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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五篇】

时间:2023-06-24 14:00: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第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五篇】,供大家参考。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五篇】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兵役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 中国 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2019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2019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范文第2篇

一、安置对象

我县接收的2015年度冬季退役士兵对象为: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
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
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家庭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2、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因编制限制等因素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退出现役的;
因政治、身体、家庭等原因退出现役的;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有关规定退出现役的。

二、安置办法

根据有关政策,采取两种安置办法:一是岗位安置,二是自主就业。我县共接收2015年度冬季退役士兵427人,对照安置政策,需由县政府安排工作的对象有7人;
自主就业由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对象有420人:其中义务兵280人,自主就业士官140人(含选择复员的三、四级士官27人)。

1、岗位安置。根据《条例》及省、市文件精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接收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主体。今年我县需要岗位安置的对象为服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县政府采集13个就业岗位(人员性质为企业合同制性质),依据转业士官部队表现,采取阅档综合积分、高分优先选岗的方法安置。

对不选择岗位安置而选择自主就业的转业士官,在自愿签订协议后,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加上其转任士官后每服役一年增发4500元。增发自主就业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其标准按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22160元)×5%×服役年限执行。对立功受奖的转业士官,根据奖励等级(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励为准),在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22160元)基础上相应增发补助金,其标准为: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二等功的增发10%,一等功的增发15%。转业士官在待安置期间(退役次月至岗位安置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时间),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500元/月领取生活补助费。

2、自主就业

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采取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安置方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金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为基数,扣除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我县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773元。依据相关政策,具体标准为:

(1)自主就业义务兵

服现役不满2年的,按实际服役年限比例核算;
满2年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22160元(20773×1.5-9000元)。

(2)自主就业士官

按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官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为22160元(20773×1.5-9000元)。

(3)兵

对在服役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和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68899元(20773×1.5×2.5-9000元)。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县、镇(区)财政各承担50%。

关于大学生退役士兵奖励金,根据《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和在本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本人及家庭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同时在其服义务兵役期间每年按以下比例发给奖励金:(1)在校专科生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已毕业的按50%;
(2)在校本科生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已毕业的按60%。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奖励金,由县财政安排,各镇(区)核发。

三、工作要求

1、认真落实安置政策。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关系国防建设、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政治责任。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各接收单位要切实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受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接收单位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安置计划的,由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对接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对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作出罚款决定后仍然拒不履行的单位,由安置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各接收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因退役士兵本人或单位改制等原因,所有接收单位不得安排其待岗、下岗。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由接收单位按照规定负责接续退役士兵相关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应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各接收单位要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一切相应待遇。对不服从分配或接到分配介绍信后1个月内不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安置对象,作自动放弃安置处理,不予重新安置。退役士兵的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安排工作的由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系统)接收管理;
自主就业的由县民政局免费提供档案管理,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镇(区)接收管理;
落户手续按照省现行的户籍管理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范文第3篇

深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全方位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稳定大局、服务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在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希望大家喜欢!

同志们:

刚才我们共同收听收看了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应该说×、×都已经讲的很全面、很具体了。结合×实际,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20xx年退伍士兵安置任务完成圆满

去年的退伍士兵安置工作我们做的总体不错,刚才我在典型发言当中也已经向全省做了汇报。去年的工作总体上来说可以用4句话16个字概括,那就是“领导重视、部门配合、程序规范、多方满意”。

一是领导重视。各级、各部门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县两级对退役士兵安置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累计拨付×多万元,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是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协作,形成了安置工作合力。政府目标办把退役士兵安置列入县(市)、区目标考核;政府督查室加大了对退役士兵安置的督查力度;民政、编办、人社等部门合理编制安置计划;财政部门保证了安置经费的足额到位;教育部门积极整合培训资源,搭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平台;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督检查,维护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廉洁高效。

三是程序规范。年初,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对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对象、原则、程序、责任、奖惩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在安置过程中,各个方面严格按程序宣传、按程序培训、按程序安置、按程序公开,安置工作有条不紊,全面维护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四是多方满意。由于领导重视、部门配合、措施得力,去年的安置工作,达到了军队满意、政府满意、社会满意、退役士兵和家庭满意的效果。

目前,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困难与问题。一是重点安置对象的岗位落实还有许多现实困难;二是部分单位对这项工作还不够重视,存在设置障碍,推诿扯皮,拖延安排上岗的现象;三是少数安置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存在隐性失业的问题;四是个别单位还存在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只接收本系统的子弟,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地加以解决。

二、强化措施,扎实做好今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到国防建设的稳固,关系到军政军民的团结,更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2020年是深入推进退役安置方式转变之年,义务兵退役安置方式由政府指令性安置为主转变为政府扶持就业为主,能不能顺利实现这个重大转变,将极大地考验我们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提高落实政策的自觉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已经实施两年多了。期间,国务院、中央军委相继下发了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教育资助等一系列文件,民政部也组织编印了安置政策释义和安置政策100问,省、市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政策。

刚才×就4条政策专门做了明确解读。但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群众,包括退役士兵本人和家属,对这些政策的理解也不是很清楚,政策的社会普及率还比较低。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安置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的知晓率。

这几年, 我们采取了进村入户向退役士兵及其家长发放公开信和政策宣传册等形式,都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要继续坚持这个有效做法。不仅如此,我们还要充分发挥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切实把安置政策宣传好。只有政策宣传到位了,群众理解了,才能有利于政策的落实,才能有利于矛盾和问题的解决,才能实现群众看得见的公平,进而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要扎实做好教育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是实现退役士兵就业的基本途径。我们市(县)两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为退役士兵培训创造条件。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原则,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要充分利用我们×院校多、师资力量雄厚的优势,健全规章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借力推进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一定要确保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士兵能够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要把促进稳定就业作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出发点,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增强教育培训机构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培训的质量。要鼓励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机构和有条件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积极开展退役士兵创业培训,扶持退役士兵创业。教育部门要落实退役士兵高考加分和大学生士兵复学优待等优惠政策,提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学深造的机会。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和培训补贴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退役士兵的关心关爱,也是一项民生工程,市县两级政府和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政策用实用好,决不能摆形式搞应付。要按照“士兵点菜,政府买单”的要求,不能硬性规定退役士兵学什么不学什么,县里组织不了的培训科目,可以申请来市里培训。目前,个别县(市)不按培训的要求和时限,随意设定培训科目,任意缩短培训时间,这既不严肃,也不负责,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三是要大力扶持自主就业,提高退役士兵创业积极性。以创业带动就业,是实现退役士兵就业安置转型的关键之举。市、县两级要不断研究和完善扶持创业的具体政策,最大限度地让利于退役士兵。鼓励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者领办项目,要按照优惠政策,依法扣减营业税、城建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今年3月份,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共同组织了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引起了很大反响,应该说效果很好,省、市等多家媒体都进行了报道,我们要好好总结经验,继续坚持这些好的办法措施、提供好的平台。

三、明确责任,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带着感情抓安置,带着责任抓安置,带着良心抓安置,尽最大努力将退役士兵安置好,实现今年的安置目标。

一要提高认识。退役士兵安置和军队建设息息相关,关系到现役士兵能否安心服役,关系到军队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军政军民的团结。刚才省军区郝高潮副司令员介绍安置形势时也讲到,目前人民军队面临多样化的任务,而且任务越来越重,把这些为国防建设作出贡献的退役军人安置好,是我们各级党委政府的国家担当。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党政“一把手”的政绩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认真落实、组织上强力支持、经费上足额保障,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不讲条件、不讲价钱,不折不扣完成好退役安置这项政治任务。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有空缺时,要首先用于接收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在招录(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时,编办、人社等部门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招录(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要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择优招录。刚才,×讲了这是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一项明确政策。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切实保障安置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到位。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范文第4篇

总体工作思路是:“坚持一个原则,抓住两个重点,实施三步走”。坚持一个原则,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坚持安置就业、扶持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役士兵的原则;抓住两个重点,就是要大力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继续推进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施三步走就是全省安置改革要分三步进行,今年首先在xxxx县(市)进行自谋职业的试点,全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比例力争达到3xxxx,2003年要在5xxxx以上的县(市)实行以自谋职业为主,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人数达到6xxxx以上,2004年全省市州以下各县(市)全部以自谋职业为主,形成自谋职业为主、重点对象安置为辅的安置格局。

按照总体要求和思路,今年各地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政府调控力度,继续坚持指令性计划为主的安置办法。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政府行为,当前,要继续坚持指令性计划为主的安置原则,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保证国家安置法规、政策和安置任务的落实。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中直、省直单位要坚持属地化的原则,自觉支持退役安置工作。下属单位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支持。要加大落实工作的力度,对于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

要依据均衡负担国防义务的原则,调整退役士兵的安置去向,改变单纯向国有企事业单位安置的模式,面向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单位安置退役士兵。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逐个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企事业单位的状况,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用工需求和行业特点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安置计划,下达安置任务,积极拓宽安置渠道。

要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改革退役士兵安置的形式和办法。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如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完成安置任务,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由安置部门收取安置有偿转移金。中直、省直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标准和办法已经确定;市属、县属企业交纳安置有偿转移金的标准和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有偿转移金主要用于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制定具体办法,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为了解决安置工作的难点,确保安置任务的落实,今年对部分中直、省直系统的安置计划,仍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一定比例统一下达。这些系统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报请省安置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所有接收退役士兵就业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三)切实抓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试点工作。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有利于保证退役士兵的广泛就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各地都要把这件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

抓。今年,按照国家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各市州都要确定一个县(市)进行自谋职业的试点,这些试点县(市)是:九台、桦甸、集安、延吉、前郭、洮南、东丰、双辽、靖宇。试点县(市)自谋职业的人数要求达到应安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基本形成以自谋职业为主、重点对象安置为辅的格局。这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各地要作为一件大事,纳入日程,切实抓好。

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府要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解决钱的问题是个难点。根据外地和我省的经验,实行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是个好办法,在试点县(市)要把这件事切实抓好。各级税务部门对这项改革要给予支持。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拿出一些钱来支持安置改革。省安置部门通过有偿转移集中的资金,主要用于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试点县(市)要给予重点倾斜。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安置保障资金,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引言】:建国以来,我国退役士兵安置一直沿用指令性办法,由政府直接派遣岗位,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安置模式。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出台以后,如何适应社会形势,破解困境实现妥善安置的目标,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革。笔者认为,扎实做好改革后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就要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必要性出发,不断完善适应形势需要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正文】:

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伴随着时代的变迁,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即:1950年至1958年的复员军人安置阶段;
1958年至1980年以退伍义务兵为主的安置阶段;
1980年至1998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的顺利阶段;
1998年至2011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探索阶段;
2011年以后进入全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阶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对《兵役法》的修订,旧条例中,我国在征兵方面分农村兵和城市兵,这两者最大的不同是城市兵在退役后可以由地方政府给安置工作,而农村兵则需要自己择业。就笔者所在的县级市来说,体现为城镇居民踊跃当兵,而农村适龄青年大都选择外出打工的局面,这是导致我国农村兵源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城市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已不能适应目前用人制度的实际情况。此外,由于每年需要由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数量大,地方就业形势本身已很严峻,政府大量安排退伍义务兵的工作实际上难以落实。

党的决定组建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这是新时代强军思想的体现,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军队建设和全体退役军人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最大的关怀;
这是退役军人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解除军人后顾之忧,发挥退役军人传承红色基因、发扬光荣传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添正能量,促进军队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作为一名县级新组建成立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一名普通干部,由衷地拥护这一决定。同时,对如何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及其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伟大事业中充分发挥退役军人生力军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认真地思考。

一、当前退伍军人就业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上的缺陷

    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独立的有关军人社会保障法规制度,更没有制定《军人社会保障法》,缺乏系统性和总体宏观性的规范。对军人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也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必要的补充,部分法律法规陈旧.更新缓慢,一些制定得较早的法律法规如《军人抚恤待遇条例》部分条款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

(二)、就业市场形势严峻

    退伍军人文化基础差异较大,总体水平不高,知识和技能的欠缺与不对口,又使得退伍士兵畏惧参与竞争,依赖国家安置,并且对政府安排工作有很高的期望值。但是,就目前来看,政府可以动用的行政性安置资源已越来越少,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人员安置上的“机动能力”都越来越小。

(三)、企业用人观念的狭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根据市场状况随时调整劳动力的数量和结构,需要什么样的劳动力和人才,由市场需要决定。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推进,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而他们对于用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显得较高。有企业主认为“退伍军人不具备社会所需技能。像狙击、拆弹这样的技能,用人单位根本不需要。”这就造成退伍军人到企业就职的困难。

(四)、退伍军人自身素质的限制

    首先,退伍军人大多是初中或高中毕业,教育程度比较低。同时,他们缺乏必要职业技能。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和各行各业发展迅猛,部队里一些专业软件或电子技师都有可能难以胜任退伍后的新工作,更不要说那些不具备职业技能的普通士兵了。其次,退伍军人长期的部队生活,使部队官兵的专业技能与社会需求相脱节,导致退伍官兵的就业心理受挫折,更让退伍士兵缺乏在职场上竞争的优势,即使他们纪律严明,训练有素,但却没有任何的工作经验。就退伍人员自身来说,大多退伍军人青睐政府事业单位,而这类单位就业岗位有限,而长期的部队生活使得官兵有一定的优越感,军人社会地位也较高,而退伍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可以提供的工作岗位与退伍军人的心理预期差距较大。最后,退伍军人在军队里面强调绝对服从,性格逐渐磨砺的刚毅直率。其正派的行事作风也许并未能获得所有人的认可,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让人觉得“不近人情”。缺乏行业规则的了解,使得退伍军人的优秀品格难免在某些情况下失去“魅力”,就业也由此带来了一些问题。

二、推进退伍军人就业的建议

(一)、完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军人权利

    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由于过于笼统和缺乏具体规定,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具体完善的保障退伍军人权益的法律法规能给军人退役后的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可以用来“定”军心和“吸”民心。近年来,党、政府和军队相继台了一些军人退役安置的政策法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地方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政策法规已经严重滞后于国家和军队改革发展的步伐,必须进一步研究论证,逐步制定、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退役安置政策法规。

(二)、加大宣传,转变就业观念

    大力宣传政策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新修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宣传力度、深度和广度,使广大公民对安置改革的主要精神家喻户晓,使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成为执行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模范单位。加强对退伍军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观念转变为自主择业的观念,发扬部队的光荣传统,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中。有效利用各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加强宣传退役士兵献身国防建设的精神和事迹,以及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优势,为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的生活、就业问题营造浓厚的氛围,为他们的就业创造条件。

(三)、加强资金投入,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专门机构

    为使退伍军人更快、更好地实现从部队到地方的转变,参与日益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立足于社会,人社部门应依据国家政策,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培训中心和人才交流市场,不断扩大培训范围和就业范围。认真抓好教育培训。积极宣传动员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可以采取给予考上大学的退伍士兵提供学费资助,组织即将退伍的军人到地方院校进修,或邀请驻地高校专家学者来军营办班讲授通用的专业技术,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做法,优先安排其再就业。

(四)、退伍军人要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提高和加强自身素质

    退伍军人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个体,也需要根据市场和社会的价值需求,主动地迎接这一变化和挑战,自主地选择体现自身人才价值的工作和岗位。退伍军人要注重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的锻炼,能随时经受住新环境的考验。到地方后要保持和发扬从部队锻炼出的坚忍不拔、意志坚定、纪律性、有勇气、集体主义、团队精神等优良传统和作风,要有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打出自己的新天地。退伍军人要充分看清自己的强项和弱项,不等不靠,主动出击,一定能再创一番业绩。

三、新时期安置工作的对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赋予新时期安置工作更艰巨更繁重的任务。以往单纯安置的做法远不能适应新时期的要求,观念需要更新,内容需要拓展,目标需要定在一个新高度。

(一)、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必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对做好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是关系军队稳定和社会大局稳定的大问题。军转安置工作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工作。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团结,永远是我们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法宝。的指示不但阐明了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重大意义,而且对退役军人工作进行了政治定位,为开创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新局面提供了根本遵循和重要指引,必须坚决认真地贯彻落实。

(二)、全面了解所有退役军人的信息和诉求,综合分类,进行分析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这项工作各地虽然均在进行中。但因为这是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基础性工程,所以,必须要求工作人员热情、严肃、认真、细致地做好,绝不能大而化之,敷衍塞责,马虎从事。

(三)、要把退役军人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力军和重要力量进行管理和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
激发他们的责任心、事业心和勇于担当的精神。绝不能把他们看成包袱、负担和不稳定因素。这种对退役军人的定位,对于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十分重要。

(四)、要把退役军人生力军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放在首位,加强退役军人的思想教育,教育退役军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教育退役军人树立退役军人的荣誉感、自豪感、责任感,使退役军人自觉做到离军不离党,退役不褪色,处处以共产党员和革命军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参与者、践行者、推动者。

(五)、要合情合理地解决退役军人的合理诉求。

如,企业军转干部的身份明确、政治待遇、工资待遇和“解困型待遇制度”问题;
参战参试人员的待遇问题等。国家对这些问题要有一个统一的、合理的、与有关法律文件相互衔接的法律、制度。不要使这些同志有一种政治上被歧视、经济上被照顾的感觉。在处理退役军人的问题时,从思想和工作上,必须把绝大多数退役军人与极个别违纪违规的人区别开来;
把退役军人合情合理的诉求与极个别无理取闹的人区别开来;
要坚信绝大多数退役军人是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和人民的,是能够做到“离军不离党”、“退役不褪色”的,是通情达理的,政治上是可以信赖的。

(六)、要充分发挥退役军人的积极作用,均衡负担安置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使之真正成为党和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力军和重要力量。

1、按系统按单位建立退役军人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对退役军人的领导。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以成立退役军人党的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退役军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对退役军人工作的战斗堡垒作用。

2、在退役军人中大力开展“传播红色基因、发扬光荣传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添正能量和争当优秀退役军人”的活动。要经常收集退役军人在各行各业、各单位的先进事迹,适时举办退役军人新成就的“成果展”、“报告会”、“表彰会”、“书法展”、“摄影展”,组织“退役军人合唱团”和各种健身、体育活动,以退役军人新成就的力量引导退役军人发挥正能量,把退役军人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

3、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开设一个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开辟 《退役军人之窗》或《退役军人之家》栏目,刊载退役军人的先进事迹以及开展“传播红色基因、发扬光荣传统、增添正能量和争当优秀退役军人活动”的情况,发表退役军人的文稿,交流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经验等,使之成为教育、引导、推进退役军人工作的阵地。

4、树立退役军人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并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用典型的力量正面引导退役军人发扬光荣传统、增添正能量,真正成为党和人民进行伟大斗争、开辟伟大事业、建设伟大工程、实现伟大梦想的生力军和可靠的重要政治力量。

综上所述,退伍军人安置问题是很敏感的政策问题。由于安置工作关系到军队建设,进而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因比国家采取了极其慎重的态度。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変化而言,安置工作的改革步伐是很小的。目前安置工作出现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一快一慢所引起的。这种格局很难长期维持下去, 解决二者的矛盾,从长远看,不能让经济体制来适应安置体制,而是相反,应让安置体制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在适当的时机加快安置体制的改革。也是探索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工作道路上的重点。

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