当前位置:晨阳文秘网>范文大全 > 优秀范文 >

2023年法律考试总结【五篇】(完整)

时间:2023-06-16 17:45:05 来源:晨阳文秘网

法律考试总结范文第1篇(接第7期)十二、土地增值税计算题涉及考点汇总(一)应税收入的确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法律考试总结【五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法律考试总结【五篇】

法律考试总结范文第1篇

(接第7期)

十二、土地增值税计算题涉及考点汇总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计算纳税。同时注意和征税范围相结合。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不同的纳税人,其扣除的内容是不同的: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有5项费用可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加计扣除;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扣除前4项,但不能加计扣除;
从事旧房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扣除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及转让环节的税金。具体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
(1)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前期工程费,(3)建筑安装工程费,(4)基础设施费,(5)公共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三项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开发费用在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时,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一定的标准扣除,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情况,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将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公式表示为: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公式表示为: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中还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二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三税一费”,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已纳入管理费用,因而不得在此扣除。(2)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贴花)。(3)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不是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所以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允许扣除的税金不包括这两项。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加计20%的扣除,用公式表示: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三)其他需要掌握的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3.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4.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增值税;
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十三、企业所得税计算中收入总额确认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会形成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例1:假设2008年1月甲企业投资于乙企业,占40%的股权份额,2008年乙企业实现净利润1 000万元,2009年2月乙企业宣告分派股利400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底:

借:长期股权投资 4 000 000

贷:投资收益4 000 000

甲企业2009年2月份:

借:应收股利 1 6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 600 000

2008年做纳税调减基础之上2009年就要做纳税调增或者说确认股权投资收益240万元。

(二)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2:期限3年的债权投资,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不管采用实际利率法还是名义利率法都应该每年确认一次利息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以合同的应付日期来确认的话,只有到债权投资到期日那一天来确认3年的利息收入。形成了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三)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四)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3:假设企业采取分期收款销售产品一批,分5年收取,约定合同价格1 000万元,该商品正常情况的售价为600万元。

借:长期应收款 1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 00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 000 000

税法上规定要将1 000万元分5年分期确认收入。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企业所得税计算中必须掌握的扣除项目

(一)扣除项目的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作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
工资薪金的表现形式包括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
不管企业这类支出发放时的名目是什么,只要这类支出是因员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所得,就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称。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标准的按标准扣除,没超过扣除标准的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利息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4.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5.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比较当期业务招待费的60%和当年销售收入的5‰,取其小。超标部分不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7.租赁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下列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的,分期扣除。

8.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9.有关资产的费用: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0.资产损失: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二)不得扣除的项目

法律考试总结范文第2篇

一当前人们对法律专业就业前景认识误区 近几年来,社会上某些人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问题作了不恰当地评价,使很多家长和考生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前景产生了误解:认为法律专业就业很难,对法律专业发展前景丧失了信心。

法律专业就业难的问题的确存在。我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绝不是法律专业本身的原因,也不是社会需求饱和,关键是自己。说法律专业就业难,只是对那些只想混文凭而缺少能力,没有真才实学,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来讲的。如果没有真才实学,如果没有专业能力,你学任何专业,就业都很难,因为任何单位绝不会聘用不学无术的人。如果你有真才实学,如果你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如果你能精通法律,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13亿人口、正在强化依法治国、公民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市场经济日趋活跃、国际贸易往来日趋繁荣的大国,你还愁找不到施展才华的地方吗?为什么近几年来,人们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某些大学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问题。据我了解,某些法学专业本科院校,偏重理论教学,不太注重法律实务,学生实践能力较差,缺少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国家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脱节、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脱节。据调查,许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是按照学校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社会需要来培养的。学生在校学习四年,知识体系单一,人才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不能适应社会需求。

2.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要求相脱节。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是从事法律行业的通行证,也是法律专业学生就业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学生在大学法律本科学习四年,并且都是精英,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足以说明本科法学教育是存在问题的,再加上学生缺乏其他技术能力,很难就业就在所难免了。所以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一方面,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难”;
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公检法部门面临人才匮乏,青黄不接。所以就有人指责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性,甚至呼吁取消国家司法考试,或者提出限制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或者提出提高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门槛,所以公检法人才匮乏青黄不接问题,也成了人代会代表的议题。

我本人对国家司法考试是持赞同态度的,理由有四:一是控制法律从业人员的数量;
二是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质量;
三是给其他非法学专业的人才提供一个在法律行业施展才华的机会,用以弥补单纯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方面的缺陷,给法律行业注入新的活力,使法律人才结构更加合理。四是给法学专业降降温,让一些真正喜欢法律专业的人去从事法律专业。因为在前十几年法学专业是热门专业,就业岗位都是令人羡慕的行政机关部门或高薪阶层,为此各个大学都纷纷开设法律专业,其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师资匮乏,教学质量低,学生能力难尽如人意。

3.对法学专业就业评价有问题。人们评价就业指的是毕业生当年的就业率,对法学专业来说,这是不十分科学和片面的。法学专业是一个跟很多学科不同的专业,在现阶段,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就是国家司法考试。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刚毕业为什么就“失业”呢?其实,很多毕业生是在复习备考国家司法考试。有相当一部分法学毕业生,毕业后没去急着找工作,其真正开始找工作是在考完司法考试之后。有的毕业生当年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也没有签约单位,所以其当年就业率低也就不奇怪了。

4.大学生就业难是当前社会大环境影响,并非只有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如果只有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总理就不会动员各级政府及全社会都来关注大学生就业了,大学毕业就等于失业的奇谈怪论就不会存在了。

二法学专业就业前景分析 那么,法学专业就业前景究竟如何呢?我的回答是:就业前景比较乐观,行业发展前景比较广阔。但前提是你必须扎扎实实学好专业技能,能通过司法考试就更好了。

1.中国巨大的法律市场需求尚未开发。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法律需求和服务还没有启动。单纯就律师行业来说,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多万家,仅有4万多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因此,法律专业目前面临的就业种种挫折,只是暂时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法治环境的改善,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要坚信:社会越进步,经济越发展,法律越健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就越大,社会对法律人才重视程度就越高,法律人才社会地位就越高。

2.我国部分经济、教育欠发达地区,公检法系统人才匮乏、青黄不接,岗位需求数量较大。为此,国家对这些地区报考司法考试人员,报名条件给予放宽,学历放宽到专科,过关分数线给予极大照顾。以2008年、2009年为例,总分600分,全国平均成绩360分,放宽地区为315分,地区280分。即使如此,每年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也非常少。国家为什么会对这部分地区,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分数线?就是为了使这些地区通过率高一点。为什么希望其通过率高一点?很显然这些地区人才缺乏。司法部给这部分地区降低分数线也是无奈之举:一是为了缓解社会需求的压力;
二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据粗略统计,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达24个省市自治区,涵盖860多个县市区。这足以说明在当前全国有相当一部分地区法律人才是匮乏的,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是比较大的。

3.近几年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越来越多,说明法律专业仍是受青睐的专业之一。有一个奇怪的现象:都说法律专业不好就业,而每年又有众多非法律专业在职人员(有的还是国家公务员),自愿放弃原有工作,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用一种锲而不舍地的精神,连续拼搏几年,拼命往法律行业挤。一些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也放弃原有专业,加入司法考试大军。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2008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达到了37万人,2009年报名人数达到42万人。这个数字说明了什么呢?我想大家都应该明白。这说明法律行业并非不好就业,而在于如何培养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在于如何攻破国家司法考试这座堡垒。如果法律行业就业不好,待遇很低,发展前景不好,那全国几十万人自愿参加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国家司法考试,,不都成了“傻瓜”了吗?有人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难就难在司法考试,怕就怕在司法考试。#p#分页标题#e# 有人说法律专业不好就业:一是道听途说;
二是对司法考试缺乏自信。我认为,现在别人不愿意报考法律专业而你报考,这是一种逆向思维,这是你抓住了机遇。报考的人少了,就业的几率就大了。反正社会越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才越多。

4.律师行业收入高、社会地位日益提高。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律师人均业务收费收入在2002年就达到了6.5万元。北京地区律师在2003年人均业务收费收入是40万元,这个数字在全国各行各业中是比较高的。山东省律师2009年业务收费收入平均约10万左右。有同学问,律师有没有收入低的?我告诉你,有。这没有什么奇怪的。一是因为不是所有的律师都能力很强,也不是所有的律师都受人们喜欢。道德品质不好、工作能力差,对当事人态度不好,工作不严肃认真的律师,也会被淘汰。其收入当然不会高;
二是律师都有成长过程,新律师与老律师,还是有差距的,就像当兵一样,你不可能一参军就当将军,就像医生一样,年轻医生与年老医生,因为年龄与经验能力的差距,病人对医生的信任度还是有不同的。其待遇也是有区别的。

尽管中国的律师,存在诸多让人感到不足的地方,但是在中国,律师作为一个方兴未艾的职业,经过近三十多年的发展,还是让人看到了律师行业发展的美好前景。正如中国的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在评价中国律师时所称赞的那样“: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亡则法治亡,甚至可以进一步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亡则国家亡!”律师作为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必将在未来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舞台上展现出多姿多彩、举足轻重的一面,发挥其越来越多的作用,社会地位也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

三现阶段法律专业人才 培养模式改革与探索对高职院校来说,在现阶段如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专业人才呢?我认为:
1.教学理念、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要明确。总的意思可概括为:高职院校要紧密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注重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解决毕业生就业出路问题。具体地说有三点:一是培养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就业;
二是培养既具有法律专业基本能力,又具备其他学科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在社会中的竞争力;
三是鼓励学生继续深造。

2.努力发展本科学历。学生只有具备本科学历才能有资格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除外)。

(1)对高职专科学生入学后实行高职专科课程与自考本科考试课程套读,力争在三年内使学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习、取得专科学历的同时,获得自考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

(2)对自考本科学生,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学历考试通过率,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达到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

(3)对普通本科生来说,就是要加强司法考试方面的强化训练和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

3.要改革课程设置,实现“三个结合”。对高职专科教学,实现高职专科与自考本科教学结合、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与其他专业技能培养结合;
对自考本科教学,实现与业余专科结合、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与其他专业技能培养结合。

4.实行课堂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接轨。有些科目在讲授内容、期末考试内容与方式上,参考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和考试模式,以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提高通过率,为就业打下基础。我概括为教学三原则:讲,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讲;
练,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练;
考,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考。法律专业的教学重点就是为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因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本身就是一种职业能力的体现。

5.要以就业为导向,调整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大概有三个去向:一是毕业后当年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去公检法部门工作或者去当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二是当年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选择其他行业先就业,然后来年再考;
三是毕业后直接考研,继续深造。

为实现上述目标应采取三项措施:
(1)加强对学生理想目标教育,树立自信心。从大一开始就对学生进行力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教育,灌输司法考试理念,培养自信心,强化训练。让所有的学生都必须领会这种精神,都必须确立这个目标,都必须围绕这个目标而奋力拼搏。

(2)努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国家司法考试固然重要,但不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就业唯一渠道。为了扩大就业渠道,在学好法律专业的同时,给予学生更多自主学习空间,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学有所长,学有所专,提高综合素质。

通过选修课或业余学习,掌握除法律专业之外的一种实用强的技能,如办公文秘,打字速记、实用性电脑软件等。加强考核力度,让学生真正掌握一门实用技能,而非只获得一个证书。这样,学生既具有法律知识专长,又能熟练掌握一门技能,就业路子就相对较宽了。在先就业的同时再谋求新的发展。其实,很多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是非常欢迎和需要既懂法律,又有其他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的。如此复合型人才,就业和发展空间同样是比较乐观的。

(3)鼓励学生继续向高层次学历深造。如考研、考博等。

四、打破国家司法考试难的思维定式。

有人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很难,这也是许多考生在法律专业面前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表面上看,国家司法考试很难,因为每年的通过率摆在那里。08年最高,据估计通过率也就是25%左右。不过,这个通过率已经很高了,远远超过美国、日本和韩国。

说国家司法考试很难,但也不尽然。有一个例子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山东东营市“破烂王”(收废品为职业)李坤,35岁、高中学历。自2007年1月到2009年9月,用两年零九个月时间,通过了法律专科、本科自学考试31门课程,取得了全国自考法律专科、本科文凭。2009年9月,他又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456分的总成绩居东营市第一,名列全国前茅。创造了自学考试奇迹。#p#分页标题#e# 我们就是要通过努力,通过教学改革,打破司法考试通过难的思维定式。从我的考试体会来看,国家司法考试正如《小马过河》故事中讲得那样:既不象老牛说得那样“浅”,也不象松鼠说得那样“深”。只要有信心、有毅力、肯下功夫、学习方法得当,我相信一定会通过的。我觉得司法考试难,既是坏事也是好事。说是“坏事”,它使一部分只想混文凭、不认真努力、缺少毅力的人望而却步,被淘汰出局。说是“好事”,它可以磨练一个人的意志,提高了它的含金量,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对法律行业从业人员进行适当的控制,不至于使法律行业鱼龙混杂。如果花几百块钱,就能轻而易举拿一个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那我们国家司法系统人员的执业能力和律师的执业水平就真的令人担忧了。有的资格证,如计算机资格证人人都能过。这个证还有多少价值?现在,你想找一个计算机不精通的年轻人都很困难。

总之,我认为法律专业是一个社会需求的专业,是一个具有恒定发展的专业,她的就业和发展前景是比较乐观的。

有分析人士预测,5年内,有十大热门行业,把法律类专业列入其中。这些分析人士认为,现阶段我国法律人才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国际法、国际经济商业法、国际商法等,同时认为,随着全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在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合同化的概念深入人心,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将会大大提高。

宋保年: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未来发展前景浅析修指南等方面的素材。在选材及体例上,应突出交际性和实用性原则,所选语言材料应具有多元性、内容趣味性、语言风格多样性、语言题材时代性。

四结论 英语教学是高职院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学生走向成功的一把钥匙。高职院校的教学主管领导及英语教师应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提高认识,确立学以致用,突出能力本位教育的思想,认真进行市场调查,以市场人才的英语能力调查为基础,以先进的应用语言学理论为指导,与社会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的工学结合,与职场有机接轨。不断调整英语教学的内容,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从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闯出一条高职英语教学的新路,真正为国家培养更多合格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满足社会职业岗位对人才的英语要求。

法律考试总结范文第3篇

一、考试的准备工作

为组织好这次普法考试,局法监处于12月2日通过局办公网络下发了《关于组织___年度局系统干部普法考试的通知》。各单位基本能按时下载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提前作好考试准备。特别是中心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院、口腔医院等单位在领取试卷后,认真对照试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并及时将学习中的难点、疑点问题反馈到我处,进一步强化学习成果,巩固所学知识体系。但有个别单位对普法考试未能给予足够重视,以至直到临考前才仓促布置考试工作,以应付抽查。

二、考试的组织工作

这次考试要求集中考场,统一时间。全系统共设置集中考场26处,7200余人参加。局法监处对考试进行了巡视,大部分单位考场组织工作做得比较好。市疾控中心、市口腔医院、市结防院、市二院、市传染病医院、市中心医院等在考场醒目位置悬挂横幅或标语,考场秩序井然,领导班子成员全部按要求参加考试,并独立答卷。中心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市普法办的统一考试。

考试结束后,市疾控中心、市三院、四院、中医院、传染病院、妇幼保健院、皮防院、结防所、医科所、卫校、民族医院都在规定时间将领导班子成员试卷交局法监处(监督所、人才中心、信息中心、学会办与局机关同一考场,试卷由局法监处收取),使阅卷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三、阅卷及考试成绩

本次考试共有7200余人参加,参考率为97,合格率100。通过局法监处阅卷,情况如下:局机关处级及处级以下公务员44人,参考率100,平均成绩为95.9分;
局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86人,参考率100,平均成绩94.37分。参考率和平均成绩与去年相比都有所提高。其他干部试卷由各基层单位自己评阅,评分标准不统一,故各单位成绩不具可比性。

考试评分原则如下:单项选择、多项选择、简答题的答案标准严格按照参考答案标准评分,没有出入。分值拉开距离的是论述题,凡完全按参考答案中论述题内容答题又未联系实际的,均扣5分。凡能结合工作实际进行阐述,内容丰富、翔实、准确的,得满分。局机关林静、郑鑫、杨东华、窦克宏、谭珀、成昌慧、苏建忠、姜绍权等同志;
基层领导班子中李宁、马其江、马衍辉、桑海莉、孙虹、鲁冰、姜鲁娜、邵瑞恺、宫露霞、高亚莉、尹建华、李钢华、薄桂荣、王冰、刘爱娟、辛然、逄鲁宁、曲春丽等同志的论述题及其他题目符合要求,获满分100分。有部分同志在结合工作实际谈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时,表现出法律概念模糊,理论联系实践不够,议论空泛,缺乏针对性。这也为今后继续加强法制学习、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提供了参考。

法律考试总结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法学教育 法域 法学人才 培养模式

随着香港、澳门两地的相继回归,祖国的统一大业已经完成了重要的两步,最终也将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而得以解决。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已建立和将要建立的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因此,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一国之内将会存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状况。这种既接近又相隔的特殊情况,形成了两岸四地在法学教育上既具有相同性又具有差异性的特征,也正是在这种条件下,香港、澳门、台湾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对大陆地区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一、前提:培养模式的定性分析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在研究两岸四地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对培养模式做一个定性分析,为本文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提供基础性的准备。

(一)培养模式的定性分析

培养模式主要是关于教育机构通过多长时间、哪些方式的培养,使学生到哪里去,铸造出哪种类型学生的问题。培养模式在结构上是规范化的,但在状态上表现为一个过程,是随时展和培养对象的特点而不断变化的。作为一种结构形态和运行机制的培养模式,是一种宏观上的体系规划,是在一定的教育观念和教育理论的指导下,所形成的一种比较稳定、规范的教学结构体系和运行机制。具体而言,培养模式有许多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培养模式是在一定教育观念下形成的教育活动的运作方式,常常反映社会发展对人才规格的需求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宏观指导性;
第二,培养模式作为教育思想转化为教育实践的中介,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都是由人的设计而形成并发展变化的;
第三,培养模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具有结构状态特征,这种结构性在过程中形成培养模式的运行机制。

(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

人才培养模式是一定教育机构或教育工作者普遍认同和遵从的关于人才培养活动的实践规范和操作样式,它以教育目的为导向、以教育内容为依托、以教育方法为具体实现形式,是直接作用于受教育者身心的教育活动全要素的总和与全过程的总和。

由此,我们认为,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就是高等法学院校在法治观念和教育思想的指导下,为了培养法学人才,所建立的一种比较稳定而且开放的教学活动和培养程序。

二、梳理:中国诸法域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比较考察

由于历史遭遇和发展脉络不同,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上均有一定的差别,在下文中,我们将从教学机构、教学模式以及考试制度等三个方面来对三地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比较考察。

(一)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第一,在教学机构方面。除公立法学院外,台湾地区还有相当数量的私立大学的法学院。公私法学院各尽其能,都享有较多的自,有发挥自己特色的空间,如中原大学、中兴大学以财经法而闻名。

第二,在教学模式方面。在招生与入学培养上,以东吴大学为先导,提倡改变过去法学组、司法组等分组招生的模式,法律学系入学不分组,二年级开始在“兴趣专长选修课群中选择其一研习”。在学制上,台湾地区分为基础法学教育和进阶法学教育,基础法学教育学制4年,相当于大陆的法学本科教育,但各校可因自己的课程安排和特殊情况延长1年。进阶教育分为硕士班与博士班,修业年限均为2年。在课程内容安排上,台湾大学安排是以GROUP(组)来计算的。比如经济法就划入经济法学课程;
民法总论、债法总论等就划入民法学课程。为落实专业技能训练,各法律学系采取安排实务演习及问题研究等课程,同时适应时代需要,开设如欧洲共同体法、公平交易法、环境保护法等选修课程。在教学方法上,“教师讲,学生听”的单向式知识传授模式正逐步被新的教学方法所取代,如台湾东吴大学的英美法教学“双向沟通启发教育法”及“案例教学法”等。在法律职业道德的培训上,台湾在各法律学系开设有专门的法律伦理学课程,对法学学生进行专门地、有针对性地伦理讲座。

第三,在考试制度方面。台湾司法官与律师在执业前也必须通过统一的考试,与大陆不同的是,初试之后,职前教育对从事司法官和律师也有不同的要求。通过司法官考试后必须通过经过1年6个月至2年的实务学习阶段,期满再试及格才能任官。从事律师职业,也常经过6个月的职前训练。这不仅要在律师事务所见习,更需在专门“法务部”司法官训练所进行学习。

(二)我国香港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第一,在教学机构方面,虽然香港只有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和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两所法学院,但这却并非是修读学士课程的惟一途径,因为很多英国大学都在香港开设海外法律学位课程,例如伦敦大学等,这些课程会定期安排英国教授来香港授课。

第二,在教学模式方面。在招生与入学培养上,目前香港地区两所法学院的招生对象,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大学联合招生办法”(Joint University Progress Admission System),简称“联招”(“JUPAS”),这类学生主要是香港本地中学的毕业生,根据他们的高级程度会考成绩申请的。另一类是“非联招”(non-JUPAS)学生,他们主要是在职人士及从外国(或国内)中学毕业生,他们的申清会根据个别情况做出考虑。在学制上,香港的两所法学院在2004年引入“4年制”的法学学士课程。在课程内容安排上,既有基础法律科(例如合同法、侵权法、行政法、财产法、刑事法及衡平法)等,也有一些通识教育的科目(例如法律与社会、法学理论简介及香港法制)等。在教学方法上,以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为例,可以概括为“送出去”、“请进来”和“勤磨砺”三个方面:“送出去”,就是将法学院学生送往本港外的院校和司法机构进行学习、参观和实践;
“请进来”,就是将知名教授请进城大法学院的课堂;
“勤磨砺”,将学生置于竞赛场中勤加磨砺,以此来提高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来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在考试制度方面。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香港完成法律专业证书课程及考试后,便可进入业界工作,然而,要获得执业律师(事务律师)或大律师(讼务律师)资格,必须经过一段实习期,见习律师为期2年,见律师一般为期1年(但首6个月期满则获认可在限定范围内执业),实习期完毕并符合相关要求,则可获专业团体认可,经司法程序取得专业资格。

(三)我国澳门地区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第一,在教学机构方面,澳门有澳门大学法学院和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两所法学院开设从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的课程。

第二,在教学模式方面。在招生与入学培养上,澳门大学法学院和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招收澳门本地居民、内地居民和来自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的学生。在学制上,澳门大学法学院和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所采用学制均为四年,但后者取得法学士学位的最长时间可延长至六年。在课程内容安排上,既重视澳门本地法律制度(例如开设澳门民法总论、澳门物权法、澳门刑法总论、澳门法概论等课程),又重视中国内地和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法律(例如开设中国法制史、欧盟法等课程),此外,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还针对学生来源不同以及将来就业方向不同,在一些重大法律科目中(主要是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将中国内地法和澳门法分开教授,由学生自主选择。最后,在教学方法上,除向学生教授法律理论知识外,还特别重视对学生相关语言能力的培养。

第三,在考试制度方面,澳门的情况比较特殊,虽然整体上属于大陆法系传统,却采用了由律师公会决定报考人能否进入法律职业的制度。

三、发现:中国诸法域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启示

综观我国诸法域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无论是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无论是大陆法系传统,还是英美法系传统,在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方面,都给我们留下了以下一些启示:

(一)教学机构方面的启示

仅从数量上来看,据不完全统计,台湾地区的法律相关系所分布于全台共36个大学之中,其中国立、私立各占半数, 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和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两所法学院,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澳门大学法学院和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两所法学院,而且其中的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为私立。反观我国大陆地区,截至2013年,我国有624所高校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高达30多万人,显然法学院数量过多,分散了全国有限的法学教育资源。

(二)教学模式方面的启示

首先,各地区的法学人才培养都尤为重视实践环节,台湾地区高校为落实专业技能训练,各法律学系采取安排实务演习及问题研究等课程,除此之外还效仿德国,将司法工作者的法学教育分两阶段,即大学基础法学教育阶段和职前实务学习阶段,并设有专门的“法务部”司法官训练所。香港高校则将法学院学生送往本港外的院校和司法机构进行学习、参观和实践,并将组织学生参加国际仿真法庭辩论赛等活动,来提高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来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其次,在课程设置方面,各地区的高校均较为重视比较法的课程以及非法学专业学科的学习。如台湾地区高校开设欧洲共同体法、公平交易法、环境保护法等选修课程;
香港高校在课程内容安排上开设通识教育的科目,并设立一些崭新的法学学士学位课程;
澳门高校既重视澳门本地法律制度,又重视中国内地和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法律。

最后,在教学方法方面,改变单向式知识传授模式,如台湾东吴大学的英美法教学“双向沟通启发教育法”及“案例教学法”等。此外,还十分重视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如台湾地区在各法律学系开设有专门的法律伦理学课程,对法学学生进行专门地、有针对性地伦理讲座。

(三)考试制度方面的启示

设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职业考选制度,为所有学习法律的学生提供一个平等竞争机制,是所有地区现在或者将来的必然选择,而看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考试制度,“基本上都将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与法学学位或法学教育直接关联,而且这些专业资质都有时效性限制。即要求只有拥有法学学位者或完成法学专业一定科目的学习才能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而且要在一定期限内报名才有效”。

这种司法考试应试资格上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使得应试者以及司法考试的通过者是真正的具备专业法学教育背景的人,接受了系统、专业的法学教育,避免非法学专业的考生通过琢磨司法考试的技巧,而不是认真地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和技术来通过司法考试,甚至进入法律职业。

四、总结:中国诸法域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借鉴

通过比较考察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对我国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法学教育的改革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我们需要不断的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以适应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

(一)教学机构方面的创新

当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现阶段我国高校的办学理念存在一定的冲突,高校定位的综合性趋势使得法学院数量过多,不利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已经在全国建设了60个左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了22个左右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了12个左右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入围的高校基本是各地区法学教育的传统优势高校。这一带有明显的扶强色彩新举措,使得入选基地的高校会得到专项资金支持,将会使这些具有传统优势的高校进一步领先于其他不能适应改革形势的高校,从而影响到法学教育的分布格局。这样一种竞争机制的引入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一方面它可以使得入选的传统优势高校获得更多的教育资源,提高自身的教学质量,培养卓越法律人才;
另一方面对于未入围的高校,如果其不能适应改革的要求,就会在竞争中自动淘汰,从法学教育的长远角度上看,全国法学院总量的减少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教学模式方面的创新

首先,要完善实践教学环节,改革实践教学内容,加强实践性法律课程体系、社会实践课程体系、实习课程体系和实习课程体系等四大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以及法律实务性课程的建设,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既要加大实践教学投入,建立稳固实习基地,也要提高本校法学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打造“双师型”师资队伍。

其次,要创新课程设置,各高校法学院系要在考虑自身基础、特色以及其他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整体规划,不断创新法学课程体系,重新调整和配置法学课程体系中通识教育课程模块、学科基础课程模块、专业课程模块、实践教学课程模块和素质拓展与创新实践课程模块等“五大教学模块”的实施方案,并通过合理的配置和有效的调整,实现教学内容的新陈代谢和课程结构安排的科学合理化。

最后,要创新教学方法,改变现有的陈旧的教学方式,探索探究式、案例式、合作式和诊所式等新型的教学方法。

法律考试总结范文第5篇

[中图分类号]G633.8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4-0463(2012)06-0083-01

化学试卷讲评是高三化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试卷讲评能巩固基础、梳理规律、弥补知识缺漏、理清模糊概念、纠正错误观点、丰富解题方法、提高应试能力和技巧。许多教师受自身知识、解题思路及教学态度、教学观念、教学能力的影响,常常在讲评课上出现一些问题或陷入某些误区,使教学目标的落实大打折扣。本文提出选准试卷讲评工作的四个抓手,依靠四个抓手切实提高试卷讲评的效率,优化试卷讲评的效果。

1 以考情、学情分析为抓手,把握试卷讲评的深广度。讲评前要做好统计工作,一是统计各小题得分率,二是统计每道题出现的典型错误。然后对错题归类分析,要分析出哪些是普遍性错误,哪些是个别性错误,哪些属于典型性错误,哪些属于一般性错误。最后还要对学生进行学情分析,把握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需求并及时给予帮助。另外还要认真编写教案,在教案中充分考虑详略问题、顺序问题、互动情况等。只有充分把握试卷、考情、学情,才能增强试卷讲评的针对性,找准试卷讲评的深广度,突出重点,详略得当。教师只有深入题海,汲取有益内容,总结一般规律,提炼解题技巧,才能在短短的45分钟内带给学生最大的收益。

2 以典型试题剖析、拓展为抓手,用科学方法指导试卷讲评。教师的讲解重点不是正确的结论而是得到正确结论的过程。试题讲评不可就题论题,而应争取做到一题多解,一题多挂。把相关知识点和相关问题向纵深处拓展延仲,启发学生的发散思维。在试卷讲评中对于核心考点教师可以大讲特讲,借助一题,总结一类,举一反三,授之以渔。例如,这样一道单元测试题:右表为烯类化合物与溴发生加成反应的相对速率(以乙烯为例),而下列化合物与氯化氢加氢时,取代基对速率的影响与表中规律相似。其反应速率最慢的是( )。

通过题目信息我们可以发现这道题主要考查学生的观察能力、分析归纳能力和思维能力。首先我们要引导学生观察图表,通过观察总结规律:C=C上连有甲基有利于加成反应,且甲基越多,速率越大。再将这一规律运用到选项中,很快就可得正确答案了。到这里讲评还没有结束,教师还要引导学生总结出解题的思路:观察一总结规律一应用规律。通过如此反复练习,将大大提升学生应用知识的能力,为以后的学习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 以学生参与为抓手,激发思维活力。新课程指出教学是一种交往,因此教师在讲评课上要给学生参与和表达的机会,增加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讨论问题的时间,只有在交流和讨论的过程中,学生才会有所悟,才能有所收获。教师在批改、统计、分析好试卷后应尽早将试卷发给学生,让学生先独立纠错,学生通过思考或与同学交流就能够对试卷中的部分错误自行纠正,在这一过程中还可以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和合作精神。对一些难度较大的题目,可采用师生共同分析探究的方法,教师切不可为省事而直接把知识和方法灌输给学生,应尽量提供给学生自己总结、自行讲评的机会,让拥有新颖解法的同学介绍他的解法和思路,从而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同时,要善于发现学生解题思维的闪光点,及时予以表扬,激其情,励其志,使其始终保持浓厚的学习兴趣和热情。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