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缩减“数字电子技术”课程的授课学时,由64学时改为48学时。在教学内容上要紧跟科技发展,结合实际工作需求调整教学内容,保证基础知识讲透彻,减少冗余知识点,摒弃陈旧内容,增加前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数字电子技术论文【五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数字电子技术论文范文第1篇
一、教学体系改革
修改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缩减“数字电子技术”课程的授课学时,由64学时改为48学时。在教学内容上要紧跟科技发展,结合实际工作需求调整教学内容,保证基础知识讲透彻,减少冗余知识点,摒弃陈旧内容,增加前沿科技,深入浅出的引导学生学习。对本科生教学要注重基本电路原理分析,将简单器件的原理解释清楚。将该课程分解为“数字电子技术”和“数字电子技术实验”两门课,增加实验课时,增加对实验室的建设投入,开放实验室,建立大学生创新实验室,鼓励学生利用实验室自主学习。
二、教学方法改革
1.探究式教学
在理论教学中,注意引导学生主动提出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以增强其对理论知识的理解。首先由老师提出问题,启发学生采用新方法解决问题。例如,由具有逻辑相邻性的最小项相加可以合并为一项,并消去一个不同因子,启发学生是否可以利用图形的方式,使逻辑相邻的最小项在几何位置上也相邻,由此引出卡诺图化简。在CMOS门电路讲解中,可以由普通CMOS反相器输出端直接连接引起的短路问题,引出OD门来解决输出端线与的功能。
2.计算机辅助教学
多媒体辅助教学(CAI)已经成为一种广泛应用的教学方式,在教学中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将大大丰富课程的内容、增强其理解性。因此在教学改革中,对PPT进行全面改进,增加电路板、集成芯片等实物照片,对复杂的工作原理和物理现象增加动画演示。在传统PPT教学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电路仿真软件Multisim对电路工作过程进行模拟仿真。该软件提供了一个丰富强大的元件库及虚拟仪器,可对复杂的电路原理图进行仿真分析。例如,教学过程中,理论分析之后,用该软件对CMOS和TTL门电路进行仿真,通过仿真软件可以测量出门电路各部分原件的电压、电流值,与理论分析相结合,使学生更容易理解CMOS和TTL门电路的基本原理。受到实验设备、经费、课时等条件的影响,理论知识有很大一部分不能在实验课当中得到验证,因此借助Multisim软件对数字电路进行仿真,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加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三、实践教学改革
1.实验教学
实验是工科类专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亲自动手实验,可以增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适当增加实验的趣味性,更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但在实验教学中发现,很大一部分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不牢固,其实验过程只是机械的按照实验指导书中的步骤进行操作,而并不思考其原理,也不会通过理论分析来判断实验结果的正误。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了如下改进:首先要求进行实验预习,提前复习相关理论课程,并通过分析得出实验内容的理论数据。其次在实验之前对实验原理进行讲解,强调实验注意事项。最后在实验结束后进行总结,将理论分析结果与实验结果相对比并分析误差原因。
2课程设计
数字电子技术课程设计是在学生完成《数字电子技术》、《Multisim仿真分析》《DXP电路设计》等课程之后,独立完成一个电路系统的设计,例如多路抢答器、电子闹钟的设计等。以往的选题由教师决定,导致部分学生对指定选题没有兴趣,设计积极性不高。我们做了如下改进,由教师对已有固定选题进行难易评估,学生可根据自身能力选择不同难易程度的题目,对于创新性思维活跃、动手能力强的学生,可自主选择题目,由教师对其复杂程度进行控制。选题完成之后,要求学生自主查阅资料,确定设计方案,并通过Multisim对电路进行仿真,仿真实现之后,通过DXP绘制电路PCB,完成电路板的制作,最后对电路进行安装和调试,以达到设计要求。
四、考核方式改革
将课程总考核成绩分为三部分:平时成绩占30%、期中考试占10%、期末考试占60%。其中平时成绩分为到课率、作业、课堂提问、课堂笔记几部分。增加平时成绩比重,并细化平时成绩考核内容,更有利用督促学生重视日常学习。传统闭卷考试形式,学生需要识记内容较多、负担较大,很多学生通过死记硬背应付考点,而开卷考试又不适合主干课程的考试。因此我们创新式的改变传统期末考试形式,采用半开卷考试方式。提前要求学生在复习时对重点知识进行归纳,并总结在一张A4纸上,期末考试时允许且仅允许携带该一张A4纸。通过自己完整的归纳总结一遍,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所学知识,并在不知不加深了记忆。这种方式在近几次的期末考试中取得较为满意的效果,既可以检查学生掌握知识的水平,也反映出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在以后的教学中改进。
五、结束语
科技发展越来越需要具有工程技术和创新能力的人才,在课程改革中要紧跟时代的步伐,注重对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教师也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水平,才能使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在教学中逐步引入双语教学,引导学生查阅外文文献资料,与国际接轨。此外,对电子技术兴趣较为浓厚的学生,要组织他们积极参加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总之,只有不断的改进教学方法,更新教学内容,注重创新能力培养,加强实践教学,才能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出社会需要的有用人才。
作者:郑丽媛 李如 单位:河南科技学院机电学院 河南科技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任希,侯建军,李赵红,路勇,曾涛.研究性教学在“数字电子技术”课程中的探索[J].电气电子教学学报,2010.08
[2]赵航.“数字电子技术”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2.04
[3]陆冰,魏芸,闾燕,张琛.“数字电子技术”课程教学改革的实践[J].电气电子教学学报,2013.08
数字电子技术论文范文第2篇
(一)USB总线微波功率计中数字电子技术的应用
USB总线微波功率计主要包括USB通信接口、微信号接收检测电路等内容组成,该仪器充分借助数字电子技术开发相应软件系统,从而使得该虚拟仪器有效实现微波功率采集、测量和传输功能。USB总线微波功率计中探测器采集到目标微波功率信号后,该设备中微信号检测电路芯片就会对目标信号进行去噪、累加、求差值等等处理,并调整修改信号数据固定程度,最后通过USB通信接口将处理完毕信息传送到上位机,该上位机程序系统就会对该数据进行分析处理。鉴于该总线微波功率计充分应用了数字电子技术中强大信号处理传输技术,使得该功率计不仅小巧易携带,操作简单,PC机适用匹配性强,还具备高精度的测量效果,因此饱受专业人员喜爱。
(二)雷达接收机上数字电子技术的应用
雷达是军民两用的,具备高要求和高标准的高精度电子设备,而日趋成熟完善的数字电子技术也在精密的雷达生产制造过程中起到其中的作用。作为雷达,其主要就是搜寻捕捉目标信号,因此其必须具备强烈的抗干扰性,也就是说雷达信号接收设备就必须具备灵敏性强、频段高性能,而数字接收机就基于这一点顺利成功取代了现代雷达中模拟接收器的地位。雷达接受机中数字接收机高指标的数字变频滤波技术和I/Q解调技术充分使得雷达接收器的实用性和精确性得到提高,也充分展现出数字电子技术应用的优越性。有此可以看出数字电子技术突出的抗干扰、无噪声、易交换储存及处理、能够将设备集成化、微型化的特性在网络信息时代,也会在计算机信号和计算机数字联网方面得到充分应用,从促使网络通信管理实现智能化和自动化,这都需要数字电子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的综合支持和发展。
二、数字电子技术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
当前网络信息技术加快了全球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社会市场发展需求直接推动了电子技术行业的发展进程,而其中数字电子技术更是成为信息时代技术行业市场的生力军,不断促使经济行业产业的更新升级,还使得数字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向着更高层次平台前进,可以说数字电子技术是随着市场需求而不断发展进步的,电子技术数字化和信息化已经成为电子技术领域发展主流,也是当前相关行业的普遍共识。现在我国电子技术行业研究专家还在不断努力研究开发,进行多角度、多层面的项目实验和探索,使得我国电子技术数字化发展事业因为持续技术变革和电子产品的大步伐迈进,其发展速度之快更是空前,现在数字电子技术主要研究大规模可编程逻辑器件的应用实践,尤其是模板半导体工艺已经达到了深亚微米阶段,而集成芯片也实现了千兆位。除此之外,数字电子技术其他内容器件和系统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进步,如其系统数据传输可以达到每秒几十亿次,其时钟频率也向着千兆赫兹以上进步,这都使得未来集成电路技术SystemOhaCh5p片上系统化发展成为必然。在电子设计方面也面临着基于电子设计自动化基础上的5PGA技术的应用和实践,这些技术的进步和突破必将为信息时代创造更多的奇迹。此外,电子技术领域数字电子技术也会逐步将模拟电子技术特点优势加以引进融合,并开发研究新型的、性能更好的电子器件,从而提高数字电子技术机械零器件的使用效能和寿命,也会间接扩大提高其数字电子技术应用范围和效能。例如传统电位器不仅寿命短,其可靠性和噪声污染也不尽人意,而数字电位器集成了电子开关、线性电阻技术以及EEROM强烈改善了传统电位器机械结构,克服了其不利缺陷,有效提高了其性能需求。当前各类已经得到广泛使用的融合数字、模拟电子技术的新型电子器件有D类音频功率放大器、开关电压调节器等等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实用效果,而且当前网络信息系统也会新型电子器件的研究开发提供了一定的助力,相信科学在发展,人类不断在进步,数字电子技术领域也同样如此,不论是其机械器件还是其系统技术都在大幅度前进突破从而更好的为社会经济市场服务。
三、结束语
数字电子技术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旅游联盟;
匹配性;
博弈论;
战略资源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及竞争的日益加剧,国际旅游企业开始了广泛的战略联盟,如日本最大旅行社集团JTB与美国通运公司组建战略联盟,共同开发LOOK品牌。此浪潮也波及到中国,中国旅游企业纷纷组成饭店联合体、旅行社联合体、委托管理、旅游网站联盟等联盟形式,但其成效多有不同。
中国名酒店组织是由我国主要城市的著名高星级酒店及著名相关旅游企业组成的战略联盟,于1991年成立,是我国酒店业最早的联合体,发展至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2003年,浙江27家旅行社成立了“大拇指”、“走遍之旅”两大联合体,到如今成效甚微。究其原因,联盟成员的匹配性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联盟成员的选择是建立旅游联盟的基础和关键环节,许多具体的失败都能通过恰当的成员选择过程而避免。
本文试以博弈论与战略资源的视角对旅游联盟成员匹配性进行深入的探讨。
二、博弈论视角的旅游联盟成员匹配性
以下是笔者建立旅游联盟的博弈模型,用以研究企业对共同资源的单方面掠夺行为。
假定:(1)市场上有两家企业1、2,企业1与企业2建立战略联盟,期限为T;
(2)企业行为理性;
(3)信息是完全的;
(4)期限划分为n个阶段T1、T2、T3…Ti…Tn,若博弈进行到下一阶段,收益以因子r(r>1)向上调整;
(5)每一阶段,双方可能轮流掠夺共同资源,但企业实施冷酷战略,即一方违约,联盟终结;
(6)双方约定收益分成比例为p。
这是一个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见图a和图b)。企业1和企业2都有两个行动选择,一是对联盟形成的共同收益不进行掠夺(不掠夺),即信守契约,博弈进行到最终阶段Tn时,双方按事前确定的比例p分配收益,企业1得prn,企业2得(1-p)rn。二是破坏契约,对共同收益进行掠夺(掠夺),假定在Ti阶段掠夺者获得共同收益的(i-1)/i,另一方获得1/i。图a和图b的支付函数中前面的符号代表企业1所得份额,后者代表企业2所得份额。假定在T1、T3、T5……阶段由企业1行动,在(掠夺,不掠夺)中进行选择。在T2、T4、T6……阶段由企业2行动。在T1企业1可以选择掠夺,结束博弈。这种情况下,全部收益由企业1独享,而企业2的收益为0。企业1也可以选择遵守契约,则博弈进入T2阶段同时收益以r(r>1)因子向上调整,即此时联盟获得了更多的收益。接下来由企业2行动,选择掠夺则获得共同收益的1/2。若企业2选择遵守契约,即不掠夺,博弈继续,从而进入T3阶段由企业1选择。如此,随着博弈的进行,联盟的共同收益越来越多。因为我们(5)的假定,双方实施冷酷战略,对于不合作的一方进行惩罚,所以在Tn阶段之前,任何一方在Ti选择掠夺,博弈就在Ti阶段结束。如果双方在Tn之前都不掠夺,则最终按约定比例p分享收益。
现在我们以逆向归纳法来研究一下这个模型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情况。首先我们假定在Tn阶段由企业2行动,由于前面(2)的假定企业行为理性,若要保证联盟的收益不被掠夺,那么企业2按最终约定所得的收益应该不小于进行掠夺所获得的收益。即需要满足(1-p)rn≥(n-1)rn-1/n,即p≤1-(n-1)/nr。
考虑到最后做出选择的不一定是企业2,现在我们分析假定由企业1在Tn阶段行动的情况。同样的道理,双方的契约要得到遵守,对于企业1来说在Tn需要满足prn≥(n-1)rn-1/n,即p≥(n-1)/nr.企业1与企业2所需要满足的条件进行联立,得(n-1)/nr≤P≤1-(n-1)/nr。
当n∞时(即企业1与企业2在T期内有无数次行动的机会),1/r≤P≤1-1/r。当r≥2时,p有解,且p取上述不等式的中间值(1/r+1-1/r)/2=1/2时最优。以企业最大化期望效用推导出来的在阶段Tn应满足的条件,其实可以推广到Ti任何阶段。所以,当p1/2时,该模型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为(不掠夺,不掠夺),均衡结果为“企业1、企业2始终不掠夺,一直到最后按比例p分成”。
它说明建立战略联盟的企业,均享未来共同收益的程度越大,成员企业遵守契约使联盟成功的可能性越大。均享收益,要求建立战略联盟的企业实力相当,至少在联盟内部地位应该平等。虽然大企业与小企业的战略联盟在市场上也十分常见,但他们之间由于不完全契约造成对共同收益潜在的掠夺倾向,加剧了联盟本身的离心力,是不稳定的,这样的联盟很难长期维持下去。
三、战略资源视角的旅游联盟成员匹配性
旅游联盟的类型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依战略资源的不同可以把旅游联盟划分为显性资源联盟(预订、销售、价格联盟)、混合型资源联盟(产品开发、市场开发联盟)和隐性资源联盟(管理联盟)。
1.显性资源联盟的成员匹配性
以显性资源为基础的预订、销售联盟的匹配性体现在:地理位置互补,服务类型、星级(档次)相似,则结成的战略联盟比较稳定,而且容易获得联盟效应。因为,服务类型相似使不同的联盟成员拥有共同需求的客源群体,星级(档次)相近又使这些客源群体的层次居于同一水平,地理位置不同则使各成员不至于为同一批客源争抢撕杀、恶性竞价,这样,联盟成员才能较为坦诚地互通市场信息、交换客户资料,联手为共同的客户提供价值一致的服务。中国信苑饭店网就是这样一个战略联盟体。它的成员酒店全部是通过国家旅游局颁发的三星级以上的涉外宾馆、酒店,主要分布在全国的重点城市,如五星级的位于北京的京都信苑饭店、四星级的位于上海的通贸大酒店、三星级的昆明金邮大酒店等,各成员酒店均系自主经营。他们在显性资源方面拥有相似的竞争优势:商务设施先进、商务服务功能出众、适合商旅人士下榻。所以,这些饭店能够组成一个联盟体,并获得较好的联盟效益。
2、混合型资源联盟的成员匹配性
以混合型资源为基础的产品(市场)开发联盟是以各成员在技术技能、操作流程、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优势为基础,或者借鉴学习对方成员的上述竞争优势开发自己的新产品,或者进行综合利用,共同开发新市场。其成员匹配性体现在:位于不同的城市而技术技能不同,或位于同一城市而技术技能相近的旅游企业容易结成战略联盟,而且易取得更大的利益。杭州的杭州湾大酒店和上海的好望角大饭店之间的合作联盟就是前者的体现。上海好望角大饭店素以经营上海特色菜肴闻名,杭州湾大酒店餐饮部专程派人取经后,创新了一批特色菜肴,推出了上海菜系列,使得餐厅几乎天天爆满;
上海的好望角大饭店也派员赴杭州湾学习浙江地方菜,也取得了可观的效益。
开发推广一项新的产品或服务,需要众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单体饭店显得势单力薄;
要将新产品推向市场,为市场所广泛接受,单体饭店也显得力不从心,无法造成一定的声势和响应。如果一个城市的几家饭店联合起来,共同开发,分散风险,共同进行市场促销,则能取得一定的规模效应。众所周知,啤酒在饭店的销售尽管销量很大,但利润却较薄,葡萄酒则有较大的赢利空间。某一饭店希望在该城兴起饮用葡萄酒的风气,就举办了“葡萄酒节”,希望能够带动葡萄酒的消费。然而,孤掌难鸣,该饭店虽然在短期内增加了葡萄酒的销售量,但随即昙花一现,悄身退场,无法带来大规模的持久效应。但是,如果联合较多的饭店共同宣传和促销葡萄酒,该城市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可能就会改变,当饮用葡萄酒成为消费者普遍的爱好时,每一个饭店都将大大受益。可见,在同一城市,技术技能相似,结成战略联盟,容易共造市场氛围、共同推出新产品、共同开拓新市场,并且能够带动消费潮流,成为行业标准,从而增强竞争力。
.隐性资源联盟的成员匹配性
以隐性资源为基础的旅游联盟主要是管理联盟。对于饭店企业来说,它一般体现为管理合同的形式,即一方输出管理,另一方接受。无论是哪一方,它在选择联盟成员时,所考虑的匹配性一般是:服务类型相似、档次定位相近。商务型饭店一般聘请同样经营商务饭店的管理公司,而不会与擅长经营度假型饭店的管理公司结盟;
一、二星级的经济型饭店一般考虑的联盟成员是中档次的管理公司或饭店集团,而不会聘请定位于高阶层客户的豪华型饭店的管理公司。
对于旅行社来说,由于对旅游地和旅行者的知识掌握方面区别比较明显,因此,旅行社之间的管理联盟更多地体现在知识互补和资源共享上。例如,美国的运通与广东国旅结成了战略联盟,运通为广东国旅提供员工培训、定期的网络在线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持和优秀的旅游产品与服务;
广东国旅则提供其所掌握的关于国内旅游及国内消费者的状况、特征、规律等方面的知识。
四、结论
从博弈论与战略资源的视角我们都可以看出,经营实力相当(服务类型、技术技能可不同)的旅游联盟成员匹配性良好,联盟较稳定。经营实力悬殊的联盟成员存在对共同收益的掠夺倾向,小企业可能搭大企业的便车,大企业也可能以强势的谈判实力要求更高的利益分成,成员匹配性较差,从而导致联盟失效或解体。中国名酒店组织以很高的进入壁垒确保了成员的实力相当,使联盟稳定;
而“大拇指”、“走遍之旅”两大联合体的成员中,大中小旅行社都有,构成复杂且退出壁垒低,故联盟很不稳定。
参考文献:
[1]柳春锋.旅游联盟成功运作关键影响因素研究[J].商业研究,2006,(6).
[2]柳春锋.从战略资源看联盟类型[N].中国旅游报,2005-06-01.
[3]柳春锋.浅析我国经济型饭店的发展模式[J].商业研究,2004,(4).
[4]黎洁.兼并、收购、战略联盟——国外饭店集团发展的新动向[J].中外饭店,1998,(3).
[5]孙健,唐爱朋,宋晓萌.企业兼并与战略联盟模式选择的博弈分析[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6,(1).
[6]MarcjannaM.Augustyn,TimKnowles,SuccessofTourismPartnerships:AFocusonYork,TourismManage-ment,June21,2000.
数字电子技术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数字电子技术;
教学改革;
在线交互网络教学平台
作者简介:郭棉(1979-),女,广东茂名人,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计算机与电子信息学院,讲师;
李继凯(1963-),男,河南新乡人,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计算机与电子信息学院,副教授。(广东 茂名 525000)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31-0066-02
“数字电子技术”课程是电子、通信和计算机等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研究和实践表明,与模拟电路相比,数字电路在信号处理中具有强大的优势。因此,随着现代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这种用数字电路处理模拟信号的所谓“数字化”浪潮已经几乎席卷了电子技术所有的应用领域。
一、“数字电子技术”课程特点
“数字电子技术”课程是数字电路相关技术的基础课程,主要传授各种逻辑门电路、集成器件的功能及其应用、组合逻辑电路和时序逻辑电路的分析和设计、脉冲波形的产生与整形和数模-模数转换等数字电子技术的基础知识,是一门既具有丰富的理论体系又有很强实践性的专业基础课程。这门课程除了能向学生传授数字电子基础知识和为后续学习“微机原理”、“单片机原理”、“EDA技术”等课程打下知识基础外,还能让学生知晓数字电子技术在自己专业领域的应用前景和前沿问题。所以,无论是研究性大学还是应用型大学一直对“数字电子技术”课程教学质量都非常重视。
二、教学改革机遇与挑战
随着现代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电子技术”课程教学面临一系列的机遇和挑战。
1.课程内容愈加分化和复杂
近10年来,“数字电子技术”课程内容不断扩充与更新。例如,随着CMOS电路以其优良的特性成为目前应用最广泛的集成电路,CMOS电路逐渐取代TTL电路成为课程教学中主要采用的教例电路;
许多教材增加了数字电子相关的最新技术和前沿科研成果。[1]面对逐渐分化和复杂化的数字电子技术,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向学生高效地传授众多的知识,是当前“数字电子技术”课程教学改革中面临的挑战之一。
2.课程教学对象差异性
“数字电子技术”课程面向的对象包括传统本科院校、应用型大学和高职院校等电子、电气、信息和计算机等类专业的学生。不同类型的院校以及不同专业对“数字电子技术”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的要求具有差异性。此外,学生个体的差异性对“数字电子技术”课程教学也提出了差异化要求。以上差异性使得“数字电子技术”课程教学改革具有挑战性。
3.授课方式多样化
传统的教学以讲授法为主,以黑板板书为主要手段,随着计算机技术和多媒体应用的发展,教学方式逐渐多样化。例如,除了讲授法外,讨论法、演示法、任务驱动法、项目教学法等教学方法因其独特的优势也越来越受到青睐。例如,江捷探讨了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数字电子技术”教学方法;
[2]姜春艳探讨了项目教学法在“数字电子技术”教学中的应用。[3]同时,教学手段趋向现代化,例如许多高等院校已将投影仪、计算机、录像机等各种电化教育器材和教材搬进课堂作为直观教具应用于课堂教学。近年来多媒体教学已逐渐取代板书成为当前教学的主要手段。尽管各种新兴的教学方法和现代化教学手段对提高“数字电子技术”课程教学质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然而,过度依赖或不恰当使用教学方法或教学手段,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所以,针对教学对象,围绕教学目标探索切实可行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是“数字电子技术”课程教学改革中面临的又一挑战。
4.课时越来越少
近年来,许多课程在教学内容增加的同时明显缩减了对应的课时量,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高质量地完成教学目标是当前教学改革的主要挑战之一。[4]例如,“数字电子技术”课程的课时从80多学时缩减到50多学时,甚至减少到30多学时,造成了内容多课时少的矛盾。
三、以网络为辅的教学改革方法探索
在本文里,针对当前“数字电子技术”教学改革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结合笔者所在教研组多年的“数字电子技术”教学经验,以传统本科院校电子类专业学生为主要学习对象,探讨了以网络教学平台为辅的“数字电子技术”教学改革,具体包括如下方面:
1.教学内容围绕“一线二重点三基础”展开
“一线”是指教学顺序始终以“数字逻辑基础-门电路-逻辑代数-组合逻辑电路-触发器-时序逻辑电路-脉冲波形的产生与整形-半导体存储器-数模/模数转换”为主线。“二重点”是指组合逻辑电路和时序逻辑电路的分析与设计是教学重点。“三基础”是指使学生掌握本门课程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为主要教学目标。
2.课堂上采用讲授法为主、讨论法为辅的教学方法
讲授法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其定义是教师通过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进行思想教育的方法。虽然在现代教育中,人们主张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但是由于讲授法在传播知识中具有集中、短时和高效的优点,可使学生在较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知识技能,并为进一步发展智力、培养能力打下良好的基础,所以讲授法在课堂教学中仍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讲授法缺乏学生直接实践和及时作出反馈的机会,有时甚至会影响学生的积极能动性和忽视个别差异的存在,因而讲授法必须与其它教学方法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在课堂上传授知识。讨论法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相互交流、相互启发和相互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与其它现有教学方法相比,讨论法更能发挥学习者的主动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口头表述能力和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可见,在“数字电子技术”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以讨论法为主开展课堂教学,可以弥补讲授法中存在的缺陷,可以提高学生的积极能动性。例如,在讲授到集成逻辑门电路这节内容时,可以围绕“CMOS与TTL的主要区别在哪里”这个问题来展开讨论。又如,在讲授完时序逻辑电路的分析与设计后,可以围绕“哪些设计方法可以实现一个三十一进制计数器”来展开讨论等等。
3.课堂上以多媒体教学为主、课外使用在线交互网络教学平台为辅的教学手段
传统的教学以板书作为课堂教学过程的主要手段,但是黑板板书除了会占用课堂大量的时间外,粉笔粉末还会被教师和前排的同学吸入影响身体健康,因此,课堂教学应以多媒体教学为主。这里的多媒体教学,主要是指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对象的特点,通过教学设计,预先制作多媒体教学软件(如PPT课件、课程相关的微电影等),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多媒体计算机并借助预先制作的多媒体教学软件来展开教学活动的过程。然而,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必须辅以适当的黑板板书。传统的“数字电子技术”教学,课外一般以作业的形式来巩固课堂上所学的知识,因而不能及时反馈课堂教学效果,也不利于教师对学生进行答疑。所以,笔者及所在教研组开发并使用在线交互网络教学平台,旨在为教师和学生提供一个基于网络教学平台的电子类课程的作业布置、批改、教学内容在线答疑以及与课程相关的其它活动(如“数字电子技术”课程设计、仿真实践、技术前沿)。在线交互网络教学平台的另一优点是可以根据学习者个体差异实行差异化教学辅导,如该网络教学平台可允许学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作业,加入不同的课题组以及展开差异化的课程活动等。
4.按主题设计教学计划,提高教学效率
将“数字电子技术”课程内容归纳为几大主题,按主题设计教学计划可以达到用尽量少的学时来传授尽量多的“数字电子技术”课程内容的目标。例如,假如“数字电子技术”课程的讲课学时要求为38学时,则可将该门课程划分为9个主题,每个主题的主要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课时分配如表1所示。
由表1可见,围绕9大主题,采用讲授法为主、讨论法为辅的教学方法,通过多媒体教学和板书等教学手段,在课堂上用精湛的语言系统地阐述各大主题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在课外借助在线交互网络教学平台,使得教师和学生之间可以通过在线交互的方式来实时答疑,以及通过教学平台的差异化作业设计、分组讨论、课程内容扩展等方式,解决了课时少内容多这一教学难题。
四、教学效果
1.课堂教学效果
通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学生们对“数字电子技术”这门课程的兴趣和积极性有了明显的提高。在课堂上,学生听课的注意力更加集中,回答问题和提出问题的主观能动性更强。尤其是讨论法的实施,深化了学生们对主题内容的认识,培养了讨论者的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激励了参与者的课外探究兴趣。
2.在线交互网络教学平台教学效果
在线交互网络教学平台是这次教学改革中的一大重点。让教师和学生积极加入到在线交互网络教学平台,既方便了教师和学生以及学生之间实时进行学习交流,又实现了差异化教学,还开阔了学习者的视野,使学习者了解所学课程的最新技术、在本专业领域的位置和应用前景。此外,在线交互网络教学平台也有助于教师及时发现教学过程中的问题、跟踪了解学习者的学习动态和学习兴趣等,辅助教师进一步提升教学质量。
综上所述,现代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既为“数字电子技术”课程的教学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必须针对具体的学习对象提出具体的教学目标、设计具体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充分且合理地利用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来开展高效的教学活动。
参考文献:
[1]李继凯,杨艳.数字电子技术及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12.
[2]江捷.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数字电子技术教学方法探讨[J].教学研究,2009,32(3):53-55.
数字电子技术论文范文第5篇
关 键 词 :数字化 数字证据 视听资料 书证 数字证据规则
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科学往往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在对自然科学所引导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同时获得了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从法律纵向发展历史来看,每次重大技术进步都会在刺激生产力飞跃提升的同时促进法律进步,工业革命时代如此,信息革命时代也是如此。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给法律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这其中首先是实体法的扩展与创新,随之而来的则是程序法的修正。但是由于目前研究尚处于初始状态,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数字技术对法律提出的挑战,体现于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的一些程序流程中,我国在一些实体法中已开始逐渐解决,但在程序法上仍未开始这方面的尝试。在当前已经出现的大量技术含量极高的案例中,作为程序的核心——证据制度,不论是民事,还是刑事、行政证据制度在面对新问题时都处于一种尚付阙如的尴尬境地,这种尴尬在目前沸沸扬扬的新浪与搜狐的诉讼之争中又一次被重演。不仅当前制定证据法的学者们所提出的数稿中有的根本就没有此方面的规定,即使作为对以往司法实践的总结与最新证据规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数字技术引发出的愈来愈多的问题也依然未给予应有的注意。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数字技术环境下对证据制度进行再研究(注:数字证据可以出现于三大程序法中,本文针对民事、行政、刑事程序法中的数字证据问题的共性进行讨论,并不涉及基于不同程序性质而产生的细节问题。同时,我们无意在此对我国原有证据体系的分类模式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那并不是本文所主要研究的问题。)。
一、数字证据概念评析
使用精确的概念,进行内涵的准确界定与外延的清晰延展,对于一个科学体系的建立极具方法论意义,并且也符合社会学方法的规则,因此,建立一个体系首先进行的便应是概念的归纳。同时,一个精确的概念必须能够抽象归纳出所有客体的本质共性,必须能够把表现同性质的所有现象全部容纳进去。对数字证据进行概念归纳,基于其鲜明的技术特征,在归纳时要回归到数字技术层面,在其所使用的数字技术与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的结合中寻找恰当的突破点。
关于数字证据的概念,在国际上至今未有定论,如computer evidence(计算机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电子证据)、digital evidence(数字证据)都具有其使用者。我国采取数字证据概念的大多是IT业界,法律学者采用的概念主要是计算机证据与电子证据,进而在这些概念基础上分析证据的性质、效力、类型等(注:还有的学者在论述中并未对其使用的概念进行定义,如吴晓玲发表于《计算机世界》1999年第7期的《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一文中使用电子证据,游伟、夏元林发表于《法学》2001年第3期的《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一文中使用计算机数据电讯。吕国民发表于《法律科学》2001年第6期的《数据电文的证据问题及解决方法》一文所使用的数据电文等都未进行明确的法律上的界定。)。这些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分析存在一些问题,之所以如此,或者是因为单纯注重对社会经济层面的考查却忽略了对技术层面的透彻分析,或者是因为虽进行了技术的分析,但却未深入到进行法律归纳所需要的足够程度。因而有必要在与这些概念、定义的多维比较中分析数字证据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一)数字证据与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概念的比较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虽然各个概念所使用的语词不同,但在内涵上,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都是针对不同于传统的数字化运算过程中产生的证据,在外延上一般囊括数字化运算中产生的全部信息资料。不过,计算机证据与电子证据这两个概念并不妥贴,不能充分表现该种证据的本质内涵,由此而容易导致概念在外延上不能涵盖该种证据的全部形态。
1.“计算机证据”概念。有人认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采取“计算机证据”概念来表述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计算机及以计算机为主导的网络是数字化运算的主要设备,并且目前数字化信息也大多存储于电磁性介质之中。从数字化所依靠的设备的角度来归纳此类证据的共性,在外延上能够涵盖绝大多数此类证据。然而,虽然计算机设备是当前数字化处理的主要设备,计算机中存储的资料也是当前此类证据中的主要部分,但是进行数字化运算处理的计算机这一技术设备并不是数字化的唯一设备,例如扫描仪、数码摄像机这些设备均是数字化运算不可或缺的设备,但并不能认为这些也属于计算机之列。从国外立法来看,没有国家采取computerevidence,采用这种概念的学者在论述中也往往又兼用了其他的概念。迪尔凯姆认为,研究事物之初,要从事物的外形去观察事物,这样更容易接触事物的本质,但却不可以在研究结束后,仍然用外形观察的结果来解释事物的实质。所以,“计算机证据”概念从事物外形上进行定义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计算机证据”概念未能归纳出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共性,不能够涵盖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的信息资料,而且在法律上也不能对将来出现的证据类型预留出弹性空间。
2.“电子证据”概念。目前,采用“电子证据”者甚众,但对电子证据的具体含义则各有不同表述。有人认为:“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2]有人认为:“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的形式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储存的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3]“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它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4]加拿大明确采用了电子证据概念,在《统一电子证据法》(Uniform Electronic Evidence Act)的定义条款中规定:“电子证据,指任何记录于或产生于计算机或类似设备中的媒介中的资料,其可以为人或计算机或相关设备所读取或接收。”[5]
综合起来,各种电子证据的定义主要有两种:第一,狭义的电子证据,等同于计算机证据概念,即自计算机或计算机外部系统中所得到的电磁记录物,此种内涵过于狭小,不能涵盖数字化过程中生成的全部证据,不如第二种定义合理。第二,广义上的电子证据,包括视听资料与计算机证据两种证据,在内容上包含了第一种定义,并且还包括我国诉讼法中原有的视听资料。但我们认为,这些定义中不仅所使用的“电子”一词不妥,而且所下定义亦为不妥,理由如下:第一,将电子证据或者计算机证据定性为电磁记录物未免过于狭隘。虽然数字设备的整个运作过程一般由电子技术操控,各个构件以及构件相互之间以电子运动来进行信息传输,但是仍然不可以认为该种证据即为自电子运动过程中得到的资料。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2 (5)中规定:“电子(electronic),是指含有电子的、数据的、磁性的、光学的、电磁的或类似性能的相关技术。”扩大解释了电子的语词内涵,使用各种不同的技术载体来表达扩大的电子语义,已经失去了“电子”一词的原义,原本意义上的电子只是其使用的“电子”概念中的一种技术而已,从而能够涵盖大多数此类证据。不过,既然如此,还不如直接使用能够涵盖这些技术特性的“数字”概念,在工具价值方面更有可取之处。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解释中之所以采取“电子”,“因为信息为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所记录或存储”,但这个理由并不充分。并且接下来又承认有些数字信息(digital information)未涵盖于本法,因为有其他的法律进行调整。第二,电子证据概念不能揭示此类证据的本质特征。电子运动只是数字化运算的手段,而非本质,并且也并不是所有数字设备的运算全都采取电子运动手段。进行数字化运算的计算机设备及其他数字设备的共同之处在于这些设备的运算均采取数字化方式,而非在于均采取电子运动手段。第三,不论是将视听资料这种已存的证据类型纳入电子证据中,还是将电子证据纳入视听资料中,都会致使“电子证据”与我国诉讼法中的“视听资料”相混淆,而此类证据与视听资料证据的本质共性并不相同。视听资料主要为录音、录像资料,其信息的存储以及传输等也都采取电子运动手段。录音、录像采取模拟信号方式,其波形连续;
而在计算机等数字设备中,以不同的二进制数字组合代表不同的脉冲,表达不同信号,信息的存储、传输采取数字信号,其波形离散、不连续。二者的实现、表现、存储、转化都不相同。传统的电话、电视、录音、录像等都采取模拟信号进行通讯,这是视听资料的共性,而计算机与网络信息技术则采取数字化方式通信,这是数字化运算中生成的证据的共性,两者不同,不应混淆。
可见,狭义上的电子证据在外延上只能容纳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部分证据,失之过狭;
广义上的电子证据确实能够在外延上容纳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证据,但却失之过宽,如将视听资料与计算机证据这两种差别极大的证据容于同一种证据类型中,将不得不针对两种证据进行规则的制定,从而导致同种证据类型的证据规则不相统一,很难建立起一个和谐一致的体系。
(二)数字证据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我们认为,数字证据就是信息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读写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这里使用的“数字”(digital,digits pl.)与日常用语中的“数字”语义并不相同,虽并不如“电子”更为人们熟悉和容易理解,但重要的是根据科学的需要和借助于专门术语的表达,使用科学的概念来清晰地定义相关事物,况且“数字”概念在现今信息时代也并不是一个新概念,早已为人们广泛接受和使用。现代计算机与数字化理论认为,数是对世界真实和完全的反映,是一种客观存在。人类基因组的破译说明,甚至代表人类文明最高成就的人自身也可以数字化。[6]来势汹涌的全球信息化潮流实际上就是对事物的数字化(digitalization)处理过程,区别于纸质信件、电话、传真等传统信息交流方式,这种采用新的信息处理、存储、传输的数字方式在现代社会包括日常交往与商业贸易中逐步建立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毋庸置疑的是,数字技术还会不断地发展,因此在进行法律调整之时就更不能限定所使用的技术与存储的介质,从而在法律上为技术的发展留存一个宽松的空间。
1.数字证据有其数字技术性。信息数字化处理过程中,数字技术设备以"0"与"1" 二进制代码进行数值运算与逻辑运算,所有的输入都转换为机器可直接读写而人并不能直接读写的"0"、"1"代码在数字技术设备中进行运算,然后再将运算结果转换为人可读的输出。数字证据以数字化为基础,以数字化作为区别于其他证据类型的根本特征。数字证据具有依赖性,其生成、存储、输出等都需借助于数字化硬件与软件设备;
具有精确性,数字证据能准确地再现事实;
具有易篡改性,数字化技术特性决定了数字资料可以方便地进行修正、补充,但这些优点在数字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成为缺点,使其极易被篡改或销毁,从而降低了数字证据的可靠性,这个特点也决定了在对数字证据进行规则的制定时应当切实保障其真实性。
SWGDE(Scientific Working Group on DigitalEvidence)与IODE(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n Digital alvidence)在1999年在伦敦举办的旨在为各国提供数字证据交换规则的会议IHCFC(International Hi-Tech Crime and Forensics Conference)上提交了一份名为《数字证据:标准与原则》的报告,对数字证据从技术方面进行了定义,“数字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储或传输的信息或资料”,[7]在接下来的规则中则重点阐述了如何对数字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保障。
2.数字证据有其外延广泛性。数字证据概念在外延上既可以容纳目前以数字形式存在的全部证据,又具有前瞻性,可以容纳以后随着技术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此类证据。数字证据可以产生于电子商务中,也可以产生于平时的日常关系中,表现为电子邮件、机器存储的交易记录、计算机中的文件、数码摄影机中存储的图片等。从美国FBI目前的犯罪执法中可以看到,现在专家越来越喜欢用数字技术对一些其他证据进行处理,例如用AvidXpress视频编辑系统、Dtective图像增强处理软件对取得的录像进行处理,并且这种处理也往往得到法庭的承认。这种对原始证据进行数字技术加工后形成的证据也可看作是一种传来数字证据,即形成了一种证据类型向另一种证据类型的转化,例如对我国视听资料中的录音、录像进行数字处理后可以认为是数字证据,适用数字证据规则。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证据类型往往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从而在真实性等方面可能作出不同的认定。
数字证据一般有两种存在形式:一是机器中存储的机器可读资料,二是通过输出设备输出的人可读资料,如显示设备显示出来或者打印设备打印出来的资料。前种作为数字证据毫无疑问,而后者从表面看来似乎可以认定为书证。其实,此种人可读的输出资料仍然属于数字证据,因为这些资料来源于数字化设备,是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取得的,其产生完全依赖于前者,人可读的资料是由机器可读的资料经过一个转化过程而取得的,两种资料在内容上保持了一致性,具有同质性,只是表现方式不同而已。后者的真实性依赖于前者,在如何确保真实性、合法性等规则上,应适用数字证据的规则,却不可以因为其表现为传统的纸面形式就认为是书证,从而适用书证规则。
二、将数字证据纳入我国证据体系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数字技术推动出现的社会经济关系提出新的要求,体现于法律之上,在实体法上表现为,要求更新确认这种新技术指示的新类型社会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程序法上表现为,当这种社会关系的当事人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应当存在与之相适应的相关程序,或者对已有程序进行完善,能够满足这种纠纷不同以往而与其技术特征相适应的要求。而在程序法证据制度上的一个基本表现就是,要求数字化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数据资料等能够纳入到证据体系中,得到证据规则的认可,能够被法庭接受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虽然数字证据并不单纯只是在电子商务关系中产生,其还可在其他社会关系中产生(注:以数字化设备为基础而生成的数字形式读写的证据均可认为是数字证据,其可以为民事程序法上的证据,也可以为刑事、行政程序法上的证据。不过,在现阶段,电子商务关系中产生的这类证据的数量多于其他类型社会关系,但不可以认为数字证据即为电子商务中产生的证据,例如内部局域网、个人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也可成为数字证据。),但数字证据问题主要是出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而提出。出于电子商务交易追求交易的快速便捷、无纸化(paperless trading)流程,在很多交易过程中很少有甚至根本就没有任何纸质文件出现,电子商务交易中所存在的与交易相关的资料可能完全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计算机等存储设备中。一旦产生纠纷,如果在程序法上不承认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当事人将没有任何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救济,商人对电子交易就难以产生依赖感,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自20世纪90年代起,EDI数据交换方式便以其便捷、高效、准确而备受青睐。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等进行大量的立法工作,欧美各国在实体上早已承认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申报纳税与以信件、电报、传真等传统方式具有相同效力,在程序法上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通过重申现行判例和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数据电文无论是人工做成的还是计算机自动录入的都可作为诉讼证据。英国1968年《民事证据法》规定,在任何民事诉讼程序中,文书内容只要符合法庭规则就可被接受成为证明任何事实的证据,而不论文书的形式如何。
[8]在1988年修正《治安与刑事证据法》(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也作出了类型的规定。加拿大通过R.V.McMullen (Ont.C.A.,1979)一案确立了新证据在普通法上的相关规则。联合国贸法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又承认了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并且认为,在一定情况下数据电文满足了对原件的要求,在诉讼中不得否认其为原件而拒绝接受为证据。这些规定运用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认为只要与传统式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可认定为具有同等效力。我国也与这一国际立法趋势相靠拢,例如我国新修订的海关法中规定了电子数据报关方式。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在合同法中已承认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承认其符合法律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要使实体法的修改有实际意义,就必须设定相应的程序规则,使得以实体规定为依据,在诉讼中寻求救济时具有程序法基础,否则实体法上的修改不啻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