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删除:13882551937、13808266089服务时间:8:00~21:00承诺一小时内删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贷款公证书【五篇】,供大家参考。
贷款公证书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合同;
公证;
强制执行;
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由于民间借贷具有经营灵活、手续简便、收益高、融资快等优点,无论是在乡村,还是在城市都有着广泛的市场。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当事人对此类业务风险认识的不足,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1年8月13日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制度的改革,尤其是面对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借贷纠纷显著增多的问题,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此同时,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业务也呈不断发展的态势。作为新兴的公证业务之一,对于如何审查和办理此项公证业务,由于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滞后或缺失,各个公证处掌控的标准也不尽相同,1992年8月12日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也只是一个宏观性的指导文件,由此也出现了不少经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违背实体法和程序法现象的发生。对于如何有效防范办理此类业务的风险,笔者拟就相关理论观点及业务实践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民间借贷强制执行公证合同主体的把握
在我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两大部分组成。而民间借贷的主体,《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界定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主体范围,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这就从根本上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借贷行为进行了区别。由此可以看出,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与《规定》之前相比,其签订贷款合同的主体范围有了较大的扩展,既包括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还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就一方或双方申请人为自然人而言,民间借贷双方无论是资金的出借还是借款的使用,实际上都很难与家庭财产割裂开来,所以借贷双方(含第三人担保的自然人)如已婚的一般均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公证。如借款人(或担保人)夫妻一方申请办理公证的应注意审查是否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借款人(或担保人)夫妻之间签订有夫妻财产约定且出借人事先已明知;
二是出借人与借款人(或担保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配偶对此能够提供相关证明的。而一方或双方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均应有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否则极易导致挪用公款现象的发生。
二、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公证合同内容的审查
除应当注意审查合同法中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等一般性原则之外,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签订贷款合同的一些具体内容更需要谨慎审查。
(一)借款数额。有些公证处为了规避风险,对于较大数额的民间借款一律不予受理。笔者认为,对于自然人之间借款数额要考虑与其年龄、职业或家庭财产状况来综合判断出借人是否具备出借能力、借款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借款标的的审查也应参考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资本及营业能力。
(二)出借人资金来源。公证处是否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云南省昆明公证处段伟主张“货币属于特殊的动产,具有占有即标示所有的特性,……基于我国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备,事实上也很难对当事人的资金来源进行查明。”也有人从公证角度进一步阐明,资金来源合法由借贷合同关系之上的另一层法律关系调整,无涉及的相关各方共同申请,公证处无权也无法做实质审查。笔者认为,为了保证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以及相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员有义务对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进行适当的审查和关注。由于公证处没有侦查和调查权,在对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无法做到实质性审查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以下两方面措施加以防范:一方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出借资金的银行存款及流转证明,从而将审查出借人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的一般注意义务转移给银行;
另一方面,以具结保障的方式告知出借人,如出现高利转贷、挪用公款、非法集资等情况,其出借权益将得不到保障,甚至要承担相应的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
(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公证处一般都会要求借贷双方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的合法用途,但当事人是否会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公证处则无法监控。但有两种情况下公证人员应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一是对于借款人以非法集资的目的而借款的,出借人的合法嘁娼得不到法律保障;
二是出借人如果明知借款人为了、走私、诈骗、买卖或贩卖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借款的,其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虽然进一步规定了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它们相互之间可以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但对于借款用途却有着严格的限定,就是只能是“为生产、经营需要”,除此之目的外它们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均将是无效合同。何为“生产、经营需要”,一般情况下就是借贷双方应存在着上下游的产销关系、持股等关联关系,对于没有任何关联的企业之间、一方主体为投资公司或担保公司的应注意审查是否属于企业间融资性买卖的情形。由于企业间融资性买卖具有隐蔽性强、交易过程复杂等特点,为规避此类风险,可以着重从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标的物是否实际交付流转、当事人一方是否只收取固定收益而不负担买卖风险、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常理等,来综合判断民间借贷是否为融资性买卖。
(四)借款利率和违约金。较高的利率是民间借贷的一个重要特点,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对于按日利率或月利率计息的折换成年利率均不能超过此限度。值得注意的是,借贷双方既约定了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其总计也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有些当事人为规避年利率24%的限额,往往私下另行签订阴阳合同或者将超过的利息提前从借款中扣除,公证处应明确告知其不受法律保护。
(五)资金的交付及还款方式。传统的支付方式有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或票据支付,随着互联网业务的发展,又出现了网上电子汇款或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支付方式。无论哪种支付方式,公证人员均应告知当事人留下必要的证据。因为经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往往要求附加强制执行条款,而一旦借款人违约,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时,涉及到当事人之间资金的交付及还款方式的证据便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可以要求当事人如无特殊情况,双方资金往来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并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列明双方的清洁银行账号(即无其他业务资金往来的银行账号),出借人出借资金、借款人偿还借款均通过此银行账号划转。
(六)抵押物。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以抵押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但大多数自然人借款是以自己所有的房产进行抵押的。有些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担保时,不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仅仅将产权证交付出借人质押。公证处要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的法律后果。同时,由于不办理抵押登记,还有可能出现假房产证交付出借人进行虚假担保的情况。另外,有些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同时又是抵押人)均是以自己的现住房(许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抵押担保的,公证处能否为其办理民间借贷抵押合同公证?2005年12月2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了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但同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和条件。有一点应特别注意的是,抵押人属于“低保户”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执行的。鉴于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对于只有一套房产进行抵押的就明确不予执行,一些公证处曾采取变通的做法,要求借款人的亲属或朋友具结保证在借款人抵押的房产被执行时保证提供住处,或者要求借款人必须有两套以上的住房(其中一套为抵押物),否则不予受理。结合我国的国情及民间借贷的巨大风险和许多不可控因素,同时也避免陷入“低保户”的陷阱,笔者同意“二套房”的做法。对于一套房抵押的,要注意严格审查借款人一旦不能偿还借款是否会落到“低保户”范围,同时要明确告知出借人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合同生效条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即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除此主体之外的借款合同均是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要注意审查借贷双方均不能约定“签字后生效”,任何主体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均不能约定“公证后生效”。
三、赋予强制执行条款及出具执行证书的风险防范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法》规定的公证书三大效力之一,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也是“准司法”活动的重要体现。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公证处常常对民间借贷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在合同中加入“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承诺在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条款。但借款人在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时依法接受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公证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而申请执行证书常常是出借人单方申请,向公证处说明借款人违约的事实,在公证处向借款人核实是否违约时,大多数借款人根本不予配合。
公证处如何在出借人一方申请且借款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出具执行证书?笔者的做法是,以出借人向借款人函寄《催收借款通知书》的形式核实借款人违约的事实并事先约定借款人不予配合而出具执行证书的条件。即在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中加入以下“约定核实”条款:公证处在受理出借人强制执行公证申请时,即可要求出借人向借款人函寄《催收借款通知书》,如借款人对违约事实无异议或在函寄《催收借款通知书》后20日内不予答复时,公证处可为出借人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双方联系地址及电话(详细列明)。出借人函寄《催收借款通知书》以借款人所留上述地址为准,如有变更,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借人,如因借款人地址变更致使上述《催收借款通知书》不能送达时,即视为借款人对违约事实无异议并同意公证处为出借人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
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条款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关于当事人是否能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执行法院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k公室2002年12月25日(2002)执监字第262号文有明确规定,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据此,当事人无权约定执行管辖,公证机关也无权确认当事人约定执行管辖;
二是要注意提前告知出借人申请执行证书的时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二年期限内,是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也是出借人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
四、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是否可以附带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
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公证,如借款人违约,公证机构为出借人出具的执行证书,可以为出借人实现债权节省时间及诉讼成本,但不可否认的是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一是当出借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时,公证机构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证据要求,如合同条款不完善、提供的证据不足等原因公证机构是拒绝为其出具执行证书的;
二是即使公证机构为借款人出具了执行证书,由于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在实体法的适用、执行证书的签发程序以及执行数额的计算有分歧等多种方面的原因,当地的人民法院往往不予执行。基于以上因素,当事人通常只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而不附加强制执行条款,但同时要求公证机构办理附带的担保性委托书公证。即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向公证机构单独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出借人指定的人员代办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解押出售等相关业务。对此项公证业务,业内看法不一,笔者并不赞同办理,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担保性委托书,并不一定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款人不办理委托书公证就不能得到借款的劣势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
二是委托书中处理抵押物的方式违背了《担保法》中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处置抵押物的法律禁止性规定,现实中也出现了出借人低价处理抵押物而损害借款人利益的情况;
三是担保性委托书没有清算条款,对借款人来说也是显失公平的。
总之,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公证这项新兴的业务,与传统的公证业务相比,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只要我们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动态,充分履行谨慎的审查义务和详尽的告知内容,不断地提高理论钻研水平,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定会使之日臻完善并不断发展壮大起来。
参考文献:
[1]段伟、李俊英.《民间借贷公证中公证人的职责探析》.载《中国公证》2014年第9期第16页.
贷款公证书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贷款证;
贷款的法律风险;
仲裁纠纷
贷款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贷款行为及其涉及的法律文书、审批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当前大量的贷款法律风险,已成为困扰银行业的一个突出问题,公证与贷款走到了一起,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法律风险。
(一)贷款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贷款法律风险是指在具体的贷款过程中,因操作行为出现文书违法或法律瑕疵而使整个信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直接或间接导致贷款损失的风险。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律文件不真实。贷款过程中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材料内容不真实,从而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件并成为贷款审查的可靠依据。如:主体资料不真实;
营业执照不真实或未通过年检;
单位印鉴不真实;
项目及相关文件不真实;
项目文件表述内容无法或不能满足贷款条件,导致贷款决策失误,造成贷款风险等。
2.担保方式不够充分有效。借款方提供的担保方式根本无法证明该担保方式可以从实际上满足信贷资金还款的来源需要,导致贷款风险。
3.签约不真实。银行与客户在签订贷款协议及相关文件过程中,当事人假签字或使用假印鉴、假授权委托书或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代替签字。
4.贷款监督不到位。借款方是否按照借款时的约定使用资金,多数商业银行往往疏于及时跟踪检查或监督不力,使贷款挪作他用而形成风险。
5.补救措施不及时、不充分。在贷款风险显现后,银行往往采用耗时长、效率低的补救方式,致使许多贷款风险未能及时、高效地主张权利而导致贷款损失。
就目前的情况看,上述贷款法律风险中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
第一是签约不真实。因签约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使银行资金直接受到损失。因签约不真实,出现贷款损失后,无追索主体,无法在法律保护下向有关责任主体追偿。许多案例表明,目前银行和信贷管理人员普遍忽视签约管理,特别是在与一些大企业的信贷交易过程中,信贷人员一般只与企业财务负责人联系,贷款的签约行为通常由财务人员办理,由于他人签字行为是间接的,需要其他证据印证,印鉴、印章、未见面的法人代表签名都可能作假,信贷人员即使见到一位自称为法人代表人的人时也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导致部分贷款过程中的恶意操作,骗取银行贷款。同时,由于银行自身管理上的漏洞,个别信贷人员以权谋私,信贷人员与客户串通,互相勾结骗取贷款,这方面的案例已司空见惯。
第二是补救措施不力。补救措施是指信贷风险实际产生且在无协商余地的情况下,银行采取的将风险降到最低或将损失降到最小的法律手段。补救措施不力的现象主要有:一是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往往通过贷款展期、借新还旧等办法来掩盖信贷风险,造成信贷资金损失。二是选择补救措施不经济高效。由于信贷部门对法律补救措施认识不多,对各类补救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效果等了解不深,对补救措施的采用较为盲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诉讼是比较单一的补救措施,信贷人员总认为信贷风险只要申请诉讼就万事大吉,但由于诉讼时间长、执行率低,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情况已是不争的事实。
就补救措施而言,大致可分为四类:
1.支付令。即银行申请法院向欠款人送达支付令,要求其还款,如被催收款在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银行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欠款人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因欠款人有异议,支付令被推翻的可能性较大,故操作意义不大。
2.仲裁。即银行依据与欠款人或担保人仲裁纠纷解决方式的事前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依据仲裁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仲裁一审终审,时间比诉讼快,但仲裁裁决须申请法院执行。
3.诉讼。即银行在与欠款人及其担保人纠纷产生后,直接向法院申请裁判并依据裁判结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由于法院诉讼因其诉讼与执行属同一司法机构,配合协调较好,但诉讼时间较长,费用较高。
4.公证强制执行。即银行根据贷款前在公证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在纠纷产生后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由于公证强制执行已在事前无争议条件下达成协议,有利于约束当事人,费用低,但法院执行时易受司法环境牵制。
(二)贷款法律风险的控制解决机制及公证的独特优势
贷款法律风险是可以控制并解决的,特别是法律专业机构可以为银行提供一整套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达到有效控制贷款风险之目的。具体而言:
1.针对法律文件不真实的贷款风险,公证机构可以采取法律调查报告及法律风险分析报告的手段,帮助银行和信贷人员更快、更准确地把握贷款风险,并确认是否同意发放贷款。
2.针对担保方式不充分的贷款法律风险,公证机构可以提供担保方式的设计、论证的公证等法律服务。
3.针对签约不真实的贷款法律风险,公证机构可以派专人采取签约证明方式予以解决。
4.针对银行贷后监督不及时有效的贷款法律风险,可以通过法律专业机构资金监管方式解决。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公证机构可以根据有关约定及时向银行提供补救措施建议或按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5.针对补救措施不力的贷款法律风险,可以通过法律专业机构提供有效的仲裁法律服务或依据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贷款及担保合同等),申请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银行可跳过诉讼阶段。
贷款公证虽然被银行所接受,但并未得到所有银行的足够重视和普遍认同。究其原因,既有主观的又有客观的。
1.立法不足。公证部门与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适用范围、办理程序等方面观点不尽一致,致使贷款公证预期效果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银行申请公证的积极性。
2.银行同业无序竞争。因公证主要有利于维护债权人——银行的利益,而银行不交公证费,反而要借款人单方支付公证费,使大部分借款人心理不平衡。银行在贷款营销竞争中怕增加企业成本而失去营销竞争力,所以当风险控制与业务拓展发生矛盾时,银行往往让位于业务拓展,致使公证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3.银行对公证作用的认识尚不到位。不少银行对公证的定位仅停留在形式上,而公证对贷款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职能以及由第三方身份引申的服务认识不多。借贷双方往往签订协议后再办公证,致使公证部门无法对贷款全过程进行深入了解,影响了对贷款协议条款真实性、合法性的判断。当合同条款出现误差时,如强制执行条款不规范,公证部门建议修改有关条款时,借贷双方往往存在畏难情绪。另外,银行对公证强制执行的理解不全面,往往要求公证部门在材料或条件欠缺的情况下出证,影响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在贷款风险暴露后,有的银行又将执行事项全盘推给公证部门,影响了强制执行的效果。
4.公证行业正处于不断完善发展之中,公证机构及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公证机构较为繁琐的办证程序尚不能适应信贷风险控制的需要。
5.司法环境影响了公证强制执行的力度。银行和公证部门往往通过补足诉讼费用后才能申请真正意义上的强制执行。
6.贷款公证的操作、推广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缺乏一个牵头协调部门。公证收费、管辖的有关规定不尽合理。
(三)结论和对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要避免银行在信贷操作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银行贷款包括存在敞口的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等具有融资性质的事项均应办理公证。公证在信贷中的使用将成为一道风险“防火墙”,这一认识将伴随公证机制的完善及其在控制贷款风险中的作用而被公众所接受。为了更有效地发挥贷款公证的作用,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贷款公证业务的运行基础。
1.公证不仅限于发挥强制执行的作用,银行要把引入公证法律服务提高到依法治行、控制信贷风险、维护信贷资产安全、避免操作风险的高度来认识,自觉接受公证机关的服务和帮助,积极配合公证取证,提高公证的质量和效率。
2.进一步完善司法环境,人民法院与公证机关要密切配合,在较高层面上形成法院信贷公证方面操作的统一规范,在强制执行文书的执行上加强与公证机构的沟通,建立行之有效的强制执行机制,使贷款公证取得预期效果。
贷款公证书范文第3篇
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书范文1借款人(全称):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按以下内容发放贷款
一、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资信状况和担保情况等向借款人提供最高贷款余额不超过(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的人民币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生的业务,其贷款到期日的具体约定均不得超过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的同意,提前还款时约定利率不变。
四、利息计付:
(一)本合同项下逐笔发放贷款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按______(季/月)结息,结息日为每______(月/季末月)第20日。
第二条 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一、借款人在贷款人指定的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立____________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
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委托扣款还贷协议》同意贷款人委托结算的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按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到期在借款人__________账户内直接扣划贷款本金和利息(含罚息)。
三、逐笔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四、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保证、抵(质)押担保,则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第三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二、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三、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借款凭证的记载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四、逐笔发放贷款时,贷款人有权审核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并自行作出贷与不贷的决定。
第四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二、按期归还贷款本金。
三、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
四、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贷款。
五、按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六、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贷款债权实现的行动,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采取上述行动。
七、借款人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如停业、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或其他意外事件、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九、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十、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十一、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小,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十二、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
(一)逾期罚息: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_____%的利息。
(二)挤占挪用罚息: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按挤占挪用处理,此期间对挤占挪用部分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_____%的利息。
(三)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复利标准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四)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项下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本息。
(五)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义务,经贷款人指出仍不改正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六)因借款人有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其它一切费用。
二、贷款人违约:
(一)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不能按期、按额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时,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二)贷款人违约,借款人有权依法主张权力。
第六条 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担保,乙方可要求借款人办妥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要求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一、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二、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人)提供_______________(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三、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质人)提供_______________(质物)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书范文2出借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二、借款用途
乙方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_____月,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借款利息
1、借款期间,乙方按月息 2.0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即利息为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从借款发放当日起,每30日为一月,并以此计
3、借款利息分1次支付,若乙方提前还款的,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
五、借款本金的归还
乙方须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还清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_____
六、合同解除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将借款用于非本合同约定用途的。
2、乙方未按时支付利息超过20日的。
3、乙方遭遇重大诉讼或者严重经济困难,出现预期还款困难未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
4、乙方或保证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不真实的。
5、乙方有低价处臵资产、转移资产、无偿处臵资产等行为,可能导致还款困难的。
6、乙方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有转移、灭失、毁损等情形的。
7、乙方出现死亡/注销/解散/吊销执照/破产、严重残疾、重大疾病、重大诉讼、经济状况恶化等导致或可能导致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
8、保证人出现死亡/注销/解散/吊销执照/破产、严重残疾、重大疾病、重大诉讼、经济状况恶化等导致或可能导致不能履行担保责任的。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时支付利息的,逾期期间,乙方除支付约定利息外,甲方每日按约定利息的2倍向乙方加收罚息,直至全部利息、罚息付清为止。
2、乙方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的,逾期期间,乙方除支付约定利息外,甲方每日按约定利息的四倍向乙方加收罚息,且乙方须并按应还本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本、息等付清为止。
3、因乙方违约,甲方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的,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律师费按诉讼标的5%计算)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自乙方违约之日起,乙方除支付约定利息外,甲方每日按约定利息的3倍向乙方加收罚息,直至本息、罚息等付清为止。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附则
1、乙方及保证人承诺,向甲方提供的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和全部资料、信息均真实有效。乙方及保证人提供的电话、地址和其他资料发生变化的,将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因乙方及保证人未及时告知甲方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及保证人承担。
2、本协议一式 贰 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
3、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时生效,同时开始计算借款期限和利息。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书范文3借款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贷款方与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___贷款______________。
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期还款计划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________%。
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四、借款方应按合同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________% 计算。
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 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七、借款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价值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借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
八、贷款到期后1 个月,如借款方不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抵押的物资和财产,抵还借款本息。
九、本合同书一式________份,借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 份,公证机关1 份。
十、本合同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贷款公证书范文第4篇
要避免住房公积金在信贷操作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过程中办理公证。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是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加强法制建设,实行信贷公证,通过国家公证机关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法律服务,是防范,降低和化解信贷风险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自1987年《民法通则》首次规定诉讼时效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较为普遍的认识:认为贷款逾期2年以上,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段期间中申诉,就退出胜诉权,法院可以不受理,可以不支持追回贷款请求。公积金信贷公证是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的法律要件,逾期贷款是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违约的责任,而不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司法实践中存在误区,对有关法律条文理解有误,信贷公证也是一项解决疑难问题的有力手段。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借款人利用外出,外逃等手段钻法律空子逃避债务,可采取公证方法发催收通知书,不管借款人是否签收,一律视为送达,使诉讼时效从催收送达之日起重新计算,保全公积金信贷资产,解决个别赖帐户,难缠户拒绝在催收通知书签字使合同失去诉讼时效的问题,从实质上保证了借款合同的真实,有效,从而防止了借款当事人免责,有力维护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权益,值得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信贷管理中广泛应用。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 贷款公证 贷款法律风险 仲裁纠纷
要避免公积金在信贷操作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公积金贷款的过程中办理公证。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贷款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贷款行为及其涉及的法律文书,审批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当前大量的贷款法律风险,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公证与公积金贷款走到一起,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积金贷款的法律风险。
一 公积金贷款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法律风险是指在具体的贷款过程中,因操作行为出现文书违法或法律瑕疵而使整个信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直接或间接导致贷款损失的风险。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法律文件不真实。公积金贷款过程中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材料内容不真实,从而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件并成为贷款审查的可靠依据。如:主体资料不真实,身份证不真实,担保人身份不真实,抵押物不真实,购买住房资料不真实,或其他文件无法或不能满足贷款条件,导致贷款失误,造成贷款风险。
2 担保方式不够充分有效。借款方提供的担保方式根本无法证明该担保方式可以从实际上满足公积金贷款资金还款的来源需要,导致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所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以保证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安全。
3 签约不真实。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在签定贷款协议及相关文件过程中,当事人假签字或使用假印鉴,假授权委托书或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代替签字。尤其是其他人冒充担保人签字,致使担保合同无效,当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能按时偿还时,公积金管理中心遭受损失。
4 贷款监督不到位。借款人是否按照借款时的约定使用资金,公积金中心往往疏于及时跟踪检查或监督不力,使贷款挪作他用而形成风险。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公积金资金专款专用,是国家为广大干部,职工提供的低息贷款,是为解决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困难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贷款,而不能挪作他用。
5 补救措施不及时,不充分。在贷款风险出现后,公积金中心往往采用耗时长,效率低的补救方式,导致许多贷款风险未能及时,高效地主张权利而公积金贷款资金遭受损失。公积金的是广大干部,职工自己的住房储备资金,是属于广大干部,职工的,所以当公积金贷款资金出现差错的时候最大的受害者是广大干部,职工。虽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但是最后归根结底还是广大干部,职工受损失。
就目前的情况看,上述公积金贷款法律风险中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
第一是签约不真实。因签约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使公积金资金直接受到损失,因签约不真实,出现贷款损失后,无法追索主体,无法在法律的保护下向有关责任人主体追偿。许多案例表明,目前公积金中心和公积金信贷人员普遍忽视签约管理,特别是和借款人的担保人签约过程中,未见面就认定担保人的签字有效,导致部分贷款过程中恶意操作,骗取公积金贷款,使公积金中心承担贷款损失。
第二是补救措施不力。补救措施是指公积金信贷风险实际产生而且是在无协商的余地的情况下,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的将风险降到最低或将损失降到最小的法律手段。当前,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补救措施只有到法院,然后申请执行。这种办法诉讼时间长,费用高。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费用,无形中大大增加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费用,浪费国家的资金。
就补救措施而言,大致可分为四类:
1 支付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法院向欠款人送达支付令,要求其还款,如被欠款人在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欠款人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公积金中心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2 仲裁。既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与欠款人或担保人仲裁纠纷解决方式的事前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依据仲裁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仲裁一审终审,时间比诉讼快,但仲裁裁决须申请法院执行。
3 诉讼。即公积金中心在与欠款人及担保人纠纷产生后,直接向法院申请裁决并依据裁判结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由于法院诉讼因其诉讼与执行属同一司法机构,配合协调较好,但诉讼时间较长,费用较高。
4 公证强制执行。既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前在公证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在纠纷产生后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由于公证强制执行已在事前无争议条件下达成协议有利于约束当事人,费用低,但法院执行时易受司法环境牵制。
二 公积金贷款法律风险的控制解决及公证的独特优势
公积金贷款的法律风险是可以控制并解决的,特别是法律专业机构可以为公积金提供一整套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达到有效控制公积金贷款风险之目的。具体而言:
1, 针对法律文件不真实的贷款风险,公证机构可以采取法律调查报告及法律风险分析报告的手段,帮助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公积金信贷人员更快,更准确地把握贷款风险,并确认是否同意发放贷款。
2, 针对担保方式不允许的贷款法律风险,公证机构可以提供担保方式的设计,论证的公证等法律服务。尽量避免由于担保不真实,不合适而影响贷款资金的安全。
3, 针对签约不真实的贷款法律风险,公证机构可以派专人采取签约证明的方式予以解决。这样也可以监督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贷人员和申请贷款人相互勾结,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进一步对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资金加强管理,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的安全大大增强。
4, 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后监督不及时有效的贷款法律风险,可以通过法律专业机构资金监管方式解决。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公证机构可以根据有关约定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补救措施建议或按约定采取相应措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所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一定要用于住房贷款,使广大职工充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5, 针对补救措施不力的贷款法律风险,可以通过法律专业机构提供有效的仲裁法律服务或依据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跳过诉讼阶段。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风险,并且缩短了诉讼时间和减少了诉讼费用,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资金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的安全风险降低到了最低点。
6,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提讼收回贷款,最快也要3个月,通常耗时在6个月以上,转入执行时间还会更长。目前,住房公积金的诉讼案件中,胜诉率较高,但执行率较低,这就是依法收贷效果不明显的根源所在。如果办理公积金信贷公证,若发生贷款逾期,住房公积金中心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传唤借款人,无需开庭,无需答辩。根据实行信贷公证资料统计显示,办理公证收回的贷款平均用时10天,最长也不超过1个月。
7,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催收不成的情况下,往往采取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方法,强制收回贷款。但由于诉讼期较长,使贷款人有充分时间转移财产,虽然有判决,但执行起来是人去财空,收回无望。如果办理公积金信贷公证则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节省时间,缩短中间环节,可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一些恶意逃债户无机可乘,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贷资产,提高收贷率。在办理公积金信贷公证时,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通过公证程序,可以一开始就直接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和不按期归还,由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果,从而增强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的按期还款意识。并且在公积金贷款发放时,依照法律对贷款手续进行完备性审查,堵塞漏洞,消除运用法律不当而引起的纠纷。
与诉讼相比,由于公证直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法律风险控制过程中,具有“多,快,省”的独特优势。一是多,既通过公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在执行手段上有优势,可以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回贷款资金较多。据统计,近年采取诉讼方式解决贷款纠纷,最终回款率不足30%,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申请强制执行由于缩短了中间环节,使回款率大大提高。二是快,既通过公证强制执行可以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回贷款速度加快。通过诉讼方式回收贷款,根据《诉讼法》规定,诉讼审理期限及执行时间加起来短则三个月,长则数年,通常的周期六个月左右。而公证强制执行,减少了诉讼等中间环节,快速执行到位,节省时间。三是省,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节省费用。以一审诉讼为例,每100万元标的逾期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需支付案件受理费21390元,财产保全费3080元,律师费14640元,案件执行费4640元,共计43720元。如进入二审程序费用需加倍支出。而同样数额的逾期贷款在公证强制执行时只需支付强制执行费11190元,仅为一审诉讼费用的四分之一。
公积金贷款公证虽然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接受,但并为得到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足够重视和普遍认同。究其原因,既有主观的又有客观的。
1立法不足。公证部门与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适用范围,
办理程序等方面观点不尽一致,致使贷款公证预期效果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证的积极性。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证作用的认识尚不到位。不少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证的定位仅停留在形式上,而公证对贷款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职能以及由第三方身份引申的服务认识不多。借贷双方往往签订协议后再办理公证,致使公证部门无法对贷款全过程进行深入了解,影响了对公积金贷款协议条款真实性,合法性的判断。当合同条款出现误差时,如强制执行条款不规范,公证部门建议修改有关条款时,借贷双方往往存在畏难情绪。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证强制执行的理解不全面,往往要求公证部门在材料或条件欠缺的情况下出证,影响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在贷款风险暴露后,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将执行事项全部推给公证部门,影响了强制执行的效果。
3 公证行业正处在于不断完善发展之中,公证机构及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公证机构较为繁琐的办证程序尚有不能适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风险控制的需要。以我们驻马店市驿城区公证处为例,只有一个人有公证资格,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公证的安全,使公证出证的时间很慢,这样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申请贷款人申请公证的热情大大受挫。
4 司法环境影响了公证强制执行的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公证部门往往通过补足诉讼费用后才能申请真正意义上的强制执行。这样大大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费用,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身的资金更加紧张。
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公证的操作,推广,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缺乏一个牵头协调部门。公证处公证收费,管辖的有关规定不尽合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身就一项利国利民优惠政策,为了使广大职工充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希望公证处能够免收或减少公证费用,真正作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 结论和对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要避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信贷操作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办理公证。公证在住房公积金信贷中的使用将成为一道风险“防火墙”,这一认识将随公证机构的完善及其在控制贷款风险中的作用而被公众所接受。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的作用,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贷款公证业务的运行基础。
1 公证不仅限于发挥强制执行的作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把引入公证法律服务提高到依法行政,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避免操作风险的高度来认识,自觉接受公证机关的服务和帮助,积极配合公证取证,提高公证的质量和效率。
2 进一步完善司法环境,人民法院与公证机关要密切配合,在较高层面上形成法院信贷公证方面操作的统一规范,在强制执行文书的执行上加强与公证机构的沟通,建立行之有效的强制执行机制,使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取得预期效果。
3 公证部门要不断提高公证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改进工作方法,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公证质量和法律效力,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目前的形势很严峻,央行〈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指出,2004年底,全国缴存余额4893.5亿元,除去国债,全国仍有2086.3亿元的沉淀。专家指出,沉淀现象的原因在于金融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推介不够,使群众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尤其是最新的政策动向了解不多。还有专家指出,政府对公积金的管理应当实行差别贷款政策,对于购买大型住宅区项目商品房的市民可以多贷,这样才能保障中低收入群众的购房利益。
目前的现实是:房地产开发商在获得银行商业贷款时,已于银行达成某种“捆绑协议”,银行要求其在做购房贷款时,必须推荐银行自营性贷款,而银行自营性贷款利率比公积金贷款利率要高的多。所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为人民多服务,为广大群众购房提供更多的便利,让广大群众切身体会到国家优惠政策的服务。
参考文献资料: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2年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50号
贷款公证书范文第5篇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有效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为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房产商”)的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贷款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
1.2 贷款最高额为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1.3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分_________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 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 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__________个百分点(libor+ %)。每期计息日的________的libor为________贷款利率的libor,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计息期的libor为该贷款发放日的libor。libor采用__________个月浮动。
2.2 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2.3 结息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贷款条件
3.1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a.《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b.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c.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 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帐户结算。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并借记借款人帐户。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 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借款人如要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 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a.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
b.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 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__________%手续费。
7.2 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 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_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 借款人的保证
9.1 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 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 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 贷款人的责任
10.1 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帐户。
10.2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 违约及处理
11.1 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
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 违约的处置:
(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需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贷款人(抵押权人)(盖章):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抵押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