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化学是一门基础学科,其研究范围涉及所有生物体,知识多样内容庞杂抽象难以理解。另外,随着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建立和学生减负的推进,生物化学的授课学时日益减少。因此,以传统的教学方法施教传统的生物化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法学研究生论文【五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法学研究生论文范文第1篇
Seminar教学法在大学本科生物化学教学中的价值
生物化学是一门基础学科,其研究范围涉及所有生物体,知识多样内容庞杂抽象难以理解。另外,随着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建立和学生减负的推进,生物化学的授课学时日益减少。因此,以传统的教学方法施教传统的生物化学内容,学生学习积极性普遍不高。Seminar教学模式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对新知识、新领域的探索兴趣。有效地培养并提高了他们查阅资料、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以及表达和交流等的综合能力。生物化学课程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学科,学生不仅要对所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有所了解,同时也要通过生物化学实验的学习培养独立动手、归纳撰写实验报告及设计实验的能力,为今后科学奠定良好的基础。通过Seminar教学模式进行的生物化学,是学生能够与教师有近距离交流接触的机会,使学生对于教师治学及科研思维有深入的了解,有助于对生物化学这门理论基础课程的学习,以下试阐述Seminar教学法在生物化学教学中实施的价值及意义。
1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
哈佛大学前校长博克指出:“在大学里,最需要强调的是要停止对固定知识的传授,转而强调学生不断获取知识和理解知识的能力。这个转变意味着更加强调论述和演讲以及掌握基本语言的方法,掌握这些方法是获得大量知识的途径”。Seminar教学法通过鼓励学生自主探究某些领域前沿知识,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大大培养了其自学能力及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此同时,资料查询能力的培养,为学生更好的掌握生化化学基础知识,了解生物化学发展的前沿知识,为更深次的学术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在语言表达能力方面,参加Seminar的讨论需要学生为说服他人,需要逻辑清晰地表达观点,重点明确地回答疑问,有理有据地进行辩论,这种形式有利于学生综合学习能力的可持续发展。
2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原则
Seminar教学法的生物化学课程学习中,老师只是起到引领者的角色,并非指挥者。老师的作用转变为“为学生学习生物化学知识提供有利条件,使学生充分发挥自身学习的潜能。而在学生学习生物化学课程遇到难题需要支持、鼓励和帮助时,给予援助之手。因此,在生物化学的课程学习中,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学生的需求为本,激发学习自主学习本课程的兴趣。通过Seminar教学模式进行的生物化学教学,能够为社会培养所需的创造性、高素质、个性化的人才。Seminar教学模式创造了平等的学习氛围,相比传统教师讲授法为主教学,学生再学习中的低位发生改变,学生对知识的认知能力提示,不再墨守成规,因此能够敢于向书本、教师的权威发起挑战,学会思辨。学生能够主动寻求真理、质疑权威、充分表达观点的过程无疑能对综合素质的提高起到促进作用,那么教师需要鼓励学生,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解决问题,增强了师生之间的互动。
3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合作能力
在生物化学课程学习中应用Seminar教学法,教师可围绕生物化学基础知识和动态,为学生布置课题,学生为了完成课题任务,必须开展课题组内协作以及与课题组外人员的沟通协作。对于Seminar任务需要学生以小组的形式分工合作才能够完成,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在一起进行讨论,为了共同的选题进行文献查阅,资料整理,进而提出研究问题的方案,撰写书面资料进行课堂公开宣讲。这种分组讨论的形式,则要求小组成员之间进行协作、交流,培养团队精神,集体荣誉感,这样在学习知识的同时,培养了学生的综合素质。通过采用Seminar教学法学习生物化学基础及理论知识,不仅能够培养了学生学习能力、合作能力、动手能力及团队精神,也今后其它课程的学习奠定了基础。
法学研究生论文范文第2篇
八、防范学生伤害事故应采取的措施 (一)学校对教育者应该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1、增强教育者的法律意识和保护学生的安全意识 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应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要立足于不出事儿,特别是不出大事儿。
要做到这样,我们必须把工作做到前头,增强预见性,把工作做细致、做全面、做扎实。
我们的先贤曾经说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还说过“千里之堤,溃于蝼蚁之穴”、“大风起于青萍之末” 对于干系重大的学校安全工作,我们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一般性号召上,应当从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上采取严密措施,要及时查找、分析各种漏洞和隐患,把各种危险消灭在萌芽之中。
学校管理者与教育者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一大原因。因此, 在学校领导加强自我法律意识与提高管理水平的同时, 对教师应该开展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 使教育者树立对学生人身安全负责的法律意识, 这是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防范工作的基础。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教师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 了解国内外已经发生过的学校伤害事故的典型案例, 使教师清楚地认识到伤害事故的严重性以及防范事故的重要性, 从而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教育工作, 树立防范伤害事故发生的法律意识, 形成时刻注意保护未成年学生安全的习惯。
2、加强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教育者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是防止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之一。陈旧、错误的教育思想是导致教育者违反教育法律、酿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只有树立新的素质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 才能杜绝教师体罚学生等违法行为, 从而使教师能够科学的教育规律教书育人, 防止教育方法简单化、粗暴化。也只有从思想上解决教育者的错误观念, 才能使教师伤害学生的事故不再出现。教育广大教师具有良好的思想观念不仅是热爱学生、顺利实施教育活动的前提, 也是保护学生、依法施教的前提。
要定期对各种教学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如旗杆、饮水、用餐、桌凳、教室、楼梯、安全通道、疏通指示箭头、体检、消毒等。要求学校做到“四个到位”即安全到位、制度到位、设施到位、管理视野到位。
3、提高教育者的心理素质 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心理上和身体上有意或无意的伤害, 除了教师受陈旧落后的教育思想和思维方式的影响, 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等原因外, 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低下, 调节不良情绪的能力较弱。心理健康出现问题的教师往往不能保持良好的情绪状态,驱除烦躁、抑郁或焦虑情绪的能力较弱, 因而不能拥有宽大的胸怀, 宽容学生的“过错”, 并且容易将工作压力或自己个人生活的不幸转嫁给学生, 将一己私怨发泄给学生。因此, 消除教师不正常的心态情绪,使其树立健康向上的积极的工作态度, 是预防教师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重要措施之一。
4、对教育者进行应急措施教育 未成年学生作为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人, 在遭遇伤害事故, 特别是意外伤害事故的时候,往往没有能力应对, 或者不能很好地处理。在这种情况下, 教师首先必须学习和掌握紧急救护措施。这样, 当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突然降临时, 教师就能临危不乱, 镇静地应对和处理事故, 有效地组织学生逃离危险环境, 从而极大地降低学校伤害事故对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程度和范围。
(二)学校对学生应该采取的安全教育措施 1、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 增强其安全意识 学生是学校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主体, 故此, 学生自身是防范学校伤害事故的重要影响因素, 使学生树立起自我保 护和防范伤害事故的意识, 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 是减少和避免学校伤害事故发生的关键。因此, 学校应该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身体发育水平, 结合教育教学的实际, 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 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地对全体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可以通过让学生学习和了解一些典型的学校伤害事故的案例来认识伤害事故的严重性,从而刺激学生自觉形成对防范事故的主动性和警觉性, 树立起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此外,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需要经常化。针对未成年学生身心发育的特点, 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该形成制度, 经常进行。建立学校安全制度。包括用餐、饮水、上楼、下楼、课间操、体育课、外出活动、运动会、实验操作等,都应当订出“活动须知”经常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2、 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增强其心理承受能力。
我国现在的中小学生, 生活内容相对单一。学生经常都是从家庭到学校, 从书本到课堂, 加之我国社会相对稳定, 学生生活经历简单, 因此, 心理承受能力十分有限。此外, 家庭教育重心倾斜, 也是造成未成年学生心理承受能力和心理素质较差的原因。由于片面追求理论知识的学习, 追求升学率, 学习成绩成了家庭教育的惟一重心, 学习也成了学生的一种心理包袱;
有时, 过重的学习负担使学生们容易产生心理障碍, 形成自残或伤害他人的心理倾向。在遇到困难和挫折时, 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学生们要么是惊慌失措, 要么是盲目冲动, 完全不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冷静地应付和处理。
要提高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 学校应该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克服中小学德育教育中普遍存在的流于形式、空洞说教的现象。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 在解决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方面, 不能仅仅用德育教育取代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 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中存在的某些问题需要专业的心理健康教育才能解决。因此, 学校应该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并且应该聘任专业的心理教师专门负责对学生进行心理咨询和辅导, 积极引导, 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 增强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 使他们能够经受得住压力、挫折、失败和困难, 及时消除引发伤害事故的主观因素, 从而避免因学生心理障碍而导致的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
3、对学生进行紧急救护和安全避险、逃生教育, 增强其抗拒灾害的能力 缺乏自救措施, 不了解基本的避险、逃生方法是未成年学生难以防范突发意外事故、保护自身安全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 我国的中小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开设有关紧急自救和安全避险、逃生课程的学校不多, 有关学生自我保护方面的专门教材也寥寥无几。学校对学生进行此类教育显得尤为急迫。学校可以通过课外活动、专题讲座等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组织学生学习和掌握紧急救护的基础知识和方法, 还可以请公安消防部门的干警来到学校, 为学生们讲解和模拟如何预防火灾, 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如何安全逃生的方法。通过理论上的教育和实践中的训练, 培养学生应付意外伤害事故的能力, 从而有效地保护自己。
4、组织学生经常参加体育锻炼, 增强学生体质 目前, 学校伤害事故频繁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生体质较弱。由于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和其它一些社会原因, 教育片面追求理论学习, 学生们被迫将大部分时间用来应付繁重的学习任务, 进行体育锻炼的机会少之又少。而青少年身体正处于发育的旺盛期, 缺乏必要的体育锻炼和运动不但影响到青少年的健康发育, 而且容易造成体质脆弱, 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 教育并组织学生经常进行适宜的室外体育锻炼是十分重要的防范措施之一。树立积极的防范意识是防止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前提。而积极的防范意识的形成需要全体教育工作者、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伤害事故有一个明确、深刻的认识, 充分 了解伤害事故对未成年学生所造成的严重身心健康损害, 意识到学校伤害事故发生的不可预见性, 从而树立起一种具有高度预见性、高度敏感性、高度主动性和高度警惕性相结合的综合防范意识。通过学校、教育者和全体学生的共同学习和努力, 学校伤害事故就会尽可能被避免, 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就会得到保证, 学生和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保护。
九、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于2002 年9 月1 日正式实施,这为全国2 亿多学生、各类学校和广大学生家长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一个解决纠纷的模式和分清责任是非的依据。《办法》对涉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问题作了较好的规定,但也存在一些立法缺陷,需加以完善。将来可考虑以现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基础,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我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律体系。
(一)法律效力层次过低 《办法》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和赔偿原则,规定了事故处理的程序,这无疑为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此类纠纷的解决。但由于其法律效力层次过低,必然影响到其应有作用的发挥。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办法》是以规章形式即教育部令第12 号颁布施行的,属于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确立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等法律适用原则,作为教育部制定的行政规章, 《办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只能在教育部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法律依据。如果《办法》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则其规定当然无效。由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此已有较为全面的规定,因此,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首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是《办法》的规定。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规章只能起参照作用。因为目前我国规章的制定权限还不够明确,有些规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难以确认,实践中立法部门化的倾向不同程度地存在,而我国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又没有司法审查权,不能审查和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能参照规章,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人民法院不予适用。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件时,并不会也不能将《办法》作为判案的依据。
由于《办法》的效力层次过低,借鉴上海市的做法,一些地方正在酝酿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这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但笔者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是一个全国性的、普遍性的问题,地方特色并不明显,因此还是以更高位阶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更好。为此,笔者建议在尽快完善教育部《办法》的基础上,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相关的法律,使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办法》与民事法律相抵触的表现及其完善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侵权责任,应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进行认定和处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只能在不与民法等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作出规定,如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 《办法》明确了学校在教育、管理、保护学生方面的责任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规定了事故处理的程序,这些都是符合教育部权限范围的。但是, 《办法》也存在与民事法律相抵触的方面,主要表现在:
1、在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10 种,而学校却将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仅限于赔偿损失,这显然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
2、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教育行政部门如果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办法》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中对教育行政部门应负的民事责任只字未提,在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的第三十四条中,将教育行政部门应负的责任限定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无疑有为教育行政部门规避应负的民事责任之嫌。这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3、《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也与民法相抵触。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向学生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是学校。由于是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所以是学校与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学生与这些加害人并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学生依法只能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加害人追偿。所以本条应当修改为:“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向学生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向学生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经营者、活动组织者追偿。” (三)《办法》应规定而未规定的内容 1、关于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要求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作为受害人的学生,如果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是由学生还是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办法》对此未作任何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通常是侵权行为引起的,对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的规定,在一般侵权之诉中,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原告就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进行举证。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在特殊侵权之诉中,对于某些侵权构成要件,应按照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如《民诉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八种特殊侵权之诉中的某些侵权构成要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侵权行为有一般侵权行为,也有特殊侵权行为。如《办法》第九条第( 三) 、( 八) 、(九) 、(十) 等为一般侵权行为,而第(一) 项应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此外, 《办法》中规定的有些侵权行为不属于《民诉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八种侵权行为之列,而如果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由受害学生承担举证责任,则明显对学生不利,也不公平。例如,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二) 项的规定,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 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谁来举证证明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证明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由于学校的这种侵权行为并不属于《民诉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所以似乎只能由受害学生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受害学生显然很难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而学校对本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明显疏漏,是否管理混乱,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学校比学生更加清楚,或者说更有条件与可能予以判定,因此,应当依照《民诉证据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从举证能力的强弱及证据距离看,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学校距离证据更近,更有能力提供证据。让更容易提供证据的学校一方举证,不仅公平,而且还更加有效率,更加节省举证成本,举证不能的机率也大大减少。
作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规范性依据,《办法》应当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哪些情况下由受害学生承担举证责任,哪些情况下由学校举证作出明确规定,以利于更好地依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2、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受害学生一方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办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教育界、法学界对此争论激烈。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2 月26 日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受害学生在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后,当然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受害学生死亡的,根据《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其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由此可见, 《办法》应根据《解释》,在第四章“事故损害赔偿”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以保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学生安全方面的责任区分和明确 《办法》对学校责任、学生责任、第三方责任、混合责任等不同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总体上作了较好的分配,但未对学校、学校的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在学生安全方面的责任予以区分和明确,这显然不利于事故的处理。
1、学校责任 笔者认为,学校责任应体现为:①学校在教学活动中是否尽到了管理责任,如是否落实了安全保护措施,以确保校舍、设备、设施等的安全;
②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责任,如是否制定了有关学生人身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教育学生遵守规定;
③学校是否尽到了照顾学生的责任,如是否及时制止学生和他人的不当行为,以及在学生受到伤害和发生疾病时,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救治措施;
④学校对办学经费问题、校舍场地设施的安全问题学校安全事故等负有报告的义务。
2、学校举办者责任 学校的举办者和学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学校的举办者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学校举办者的责任在于:①保证学校有基本的办学经费以维持正常的教育管理工作;
②为学校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必要校舍、场地、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人员的配备;
③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危险。
3、教育行政部 门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在于:①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评估并向办学者进行反馈和报告;
②对如何搞好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③对学校的安全工作作出部署、指导和督促;
④对已经发生的学校安全事故进行协调,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解决学生伤害事故问题的出路一在积极预防,二在明确责任,三在赔偿责任的社会化。积极预防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明确责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赔偿责任的社会化是解决问题的现实出路。只要办学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是学校办学活动不可回避也是无法抗拒的一个现实。由于缺乏充分有效的救济渠道,导致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也给学校办学者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制约了学校正当教育活动的开展。中小学校作为非营利机构,对由于学校事故而产生的巨额赔偿往往力不从心,学校无奈,家长埋怨。而社会又普遍同情处于弱势的受伤害学生,法院判决或多或少地受到这种心态的影响。所有这些因素都使得学校事故问题成了一个十分敏感和难以解决的问题。
学校事故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大而言之,它涉及到了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和谐问题,小而言之,它涉及到了法律、伦理和教育的学理问题。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就应当树立两个出发点而不是一个出发点,即既要立足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给学生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同时又能给学校的办学活动松绑,使学校能够按照教育本身的规律做好教育工作。根据国外解决这一问题的经验,本文认为,把学校的办学活动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使学校事故的赔偿责任社会化,这是解决当前学校事故问题可供借鉴的思路。在中小学设立和推广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险可以有效地解决当前学校事故中的两难问题,既有利于保护学生的权利,又给学校工作松绑。建立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险的一个困难是资金问题,要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力量多方面的积极性,从政府财政、学校创收以及社会捐资等多渠道筹集投保资金,参加保险,把办学的风险和赔偿的责任适当分散到社会,使受害学生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使学校消除后顾之忧,全心全意做好学校工作,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王利明主编 《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1年版 杨立新等著 《人身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年版 张新宝主编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年版 唐德华主编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条文释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年版 黄松有主编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年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小文库编选组 编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年版 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编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国青年出版社 2002年版 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 梁彗星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王利明主编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年版 William bumhanm 著 林利芝 译 《英美法导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11] 谢晖著 《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 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 [12] 梁彗星著 《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13] 杨大文主编 《亲属法》 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14] 教育部人事司组编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15] 徐显明主编 《法理学教程》 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 1999年版 [16]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组编 《法律基础》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年版 [17] 山东省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 《山东省“四五”全民普法读本》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 [18] 刘士国主编 《民法总论》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 [19] 寻国兵编著 《法律的盾牌》 金城出版社 2001年版 [20] 王泽鉴著 《民法概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21] 杨立新著 《民商法热点新探》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 [22] 莫洪宪主编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23] 姚辉主编 《以案说法·民法篇》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24] 洁慧编著 《市井法案》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 [25] 李登贵 《西方主要国家学校事故赔偿法制的比较研究》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26] 李小琴 《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与责任分析》 江西省团校学报2003年第4期 [27] 刘瑞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3年9月第3期 [28] 劳凯声 《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29] 王子晏 《学校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 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学报2003年6月第2期 [30] 方益权 《论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 东岳论丛2001年五月第3期 [31] 陈培瑞 《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预防与处理》 山东教育2003年3月上旬 [32] 孙惠春 《学校防范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育措施》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致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山东大学法学院刘保玉教授的大力帮助和耐心指导。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和山东省曲阜市、日照市有关学校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许多领导和老师给予了热心的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2003年10月 《应高度重视对青年学生法治观念的培养》,《职业技术教育》2003年第28期79—80页,第一位次。
2011年8月 《论高职教育的市场化》,《齐鲁学刊》2011年学术理论与教育教学研究专辑 141—142页,第一位次。
2011年9月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若干问题探悉》,《山东水利职业学院院刊》2011年9月第3期,5—8页,第一位次。
颜廷松
法学研究生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文章阐述学生公寓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学生权利不同程度受侵害的现象,并从依法治国、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和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出发提出系列维权对策,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公寓环境。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其管理工作事关学校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高校的学生公寓管理迈出了可喜的一,但尚遇到许多新问题,存在诸多不同程度的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强势话语,新一代重视自我权利,张扬个性的今天,如何有效地对学生进行依法管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巫待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者研究的新课题。本文拟阐述目前公寓管理存在的系列侵权现象并从法制管理的思路提出若干对策,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一、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存在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
权利或称权益,这里专指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体现国家意志上的法律法规所承认和保护的一般性的行为规则。其含义是: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和资格。
大学生在公寓生活、学习,与之相关的权利主要有:在公寓学习权、休息权;交费住宿(即与学校订立住宿合同)的自由权,住宿交费的知情权、监督权;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学校保护的权利;因违纪或违法受行政处罚后的申诉权、申请复议权,等等。
由于我国教育制度改革滞后以及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忽视和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后勤服务工作没有完全到位,损害了学生的权益。过去,各地高校学生免费住宿,而现在学生都必须向学校交纳一笔不菲的住宿费,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学校与学生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学校是房东”、“管理就是服务”的后勤社会化管理理念,要求学校转变角色,以优质的服务质量对待顾客—学生。但因体制因素制约,学校弱化了对学生服务的意识和工作质量,没有充分尊重学生的切实利益,使学生对学校产生误解、怨言、不满和矛盾,无法赢得学生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阻碍了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水电故障维修服务态度差,学生无权参与制定水电费的补助标准;抄表、计价不公开,缺乏透明度;交费一样却要住宿不同年代建造和配套的生活设施不同的公寓,所住楼层、距离澡堂远近以及所处的周围环境等也大不一样。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尽管如此,学校还往往用行政手段迫使学生在校内公寓住宿,以保持高住宿率,确保学校的收人,实质上是剥夺学生订立合同、选择服务的自由权。
(二)思想政治教育乏力,成效低。扩招后生源质量、生均资源占有率明显下降和独生子女的个性特征,使宿舍管理工作产生了新问题。有的学生在公寓通宵达旦地沉溺于麻将、扑克牌或电脑游戏;有的肆意酗酒、猜码、吵闹;有的违章用电,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有的从楼上乱扔东西、倒水,室内烟味、酒味、汗臭味弥漫其间等等。公寓内脏、乱、差成为老大难问题。本来实行学分制改革以后,各班级已经没有固定的教室,二十四小时都有人在学生公寓中学习、生活,学生公寓因而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但部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进学生公寓的工作名存实亡。部分管理者工作缺乏耐心,对违反规章制度又不主动认错的学生,动辄“株连”,集体处罚,严重地伤害了无辜者的情感,从而把他们推向学校及其管理者的对立面。而那些违反学校纪律,视情节和事后态度被学校给予行政处分的学生,只能处于被动挨罚的地位。正是校方管理不善,客观上侵害了大部分在学校住宿公寓的同学的休息权、学习权和人身安全权利。
(三)规章制度和住宿收费欠公平和透明度。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学校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就是学校的“法律规范”。但是,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学校管理学生的行政权力是学生通过契约让渡的、赋予的。学生之所以要服从学校管理,即让出或者失去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自由成为公共权力,是要获得在学校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和生命财产的保护,实现平等的权利。学生服从学校管理,学校也要遵从绝大多数学生的共同意志。
由于社会不可能提供也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这么多民房供学生自己住宿,在学校住宿成为学生的必然选择。学生集中住宿实际上就是大集团消费,学生完全有权选举和组织代表与权利相对人(学校)就住宿的条件和价格等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因此,学校在将自己的收费申请报送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前,充分征求和吸收学生的意见,以做到公平、合理、合法但学校长期以来形成单方面行政行为,并不主动听取民意,学生的合理性建议和正当性理由常被忽视。
(四)人身、财产权利受侵害。学校对学生的浸权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其一,公寓管理水平、生活条件和后勤服务质量是目前各高校招生宣传介绍的硬性指标和必选内容。学校向考生宣传,目的是希望考生报考本校,是希望与学生订立就读合同的要约。但是许多新生报到(承诺)之后常常后悔,有被欺骗的感觉,因为学校提供的住宿条件与招生宣传资料货不对版,学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事实上构成了对新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其二,在利润的驱使下,不少学校借口统一要求的名义为新生购置军训服装、校服、宿舍生活用品,普遍存在质量瑕疵、价格欺诈。其三,线路改造不及时和扩招后用危房继续作宿舍使用,常常潜伏着安全隐患,随时会给学生的生命财产带来灭顶之灾。其四,学校为节约开支,保安力量有限,宿舍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财物失窃案。其五,近年不少学校巧立名目乱收费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其六,学校或后勤服务集团无一例外地将围墙或学生宿舍楼底层作商业出租,繁荣的商业和闲杂流动人员进人学校造成宿舍周边安全环境恶化,侵占了学生的活动空间,严重干扰了毫无商业利益的学生一方正常的学习、生活,损害了学生的行动自由权利和带来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五)校园成了游离于社会之外的“法外桃源”。对于学生违纪甚至违法行为,学校总是本着“家丑不外扬”的思想,担心影响学生前途、学校声誉和综合治理考核评估成绩,不问行为性质是否已构成违法,习惯于将案件扣在校内处理,不恰当地代之以行政手段来解决,使学校真正成为“法外桃源”。如个别学生连续作案二十余起,总价值达万余元,最后公安机关主动介人,启动司法程序,学校不得不开除其学籍以自保声誉。因而笔者认为,似这类案件应根据情节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防微杜渐,绝不能扣压瞒报,养痈成患。
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对策
(一)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学生权利。从民事法律的规定看,该项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是合同的当事人,两者地位是平等。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学生作为租赁消费的主体,有权根据后勤服务的态度、质量和规格,对之提出批评意见,甚至选择拒绝接受服务,搬到校外住宿。即便如此,学校也无权强行要求学生接受。另外,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租赁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维修。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承租人可以减少或不付租金,甚至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等。这表明法律对出租方—学校在服务质量、人财安全保障等规定了种种义务,学校应明确自己作为房东的义务和责任并切实履行,让学生住得称心满意,从而保住住宿市场(高住宿率),稳定收益。
(二)建立和健全学生参与制订规章制度的机制。要学会正视学生在公寓中的权利,凡是涉及学生收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必须有学生自己的声音。建立反馈机制,虚心听取和采纳学生的意见,这是为政者执政为民,顺应民意,体贴民情,尊重民权的反映;建立学生民调机构,涉及学生利益的敏感问题先调查后施政,民所不欲,勿施于民,做好稳定工作;设立主管学生校长和后勤处、学工处学生处处长助理,出台宿舍管理措施前先听取学生的意见;建立宿舍管理事务法律顾问,涉及学生权益主动征求意见;成立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公寓自律(管理)委员会,让学生参与管理,行使与校方对等的谈判权,以及住宿问题、收费工作、后勤服务和履行合同义务的监督管理权力,赋予他们与学校各级部门进行沟通的权利,促使校方做到服务与收费公平,切实了解和解决学生的实际需要和合理性要求。
(三)依靠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竞争。经营学生公寓,有稳定的生源作为常客,有国家政策合法收费作保障,有可观的利润诱惑,可以使许多社会资金投资学生公寓建设和物业管理,学校就可以腾出资金集中力量投资教学科研工作。学校或可以站在学生的立场与物业公司谈判,或可以发包给学生住宿和物业公司管理,监督物业公司,充当维护学生权益的角色和利益代言人,又可以警示部分未发包的学校公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从而保证学生权利不受侵犯。超级秘书网
法学研究生论文范文第4篇
笔者在刚接手高一班级时做过调查,85%的学生认为自己对语法似懂非懂,掌握不够;
这个数据里面又有17%的学生甚至连最简单的“主、谓、宾”都不了解。这些语法知识薄弱的同学对涉及语法的病句修改一头雾水,划分不了层次,更别说文言文了。针对这些现象,笔者在教学实践中认为要做好以下方面的转变。
一、不再淡化处理,强化学生语法意识
在早此时候的语文课改中提出的“加强学生对于文本的理解能力”[1]等改革方案所引发的关于“淡化语法教育”的争论已经持续较长一段时间,甚至出现由“淡”到“弃”的局面。之所以会这样,主要是因为《考纲》这根“指挥棒”在发挥作用,高考翻译当中的“句意”分的提法模棱两可,让教师在教学实践中把握不好“度”,对于语法要如何教,教到何种程度,平时如何检验语法教学效果等问题,教师没有明确方向,举棋不定。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语法教学在有些教师和学生眼中属于“高投入,低产出”的教学模块,大量时间精力投入,繁杂不堪却很难在答卷中有明显提高。这使得一部分老师和学生对语法知识模块望而却步。针对这个问题,笔者在课堂上反复强调翻译必须遵循“字字落实”的翻译原则,将答案中的句意分转化成得分点,要求学生在看文言文的时候,忽略答题要求,全盘理解。这样做的好处是,学生开始重视一些原来忽视了的语法现象,比如《项羽之死》中的“项王军壁垓下”,学生在翻译的时候,结合以前教过的《鸿门宴》中的“沛公军霸上”的军是理解成“驻军”,更缺乏思考能力的同学很容易把两个军字理解成一样的意思,仓促之下把原句中的“壁”忽略了。在要求他们划分这句的句子成分之后,学生才找到问题所在。“项王军”是主语,“壁”才是名词活用为动词,原句省略了垓下这个地点前的介词“于”,补充上去之后,发现这些还涉及介宾结构后置的倒装。这样的教学实例在书中非常多,每次都强调后,学生也练就了一双“火眼金睛”,一眼能发现句中的语法现象,这样坚持下来,学生不仅语法学好了,而且对文言文的兴趣更浓厚了,文言文这个模块的成绩有了明显提高。
另外,语文教材和考试内容也是其中一个原因,翻遍语文课本,内容本身基本不直接涉及语法。文言虚词不再以选择题的形式考后,试卷当中就没有了直接专门针对语法的题目,这就让教师和学生有了语法教学不重要的错觉,但事实是语法知识在语文教学的中无处不在,考点也是暗扣在题目当中。因此,语法教学的淡化处理也会付出相应代价,其结果就是学生语法基础薄弱,由“点”辐射到“面”,学生的理解能力、实践能力与解题能力都受到很大影响,这不得不让我们思考,语法教学的淡化是否“矫枉过正”了。任何问题脱离了实际情况去谈都是不全面的,语法教学淡化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不能轻视。虽然这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但一线语文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就要调整方向,自己不能“轻视”语法,教师要花心思将“隐形的语法考点”挖掘出来,还原课本,展现给学生,引导学生重视语法,学会运用语法知识。
二、打破初、高中的语法教学的隔阂,实现有效链接
笔者教过一年初中语文,初中语文教学也有自己的方向和特点,教授的重点基本都放在如何引导学生在自主学习中体会文章或诗词的情感,比较重视培养学生进入教学情境的过程体验,但扎扎实实地系统地学习语法比较少,比如学生可能比较容易理解文章内容,这种体验式的东西对他们而言难度不会很大,但真正要深入字词,分析句子语法时能力就显得不足。当学生进入高中阶段时,接触到要求更高的文言文或者词句分析时,开始觉得难度加大,学得比较吃力。相对的高中的语文教师也是按照高中的教学要求上课,高中课本也没有设立专门的语法学习章节,并且绝大多数教师并不了解学生初中的学习情况,总以为这些语法知识在初中就应当掌握了,只是涉及地方会提及,也很少花大量时间系统地教,于是两头都忽视了,没有有效衔接。这就需要语文老师转变观念,本着“一盘棋”的观念,以提高语文素养为目标,在初中阶段进行适当讲解。高中教师在全面讲文言文之前先做好语法的复习和强化,笔者就是在每年的高一教学前,先花几个课时的时间,从基本的成分讲起,把语法知识讲清讲透,并把语法知识会在病句和文言文中出现的考点和考查方式交代清楚。解决基础再开始讲课文,“磨刀不误砍柴工”,多年下来发现效果比较好。
三、改变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实效
在教学实践中,许多教师已经意识到语法教学的重要性,但提起如何在课堂上让学生很好地掌握语法知识,如何让学生愿意钻研语法,就变得很困惑。讲语法知识,往往留给大家的印象就是枯燥,学生学习兴趣不浓,课堂反应较慢,难有互动,教师教得辛苦,效果却不显著。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在教学方法上存在不足,以往都是“满堂灌”,教师不停地向学生传授知识,却没有让学生参与进来,自己摸索,忽视了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教给学生举一反三的能力,使得学生可能掌握了知识,没有掌握方法,碰到没教过的题目解决不了,学生能力没有实际提高。笔者在教《荆轲刺秦王》这篇课文时,一开始打算自己讲,但发现课文内容长,语法多且复杂,为培养学生的兴趣,我在课前设置了学习小组,将课堂任务按段落分配到小组中,通过小组讨论整合再形成答案,板书出来。学生对课本里面的“定语后置”、“状语后置”等语法现象找得很全面,课堂气氛很好。这样做既能减轻任务量又能增强他们的竞争意识,让学生在练习中学会合作和积累。另外,组以组之间,我也让他们互相设置难题,拷问对方,这样既能强化知识点,又能发现学习中的问题,学生学习语法的积极性空前高涨。
另一个不足之处在于,以往讲语法都单纯教授语法知识,在学生眼里,艰深难懂,教师很少将语法知识联系生活来讲,这样,语法教学就被“架”在一个高而空的位置上。学生体会不到学习语法知识的妙处和用处,缺乏兴趣,语法教学当然就很难取得好的效果。有时为加深学生的印象,我在讲文言文时,将难懂的句子转变成现实生活中非常好理解的现代汉语的句子,学生一对比,一目了然。除此之外,我还设置一些小练习考查学生,比如让学生用文言文形式写一个请假条,提出要包含哪些句式。学生觉得很新颖,很快就动手,自己造句,其乐无穷,交上来的请假条我挑比较好的板书出来,也把有问题的拿出来,让学生自己做小老师,动手改,这样,他们很容易记住大家犯过的语法错误,对学习语法不再排斥。
等学生都有了学习的兴趣,就要解决“用”的问题,也就是举一反三的能力。往往有学生说,我知道这个是倒装就是没把它倒装过来。这时别着急责怪学生,老师要做到让他们学会使用这些知识点。笔者会设一个课堂前五分钟提问环节,我向学生发问,经常我会故意说错,让学生找。也会在知识积累上和他们一起努力,制作一些班级教材,学生和老师一起收集资料补充,定期更改,考查。久而久之,学生记的东西越来越多,用起来得心应手。
法学研究生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研究方法;
文本分析;
硕士学位论文
一、引言
研究方法在硕士生毕业论文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科学的研究方法不仅可以有效地提高研究质量,而且能够真实地反应研究问题。当前,研究方法已经成为制约学术论文写作质量的薄弱环节之一。
二、文献综述
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非常注重对教育管理研究方法的研究。2007年,美国学者墨菲等人运用内容分析法,对教育管理权威杂志《教育管理季刊》(EAQ)从1979―2003年刊载的共计570篇论文进行了细致分析,主要包括研究类型、研究方法、研究主题、影响力等方面的内容。
田虎伟对中美两国的一些高等教育期刊中所使用的研究方法进行了文献调查与分析后,他发现两国在高等教育研究中使用的研究方法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刘晶波、丰新娜对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以及北京师范大学三所高校学前教育专业19%年到2006年的硕士与博士学位论文中研究方法使用状况进行分析。
三、研究方法
在硕士生撰写毕业论文的研究方法过程中,通常会遇到研究方法选择不当、论文写作无从下手;
研究方法涉及甚少,一笔带过,几乎通篇不见研究方法的出现;
研究方法罗列,却不见真正采用几个;
研究方法位置不当,没有单独成章,仅仅放在某一大章节的小节当中;
研究方法语言描述不、缺乏规范性,随意造词等等问题。本文旨在研究大外硕士毕业论文研究方法介绍章节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案,通过文本分析的研究方法,总结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结果与讨论
1.问题分析
(1)对于研究方法的表述不够规范。在学位论文的写作中,研究方法部分所占的比例大约为20%,但是许多学生往往忽视了对方法部分的写作,没有具体说明自己的研究方法,只是简单陈述什么是定量研究,什么是定性研究等,没有把自己的写作实际融合到研究方法中,不能很好地支撑自己论文的观点。其次,对研究方法的陈述层次不分,主次不明。通过对抽取的20篇论文研究方法部分的浏览,发现很多研究者忽视了研究方法的应用,没有给予研究方法应有的关注。
(2)缺乏研究的信度、效度分析。信度和效度对于研究本身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具有极大影响,良好的信度和效度是研究顺利进行的前提。在所选取的20篇论文当中,甚少有人进行了信度和效度研究,从而无法保证数据的可信性和有效性,也就让人难以在今后的研究中采纳其中的数据和结论,无法保证研究结果的科学性。
(3)研究方法位置混乱,没有单独成章,难以发现。这个问题明显存在于“从关联理论的角度分析《拉里・金》中的话语标记语oh”。在这篇文章中,将数据采集和定量与定性结合的研究方法这两部分放在了1.3部分,也就是引言里面的一小节。按照论文格式的标准,研究方法应该放在文献综述之后,也就是最好置于第三章单独成章。这样可以形成清晰的架构,便于读者阅读,一目了然。
(4)研究方法较为单一。从所选取的20篇论文中可以发现,其中很多篇论文提及到了使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于研究工具等小的分支往往只提及到的就是观察法、测试法、访谈法、调查问卷法等,造成研究方法较为单一的情况,无法很好地支撑论文本身。
(5)定量研究c定性研究缺乏完美的结合。尽管在所选取的论文中很多同学都采用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但是在实际写作过程中,很多同学仅仅单独论述了何为定量研究,何为定性研究,他们之间有怎样的区别。但是就论文分析来看,并没有把两者有效地结合起来对文章进行叙述,甚至这些研究方法只起到了摆设作用,将概念罗列之后就甚少提及它们到底对该文章的发展有何促进作用。
2.原因分析
(1)缺乏对于研究方法的相关意识。首先,研究者自身缺乏相应的研究方法意识。其次,论文审核教师对研究方法缺少足够的重视,部分指导教师只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并没有仔细评阅学生的论文,造成长久以来师生对于研究方法的忽视。
(2)研究生缺乏对研究方法的系统训练。在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下,很多学生读研究生只是为了一纸文凭,而忽略了自身能力的培养以及研究内容的严谨。平时只是按部就班的上课,老师不留任务自己就不会去锻炼笔头,这样就会使所学的知识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没有具体地实践研究。
(3)研究生自身存在侥幸心理,剽窃他人方法,生搬硬套。出于多种原因,有些学生会“借用”他人文章中的研究方法,生拉硬拽,镶嵌到自己的文章当中,不伦不类。结果这样的方法并不适合其论文本身课题的研究,反而弄巧成拙,更显突兀。
3.建议
(1)加强自身研究方法意识。首先,研究者自身要树立方法意识,增强研究方法使用的规范化意识,将研究方法贯穿研究过程的始终。另外,论文指导教师和专家评审组三也应加强对于见就方法部分写作的指导和监督。
(2)加强对研究生研究方法的系统性训练。研究方法运用不当、表述不够规范现象的出现,也与校方缺乏对研究方法课程的设置有关,造成研究生缺乏对于研究方法的系统性训练。加之惰性使然,很少有学生会单独去学习对于研究方法部分应该如何去写作。因此,校方应多关注对于学生研究方法部分的教学和训练,可以考虑增设该门课程,让学生能够系统地学习到应该如何规范地写作学位论文的研究方法。
五、结语
本研究通过对大连外国语大学以及全国优秀论文总计20篇论文的方法论分析研究,发现了学生在研究方法写作部分的一些问题,思考了其中的原因,并且给出了相应的建议,提出了改进的对策,以期为未来的论文写作提供有益借鉴。
参考文献:
[1]文秋芳. 应用语言学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 北京: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4.
[2]刘承波. 多学科的研究与高等教育研究方法问题. 煤炭高等教育, 2001 (1):7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