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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官建议书【五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21 18:20: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然而,如此“常新的”北京大学在1912年至1917年蔡元培出任校长之前却是一个贪污腐化、缺乏学术气息的封建式官僚机构。1917年,蔡元培担任北京大学校长之后,通过设立评议会、教授会、行政会制度试图对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教官建议书【五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对教官建议书【五篇】

对教官建议书范文第1篇

然而,如此“常新的”北京大学在1912年至1917年蔡元培出任校长之前却是一个贪污腐化、缺乏学术气息的封建式官僚机构。1917年,蔡元培担任北京大学校长之后,通过设立评议会、教授会、行政会制度试图对北大进行改革。尽管此次改革没有从根本上祛除北大的这种官僚化顽疾,但是这次改革却是“教授治校”思想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第一次伟大尝试,也是对我国高等教育去官僚化改革的一次艰难探索。

一、蔡元培出任校长之前的北大――典型的官僚机构

1898年,京师大学堂设立之初即有梁启超起草的大学堂章程规定“各省学堂皆归大学堂统辖”。这实际上将京师大学堂定位为既是当时全国最高学府,又是全国的最高教育行政机构,相当于古代的国子监,为一封建制的衙门机构。后来虽然有了一些改变,但是大学堂依然为清政府所牢牢控制,学校领导依然为封建官僚,学生也以取得仕途功名为主要目的。可以说京师大学堂依然是一所封建化衙门式的官僚机构。

1912年,京师大学堂正式更名为北京大学。更名后的北京大学进行了一些整顿和改革,虽然摈除了京师大学堂的一些封建旧习,但是依然深受其影响,是一所典型的中国式的官僚教育机构。

(一)学而优则仕的封建科举习气

“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本是孔子告诫读书人的修身学习之法,但是由于中国传统科举制度的实行,使人们普遍根深蒂固地养成了读书只为求取功名利禄的歪曲的“学而优则仕”的看法。这在当时的北京大学也是如此。

更名后的北京大学经过整顿和改革,建立起了近代大学教育体制,但是教育事业依然发展缓慢,近代大学理念仍未确立。许多学生仍旧怀着读书做官的想法来到北京大学。再加上袁世凯上台后推行的尊孔复古逆流和“登基”闹剧,使得原本微弱的近代教育新理念遭受打击,封建科举旧习气依然浓厚。

(二)腐败的学风和校风

蔡元培出任北大校长之时,曾总结北大被人指责学校之腐败在于“求学于此者,皆有做官发财思想。”中国著名历史学家、民俗学家顾颉刚回忆自己的母校――当时的北京大学时曾说:“学校像个衙门,没有多少学术气息。有的教师不学无术,一心只想当官;
有的教师本身就是北洋政府的官僚,学问不大,架子却不小;
有的教师死守本分,不允许有新思想。学生们则多是官僚和大地主子弟。一些有钱的学生,带听差、打麻将、吃花酒、捧名角,对读书毫无兴趣。”北大腐败的学风和校风由此可见一斑。

(三)集权型的官僚机构组织

京师大学堂为清政府所建,实行的是封建专制的学监制。学堂设总监督,各科设监督,监督管理学堂大小事务,并唯学校总监之命是从,俨然是一个清政府的封建官僚机构。

辛亥革命后,京师大学堂更名为北京大学并作出了一些民主改革,但是学校的教育管理制度依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学校的校务权力依然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普通教员缺乏教育教学和参与学校事务管理的权力。袁世凯篡夺辛亥革命的果实后在文化教育领域实行尊孔复古逆流,企图加强对北京大学的控制。这些都使得当时的北京大学成为一个专制集权的官僚机构。

二、蔡元培“教授治校”管理思想的渊源

(一)西学东渐的影响

从1583年意大利耶稣会传教士利玛窦来到中国传教,拉开了西学东渐的序幕到20世纪初的新文化运动的开展,西方文明的曙光逐渐在中国大地上传播开来。除了先进的科学技术,尤以自由、民主和科学等思想的传播最为广泛。身为翰林院编修的蔡元培没有固步自封于封建社会的旧式传统思想中,而是主动接受和传播这些新式思想,并于失败后的1898年9月毅然辞官回乡,开始服务于新式学校,创办新式教育。在1898年至1907年之间,曾先后担任绍兴中西学堂总理,南洋公学特班总教习,创办中国教育会、爱国女校和爱国学社,大力倡导新式教育。出任北京大学校长之后,他所提出的“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大学理念也正是在西学东渐中所广泛传播的自由、民主等思想的体现。

(二)对德国柏林大学的借鉴

“教授治校”作为一种大学管理理念起源于12世纪的欧洲中世纪大学。经过巴黎大学的实践,逐渐成为西方国家大学管理的传统模式。1810年德国教育家洪堡在担任普鲁士教育厅厅长时创办了德国柏林大学,并继承了“教授治校”这一历史传统,使其成为一所真正的自由追求真理的学术研究机构,并成为现代大学的楷模。

1907年至1926年期间,蔡元培曾先后三次到德国从事学术研究和考察。经过在莱比锡大学和汉堡大学的留学经历和对柏林大学的考察,他对柏林大学的办学模式最为推崇。1917年在北大20周年纪念会上,蔡元培认为:“柏林大学之历史,视莱比锡大学不过五分之一之时间,而发达乃过之。盖德国二十余大学中,以教员资格、学生人数及设备完密等事序次之,柏林大学第一。本校二十年之历史,仅及柏林大学五分之一,莱比锡大学二十五分之一,苟能急起直追,何尝不可与为平行之发展。”对柏林大学的推崇促使蔡元培回国后采用“教授治校”模式对北京大学进行改革。

三、蔡元培“教授治校”的具体实施

(一)制定《大学令》,初设评议会

1917年之前,尽管蔡元培没有出任北京大学校长,但是北京大学作为当时唯一的国立大学,蔡元培作为教育部部长,其“教授治校”思想依然在北京大学有所体现。

1912年,蔡元培在其亲自主持制定的《大学令》中规定:大学设评议会为最高立法及权力机构,由各科学长及各科教授互选若干人组成,并以校长为议长。大学各科设教授会,讨论审定各科的教学事宜。由于时局动荡,校长频繁更换,直到1915年,时任北京大学校长的胡仁源才根据《大学令》在北京大学设立了首届评议会。

尽管时局艰难,教授会也没有按照预定设立,但是北京大学设立了评议会,还是将蔡元培“教授治校”的教育管理思想第一次体现了出来。

1917年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学校长之后,即着手建立了北京大学评议会,并将评议会定位于学校最高的立法机构和权力机构,凡是学校的重大事务均要提交评议会决定。评议会由评议长和评议员组成。其中,评议长由校长担任,负责召集评议会和主持评议会的选举工作。评议员由各科学长和教授代表担任,各科W长为常任评议员,教授代表每年通过开会或者公开投票评选一次。1919年以后评议会要求每五名教授要选出一名担任评议员,由于评议会中教授的数量占大多数,所以评议会实际是一个教授会,很好地体现了“教授治校”的精神。

(二)组织教授会

1917年12月,学校评议会通过了决议成立各学门教授会。教授会负责规划本门的教学工作,如课程的设置、教科书的选择、教授之法的采用等,是各门学科的决策机构。

当时的北大教员分为教授、讲师和助教三种。评议会就规定除助教之外,教授和讲师皆为教授会会员。这样就极大扩展了教授会的参与范围,让更多教员参与到各门学科的管理和决策当中,更大程度地保证了民主。同时,为避免教授会主任独裁,评议会又规定各门教授会主任由会员推举,任期仅为两年。

(三)组织行政会议

1919年9月,重返北大的蔡元培再次对北大进行整顿和改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的领导机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设行政会议作为全校的最高行政机构和执行机构,负责处理全校的行政事务和执行评议会的重大决议。为保证“教授治校”的权力,评议会规定行政会的成员必须以教授为限。评议会还规定行政会由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长及教务长、总务长组成,会议议长由校长兼任,各部分事务分别由个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又保证了行政会议的权威性和工作的有效性。

至此,通过评议会、教授会和行政会三种最主要的会议制度的建立,就基本上确立了蔡元培“教授治校”的管理体制。

四、蔡元培“教授治校”的管理思想和措施对北大官僚化的整治

(一)发扬民主,克服官僚独裁

官僚化机构组织的最大的缺点就是集权。蔡元培出任北大校长之前,北大校务权力主要集中在校长和学监主任、庶务主任等少数人手中,俨然是一个官僚机构。而教授治校正是通过学校评议会的设置将学校的重大权力都集中在一个由全体教授广泛参与,对全体教授(包括讲师)负责的整个教授群体手中,而不是集中在几个人手中;
通过教授会的设置将基层的权力集中在各门学科教授手中,而不是各科领导手中;
通过行政会的设置将行政权力集中在以教授为主体的各个委员会手中,而不是个别行政领导手中。可以说“民主是‘教授治校’的根本内核”。

官僚独裁导致集权的另一方面危害就是学校的政策和一系列措施往往会因为学校主要领导的更换而难以继续。尤其是一校之长,尽管受到一系列制约但还是具有一定的决策权力。但是评议会要求学校的重大事务甚至学校机构的设置等都要先通过评议会评议决定,这样一方面能发挥民主决策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评议会以立法的形式将评议会的重大决议落到实处,避免了学校主要领导的更迭带来的学校发展的不稳定。

(二)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和谐发展

大学应该是一个培养人才、发展科研和服务社会的机构。学术权力自然应该在大学凸显。但是,北京大学自更名之初就因其弊端而使行政权力一家独大,甚至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

蔡元培接任北大校长之时,即对这一弊端有深刻认识,继而提出:“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为此,在对北大进行改革的过程中,蔡元培特别重视对学术权的提升以及提高教员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力。最高权力机构――评议会会员只允许各学科长和各科被推举的若干教授担当,可以决定学科存废、讲座种类、制定学校内部规则等;
教授会可以决定学校资源的决策、学术的评判等。尤其是行政会的设置。将行政事务单独列出,置于评议会之下,由各个事务委员会分工负责。这样不仅将行政权力分化,避免行政权力一家独大,影响学术权力的发挥,又不会因强化学术权而过分削弱行政权力。同时又规定行政会成员以教授为限,使得学术与行政相得益彰。

对教官建议书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西汉 汉武帝 太学 官办

太学是中国古代官办最高学府,从汉武帝时代正式设立,到元朝为国子监所取代,前后存续了一千余年,在中国古代教育、思想乃至政治领域均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太学建立渊源

我国历史文化悠久,作为传承历史文化的主要媒介教育亦源远流长。早在原始社会末期,我国已经产生了学校的萌芽形态。《礼记・王制》篇有“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的记载[1]P385,说明虞舜时代有了“庠”这种学校,但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学校,当时只是一种带有教育作用的养老机构而已。

夏、商、周三代的学校继承了原始社会学校的教育养老功能,故《礼记・王制》篇曰:“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1]P385此外三代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学校名称,如夏朝除序外还有校;
商朝除左学、右学之外还有瞽宗;
西周学校发展得更加细密。从大的方面讲,西周有国学、乡学两大学校体系。国学又有小学、大学之分,“小学设在公宫南之左”;
[1]P332大学位于天子、诸侯所在的都城,名称因身份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天子曰辟雍,诸侯曰泮宫”。[1]P332西周的大学即太学,故《大戴礼记・保傅》篇引《学礼》言“帝入太学,承师问道”。[2]P52乡学则设在都城之外的乡遂,《礼记・学记》载“家有塾,党有庠,术有序”,[1]P957就是乡学在不同行政区划中的具体名称。从表面看,西周学校教育体系似乎相当完备,但由于“学在官府”的特殊历史背景,西周学校的培养对象和社会影响尚不能与后世的学校同日而语。

春秋战国社会变迁,学术下移,私学繁盛,有力地冲击着旧有的学校教育体系,开启了全新教育时代的到来。

秦始皇结束了分裂混乱的政治局面,实现了统一中国的伟业,本应为教育发展提供良好契机,但掌管文化教育的博士一职,在秦朝仅为政府顾问,缺失教育教化的功能和职责,再加上秦朝焚书坑儒、废止私学等极端措施,反而遏制了教育的发展。

西汉建立者刘邦出身低微,不甚重视礼乐文治。陆贾认为要使国家长治久安,必须重视文化教育,建议“兴辟雍庠序而教诲之”,[3]P118即由国家办学发展教育,但当时“尚有干戈,平定四海,亦未皇庠序之事也”,[4]P3592故陆贾的建议被束之高阁。汉文帝时,国家政局渐趋稳定,贾山上书明确提出“定明堂,造太学,修先王之道”的建议,[4]P2336由于种种原因亦未能付诸实践。“及至孝景,不任儒,窦太后又好黄老术,故诸博士具官行问,未有进者”。[4]P3592

汉武帝开创了大一统局面,为维护政治的一统,武帝急需加强思想控制。公元前141年,董仲舒提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的主张,[5]P323即著名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为使这一思想真正贯彻落实,董仲舒建议汉武帝从教育入手,兴办太学,因为这是关乎国家教化和招贤纳才的大事,因此董仲舒曾言:“太学者,贤士之所关也,教化之本原也”。[5]P314关于太学对培养新型政治人才肩负的责任董仲舒也有清醒的认识,“养士之大者,莫大乎太学……臣愿陛下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士,数考问以尽其材,则英俊宜可得矣”。[5]P314董仲舒兴办太学的建议虽然得到了汉武帝的赞同,但未马上予以实施。直到元朔五年(前124年),汉武帝才根据董仲舒的建议,下诏丞相公孙弘和太常孔臧、博士平等共同商议设立太学的具体计划。最后决定设立《诗》、《书》、《礼》、《易》、《春秋》五经博士,置弟子员五十人,从而建立起了我国最早的官办高等学府――太学。

西汉太学的具体地理位置,据《三辅黄图》载位于“长安西北七里”。[6]P300此后,太学的办学规模呈现出节节攀升的态势。“昭帝时举贤良文学,增博士弟子员满百人,宣帝末增倍之。元帝好儒,能通一经者皆复。……成帝末年,或言孔子布衣养徒三千人,今天子太学弟子少,于是增弟子员三千人。……平帝时王莽秉政,增元士之子得受业如弟子,勿以为员”。[4]P3596为适应招生人数的增加,王莽于元始四年(公元4年)为太学扩建校舍,史载“筑舍万区”,可容纳生员万人。从汉武帝正式设立太学,至西汉末年王莽辅政,短短百余年时间,弟子员的数量从最初的五十人剧增至一万余。

博士的选拔及待遇

博士原为通古今、备咨询的顾问官员。自西汉设立太学,成为专职学官,专掌经学传授。[7]P200-205西汉博士负责太学弟子的教育工作,博士的学识素养直接关系到能否为统治阶级培养出符合需求的优秀人才,因而对博士选拔相当重视,要求也较严格。倘若被选中为博士,会有丰厚的待遇作为回报。

1.博士的选拔

有关博士选拔,通过《汉书・成帝纪》中的一段记载可以略知一二。“古之立太学,将以传先王之业,流化于天下也。儒林之官,四海渊源,宜皆明于古今,温故知新,通达国体,故谓之博士,否则学者无述焉,为下所轻,非所以善道德也”。[4]P313由此可见,西汉对博士的选拔是结合才学和品德两个方面综合考虑的。

西汉一朝,博士数量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势头,但和弟子员数量激增相比而言则略显缓慢。《汉书・百官公卿表》博士条云:“武帝建元五年初置《五经》博士,宣帝黄龙元年,稍增员十二人”。[4]P726另据《汉书・王莽传》载,平帝元始四年,“ 莽奏起明堂、辟雍、灵台,为学者筑舍万区……立《乐经》,益博士员,经各五人”。[4]P4069 由此可知,西汉末年增立《乐经》后,博士人数也不过区区三十人而已。

2.博士的待遇

西汉官员实行俸禄制,凡官员按品级可领取数量不等的粮食作为俸禄,《汉书・百官公卿表》为我们了解西汉博士品级和俸禄提供了线索。“博士,秦官,掌通古今,秩比六百石”;
[4]P726另唐颜师古为《汉书・百官公卿表》作注时曾谈到:“汉制,三公号称万石,其俸月各三百五十斛谷,其称中两千石者月各百八十斛,二千石者百二十斛,比二千石者百斛,千石者九十斛,比千石者八十斛,六百石者七十斛,比六百石者六十斛,四百石者五十斛,比四百石者四十五斛,三百石者四十斛,比三百石者三十七斛, 二百石者三十斛,比二百石者二十七斛,一百石者十六斛”。[4]P721结合以上两则材料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西汉博士品级为比六百石,相应的俸禄为每月六十斛。

博士除在经济上享有固定的俸禄外,政治上更容易获得出仕做官的机会。博士是儒者中地位最尊贵者,“说圣人之经,解贤者之传,义理广博,无不实见,故在官常位”,[8]P432《汉书・萧望之传》所言“宣帝时,选博士、谏大夫通政事者,补郡国守相”就是明证,[4]P3274西汉博士甚至累官至丞相的也比比皆是。如韦贤“兼通《礼》、《尚书》,以《诗》教授,号称邹鲁大儒。征为博士, 给事中,进授昭帝《诗》,稍迁光禄大夫詹事,至大鸿胪”,宣帝时“因先帝师,甚见尊重,本始三年代蔡义为丞相”;
[4]P3107匡衡在汉元帝即位后迁为博士,“是时,有日蚀地震之变,上问以政治得失”,[4]P3333因以经义相对,皇帝深悦其言,迁光禄大夫,太子少傅,“后朝廷有政议,传经以对,言多法义。……建昭三年,代韦玄成为丞相”;
[4]P3341张禹甘露中试为博士,元帝时以《论语》授太子,迁光禄大夫,“成帝即位,……以师赐爵关内侯……领尚书事,和平四年代王商为丞相”;
[4]P3348平当元帝时为博士,因幽州流民大盛,奉使行,救民急,皇帝赞誉,迁长信少府、大鸿胪、光禄勋,“哀帝即位,……至丞相”。[4]P3051以上四人最初均为博士,通过自身才能获得皇帝赏识,最后在仕途之路上扶摇直上,位尊权重。

弟子的选拔、考核及仕进

1.弟子的选拔

西汉由太常负责博士弟子的选拔工作,如果太常弄虚作假、,就会受到相关惩罚,如:太常张当居“择博士弟子故不以实,完为城旦”。[4]P639那么,太常究竟按照怎样的标准去选择才算秉公办事呢?《汉书・儒林传》中的记述就很能说明问题。

“太常择民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郡国县官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可察者,常与计偕,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4]3594

通过材料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信息:汉武帝时代弟子的选拔实际上有两条途径,其一由太常亲自选择,名额五十人;
其二由各县令、相、长、丞等地方高级官员推荐,送太常处备案即可,至于具体数额未有详细记述。这两种方式选的弟子待遇方面存在差异,前者“复其身”,即免除徭役,同时享受国家供给,后者则无。

2.弟子的考核

太学弟子每年都要进行一次考试,称之为“岁试”,考试的方法主要有两种:诵说和射策。诵说主要测试背诵,《汉书・儒林传》载曰:“ 唐生、褚生应博士弟子选,……试诵说,有法”。

[4]P3610所谓射策, 类似今天的抽签考试,颜师古曰: “射策者,为难问疑义, 书之于策, 量其大小, 署为甲乙之科, 列而置之, 不使彰显, 有欲射者, 随其所取而释之, 以知优劣。” [4]P3272然后结合考核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官职。博士弟子“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
其高第可以为郎中。太常籍奏,即有秀才异等,辄以名闻,其不事学若下材,及不能通一艺,辄罢之,而请诸能称者。” [4]P3594可见,当时考试分为甲、乙两科,甲科为上,考中者为郎中;

乙科为下,考中者补为文学掌故。同时,对于那些不事学问,不通一经者,取消其学习资格,重新选择能够胜任者。随着太学发展,弟子考试也发生了一定变化。《汉书・儒林传》记曰:“平帝时王莽秉政,增元士之子,得受业如弟子……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 [4]P3596从这则史料可以看出, 平帝时博士弟子虽仍是一年一考, 但成绩已分甲、乙、丙三等, 甲科四十人,中者为郎中;

乙科二十人,中者为太子舍人;

丙科四十人,中者为文学掌故。

3.弟子的仕进

太学作为国家最高学府,通过考试固然能够检查和督促弟子的学习情况,但最根本的还是为统治阶级官僚集团储备人才。《汉书・儒林传》赞曰:“自武帝立《五经》博士, 开弟子员, 设科射策, 劝以官禄, 讫于元始, 百有余年, 传业者浸盛, 支叶蕃滋, 一经说至百余万言, 大师众至千余人, 盖禄利之路然也”。[4]P3620西汉博士弟子通过考试获取禄位的不乏其人。如儿宽“以射策为掌故,功次补廷尉文学卒史”;
[4]P2628萧望之“以令诣太常受业,复事同学博士白奇,又从夏侯胜问《论语》、《礼服》。京师诸儒称述焉。……以射策甲科为郎,署小苑东门候”;
[4]P3271-3272匡衡“射策甲科,以不应令除为太常掌故,调补平原文学”;
[4]P3331马宫“治《春秋》严氏,以射策甲科为郎,迁楚长史,免官。后为丞相史司直”;
[4]P3365翟方进“以射策甲科为郎。二三岁,举明经,迁议郎”;
[4]P3411何武“诣博士受业,治《易》。以射策甲科为郎”;
[4]P3481王嘉“以明经射策甲科为郎”;
[4]P3488房凤“以射策乙科为太史掌故”等等。[4]P3619

太学的影响

太学作为西汉时期的最高学府,产生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在维护政治一统、培养新型后备官员以及以团体之力抵制政治不良风气方面均产生过积极影响。

1.太学的积极影响

第一,太学兴起维护了西汉政治一统局面。太学“以经学为教育内容, 以经术取士标准, 犹如车之二轮, 推动‘儒术独尊’政策的施行, 逐渐使儒家思想成为全国上下统一的思想和是非标准”,[9]P66有效地维护了政治统一。第二,太学为西汉国家培养出了一批新型后备官员,为封建官僚集团注入了新鲜血液与活力。在此之前,西汉官员选拔主要有两种方式:军功取士和选自郎官。当时军功地主已经没落,以此途径入选官僚集团的并不多见;
而郎官又多出自“任子”或“赀选”,难以选到真才实学之人。太学在选官方面对弟子要进行严格考核,唯有品学兼优者方能入选,这种重才学、尚品行的选官标准,无疑是选举制度的一大进步。第三,太学以团体力量抵制不良的政治风气,成为中国学生运动的先声。如汉哀帝时期,丞相孔光属官违制,鲍宣秉公办事,扣押属官,没收车马,此事得罪了丞相,最后被以大不敬之罪被捕下狱。事情发生后,“博士弟子济南王咸举幡于太学下,曰:‘欲救鲍司隶者会此下’诸生会者千余人。朝日,遮丞相孔光自言,丞相车不得行,又守阙上书”。[4]P3093-3094哀帝迫于博士弟子们的团体压力免除了鲍宣死刑。

当然,作为一所官办性质的高等学府,太学又在教学内容、教学理念、禁锢学术思想自由发展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带有阶级的烙印和标签,其消极影响同样显而易见。

2.消极影响

第一,太学教授内容单一、偏颇,限制了其他学科知识的传播和发展。西汉太学单纯以儒家经典为授课内容,进一步将儒学及儒家经典推向了神坛,其他学科知识很难有立足之地,尤其是先秦墨家重视自然科学的传统从此中断。第二,太学对弟子考核授官,是儒家“学而优则仕”思想的具体实践,刺激了广大学子为禄利之路埋首群经,罕问世事,即使付出毕生精力亦乐此不疲、无怨无悔。第三,太学僵死、教条地注重师承关系的传统,禁锢了学术思想的自由发展。西汉经师传经,若不严守师法或家法,非但不能任博士,即便当上博士,也不会受到重用。如《汉书・儒林传》载:“喜好自称誉,得《易》家侯阴阳灾变书,诈言师田生且死时枕喜膝,独传喜,诸儒以此耀之。同门梁丘贺疏通证明之,曰:‘田生绝于施雠手中,时喜归东海,安得此事?……博士缺,众人荐喜。上闻喜改师法,遂不用喜”。[4]P3599同时,经学传授过程中,又由于门户之见,相互攻讦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了学术思想的混乱和无所适从。

西汉太学虽属于高等教育的初创阶段,但也有成功的经验,同时太学所暴露出的问题及消极影响,也值得我们去总结反思!

参考文献:

[1]孙希旦.礼记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9.

[2]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M].北京:中华书局,1983.

[3]王利器.新语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6.

[4]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5]董仲舒.天人三策[M].长沙:岳麓书社,1997.

[6]何清谷.三辅黄图校释[M].北京:中华书局,2005.

[7]王国维.观堂集林[M].北京:中华书局,1959.

[8]王充.论衡[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对教官建议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岳阳市;
大学生村官;
培养

作者简介:姜佳莉(1981-),女,湖南岳阳人,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区委常委,纪委书记。(湖南 长沙

410128)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32-0036-02

大学生村官政策在全国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为农村干部队伍注入了生机与活力,是国家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造就党政干部后备人才的一项重大决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一、岳阳市大学生村官培养工作的基本情况

为深入了解岳阳市大学生村官的工作情况,为推进大学生村官培养工作提供参考,岳阳市大学生村官团工委在市委组织部和团市委的支持下,抽调专门力量,对全市大学生村官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此次问卷调查采取网络参与的方式;
问卷由大学生村官团工委设计,共24道题;
共有203名大学生“村官”参加调查(部分因时间和条件限制未参与),参与率为79.6%,基本能够反映全市大学生“村官”的情况,调查的效度和信度基本能够得到保证。

2008年以来,岳阳市委根据省委安排选聘了536名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经有序流动和异动后全市现有在岗大学生村官354名,其中男性193名,女性161名,中共党员236名,共青团员118名;
本科以上学历260名,大专学历94名。同时,所有在岗大学生村官还兼任了所在村的团组织负责人,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县市区建立了县市区级领导、乡镇党委书记和村党支部书记联系指导一名大学生村官的“3+1”特色培养制度,并注意给大学生村官压担子,建立了一条从思想、工作、生活等多方面和市、县、乡、村等全方位联动的立体培养体系。

二、岳阳市“大学生村官培养”工作取得的成效

1.领导重视,高度关注

市委书记多次批示并过问该项工作,在钱粮湖镇指导学习实践活动期间还专门看望大学生村官代表,鼓励大学生村官要在农村工作生活中励炼意志,增长知识,发挥才干。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严华多次专程前往农村看望大学生村官代表,主持召开大学生村官座谈会,倾听心声、解决问题。各县市区委根据市委要求,迅速建立了由组织部门牵头、共青团专抓、有关部门协作共管的工作格局。主要领导密切关注,亲自看望、关心、联系、培养大学生村官,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激励大学生村官到村创业。临湘市委书记毛知兵同志在大学生村官到任第一天就同大家集体见面。华容县、平江县、开发区等地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大学生村官座谈会,了解情况,鼓舞干劲。平江县专门成立了大学生村官党支部,汨罗市妇联专门成立女大学生“村官”联络工作办公室,组织优秀在任女村干部与女大学生村官结对,扎实推动女大学生村官工作。

2.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培养制度和交流平台

(1)建立了联系培养制度。各县市区建立了县市区级领导、乡镇党委书记和村党支部书记联系指导一名大学生“村官”的“3+1”特色培养制度,新任大学生村官全部安排在基础好、班子强的村(重点考虑新农村建设点),由村支部书记一手培养。同时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实地考察培训等各种学习培训。要求大学生村官从远程教育、计划生育、档案整理、党员教育等基础工作着手开始熟悉锻炼,使新任大学生村官能够尽快熟悉农村工作,掌握农村基层工作流程和方法,迅速进入基层干部思维和角色,并注意给大学生村官压担子,建立了一条从思想、工作、生活等多方面和市、县、乡、村等全方位联动的立体培养体系。

(2)建立了沟通交流平台。率先成立了全国首个地市级大学生村官团组织——岳阳市大学生村官团工委,建立了全市大学生村官QQ群、创办了岳阳大学生村官网和《青春建功新农村》刊物,开设了村官风采、村官助手、村官论坛等栏目,使遍布全市的村官有了“网上之家”和“精神家园”。

3.明确了大学生村官工作职责

大学生村官所担任的工作职责对于其培养起着重大作用,因此,岳阳市市委除贯彻落实现有的制度机制外,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了三个培养文件。一是制定了明确大学生村官工作职责的文件。通过该文件使基层党政部门、干部群众和大学生村官对大学生村官的工作职责和内容有了明确的划分。二是完善了大学生村官考核的文件。通过考核使大学生村官将大部分精力放在村级工作上,而不是用于考录公务员和乡镇党政机关事物上。三是出台了对各级党政部门关于培养使用支持大学生村官的考核文件,使各级党政部门真正将大学生村官当做自家的孩子看,真正花精力来培养使用大学生村官。

尽管当前岳阳市大学生村官培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管理、培养体系、选聘、流动渠道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因此,下面就如何加强大学生村官的培养,使他们真正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提出几点建议。

三、加强岳阳市大学生村官培养的几点建议

1.由特殊化管理向常态化管理转变

针对大学生村官所带来的诸多管理服务上的难题,建议将当前的特殊化管理向常态化管理。可以考虑联席会议单位办公室由虚设逐步成为实设,由市委基层办设专人负责管理服务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团工委的建设,充分发挥作用,团工委书记进驻联席会议单位办公室,协助管理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日常事物。同时,尽快研究出台《岳阳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解决实际困难,实现常态化管理。

对教官建议书范文第4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把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需要自己进行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排查、问题查找、拟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方案。

所以在人民教师岗位上,我需要自觉学深悟透、坚决贯彻落实关于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把自己摆进去,领会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真正内涵,把教师职责摆进去,明确作为一名合格教师的责任与义务,把工作摆进去,认认真真地完成教学、教研、科研等工作,自觉查摆和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在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中先行动、作表率,推动、保障整治工作取得扎扎实实成效。

针对党支部对于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基本要求,自我排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
二是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方面;
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
三是排点:四是学风会风文风及检查调研方面。

对教官建议书范文第5篇

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主动将审判行为向案外延伸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发挥法院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遵守法律,堵塞制度和管理漏洞,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就实际操作过程来看,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存在着许多缺失与不足,直接导致了实然与应然的背离,影响了其功效的发挥。

一、司法建议的性质界定及其价值定位

(一)司法建议的性质界定:“审判权的延伸和补充”

司法建议源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但与审判权有质的区别,表现在:1.审判权针对的是诉讼中的问题,而司法建议针对的是诉讼外的问题;
2.审判权具有法律强制性,而司法建议权一般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它一般只具有建议、指导性;
3.审判权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行为的直接裁判,而司法建议是对有关单位存在问题一种间接的监督和纠正;
4.审判权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处于司法权的控制之内,被告必须受人民法院的支配,而接受司法建议不受法院的支配,它只是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里独立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必然延伸和有益补充。因为只有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才有可能发现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它是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处理某些特殊情形的一种特殊职权。同时,司法建议是一项严肃的、不可忽视的司法活动。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也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职责,它不能凭主观意志放弃或处分。

(二)司法建议的价值定位:“司法能动地服务社会”

强调司法建议,就不能不讲能动司法。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动司法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法院不能拘泥于“裁判”这个狭隘的职能分工,只要是有助于预防、化解纠纷的工作,法院都要积极去做,包括积极开展调研、建立纠纷预警机制、提供司法建议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不能只做单纯适用规则的消极的裁判者,而要充当“社会工程师”角色。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重要切入点,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开展的司法建议活动,实质是被动司法向能动司法的转变,是法院以优质的司法服务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俗话讲,“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具体审理案件的法院往往最先聆听到利益诉求,最早发现问题,最早解析矛盾,特别是通常更能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各种现实问题,更能准确总结出引起纠纷的缘由和教训。提出健全措施或改进工作方式的建议,往往具有相当的针对性和建设性。司法建议获得认可,会促进相关机关或主动或被动的将司法建议作为制定该类政策的参考或依据,以调整或形成公共政策,因此司法建议有助于促使公共政策逐步形成,是司法能动的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二、司法建议工作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法官对司法建议工作重视不够

一方面,由于“案多人少”的压力大,法院和法官忙于应付审判和执行等业务工作,少有精力顾及司法建议等“案外”服务性工作。而司法建议书的书写要求高,占用时间较长,发送一条司法建议的时间有时可以审结一二个简易案件。

另一方面,我国自上世纪90年起引入了控辩制,即把之前完全由法院和检察院掌握的调查取证权放给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中国司法制度的运行由此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如此一来,法官在强调中立的模式下,职权主义荡然无存,司法由此变得消极与被动。尽管现在提倡和要求能动司法,但消极司法的阴影仍然存在,对法官的观念影响至深,法官对司法建议的功能和作用认识模糊甚至存在抵触思想,对司法建议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法院本质工作是抓审判,司法建议可提可不提。

(二)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内容及发送程序不规范

司法建议书本身形式与内容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些司法建议书格式不够规范、严谨,同一个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的格式都不统一。有些司法建议书未详细描述案情,或描述案情时遗漏关键情节,提出问题时说理不充分,或没有证据支持提出的论点。一些司法建议的内容空洞,只是空泛地建议某单位加强管理、加强对职工的学习和培训等等,未提出可执行、可操作的建议,对被建议单位没有什么帮助。

目前,法官选择什么样的问题,如何选择问题,比较随意。个别法官为了完成任务,尽挑一些与之联系较多、沟通容易的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内容空洞,并要求被建议单位也发出敷衍的复函。撰写出司法建议书后,一些法官未详细了解被建议单位的详细地址和具体负责部门就草率发出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可能就因此如石沉大海。发出司法建议后,一些法官自认为完成任务,对被建议单位的反映不闻不问。可见,目前法院发送司法建议的程序不严格、具有随意性,包括撰写司法建议书前的准备程序、司法建议书内容的审核程序、司法建议的发送程序和司法建议发送后的跟踪督促程序不规范。

(三)司法建议工作的实效性有待提高

司法建议的实际效果是司法建议能否有生命力的关键。从目前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回函情况来看,司法建议的反馈情况不

容乐观。一是司法建议的整体回复率较低,尤其是对社会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的回复率较低。

二是司法建议回复的形式化倾向严重。相当部分的司法建议存在应付法院催促整改的情况,不少司法建议回函仅用只言片语表示要加强管理而无具体方案。

造成目前司法建议反馈率低,作用发挥不足的原因除了上面分析的司法建议书本身质量不足外,还因为:司法建议对外发送后,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对于被建议单位的反馈意见及落实情况,法院及制作司法建议的法官都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追踪督促。司法建议的实际落实情况不明是目前司法建议工作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切实提高司法建议的实效性,应是司法建议改进工作的重中之重。

(四)司法建议工作开展不平衡

首先,从建议书的内容来看,以一案一建议的形式制作发送的个案建议居多,针对一段时期内审判活动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制作发送的类案建议,甚至针对社会全局的综合、宏观建议较少。其次,各部门结合各自审理的案件数量考虑,在发送司法建议的数量、质量不平衡,说明司法建议工作在各部门间开展不均衡的现象较为突出。再次,司法建议发送月份之间不平衡,往往在第四季度发送的数量远远超过前面三个季度,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部分法官有应付考核突击发送的倾向。

三、完善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一)调整观念与强化意识相结合,确保司法建议定位合理。

克服把司法建议看作“课外作业”的老思想,充分认识司法建议是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举措,是承担社会责任、延伸服务空间的重要形式。在审判实践中及时调整司法观念,强化司法能动性和司法社会责任意识,将司法建议工作定位于“服务社会发展大局”,以真心诚意的服务态度,注重建议的中肯合理,注意建议的语言艺术,考虑被建议单位的立场和感受,树立法院司法公信力,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办事,使审判工作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防范一方的作用。

(二)平衡数量与强调质量相结合,确保司法建议科学可行。

客观理性地看待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确定科学的考核指标,注重各庭室、各季度、各类型司法建议数量的合理平衡,引导干警在司法建议质量方面狠下功夫。司法建议的编发始终坚持三个点:一是要调查研究,在提出司法建议前,作专门的调查研究,掌握和积累充分的原始数据材料,做到让事实说话;
二是要有针对性,所发的司法建议必须针对发现的问题而提出,在对问题进行具体、透彻的分析后提出建议,做到有的放矢;
三是要有可行性,提出的建议要具体,措施要得当,对于所发现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并能被建议的单位所接受。

(三)个案建议与类案建议相结合,确保司法建议覆盖面广。

发送司法建议,既注重根据审理和执行个案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在规章制度、管理方式以及工作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从微观角度提出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方法、杜绝类似纠纷再次发生的司法建议;
也注重以点带面,总结提炼,针对某一时期、某类案件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涉及全局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系统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做到司法建议既“对症下药”又“未雨绸缪”,争取“360度”全面覆盖无“死角”。

(四)事前沟通与事后跟踪相结合,确保司法建议落地有声。

在拟发送司法建议前,先行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在做好对司法建议发送理由及依据的解释工作的同时,征求对方意见,以保证司法建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体现法院对被建议单位的尊重。司法建议发送后,通过电话、信函、座谈等方式与被建议单位保持有效联系,主动追踪求反馈。对于重点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法院再进行回访,了解司法建议发送的效果,了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交流经验,改进方法,完善相关办法,确保司法建议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