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实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做好2021年林业行业标准立项工作,制定本指南。一、指导思想紧密围绕林业和草原事业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布局,以优化结构,严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标准立项申报材料【五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标准立项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2021年林业行业标准项目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实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做好2021年林业行业标准立项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指导思想
紧密围绕林业和草原事业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布局,以“优化结构,严控增量,减少存量”为基本原则,加强林业行业标准整合修订力度,进一步推进公益性、基础性、通用性、综合性标准制修订。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与制修订标准项目相关的研究和技术基础,有配套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二)项目第一起草人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熟悉标准制修订程序和要求,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标准要有广泛代表性,参与起草的单位数量不能少于3个。
(四)项目完成周期(从下达计划到完成报批)不超过24个月。
三、申报要求
(一)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二)主要依据《2021年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申报目录》(详见附件1)申报项目,不受理目录范围外的项目。
(三)以精简整合现有行业标准为原则,鼓励整合相同、相近标准,重点支持综合类标准制修订。
(四)项目如涉及专利,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要求,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
(五)项目第一起草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已承担林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到期未完成的第一起草人,不得申报项目。
四、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须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公文、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2)、项目建议书(附件3)、标准草案。
1.项目建议书。应填写完整、真实,详细说明项目内容以及起草单位、资金情况等。在“备注”栏中说明与各类重大政策或专项规划的关系、各类科研项目支持情况等。整合修订项目,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2. 标准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所规定主要技术内容。标准文本严格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的规则编写。
3. 请于2020年7月20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以EMS方式寄送,同时将项目申报公文(扫描件)和其它材料Word版发送指定邮箱。书面材料与电子版填报不一致,信息不完整,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标准质量处:
联系人:佟金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电话:010-84238848
邮编:100714
标准立项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二、 审查
三、 审核
四、 复审
五、 办理
工作项目:核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培训、考察计划
承办处室:外事处
牵头副处长:张国庆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1]99号)
工作总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报局长审批时间)
工作程序:
一、 受理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 利用世行贷款资金年度出国计划的申请报告
2、 世界银行对培训任务的确认件(贷款协议、评估报告或其他单独的确认件)
3、 考察或培训提纲(具体说明考察或培训的内容、目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及出访国家和在外逗留时间等情况)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责任人:张立新、董颖、孙世杰
工作职责:接收符合标准的申办材料,对不符合标准的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并一次性告知要求补交的材料名称及其他要求。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 审查标准:
1、 培训或考察内容、时间确属项目需要,并取得世界银行的同意;
2、 考察和培训团组人数、人员组成、国别、费用标准、时间标准等应符合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张立新、董颖、孙世杰
工作职责:
1、负责分管世行贷款项目年度出国计划的审批工作,对符合审查标准的,写出同意批复项目单位年度培训或考察出国计划的报告,报主管副处长。
2、做到认真审核、情况清晰、控制数量、讲求实效。
3、对不符合标准的申办材料及时退申办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
三、 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处长鲍冀宁
工作职责:
1、审核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
2、有异议,退审查人员要求重新审查。
3、无异议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处长复审。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四、 复审
本岗责任人:牵头副处长张国庆
工作职责:
1、对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2、有异议退主管副处长要求重新审核。
3、无异议签署复审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工作时限:
2个工作日
五、 办理
本岗责任人:张立新、董颖、孙世杰
工作职责:及时将我局的批复意见通知项目单位
工作时限:在接到主管局长批准件,办理正式批复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标准立项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关键词:行政审批;
食品安全;
改革创新;
措施得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全面改革不断推进,营商环境的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改革也在不断创新实践,成立了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处理审批事项,大大提升审批效率,对食品生产许可体制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与完善,作为全国改革试点先行单位,建立了山东省第一家地市级行政审批服务局。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在涉及食品安全的关键条件、关键要素等方面严格把关、从严掌握,严把食品生产许可关口。同时,推进落实不见面审批、精简申报材料,及时解答企业咨询,指导企业修正完善申报材料,切实做到在线受理、在线审批、免费寄递,实现企业申请取证“零跑腿”等一系列改革创新措施,即加快了审批速度,又保障了食品安全,形成审批监管一体,合力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1持续推进不见面审批,方便了企业申报
严格落实《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改进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要求,持续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全程网办、不见面审批。许可申请受理过程,采取无纸化申报,取消纸质申请材料,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同等效力。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在线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线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实施在线审批。申请企业在相关网络平台填报,及时与工作人员沟通,不用到审批机关现场,大大节省企业申报时间,企业随时上网查看审批进程,作出决定后,相关许可证件文书通过邮政快递免费向申请企业寄递。同时积极宣传、引导企业使用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
2切实精简申报材料,做到“三减一并”
严格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申报材料要求,及时修订“一次办好”事项清单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内容,严格依照规定实施受理审批。同时,推行告知承诺制改革,对不影响质量安全的材料和环节,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快速审批,所需规定材料,做到“减材料、减时限、减环节,并程序”由现场核查人员经核实准确无误后带回,并上传审批系统。持续完善电子档案,将相关证件文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现场核查记录上传食品生产许可系统。对于变更或延续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通过加强与属地监管部门沟通,确认符合要求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1]。
3落实市县同权,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就近快办
根据市政府关于扎实推进行政许可“市县同权”改革的要求,将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酒类、水产制品、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不含婴幼儿辅助食品)、其他食品与食品添加剂11类食品生产许可委托下发。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蛋制品、糕点、食糖、方便食品、罐头、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18类食品生产许可直接下放。同时市局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网络答疑”等多种培训方式,保证承接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质量。市县同权改革后,企业可以就近自主选择市或县审批部门就近办理、便捷申报。
4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把食品生产许可关口
工作中,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及日常监管一线反馈情况,严格把好受理关口,并切实保障现场实地核查质量。加强与日常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选派素质高、业务强的监管人员和专家组成审查组,对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及细则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启动三级许可审批流程,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第一时间发放许可证书;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标准立项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各项措施,公平、公正地选拔和评价高级会计人才,建立程序规范、制度健全,职责明确、管理有效的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机制,根据省职称办《**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附件1),并征得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同意特制定**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管理规则。
本规则规范的范围包括组织会计专业高级资格申报、审核、评审全过程。涉及申报人和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或人事机构)、市以下(包括市)人事职称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评委。
申报人指在**省境内从事会计及会计相关工作,符合有关条件并已报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人员。
二、申报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及时公开高级会计师申报、评审条件以及申报程序、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实行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申报人符合《**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手续齐全,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规范,申报程序符合规定。
(一)申报
1、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以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申报人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照《条件》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及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对审核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按本单位申报职称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决定是否同意推荐。
(二)受理
1、申报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受理人员负责对申报材料手续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退回;
对不符合规定程序的材料应限期办齐手续后送达,过时不再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人,受理人员填写《申报材料审核表》(附件3-1)随同申报人材料一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2、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整理汇总符合申报条件人员信息资料,填制《**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报市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的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向社会公示。
3、市财政部门将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申报人资料、申报人公示情况说明、《委托评审函》按规定的程序报省财政厅(附件3)。
4、有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应将申报人公示结果及申报材料上报省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将所属单位中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申报人资料,统一填制《**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并按规定的要求报省财政厅。
无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由本单位将被推荐人基本情况填制《**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并按规定的要求报省财政厅。
5、外省或部属等非本省辖区内单位会计人员需要我省会计专业高评委评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应向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办妥有关委托手续后,连同以上应提供的资料,送省财政厅受理。
破格申报人的材料在上报和公示时应特别说明。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对各市及省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申报人资料进行审核,及时受理符合申报程序、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申报人资料。
(三)公示
1、申报人单位在推荐申报人前,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申报人姓名及有关情况(附件5-1),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市财政部门公示经过市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姓名等基本情况(附件3-3),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3、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公示经初审并报省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姓名和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各项资料,并要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装订规范:
1、不需要装订的资料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
(2)《**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背面写上单位及姓名);
(4)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或译著的原件。
2、需要装订的资料及要求
(1)会计从业资格、学历、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计算机考核等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财政部门受理后退回原件;
(2)本人签名的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
(3)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的获奖情况,反映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证明、财会管理或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广情况,本人签名,单位人事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核、盖章并由审核人签字。
申报人提供的反映其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材料在本行业、本系统或县(含县)以上范围推广应用的,该证明材料还应有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或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如财政、国资、证券等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字。
申报人提供的复印件应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字。其中各市申报人的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证书、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还应有财政部门核实人签字。
将需要装订的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写《送评材料目录》,编上页码,连同不需装订的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
(五)省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市财政部门应提供的资料
(1)省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提供《关于报送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报告》(附件5)及其附件
(2)市财政部门应提供《关于报送市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报告》(附件3)及其附件。
三、评审管理
公示期满,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提交给评审委员会。保证评审过程符合规定程序,客观、公正、公平评价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
(一)评审政策
1、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制定统一的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政策,明确审核评审标准;
2、组织参加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审核评审的专家评委学习评审政策,统一审核评审标准;
3、建立评委评审政策协调制度,协调、统一评审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二)评审工作要求
1、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高级会计师评审。评审可实行集中评审与分散评审、单项评审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灵活的评审与组织形式;
2、按规定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参与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评审工作的评议专家和执行评委;
3、填报《评审委员会活动申报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批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评审工作分评议阶段和执行评委会会议阶段:在集中评审工作期间,应由不同的评议专家向评委会提交对评审材料的审核、复核、评审意见,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1)评议工作阶段,可根据情况将评议专家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评议。审核人员和复核人员应分别独立评价评审材料,在《评审考核意见表》(附件12)上表达意见并签名;
复核人意见与审核人意见不一致的,应说明不一致的理由并签名,不得更改他人的意见。
(2)执行评委会会议阶段,参加执行评委会会议的评委应对经过评议的材料进行审核,表达意见并签名;
意见与评议阶段不一致的,应说明不一致的理由,不得更改他人的意见;
召开评委会会议,由执行评委在高级会计专业职务评委会表决表上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三)评审工作纪律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制定《评委评审工作纪律》,规范专家评委纪律要求。宣读评审工作纪律,与专家评委签订《评审纪律承诺书》(附件14),明确职责。
(四)公示
评审会议结束后,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将通过评审人员的单位和姓名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专家评委的产生
(一)**省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库的建立
根据《**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考虑新老评委搭配及地区、行业等因素从会计理论界、实务界推荐、选拔若干名高级会计专家报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建立**省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任期三年。
(二)评议专家及执行评委的产生
评审工作开始前,根据当年申报材料数量,按随机原则产生本次评议专家及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并报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五、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工作要求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就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中涉及的评审标准、审核和评审、申报材料的管理、评委及执行评委的产生以及评审组织工作全过程予以规范,明确组织工作人员纪律,并根据规范要求对参加审核评审的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
(一)分组分工
组织评议阶段和执行评委会会议阶段评审工作的负责人应由不同的人员担任。评审组织工作应设标准组、审核组、综合材料组。
(二)工作职责
1、标准组:负责评审政策、标准的解释,并形成书面材料(附件15、16);
召开评委协调会议,研究专家评委提出的需要集体讨论的问题,明确评委协调会议确定的标准。
2、审核组:负责组织专家评委审核、评审工作,收集专家评委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需要集体讨论和研究的意见,核查专家评委提出对申报材料的复查意见(附件17),保证专家评委审核过程中申报及审核材料的安全完整,维护评审工作秩序;
3、综合材料组:负责评审材料的收发、登记、管理和保密工作,及时记录专家评委意见,并统计汇总《审核、复核、评审结果一览表》(附件18)。按回避及随机原则发放申报和审核材料,并记录《评审材料发放表》(附件19)、《审核材料发放表》;
投票统计和复核、唱票与监票为两组不相容岗位,分别由不同的工作人员承担。
六、后续管理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及时向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通报评审情况并做好各项后续管理工作。
(一)后续管理工作
1、将公示通过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和电子文档及时报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2、公告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确认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名单;
3、填写评委会评审意见,加盖相应印章,办理资格证书;
4、整理相关工作底稿和申报人资料一并归档。
5、公告领取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和退回申报人材料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退回材料;
(二)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2、《**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3、《评审政策协调意见表》;
4、《评审纪律承诺书》;
5、《**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
6、《申报材料意见表》;
7、《评审考核意见表》;
8、《高级会计专业职务评委会表决表》;
9、《审核、复核、评审结果一览表》;
标准立项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按照银发[20****]253号、银发[20****]112号、银发[20****]247号和银发[2006]1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的重点是:以县(市)为单位上报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各要素的完备性;
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经营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
内部管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处置情况。
二、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的齐全性
依据《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目录》,逐项审查审核兑付申请材料的齐全性。
三、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内容的完备性
(一)审点及标准
1.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应重点报告以下内容:
(1)建立和实行“三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进展情况;
(2)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的实施进展情况,主要内容应包括建立健全授权授信管理制度、贷款定价制度、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成本费用控制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薪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3)建立基本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外部约束机制情况;
(4)明晰产权关系,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所采取的措施及实施进展情况;
(5)近三年来经营财务变化情况,应包括成本费用、盈利能力、利润分配、支农服务水平变化等内容;
(6)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报告及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考核表。
2.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及文本清单和简要文字说明,重点列报授权授信管理制度、贷款定价制度、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成本费用控制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薪酬制度、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管理办法等内容。
3.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文本及文本清单和简要文字说明,重点列报信用社章程,“三会”成员选举办法,高级管理层选聘办法,“三会”议事规则,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绩效管理办法,董(理)事长、监事长、主任(行长)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等内容。
4.信息披露报告应至少列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本年利润及费用总额等关键性指标及其年度变动情况;
年度内召开的“三会”所议定的重大事项及其落实情况。
(二)审查方法
按照上述审点,采取书面审查办法,逐项审核上报材料的内容完备性。
四、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中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一)审点及标准
主要审查下列材料中相关数据的一致性。着重审查同一数据前后是否保持一致及有关指标的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
2.上一年度的信息披露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
3.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表;
4.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
5.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和专项借款考核季报表一、二;
6.基期、报告期末及其最近两年年末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原始报表或复印件;
7.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表。
(二)审查方法
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逐项核对上述兑付申请材料中有关数据的一致性。按照有关规定,逐项审查上述兑付申请材料中有关数据计算的准确性。
五、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中相关负责人的亲笔签字及加盖公章的情况
上报的上述兑付申请材料中要有相关负责人的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负责人因故不能签字,应书面委托其他人代签字)。
审查方法: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逐项审查申请材料中是否有相关负责人的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如为他人代签字,逐项审查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签字的委托书。
六、信用社增资扩股的真实性、合规性
(一)审点及标准
1.招股说明书和股东的记名股金证的内容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2.入股主体不合规、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财政性资金入股、非货币化入股等问题已得到纠正;
3.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4.股金分红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承诺对股东有分红补贴的,补贴资金应已到位。在改革期间,若信用社经营财务状况好转导致地方政府补贴分红资金减少,应予以合理说明;
5.资格股的退股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投资股不得退股。对股本金借方发生额较高情况做出了合理说明。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审查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与财务损益表中的股本金利息支出是否一致,查阅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是否对股本金利息支出给予了合理说明。
(2)审查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与业务状况表中股本金借方发生额年累计数是否一致,查阅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是否对股本金借方发生额年累计数给予了合理说明。
(3)审查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中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4)审查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及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中反映的弥补历年挂账亏损与分配红利情况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2.现场审查
(1)查阅招股说明书、抽查股东的记名股金证,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2)抽查法人、自然人和联社职工的入股申请表或入股专用凭证、股金入账传票及股金台账记录,审查是否存在入股主体资格、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财政性资金入股、非货币化入股等不合规问题。
(3)查阅股东名册、资格股和投资股分户账,审查信用社的股金数额是否真实。
(4)查阅股东的退股申请表及审批表,审查信用社的退股管理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5)走访股东,了解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情况,审查信用社增资扩股的合规性,特别关注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非货币化股金、股金分配红利等问题。
七、信用社降低不良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
(一)审点及标准
正常申请兑付专项票据的信用社,按“一逾两呆”口径考核,考虑专项票据置换因素,不良贷款比例与基期(2002年12月末)相比,降幅不低于50%,或报告期不良贷款比例不高于5%。
1.不良贷款形态反映真实、合规。对不良贷款的大幅波动给予了合理说明。
2.降低不良贷款真实、合规。以违规借新还旧、违规展期、随意调整贷款形态等方式降低不良贷款行为已得到纠正;
以抵债资产、核销呆账贷款、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等方式降低不良贷款的手续完备、合规。
3.新增不良贷款得到有效控制,不良贷款同比增幅低于贷款同比增幅。
4.在计算不良贷款比例降幅时,对降幅及其相关数据波动较大情况进行了合理说明,若未进行合理说明,在计算不良贷款比例降幅时应等额扣减。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审查业务状况表中不良贷款总额及其形态的变化情况,审查不良贷款比例降幅和不良贷款同比增幅是否符合上述审查标准。
(2)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是否对不良贷款形态大幅波动给予了合理说明。
2.现场审查
(1)借助县(市)联社贷款管理系统或查阅贷款合同及借据等方式,抽查是否存在应转未转不良贷款,审查不良贷款形态反映是否准确。
(2)抽查借新还旧贷款、展期贷款等,审查其相关操作手续的完备性、合规性。
(3)抽查以抵债资产方式降低不良贷款的证明材料,审查其合规性。
(4)抽查以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的证明材料,审查其合规性。
(5)抽查税务部门关于呆账贷款核销的批准文件。
八、信用社资本充足率的真实性、合规性
(一)审点及标准
正常申请兑付专项票据的信用社,在考虑专项票据置换因素后,实行两级法人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2%,统一法人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
如信用社在申请兑付专项票据前已变更了原拟组建的产权组织形式,应根据银监会批准的产权组织形式所对应的标准进行考核。
1.资本充足率计算准确。
2.若存在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财政性资金入股等不合规股金,在计算资本净额时应等额扣减。
3.经营财务指标真实,应付利息、呆账准备金等各项拨备已按规定提取。若发现少提应付利息、少提(或多提)呆账准备金问题,在计算资本净额时,应按照有关规定等额扣减。
注:少提呆账准备指已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未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多提呆账准备指已提取的呆账准备金超过风险加权资产的2%。
4.除接收货币资产外,接收的捐赠资产或置换的优质资产等经过合规的中介机构评估,各项权属凭证合规完备。否则,在计算资本净额时应等额扣减。
5.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的分类及权重计算准确,符合银发[20****]4号文件规定。
6.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对数据幅波动较大的问题进行了合理说明,若未进行合理说明,在计算资本净额时应等额扣减。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利润分配表,逐项核实涉及资本净额的有关因素。
(2)对照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逐项审核应付利息、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呆账准备金等各项拨备计提情况,计算其少提或多提金额。
(3)对照业务状况表,审核《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明细统计表》是否符合银发[2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4)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是否对涉及资本充足率计算的数据的大幅波动给予了合理说明。
2.现场审查
审查捐赠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或置换的优质资产的产权转让、价值评估证明、资产到位等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
九、信用社依法、尽职处置专项票据置换资产情况
(一)审点及标准
1.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已另立账册,逐笔建立了清单。
2.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采取了有效的债权维护措施。已基本依法、尽职处置完毕专项票据置换资产,从严控制了处置费用。对已处置完毕的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实行了台账管理。
3.对已处置但未清收的置换资产,单户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置换资产,逐笔说明了原因,并按照银发[20****]247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对确有困难无法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要由乡(镇)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
对其余已处置但未清收的置换资产,提交了清单并简要说明了原因。
4.对未处置的置换资产落实了处置责任,制定了处置计划和时间表,并出具了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承诺书。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上报的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对照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报告、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考核表、业务状况表,核实已处置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现金收入、抵债资产、盘活及处置费用等有关数据。
2.现场审查
(1)查阅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管理办法、处置计划,审查置换资产处置台账,抽查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采取债权维护措施的证明材料。
(2)抽查处置置换资产现金收入的资金到账证明材料。
(3)抽查以抵债资产方式处置置换资产的产权转让、价值评估等证明材料。
(4)抽查以盘活方式处置置换资产的有关证明材料。
(5)抽查处置专项票据置换资产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
十、信用社内部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效果。
(一)审点及标准
1.实行了有效的成本费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亏损社在扭亏前,年度人均费用支出不高于当年省辖内信用社平均人均费用水平,并将人员工资与减亏业绩挂钩;
严格控制了各项费用支出,费用支出超比例现象已得到纠正。
2.实行了财务上可持续的分配制度。主要包括利润分配顺序和比例、分配红利等符合有关规定。
3.完善并落实了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完善并落实了授权授信管理制度、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初步建立了贷款定价制度,对新增不良贷款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4.建立了科学的劳动用工制度并能有效实施。主要包括实行了职工考试录用、竞聘上岗、在岗培训、重要岗位轮换、绩效工资以及末位淘汰制度。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的实施进展情况”。
(2)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内控管理制度文本(或文本清单)及简要的文字说明。
(3)成本费用制度。对照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重点审查费用支出是否超标。
(4)利润分配制度。对照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审查本年利润、历年挂账亏损变化情况以及利润分配顺序和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现场审查
(1)抽查贷款风险识别、预警、防范、控制、处置的有关记录,授权、授信书,贷款风险定价资料,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理记录等,审查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情况。
(2)抽查实施职工考试录用、竞聘上岗、重要岗位轮换和末位淘汰制度的有关记录,举办及参加业务培训记录,绩效工资考核记录等,审查劳动用工制度的落实情况。
十一、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及其取得的进展
(一)审点及标准
1.建立了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举、选聘办法,并按规定程序选举、选聘了上述成员。董(理)事会、监事会人员构成符合规定。
2.建立了以“三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科学、合理,并能按照有关规定正常履行各自职责,会议记录齐全、完整,议定事项落实良好。
3.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的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办法和结果向股东(社员)代表大会作了说明。
4.监事会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董(理)事长、行长(主任)的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建立和实行‘三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进展情况”。
(2)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章制度文本(或文本清单)及简要文字说明。
2.现场审查
(1)查阅信用社县(市)联社章程;
(2)查阅“三会”及高级管理层成员选举、选聘办法;
(3)查阅“三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4)抽查选举、选聘“三会”及高级管理层成员选票原件;
(5)查阅“三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落实情况材料;
(6)查阅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绩效考核办法及执行情况材料;
(7)查阅对董(理)事长、行长(主任)的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报告。
十二、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一)审点及标准
1.以县(市)为单位,建立并实行了基本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2.所披露的信息至少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本年利润及费用总额等关键性指标及其年度变动情况;
年度内召开的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所议定的重大事项及其落实情况。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可比,符合有关法律、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3.信用社将所披露信息编制成年度书面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并于认购专项票据后的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进行了披露。具体披露范围已报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审核同意。披露前已将所披露信息向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4.将所披露信息的年度书面报告和信息披露表置备于信用社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股东(社员)及利益相关者能随时查阅;
5.县(市)联社董(理)事长和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负责人在所披露的信息披露表上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的“建立基本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外部约束机制的情况”;
(2)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上一年度的信息披露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
2.现场审查
(1)查阅专项票据发行后每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信息披露表,并与相关财务报表及“三会”会议记录核对;
(2)了解股东(社员)及利益相关者查阅信息披露报告和信息披露表的情况。
十三、地方政府对信用社承诺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一)审点及标准
1.信用社提交的地方政府落实对其扶持政策的证明文件符合有关规定。如提交的地方政府帮助信用社建立风险准备基金的资金支出证明、置换不良贷款的优质资产和捐赠资产的价值评估证明和所有权转移证明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2.地方政府基本落实了对信用社扶持政策的承诺。对尚未落实的扶持政策,地方政府对其原因进行了合理说明,并制定了可行的落实计划。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查阅省级政府上报国务院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列示的对信用社的扶持政策;
(2)查阅信用社专项票据发行申请中有关地方政府对其承诺扶持的证明材料;
(3)逐项审查地方政府落实对信用社扶持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2.现场审查
(1)审查地方政府为落实扶持政策所捐赠的实物资产或置换不良贷款的优质资产的真实性;
(2)审查地方政府为落实扶持政策支持信用社的货币资产的到账情况。
附:
1.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考核明细表;
2.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降低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真实、合规性考核明细表;
3.农村信用社内控管理制度考核明细表;
4.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制度考核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