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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合同书【五篇】(全文)

时间:2023-06-20 19:25:04 来源:晨阳文秘网

我叫*,女,33岁,大专文化,*年9月与*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现在*马鞍山新区政务公开大厅营业所上班。两年来,我在行、所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劳动合同书【五篇】(全文),供大家参考。

个人劳动合同书【五篇】

个人劳动合同书范文第1篇

我叫*,女,33岁,大专文化,*年9月与*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现在*马鞍山新区政务公开大厅营业所上班。两年来,我在行、所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揽储、揽卡等各项工作任务。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决定申请续订劳动合同,其理由有三:一是合同期内,以优质的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对外形象。营业储蓄所是支行对外的“窗口”和“门面”,其主要职能就是存、取钱,特别是作为一线临柜人员,每天都要和数以十万计的钱打交道。在今年6月前,我在城北营业所上班。由于该所地处闹市,附近小商小贩多,因而存取款的人多,烂钱多,几乎每周都有烂钱要上解。因此,上班时间工作之忙,业务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但为树立农行优质服务的形象,我始终牢记*“一样的业务,不一样的服务,我们能做得更好”的服务宗旨,总是做到早上班、迟下班,耐心细致地数好每一分钱,给储户一个满意的服务。由于我工作认真、过细,两年来不仅未发生一笔误差,未与储户发生一起争吵,而且因我的优质服务,赢得了储户的满意和信任,主动在我所存款数十万元。如县运管所原所长李春昌,在别的银行受到委屈后,将他的存款近十万元全部转入我所储蓄。

二是合同期内,以优良的作风确保了生命财产的安全。近年来,随着国家大经济环境的进一步恶化,社会治安形势严峻,金融安全不容忽视。为确保国家财产和个人生命安全,我在当班期间严格遵守省、市、县行的各项规定,现金、电脑、空调、印鉴、电源、火炉等都按规范操作,并随时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下班揽储时,我也注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近两年来,我在爱人的支持帮助下,争取到县交通系统下属单位县航道站、县船闸管理所、县建筑公司、县航运公司等单位在城北所开户,其中开对公户两家,开工资户两家,各项揽储都超额完成了规定任务。对于数额较大的储蓄资金,我总是要求爱人派专车接送,确保万无一失。两年来我当班期间没有发生一起安全事件。

三是合同期内,以顽强的毅力提高了个人的自身素质。两年来,在爱人的支持下,工作之余,我总是主动放弃休息和娱乐时间,抛开繁琐的家务,集中精力,积极主动地抓好业务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以使个人业务素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年我在参加省农村金融职大大专班的学习后,又在家自学了电脑的基本知识。现在,五笔打字,ABIS操作等项业务工作我都烂熟于胸,操作流利。另外,对其它与工作相关的业务,我也是努力学习,尽快掌握。两年来,我个人在当班期间,没有发生一起因业务不熟而被难住、以致耽误储户时间的事件。

两年来,我虽然在平凡的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无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的要求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如果*同意我续订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学习,更加发奋工作,用优良的作风、一流的服务展示“农行人”的美好形象。

此致

敬礼

个人劳动合同书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例是《劳动合同法》的补充和操作性说明,实际运用时仍然要在《劳动合同法》体系下进行,条例未涉及的或模糊处理的内容将由各地劳保部门灵活处理,且今后仍会出台新的补充条例,比如劳资双方都十分关注的劳务派遣问题,而且地方也会出台相关细则,企业必须时刻关注各地劳保部门动态。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与草案相比,本条删去了“宣传教育”的内容,更着眼于贯彻实施,这给企业发出信号,必须要严格执行;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争议在仲裁时将偏向于企业,而诉讼时将偏向于劳动者。建议企业在取得仲裁环节完成调解,尽量不进入法院程序。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机构在社会上十分普遍,但在劳资关系上一直处于不明不白的地位,也没有相应的劳动法规对其进行规定,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如果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国内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则能代表总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只能通过劳务派遣机构聘用劳动者。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读:本条是针对实践中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而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同时还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对于某些劳动者拒绝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本条同样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但是要注意,用人单位需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个人劳动合同书范文第3篇

一、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并提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合同的形式理所当然地成为《劳动合同法》在立法中的重要议题。

对于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法》在第19条中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为什么《劳动法》中明确要求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呢?其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繁多,要求以文字形式逐项列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遗漏。《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有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伤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要规定如此繁多的内容,显然口头协议是无法承担这一任务的,只有用文字记录以书面合同形式将各项内容一一记载在案,才不致于有所缺漏。

(二)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签字以后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因为合同的内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确立的,认真地履行合同的约定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条件。同时,因为有了书面合同,这就为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的履约情况有了法律依据,为顺利开展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提供了根据。

(三)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为预防劳动争议的产生、处理劳动争议创造了有利条件。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对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有积极的意义。即使发生了劳动争议,有书面劳动合同为证,也可以据此认定违约者的责任并追究违约者的相关责任。

(四)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助于提高合同的合法性。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用书面形式记载下来,很容易发现劳动合同中有无违法条款,防止出现违法的诸如“生死合同”、“霸王合同”的条款规定于劳动合同之中。

二、现实生活要求用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虽然在第19条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更是无从谈起。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低是当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严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中小型非公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为了纠正这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从法律上进一步加强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范,以理顺劳动关系。

(二)因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难于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在实际生活中,不少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难以提出对方侵权的证据,无法判定是非。例如在实践中大量的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案件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只是对工资问题规定了大概的约定和口头协议,使得劳动者在维护自己的劳动报酬权时遇到不少困难。

(三)由于没有书面合同,难于发现违法协议。在实际生活中一些违法者对劳动者提出了一些非法的要求,强令劳动者接受,例如在许多矿山中,一些矿主要求劳动者接受“生死不论”的劳动条件,而这些非法的要求没有文字记载,也难以及时纠正违法者的行为。

从以上种种现象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的迫切要求,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中应对劳动合同的形式进行深入研究。

三、《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对劳动合同形式的关注

由于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从拟定《劳动合同法》的草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次至第三次对草案的审议,都涉及到了这一问题,在组织全国人民群众征集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中,这一问题也是一个大家关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草案)及各方对(草案)的意见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第9条中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与《劳动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在(草案)第9条中还规定,“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对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上述规定,各方面的意见主要是认为这一规定难以解决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问题。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未能有效地制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是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这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空洞的,是没有实际内容的劳动合同,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规定职工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规定视为已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空洞的说法吗?

另外,这一草案中提出“应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这样规定也欠妥,所谓“及时补办”,究竟作!何解释?不能视作法律语言,是3天还是5

天算及时?或者1天算作及时?这样规定很不严谨,应删除这种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时隔一年之后,20__年12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从(草案)的修订稿中可以看到针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对(草案)作出了下列修改: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或者行业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4.用人单位自办理用工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两倍的工资。

5.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这些修改其特点是增加了可操作性,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了具体的时间要求,规定了对于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数额和逾期不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三)《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进一步规范

个人劳动合同书范文第4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书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王某某于1987年商调到某书店工作。1993年12月在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王某某与某书店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次年12月,双方又续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于1996年12月底再次续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1999年12月31日止。1999年12月30日,某书店准备与王某某续签劳动合同,并由该店经理、支部书记及办公室主任与王某某洽谈此事。该书店办公室主任高某将一份乙方名字栏填字为“王某某”的《某书店全员劳动合同书》出示给王某某,王某某即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某书店只同意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双方争执不下,致合同未能签成。2000年1月3日,某书店以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为由向王某某出具了退工通知单。王某某不服该退工决定,于同年1月10日,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恢复与某书店的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与某书店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1999年12月31日届满,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续签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某书店终止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遂作出裁决:王某某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费人民币300元由王某某承担。

王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认为其系某书店老职工,在该书店连续工作已有十余年,书店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书店现与其终止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判令某书店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某书店则认为双方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双方的劳动关系系因期满而终止。书店据此为王某某办理退工手续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同意王某某的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在某书店已连续工作满十年,某书店也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只是对合同的期限存有异议。现王某某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店方因续订合同的期限问题协商不成,即予王某某退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王某某要求与某书店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后,某书店不服,提起上诉称,单位本不愿与王某某续签劳动合同,但考虑其实际困难最后还是同意与其续签三年期合同,但王某某坚持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单位只能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要求法院支持其作出的退工决定。

王某某则坚持原来的观点,要求与某书店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王某某自1987年商调进入某书店工作,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以上。双方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前,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时,均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而仅在期限上有争议。现王某某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其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某书店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判决某书店恢复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期限未能协商一致而引发的纠纷,涉及的问题主要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个人劳动合同书范文第5篇

我于2014年5月5日与某公司签订了后勤工作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5月5日至2015年5月4日。因经济不景气,公司又恰逢经营管理公司调整,管理人员频繁更迭,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一直未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但我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均没有变化。2016年7月5日,公司人事部门发现我的劳动合同早在一年前到期,即书面通知我,与我续签二年期劳动合同,我于2016年8月6日回复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8月27日,公司书面拒绝我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告知我若未及时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公司将在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9月30日,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关系。我很不服气,明明是公司有错在先,未与我续签订合同,现还将我辞退,请问律师,公司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我该如何维权?

马先生马先生。你好!

根据你的情况介绍,该公司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你仍在用人单位工作,说明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公司就应及时与你续签劳动合同。而公司在事隔一年后才与你补签劳动合同,应承担未及时与你续签合同的责任,因此建议你依法与公司进行交涉,若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该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不服裁决的,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何谓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延长合同期限,延续合同效力。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员工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从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但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十一个月。

(二)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立即与其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还是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由支付两倍工资义务转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两倍工资,但不可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与马先生应续签但未续签劳动合同已超过一年,双方已视为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公司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三、风险防范

(一)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遵循严格的续签程序

1.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进行综合评估后再决定该劳动合同是否续签以及如何续签。在评估时应考虑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可能即将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等。在续签时应做到以书面方式征求劳动者意见和要求劳动者以书面方式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进行意思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在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劳动者单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双方都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原劳动合同届满前完成续签。如果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务必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妥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

(二)设置劳动合同到期前提醒程序

当用人单位员工较多,合同到期时间又有差异时,应对劳动合同资料进行计算机管理,设置劳动合同到期前提醒程序,以免忽视了到期合同的续签或终止。

(三)在劳动合同设计预防事实劳动关系条款

为避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出现事实劳动关系,可在劳动合同中设计预防事实劳动关系条款,如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如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视为合同期限自动延续一个月”,以避免人事工作疏忽或者正在进行的工作项目的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