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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安全责任合同【五篇】(2023年)

时间:2023-06-23 16:10: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乙方无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乙方施工项目责任期限内在项目部、集团公司、市(地)省、国家(部)级安全、文明检查中必须确保合格率为100%,杜绝不良影响。在责任期限内杜绝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安全责任合同【五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安全责任合同【五篇】

安全责任合同范文第1篇

(班组)(以下简称乙方)

一、目标: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乙方无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乙方施工项目责任期限内在项目部、集团公司、市(地)省、国家(部)级安全、

文明检查中必须确保合格率为100%,杜绝不良影响。

在责任期限内杜绝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避免一般火灾事故。减少施工噪音、施工扬尘、控制污染排放。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发生。其它。

二、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要求,适时部署任务。对乙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及时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服务。

2、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确保安全设施的投入。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比、评比活动时,要同时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特别要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检查督促乙方配备和正确使用各类防护、劳保用品。

5、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6、杜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进场作业人员必须用工手续齐全。布置和实施项目“创优化”工作。发生工伤事故,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乙方责任:

认真学习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制度,不违章蛮干。要遵章守纪,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和不被他人伤害。认真开展班前“三上岗”、每周“一讲评”的活动,并做好书面记录。对新调入班组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
不能解决时,要及时向甲方报告。坚持文明施工,做好落手清工作。减少施工噪音、施工扬尘的产生,控制污染排放,争创绿色工地。协助项目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工作,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确保安全。

9、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以上条款,并由乙方缴纳责任押金 元。无发生工伤事故,到工程结束后,返回全部押金。如在责任期内发生工伤事故和其他条款扣除罚款和应扣的经济费用外,余额部分退还给乙方。

三、奖罚办法

按项目经理部制定的安全生产奖罚标准条款执行。

四、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安全责任合同范文第2篇

乙方:学生家长:

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行为是学校和家长的共同责任。为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强化安全意识,促使学生遵守校纪校规,顺利完成初中学业,成为合格的中学生,向社会输送德才兼备的建设人才,甲乙双方应履行以下责任:

甲方:

1、坚持思想教育, 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学生,严格按校纪校规教育学生。

2、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管理好学生在校内的学习生活。

3、强化安全意识教育, 按照《_______中学学生安全规定》要求学生。

4、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并与家长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5、若学生无故两天不到校,由班主任书面通知家长。

乙方:

1、配合学校、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思想、安全教育, 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督促学生按时完成各项任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2、教育学生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 确保学生按时到校上课,不旷课,并主动到学校了解学生表现情况。

3、学生请假两天以上,由家长向班主任说明情况(或书面说明)。

4、教育学生尊敬师长, 言行文明,服从老师的教导。

5、对学生其它不良言行负管束责任。

经甲乙双方商定,对学生出现下列情况,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1)学生不遵守校纪,不服从管教,无故旷课、打架斗殴, 出现的一切后果。

(2)私自下河下塘洗澡出现不安全事故。

(3)学生私自携带危险品、刀具、农药等出现的一切不安全事故。

(4)学生在校园内追逐嬉闹、 攀高走险,触摸电器出现的一切后果。

(5)私自在校外住宿,翻越围墙、 大门等出现的一切后果。

(6)学生离校、离家出走,家长负责寻找, 且不得到校无理取闹。

(7)学生违犯《_______中学学生安全规定》及校外出现的一切问题。

本合同有效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_______镇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

代表:
届  班  班主任(签名):

乙方:家长(代表):

学生(签名):

安全责任合同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严格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补充责任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依法应承担的在一定场所范围内保障处于该范围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免受损害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的性质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学界有三种观点:(1)属于违约责任;(2)属于侵权责任;(3)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本文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须按照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相对人的具体关系以及安全保障义务来源的不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在缔约过失的情况下,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建立了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从而使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相对人存在一定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因为缔约上的过失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但是,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并未建立合同关系,故不属于违约责任。

    2.在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合同义务,从而导致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收到损害的情况下,应该视具体情况分析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1)当安全保障义务合同以给付义务为内容时,分两种情况:第一,当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的给付义务为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对他方的人身或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时,如在合同中约定对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保管合同以及对人身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警备合同、安保合同等。在此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而成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的给付义务,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则由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仅侵害了相对人的履行利益,并未侵害履行利益之外的固有利益,当事人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二,当安全保障义务虽属于给付义务的内容,但该义务需要实现和保护的是履行利益之外的固有利益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2)当安全保障义务为保护性附随义务时:保护性的附随义务的旨在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固有利益不受侵害。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保护性的附随义务即侵害相对人的固有利益,应该构成侵权。同时,附随义务亦属合同义务的范畴,所以违反保护性的附随义务亦属违约。因此,理论上讲,违反保护性的附随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相对人可以选择追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理论,基于违约的损害赔偿是以损害的可预见性为基础的,而在订立合同时,相对人对违反保护性的附随义务所造成的损害能够预见到的内容是难以确定的,因此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存有很大的法律障碍。③但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在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时往往受到来自举证责任的阻力,主要原因是因为过错责任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为保护相对人,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采过错推定原则,以便大大降低相对人举证责任的难度。因此,综上所述,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保护性附随义务时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保护相对人。但是,相对人也可选择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3.当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违反具有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合同而承担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时,须视情况不同具体分析。安全保障义务人对于合同第三人承担保护性义务是因为第三人与债权人的特殊关系。当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源自于对第三人具有保护效力的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时,有两种不同的情形:一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给付行为侵害导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从而使相对人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并同时侵害了该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此时,安全保障义务人需要对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特定第三人来说,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在侵害第三人同时侵害相对人的固有利益,则对相对人构成加害给付,构成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争论:(1)采无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3)过错推定原则。

    本文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法律责任应根据法律责任的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具体而言,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严格责任适用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在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被追究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应该承担过错推定责任。(1)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综合考虑到保护受害人和社会经济的平衡,只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有过错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会使安全保障义务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行业惯例及诚实信用原则预见到自己的合理经营风险,从而加以有效的适度的预防与控制,既维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使法律制度平衡社会利益的目的和功能得以有效实现。我国《侵权责任法》也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只对有过错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2)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给安全保障义务人,而非相对人。通常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相对人相比处于强势地位。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程度对一般相对人来承担举证责任是有违公平的。

    综上,本文认为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应该采过错推定原则。但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应该以法律法规有规定为原则,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

    2.当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被追究违约责任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应该承担严格责任。有学者提出,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应该采过错推定原则,本文认为并不妥当。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合同当事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所以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致违约应适用此原则;其次,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没有法定抗辩事由的情况下,无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的类型

    当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时,造成损害的原因的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也不同,主要有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

    (一)直接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直接责任,即损害如果是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而非来源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外的其它加害人的行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该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安全责任合同范文第4篇

关键词:监理责任 安全责任 安全监理工作

1.涉及监理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监理的违约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分析监理行为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

1.1监理单位不承担建设工程的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的任何违约责任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监理单位并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的合同目标承担任何实施义务。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实施责任应该体现在《合同法》之中。《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并不包括第三方监理单位。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对合同工期、安全的责任和对工程质量的全部终身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二百八十四、二百八十五、二百八十六条则明确了发包人对工期、费用的分担责任,但没有任何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分担责任。从上述我们可以得知,《合同法》明确了合同主体双方对“建设工程合同” 目标(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的实现责任。

1.2监理人对实现工程合同目标应负的责任

虽然监理对合同目标不负直接实施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理不负其它责任。监理单位(监理人)对建设工程合同目标的实施履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监理要对其履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中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承担责任。

2.涉及监理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明确界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款十分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监理单位代为负责,这符合“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依法而论,作为咨询服务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根本无力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3.目前监理在建设监理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及法规浅析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从36条到51条共16条,对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均有具体要求,对监理方却无具体要求,但这并不说明对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没有要求,只是明确了一个间接的要求。其中第38条就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因为监理必须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和批准,所以监理在某些问题上是应该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8章《罚则》中第74条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问题,也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明确界定了如果监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那么才能追究监理的责任。

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本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具体实施的主要法规。牵涉到监理的是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我们将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概括起来:一是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二是发现了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要求整改、暂停施工)。监理不可能一直盯在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的动态了如指掌。因此如果是未发现的隐患引起的安全事故,监理不应该承担责任;
三是必要时及时报告。

《条例》还有一些条款,如“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这一条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说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即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建设部王素卿司长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中, 很客观地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总结,她说:“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因此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一些地方把监理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为此,我们协会将积极配合省建设厅组织力量,对如何理解和实施国务院条例的监理安全责任条款,如何科学的界定监理法律责任等问题作进一步的研调,统一执法标准,防止执法不慎而挫伤安全监理的积极性。”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在对待《条例》中安全监理责任划分的问题上对监理具有一定保护性的,而不是通常所认为的只要出现了安全事故监理就要承担责任。

3.4建筑工程监理规范

在监理规范3.2.2款“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的第6条规定:“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我认为如果没有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定,或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安全施工存在有问题,监理就有一定的间接责任;
如果施工单位不提交、或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没有发现问题,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

4.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浅析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由于工程质量引发的安全事故。从以上法律及法规可以知道:凡是因为工程质量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责任。第二类是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为主观或者客观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可以分为意外安全事故和违章安全事故。意外安全事故往往是不可预测的,是由各种各样的客观因素偶然发生所导致的。

5.监理要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由于监理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非监理的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5.1安全监理责任的界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为依据。判定监理是否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首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监理不应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其次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包括安全监理以及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边界,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把安全监理的权利交给监理,监理如何来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否则,容易造成监理工作开展的难度,随意扩大或缩小监理责任。

5.2安全监理责任的一般形式表现为过错,即监理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行为,而且这种过错行为的后果导致了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的发生。

5.3安全监理责任的实质是补充责任。把安全监理责任作为一种补充责任,是相对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而言的。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因为施工单位原因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施工单位都应当负主要责任,而其他责任因素则只能是一种补充责任。因此,即使是监理的过失没有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发现了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提出,而造成了安全事故,监理所承担的责任也只是一种补充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除非监理指令错误,施工单位已提出,监理仍强行要求施工单位执行而引发了安全事故。但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微乎其微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安全责任合同范文第5篇

要害词安全责任实践教学安全教育安全责任合同制

1安全责任是实践教学不可回避的问题

常言道: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责任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实践教学当然不能例外。学界普遍认为,实践教学论是与理论教学相对的教学论,其研究对象是发生并存在于课堂的教学现象和规律。从本质上讲,实践教学是一种不断超自然性和给定性、创造人的新的规定性的实践形式,对传承知识、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主体原则的实施、创造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推进人的全面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按照完成特性规律组织教学。既然如此,也不能回避安全问题,要完成实践教学,就存在实践教学的安全问题。

实践教学要达到“无危则安”、“无损则全”的目标要求,必须处理好权利、责任与义务的关系,“责任是义务的结果,义务是责任的原因”主观要素及规则,义务的违反是否必须引起责任的产生,这要取决于行为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和社会对其所作的评价。形式要素及后果或负担,它是责任实质要素的外在表现形态,也是责任得以存在和实现的要素。实践教学的安全责任问题,除主观要素和形式要素之外,客观要素即义务的违反这一事实状况。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的产生基于一定义务的违反。因此,实践教学的安全责任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这是一个属于教学中的重大问题,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第一,不可回避,不能回避。

2安全责任是实践教学环节的重中之重

2.1没有安全责任就没有实践教学

大凡高等院校,不可能没有实践教学。“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只要进行实践教学,就会有安全及安全责任问题。例如,纺织工程专业学生去工厂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渉及到路途交通安全、车间生产安全,设备运行安全、生活环境安全等等直接关联于人身安全。那么,企业从员工人身安全防护出发,配发安全服装、安全手套、安全帽,以及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可谓顺理成章,理所当然。学生进出车间,同样如此,会有一系列的安全责任,因此,可以认为:没有安全责任,就没有实践教学。

2.2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的社会性

安全及安全责任无处不在,具有非常广泛的社会性。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的社会性并非孤立存在,涉及到工厂、企业、车间、交通;
学生、家长、学校及各方面环境等等。法学界对社会责任一说不同程面、不同角度有多种理解。但不管作何诠释,共同首肯的是,社会责任应当是现行政策法律体系中始终贯穿一项公共政策。机关、团体、学校事业等单位是基于社会性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产生初衷与社会责任有着天然渊源,故对其社会责任不应有太多争议。安全责任的社会性,绝非某一政府或某一行政部门、某一单位或个体单枪匹马能完成的,它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动员全社会各个方面力量行成社会合力予以系统化协作方可能实现。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的社会性则不足为奇,前提是明确参与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并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形成安全责任良性互动机制。

2.3安全责任培养人才的必经环节

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人才的必经环节,知识结构的完整性、知识的积累和完善、聪明和才能启迪与开发等等,实践教学环节是必经之路,实践出真知;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对实践教学培养人才必经环节的充分肯定。培养人才必经实践教学环节,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毫无疑问会有安全责任。因此,安全责任是培养人才的必经环节。

2.4学生、家庭、学校、企业、社会安全目标的高度统一

实践教学具有安全和安全责任,学生、家庭、学校、企业、社会无时不在关注安全问题。学生是实践教学的主体,既是实践教学的出发点,又是归属。以学生为本,涉及学生的安全问题,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学校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学校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转变学生的思想”。“学校的校长、教员是为学生服务的”。学生是学生家庭的全部希望,甚至是几代人的掌上明珠,出现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会造成家庭、学校、国家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是任何一方任何时候都不愿意见到的事实。即便是承担实践教学的企业,也难以避免责任。家庭、学校、企业都是社会的细胞,在实践教学安全和安全责任问题这一目标要求上无疑实现高度的统一。

3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的实施

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的实施,始终是以人为本,实践教学的主体是学生,具体的讲就是以学生为本,“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实施实践教学的安全责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问题在于如何实施。

3.1切实加强实践教学安全教育,熟悉安全责任

往往有这种情形,召开安全教育大会,领导讲话“声势浩大”,会场下面“叽叽喳喳”,至于为什么召开安全教育大会,只知道讲安全就会开大会,至少在概念上流于形式,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这就需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不能停留在一次报告。实践教学的安全教育,要解决思想熟悉问题,这是一个难点,涉及到实践教学主体的灵魂深处。推行安全“互动式”教学法,克服课堂教学中单一的“你教我学”、“我讲你听”教学模式,引导学生主动积极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
也可进行正反例证教育法、安全文化教育法、格言警句教育法,安全格言警句一般具有押韵、短小精悍、富有哲理,既轻易记住,又乐于接受。还如监督教育法,在实践中,不一定人人都会遵章守纪,必须进行安全监督。再如示范教育法,身教重于言教。除此之外,应重视情感教育法、思想安全教育法等。尤其是思想安全教育法值得注重,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工伤事故的发生,既不是员工安全技能缺乏,也不是作业环境恶劣,纯粹是责任者思想上麻痹大意造成的。思想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它可以通过语言和行动表现出来,只有思想上重视安全,安全治理上的一系列措施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真正熟悉安全和安全责任,有一个过程,要发动实践教学的全体成员,熟悉安全和安全责任;
分析研究安全和安全责任;
落实安全和安全责任。这是实践教学的首要任务。

3.2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安全责任环节

实践教学涉及安全责任环节比较多,例如,实践教学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前期预备工作、学生学校家庭三者沟通等。因此,以下工作需要强化:第一,谁主管,谁负责。对学生而言,涉及到家庭和学校,家庭父母系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学校虽然有直接的院(系)、学生工作处、团委等,在责任问题上,学校是当之无愧的主管,当仁不让地负责。作为直接领导实践教学的院(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二,精心组织,不打无预备之仗。“有备则制人,无备则制于人”。一是学生的思想预备,吃苦耐劳的精神预备,安全教育到位。二是实践任务明确,调查研究的内容清楚,实践教学的方式可行,前期预备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实践教学基地(企业或公司)的紧密配合。实践教学任务的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学生的吃喝拉撒睡一应俱全,环境安全舒适。第三,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沟通。学校要向学生讲清楚道理,学生要向家长讲原因,家长向学校表明责任。三者沟通,缺一不可。总之,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安全责任环节,必须一环扣一环,环环相扣。

3.3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契约

人们普遍认为,老实守信非常重要,以至于十分痛恨翻脸不认人,闭口不认账的现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一旦出现安全责任问题,受损失的一方祖宗三代齐上阵,无理也要“闹翻天”。因此,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以契约的形式,约法三章,约定学校、学生、学生家庭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各方面的责任,签订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合同书。重视安全责任,增强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先来的话不怕多,后先来的话不怕少”,形成必要的约束,按原定计划推进,把实践教学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3.4制定与落实安全责任工作计划

有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合同书,那是实践教学安全责任法律意识的表现。要完成实践教学,尤其要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首先要制定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工作计划,安全责任工作计划非同一般,同样,“在订计划的时候,必须发动群众,注重留有充分的余地”。其次是扎扎实实的落实安全责任工作计划。往往有这种情形,制定安全责任工作计划轻易,落实安全责任工作计划困难。体现出好说不好做的现状。因此,既要重视制定安全责任工作计划,更要重视落实安全责任工作计划。否则,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工作计划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还要实行监督、检查、验收。

3.5实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

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目标是否达到,要经过考核、验收这一关。考核的主要依据:一是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合同书;
二是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工作计划。考核的过程是一个总结的过程,也是一个是否合格的验收过程。在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目标问题上,出现任何人身伤亡事故,都将是一票否决,这是实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的前提。当然,在考核过程中,对于合同书的履行,要具体分析其责任、权利和义务,不能不分清红皂白,轻重缓急,尤其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否则会有碍实践教学工作的推进。对于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践教学的环境和条件有可能发生变化,工作计划要做出相应调整,否则又会成为考核验收的障碍。不管情况如何,安全责任,人命关天,非同小可,考核既是复杂的,更是必须的。

4结束语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也是教学改革的需要。但是,只要进行实践教学,就必然会有安全责任问题,不了解、不熟悉这一点,就不能得到起码的知识。实践教学安全责任问题的提出,可能会碰到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需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实事求是的观点,面对现实,一切从实际出发,研究实践教学工作新思路,解决新问题。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值得研究,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及体系有待于进一步思考。

参考文献

1向新柱.实践教学“五结合”模式剖析[J].知识经济论坛,2006(2)

2赵文武,廖巍,戴年红.工程安全与工程安全人才培养[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6(1)

3俆德蜀.安全科学与工程导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4林纪东.法学绪论[M].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