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基本特征是多渠道、多类型、多形式。多渠道包括既有普通院校,又有军事院校;既有教育部直属的院校,又有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院校,既有国民教育系列院校,又有为数众多的党校、行政学院等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硕士论文【五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法学硕士论文范文第1篇
当前,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基本特征是多渠道、多类型、多形式。多渠道包括既有普通院校,又有军事院校;既有教育部直属的院校,又有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院校,既有国民教育系列院校,又有为数众多的党校、行政学院等非国民教育机构。多类型包括既有参加统一考试入学的普通学历硕士、推荐免试硕士,又有同等学力的学位硕士、单独考试硕士,还有专门针对高校教师开设的在职硕士教育。多形式包括非定向、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等。截止2014年,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点的高校和科研所大概有200个,具有法学专业博士点的高校和科研所大约有170个。而且我国法学硕士培养单位出现了快速增长的现象,同2008年相比,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点的高校和研究所增加了约60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同时也培养了许多高学历、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整体培养状况并不理想。北大朱苏力教授谈到:“当下中国的法学院发展尚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根因在于‘过剩’与‘紧缺’的错位。过剩的是中间、低端产品,而能够参与治理国家、决定对内对外政策的高端法律人才仍然欠缺,明显的例证是,扮演经济问题立法的主角多为经济学家而少有法学家,深谙涉外事务的多为来自外域的‘中国通’而鲜有本国的‘外国通’。
事实上,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够深入,尽管培养形式采取了多渠道、多类型、多形式,但是多数都还是从理论到理论的传统的教育方式方法,有的学校做了一些改革,但是总体而言,培养模式都较为单一,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不强,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不多,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严重不足,不能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人才需求,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深化发展、国家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合作多领域拓展的形势下,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远未满足需求;适应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别是西部边远贫穷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基层需要的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维护民族团结的法治人才远未满足需求。综上所述,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受限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实条件:一是办学理念的现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研究法律条文的理性思考,课程设置重在完成部门法规原理的学习理解,缺乏针对解决社会矛盾问题的实践研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研究国内法律体系立法成果,缺乏研究法律成果的实际运用,缺乏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研究,特别是缺乏对先进法律体系在指导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实际运用研究。二是办学条件现状。办学条件远远不能满足发展教育教学实践的需要。法学教育教学实践导师指导学生大量阅读钻研教科书,多数学校没有具备良好的实践教学设施,诸如:电子阅览室,远程视频教育,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刑侦实验室、法律研究所、律师事务所、法律图书馆,学生缺乏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三是实践教学现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理论教学和适当案例教学,缺乏实践教学的亲身体验,多数学生在实务部门实习期间,安排的实习过程又都是一些记录、归档环节。有的实务部门办公条件有限,无法更多接收指导学生实习研究的任务。同时学校多集中在大城市,基于学校经费紧缺,没有更多经费输送学生到边远贫穷落后地区进行实习,很多法学硕士研究生对西部边远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知法执法现状研究知之甚少。
二、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不高的原因分析
(一)培养方式与本科教育区分不明显本科阶段法学教育注重的是知识的积累,教师只是单纯地把知识灌输给学生,在硕士研究生阶段需要培养学生的自主科研与创新能力,需要学生之间、师生之间进行更多的理论的、实践的互动和讨论。但是随着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的激增,教学条件不充分,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还在沿用本科阶段教学方式,没有完全实现培养目标。中国科技大学前校长朱清时提到,每一所大学都应该有一个“极限容量”,一个班级有20~30名学生,那么学生和老师之间就会有机会很好地沟通和交流;如果学生达到40~50人,就已经到了可以承受的极限;如果再多,上课就变成了“报告会”,很多学生就会失去和教师交流、进入实验室实际操作等机会,甚至有些学校学生上自习都难以找到座位,教学质量必然大为降低。学生人数的过多增加会导致教学中学生与教师之间互动和研讨的减少,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数量增多,没有办法对每个研究生都密切关注,许多学生处于“放羊”状态,甚至还出现过导师在毕业论文指导中次数不多,学生难以把握,这种现象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下降。
(二)教学的方式方法滞后我国长久以来的教学方式是以教师独自讲授为主,缺乏讨论、研究和启发的教学,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缺乏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在学科的设置上,几乎不会开设交叉学科研究动向和前沿趋势的相关课程,使得学生局限于法学的知识之中,不能够和如经济学、社会学、环境学等其他领域相结合,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近几年在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中出现了专题讨论的教学形式,大大改善了灌输式教育带来的缺乏互动性以及学生自主学习积极性缺乏的问题。这种方式是以学生讲授为主,教师点评为辅,这就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教师无法控制学生讲课的质量,在几名学生做某个专题的时候,其他同学感觉不是自己的任务,关注度和积极性不高,在课堂中经常会有只是做专题的学生和老师之间进行互动、其他同学基本不参与的情况出现,缺乏所有同学参与实践的过程。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方式未成体系化。1870年,兰德尔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他开创了案例教学法,使哈佛法学院不仅成为美国最著名的法学院,而且建立起了作为法律职业界领导人所需要的制度化的法律培训。1959年在国家法律援助和辩护人协会赞助下,法律诊所委员会(CLC)成立,1965年,该委员会被美国法学院协会接管,并更名为职业责任委员会(COEPR),1968年,具有独立地位的职业责任法律教育委员会(CLEPR)取而代之,在CLEPR的大力推动下,法律诊所项目的数量从1970年的169个迅速增长到1976年的494个。而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教学过程中对于案例教学和诊所式教学的关注度不够,同时学生在十几年传统灌输式教学的影响下,在短时间内难以适应这种新的教学方式,有的法学院由于教学设施和资源的缺乏,同实务部门联系不够都使得案例教学和诊所式教学流于形式。
(三)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培养不够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方法是在黑暗中照亮道路的明灯,是条条蹊径中的路标,它的作用在于能给理智提供暗示或警告。”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能为法律人在科研以及实务活动中提供正确的思维路径,是解决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更关键的是可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独立学习的能力。我国目前对于法律思维的培养还没有足够的重视,在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几乎见不到专门培养和训练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有的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能会提到这方面的内容,但是这些零星的讲授完全不成体系化,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得不到提升。因此,在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阶段更应该重视学生的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
(四)法学教育与职业之间存在脱节现阶段高校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普遍以理论学习为主,忽视学生的技能培养,职业能力和用人单位的预期相差巨大,造成了法学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不能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需求。同美国法学教育目标———面向职业化的法学教育,即将学生培养成“像律师一样思考”的人才———不同,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伊始目标是:法律教育和学术人才的培养,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而非实务法律人。从目前的社会需求来看,不仅仅需要高层次的学术型人才,而且需要大量的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型、职业型人才。
三、提高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方向
(一)完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内容一是教学内容实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是实践的基础,无论是科研活动还是法律实务工作都离不开理论基础。但是现代社会法学硕士研究生只有理论基础是远远不够的,在夯实理论基础的同时要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不但需要讲授最新的学术动态和学术成果,还要增加法庭辩护、模拟审判、法庭调解、律师实习等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课程,并开设研究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法学在交叉领域中法律问题的课程。二是加强法律思维方式方法的训练。博登海默曾经提到:“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引导研究生利用科学的法律思维来思考法律现象,反思现行的法律规定,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方式需要多样化一是案例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已经逐步得到广泛应用,但是案例式教学法在学理界还没有得到充分关注。案例式教学法的目的不是要教授给学生知识,不是去探讨这个案例的正确的答案是什么,而是要通过案例来启发学生思考,允许学生通过不同的角度,围绕不同的观点进行讨论,训练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教师在讨论过程中要起到引导者和激励者的作用,不要轻易去评价学生观点的对错,要从方法和思维的层面来评析学生的成功与不足。二是诊所式实践教学法。20世纪60年代,为了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兴起了法律诊所式的实践教学方法。法律诊所教育为学生提供了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现实基础,是一种增强法学教育实践水平的有效途径。通过在法律诊所的实践,学生可以学会如何与当事人接触、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如何搜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如何撰写基本的法律文书,包括上诉请求,如何进行审前准备、处理审判事项以及对裁决作出后一些事项的处理。但是诊所式教学存在成本较高的问题,照搬美国的模式是不现实的,国内的法学院可以像美国著名的街道法律诊所那样,除了把学生送入司法实务部门实习外,可以让学生深入社区、乡村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普法宣传实践,这样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加深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还可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并聘请一批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指导教师,引导和帮助学生处理具体的法律问题。把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双导师制落实到位,即,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到高校任教,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学习,形成良好的专兼职结合的法学教师队伍。三是强化实践性教学实习内容。教学实习是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的主要内容,学生深入检察院、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务部门,向检察官、法官以及律师学习处理案件的全部过程和具体方法。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有的实务部门往往安排实习生做一些琐碎的“学徒式”的工作,比如:订卷宗、打印文书,整理卷宗等,无法调动学生的实践学习积极性,实践教学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我们的理念是学校重点在于理论教学包括实体法程序法的教学和案例教学,为社会输送理论知识性强的合格人才,而司法实务部门本身也有义务为法治社会战线培养实践合格人才,更应该认真安排每一位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辅导教师,减少学生做机械性工作的时间,逐步让学生参与到案件的审理和辩护活动中,指导学生书写法律文书。学校导师也要密切关注学生的实习活动情况,与学生实习单位辅导教师配合指导学生解决疑难重点具体的问题,实现创新能力培养。
法学硕士论文范文第2篇
中新网台北12月3日电 题:台湾56人兵学论文获博硕士学位
记者 韩胜宝
台湾孙子兵法战略研究学会相关人士向记者宣称,1985年,黄营杉以《兵家之管理思想:策略形成与执行》的论文,获得台湾政治大学博士学位。他也是台湾首位以研究《孙子兵法》等古代兵学获得博士学位的学者。
黃营杉在其博士论文中写道:“兵学自春秋战国时期由贵族流散于民间,群雄争霸而使兵学盛极一时,成为专门之学。传世兵书以宋元丰年间所頒武教学教材,孙子、吴子、司马法、唐太宗李卫公问对、尉缭子、三略、六韬之《武经七书》为兵家思想代表作”。
黃营杉的论文以以《孙子兵法》和《武经七书》为研究对象。从现代管理之观念剖析其战略规划、执行与控制思想,並导出兵家思想之現代管理及建立中国式管理之含义。全文分九章共17万字。论文析论兵学与管理学、兵家与兵书之关系,並确认《武经七书》为兵家思想之核心。论文还分析兵家之策略规划过程与原则、兵家战略执行与控制,以及组织、用人、领导、统御等重点,并从所分析归纳之兵家管理思想提出現代管理之含义。
《孙子兵法》论文获博士学位的黃营杉,在中国式管理方面如鱼得水。他先后任美国声宝公司副总裁、中华彩色印刷公司总经理、羽田机械关系企业执行长、中兴大学企业管理研究所教授兼所长、中兴大学企业管理学系教授兼主任、台北大学商学院院长、台湾烟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台电公司董事长,还出任台湾“经济部”部长、“财政部”财政金融专员。他的主要著作有《兵法与商略》、《从高阶管理观点论孙子吴起列传》、《孙子思想与企业管理》,《中国古兵家之领导思想》、《中国兵家之管理思想》、《吴子兵法与策略管理》等80多本。
另一位特别引人瞩目的兵学论文获博士学位的林英津,为女性。她在1985年台湾大学中国文学研究所写的博士论文《夏译〈孙子兵法〉研究》,对鲜为人知的西夏文《孙子兵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使这一珍贵版本得以传承下去。林英津现任台湾中央研究院语言学研究所筹备处研究员,宁夏大学西夏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1987出版专著《孙子兵法西夏译本所见动词词头的语法功能》,1994年她的博士论文《夏译研究》,由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4年刊印,引起海峡两岸学术界的关注。
台湾商务印书馆总编辑方鹏程在他出版的《孙子:谈判说服的策略》一书中披露,台湾一些博硕士研究生以《孙子》为主题,撰写研究论文,研究范围已经扩大到许多层面,并不是限定在军事运用的范围。截止2004年就有300多篇《孙子兵法》论文,研究范围包括军事、经济、企管、教育、文学、语文等。
法学硕士论文范文第3篇
1.ESP教学理念在旅游管理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中的应用
2.新形势下英语硕士点建设的几点思考
3.英语语言文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问题思索
4.英语专业硕士毕业论文的语言错误分析研究
5.医学硕士研究生互动式英语教学方法的探讨
6.英语硕士论文文献综述中转述动词的对比分析
7.我国英语专业硕士学位论文标题的词汇句法特征研究
8.中外英语硕士论文转述动词对比研究
9.商务英语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情况分析
10.硕士研究生基础英语和专业英语词汇学习策略研究
11.英语硕士研究生文献阅读能力现状调查与培养途径分析
12.主题-任务教学模式探究——以地方高校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为例
13.中国学生英语硕士论文引言部分转述语使用情况的语类分析
14.中国应用语言学专业英语硕士学位论文文献综述体裁特征
15.“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工程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模式研究——以重庆科技学院为例
16.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科技英语翻译能力分析
17.学术论文体裁教学不可或缺——英语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引言写作情况调查
18.英语报刊与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课外英语阅读
19.基于新媒体支撑的面向硕士研究生实用英语教学的探索
20.论英语硕士学位论文中的参考文献问题
21.中国学生英语专业硕士论文“前言”部分的语类结构模式分析
22.硕士研究生EAP习得模式探索——武汉科技大学某研究所硕士生学术英语习得个案研究
23.理工科硕士研究生学术英语需求分析
24.英语专业语言学类硕士论文英语标题的对比研究
25.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学习构成与自我认同关系的实证研究
26.批判性思维能力对英语写作水平影响的调查研究——以某大学2012级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为例
27.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需求调查分析
28.中外大学生英语硕士论文中四词词块的比较研究
29.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习动机与自我认同关系的实证研究
30.中国与北美硕士论文英语标题的对比研究——以农学为例
31.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情况调查研究
32.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现状调查研究——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为例
33.医学院校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的思考
34.学习者英语硕士论文中的转述动词
35.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现状调查及教学建议——对浙江工商大学的调查分析
36.英语专业与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观念的对比研究
37.香港与内地高校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比较研究
38.法律英语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的定位与教学组织
39.英语硕士研究生第二外语的学习策略探究
40.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英语教学探讨
41.医学院校硕士研究生通用学术英语需求分析
42.影响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因素的实证研究
43.英语硕士论文中模糊限制语的对比研究
44.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核心、目标与措施
45.医学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需求分析及其教学启示
46.人文社会科学类硕士学位论文英语标题句法特征的对比研究
47.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需求分析与启示——以赣南医学院为例
48.新课改下高校教育硕士(英语)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反思
49.英语硕士研究生教学之我见
50.英国TESOL专业硕士和我国英语教育硕士人才培养比较与思考
51.实施“流利领先法”,培养理工科硕士研究生学术英语能力——以报刊、学术杂志文章为课程材料
52.英语教育硕士教育实践中课堂观察现状的调查研究——以华中师范大学为例
53.波兰华沙大学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特色及启示
54.师范院校英语教育硕士培养问题与对策思考
55.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英语课程教学改革实践
56.媒体英语素材在法律硕士专业英语教学应用中的探究
57.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位课程考试之我见
58.中国英语专业和英语本族语者硕士论文题名的信息结构对比分析
59.“模块+选修”:转型期专业硕士公共英语课程改革研究
60.水利英语方向翻译硕士培养的可行性研究
61.英语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自主性培养的课堂教学策略初探——以悉尼大学硕士TESOL专业课堂教学为参照
62.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语用能力调查分析
63.对比分析我国英语专业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的语言错误
64.国内工程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研究现状述评
65.在硕士研究生专业英语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运用英语的能力
66.论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
67.浅谈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位课程考试改革
68.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设置改革构想
69.英语硕士研究生科研阅读现状与能力培养途径探讨
70.从课程本质透视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需求——以西藏民族大学为例
71.硕士研究生专业英语课程教学模式研究
72.说写并重 全面提高——硕士研究生英语课程改革与实践
73.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对工程硕士英语教学的启示
74.硕士研究生使用英语学习策略特点的实证研究
75.理工类院校英语本科与翻译硕士(MTI)课程设置比较研究
76.论英语专业硕士论文致谢辞的语用失误
77.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批判性思维能力与自我认同关系的实证研究
78.试论工程硕士英语课程交际能力培养的若干问题
79.河北省高校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就业状况调查与分析
80.工程硕士英语教学改革的探讨
81.教育硕士(学科教学·英语)专业硕士课程设置的现状分析
82.车辆工程专业工程硕士英语教学存在问题及EPBEP教学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83.英语专业本科至硕士英语词汇学课程三级分级教学设计
84.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实践
85.广西英语课程与教学论硕士学位论文调查和分析
86.浅谈英语翻译硕士学习应注意的问题
87.英语专业语言学方向硕士研究生创新特征研究
88.工程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研究
89.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学术写作中重述话语之语用功能习得研究
90.专业硕士学术研究能力培养的现状与启示——以英语学科教育硕士学位论文为例
91.人际关系管理论与工程硕士英语教学模式
92.理工科硕士研究生学术英语需求分析与课程评析
93.英语硕士论文写作方法论要
94.西华大学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动机的调查研究
95.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学习与自我认同状况的调查与分析
96.基于教育语言学对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专业思想与学术能力发展的思考
97.民族高校医学硕士对医学英语需求的调查分析
98.自助式讲课学习模式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英语学习中的运用
99.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设置的思考
100.基于ESP教学理念开展公共卫生硕士专业英语教学改革
101.医学硕士研究生专业英语阅读与写作能力的培养
102.从中介语视角分析工程硕士英语会话的句法范式
103.研究生英语学习动机与EAP教学——以江苏大学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为例
104.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英语课程设置改革与实践
105.从英语教学法的视角探讨硕士英语教学改革
106.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状况调查研究
107.浅议工程硕士英语教学改革
108.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与实践
109.涉海院校硕士英语教学改革与实践
110.农林院校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学术英语写作教学的优化——以北京林业大学为例
111.中国高校英语专业应用语言学硕士论文引言的体裁分析
112.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英语入学水平综述——兼谈英语教学的几点建议
113.关于提高理工科硕士研究生英语阅读教学的想法
114.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思考与构想
115.论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以哈尔滨工业大学为例
116.基于网络和多媒体环境的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视听说教学模式研究
117.工程硕士英语实践教学途径探索
118.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课程体系建设初探
119.构建以“实践教学为主,理论教学为辅”的专业特色——关于西部地区英语教育硕士的培养
120.英语学科教育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调查分析——以广西师范大学为例
121.浅谈英语专业硕士论文的选题
法学硕士论文范文第4篇
从工程硕士培养模式来看,面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化,我国工程硕士培养规格应当为知识结构具有宽广性以及能力结构具有创新性的人才。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思政素养、职业道德以及创新精神,掌握所在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掌握与工程实际问题相关的现代化技术方法与手段,并具备独立进行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
通过对比工学硕士与工程硕士,工程硕士所具有的特点会更加凸显:首先,在知识结构方面,工学硕士需要具备较广的知识面以及跨学科的理论知识,并需要对学科发展做出了解,对学术规范、学术道德以及研究方法进行学习。而工程硕士则将专业技术的训练作为核心内容,学生需要具备与某个领域相关的基础理论、现代化技术手段以及先进的技术方法;
从能力结构来看,工学硕士需要具备进行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能力。工程硕士则需要具备更强的创新意识以及独立承担工程管理或工程技术管理的能力;
从招生对象来看,工学硕士可以招收应届大学毕业生与具有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员。而工程硕士主要以具有工作经验的工程管理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为招生对象;
从培养方式来看,工学硕士需要进行全脱产学习,属于全日制。而工程硕士则为在职学习,具有进校但是不离岗的特点。
二、工程硕士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
工程硕士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要突出全员性、全过程性以及全方位性。在对工程硕士教育规律进行遵循的基础上,将质量管理与质量保障意识贯穿在工程硕士招生、教育管理、论文管理以及学位授予等各个方面,并引导学校、企业以及工程硕士群体提高在工程硕士教育过程中的参与性。
(一)把好招生关
学校要通过把好招生关来确保生源质量。合理掌握工程硕士质量以及数量是把好招生关的重要内容,这些内容对工程硕士教育质量产生着直接影响。为了切实把好招生关来确保生源质量,在工程硕士招生过程中,学校有必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学校有必要强化宣传,从而更有效的调动企业在优秀生源推荐方面的主动性以及企业对工程硕士进行培养的热情,从而让企业更好的引导与工程硕士报考条件相符的学生产生参加工程硕士考试与招生的愿望;
二是在培训企业的选取中,学校应当持有开阔的视野,招生对象单位不仅包括国家重点工程以及大型企业,同时也要包括非国有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以及边远地区、国防部门和工作环境与条件相对艰苦的行业;
三是学校要将自主招生与全国联考结合起来,以工程硕士招生特点为依据,通过灵活措施的采用以及专业实践能力测试和专业知识水平测试来选取合格生源。
(二)重视工程硕士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学校要重视工程硕士教育中的师资队伍建设。在工程硕士教育过程中,具有较高专业素质以及教学能力的教师是提升工程硕士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所以在工程硕士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构建中,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是一项十分迫切的工作内容。在此过程中,学校应当从以下几点做出努力:一是鼓励教师参与校企合作。工程硕士教师不仅要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同时要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以及工程实践经验和能力,鼓励教师参与校企合作,就是让教师通过参与企业产品的设计与开发以及技术改造来进一步丰富教师的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从而提高工程硕士教师的专业素养;
二是构建规范且科学的导师制度。在工程硕士导师资格确定以及遴选方面,学校有必要确保选拔程序以及选拔标准的科学化、规范化、完善化以及严格化。同时有必要针对新晋导师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培训,从而推动导师在教育过程中对学生特点、招生制度、学位规定等作出了解,从而促进导师队伍整体质量的提高。
(三)强化过程监控与管理
学校需要以工程硕士特点为依据来强化教育过程中的监控与管理。在此过程中,要求学校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对教学内容选取以及课程设置进行优化。工程硕士教育过程中往往强调知识以及技能的应用性、实践性以及工程型,尤其是在以大众型企业为合作对象的工程硕士培养过程中,更应当重视高层次、复合型以及应用型工程管理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的培养。因此在工程硕士教育过程中的教学内容以及课程设置需要遵循复合型、宽口径、先进性、新颖性,确保教育内容能够对本专业相关知识、理论、工艺、技术等作出体现,使工程硕士教育内容和课程能够随着学科发展而获得发展与创新。
二是推动教学方法的多元化发展。工程硕士教育中教学方法的确定需要以工程硕士的职位特点以及个人实际需求为依据,并重视推动教学方法实现多样化发展。在工程硕士教育中,课堂教学不仅要重视理论的传输,同时要重视理论与实践以及科研等工作的联系,通过引入案例来让工程硕士学生在更好的解决实际工作中曾经碰到的问题。教师还可以使用研究式、讨论式的教学方法,从而充分调动工程硕士在教学活动中的积极性与参与性。另外,工程硕士教育过程要重视现代化教育技术的运用,通过对网络远程教学模式以及多媒体教学模式的构建与完善来探索教学方式、总结教学经验。
法学硕士论文范文第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
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
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
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
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
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
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
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
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
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
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
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
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
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
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
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
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
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
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
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
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
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
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
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
法律谈判课;
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
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
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
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
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
(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
(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
(4)专业课(必修课);
(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新晨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