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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监理职称论文【五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20 15:40:09 来源:晨阳文秘网

法律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审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它是以国家的名义来行使司法权,故又一般又简称“司法”。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监理职称论文【五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监理职称论文【五篇】

监理职称论文范文第1篇

一、司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法律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审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它是以国家的名义来行使司法权,故又一般又简称“司法”。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为保证公正司法,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该遵循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独立司法的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要真正落实这四项原则,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除国家法制的不完善和不适应外,一个重要因素是司法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具体在法院这一环节,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律师人之间、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法官与律师人之间、法官与法官之间、法官与上级领导之间、法官与监督机构之间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现将前面列举的现象简述如下,以便于我们应用信息不对称原理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1.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次优的社会,追求自身最大利益和最高荣誉是公民、企事业法人生存和发展的价值目标。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信息不对称。加害方拥有更多的信息,如卖假货者,他她知道货物商品的所有信息,买假货者则全然不知。他她只是以市场平均价格来比较商品,当回家使用或经过专业人士鉴定后才知道受到欺骗。当他她诉诸法律时,之前要收集相关证据并考虑诉讼成本,以尽可能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此时被告方也许没有任何准备,因此也就较少拥有相关的诉讼信息。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由于信息不对称的作用,双方为了追求自身最大利益化,一方面,向法庭隐匿不利于自己的信息,提交不利于对方的不可靠甚至是虚假的信息,使信息不对称更显突出;
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在这个次优社会里便产生道德风险,表现为一是制造虚假信息,二是出现贿赂行为。

2.当事人与律师及律师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律师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除法律援助外,这种服务是有偿的。在一个次优社会里,当事人是不会将所有不利于己方的信息公开给律师,何况他们并不一定都懂法,不知道什么信息要公开,什么信息不公开。所以,律师拥有的信息比当事人少。但律师拿了当事人报酬,有道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为了弥补这种信息不对称,律师一方面利用自己熟知法律的优势,在法庭上为自己当事人慷慨陈词;
另一方面部分律师甚至利用自己与法律同行的复杂背景,在法庭外帮助当事人实施道德风险。具有法官工作背景的律师更有这方面的优势,往往因与法院的特殊关系在法律市场上获得不当竞争效果。

3.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法官作为人民法院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门职业,她可以决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自由以至生命,可谓拥有生杀予夺大权。然而,在审理每一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定大部分信息是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少部分是通过职权形式取得。当事人是诉讼结果的利害关系人,对诉讼案件拥有全部事实信息;
法官是根据提交的证据信息依据法律进行居中裁判。但由于目前没有法官信息公开制度,当事人并不知道法官的职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如何,内心对能否得到公正司法结果产生疑虑。这种信息不对称驱使当事人为获得信息平衡而实施道德风险。

4.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法官与律师都是法律工作者,各自站在不同的立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他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首先表现为双方信息的来源和要求不一样,律师信息来源是单向的,获利性的。法官信息来源是双向的,强调信息真实性。在案件中,法官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其次,律师提供的是有偿服务,目前属于社会高收入人群;
法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享受普通国家公务员的职级待遇,收入明显低于律师水平。在我们这个存在决定意识的市场经济社会里,作为同一法律行业工作人员,不同职业上的经济反差必然带来心理上的不平衡,使法官易产生出卖信息获取非法利益的道德风险。再次是职业风险的不对称,律师作为自由职业,在追求个人利益和社会荣誉最大化方面,很容易实现自我价值,职业风险容易控制;
法官作为拥有国家最后救济权力的裁判者,处在权力的最高层次。正因如此,法官所遇到的诱惑比同级别的行政人员要大,产生的职业风险机会也多,比律师则有更大的职业风险。

5.法官与法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统计显示,全国法院现有法官约22万人,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本科学历的却不足三分之一。目前的法官队伍来源主要有:基层政府行政干部抽调、社会青年招干录用、复转军人安置、大学生分配。长期以来的法院队伍管理行政化,使法官的案件审理、裁判文书的审批签发蒙上了浓厚的行政色彩。法官与法官之间追求政治上进步,实为行政上的提拔,属官本位。由此产生相互信息封闭,彼此不服。其次,法官队伍的学历、经历、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相当部分法官处在较低水平状态下应付工作。少部分高水平的法官感到做法官亏了,阻碍了他们进取心,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结果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出现部分法官辞职做律 师的逆向流动现象,使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下降。

6.法官与上级领导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长期以来,法院内部管理体制一直没有走出行政管理模式的圈子,没有形成符合法官自身发展规律的有效激励与惩戒机制。目前的考评办法还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治模式,没有建立完善的量化考核指标,即使有的建立考核指标,并没有纳入日常管理,考评停留在“大锅饭”上,法官的信息进入决策层的渠道不畅,考核与被考核者,被考核与被考核者存在多向信息不对称现象。因而,评优、评先多凭个人主观好恶,评出的先进和优秀对全体不具有激励和引导效果。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将导致“逆向选择”。即决策者滋生官僚作风,被领导者竟搞投机取巧。在审判上,近年一些法院开始放权于合议庭,实行审判长负责制。然而,放权后,一些庭长,甚至主管院长则无所适从。相当多法院依然是庭长,主管院长审批案子。结果“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事实上,主审法官与庭长、主管院长之间对具体案件本身存在信息不对称,案件决定权被移走后,法官的“良知”和职业素养受到打击,使其增加了不负责任的心理。其次,法官独立性受到干预后,合议庭成员之间因在案件上不存在关联加重了信息不对称。结果是“合而不议”。承办人的独家意见包揽了“合议市场”,使合议记录仅有“同意”几字。

7.法官与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法官的监督主要是二方面,一是职业水平,二是职业道德。其监督机构包括法院人事管理部门、审判业务监督部门、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党的纪检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人民群众及其团体、社会舆论监督。尽管有如此多的监督机构或部门,每年因司法不公的错案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之一是因法官与监督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对其每一具体案例,法官拥有的信息远远多于监督部门。按目前法律规定,除检察机关有权进行事中监督外,其他都是事后监督。况且,监督是需要消耗成本的,信息量越少,相互之间信息越不对称,消耗的成本越高。所以,因掌握的信息量太少,监督显得苍白而无力。因此,在这种高度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下,拥有信息优势一方易诱发道德风险。据有关资料显示,贪官的风险系数,就干部总数而言,不到2%;
就个体而论,其判刑坐牢的比率也不超过6%,有研究者认为,真正受到处罚的不到10%。

二、建立信息对称原则机制促进司法公正

按照信息不对称理论,在经济市场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办法是1克服和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障碍。如通过媒体的报道公开信息,会使被报道者和那些还没被报道的人都会产生自律的心理,让每人都感到有媒体在监督他,从而约束其行为。2减弱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效应。如制定严格的市场运行法律,对肆意弄虚作假的行径一经查出,除追究造假的当事责任人外,也应对主管领导加以严厉处罚,从而防止和减少制造假信息,避免逆向选择。3减少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如建立严密的内控制度、岗位责任、操作规程、激励与约束机制。

在法律市场中,法律是市场的稀有资源,法官与当事人在法律市场上通过讨价还价形成一个合理的法律价格来交易法律产品,法官通过判决把法律产品出售给当事人。“公开、公正和公平”是这个市场的基本“交易原则”,而公正与公平的实现都离不了“公开”。用经济学的术语说,这就是“信息对称原则”。只有信息对称才能实现社会的公正,而信息不对称则蕴藏着专制与腐败。在现行体制下如何使这个法律市场信息最大限度上保持对称性,实现整体的司法公正,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学者、专家们广泛研究的课题。作者根据市场的启发,应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就如何实现法律市场信息对称提出如下对策。

1.改革法院现有人事管理行政化模式,实现法官员额配置及法官助理、书记官、法警、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体制。在法律市场上,法官垄断着法律资源,由于资源的希缺性要求垄断者具有高尚的道德水准和高超的职业技能。这个条件决定人群中只有极少数优秀分子能担当起如此重任。提高执业门槛,将审判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并将他们的信息向社会公开。这样,既可提高法官社会地位和执业荣誉感,又可降低监督成本。

2.强化法官司法裁决文书的既判效力。“赢了官司输了钱”,执行中“暗箱操作”等执行难问题是当前影响法院公信力形象的重要因素。由于判决书纸面上获得的形式正义不足以支撑大多数人寻求诉讼途径的决心。使一些人采取了逆向选择,即宁可选择可以部分实现其利益但却风险较小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而不敢诉诸充满未知因素的诉讼,从而降低了国家法律在公民中的威信。在执行过程中最常出现的情况是:被申请人为逃避债务,常常设法转移、隐匿财产,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信息高度不对称性。为了减弱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效应,执行机关应充分利用执行实施权的行政权力特征,主动采取侦查活动来“撩开公司的面纱”。揭露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再通过执行裁定权变更执行主体,实现裁判文书的既判效力。

3.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特点的流程管理信息系统,对法院的业务流程进行优化重组,做到实体和程序并重,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从立案、分案、证据交换、质证、鉴定、审理、判决到执行都存在信息不对称性,而只有信息对称才能实现社会的公正。所以,审判过程也是公开信息的评价过程。这种信息公开应该是全方位的,除了法律、规章规定不公开的以外。只有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特点的流程管理信息系 统,才能行为有所规范,办事有章可循,监督有所指向。其次是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如新闻、舆论的方法克服和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障碍。

4.加强监督力量,严肃审判纪律,提高腐败成本。腐败是引起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权力垄断是导致腐败形成的有利条件。孟德斯鸠说:有权力就会滥用权力,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从前面的论述已知,在法律市场上,法官拥有稀缺的法律资源,具有垄断性的权力,职业本身就赋予了他滥用权力导致腐败的机会,因而,遏制腐败的办法一是用权力制约权力,二是提高腐败成本。

用权力制约权力的途径是(1)通过审判权制约审判权;
(2)权力机关监督权、任免权的制约;
(3)法律监督权监督。如检察权;
(4)法院内部纪检、监察权监督。从权力的性质看,前三项权力是法律授权,后一项权力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今后应一手强化审判权的业务监督,一手强化监察权的道德、纪律监督,二手都要硬。

监理职称论文范文第2篇

Abstract: Professional titles evalu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s an important work in personnel management. At the same time, it has the close relation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decisions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But the procedure of professional titles evaluation for university teachers still has some insufficiencies, which influence the justification and fairness of the evaluation, as well as teacher’s enthusiasm. This paper gives the auther’s opinions on the improved approaches on professional titles evalu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关键词: 高校;职称评审;改进途径

Key words: college and universities;professional titles evaluation;improved approaches

中图分类号:G4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2-0164-02

0引言

高校职称评审是高校人事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职称评审是否科学、公正、合理关系到能否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关系到师资队伍的建设、学科梯队的调整,对推进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目前,我国高校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职称评审制度,但在实际的评审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如重科研,轻教学;重论文数量,轻论文质量;职称评审中人为因素的影响等。如何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对以上问题加以改进,本文作者提出了以下途径。

1建立科学的职称评审制度

目前,地方人事厅和教育主管部门对于职称评审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职称评审制度,每个高校根据自身发展和要求,把教育主管部门的职称评审制度作为最低要求,根据本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梯队的具体情况,对职称评审制度做相应的修改,使之符合学校的中长期发展目标。

1.1 以岗位设置为导向岗位设置是高校人事改革未来的发展趋势,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管理机制。制定职称评审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学校的岗位设置情况和参评人员所在单位岗位设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职称评审制度,对于不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严格规定不能进行职称评审,对于不同专业技术评审系列,根据岗位性质,申报相应的系列。因此,在职称评审制度制定过程中,应以岗位设置为导向,充分考虑学校岗位设置的具体情况,各个职称系列之间的差异和因岗位转变后,职称系列转评中会出现的情况,对此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定。

1.2 以学科分布为重点现今,每个高校都有自身的学科分布特点,有优势学科和劣势学科,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现阶段的发展情况和发展目标,在制定职称评审制度时,对于今后的重要发展学科给予一定的倾向,加快学校学科建设发展,带动学校整体发展。同时,对于文理科,由于学科之间的性质差异大,在制定职称评审制度时,应做不同的规定,促使学校的职称评审制度在学科分布方面,能促进重点学科的发展,保障文理科的平衡发展,以此促进学校的整体发展。

1.3 以量化积分为契机由于很多高校的职称评审制度都是一些文字性的条例,对于职称评审的相应要求模糊不清,没有具体的要求,可操作性不强,只对论文的数量进行了规定,忽略了论文的质量;对教学的课时有规定,忽略了教学质量等,造成了评审中的不公。制定科学的职称量化积分细则,可以对参评人员的科研和教学成果的不同等级积不同的分数,增加评审的公平性和导向性,同时,也能激励广大教师提高自身的教学和科研质量,促进学校整体的教学和科研水平。

2完善职称评审评价体系

2.1 学生评教和专家评教学生评教和专家评教是学校对所有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测的一项制度,一般由教务部门主管,以便对教学质量不高的教师及时进行纠正,保证教学质量。在职称评审中,应用参评教师在任职期间的评教等级进行积分,可以了解该名教师在任职期间的教学质量以及是否进步。因此,教务部门应完善学生评教和专家评教,制定科学的评教指标体系,完善评教环节,保证评教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同时对评教结果进行跟踪记录,以便保持教学质量档案的完整性,提高工作效率。

2.2 核心期刊认定和论文质量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对核心期刊的认定,一般以地方教育厅规定的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但由于行业和文理科的差异,有些未列入核心期刊目录的行业期刊质量在同行业中领先,甚至高于有些列入核心期刊目录的期刊,因此不能只单一的看是否是核心期刊,还应了解该期刊的影响因子,以及发表的文章是否和参评人的岗位和专业一致。各个高校应根据学科分布,建立不同学科的核心期刊目录,对教师发表文章进行指导,不能一味地追求论文数量,应在论文的质量上加以提高,在职称评审前,评委应仔细阅读每位参评者发表的文章,以便对文章质量做出正确的判断。

2.3 评委选择学校应建立评委库,选择专业技术水平高、业绩突出、原则性强的专家作为评委,实现评委库的动态管理。各级评委会,除主任委员一人外,其他评委必须从评委库中随机产生,每年随机抽取,保持评审的公正性,杜绝人为因素。对于评委在评审中的不良行为,要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建立评审专家的信誉档案。

3建立严密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监督管理机制是保障职称评审公平和公正的有效保障,科学严密的监督管理机制,能够保障职称评审申报、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3.1 二级院系审核机制每年职称评审申报前,由院系来审核申报人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评审规定的资格条件,一能减少职称评审主管部门的工作量,二能使院系详细地了解该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三能确保推荐的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3.2 职能部门审核机制职称评审工作涉及面广,所在院系,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档案室和纪委等部门与此都相关。对于教学课时和质量的认定、教学获奖的认定、科研成果和获奖的认定、核心期刊认定和荣誉获奖的认定,确立科学的审核机制,规定严格的审核环节和审核细则,由相关部门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并盖章确认,能有效地保障材料的真实性。

3.3 公示和反馈机制公示和反馈机制能够使全校教职工了解申报人材料情况,能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对于申报人的材料,学校要在评审之前及时公示。在院系审核后,在全院系范围内对推荐的申报人材料进行公示;职能部门审核后,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全校范围内的公示;评审结束后,对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同时,建立反馈机制,对于在公示期间,对申报人材料提出的异议,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审核和确认,给予检举人符合事实的答复。

参考文献:

监理职称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等院校;
专业技术;
岗位;
创新性

对高等院校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是打破新常态下的终身制,促进高校的发展,是激发教师创造力的重要手段。专业技术人员在长期的就业工作绩效评价,是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值班的当前高校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匹配方案评估方面的实践,是评价结果的重要依据,可作为技术人员,评估晋升、奖惩等工作。

一、高校教师职称评聘中存在的问题

回顾高职院校职称改革的历程,30年来教师职称评审和聘任,有力地促进了高职院校教师队伍的建设。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教师评价和聘任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明显。

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名不副实。

“职称”是一个专业和技术岗位资格评价,资格条件是聘任制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其目的是为聘任制的评审工作提供参考。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责任、资格和条件,并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来工作,而为了获得终身的程度,等各种学术和技术职称。对于专业技术系统的任命,建立专业技术工作应根据岗位实际需要,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结构比例合理。我国高校教师的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级教师岗位分为四个等级。实际操作上,考核和招聘往往与老师混淆。这是职称评审工作的抓力的直接结果,而教师的职称,导致高等教育部门、高校和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审,一再强调专业的岗位职责、任期、解雇。只要教师评职称,将被任命到相应的位置,形成了标题为评论审核实际意义上的工资是平等的就业的结束,和保持、聘任制一个彻底偏离预约的心态,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

2.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工作不到位。

对组织工作的判断不完善,有一个局外人来判断现象。我们知道,高校的职称主要采用了集中考核的方法。换言之,审查的标题是由专家组或法官审查由一个秘密投票的主题组申报材料。一般来说,课题组因其成员在同行业中,其评价结果客观,但各级陪审团,因为一些强制性要求和专业的多样性的评价对象,陪审团成员的组成往往是一些专业的混合,存在“外行评估专家”现象。特别是在省高评委会中,这种现象更为突出。省高评委会成员从每一所学校,由于日程安排紧张,材料,申报材料的一个一个由一个详细的审查是难以实现的,一般是粗糙的。许多评委因为专业不同,基本情况不熟悉,容易被其他人引导,有一定的盲目投票。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公平性、公正性和价值性也受到影响。

从职称评审的实际过程来看,强监督工作略显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轻监督重考核现象。认可机构,虽然对纪检监察的要求,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对于完成评估任务,对纪检监察审计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要求不高。二是审查监督措施的过程中不到位。经常说,强调切实可行的措施,缺乏硬度,真正的东西少。对于整个封闭式管理的评价还不够,外部干扰情况的优势依然存在,甚至对评估组织和评估的情况有“运行漏风”的现象。三是审查规则不严密,自由发挥的空间,很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影响评估结果的公平性;
民主选举不可避免地掺杂个人;
评估程序不严谨,对组织者的操作过程没有约束机制,没有相应的补救措施和责任追究等。

二、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改革的对策

1.以职称评审为基础,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专业技术聘任制不仅是一个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系统的评估,也是一种激励机制,对员工的价值观和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是高校发展的潜在动力,高校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文件精神,建立规范的合同管理系统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培养专业技术岗位聘前、招聘聘用”实施细则,就业前,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地位和建立“德、勤、绩”的综合定量评价,根据岗位聘任采取招聘,通过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原则在高职学校的新兵,低就业、低缓聘或不聘。能上能下的就业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形成,实现“赢家和输家”的效果,后上岗,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动态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在签订合同的竞争取得资格并颁发聘书,建设单位和招聘时间有限之间的工作关系。位工资人员改为岗位管理,而不是身份管理,与岗位待遇挂钩。低就业的实施,调整工作或安排工作落聘的技术水平,或送他们出去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义务。加强考核考核聘任制,严格考核制度。在“道德、能源机构后,勤奋和成就”,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薪酬分配等个人利益,至于聘任,解聘的重要依据,加强管理和委任后辞职的一个重要手段。实行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工的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
误差项或失职人员随时解聘,对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形成动态管理机制的任命,增强责任感和竞争意识,专业技术人员。

2.以全程监督为抓手,建立有效的职称评聘监督机制。

评聘工作涉及的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员工的切身利益,要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认真落实相关考核,同时政策法规,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重要举措。以就业单位优先与竞争措施的双向选择的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完成预约手续齐全,确定期限是否合理,是否签订合同,签订合同;
评价工作认真,其他管理工作任命后严格。

中国的高等教育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建立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职称工作逐步走向社会化的评价,采用减少就业,发展方向的法律管理,是高等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

作者简介:

李墨(1982- ),男,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处,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教育学、心理学研究;

刘斌贝(1990-),女,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组织人事部,主要从事高校组织人事制度相关研究;

监理职称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官吏 贪腐 职务犯罪 防控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立官是为了国家治理,而非官吏本身,“立官长以为官也,非立官以为长也。”(《慎子・威德》)“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慎子・知忠》)“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左传・恒公二年》)“官邪”是政权更替、改朝换代的原因。我国古代注意官员职务犯罪的防控,强调重典治吏,以实现对权力的制约。

古代惩治官吏贪腐职务犯罪的历史考察

古代官吏贪腐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我国古代官吏贪腐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贪污和受贿等犯罪。贪污和盗窃统称为“盗”,《汉书・薛宣传》将贪污之盗称为“断官钱自入己也”,《魏书・鲍勋传》记载曲周县吏“断盗官布,法应弃市”,“断盗”就是贪污性质的犯罪,《晋律》称贪污犯罪为“居职其犯公坐”,隋朝将贪污解释为“官物入私”。《唐律》中“监守自盗仓库钱粮”中的“监守自盗”属于贪污性质的犯罪。《大清律》中规定,“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战国时期,《法经》中称为“受金”,作为“六禁”中的“金禁”内容。魏晋南北朝时期,先后设了“请赇”、“受赇”、“偿赃”等受贿职务犯罪,所谓“赇”,“以财求事曰赇”①;
“事曲则谄意以行赇。”(东汉王符《潜夫论》)《唐律》将“受赇”称之为“受财”,明清时期,专门以“受赃”来规范官吏受贿犯罪行为。

惩治司法官吏贪腐职务犯罪。西周规定司法官吏“五过之疵”与罪犯同罪。《尚书・吕刑》中有惩治司法官员职务犯罪的“五过之疵”的记载。②秦朝规定司法官吏“纵囚”、“不直”犯罪。为了防止法官徇私枉法或渎职失职,秦律明确规定,法官在审判中有违法行为的要承担刑事责任。《秦简・法律问答》中记载:“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构成“不直”罪。“当论而端弗论,及易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构成“纵囚”罪。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属“失刑”罪。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当时曾“谪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③唐律规定司法官吏有七种情况要承担责任,即违反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
判决不具引法律正文;
超出告状范围审判;
断罪应向上级或者皇帝奏报而不奏报的;
徒以上罪判决后不告知罪犯及家属让其“服辩”的;
违法刑讯的;
故意或者过失出入人罪的。尤其强调故意“出入人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出罪”即重罪轻判或有罪不判,“入罪”则相反,是轻罪重判或无罪判有罪。出入人罪的司法官吏,故意者采取反坐原则;
过失者减故意者三至五等处罚。

惩治行政官吏贪腐职务犯罪。惩罚官吏职务犯罪是国家机关正常运行的需要。我国惩治官吏职务犯罪的立法可以追索到夏朝时期,《夏书》记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商朝为预防和减少官吏违法犯罪而专门制订了《官刑》,其目的是“制官刑,儆于有位”。商朝的《官刑》中,规定有“三风十愆”的罪名,犯“三风十愆”罪,要处“墨”刑。西周《周礼・秋官・大司寇》规定最高法官“大司寇”的职责是“以五刑纠万民”,用军刑“上命纠守”,用官刑“上能纠职”,以鼓励贤能,举论失职者。

战国魏国的《法经》六篇中属于职务犯罪的“轻狡”、“借假不廉”、“逾制”等,被列在《杂法》之内。《法经》第五篇《杂法》中有“六禁”,“六禁”中的“金禁”就是禁止官员受贿赂,“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④商鞅带《法经》入秦,改为“六律”,秦朝关于职务犯罪的法律条文散列于“六律”之中,云梦秦简“语书”及“为吏之道”中,反复告诫官吏要“廉洁”。汉朝的《九章》及汉律六十篇中,职务犯罪无专门的篇章,条文也散列于各篇之中;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封建刑律中逐渐形成职务犯罪的单独篇章,除《盗》篇外,先后设了“请赇”、“受赇”、“偿赃”及“违制”等篇来规制官吏职务犯罪,关于“受赇”,《汉书・刑法志》中解释为,“吏受赇枉法谓曲公法而受赂者也。”

唐朝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表现出封建法律成熟时期的特征,重视用完善的法律来依法治吏,主要体现在《职制律》、《盗贼律》、《杂律》之中。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务的行为归纳到一起,冠以“六赃”之名,即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其中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的主体都是官吏,赃的多寡是确定罪行轻重的主要依据。

封建社会后期惩治贪腐犯罪出现残酷化趋势,尤其在明清时期。严厉惩治贪赃枉法的官吏,是明朝立法的重点,《大明律》沿用唐律原有的“六赃”罪名,依照“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的原则,对赃罪的量刑明显重于唐宋。明律对负有监察职责的御史等“风宪官”犯脏,加重处罚。清朝在清律中对职务犯罪规定齐全,延续了封建刑律重视吏治的优良传统。

古代预防官吏贪腐职务犯罪的历史考察

从道德层面预防贪腐职务犯罪。对贪腐官吏予以否定性道德评价。在古代,人们对贪腐官吏十分憎恨,《诗经》中记载:“大风有隧,贪人败类。”宋代包拯指出,“贪者,民之贼也。”(包拯集》卷3《择官》)。贪腐职务犯罪是可预防可控的。孔子指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认为犯罪可以通过社会综合治理、道德教化来预防。社会综合治理按照中医理论,未病先治、急则治表、缓则治本、表里兼顾⑤,对官吏贪腐职务犯罪的预防有良好的启示作用。

道德教化是预防官吏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我国治国思想在道德观和价值取向上坚持德政、用贤、民本、治吏、修身等,形成清廉文化,德是统治者考察官吏的核心要素。首先,强调道德教化。孔子反对“不教而杀”(《论语・尧曰》)。荀子重视道德教化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不教无以理民性,”(《荀子・大略》)强调“礼仪之化”,“立大学,设庠序,修六礼,明七教”(《荀子・大略》),教化官民,起到“化性起伪”的预防作用。在治国理念上孔子强调“为政以德”,⑥要求官吏“见得思义”,不取不义之财,从而达到预防贪腐职务犯罪的目的。其次,强调道德践行。孔子对鲁国执政季康子说,“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强调道德践行和示范。“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论语・里仁》),践行胜于言辞。《荀子・儒效》中提出:“知之不若行之。”在处理官与民的关系上,坚持“民为邦本”,为官为民。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上》)在吏治问题上,主张“圣人治吏不治民”,认为官吏贪贿害民,“惟廉者能约己而利人,贪者必人而厚己”(《明史纪事本末》卷一四《开国规范》)。第三,强调修身。重视官吏的自身修养是中国传统治国思想的一大特点,“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孔子曾对鲁哀公说:“政者,正也。君为正,则百姓从政矣。”(《礼记・哀公问》)孟子认为“养心莫善于寡欲”。唐太宗说:“若安天下,必须先正其身。”(《贞观政要》卷一《君道》)

从法律制度层面预防贪腐职务犯罪。从法律层面上看,历代统治者都重视立法,从官吏选任、考核、惩处等,都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基本保证官吏履行职责有法可依,从而保证国家权力有序运行。

首先,从官吏选任的源头上预防贪腐职务犯罪。在用人问题上主张任人唯贤,“用贤则治”是古代公认的治国之道。墨子认为,“尚贤者,政之本也。”⑦商朝选拔人才采用“三宅三俊”选任法,“宅乃事,宅乃牧,宅乃准,兹惟后矣。”(尚书・立政》)强调选拔人才要依事(政务)、牧(民事)、准(执法)三个方面的标准考察官吏的才与德。西周时期采取“六德六行六艺”推选法,由此形成选拔官吏的法定标准。战国时期任官推行了量能授官的制度。秦朝官吏法规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如任官标准,秦简《为吏之道》将其概括为“五善”;
选任方式,有察举制度、征召制度、任子制度;
秦《置吏律》还规定了任官的程序。汉朝官吏选拔采取察举制和征辟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吏选拔逐渐形成了“九品中正制度”。唐朝的职官制度比较完善,据《资治通鉴》卷194的记载,唐太宗指出,“为官择人,唯才是与,苟或不才,虽亲不用”。⑧宋朝科举考试不限制应试者的出身,关键看贤能。元朝选任官吏,强调民族原则。明朝选拔官吏有四法,“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清朝职官铨选。民国的五权宪法,其中有一个考试权,用人必考试,以提高官吏的素质。

其次,通过对官吏权力的监督来预防贪腐职务犯罪。通过考课来监督官吏权力行使。“有官必有课”,对官吏的考课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夏商时期,已有职官任用和考绩方面的简单制度,商朝有“三有宅”考绩法。西周时期,关于官吏考绩的制度相对丰富,据《周礼》记载,朝廷有专门负责考绩的部门“天官”,有具体的考绩内容“六计”,有明确的考绩时间。对各级贵族官吏还有“述职”制度,定期考核,根据其德才政绩进行升降黜陟。秦朝对官吏的考课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考课的结果分为“最”和“殿”两类,“最”者奖励提升,“殿”者笞罚。汉朝对官吏采取“上计考绩法”,将考绩完善为三种形式、两大系列,三种形式即常课(年终)、大课(三年)、会课(丞相、御史会考),两大系列就是长官考核属吏、官吏从上到下逐级逐层考核。⑨

唐代对各级官吏的考课规定了一套标准,即“四善二十七最”,用来考核官员的德才。宋朝为了强化中央集权,非常重视考课对官吏的控制作用,规定内外官吏任满一年为一考,三年考为一任,州县官“三岁一易”。元朝对“职官”和“吏员”实行分类考课、分类晋级的制度。明代的官吏考核分“考满”与“考察”两种。“考满”是指在官员任期内定期举行的考核。“考察”是不论官员的任职时间,对所有官员的定期考核,并根据考察结果作出相应处置。清代基本沿袭明代的考绩法而“品式略殊”,但把“考满”改一年一考,三考为满,考绩实行“五等制”;
对“考察”作了“四格八法”的规定。通过考课来监督官吏尽职尽责,以保证官吏队伍的素质,从而预防职务犯罪。

通过设置监察机构实现权力对权力的监督,预防官吏职务犯罪。《管子・桓公问》记载黄帝立明台、禹立谏鼓、周武王设灵台等,用以采察民意、求贤纳谏,被认为是古代监察制度的滥觞。早在夏朝就有专门的监察官“啬夫”,“吏啬夫为检束群吏之官,人啬夫为检束百姓之官。”

春秋战国时期监察百官为“啬夫”、监御史等,秦代中央有御史大夫,监察百官,地方有监察史,负责监察地方官吏。汉代以后,中央设有专职的监察机构,称御史台(府、寺)。汉武帝创建了刺史制度,每州为一个监察区,设置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魏晋实行御史台及十三曹,十三曹的监察职责与整个国家的行政活动联为一体,构成一个庞大的分曹监察体系。南朝御史台为唯一的检察机关,其权力结构更加独立,监察官员权力膨胀,允准风闻弹事。“御史许风闻论事,相丞有此言。”(《汉献通考》职官七)监察官即使弹劾有误,也不负责任。

隋朝有《刺史巡察六条》,监察的重点是地方官员的理政能力和对中央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官员的贪赃枉法害政情况。唐代《巡察六条》,监督地方官吏,清廉为政。唐代有尚书左右丞有权监察百官,并且通过加重“监临”官犯罪处罚来促使“监临”官依法履行职责。宋沿唐制,但皇权发展,“防臣下甚于防外寇”的心理作用下,强化了监察官吏的职权,监察御史任用权收归皇帝,监察官员任职条件提高,未经两任县令,不得为御史,保证御史的政治经验。明清时称都察院,地方有监察区,监察机关是“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地位进一步强化,实行御史出巡制度,御史出巡,号称“代天子巡狩”。

中国古代监察官吏呈现“人众秩卑权重职广位显”的特点。明末清初学者顾炎武指出,中国古代监察官有秩卑命尊、官小权重、小大相制、内外相维的特点;
“秩卑则人激昂,权重则能行志。”(《日知录》卷九)

第三,通过严刑峻法手段,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商朝官员职务犯罪“三风十愆”罪,可施以墨刑。西周对司法官吏职务犯罪,有“五过之疵”者,与违法案犯同罪。汉律规定,“赃值十金者齐市”;
向下级索贿,设“恐猖取财”罪,可处死刑;
接受下级“饮食馈遗”、“取息过律”要免官。晋朝,一般盗窃四十匹才处死刑,而官吏监守自盗只要满五匹就处死。

以刑罚宽缓著称的唐朝对官吏职务犯罪也是严惩不待,《唐律》首置“六赃”的罪名,有四个罪名用于惩治贪官污吏。宋朝对官员职务犯罪,严重的适用陵迟刑。明朝朱元璋时期对官吏职务犯罪创用了“剥皮实草”刑。通过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从而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

对我国古代防控贪腐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

家天下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特殊的国家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对权力有一种“天然”的制约机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拥有最高权力的统治者绝对不容许下层官吏过分腐败而危及其江山社稷的安全。这样,就形成一种以皇权为核心的自上而下的权力监督机制,权力来源、对谁负责、权力监督清晰明确。

通过对我国古代职务犯罪的研究,有以下几点思考:首先,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实行重典治吏,增加职务犯罪成本,是行之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其次,建立官吏荐举责任制,荐举失察要负法律责任。第三,整合监察资源,建立完善的、行之有效的监察机构,提高监察机构的地位,实现权力对权力的制约。第四,建立贪腐职务犯罪“零”容忍机制。第五,取消贪腐官吏的做官资格。第六,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作者为攀枝花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2008年攀枝花市软科学课题“在国有大企业建立职务犯罪防控体系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08CY-R-9)

【注释】

①②曾代伟:《中国法制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44页,第38页。

③怀效锋:《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60页。

④董说:《“七国考”引桓谭“新论”》,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53页。

⑤俞荣根:《道统与法统》,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30页。

⑥《论语》,程昌明译注,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0页。

⑦《墨子・尚贤上》,徐翠兰、王淘译注,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58页。

⑧吴兢:《贞观政要・择官第七》,裴汝诚等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53页。

监理职称论文范文第5篇

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是指在从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活动中,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和水建管[1999]78号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有健全职能的机构,一般应有计划、合同、财务、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人员结构合理,应拥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大型工程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职称的不少于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可视工程规模参照执行。项目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应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大中型项目),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技能。

(1)科学进行施工进度规划。施工企业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减少企业工期延误造成的成本增加,其在工程施工中会相应缩短各个工序的施工时间。例如:水泥混凝土浇筑速度提高、浇筑后固结时间缩短、养护时间不足等。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到混凝土强度的降低,甚至危及到工程的安全。施工企业宜在工程造价编制阶段充分考虑工期对施工的影响,将可能影响工期的各项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及时调整工程进度,按期保质地完成任务。(2)采取先进、实用的施工技术。施工技术是影响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其也是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重点。施工企业要通过完善的技术管理体系指导技术管理工作,有效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保障工程施工质量。施工企业要加强现场监控力度,施工方技术人员与质量人员要加强巡检工作,及早消除质量隐患,避免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3)以质量预控理论指导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以质量预控理论为指导,在工程施工前即对工程技术文件、地理条件、地质情况等进行综合的分析与论证,将影响该项工程各项因素进行统计并分类,设定科学的质量控制点。另外,针对施工材料、施工设备、人员以及技术、现场管理等工作,施工企业还应建立分项控制体系,强化对各项因素的控制,避免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

(1)监理机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只有分工明确,监理人员各尽其能,才能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总监理工程师要根据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不同特长,分配其不同的工作内容,并明确其职责范围,才可能做到有的放失,履行职责,适应水利监理工作的需要。(2)监理机构在“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中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包括①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业主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设计技术交底会应形成会议纪要,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并根据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方可实施。②监理人员应根据合同文件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规格和质量的检查工作,核查其原始凭证、检测报告、质量证明文件等,确认其质量;
对检查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绝不允许用于工程,并责令承包单位及时运出施工现场;
严格按“施工准备施工自检监理检查合格签证”等顺序进行监理,上道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填报质量检验单,监理工程师抽检合格签认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对重点工序的施工应进行旁站监理、设置质量控制点等重点控制;
对于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的审核签证,承包单位不能覆盖后继续施工。不合格的上道工序,未经补救或返工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订合格,绝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特别是重要的工序及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开好质量协调会,协助业主处理好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③监理工作要有针对性。监理工程师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承包单位“三大员”(即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以防发生重大过失,给工程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定期地进行投资实际值与目标值的比较,通过比较发现并找出实际支出额与投资控制目标之间的偏差,然后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加以控制,以保证投资目标的实现。

质量形成于过程。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必须坚持质量标准,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一旦出了问题,轻者影响工程投资效益,重者影响到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必须真正实行项目施工招投标、落实工程监理制、政府监督机构发挥监管作用。

本文作者:范永胜工作单位:运城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