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明确规定,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将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复的内容有如下三条:“个人通过网络收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虚拟货币交易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虚拟货币交易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虚拟货币 征税 质疑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明确规定,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将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复的内容有如下三条:“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这一批复的下达在学术界,互联网企业,网络游戏玩家以及媒体间引起了强烈反响。米晓彬(2008)、吕本富(2008)、陈永东(2008)等学者和业界人士对该批复从合理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了讨论。而本文将从对虚拟货币征税的理论依据、操作性和相关法律制定情况三个方面,对该批复提出质疑。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问题的理论依据
虚拟货币是否是货币?初级虚拟货币是指由非金融机构发行,借助计算机网络在发行者与持有者或发行者和少数商家与持有者之间的流通,能购买现实商品、虚拟财产或电子化服务的充当等价物的近似货币(苏宁,2008)。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五项职能。从这一角度来看,虚拟货币显然不具备货币的所有基本职能,因此,笔者认为,它并不能称之为一种货币,只能是在特定的虚拟环境里具有一定类似于现实货币职能的特殊商品。
现阶段,官方对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尚无明确定论。2007年2月15日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首次在政府文件提及了“虚拟货币”的相关事宜,并对“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流通等做出了相应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要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
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
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
严禁倒卖虚拟货币”。通知中明令禁止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币,以及倒卖虚拟货币的操作。这也就明确表示:虚拟货币不是货币。然而,时隔一年多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就下达了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批复。政府层面截然不同的态度,将虚拟货币推向了一个尴尬的位置。
对虚拟货币的本质学术界尚在研究之中,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尚待探讨,虚拟货币交易也未整章建制,在许多先行问题尚未解决之际,贸然出台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规定,一方面等于间接承认了虚拟货币及其相关交易的合法性,否定了先前相关部门的认定,另一方面也给虚拟货币相关实践带来了难题。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问题的可操作性
就可操作性而言,此项批复并没有给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例如应采用何种方式征收、财产原值凭证如何确定、纳税人的界定是出让方还是购买方、主体如何确定等,模糊不清的规定在具体操作时会发生很多难以处理的问题。
(一)逃税现象
虚拟货币交易一般在网络上进行,具有虚拟性和即时性。卖方和买方都以虚拟身份出现,交易金额少、速度快,双方容易产生逃税心理。举例来说,以淘宝网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q币交易,往往交易金额只有几元到几十元钱,交易时间只需要几分钟,双方都处于匿名状态,一旦交易完成,很少有人会主动缴纳几角或几元的个人所得税。事实上从这一法规出台开始至今,笔者亲历的几笔虚拟货币小额交易完全没有涉及到纳税这一环节,对于小额虚拟交易,纳税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二)财产原值凭证问题
根据规定,对于个人不能提供资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凭证。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上将面临极大的困难。虚拟货币本身是虚拟存在的,交易双方也以虚拟身份出现,并且可以同时拥有数个不同的虚拟账号,网络世界充斥了庞大冗杂的虚拟数据,如何核定其财产原值?而且,虚拟货币的贬值是难以控制的,价值变动快也给相关部门核定其原值带来了很大困难。面对我国日益壮大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如果想实行全方位的监控,实时有效的界定每笔交易的原值,将是一项极大的工程,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三)纳税主体的认定
虚拟货币交易具有无国界性。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虚拟货币交易也将逐步扩展到世界各国。世界各国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同,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国际法出台。虚拟货币交易的纳税主体究竟应该是出让方还是购买方?当涉及到跨国界交易时应如何处理?举例来说,如果是美国卖家和中国买家的交易,应该如何征税?相关纳税主体的认定还存在着问题,让这一法规的推广实施更加显得困难。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问题的相关法律
(一)相关配套性法律法规缺失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项批复时并没有给出相应的细则,也未出台相关配套性法律法规,使得具体征税过程缺乏实质性的指导,征税涉及到的相关方面问题处理起来无所依据。仅凭借简单的批复难以有效科学的进行征税操作。笔者认为,在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之前,应该出台对于虚拟货币本质的明确认定,虚拟货币交易的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配套措施。在虚拟货币交易相关认定和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时,贸然推出征税的规定,相当于给出了大量法律空白。
(二)与前期法律相冲突
此项法规与前期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2007年2月15日国家十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而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批复则间接承认了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在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情况下,虚拟货币交易的管理可能会显得更加混乱和难以控制。
(三)相关部门的监控可能会触犯隐私权
批复中规定了:“……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如果相关部门严格遵守规定,严格监控,则需要对交易过程进行严格的审查,虚拟货币交易本身的虚拟性使得监控必须比一般情况更为严格。而虚拟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虚拟性,可以极大的保护交易双方的隐私权。一旦相关部门着手严格监控,则不可避免的会对虚拟货币交易主体的隐私权构成侵犯。这就给操作带来了一个两难的问题。
(四)不同的虚拟货币是否应该有不同标准
目前网络上的虚拟货币种类庞杂。既有以q币为代表的,可以与法币进行兑换的高能虚拟货币,也有一般游戏中用来购买道具的低能虚拟货币(苏宁,2007)。这些虚拟货币种类的划分存在着困难。低能虚拟货币并不能和法币进行兑换流通,仅仅存在于虚拟世界,且其价值波动幅度大,如果对于这些只能购买指定商品的低能虚拟货币交易也要进行征税,一方面难以界定其价值,另一方面对纳税人来说也有失公平。
(五)是否应该有起征点
目前我国对一般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设置有相应起征点,而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批复中并没有涉及到起征点这一项。而虚拟货币交易一般属于小额交易,对一些几元十几元的小额交易,20%的所得税税率就显得过高了些。
结论
此项通知出台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而现在普遍认为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国家对金融创新(包括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不力,因此税务总局的初衷是监控并限制金融创新。但此项法规出台的时机并不恰当,不但起不到监控和规范的作用,还可能造成市场的进一步混乱。而且,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打个比方,如果金融创新100分是合适的,那么现在美国已经到了200分,必须加以限制;
而我国只有50分,还需要大力发展。
因此,在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正式规范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的情况下,此项法规出台的时机并不合适,且面临着可操作性差,相关配套法规缺失等种种实施上的困难。面对尚未成熟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对虚拟货币交易合法性进行规定,对虚拟货币交易市场进行规范,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同时要鼓励创新,合理引导其发展,待我国虚拟货币交易市场成熟之后,再逐步过渡到征税等监控措施。
参考文献:
1.米晓斌.虚拟货币征税三大疑问.http://home.donews.com/donews/article/1/130251.html
虚拟货币交易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虚拟货币;
发展;
研究
一、导言
(一)虚拟货币概述
由于虚拟货币形式多样且尚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很多现象还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学术界对它的定义也有不少的争议,现阶段虚拟货币的含义指的是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是除了中央银行以外的其他实体单位或个人,现阶段主要是非金融机构的网络运营商;
虚拟货币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于网络或电子设备中,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的方式流通;
虚拟货币执行的是类似货币的支付功能,能够用于购买现实商品、虚拟财产和电子服务等。
(二)虚拟货币的发展及应用
(1)国外发展现状
“网豆”,是一家名为的公司的产品,消费者可以在近200家认可网豆支付方式的电子商务网站消费。“第二人生”(SecondLife简称SL)是硅谷互联网公司“林登实验室”在2003年推出的一个互动三维平台。
(2)国内发展现状
我国最早出现的网络虚拟币是在2000年,中文利网开始以积分的形式,给消费者提供虚拟货币。各个网站为了在电子货币这个新兴的产业中获得自己的利益,纷纷掏巨资建立自己的支付平台,比较有名气的是淘宝网的支付宝,易趣网的贝宝等电子货币系统。日益发展起来的各个网站虚拟货币,目前都处于封闭状态,虚拟货币以单个网站为背景依托,相对封闭的集中服务于网站内部各个产品之间的价值交换,想要同其他网站之间进行货币交换,还有一定的障碍,但是由上述资料可以看出,某些虚拟货币已经跨出了预先设定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行使了虚拟世界的货币职能。
二、虚拟货币的研究进展
目前,国际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研究都尚处于萌芽阶段,尚无成型的理论,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在法律上也处于空白状态,关于虚拟货币是否会冲击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以及是否会冲击我国金融市场的探讨还没有一个定论。因此,关于虚拟货币的研究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研究现状
目前关于虚拟货币的研究,国内外仍缺乏相关的专著,至于虚拟货币对货币政策影响的文献更为少见,有关资料主要散见于国际清算银行(BIS)、十国集团等国际组织发表的报告以及一些学者、研究人员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研究开始于2000年,但系统深入地对虚拟货币的研究并不多,大部分是新闻评述式的探讨,大部分学术文献从经济角度和金融角度对虚拟货币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集中在计算机技术与安全、金融监管、网络游戏产业、货币等领域。关于虚拟货币对货币政策影响的观点散见于一些学者的文章中,主要有:谢平、尹龙在《网络经济下的金融理论与金融治理》一文中提出虚拟货币的发展将对货币供求理论和货币政策的控制产生影响。陈雨露、边卫红在《电子货币发展与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分析》中指出虚拟货币流通将使得中央银行面临丧失货币发行权、损失铸币税收入和货币政策失效的风斟。李狮在《虚拟货币的发展与货币理论和政策的重构》中分析了虚拟货币的使用将使得货币供给的变化,以及货币乘数发生变动从而产生货币创造,并进行了关于虚拟货币对货币政策影响的理论分析。国内对虚拟货币分析得比较全面的著作苏宁在《虚拟货币理论分析》一书中,把虚拟货币划分为初级虚拟货币和高能虚拟货币,并对虚拟货币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此外,国内关于虚拟货币问题比较重要的文献还有:黄宪等编著的《货币金融学》,钟孝生的《网络虚拟货币本质及其对货币流通的影响》等。
三、虚拟货币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的缺失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当前的法律并不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国家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政策保障虚拟物品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虚拟财产的保护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致使很多与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无法可依,给司法机关定罪判案造成了很多困难,更使许多正当的虚拟财产受到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同时,这也使得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交易只能在地下秘密的进行,交易行为和交易规则混乱。
(二)监管的缺失
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货币形式的发行,虚拟货币已经不再类似于一般的商品,它的稳定合法的流通对于稳定我国金融市场具有一定作用。由于虚拟货币的发行不需要严格的备案或审批,而采取零售的方式,这就意味着虚拟货币的持有者对这些虚拟货币的总量和发行状况没有一个确切的了解,信息的不对称可能会引起虚拟货币发行者的道德风险。当前市场上流通着大量的虚拟货币,而且种类繁多,这些虚拟货币的流通是以各家运营商的信誉与实力做担保的,如果一家运营商由于经营不善或信用不良关门的话,市场上流通的由其发行的大量的网络货币将一文不值。如果一家运营商发生这样的情况,人们会对市面上流通的所有虚拟货币都产生不信任,势必会引发虚拟货币市场的混乱。由此,对发行虚拟货币的网络运营商的监管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谢平、尹龙,网络经济下的金融理论与金融治理[J]《经济研究》
[2]陈雨露、边卫红,电子货币发展与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
[3]李狮,虚拟货币的发展与货币理论和政策的重构[J]《世界经济》
[4]钟孝生,网络虚拟货币本质及其对货币流通的影响[J]《商业时代》
虚拟货币交易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虚拟货币在网络金融交易中扮演着毋庸置疑的重要角色。将虚拟货币分为三大类别:以虚拟金币兑换虚拟物品的货币,以人民币间接兑换实物的货币,以及以人民币间接兑换虚拟物品及服务的货币。通过对三者发行、流通特点的分析,结合现实中普遍存在的虚拟货币通货膨胀、违规汇兑、安全漏洞等问题,得出现实冲击的结论:前两种虚拟货币的冲击有其有效性,存在发展空间,有待市场进一步自我完善及跟踪观察;
后一者存在市场失灵、制度约束缺失的现实问题,可能造成冲击现实金融世界的不良后果,应及时建立“硬约束”。并提供相应的政策参考意见。
一、虚拟货币的分类及其特点
不同范畴的虚拟货币,有着大相径庭的属性与用途,在对现实金融世界的冲击方面自然有着不同的影响力。根据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与性质,笔者考虑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在某一种网络游戏(或虚拟社区)中通用的、可用于交易虚拟物品的游戏币,典型代表是网游、BBS及虚拟社区中的“金币”(以下简称其为金币)。用户与用户之间可以直接发生交易,标的物可以是由运营商提供的,也可以是由用户自身创造的,在同一范围的虚拟游戏世界中具有类似于一般等价物的作用。
第二类是服务商发行的专用的虚拟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代表是腾讯公司的Q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增值服务(以下简称其为网游虚拟货币)。与第一类相区别,该种货币是由互联网运营商单向提供服务,用户与之发生交易而使用的,标的即为服务本身,用户需要用人民币购买这种虚拟货币。虽然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会带来用户之间交易的可能途径,但由于受运营商控制,这种货币必须以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交易为基础。概括言之,这种单向服务的网游虚拟货币是介于游戏时间、游戏币与人民币的中间媒介体。玩家用人民币兑换成网游虚拟货币,再用网游虚拟货币兑换成游戏时间或游戏内的“金币”。而网游虚拟货币也可购买其他网络服务。
第三类是用于交易实物的网络虚拟货币,它建立在更为真实客观的经济平台上,作为媒介钩稽起法定真实货币和真实物品的交易(以下简称其为实物虚拟货币)。如消费者向美国Paypal公司提出申请,就可以将银行账户里的钱转到Paypal之中。直观地,可以假设一种“支付宝”发行的货币,通过人民币与支付宝币兑换、买卖阿里巴巴旗下网站物品,十分典型的说明了此类货币运作的模式。
二、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流通
现实货币的发行受到国家的控制,而虚拟货币则往往由作为网站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体来决定其产生。具体而言,虚拟金币的供给与人民币并无挂钩,且只在相对狭小的范围内流通,随着时间推进走向贬值崩溃或是币值稳定的道路,可以看作市场竞争的有效运作;
网游虚拟货币的问题比较多,其通货膨胀问题涉及到与人民币的兑换,用户间的交易又影响用户与运营商的交易,关系比较复杂,政府缺位的呼声也比较集中;
实物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普遍使用就中国的市场而言尚处于探索阶段,能否发展壮大要视其是否与我国国情、制定相符而定。
三、虚拟货币的现状及影响
(一)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
法定货币在相当长的时期看来都存在贬值的趋势,更何况虚拟货币这个发生在供给不受控制、需求波动很大的市场中。在对各大币值的观察中不难发现,币值不稳定的游戏币种很大程度上存在惊人的贬值现象。网络游戏公司为创收等目的进行的大肆发行,却造成了游戏玩家花钱买来的虚拟财产频频贬值,使玩家的利益不断受到损害。现实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不论是金币、纸币、银行券,都需要一定的物质财富作为其购买力的基础,而物质财富的增长是相对较为缓慢的。但是虚拟产品开发出来以后,用户的所谓购买仅仅是在其帐户信息下做一个电子标记,故而可无限“复制”。考虑到虚拟货币的流通及其与现实货币的联系,就能推测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可能给现实世界带来的危机。虚拟产品无限增加时,单位虚拟货币可获得的效用就会下降,由此导致虚拟货币需求量不断增多。而虚拟货币又是通过支付现实货币得到的,进而将使得现实货币的需要量增加,产生反作用而增加现实货币发行。这种需求增加是针对虚拟产品的,称为“需求虚增”。服务提供商得到现实货币后,仍然在现实世界使用,而现实的物质财富并不能迅速、大量增加,由此将引起现实世界的物价上涨,通货膨胀。但是现实中并没有发生这样明显的通货膨胀:一方面,因为货币需求信号的传递存在过程,其中影响因素复杂多变;
另一方面,互联网服务的单向提供商数量、规模有限,且它们通过虚拟产品获得的收入并未完全用于购买现实产品。
(二)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互兑风险
以Q币为例。正常情况下,现今使用最为广泛的Q币只能实现人民币Q币游戏币增值服务的单向流通,即在正常渠道中用人民币兑换成Q币之后,不可以再将Q币兑换成人民币。然而尽管腾讯一再表示,腾讯的产品和服务不允许Q币转换为人民币,腾讯也坚决反对并致力于打击非法的Q币贩卖行为,不现实中将Q币兑换成人民币并不鲜见,甚至还出现了专门销售这种“虚拟货币”的网站。
有关资料显示,随着网络虚拟货币使用量的增大,使用领域的增加,流通速度的加快,许多问题也随之产生。网络货币具有人民币账户充值性质却得不到有效保护,由于网络虚拟货币的充值和实际提供服务的过程是分离的,运营商在用户充值网币时就取得了销售收入,用户的网币即使被盗也不会造成运营商的直接损失,因此运营商对保护网币安全的态度往往比较消极,造成具有人民币充值账户性质的网络货币,却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容易造成用户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运营商通过非常优惠的促销活动鼓励用户多充值网币。当网币不是在账户中沉睡,而是超越运营商的体系之外,在网民之间互相流通,购买市场上的商品或劳务时(发网币给版主就是购买劳务),就等于增加了货币供给量。更有甚者,不少网络游戏厂商都选择了网络这样灰色的产品作支柱。使得非法的非法所得可以兑现成人民币,进一步滋长了网络行为。
目前国家对虚拟货币也没有明确的监管办法,但是在有关的基本法律法规里明确了其他形式的代金券等,不能与人民币进行反向兑换,这就等于明确了不允许Q币这样的“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虚拟货币但凡跟人民币发生联系,就会跟现实中的银行一样,可能面对挤兑等现实风险(陈进,2007)”,而在厂商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甚至还有可能出现恶意挤兑的情况,即有用户事先大量收购某种虚拟货币,之后在某一时间集中兑换成人民币,这可能是对手恶意竞争的手段,也可能是某些个人或企业的投机行为。这种基于虚拟货币互通之间的挤兑一旦发生,将会引起像多米诺骨牌般的连锁反应。这种反应一旦开始,其速率将会越来越快,影响面亦将越来越大,最终影响到与之挂钩的人民币,冲击到社会正常金融秩序。
四、政策分析及解决途径
从我国虚拟货币市场的现状及其对现实的冲击来看,政府约束的缺位是问题频发的一个主要因素。在市场失灵的范围中,只有政府以有形手控制无序局面、合理配置资源,才能使市场走上健康稳健的发展轨道。而在市场效率发挥良好的领域,政策应以鼓励为主,减少直接介入,以达到市场配置的帕累托最优选择。网游虚拟货币的市场由于虚拟货币不是“硬通货”从而难以形成稳定的汇率,以及虚拟货币没有形成金融交易闭环缺乏官方退出机制等问题,存在自身难于克服的失灵局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呼之欲出。
首先,虚拟货币的发行应当进行限制。具体而言,是对纯虚拟产品的“生产限制”。对于服务提供商开发出的虚拟产品,可以考虑规定销售数量来遏制其无限复制导致的虚拟货币需求激增,或者要求其设置相应的实际资产作为准备金。对于存在实体基础的服务,例如服务器空间使用、网络电话拨打等等,不在所述之列,对其监管主要应在价格上。
其次,虚拟货币的流通渠道应当规范化。一方面,非官方的流通交易构成了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循环机制,使得网络、虚拟偷盗产生显示影响;
另一方面,小规模的地下交易不能体现虚拟货币的真实价值,而普遍以官方价格为基准,使得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有可能影响现实货币需求。笔者认为,现阶段完全正式化虚拟货币向现实货币的转化为时尚早,且难以保证能够形成价格规律发挥作用的自由汇兑机制(即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间形成反映真实情况的汇兑市场)。因此,目前需要先建立起有监管的虚拟货币规范流通渠道。人民银行可以考虑对虚拟货币、现实货币的兑换比率进行备案,及时掌控相关信息,必要时规定虚拟货币的升值或贬值。对于游戏币这一特殊的虚拟货币,要防止行为的发生,可以考虑游戏中允许“负”资产玩家的存在,并且限定每个帐号参与游戏的虚拟货币数量,从而减少与真实货币的联系。
同时,建立虚拟货币回笼机制是渠道规范化的必然要求。虚拟货币本来是用户支付给服务提供商人民币的凭证,但是当其作用与流通远远发展时,就应该考虑建立回笼制度。例如考虑建立虚拟产品回卖、退货等,这样的做法也可以起到抑制虚拟产品无限“生产”的目的,避免服务提供商利用“虚拟世界”获取高额实际利润。当然,对于游戏币而言,回笼的不能包括通过虚拟“”行为所增加的部分,而应当仅以初始投入的游戏币数量为基准。目前虚拟货币的回收机制还几乎没有产生,并且存在着许多顾虑,而建立回笼机制将有利于虚拟世界真实化,进而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此外,还应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加强相关立法,打击虚拟财产的盗窃和欺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区分好市场的职能和政府的职能,在能不介入的地方就不要介入,以督促者的身份引导市场自身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现实状况来看,还是对未来的展望分析,“政府还是市场”的经典问题尚待商榷,但对于网络世界虚拟市场的法制规范是不可少的。只有公平有序的经济环境,才能保证市场健康发展,才有“统一化”的畅想可谈。
参考文献:
虚拟货币交易论文范文第4篇
游戏玩家:虚拟货币征税需先确认权属
据了解,自2002年以来,包括新浪 UC 币、网易 POPO 币、腾讯 Q 币、魔兽世界游戏币等各种虚拟货币纷纷亮相,它们往往和法定货币有一定的兑换比率。据艾瑞咨询的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当前国内互联网上已有上百亿元规模的虚拟货币在流通。记者在搜索栏里输入“游戏币”三个字,相关链接多达 6020000 条,可见虚拟货币买卖已蔚然成风,其中不仅有个人转让,淘宝与腾讯还专门开辟了游戏币专区。此外,虚拟货币还可在各种游戏论坛、专业网站中找到。
网友张天在淘宝网出售游戏《绝对女神》的金币已有一年,其店铺内每100个金币售价1元。张天坦言,金币来自朋友经营的一家打币工作室,少则数人多则十余人,昼夜交替玩网络游戏、闯关,赢取虚拟币值或装备。在通过QQ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像张天这样的虚拟货币卖家对征税自有说法。他们说,按照目前网游规则,玩家无论通过购买还是其他方式获取的虚拟财产,均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属网游运营商。而运营商是明文禁止玩家私下交易虚拟货币的,经常采用封锁 ID 等措施来限制玩家之间的的买卖行为。如果征税的话,应首先出台法规明确虚拟财富的所有权,并认可个人交易形式的合法性。
业内人士:虚拟货币征税难在执行
对于虚拟货币征税是否合理的问题,盛大原总裁唐峻表示,如果是财产性收入和消费,对网络虚拟货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是合理的,但现实操作中很难执行。他指出,首先要解决网络虚拟货币的定义问题。目前,网络虚拟货币还没有很明确的定义。其次,现在的技术还很难对网络虚拟货币进行跟踪,它从哪里来,流向哪里,都追踪不到。唐峻说,只有网络实名制实施三五年后,才有可能对网络虚拟货币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如何确定税额等问题,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是,目前大部分网络虚拟货币都是私下交易,私下交易多数是无从查证的,虽说淘宝网以及部分专业玩家网站均推出了支付宝或类似交易平台,可留存交易记录,但在不少游戏论坛、百度贴吧和各种易物网上,不少玩家都是通过 QQ 等进行个人交易,其交易过程很难查证。此外,即便留有交易记录,但网友、玩家都是虚拟身份,想查非常困难,如果没有一定的技术手段,税务部门很难监控得到。
税务专家:虚拟货币征税有象征意义
虚拟货币交易论文范文第5篇
一、虚拟货币简析
欧洲银行管理局2014年将虚拟货币定义为“既非由中央银行或公共机构颁发,也不一定要连接于一种法定货币,但作为支付手段被自然人或法人接受,并且可以进行转让、存储或可以进行电子交易的一种货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近期报告中指出,虚拟货币是价值的数字化表现,由私人机构发行并且使用自有的记账单位,包括常见的电子优惠券、航空里程、加密数字货币以及某些资产支持货币等。IMF的报告认为,虚拟货币是数字货币中的一种。数字货币的概念更宽泛,它还包括电子货币,即以法定货币表示的电子化支付机制。英格兰银行则认为,与传统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不是一种求偿权,它应被看作一种商品。与黄金这类实物商品的区别在于,虚拟货币是一种无形资产或电子化商品,其价值依赖于使用者对其代表的价值形成共识。从货币三项职能来看,目前各国都认为虚拟货币还很难称为通常意义的货币。在实践中我们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维度来认识虚拟货币。
根据虚拟货币的产生方式、使用范围、社会属性的不同,可以将虚拟货币分为两类:传统虚拟货币和新型虚拟货币。传统虚拟货币是指由特定企业发行的,仅用于内部网站或软件支付使用的虚拟货币,包括用于购买该公司旗下的软件或在使用软件时获得增值服务。这类虚拟货币以特定网站或软件为限,支持内部业务,常用来购买特定网站的会员、进行游戏充值、购买游戏内道具、兑换电影票等,如腾讯公司的Q币、盛大公司的点券、网票网公司的电影点卡。新型虚拟货币是不依靠特定企业发行,根据密码学原理及区块链技术,基于人为运算而形成的数字货币。此类虚拟货币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虚拟货币可以看作是一种资产,与作为商品属性的黄金类似,其价值由供需决定。但与法定货币不同,它不是个人或机构的债务,也不由官方机构背书。二是价值转移方式上,电子形态的货币价值转移需要依赖中心化的金融清算机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的创新之处在于利用分布式账本,在没有可信任的中介机构条件下也能完成点对点式的价值转移。三是虚拟货币不由任何特定机构运营,但某些中介机构能为虚拟货币使用者提供服务,但这些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与电子货币发行人提供的交易和清算服务存在本质区别。近几年较为流行的比特币、莱特币就是此类虚拟货币的典型代表。我们看到传统虚拟货币和新型虚拟货币在技术基础、安全性、价值功能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如果将传统虚拟货币和新型虚拟货币统称为虚拟货币,便是广义的虚拟货币。否则,就是狭义的虚拟货币,本文讨论的虚拟货币指的是狭义的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的发展可以说充满争议,一方面,虚拟货币的投资价值不断受到投资者肯定,价格居高不下;
另一方面,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暴露的一些风险特征让专业人士和货币监管当局感到担忧。那么虚拟货币到底有哪些风险呢?
(一)虚拟货币的风险特征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具有特有的投资价值,同时具有不同于传统货币的风险特征,主要体现在操作风险、稳定性风险和法律风险几个方面。
1.虚拟货币的操作风险
虚拟货币的操作风险主要是虚拟货币发行商或交易平台因设计不严谨或存在安全漏洞,而导致虚拟货币被盗用、伪造或由于持有人使用不当导致虚拟货币o法正常使用而引发的风险。虚拟货币的表现形式是数据,难免被人利用技术进行破解。
尽管新型虚拟货币产生所基于的密码学原理及区块链技术不易被攻破,但交易的平台、账户却存在被盗的风险,平台如何保证密钥的安全性是目前该行业面临的严峻挑战。
近年来多次发生的比特币被盗事件,让投资者逐渐意识到比特币并不像人们一直以来认为的那么安全,被盗的风险时刻存在,并且比特币的所有权一经变动就当然生效,且难以追回。2014年2月24日,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运营商Mt.Gox交易平台的85万个比特币被盗,无奈下线并申请破产保护。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人员众多,金额也相对较大,产生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2.虚拟货币的稳定性风险
IMF指出,当前各种虚拟货币体系不具备稳定货币机制的特征。虚拟货币(尤其是加密数字货币)近乎刚性的供给规则可能造成结构性通货紧缩,且虚拟货币体系中没有可以承担最后贷款人角色的公共机构,难以应对金融危机。BIS和欧洲央行均认为,若虚拟货币发展至使用群体广泛、交易频繁的阶段,央行资产负债表可能会大幅缩减,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政策有效性将被削弱。
3.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体系中服务提供商和用户均为匿名,模糊的交易链使得不法分子易于掩盖其资金来源和投向,这为洗钱、恐怖融资及逃避制裁提供了便利。IMF、BIS、OECD等国际组织以及英格兰银行、澳大利亚央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等监管机构都对虚拟货币相关的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风险表示了高度关注。IMF近期的报告指出,虚拟货币体系很可能作为逃避资本管控的渠道,非法资金可通过虚拟货币体系实现跨国流动,这给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带来了挑战。
此外,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体系中交易不可逆,且无法律框架明确交易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诈骗、盗窃、造假等事件时难以确定哪一方应当为事件负责,消费者权益缺乏保障。
(二)虚拟货币的未来
尽管有虚拟货币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随着监管当局对虚拟货币监管规律的认识和人类监管水平的提高,虚拟货币的发展会更加健康。
至于有专业人士认为虚拟货币会随着法定货币数字化的推进而走向终结的论断,笔者并不认同。因为法定货币数字化的数字货币的主要功能是支付手段,扮演现金的功能,而目前主要的虚拟货币都不充当支付手段,主要体现在投资价值上。所以,并不存在你死我亡的关系。
二、货币虚拟化的本质
所谓货币虚拟化,更准确地讲就是法定货币的虚拟化,也称法定货币的数字化。随着区块链等技术的不断深入发展,一些国家的央行开始关注、研究数字化货币,比如美联储十分关注以比特币等为典型代表的数字货币对银行业务、经济活动和金融稳定的影响。英格兰银行主管货币政策的副行长布罗德本特表示,数字货币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分布式账本技术。央行有可能利用这一技术,让更多主体参与央行的资产负债表操作,不仅允许商业银行在央行存款,也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每个市场参与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直接在央行存款。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数字货币,组织了大量的力量M行了大量的理论、政策和技术研究。
从理论上说,数字货币属于现金范畴。数字货币的具体形态可以是一个来源于实体账户的数字,也可以是记于名下的一串由特定密码学与共识算法验证的数字。这些数字货币可以提现或携带于数字钱包中,而数字钱包又可以应用于移动终端、PC终端或卡基上。如果只是普通数字配上数字钱包,还只是电子货币;
如果是加密数字存储于数字钱包并运行在特定数字货币网络中,这才是数字货币。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运行框架
从目前来看,法定数字货币有两种模式:一是由中央银行直接面向公众发行数字货币;
二是遵循传统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模式。第一种也是目前一些类数字货币的常用模式,在这种情形下,央行直接面对全社会提供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维护服务。第二种仍采用现行纸币发行流通模式,即由中央银行将数字货币发行至商业银行业务库,商业银行受央行委托向公众提供法定数字货币存取等服务,并与中央银行一起维护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流通体系的正常运行。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模式,原因很简单:一是更容易在现有货币运行框架下让法定数字货币逐步取代纸币,而不颠覆现有货币发行流通体系;
二是可以调动商业银行积极性,共同参与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流通,适当分散风险,加快服务创新,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二)货币虚拟化的驱动力量
1.比特币等新型数字货币背后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技术和加密技术的快速发展是货币数字化的技术驱动力
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将传统加密技术与互联网分布式技术相结合形成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网络账务处理技术,重点是用于对各个设定区块的成员的身份验证及其价值(资产)与交易的确认,以及对不同区块之间成员的价值交换进行连续不断的认证和记录,由此形成区块之间相互勾连的“区块链”,通过全网加密、全网分布式记录,确保交易真实性和记录完整性,以及信息和资金的安全,严防人为干预和弄虚作假。
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区块链技术使用全新的加密认证技术和去中心化的机制,维护一个完整的、分布式的、不可篡改的链式账本数据库,能够让区块链中的参与者在无需相互认知和建立信任关系的前提下通过一个统一的账本系统,确保资金和信息的安全,这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创新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到目前为止,已有超过几十家全球顶尖的金融机构开始积极探索在金融层面应用区块链技术,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很多中央银行也开始高度关注区块链技术和数字货币问题。
尽管区块链最早应用于比特币,并不代表区块链技术就只能应用于去中心、去的货币设计,中央银行同样可以用来设计和推出自己发行的中心化的数字货币。
2.支付方式、支付习惯的变革是货币数字化的社会驱动力
支付结算方式变革为数字货币诞生创造了条件。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习惯支付宝、微信等线上支付方式。走在大街上,大到超级商城,小到路边摊贩,都支持移动支付,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如今的中国,不用拿钱包,一部手机就可以走遍四海。
来自Paypal、支付宝等支付巨头的数据显示,它们每年处理的交易额都以数十亿,甚至数百亿美元的速度在增加。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就可以和现有的互联网支付工具无缝对接。
3.绿色金融内在要求具有更低发行、流通和回笼成本的数字化货币
纸币不仅有印制成本(特殊的原材料和加密技术),而且发行、收兑、清点(包括鉴别)、保管、回收、销毁等还要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加之现钞实物的转移,经常失去监控,在反洗钱、反恐怖、反假冒、反偷税漏税、反商业贿赂等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和隐患,完全不符合“绿色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的要求。
数字货币的运送和保管方式与纸币已经迥然不同:运送方式从物理运送变成了电子传送,保存方式从央行的发行库和银行机构的业务库变成了储存数字货币的云计算空间。因此,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回笼的安全程度、效率会极大提高。
因此,法定货币数字化不仅是货币发展的必然走向,也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数字货币由中央银行发行的优势
一是总量可控,价值波动较小。如果由商业银行发行数字货币,商业银行可能为争夺铸币收益而竞相发行数字货币,迫使法定货币让位于“自由银行制度”。如果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其他机构发行数字货币,可能造成总量不可控、价值波动剧烈等问题,影响货币的信用。
二是降低信用风险。相对于商业银行等其他机构,中央银行的信用风险为零。由中央银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可有效规避其他机构倒闭的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三是公平性。相对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获取更多依靠计算机性能和编程能力,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由财富创造者凭借诚实劳动获取财富,而不依赖于计算机性能等外部因素,从而营造相对公平的社会环境。
四是非营利性。中央银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可能不会向数字货币的使用者(如个人和商家)收取任何费用,而是致力于提高整套支付系统的运行效率。
五是安全可控。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而言,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有助于自主掌控核心技术,避免受制于人,同时有助于追踪非法交易,降低违法犯罪行为。
(四)法定货币数字化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法定数字货币会对经济和社会各个方面带来深刻影响,尤其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更为深远。目前对这些影响还无法进行准确评估,但逻辑上可能出现几个结果。
一是货币结构发生变化,货币乘数增大。
二是实物货币需求持续下降,金融资产相互转换速度加快。
三是货币流通速度的可测量度有所提升,大数据分析的基础更为扎实,有利于更好地计算货币总量、分析货币结构。
四是降低KYC与AML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五是提供高效的共享金融环境,驱动金融创新。
六是更易引发金融脱媒,影响货币创造。
三、虚拟货币与货币虚拟化之间的差异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虚拟货币和货币的虚拟化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因为虚拟货币的问题而否定货币虚拟化,更不能抽换概念炒作虚拟货币。同时,货币虚拟化并不意味着虚拟货币的终结,二者完全可以共生共荣。
参考文献:
[1]范一飞.中国法定数字货币的理论依据和架构选择[J].中国金融,2016(17).
[2]王永利.央行宣告早日推出数字货币意义深远[OL].新浪财经,201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