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金融产品是金融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金融机构经营的基本对象,也是各类企业外源性融资的基本载体。长期来,在计划机制的影响下,政府部门主要通过对金融产品的种类、规模、价格和交易等四个环节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金融产品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金融产品论文范文第1篇
内容提要:金融产品是金融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金融机构经营的基本对象,也是各类企业外源性融资的基本载体。长期来,在计划机制的影响下,政府部门主要通过对金融产品的种类、规模、价格和交易等四个环节实现对金融产品的管制,给金融发展造成一系列不良后果。强调金融产品的对内开放,就是要放松或取消政府部门对金融产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交易等方面的管制,变金融产品的行政性形成机制为市场化形成机制。
一、引言
在中国金融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对外开放固然重要,实现资本账户的开放也是必然趋势,但是,要真正实现资本账户的开放,首先需要重视并解决对内开放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实现对内开放,并在这个过程中为资本账户开放创造必要的条件,而是简单或贸然地对外开放资本账户,极可能发生两种情形:其一,资本账户开放了,但境内在制度、体制、机构、市场等各方面均缺乏应有的准备,面对国际资本的大量流动所引致各种变化,政府部门、企业部门、金融部门和居民部门感到不知所措,其结果,不仅将引致境内的国民资产大量流失,而且将严重影响境内的经济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妨碍境内的经济社会安全。其二,由于境内在制度、体制、机构、市场等方面仍然贯彻计划机制,对流入的国际资本和流出的境内资本依然采取计划机制予以监管或控制,这样,虽然可能使前一种情形得到比较有效的防范,但资本账户开放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依然处于管制状态。
金融产品是金融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金融机构经营的基本对象,也是各类企业外源性融资的基本载体。金融产品的状况,不仅直接影响着金融产业、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金融产业与实体经济部门的协同状况,而且直接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和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及生活状况。如果说在国民经济中,实体经济部门主要功能在于创造物质财富的话,那么,金融部门的主要功能就在于创造金融产品以适应实体经济部门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金融产品就没有金融产业。20世纪8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中发生的种种金融创新说到底是金融产品的创新,而所谓的体制创新、机构创新、市场创新等,或者是为金融产品创新创造条件的创新,或者是在金融产品创新的推进下作为过程中的结果而发生。为金融产品在金融体系中所占据的基础性地位所决定,金融的对内开放最终也必须落脚到金融产品的对内开放上。
二、金融产品管制的基本情况
中国境内的金融产品是随着金融改革进程的展开而逐步问世和增加的。这意味着,与其他各方面情况一样,它也受到计划体制的严重影响。政府部门主要通过四个环节来实现对金融产品的管制:
第一,管制金融产品的种类。从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银行业开始,各家银行所准许经营的金融品种就限定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范围内,到90年代证券业、保险业兴起之后,各家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所准许经营的金融产品依然限制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范围内。虽然在这个过程中,有时也会发生金融机构超出主管部门的限制而推出某种金融新产品的现象,但这种行为一旦被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就将在规范经营行为、清理“超范围经营”等政策背景下被停止甚至受到处罚。
在中国境内,由于每一种金融产品的推出都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方才合法有效,而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每一种金融产品的面世又必须有既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由此,在缺乏对应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要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极为困难。另一方面,对行政主管部门来说,要为某种金融新产品确立专门的行政法规,不仅需要以相关的实践为依据,而且需要与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相协调,这样,在缺乏充分实践依据而又难以有效协调相关行政关系的条件下,要出台支持某种金融新产品面世的政策也相当困难。事实上,即便不说金融新产品,就是基础性金融产品的推出,也受到计划机制的种种影响。一个突出的实例是,中国境内有企业债券(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却没有公司债券,而公司债券是证券市场的基本产品。由于金融产品的推出受到计划机制的严重制约,与境外金融市场相比,中国境内金融市场上的一个突出现象是,金融产品种类相当单调稀少,难以满足各类资金供给者和金融需求者的复杂需求。
第二,管制金融产品的规模。运用行政机制控制金融产品的数量,是政府行政部门管制金融的一项重要政策。在1996年以前,各家银行发放的贷款数量必须限制在中央银行下达的信贷数额指标范围内,否则,就属违规;1996年以后,信贷指标制度被取消,商业银行贷款不再受数量控制了,但证券业内,股票发行数量、企业债券发行数量、基金证券发行数量等依然通过审批制置于计划机制控制之下;2001年以后,在股票、企业债券等品种上,往年实行的计划指标制度基本取消了,因此,不再有明确的数额控制(例如,股票发行数额1993年度为55亿元,1995年度为50亿元,1996年度为150亿元,1997年度为300亿元等),但这些证券品种的发行规模通过核准制继续置于计划机制控制之下。
第三,管制金融产品的价格。对存贷款来说,利率基本由中央银行决定(称为“法定利率”),即便是那些浮动利率贷款,其品种和浮动幅度也受到中央银行的明确限制;对股票发行来说,虽然各只股票的具体发行价格不尽相同,但中国证监会每隔一段时间就给出一个发行市盈率的指导意见(如2002年为20倍市盈率以内),由此,只要明确了每股利润也就限定了每股发行价;对企业债券发行来说,1993年8月出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存款利率的40%,由此限定了企业债券的利率水平。此外,在股票交易市场上,政府监管部门也通过调节新上市的股票数量、出台不同的利好或利空政策及其他措施(如1996年12月16日的《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等)不时地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总体走势。
第四,管制金融产品的交易。在中国境内,哪些金融产品可交易、哪些金融产品不可交易、哪些金融产品只能在哪个市场交易等都主要由政府行政部门安排、批准和调整,由此形成了一些独特的金融产品交易现象。例如,在国债市场被划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以后,凡专门面向金融机构发行的国债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凡通过交易所电子系统发行的国债可以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面向广大城乡居民发行的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等既不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也不能在交易所交易;又如,在上市公司股份被分为可流通股和不可流通股以后,可流通股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而不可流通股除协议转让外不能以任何方式进入交易市场。
所谓开放金融产品,主要含义有四:一是放松对金融产品品种的行政管制,推进基础性金融产品的完善和金融新产品的创造;二是取消对金融产品的数量控制,改变金融产品卖方市场格局,通过推进金融产品的数量竞争来推进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三是放松对金融产品价格的限制,推进金融产品价格的市场化,并通过金融产品的价格竞争来推进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四是取消对金融产品交易的管制,建立比较宽松的金融产品交易机制和政策环境,推进各种金融产品之间替代功能、互补功能和组合功能的提高。
三、放松对金融产品的品种管制
金融产品建立在实体经济活动中各种权益关系的基础之上,是这些权益关系的有价凭证。由于实体经济面的活动极为复杂,各个企业状况差异甚大,为适应实体经济活动要求而形成的金融品种也是多种多样且多层次的;另一方面,具体的金融品种是由金融机构开发创造的,而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形又是复杂多样的,由此,各个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特点所创造的具体金融品种不尽相同,这使得金融品种更加丰富多彩。但在由行政机制界定金融品种的条件下,政府部门不直接介入金融运作,也就很难弄清在实践操作中究竟需要哪些金融产品来满足不同企业的不同方面需要,由此,极容易发生从大类上简单控制金融品种的现象,从而使金融品种处于单调划一。同时,在由行政机制界定金融品种的条件下,政府部门很容易从其直接控制的方便程度来考虑准许哪些金融品种进入市场,由此,使本来就比较单调划一的金融品种变得更加有限。放松对金融产品品种的管制,需要切实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改变运用行政机制控制金融品种的行为习惯,取消金融品种的审批制。长期来,在中国境内,每种金融产品的推出都必须事先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此引致了三方面情形的发生:一是每种金融品种从提出到出台需要经过漫长的行政审批程序,耗时长费用高,难以适应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变化,从而严重制约着金融部门的服务质量和运作效率提高;二是在审批过程中,有关行政部门倾向于从宏观经济角度考虑金融品种,而众多金融品种常常仅仅具有微观意义,由此,一系列对具体金融机构的经营运作具有重要意义的金融品种,仅仅由于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具有宏观意义而被长期搁置,相当多金融机构也因屡屡遇到这种搁置而对开发金融新产品失去积极性,从而使开发金融新产品的工作举步维艰;三是由于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贯彻一视同仁的政策,经行政审批后,同类各金融机构所经营的金融品种几乎完全一样,由此,严重限制了这些金融机构通过特色经营所展开的业务竞争。要改变这些状况,就要取消金融品种的审批制,实行金融品种的登记备案制度,鼓励金融机构根据金融市场的需求状况依法开发金融新产品和金融新服务,以推进金融产品的丰富和多元化。
第二,重视基础性金融品种的建设。在中国境内,且不说金融产品创新,就是在发达国家已有一二百年历史的基础性金融品种也由于各方面原因而严重缺乏,其中包括个人支票、商业票据、公司债券等等。这些基础性金融品种的缺乏固然与现实生活中的条件不具备相关,但更重要的是,在管制条件下,行政主管部门贯彻着“求稳怕乱”的原则,将主要精力放在“管住”上,很少考虑如何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推进相关条件的成熟。由此,不仅给金融机构的经营运作带来困难,而且给居民个人和工商企业的经济活动带来困难。
以个人支票为例,随着国债、股票、基金证券等证券市场的发展,随着个人购买住窄、汽车及其他耐用消费品的现象大量发生,居民个人的巨额资金在不同银行间的转移现象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形下,没有个人支票,居民个人就只能从银行(储蓄所)中提取巨额资金,然后再将这些资金交给证券或商品的出售者,最后,再由证券或商品的出售者将这些资金存入银行。在这个过程中,一笔巨额资金至少要经过三次的点钞,居民个人和相关机构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成本,同时,对居民个人来说,巨额资金随身携带也存在种种风险。如果有个人支票,这一过程就简单多了,既可节约点钞时间和成本,也可防范风险。毫无疑问,在中国境内,要发展个人支票,需要一系列条件相配合,但这些条件不是不可形成和完善的,更不用说,有关个人支票的各方面条件(包括技术)在发达国家中已相当成熟,可直接借鉴。一些主管部门的人认为,可以用信用卡来替代个人支票,既然中国境内已发展了信用卡,就可不再发展个人支票。实际上,信用卡和个人支票,虽然有着一定程度的可替代性,但对不同的居民个人来说,二者的功用和方便程度都是有区别的。例如,在需要购买大额商品(如住宅、汽车等)的场合,使用个人支票只需支票所有人开票,而使用信用卡则不仅需要有银行网点,而且受到网点内办理手续的客户数量、网点服务时间等各方面条件的制约。
所谓重视基础性金融品种的建设,就是不简单追随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后金融产品创新的浪潮。在目前条件下,不急于大规模地发展各种金融衍生产品,而是将主要注意力集中在如何有效发展基础性金融品种方面,着力解决发展基础性金融品种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使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有一个坚实的金融品种基础。
第三,积极推进金融新产品的创造。金融产品创新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通过对基础性金融产品的某些权益进行组合而形成新的金融品种,或在基础性金融产品之上通过增加其他权益而形成新的金融品种,或将基础性金融产品已有权益进行分解而形成新的金融品种。例如,通过将活期存款的某些权益与股票的某些权益相组合而形成开放式基金证券,通过在公司债券的基础上增加股票的某些权益而形成可转换公司债,通过将优先购买股票的权益分离出来而形成认股权证。二是在金融产品交易中通过将某些权益和时间进行组合或分离而形成新的交易品种,如远期交割、掉期、互换、期货、期权等。20世纪8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的金融产品创新主要是后一大类,但在目前中国境内条件下,需要着力推进的是前一大类的金融产品创新。一个内在的机理是,在金融品种尚相当有限从而资金供给者、资金需求者及金融市场的其他参与者都还缺乏足够选择范围的条件下,简单推出远期交割、掉期、互换、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极容易发生金融市场的异常交易和异常走势,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基本建设。同时,对金融市场各方参与者来说,目前最需要增加的不是金融产品的交易方式,而是可供交易的金融品种。
积极推进金融新产品创造的内在含义是,取消对金融新产品的审批制,准许金融机构根据金融市场的需求变化自主地开发和推出金融新产品,以推进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四,将政府部门的行政重心从管制转移到监管上来。对金融品种实行管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政府部门总是担心,一旦将创造金融品种的权力交给金融机构,就可能在金融市场竞争的背景下发生金融机构无序开发金融品种而引致金融风险增大甚至造成金融市场失控,从而,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事实上,在各金融机构实行公司制的条件下,每个金融机构都将从自身财务关系的权衡上来考虑金融业务的发展,在开拓基础性金融产品和创造金融新产品过程中,他们分析研究的各种变量和风险———收益关系比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得多具体得多,因而,也切实可行得多。面对中国境内已发生资金明显过剩和资金严重短缺并存、金融品种严重不足和金融机构机能未有效发挥并存、金融品种管制未能有效消解金融风险而金融市场又因缺乏充分的金融品种难以活跃等现象,政府主管部门继续实行金融品种的管制制度,既缺乏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效能也缺乏金融实践的内在需要。鉴此,可选择的路径是,将行政重心从管制转变为监管。
所谓监管,指的是政府主管部门通过监督和管理金融活动而依法对有关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监管与管制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管制”以假设各个金融机构、各种金融行为都是“有嫌疑”的为前提,由此,通过审批制筛选出“好人”,给予从事某项金融业务的资格;而“监管”以设定各个金融机构、各种金融行为都是“合法正当”的为前提,它们都具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资格,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通过监管活动发现那些金融机构或金融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而予以制止和处分。显然“,管制”面对的是全部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监管”只针对违法违规现象。实践证明“,管制”不能提高金融产品的质量反而遏制了金融品种的多元化“,监管”不仅有利于通过金融竞争提高金融产品的质量,而且有利于推进金融品种的多元化。因此,取消“管制”,完善“监管”是深化金融改革、推进金融发展的必然之路。
四、取消对金融产品的数量管制
一种金融产品均有其特定的功能,这些功能的发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这种金融产品的数量多少。在数量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条件下,这种金融产品的功能能够有效发挥,否则,就将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引致一些异常现象发生。由于金融产品的数量状况,不仅直接制约着相关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和对应竞争态势,也不仅直接决定着金融市场的供求格局和价格走势,而且直接制约着金融部门服务于实体经济部门的程度,控制住数量也就控制住了金融产品的能量。因此,长期以来,从数量上管住每种金融产品的规模成为行政管制的重要内容。1996年以后,随着信贷指标取消,这种数量管制在商业银行表内业务中明显弱化,但在公司债券①、股票等证券品种中依然严重存在。2001年以前,企业债券和股票基本按年度计划指标进行发行,此后,虽计划指标取消了,但每次从而每年可发行的数量依然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控制之下(虽然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初也未必确切知道当年究竟将发行多少数量)。
金融产品的数量管制有着一系列负面效应。以公司债券为例,在中国境内,为了控制企业融资行为、防范由发行人到期难以兑付本息所引致的公司债券风险,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对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就实行了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的政策。到2001年底,公司债券(不包括金融债券)的余额仅有879亿元,远低于19000亿元的国债余额和14000亿元的可流通股市值。2002年经审批的公司债券发行数量明显增加,但也仅有400多亿元。与此对比,2001年底,美国由联邦政府债券、市政债券和国库券等构成的政府债券为6.5万亿美元,而由抵押贷款债券、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债券和公司短期融资证券等构成的公司债券多达11.2万亿美元,后者远多于前者。中国境内由于公司债券数量稀少,使得公司债券的功能无法有效发挥,从而引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发生,主要表现有五方面:
第一,限制了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利率市场化主要是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的市场化。资金供给者在金融产品上具有充分的选择能力是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基础性条件,换句话说,在可选择的金融产品数量严重不足的条件下,资金供给者实际上缺乏充分的选择能力,由此,利率市场化程度必然受到限制。2002年2月,在第8次降息之后,一方面银行吸收的存款快速增加,1-9月,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累计增加了10461亿元,同比多增3512亿元;企业存款累计增加6402亿元,同比多增1710亿元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存差继续扩大,从2001年底的3.1万亿元增加到4万亿元。降息本来意味着存款利益的减少和贷款利益的增加,因此,有着抑制存款增加和存差增加的功能,但这些情形在现实中并没有明显表现。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在公司债券数量严重稀缺的条件下,公司债券难以成为存贷款的替代产品而进入资金供给者的选择范围,由此,对他们来说,暂时闲置的资金不用于存贷款别无出路。如果金融市场中有着数量充裕的公司债券(其利率一般高于存款利率),相当一些城乡居民和企业就可能将资金用于购买公司债券,商业银行也会将一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公司债券(虽然利率可能低于贷款利率但流动性高于贷款),由此,公司债券就成为推进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机制。在有着大量闲置资金而又缺乏公司债券(或其他金融产品)的条件下,资金供给者实际上处于无选择状态,由此,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就比较困难。
第二,制约了商业银行存款结构的调整。2002年9月底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8.4万亿元,占商业银行存款余额的50%以上。这种存款结构对商业银行来说,一方面意味着吸收存款的成本过高。全国3万多个储蓄网点的主要任务是吸收居民存款,其成本(包括吸储、保管、兑付等)占商业银行经营成本的比重相当高。另一方面意味着商业银行面临严重的“挤兑提款”风险。如果有着大量的公司债券可供居民选择,则城乡居民相当一部分存款资金转化为购买公司债券的资金,那么,这些资金就可通过公司债券发行人集中存入商业银行,使银行存款结构中的企业存款比重上升而居民存款比重降低,不仅有利于缓解前述两方面问题,而且有利于提高相关企业在银行的信用能力。第三,妨碍了证券价格制衡机制的发挥。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这三种基本证券中,公司债券的收益———风险一般处于中间状态,有着制衡政府债券价格和股票价格的功能。中国股市价格长期处于高位运行,每股市价的回报率远低于银行存款利率,而公司债券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有着数量充裕的公司债券,就将使相当一部分股市资金转投资于公司债券,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股价高位运行状态。但在数量严重匮乏的条件下,公司债券的这种价格制衡机制几乎无法正常发挥。
第四,影响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组合投资是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基本方略。在国债利率低下而股票市价过高的条件下,缺乏数量充裕的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要实现有效的投资组合是极为困难的。多年来,中国境内的基金投资组合几乎集中于股票组合,使得基金运作业绩明显随股市走势而大幅变动,难以充分体现出专业理财的优势。2001年10月以后,开放式基金发行屡屡难以完成预期数量也与此直接相关。如果有着数量充裕的公司债券(其利率一般高于国债),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公司债券列入投资组合的重要工具,在股市下落时可通过公司债券市价上升来获得投资收益,在股市上扬时可通过出售公司债券转投资于股票来增加投资收益,由此,不仅投资组合的运作空间将明显扩大,而且投资收益也比单纯投资于股市要稳定得多。这样,证券投资基金对广大资金供给者的吸引力就将大大增强。
第五,束缚了金融产品创新。公司债券作为证券市场中数额最大的证券品种,又有着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功能,是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基础。在国际金融市场中,不论是工具性金融新产品还是交易性金融衍生产品,以公司债券为基础的金融新产品都大大多于以股票为基础的金融新产品。但在中国境内,公司债券市场受数量稀缺所束缚难以正常展开其运行态势,也就难以为以此为基础的各种金融产品创新提供基本条件。因此,近年来,各方人士对证券产品创新的研讨基本局限于股票方面(如股指期货、CDR等)。
如果将眼界扩展到经济和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设,扩展到金融产业与实体经济部门的联动关系,扩展到国民经济运行中的资金配置和资产结构调整,扩展到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等方面,则可以进一步发现公司债券数量管制所引致的其他一系列负面效应。
取消对金融产品的数量管制,一方面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取消对每只证券发行规模实行的审批制或核准制,实行登记备案制,将主要精力从对每只证券的发行文件进行审查转移到对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上来;另一方面,准许各个企业与金融机构根据具体经济态势和金融市场走势,自主选择发行(承销)证券的规模,推进证券市场各品种在数量上的供求平衡和各种证券之间的制衡机制形成。
五、放松对金融产品价格的管制
金融产品的价格是金融市场发挥其配置(或再配置)金融资源的基本机制。金融产品价格管制的实质性含义是,金融资源由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机制予以配置,由此,金融资源配置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偏离效率原则和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原则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多年来,金融效率低下、金融改革落后于企业改革等现象的发生均与金融产品的管制直接相关。对金融产品的价格管制,既包括对金融产品的直接定价,如法定利率,也包括对金融服务价格的管制,如规定证券承销费。这些价格的管制,严重限制了金融产品价格机制的充分发挥,由此引致了三类负面影响的发生:
第一,金融产品价格的调节功能严重减弱。突出的现象有三:一是由于各类利率长期由中央银行决定,各类金融机构不得突破中央银行的规定自行决定利率,由此,不论是资金供给者还是资金需求者,对利率变动都缺乏市场的敏感反应,利率作为资金价格的功能在相当大程度上未能有效发挥。二是受利率不得超过存款利率40%的规定限制,各个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在利率上趋同。正常营运且有着较高效益的企业(如国家电力总公司、中国电信、中石油等)与正处于建设期内的企业(如三峡工程)发行的债券在利率上基本一样,这意味着公司债券利率市场化程度相当低。三是在政策“调控”影响下,盈利水平相差甚大、公司品质不尽相同的各类股票在市价上差异不明显,甚至屡屡发生一旦上市公司严重亏损从而股票被划入“ST”、“PT”行列,股价就大幅上涨的现象,这意味着上市公司股价的市场化程度依然有待提高。
第二,各类金融产品价格之间的相关度太低。公司债券利率的变动因公司债券规模太小而无力影响股价,且存贷款利率的降低对股价变动的影响也极为有限。虽然一些人用利率降低来解释1996~1997年5月期间的股价高涨,但这无法解释为什么1997年10月至1998年12月连续4次降息而股市却呈下落走势的现象。各类金融产品价格之间的相关程度太低,不仅意味着这些金融产品之间缺乏基本的替代效应,而且意味着各类金融产品的市场并未有效形成为一个有着内在有机关联的金融市场。
第三,金融机构之间的价格竞争难以有效展开。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一种基本方式,服务质量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以价格竞争为前提条件。在金融产品价格管制的条件下,金融机构之间的价格竞争受到严重制约,服务质量的有效改善也缺乏足够的客观压力。在实行法定利率的条件下,各家质量不同的商业银行在服务价格上是无差别的,这意味着通过增加服务项目(如在提供贷款时帮助相关企业理财或提供财务顾问方面的服务)所增加的经营成本极难通过利率变动(或服务加价)获得补偿,而不提供这些服务项目也不会引致利益损失,由此,在缺乏价格竞争的基础上,商业银行要有效地提高服务质量是相当困难的。多年来,中小企业获得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商业银行来说,为这些企业办理贷款的成本与大型企业相比差别不大,但大型企业申请的贷款额较大,每笔贷款的经营成本较低,中小企业申请的贷款数额较小,每笔贷款的经营成本较高。鉴此,一些商业银行设置种种障碍限制受理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以降低经营成本。在由主管部门直接限定证券承销费的条件下,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证券中提供新的服务项目不能增加收入,不提供这些服务也没有利益损失,由此,在缺乏服务价格竞争的基础上,证券经营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面临严重的财务限制。10年来,在证券业中一个突出的现象是,担任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绝大多数不是这家上市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这意味着相当多证券公司向其客户提供的服务缺乏基本的连续性。在由主管部门直接限定证券交易佣金的条件下,证券经营机构要为不同的投资者提供差别服务也遇到财务困难。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也在增强,但受价格管制及其他方面因素的限制,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格局尚未真正形成。一个典型的现象是,虽有一些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而被关闭,但没有1家金融机构是在竞争中被淘汰的,而“有效竞争”的基本含义是“优胜劣汰”。
在中国境内,金融产品的价格管制大致有三种情形:一是运用相关法规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进行价格管制,如存贷款利率、公司债券利率等;二是有关主管部门以法定利率为基本依据直接决定价格,如国债利率、贴现率等;三是通过“劝说”、“指导”或“政策调控”等手段影响价格,如拆借市场利率、股市价格等。放松对金融产品的价格管制,就是从这三方面入手,弱化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或形成金融产品价格中的直接行政干预,提高市场机制决定价格的程度,使金融产品价格真正成为引导各方参与者预期和行为的基本信息,并通过价格竞争来推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经营竞争和服务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六、取消对金融产品交易的管制
交易是金融产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对金融产品发行人来说,金融产品能否交易以及交易的自由程度直接影响着金融产品的发售规模、发售的连续性和发售价格等问题;对投资者来说,金融产品能否交易以及交易的自由程度直接影响着资金的流动性状况、投资收回、价格变动及其预期等诸多问题;对金融市场来说,金融产品能否交易以及交易的自由程度直接关系着市场机制的发挥状况、市场规模的展开状况和市场发展的前景。因此,金融产品的交易市场至关重要。也正是因为交易市场对各方参与者和金融市场发展本身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所以,它也成为行政管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金融产品交易的管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金融产品可交易性的管制,即哪些金融产品可进入交易市场,哪些金融产品不准进入交易市场,由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二是对金融交易市场的管制,即设立哪些金融交易市场直接由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交易市场均为非法市场,予以禁止或取缔;三是对金融产品的交易方式予以管制,即金融产品的交易方式由主管部门直接决定,超出这一范畴就属违法违规;四是对金融产品的交易走势予以直接干预。对金融产品交易的管制引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发生:第一,造成了同一金融产品在权益上的不平等。在中国境内,同一金融产品被人为地分割成可交易和不可交易两大类的现象屡屡发生。例如,面向居民发售的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属不可交易的国债,面向金融机构发售的国债或网上发售的国债属可交易国债;面向居民发售的公司债券属不可交易的债券,通过网上发售或面向机构投资者发售的公司债券属可交易公司债券;面向社会公众发售的股票属可交易股,由发起人等持有的国有股、法人股、外资股属不可交易股。在所有这些场合中,各种可交易的金融品种与不可交易的金融品种就名义而言权益是平等的,但就事实而言,权益是不平等的。由此,不仅引致不可交易证券与可交易证券在价格上的明显差距,而且引致证券交易市场在价格、成交量和走势等方面的异常(2001年6月,在国有股减持的背景下股市爆跌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
这种同一金融产品被划分为可交易与不可交易两大类的情形,不仅使得金融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难以有效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难以规范和成熟,而且引致了一系列不规范现象的严重发生。近年来,A股市场中发生的种种不规范现象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均与同一股票被分割成流通股与不流通股的格局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内在联系。
第二,限制了金融交易市场的有效形成。金融产品交易是金融市场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性条件。金融交易市场按存在形态可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按金融产品可分为拆借市场、贴现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等,按市场层次可分为交易所市场、场外市场和私人(或私下)市场等。根据交易各方的要求不同,同一金融产品可选择不同的市场进行交易。在发达国家中,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既可以在交易所内交易,也可以在交易所外交易(由此形成了三级市场),还可以私下交易;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在一地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可以申请在另一地交易所或场外市场挂牌交易,如中国的H股可通过CDR方式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股票交易。因此,金融产品交易本来是一个相当灵活由交易各方自主并自由选择的行为。但在政府部门管制的条件下,金融产品交易只有经行政批准才能展开,由此,在金融产品是否可交易成为一种行政特许权利背景下,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也就受到严重限制。在中国境内三种情形是相当突出的:一是只存在有形市场不存在无形市场。主要原因是,对政府部门来说,有形市场便于直接掌控,而无形市场难以“抓住”。二是只存在中央部门集中控制的一个层次金融市场不存在多层次金融市场。主要原因是,对中央部门来说,多层次金融市场不便掌控。三是各类金融市场的内在关联度相当低。主要原因是,对分管部门来说,金融市场内在关联程度越高就越难以独家掌控。将这三种情形归并可以看到,中国境内的金融交易市场基本上是一种单层次彼此分离的有形市场格局。
第三,限制了金融交易方式的多元化。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具体目的不同所决定,金融产品的交易方式本来是多种多样的。从买卖方式来看,既可直接买卖也可委托买卖,既可限价委托买卖、就市委托买卖也可全权委托买卖,既可现货交易也可信用交易还可期货交易,既可做多也可做空,如此等等;从交割方式来看,既可当日交割、次日交割也可例行交割还可远期交割、掉期交割,不一而足。但在金融产品交易管制的条件下,为了便于政府部门对交易的控制,丰富灵活的交易方式变得单调划一。10多年来,在中国境内的金融市场上,除会员单位可以直接买卖外,买卖方式基本限制在现货交易的限价委托和就市委托范围内;除拆借市场和外汇市场实行当日交割外,交割方式基本限制在次日交割范围内(虽然有过短期的当日交割,但也有过短期的再次日交割)。这种交易方式的单调划一不仅严重限制了市场各方参与者的选择权和金融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也严重限制了金融产品的发行、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交易市场的有效发展,且还严重制约了金融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功能提高和金融市场国际化的步速。
金融产品论文范文第2篇
一、香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特点
1.交易品种齐全,规模不断扩大,品种结构向非均衡化发展。香港各类基础金融市场工具的多样性使其衍生品市场亦呈现出多样势态。概括地说,香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上以期货为基础的衍生工具有恒生指数期货、恒生香港中资企业指数期货、恒生地产分类指数期货、三个月港元利率期货及马克、日元、英镑、欧元的“日转期汇”和远期利率或汇率合约、利率或外币掉期等;
以期权为基础的衍生工具有恒生指数期权、恒生地产分类指数期权、恒生100期权,红筹期权、利率及外币期权等;
其它类型的衍生工具包括认股权证、备兑认股权证、可转换证券等。如此多样的交易品种给投资者众多的投资选择。伴随着品种的多样化趋势,市场交易规模也不断扩大。据统计,无论是期货市场还是期权市场,交易的合约张数都急剧增加。1991年期货总合约数为3075张,而这一数值在2001年达到95262张,10年间增长近30倍。其中,期权在1993年始发行时,成交为17702张合约,在2002年末达到438472张,恒生指数期货由1991年的3075张增加至2001年的33138张,小型恒生指数则由2000年发行之初的827张增至2002年的2473张。
香港为数众多的金融衍生工具发展并不均衡,大致来说,以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为主,两者占据场内衍生品市场的绝大部分。就期货市场看,2001年恒生指数期货及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在8个期货交易品种总交易张数中占总体市场规模的88.74%,在2002年全年所占比重达到95%。就成交量而言,股票期权及恒生指数期货为各类衍生产品中成交量最高的品种。1999—2000年恒生指数期货占总成交量的一半以上,2000—2001年股票期权首次超过恒生指数期货的成交量,占到47%,但这一数值在2001—2002年度又有所回落,降到33%,而恒指期货同期占44%。基本上两者呈现此消彼长的趋势。
2.场外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势头良好,成为衍生工具市场的主体。随着全球场外市场的迅速发展,香港的场外市场取得很大进展。比较1998年4月与2001年4月香港场外市场平均每日成交净额,其主要品种,除利率掉期有所下降外,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形势下,仍有一定的增幅。(表1)表1:按交易类型分析场外衍生工具平均每日成交净额(单位:百万美元)平均每日成交净额所占百分比(%)04/104/98变动(%)04/104/981.外汇衍生工具1,528l,33514.5%36.6%35.0%1.1货币掉期49835141.7%11.9%9.2%1.2场外期权1,0309834.7%24.7%25,8%2.利率衍生工具2,6412,4388.3%63.3%63.9%2.1远期协议53140431.6%12.7%10,6%2.2利率掉期1,8951,939-2.3%45.4%50。8%2.3场外期权21594129.7%5.2%2.5%场外衍生工具总额4,1733,8159.4%100%100%资料来源:国际清算银行。
就亚洲市场而言,1998年香港市场的发展距占第一位的日本和第二位的新加坡还有一段距离,其总额分别只占前两者的57.1%和42.6%。在经历亚洲金融风暴后的2001年同期,香港基本上保持了温和的增长势头,无论是外汇还是利率衍生工具成交都有小幅增长。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全球统计结果,目前,香港仍保持全球第7大外汇市场、第8大外汇及场外金融衍生市场的地位。
3.市场参与者多样化,各有侧重。一般来说,衍生品市场的参与者有发行人、经纪人和投资者三大类。香港衍生品市场的买卖既包括公司自行买卖,也有本地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包括海外的机构及个人的交易。(表2)表2:截止至2002年6月各类投资者所占的市场比重投资者类型所占市场比重本地机构投资者14%本地散户投资者29%公司本身之买卖36%海外散户投资者3%海外机构投资者18%.
其中,海外投资者主要是一些机构性的投资者,主要来自于英国、美国、欧洲其他国家、日本、中国内地及中国台湾地区,亚洲区的其它国家也占据一定份额。这些海外机构投资者主要投资于港元利率期货及恒生指数期权;
而海外个人投资者自小型恒生指数期货推出以后,便以其为投资重点;
本地的个人投资者在多个市场上都有一定的参与,尤其是以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及恒生指数期货为主;
本地机构投资者较多地参与恒生指数期货及港元利率期货的买卖;
而公司本身之买卖在整体市场上占最高份额,股票期权是其主要的选择品种。
二、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经验
1.不断加强政府层面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1994年12月,香港金融管理局首次关于衍生品风险管理的指引,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认可机构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和监督制度,包括建立管理层明确的权责分工、风险评估与持续的风险监督、发挥内部制衡作用等。巴林银行事件之后,金管局于1996年3月再次一次集中于衍生品风险管理运作的指引。金管局要求董事会和管理层以书面形式制定一套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清楚明白的管理细则,包括机构本身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可参与的衍生品活动,确立内部稽核制度和监控等,从事风险监管功能部门的职责绝不能重叠,稽核部门要保持其独立性和有效性。总之,衍生品风险管理的操作指引中涉及金融机构在当今市场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并且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政策和目标,它体现了金融管理局对现代风险管理的比较全面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讲,衍生品的操作指引已不仅仅是单纯针对衍生品的风险管理,它也是对香港金融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997年金融风暴中,面对国际金融大炒家对恒生指数期货的狙击,香港特区政府积极人市干预,动用1,181亿元外汇基金与其抗衡,随即推出30条监管措施,内容针对股票抛空以及联交所、中央结算公司、期货交易所、证监会、财经事务局等各有关当局,目的是加强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秩序和透明度,杜绝有组织及跨市场的造市活动,特别是加强监管沽空的活动。这30项措施,为政府的市场监管设立了一个总体性的框架,成为行业风险预警的指引。
2.重视建立行业内的自律监管。1987年全球股灾对香港金融业的影响使香港日益重视行业内的自律监管。香港政府当即成立了证券业检讨委员会,对香港的证券、期货市场进行全面检讨,并根据该委员会提交的《戴维森报告书》成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券会在加强对证券及期货市场监管的同时,也对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了改革,建立健全自我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要求风险准备金在10亿港元以上,风险准备金作为流动资金可随时调动。(2)建立先进的风险管理系统,HKFE采用的是美国芝加哥期权结算公司推出的风险管理系统,这套系统对风险计算与监控是随时的。(3)足量的风险管理投资。在风险管理系统的投资外,还经常邀请世界级风险管理专家进行风险管理的检查,提出改进建议,并长期聘请世界级风险管理专家在交易所任职。(4)积极开展与世界级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交易所或银行的合作,引进其对复杂的期权风险精确计算的技术。
3.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巴林银行的倒闭事件,不仅使人们认识到了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的巨大威力,同时也看到,缺乏金融性的协调及信息互不沟通是未能阻风险事故发生的一个关键原因,因而建立监管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现。香港在监管的国际合作方面紧跟时代步伐,不但普遍采用了巴赛尔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组织联合会、国际清算银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准则,而且也致力于与其它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据统计,近几年,香港证监会每年要处理上百次协助CFFC的调查工作,协助工作包括提供非公开的交易记录与文件,此外来自海外的监管机构索取非公开信息,数量高达上千次。
三、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对内地的启示
1.建立成熟稳健的基础金融工具市场,为衍生品市场构建发展平台。香港的资金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都是东南亚地区甚至是国际上重要的金融市场,这些基础金融工具市场都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得以发展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内地的股票市场仍存在不少缺陷,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债券市场规模过小,人民币外汇市场还未完全开放,总的来说,整体金融市场的发展还远未成熟。所以我国要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首先要做的就是进一步地完善基础金融工具市场,以保证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
2.积极稳妥地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适时推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金融衍生工具。香港金融衍生工具中,最重要的产品就是恒生指数期货。它既有期货合约的“先定价远期交割”的特点,又是以恒生指数作为买卖基础的投资组合。由于恒生指数的做多、做空的双向机制及价格发现功能,有助于平衡现货市场上多空双方力量的对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因而恒指期货吸引了广大香港市民及海外机构投资者的广泛参与。这不仅繁荣了市场,促进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共同发展,同时也加速了香港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我国证券市场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后,无论是在投资者数量、市场规模,还是在政策立法等方面都为股指期货交易的推出提供了一定的有利保障。然而从规避风险的角度而言,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股票市场波动幅度大,投机气氛比较浓,各类信息披露不规范,系统风险在总体风险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同时,由于我国股市不能做空,一旦进入了阶段性的空头市场,投资者投资基金将缺乏有效的风险规避工具。而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既能满足投资者规避系统风险的需要,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现货市场没有做空机制的缺陷。当前为尽快推出我国的股指期货产品,首先要促进股票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成熟,包括完善股票发行制度,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抑制内部交易行为和欺诈行为,实现股票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化,为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奠定基础。
3.建立完善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体系,政府监管、交易所自我监管及监管的国际合作三方并重。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不成熟性,决定了必须制度先行,政府有责任为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建立起发展的宏观框架及指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尽快制定和完善衍生工具交易的有关法规,制定统一、公平、规范的交易规则,禁止市场垄断等,同时要明确监管的目的是实现金融业的稳定与繁荣,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而不能以牺牲金融业的活力为代价。而香港交易所从会员制改为股份化公司后,理顺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整合了内部资源,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应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起有利于交易所稳步发展的管理体制,增强自身的监督和管理功能。如制定衍生交易的总体战略规划,明确衍生业务与风险监管的权限与责任范围,保证操作权与监管权相分离,设立独立的风险监控部门,对衍生业务的风险实施全面评估等。
我国加入WTO后,扩大监管的国际合作的要求日益迫切。首先要向国际规范和惯例靠拢,遵守巴赛尔委员会及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联合制定的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监管准则和加强银行及证券公司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信息披露的建议。同时,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项目,加强与其它国家,特别是亚洲国家及地区的多边合作,如成立多国合作监管机构,负责对区域性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行监督,加强信息披露,增强信息透明度等。这不仅有利中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会对区域金融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姚兴涛.金融衍生品市场论[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
[2]杨朝军.香港证券市场比较[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
[3]王建国,徐锡良.衍生金融商品[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4]饶余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演变展望与政策[M].香港:香港商务印书馆,1997.
[5]陈建华等.香港金融的发展及其未来[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金融产品论文范文第3篇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场营销在金融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出来,伴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其重要性与日俱增。一是金融机构自身经营与发展的需要。由于金融市场瞬息万变,要把握市场变化的脉络,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就需要对市场进行分析、预测。市场营销作为市场分析、预测、设计和控制的全方位经营管理过程,对准确地作出经营决策和协调内部组织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优化经营决策和组织体系,就必须推行市场营销管理。二是增强金融企业竞争力的需要。伴随着金融业的改革开放,金融体系形成了多元化格局,除原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外,各类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不断建立,国外金融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也逐渐增多,而且银行传统的分工格局被打破,相互间的业务交叉和竞争加剧。为了在竞争中站稳脚跟,并力争使业务范围得到最大限度的扩展,必须重视市场状况和环境变化,依据变化了的环境不断改善服务手段和经营策略,以良好的信誉,高质量的服务,灵活的策略措施来拓展市场,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增强自身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实力。三是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随着消费需求的日益多样化,金融产品消费比重也在加速上升。居民个人会从自身效用最大化原则出发,选择购买银行产品还是投资于资本市场上的融资工具,因此,银行必须紧紧围绕顾客需求展开业务,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市场信息,了解顾客的心理、行为特征,不断调整服务形式和内容,以期达到巩固原有阵地,抢占新的市场制高点的目的。
当前金融产品市场营销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一是市场营销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规范的组织和系统的规划,整体营销意识不强。近年来,为适应金融竞争的需要,诸家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特点,纷纷进行了一些营销创新,并采用了一些促销手段,开发了某些新产品,但总体而言,对西方先进的市场营销理论还缺乏系统的研究和运用,经营上还较大程度地停留在过去的一些习惯思维和做法上,没有把市场营销提高到总揽业务经营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大多数金融机构还没有设置专门的营销管理机构和配置专事市场营销管理的人员,使市场营销还未起到应有的作用。二是营销产品技术含量普遍较低,缺乏特色定位。这几年,不少金融机构在负债业务方面,开办了有奖储蓄、爱心储蓄、定活两便储蓄、大额可转让存单、信用卡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在资产业务方面,贷款种类和方式日趋翻新,开办了特种贷款、委托贷款、贷款、押汇放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等,并有不少机构相继开办了保管箱等业务,使产品形式和内容更趋丰富。但具体考察这些产品却不难发现具有各行自身特色的产品开发较少,许多产品开发相互模仿,产品内容雷同,形不成竞争优势。新产品技术含量较低,缺乏相互关联和配套,自动化率也不高,许多环节仍需手工操作,导致产品创新成本高,利润率低,创新速度赶不上消费者的需求增长。三是市场促销策略不够规范和统一。从广告看,普遍存在着广告频率较低,高档次广告较少,上下级行之间在广告宣传的时机和方式选择上缺少协调统一等问题。从人员推销看,推销内容单调,覆盖面较小,相对成本较高。从营业推广看,公共关系涉及的范围较窄,力度较小,难以使顾客对本行产品长期看好。而且,几种促销方式的组合运用更显欠缺,综合促销效果不甚令人满意。
面对这样的局面,首先应该强化市场营销意识。针对当前银行经营观念落后、营销意识不强的状况,必须对市场竞争有清醒的认识,加强对市场营销理论的研究,不断提高营销意识,制定出市场营销的长远战略,对市场营销进行统一规划和布置。要正确划分各业务部门的营销职责,增强职工对市场营销管理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同时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以充分调动职工参与市场营销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时要设立专门机构,加强营销管理。其次是增加花色品种。在办好已有存、贷业务、中间业务的基础上,顺应顾客消费高层次多样化的发展取向,提高服务质量,挖掘服务内涵,开辟新的金融工具,建立全方位、系统化、配套化的产品服务体系,不断推陈出新,实现产品的持续开发。第三是提高促销效率。应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向顾客传递理念性和情感性的产品形象和个性。加强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同业机构、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的交往,密切与各方的感情交流,使顾客对银行产生一种无形的寄托和信任感。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大众传媒形象创意和服务企划,借助参与举办各种大型会议知识竞赛、社会公益事业等来营造良好的营业环境,扩大产品的辐射面和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面对当前分支机构重叠,网点单产低,效能不佳的状况,应积极调整网点布局,优化网点结构,该撤并的撤并,该扩充的扩充。随着中心城市经济发展极的逐步形成,金融机构设备也应变按行政区划设置为按经济区域设置,要着力加快间接分销渠道的建设,下大力气发展电话银行、电脑银行、销售点终端机和自动柜员机等电子化分销渠道,在保持其数量稳步增长的同时,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使产品销售既方便又畅通无阻。
金融产品论文范文第4篇
二是增强金融企业竞争力的需要。伴随着金融业的改革开放,金融体系形成了多元化格局,除原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外,各类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不断建立,国外金融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也逐渐增多,而且银行传统的分工格局被打破,相互间的业务交叉和竞争加剧。为了在竞争中站稳脚跟,并力争使业务范围得到最大限度的扩展,必须重视市场状况和环境变化,依据变化了的环境不断改善服务手段和经营策略,以良好的信誉,高质量的服务,灵活的策略措施来拓展市场,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增强自身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实力。
三是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随着消费需求的日益多样化,金融产品消费比重也在加速上升。居民个人会从自身效用最大化原则出发,选择购买银行产品还是投资于资本市场上的融资工具,因此,银行必须紧紧围绕顾客需求展开业务,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市场信息,了解顾客的心理、行为特征,不断调整服务形式和内容,以期达到巩固原有阵地,抢占新的市场制高点的目的。
当前金融产品市场营销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一是市场营销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规范的组织和系统的规划,整体营销意识不强。近年来,为适应金融竞争的需要,诸家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特点,纷纷进行了一些营销创新,并采用了一些促销手段,开发了某些新产品,但总体而言,对西方先进的市场营销理论还缺乏系统的研究和运用,经营上还较大程度地停留在过去的一些习惯思维和做法上,没有把市场营销提高到总揽业务经营全局的高度来认识。
大多数金融机构还没有设置专门的营销管理机构和配置专事市场营销管理的人员,使市场营销还未起到应有的作用。二是营销产品技术含量普遍较低,缺乏特色定位。这几年,不少金融机构在负债业务方面,开办了有奖储蓄、爱心储蓄、定活两便储蓄、大额可转让存单、信用卡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在资产业务方面,贷款种类和方式日趋翻新,开办了特种贷款、委托贷款、贷款、押汇放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等,并有不少机构相继开办了保管箱等业务,使产品形式和内容更趋丰富。但具体考察这些产品却不难发现具有各行自身特色的产品开发较少,许多产品开发相互模仿,产品内容雷同,形不成竞争优势。
新产品技术含量较低,缺乏相互关联和配套,自动化率也不高,许多环节仍需手工操作,导致产品创新成本高,利润率低,创新速度赶不上消费者的需求增长。三是市场促销策略不够规范和统一。从广告看,普遍存在着广告频率较低,高档次广告较少,上下级行之间在广告宣传的时机和方式选择上缺少协调统一等问题。从人员推销看,推销内容单调,覆盖面较小,相对成本较高。从营业推广看,公共关系涉及的范围较窄,力度较小,难以使顾客对本行产品长期看好。而且,几种促销方式的组合运用更显欠缺,综合促销效果不甚令人满意。
金融产品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给消费者在日常生活支付手段、投资理财渠道等方面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本文基于技术接受模型和信任、感知风险理论,从消费者角度,结合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本质特点来构造概念模型,解释消费者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为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产品;
技术接受模型;
信任;
感知风险;
使用意愿
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产品受到消费者的热捧,引起了高层管理者、传统金融机构和相关研究者的高度关注。例如,2013年6月13日,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和天鸿基金合作的创新支付+投资类产品——余额宝上线。至6月底时,余额宝用户突破250万,规模达66亿;
9月初其规模已近500亿元,天鸿货币基金在余额宝用户爆炸式增长的推动下,一跃成为目前中国用户数最多、甚至是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余额宝的成功,也激起了更多的基金从业者拥抱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众多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
天鸿货币基金的《余额宝运行一周年数据报告》显示,截止2014年6月30日,人均拥有余额宝金额为5030元,表明其依然是资金量不大的用户。余额宝用户在二季度突破1亿。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尝试民众很多,说明国内理财需求的空间很大,传统金融机构没有覆盖的客户通过互联网金融得到理财服务。另一方面,相对支付宝的注册用户数量8亿(截止2013年7月)而言,余额宝的用户数量还有待提高;
而且对个体用户而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平均投资额度较小,说明了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采纳程度还有待提高。
如何扩大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受众,提高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采纳意愿,有必要对影响消费者采纳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因素进行探究。文章以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使用意愿,并且以余额宝为示例,为以后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发展以及传统金融机构的创新可以提供思路借鉴和理论指导。
1、理论基础
1.1 技术接受模型
技术推进理论是金融创新成因的代表理论之一,该理论认为,新技术革命的出现,特别是计算机、通信技术的发展及其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为金融创新提供了物质上和技术上的保证。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传统金融产品的主要区别在于销售渠道和产品的创新,金融的本质并没有改变。消费者获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渠道从传统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扩展到互联网、移动终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接受不仅取决于消费者的金融需求,还取决于对互联网、移动技术这种交易方式的接受。TAM是David(1989)和David等(1989)基于计划行为理论和理性行为理论提出来,用以解释用户对新技术的接受行为。由于模型结构简单和各种实证研究对其价值的证实,被广泛用于研究对各种信息技术的采纳,也延伸到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等互联网金融情景。
1.2 信任理论
互联网金融情景下,由于消费者和网络零售商之间的时空分离,以及网络设备的不可预测,使得在线交易产生了隐含的不确定性。信任在包含未知风险的交换关系中起着核心作用。特别是在网上购物环境中,信任尤其重要。缺失信任的网上交易和网络供应商的是电子渠道市场渗透的重要阻碍。此外,研究表明,信任对用户愿意从事有关金钱和敏感个人信息的网上交易有重大影响。对商家的信任是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的重要前因。此外,用户通过长时间积累起来的对一种产品或服务的信任会影响其对同一渠道内另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感知信任。在淘宝、支付宝进行过交易从而对支付宝信任的用户更愿意在支付宝客户端进行余额宝的体验。已有研究发现消费者信任会降低客户开发成本和交易成本,促进口碑传播,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刺激重复购买行为。
1.3 感知风险理论
Bauer引入感知风险这个概念,并且把感知风险定义为不确定性和相关结果严重性的组合。Featherman等把感知风险模型扩展应用到新兴的信息技术情景下(例如移动支付),用实证研究检验了互联网情境下对电子服务的感知风险的七个维度的影响,包括操作风险、财务风险、时间风险、心理风险、社会风险、隐私风险和整体风险。
余额宝是支付+投资类金融产品。第三方支付设计的用户众多,操作频繁,任何操作失误、系统设计不当或蓄意事件(如攻击或滥用信息及程序)等都有可能带来风险。用户在第三方平台上注册以及进行交易的时候,用户的身份信息。账户资金信息、交易信息以及认证信息等,已经被记录和保存在第三方支付的数据库中。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不到位,则很容易造成用户信息泄露。这些风险会产生用户隐私泄露或资金盗用等问题。易观国际在《中国第三方网络支付安全调研报告》显示,用户在网络支付过程中由于木马、钓鱼网站和账户、密码被盗的原因带来资金损失所占的比例最高,分别为24%、33.9%。另一方面,余额宝所对接的是货币基金理财,虽然历史上货币基金的收益比较稳定,但是不排除会有资金损失的情况。这些都是消费者在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时可能感受到的风险。
2、研究分析
这篇文章在技术接受模型、信任、感知风险理论的基础上,从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产品角度,结合消费者个人特点和产品特点构建了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产品使用意愿模型,模型如图1所示。
2.1 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显著影响消费者使用意愿
TAM中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是决定使用意愿的两个主要变量。余额宝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出的理财+支付产品,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具有理财功能,另外,还可以随时随地用于支付宝的购物付款,集理财、购物等功能于一体。而关于余额宝的相关操作都是通过电脑或者手机来完成,需要使用者具备一定的电脑、手机操作技能。这种情景下,这篇文章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有用性”定义为用户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满足自己的理财需求的程度;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易用性”反映了用户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操作体验,定义为,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容易程度。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程度越大,消费者使用意愿也更强。
2.2 信任显著影响消费者使用意愿
余额宝本质上是天弘基金旗下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基金本来名不见经传,但是通过和支付宝合作,把余额宝内嵌在支付宝体系里面,借助支付宝的影响力,降低客户开发成本。不论支付宝选择与何种基金合作,支付宝用户都会有意愿进行尝试,可见,出于对支付宝的信任,是消费者使用余额宝的影响因素之一。这也是众多基金公司和已经沉淀大量客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的原因之一。这篇论文定义的信任是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平台的信任,而且信任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使用意向有显著的正面影响。
2.3 感知风险显著影响消费者使用意愿
依据余额宝的应用情景,定义感知风险为:使用余额宝带来的经济损失、心理压力、操作不当等不好的后果和可能性。并且从四个维度来划分感知风险:安全风险是指由于操作、安全问题等引发的经济损失可能性;
隐私风险是由于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用户失去对个人信息控制的可能性;
心理风险是指由于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而使自己处于担心状态、遭受精神压力的可能性,比如担心自己账号被盗信息泄露资金不安全;
功能风险是指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带来的损失风险。
当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的风险越大,使用意愿越弱。减少消费者感知风险是促进消费者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主要途径。比如在支付过程中提供各种安全工具,提供保险服务;
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进行披露等。
2.4 个人特点和产品特点影响消费者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风险
消费者的个人特点风险偏好和理财知识对消费者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风险有影响。风险偏好是指消费者有规避或者追逐风险的倾向。Chen和He在B2C电子商务环境下证明,消费者对相关品牌的知识越丰富,消费者感知到的风险就越低;
而且消费者风险偏好越高,感知风险越低。也就是说消费者拥有的理财知识越多,对理财产品越了解,那么感知到的风险相应地就会降低。而理财知识越丰富的消费者在判断一金融理财产品的时候,比理财知识匮乏的人更了解自己的理财需求,也更清楚产品的有用性程度。
理财产品形式多样,但都可以从收益率、流动性、风险性和投资门槛4个主要指标来衡量。余额宝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收益率较高、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投资门槛低等特点。可以很好的满足消费者的理财、购物、变现等需求。理财产品的这些特点是消费者有用性感知的前提。另外,余额宝是金融产品的属性,本身就存在相应的投资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消费者的风险感知。
3、结论及建议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的参与。对互联网平台而言除了应加强互联网安全,注意保护消费者隐私和资金安全,还应该注意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同时可以对消费者进行理财知识宣传,促进其理财意识。对于消费者而言,提高理财知识、风险意识,权衡收益率、风险性、流动性以及购买平台等各种要素,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监管方面,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真空地带,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对余额宝类金融创新进行引导和规范;
应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落实。通过行业自律和监管双管齐下,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也可以增强消费者对投资环境的信心,对投资平台的信任,促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长德, 伍艳.发展金融学.[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2] Davis F D. Perceived usefulness, perceived ease of use,and user acceptanc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J]. MISquarterly, 1989: 319-340.
[3] Davis F D, Bagozzi R P, Warshaw P R. User acceptanceof computer technology: a comparison of two theoreticalmodels [J]. Management science, 1989, 35(8): 982-1003.
[4] 易观国际官网 [EB/OL]. analysys.com.cn/.[5] Bauer RA. Consumer behavior and risk taking in dynamicmarketing for changing world [M]. American MarketingAssociation, Chicago, 1960:389-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