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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论文【五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20 14:25:04 来源:晨阳文秘网

我国现有高校公费医疗制度从1953年开始实施,根据各地形势和学校具体情况,一般由政府承担80%,其余20%由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随着大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加及重大疾病的增加,公费医疗费用已不能满足大学生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障学论文【五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社会保障学论文【五篇】

社会保障学论文范文第1篇

(一)医疗保障现状

我国现有高校公费医疗制度从1953年开始实施,根据各地形势和学校具体情况,一般由政府承担80%,其余20%由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随着大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加及重大疾病的增加,公费医疗费用已不能满足大学生需要,几个大、重病学生就可能会花光一个年级甚至整个学校学生的医疗经费,高校公费医疗费用严重不足。曾有部分高校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力自办医院,然而,庞大的开支又带来了高校的财政压力。还有部分高校将学生公费医疗指标加上学校补贴的一部分钱,作为保费,进行商业投保,学生根据学校与保险公司双方协商好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但由于免赔额的限制,平常花费几元或几十元医治小病的费用无法报销,大、重病又无力保障,从而造成了小病费用累加成较高消费额却无法报销的现象,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医疗保障。

(二)基本生活保障现状

关于大学生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理论界一直未有定论。目前有些省市,大学生毕业找不到工作,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失业救济金,但这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没有法律的规定。当前,在校大学生的生活保障,主要来源由家庭提供,同时也存在助学金、奖学金和银行的助学贷款等辅助方式,还有极少一部分受到社会上有经济实力的个人、企业单位、社会机构等的资助,但这部分力量非常的小,受到资助的大学生范围也非常狭小,部分特困生甚至要通过长期打工兼职来保证基本生活。同时,学校的助学经费有限,解决面窄,而银行助学贷款和社会助学捐款具有商业和慈善性质,存在较多的条件限制以及还款纠纷等经济利益问题,贫困大学生受惠面十分有限。

(三)就业保障现状

从1997年开始,我国实行大学生就业双向选择,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分配政策彻底废除,随之带来了大学生就业难问题,而最近几年严峻的整体就业形势,使“天之骄子”也面临着失业的困境。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从1999年6月7日开始扩大公务员招收比例,这可以说是针对大学生就业保障的一项政策,但数量毕竟是有限的。面对日益严峻的大学生就业形势,国家出台一些指导性意见,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工作,在税费等方面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给予优惠,在公务员考试制度外设立了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专项贷款,还提出了“特设岗位”这一就业政策,大学生可以通过考试争取到一些特别设置的岗位,参加就业,但这些政策都没有形成规范的法律法规,实施起来缺乏力度。

二、建立大学生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一)缓解当前我国失业压力

当前我国整体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主要原因是我国当前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存在的隐性失业问题都暴露了出来,下岗职工、新增劳动力、农民工进城等造成我国每年的劳动供求缺口达到1500万左右,失业问题非常严重,再加上大学生的扩招,每年有400多万大学生进入社会,加剧了当前的就业形势,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失业问题。构建大学生社会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我国失业的严峻形势,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的构建。

(二)减少人力资本的浪费

国家培养一个大学生,人力资本投资是非常巨大的,据有关人士统计,一个学生从小学到大学毕业,花费大约在22万左右,这部分投资不论对于国家,还是对于家庭,都是一个不小的开支,大学生失业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使人力资本投资失去应有的收益,给国家、个人和家庭带来很大的损失和不良的社会效果。如果长期下去,将降低人们对教育的良好心理预期和对教育事业的公信力,不利于国家教育事业的长效发展,不利于社会的长久稳定和各项事业的全面推进。

(三)完善大学生就业信息平台

失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只要市场经济继续发展存在,失业问题就不可避免,问题是出现了失业问题后,如何进行积极引导以降低失业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当前大学生失业,并不是意味着大学生已经供过于求,而主要原因是由于大学生就业信息平台的不完善和就业渠道的不畅造成的。构建大学生社会保障有利于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信息交流,疏通大学生就业的渠道,为大学生就业、尤其是到基层就业开辟新的信息平台,顺利实现大学生的尽快就业,为缓解大学生失业压力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关于构建大学生社会保障体系的设想

(一)关于医疗保障的构建

建立国家专项支持、商业保险和救助基金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以国家专项支持为主、商业保险为辅、救助基金为补充的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第一,高校医院应该根据学生入学体检记录测算校内大学生健康水平,从大学生社会保障资金中划分专门的医疗保障基金,并积极向社区医院、医疗门诊转变,防止学校医疗资源的闲置。第二,建议或规定每个大学生至少购买一份商业保险,如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费用主要由个人承担,防止因个别大、重病学生占用大部分学生的医疗资金。第三,要积极吸引社会力量的爱心捐助,对大、重疾病和意外伤亡等需要救助的大学生实施捐款帮助。第四,高校应根据自身条件,合理地参与银行的理财产品项目以保证医疗基金的保值增值,防止资金闲置。

(二)关于就业保障的构建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应建立就业信息交流平台和大学生资源库,实现就业信息和人才信息的共享。高校针对贫困大学生和有就业障碍的大学生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提供免费的就业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社会保障机构对毕业后三个月仍无法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发放为期五个月的失业救助金并免费提供相应服务。街道办事处或市政企业向辖区内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上门政策咨询服务,发放就业服务联系卡,建立定期联系和服务制度,积极帮助他们就业,并将家庭困难的毕业生纳入重点帮扶范围。国家还应继续支持大学生自主就业和创业,街道办事处对灵活就业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其提供档籍托管、社会保险持续等方面的服务。

(三)关于基本生活保障的构建

一是各高校应该根据学校所在城市、地区的经济水平,测算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制定相对统一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把助学贷款制度作为解决高校贫困生基本生活保障的根本途径和主要方式,政府不仅要给予政策支持,还应调动银行的积极性和发挥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二是高校要积极引进企业单位,以委托培养的方式帮助它们培养人才,而企业则为需求对象提供生活保障。三是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解决高校贫困生问题,争取社会多方热情支持,动员社会团体或个人积极捐资助学来扩充保障基金。四是争取建立一种有偿服务机制,贫困大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服务顺利完成学业,就业后再把资金返还到基金里面,保障基金的循环利用和滚动发展。

(四)关于多种筹资渠道的构建

要保证大学生社会保障体系稳健地为大学生服务,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前提。首先是国家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大学生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其次是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大学生是我国人力资源的主体,而各种企事业单位是占用大学生人力资源的主体,它们有责任为大学生社会保障工作提供一定的资助,如果仅把上市所得的5%用于社会保障,可筹集数量可观的资金。再次是从社会上筹集资金,可以通过增加发行、社会募捐等途径筹集一部分资金来用于大学生社会保障。最后是高校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从每年预算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大学生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并防止高校违规挪用国家拨付的大学生社会保障资金,等等。

参考文献:

[1]耿永志.如何应对“知识失业”的新挑战[J].经济导刊,2006(11).

[2]杨克瑞.建立大学生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研究[J].北京教育:高教版,2006(10).

[3]林翰.刍议重构高校医疗保障体系[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9):82-83.

[4]陈小玮.谁要我!——大学生就业寒流透视[J].新西部,2006,(7):62-63.

[5]缪保爱.论社会转型体制下的高校学生保障[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6,(3):88-91.

社会保障学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宋代社会保障备荒治理社会福利

社会保障这一概念起源于西方,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

宋代社会保障综合研究

2005年,郭文佳于新华出版社出版了《宋代社会保障研究》,详细而全面地论述了宋代灾害及相关救助机构,宋代的仓储保障、贫民保障、官员保障、军人保障、医疗保障,以及宋代士大夫的灾荒救助理论与实践等内容。特别是对于官员保障和军人保障的研究,较前人有所发展,更加完善了社会保障的研究体系。

张文《季节性的济贫恤穷行政:宋朝社会救济的一般特征》(《中国史研究》2002年02期)则是从宋代社会救济的季节性特征入手,将宋代社会救济与现代社会救济加以联系比对,指出宋朝政府在春夏两季的医疗救济、冬季的饥寒救济和春季的匮乏救济虽然在救济属性上已发生了较大的改变, 更加注重救济的实效性, 而非救济的象征性,但仍未脱离传统社会救济的统治者恩赐性质。王颜《论唐宋时期社会救助机制的变化及特点》主要从救助机构的制度化和救助经费来源的扩大化两个方面对唐宋时期社会救助机制的变化情况进行系统而详尽地论述,并指出这一时期社会救助对象与救助主体都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基本结构随着各种政治变革、经济变革以及思想变革的变化而变化。陈钟琪《宋朝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比较研究》指出,对于城市,宋朝有着完备的赈灾救荒体系和福利设施;
对于乡村,虽然各项机构也有设立,但是其数量和种类都远不及城市,在乡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是乡村社会的三层保障圈。张文的《论两宋社会保障体系的演变脉络》(《苏州大学学报》2015年第02期)从两宋社会保障发展演变的角度,论述了北宋的救荒制度与济贫制度以及发展至南宋时社会保障体系的新特点,认为到了南宋以后,社会力量逐渐增强,不仅救荒越来越依赖于劝分,民间参与兴办的各种社会保障设施也大为增多。张文《宋朝社会保障的成就与历史地位》(《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综合论述了宋朝社会保障事业的成就。

宋代社会福利与救济研究

两宋时期,各项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制度得到长足发展,相关领域取得了许多重要研究成果。就宋代社会福利事业的保障对象来看,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
就宋代的社会福利事业的性质来讲,目前学界主要是分为官办与民办两条路线进行研究。

1.官办慈善事业

宋徽宗时代,蔡京当政期间,社会救济制度快速发展起来,且达到北宋以来的最高峰,发展了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等福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从中央至地方,从养生至助葬的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关研究的文论有魏尧排《蔡京对宋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及不足》(《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杨小敏《盛世情结与宋徽宗时代的社会救济》(《兰州学刊》2012年02期)、黄亚明《蔡京的福利事业》(《晚报文萃》2014年)。

张新宇《漏泽园砖铭所见北宋末年的居养院和安济坊》(《考古》2004年第4期)依据考古发现的有关资料得知, 安济坊病员和居养院居养人死后, 尸体被送往漏泽园葬埋,漏泽园墓葬砖铭中提供了不少有关居养院和安济坊的很有价值的信息。甄尽忠《论宋代安济坊的设置与管理》(《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对宋代安济坊的设置、救助对象与内容、管理、作用和不足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阐述。

钱俊岭、张春生《简论宋代抚恤阵亡士卒的举措》(《保定学院学报》第5期)认为,宋代抚恤阵亡士卒的举措在制度建设方面有所突破,使其更加规范化、系统化,对古代军队抚恤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宋代的军队抚恤制度并未转化为战果,因在施行时纰漏百出,成了军官逃避问责、滋生腐败的温床。

2.民办慈善事业

两宋时期,由于政府性社会救济主要集中在城市而相对忽略乡村,民间慈善活动在两宋乡村社会中的作用更为突出。关于这方面的代表性论著主要有张文于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内容涉及宋朝民间慈善的基本形式、基本结构及其主体,总结了宋朝民间慈善的意义、特点、功能、动力,体系完备,内容翔实。张文的系列论文也论述了相关问题。

义庄是宋代以后各宗族为了保障族众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属于家族内的慈善活动,在民间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王卫平《从普遍福利到周贫济困――范氏义庄社会保障功能的演变》(《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2 期)论述了宋代范氏义庄奉行普遍福利的原则,以及随着宗族成员的大量增加,义庄收入不敷支出,于是由一般生活救助扩大到资助教育和科举的保障功能的演变。陈璐、温磊《从两宋时期族田义庄看当今社会救济》(《科教文汇》2012年第8 期)分析了两宋宗族义庄的产生背景及面临的问题及对当代社会经济的启示。刘云《论宋代地权与宗族救济――以福建路宗族义庄义田为例》(《闽南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论述了宋代宗族地权产生的背景,宋代义庄义田在民间慈善中的作用,并认为宋代福建路义庄义田的出现实际上反映了宋代地权制度的变迁,包括地权性质、地权结构、地权收益的分配以及地权管理制度。

余论

关于宋代社会保障史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视,研究成果也在迅速增多,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相对于宋史研究的其他领域来讲,研究宋代社会保障史的成果数量较少,数量上的不足导致对此问题缺环太多,不能有效反应宋代社会保障的总体情况。同时,太多的论文都只是停留在浅层的介绍或是因循之说,缺乏新意,我们需要更多高质量的成果去深层揭示宋代社会保障问题的各种内在联系。另外,研究面较为狭窄,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少数热点问题,其他领域涉及较少。应该看到,宋代社会保障史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这就需要我们注重培养问题意识,关注如何运用新思维去发现新问题,从而推动学术进步。

参考文献

[1]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

[2]郭文佳.《宋代社会保障研究》

社会保障学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教学;
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4-0269-02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是高等院校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主要研究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保管、投资运营、保值增值、监管等的运行机制、制度规范及其规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亿万民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营和保值增值是社会保障制度成败的关键。目前,高等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培养目标与社会保障相关行业的需求有较大的差距,原有的教学体系难以满足社会保障行业对该专业人才的要求。针对这种情况,《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课程教学必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应用能力和技能水平,为社会保障领域培养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的实用型人才,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求。

一、社会保障基金发展概况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工业社会,1601年英国女王颁行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一词由此产生,它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近十几年来,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已经进入了快车道阶段,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在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基金总量也随之增多。2011年9月财政部2010年度社保基金决算状况:2010年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总支出17 071亿元,比上年增长16%,完成预算的111%;
总支出13 310亿元,比上年增长21%,完成预算的98%;
收支相抵,当年结余3 761亿元,年终滚存结余21 438亿元,比上年增长21%。

随着中国社会保障的日趋发展与完善,为了培养相应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部分高校相继设立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这意味着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日趋成熟。

二、高校《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形式、方法单一。目前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课程教学中,教学形式基本局限于采用现代多媒体技术;
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
重视课堂教育,轻视社会实践教育。虽然这种依赖现代科技手段的教学形式可以让学生得到视觉上的享受,但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以及“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仍占据着主导地位,这样不利于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及创造性受到制约。使学生只了解和掌握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理论知识,却不熟知社会保障基金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筹集、投资运营管理;
创新意识差,导致用人单位抱怨,造成高校社会保障专业的毕业生中看不中用的局面。

2.教材种类匮乏。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过程中,各高等院校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也不断成熟和完善。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教材种类少,可选择性小。教材内容或过于简单,训练习题空洞,可操作性不强;
或过于冗长,理论性太强,内容陈旧。总之,缺乏适合高等院校学生使用的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际操作的教材。

3.考核制度不健全。考核是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可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教学过程中,当前高校对学生考核的内容、形式比较单一;
考核的标准也不明确。考核内容主要是基础理论知识,形式上以闭卷考试为主,轻视了实际应用和操作的环节,不利于学生技能的提高。为了确保学生实践能力达标,学校应健全、完善相关的考核制度。

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课程教学改革措施

(一)改革教学方法

在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应该是一个思想、学识、情感和感受的互动过程,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传授知识和接受教育。教学中应重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突出教学主体;
注重联系实际,突出时效性;
讲究教学艺术,加强情趣性;
关注学生心理,重视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因此,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学活动。建议主要采用启发式教学,加强课堂的案例分析、安排课堂讨论、情景模拟。

1.启发式教学。由于当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内容较单调乏味,为了加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教学过程中应贯穿启发式的教学方法,先提问后讲解,使学生带着问题听课,思考问题。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了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2.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研读、分析、判断和研究,阐明对某一问题的具体认识,从而使学生了解、掌握并应用所学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为了使学生能够熟悉的掌握具体的社会保障基金征缴、保管、投资运营等方面的内容,也为了使学生及时掌握实际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发展的特点和现状及趋向。首先,教师课内外收集了大量的实际案例,在课堂上可就相关的理论知识,选取社会上较为突出的现象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的现实问题,请学生讨论;
其次,对其讨论意见作出相关的评述与总结。这样的互动沟通不仅可以迅速活跃课堂气氛、提升学生的兴趣和注意力,而且还可以鼓励学生自主思考,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重要的是案例教学可以令学生身临其境地处理问题、提出方案,有效地训练学生灵活应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提高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情景模拟。根据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课程较强的操作性的特点,可在课堂教学中适当模拟一些情景,让学生身临其境,把抽象的知识形象化。在活动中可以让学生根据不同的情景,创造性地解决问题。首先,教师可以收集一些经典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方面的录像资料供学生观摩、研究和讨论。其次,教师可以假设某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过程,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操作。比如,可以组织一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操作流程,从政府、管理者、投资者等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角度模拟整个操作的运作过程。在模拟教学中,讲解的内容会变得很直观、具体,易于掌握和吸收。同时,也可以提高学生对现实社会保障基金的关注和敏感度,使学生注重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及培养自身的综合素质。

(二)灵活运用教材

教材是教学内容的体现,也是教学质量的关键,因此选择好教材是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基础性和关键性的工作。在已有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教材中,更多结合国外发达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经验。目前,使用较多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教材有林义编写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吕学静编著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我们选择林义编写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为指定的教材,是认为教材内容体现了科学性、实用性、前沿性和理论性的有机统一,贯穿全书的一个核心理念是:随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也逐渐凸显其重要作用。书本内容主要是结合这一主线展开,前后贯通,既易于教师把握重点和要点,又容易让学生理解并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架构。

此外,教学活动不仅要选好适合学生的教材,也应选好适当的参考书。为了弥补教材的不足,根据教学需要,选择了《社会保障学》、《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用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等,补充了教材中缺少的内容。这对提升本专业人才培养素质是一种有益的举措。

(三)优化考核方法

以“分”为本、僵化的课程考核方式往往是不科学的,其既不能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也不能反映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水平。而且,这种重知识轻能力的考核方法根本不利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因此,要把课程考核方式改革作为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的落脚点,大力进行考核方法的改革。

1.闭卷考试与课堂讨论相结合。笔者认为,要改变以单纯闭卷笔试为主的传统理论课考核方式,尽量减少机械记忆的考题,加大案例分析、材料分析和论述题的比重,考查学生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理解及综合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力。同时加大平时成绩的比例,主要通过课堂提问、小组陈述、课堂讨论和辩论等形式进行测定,比重为总成绩的10%~20%左右。这样,通过闭卷使学生掌握好基本理论,通过平时考察提高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完善其知识结构,引导学生注重基本理论的学习和应用能力的提高。

2.重视课外实践与课程论文。除了课内的考核,教师还应注重课外的考察。鉴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课程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实践性和应用性,一方面,教师可以积极联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相关部门,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学生到现场了解国家以及地方的社会保障基金相关运行制度使同学们有了更深层的感性认识。另一方面,教师可根据课堂授课情况组合同学就相关热点话题进行辩论和专题研究,甚至可要求学生在本课程结束之后就自己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兴趣问题进行研究,提交课程论文。

通过考核方式的改革和创新,多角度和全方位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考试变成刺激学生进一步学习和探究的手段。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度报告(2004/2005/2006)[EB/OL].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网.

社会保障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社会保障 课程教学 教学质量

社会保障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作为一项正式制度,建立已有一百多年的时间,社会保障发展速度很快,原因在于社会保障属于国民再分配的范畴,关系到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已经成为当代社会重要的保障机制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机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社会保障事业逐渐为国民所熟悉。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保障学》课程逐步进入大学的课堂,成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重要专业课程之一。《社会保障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比较强的课程,如何提高教学质量,改变传统以课堂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以课本为中心的模式,是当前授课教师的突出任务。

一、社会保障学在教学中存在的难点

经过二十几年发展,社会保障学教学体系逐渐成形。但是,社会保障学的学科属性比较复杂、涉及面宽广,理论框架虽已定型,但是学科体系还有待完善,在教学中产生了特殊的教学难点。

首先,社会保障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社会保障体系中,各种规章制度非常琐细,并且世界各国规定千差万别。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都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关理念和制度或多或少发生变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时间虽然比较短,但发展速度较快,不仅社会保障政策变化周期短,而且每项具体政策在不同地区的执行上存在很多差异。如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单纯依据教材,必然使课堂知识内容滞后于现实发展。鉴于此,社会保障相较于其他课程,自身特点给教学带来了许多困难。

其次,学生容易受自身阅历和课程内容影响,感到社会保障学整门课程内容都与“生老病死”有关,至少这些内容现在与自己没有关联,所以对课程内容自然提不起兴趣。

最后,学生容易对本课程不重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有的认为社会保障学不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六大模块没有体现出重要地位,导致学生对社会保障学不太重视。

二、社会保障课程教学研究目标

教学过程中主要致力于培养学生几方面能力:第一,通过构建社会保障理论整体框架体系,使学生能从整体观出发分析中国社会保障各方面问题。第二,深入社会保障各个板块,能有效分析问题,树立学生自己的问题观。第三,深入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社会保障课程教学方法研究

1.讨论教学法

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很多方面都不完善,专门依靠教师讲授远远不够,需要引导学生多读相关书籍,多关注社会保障领域相关问题,多思考社会保障制度未来应如何发展。例如:养老保险学习中,首先给出这三个问题让学生分析:(1)我国养老保险面临的最大压力是老龄化,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2)在这种压力下我国养老保险实施现状如何?能否满足社会的养老需求?(3)未来的养老保险如何才能应对老龄化?其次分别就每一个问题让学生组织分组讨论,每组派代表进行发言,其他组员可以进行补充。教师融入社会热点共同讨论,如:养老压力环节,让学生讨论会同意父母入住养老院吗?通过这些问题的辩论进一步引导学生分析未来养老院的发展趋势与要求。在这种教学思路下,学生学习一直处于问题、思考、探索、解答的积极状态。不同学生由于自身经历、学习经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会从各个维度揭示基本概念的内涵和本规律的实质,如果就这些不同观点和看法展开讨论,就会形成激烈的外部刺激,引起学员的高度兴趣和注意,以及产生自主性和协同性学习。

2.案例教学法

社会保障学课程的理论性、政策性、实践性都较强,教学中如果不结合案例,课堂教学形式就会显得死板,内容枯燥乏味。此外,单纯的课堂理论讲授无法与学生形成良好互动,而案例教学法则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案例教学中,针对案例涉及的主要问题,首先进行与案例问题相关理论的回顾或者阐释,再对与案例有关的政策规定做出正确解读。因此,该课程案例教学实施和完成的关键在于引导学生掌握对案例问题的相关理论和现实政策,提高学生自觉运用社会保障知识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例如:社会保险内容讲授中,对于社会保险的每一个险种而言,相关政策是实施依据,相关社会保险争议和问题往往是围绕政策实施形成的,借助相关案例认识分析和思考这些问题不但可以重新理解相关理论和政策,还可以激发学生自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相关问题,提高自己的专业实践能力。

3.角色扮演教学法

角色扮演法是通过运用实际案例,让学生在角色扮演过程中感受和学习课堂知识。教师依据教学内容,在活动开始之前设计角色扮演情景,进而分配角色。社会保障学课程中采用角色扮演教学法,就是应用了该方法具有的游戏性质的娱乐性特点,使学生对课程内容产生浓厚兴趣,既能让学生学习效果有所增强,又能让学生更为透彻地理解课程实质,更为熟练地掌握并且运用课程内容。该教学方法的运用提高了学生学习社会保障知识的兴趣,促进了学习过程中的良性循环。

4.实践教学法

由于教材偏重于介绍社会保障理论,学生缺乏感性认识。故设计了三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实践性环节:一是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考察和调研,带学生到北京市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服务大厅参观学习,了解该服务机构的工作性质与服务内容。二是到社会养老服务部门进行调研。三是进行暑期社会保障专业问题调研,结合教师相关研究课题进行,并要求学生提交专业的调查报告,主要培养和锻炼学生社会调查能力和论文写作能力。

四、结语

因社会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我们在课程教学中既要重视理论知识教授,又要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摸索高效、灵活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在课堂有较大收获,使学生走出校门后较快地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社会保障学论文范文第5篇

一、概述

1998年和1999年随着中国劳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目趋繁荣。由大学、学术团体、政府机构等主办的有关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学术会议较多。主要有:

1998年4月27日至29日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召开学术研讨会。对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现状、劳动法发展趋势、劳动法的地位和原则、三方机制、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劳动合同及劳动争议处理中“告状无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注:王文海:“劳动法制建设任重道远-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学术研讨会综述”,载于《中国劳动》1998年第7期。)。1998年9月20日中国劳动法学会、北京大学法律系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共同召开了一次研讨会(注:姜俊禄:“加强劳动法制与劳动法学教育座谈会纪要”,载于《劳动法学通讯》1998年第2期。)。会上集中讨论了四个问题:1.劳动法制建设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2.劳动法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3.展望21世纪知识经济的前景看我国劳动法面临的重大挑战;
4.目前我国劳动法学研究及人才培养面临的严重问题。1998年9月28日至29日,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组织了一次《职业卫生立法》研讨会。会议讨论了四个问题:1.中国职业危害的现状;
2.防治职业危害的对策;
3.职业卫生立法的指导思想;
4.职业卫生立法的具体内容。这个会议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职业卫生法》的制定。1998年10月26日至28日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法律系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香港社会保障学会、香港浸会大学社会工作系、亚洲专讯资料中心共同举办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召开(注:叶静漪、井涛:“21世纪亚太地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国际研讨会综述”,载于《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研讨会的主题是:21世纪亚太地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14个国家和地区的70多名代表参加了研讨会。尤为重要的是,1998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举办法制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为党和国家领导人讲授了《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注:《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课题组:“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4期。)。同志在这次讲课中对社会保障问题作了重要论述。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99年7月5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劳动法颁布五周年座谈会。尉健行同志发表了对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重要讲话(注:见1999年7月6日《工人日报》。)。1999年11月1日中国工运学院工运系与日本九州大学和熊本大学召开中日劳动立法比较研讨会,在京的部分劳动法专家参加了研讨会。广东省劳动学会与广东省劳动厅于1999年11月25日至26日举行了劳动监察理论研讨会,集中讨论了:1.劳动监察的地位及作用;
2.市场经济和转轨时期劳动监察的特点;
3.依法行政问题;
4.加强劳动监察力度应该注意的问题等。

在加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基地建设方面,199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贾俊玲教授开始招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方向的博士生。这是中国第一个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博士点,对深入开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研究是有力的推动。

继1996年、1997年出版关怀教授主编的新编高等院校统编教材《劳动法学》一书之后,1998年和1999年国内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者出版了一系列新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材和专著,有:华东政法大学董保华著《劳动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王昌硕主编《劳动法学》(成人高等法学系列教材);
中国人民大学程延园主编《劳动法学》(劳动经济管理专业高等教育教材);
姜义萍主编《劳动法教程》;
厦门大学蒋月著《社会保障法概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九五”规划项目);
华东政法大学方乐华编著《社会保障法论》;
谢建华、巴峰著《社会保险法学》等。其中以董保华著的《劳动法论》引人注目。该书是劳动法理论方面的新著,对劳动法产生和发展、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原则、劳动法的内容和形式、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劳动法制关系、劳动行政管理系统、劳动法律关系的社会保障、劳动法律关系的程序保护、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给予了阐述,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观点,对今后的劳动法理论研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

所编写的《外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选》成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的重要参考文献。

二、关于劳动法学的研究

1.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五年来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的评估。有学者认为,《劳动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为劳动制度的改革起了显著的作用,但也存在若干问题。如:《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现象;
在有些地方《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有困难、机构不健全、监督检察、执法不力等(注:关怀:“提高认识,加强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载于1999年7月9日《工人日报》。)。

2.关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近年来在劳动法学界有一些争论,针对原有的一些论述,有学者提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是:保障劳动权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原则(注:金英杰:“劳动法基本原则新探”,载于《政法论坛》1998年第2期。)。

3.关于劳动法制关系的客体。有学者认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指向的对象。这种对象是劳动力。明确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将对劳动法学体系的建立产生积极的影响(注:董保华:“试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载于《法商研究》1998年第5期。)。

4.关于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有学者认为,应当对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进行立法。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效力来自于法律的赋予。集体合同应当成为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依据,内部劳动规则所规定的劳动者权利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注:石美遐:“对我国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立法的几点初步建议”,载于《中国劳动》1999年第7期。)。有学者则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效力要高于集体合同和劳动纪律的效力,即集体合同和劳动纪律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应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相抵触,否则无效(注:肖龙海:“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及其立法模式探讨”,载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5.关于工会法。对工会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学者认为,工会法既不属于劳动法律部门,也不属于宪法法律部门。工会法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不远的将来,我国法律体系中必将增加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党团法。工会法理所应当的应该属于党团法律部门的范畴。”(注:汪维宏:“论工会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载于《江海学刊》1998年第5期。)

6.关于罢工权与罢工立法。有学者认为,所谓罢工,是指一个企业中一定数量的劳动者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规定罢工权,但是要有待于人们在民主意识提高和法制观念增强的前提下对罢工和罢工权有正确的认识和态度并有待法律制度的更加完善(注:史探径:“关于中国的罢工立法问题探讨”,载于《劳动争议处理》1999年第7期。)。

7.关于劳动关系协调法。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当分别建立集体合同与团体协约两种制度。建议,企业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地区设立劳动法律服务协会(该协会内设当事人可选择的民间仲裁机构),工会系统设立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将“劳动分红”确立为我国这一历史时期稳定的补充性分配制度(注:吴超民:“劳动关系协调要论”,载于《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

8.关于劳动监察问题。有学者提出,劳动监察是依法拥有监察权的机构,对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及个人经济等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情况进行的行政监察、社会监察、群众团体监督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关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创造条件”,载于《劳动监察论文集》。)。

9.关于社会法。对于当今社会在公法、私法之外是否存在社会法这个第三法域,学者认识并不一致。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否属于社会法尚有争论。有学者主张,社会法是国家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市民社会的规则是“私法”;
政治国家的规则是“公法”;
团体社会的规则是“社会法”(注:董保华、郑少华:“社会法-对第三法域的探索”,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有学者阐述了社会法的一般特征(注:方乐华编著:《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有学者认为,社会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只是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解决劳动问题、社会问题、保护公民权益为立法宗旨的一群法律的统称或类称。(注:史探径:“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10.劳权和集体劳权。有学者长期持有劳权思想,认为,所谓劳权(labourer rights),又称劳工权益或劳动者权益,指处于社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益。劳权的内容是以劳动权益为基础和中心的社会权利。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劳动者集体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集体劳动法律关系。集体劳权在劳权保障方面更有意义。要强调以劳权为基础和中心来构建劳动法律体系,尤其要加强和扩大有关集体劳权的法律规定(注:常凯:“世界经济一体化与中国的劳动立法”,载于《工会理论研究》1999年第1期。另见asian labour update hongkong,sept-dec.1998.)。

11.其他。一些学者对具体的劳动法律现象也进行了研究,如:劳动权与股东权的冲突(注:谢青:“对当前劳动权与股东权冲突的法律思考”,载于《法学》1998年第6期。);
劳动争议申诉案件(注:秦俭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民检科集体用名):“劳动争议申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于《上海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审理劳动人事案件的主要原则(注:周贤奇:“审理劳动人事案件的主要原则”,载于《法学杂志》1998年第3期。);
劳动者提前解

除劳动合同(注:冯彦君:“解释与适用”,载于《吉林大学社会大学学报(长春)》1999年第2期。)、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徐智华:“完善劳动合同立法的几个问题”,载于《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等等。

三、关于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这两年内,我国的学者对这一学科的建设发表了一些重要的论文,探讨了有关社会保障法的主要问题。

1.关于社会保障法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就是调整社会保障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注:《社会保障与法律建设》课题组:“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4期。)。有学者对社会保障法定义为“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注:史探径:“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即国家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稳步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注:方乐华《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

2.关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和地位。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主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之间的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范围,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劳动法是并列的两个部门(注:史探径:“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而是社会法的范畴(注:《社会保障与法律建设》课题组:“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4期。);
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通过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集体(用人单位、社区、服务机构等)和公民之间,在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保障关系(注:方乐华:《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第23至24页。)。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劳动法、环保法、教育法是社会法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核心法(注:方乐华:《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第163页。)。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关系主要是一种社会连带责任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同时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属性(注:蒋月:《社会保障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25页。)。

3.关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有学者提出,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四项:权利保障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和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原则(注:史探径:“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有学者提出健全社会保障法制的三个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竞争与稳定并重的原则;
国情特点与国际标准的结合原则;
国家、用人单位、个人责任分担的原则(注:贾俊玲:“社会保障和法制建设”,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有学者归纳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生存权保障原则、保障水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社会化原则、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原则、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统一性原则、自我保障和群体调剂相结合的原则(注:方乐华:《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第266至278页。)。有学者将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总结为:普遍原则、适度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注:蒋月:《社会保障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36至39页。)。

4.关于社会保障法的体系。有学者主张,社会保障法体系由社会保障管理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互助法、公积金法、社会保障监督法及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程序法组成(注:贾俊玲:“社会保障和法制建设”,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有学者主张社会保障法体系由社会保障组织法、社会保障基金法、社会保障程序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六大子系统组成(注:樊启荣、王全兴、黎栋:“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趋向与宏观构思”,载于《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

5.关于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有学者建议:应当把社会保障立法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注:《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课题组:“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4期。)。有学者认为,纵观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可以归纳出带有共同性的规律和特点,并提出,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历史债务”补偿是国家、企业、社会的责任;
法律的调整与特殊政策相结合;
对全国性的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及适当削减原有标准,均采取慎重态度,这是福利国家的教训;
应制定适应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的社会保障立法规划(注:贾俊玲:“社会保障和法制建设”,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立法应当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
由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
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
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注:樊启荣、王全兴、黎栋:“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趋向与宏观构思”,载于《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

四、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研究的展望

我国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迫切需要补充新的研究人员和深化理论研究。国内和国外的资料不完整,给进一步开展研究增加了困难。由于社会保障法在我国只是近几年才引起国家的重视,对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因此希望国家对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就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的发展看,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外部环境是建国以来最好的。我国正在进行的劳动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给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崛起准备了足够的现实空间,现实生活为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有待于进行深入的研究。

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学者应当抓住机遇,研究社会问题,多出成果。

当前,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是需要对本学科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学说作出新的科学的解释。《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第二版的内容正在编写之中。该书的出版将推动我国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发展。工会系统的研究人员正在对劳动关系和集体合同进行研究并将会有成果。随着《劳动

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职业卫生法》的制定和颁布,我国将会出现一批有关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职业卫生法方面的专门著作。一些劳动法的研究人员已着手撰写一部有关劳动监察的理论与实践的书,以便为劳动监察工作提供一本重要的业务书。此外,对劳动争议处理的研究也将会出现新的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