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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五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17 13:40:07 来源:晨阳文秘网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一、健全管理体制,强化统管职能根据测绘管理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测绘管理机构,在国土资源部门内部下设测绘管理办公室和基础地理信息中心,配齐专职测绘管理工作人员,保障了各项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五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五篇】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健全管理体制,强化统管职能

根据测绘管理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测绘管理机构,在国土资源部门内部下设测绘管理办公室和基础地理信息中心,配齐专职测绘管理工作人员,保障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抢抓机遇、乘势而上,经过积极努力,将县区测绘管理办公室全部升格为副科级建制。局党组根据县(区)测绘管理办公室人员配备情况和工作实际,严格履行推荐、选拔和考核程序,对部分县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进行了任命。各级测绘管理办公室的力量得到加强、工作条件得到改善、保障措施得到落实,激发了基层测绘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进一步调动了工作积极性,基本实现了测绘管理工作人员到位、职能到位、经费到位、管理到位和服务到位,为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不断优化管理环境

早在,为了推进全市测绘事业发展,我局提请市政府专门召开全市测绘管理工作会议,专题下发《关于加强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成立了全市测绘管理领导小组。,市、县区政府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和《实施意见》,分别下发贯彻意见,对进一步加强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测绘日常监管,保障测绘事业健康发展作出了部署,也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为测绘事业进一步向前发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测绘法制工作,提高社会对测绘的认知程度

坚持将测绘普法纳入全市“四五”和“五五”测绘法制教育规划,以测绘科普为载体,利用“8·29测绘法宣传日”等有利时机,通过编印展板、印发法律法规、宣传专版等方式,不断丰富测绘法制宣传的内容和形式。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将测绘法律法规与当地实际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坚持严格依法行政,构筑了土地、矿产、测绘“三位一体”的国土资源执法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强化日常监管,规范管理秩序

一是严格开展测绘资质管理。不断加大测绘资质清理整顿力度,促进测绘资质管理法制化和经常化,不断促使测绘活动规范化。全市测绘资质单位已经从的10家发展到目前的31家。结合测绘资质单位年度注册,实行了测绘资质动态管理,将测绘单位工作业绩、成果质量、内部管理等与测绘资质等级升降以及从业范围扩减相结合,对促进测绘单位改善内部管理和净化测绘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是切实加强地图市场监管。经常不定期地对全市地图市场、编辑出版地图、网上地图等进行检查,有效地规范了地图市场。三是认真开展测绘保密工作。联合市保密局,立足各自职责,采取各种手段加强测绘保密工作,经常性的到使用保密测绘成果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了测绘成果安全。四是加强测绘质量监管,坚持每年将新申办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资质升级单位以及承担地籍、房产等与群众权益密切相关业务的资质单位列为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采取单位自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有针对性的督查等方式,督促测绘单位完善内部管理,强化质量意识,落实整改措施,提高成果质量。

五、逐步降低工作重心,充分发挥整体功能

近年来,随着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起了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新体制。针对这种新的形势,我们重新审视测绘管理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界定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测绘监管职能,下移工作重心,层层落实目标任务,促进测绘监管向乡镇国土资源所延伸。积极创新日常监管模式,安排各县区测绘管理办公室采取组织持证测绘单位互查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管,乡镇国土资源所主要承担法律法规宣传、测量标志保护等职能。通过这些措施,我市测绘管理职能更加到位、管理更加规范、服务更加全面,整体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六、不断创新管理模式,推进事业长足发展

近年来,我局不断探索更加有效的测绘管理模式,加强行业间的横向联系和交流,着力构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持证测绘单位协同联动的测绘事业发展新机制,促进测绘事业整体向前发展,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一是创新测绘管理机制。针对全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技术力量薄弱,测绘日常监管工作量大、面广、技术要求较高的实际,在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地图市场检查、保密测绘成果检查等重点监管工作中,大胆吸纳测绘资质单位的技术力量参与日常监管,既提高了监管质量,同时也增强了测绘资质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自觉性。

二是创新宣传工作机制。在每年的测绘法宣传日宣传中,围绕宣传主题,组织持证测绘单位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深化了宣传效果。

三是创新交流学习机制。积极探索全市测绘事业一体化发展的新模式,努力搭建行政管理与生产服务部门之间沟通联系的桥梁,成功举办首期“张掖测绘事业发展论坛”。组织各级国土资源局、测绘管理办公室和部分测绘资质单位,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形成论文13篇,在大会交流后由市测管办统一汇编成书。实现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良性互动,促进了各测绘单位之间的经验交流,增强了全系统的发展意识和创新意识。

四是不断扩大法制宣传覆盖范围。抓住开展县乡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制培训的有利时机,组织测绘法律法规专题讲座,通过丰富的事例和生动的多媒体演示,使测绘法律法规走进乡村干部法制培训课堂,使广大乡村干部对测绘法律法规有了更加系统和全面的认识,对测绘丰富的内容和广泛的用途有了全新的体会和感受,对普及测绘法律法规和进一步加强测绘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总结近几年我市的测绘管理工作,在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严格按照《测绘法》、《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和省局的各项部署开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文件精神,实现了管理职能全面强化、管理基础扎实可靠、服务保障及时有效、日常监管规范有序、测绘市场健康发展、法制宣传深入人心、队伍素质稳步提高、整体功能不断增强的目标。我们深深体会到,要搞好测绘行政管理,一是必须坚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
二是必须紧紧依靠上级业务部门支持,不断夯实事业发展基础;
三是必须不断强化监管职能,充分发挥整体功能;
四是必须切实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努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五是必须时刻把握事业发展方向,不断推进管理方式创新。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要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有效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把我局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现将有关行政执法规范制度公示如下,广泛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行政执法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实施条例

其他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1、负责国土资源规则、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2、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政策调研,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土地、矿产资源的具体措施;
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3、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参与报市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
指导、审核县(市)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编制并下达土地、矿产利用年度计划和测绘计划;
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的社会化服务。4、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建设行情况;
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5、负责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其本农田保护;
拟定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
负责报市、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的审查、报批;
检查指导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6、负责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和土地动态监测;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和全市基准土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等工作。

7、加强土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凭、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8、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综合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的评审和认定工作;
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管理,实施矿产资源储蓄量动态监测,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帐户;
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分析;
培育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9、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管理。对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进行都督管理;
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和利用年检;
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0、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审查批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地下水、矿泉水、土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11、组织协调并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市境内开展的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推广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先进科学技术。

12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丁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批发证、年检和申报乙、丙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基础和专业测绘;
负责需出版或展示地图的审核报批,审查发用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
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
管理测绘市场,保护测量标志;
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13、直接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14、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1、态度热情。对来本局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有问必答,不怕难,不嫌烦,工作人员使用文明语言、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防止"吃、拿、卡、要"的不廉洁行为发生。

2、工作认真。单位和个人报批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等申请登记发证行为的,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对符合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一次讲清需补办的手续,待材料补齐后即行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解释,说明原因,让申办者理解和满意。

3、方便群众。廉洁、高效地办理各种申办事项。明示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各科室的岗位职责须上墙公布,办公台上置放《服务卡》,注明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并贴上照片和岗位职责。

4、执法规范。坚持办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四、行政执法内容期限

1、凡属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报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和许可依据规定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
凡需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在受理上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2、受理国土资源管理权限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材料、证照齐全、手续完备,符合审批和许可依据的一般在受理之日起至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审核、批复。

3、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案件,办理上级交办的案件。本局直接办理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人;
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不能按期办结的,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报告办理进度;
对转办的案件,在办理完毕后,应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4、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般在30日内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在执行处罚或处理决定后15日内结案。

五、行政执法监督内容

1、单位或个人至本局办理报批手续、其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办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办理的;

2、未按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审批和许可事宜的;

3、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错办审批事项和错发证件的;

4、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对比着年的总结,地方监管职能和工作大致如下:

1、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做好年全市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今后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要求。8月份组建“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初步开展工作。

2、《市基础测绘规划》及西和、康县、文县、两当、宕昌的基础测绘规划已报批或通过审批。各县区把基础测绘依法纳入同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并启动实施。按照省《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各县区落实好基础测绘计划工作,准备开展武都东江新区和成县河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测绘工作。

3、加强市场监管,实行土地、矿产、测绘综合执法监管。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将《测绘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作为法规教育学习内容,结合“8.29”测绘法宣传日开展社会宣传。对测绘单位资质依法检查,办理年度注册工作。全年共注册丙级单位5家,丁级单位11家,对参与县区土地调查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及时出台基础测绘资料保管使用制度,设立资料管理专柜。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工作,举办软件使用和测绘管理业务培训班。

4、配合省测绘局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农村居民点测绘工作。对省局捐赠的市县区2700幅抗震救灾各类地图及时分发到位,保障了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市县区组织配合河北省测绘局对8个县城区和16个重点乡镇实施航摄测图。10月,接收省测绘局移交全市2.5万平方公里航摄影像,20个城镇的大比例尺影像,184个恢复重建村的规划用图,显着提升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5、问题:一是基础测绘规划工作尚未理顺;二是城建规划中的测绘工作与国土部门的测管职能未理顺;三是编制限制,管理人员未配齐,信息中心性质未落实。

二、年计划任务

1、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两个《意见》,加强对测绘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测绘市场的监管;

2、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使用,做好恢复重建的测绘服务保障工作;

3、争取政府对测绘工作的支持,将基础测绘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测绘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加强资质监督管理和服务;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对比着2012年的总结,地方监管职能和工作大致如下:

1、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甘肃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今后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要求。8月份组建“陇南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初步开展工作。

2、《陇南市基础测绘规划》及西和、康县、文县、两当、宕昌的基础测绘规划已报批或通过审批。各县区把基础测绘依法纳入同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并启动实施。按照省《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各县区落实好基础测绘计划工作,准备开展武都东江新区和成县河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测绘工作。

3、加强市场监管,实行土地、矿产、测绘综合执法监管。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将《测绘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作为法规教育学习内容,结合“8.29”测绘法宣传日开展社会宣传。对测绘单位资质依法检查,办理年度注册工作。全年共注册丙级单位5家,丁级单位11家,对参与县区土地调查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及时出台基础测绘资料保管使用制度,设立资料管理专柜。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工作,举办软件使用和测绘管理业务培训班。

5、问题:一是基础测绘规划工作尚未理顺;
二是城建规划中的测绘工作与国土部门的测管职能未理顺;
三是编制限制,管理人员未配齐,信息中心性质未落实。

二、10年计划任务

1、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两个《意见》,加强对测绘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测绘市场的监管;

2、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使用,做好恢复重建的测绘服务保障工作;

3、争取政府对测绘工作的支持,将基础测绘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加强测绘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加强资质监督管理和服务;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四条、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房产测绘的委托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七条、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房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

第八条、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

第九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

第十条、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第十二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房产测绘资格审查、分级标准、作业限额、年度检验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测绘资格审查管理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反馈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对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初审意见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取得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取得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对有房产测绘项目的,发证机关在审查和换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房产测绘资格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检。年检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年检中被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年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房产测绘资格升级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第四章、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等。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向国(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赠送、出售未公开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委托国(境)外机构印制房产测绘图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及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房产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