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文章分析了当前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并提出应进行相应的政策调整措施。我国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没有农村社会的全面小康,就没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小康社会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建设小康社会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文章分析了当前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并提出应进行相应的政策调整措施。
我国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没有农村社会的全面小康,就没有我国全社会的全面小康。
1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
“小康”一词源出我国的《诗经》,“民亦劳止,讫可小康”,意思是老百姓很劳苦。应该让他们稍得安宁。后世人们把家庭稍有余钱剩米,可以安然度日,称为小康。把小康作为一种社会模式,最早在西汉《礼记》中得到系统阐述,它相对于“大道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是“大道既稳,天下为家”的理想社会的初级阶段,指的是政教清明,人民富裕安康的社会局面。尽管由于封建社会的历史局限,这种社会理想从未得到过实现,但小康思想在我国民间却影响深远,成为普通老百姓对富裕生活追求的目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立足于中国国情,放眼发展大势,提出了小康社会这一有中国特色的新概念,以纠正我们过去在现代化建设问题上急于求成的倾向。
关于小康社会建设问题,早在1991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上就给出了比较完整、全面的论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在对小康问题进一步认识的基础上提出的。过去我们所提的小康,主要是指小康生活,注意强调的是经济增长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大家所共知的小康生活、小康之家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对经济增长提出了要求,而且对政治文明、教育、环境、卫生等都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即十六大强调的六个更加:“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它不仅强调经济的发展,强调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它还包括了民主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科技文化教育建设等的全面发展;包括环境改善、可持续发展等,从而形成了一个十分完整的目标体系,是一个社会的全面进步。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核心是共同富裕,而不再是过去讲的先富带动后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也就是说,小康社会并不单纯是当前我们所认可的若干平均指标的问题,更应该是一个“众数”或“下限”概念,即社会上的大多数人生活在某一个水平线以上,才是我们所说的实现了小康。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任务不在沿海、不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而是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它不仅仅是把蛋糕做大的问题,还必须有效地分配这个蛋糕,要带动贫困地区、农村地区走向富裕,要让他们分享中国经济改革和开放的成果,这才是我们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重点和难点。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我国70%的人口在农村,只有大多数的农民富裕了,才能说中国真正富起来了。因此,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将直接影响和制约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从目前城乡关系的现状来看,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难点和重点都在农村。
首先,按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速度和水平,到2005年,城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将由200。年的6280元增加到8015元,而农村的人均纯收入将只由2000年的2253元上升到2876元,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差距,将进一步由200。年的4027元扩大到2005年的5139元。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离小康社会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将直接影响我国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步伐。
其次,我国目前仍有2亿多人口未实现小康生活,农村还有3000万人没有脱贫,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而且,在农村还有相当数量的人口没有巩固地解决温饱问题,一旦遇到天灾人祸,这些人口的绝大部分就会重新陷入贫困。因此,目前尽管说我国已进入总体上的小康,但也是一个非常低水平的小康,或者说是一个非常低的小康生活水平,离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2000年,我国的GDP的总量是89403亿元人民币,人均7078元,折合860美元,总体上实现了邓小平同志设想的第二步发展战略目标,初步进入了小康社会。但我国农村的人均GDP仅为4960元左右,人均不到600美元,离小康社会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
第三,我国人口的绝大部分居住在农村,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城镇居民,农村的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等事业的发展水平也明显落后于城市;有一半的农户没有装自来水,大大限制了农民对现有消费品的需求。2000年我国农村居民拥有的彩电、冰箱、洗衣机,仅为城市居民的1991年水平的71.1%,25.3%和35.5%。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农村面临的任务比城市要艰巨得多。
第四,我国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还相当高。按照国际惯例,恩格尔系数高于60%为绝对贫因,在60%-50%之间为勉强度日,50%-40%为小康,40%-30%为宽裕,30%-20%为富裕,20%以下就是十分富裕了。改革开放前,我国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一直在57%以上,到2000年,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首次低于50,达到49.1,进入小康水平,但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仍然相当高,1990年为58.8%,2001年为47.7%。说明农村大部分人口的生活消费中用于吃的部分仍然占相当大的比重,而且,农民的很多需求甚至是生存需求方面还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如住、行、医疗保健等,更别说更高层次的享受、发展方面的需求,如文化、娱乐、教育等,都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从以上说明,进一步解决好“三农”问题,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农业的基础地位必须加强,只有面向市场,不断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才能生产出更多的优质农产品,满足城乡居民日益丰富的消费需求;只有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农村的购买力日趋旺盛,才能真正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稳定增长,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2当前我国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应着力解决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来看,目前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应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2.1农民的收人问题
根据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综合有关部门参照国际上常用的衡量现代化的指标体系,同时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要求,到2020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要达到8000元人民币。而2000年我国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只有2253元,离800。元还有很大的差距。近几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已成为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一个瓶颈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农民收入问题解决的主要方式之一是要加快农村的城镇化进程,大力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我国农村现有8亿农民,农村劳动力有5亿多,而农业能够容纳的劳动力总数大概在2亿左右,扣除现已转移到城镇和乡镇企业的1.5亿左右的农村劳动力,农村还有约1.5亿左右的剩余劳动力。全面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要求20年后将农村劳动力所占的比重降到30%,城镇人口比重超过50%,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保持农村的长期稳定和安全。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方式之二是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农民负担减轻问题不在于简单的减负,而是必须进行农村财税体制改革,要一劳永逸地减轻农民负担,避免农民负担反弹。
2.2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良好的基础设施能够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生产能力,并最终有利于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少、见效快、工期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特点,可以拉动内需。而且,这类基础设施建设高度劳动密集,以使用农村廉价劳动力为主,能为农村创造出许多就业机会,直接增加农民收入。另外,农村基础设施状况的改善也是农村现代化不可缺少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城市文明向农村文明扩散的一个桥梁,有助于缩小农村与城市的差距,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空间。但长期以来,国家财政没有承担起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而是号召农民的事情农民办,导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欠账太多,长期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的需要,制约着农村小康社会的建设。
2.3农村的教育特别是九年义务教育问题
教育能够提高人口的劳动技能和基本素质,是农民获得就业机会和提高收人水平的关键。党的十六大也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的教育,消除文盲。”要实现这一目标,现阶段首要的任务是高标准、高水平的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大头在农村,只有农村地区义务教育达到了小康水平的要求,才能为全国基本及高中阶段的教育、消除文盲打下坚实的基础。只我国对农村地区的义务教育的公共投资一直严重不足。20世纪八九十年代,在政府经费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各地提倡“人民教育人民办,依靠人民办教育”的路子,并建立起了与之相应的“以乡为主”的义务教育投入体制,把义务教育的责任交给了农民。但近年来由于教育费用的增加,很多农村适龄青少年被迫缀学,影响了农村人口素质的进一步提高。据有关人员的研究,自1993年以来,农民负担中增加最快的是教育开支的增加。如广东农民的教育开支占农民纯收入的比例由1993年的4.1%增加到1999年的6.02%;吉林从4.27%增加到7.83%;四川从4.44%增加到8.66%;湖南从6.39肠增加到12.93%。
由于农村教育发展的滞后,农村劳动力的结构性剩余问题日益突出,农村近乎无限供给的、价格极低的剩余劳动力(非熟练工人),由于不能适应产业结构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而难以转移,或者说难以获得就业机会。大中城市为从事简单劳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的就业机会相当有限,而且这些拿低工资的农民工根本不可能承担起在城市定居的成本,因而实现不了人口的迁移和定居,仍然会制约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步伐。
2.4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问题
国家要从城乡协调发展的角度通盘考虑,调整国民经济发展格局,彻底转变重城轻乡、重城轻农的发展思路,多从农民和农村的利益出发,研究制定各项发展政策。当前条件下,城乡统筹发展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一是要对城乡经济结构、劳动力结构和人口布局结构进行调整,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向城市集中;二要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和人口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三要加快农业和农村社区的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提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四要调整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尽快改变向城市倾斜的发展战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小康社会的建设。超级秘书网
3进行政策的调整,支持农村小康社会建设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村小康社会建设仅仅通过农业和农村内部的改革是无法解决的,其关键在于通过相关宏观政策的调整,改变国民经济的分配格局,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的社会经济环境。
3.1国家要保证农村的九年义务教育经费
农村中小学教育是农村的公共产品,特别是农村的小学教育和初中阶段的教育,属九年义务教育的范畴,其教育经费及教师的工资等应该由国家财政负担,而不能再由县乡村财政负担,保证农村的九年义务教育能真正落到实处。在目前国家财力紧张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不同地区采取不同政策的办法,即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的九年义务教育经费由本省财政解决,广大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解决的办法。实际上国家财政也应该能够负担得起这部分教育开支。因为目前农村的这部分开支所需的经费也只有200-300亿元人民币,占国家财政开支的比例也不是很大。高中阶段由于学费相对于农民的收入水平来讲还是比较高,因此因学费问题而辍学停学的农村青年大有人在。建议农村金融机构开展面向高中阶段学费的助学贷款,由国家给予贴息支持,以保证农村青年受教育的年限,并有更多的进入大学学习深造的机会,提高农村人口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强人力资本的能力。还有,要给农民的就业培训提供财政金融支持,增强农民就业的能力,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
3.2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减轻农村税斌,鼓励农村民间投资,刺激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收人的增加
这首先要打破农村经营性项目投资和经营的部门垄断,鼓励民间投资,扶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让农民分享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分化的好处。其次,要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加强国家财政对农村的转移支付。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2/3,但政府用于农村的财政支出只占总支出的10%-15%。2000年,我国农村人口人均实际税费负担比例为5%,而城镇人口人均的实际税率只有0.58%。这一状况必须改变。财政要加大对农民的直接支持与补贴,如加大对农村社会服务的支出,加大对农村教育与培训、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资,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后劲。再次,国家要配合农村财政体制改革,对农村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加强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财政还要加大对农村公共投资的力度,增加农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为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增加就业机会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以缩小城乡差别和地区间的发展差距,为广大农村居民参与经济发展过程、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创造条件。还有,要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和财政支出结构,完善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要根据农村基层机构承担的事权来决定其支出的规模,不足部分由国家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解决,增加中央财政对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支持,逐步形成国家支农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国家财政要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支持力度,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加快贫困地区脱贫的步伐;要改善农村卫生条件,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等。
3.3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支持农村小康社会建设
要扭转农村金融机构信贷开放中的非农偏好行为,避免农村信贷资金的非农化趋势。首先,农村信用社要继续探索小额农贷的运行机制和条件,进一步扩大小额信贷业务的覆盖面,支持农户开展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其次,要扭转农村信用社大量转移农村资金进入城市的做法,避免农村资金的进一步城市化,农村信用社要坚持合作性质,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农村经济主体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第三,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的步伐,赋予农村非正规金融合法地位,鼓励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向农村经济主体提供金融服务,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水平。
3.4国家财政和政策性金融要支持农村的墓础设施建设
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可以采取财政投入、补贴、贴息等形式,对包括大江大河的治理、农业科技开发推广、生态环境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节水灌溉、乡村道路、人畜饮水、电网改造、通信、广播电视、农村市场设施等的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为农村居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和生活条件。
建设小康社会论文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问题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必然选择;
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的环境法治系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可持续发展理念对环境法治的基础理论和实践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下,环境法制创新的目标领域涉及立法基本原则与调整理念更新、立法体系重构、基本对策及管理机制完善等诸方面。
论文关键词:小康目标 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治 理论创新 制度创新 党的十六大确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全面小康目标融入并体现了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题,突出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的战略地位。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必然是高水平的法治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强调可持续发展,即意味着在发展目标政策中纳入对环境的特别关注与法制保障,构建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的环境法治系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体现可持续发展精神的“三个代表”思想对环境法治的基础理论和实践有着深远的指导意义与影响。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面临的环境法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即实施“三步”发展战略以来,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1978年,环境保护首次被写入宪法,此后一直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被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与指导,纳入依法治国方略中。随着《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颁行,在立法层面已基本形成了环境法治框架。同时,我国通过环境立法与执法确定并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治理、排污收费等一系列环境管理基本制度,采取了综合整治环境与生态系统保护的诸多重大措施-如实施“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西部)退耕还林(草)工程”、“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重点治理“三河”、“三湖”、“两区”、“一市”、“一海”①的污染,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关停污染环境严重的“十五小企业”、“一控双达标”等重大专项执法行动等,有力推动了全国各地环保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然而,由于生产力及科技教育落后、经济结构与社会管理体制上的不适应,加上某些特有的国情因素,使得生态与环境问题作为我国的基本问题,远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人口膨胀、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等,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主要的矛盾和现实困难,我国环境法制存在某些不足与现实调控不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欠缺;
重行政主导、公众参与有限;
重立法数量、执法与司法功能偏差;
不同部门和层次的环境立法缺乏统一规划协调;
地方立法特色性不强,可操作性较差;
形成于体制转换与社会转型时期的不少法律规范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与环保新形势的需要,一些立法空白亟须填补等等。就环境法制调整效果而言,虽然局部环境污染问题有所缓解,区域性大规模的生态退化有所遏制,但是全国跨域性的生态问题频繁出现(如沙尘暴、江河断流、洪涝灾害、水土流失)、面源问题上升和污染城乡地区转移加剧、西部生态恢复与建设困难等令人担忧,还有环保问题直面市场化、遭遇入世后的国际因素,均表明我国环境保护法治工作面临着更大压力与新的课题。这预示着我国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已上升为环境政策的基本导向,全面小康应包含着环境法治目标的创新。而现行环境立法在适用对象方面存在缺陷,即主要表现为以大中城市利益中心和工业企业中心主义为特征,侧重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大中城市的环境利益;
环境法律制度主要依据大中城市和工业企业而创设,并未周密考虑适于小城镇建设、乡村及乡村企业、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环境特征与管理机制。显然,这不利于全面小康环境法制目标的实现。探索适于全面小康目标的环境法制创新方向 ,首先得认识到当前环境法制调控的薄弱领域及突出的环境问题。
(一)西部开发中的生态安全保障问题 “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十六大明确的小康建设工作重点之一。然而,西部开发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最大风险就是生态安全保障问题。由于西部地处内陆腹地、幅员辽阔,系我国主要江河、季风及沙尘发源地,也是重要的水资源涵养区,其特殊的自然地理气候条件及历史人文因素,对我国其他地区生态环境有跨域性的巨大影响,是维护我国整体生态安全的要害所在;
加上西部本身生态基础脆弱、人口承载能力低,历来不合理的开发及人为破坏已经导致其生态系统趋于恶化,若再不给予特殊保护或补救改善,将会出现不可逆转的“生态灾难”,不仅西部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会落空,而且危及全国的生态安全即威胁到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②。所以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恢复是西部大开发的根本和切入点,其开发本身就是我国前所未有的巨大的生态安全保障工程。
西部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必然会导致资源消耗量的剧增与环境负荷的加重,来自国外和国内较发达地区的投资活动还会带来污染转嫁西部的问题。无论是加快西部基础设施建设、传统制造加工业的振兴,还是文化旅游事业的勃兴,以及业已实施的西部水土保持、退耕还林(草)等生态工程,都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统筹兼顾,综合协调;
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依据地方生态条件,确立不同的区域发展战略和模式;
依靠科技进步与教育发展,实施生态系统建设,努力改善生态基础;
逐步推进农林牧及加工业、第三产业全面协调发展的小康进程。若要避免经济开发建设走“先破坏、后恢复”的老路,关键在于政策上加以积极引导并依法强化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国外区域开发经验和我国改革开放实践表明,对特别地区实行特殊法律调整,对于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有根本保障作用。我国在西部大开发中,若要借鉴国内外经验,首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就是如何为西部生态环境保护做到立法先行,特别是构建以预防为主的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③一般而言,较发达地区环境问题主要涉及污染防治,我国西部因自然生态已有及可能加剧的人为破坏与原生环境问题结合而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其综合预防和整治重建,要着眼于西部的特殊性。由此需要认真研究和创新设计特别的环境法律制度及有效实施机制。这有利于促进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实现跨越式发展,即正面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立法的发展新阶段,还预示着特殊的环境物权制度、区际环境关系协调机制、执法司法功能重整机制、江河流域环境立法等系列环境法制的创新建设。
(二)农村地区及城镇化过程中的环境法律问题 农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三农”问题关系到小康目标实现大局:“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不能偏离可持续性的城乡协调发展方向。但是,人口膨胀(包括农村富余劳动力亟待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耕地等生存资源稀缺且单向递减严重、自然灾害频繁、生态环境退化91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与环境法制创新(第2页)以及农业国际化导致农业生产压力增大与生态入侵倾向等,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全面持续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现实危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粗放型、掠夺性的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滥捕、滥伐、滥垦、滥牧,是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和贫困恶性循环的根源 ;
乡镇企业的崛起,接受了不少城市转移的污染产业,而其自身又不具备整治能力,造成城乡污染转移蔓延;
盲目城镇化带来污染物排放的增加,并引发耕地锐减、规划布 局混乱,结果小城镇在建设之初极易成为新污染源。
解决上述问题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依靠法治创新,努力协调好农村人口、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的关系。农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自然科学技术问题,而且是人文科学问题,特别是环境科学、生态学、生物技术等运用面临诸多法律、经济、人文道德因素,其对环境法律综合调整创新的依赖性较强。这是由于传统环境法囿于自然科学格局,存在“法律役于技术”的偏向,关注的主要是工业污染防治与大中城市的环境利益,很少顾及农村农业生态环境系统的安全性,或至多注意到单项资源或农产品污染问题。为此,首先要解决观念更新问题,论证现行以工业城市利益中心主义为特征的环境立法,如何与综合调整农村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及乡镇企业环保相适应及如何实施制度变革。同时,针对农村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与复杂性,论证怎样通过机制创新发挥政府在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方面的调控作用。这两方面预示着农村生态环境法治调控机制要在体系结构、填补空白、管理制度、管理体制及执法机制等诸方面进行系统创新。其次,农业国际化、贸易自由化导致农业环境法制亦面临着与国际立法接轨、市场化适应性变革问题。再次,在城镇化过程中,关键问题是如何加强村镇建设的环境规划与管理、严格控制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蔓延。
(三)市场化条件下环保行政主导传统模式的不适应性 环境问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相互协调,环境保护当属国家的重要公共职能,各国大都注意发挥行政主导作用。我国环境保护亦从来就是强调政府起决定性作用,倚重于行政命令、政策协调及直接管制运行。这固然与我国传统计划体制、生态环境复杂的国情密切相关,曾发挥过高效、简便、强制的积极效能,在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就。然而,行政主导有其天然的局限性,首先,它主要适用于单项或局部污染防治,难以全面有效控制和综合整治面源性的环境污染;
其次,行政主导强调严格的隶属关系,易异化出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的痼疾,当跨域性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升为区域或国家生态安全整体保障问题时,部门或分片管理难以协调一致甚至造成彼此冲突,势必严重削弱行政主导的调控职能。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保护不纯粹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环保市场化、产业化必然要遵循市场运行规则。而我国传统的环境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已凸现其不适应性,行政管制强调对行政效率的追求,社会公众与企业纯粹是行政措施的作用对象,使得政府规制的最低要求成为其环境行为标准,环境目标缺乏改进、环境管理系统停滞不前;
硬性的行政命令往往忽视对经济利益的合理考虑,政府单一环保投资运作成本高、缺乏灵活性,妨碍企业组织等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发挥,使得政府整治环境、调控经济显得力不从心;
我国地域辽阔、生态环境国情复杂,政府全面直控型管制因过分强调环境指标而忽视地区环境条件、经济基础的不同,易导致新的社会不公平(如地区差距增大)。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与环境管理的系统性,促使环境保护由过去的单一污染防治向生态系统建设与保育方向过渡,政府在环境保护与管理中的宏观政策调控作用是不可弱化的,尤其是江河流域治理等跨域性的生态环境建设,依然要由政府牵头主导。然而,必须改变计划经济时期过多依赖政府直控主宰一切的做法,代之以通过政府制订有关经济环保政策,以市场机制与经济手段为保障,积极推进环保市场化与社会化,确保国家环境治理与生态保育目标的实现,这即赋予了市场条件下“环保靠政府”的新内涵。同时,顺应法治与民主进程要求,政府环境管理应转变观念,积极导入法治原则与公众参与机制,促使行政主导传统单一模式向综合规范机制方向演进,这也预示我国环境法在全面小康建设阶段的又一创新。
(四)我国环境问题遭遇国际因素的法律挑战 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 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加入以WTO为代表的经济全球化,即意味着国内市场的国际化,意味着必须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搞市场经济。由于当今环境问题具有国际性,经济全球化导致环保全球化,其中引入注目的是日益加深的国际环境合作与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现象。两者集中反映在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上。虽然世界贸易组织为适应国际环保时代的要求,已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纳入其规则体系与运行机制中,力图在贸易与环境之间建立一种建设性的关系,即在不损害多边贸易体制公平、公开、非歧视原则基础上促进国际环保合作,促进可持续发展,但由于各国经济、环境、政治、技术因素的差异,导致环境与贸易冲突的矛盾在国际社会短时期难以根本协调解决,根由即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环境利益与发展权利方面认识悬殊、矛盾深刻。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环境大国和新兴贸易大国,既面临国内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压力,亦面临国际上来自发达国家的自由贸易挑战和要求承担国际环保义务、遵循国际贸易规则的压力。国际上环境与贸易的冲突问题,如污染转嫁或生态侵略、外资引进加剧国内资源耗竭与生态退化、出口产品遭遇外国绿色壁垒等等,在我国均早有反映,入世后将更为突出。若不及早采取有效的协调应对措施,这些问题不仅会严重制约我国对外开放的进程,也会严重损害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即影响我国的生态安全。
一般说来,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协调,国际社会的合作是前提,国内的对外开放(贸易)与环保政策措施是保障。④WTO规则与已有国际环境法规范的冲突与融合,是促进国内环境法制创新的又一动力源。我国目前已参加签署了30多项重要的国际环境公约及多边协定,并参加了部分国际环境合作行动,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好评。但是,我们不能回避的国内现实问题有:一是未将环境保护纳入经贸发展战略,对外开放政策仍沿袭传统赶超型非可持续发展模式,片面注重出口创汇数量增长、引资低门槛而忽视环境规则、环境容量及生态退化后果;
二是在国际环境合作交流活动及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重要论坛中,我国对有关议题的重视不够,未能充分发挥大国影响力与协调主导作用;
三是针对WTO协议原则条款、已缔结的国际环保公约,国内相关实施性配套立法滞后;
四是涉外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大多局限于宪法、环境保护法的原则规定,缺乏配套实施机制,特别是适应环保产业化、市场化的扶持政策措施几近空白。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我国对外开放与参与国际环境合作进程,故完善涉外环境立法刻不容缓。
(五)我国环境问题中特有的人口国情因素 传统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工业污染及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利用所致生态退化问题,人口本身一般不存在问题,只有人口数量超过了环境承载力时才会产生人口生态效应环境问题。⑤在我国,人口众多而导致资源相对不足,系我国的基本国情。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我国的发展始终是在庞大的人口压力下进行的,经济发展方式、资源的过度利用、生态的退化等,在 很大程度上都与我国人口压力有关。如果说其他国家的主要矛盾一般集中在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上,而对我国而言,还必须加上人口制约因素。所以说,在中国可持续发展道路上,人口因素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控制人口增长、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口质量,协调人口、环境和发展的关系,是实现全面小康目标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基础。⑥但是,传统的环境法学并未将人口的生态效应问题纳入研究领域或未予足够重视,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个全面发展战略,包括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诸方面;
就 中国而言,控制人口增长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保障。故《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即将人口、环境12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与环境法制创新(第5页)与发展等同对待,可惜其只是一个政策纲领性文件,不足以说明我国环境法已将人口关系纳入了调整领域。在现实中,我国环境问题与人口问题有互为因果的密切关系,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始终受到人口问题的困扰。譬如我国耕地约1亿hm2,居世界前列,而以13亿人口计,人均不到0 1hm2,仅为世界人均数的1 4;
目前我国以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世界上22%的人口,说明我国生态资源的人口负荷多么沉重。我国的环境问题有自己特殊的“人口众多”的国情背景⑦。因此,以服从于全面小康目标的环境法制创新,不能脱离中国环境问题特有的人口国情,必须将人口与资源、环境结合并重考虑,努力寻求解决人口环境问题的法律途径。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环境法制创新的目标领域 在全面小康目标指引下,我国环境法制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主要目标领域或基本内容包括环境立法指导思想、调整对象范围、立法体系、环保基本对策或制度、环境管理体制、生态系统及区域保护机制等。前文所述当前我国环境法调整的薄弱领域,既是新形势下环境法制建设的新挑战,也是将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导入新境界的主要路径。
(一)环境立法指导思想与调整理念的创新 十六大报告阐述的小康社会生态文明目标是: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是针对我国人口膨胀、资源不足、生态环境脆弱的现实国情-即抓住了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矛盾,明确了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实现全面小康的根本大计。
在法治化社会背景中,环境保护正在全面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应该首先从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开始。我们需要构建一个综合的、长期的、渐进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法治框架及采取相应的实施策略,努力协调好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诸方面的关系,从而促进我国环境法将环境与资源、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以保护环境与生态建设为基本内容,发展成为综合调整人口、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可持续法制体系。⑧环境法制这一创新主题所包含的基本内容为:其一,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可持续发展应明确为我国环境保护的核心原则,也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宗旨,得到立法的统一贯彻(即在法律体系内得到一致确认)。这不仅要摈弃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完全对立的错误观念,而且要矫正目前立法中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原则”,克服实施过程中依然可能存在“经济发展优先”的倾向。只有依靠立法变革实现可持续发展基本要求,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统一法律体系,才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中的环境问题,对社会全面发展做出长远安排,并在法制实践中找到适于我国经济发展与现实国情、环境与资源承载力相应的方针措施。其二,在立法调整理念上,要树立生态文明取向的价值观,植入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新理念,即肯定和发挥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作为环境法制建设创新的理论和实践指南。⑨其三,在调整客体上,应树立整体环境观,以“生态环境”作为主体概念取代传统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概念,突出生态环境的系统性与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这并非概念表述的差异,而旨在构建融合环境、资源与生态观的生态环境法体系,即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及生态文明目标,强调建立有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有别于传统的污染防治法,也有别于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分立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⑩由此可以匡正目前环境意识形态与环境法理论研究领域,普遍存在囿于“既成法”注解法理学的现象和僵化思维,纠正人们对环境保护 观的狭隘理解。并将促使我国环境基本立法中增加生态保障、资源开发利用的内容,协调整合单项环境和资源立法,重构环境立法体系[11] . (二)环境立法体系的重构与立法空白的填补 承前所述,以追求生态文明或生态安全为主旨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是现代环境法发展方向。鉴于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灾害防治在自然生态系统中有密切的联系,我国生态环境基本国情及环境立法结构的缺陷,决定了环境法制建设一定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切实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关系,所以构建融合环境、资源和生态观的大环境法体系是必然选择。其主要构成既包括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自然灾害防治法等主要部门,还包括生态保育法、人文生态环境法这两大创新领域。同时,大环境法律体系内部的基本法、单行法、环境规章、环境标准、地方立法等各类型规范亦存在相互协调的问题。根据全面小康环境法制目标的继承与发展要求,亟待协调整合既成法与填补立法空白,形成一套良好的科学的环境立法体系。目前此方面主要工作包括: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作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立法依据,并将环境民主与环境法制有机结合起来,以落实公民道德与自然权利相关的一项基本人权,推进环境法治进程。继续保持《环境保护法》作为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特征,但必须克服某些立法缺陷,即:淡化污染防治主导色彩,增加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增加有关生态保育与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
明确环境保护主体的权利义务、环境保护基本政策、主要对策(基本制度[12] );
补充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与管理机构的权责规定、以及涉外环境法的原则性规定(如开展国际环境合作交流的原则、程序等)。
整合完善作为传统环境法基本内容与在现代环境法中依然重要的污染防治法,如梳理其中与环境基本法重复的条款、强化程序性与实施性的规定、吸收既定且已付诸贯彻的各类规章中的主要环境标准使之法律化、补充制定针对有毒废物、化学危险物品、核安全、放射性物质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
整合生态环境建设法(生态保育法)领域内的单行法律法规。除了在环境基本法中补充其起统率指导意义的原则条款外,要着力解决目前相关立法各部门、条块分割而不利于生态系统保护的问题(如《水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自然区保护条例》、《森林法》等不利于对水资源、水环境整体保护的规定应革除);
另外,还要填补诸多领域的立法空白(如国土整治、农业区域规划、村镇规划等无法可依的局面应有所克服)。
在涉外环境立法领域、融入WTO规则与国际环 境公约要求。完善贸易中的环境保护管理法规,特别是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的生命安全、公共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及全球环境保护(如削减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等方面的国内配套立法工作;
加强与国际社会的环境交流合作,借鉴其在环境标准管理方面的立法经验,出台适于我国使用的环境标志、环境标准管理体系的实施法规,并对环境税收、生态标志、绿色包装、绿色检疫等环保市场准入制度作出规定;
强化外贸与引资项目环境管理、制定和完善制止国外对我国可能进行的“生态侵略”、“污染转嫁”方面的法规;
在立法过程中,提高公开性、透明性的要求,完善环境执法机制,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加强人文生态环境资源的法律保护,建立健全我国人文生态环境法律体系。首先,在宪法中要有人文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原则,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文生态环境保护法》或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列专章规范调整人文生 态环境保护关系的基本原则、制度及程序;
其次,《文物保护法》、《文化遗产和自然遗迹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单行法律法规进行协调整合,并逐层次按区域特点完善有关人文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利用的地方性法规。
(三)在法治基础上构建政府主导、市场推进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环保新机制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阶段,我国环境保护正在同既往的污染防治向生态环境建设与生态系统保护方向过渡,环境问题所涉社会公共利益、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综合协调的复杂性较为突出,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成为环境保护的根本出发点与归宿。传统的倚重于行政命令-管制型的环保体制已显现其不适应性,纯粹的政府干预或市场机制都存在失效的可能性和危险性,需要引入以公众参与为核心内容的社会机制,并在实行市场经济环境法治的轨道中,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及社会民主参与的多种手段,通过体制创新与制度创新,实现环境保护公益性与市场经济竞争性的有机结合,法律强制性与社会公众自愿性的有机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环保新机制。具体而言,该机制包括如下内容:
行政主导中引入环境法治原则,依靠政府制订政策,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综合决策与统一监管调控机制;
转变政府环境管理职能,贯彻依法行政,规范政府综合决策与执法监管行为;
加强政府环境管理中的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开展政务公开,推进廉政建设。
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将经济手段、市场机制引入环境保护领域。合理借鉴西方国家环境产业政策及环保市场化机制,如明确自然资源的资产属性,全面实行资源有偿使用与价值补偿制度;
结合税制改革,推进环境管理中的“费改税”,实行环境税制;
运用财政信贷、价格等经济刺激手段,促进环保社会多元化投资,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与环境成本内在化;
加快环保企业改革实行环保设施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企业化的市场运行机制等。
重视环境民主与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决策、环境执法监督活动,在环境立法、环境标准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民众、社会团体的意见,对公众利益影响重大的环境措施出台前,还要举行听证会。关键是要将环境民主与环境法制创新结合起来。首先,在宪法中要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制度,确定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其次,在环境基本法和其他单行法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原则、程序、基本内容;
第三,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具体规定实施公众参与的途径或方式:如建立公众参与会议制度、建立环境保护问卷调查制度、建立环境管理信息公开及反馈机制、实施重大环境方针或执法措施的听证会制度、健全民间环保社团登记管理体制、完善绿色社区创建规范、明确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的程序、方式及法律效力等。
(四)正确指导和引导以加强西部特殊区域生态保护为重点的区域环境立法及地方环境立法 目前我国区域或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缺乏针对区域生态功能的区域环境立法及地方环境立法。且各地之间特别是相邻或环境利益相关的区域彼此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所以,要以国家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作为政策纲领依据,以编制的15个部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划为标准,开展特别区域的环境立法或指引地方进行有针对性的地方环境立法。由于西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是我国生态安全维护的重点,西部地区环境法制建设是战略性问题,应当在进中求稳,真正体现“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在西部区域环境法制建设方面,着重创建适于西部开发的地区性法规,修改土地法、草原法、森林法、水法等,实行特殊的物权制度;
尽早制定规范指导西部大开发活动的西部开发法以及有全局利益荒漠化防治法、黄河法、长江法、退耕还林(草)条例,明确生态保育补偿制度;
推动西部各省区(市)资源开发与生态 保护立法协调机制的形成,辅之以建立地方立法国家备案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重视西部民族法制度建设与人文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建立西部环境资源调查、西部生态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加强西部环境执法与司法保障。
(五)农村生态环境法制系统的创建 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必须要重视农村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坚持走依靠法治手段协调好农村人口、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的关系,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要注意抓住以下几个方面的法治关键环节:首先,要转变观念,纠正传统环境法“法律役于技术”的偏向,推动基于工业污染防治与反映城市利益中心主义特征的环境法制进行的适应性变革,创设适应于调整农村生态安全及乡村企业环境管理的法律机制。同时,构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将散见于《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水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清理,修订至协调一致。其次,填补立法空白,如农业植物基因资源及新品种的保护,是涉及生态安全的重大问题,也是防范国外生态物侵略的重点,应当专门立法保护;
农村地区的污染防治问题,涉及土壤污染的防治、化肥农药的污染防治、禽畜的污染、乡镇企业的污染扩散及城乡污染转移等,需要制定专门的对策措施。再次,保护建设农村生态环境,要明确农业资源权属,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与集约型经营;
在法制创新的同时,发挥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作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以完全改变其对农业资源的掠夺式粗放经营方式。另外,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要贯彻“防重于治、统一规划”的方针。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的管理和立法工作,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区域规划法、国土整治法、村镇规划法等,克服农村环境立法、执法、守法中的薄弱因素,推进生态城镇、城乡一体化环境管理进程。农业国际化、贸易自由化亦要求农业环境法制与国际环境立法接轨,重点要应对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搞好农产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
注释:
①“三河”指的是淮河、海河、辽河流域:“三湖”指的是太湖、滇池、巢湖:“两区”指的是二氧化硫排放和酸雨控制区:“一市”指的是北京市:“一海”指的是渤海及周边区域。
②周珂、王权典、陈特:《我国西部生态安全的法制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③杨琴:《西部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建议》,《生态环境与保护 》2002年第5期。
④周珂、王权典:《我国入世后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法律审视》,《法学家》2002年第5期。
⑤夏少敏:《环境法应研究人口法律关系》,《2002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326~328页。
⑥宋国宏:《全球视野里的中国可持续发展》,《人口研究》2003年第3期。
⑦周珂:《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1页。
⑧⑨周珂:《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7~75页。
⑩蔡守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11] 周珂、王权典:《我国生态安全的法律价值与法制体系之初探》,《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1期。
[12] 如国家环保局陆续颁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制度”、“排污 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和“污染限期治理制度”等。
建设小康社会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本世纪头20年的奋斗目标。江泽民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并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行了理论阐述,是对小康社会理论的创新。
小康社会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江泽民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并对其基本内容进行了深入阐述,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认识的深化,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特别是邓小平小康社会理论的突破与创新。
一、科学定位我国的小康社会,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论断
1979年,邓小平首次提出了小康社会的思想,指出:中国在20世纪的奋斗目标是实现小康,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800美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20多年的努力,这一目标已经实现,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我国已进入小康社会。
江泽民分析了我国已经实现的小康社会,并予以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定位。他指出:“经过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们胜利实现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的第一步、第二步目标,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伟大胜利,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但“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我国的生产力和科技、教育还比较落后,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扭转,贫困人口还为数不少;
人口总量继续增加,老龄人口比重上升,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增大;
生态环境、自然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我们仍然面临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
经济体制和其他方面的管理体制还不完善;
民主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巩固和提高目前达到的小康水平,还需要进行长时期的艰苦努力”。
在对已经实现的小康社会予以科学定位的基础上,江泽民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科学论断。他指出:“当人类社会跨入二十一世纪的时候,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二、论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全面发展和全面进步的社会。江泽民不但强调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发展全面性,还提出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全面发展的目标。
江泽民指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在经济上,坚持以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为基础,争取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
基本实现工业化,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
城镇人口的比重较大幅度提高,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
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在政治上,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在文化上,力争实现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国民教育体系、科技和文化创新体系、全民健身和医疗卫生体系;
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消除文盲;
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生态环境上,力争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体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的全面协调发展和共同进步,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四者的有机统一。
三、论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地位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发展阶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进程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间发展阶段。江泽民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至少上百年的很长的历史阶段”。这个“很长的”历史发展阶段,可以划分为三个具体目标不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发展阶段,即从温饱型社会向小康型社会过渡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和基本实现现代化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实现经济发展“三步走”战略目标的关键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是在本世纪中叶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开篇,更是关键,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必经的承上启下的发展阶段,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关键阶段”。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很长历史过程中的初始阶段,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阶段性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目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历史阶段的具体体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江泽民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是与加快推进现代化相统一的目标,符合我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符合人民的愿望,意义十分重大。”“可以肯定,实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我们的祖国必将更加繁荣富强,人民的生活必将更加幸福美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将进一步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
四、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步骤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级奋斗目标的关键阶段。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江泽民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步骤。
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党把实现小康社会作为20世纪的奋斗目标,邓小平针对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产品匮乏、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现实,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指导思想。
进入小康社会,人民的生活水平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但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变化,开始追求更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针对现实情况的变化,江泽民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从而把邓小平关于小康社会建设的指导思想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分阶段、分步骤实现的。
邓小平把实现小康社会看作是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的前两步。他认为:“第一步在八十年代翻一番。以1980年为基数,当时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只有二百五十美元,翻一番,达到五百美元。第二步是到本世纪末,再翻一番,人均达到一千美元。实现这个目标意味着我们进入小康社会,把贫困的中国变成小康的中国。”
随着小康社会的实现,我们走完了“三步走”战略的前两步,开始迈第三步。江泽民继承了“三步走”战略的思想,把第三步划分成三小步,形成了“新三步走”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正是“新三步走”战略的前两步。也就是说,通过两步我们将走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展望二十一世纪头20年,我们的目标是,第一步,从2001年至2010年的10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二步,从2011年至2020年的10年,即到建党一百年时,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再翻一番,使国民经济更加发展,各项制度更加完善,建成宽裕、殷实的小康社会。
五、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途径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江泽民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根本的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一,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
第二,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必须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允许并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采用出租、入股等方式出让土地承包权,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逐步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加强城市和城镇建设,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第三,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没有西部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没有西部的现代化,就没有全国的现代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关系到全国的发展,必须加强东、中、西部经济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形成若干特色的经济区和经济带。
建设小康社会论文范文第4篇
一、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共同时代性
任何一个理论的产生都是由当时的时代和历史条件所决定的。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提出就是我们党在我国社会历史发展新时期作出的重大部署。二者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我们党根据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条件而提出的科学论断。
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和平、发展、合作成为当今时代的潮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们仍将长期面临经济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各个方面占优势的压力。虽然国内已经在相对和平稳定的环境中胜利实现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的第一步、第二步目标,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但还只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和发展不平衡的小康。而当前要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则更为艰巨,必须妥善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确保经济快速发展,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时代的产物,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通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因此,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共同的、首要的特征就是它们的时代性。
二、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共同人民性
人民利益和人民需要的满足程度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以求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种内含于以人为本的人民性主要表现在摘要:
第一,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理论基点在于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唯一的有机构成要素,是社会历史的主体,社会历史的一切都是人的活动所造就,“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①“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②社会的一切活动必须以人的需要和发展而展开。因此,不论是构建和谐社会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单从这一意义上说,小康是人民的小康,和谐是人和人、人和自然,人和社会之间的和谐。离开了满足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社会的发展就会失去社会主义应有的特质,就会失去社会基础即广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的支持。所以,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建设都必须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紧密相联,这样才可以赢得人民群众更多更积极的支持和参和。
第二,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理论核心在于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不仅强调人是社会的主体,更强调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发展的推动者。我国目前已进入一个布满机遇、布满矛盾的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和政府既要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协调发展,又要妥善化解各种复杂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以达到全面建设小康、促进社会和谐。要想完成好这些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依靠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只有真正把人民群众视为建设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主体,团结群众,依靠群众,善于从群众的实践中汲取经验,从群众的意见中汲取聪明,才能形成推动社会发展的巨大合力,共同服务于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
总之,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是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稳定的终极目标和内在要求。无论小康社会还是和谐社会都应该是一个以人为本、布满人文关怀、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得到保证、社会绝大多数成员共同受益的美好社会。
三、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共同务实性
所谓务实性,就是指构建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着重解决的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新问题和矛盾。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新问题和矛盾,所以,我们实现的小康还只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主要表现在摘要:贫富差距、区域差距、城乡差距愈来愈大,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大;
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平安生产、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新问题比较突出;
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
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一些领导干部贪污腐化等等。种种新问题和矛盾都成为阻碍我国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众所周知,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但是,假如我们不尽快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这些冲突和矛盾,新的冲突和矛盾又会出现,最终会对我国社会的稳定产生影响。因此,在我国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文化还很落后的情况下,将始终存在着由于发展不平衡而产生的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到2020年将现在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变成较高水平的、社会各要素协调发展的、全体人民都过上比较富足生活的和谐的小康。
四、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共同全面性
任何一个社会形态,都有一个和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以及和这些经济政治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创新了思维理念,着手从多方面、多角度、多层面建设全面发展的新型社会。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拓展了我国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内涵,着手从生产力层面、文化层面、生态层面建设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型社会。我们可以从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所概括的小康社会的新要求中深刻地感受到这一点。比如摘要:在经济方面,要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缩小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使人民过上更加富裕的生活;
在政治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在此基础上使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在文化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良好思想道德风尚进一步弘扬,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适应人民需要的文化产品更加丰富;
在生态方面,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则更加体现了全面发展的思维理念,并且更加强调社会各有机组成部分之间共同发展的和谐性和协调性,丰富了社会发展目标的内涵。因此,不管是小康社会还是和谐社会,它们所包含的都应该是一个经济、政治、科教、文化、社会、民生、生态等在内的复杂目标体系。虽然从字面上来看,小康社会更多强调的是经济发展,和谐社会更多强调的是社会各组成要素之间关系的协调。但我们绝不能否认,二者都内涵着全面性的统一。
五、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共同民族性
我们说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同具有民族性,主要是指它们都富有中国特色,深深印刻着中华民族的烙印,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历史进程。
第一,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具有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底蕴。小康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范畴,是和大同相对应的,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最早的“小康社会”是《礼记·礼运》中描绘的一个和大同社会相对应的社会发展阶段,它反映了人们对富裕、安康、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邓小平古为今用,赋予“小康社会”新的时代内涵。1979年12月6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时使用“小康”这个概念来描述中国的现代化,指出摘要:“我们要实现的四个现代化,是中国式的现代化,我们的四个现代化的概念,不是像你们那样的现代化概念,而是‘小康之家’”。③这是我党第一次提出小康概念。后来,在党的十六大上,同志根据形势的发展又把这一概念延伸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尽管由于时代和社会性质的根本区别,当代中国的小康社会和传统意义上的小康社会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但那种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理念中的民族精髓却息息相通。而和谐社会同样也能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找到它的历史渊源。追求和崇尚和谐,是我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之一,是古代重要的社会、政治理念。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中国古代思想家们就把“和”作为一个哲学的抽象范畴加以探究,进而转化为伦理道德,推演为社会理念。正是这种古今相通的文化,才使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加富有民族性,使得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更具有中国特色。所以,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都是深深植根于我国文化的肥沃土壤之中,传承中国历史,承继了几千年来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
建设小康社会论文范文第5篇
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目标
1979年12月6日,邓小平会见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时,第一次用“小康”、“小康之家”来描述中国的发展前景。1984年3月25日,邓小平在同日本首相中曾根的谈话中明确提出“小康社会”,并称它为“新概念”:“翻两番,国民生产总值人均达到八百美元,就是到本世纪末在中国建立一个小康社会。这个小康社会,叫做中国式的现代化。翻两番、小康社会、中国式的现代化,这些都是我们的新概念。”从此,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报告都写上了“小康”、“小康社会”。以“小康社会”界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阶段,确定发展目标,成为全党共识。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我们确定了三步走的目标。从1981年开始实施。邓小平在1987年10月13日的谈话中说,“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解决温饱问题,这个目标已经达到了。第二个目标是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第三个目标是在下个世纪的五十年内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我们现在真正要做的就是通过改革加快发展生产力,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用我们的实践来证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无疑.这是一个走共同富裕之路的理想社会目标,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目标。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使我国社会经济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历史性变化。据国家统计局课题组对小康进程的综合评价,20世纪末全国总体平均生活水平已经跨入小康社会的初级阶段,有3/4的居民初步过上小康生活。而从世界范围的横向比较来说。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已经居于前列,但当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还不到1000美元,刚刚进入中等偏下收入国家的行列,经济文化落后的状况也还没有根本改变。因此,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确认我们国家“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但同时也实事求是地指出这种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进而第一次提出了要抓住21世纪头20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至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中国特色主义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目标,由党的代表大会正式确立。
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核心内涵
如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有一个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对小康社会目标内涵的认识也有一个由浅入深、不断清晰的过程。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多少美元曾经是小康社会的衡量标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逐渐被赋以“全面建设”的新内涵。早在1991年国家统计局等12个部门就提出全国人民生活小康水平标准,包括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恩格尔系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16项指标。用综合评分方法对这16个指标进行测算,1990年全国实现小康程度为48%,2000年为96%。2000年,这16项指标中,除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066元,实现85%,人均蛋白质摄入量为75克,实现90%,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现80%这三项指标外,其它13项指标均告完成或者超额完成。但是,1991年的指标体系只是一个生活水平的指标体系,属于物质文明的范畴;
有关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范畴尚未能体现出来,社会保障、公益事业、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等方面均未得到反映。
在顺利完成了第二步战略目标后,中国共产党对“小康社会”建设适时提出了全面发展、全面建设的新任务,制定了更加宏伟的战略目标。21世纪头20年,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党的十六大从四个方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作了明确规定,其要点,一是2020年国民生产总值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二是民主更加完善,法制更加完备,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三是全民族素质明显提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四是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总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与进步的发展目标。其新内涵至少有三个方面:一是小康社会的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种社会形态;
二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但要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文明,而且要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
三是要有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考虑和部署。
党的十七大在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将原定新世纪头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变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增加了“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新要求;
更加强调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明确提出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的要求;
更加强调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
强调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
第一次提出“生态文明”的要求等等。可以看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且标和发展模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内涵变得更加具体、更加全面。也更加能够反映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旗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是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的强大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