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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技术论文【五篇】【完整版】

时间:2023-06-17 15:20:07 来源:晨阳文秘网

检验技术论文范文第1篇文件检验技术是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检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揭露和证实犯罪,为侦破案件提供证据的一门科学。随着公安机关对各种刑事犯罪斗争的不断深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验技术论文【五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检验技术论文【五篇】

检验技术论文范文第1篇

文件检验技术是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检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揭露和证实犯罪,为侦破案件提供证据的一门科学。随着公安机关对各种刑事犯罪斗争的不断深入,涉及到的文件检验任务愈来愈多,例如:票据、便条、工资单签字,铁路运输车皮计划单、合同书等。这些文件的真伪以及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笔迹是否同一,均需进行文检鉴定,只有通过鉴定,才能去伪存真,证实罪犯。

一、 犯罪主体的确认

在某些涉及文检物证的刑事案件中,排查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错中复杂的案件中,排查大量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文件检验工作也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往往在一起案件中,通过文件检验工作可以帮助缩小排查范围以及确定犯罪主体。

例如:2005年2月11日,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管内的嫩江“嫩林线K1+593”处发生一起钢轨上摆放障碍物案件,在正线下行方向左股24号与25号钢轨间接缝处缠绕一条铁链,铁链已被通过的列车轧成4段。该处还有用麻绳捆绑在铁路线的木板,一并被车轮轧碎。在24、25号钢轨接缝处有一塑料袋,袋内装有三封恐吓信。信中扬言“如问题不解决就用两个大铁鞋锁在铁道上让火车翻车”。案犯更为猖狂的是,于2月14日下午13时至16时第二次投放恐吓信,信件内容与之前一致。仅嫩江县居住人口就有30万人,案件侦查难度大,侦查工作一度受阻。公安处领导和“2.11”专案指挥部立即调整侦查方向,将现场提取的恐吓信进行文件检验,作为案件的主攻方向,力争在此方向打开突破口。文检技术人员根据恐吓信内容,字迹相近且伪装手段相同,认定为同一人作案。侦查员根据文检人员提供的线索,摸排嫌疑人2100余人。文检人员通过黑河地区交警支队驾驶员考试卷中提取的样本字迹,逐一进行比对检验,最终认定四封恐吓信是曲某所写,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曲某,使案件迅速得以告破。

不难看出,在此案的侦破过程中,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的确定,排查,工作量之大,从2100人中确认出犯罪嫌疑人,充分体现出文检人员具有过硬的技术能力和对工作认真负责的科学理念,将工作做精、做细,不让犯罪嫌疑人在排查过程中遗漏。有了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将犯罪嫌疑人揭露出来,为侦破及追捕工作提供了依据,确定了案件的犯罪主体。

二、明确调整侦查方向

在侦查涉及文字检验的案件时,如果办案人员将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划定的不准确,而又不注意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及早排除嫌疑,往往会使侦查工作陷入歧途。借助文件检验的技术手段,扩大视野,及时调整侦查方向,可以使侦查工作走出困境。正如侦破“嫩江2.11”破坏案件中,根据常规的询问、走访,案件毫无进展。当侦查员一筹莫展的时候,在现场提取的四封恐吓信中,文检人员发现了重要线索,及时给侦查人员提供方向,最后在2100人的字迹样本中将犯罪嫌疑人锁定。

文件检验工作不仅能为刑事案件提供科学依据,更能帮助侦查人员锁定侦查方向,把握主动,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节省侦查员的办案时间和办案经费,减少侦查员的工作强度。

三、提高办案效率

目前,不论是办理涉及到文字检验的经济案件还是其他刑事案件,不少侦查人员仍沿袭传统办案模式,注重口供和证言,而忽视文字证据的提取和鉴别,满足于证人作证,被告供述。而遇到犯罪嫌疑人突然翻供,审判机关提出异议或无证据时,则赶到手足无措,回头再找技术人员进行文检鉴定,这样,必然引讼过程的迂回拖延,甚至造成时过境迁,难以弥补的损失。相反,如在侦查阶段能及时得到文检技术人员的协助,这种情况就可以避免,办案速度就会大大提高。如我处经侦支队办理的“耿某、康某”等5人犯罪团伙,自2002年至2003年初为他人以办理假兵档案、安排工作为由,骗取他人人民币200余万元。该诈骗案办理一年之久不能结案,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诉讼。检察院、法院将案卷退回补充侦查。于2005年3月至5月间,办案人员这才将各种检材与样本送到技术科进行文字检验鉴定。文检人员为此诈骗案出具文字检验鉴定书8份、图章检验鉴定书2份。使该案得以顺利的审判。

四、提供犯罪证据

侦查部门在侦破案件中,有时会遇到案情复杂,涉嫌人员之多。如上述提到的我处经侦支队办案的耿某等5人犯罪团伙,骗取现金200余万元,涉及同案人员5人,为96人伪造假兵档案。同一人档案用几个人的笔迹填写,哪种笔迹是主犯耿谋所为,侦查人员难以确定。遇有这种情况,只有借助文检人员的专业手段,才能把不同的笔迹逐一区别开来,通过挑选比对检验,分清了哪些是耿某所为,给办案部门和司法诉讼机关提供了确凿的证据,使犯罪嫌疑人耿某在证据面前供认不讳,认罪伏法。

鉴定书作为诉讼的7种证据之一,它的作用不可忽视,侦查人员应在此类案件中注重收集文字物证,对认定犯罪事实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杜绝错案的发生

检验技术论文范文第2篇

手印痕迹检验技术通过对犯罪现场的手印痕迹进行检验获取指纹信息,就可以当做刑事犯罪案件的直接证据。在许多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后常常会出现拒绝承认和交待犯罪事实的情况,这时候指纹检验就可以作为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成立的重要证据,让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制裁,有利于公安机关有效地打击犯罪。

二、现场手印痕迹的固定和提取方法

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中,发现手印痕迹或者将手印痕迹显现出来之后,首先要对手印痕迹进行固定,然后在对手印痕迹进行提取,把手印痕迹完整地从犯罪现场提取出来,才能对其进行保存、检验,才能使手印痕迹作为直接证据发挥其在刑事案件侦破中最大的作用。下面就介绍实际现场勘查工作中常用的几种手印痕迹固定、提取的方法:

(一)拍照

可以利用相机将发现或显现的手印痕迹进行拍照,这样能够将犯罪现场的手印痕迹最原始的状态通过照片来进行反映,通过照相手段拍下的手印痕迹既能够对现场的手印痕迹的清晰程度进行反映,也能够完整地保护犯罪现场的手印,使其不被破坏,因此,拍照手段是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固定、提取手印痕迹的首选方法。

(二)提取印有手印痕迹的原物件

对犯罪现场留下来的手印进行研究,确认其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留下来的痕迹之后,发现现场没有合适的手印痕迹显现手段,或者是为了能够对原证物进行长期保存,这时候就可以直接对印有手印痕迹的原物件进行提取。但是在采用提取原物件方法的时候必须要先征得相关方面人员的同意,办理好相关的原证物提取手续之后才能进行犯罪现场原证物提取,而且在原证物使用完之后要进行归还。

(三)用胶带粘取指纹

胶带粘取指纹是通过利用粉末和熏染法进行手印显现之后对指纹进行固定、提取的方法,在犯罪现场勘查中经常会用到。在使用胶带粘取法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在粘取了手印的衬纸背面将案情原由、案发时间、地点和手印遗留的具体方位进行注明。

(四)静电复印方式

对于犯罪现场发现的印在灰尘上的手印,没有办法直接提取原证物或者使用胶带粘取的,就要使用静电复印方式对手印痕迹进行提取,而且在提取手印之后还要进行拍照固定,也可以采用塑料薄膜将灰尘手印覆盖起来进行长期保存。现场勘查中对手印的固定、提取方法除了上述几种之外,还有荧光试剂法、碘熏法、硝酸银法以及宁海得林法等等。

三、利用“502”熏胶显现手印痕迹反差增强技术

通过“502”熏胶显法显现出来的手印纹线是白色的,一般情况下只能使用拍照手段来提取手印,但是如果客体表面的颜色本来就很浅,那就必须对手印痕迹进行发差增强处理,这样才能将其进行拍照固定。

(一)通过加碘进行反差增强在“502”熏胶中加入微量碘,用碘和“502”熏胶一起对手印痕迹进行热熏,碘就会跟着“502”熏胶一起挥发,这样得到的手印痕迹呈现的是淡黄色,更容易用拍照提取。

(二)粉末染色方式

利用“502”熏胶将手印显现出来之后,立刻使用带磁性的黑色粉末或者其他粉末对显现出来的手印进行刷显或抖显来增强反差。

(三)利用生物染色剂进行手印反差增强

将0.2%-0.5%龙胆紫或孔雀绿乙醇溶液滴在经过“502”熏显的手印上,等到手印变干之后,用乙醇将小犁沟中残留的染色剂反复冲洗掉,这样呈现的手印纹线就是紫色或者绿色。

(四)使用荧光染色剂进行手印反差增强

手印在经过“502”熏胶熏显之后,立刻使用0.1%-0.5%的罗丹明6G、罗丹明B或者是基础黄40的乙醇溶液(或(1%XJ-1甲醇溶液)处理手印,再用乙醇或者是甲醇将客体进行反复多次冲洗,经过这种方式处理过后的手印在紫外灯或者多波段光线其中的某一段长光的照射下呈现的是荧光状态。

(五)BBD荧光染色反差增强方式

将BBD溶液滴到经过熏显之后的手印纹线上,让手印纹线充分被BBD溶液浸润,待到BBD溶液自然挥发干燥之后,利用无水乙醇对手印纹线进行冲洗、晾干,这样处理后的手印纹线经过紫外灯、蓝光灯、激光或者是多波段光源的照射下呈现的就是黄色荧光状态。

四、真空镀膜显手印方法

真空镀膜手印显现法是在真空条件下,在印有手印的客体表面镀上单层或者多层金属、介质薄膜,这样就能够将手印痕迹清楚地显现出来。其原理是利用手印与客体表面光洁度的差异,使吸附在客体表面的蒸发料远远多于吸附在手印表面的蒸发料,这样手印就清楚地显现出来了。对于玻璃、金属制品、搪瓷制品以及陶瓷等耐热性较好的检验材料上经过“502”熏胶熏显过后的手印,可以使用加热法减薄,但是使用这个方法必须注意对温度的控制。例如,在使用电热鼓风干燥箱进行耐热检验材料上的手印进行加热法减薄时,首先要在160℃下加热大约4分钟之后,再将温度调高至165℃加热7大约分钟就可以了,但是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加热的温度要控制好,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如果温度低于155℃,那么“502”熏胶聚合物就不能减薄,如果温度高于177℃,那么经过“502”熏胶熏显的手印就会迅速消失。

五、经“502”熏胶显现过后的手印减薄技术

(一)加热减薄法

前面已经提到加热减薄法的具体操作方法,就是通过加热的方式控制温度对经过“502”熏胶熏显过后的手印痕迹进行减薄,使得手印纹线更加清晰。

(二)胶带粘取减薄法

胶带粘取减薄法就是通过把进口胶带裁剪成适合手印痕迹大小的形状,将裁剪好的胶带粘贴到经过“502”熏胶熏显过后的手印痕迹上,然后对胶带进行轻轻地按压,按压的时候要留一点边以便能够顺利地将胶带揭起,揭开之后的手印痕迹就会被减薄。这个方法可以反复多次使用,直到达到理想的效果。

(三)化学试剂减薄法

使用浓度太低的化学试剂进行手印减薄效果不明显,而农地太高的溶液有会与“502”熏胶中的聚合物发生化学反应生成黄色或者橙色的化合物,使手印痕迹遭到破坏,因此,化学试剂减薄法采用的是10%醋酸水溶液或者10%氢氧化钠水溶液。首先使用脱脂棉蘸取10%醋酸水溶液或者10%氢氧化钠水溶液之后,涂在经过“502”熏胶熏显之后比较厚的部分上面,用手指对其轻轻按压大约15秒,然后将脱脂棉移开,重新用干净的脱脂棉将多余的溶液轻轻吸走;
其次,重复上面的步骤至达到最佳的效果之后,用滴管将残留在手印上面的多余溶液冲洗掉,如清晰不干净,那么剩下的溶液会跟“502”熏胶中的聚合物发生化学反应使得手印发黄。

(四)丙酮与乙醇混合液减薄法

检验技术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临床检验;
见习;
生物技术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51-0032-02

生物技术是全球发展最快的高新技术之一。重组DNA技术、杂交瘤技术、细胞大规模培养转基因技术及现代生物技术〈基因工程〉制药的相继问世都极大地推动了生命科学的发展,特别是PCR技术的发明,更使得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上世纪90年代,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以及重要农作物和微生物基因组计划的实施和信息技术的渗入,相继发展起了功能基因组学、生物信息学、组合化学、生物芯片技术以及一系列的自动化分析测试和药物筛选技术和装备。目前,各种新兴的生物技术已被广泛地应用于医疗、农业、生物加工、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并对制药等产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大连医科大学生物技术专业的学科定位是以生物技术应用学科为主,结合理、工、医、生物等其他相关基础学科,培养具有生物学、医学及工程学基础扎实、知识面宽、科学思维与实践能力、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生物技术高级专门人才。医学院校得天独厚的教育资源条件赋予生物技术专业人才培养具有显著特色,使得学生的创新能力、知识结构、实践动手能力得到了充分培养和锻炼,同时也拓宽了学生的就业方向和渠道。

临床检验见习是医学检验专业学生的必修课,是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使学生在实际工作中学会运用理论知识,增强操作技能,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独立工作的能力,获得全面发展,走向临床一线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目前在各级医院生物化学检验、微生物学检验、免疫学检验等已广泛应用于各种疾病的诊断及治疗观察。而各项临床检验的原理、操作方法、结果等与生物化学、免疫学、微生物学等的理论教学内容密切相关。因此,医学院校生物技术专业学生在学习以上专业基础课程时,除要求掌握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外,还应熟练掌握各项临床检验的常用方法原理及检验结果分析。实现理论和实践的密切结合,最终能够利用所学的知识服务于临床,解决临床检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经过几轮的临床检验见习的教学实践和跟踪调查证明了医学院校生物技术专业学生进行临床检验见习的必要性,同时也进行了如下总结。

一、见习计划、目的明确,实行规范化管理

教研室设有专职教师负责学生临床检验见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见习计划,落实专业带教教师,联系见习医院,确认临床带教教师,沟通见习内容等。开课前首先让学生明确见习目的,了解见习内容、安排及临床科室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学生按照见习计划进行见习,严格遵守医院及临床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见习课程考核评价制度。课程实施过程中专业带教老师全程参与,帮助学生从提高临床兴趣逐步过渡到真正掌握临床实践技能,提高综合素质。第一阶段,了解检验工作性质、临床检验工作流程等;
第二阶段,根据理论课程的讲授进度,当学生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达到一定程度后,可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让学生参与实践,增加其临床思维能力及接触社会的能力。

二、注重人文精神培养,树立职业道德

见习是高等学校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由学生成为专业从业人员的角色转换的开始尝试阶段,也是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的最佳时期。作为医学院校,培养出来的学生不仅是技术上过硬,思想作风上更要过硬。要有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人民服务的意识。所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对没有出校门、没有工作经历的大学生来说至关重要,良好的职业道德、思想作风会使他们终身受益。因此,在见习的过程中带教注重强调组织纪律、遵守规章制度,着重培养学生严谨敬业的工作作风。通过见习过程的耳濡目染,同学们深刻领会到临床检验是一项又脏又累又苦的工作,它不但要求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还要求检验人员谨慎细心,注重每个细节,检验结果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临床的诊断和治疗,关系到病人的生命,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今后的学习道路任重而路远,必须孜孜不倦,持之以恒,为将来胜任自己的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专业教师和临床检验师共同带教,提高学习效率

见习的目的是为了验证理论知识,活化课堂理论教学内容,实现由理论到实践的转化。专业教师对见习内容及学生最为了解,在参与带教时,可结合课堂教学,有重点有目的地进行引导式或设问式讲解,而临床带教教师有着丰富的临床实际工作经验,可以通过临床实例,生动讲述各种检验技术在临床上的应用,弥补了专业教师无临床实际工作经验,对新的检验技术仪器不熟悉,难以生动深入传授知识的不足。学生通过临床检验见习,在教师辅导下获得感性认识,验证深化了理论知识,获取课堂上难以体现的临床知识。同时临床全新的氛围和应用性极强的实践,又激发了学生的求知欲望和学习主动性,提高了学生的适应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学生进行临床检验见习,还可发挥同伴教育的优势作用,见习生与实习生具有相似的背景,无代沟,交流容易,既能使受教育者得到进步,也能使同伴教育者自身受益,有利于培养与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与有效沟通能力。

四、注重反馈总结,提高见习效果

通过见习结束后学生撰写的总结报告,对已开展了临床检验见习的学生进行了调查,发现学生比较欢迎这种教学方式,认同率高达98%以上,35%的学生能够结合自己的大学生科研课题对见习学到的知识加以扩展,提出新思路。同时,部分学生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如见习时间是否可以适当延长,安排更灵活,增加实际动手训练;
带教老师是否能够更详细地介绍更多检验新技术、进展等。可见临床检验见习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学生综合素质得到了提高。

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要注意灵活安排见习时间,采用先集中后分散,根据学生兴趣选择不同的实验室进行见习等方式不断优化临床检验见习的组织和实施过程,切实提高医学院校培养生物技术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莫小卫.中等卫校生物化学科开设临床检验实验及见习教学分析[J].医学文选,2005,24(1):100-101.

[2]吴晓宁,林发全,李山,秦雪,莫武宁.临床医学检验课间见习的初步探索[J].医学教育探索,2009,8(2):164-166.

[3]张艳玲.加强临床教学,培养合格医生[J].医学文选,2005,(241):102.

[4]林发全,罗群.以同伴教育形式进行医学沟通学教学的探讨[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7,28(7):78-79.

[5]邓卫,唐伟,于淑梅,等.临床医学专业见习内容及方法的改革[J].医学教育探索,2007,6(7):640-642.

检验技术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法律监督;
检察技术;
文证审查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技术是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正确履行检察权,运用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独特手段和方法。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检察技术工作以科学、准确、可靠、稳定的特性,在审查、复验、复核案件中有关的技术资料证据,从技术方面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从而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起着其他法律监督手段和方法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

1 文证审查的法律地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审查部门对审查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这项规定即是法律规范中对文证审查所处法律地位予以确立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文证审查法律地位的确立在此前的法律规范中并未予以明确确认,即使检察技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只体现在鉴定方面,检察技术法律监督也仅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复验、复核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
(2)对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运用刑事技术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些体现在侦查监督职能中,也主要是检察部门的工作,而未能真正使文证审查在法律规范中予以明确确立。

2 文证审查的作用:

文证审查检察技术工作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出它在法律监督中的作用,即运用检察技术确定技术资料证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合法性,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保障刑事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是否作为合法而有效的诉讼证据使用在法庭上被采信;

2.2 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将应当阻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3 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的获取是否在程序上规范,在其获取和产生过程中是否存在有违法事实;

2.4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的科学内涵将会对提高检察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检察技术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3 文证审查的内容:

文证审查的内容主要应是以下几个方面:

3.1 作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作出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即在对所需文证审查的技术资料证据审查其所采用的资料、材料是否对鉴定结论的产生有充分、可靠的支持,例如在法医学伤情鉴定书中,其所依据的被鉴定人的住院病历是其主要鉴定材料之一,该病历是否完整,记录中对伤情病史发展过程是否与治疗过程相互印证等等,这些都将影响鉴定结论的产生,是鉴定人产生技术资料证据的基础和依据,其是否充分、可靠是保证技术资料证据真实、可靠、准确的最基本的保证。

3.2 作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是否有鉴定资格,是否具有解决这一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即是在对所需文证审查的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进行资格审查,其人是否取得司法机关授予的鉴定资格,这也是该技术资料证据具有合法性的必要条件,鉴定人必需具有鉴定资格。同时也必需审查其是否具有解决这一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比如具有笔迹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虽然具有鉴定资格,但是他如果不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他作出的法医学鉴定就不具有合法性,就是说他没有解决这一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其产生的有关法医学鉴定的技术资料证据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其他比如在该技术资料证据产生时是否是两名以上有鉴定资格的人所作等等,也是审查的必要内容。

在此应当指出,司法部于2001年8月31日制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将于2002年6月1日施行,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和前期2000年10月1日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了有关规定,但是公、检、法没有与之相应的文件和指示,公、检、法仍是各自对本部门的鉴定人的资格予以确认,这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施行后的刑事诉讼中应当会出现一些问题。

3.3 作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是否充分:

即在对技术资料证据进行文证审查过程中,应当对鉴定人在鉴定时所采取的鉴定方法进行科学性的判断,其检验的方法是否法定的或者是经过同行业认可的,其采取检验数据的方法是否符合标准,其检验的步骤是否符合操作规范,其获取的检验结果的论证是否具有科学的依据等等都是应当在文证审查中进行的。

应当注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新的检验技术逐渐产生,一些先进的、科学的检验技术必将取代传统而陈旧的技术,如DNA指纹技术运用于案件和亲子鉴定中比多种血型鉴定运用统计学排除法先进而科学、CPS多道心理测定(测谎)技术、骨龄鉴定被鉴定人年龄技术等等,但是虽然这些具有科学性的方法具有其先进性,有一些技术还必须得到法律上的明确确认,因此运用这些先进科学技术获取的技术资料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是否具有证据效力,仍需在法律上作进一步的规范。

3.4 作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结论是否合乎逻辑和规律:

即在审查这些技术资料证据时经过以上的审查后应当对其整体进行审查,从其鉴定的受理、鉴定产生的背景、鉴定材料的取得、检验数据的取得、检验结论的分析到鉴定结论的得出到技术资料证据的产生,这一系列过程是否存在矛盾,是否符合逻辑和规律。有必要审查人在文证审查意见书中要对其进行分析,进行科学概括的说明和解释,这也是对以上审查内容的总的总结和概括,以决定该技术资料证据是否具有诉讼证据的特定条件。

3.5 作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是否故意作出违反事实和科学的结论:

检验技术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痕迹检验;
现场勘查;
技术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5-0068-1.5

2012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后,对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做了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依赖痕迹检验技术获取相关证据越来越重要。

一、痕迹检验技术的概念

痕迹检验技术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人们界定、理解事物的主要依据。对痕迹检验概念的正确界定,将进一步促进痕迹检验理论及实践的发展。目前,国内学者对于痕迹检验基础理论的研究较少,大多将研究的关注点放在“痕迹检验技术”上,并将其界定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综合运用痕迹检验理论、方法检验犯罪现场遗留下的各项痕迹,以确定犯罪痕迹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的刑事侦查方法,是刑事侦查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基础概念认识的不足,直接导致了整个理论体系建设的不足,在痕迹检验实践中表现为综合侦查理念的缺失、勘侦偏失、勘验不分及犯罪现场勘查管理工作的混乱。因此,需要对痕迹检验主体及目的加以修正。基于此,我们认为,痕迹检验是指公安机关勘侦人员综合运用痕迹检验理论、方法,收集、保存、检验犯罪现场遗留下的各项痕迹,以确定犯罪痕迹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的刑事侦查活动。痕迹检验技术是指公安机关勘侦人员综合运用痕迹检验理论、方法,收集、保存、检验犯罪现场遗留下的各项痕迹,以确定犯罪痕迹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的刑事侦查方法、手段。

二、现阶段痕迹检验技术在公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体制问题

一方面,痕迹检验技术综合运用检验学、痕迹学、生物学、化学等学科知识,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我国勘侦部门对先进的痕迹检验技术的研究、应用明显滞后。另一方面,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及广泛应用,使部分勘侦部门过分依赖痕迹检验技术,造成了现场勘查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由技术人员包揽现场勘查、特别是包揽实地勘验的做法,现场勘查过程中存在重技术处理轻综合侦查、只勘不侦、勘验分离等问题。这是因为勘侦人员没有认识到痕迹检验技术在工作原理、适用范围方面存在的局限性,导致了刑事勘侦的单一化、机械化、形式化,无法满足技术勘验与综合侦查并重的理念要求。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并不能自行提高勘验、侦查案件的水平,现场勘侦人员的素质和勘查工作水平才是最终的决定因素。目前,我国尤其是在担负主要勘侦任务的基层刑事案件承办队伍的综合素质及其掌握、运用先进痕迹检验技术的能力不容乐观。

(二)现行法规对痕迹检验技术应用的制约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沉默权纳入体系之内,使审前羁押不再承担服务侦查的职能,将有力推动侦查机关重口供轻实证现状的改变。但是,在缺乏辩诉交易制度、先进的痕迹检验技术广泛应用的前提下,无疑给勘侦部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我国刑事案件现场勘侦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及各省制定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规定。从以上法规来看,虽然对痕迹检验的主体、内容、程序、任务、分工及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程序的可操作性,痕迹检验技术及使用、人员装备及待遇保障建设,现场信息管理、保存及运用、责任追究等内容上的规定仍不够明确具体,不能满足痕迹检验技术发展、应用的现实需要。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不强,各省独立制定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规定不利于痕迹检验技术管理、运用的统一,现有的痕迹检验工作技术标准中的一些规定也已不符合刑事侦查工作的需要。

(三)痕迹检验现场管理对痕迹检验技术应用的阻碍

现场痕迹勘侦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痕迹检验现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成功的犯罪现场管理工作需要具备四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后勤管理。如果其中任何一个领域存在缺陷,或者过分强调其中任何一个领域而无视其他,都将导致整个管理系统丧失均衡性,从而对整个犯罪现场勘查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对我国现场勘侦的组织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24条对痕迹检验管理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第25条将管理者的选任资格限定为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第26、27条分别对管理人员的权力、职责作出了规定。第26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
2.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
3.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
4.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
5.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
6.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组织现场分析;
8.决定对现场的处理。由此可见,我国痕迹检验管理也包括了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后勤管理的相关内容,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赋予了现场管理者绝对的管理权力,不利于痕迹的勘验和侦查。

三、完善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

(一)强化痕迹检技术开发及运用

注重强化痕迹检技术开发,在基层单位的普及验技术的研发,加大与国外先进同行的交流、学习力度,引进先进的痕迹检验技术和理念。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实验室建设,积极开展针对最新痕迹检验技术的学习、培训。正确认识痕迹检验技术,既不要盲目迷信,也不要重经验而轻技术。勘侦人员要在充分掌握痕迹检验技术特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根据痕迹特征、技术系统的运行、选择特性,对痕迹进行加工、处理,实现人机的交互,实现优势的互补。先进的痕迹检验技术需要在基层勘查人员中广泛推广运用,要重点在基层勘侦人员中开展最新痕迹检验技术的学习培训工作,将对痕迹检验技术的掌握、运用情况作为勘侦人员任用、奖励、考核、提拔的主要依据,确保一线的勘侦人员、技术人员及检验鉴定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规范运用各种痕迹检验技术,不断提高刑事案件痕迹检验证据的获取能力及证据的质量保障能力。

(二)强化基础理论研究,完善刑事侦查勘验法规

目前,国内学者对以痕迹检验为主要内容的犯罪现场勘侦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技术及方法论方面,注重对实际问题的探讨,忽略了基础理论的研究,导致勘侦人员缺乏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精神要素,使综合侦查流于形式,甚至勘侦与检验不分,勘侦现场管理混乱的情况十分普遍。在美国,他们将勘侦理论的研究与实务并举,在现场勘侦指导依据、现场搜索理论等基础理论层面,分别提出了“要素关联理论”及“四方关联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完善的犯罪现场搜索的方法体系。在法规建设上,我国各地分别制定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规定的做法,造成了法制的混乱。我们建议,尽快完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相关规定,统一规章制度。另外,在法规内容上,应加大程序性立法,减少原则性规定。

(三)强化管理人责任,细化痕迹检验现场管理内容

我国刑事勘侦法规对于犯罪现场勘侦、痕迹检验的规定在内容、程序、责任的规定上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对勘侦检验现场指挥人员的规定,存在任职门槛过低、权力规定过于笼统、程序规定缺乏、救济途径缺失、责任规定不明等问题。基于此,在指导原则上,应将“技术检验与综合侦查并重”明确写入现场管理的要求。在管理内容上,应明确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后勤管理四个主要方面。在具体规定上,应加大勘侦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大现场勘侦的程序立法,加大对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提高现场管理人员的任职门槛,明确权力行使及监督救济途径。

【参考文献】

[1]韩均良.痕迹检验[M].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7.

[2]郝宏奎.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理论化——《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勘查手册》评介[J].犯罪研究,2006(6).

[3]赵铁锋.简议如何运用痕迹检验技术提高证据质量[J].法制博览,2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