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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单位办公会议纪要【五篇】

时间:2023-06-23 08:00: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不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总体要求,以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核心,解决党政机关及干部在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农村、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单位办公会议纪要【五篇】,供大家参考。

单位办公会议纪要【五篇】

单位办公会议纪要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不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总体要求,以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核心,解决党政机关及干部在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农村、改善民生、维护稳定等五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改进机关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议内容

(一)评工作纪律。看纪律要求严不严,工作时间是否在岗,是否存在旷工等现象;
是否存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电游、炒股等现象;
是否存在上班时间参与打牌及娱乐活动等现象。

(二)评服务态度。看群众观念强不强,是否真心实意、热情周到地为基层、为群众、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是否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是否存在简单、粗暴、生硬等不良作风。

(三)评工作效能。看工作效率高不高,办理公务是否及时,有无搪塞应付、疲沓拖拉等现象;
是否积极为企业、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是否提高,是否存在慢作为及“踢皮球”等现象;
看工作质量高不高,是否存在工作飘浮、办事马虎、敷衍了事等现象;
解决问题是否实在有效,是否存在应付拖延的现象。

(四)评法纪观念。看法纪意识强不强,是否存在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执法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是否存在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

(五)评廉洁自律。看机关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强不强,是否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是否存在“索、拿、卡、要”等现象;
是否存在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

三、评议范围

全县党政群机关和有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党组织关系在县的省、州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原则上每季度抽取4个县直单位和1个乡镇及其主要负责人接受评议。每季度评议前,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被评议单位。

四、评议方式

评议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面对面公开评议及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由县作风评议办公室组织人员深入到各乡镇、村(社区)、县直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了解情况,征求对被评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二)发放调查问卷。由县作风评议办公室向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村支两委成员及群众发放调查问卷表,征求对被评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三)公开评议。邀请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村支两委成员及群众对被评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公开评议。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单位及个人的工作情况在大会上进行述职。

(四)明查暗访。县作风评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深入到被评议单位开展明查暗访,对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纳入到评议结果中。

五、评议计分办法

(一)《保靖县党政机关作风调查问卷表》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工作纪律”、“服务态度”、“工作效能”、“法纪观念”各占25分。

(二)《保靖县党政机关干部作风调查问卷表》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工作纪律”、“服务态度”、“工作效能”、“法纪观念”、“廉洁自律”各占20分。

(三)各项评议内容设“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好”票每票计2分,“较好”票每票计1分,“一般”票不计分,“差”票每票扣2分。

(四)在明查暗访中发现一般干部、班子成员(不含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有违反前面5种评议内容中任何一种行为的,每发现1人/次,分别在评议总分中扣5分、10分、20分。

(五)在公开评议中“差”票超过参评总票20%(含20%)的单位和个人,确定为重点整改单位和个人。

六、评议结果运用

(一)公开评议结果。对评议的情况在县电视台和县电子大屏幕上予以公开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开整改情况。将群众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逐一反馈给被评议单位和个人。被评议单位和个人要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整改方案并报县作风评议办公室,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在县电视台和县电子大屏幕上作公开整改承诺。被评议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作风评议办公室后在县电视台和县电子大屏幕上予以公示。

(三)评议结果处理。被确定为重点整改单位和个人的,取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要求限期整改。将整改情况纳入到再下一季度的评议范围进行再评议,在再评议中“差”票超过10%(含10%)的,确定为作风建设不合格单位和个人,将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原单位,且当年不得晋职晋级;
对其他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督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党政机关干部作风评议活动在县作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从县纪委、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县人事局及其他相关单位抽调。县作风评议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评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加强作风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搞好配合。

(二)严肃工作纪律。县作风评议办公室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作风评议工作,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不准弄虚作假、;
不准收受被评议单位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不准参加被评议单位安排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不准泄露与评议工作有关的秘密。违者,予以严肃处理。

单位办公会议纪要范文第2篇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由总经理主持。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董事长参加或确定其他人员列席。

二、议事、决策内容

(一)研究、落实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经营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

(三)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中层和分支机构经理人选;

(五)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六)违规违纪人员处理;

(七)大额费用支出;

(八)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授予;

(九)各项考核办法的制定与修改;

(十)汇报各项规章制度检查情况、各项考核情况;

(十一)每月、季度或全年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分析;

(十二)需要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研究处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需要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处理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的申请和审定

各部、室、公司提出的事项先向分管副总经理报告,由分管副总经理确定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议题;
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之前,分管副总经理须向总经理汇报,征得同意后方能在会上正式提出。

四、议题的准备和决策

(一)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搞好调查论证,中心要突出,观点要明确,依据要充分,意见要具体。

(二)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要内容等由办公室通知。

(三)参加会议人员,都要对讨论的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意见,表明态度,不得弃权。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最后做出结论性发言,并以此做为会议决议或会议决定。会议主持人的结论发言,要对决议或议定事项的内容及落实时间、承办单位或人员、办理的程序等作出具体要求和明确表述。

(五)会议记录由办公室主任按规定如实记录,会议结束后,送主持人审阅记录内容并签字。

(六)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保密期内不得泄密。

五、会议要求

(一)与会人员要在会议召开前5分钟就座,因事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

(二)会议期间,会场上严禁吸烟,与会人员不准会客,不处理其他公务,关闭通讯工具,专心听取有关问题的讨论并认真发表意见。

(三)会议保密。参加会议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会议内容严格按照会议主持人的要求进行传达,不得私自泄漏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六、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会议纪要要写明会名、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定的事项、议定事项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完成的时间和原则要求等。

会议纪要的分发范围为出席会议的部门和领导。根据需要,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扩大分发范围。凡是不需要印发的会议纪要,但要求办理的事项由办公室通知承办单位办理。

单位办公会议纪要范文第3篇

(一)为认真履行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赋予的职能,使省统计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规则。

(二)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和省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工作;
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三)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
要树立全局观念,服从命令,保证政令畅通;
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按客观规律办事,充分发挥各市、县(市、区)和省级部门统计机构的作用;
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究效率,勇于创新;
要谦虚谨慎,干净干事,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局长、副局长、总统计师和党组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职责

(四)省统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工作,副局长、总统计师和其他分管行政工作的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涉及人事、财务和统计改革等重大事项,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由局长作出决定。

(五)副局长、总统计师和其他局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统计局进行内事、外事活动;
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事项,要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局长外出期间,委托副局长主持全局工作。

(七)局党组负责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完成省委、省政府交给的任务,讨论和决定本局的重大事项,指导局机关党委工作。

(八)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工作;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
纪检组长主持纪检组工作,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各部门、单位职责

(九)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按照《**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开展工作。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做好局内各项工作协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省统计局受国家统计局的委托管理省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省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在省统计局党组和分管局长的领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业务工作。

四、会议制度(十一)省统计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专题会议制度。

(十二)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
党组书记外出期间,党组副书记可受党组书记的委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研究提出贯彻实施的意见;

2、讨论研究一个时期统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大工作;

3、讨论研究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机构职能、设置和人员编制;

4、讨论决定由局党组管理的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

5、讨论决定纪检和机关党务工作;

6、讨论决定需要列入会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局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党组书记确定。局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并作出决定时,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局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局机要秘书负责。如需印发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十三)局长办公会议,应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局领导参加,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外出期间,可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统计业务和机关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2、讨论审定上报省委、省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3、讨论通过局机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4、讨论审定省级统计调查项目;

5、讨论决定省局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市统计局的重要请示事项;

6、通报和讨论局机关其他事项。

(十四)局务会议由局领导,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和省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的重要决定和指示,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2、安排近期主要工作;

3、通报局党组和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有关重要情况;

4、讨论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需印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十五)局长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和处理全局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局长专题会议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十六)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各位局领导提出,经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十七)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催办。

(十八)各部门(单位)接到列席或参加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通知后,一般应提前一天向局办公室报名,并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事先向局办公室请假,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缺席、替换或增加参加会议人员。

(十九)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指定有关部门、单位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承办部门、单位对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一般应提前一天送局办公室印发参会人员准备意见。会议议题中如有涉及其它单位的事项,应事前进行协商,并在会议材料中如实反映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二十)省统计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及全局性活动,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和协调。局办公室于每月月底前安排下月会议计划。全局性会议及活动,如需通过新闻媒介对外报道,应经局办公室主任同意,必要时要请示局领导批准。

(二十一)尽量减少全省性会议,实行会议计划管理和报批制度。省统计局各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每年一般不得超过2个,每个会议的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并应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将全年的会议计划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汇总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部门会议超过2个的,要逐个提前申报,并说明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审定。每年的全省统计工作会议,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涉及先进表彰的会议,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

(二十二)各类全省性会议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经费,不得挤占其他经费,不得摊派和转嫁经费负担,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不得到国家明文禁止开会的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公款旅游活动,不得租用四星级及以上的豪华宾馆和高级饭店开会。

五、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三)省统计局各部门(单位)办理各类公文,要严格执行《**省统计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的审批按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四)省统计局文件批办工作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凡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下发本局办理的文件,省委、省政府各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局及局外单位报送我局办理的文件,均由局办公室按办文程序批转,局内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受理。各部门、各单位如收到此类文件,须送局办公室补办办文手续。

(二十五)局办公室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后进行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批示后,再传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在办文过程中,如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由局领导或局办公室明确主办部门(单位)。

(二十六)承办部门(单位)收到办公室转来的需要办理的文件后,应按要求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如有问题应于收文当日向局办公室反映。在办理文件中,遇有其他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会签,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与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面协商;
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报请局领导审定。

(二十七)各部门(单位)拟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发文,在报局领导签发之前先送局办公室审核,由局办公室报主管局领导或局长审定。未经局办公室审核,各部门(单位)不得直接送局领导签发。其中,涉及统计制度方法的文件,还应先送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审核,然后送局办公室审核。

(二十八)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局长或主管局领导签发;
如发文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的事项,须经有关局领导审核后签发;
属重大事项的,主管的局领导审核后,送局长签发。报送省政府的发文,由局长签发。经局领导签发的文件,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和安排印刷。

(二十九)要维护办文的严肃性,凡经局领导签发的公文,办文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的,要征得签发人同意。

(三十)局或局办公室文件如对外公布,须经局办公室主任同意,重要的要请示局领导批准。

六、统计资料审批和新闻制度

(三十一)省统计局正式编发的各类统计资料,应按规定程序签发。其中,《**统计信息》由拟稿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局办公室核稿,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的报局领导签发;
《**统计分析》由拟稿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局综合处核稿,综合处长签发,重要的报局领导签发。

(三十二)对外提供和统计资料,统一归口由局综合处管理。外单位查询统计资料,统一由综合处提供,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提供。各部门(单位)向新闻单位公布本专业未过的统计资料,须事先征得局综合处同意。

(三十三)统计公报,须经局长审核,并报省政府分管省长审批同意。

(三十四)对外提供和统计资料,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杜绝发生失密、泄密行为。

七、离杭外出〈出访〉报告制度

(三十五)局长离杭出差,由局办公室按规定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统计师离杭出差或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局长报告,并告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
局领导出国,应按规定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

(三十六)局机关各部门、局属事业单位和省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主要负责人离杭出差或休假,须由本人提前2天书面或口头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并送局办公室备案,同时要指定一位副职主持处理外出期间的日常工作;
回杭后,须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原则上一个部门(单位)负责人不应同时外出。

单位办公会议纪要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联席会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大和**届**全会精神,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监督条例(试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等为依据,适时分析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同时结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干部监督信息,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加大干部监督工作力度,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二、主要职能

围绕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分析动态,研究问题,协调工作,讨论和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学习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市委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文件、讲话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3、交流加强干部监督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4、通报拟出台的有关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听取意见,提出建议。

5、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6、其它需要讨论研究事项。

三、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党委、市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组成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要及时调整补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互相联系、紧密配合、全面协作基础上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掌握并反馈对市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以及立案查处情况。

市级机关党委负责掌握并反馈机关领导干部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措施。

市局负责掌握并反馈群众对市管领导干部的重要举报及有关重要件的核查处理情况。

市人民法院负责掌握并反馈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涉及市管领导干部的问题。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掌握并反馈对市管领导干部的重要举报和初步发现掌握市管领导干部的违法问题,以及立案侦查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

市公安局掌握并反馈市管领导干部受治安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涉及市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掌握并反馈市管领导干部违反人事和机构编制等有关干部人事纪律规定的情况,以及干部惩戒、纪律处分涉及工资调整等事项。

市审计局负责掌握并反馈市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涉及市管领导干部的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财政纪律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

市委组织部负责掌握并反馈反映市管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的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抓好干部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做好日常的干部监督工作。具体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掌握管理并通报全市干部监督方面的综合信息。

各成员单位同时要按照加强事前防范的要求,对有关市管后备干部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掌握并反馈;
根据联席会议的安排,做好有关工作。

四、组织协调

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召集,部长为召集人,分管副部长可受召集人委托主持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收集整理并负责向联席会议报告各成员单位提供反映领导干部政治立场、道德品德、思想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举报情况,违纪违法干部立案审查情况和重要事实材料。

2、协调联席会议的议题,起草联席会议的通知、会议纪要及工作报告。

3、了解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商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4、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

5、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的主要方式是召开会议、报送材料和口头商谈,实行定期或不定期会议、定期联系通报和重要情况随时通报工作制度。

1、建立例会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后交联席会议讨论。提交议题的单位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编印《干部监督信息》,向市委领导及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2、建立定期联系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的联络科室负责联系通报工作,联络科室的负责人是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要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根据分工要求,负责每季度一次通报有关领导干部监督信息,并填写《干部问题情况联系通报表》(附相关法律文书、审查结论、处理决定等材料),经单位负责人审阅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报送到市委组织部。

3、建立重要情况随时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发现有关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重要线索,虽未经调查核实,但需要组织部门及时了解掌握,以便在干部选拔任用时把关的情况,应以口头形式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遇有紧急情况或发现重大问题应随时通报,尤其是对已进入有关法律程序的市管领导干部案件,必须在三日内上报。

六、工作要求

1、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合作,充分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齐抓共管,使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落到实处。

单位办公会议纪要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要求,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整合纪检监察干部力量,合理配置纪检监察资源,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各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驻在单位”)的反腐倡廉建设,促进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是:实现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对乡镇、开发区和县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以及法院、检察院的全面覆盖。

具体目标是:

(一)改革领导体制。县纪委监察局对派驻机构直接领导,派驻机构的工作直接对县纪委监察局负责。

(二)强化监督职能。派驻机构受县纪委监察局的委托,行使纪律检查、行政监察职能,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三)理顺工作关系。分离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使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完善机制制度。健全完善派驻机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增强派驻机构工作的独立性和监督的权威性。

(五)全面统一管理。派驻机构人权、事权、财权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人员统一调配、工作统一安排、装备统一保障。

三、机构设置和编制

(一)机构的设置与撤销。按照“性质相关、地域相近,归口设置、精简机构,整合力量、强化监督”的原则,在全县设置六个派驻纪检组(监察分局)(简称“派驻机构”)。

全面实行统一管理后,县直驻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自然撤销,纪检监察干部职务自然消失,各单位党组(党工委、党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名兼职纪检监察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业务工作,负责协调联系和县纪委监察局以及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工作;
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直机关工委、县国土局和乡镇(区)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及其纪检监察干部职务予以保留,具体负责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业务工作,负责协调联系和县纪委监察局以及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工作;
垂直部门纪检监察组织机构,仍保持原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县纪委设置派驻(巡察)办公室,负责对派驻纪检组(监察分局)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
负责组织实施对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开展巡察工作;
负责委局机关、派驻机构及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设置派驻第一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目标办、县教育局(体育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卫生局(新农合中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档案局等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教育局。

设置派驻第二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县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旅游局、县房产局、县交通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招管办(招投标中心)、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市容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等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交通局。

设置派驻第三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经委、县商贸委、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统计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县招商局、县扶贫办等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

设置派驻第四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农委(新农办)、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局、县科技局(科协)、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县残联等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公安局。

设置派驻南部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双凤开发区、双墩镇、岗集镇、三十头镇、吴山镇、下塘镇、杨庙镇、陶楼乡、北城办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北城办。

设置派驻北部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水湖镇、庄墓镇、朱巷镇、造甲乡、义井乡、罗塘乡、左店乡、杜集乡等乡镇的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水湖镇。

(二)机构的编制安排与人员配备。每个派驻纪检组〔监察分局〕确定编制5人,一般配备4--5人,县纪委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总数不增加的情况下,可作微调。其中:设组长1人,副组长兼监察分局局长1人,分别按照正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配备。县纪委派驻(巡察)办公室机构设置、干部配备按照长发〔2008〕5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纪检监察员配备按照中纪发〔2009〕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6个派驻机构共需30个人员编制,其中派驻乡镇的2个纪检组(监察分局)的10个编制从全县乡镇的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委托水湖镇代管,不占水湖镇的编制总数;
派驻县直单位的4个纪检组(监察分局)的20个编制,长发〔2008〕50号文件已调剂解决11个,余缺的9个行政编制从县直单位调剂解决(司法局1、人事局1、民政局1、财政局1、农委2、水务局1、林业局1、畜牧水产局1)。

四、工作职责

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按照县纪委监察局的授权开展工作。派驻机构履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职能,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认真履行监督检查权,重点监督检查驻在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突出重点,强化对驻在单位涉及“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监督。

(四)督促检查驻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单位以及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协助县纪委派驻(巡察)办公室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开展巡察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驻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遵守党的纪律、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

(六)开展案件调查。经县纪委监察局授权,初步核实驻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问题;
参与调查驻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案件;
负责调查驻在单位副科级以下干部违纪政纪的案件。

(七)受理、举报。受理对驻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八)承办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工作权限

(一)派驻机构负责协调驻在单位对党员、干部经常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提出维护党纪的要求。驻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地、本部门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派驻机构按照分工负责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指派人员列席驻在单位召开的党委(党组)会议和行政领导会议,研究全局性工作部署的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研究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会议,研究项目审批、工程建设、评先评优、评定职称的会议等,对权力运行和决策实施监督。

(三)驻在单位向上级机关报送和向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印发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相关文件,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及整改报告,干部任免、奖惩、选聘文件,实行政府统一采购项目的方案,建设项目招投标方案及预决算执行情况等重要文件材料,必须及时向派驻机构报送。

(四)驻在单位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发生的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违纪违法案件;
收到的有关对驻在单位及所属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检举、控告;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及其它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派驻机构报告。驻在单位任免和调整、奖惩干部,必须事先书面征求派驻机构的意见。

(五)对驻在单位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一般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有权对驻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反映县管干部的违纪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六)派驻机构对所负责工作采取的措施,提出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建议,有关党组织、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
对处理不当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有权提出改变或纠正处理的建议。

(七)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协调驻在单位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部署工作,交流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可集中乡镇纪委书记对所负责片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重大问题进行督查、交叉检查,对发生的案件集中调查。

(八)派驻机构开展督促检查、集中巡察、办信办案工作,在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及时如实提供。

(九)除以上权限外,派驻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规,对驻在单位的其他工作,可提出相应建议,驻在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六、工作关系

(一)派驻机构是县纪委监察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开展工作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县纪委监察局要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内部管理、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统一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在宣传教育、查处案件、专项检查、重大事项监督等工作中,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情况,统一调配派驻机构力量。派驻机构每季度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工作,年底书面报告整体工作情况。派驻机构领导成员年终向县纪委监察局写出书面述职述廉报告。

(二)县纪委派驻(巡察)办公室负责负责指导协调派驻机构的日常工作,并为其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负责派驻机构干部的任免、交流、廉政档案、干部档案等事宜的管理和廉政勤政情况的考核;
县纪委机关职能室要加强与派驻机构的业务联系和督促指导;
机关党组织和工会负责派驻机构组织生活和职工活动。

(三)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关系。派驻机构是监督主体,代表县纪委监察局行使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驻在单位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国家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地、本部门及其所辖单位、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派驻机构建立健全分工负责、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相互协作等制度,加强与驻在单位的工作联系,同时也要主动接受驻在单位的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增强监督意识,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派驻机构的监督检查,保障派驻机构履行职责。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国土局和各乡镇、区纪检监察组织在同级党政组织和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派驻机构对其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五)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驻在单位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纠正、不查处,对县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派驻纪检组长、监察分局局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出现问题的,由派驻机构报请县纪委监察局同意,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七、日常管理

实行统一管理后,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及其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招考录用、考察任免、年度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派驻纪检组长、副组长、监察分局局长、派驻(巡察)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副科级纪检监察员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提名,共同考察,再按程序报县委研究决定。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调整、考察、任免,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派驻机构人员应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交流,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统筹考虑,按有关规定执行。派驻机构负责人定期向县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县纪委监察局考核,并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二)派驻机构人员的编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及党团组织关系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其中,派驻乡镇的2个纪检组(监察分局)10个乡镇行政编制委托水湖镇代管。

(三)派驻机构的办公用房由办公地点设在单位负责安排解决;
开办费、办公设备由县财政统一解决(每个新设派驻机构预算10万元,不含公务用车购置);
派驻机构含派驻乡镇的2个纪检组(监察分局)的人员工资、津补贴、工作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由县纪委据实编制呈报部门预算,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县财政状况逐年增加,在县纪委财政账户内单列管理。

(四)各派驻机构人员享受县纪委机关同等职级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派驻机构编外聘用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按照《县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规范管理。

八、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