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主要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而不是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案例教学法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到20世纪初期,案例教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宪法学教学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宪法学教学论文范文第1篇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主要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而不是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案例教学法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到20世纪初期,案例教学法在美国各主要法学院推行。现在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十分流行,为英、美国家法学院所普遍采用。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这一概念并在实际教学中不同程度地采用。但是,外国宪法课程教学中是否有必要且有可能引入案例教学方法,则存在各种不同的意见和看法。笔者认为,宪法是规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根本法,宪法实际上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现实生活中违宪案件也时有发生。因此,在外国宪法课程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方法,有利于外国宪法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有助于学生生动、活泼地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维习惯以及分析和表达能力,这对于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培养学生的宪法信仰具有其他教学法所不可替代的优势。正如劳伦斯·来恩在《欢迎学习案例法》一文中谈道:"一个教学案例,就是一个为学生的认真学习和分析提供的依据。以对实际事例的描述为基本内容的故事,是一种将现实世界引入课堂以便使学生在其导师的指导下对实际问题进行-实践的方式。"[1]所以,对于外国宪法课程,应该适时地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具体做法是:老师在课前先把要讲的内容和案例及参考书目提供给学生,并点明重要原理,要求学生课前预习。上课时,老师不作课堂讲授,而是让学生直接研讨案例,围绕案例提出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让学生围绕这些问题根据所学的外国宪法原理和宪法规范,从不同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由教师给予讲解,得出结论,指明处理类似案件所运用的外国宪法原理和宪法规范,事实证明,这是外国宪法课程的教学中学生较为欢迎的教学方式。
二、课堂研讨教学法
研讨式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围绕某一中心问题,交流意见、相互启发、弄懂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研讨式教学是一种适应培养创造性人才的教学方法,它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以及我国古代孔子的思想,他们常常与学生研讨问题,但却不给学生完整的答案,而是用反问和反驳的方法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他们的思想,启发学生的思维。研讨式教学法的主要特点是:学生是整个课程的研讨主体,一般由学生自己发掘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寻找可能的方案。教师在整个过程中充当的是导演的角色。对整个研讨过程进行隐性的控制与引导;有时,也由老师抛出问题,学生从多角度来分析和研讨问题,以寻求最佳答案,教师则从旁指引、协助研讨进行,并力争创造一个能激发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积极研讨气氛。所以说,课堂研讨式教学法是培养学生独立性、思维灵活性的有效措施。这种教学方式,对外国宪法是较为适宜的。因为外国宪法从理论上讲,博大精深,内容丰富,所涉及的是国家制度、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合理配置等重大的理论问题。从实践上言,本课程的涵盖面广,涉及的是每个公民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还涉及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重大制度问题,通过这种研讨式教学,由老师或学生自己就外国宪法课程中的重大理论问题,例如中外议会制度、中外选举制度、中外司法制度问题等拟订研讨题目,学生根据研讨题目阅读教材,进行相关材料的搜集和分析,拟订各自的研讨提纲(最好是小论文),再围绕着研讨题目进行研讨。研讨可先在小组内进行,然后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组间的研讨,如必要,再进行全班研讨。最后,由教师或学生对整堂研讨课进行总结。总结主要是对本堂研讨课的内容进行归纳,其目的是使学生对整堂研讨课的知识框架有个整体的认识。同时对学生研讨过程中的优缺点进行评析。这样,学生在教学中既学到了有形的宪法知识、制度和原理,而且,通过积极的参与及对相关宪法问题的思考,更有助于学生树立宪法信仰,培养理念,养成法律思维。
三、诊所式教学法
"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英文名为,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用一句话来概括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在教学方法上有如下特点: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大家都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所有教学内容都是围绕着学生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和技能的转换与提高设置的。在这个课堂中通常是教师设置一个教学主题,学生通过诊所教学方式来丰富其内容,最终师生共同配合实现教学意图,完成教学目标。因此,即使是同一堂内容的课程,由于主持的老师和参与的学生不同,也可能采用完全不同的教学形式。课堂上更多的是学生的声音,学生可以对老师说"不",课堂上没有现成的唯一正确的标准答案,一切都将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的变化论文而处在动态的变化中,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使学生真正成为了课堂的主人。同时,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和细节,在与现实的接触中,培养学生法律问题的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增强学生做一名合格律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加深学生对法律制度、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理解,并亲身体验律师的社会角色。笔者认为,对于外国宪法的讲授,可以采取"法律诊所"式的教学方式。因为现在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在运用宪法打官司,打开网络我们可以看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最高法院或的宪法案例,以及这些国家正在审理或近期内将要开庭审理的宪法案件的原被告、开庭时间和地点。在宪法炙热的美国,每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宪法判决,都会成为公众最热门的话题[3]。世界上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最出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往往都是宪法方面的专家,所以,学生通过诊所式教学方式,来亲自感知国外的宪法案例,在真实的情境中学习,用律师的思维去思考,并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最终师生共同配合实现教学意图,完成教学目标。同时,点点滴滴积累起学生对宪法的信仰。
四、多媒体教学法
所谓的多媒体教学方法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优化组合动态视频、动画、图片和声音,将一些现实生活中用口述、板书难以表达清楚的内容向学生展示,来突出教学活动中的重点,化解教学内容中的疑点和难点,开展因材施教的个性化教学,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多媒体课件在教学中的使用,极大地改善了教学媒体的表现力和交互性。因为在多媒体教学活动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学生是学习的主动参加者,教学过程中,多媒体所提供的多种教学资源为教学提供了丰富的视听环境,给受教育者以全方位的、多维的信息,使法学院的学生可以在任何地方,都能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利用多媒体教学方式,参加法学院的课程学习。同时,学生还可以利用电子邮件、文件查询、信息检索、远程登录等方式,进行教学信息交流,相互交换学习心得,共享世界各地提供的法学课程学习资源。此外,更重要的是,多媒体教学极大地丰富了教学方式,增强了学习的趣味性。使媒体所展示的教学内容更为形象、具体和生动,所传播的知识更易为学生所接受。因此,外国宪法教学应该与多媒体教学方法有机结合起来。进行外国宪法多媒体教学的课件教材建设,并利用网络资源,收集大量最新的与宪法相关的案例。同时,还要根据外国宪法教学的特点,利用多媒体建立外国宪法课程教学大纲、外国宪法课程学习指南、外国宪法教学参考书目、外国宪法案例库、试题库、外国宪法法规库、外国宪法相关资源以及外国宪法背景资料。在教学方式上采用不同于一般课堂的研讨课形式,把网络教学与面授教学相结合,把课堂集中与课后分散研讨相结合;
以达到增强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能力的目的。
五、实务技能教学法
宪法学教学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宪法学 教学效果 理论体系
论文摘要:目前在宪法学教学中一直存在着教学方法陈旧、考核方式单一、教材选择不当等问题,影响了学生对宪法学理论体系的理解和把握。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采用制定明确课程教学目标、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以及加强教材管理等措施加以解决。
宪法学是被教育部认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必修课。如何教好这门课程,使学生对宪法基本理论和制度有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是宪法学教学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但是在实际的宪法学教学中,却普遍存在教师教学质量低下、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的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这对于提高教师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具有重要意义。
一、宪法学在教材、教学和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
1.宪法学教材体系缺乏科学性,教材内容比较陈旧
(1)宪法学教材管理比较混乱,导致宪法学教材质量良莠不齐。据初步统计,从1980年到1999年,共出版过70多种宪法学教材,进入21世纪后,宪法学教材逐步增多,不少大学的法学院都有了由自己的教师编写的宪法学教科书,而且有没有一本由本校教师主编的宪法教材,已经被人们视为该校的法学学科有没有能力自立于中国法学院系之林的标志之一。[1]这种随便编写教材的状况虽然貌似“学术繁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也导致很多教材可信度和学术水平都不高,漏洞很多。
(2)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从1957年我国正式出版的第一本宪法学教材开始,在体例编排上,基本上以我国宪法典的条文顺序为排列主线,同时参照了宪法学理论的逻辑要求而形成。大多数教材都是在宪法学基本原理之后,介绍宪法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内容”。[2]这样编排的宪法学教材体系使宪法学成为注释宪法学,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难以建立起来,从而导致宪法学的学科性不强。
(3)教材内容比较陈旧。虽然,目前的宪法学教材在内容上较之于前些年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但是,部分宪法学教材或者相关教材中的部分内容仍然还存在着内容陈旧,理论性不强,脱离实际,不能回答现实问题等问题。
2.宪法学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单一
(1)教学方法仍然采用“满堂灌”的单一方式。教学方法是教师传授知识、技能,实现教学目的的途径和手段。教学方式及手段的恰当选择和合理运用与教学效果的好坏关系密切。但是从目前宪法学教学方法来看,大多数教师主要采取的仍然是对学生单向灌输的讲授法,“教师在课堂上总是习惯于按照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宪法典的结构为基线展开其授课内容。这些年的宪法学教学实践证明,单纯的内容的讲授往往使学生对宪法学知识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教科书的层面上,容易脱离实际。且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注意力会逐渐下降。教师很难使学生的注意力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一直保持相当高的水平”。[3]单纯的理论讲授法很难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有必要改进这一教学方法,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能动性。
(2)考核方式单一。在目前的高校中,宪法学的考核方式一般都采用传统的闭卷考试,这种考核方式是标准化命题,偏重于对宪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考核,但是忽视了对学生宪政能力的测试。从性质上来说,宪法学虽然是一门理论法学,但从宪法学的教学目标来看,宪法学更注重宪政能力的培养。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宪政能力的培养越发显得重要。单一的闭卷考试方式,不利于学生宪政能力的提高。
3.学生学习宪法学的兴趣不高
由于宪法学的基础理论课性质,在目前的高校中,宪法学课程普遍开设在大一第一学期,但是其内容的相当一部分和大一新生在高中所学的“政治常识”相同,对于缺乏新意的内容大部分学生感到厌倦,他们希望学习一些他们以前没有学习过的内容,再加上宪法学教材的内容过于抽象空洞,实际应用性不强,所以学生很容易对宪法学产生乏味、枯燥的印象,甚至产生厌学心理。
二、改进宪法学教与学的措施
由于宪法学教与学存在的上述问题,导致宪法学实际的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因此,应尽快采取措施来改变这一现状。为此,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提高对宪法学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课程教学学习目标,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如前所述,由于宪法学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和大一新生在高三学习“政治常识”的内容相同,这部分内容对他们而言,缺乏新意,很难引起学生足够的兴趣和重视。针对这一现状,结合法学本科生的培养要求,一是应明确宪法学课程的学习目标。首先,宪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发展以及由宪法所规范的国家制度和原则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虽然宪法学的内容主要是反映和阐明宪法典的内容,在表面上宪法学课程大部分内容与高三的政治常识有所雷同,但是政治常识和宪法学也存在很大不同,首先两者所体现出的理论深度和系统性不同,政治常识只是对国家制度常识性的介绍,而宪法学则是对宪法典内容的系统分析和理论概括,其理论深度远高于高中阶段的政治常识。其次,两者的内容也有些许不同,宪法学中有“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宪法基本理论”等内容,而这些政治常识则没有。再次,宪法学课程的设置目的,是通过系统的专业训练,使学生掌握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运用所掌握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重在能力的培养。而政治常识则注重对国家一些基本制度的知识性掌握,重在知识的学习。[4]二是应提高学生对宪法学重要性的认识。要使学生认识到宪法学科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且使其认识到学好宪法对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和改革开放的进行所起的重要作用,从而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重任,增强其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2.加强宪法学教材管理和宪法学理论研究
(1)加强宪法学教材管理。在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宪法学教材的选用上,应杜绝盲目使用由本校任课教师自行编写的教材,尽量选取在国内影响力比较大、权威性比较高的教材,要改变教材的选用由主讲教师一个人决定的做法,整个宪政教研室应对选用的教材进行集体研究,每学期对主讲教师申报的教材进行集体讨论,根据培养目标、授课对象、专业特色等情况统筹考虑,共同选出最优教材。
转贴于
(2)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从目前的宪法理论和实践来看,造成我国宪法学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教材内容陈旧落后,抽象空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宪法学理论研究的落后是其重要原因。比如对宪法学和政治学的性质和范畴界定不清,用政治学理论来解释和分析宪法学内容,用政治眼光来看待宪法学问题,从而使整个宪法学体系政治色彩浓厚,而该课程的法学性质则明显显得不足。还比如对宪法是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的争论还没有停止,这一切都影响宪法学教材的内容,只有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才能不断促使其完善,使宪法学教材的内容更具有科学性。
3.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1)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是改进宪法学教与学的关键。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强宪法学专业人才的引进,改变过去那种宪法学教师由政治学教师兼任的状况;
其次,对现有的教师应加强培训,应定期派这些教师去一些名校的宪政专业学习,学习其先进的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促进自身的提高;
再次,应加强宪法学教师队伍的梯队建设,建立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学历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改变过去那种由一位教师从头讲到尾的现状。
(2)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展开教学。在宪法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讲授法外,还应不断研究探讨讨论式、研究式及案例等教学方法在宪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使课堂教学形式多样化,克服传统教学模式中完全由教师讲授的弊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教学手段现代化方面,可采用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可以采用大量的图片、图表,增加教学的信息量,网络教学可以实现课堂教学的延伸及师生的互动。
(3)考核方式多样化。在宪法学的考核方式上,除了采取传统的闭卷测试外,还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例如,宪法学教师每学期给学生布置2~3次小论文写作作业,鼓励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发言,“将学生的每一次论文成绩与在此之前一段时间内主动发言的次数相结合打一个相应的分数,作为一次平时考查成绩,并规定课堂发言及论文写作有自己的创见观点的给高分,以充分调动学生平时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学生课前多读书,课堂多发言,课外多写作,积极思考,勇于创新,自觉训练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5]
三、结语
目前宪法学作为中国高校法律专业普遍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和主干课程,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宪法学教学中却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有教材内容过于陈旧、教师专业素质普遍不高、考核方式单一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特别不利于学生全面掌握宪法学核心内容。因此,明确教学目的、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以及加强对教材的管理等成为提高宪法学教学效果的必要措施。
参考文献:
[1]童之伟.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J].法律科学,2007,(6):14.
[2]张献勇.宪法学教材问题探讨[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4,(1):105.
[3]赵谦.宪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之二元化思考[J].商品储运与养护,2008,(4):126.
宪法学教学论文范文第3篇
简单来说,关键词教学方法就是在课程教学过程中紧紧围绕学科中的关键词汇或术语进行讲解,从而达到突出重点、触类旁通的良好效果。事实上,每门课程的教学都是围绕着一定量的关键词而展开的。但是,由于宪法文本具有特殊性,所以在关键词的释义、挑选以及解释等方面都有着其非常鲜明的特色。
一、关键词的释义
每个学科都会有专业人士认定的关键词,它们是研究者经过长期的细致钻研而挑选、归纳、概括出来的中心词汇。笔者对宪法学课程中关键词的选择,得益于对英国文化批评家雷蒙威廉斯的观点的借鉴。雷蒙威廉斯在《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一书中,选择了在习俗制度中广为讨论的语汇进行质疑探询,他不仅考察了诸多词义的历史,同时也将自己在词源学上的兴趣与政治关怀紧密结合起来。对所选词汇的特点,雷蒙威廉斯总结道:这种词汇很明显不属于专门学科的专门词汇。虽然它与若干学科的词汇常有所重叠,但它涵盖范围普遍,包含了日常用法中激烈的、难懂的、具有说服力的词语,以及从专门的、特别的情境衍生出的极普遍语词用来描述范围较大的思想领域及经验领域。
与雷蒙威廉斯所选择关键词的特点相类似,我国宪法文本中的诸多词汇也具有如下一些特点。首先,这些词汇具有重要性。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文本中的每个字、词都具有极其丰富和重要的内涵。其次,这些词汇并不仅仅是属于宪法学这一学科,在政治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中也常常能看到它们的踪影,如民主自由革命权利,人权等词汇。再次,这些词汇存在着巨大的关联性。如果孤立地理解其中的一个词,往往会产生诠释上的困境。最后,正如雷蒙威廉斯提醒人文学者要注意词语背后的政治学和利益那样,在论述宪法的作用时,人们一般也会提到其能够以合理的机制平衡利益以寻求多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规则。因此,在宪法学课程教学中,也应当注意到宪法文本中这些词语背后所体现的权利和利益关系。
宪法文本中的关键词可以被视作为一组密切相关的词汇,这些词汇具有深厚的历史背景和丰富的价值诉求,它们共同构成了宪法的具体条款,并使其成为结构精巧的文本。这样的特征可以使人们能够将关键词与宪法中的一些专业术语和概念区分开来。简而言之,笔者对关键词的释义,所追求的目标并不是要下一个定义,以求穷尽所描述对象的特征,而是寻求解答一些问题,如何以能够在一个宪法文本中搜罗出一组关键词,每个关键词意义转变的历史背景是什么、表达了哪种思想和价值观,不同关键词之间的意义有何关联,它们之间的冲突如何得到化解,它们与现实之间产生了什么样的联系、是如何产生的,等等。
具有关键词特点的这些词汇的大量存在使人们在理解宪法文本时产生了困难。要做到对宪法条文中每个重要的和关键性的词、句进行准确的解释是非常困难的,但这不无意义。有学者指出这不但要涉及广泛的知识,还必须要有深入、细致的研究才可能。而只有这种精细到词、句的解释,才具有宪法解释学上的意义,才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用价值,也才有利于准确理解宪法。正是基于此,笔者在宪法学课程教学中尝试运用关键词教学方法,将教学重点放在这些重要且相互联系的关键词上,指导学生阅读大量背景材料并共同寻求一个最为合理的解释。
二、关键词教学方法在宪法学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基于关键词所具有的上述特点,笔者认为关键词教学方法更适宜运用于宪法序言和总纲的解释,因为这两部分的内容集中规定了宪法的思想和理念,具有高度的原则性、概括性和纲领性。但是,关键词教学方法对宪法学课程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内容的适用性较低。同时,基于本科教育对宪法学课程教学的要求,关键词教学方法运用的重心集中在现行的宪法文本上,但这并不否定这一方法在思想理念探讨中的重要作用。关键词教学方法不仅可以很好地运用于有关宪法思想史的教学,而且可以很好地运用于在宪法史上曾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宪政、民权、自由等观念的研究。
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宪法学课程的任课教师可以在讲解完宪法的一些基本理论(如宪法的概念、分类、基本原则、制定与修改、解释与适用等)之后,结合教材和宪法文本采取以下步骤实施关键词教学方法。
(一)挑选关健词
关键词教学方法运用于宪法学课程教学,对教师和学生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在起步阶段就设置难以逾越的障碍,任课教师只需要以引导学生对宪法文本中的一个词语产生好奇为出发点就可以了。张大春先生曾经把小说的本体定义为一个词在时间中的奇遇。他还认为,作为幼儿认识世界的那个最初的词,可以是主角,可以是配角。它甚至可以不是角色,它只需负责显现其身为第一块拼图碎片的位置,便足以唤起父亲膝盖上的孩子、幽暗阅黑的庭院里的孩子启动他构筑整个世界的能力。同样,宪法学课程教学也需要这种最初的好奇心,并以此作为构筑理解宪法文本的基础。因此,笔者在运用关键词教学方法进行宪法学课程教学时,并没有罗列一个固定的关键词表。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宪法文本中的词汇似乎都很关键,但更为重要的原因则在于需要尊重学生的主动性。关键词教学方法的本质不是直接告诉学生哪些是关键词和这些关键词的含义,而是要让学生通过阅读来鉴定哪些词汇是更为关键的,并深入理解这些词汇。
宪法学课程的任课教师在指导学生从宪法文本中挑选关键词时,可以与教材内容的讲解结合起来进行。例如,在宪法序言中挑选关键词的时候,可结合宪法结构宪法的原则的讲解进行。通常而言,在宪法学课程教学中,任课教师会更强调具体条款的讲解,对序言部分并不太重视。但是,笔者认为,如果能够深入讨论宪法序言中中国革命传统封建翻天覆地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文明等词汇的内涵,那么一定会有助于学生全面理解中国的立宪背景以及深刻领悟宪法的总体精神。
(二)准备相关材料
宪法学课程的任课教师在指导学生通过阅读从宪法文本中挑选关键词之后,可以将班上的学生分为若干个小组,并在课后指导每组学生针对关键词汇准备相关材料。学生围绕关键词准备的材料内容应相对比较宽泛,应该包括这一词汇在其他相关学科的用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加区别运用这一词汇的状况、政治人物或学者对这一词汇的阐释情况、这一词汇的语义演变历史,等等。
词语周游列国,历经多重翻译,导致概念在异文化间的传递、重组和再创,这里既包括外来语的采纳(通过译音、译音加表意、译意、直接借用等方法),又包括古典词的变异(词义扩大、缩小,词义转移)。正是在内外沟通、既因且革的大化流行中,汉字文化得以丰富、升华。闭因此,宪法学课程的任课教师在运用关键词教学方法时,应当注意到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大量词汇都存在着跨文化旅行的情况,而且外来语在中国的语境中会产生出特定的内容,这会给学生围绕关键词准备材料增加困难。这就要求任课教师在指导学生准备有关关键词的语义演变历史的材料时,必须注意这些关键词在语言原产地的使用情况、在中介地是如何翻译的、在接受地产生了哪些新的用法等材料的搜集。
(三)开展课堂互动讨论
占有了数量较多的有关关键词的材料之后,接下来便是进行课堂讨论了。在宪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要针对关键词及其相关材料内容组织学生开展课堂互动讨论。首先,要求每组学生推举一名同学在课堂上进行主题发言,同组的其他成员进行相应的补充;其次,要求其他组的学生针对每个同学的发言提出问题和发表不同见解。在整个课堂讨论过程中,任课教师主要起引导整个讨论顺利进行的作用。
在宪法学课程教学中,组织学生开展课堂讨论的目的并不是一定要形成一个共同的看法或者证明教材中的说法是正确的,而是要充分发挥关键词教学方法能够引起质疑探询的作用。以宪法文本总纲部分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讨论为例,学生在围绕民主集中制这一关键词准备相关材料的过程中会产生质疑探询,从而引发全体师生在课堂讨论中对为何要将民主与集中组合起来民主集中制和民主的语义有何不同民主集中制的语义擅变历史是怎样的民主集中制作为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在我国的历部宪法中是如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作为我国普遍适用于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原则,国家机构与其他领域(如工作方法)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怎样不同的体现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在宪法学课程的课堂讨论过程中,学生往往会在词语的意义上产生分歧,这是很正常的情况,任课教师要对此有正确的认识,并注重从以下2个方面对学生进行引导。首先,虽然学生对某个词语的解释会产生分歧,但这并不意味着词语的含义是可以任意赋予的。所以在课堂讨论中学生对挑选出来的关键词不能进行任意理解,要受到宪法理念、宪法文本体系和结构等的制约。其次,宪法为各种政治意见提供了一个理性沟通的平台,现在对宪法的解释很可能在另一时间会成为某一政治力量的理性依据。所以各种政治力量的宪法诉求只有通过沟通与妥协才能够促进宪法的实施。
(四)深入并修正对原文本的理解
关键词教学方法具有关联性和开放性的特征。随着宪法学课程教学的不断深入,学生常常会发现先前对宪法文本的理解有不完善甚至是错误的地方;或者发现正在讨论的关键词与以往学习的某个词汇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需要将它们放到一起进行理解。不仅如此,通过关键词的挑选及其相关材料的准备以及课堂上师生的互动讨论这样一个过程,学生还会发现以前自己认定的那些宪法文本的关键词,其重要程度并没有那么高,从而不断修正自己在宪法学课程学习过程中建立的关键词词汇表,并在不断的深入学习和探讨中对宪法文本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解释和领悟。
三、关键词教学方法运用于宪法学课程教学的意义
关键词教学方法运用于宪法学课程教学的意义在于,宪法文本没有被视作有待诵记的条文堆积,也没有被当作意识形态的载体强行灌输给学生,而是被看作是一个有待解释的开放文本,需要学生积极参与并共同寻求更为恰当的解释。这无疑有利于提高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此外,运用关键词教学方法开展宪法学课程教学还具有以下意义。
(一)突出宪法的中国性
宪法学课程教学面对的是中国的宪法文本与实践,以及其所根植的深厚的中国历史文化与传统。这要求任课教师在运用关键词教学方法开展课程教学时,应当从内部的视角来决定关键词的取舍,突出宪法的中国性,而不是对西方宪法学亦步亦趋。
(二)对宪法文本给予充分的重视
在我国,由于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对宪法案件做出判决,更不能运用宪法对普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做出是否违宪的判断,所以法学专业学生往往存在轻视宪法文本的观念。其实,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大多来自于宪法文本,解释宪法文本的概念和确定宪法规范的含义是宪法学的基本任务,也是宪法学课程教学的基本任务。离开宪法文本,宪法学便成了无源之水。不仅如此,漠视宪法文本会对国家的宪政建设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通过贬低或漠视宪法文本的宪政诉求,最终不可能建立稳定的宪政秩序宪法学课程教学采用关键词教学方法引导学生在宪法文本中挑选关键词并对其进行深刻的领悟,对促使学生给予宪法文本以充分的重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更加妥切地理解和解释宪法
采用关键词教学方法开展宪法学课程教学,有助于学生深入理解宪法文本,从而更好地解释宪法。虽然宪法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但是不能忽视法律技艺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也就是说要充分采取法律解释学的思路。法律解释学常常论及的有语义解释、逻辑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但是,对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而言,其则有更高的要求。正如马歇尔大法官所强调的那样,我们正在解释的乃是一部宪法想要历经岁月洗礼,自然而然地,它要使自己适用人类事务中多种多样的危机。而关键词教学方法在宪法学课程教学中的运用为宪法解释提供了文化和历史的视角,从而促使学生能够更加妥切地理解和解释宪法。
宪法学教学论文范文第4篇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宪政建设的深入发展,社会民众的宪法意识逐渐增强,许多广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如农民工权利的保护问题、受教育权的问题,等等,都被纳入宪法的视角进行讨论。而被称为“中国宪法诉讼第一案”的“齐玉苓案件”,更是引起了我国法学界的长期关注与讨论。“宪法的司法化”,这个被某些宪法学者质疑其学术严谨性的概念,一度成为全国媒体炒作的焦点。与此同时,宪法学界的同仁们也在积极引入案例分析、事例分析或者实例分析等教学方法,积极推进宪法的教学改革,使宪法学的教育一改往日“政治说教”的“枯燥平板”风格,吸引了广大学生的浓厚兴趣。本文拟对宪法事例的法理内涵进行初步分析,以探讨事例教学的内在原理,希望能够引起学界同仁的批评指正,促使这一新型教学方式更加规范化与科学化。
一、有关“宪法事例”及类似概念的诸种争http://议
在2006年6月,笔者有幸参加了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宪法学教学改革研讨会”,在会上聆听了韩大元教授等人对于宪法案例教学所发表的精辟见解。从与会各位宪法学同仁的观点来看,宪法教学中到底是是使用“案例”、“事例”,还是“判例”、“实例”或者“范例”,学者们之间似乎还存在着较大分歧。wWW.133229.Com在相关论述中,尤以韩大元教授与郑贤君教授的观点最富有典型性。韩大元教授认为:“宪法案例是指涉及到宪法问题并且对有关宪法问题存在分歧性认识的具体的宪法事实和宪法行为,宪法案件是涉及到宪法问题并存在分歧性认识的宪法事实和宪法行为提交宪法审判程序加以解决的具体事例。…而宪法事例是指涉及到宪法问题但是并不一定存在分歧性认识的宪法事实和宪法行为,也可根据宪法原理虚拟的一种事实状态。”而在郑贤君教授看来,在宪法学教育中,“实例’一词更能反映宪法学的教学需要和特质。‘判例’是法院做出的有关宪法案件的判决及其从中抽象出来的原则。在判例法国家和有些成文法国家,法院作出的判例起到补充成文宪法的作用,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判例。‘事例’是实践中发生的一些真实的事实,它们不是法院作出的,但其中蕴涵着宪法原理,可以在教学过程中以宪法原理为标准对这些事实进行分析、评判,并做出结论。‘范例’是教学过程中经常使用,但范例包括的范围很广,有些是真实的,有些则不是真实的,经常是为了说明一些原理而虚构出来的。‘实例’则是在对应宪法学原理的抽象性意义上而言的,用以概括宪法学教学中的有关实践内容的例子最为贴切。”她还认为,“实例”中的“实”与“名”相对应,包括判例和事例,实例教学的功能在于可以增进学生对宪法原理和宪法价值的认识能力和感受力。
笔者无意于质疑韩大元教授与郑贤君教授的相关观点。只是从本人有限的宪法教学经历而论,笔者更加倾向于使用“宪法事例”这一概念来指代这一种新型的宪法教学方式,原因在于:从法学教学方法来看,我们常说的“案例教学方法”,主要源自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是指从司法判例中寻求裁判规则与法律原理,它是英美法系大学法律教育中的主要教学方法。故而,从法学教育的实践来看,“宪法案例”与“宪法判例”两个概念并无太大的区别。至于“宪法实例”,其范围不仅包括“司法案例”即“司法实例”,而且还包括其他的宪法实例,因宪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其实施不仅有赖于司法机关的保障,而且需要其他国家机关与全体公民积极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或者权利,共同捍卫宪法的至上权威。于是,其他机关履行宪法职能的行为、公民履行宪法权利、捍卫宪法权威的行为,都得以构成宪法上的“实例”。所以,宪法实倒的范围一般较“宪法案例”更为广泛。但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不仅“是对历史各阶段的生活经验进行了批判性的总结”,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作为规范政治和社会基本形态的基本法,“对于解决未来时代政治上与社会上的难题具有开具处方的意义”。宪法学教师在讲解宪法学原理的时候,不仅需要引证已经发生的宪法实例,而且有的时候需要“寂然凝虑,思接千载,悄焉动容,视通万里”(《文心雕龙·神思第二十六》),大胆预设可能发生的宪法事例。换言之,宪法规范的功能决不仅仅在于解决已经发生的各种争议,更在于“防患于未然”,防范未来社会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于是,虚构某种宪法实施状态或者对真实发生的宪法实例进行加工改造,以适应宪法教学的需要,就成为宪法教学中的一种必要措施。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笔者以为,“宪法事例”较“宪法实例”、“宪法案例”而言更加符合改进宪法教学的需要。
二、宪法事例的范围
虽然宪法事例教学方法已经在我国宪法教育中得到了普遍的应用,但是,我国学界对于我国是否存在真正的“宪法案例”等等问题,显然还存在着很多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撇开宪法理论上的诸多争议不论,就其法理内涵而言,宪法事例不仅包括宪法案例,而且可以包括存疑案例与涉宪事例。
第一,宪法事例包括宪法案例。宪法教学中涉及到外国宪法相关原理的介绍与讲解之时,宪法案例构成最重要的宪法事例。例如,在美国宪法史上,1801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涉及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以及此种制度模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而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以及随后的1957年“小石城事件”涉及到种族歧视及宪法平等权问题,等等。这些案件都是可以直接应用于宪法教学中的重要案例。当然,外国的宪法案例散见于有关外国宪法的专著或译著之中,需要我国宪法学者长期关注与深入探讨,特别是对外国宪法学界对其本国的宪法案例有何种理论争议、持何种理论观点进行跟踪研究,方能览其全貌、得其精要。
第二,宪法事例包括存疑案例。我国是否存在真实意义上的宪法案例?我国宪法学界对此还存在不同观点。例如,郑贤君教授就认为:“特别是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里,普通法院或者宪法法院以宪法规范作为依据审理案件构成法治国家法律实践和法律生活的一部分。这一实践活动提供了大量的实践例证,它既印证着宪法学理论,也是宪法学理论发展的活头源水,还为宪法学教学提供了大量可以引用的例证。由于我国缺乏违宪审查,这方面的例子自然匮乏几近于零。”而另一位宪法学者王禹先生则认为:“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当然包括了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其审判活动以宪法为其根本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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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由此可以推断出法院应当有权援引宪法作出判决。”王禹先生还收集了三十多个在法律文书中援引了宪法的案例。其实,郑贤君教授与王禹先生的不同观点也体现了我国宪法学者在“宪法案例”概念上的重大分歧: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体制之下,人民法院是否具有违宪审查权抑或是否可能具有违宪审查权?宪法到底是纯粹的公法还是兼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我国是否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案例”?从对“齐玉苓案件”的相关观点来看,我国宪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就存在许多不同观点。笔者以为,我国宪法学界所存在的这些理论争议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之特殊国情所致。由于宪法文本对相关问题规定不明,而拥有宪法解释权与违宪审查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相关争议亦从未明确表明其认识与态度,这是理论分歧长期存在而且不能得到解决的现实原因。换言之,在有权机关作出权威解释之前,这种理论争议是无法消除的。但是,这并不妨碍宪法教师在宪法教学中援引这些案例,并根据自身的理论观点进行讲解与评述。存疑案例的大量存在,或许是我国当前宪法事例教学中的一个典型特点;
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体现并考量着我国宪法教师的理论素养与人文襟怀。
第三,宪法事例包括涉宪事例。如前文所云,宪法事例的范围虽然并不仅仅局限于宪法的司法实例或者司法判例,但是,从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关注的重点来看,宪法事例主要是与一个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紧密相关。或者说,最为典型的宪法事例,仍然是在各国违宪审查实践中所发生的重大案件。所以,在不同的违宪审查制度模式之下,其典型的宪法事例之范围也必然有所不同。例如,在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体制之下,宪法事例显然包括了有关总统选举、议员选举以及全民公决等行为之合宪性争议的事件;
而在德国的宪法法院体制模式之下,只有对有关法律之合宪性争议的事件才属于典型的宪法事例;
反之,在美国普通法院为主体的违宪审查制度模式之下,一切公权力机关涉及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案件(包括行政案件)均得属于宪法案件。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尚在形成之中,学者们对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适用宪法规范审理案件还存在着诸多争议,所以到底哪些属于典型的宪法事例尚处于存疑状态。笔者以为,宪法教学中运用宪法事例的目的在于生动、明白地阐述相关宪法原理,而不一定在于阐释或者建构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模式。故而,所有涉及宪法条款的案件,均可以成为宪法教学中的宪法事例,例如周伟教授所的“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案”、“张家祥等人诉峨眉山市峨眉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案”,等等。虽然这些案件都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但是都涉及到了有关宪法平等权问题,所以均可在宪法教学中,特别是在有关宪法平等权原理的讲解中加以应用。
三、宪法事例教学的方法与步骤
韩大元教授认为,宪法个案的具体分析步骤包括如下因素:阅读个案,把握论据,寻求条文,确定焦点,综合判断,最后是检验、发展宪法学原理。而郑贤君教授则认为,在宪法学教学过程中,应有针对性地结合相关的宪法概念和原理引用宪法实例进行讲解,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概括、提炼。这方面应分以下步骤:选择合适的实例,介绍实例事实,结合宪法概念、原理、规范对事实进行涵摄,得出结论或者发现宪法问题。这些方法无疑都是极富启发意义的。笔者认为,宪法事例教学一般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寻找宪法事例 虽然韩大元教授认为可以将宪法案例作为课程的核心,围绕案例进行讨论分析,但是从宪法教学实践的一般情形而言,宪法事例的运用主要是为了说明宪法原理或者探讨宪法制度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故而,在宪法教学中,通常是为了配合某些章节教学的需要,先去寻找与这些章节之宪法原理相对应的宪法事例。
第二,寻找宪法规范依据并进行规范分析我国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曾经介绍了所谓之“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请求权”是指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请求权基础”(anspruehsgrundlage),是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易言之,即谁得向谁,依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他认为这种方法能够“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应具备的归纳、演绎以及来回穿梭于抽象规定与具体案例问的思考能力”。其实,寻求“请求权基础”的过程,也就是一个“找法”及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它体现了法律学者尊重实在法规范的思维品格,不失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思维训练方法。遗憾的是,由于我国宪法学在学科品格上先天不足,而现行的违宪审查机制与宪法司法适用实践又面临诸多问题,我国宪法学者在分析宪法事例的时候往往是长于原理阐述,短于规范分析。更有甚者,甚至无视现行宪法条款的基本文义,恣意拔高或者贬低我国宪法相关制度的宪政价值。如此讲解,当然无法收到宪法事例教学的良好效果,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正确的宪法思维。
第三,对于宪法事例进行评价在我国的宪法诉讼机制建立健全之前,权威宪法解释的缺失必然是宪法学者在寻求宪法事例之规范依据时无法回避的困境。故而,在宪法事例分析的过程中,宪法教师还需要依据我国宪法制度中所蕴含的价值准则,甚至借助于外国宪法案例及其所蕴含的通行的宪法规则、宪法原理对宪法事例进行评价,以培养学生正确的宪法价值观念。
宪法学教学论文范文第5篇
在韩国,近代宪法思想与宪法理论是从西方移植的。随着国际法思想的传播,宪法作为一种思潮开始影响社会近代化进程。自1883年以来,在韩国的大众新闻如《汉城旬报》、《独立新闻》、《皇城新闻》等报纸上开始刊登了宣传西方立宪主义和权利思想的文章。当时,主要介绍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理论,一些知识分子们试图将朝鲜的绝对君主制改为英国式立宪君主制。1910年被沦为日本殖民地后,为了争取国权,知识分子们极力宣传国家意识与国家思想。韩国宪法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宪法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1895年建立的法官讲习所以及1905年以后的各种新式学校中开始讲授宪法学。在韩国宪法学家惠积八束的宪法学讲义为基础,并结合韩国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宪法理论的体系化。在殖民统治36年期间,宪法学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只能被动地接受为殖民统治服务的日本宪法思想。韩国宪法学的真正的创立与发展始于获得独立以后。?
在四十年代,随着国家的独立,制宪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为了顺利完成制宪任务与为制宪工作提供理论基础,在极端困难的环境下学者们开始研究宪法理论,出版了宪法学著作。如金正实的《各国宪法论》(1946年)、《世界》(1947年)、李昌殊的《宪法解说》(1948年)等。美国实行军政以后,颁布了保障平等与人权的宪法性法律,并公开发行了旨在提高宪法意识的《立治纲要》一书。1948年颁布宪法以后围绕宪法的精神与基本特征,学者们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尽管当时学者的人数有限,但有关宪法学方面的研究成果是不少的。
具有代表性的学者当推宪法学家俞镇午博士。俞镇午博士代表学界参加了48年宪法的制定过程,并提出了以英国议会制为蓝本的议院内阁制的宪法草案,为宪法基本框架的确定起了重要的作用。他撰写的《宪法解义》、《宪法基础理论》等著作对于人们了解新宪法的基本思想,普及宪法知识,提高人们的参政意识起到了启蒙作用。《宪法解义》被学术界认为是解释48年宪法精神的最有权威的著作。四十年表的论文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司法裁判所的法律审查、美国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原则、英国议会政治等涉及统治结构方面的内容。
到了五十年代,随着法律体系的建立,宪法学研究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经过一段理论的积累,宪法学家们重点讨论了48年宪法基本特点与具体实施问题。从学者们采用的研究方法看,宪法解释学、实证主义的色彩比较浓厚。这一时期出版的著作主要有:俞镇午的《的理论与实际》(1954年)、 朴一庆的《宪法》(1950年)、韩泰渊的《宪法学》(1955年)、《文鸿柱的《韩国宪法论》(1957年)、朴起实的《宪法理论》(1957年)、尹世昌的《宪法讲义》(1957年)、康文用的《宪法》(1958年)。这一时期还翻译了有关英美宪法方面的书籍。从理论研究的基本倾向看,学者们试图摆脱德国、日本宪法理论的影响,引进英美宪法的理论。从而为宪法理论的多样化与韩国化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当然,由于当时的国际国内环境,整个五十年代的宪法学研究侧重于外国宪法制度与理论的介绍,有深度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几。?
六十年代是韩国宪法学的兴盛期,随着第三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宪法学家们在比较松的政治环境中对宪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究。除韩泰渊、尹世昌、朴一庆等元老学者的著作外,新的宪法学著作有:姜炳斗的《新宪法》(1963年)、金萁范的《宪法讲义》(1963年)、金哲洙的《宪法总览》(1964年)、韩相范的《逐条韩国宪法》(1965年)等。作方比较宪法学教材,金哲洙教授还出版了《宪法秩序》、《宪法学研究》。文鸿柱教授撰写了《基本人权研究》一书,系统地介绍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有代表性的判例,从人权保障角度扩大了宪法学的研究范围。这一时期,翻译的外国宪法学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集中在政党制度、人的尊严、国家紧急权、统治权的相互关系等。这一时期许多在德国留学的宪法学家陆续回国,重点介绍了德国公法理论,使韩国宪法学理论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1969年成立了韩国宪法学会;
1970年成立了系统地研究公法理论的韩国公法学会,为宪法学的研究提供了组织保障。?
七十年代是韩国宪法学急剧变化并走各多元化的时期。1972年制定的第四共和国宪法参考了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于是学者们开始关注法国宪法的研究。当时,宪法学界分为两种流派:以韩泰渊、葛奉根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主张权力人格化理论,论证维新宪法的正当性。葛奉根教授出版了《法国第五共和国总统的紧急权论》、《统一主体国民会议论》、《维新宪法论》等著作。另一派学者重点研究了德国宪法理论,提出了基本人权的二重结构、基本人权规定的第三者效力等理论。这一时期出版的主要宪法学著作权:权宁星的《德国宪法论》、李康赫的《宪法基本原理》、金哲洙的《现代宪法论》等。学者们翻译的外国宪法学名著有:《现代宪法论》、《宪法》、《美国宪法制度》、《宪法国家与宪法》、《现代民主政治论》。为了使宪法规范贴近社会生活,部分宪法学家们开始注意宪法判例的重要性,从理论上作了一些探讨。1975年金哲洙教授出版了《判例教材宪法》一书,为宪法判例教学与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由于维新宪法的反民主性,七十年代的宪法学研究尽管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因缺乏必要的学术环境,宪法学研究整体上没有笪到发展,宪法学的科学性与学术性受到很大的限制。?
进入八十年代后,围绕修宪问题与民主化运动,宪法学界广泛地探讨了宪法理论的科学性与实践性的问题。在1980年宪法修改中,政府法制处组织了由宪法学家的宪法研讨班,起草了《宪法研究班报告书》,提出系统的修宪意见。在1987年宪法修改中,学者们提出了有关人权保障体制,国家机构、宪法裁判等方面的富有价值的意见。在八十年代的实践中,宪法理论的实践功能笪到了进一步的强化。除了一般性的宪法教科书以外,八十年代出版了一批有分量的著作,主要有:金哲洙的《比较宪法论》(1980年)、许营的《宪法理论与宪法》(上、中、下,1980年)、权宁星的《比较宪法论(1981年)、金效全的《德国宪法学说史》(1982)年、金哲洙的《违行法律审查制度》(1983年)、李相敦的《美国宪法与最高法院》(1983年)、韩相范的《基本的人权》(1985年)、郑万喜的《政党法论》(1985年)、洪真善的《宪法与政治》(1986年)、金英洙的《社会主义宪法》(1989年)等。作为宪法学研究资料集有制度研究委员会编的《世界各国宪汉典》、韩国公法学会编的《美国宪法与韩国宪法》、政经研究所编的《议院内阁制—四十年的论争》。这一时期翻译的外国宪法学名著有:金效全译的《一般国家学》、国顺玉译的《宪法学入门》、扬胜斗译的《美国法院与政治》、权宁星译的《美国型总统制》、桂喜月译的《宪法的基础理论》、 朴南规译的《宪法的基本精神》、丘柄朔译的《现代宪法裁判论》、李京周译的《现代宪法学的理论》等。?
进入九十年代后,由于成立了文民政府,宪法学研究在宽松的学术环境中得到了发展,宪法研究范围涉及到宪法学基础理论、地方自治、人权的价值认定与标准、总统制与议院内阁制的比较、宪法裁判的理论与实践、统一问题与宪法调整、宪法政策学、宪法经济学的创立等广泛的问题。这一时期研究的重点问题是统一宪法、地方自治、宪法裁判问题。发表的学术著作有:金重权的《宪法与政党》(1990年)、朴种恰的《国政监查权、调查权》(1990年)、韩彬才的《宪法裁判的权源与理论》(1990年)、韩泰渊等编的《韩国宪法史》(上、下,1991年)、韩相范的《人权一民众的自由与权利》(1991年)、丘柄朔的《议院内阁制研究》(1991年)、郑万喜的《宪法与议会政治》(1991年、韩相范的《与基本的人权》(1992年)、李石渊的《宪法诉讼的理论与实践》(1992年)、崔仁基的《地方议会论》(1992年)、金永弦的《美国司法制度论》(1992年)、南宫胜态的《法国宪法诉讼论》(1993年)、闽京国的《宪法经济论一从进化论的自由主义角度看契约论的立宪主义》(1993年)、郑顺训的《经济宪法》(1993年)、金弦的《议院内阁制的理论与实践》(1994年)、文洪洙的《世界各国的宪法裁判制度》(1993年)、郑宗薛的《宪法研究》(1994年)、韩斌才的《宪法裁判论》(1994年)、丁树淋的《选举法解说》(1994年)、杨建的《宪法研究》(1995年)、成若演的《法国宪法论》(1995年)、韩泰渊的《宪法与国民》(1995年),同时,翻译出版了约三十多部外国宪法学著作,代表性的有:闽俊基译的《一般国家学》、金效全译的《比较宪法学》与《宪法维护者论争》,边振一译的《自由、秩序及其正义—美国的原理》、梁建译的《国际人权法概论》、尹豪振译的《基本人权与裁判—美国最高法院判例》、金效全译的《宪法、国家、自由》、桂喜月译的《宪法解释》、沈在宇译的《法治国家与人的尊严》、金胜周译的《国家与宪法》等。观察九十年代宪法学研究现状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是宪法学博士论文的选题。各类大学宪法学博士的选题主要有:生存权的研究、宪法诉愿的研究、平等权基准研究、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概念的冲突与协调、财产权保障问题的研究、代议制的研究、美国宪法上总统职务交替制度的研究、法国内阁制的权力均衡制度研究、议会自律权的研究、国会议员选举制度研究、宪法裁判的本质与界限、言论自由的现代功能、宪法上文化国家的研究、美国宪法上平等保护的研究、宪法上外国人选举权的研究、德国公法上财产权保障与国家扩张理论、日本的西洋宪法思想的受容 过程研究、法律的违宪决定的效力研究、法律救济制度研究、作为基本人权的教育权研究、南北统一与财产权问题的宪法社会功能的强化。尤其是,宪法学家人数的增加与知识结构的更新,进一步推动了宪法学的发展,使宪法学成为法学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学科。??
二、宪法学的研究成果与主要流派?
经过五十年的发展,宪法学研究已积累了不少成果。在宪法学理论与思想的研究中,形成不同的学术观点与流派。?
(一)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
宪法学是由一系列知识、概念、原理组成的体系,基本范畴的确定是建立合理的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韩国学者们在宪法学研究中,非常重视基本范畴问题的研究,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学者们认为,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具有规范与现实两个方面的属性。从规范角度看,宪法学实际上是指宪法规范,从现实角度看,宪法学指宪法现象,即宪法制度、宪法意识和宪法秩序。学者们普遍公认的宪法学体系是:宪法学首先分为宪法哲学与宪法科学;
宪法哲学具体分为宪法哲学史、宪法学说史、宪法思想史、宪法存在论、宪法价值论、宪法学方法论、宪法原理论。宪法科学具体分为一般宪法学、比较宪法学、特殊宪法学、宪法史学、宪法解释学、宪法社会学、宪法政策学。不断地开拓宪法学的新的研究领域,发展分支学科是九十年代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趋势。?
在探讨宪法学体系问题时,学者们深入研究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问题。对传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批判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片面强调实证主义分析方法,习惯于从静态角度分析宪法规范的价值,缺乏动态与现实的分析方法;
二是过分发强调宪法学理论的政治性、葡萄牙人性的一面,而忽视其科学性、价值性一面。多数学者认为,宪法理论的科学性取决于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宪法学家郑宗 教授在《宪法学研究》(1994年)一书中,批判了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主张挖掘新的研究方法。他认为,宪法学是一种包括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综合科学,应从综合的角度探讨宪法学理论价值。他提出的新的研究方法具体包括:1、总体的认识态度,即从社会关系的总体联系中把握宪法的社会功能,形成宪法理论的整体的适应能力;
2、经验的、科学态度,即研究宪法问题时注意宪法现象背后的大量的客观事实,把事实与合理的主观判断结合起来,提高宪法理论的规范性;
3、实践的态度,即研究宪法问题必须关注社会现实,强调其实践性。具有实践性的宪法理论才能调整社会关系,发挥其功能。宪法裁判制度的建立为宪法理论的实践性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4、历史的态度,即宪法学理论研究必须认广泛的历史意识为基础。宪法问题是历史与时代的产物,需要历史的分析,特别是历史的经验与教训对于体制的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围绕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实证主义学派与宪法社会学学派之间的争论还在进行,从发展趋势看,宪法社会学学派的主张将得到学者们的普遍认同。?
在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中,引人注目的研究成果之一是有关宪法分类学的发展。学者们认为,随着宪法文化的多样化,宪法制度本身出现了多层性,需要从的普遍价值与文化的相对主义角度评价不同历史背景下的宪法制度。传统的宪法分类学已不符合现代各国的宪法制度。权宁星教授在《宪法学原论》(1994年)一书中独创性地提出了新的宪法分类。他认为,根据政党制度存在的性质与形式,可以人把宪法分为否认政党制度的宪法与肯定政党制度的宪法。肯定政党制度的宪法又分为许可单一政党制度的国家与保障多党体制的宪法。多党体制的宪法又分为实行完全政党体制的宪法与不完全政党体制的宪法。这一新的宪法分类方法的意义在于:政党在现代民主国家中起着重要角色;
不同的政党体制影响宪法的存在方式;
宪法的运用与规范力的提高直接受政党体制的影响。?
对宪法变迁理论价值与基本原理问题学者们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各类宪法学著作以相当大的篇幅论述宪法变迁理论。学者们认为,宪法变迁的价值在于能够为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突提供判断标准与创设新的宪法规范,尽管宪法规范形式没有变化,但其内容已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学者们根据韩国社会的实际,从理论上确定了发生宪法变迁的几种情况:1、立法机关制定了违宪的法律;
2、国家机关在没有宪法授权的情况下,反复行使同样的权限;
3、司法机关反复作出违宪的判决;
4、违反宪法的惯例与判例长期积累时,宪法变迁必须符合物的要件与心理的要件。物的要件是指在相当长的时期积累重复形成的宪法实例;
心理要件是指对已形成的宪法实例国民给予普遍的承认。学者们在论述宪法变迁问题时,对其界限给予了很大的关注,认为,宪法变迁的动机与内容要符合宪法的基本理念与历史发展规则,不笪以宪法变迁形式冲击具有正当性的宪法价值体系。?
(二)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关系的研究?
韩国学者们普遍认为,宪法理论的生命在于为有效地解决规范与现实的矛盾提供理论依
据与可行的方案。这一方面有代表性的论文有:权宁星的《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金其范的《宪法与宪法现实》、金哲洙的《宪法规范与宪法现实》、李康赫的《后进国家中宪法与政治现实》、韩相范的《宪法与政治现实—主要国家宪法史的展开》、韩泰渊的《宪法与价值—最近宪法学的倾向》等。进入九十年代后,面对日益复杂化的宪法现实,学者们重点探讨了宪法规范与现实产生冲突的原因、冲突形式、预防措施、冲突的社会危害等问题。其学术观点主要包括:1、宪法上规范与现实的冲突问题关系到宪法范力的发挥。如果两者冲突超过宪法规范所能承受的限度时便产生宪法危机,即宪法典变为“名目的宪法”;
2、从宪法介值角度看,与宪法规范的要求相违背的宪法现实是对宪法规范本身的否定,实际上造成违宪的局面;
3、在宪法体制上,规范与现实一般从相关概念转为对立概念,造成运行中的不同形式的矛盾与冲突。4、当宪法现实中出现与规范相互矛盾的情况时,这种现实是具有事实的性质呢还是具有当为的性质,在理论上需要进一步探讨。崔大权教授在《宪法学》(1993年0一书中,从宪法哲学角度研究了规范与现实发生冲突的哲学上的原因,认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是解决运行中规范与现实相互冲突的主客观原因,形成宪法价值体系。金效全教授在《五十年宪法学回顾》一文中把规范与现实的冲突规定为韩国宪法的基本特征,并从人权原则与现实的冲突、社会基本权与社会主体权益的保护、围绕权力结构而出现的政治现实与宪法规范的不协调等方面探讨了规范与现实在韩国社会中的存在形态。?
(三)基本人权理论的研究?
基本人权理论是宪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九十年代后人权理论研究有了很大的进展,学术观点出现多元化。学术界争论的观点主要有: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是一种具体而现实的个人的主观公权呢还是一种抽象的权力;
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是实定法上的权力还是自然法上的权利;
基本权是否具有国家法秩序的构成要素的性质;
基本权保障与制度保障的相互关系问题等。权宁星教授认为,韩国宪法中,如幸福追求权、私生活秘密权、良心自由、信仰自由、研究自由等。但其他的基本权具有社会权的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限制,如身体自由、职业选择自由、通信自由等。基本权既是个人的主观权利又是构成国家法律秩序的公权。基本权两重性的具体内容包括:1、基本权不是因国家不作为而产生的反射的利益,它首先表现为国民积极参与国家管理的主观权利,具有具体而现实的效力。2、基本权具有客观的秩序性。基本权同时涉及到追求共公福利的制度,需要以国家共同体为前提。基本权实际上成为国家权力正当性的基础,国家负有保障人权的义务。3、基本权的主观公权性与客观秩序性并不处于对立状态,两者相互依存与相互推动。?
在基本权分类方面,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以国家为中心把基本权分为自由权、受益权、参政权。在基本权理论研究中学者们认为,应玉民为主体确定基本的人权体系。从主体上把基本权分为人的权利与国民的权利、自然人的权利与法人的权利;
从性质上分为超国家的基本权与实定法上的权利、绝对的基本权与相对的基本权、真正的基本权与不真正的基本权;
从效力上分为具体、现实的基本权与抽象的基本权、对国家的基本权与第三者的基本权。现代韩国的基本权体系包括:基本权理念与包括的基本权、平等权、自由权的基本权、经济的基本权、政治的基本权、请求权的基本权、社会的基本权。?
在基本权领域,近年来学者们十分关注现代科学技术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问题。1989年韩国公法学会举办了 信息社会与宪法学对策 国际学术讨讼会,集中探讨了科学技术对宪法学发展所带来的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金哲洙教授在《信息社会与基本权保障一文中认为科学技术尽管对人权的发展带来积极的作用,但同带来许多负面效应,容易侵害宪法规定的基本权的价值。这一方面的学术观点包括:1、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人权价值易受侵豁,有必要防止因信息垄断而引起的侵权现象,形成公正平等的分配,保护人们在信息使用中的平等地位;
2、信息社会中最主要的人权是了解权。如果国民不能接近真实的情况,政府不向国民公开信息,那么国民的权利无法实现。为此有必要从宪法学的角度认定情报收集权、情报公开请求权。3、信息社会中个人私生活权的保护具有特殊重要的重义应从宪法角度强化私生活权的物质与法律保障。学者们提出的立法建议主要有:制定情报公开法、制定私生活秘密保障法、制定情报化社会促进法、完善行政程序法。有关科学技术与人权发展问题的代表性的论文有:丘秉朔的《人工受精与胎儿的生命权问题》、权宁西的《人工授精的宪法学探讨》,金株世的《生命权的宪法学考察》、尹茹九的《人工授精者的法律地位》等。?
(四)宪法裁判制度研究?
1988年正式成立宪法裁判所以后,学者们围绕宪法裁判制度的性质、宪法裁判与国民关系、宪法裁判所的宪法地位、宪法判决的效力、宪法诉愿功能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学者们认为,九十年代韩国宪法学的最大贡献是从宪法政策角度为宪法裁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与具体的操作规范。学者们从四个方面探讨了宪法裁判的功能:通过宪法规范的权威解释发展民主秩序,实现民主主义理念;
从宪法的触芭调整国家意志的形成;
立足于控制权力的角度保护省数人的利益;
协调不同政治势力之间的矛盾,维持和平的政治局面。对于宪法裁判所的性质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宪法裁判所具有政治机关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宪法裁判所是一种司法机关,其活动程序受司法程序的制约,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但多数学者认为,宪法裁判所具有双重性,即具有政治性与司法性。其理由在于:从本质上讲,宪法裁判所行使司法功能,按照司汉程序运行,但宪法裁判所审判的案件不同于刑事、民事案件,多数案件具有政治性,如违宪法律审判、弹劾审判、政党解散审判等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另外,宪法裁判所的构成也不同于普通司法机关。在探讨宪法裁判制度时,学者们还重点讨论了今后的改草方向问题。归纳起来看,改草的设想包括:把具体的规范控制制度改为抽象规范的控制制度;
实现规范控制的一体化;
认定违宪决定的朔及力;
应规定宪法裁判所根据其职权对法令进行违宪审判;
积极改草裁判所内部体制,完善裁判官选举方式;
应废止非常任裁判官的制度;
确认宪法裁判诉愿制度对法院裁判的适用;
完善假处分制度;
实现裁判机关的专门化等。有关宪法裁判制度的论著与论文主要有:郑宗 的《宪法裁判研究》(2995年)、宪法裁判所编的《宪法裁判资料集》(1—6)、宪法裁判所编的《宪法判例》(1—7)。论文有:桂喜悦的《宪法裁判制度的考察》、金文显的《宪法解释中宪法裁判所与法院的关系》、金哲洙的《宪法诉讼制度的问题与改草方向》、金学成的《宪法诉愿制 的研究》、李时润的《韩国宪法裁判制度与实际》、许营的《宪法诉愿制度的理论与我们制度的问题》等。?
(五)比较宪法学研究
从六十年代开始,韩国学者们系统地进行了对外国宪法的研究,形成了比较宪法学理论体系。宪法学家金哲洙教授、权宁星教授在建立比较宪法学体系的过程中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金哲洙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比较宪法学》一书奠定了韩国比较宪法学的理论基础。权宁星教授在1981年出版的《比较宪法学》一书系统地探讨了比较宪法学体系、结构、方法论、学说。韩国的比较宪法学体系分为总论与各论。总论中主要探讨比较宪法形态论、比较政府形态论、比较宪法制度论、个别国家宪法论。比较宪法学的热点问题包括:1、比较宪法学认识目的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比较宪法学的认识目的是通过比较探讨宪法发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促进宪法文化的交流,探索运用宪法的最佳途径与修宪的合理化目标;
2、比较宪法学的认识方法问题。学者们揭示的认识方法有:制度的比较研究、机能的比较方法、法社会学的比较方法、历史的比较方法。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学者们把宏观的研究方法与微观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力求从整体上把握宪法的结构与运行规律。在比较宪法学研究中,最近的一些变化是,学者们关注发展中国家宪法理论的研究,改变过去那种向西方宪法一边到的局面,主张宪法理论的多元化。公法学会多次举办国际学术讨论会,研究传统文化与的价值问题,进一步开拓了宪法学研究领域。??
三、当代韩国宪法学面临的问题与发展趋势
(一)宪法学面临的问题
宪法学是一门实践的科学,必须以社会为基础,并反映社会实践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宪法学的内容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世纪之交学者们以时代的使命感对传统宪法学进行了反思,强调宪法理论的主体性。韩国的宪法理论移植了德国、日本、法国、英国等国的宪法理论,没有对其现实适应性问题给予充分的注意,许多宪法理论没有经过文化的加工,缺乏现实基础。对宪法学面临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如下见解:1、韩国宪法学的基本问题是宪法规范的价值与宪法运行过程的冲安全检查与矛盾。宪法上规定的原则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特别是有关调整政治权力运行的规范缺乏社会有效性。如何使规范与现实保持协调是韩国宪法学今后的基本的研究课题。2、在方法论上,韩国宪法学过分强调宪法解释的功能,缺乏调整社会生活的技能。有的学者指出,在建立宪法不学体系的初期,宪法解释学方法对于宪法权威的维护与宪法知识的普及起到了作用。但宪法理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只重视规范结构本身的价值而忽视社会生活中规范的具体运用,不关注大量的现实问题的话,宪法规范就会失去生命力。3、在宪法学的科学性与政治性问题上,有时因政治实践的需要没有维护宪法尖具有的客观属性,造成政治生活的混乱局面。4、在传统文化与宪法制度的特殊性问题上,人们热衷于对外国理论的介绍与研究,对本国实践中的宪法问题则没有更深入的了解与分析。有的学者指出,五十多年的韩国宪法学发展可以说是外国宪法理论的发展,实际上还没有确立主体韩国宪法学理论体系。5、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没有得到严格的保障。由于过于频繁地修改宪法,规范本身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受到损害,社会主体对宪法的信任度普遍降低。6、宪法学理论中宣传性、介绍性以及应付各类考试的内容多,有深度的论文以及论著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