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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五篇】

时间:2023-06-18 14:55:05 来源:晨阳文秘网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2011)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五篇】,供大家参考。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五篇】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文第1篇

申请人:XXXX

被申请人: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字(2011)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2011)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XXX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
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字(2011)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此呈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文第2篇

申请人:张某某(死者之妻),女,汉族,身份证号410_______,住XX市XX区XX路___号

委托人:江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魏__,男,x岁,住河南省__市__镇__村x组

申请人于2013年x月x日收到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魏__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郑公交认字第410____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郑州市交警x大队未查清事故车辆豫A____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驾驶人,在未查清其车辆事发时的驾驶人就作出事故认定责任书,严重影响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x月x日x时许,__驾驶的豫AX___号车与豫A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时__所驾驶的车上就只有__一人,而豫A___重型自卸货车上却有两人,至于该两人哪一人是事发时的驾驶人,郑州市交

警x大队未查清。而查清豫A___号车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该车上驾驶人存在酒驾、疲劳驾驶及无证驾驶等诸多违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顶替当时车辆的驾驶人。所以,郑州市交警x大队在未查清事发时豫A___的驾驶人,而作出事故认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车辆豫A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年审,也未购买交强险就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车辆都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在上路行驶之前也必须购买交强险,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事故车辆豫A____号车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够买交强险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驶,这种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对发生严重损失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综上,事故车辆豫A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有诸多违法违规情形,对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事故双方的实际情况,事故车辆豫A____号车最低也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郑州市交警x大队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此致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文第3篇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举足轻重,其中对双方事故责任的划分还可能涉及罪与非罪的认定,故诉讼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异议问题常常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但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对诉讼当事人异议的审查力度还远远不够,这除了受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法官对交通事故认定不具备专业优势等因素影响外,还与法官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识模糊密切相关。这就需要我们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分析,以促进法官在诉讼环节更好地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寻求救济:第一,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第二,就事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举证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异议人在申请复核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终止复核。

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的处理。由于对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且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不能同时使用,故在司法实践中异议人通过复核程序改变交通事故认定结果非常困难,大量当事人包括发生事故双方和保险公司选择在诉讼中提出异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事故责任的划分上。对于诉讼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法官究竟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
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
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
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结婚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该项保险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

一、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二、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各款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本条款第九条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及第二期以后(含第二期)成长年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免交保险费或申请领取第一期成长年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或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及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七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成长年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 )项方式处理:(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讼。

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
(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文第5篇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保险金额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椫帧?/P>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清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 )项处理:(1)通过仲裁解决;
(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力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杭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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