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摸清我县经审工作现状,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县工会经审工作的全面发展,按照市总经审办的要求,近日,我们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际走访的形式,对我县工会经审组织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我县工会经审组织建设情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经审工作报告【五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经审工作报告范文第1篇
为摸清我县经审工作现状,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县工会经审工作的全面发展,按照市总经审办的要求,近日,我们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际走访的形式,对我县工会经审组织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我县工会经审组织建设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和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工作的建议等报告如下:
一、经审组织建设情况
我县现有经审组织565、经审委员565个。在组建工会或换届选举时,经审委员会与同级工会委员会都能做到“三同时”即同时筹备、同时选举、同时报批。县总经审会主任由副主席担任,下设经审办公室。
二、经审制度建设情况
今年县总工会分别制定了《关于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办法》、《本级工会预、决算审计制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章》、《经审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申报各种荣誉称号的审计制度》、《经审人员学习制度》、《对下审计整改意见书》,还制定并实施了对基层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通过各项制度的健全完善来规范工会经审工作,促进工会经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三、审查审计监督工作
,县总经审委根据关于《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办法》、《工会审计操作规程》和《工会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等制度、办法的规定,分别对县总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全县应拨交工会经费的企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应上解工会经费数进行了审查、核定。从审计情况看,县总工会在促进经费收缴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措施,经费收入元,上解经费,比上年增长。上年结余元,期末滚存结余元。县总工会支出结构也逐渐规范合理,财务人员整体素质逐年有所提高,财务管理工作得到了一定加强,法律、法规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工会经审工作还没有真正得到工会领导的高度重视。安排工会经审主任级别高,懂业务知识、能实际具体操作的专职经审主任少。
2、经审干部队伍难以适应工作需要。①各单位经审机构多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式设置配备,工作人员兼职过多,精力有限,不能较好的开展经审工作。②工会经审干部不具备会计、审计等专业技能,对工会财经法规制度不熟悉,业务素质较低,难以胜任审计工作。③有的经审干部特别是基层工会经审干部对自身工作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不能积极主动开展工会经审工作。
五、做好工会经审工作几点建议
经审工作报告范文第2篇
按照市总经审会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乡镇工会经审工作的业务指导,促进乡镇经审工作认真履行审查审计监督职能,县总经审会7月份对乡镇工会经审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作现状
1、组织机构完善。我县共有19个乡镇,所属乡镇企业184个全部成立了联合工会,在组建工会的同时成立了19个乡镇经审组织,组建率达100%。工会换届选举时,经审会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乡镇工会经审会主任均由同级工会副主席担任。经审委员中多数由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兼任,经审委员工作变动时,按有关规定及时替补合适的人选。
2、各项制度健全。对本次调研,大多数乡镇工会十分重视,有些还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经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经审会提出的有关问题,帮助经审会及时解决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问题,为经审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各乡镇经审会以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不断强化经审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了《乡镇工会经审委员会工作制度》用制度来规范经审工作、规范审计程序、规范审计人员执业行为。
3、审查审计监督工作成效明显。根据上级工会关于审计规范化要求,各乡镇经审会将实务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一是坚持开展各种专项审计活动。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凡工会内部重大经济活动,经审会都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共同把关。二是坚持开展同级工会经费预决算审计。各乡镇经审会坚持开展了对本级工会经费使用情况预、决算审计。对每年本级工会经费收、管、用情况,认真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同级工会全委会上予以通报,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搞好整改。三是坚持开展工会经费拨缴情况审验证试点。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我县各级工会在开展审验证制度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审验证制度。四是坚持开展工会经费计拨情况专项审计。为充分发挥以审促拨、以审促收的重要作用,我县19个乡镇经审会坚持开展工会经费计拨情况专项审计。自查率达100%。有效促进行政足额划拨工会经费。五是坚持开展工会经审干部业务培训。为全面担升我县经审干部业务水平,县总每年组织开展一、二次经审业务培训,各乡镇工会都会积极选派人员参加学习,有效提升经审业务水平。
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看,各乡镇工会经审工作虽然组织较为健全,但由于乡镇本级工会经费全都由财政划拨,财政划多少是多少,因此工作开展情况很少,没有履行好经费审查监督的职能。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
1、对经审工作的认识不足。部分乡镇工会没有把经审工作列入到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没有认识到经审工作在工会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可做可不做,财政划拨本级多少工会经费,就用多少。
2、经审委员缺乏经审和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经审会主任,大部分是兼任,平时工作较忙,不知道工会经审应开展哪些工作、如何开展,造成经审组织未能履行好审查监督职能,未能对所属基层工会经审组织进行指导和服务,使经审组织形同虚设。
3、乡镇企业工会建账率低。大部分乡镇企业工会基本未建账,使经审会无账可查,基层工会经费实行定额上交,造成经审工作的有些意见和建议无法整改落实,降低了审查监督的作用。
4、县级工会对乡镇工会经审工作的业务检查指导力度不够。
三、工作措施
解决这些问题,下一步要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1、强化领导,夯实基础。乡镇工会应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审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经审工作情况汇报,尊重和支持经审会依法开展各项审查审计监督活动,帮助经审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落实、办公设备等方面,为经审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工作条件,支持和指导经审会夯实基础、完善制度,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审查审计监督活动,充分发挥经审会在工会经费收管用等方面的重要监督作用。
2、加强对经审干部业务知识的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现场指导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乡镇工会经审干部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乡镇工会经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使他 们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审计及相关知识与技能,同时把经审干部培养成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专业人才。
经审工作报告范文第3篇
各工会基本上都建立了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但其中许多组织只是一种形式,没有发挥实质作用,甚至一年也不开展一次活动、不开一次会议、不搞一次经费审查。这些经审会形同虚设。那么,如何才能使经审会发挥作用呢?经过探讨,大家一致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抓好经审工作:
一、加强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领导。提高对经审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工会财务管理不仅是开展工会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也是工会开展民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审会成员都是经过职代会工会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经审会行使监督审查工会财务和工会固定资产的职权,是职代会赋予的神圣使命,能充分体现职工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能充分体现工会的自身建设是在广大职工群众监督之下进行的、能让广大职工感觉到工会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是公开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
二、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素质,共同为工会工作的和谐开展、科学发展把好关。作为工会经审委员会的成员要主动熟悉业务,力求成为财务管理和组织管理上的“内行”。特别是上级分管工会财务管理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要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掌握工会经费在收、管、用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才能提高工会经费审查开展和管理的水平。只要提高开展工会经审工作的重要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才能迈上健康发展的路子,才能真正地、充分地发挥作用。
三、建立、健全经审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制订经审会工作计划,使经审会有章可循、有事可做。制度完善,人员的职责范围划分明确,才能使经审会各项活动有序健康地开展。
四、在建立健全工会经审会组织的同时,要名符其实,认真履行经审会的职责,发挥经审会组织的职能作用。不能光挂名,不干事。不能有瞻前顾后、怕担风险、怕得罪人的思想。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才敢于担负起组织和职工群众赋予的责任。
五、定期开展经费审查活动。通过对企业工会的经费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审查,监督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政政策、法规、纪律以及工会财务工作的方针和规章制度。从而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和财产。严肃财经法规,使工会经费得到更合理、有效的使用,使企业不断完善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积极开展工会经审上解工作竞赛。为了提高工会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所属基层工会经费的上解率,主管部门要在所属企业工会范围内,开展竞赛活动。比业务、比工作成绩、比经费上解率、比经费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各基层工会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事求是将经审工作做的好、做的扎实,经费的收、管、用工作抓好了,才能有成绩。
经审工作报告范文第4篇
一、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区人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监督法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以下要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切实提高监督的实效。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是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
4、办公室作为常委会的协调部门,应努力做好机关实施监督法的协调工作。
二、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四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部署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三、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制定工作计划
1、机关有关部门每年根据监督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按下列分工收集、综合分析和汇总整理有关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1)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2)区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及闭会期间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
(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4)机关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科负责。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室根据媒体报道负责分析归纳。
2、每年12月上旬,负责上述各个途径反映问题汇总整理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送办公室综合平衡。
3、办公室提出常委会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的征求意见稿,先交由各工作委员会分别征求和反馈“一府两院”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拟定出计划草案,报办公室主任审核,提请下一年度代表大会后的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4、计划的内容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指导思想、重点、时间及负责承办的工作委员会等。
5、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送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委办和各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室。
6、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计划,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及时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掌握动态,督促其按照计划的要求,按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
(二)开展视察和调研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具体组织工作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2、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调研的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三)准备会议材料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在视察和专题调研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提前转送“一府两院”,以便他们认真研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2、“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修改,有关工作委员会就专项工作报告稿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
3、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如需提供相关参阅资料,应同时送交。
4、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相关参阅资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提前阅读报告,做好审议准备。
(四)听取和审议报告
1、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区政府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2、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五)处理审议意见
1、会后,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2、在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
3、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4、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四、关于计划和经济工作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在报告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2、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除特殊情况外,区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个月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常委会,由区人大财经工委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财经工委应当及时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听取他们的情况通报,认真做好方案初审。
3、区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4、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五、关于预算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2、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将区决算草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由财经工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3、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财经工委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
(1)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
(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
4、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6)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5、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上年度决算草案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6、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1、区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整的,区政府应当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4、区政府财政部门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同时送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六、关于审计工作监督
1、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政府提出的审议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区审计机关代区政府起草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1个月前,送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七、关于组织执法检查
(一)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1、制定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时间、工作分工和程序,按本“意见”第三部分第(一)项所述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规定执行。
2、拟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在议题选择和时间安排上应当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平衡安排。
(二)拟定执法检查方案
1、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就其负责的执法检查项目,在检查实施前1个月制定出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2、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并就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与“一府两院”做好沟通,请有关方面参与。
3、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由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并通知检查组全体人员。办公室协助有关工作委员会做好相应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三)开展执法检查
1、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组织。
2、开展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四)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协助执法检查组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现状的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等进行综合,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2、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小组或有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3、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
(五)执法检查报告的处理
1、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作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2、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3、在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2个月内,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分别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改进的情况的书面报告。
4、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也可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跟踪检查。
5、关于执法检查其它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八、关于通报和公布
(一)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2、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3、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4、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5、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上述第2、3、5点内容依法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二)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形式。
向区人大代表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其他媒体形式。
向社会公布采取刊登《*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公开报道等形式。具体形式是: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并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2、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3、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可以通过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向社会公布的审签工作程序
1、凡以常委会名义的公告和常委会会议通过的需经媒体公布的决议、决定,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送办公室。
经审工作报告范文第5篇
一、一级质量复核的基本程序、主要问题和改进构想
一级质量复核是三级质量复核之中的第一个环节,对于保证审计报告质量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一般由项目经理或者项目骨干人员承担。
(一)一级质量复核的基本程序。1. 项目组成员整理好审计工作底稿,由项目经理或者骨干成员根据现场审计收集的充分证据审核工作底稿,并撰写完成审计报告(草稿);
2. 审计报告(草稿)撰写完毕后,由项目经理或者骨干成员负责修改定稿,即进行一级复核;
3.项目经理或者骨干成员将电子版审计报告(草稿)打印成纸质审计报告(草稿),并加上“审计报告签发单”,以便逐级审核后签字。
(二)一级质量复核程序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第一,个别项目经理在审计报告还没有真正修改定稿、财务数据和文字内容没有全部核对准确的情况下,就将审计报告(草稿)移入二级复核程序。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有的项目经理错误地认为,后面有二级复核和三级复核环节把关,一级复核是否彻底并不重要。这种情况的出现,既与客户对提供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有关,也与报告撰写人和一级复核人员没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有关。第二,有的项目经理于一级复核时,对报告模版要求披露的财务信息模块进行了删除,使财务报告的内容残缺不全;
也有个别项目经理应客户的要求,擅自将与客户税收、利润等敏感性数据有关的表格添加到审计报告中,这势必增加审计报告的潜在风险。第三,审计报告撰写与一级质量复核工作由同一人承担,导致一级复核程序流于形式。即审计报告由项目经理亲自撰写且自己定稿,没有进行真正意义上的一级质量复核。这是因为项目经理之间没有经济利益制约关系,不便于划分差错责任,组织在不同项目经理之间进行一级交叉复核又存在很大的难度。
(三)完善一级质量复核程序的构想。第一,进一步完善一级质量复核的控制办法,加大对项目经理报告质量的考核力度。项目经理是否尽职尽责对于审计报告质量的高低具有第一位的作用,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将审计报告质量等级评价与项目经理的薪酬、晋职、晋级进行挂钩。第二,审计报告撰写人如果需要添加和删去审计报告模版规定的基本内容,必须事先报请分管合伙人同意,否则就应作为重大差错处理。第三,有必要在审计报告签发单上增加“审计报告撰写人”一栏,以便撰写人撰写完毕后在其中签上自己的姓名和时间,然后交由一级质量复核人复核并签字。为防止一级复核程序形同虚设,需规定报告撰写与一级质量复核工作不得由同一人承担和签字。如果是项目经理撰写审计报告,则必须由同一项目组里的另一骨干成员承担一级质量复核工作并签字,反之亦然。
二、二级质量复核的必要程序、基本内容、主要问题和改进构想
二级质量复核工作一般由审计部门经理或其委托的复核人员承担,相对质监部来说具有半专业化半职业化的性质。因此,要按照复核的基本内容与要求逐一进行复核,不可“偷工减料”。
(一)二级质量复核的必要程序。1. 二级质量复核人员做好质量复核中发现差错的详细记录,并在审计报告签发单上签字,以明确责任;
2. 二级质量复核人员发现有疑问要亲自与项目经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3. 项目经理按照复核记录和沟通一致的意见,对审计报告草稿进行修改。
(二)二级质量复核的基本内容。1. 复核报告主表与附表中的所有数据、比例是否准确;
2. 复核报告全部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有无错误、遗漏和重复的内容;
3. 复核报告中的重大财务信息是否准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导致的经济事项调整是否正确等,必要时还需要核对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
4. 复核报告所有大小标题是否正确、一致;
5. 复核报告全文的字体、字号和间隔是否符合本所审计报告模版规定的风格要求;
6. 复核报告各个级次的序号是否正确、连续;
7. 复核报告所有落款的日期是否正确、一致。
(三)二级质量复核环节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第一,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产出的旺季(每年1月至4月)需要进行二级质量复核的审计报告数量很多,如果每个审计部门只有一位二级质量复核人员,就难以及时完成二级质量复核工作任务,因而影响审计报告产出的及时性。第二,为解决二级质量复核人员不够的问题,有的审计部门负责人会临时安排其他审计人员加入到二级复核人员的行列。而这些审计人员可能没有质量复核的经历,缺乏复核工作的经验,一般难以充分发现审计报告草稿中的各种差错,因此会降低二级复核的差错拦截率。第三,有的项目经理为了迅速出具审计报告而希望简化复核程序,要求二级复核人员只签字、不复核,或要求复核人员只审阅一下审计报告的格式就签字过关。第四,个别项目经理没有按照二级复核记录和与二级复核人员沟通所达成的意见对审计报告草稿进行全面修改,就将审计报告(草稿)移送到三级质量复核程序。例如当项目经理在与二级复核人员对存疑事项沟通达成一致后,仍然将审计报告草稿回归到并不完全正确的报告模版中去。应该知道,再好的审计报告模板也会有文字表述和报表格式方面的错误,质量复核人员和项目经理应当及时发现和实事求是地改正这些错误。
(四)提高二级质量复核差错拦截率的改进构想。第一,对于复核工作量大与二级质量复核人员少的矛盾,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予以解决。一是各审计部门可以在审计报告产出旺季多安排其他审计人员参加二级质量复核工作,且要求这些参与复核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二是在同一审计部门内组织项目经理间进行交叉的二级质量初步复核,然后由相对固定的一名二级质量复核人员重点把关后签字。这样,既可以提高二级质量复核效率,又可以增进审计报告质量的稳定性。第二,要在审计报告质量复核的制度规定中,授予二级质量复核人员“发回重审”的权力。即为防止个别项目经理不负责任、粗制滥造,当二级复核人员发现审计报告问题很多时,有权将审计报告草稿退给项目经理,由其继续修改完善后再进入二级质量复核程序。第三,为了防止有的二级质量复核人员“不复核就签字”的情况发生,可以在报告质量复核制度中规定,将二级复核人员的复核记录纳入审计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这样,一方面可以检查二级质量复核人员是否检查发现了应当发现的差错,另一方面又可以验证项目经理是否按照复核记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三、三级质量复核的一般程序、主要问题和改进构想
无论是三级质量复核还是第三级质量复核,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都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实行三级质量复核的会计师事务所中,一般有两种三级质量复核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先由主任会计师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会计师(包括合伙人、副总经理等)承担第三级质量复核程序并签字,之后再由质监部进行总体质量控制复核;
第二种模式,是先由质监部负责第三级质量复核,然后再由主任会计师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会计师审核签字。由于笔者倾向于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第二种模式进行三级质量复核,因此选择第二种模式展开论述。
(一)三级质量复核的一般程序。1. 项目经理将纸质审计报告(草稿)送质监部登记、分类;
2. 质监部负责人按照一定的原则将审计报告划分为当期复核事项与期后复核事项两大类;
3. 对确定为当期复核事项的审计报告,分配给专业的三级质量复核人员进行初审复核,并做好差错记录和初审评分;
4. 项目经理根据三级质量复核发现的差错记录进行审计报告草稿修改;
5. 三级复核人员对修改过的审计报告进行终审复核,并做好差错记录和终审评分;
6. 项目经理将再次修改完善的审计报告送主任会计师或者副主任会计师审核后签发;
7. 质监部在审计工作和报告复核工作的淡季(5月至11月),对确定为期后复核事项的审计报告组织力量进行质量复核,并做好差错记录和评分;
8. 质监部对当期复核事项和期后复核事项的审计报告进行综合评分,并得出全所每个审计部门及其每个项目经理的平均差错拦截率和综合评分;
9. 质监部对各个审计部门及其项目经理进行综合评分情况的通报,并进行奖励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