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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委托管理论文【五篇】

时间:2023-06-23 14:00:07 来源:晨阳文秘网

内容摘要:】传统的经济理论建立在市场信息的完全或完美的假设上,财务理论的研究也长期在此假设下进行。但事实上,经济生活中的信息不对称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这种常态下的经济活动表现出更多的不确定性。企业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委托管理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委托管理论文【五篇】

委托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内容摘要:】传统的经济理论建立在市场信息的完全或完美的假设上,财务理论的研究也长期在此假设下进行。但事实上,经济生活中的信息不对称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这种常态下的经济活动表现出更多的不确定性。企业在与其他利益主体进行财务资源交换时,经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因此经常性地需要进行博弈以控制风险。委托理财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活动也是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下进行的。在此活动中,由于企业——受托金融机构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双方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博弈对委托理财的影响举足轻重。另外,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在近几年方兴未艾,取得的效益与造成的混乱和风险也是有目共睹的。因此,研究企业委托理财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的成因、面临的风险以及控制的方法,无疑会为保证企业资金体外循环的安全性以及收益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而促进金融与证券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带来现实意义。

信息不对称是现实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的现象,企业的理财活动也不可避免地处于这样的条件下。如何在外向性财务活动中,比如委托理财,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保证本金的保值增值,是企业面临的财务管理问题之一。来自于证券市场的消息表明,2001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3400亿元,真正投到实业项目上的不到10%,相当多的募股资金通过委托理财投向了股市。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委托理财的风险也随之滋生,出现了大量由于委托理财带来本金无法收回、企业业绩下降、法律纠纷频繁等现象,甚至妨碍了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导致资源配置能力的低下,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利益和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这样的案例层出不穷,构成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一道独特的“风景”。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约有30%左右的上市公司未能及时收回理财资金,不得不延长了委托的期限。此外像西南药业、重庆路桥、长征电器等上市公司因为委托理财资金难以收回,被迫与受托方打起了官司,这更是突显了企业委托理财的风险。由于目前我国委托理财的委托主体多数是上市公司,代客理财的有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公司等组织,委托的资金大多数源于证券市场募集的资金,通过委托理财又流回资本市场,因此,委托理财直接将企业、金融及非金融机构、证券市场、股东连结在一起,使委托理财的风险具有了传递性,导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状况。所以,本文是想通过一些研究,解决委托理财中信息不对称状态下如何保证企业资金体外循环的安全性以及收益性等问题,降低企业由于委托理财带来的风险。

一、信息不对称造成委托理财的原因分析

委托理财,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自利的拥有和财富的增加,金融市场的成熟,金融交易的证券化以及交易分工的细化而发展起来的。对于委托理财的定义及性质,不同的专家有不同的认识。在本文中,根据文章研究的范围以及本人对委托理财的认识,将委托理财定义如下:委托理财是指企业(委托方)将属于自己的货币资金托付给专职的理财机构(受托方),通过将资产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在特定时间里有条件地让渡给受托方,达到保证资金安全、分散风险并获取预定收益的经济行为。本文讨论的企业委托理财的委托人主要是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
委托理财的标的物是货币资金;
受托方主要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专职的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形式的资产管理公司。

委托理财目前成为我国上市公司选择比较多的一种资金使用方式,这说明委托理财是有着显著的市场需求和供给的。无论是从需求方来说,还是从接受资金代客理财的受托方而言,之所以能够提供这种业务,存在下述理由。

(一)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有效资本市场假设在现实生活中不能成立。

传统的经济学认为,市场信息是完全或完美的,价格机制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不会存在所谓的私人信息,因为交易双方的信息都能反映在市场价格上,没有人能战胜市场,获得超额收益。有效资本市场(efficientcapitalmarket)是指资产的现有市场价格能够充分反映所有有关、可用信息的资本市场。也就是说,“价格能够完全反映新的可获得的信息的市场就是有效率市场”[1]。这里的“有效”是指“资本市场将有关信息融入证券价格的速度和完全程度”[2]。按照市场有效理论的说法,力图使用公开可用的信息来获得超常收益是不可能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相信有效市场假设。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常常会有违背有效市场假说的情况发生。这说明,现实经济生活中信息并非完全的,私人信息的存在致使传统经济学的假设受到严重冲击。更为合理的假设是:经济生活中,处处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因此,交易过程中,有些人处于信息优势,因为他们拥有对方不知道的私人信息;
而另一方就处于信息劣势。这样一来,交易双方的行为就没有传统经济学所认为的那样简单了。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获取使用的双方由于处于不同的地位或角度,造成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另一方处于信息劣势;
或者双方的信息量一致,但由于认识的不同,对相关信息的理解不同造成的差异。信息不对称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具体表现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由于有效证券市场假说面临市场现实的冲击,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资本市场的表现,说明某些情况下,市场是可以被战胜的。所以,委托理财的委托方相信受托方专业技术分析能力,并相信专职的机构更容易获得内幕消息,也就容易获得超额盈利。金融中介的存在“是由于它们拥有处理信息不对称及与此相关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方面的问题的非凡能力”(格里茨,2000)。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专业人员拥有利用这一机会获取利益的基础。他们可以凭借自己在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方面的优势,凭借自己在证券市场上获得最新信息的有利地位,以此达到收益目的。而委托人也正是相信他们有这样的能力,所以才会选择他们。正因为如此,委托理财的委托方和受托方才会产生供需交易,否则,委托方不需要受托方的专职理财,只要认定市场有效,无论是谁,资深的炒股专家还是一般的业余投资者,甚至是一只大猩猩,他们在证券市场上的表现应该是一致的。

(二)是企业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减少成本,提高效益的需要。

信息的不对称,对企业成本的影响表现在交易成本的上升。

企业有了资金,必然要为资金寻找使用途径。但作为个体在寻找资金使用者时,由于自身客观限制以及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增加了寻找成本。一方面要在众多的交易对象中寻找合适的,一方面要在众多的项目中寻找最好的,还要为资金寻找到在数量上正好匹配的使用者…如此等等,在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作为投资人处于的是信息劣势,面对的寻找对象越多,收集信息的需求量越大,范围越广,信息劣势越突出,寻找成本就越高。

另外从企业的性质来看,按照产权经济学的说法,企业是若干契约的组合体。在自身的经济活动过程中,需要和内部的、外部的方方面面签订契约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签订契约的过程中,由于有限理性以及交易成本,不可能签订一个全面完善的契约。当然可以通过经验和努力,达到现实中的最优(即次优契约)。所以,企业想要自己运用这些资金,除了寻找成本外,一旦投资对象确定,需要通过契约来规范,由于存在前面所说的原因,和分散的投资对象分别签约的成本相当高。因为企业处于信息劣势,无法避免对方利用私人信息做出投机行为。这反映在企业的成本上,就是成本。除了成本之外,企业如果直接进行投资活动,组织、人员、管理、技术等方面也无法适应。如果荒废主业专职从事投资活动,与企业存在的意图不符。所以,从事资金管理的费用过高,企业不得不寻求专职机构,代为理财。

(三)是委托方分散风险,保持资金流动性的需要。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大家都知道“不要把鸡蛋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这句名言,因为在证券市场上,存在着两种风险,一种是系统性风险,也叫市场风险或不可化解风险,是无法规避的,无论怎样投资,怎样组合,总是要承担这种风险;
另一种是可化解风险,又称非系统性风险,或特有风险,是可以通过投资组合化解或规避的风险。一个企业的资金数量必竟有限,要想达到充分组合化解风险的目的,力所不及。而专职的理财机构,除自有资金外,还接受多家企业委托,资金雄厚,完全可以达到充分的投资组合,化解非系统性风险,将企业资金的风险降低。

以上分析了企业委托理财的主要原因,这些原因的产生,大都离不开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正因为资本市场上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以及风险的增加,所以企业会自觉地规避这些不利因素,转而寻找专职的机构代为理财,以期达到控制风险、降低成本,保证资金保值和增值的目的。

二、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委托理财风险分析

对于信息不对称下委托理财的风险及困境的分析,本文主要关注委托人和受托人,即企业和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企业风险问题的分析。

作为委托理财的当事双方,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此时市场博弈将变为主要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博弈。一般而言,我们常常将博弈中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者称为“人”(Agent),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者称为委托人,(Principal)。“人”是知情者,“委托人”是不知情者,在这里的分析中,人特指委托理财当事双方中的受托方,即专职投资的金融机构;
委托人指的是拥有闲散资金的企业一方,在进行委托理财的过程中,委托人所处的信息劣势是相对于受托人的信息优势而言。

在双方博弈的过程中,信息是至关重要的。传统的经济学依靠“完全信息”为假设条件,“该假设条件意味着市场可以向每个参与单位提供它决策时所需要的全部信息”,也就是参与者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且假定信息的获取是没有成本的,即信息是可以免费得到的。另外传统经济学还假定市场参与者的数量足够多,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对于个别参与者而言,其他参与者的“私人信息被市场综合成唯一的价格信号”,也就是说,“私人信息同市场共同信息发生作用,私人信息之间的作用是没有地位的。”但事实上,在现实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数量是有限的,因此,私人信息是很重要的,他们直接关系到参与者的利益,影响到参与者的活动。而且,收集信息的活动必然是有成本的,成本的高低将直接作用到信息的收集、加工、传递、使用过程中。由于私人信息的存在,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市场的参与者之间信息一般是不对称。这种非对称信息的存在,使得参与者在交易时面临着对方藏匿信息或故意误导对信息的理解而存在的风险,或者表现为参与者一方无法观测到对方的行动而导致的风险;
这两种风险表现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前面已经介绍过,委托理财中,委托方是企业,受托方是专职的各类理财机构。这里,委托方是买方,受托方是卖方;
委托方处于信息劣势,因为关于受托方的资金规模、投资理念、管理能力、投资效率等信息,属于受托方的私人信息。在双方签约之前,受托方可以通过藏匿这些相关信息,或者故意引导委托方对所提供信息的错误理解,以牺牲委托方的利益来谋取它们的信息利益。另外,签约之后,委托资产转移到受托人手中,委托人则无法直接对自己的资产进行监管。尤其是在全权委托下,委托人无法第一时间了解自己的资金的安全程度以及获利情况,这一切都只能靠受托人的管理。但受托人管理资产的行为往往无法被委托人得知,受托人在签约之后的交易进程中,仍然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委托人常常无法观察到受托人的努力程度以及工作的效率,而受托人却完全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在不良结果出来后却将其归于市场风险或其他自己无法控制的因素。在我国委托理财的现实中,上述情况表现在受托人挪用客户资金为自己牟利;
利用关联方交易(self-dealing)为自己谋取额外利益;
另外还表现在为验证自己所谓的新的投资理念,拿客户的资金冒险,过分追逐风险,根本不考虑后果等等。

所以,当委托理财的委托人和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时,导致委托人的结果或收益是不确定的,从而使委托人面临着各种风险。通过以上对信息不对称的分析,按照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对委托人的影响性质,将委托理财的委托人所面临的风险总结为以下几种:

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受托方的人为影响导致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合约内容不合法律规范等方面原因给委托方带来的诉讼风险以及由此引起的损失。

2.信用风险(creditrisk)

信用风险在这里特指委托理财在未来可能无法获得收益而带来的风险。

3.财务风险(financialrisk)

财务风险是指由于委托理财失误导致委托人经营性现金流量不足以抵偿现有的到期债务,而被迫采取非常行动的风险。这里的财务风险也包括流动性风险。

4.经营风险(operationalrisk)

经营风险是指委托理财的企业由于没有获得预期的收益或者本金无法顺利收回而对原本正常的经营生产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经营风险是由信用风险产生的,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加深信用风险。

三、解决信息不对称,降低委托理财企业风险的可行途径

虽然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委托人承担了昂贵的交易风险,但理论上仍然可以找到解决的办法。具体而言,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依赖于外部宏观环境的改善,依赖于法律制度、信用制度等的建立和完善,为市场交易的参与者提供信息传递并获得相互信赖的基础;
另一种有赖于委托人自己的努力,改善信息劣势地位,在交易中设计出有良好激励——约束机制的契约。所以,我们具体把委托理财中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委托理财收益并降低风险的措施描述如下:

1.法律法规的建立及完善

法律制度因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因此在委托理财中如果有足够的法律保障,就会减少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包括契约的有效性、履约的程度、产生纠纷的处理等带来的风险就会降低。

我们希望,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能够达到以下要求:

1)有利于公共契约的完善;

2)有利于对人的管理;

3)有利于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状况;

4)有利于委托人自由选择人,获得充分的监管权利,并有方便、容易、低成本的退出途径。

2.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当前经济社会中,信用的缺失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信用基础十分薄弱,公民之间、企业之间、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包括政府和企业之间都存在严重的失信行为,导致彼此互不信任,经济活动充满了信用风险,从而直接影响到交易成本的居高不下,经济运行受到极大阻碍。如果交易双方建立了信任机制,签约成本、信息甑别成本、成本都会减少,而且基于信任,整个交易的效率会大大提高,因为信用的建立,减少了交易过程以及结果的不确定性,交易者不会化更多的时间考虑风险的控制。

委托理财的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信用的建立,既要由双方自行努力,又要有必要的外部强制手段,包括社会中介机构的介入。这些中介机构包括各种民间组织的行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他们在信用的评判和建立过程中,能够比当事人更容易保持公正性和高效率。

3.以不对称性对应不对称性

由于委托理财中人和委托人形成一种非合作博弈关系,双方都会猜测对方的战略行动来安排自己的战略行动。古书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反过来,如果能够尽量地隐瞒自己的信息,就会使对方处于相对信息劣势状态,不敢轻易做出战略决策,从而获得谈判上的主动权。因此,委托人让人也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中,不失为一种保护自己的好办法。

4.设计合理的契约,制订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无论是“逆向选择”,还是“道德风险”,最后的控制还是落实到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约签订上。如果契约能够有效地保证人提供真实信息并且采取积极的正面的行动来达到委托人的目的,也就是说有最优的激励——约束机制,那么,委托理财的风险就会减到最小,收益会达到最大。

总之,设计合理的契约能够保证委托人利益的实现,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契约的签订不可能达到完美,但可以通过努力达到可实现的最优,即理性最优。当然,签约成本不能高于由契约所带来的收益。在任何时候,都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契约化的社会经济活动中,这一点是不可或缺的判断经济活动合理与否的标准。

参考文献

1.黄淳,何伟.1988.信息经济学.第一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张维迎.1996.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第四版.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3.[美]威廉·L.麦金森著,刘明辉主译.2002.公司财务理论.第一版.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培生教育出版集团

4.陈湘永,丁楹.2002.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实证分析.管理世界,3

5.张欣,李亚琴.2002.信息不对称与防范银行信贷风险.财经问题研究,8

6.吕继宏.2002.他山之石:个性化服——美委托理财成功之道.兴业证券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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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激励问题是管理界一直在探索的话题,是一个世界性和永久性的课题,也是我国 企业 尤其是上市公司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现代 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改善企业治理结构,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股权激励是一种有效的激发人力资源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管理方式。鉴于此,文章粗浅得分析了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在 经济 管理界,任何一种现象从出现到盛行,背后必然有其理论依据。股权激励是现代公司激励的主要形式之

一,股权激励制度产生的经济学依据,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但就其实质而言,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

(一) 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把企业看作是委托人和人之间围绕着风险分配所作的一种契约安排,是由米契尔·詹森(michael jensen)和威廉·麦克林(william h meckling)在1976年发表的论文《企业理论:管理行为、成本及其所有结构》中首次提出的①。委托-理论有两个主要结论:一是在任何满足人参与约束及激励相容约束而使委托人预期效用最大化的激励合约中,人都必须承受部分风险;
二是如果人是一个风险中性者,那么就可以通过使人承受完全风险(即让他成为惟一的剩余权益者)来达到最优激励效果。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人的行动不能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从而产生人不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为减少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和所有者对其进行监督的成本,风险收入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变量。所以委托理论的关键是委托人如何设计相应的制度,并且如何在这种制度下保证人的自利行为同时也是有利于委托人的。制度设计通常需解决两类约束问题:一是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s),即需保证人愿意从事委托人委托的工作;
二是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s),即人的自利行为也是有利于委托人的。将委托理论运用于公司实践,就形成了委托-关系。委托关系通常是指委托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托人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委托关系的实质是委托人不得不对人的行为后果承担风险,而这源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委托理论是关于委托人如何设计一套激励制度来驱动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行动的理论。由于委托人无法观察人的私有信息,也不能观测到人的行动选择或者观测成本太高,只能观测到产出(公司业绩),所以委托人需要通过一定的激励合同以促使人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为。

(二) 人力资本理论

人类对人力资本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开创者有奥多.舒尔茨(t.w. schultz)、加里.贝克尔(gary. s. becker)和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等经济学家。人力资本是指附着在 自然 人本身上的关于知识、技能、资历和熟练程度、健康等的总称,代表着人的能力和素质。人力资本的投资收益率高于物质资本的投资收益率。人力资本是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存在产权问题,只是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只能属于个人,非激励难以调动,而企业则是众多独立要素所有者所拥有的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殊市场合约②。

通过经营者股权激励的制度安排,使经营者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既是对经营者人力资本价值的承认,也符合人力资本间接定价的特性。

(三) 契约理论

在公司中,存在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通过契约形式建立的,委托关系能否完善,关键在于契约能否制定得完善。委托-关系是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产权关系的必然产物,而有限理性的"经济行为"则通常会导致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结果往往是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其原因之一是信息不对称所致,由于人处于信息的前沿地位,其信息获取总比委托人更为有利;
原因之二在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委托人在与人签订契约时,往往无法顾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因而无法订立完善的契约来限制人的越轨行为。这就导致委托人与人之间行为的不一致。不得已,委托人只好通过一种方式,让人能够利用自己的私有信息,既为公司服务,也为自己谋利。其结果,在管理方式上就出现了分权管理;
在激励机制方面,就出现了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可以弥补不完全契约的不足,高管人员获得的股权激励的收益多少来自于高管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经营中的努力,因而具有自我激励作用。

以上是我对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粗浅的分析,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解决 企业 委托-问题的长期激励机制,只有更好的了解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了解其必要性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这种激励方式。

注释

① jensen m c, meclking w h.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6.

② 周其仁. 《市场中的企业:一个热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和约》,载《 经济 研究》,1996年第6期.

参考 文献

[1] 曹凤岐.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研究》,《北京大学学报》, 第42卷第6期.

委托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府社会管理;
民生;
委托理论

保民、安民、重民,贵在政府。政府社会管理改革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的关键。

本文则从多重委托理论的角度分析和阐释了民生视角下的政府社会管理改革。

1多重委托理论下的政府社会管理

1.1委托理论的内涵

委托理论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契约理论,基本内容是:当一个或更多的行为主体(委托人)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人)为其提供服务,并授予其某些决策权,委托人根据人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

1.2多重委托

学术界有单重委托和双重委托理论之说。冯根福在2004年提出了双重委托。在现实中,委托并非单重或双重的,而是多重的。多重委托,指委托是层层委托形成了以委托链为核心的多向度的委托关系。

1.3民生视角下的政府社会管理的多重委托关系

人民人民代表政府社会公共组织

(公众)(人民代表大会)?K公务员

如上所示,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是人民与人民代表的委托关系。人民委托人民代表来履行人民的权利和实现自己的义务;
第二层是人民代表与政府之间的委托关系;
第三层是政府与公务员、社会公共组织的委托关系。政府把政策执行委托给公务员或社会公共组织来执行或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公务员或社会公共组织实现的目标或宗旨是服务于广大的人民群众,为人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社会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及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发展空间。

政府社会管理多重委托关系的特点:委托关系的层次多、链条长;
委托关系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比较多,如人民、人民代表、政府;
民生视角下的政府社会管理改革的多重委托关系涉及多任务委托,最主要的是政府与公务员、公众之间;
第二层委托关系中错综复杂,涉及到政府公务员激励制约机制与服务型政府建设,这是改善民生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多重委托下政府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

从第一个层面看,人民与人民代表的委托关系。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代替自己行使相应的权力。在当代社会政治制度框架下,选举制作为当代政治制度的三大基石之一有其优越性,但是其还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人民往往在不了解代表信息的情况下就从众地选举了代表。代表作为人掌握着一些委托人所不了解的信息,而委托人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不能清楚了解政策制定的过程。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和非均衡,就有可能导致人总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从第二层讲,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再次委托政府作为政策的执行机构,来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也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于是在政策执行中会偏离政策原有意图,损害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以至于社会管理的失效与社会政策的失败。从第三层讲,政府与公务员及社会公共组织之间的委托关系,也存在着许多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公务员和社会公共组织在社会管理方面更是存在着信息的不完全、环境的不确定等因素,由此导致了政府社会管理的失效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滞后。

3多重委托理论下的政府社会管理模式创新

3.1政府社会管理改革:激励制约机制的设计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运用委托理论探讨政府社会管理改革,正与十六届六中全会所要建立的社会管理格局相符。下面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四个维度,对政府社会管理改革进行的尝试性研究。

(1)健全和完善选举制度。

选举制是现代政治的三大政治制度之一,关注民生定要关心民众的利益表达机制。改善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从十七大代表选举方案得出特征是:提高了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的比例;
扩大了差额选举比例;
整合派的建议;
代表候选人实行公示制度。选举制的变化体现了政府社会管理和国家政治生活更加民主。

(2)公务员激励制约机制的构建。

第一,建立制度化的激励监督机制。对我国而言,《公务员法》是规范公务员行为的一部制度性的法规。在这部法规中,对公务员的激励和制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政府既要从法律上对公务员进行监督和制约,也要建立政府体系内外评价机制。竞争激励机制、新陈代谢机制和勤政保障机制,是公务员制度的三大运行机制,三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渗透、互相依存。按照委托理论的观点,政府应该做好公务员的考录、考核、奖惩、晋级增资等制度上的激励制约,以实现公务员能够负责有效地服务于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

第二,完善公务员文化建设。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塑造公务员终身学习的意愿。大力发展我国的文化教育事业,创建公务员文化进步的社会环境。公务员的文化建设,首先要体现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观念。其次,公务员要有终身学习的理念和价值。此外,公务员的文化建设也要体现在制度层面的创新和能力层面的提升。

第三,加强公务员的伦理建设。公务员的伦理建设包括责任、义务等方面。要从政治经济文化方面进行公务员伦理建设。政府要提供公务员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不仅要根据职位和品位对公务员的报酬和待遇进行改革,而且要给予公务员充分的尊重和发展权。这就从一定程度上制止了败德行为的发生。

3.2社会公共组织的激励制约机制的设计

第一,创建发达的公民社会、培育完善的社会组织。在信息化和后工业时代,权力开始逆向回归,政府向社会放权,把权力回归到社会。让公民自己来管理自己,体现了公民民主意识的增强。这是政府作为委托人把一部分社会管理交给公众去管理,这既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公民社会逐步成长的结果。

第二,积极推进第三部门参与社会管理。未来的政府不再是统治的政府,而是治理的政府。随着第三部门的蓬勃发展和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政府通过促进第三部门的发展,鼓励第三部门也参与社会管理,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更好更快地服务公众,体现民生。

第三,提高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热情。政府社会管理改革,要重视公民自身的力量和作用,增强公民社会管理的意志,转变公民社会管理的观念,使公民把社会管理当成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管理和服务。

3.3新型政府社会管理机制的创设

社会管理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表明防范和治理社会问题,确保社会安全、协调发展。根据理论和结合现实国情,笔者主要从制度层面进行了激励约束机制的创设。新型社会管理机制的目标是建立“主体多元、责任明确、合作互动、协同管理”的体制,努力实现社会管理的社会化。主体多元主要是指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不仅包括政府组织,而且还包括非政府组织,以及第三部门等非营利型组织。责任明确主要是指在社会管理中,政府作为整个社会宏观调控者,应把握社会发展的大方向,引导好社会发展航向;
在其他部门能够做好的领域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合作互动是指在社会管理中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政府与公众进行合作,实现互动管理社会。协同管理指在社会管理这个大系统中,运用协同理论,发挥协同作用,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只有这四者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社会管理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4结语

本文从多重委托理论角度分析和阐释了民生视角下的政府社会管理改革。从民生视角进行政府社会管理改革的制度创新和理论探讨。重在运用多重理论,研究了政府社会管理改革的微观方面:公务员激励制约机制、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公共组织共同参与的政府社会管理体制的创建。

参考文献

委托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学术同行评议;委托理论;利益冲突;评审管理机构;评议专家

中图分类号:G64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2)04-0133-08

学术同行评议是一种涉及价值判断的评价活动,更具体来说,是对某项学术工作(如学术论文、著作、申请项目等)的水平或重要性的鉴定。承担此评价工作的主体是学术共同体内部从事相同或近似该领域的专家。换言之,学者某项学术工作水平的裁定并不能由自己完成,它需要依赖于学术共同体内部其他同行专家们。按照普拉特(David Platt)和泽克豪瑟(Richard Zeckhauser)的观点,“只要一个人依赖另一个人的行动,那么委托一关系便产生了,采取行动的一方即人,受影响的一方即委托人。”这表明,大学学术同行评议活动中也存在着一种“委托关系”。即某一学术共同体或被评议人,委托适当的同行专家作为人对某一学术工作的水平或重要性作出科学、公正的评议。鉴于此,对委托理论及其在大学学术同行评议中的体现进行阐释与分析,或许能对我们理解学术同行评议机制及其利益冲突的产生有所启迪,为我们治理与规避大学学术同行评议中的利益冲突问题提供一种重要的分析思路。

一、关于委托理论的内涵

所谓委托理论,从其本质上讲,“就是用来解释和处理各种委托一关系中出现的诸多矛盾和冲突,使其利益关系得以协调,以促进委代双方利益增进的理论。”它是信息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框架,也是企业法人治理理论中的核心议题之一。它的出现是随着人问题的产生而产生的。

早在亚当·斯密时代,这位西方经济学界前辈就以其敏锐的洞察力,开始研究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他看来,“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则纯是为自己打算。”然而,从西方企业的发展史来看,这时期的企业组织形式仍然是以个人独资或合伙的方式为主。与此相适应的是,企业的组织形式基本上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的现象。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形式也出现很大的变化,公司制出现并在其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而公司的规模和经营业务范围的扩张,最终导致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时代的到来。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贝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对此进行了考察,并在《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一书中认为,在当时的股份公司中,“大多数管理者不再是主要的所有者,说得更确切些,没有主要的所有者,管理在很大程序上是脱离所有权而存在的。”此后,西方的众多学者开始探讨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问题,并最终形成较为成熟的委托理论,如20世纪60年代末的威尔逊(Wilson)、70年代的莫里斯(Mirrlees)以及80年代的格罗斯曼(Grossman)等。

委托理论认为,企业中的所有人员都是追求个人私利的“经济人”。人存在机会主义的倾向,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因个人私利而作出对委托人不利的行为。归结起来,委托方与方因目标上的不一致、责任上的不对等、信息上的不对称等诸多原因,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冲突与矛盾的产生,主要体现在“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两个方面。因此,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处理委托问题的必要手段。大部分学者认为,提高约束成本、重视非正式的软约束力量、建立有效的信息传播机制是重要的途径与措施。

总之,委托理论的提出,最初是为了解决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产生的种种问题。它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有效地处理好委托关系,可以为企业经济的发展带来良好的收益。然而,倘若打破企业组织的视域,从整个大范围的社会组织而言,社会上许多甚至是任何组织中都存在着委托关系。因为,社会组织越是精密化、规模化、专业化,就越需要实行分工合作,而分工合作中必然存在一方委托、另一方的关系问题。因此,随着多学科研究理念的形成,委托理论也逐渐应用于文化学、教育学、社会学等领域。

二、大学学术同行评议的委托关系结构

关于委托之间的关系,主要指“委托人授权人在一定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应活动、处理有关事物而形成的委托人和人之间的权能与收益分享关系。”体现在同行评议活动中,就是被议人或评审管理机构委托同行评议专家他们行使评议的权利,并由此形成委托关系。

(一)嵌套式的委托关系结构

大学的学术同行评议中,涉及被议者、评审管理机构和同行评议专家三类人,并且这三类人之间的关系相互制衡与约束。根据委托理论,笔者以为,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形成了一种嵌套式的委托关系结构(见图1)。

委托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现象的日益严重,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已经成为世界趋势。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制度。2005年8月1日之后,中国企业年金业务正式进入市场化运营时期。企业年金进行市场化运营,不仅能使年金在储存时得到保值增值,而且还能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但是资本市场中的风险也是无处不在,企业年金基金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众多的风险,比如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内部治理风险以及委托风险等诸多风险。在此背景下,针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过程中的一类非常突出的风险——委托风险的管理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从多个角度提出企业年金委托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
委托;
风险管理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进入老龄社会,中国的老龄化趋势同样不容乐观,预计到2014年老龄人口将达到2亿,2026年3亿,2037年超过4亿。人口老龄化给中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在这种严峻形势和全球背景下,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已经成为世界趋势。2005年8月1日,29家金融机构被赋予企业年金管理资格,标志着中国企业年金业务正式进入市场化运营时期。资本市场中的风险也是无处不在,企业年金基金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众多的风险。

本文将针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过程中的一类非常突出的风险——委托风险的管理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从多个角度提出企业年金委托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有助于中国企业年金基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企业年金委托风险现状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中各大主体之间形成了多层委托链条。在委托链条中,首先由发起人和受益人委托企业年金理事会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
受托人则受企业年金理事会之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双方是信托关系;
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行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账户管理和资产托管职能;
以上主体都可能会委托中介机构行使相关职能。在如此复杂的委托关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道德风险都会直接损害员工利益,而若干当事人合谋则会带来更大问题。

二、企业年金委托风险多角度探析

(一)从多重复杂性角度分析

1.多重复杂性增加了委托风险产生的概率。在企业年金委托关系中涉及众多行为主体,其多重复杂性的委托关系使得企业年金运作的风险控制链加长。企业和职工自愿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但其整个计划的整个实施过程需要通过受托人、中介机构、实际管理机构等多重关系才能到达受益人,而各家机构在信息沟通、投资风险策略等方面都很难完全一致,因此加大了风险产生的概率。

多重复杂性委托关系使得监管难度增加。除了运营主体外,企业年金运营过程中还有多方机构参与企业年金运作的监管。因为企业年金多重复杂性委托关系使得参与企业年金运作的各个运营主体分别隶属于不同部门的监管,因此其所面临的监管主体也不尽相同。重复杂性委托关系使得对年金的运营监管,需要各个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因此,其监管体系的构架要突出其统一性、高效性。

(二)从主客观原因角度分析

1.主观原因。企业年金中的委托关系引致风险问题的主观原因在于企业年金委托各行为主体之间利益目标不一致,企业年金人主观上存在着作出不利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选择的倾向。根据“经济人假设”,法定受托人作为具有独立利益的经济人,其最终目标是追求自身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的最大化。由于企业年金在实际市场化运营过程中,受托人又将一些专项工作交由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等人负责,使得各人有机会按自身利益出发作出行动选择,因此如果各人在基金运营过程中的行为选择更多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而忽视年金委托人的利益,就会产生损害委托人利益。

客观原因。由于各方利益目标不一致,企业年金委托关系主观上存在着人作出不利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选择的倾向。

第一,信息不对称。在企业年金的多重委托关系中,委托人由于欠缺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对各方人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委托人难以作出准确判断。作为企业年金人的金融机构则对年金基金的运营状况、自身工作努力程度和金融市场政策与信息的掌握上都具有绝对优势。

第二,契约不完全。现实中的企业年金委托契约往往是关系契约,是从宽泛的角度去约束各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只对总的目标、广泛适用的原则、偶然事件出现时的决策程序和准则及解决争议的机制达成协议。

第三,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匹配。从追求年金最终收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说,剩余控制权应当交给那些拥有信息优势并有较高专业和决策能力的即人一方,而将企业年金的剩余索取权交给企业年金委托人,但在实际掌握企业年金基金剩余控制权又无须承担后果的情况下,企业年金人就有机会在企业年金具体运营决策中追求自身利益,使企业年金委托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三、企业年金委托风险管理建议

(一)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法律体系

完善的企业年金法律体系是其年金制度得以顺利、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中国没有一部独立企业年金法律、法规出台,只是在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中对该业务相关内容的管理有所涉及。政府应逐步提高法律层次、完善法律体系。中国企业年金业务涉及到社保、信托、证券、基金、审计、监察等多个领域,需要建立一个以《企业年金法》为主,以《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充分发挥对中国企业年金规范有序发展的保障作用。

(二)创建制衡机制,营造竞争市场

中国企业年金发展规模正迅速增长,世界银行预测,至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约15万亿元人民币,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而中国现在通过资格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还非常有限,由此形成巨额的企业年金资金追逐少量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局面。为了适应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需要,也为了营造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应加快构建人竞争市场的步伐,使更多优质的专业机构、金融机构等人成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同时,企业年金的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管理人之间必须建立起相互制衡的完善的内控制度,有效管理和控制企业年金运营,考虑引入多种类型的投资管理人,建立不同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制度,使它们之间形成竞争机制,使得受托人拥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三)建立披露机制,完善评鉴标准

目前,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的利益,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以及建立一套能涵盖到企业年金运营的各个环节的、完备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

中国的企业年金委托风险管理问题中涉及了诸多行为主体,随之而来的委托风险也在不断加大。应不断加强不同监管机构间的相互协调与合作,通过对各环节的协同监管,整体上提高企业年金监管体系的监管效率,同时加快建立一套有针对性的企业年金运营监督评鉴标准,保护企业年金的安全。

(四)规范中介机构,强化监督机制

中国的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市场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的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市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整体上制约和阻碍了其总体水平的发展,导致社会公众对中介服务机构信任感缺失。为了防止中国企业年金委托风险的产生,强化企业年金中介服务机构的外部监督机制,我们应当尽快引进和培育高信誉的独立的企业年金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严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准入机制,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整个行业组织化程度,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市场,强化其在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中的社会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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