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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体制论文【五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20 12:10:05 来源:晨阳文秘网

中国的改革历经30年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也走出了一条与前苏联东欧国家完全不同的改革道路。金融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其重要地位决定了金融体制改革在整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特殊性。然而,对中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金融体制论文【五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金融体制论文【五篇】

金融体制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经济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历史必然性展望

中国的改革历经30年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也走出了一条与前苏联东欧国家完全不同的改革道路。金融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其重要地位决定了金融体制改革在整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特殊性。然而,对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必须放在实际国情和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来进行。基于此,本文在探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特殊性的基础上,对30年来的金融体制改革历程作系统回顾,并对今后的改革进行展望。

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特殊性及发展历程

金融部门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特殊地位,因而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就有着不同于其他部门的特点。我们需要认识这些特殊性来正确理解金融体制改革路径选择及其进程安排、确立金融体制改革目标体系等问题。

(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特殊性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特点决定了金融体制改革需要完成两个基本任务,即宏观层面上建立独立于财政体系的金融体系,微观层面上对金融机构进行企业化改造。然而,金融体制改革还有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除了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外,还是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机构。在经济过热时期,国家会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然而,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银行难以遏制贷款的冲动,会尽可能通过各种方式更多地放款,此时在国家政策制定的目标效用函数和企业化的金融机构目标函数不一致情况下就会出现利益冲突,这种冲突会影响到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和带来宏观经济的不稳定。其次表现在计划经济时代以财政为主导的情况下,银行的功能是核算、结算等,企业融资的需要催生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在转轨时期这恰恰与资本市场的发展联系在一起。

(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路径的选择

作为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地位的金融业,在改革进程中必须考虑具体的国情。1978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双重转轨下的渐进式改革,一是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轨,二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这两个转轨联系在一起,使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既有别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国家,也有别于周围的一些发展中国家。

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健全独立于财政的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企业化改造,实际上就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两个步骤,如果这两步并为一步走,就是激进式改革;
分成两步走,就是渐进式改革。

在激进式改革方式下,改革现有的规则是第一位的,而如果要满足改革,只能实现银行的快速私有化,建立新的产权结构,此时就没有金融体制改革战略配合的问题。另外,激进式改革方式下金融体制改革的两个基本任务被认为是快速私有化和价格自由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无需做特别安排,此时经济稳定和经济增长无需承担责任。而渐进式改革,追求的是成本最小化,在初始阶段改革的中心就是产权制度改革。

金融体制改革路径究竟是选择激进式还是渐进式,必须考虑到我们特殊的国情和经济发展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为了集中稀缺资金进行经济建设,必然把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核算结算的工具,如同企业一样成为财政的附庸。工业化的发展需要大批资金,因此对内而言,国家需要有便宜的资本来支持,从而国家控制利率,通过人为压低利率为工业化发展提供廉价资金;
对外则实行奖出限入,通过赚取外汇支持工业化发展需要的资金,对外汇进行限制,如采取汇率管制,高估本国货币等措施。这种历史条件下的主要表现是对金融体系的控制。

经济的落后性决定了中国不可能采取苏联的激进式改革。从渐进式改革来看,至少有一种搭配方式,就是首先建立独立于财政的金融体系再对金融机构进行企业化改造。这种先后顺序体现在特有的国家干预的工业化过程之中。在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家将金融视为支持其工业化目标实现的一个重要工具,这种情况下政府有控制金融的需要。当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初步建立,工业化进程得到快速发展,过去对金融体制的约束条件发生变化,金融体制改革就开始推进。所以,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也正是这样,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顺序就成为先改非主流的东西,如公司制改革等,作为融资渠道之一的资本市场就有了先发展起来的必要,等非主流领域改革完成之后金融体制才开始改革。

由此看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渐进式路径是在特殊国情下的一种必然选择。

(三)金融体制改革的战略配合与基本框架

旨在促进经济增长的渐进式改革进程中,宏观经济稳定是必须兼顾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体制改革不仅有自身的目标,而且必须从属于整体的改革战略,为宏观经济的稳定做出贡献。作为经济增长的制度保障,国有企业的改革成为政策初期的中心工作,金融体制改革必须也只能从属于这一目标。在这样一个改革战略指导下,金融体制改革的两项基本任务被相对分离出来,形成了在改革战略指导下有机配合的独特金融体制改革模式。这一独特金融体制改革模式可以这样描述:当改革的重心在工业部门微观层次时,金融体制改革则在宏观层次予以配合。当改革的重心在宏观层次时,金融体制改革则从金融机构的微观层次予以配合。这种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的配合正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两大基本任务体现。在上述两大基本任务下,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框架就由三个层面的目标体系构成:

第一,在政府层面,表现为中国人民银行目标。这个层面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充当中央银行的职能,其目标是保卫人民币的币值稳定,使用包括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等在内的货币政策工具,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第二,在监管层面,表现为金融监管机构目标。这个层面主要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行使分业监管的职能,其目标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进行功能监管,运用包括金融许可证、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其他专业监管措施等工具保证金融机构的合理合法运营。第三,在金融机构层面,表现为金融企业的目标。这个层面由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组成,其目标是成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盈利机构,使用的工具就是以风险控制为中心的商业化运营体系。前两个层面是实现金融体制改革第一个基本任务的必要措施,而第三个层面是在宏观金融体系逐渐完善情况下第二个基本任务的推进。

如果实现了这三个层次的目标,中国金融体系就真正与国际接轨,进入了国际金融体系的循环,同时进入了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轨道。

(四)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历程的回顾

从时间流程上看,在由三个层面组成的框架下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这一战略配合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到2003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是建立工业部门的现代企业制度,与之相适应,金融部门的改革旨在建立独立于财政的市场取向的金融体系,目的在于创造与企业改革相适应的外部环境。在从1978到2003年这个时间段里,以上世纪90年代为分界线,之前的金融体系中,监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系统包括国家专业银行(负责工商业融资的工商银行,负责农业融资的农业银行,负责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和负责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等)、区域性银行(如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和信用合作社(城市、农村);
非银行金融中介主要有保险公司(如人保)、信托投资(如中信、光大)、租赁公司(如东方租赁公司)以及各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可以说,90年代前我国金融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是有机构无市场,金融市场在当时不存在更没有发展起来。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第一个基本任务的完成,90年代后我国的金融体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明确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后,监管系统从原来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发展到包括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以及自律性组织(协会)的完善监管体系;
银行系统中,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成立了政策性银行,发展了股份制银行,区域性城市商业银行纷纷建立,外资银行在2001年中国入世后也加快步伐进入,还包括农村信用社、其他存款贷款类金融机构,总之,90年代后的银行系统呈现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活动主体。非银行金融中介也得到空前发展,除了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保险公司、信托投资、租赁公司等,还出现了更多的新型非银行金融中介,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汽车金融、基金管理公司、产业基金、社保基金等等。同时,随着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资金市场、外汇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期货)等市场的建立,我国金融体系改变了之前有机构无市场的窘境。

尽管金融体制改革初见成效,顺利完成了第一项基本任务,建立了独立于财政的金融体系,但作为市场微观主体的金融机构在当时仍然面临一系列问题,以银行业为例,主要表现在:(1)不良贷款过高。如2003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达20.4%,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不良贷款率为7.7%,城市商业银行为15.0%;
(2)资本金不足。如2003年底,中国工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5.52%,而中国农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估计仅为4%;
(3)经营效率低下。中国银行业的成本/收入比率远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员工和分支机构的创利能力差;
(4)风险审核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技术落后。中国风险管理监管力度及技术相对落后,制约了银行开拓高回报的业务渠道;
(5)信息科技落后。主要表现在数据处理中心互不兼容,不同银行间不能有效处理及共享信息资源。

面对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威胁,为了建立更完善的中国金融体系,建立有效的金融市场微观主体并与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宏观层次相配合,我国开始对金融机构进行企业化改造,力图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由此,金融体制改革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金融体制改革从2003年开始,进入金融结构市场化取向的企业化改造,目的在于除金融机构自身经营需要外,更要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这一阶段金融体制改革主要内容是完成上述第二项基本任务,即金融机构的企业化改造,形成金融机构商业取向的企业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机制。银行企业化改革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宏观经济稳定化。

于2004年开始的金融机构企业化改造这个总目标被分解为三个目标,首先,实现财政与银行的关系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机制(公司制)。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措施是剥离国有商业银行坏账,国家向银行注资以及建立符合商业银行经营要求的资产负债表。其次,完善银行的内在运行机制,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具体的措施是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聘任管理层。最后,强化外部监管,建立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专业监管。具体措施是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化以资产负债比为主要内容的专业监管。这三个目标的实现标志着金融机构企业化改造的成功和金融体制改革第二项基本任务的完成。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是这一任务完成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事件。

我国金融体制渐进式改革,既保证了整个经济转轨时期的经济平稳发展,也实现了自身的改革目标。在这个改革过程中没有像其他转轨国家出现大起大落的震荡,这是中国经济改革以及与之相配合的金融体制改革的成功之处。

二、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展望

面对国际金融体系的不断变化和新形势,展望未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有五个问题将成为关注的焦点。

(一)关于金融体系融资方式问题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是以直接融资为主还是间接融资为主,这是金融体系特征问题,它反映了未来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当前金融体制改革中存在市场结构问题。以资本市场发展为例,2006年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好,融资规模和增长速度也上了一个台阶,通过股票市场的融资是5600亿元,发行企业债券1015亿元,直接融资为6600亿元。而当年银行新增贷款3.6万亿元,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是18:82,也就是在企业的资金来源里,直接融资占18%,来自银行的间接融资占82%。这个比例说明中国企业的直接融资比重过低,低于发达国家70%左右的水平。即使以间接融资模式为主的德国,银行贷款也只有60%多;
英国资本市场比较发达,间接融资的比重更是不到30%。

形成目前这种以间接融资为主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人均收入低,资本短缺。同时企业借入资本经营对银行来说技术门槛较低,间接融资成本也低,风险控制简单。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是符合国情的,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的纯消费行为就会转化为消费加投资,他们需要为多余的钱寻找投资渠道,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融资的发展就有了客观的条件和必要。

现在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但未来哪种融资结构更适用,值得进一步研究,目前在这个问题上还没有完全达成共识。从实际情况看,中国的公司法更多反映的是德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有限责任体系,中国的证券法则带有更多的美国色彩。经济体制改革要建成公司制的现代企业,如果公司制是股份制的话,我们企业的结构就要发生变化,不再是有限责任,更多的是变成股份有限,那么,金融结构也要转变成和直接融资为主相对应的结构。

与这个问题相关的是,假如我们选定了融资结构,这个结构能否实现?实现的代价又是什么呢?以日本和英国为例,在1990年代初,英国为了发展伦敦的资本市场,把金融业全部开放,结果是英国传统金融机构全部走下坡路,大部分被国外金融机构收购;
日本银行业开放之后,也大量出现坏账问题。所以问题是哪个融资结构对我们更合适,怎样使现有的结构更有效和更完善。

另一方面,企业以何种方式融资,反映在金融结构上一定是有着差别的。如果以间接融资为主,在股本金的处理上主要是靠私募,收购兼并然后使其壮大,在债务融资的处理上则由银行提供债务来源。如果以直接融资为主,基本是依靠公募、上市,债务融资依靠发债。但是现在的问题是,银行是债务的主要来源,但银行只提供短期债务,不提供长期的贷款。在股本金方面,私募系统不发达,它需要公募并出现了公募市场。在这四块中间是这样一种相对的关系:发达的股市和发达的贷款,而私募和债券融资却没有出现,这就造成一个很大的错位,由于银行只提供短期贷款,一到长期就变成坏账,宏观调控中就会出现这样一个现象,企业贷款紧缩,只能紧缩短期融资,长期贷款紧缩不下来,没有一个化解的余地。在股本这一块,也是同样的情况,要么上市,因为私募在中国不是很发达,上市后对于监管的要求非常严格,于是造成我国和直接融资相匹配的债务市场发展不是很快,和间接融资相匹配的私募市场发展也不是很快,这是经济发展的一种扭曲。

(二)关于利率市场化问题

把经济体系中任何一个因素单独提出来都与利率有一定关系(凯恩斯,1936),利率历来是经济学家探索和研究的重点,又是各国政府力图控制和掌握的政策工具。间接融资还是直接融资结构的选择是金融体系建立的目标,是长期的基本的问题,而利率市场化则是短期要考虑的东西。

从凯恩斯革命开始到上世纪70年代初的30多年里,凯恩斯的政府干预政策主张对当时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70年代后,发达国家在高速发展中积累的矛盾显露出来,尤其是滞胀的出现使得自由主义学派开始崭露头角,其中有影响力的包括弗里德曼的货币主义学派、卢卡斯的理性预期学派、哈耶克的新经济自由主义和爱德华.肖的金融深化理论等。这些学派认为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优化资源配置,而利率是资本的价格,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客观上就要求利率市场化。

我国金融业正经历着利率市场化的微观消化过程,许多矛盾和扭曲在影响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质量和下一步的抉择。金融体制的既有框架容纳了现行的利率体系、利率政策和利率水平决定机制,也决定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路径以及所能达到的最终效果,而利率制度的效率则最终决定我国金融体系的效率。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利率市场化改革同样采取了与之相适应的渐进式改革,这既是国际的经验也与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的现实有关。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创造利率市场化条件的过程。

在特定的经济体制背景和金融环境中,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978~1993年是调整利率水平和结构阶段,这一阶段基本改变了负利率和零利差现象,偏低的利率水平得到纠正,利率期限档次和种类得到合理设定,银行部门的利益得到重视;
1993~1996年是利率生成机制改革阶段,这一阶段的利率改革是不断扩大利率浮动范围,放松对利率的管制,促进利率水平在调整市场行为中发挥作用,以建立一个有效宏观调控的利率管理体制。1996年至今是利率市场化快速推进阶段,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由中央银行引导市场利率的新型体制,实现利率管理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的过渡。同业拆借利率、贴现率与再贴现率、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利率、国债发行利率、3000万元以上和期限在5年以上的保险公司存款利率、外币存款利率、30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以上外币定期存款利率先后得以放开,利率衍生工具试点逐步展开,银行间市场利率基本实现市场化,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机制正在逐步增强和深化。但是这一改革进程远未结束。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实际程度仍落后于名义上的利率市场化,主要表现为操作层面上的利率市场程度落后于制度层面上的利率市场化、中央银行利率作为基准利率的调节作用和导向引力小,利率浮动定价机制执行缺乏现实基础以及利率的风险结构和水平不尽合理。

总体来说,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滞后于整体金融发展形势,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瓶颈。然而,利率市场化进程目前还面临着一个两难的选择。利率一定要市场化,但是在人民币升值情况下又变得有一定难度。中国的利率水平与美国的利率水平有一个利差,如果人民币升值不超过这个利差,国外的投机行为就会很少。目前金融监管的措施之一是为了防止热钱流入,所以要使中国的利率保持比美国低两个百分点,此时利率政策的效果很明显。现在中国外汇储备规模的不断扩大主要是贸易顺差的贡献,这个比例在2006年大概是65%,这说明国际热钱进入中国的不多。所以,目前利率是被汇率焊接在一起的,成了调整汇率的工具。在汇率不自由的情况下,利率市场化就不能单独实现。

(三)关于人民币国际化问题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十年之后反思这场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货币体系问题。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是在原有的分工格局和原有的货币体系下的一个必然发生的现象。如何在未来避免类似危机的产生,这就需要我们全新思考今天的货币体系。

在亚洲区域中,一个负责任的货币政策非常重要,也需要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来承担。这个大国在过去是日本。但是日本金融体系固有的问题使得其在支持基础研究方面落已经后于美国。当信息技术产业的基础研究不再转移给日本时,日本的产业升级开始出现问题。结果是日本的“领头雁”作用开始下滑,曾经的“雁身”和“雁尾”国家需要重新寻找“雁头”。

随着中国入世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和世界的相互依赖越来越多。经验表明,一个大国的宏观经济同时均衡是很困难的,大国的宏观经济均衡必然是在全球范围内才能实现。在这样的格局下,中国和亚洲的关系就从客观上对人民币国际化提出了需求。中国对日本以外的亚洲国家基本都是逆差,而亚洲国家对华的顺差就意味着中国需要支付,现在是美元支付,那么能不能变成人民币支付,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和支付?亚洲区域内国家目前对人民币的需求十分强烈,这使得人民币有可能变成国际化货币。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综合国力迅速壮大,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都达到了相当的规模。要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联系,客观上要求人民币走向国际。在一个国际区域内,要想实现区域的经济合作,实现投资贸易自由化,也必须要有一个统一货币体系,要有负责任的货币政策。在目前,中国有必要也有条件在亚洲区域内承担一个负责任国家的角色。

在一国两制的条件下,香港已逐渐发展成为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港币是自由兑换的货币。发挥香港的优势是支撑人民币国际化的有利条件。我们可以通过以人民币为背景的港币国际化作为尖兵,既满足人民币目前在资本项下尚不可兑换的约束条件,又能间接实现人民币国际化需要,同时支持了香港金融市场的发展。

事实上,作为国际化一个发展阶段——区域化,人民币已经开始具有成为亚洲区域内主导货币的条件。人民币作为亚洲国家的储备货币是有可能实现的,首先,人民币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成为硬通货。其次,上海合作组织以及2010年投资贸易自由化的安排,人民币将有可能成为区域性的计价、结算的手段。目前,人民币在香港可以自由支付,而周边国家居民也逐渐认可并接受人民币作为交易货币和清算货币,用来作为其国内国际贸易流通的媒介。这些现象表明,人民币已经国际化,但是目前还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国际化政策使其成为区域的主导货币。

(四)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问题

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是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相连通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研究往往又带来金融业监管问题的讨论。这时的监管能力已经不再是行政权力的问题而是专业水平的问题。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使中外金融机构竞争进一步加剧,从金融机构经营的角度看,有效参与竞争在客观上需要中国的金融机构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产品,而这必然和混业问题联系在一起。中资银行提高竞争力要分三个层次考虑,第一层次是银行的传统业务服务层次。中国银行业具有较完善的网点,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短期内无法具备,因此,中国银行业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第二层次是银行的高端客户。可以把它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传统业务,即所谓的批发业务——贷款。贷款作为中间业务常常跟其他服务业联在一起,有时候跟网点也联在一起。外资银行的进入必然会从中资银行手中夺得一些在中国的外资企业等高端客户,但中国银行同样也有自己的中国企业客户,不管怎样,在这个层次上竞争会更激烈一些。最重要也最让人关注的第三个层次,就是和混业问题关联的金融产品创新。外资银行是混业的,可能在新产品创新和开发上,特别在交叉销售上有更高的竞争能力。而中国银行业一方面经验不足,另一方面有体制的限制,反而不能为客户提供更高端的产品,所以中外资银行之间的竞争不仅仅是高端客户流失的问题,更是金融机构能不能提供更高端的产品,为一般的客户提供服务且形成很好的金融产品创新能力的问题。这对于中资银行来说是很大的挑战,因为产品的创新涉及到混业经营,而混业经营又涉及到监管问题。

混业经营是银行、证券、保险各种业务交叉经营,交叉销售,此时风险可以互相传递。如果证券公司出了问题,很可能就带动银行出问题,然后整个金融体系也出问题。20世纪30年代美国发生的大危机就是这种情况,当美国股市崩溃后,紧接着带动美国整个银行体系。

从历史上来看,混业和分业的选择就是风险能否控制的问题,如果风险不能控制而且能够传递,只能借助外部的力量。20世纪八九十年代,银行业的风险意识在加强。按照现代金融的理解,金融不再仅仅是资金的供给方,更是风险配置机构。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风险配置技术也得到了大大的改善,例如计算机技术的使用可以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使风险传递的可能性,或者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相对变得小一点,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也可以放松管制,让金融业可以交叉分享,然后提高效益。因此,混业经营问题事实上是金融机构能否控制住风险和有无防范风险能力的问题。从目前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已经开始走向规范化,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在逐渐加强,因此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趋势已经开始显现。

(五)关于农村金融问题

前四个问题属于商业金融范畴,而农村金融是后进性问题。国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表明,国有农村金融部门在执行政府政策和自身的绩效方面并不好(世界银行,2002),中国的情况也不例外。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在供给方面存在不足。首先是政策性金融服务范围狭窄,功能弱化,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仅局限在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随着粮、棉、油购销市场化进程加快,这一流通领域政策性经营空间缩小,而急需政策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得不到足够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其次,商业银行逐渐退出了农村金融市场。像中国农业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在实行企业化改造后不再愿意涉足农村金融市场,将贷款投向具有较大赢利空间的城市,设在农村的营业网点就变成了吸收农村资金的“吸储器”。再次,农村信用社存在产权不明晰、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抵抗风险能力较差等问题,随着一些地方农村信用社逐步向商业银行蜕变,出现了农村资金非农化的情况。最后是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分流更加剧了农村金融资源稀缺性情况。

另一方面,农村中的民间金融活动任何时候都没有停止过。在正式金融安排未能有效解决农村金融需求的情况下,传统的民间非正式金融有了发展空间,规模不断扩大。尽管这种金融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金融供需矛盾,但其缺陷也很明显,一是自身并非以纯粹的信用关系为基础,而是建立在血缘、亲缘、地缘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上,加大了金融风险;
二是借贷率较高加大了农民的债务负担。因此,在农村金融体制构建中,政府的适当干预成为必然,而且从各国农村金融体制发展来看,政府干预在农村金融市场构建早期的确起到了十分明显的促进作用。农村金融发展滞后,无法发挥其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而农民为国家整体的经济增长支付成本时却没有分享相应增长的福利,这种状况是不能持久的。因此,农村金融改革需要有清晰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模式,否则就无法走上一条均衡的和报酬递增的改革路径。此种情况下,政府主导下的农村金融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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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体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世界各国农村金融体制安排不尽相同,但南北国家无一例外地重视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以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以及农业保险为主要构架的农村金融体系,不仅增加了农村信贷资金的供给,而且在提高农民收入以及发展公益事业等方面均发挥了巨大作用,为各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一、美国农村金融体系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国家之一,这与其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密不可分。经过多年发展,美国形成了政府主导型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及农村商业性金融体系共同发展的局面。这些已为农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为基本原则的农村金融体系,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资金保障。

(一)美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

美国政府的农业政策性信贷机构包括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其主要目的是稳定国内商品流通领域的农产品价格,借以实现政府的农业政策目标,同时提高农民的收人,办理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农业项目的投资。比如投资于土壤改良、兴修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灾害补贴等。政策性金融所提供的贷款具有利率低,期限长的特点。他们利用政府提供的资本金、预算拨款、贷款周转资金和部分借款办理商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意提供的政策性贷款,如救济受灾农民、支持新创业的农民,支持农村社区发展的长期福利贷款以及对农产品提供价格支持的抵押贷款等,以弥补农业资金渠道的不足。

(二)美国农村合作性金融体系

美国政府的农村合作性金融体系包括联邦中间信贷银行、联邦土地银行系统以及合作银行系统。其中,联邦中间信贷银行是美国最重要的农业信用合作系统,成立于1923年,主要解决农民中短期贷款难的问题。在美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最初阶段,农业信贷资金几乎都是由私营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这样的信贷资金数量有限,而且期限非常短,不能满足农业发展需求。因此,美国开始探索构建完善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美国政府于1916年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农贷立法,由美国政府主导设立农贷专业银行及其基层机构从而组成信贷系统。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农业相关组织、农业发展项目放贷,扩大农业可用资金的来源,改善农民工作条件和福利,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发展。最初的农村金融合作组织都是由政府领导并出资支持建立起来的,随着国家资金的逐步推出,现在的农村合作金融已成为由农场主所拥有的合作金融机构。

(三)美国农村的私营金融机构

美国的私营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人寿保险公司和其他私人信贷机构。这些商业信贷方式主要有不动产贷款和生产性短期贷款。在美国,大多数商业银行都普遍办理农贷业务。主要发放中短期农贷,遵循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对农民的贷款需求,通常提供小额度,期限短的贷款;对具有充分偿还能力的,提供信用贷款。且长期贷款都要以不动产为抵押,中短期贷款一般以作物、家畜、机械和产品作抵押,有的还要由第三者在借款合同上联署作保。

(四)美国的农业保险体系

美国农业保险最初是由私营保险公司提供的,但由于农业保险的风险巨大,其经营的农作物保险均以失败而告终。为了帮助农民规避农业生产风险,1938年美国政府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积极参与农作物保险计划。经过7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农作物保险业务,包括风险管理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和管理;私营保险公司,受到政府在保费补贴、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和税赋上的支持,实际上是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经营活动,具体实施政府的农作物保险计划。其主要险种包括多种农作物保险、团体风险保险以及收入保险;农作物保险的人和查勘核损人。这些措施使保障水平和农民参与率不断提高,对于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国民福利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2004年,美国农业保险企业保费收入达到41.9亿美元,承保面积2.21亿英亩,赔偿责任金额446.2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达到24.8亿美元,占美国农业增加值的1%以上。事实上,美国农业保险体系已成为政府补贴农业的一个重要渠道。这样既规避了WTO的相关规则,又实现了对农业、农民的有效补贴,可谓一举两得。

二、法国农村金融生态系统

法国是欧盟最大的农业生产国和世界主要农副产品出口国,是世界农业大国之一。法国政府重视农业发展,采取大量补贴政策,设置了一些专门机构服务于农业发展。

(一)以合作金融为主法国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目前,法国开展农村金融业务的银行主要有4家,即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它们都是政府所有或受政府控制的,在法国银行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是典型的合作金融型制度,核心机构是农业信贷银行。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在四家农村信贷银行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全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最高管理机关,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在农村由分支机构网络吸收的存款和发行债券;还有一部分来自于政府借款以及其它方式募集的资金。

在法国的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历程中政府始终没有完全退出。

(二)法国的农业保险体系

法国是农业保险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的国家之一。1900年7月,法国政府颁布农业互助保险法,明确了农业互助保险社的法律地位、权利和风险范围。法国农业互助保险机构由三个层面构成,一是中央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制定经营方针,对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二是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主要针对对基层的农业保险社提供再保险;三是农业互助保险社。是法国农业保险最基层的经营单位,直接面向农民提供各类保险服务。

在法国,农业保险是受到立法保护的。政府为减轻农民的保费负担还向农民提供很大比例(50%-80%)的保费补贴、向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与税收优惠政策等等。此外,法国还建立了政府与社会共同联办的国家保险公司独立经营广义农业保险。到目前为止,法国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净资产已达45亿欧元,保费收入120多亿欧元。[1]法国的农业保险体系为

农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和保证。

三、日本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

日本经济虽很发达,但其国土面积较狭小,资源匮乏。日本的农业并不发达,为了保持本国农业的独立性和城乡协调发展,日本政府借助其强大的财政能力,建立了完善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日本的农村金融由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组成。为日本农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日本的农村政策性金融

政策金融主要是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它负责提供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意或不能提供的信贷,并成为日本农业金融中的“最后贷款人”。1953设立的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作为主导农村金融体系

的重要手段和政策性金融的重要体现,实行较之其他金融机构更为优惠的资金运用政策。贷款的基本特征是长期、低息。贷款平均期限为19年,最长的强化林业经济基础贷款期限达55年。公库平均贷款利率为3.89%,有60.4%的贷款平均利率为3.5%(李光等,2005)。此外,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管理高效、严格,保证了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为日本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日本的农村合作金融

日本农协是“农业协同组合”的简称,是日本许多协同组合(合作组织)中的一种。农协是农户们本着相互扶助的关系为基础,以改善农协全体成员的农业经营状况,以提高生活水平为目的,协同开展有关事业和活动而建立起来的组织,是日本合作金融的典型代表。

四、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薄弱,农村经济发展缓慢。但是各国为了适应本国农村实际而建立起来的农村金融生态体系,有很多方面也是值得探究和借鉴的。

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包括:印度储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地区农村银行、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印度的商业银行(国有以及私人)、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印度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覆盖面很广,每家分支银行机构只需为大约15000农民提供金融信贷服务,平均每8个村就建立一支正式金融机构。这样的规模与程度恐怕在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能与之相比。

(一)印度的政策性金融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投资需求激增,这样的政策安排已不能满足需求。于是,印度储备银行采取强制性政策,对商业银行实行国有化改造,要求每家私人商业银行至少要在其所设立地区的农村开设一家分支机构。1982年,为进一步解决农业资金的短缺问题,印度又设立了“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这是一家政策性银行,是印度最高一级的农业金融机构,为印度储备银行和印度政府所有,主要业务是向土地开发银行、商业银行、邦合作银行和地区农村银行拆借贷款,并由这些机构转贷给农民借款人。贷款期限多为中长期,一般只为较大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如兴修水利、推广使用农业机械、土地开发等。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的资本金由中央政府和储备银行各缴一半,还可发行由中央政府担保的债券,吸收存款、借取外资。其资金运用是提供短、中、长期中间信贷,不与农民借款人发生直接信贷关系。

(二)印度的合作性金融体系

印度合作金融体系由基层信用社、地区合作银行、邦合作银行和土地开发银行组成。其显著特点是由政府发起组建。与商业银行和区域农村银行相比,网点多、覆盖面广,在印度农村的金融分支机构是商业银行和区域农村银行的2倍,比商业银行和区域农村银行的客户之和还多。但是合作金融机构分布不均,东北部则很少。此外,印度还有很多政府支持农村金融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计划。如农村综合发展计划等。

此外,墨西哥、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也都拥有各具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政府都十分重视扩大农村信贷资金供给。在政府的保护和支持下,墨西哥、巴西等国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具有本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例如,墨西哥的农村贷款就主要是由全国农村信贷银行、农业保证与发展基金组织以及各商业银行提供。其中全国农村信贷银行是最为主要的,其主要职能是调节农村资金流向和利率的浮动范围,并且对专门的农业贷款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农贷进行协调管理。它实质上是农业部门信贷资金调配的中央银行;农牧业保证和促进基金组织则通过对公共银行和私人银行发放的农业贷款进行再贴现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在该组织的担保下,商业银行也开始愿意为农业和农场提供更多长短期贷款。

四、国外经验的启示

纵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发展的历程,虽然各国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经济发展状况和政治制度,但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还是存在着很多共同之处的。农村金融的供给与需求状况虽然也不尽相同,但是,很多经验仍是我国在发展农村金融、构建农村金融生态体系过程中值得借鉴的。尤其是在针对一些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意发放贷款给中小农户这一点上,各国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健全的政策机制和体系是基础

世界各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模式大体都由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以及商业性金融构成。各国政府普遍根据本国的农业经济和农村金融发展状况制定适合本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如美国以农民家计局为代表的政策性金融的主要职能是实现政府的农业政策目标,增加农民的收人,进行兴修水利等公益投资;合作金融主要对农业相关组织、农业发展项目放贷,扩大农业可用资金的来源,改善农民工作条件和福利,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发展;商业银行是主要发放中短期农贷;农业保险及帮助农民应付农业风险,同时又是政府提供农业补贴的一个合理的、有效的渠道。各金融机构各司其职,保证农村金融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支持。日本的政策性金融——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是主导农村金融体系重要机构,合作金融则在政策性金融不能发挥作用的地方起补充作用。印度等其他国家也建立了能够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很多国家的政策都非常细致,贷款期限和利率都有明确规定。可见,健全的政策机制和体系是保证金融生态系统良好有效运转的基础。

我国虽然也建立了包含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商业性金融在内的全方位的农村金融生态体系,但相关政策机制仍不够健全,政策体系设计也还存在很多缺陷。政策性金融由于缺乏农村经济体系内生金融制度的支持,导致资金使用效率较低、资金覆盖面狭窄;合作金融虽然覆盖面广,但受制于自身资本充足率较低等现实,难以支撑农村金融生态全局;商业性金融对农村普遍存在信贷歧视,已纷纷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唯一的农业银行虽正在回归支持“三农”的政策范围,真正发挥作用还需假以时日。其具体政策更是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和针对性。目前的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职能出现相互混淆和交叉,自身定位不明确,支农效果大打折扣。因此,设计更为完整的政策机制和体系已成为推动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此外,是否设计更完整的

农业保险体系的相关政策也应纳入到具体考虑范围之内。

(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保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需要法律的保证和规范。农村金融的运作也不例外,在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方面,各国都十分重视法律在推动和保障其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例如,美国,农村金融的运作就具备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例如《联邦农业贷款法案》、《农业信用法案》等,把农业金融的运作融合到相关法律体系中,从而使农村金融运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法国政府早在19世纪就颁布《土地银行法》,着手建立农业信贷机构,以融通农业资金支持农业的发展。1894年,法国通过法令建立了一批农业信贷互助地方银行,帮助支持农民自发成立的信用合作社开展活动。1920年,依据法令成立专门管理地方银行和地区银行的国家农业信贷管理局,1926年政府将这个行政机构改建为经济组织——国家农业信贷银行。

日本政府在1947年制定的《农业协同组合法》的基础之上成立了农协,支撑起日本农村的金融体系。印度则以立法手段提升金融机构覆盖面和信贷投放水平。为确保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印度政府在《印度储备银行法案》、《银行国有化法案》、《地区农村银行法案》、《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法案》等有关法律中,对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地区设立机构网点、农业贷款比例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如《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将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地区农村银行法案》规定地区农村银行营业机构要设立在农村信贷服务薄弱的地区。截至2006年3月末,印度最大的商业银行——印度国家银行的农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已经达到40%,有5800个分支机构,占其国内机构总数的62%。

我国在农村金融生态体系建设过程中,法律缺失是最为重要的障碍之一。虽然,国家一再强调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要回归县域,支持三农,但是没有立法的保障,就会导致一方面国家政策要求相关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另一方面则是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在“趋利”原则的驱使下,大规模从乡镇撤出的现象发生。且网点撤并、萎缩的速度十分迅速。正因为如此,我们应该借鉴上述国家的经验,加快农村金融相关法律的制定,由法律的形式强化农村金融生态体系建设。

(三)科学的管理制度是根本

管理出效益,除健全的政策机制和法律机制以外,科学管理在农村金融生态体系构建过程中也显得尤为重要。此点尤以日本为典型。例如,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总裁由农林水产大臣任命,副总裁也要经内阁批准,公库职员被界定为根据法令从事公务的职员。为了保证高效的经营运作,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只设有总店和支店两级机构,总的员工人数不超过1000人。公库财务管理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费用)专项管理。每年公库通过农林水产省向财务省上报财务预算,财务省核批后,由农林水产省对公库核定,预算包括倒挂利差补助金和费用等,利差补助金由利率水平和贷款余额决定,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节余上缴,不足则必须追加。公库内部财务管理也实行总店集中的严格预算管理:员工工资由总店直接管理、发放,按月把每个员工的工资直接打人开户行账户;各支店相对固定的水、电、租赁、杂费等费用支出,由总店按预算对各支店核定费用计划,严格按费用计划组织实施;根据费用计划的实施情况,每年第四季度适当进行调整,以保证各项费用计划的顺利实现;业务委托手续费用、电脑业务开支费等由总店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筹资利息支出、贷款利息收人等由总店统一核算、统一平衡。为保证财务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总店和支店均设有审查机构,实行严格计划、高度透明的制度管理。

公库对贷款实行严格的贷放审查和贷后管理援助。以强化农业经营基础资金为例,贷款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贷放审查。首先农户要制定改善事业的经营计划,报市、町、村长认定其核心农户的贷款资格。认定合格后,须准备详细的改进经营的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市、町、村的“特别融资制度推进会”讨论确定。该会议确认可行后,向公库支店或业务行申报贷款使用期限,并由其审查。公库最后综合上述各机构审查意见,做出贷款与否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农户。二是贷后管理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项目建设期管理,侧重于检查贷户是否正确使用资金,防止资金被挪用和实际贷款超过项目所需资金量,一般先贷承诺资金的80%。发现违规行为将立即追回贷款并取消今后在公库的贷款资格。第二阶段是项目建成运转后的管理,公库通过掌握贷户的经营状况及所需的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营支持,包括提供新的贷款和信息服务,确保贷款按期偿还。

日本对农村金融的管理十分细致,尤其是贷款后管理,更应该成为我们借鉴的宝贵经验。

(四)农业保险制度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有益补充

发展农业保险有助于稳定国家的财政支出;有助于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农民的效用水平[2];有助于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有助于农民迅速恢复再生产。还具有资金融通、储蓄等派生的功能。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事业是发展农村金融的一个不错的选择,至少是一个有力的促进因素。

农业生产由于受到自然气候的影响风险性很高。如何降低风险,提高农民收入,这不仅是农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农业的补贴方式也被要求在WTO规则下进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支农政策,被世界贸易组织界定为可在财政上进行补贴的工具。美国、加拿大和日本,农业保险是农业保护政策和农民社会福利政策的组成部分,而很多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本身就是农村金融政策体系的一部分。保罗?马易特在《农业保险论》中提到:“在保护农户经济不受自然灾害冲击的同时,利用保险的机能取信于农户,在这方面把农业保险与农业金融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尤其是制定土地抵押金融制度与负债整理法,在保险和金融的一体化中,显示出实现农户经济的稳定与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一石二鸟的农业发展战略。”[3]

总之,如果每个农户从充足的金融渠道多获得17.82元,也就是说资金的流动性增加1%的话,农户的产出将会增加201.08元或者0.04%的产出。[4]可见发展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以及农业的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从各国的情况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只要政府重视、政策得力加之完善的法律保证,农村金融就会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应寅锋,赵岩青.国外的农村金融[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

金融体制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体制改革;
资主体多元化;
利率市场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及金融体制对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并在发挥其财政供给、资金筹措功能上,对经济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发育却日显滞后,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与我国经济步入国际经济轨道的发展趋势极不相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金融市场正在形成,资本全球流动加快。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所要求的健全的金融体制,并对当前金融体制进行更深入的改革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金融体制概述

金融体制,是指一个国家通过立法确立或认可的金融形态所形成的体系或系统。它包括一国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调控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地位、职责分工、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机制。金融体制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的核心部分,对经济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不同,形成了各种类型的金融体制模式。目前,在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中,基本上都形成了在法制基础上以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为监管调控中心,以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为主题,与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并存,以货币、资本、保险等金融市场为枢纽的金融体制。而我国现在采取的是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制。

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20多年来,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要求,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金融国际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中国现有金融体制的弊端逐渐暴露,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归纳而言,国内金融体制改革进展到现在,主要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一)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问题

所有制方面的限制,导致了中国国有银行垄断的局面。由于银行业之间缺乏必要的竞争,一方面导致了国有银行改革动力的不足,效率低下;
另一方面,非国有银行发展滞后,难以满足非国有经济的融资要求。因此,首先要打破所有制方面的限制,发展新的体制。金融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发展非国有银行和非国有金融机构。因此,必须大力发展针对非国有产业融资的非国有银行、非国有金融机构,放宽市场进入和退出“壁垒”,让那些效益良好的经济实体进入金融市场交易,让那些经营亏损、资不抵债甚至是违规经营的经济实体从金融市场上有序地退出。

(二)利率市场化的问题

从中国整个价格体系来看,由于市场经济的有效导入,所有价格基本上都放开了,而惟独作为金融产品价格之源的利率没有放开,没有市场化,还是由国家指令性调整。利率制定的非市场化,不仅直接影响到基础货币的调整,使得判断宏观货币供应量的多少和货币政策效果好坏缺少了最准确的标准,还影响到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所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中国宏观经济改革都要求建立一个在市场条件下比较有效的利率调整机制。

(三)分业与混业经营的问题

我国是在1995年通过《商业银行法》后才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制度,然而,在全球金融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势必面对国外金融业强有力的挑战。同样,引起国内银行的业内竞争加剧,造成银行利润率下降、业务风险增大,迫使许多银行不得不考虑从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寻求自身的业务发展,于是各种取向混业经营的金融创新已经悄然涌现。这几年,我国银行的中间业务已经开始扩张,包括代收水电费、电话费、财务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等,混业经营成为国内金融企业的必然选择。但是在法律体系尚不十分健全、金融市场监管和内部控制能力较弱的状况下,要稳妥地做好混业经营的各项准备工作。

除此之外,还存在银行的不良资产率较高,资本充足率依然较低;
内控机制和经营业绩依然不甚理想,内部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较严重的缺陷,竞争力依然较差;
非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还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等等问题。如何能够更快更好的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已成为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三、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

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进一步规划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目的就是要建立健全我国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监管体系和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围绕这些目标,在此就对如何深化改革提出一些对策和看法。

(一)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

为了加强央行的宏观调控与监管职能,中央政府已提出两项重大举措:一是改革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人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保留或适当合并现有地、市分行,加强分行或支行的金融监管,二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切实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企业内部管理。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进一步完善央行的金融监管制度,制定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并改善管理办法,(2)健全金融监管责任制,(3)对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二)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重点应放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深化股份制改造改革。由于所有制结构单一,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还依然存在着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弊端,如产权模糊、所有者缺位、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因此,国有商业银行最终的现实选择是实行股份制,同时还要加强公司治理。第二,强化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比如国有商业银行要有法定的资本金,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健全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监事会和董事会监督下的行长负责制;
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第三,加强业务流程监管。在促进银行各项业务流程不断规范化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其的监督与管理,使各项业务依法进行。:

(三)大力发展非国有商业银行

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金融改革方针下,必须从体制外新建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注意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如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商业银行,一批外资银行获准从事人民币业务,这一切都为体制内的不足做了必要的补充。在对外开放前,必须对内开放。重点是大力发展非国有金融机构。大力发展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地方商业银行,使地方性商业银行彻底摆脱政银不分、银企不分的局面。这不仅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更将有助于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强国民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除此之外,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同时还应注意发展多种金融工具,改革和完善外汇问题等,尽快实现建立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完备科学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完备的金融机构体系等目标和任务,以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1]刘少军著:《金融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第1版.

[2]刘定华著:《金融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3]王晓芳著:《中国金融发展问题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

金融体制论文范文第4篇

世界上既没有万能的监管模式,也没有最优的监管模式。每个国家都应根据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状况和开放的程度来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在金融市场发展初期,选择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模式能相对降低监管成本,同时进行较有效的监管。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金融市场变得复杂,必须改革监管模式,形成一种既满足国内监管需求又不影响国际合作的独有监管模式。满足成本收益分析。政府监管是基于提高全体国民福利而进行的监管,所以这里所讲的不是监管机构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指相对于其他模式来说,改变制度所带来成本的降低或者利益的增加。提高金融监管能力。金融监管模式仅仅是一个架构,最终完成监管的依然是监管机构中的人员。对监管机构进行简单的拆分或者合并式的改革,监管能力却没有显著提升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有效的监管模式不仅对监管能力的要求更高,而且能对监管能力的提升起到了促进作用。模式并非越复杂越好。复杂的监管模式看似能够面面俱到,更加有效地应对不同的金融风险,但是复杂的层级关系会大大降低监管机构之间信息沟通的效率、监管人员行为和监管程序的规范化程度。尽可能降低监管模式的复杂度正是目前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之一。监管信息的沟通机制。资源的共享可以直接降低成本,避免重复研究和数据采集,也为发现监管空白、多头监管和监管重复提供可能性。良好的信息沟通也能促进监管合作,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金融市场结构失衡和监管标准不统一。以市场力量为导向建立监管体系。监管者要站在金融市场中金融创新的前沿,发现隐藏在日趋多变的金融产品和业务中的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顺应市场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对金融业发展的影响。从系统论的角度来制订。一国的监管体制改革涉及多方利益集团的碰撞、协调甚至妥协,即使每个监管机构都能运行起来,但是把它们汇总起来未必能达到预期效果。因此,这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综合各方因素平稳过渡,不可急于求成。以上原则并不能囊括金融监管体制中所有的规律和标准,在实际选择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金融监管模式与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状况的一致性,并要随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复杂程度的加深而进一步变化,灵活把握,趋利避害。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典型的分业监管,监管领域确定而单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着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维护金融稳定、执行货币政策、进行外汇管理和反洗钱活动。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形成较晚。从2003年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以来,我国制度性的缺失、改革相对滞后和经济金融体系的不断深化发展等,导致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现象严重。一方面,分业监管格局不能完全覆盖一些新型的金融机构,可能促使其将某一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低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现象。另一方面,由于不是统一监管,各个部门的协调性无法提高,在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的情况下,造成大量的重复监管。金融监管措施落后、监管知识不足、水平不高,导致效率偏低。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市场综合化水平正在迅速提升,现行的金融机构准入审批制度早已不能满足现实的监管需求。同时对应复杂多元的金融混业背景下的法律规则尚未健全,现有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也跟不上金融业的发展。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金融市场部分领域无法可依,信用制度、评估制度尚未建立,全面的、深层次的监管法律也未及时更新。另一方面,监管的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不配套,监管规定普遍缺乏科学的量化标准,实际执行中尺度不易把握,操作性不强。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我国虽已建立了系统的监管机构,制定了较健全的规定,但是缺少严格遵守规则的执行力,往往某些行政手段就可以打破金融监管,那么监管规则就形同虚设,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管职能。金融服务的国际竞争力不足。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提高,大量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监管当局管控混业经营风险的能力受到巨大挑战,既不能满足市场监管的需要,也不利于本国金融机构在全球竞争中的发展,难以与国际大银行开展竞争。针对消费者的保护规范有局限性。当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存在利益冲突时,监管者往往偏重于保护强大的金融机构方而忽视弱小的消费者,无法创造和维护金融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保险机制的缺乏使消费者在面临巨大风险时得不到基本的保护。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进建议

金融体制论文范文第5篇

1.农村金融机构与金融组织数量减少。就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水平而言,由于农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等商业银行都在进行经营战略的调整试点工作,陆续撤销的亏损网点,直接导致农村金融机构与金融组织数量大幅度减少。导致农村人们能够使用的金融服务途径突然减少,农业发展资金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农业发展规模的扩大。其次,农村金融机构与金融组织数量减少,部分地区能够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仅仅局限于农村信用社,诸多的政策、产权制度不合理等因素,使农村信用社在支农事业方面的资金投入明显减少,农村金融机构与金融组织的发展逐渐呈现退步的局面。农村金融机构与金融组织数量减少,使农村金融经济体制改革,陷入发展困境。经年累月下来,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经济的整体发展。

2.国家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弱化。在农村金融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政策性金融支农战略,一直是其改革发展的核心组成部分。国家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的弱化,使原本发展就不够健全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再次陷入发展的困境。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由于面临着许多无法解决的政策性问题,其发展水平与规模,逐渐停留在改革的初步阶段,不但无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金融经济改革体制的健全发展。近几年,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虽然其存在与发展倍受广大农民的关注,但由于其自身存在的功能缺位问题,其具有局限性的业务范围,始终无法真正的发挥政策性支持作用。此外,农业开发、农业技术创新、农业生产设备更新等的发展,都离不开政策性支持的作用。因此,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进程中,必须强化国家政策性金融支农策略的有效性。

3.民间金融组织发展水平较低。在发展农村经济的过程中,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在农村,由于民间金融组织在资金流转方面具有贷款手续简单、贷款期限相对宽松、贷款方式相对灵活等优点,广受农村人们的青睐。但是民间金融组织在运行中,由于受到合法身份、监督机构缺位等问题,始终无法有效的扩大规模,导致其业务范围具有局限性,并伴随着很大的经营风险。最终由于民间金融组织发展水平较低,其自身职能无法有效发挥,使之还是无法有效的支撑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

4.农业保险承保效果不明显。目前,在大部分农村,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水平仍相对滞后。由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规模比较小,数量相对较少。加之其发展结构失衡、大多农民由于保险意识薄弱,在农民购买力较低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此种状况的长期发展,导致大多数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的意愿不强,农业保险的相关业务,只能由政策性银行来经营。农业保险市场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农业保险承保效果不明显,难以满足国家对于新农村经济的规划发展。

5.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落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呈现出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以及高借贷组织等组成的主导模式。政府对于民间高借贷组织的发展,一直是用政策进行限制的同时,扶持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三个民间金融机构以低利率水平为广大农民服务。一方面,由于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贷款利率较低,资金使用成本相对较低,在农村资金缺乏、供不应求的地区,金融部门为了顺利履行机构职能,在政府政策控制下进行金融服务。这种服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导致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长期得不到有效发展。

二、促进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有效策略

1.进一步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在开展新农村建设下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综合新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实际状况,整合农村金融资源,使之可以进一步的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才能为发展新农村建设下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事业,奠定一定的物质基础。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需要在结合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问题,调整金融机构在部分农村地区的布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尽量改善部分经济基础较好的农村地区,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聚集,而在部分经济基础较差地区,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较少的不平衡式金融服务机构布局情况。积极的发挥政府政策职能,合理确定农村金融网点的布局安排,优化农村金融网点的布局结构。同时,要逐步深化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支持新农村经济的主导职能。在具体的执行工作之前,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的形式,透彻了解农村金融机构运行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积极反馈给当地政府部分,努力解决农村地区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切实从新农村建设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角度出发,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2.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特点,建立科学的信贷管理制度。为了更好的促进新农村建设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进程的发展,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特点,建立科学的信贷管理制度势在必行。综合近几年的社会实践工作,建立科学的信贷管理制度,需要综合考虑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以及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的阻力因素,严格控制部分落后地区金融资金的不必要流出。同时,应及时的建立相对科学的信贷人员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民间信贷工作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执行信贷人员考核办法的工作中,也应适当简化信贷审批程序、相关的手续。

3.建立健全农村经济贷款补偿机制。目前,建立健全农村经济贷款补偿机制,是促进新农村建设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关键策略之一。在鼓励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建立健全农村经济贷款补偿机制,对于贷款中由于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失,经审核确定真实情况后,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建立健全农村经济贷款补偿机制与核销农村经济风险贷款制度后,国家可以通过扩大利差收益率的办法,积极的调动金融部门从事农村经济贷款的积极性,促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

4.加大扶植和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力度。加大扶植和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也是促进新农村建设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的重要策略。新农村建设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植。国家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以及发放部分财政补贴,可以全面促进农村金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使新农村建设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可以在充足的运行资金状态下,促使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事业平稳、有序的进行下去。

5.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确保农业生产的发展。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确保农业生产的发展,作为新农村建设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事业进行的基础性措施,是实现农业保险纳入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切入点之一。政府完善农业保险体系,估计农民积极的参保,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并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需求,增加保险的险种,对于确保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具有积极的意义。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会带动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农村金融环境的改善,也会拉动更多的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进而促进新农村建设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顺利开展。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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