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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论文【五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19 14:30:05 来源:晨阳文秘网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出台的背景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所得税论文【五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个人所得税论文【五篇】

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1篇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出台的背景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以上的”情形,并规定了纳税人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逾期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这是我国对高收入人群自行纳税申报在法律保障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无论对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来说都是一项崭新的工作。

自行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依照实体税法有关税收要素的规定,自己计算应税的计税依据及税额,并将此结果以纳税申报书或申报表的形式提交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原则上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确定应纳税额,只有在纳税人无自动申报或申报不适当的情况下,才由征税机关依法行使税额确定权。

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是世界发达国家都采用的方便有效的征收制度。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并不意味着要交更多的税,也不是要自行纳税。从表面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实施,只不过是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报送所得信息或税务部门采集纳税人所得信息的渠道增加了一条:由以往代扣代缴的“单一”渠道变为代扣代缴加自行申报的“双重”渠道。它既不会由此改变纳税人的税负,也不会因此改变纳税人的纳税方式。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规定未变,分类所得税的征管格局未变。只要应税所得的范围未作调整,适用税率的水平未作改动,你该缴多少税,还缴多少税。并不会因为你自行申报了,你就要比以往缴纳更论文多的税,你就要在已经代扣代缴的税额之外另行缴纳一部分税。唯一可能的例外是,你在过去的一年当中有漏税的收入项目。不管是出于何种缘故,你都要通过自行申报而补缴上那部分应缴未缴的税款。

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实施情况分析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调查和预测,认为符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高收入行业包括:电信、金融、石油石化、天然气、烟草、航空、铁路、自来水、电力、邮政、有线电视、广播等垄断行业以及房地产、足球俱乐部、外企、高新技术产业等;
高收入个人包括私营企业主、建筑工程承包人、演艺界人士、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高校教师以及垄断行业的高级员工等。

然而,在2006年度收入的个人申报中,截至2007年4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自行申报的人数只有1628706人,申报年收入总额5150.41亿元,已缴税款790.84亿元,补缴税款19.05亿元。而税务部门估计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人数为600~700万,申报者只有1/4。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策宣传不到位。2007年是我国实行年所得超过12万元者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纳税人对年所得12万元的具体组成内容以及个人所得税的11项中每一项所得如何计算,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等不甚了解,对这次的个税自行申报从性质上说到底是“纳税申报”还是“收入申报”也不甚了解。甚至于有的纳税人将所得12万元片面理解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另外,政策制定的不明朗,造成纳税人申报的“真空地带”,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虽然规定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地点,但由于有些纳税人取得收入的途径不是唯一的,造成申报地点的不确定性,给了纳税人较大的自由,这部分纳税人完全有可能未进行申报或不进行申报。

2.纳税意识淡薄。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文化,造就了中国是一个充满“浓厚”人情的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要普通公民进行收入申报,一要先建立起公务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二要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来确立这一制度,为公民设定义务。就个人自行申报而言,有些政府官员的收入已达到12万元,却没有主动申报纳税,那普通公民又有多少具有主动纳税的意识呢?还有的个别地方、个别部门为了本地区GDP,为了招商引资吸纳财源,竞相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采取先征后返的变相减免政策,让纳税人认为税收有弹性、税收可以讨价还价,人为地弱化了税收的强制性原则。有些人甚至认为缴税是没“面子”、没本事、没能力的体现。由于纳税人税法观念的淡化,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就很难形成。

3.个人的侥幸心理。除工资薪金外,对个人取得的其他隐性收入,如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自己不说,税务人员也很难知道。在实践中,有些私营企业很少在账面上进行“利息、股息、红利”的分配,而投资人的小车却是换了一辆又一辆,房子买了一栋又一栋,钱从何处来?这就让纳税人心存侥幸:反正税务机关不会去查,也查不出来,又何必自己去“找事”?再加上一般个人纳税人没有理财账户,对自己的年收入所得和费用支出不记录也不保留票据账单,年收入所得对他们来说是个模糊的估计数字,而且更多的个人纳税人都怕“个人收入”这样的隐私信息泄露,便萌发“尽量少缴税或者不缴税”的消极意识,所以,出于“与其申报少了被税务机关查出来要罚款”的考虑,一些能达到12万元申报界限的纳税人干脆不去自行申报。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缺乏便捷的信息渠道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才是纳税人不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的关键原因。

4.纳税人保守的思想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使自行纳税申报“热”不起来。中国人历来讲究“藏富不露”。中国有句俗谚:人怕出名猪怕壮。中国经济的发展,造就了一大批富翁。但由于受“劫富济贫”、“”、“批富农”的深刻历史影响,富人怕露富的思想比较严重,怕引起大家的仇视。而面对税务人员,富人除了怕被追缴个人所得税外,更担心的是怕税务部门及其人员泄露个人“家底”惹来麻烦,甚至于可能危及本人和家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5.税务机关执法不严。其实,执法只要公正、公平、合理,纳税人还是能够“心甘情愿”接受的。而在现实中,税务部门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仍然存在,执法弹性较大,由于观念和管理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在涉及到个人的税收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力,法律威慑力不够,使许多纳税人产生了相互攀比的心理和法不责众的思想,严重影响了税收功能的实现。

6.“用税”不透明。“缴税”似乎与“用税”没有直接的联系,但作为“

缴税”人的缴税心态却与“用税”的结果不无关系。既然纳税人缴了税,就应当有知道税的去向的权力,这是人之常情。而税法只片面强调了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无视纳税人最起码的知情权利。由于用税的不透明,对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有着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应采取的对策

(一)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
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工作,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5.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二)进一步加大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三)加大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力度在税务机关内部,要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监督机制;
地方人大要充分发挥对执法机关的监督作用,本着“权为民所用”的态度,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及时指正,并限期整改;
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介入税务机关的执法全过程,对税务人员有税不收或少收的行为,不论涉及到谁,不论是什么原因,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四)实行政务公开

各级政府不仅应当向广大纳税人公开财政收入,同时还应当公开财政支出。相关政府行政开支的透明度与合理性,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就业和教育等各方面的开支应当通过每年的人大报告的形式作全面归纳,并对“用税”人的具体开销、支出效果等情况建立相应的定期公布制度,让纳税人切身感受到税为民所系、税为民所用、税为民所谋,用税为民所知,以增强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和对政府的信任感,从而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积极性。

(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

由于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众多,且收入的隐匿性强,高收入者个人税基的调查核实工作并非一蹴而就,要想彻底查清高收入者个人的所有收入来源,仅靠税务机关孤军奋战,不仅税收成本较大,而且要付出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要达到高收入者个人应报尽报、应缴尽缴的目的,同时又要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必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络等多种途径设立举报信箱,以方便广大群众的举报。同时要建立高收入个人举报奖励机制,在奖励标准上,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举报人的风险,提高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并建立群众协税护税网络,对纳税人的举报要专人受理,切实为举报人保密。

(六)建立部门配合、整体联动机制

税收征管法赋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的义务。同时赋予了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及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权力。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同金融机构的合作,对高收入者个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储蓄存款情况,实行一年一度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信息传递制度。现实中,造成个人收入隐性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金支付渠道过多。作为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健全高收入者个人信用体系。实行收入支付的信用化将有助于使个人的隐性收入显性化,这对于充分发挥个税的收入调节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应积极推行国外先进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并建立统一的纳税身份证制度,即对每一位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编制终身不变的纳税身份证号码,个人的收支信息均在此号码下,通过银行账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并与税务机关联网,使纳税人的每一笔收入都在税务机关的监控之下,从而有效地监督个税征纳情况。税务机关还应当加强同房管、国土、公安、证券等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高收入者个人的资产购置、转让、租赁、投资等信息。同时,要建立健全高收入者个人纳税档案,强化高收入者个人监控机制,建立高收入者个人的纳税评估机制,全面、及时、准确掌握高收入者个人的收入情况,并与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比对,对有偷逃税嫌疑的,及时交由稽查机关进行查处,以确保其个人所得税应收尽收。

(七)实行严密的高收入者个人信息保密机制,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有征收、管理、稽查诸多环节,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在各环节资料的移送过程中随时都有泄密的可能。纳税人的信息资料若被外人知悉并被恶意利用,将会给纳税人造成一定的损失。为防止个人信息的外泄,各级地税机关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开设相对独立、封闭的空间受理年收入超过12万的纳税人申报;
要专人受理对高收入者个人的举报;
对高收入者个人的检查特别是个人储蓄存款的检查,要保证检查人员的思想素质,并要保证检查人员的相对固定性;
对高收入者个人的纳税档案实行专人保管,未经局长批准,一律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阅。总之,税务机关要加大保密的防范措施,制定详细的保密制度,以确保高收入者个人信息不被“外泄”。

(八)对违法高收入者个人实施社会公众监督和媒体曝光的政策

高收入者个人往往都是一些“社会知名人士”或者“社会名流”,不在乎罚款而在乎自己的“面子”和“声誉”,因此,对于照章纳税的高收入者个人,可以在媒体上予以表彰,让他们有成就感;
而对那些拒不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人,仅仅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罚款是远远不够的,更适用的是在相关媒体上曝光,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让高收入者个人为了自己的“面子”和“声誉”而不得不自觉申报纳税,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缴尽缴。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制定只是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完善的起点,其实施的有效性才是关键所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和谐关系的构建基础上,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必须是主体税法意识的增强和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看,必须是公共服务意识的加强和征管手段的完善。而从长远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2篇

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如何以较低的成本有效地促使经营者为所有者的财富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一直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追求的目标之一。经营者持股计划已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它将经营者的收入定义为公司股价的增函数,而股价决定于公司业绩,从而有效地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目前,我国的股票期权发展势头相当强劲。但由于还处于导入阶段,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在具体实施时还存在许多障碍。从税务角度讲,如何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制度,既保证对期权所得的合理、有效征收,又体现对这一激励机制的激励和认同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股票期权引发的税务问题

税法中还没有特别针对股票期权的规定。由于期权计划五花八门,引发的税务问题十分复杂。总的看来,期权计划涉及到公司的支出和个人的收入,相关的税务问题也就可以划分为公司和个人两个层面。本文只讨论个人的税收问题。

股票期权计划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该项期权或免费或以低价执行,这在客观上会构成行权人的收益,从而引发对这项收益的认定和征税问题。从收益的来源来看,它要么是对于个人以低工薪为企业服务的一种补偿,要么是对于个人已经作出的贡献的一种奖励,或鼓励个人作出贡献的一种刺激。从这个角度讲,该项收益根源于“工作”,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列的“工资、薪金所得”。但这只是依据该项收益的来源从整体上认定收入的性质,在具体实现上,由于该项收益是分段累积的(下文将要分析),不同阶段的收益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将收入“一勺烩”地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并不一定合理。另外,由于股票价格的波动和期权条款的限制,怎样确认收入符合税收“确定性”、“便利性”原则也存在一些技术问题。

1998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以下简称《问题》),为税务机关对期权收入征税提供了初步依据。《问题》规定,“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问题》认定了期权所得的收入性质,为股票期权征税扫清了障碍,但在具体规定上还显得较为粗糙。一方面,由于股票期权计划形式多样,常常附带很多条件,个人在行权时的差价收入往往不是最终收入,对此收入征收所得税不是很合理;
另一方面,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良好的激励机制,目前在我国企业中还处于起步阶段,税法为鼓励其发展应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这在《问题》中没能体现出来。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分析

下图列示了股票期权计划的三个关键时点:期权赠与日、行权日和股票出售日,并给出了股价的一种可能变化。我们称期权的赠与对象为员工,假设股价由市场决定。

在赠与日,员工获得一项权力,该项权力使他能够在行权日可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公司股票。用期权术语,这是一项“买权”(CallOption)。买权是有价值的,在量上等于员工从买权可能获得的收益。虽然在行权日员工需付出成本才能获得股票,但在赠与日,买权是无偿赠与员工的,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员工的收入,按照税收原则应予征税。如果此时对买权征税,那么,自赠与日起至行权日,员工的所有收益实质上都已经包含在买权之中,即在行权日不应再予以征税。

买权日对应图中的a点,这也是最终确定行权价的时点。行权价不应只决定于a点的市价,一般情况下,它是a点前若干日市价的一个函数(如均价)。

在行权日(b点),员工以执行价取得一定数量的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所有者),从而开始一种投资行为。员工愿意执行期权,意味着执行价不高于市场公平价格,两者之差(图中的A区域)构成了员工的收入,应予征税。如果在赠与日已经对买权征税,此时就不应对差价收入征税;
如果赠与日没有对买权征税,此时应该对差价收入征税。从理论上讲,两者的收入数额是相等的(期权定价中包含了时间价值)。

b点是一个分界点,在这点上,收益的性质发生了变化。b点以前的收益可以称为期权收益,b点以后的收益可以称为投资收益,两者之和称为总收益。

在股票出售日,如果出售价格高于行权日公平市价(c1点),获得的总收益是B1+B2+B3,其中期权收益为B2+B3(B2+B3=A),投资收益为B1;
如果出售价格低于行权日公平市价,但高于行权价(c2点),获得的总收益是B3,其中期权收益为B2+B3,投资收益为-B2,即亏损B2;
如果出售价格低于行权价格(c3点),就会形成亏损B4.

用c代表c1、c2或c3中的任意一点。从以上分析能够看出,可以选择a,b,c三个基本时点征税,其中a与b是互斥的,a或b与c是互补的,a与b的税基是同一的,与c是不同的。

如果期权可随意转让,在a点相当于获得一份资产,那么在a点征税更符合税收的一般原则。但实际上,股票期权的目的在于在一定时期内将个人和公司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通常都会包含一些限制条款。因此绝大多数期权是不可转让的,即只能由本人执行。这样,在a点获得的买权虽然有价值,但却不能确认为一项收入。此时的买权并不能保证一定会获得收益,对这样的买权征税是不合理的。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期权市场,所以即使期权是可转让的,其公平市场价格也很难确定,理论上的定价并不能提供足够的征税依据。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这个问题更为突出。

现在考虑在b点征税。如果此时可以在市场上出售股票,期权收益马上就可以实现,那么,应税收益就应予确认,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这在法律和实践上都不存在障碍。即使此时个人没有出卖股票,即账面收入没有最终实现,征税也并不违反税收原则,因为此时个人持有的股票,可以视为按市价卖出然后再买入的结果,此过程已包含应税收益的产生。从税收角度讲,个人因贪心而可能造成的亏损不应从应税收益中扣除。

如果存在“禁售期”(或称冻结期,指期权条款规定的执行期权后暂不得出售股票的时间段)的限制,期权收益作为账面收入不能马上实现。在禁售期内,股价可能有很大的波动,一旦在此期间股价大幅下跌,甚至会导致亏损。虽然这里也有收益性质的变化问题,但收益的实现不能由个人所控制,这个时候对账面收入征收所得税,不符合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另外,由于期权收益尚未实现,此时缴纳的税款是利用其他收入甚至贷款来缴纳的,这造成了收入与税款的不匹配,显然不合理。

在c点,个人所有的收益都已经确定并实现。自b至c实现的收益(或亏损)是一种投资所得,如果开征资本利得税,也就不存在什么问题。按照《问题》的规定,该项收益视为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应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税(但目前我国对此暂不征税)。有人认为,因为此项收入与期权差价收入根源相同,应一并视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进税率征收。但笔者认为,《问题》的规定更为合理。实际上,这部分收益自b点开始,价差的低端是b点时的市价,这与另外一个投资者在b点按市价购买股票而获得的收益没有本质的差别。那么,员工没有从期权中获得优势,这项收益也就不能和期权收益混为一谈。

美国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类。对于前者,赠与期权时公司和个人都不需纳税。行权时,不需纳税。如果出售股票时距赠与日已有两年,同时距行权日已有一年,则所得应按长期资本利得征税,应税收入是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格与出售价格两者中较低者与行权价的差价。如果持有股票在1年至18个月,则长期资本利得最高税率为28%,如果持有期超过18个月,则最高税率降为20%.如果出售股票的时间不满足以上要求,则收入作为普通收入征税。

非法定股票期权持有者行权时,如果市场价高于行权价,则两者之间的差价作为普通收入纳税。如果个人在行权后一年内出售股票,出售日市场价格高于行权日市场价格,则收益作为短期资本利得征税。如果股票持有期超过一年,则收益作为长期资本利得征税。

结合以上第三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税法是倾向于鼓励期权计划的,对于激励性股票期权,由于“应税收入是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格与出售价格两者中较低者与行权价的差价”,应税收入实际上是B3(O≤B3≤A)或B4(显然此时不会征税)。虽然B3的大小在c点确定,但本质上是A(或其一部分)的推迟实现,属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而非资本利得。对于B1是免税的,即税法鼓励个人持有公司股票,这与期权计划的初衷显然是一致的。从税率上看,由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9.6%,而长期资本利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是28%,将属于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按资本利得征税,这相当于税收优惠。对于个人从非法定股票期权获得的收益,则没有任何税收优惠。

相关立法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并借鉴美国税法的规定,笔者对于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立法提出如下建议:

1.在期权赠与日,不征税;

2.对于行权后股票可自由出售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日,市场公平价格与行权价的差价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如果税款数额较大,可分摊到不超过6个月,但不能跨年度。在股票出售日,如果出售价格高于行权日市场价格。则两者之差视为有价证券转让所得;

3.对于包含禁售条款且满足其他限定条件的股票期权: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其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在股票出售日征税,应税收入是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格与出售价格两者中较低者与行权价的差价,税率可按固定税率,如20%.

「参考文献

[1]沈晗耀,魏德。经营者持股操作指南,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差别课征;
量能征收

个人所得税,始创于英国,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是对个人获得的各种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个人所得税将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
在组织收入与调节社会、经济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但在现实的经济发展情况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因为经验不足,存在税款流失严重,税收政策不合理等,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将会对我国税收制度、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这里就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

我国最近一次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据了解,本次修正是自1980年9月10日个人所得税法通过以来的第五次修正。

此前,个人所得税法曾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29日修正过四次。1980年9月10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该税法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至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开始建立,在建立初期它起到了调节居民收入和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1993年10月31日,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本国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举不仅增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同时也扩展了财政收入。1999年8月30日,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的开征促进了居民消费和拉动内需的增长,提高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2005年10月27日,修改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金额由800元增加至1600元,同时可以在税前抵扣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等。起征点的提高以及费用扣除范围的加大,缓解了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压力。2007年6月就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问题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为国务院决定减征或停征利息税提供法律依据。自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断发展走向完善,并一直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个人收入的差距,这是市场经济的缺陷。征收个人所得税正是政府宏观干预的手段,是政府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措施。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一直都在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单一分类所得税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按应税项目分类征税。由于不能就个人全年各项收入综合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对个人收入调节力度不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在实际征收中,工资薪金所得占了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60%以上,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调控作用。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问题;
容易造成纳税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类型收入间进行转换,多次扣除费用,以达到逃税和偷税的目的,且现行税法中仅规定11个征税项目,过于简单,未能涵盖经济生活中的所有个人收入。

(二)税率设置的不公平

具体表现在:

第一,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

第二,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

第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又不相同,这不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而且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三)费用扣除简单,标准统一,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2008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定为2000元。这个免征额对中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是一样,看上去似乎是公平的,实际上并不公平。因为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对农民的免征额是2000元,对国家职工的免征额也是2000元,对农民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国家职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有稳定的医疗福利等,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净收入;
而农民的就业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很健全,落实情况也不是很好,加上已办妥养老保险的一些农民因为户籍而产生转移难等问题,让能享受这一块税前扣除费用的人数又大大减少。另外,一个养活三个人的个人所得,与一个只养活自己一个人的个人所得,实际上就有很大的差异,但所得税的免征额却是一样的,所以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与个人生计以及家庭抚养有关的项目均未能考虑在内,其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四)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政策不合理

外籍人员从三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免税,而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征税;
计税工资不全面;
部分免税项目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形成了税收漏洞以及个税申报方式的急待改革等。

由于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以上问题,带来了如下一些影响:

第一,个人所得税款的大量流失。

税收流失是目前中国税收领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规模巨大的税收流失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在我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手段五花八门。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高收入者隐瞒、虚报纳税所得;
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无法统计;
实物工资无法货币化、实际工资与名义工资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由于没有一个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及自行申报制度,以致个人所得税款的大量流失。

第二,工资薪金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以及其它比例税率难以实现对收入的有效分配和调节。

我国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率级距过多,最低税率、边际税率的规定均过高,从而导致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对高收入者征收高税,这看起来似乎公平。可是,很多发达国家的实践情况表明,对于那些高收入的企业主,高税率于他们几乎不起作用,因为他们以公司为依托,有丰富的避税手段和方法。那么高税率对谁有用呢?它只对那些企业中的职业经理人和专业人士有用,对那些只依赖薪金收入的高职人员有用。而这些人是任何行业和地区都最为短缺的人才,过高的税收政策减弱了他们的重要性以及压抑了他们的积极性。

同周边国家(或地区)如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的最高税率只有20%左右相比,我国的税率最高达45%确实太高了。与此同时我国对资本财产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不仅税负轻,税收调节力度也受到限制。因此,现行这种税率结构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实现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的政策目标。

第三,费用扣除简单,造成了个人所得税事实上的横向不公平。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单一、简单的费用扣除标准,并没有考虑个人具体的负担能力。如老人的赡养费用、子女的教育费用、住房、公益性捐款以及夫妇一方工作单独负担家庭费用等情况。举例而言,对于有相同收入的一对夫妇抚养一个小孩,但在一对夫妇有二位老人要赡养且老人没有任何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其实际所得就远远低于另一对夫妇,可是他们却要纳相同的税负。马克思说过:“试问按公道来说,能不能指望一个每天赚一角二分钱的人缴纳一分钱和每天赚十二块钱的缴纳一元钱那么容易?按比例来说,他们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同样的一份,但是这一捐税对他们生活需要的影响程度却完全不同。”因此,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这一费用标准扣除后的征收,并不能实现纳税能力越高纳税越多这一目的,造成了事实上的横向不公平,有违税收的公平负担原则。

第四,缺乏完善的征收体系,征管难度大,税收征管效率低是税款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国纳税人的纳税观念淡薄,且多年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对税收的排斥,加上我国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种种漏洞,使那些先富裕起来的人中,不少人不仅没有成为纳税大户,反而成为逃税、偷税的典型。

三、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构想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是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
与其他的应税所得则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这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还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征税原则,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改革个人所得税税率体系

在征税对象既定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反映了国家和各个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根据我国国情,建议对综合征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
对分项征税可采用比例税率,对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达到既组织收入,又公平税负的目的。

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美国及世界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

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尽可能与国际税制改革接轨。

(三)根据纯所得的大小量能课征,实现税收结果公平

在所得税法理论中,公平包含差别课征和量能征收二层含义。差别课征是实现个人所得税法横向公平的要求,它一方面要求区分纳税人的婚姻、抚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等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
另一方面,要求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适用不同的税率;
量能征收是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纵向公平的前提,它要求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等的税,纳税能力强的多纳税,纳税能力弱的少纳税,无能力的不纳税。只有承认纳税人的差别,量能课征,个人所得税法才有生命力。

不可否认,“家庭抚养人数的多寡以及老人、盲人的有无,在同一所得阶层中会成为影响纳税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年龄、赡养人口等情况以及住房、医疗、教育等费用,在实行有差别的生计扣除、家庭扣除和社会扣除后,根据纯所得的大小量能课征,实现税收结果公平。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修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制度

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外籍人员与专家享受“国民待遇”,取消以往一些不合理的差距待遇,重点保护中低收入阶层,建立起能够覆盖个人全部收入,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等费用扣除,自行申报纳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再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同时积极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有效监控纳税人收入来源,降低征管成本,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仅为国家积累资金、调节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而且在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式下,我国公民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个人所得税法与时俱进的修改、完善,更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赋负担,促进消费和拉动内需。这不仅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更是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器”作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4篇

(一)基础档案设置

1.工资类别

此两种软件均按工资类别进行薪酬管理,必须至少先建立一个工资类别才能开始业务流程。用友T3标准版有两种方法可建立工资类别:其一,如是初次实施工资管理模块,点击“工资管理”后,系统自动选定“新建工资类别”,进入工资类别向导,录入工资类别名称、选择所管理的部门,并确定当前工资类别的启用日期。至此,系统才会显示出“工资管理”模块下设的全部功能项,并打开新建的工资类别。其二,如已有一个工资类别,拟增设第二个甚至更多个工资类别,执行“工资工资类别新建工资类别”命令。该命令只有在关闭工资类别的前提下才会显示在“工资”菜单中。若账套所需处理的工资类别为多个,操作具体业务前,必须先执行“工资工资类别打开工资类别”命令,将要操作的工资类别打开,但在主界面上无法直观地看出打开了何种工资类别。金蝶KIS专业版选择“工资管理”下“类别管理”,点击“新建”按钮,只需录入工资类别名称,年度、期间自动设定为与整个系统的单位账套期间一致。在“类别管理”窗口,将光标定位于某一工资类别行,点击“选择”按钮,可将该工资类别设定为当前工资类别。设定完成后,该工资类别会清晰地显示在主界面的下侧。

2.部门档案

用友T3标准版执行“基础设置机构设置部门档案”命令,所录入的部门信息可供总账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公用,无需重复输入;
可设上下级部门,只要部门代码符合在“系统管理”中预设的分类编码规则,系统会自动将下级部门归入所属的上级部门。金蝶KIS专业版选择“基础设置>核算项目>部门”可设置部门档案。该操作主要便于在总账系统中对会计科目进行项目核算,通常将工薪费用科目建立部门辅助核算,填制凭证时才能选取对应科目的部门信息。但在核算项目中添加的部门信息不会自动传递到“工资管理”模块,必须手动引入,选择“工资管理”下“部门”,点击“引入”按钮,选择“总账数据”导入数据源,依次点击“全选”“导入”按钮可一次性完成从总账中引入所有部门的操作;
也可有选择地从总账中引入部分部门,或从其他工资类别引入。引入完毕后,系统提示“所导入的部门信息可能不完全”,可点击“修改”按钮进行补充。

3.人员档案与类别

用友T3标准版执行“基础设置机构设置职员档案”命令,部门档案与职员档案存在先后操作顺序约束,先设部门(部门负责人暂不设);
后设职员;
再修改部门信息,补设部门负责人。该操作主要用于在总账系统中对会计科目添加个人往来的辅助核算项,填制凭证时才能选取对应科目的人员信息。在该操作中添加的职员信息不会自动传递到“工资管理”模块,需要执行“工资设置人员档案”命令重新设置,且必须在打开某一工资类别的前提下才会显示该命令。点击“批量从职员档案中引入人员”按钮,可选取参与工资核算的人员;
职员资料允许直接修改,点击“人员信息修改”按钮,进行档案信息变更操作。如有职工不参与工资核算,在人员档案中可勾记“停发工资”属性。如需将人员类别添加到人员档案中,在操作人员档案前,先执行“工资设置人员类别设置”命令。如需定义其他需要归档的职工信息自由项,在操作人员档案前,先执行“工资设置人员附加信息设置”命令,才能在人员档案中显示相应栏目。金蝶KIS专业版选择“基础设置>核算项目>职员”可设置职员档案,所起作用类似于部门核算项目。该操作所设职员信息不会自动传递到“工资管理”模块,选择“工资管理>职员”,点击“引入”按钮,选择“总账数据”导入数据源,依次点击“全选”“导入”按钮可一次性完成从总账中引入所有职员的操作;
也可有选择地从总账中引入部分职员,或从其他工资类别引入。部门与职员的引入操作虽不受先后操作顺序约束,仍建议先引入部门,原因在于如先引入职员,职员属性中只有代码、姓名、性别,所在部门需要手动补充。引入完毕后,系统提示“所导入职员的职员类别可能不完全”,职员资料不允许直接修改,必须选择“工资管理>职员变动”处理,可选择人员对职员项目进行逐一或批量变动,且可复选“禁用职员”,并在变动当期生效。未单独设计可集中管理人员类别的功能项,选择“工资管理>职员”,点击“修改”按钮进入“职员—修改”窗口,在“职员类别”栏只有点击F7键可执行职员类别的新增、修改等操作,操作完成后才能下拉显示职员类别备选项。

(二)系统参数与权限设置用友T3标准版

如是初次实施工资管理模块,打开“工资建立工资套”窗口,可从扣零设置、扣税设置(是否从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参数设置(工资类别个数为单一或多个、币别名称)、人员编码(人员编码长度、工资账套启用日期)这四个方面勾选工资系统运行的基本规则。设置完毕后,执行“工资设置选项”命令可对部分参数进行修改,但必须在打开某一工资类别的前提下才会显示该命令。执行“工资设置权限设置”命令,可赋予用户工资类别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工资项目管理权限。金蝶KIS专业版。未设专门的能够完成类似操作的工资系统设置、权限设置的功能项。无需进行工资类别个数预设;
系统默认从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
选择“工资管理>工资录入”,在添加工资录入方案(输入过滤器)后,在“工资数据录入”窗口点击“设置”按钮,可执行扣零设置。增设了工序设置、产品设置、工种设置的基础资料预设功能,且产品设置必须在工序设置之后进行;
工种设置、产品设置分别是增加计时工资单、计件工资单之前的关联操作,既体现了业务流程的数据流转控制,也为有计件产品生产或有各类工种工作的业务场景提供了基础信息准备。

(三)核算方法设计

1.工资项目用友T3标准版

执行“工资设置工资项目设置”命令,点击“增加”按钮,在新增的一空白行手动输入工资项目名称,双击选择类型(数字或字符)、长度、小数位数、增减项(增项、减项、其他),再点击“”移动按钮,按照工资计算先后顺序调整排列位置。该操作必须在关闭工资类别的前提下才能执行,简言之针对所有工资类别执行操作。如需更改工资项目类型,必须删除该工资项目后重新增加;
无论货币性项目,还是非货币性项目,只要参与工资计算,只能选定为数字型;
类型选定为字符型的,自动默认增减项为其他;
工资项目中如有代扣税、本月扣零、上月扣零,是由系统参数的扣零设置、扣税设置自动产生的,通过修改选项设置后可删除。不同工资类别相互独立,工资项目需要分别设置。所有工资项目设完后,打开某一工资类别,再次执行“工资设置工资项目设置”命令,点击“增加”按钮,借助“名称参照”,选定适用于该工资类别的工资项目。该操作解决了企业针对不同工资类别分设不同工资项目的核算要求。金蝶KIS专业版。选择“工资项目设置”,预设且不可删除的工资项目较多,诸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扣零工资等。点击“新增”按钮,手动输入或下拉选择工资项目名称,下拉选择类型(逻辑、日期、文本、整数、实数或货币)、长度(除实数类型可手动修改,其他类型均设定默认不可改)、小数位数;
未设增减项属性,增设了固定项目与可变项目选择栏。类型划分较为细致,货币性项目选定为货币,如需参与工资计算的非货币性项目,选定为整数或实数;
依次点击“排序”“上移”或“下移”按钮,按照工资计算先后顺序调整排列位置。不同工资类别的工资项目可共用,不支持按照不同工资类别进行不同工资项目管理。

2.工资计算公式

用友T3标准版。不同工资类别相互独立,工资计算公式需要分别设置。执行“工资设置工资项目设置”命令,选择“公式设置”标签页,该标签页必须在打开某一工资类别的前提下才能显示,解决了企业针对不同工资类别分设不同工资计算方法的核算要求。根据工资项目的排列位置和增减性质,系统自动给出了应发合计、扣款合计、实发合计项目公式。以事假扣款=事假天数×50为例,在工资项目区,点击“增加”按钮,下拉选择需定义公式的“事假扣款”项目,且调整排列位置;
在公式定义区,除0-9数字手动录入外,单击选择工资项目、运算符进行公式快捷定义,只需定义等式右边的因式。如有条件函数,诸如:销售人员的交通补贴为200元,其他人员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会计类核心期刊为100元,可点击“函数公式向导输入”分步设计公式:iff(人员类别="销售人员",200,100)。还特设了abs、exp、sqr、字符串函数。每设完一个项目公式,都要点击“公式确认”按钮保存。金蝶KIS专业版。不同工资类别的工资计算公式可共用。选择“工资管理>公式设置”,系统未提供任何工资项目的预设公式。点击“新增”按钮,先为公式命名,公式名称需手动输入,无法通过工资项目名称参照获取;
在计算方法区,双击选择工资项目、单击选择运算符进行公式快捷定义,且运算符和数字自动显示为红字,需要完整定义等式的左右两边。设有专门定义条件语句的按钮区域,如有上例的条件函数,点击“如果...否则...”按钮,公式如下:如果职员类别=“销售人员”,则交通补贴=200,否则交通补贴=100,如果完。此外,支持报警函数,诸如:事假天数不能超过月工作日,可手动直接输入,或者依次点击“选择函数”按钮“报警”辅助定义公式:ALERT(“事假天数不能超过月工作日”);
还特设了Min、Max、Sum、Avg、Count、Pow-er、Extract数学函数,以及公式语法错误检查功能。每设完一个项目公式,都要点击“保存”按钮,否则只能保存最后一个公式。

二、日常业务的主要实施差异

(一)工资数据变动用友T3标准版

选择“工资管理>工资变动”,系统自动显示所打开工资类别下的人员编号、姓名、人员类别、工资项目。不支持工资数据引入。双击单元格可直接手动输入白色区域的工资数据,所有需由计算公式求得的工资项目区域均显示为黄色,不可直接输入,可由系统统一计算。输入完毕后,依次点击“重新计算”“汇总”按钮,系统会自动按照设定公式求得计算结果显示在黄色区域的相应工资项目栏内。凡由公式计算的结果不能手动修改数据。如有工资项目数据批量变动的,诸如:每位销售人员的奖金增加300元,点击“数据替换”按钮,选定待替换项目“奖金”,在替换框内直接手动输入“奖金+300”,设定替换条件为人员类别=销售人员,可执行数据批量变更。录入完毕后,系统自动保存,无需进行审核。“金蝶KIS专业版”选择“工资管理>工资录入”,系统不会立即显示工资数据录入界面,需要先设定工资数据录入方案(输入过滤器),点击“增加”按钮,勾选工资项目、计算公式等过滤条件定义。该操作让用户可自定义需要显示的工资项目信息及其排列顺序,增强了灵活性。工资录入方案设定完毕后,点击“确定”按钮才能进入工资数据录入界面,且只有一列带计算公式的工资项目显示为黄色。支持多文件类型(.DBF,.MDB,.XLS)的工资数据引入。有两种方法可实现带计算公式项目的自动计算:其一,在“工资录入”中执行。一个输入过滤器每次只能选定一个工资项目作为当前计算公式(显示为黄色)由系统自动计算结果,其他带计算公式的工资项目自动转换为处于手动录入状态的工资数据栏(显示为白色),故而,如需由系统自动求得所有带计算公式的工资项目结果,按照工资项目计算的前后顺序,反复依次点击“过滤”“编辑”按钮,选择不同的计算公式,再点击“重算”按钮执行工资重算。既设定了公式的工资项目,又实现了针对个别人员执行手动修改工资数据的需求。其二,选择“工资管理>工资计算”,可依据计算公式和工资项目设置多个计算方案,进行工资重算。以计件工资单和计时工资单作为业务处理的可选性起始环节。如果输入方案选择了计时(或计件)工资项目,只有在添加并审核计时(或计件)工资单后,才根据职员将数据自动传递到工资录入界面中“计件(计时)工资”项目栏中。如有上例的工资项目数据批量变动,先点击“区选”按钮,选中“奖金”栏中需批量变更数据的连续区域,再点击“计算器”按钮,变动公式为“+300”,设定职员范围为当前选定范围,可执行数据批量变更;
如需对所有人员一致性变动某一项目数据,无需先执行区选,设定职员范围为全部即可。录入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并点击“审核”按钮,执行审核操作。

(二)个人所得税计报用友T3标准版

选择“工资管理>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所得项目默认为“工资”(可重命名),收入额合计项对应的工资项目默认为“实发合计”(可重选,但只能在已设的数字型工资项目中选择);
进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窗口,点击“税率表”按钮,系统自动提供预设的基数、附加费用、计算公式,如与现行税率不一致的,可手动修改,七级超额累进计算必须由低税率至高税率方向双击修改。调整完毕后,系统提示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未设保存功能,再次进入必须重新计算。如要将个人所得税数据回填至工资变动表,再次选择“工资管理>工资变动”,依次点击“重新计算”“汇总”按钮,系统才能导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数据,并自动重算所有关联性工资项目。金蝶KIS专业版。选择“工资管理>所得税计算”,输入过滤器提供预设的标准格式(可编辑或新增其他方案);
进入“个人所得税数据录入”窗口,点击“设置”按钮,进行个人所得税初始设置。系统未自动提供税率、基数等数据,必须手动设计个人所得税的梯级税率及计算关系。如是初次实施工资管理模块,税率类别、税率项目、所得计算是必设项,且都必须为所作设置命名后才能保存;
双击税率类别栏,进入“税率设置”窗口,点击“新增”按钮,系统提示“是否使用‘预设税率’”,才能导入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公式;
税率项目不是只对应某一个工资项目,可设定为若干个工资项目增减后的数据,更能满足实发工资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之间差异调整的核算要求。初始完成后,系统提示重新计算工资数据、税率及纳税额;
增设了“保存”按钮,退出前需手动保存;
增设了“计算器”按钮,可批量变动选定职员范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项目。如要将个人所得税数据回填至工资变动表,再次选择“工资管理>工资录入”,光标置于代扣税栏,点击“所得税”按钮,系统才能导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数据,但系统不会自动重算那些受代扣税影响的关联性工资项目,必须依次手动选定后逐一重算,或者在“工资计算”中一次性选定不同方案统一计算。

(三)工资分摊与相关经费计

提此两种软件均以工资费用分配作为工资系统与总账系统的数据接口,处理结算应付工资、计提各种费用(诸如:计提福利费、计提工会经费、教育经费)、自定义计提(按国家规定的计提比例计提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业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以建立分配方案的形式,分摊计提比例默认100%,如按应付工资总额的X%计提的,分摊计提比例可作相应调整。用友T3标准版。选择“工资管理>工资分摊”,依次点击“工资分摊设置”“增加”按钮,命名计提费用类型,按照部门、人员类别分行设置;
科目栏表述为借方科目、贷方科目,选定后只显示科目代码;
只需选到最末级科目,如有下设核算项目的不用选;
未提供插行功能,如需删行,选中待删除行,单击鼠标右键执行“删除当期行”命令;
方案设完后,点击“完成”按钮。生成凭证时,先选中方案,还必须选择进行分摊的部门、计提分配方式(分配到部门或个人),该操作可实现针对不同部门分别生成多张计提工资凭证的核算要求。支持“明细到工资项目”选项,且只有勾选该项才能将方案所设科目传递到应付工资一览表;
如未勾选,系统提示“数据不完整,不能制单”。点击“制单”按钮,在“记账凭证”窗口设定凭证字,摘要默认反映为“部门+类型名称”,点击“保存”按钮,在凭证左上角显示“已生成”字样表示操作完毕。当期已生成凭证的计提费用类型不可重复制单,只有执行“工资统计分析凭证查询”命令,删除已生成凭证后才能重新制单。金蝶KIS专业版。选择“工资管理>费用分配”,点击“新增”按钮,设置方案时,可预设凭证字、摘要;
科目栏表述为费用科目、工资科目,选定后显示科目代码与名称;
如有下设核算项目的科目,系统会有提示且必须选定对应项目;
设有“插入一行”、“删除当前行”按钮,支持插行、删行操作;
方案设完后,点击“保存”按钮。生成凭证时,先选中方案,再点击“生成凭证”按钮,系统出具生成了×字×号凭证的报告,自动生成凭证到总账系统,无需专门执行凭证保存操作。点击“凭证管理”按钮,可参看会计分录序时簿,再双击才能查看凭证界面。当期已生成凭证的费用分配类型可重复制单,还支持生成红字冲减凭证。

三、期末业务的主要实施差异

(一)统计管理报表用友T3标准版

执行“工资统计分析账表我的账表”命令,下设“工资表”、“工资分析表”,点击+展开。每次只能打开一张报表,必须退出后重新执行上述命令方可查看其他报表,操作不够便捷。支持多文件类型的数据输出。部分报表可先设查询条件,但过滤功能较为粗略,诸如:工资发放条只能依次选择部门职员;
按部门或按人员类别形成单张的工资汇总表,也可以选定的工资项目,配合条件值生成;
人均工资在“工资统计表”中查询,有单独的条件明细表可查看工资明细。大部分报表没有过滤方案保存功能,且界面不统一,增加了用户的操作难度。提供了多种工资报表分析功能,如对某一工资项目分部门各月的趋势分析;
本月与上月数据、对某一部门各月与上年同期工资数据增长水平的比较分析;
分人员类别将某一工资项目与实发工资计算比重的结构分析。金蝶KIS专业版。选择“工资管理”右侧的报表区域。报表多界面可同时打开,且相互切换操作。不支持引出操作。所有报表查询都提供过滤方案保存功能,且界面统一,方便用户按基本信息、条件、排序自定义报表生成方案。在“工资汇总表”中点击“人均”、“职员”按钮,可联查到人均工资数据、显示职员明细数据。增设了工资费用分配表、计时(计件)工资表、职员台账等报表。工资报表分析相对较为简单,提供了对某一工资项目,分性别各期间的人员工资结构分析,以及年龄工龄分析。

(二)月末处理用友T3标准版

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5篇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个人所得税立法十分重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目前为止为数不多的由全国人大所制定的几部税收法律之一。

1980年9月1日,为了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自此正式建立。次年,个人所得税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正式开征。当时纳税的大多是外籍员工,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从此25年没有改变。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将城乡个体户也划入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行列。同年9月,针对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上述三项个人所得税收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执行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

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中国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原《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进行修改,从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现状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收入现状,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将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定为一千六百元,同时规定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事宜。

同年12月1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做了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现状及差距

(一)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淡薄

纳税人纳税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是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宪法第1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政府是靠纳税人纳税来维护国家机器的运转的。任何一个国家和制度,都不可能存在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无权公民,也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特殊公民。

由于历史原因和当前体制转换阶段的特殊环境,造成我国公民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的普遍淡薄。在我国公民中,真正了解个人所得税的人微乎其微,对为什么要纳税、要纳多少税、如何纳税,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尽哪些义务、对偷逃税行为的处理等一系列具体而实际的问题更是知之甚少。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曾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大连、青岛等9个城市中进行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3000份,收回2817份。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居民总体纳税意识比较差,对税收认识模糊。在问到”您或您的家人领取工资或工资外的收入时,是否会想到纳税”,只有12.6%的人回答“每次都想到过”,回答“从来都没想到过”的占36.8%,50.6%的人回答“收入超过界线时才想过”。这表明我国市民纳税意识比较淡薄。但只要宣传到位,税赋公平,政策深入人心,个人所得税将会有另一番景象:个人所得税有了较为宽广深厚的税源基础,越来越多的人将步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行列。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支撑体系不健全

市场经济使个人收入渠道大大增加,个人所得更加多元化、隐蔽化。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项收入计税、分项扣除费用的征收管理方法,纳税人的许多收入难以纳入征税范围,各种避税行为较为严重。由于国家目前尚无健全、配套、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国家对个人除工资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在短期内税务部门还无法掌握个人收入并据法征税(只能就其利息征税)。由于对现金管理控制不严,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现金形式实现,也给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另外,个体工商户账务体系不健全或根本不建账,甚至有些单位用不正当手段隐蔽某些人的收入,都是税务部门很难获得个人收入及财产的准确信息,再加上个人所得税面广,税源零星分散,而且变化多而快,工作量巨大,征管手段落后,从而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导致税收大量流失。归根到底,还是我国的法制不健全。

依法治税的社会、法律支撑体系残缺,形成了偷、逃税的法律漏洞。怎样才能掌握居民个人真实的收入来源?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一项法制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税务机关既不能按照某人衣、食、住、行的档次,更不能依据道听途说的信息来决定是否征税。相反,税务机关必须根据其掌握的真实、可靠的个人收入来源情况,依法行使征税职权。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具体表现为:一是代扣代缴制度未能得到严格执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许多单位不愿意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难以对职工各种所得项目实行源泉控制。二是自行申报制度缺乏应有的配套措施,税收稽查手段不健全。目前,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银行存款虽然实行了“存款实名制”,但没有建立其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因此,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准确信息。三是个体工商户账务不健全,有些根本没有建账,目前地方采用的附征率法和定额定率法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四是税务机关缺乏现代征税手段,征税成本较高、效率较低,而且缺乏有效的执法、稽查手段,对偷漏税行为惩处不力。

税务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在西方发达国家,税务官员必须是由税务学院毕业再到法律学院学习两年法律知识、具备计算机等级证,然后参加全国公务员统考,各项考核通过后方能成为正式税务官员。相比之下,我国的税务干部有从干部,有上世纪九十年代从社会上招收的高中毕业生以及素质有限的税务干部的子女,而科班出身的专业人才却很少。客观地讲,我国税务人才的选择和使用与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虽然当前税务干部经过各种培训和自身努力,已经适应工作,但不可否认,仍有些人不能胜任工作,业务素质差,不懂税法和财会知识,个别人员甚至思想素质也差,相比之下税款的流失也就“自然”了,这也是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一)科学对个人所得税定位

根据我国国情,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较长时期应该定位为“调节、收入兼顾型”。因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地区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少数发达城市和个别城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已日渐接近西方发达国家,而多数地方和多数群众收入水平仍较低,而且分配拉大的趋势仍在发展,必须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作用,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定位,也不能只考虑调节分配的功能作用,而不重视组织收入功能作用的发挥。国外有的国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要占税收总收入的20%-30%,甚至40%以上。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潜力也很大,是具有很大发展前途的税种。因此,应定位为“调节、收入兼顾型”。

(二)要适当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采取列举项目征税的办法,没有列举的收入不征税。现在各种收入来源很多,名称又五花八门,执行中很难对号入座,造成税收流失。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积极拓宽税基,应当适当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建议采取反列举的办法,即对规定的免税项目外一切收入都应纳入课税范围。对免税项目,也要从严压缩,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减少税收流失。

(三)调整税率结构,实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

税率模式的选择,不仅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关系到政府的一些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应根据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趋向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结合税收模式的改革,科学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

1.在总体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税率结构。具体而言,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累进税率;
对非劳动所得实行比例税率。

2.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所得是统一规定一套税率还是分别制定多套不同税率,取决于政策的取向。如果对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则可以设计两套超额累进税率。

3.减少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为缓和调节力度和刺激国民的纳税积极性,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档次可以减少至3-5档,最高边际税率可以降为30%-35%。具体而言,如果对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仍分设两套超额累进税率,则勤劳所得可考虑从原有的9个累进级距档次减为3个,税率调整为5%,15%和25%,非勤劳所得仍可维持5个累进级距档次不变;
如果对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统一设立一套超额累进税率,则可考虑规定5个累进级距档次,税率合并为5%,10%,20%,30%,35%,以均衡调节不同所得人群的收入水平。至于对实行比例税率形式的所得,仍可适用20%的税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