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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业论文【五篇】(全文)

时间:2023-06-24 17:55:04 来源:晨阳文秘网

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人才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生力军。在阐述我国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人才及环境保护法课程需求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环境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境保护专业论文【五篇】(全文),供大家参考。

环境保护专业论文【五篇】

环境保护专业论文范文第1篇

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人才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生力军。在阐述我国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人才及环境保护法课程需求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环境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高职院校环境法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

高职院校;
环境保护法课程;
教学内容和方法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2015903

盛世环保,教育为先。随着我国环境形势的日趋严峻,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将不断加强,高职院校将承担为环境保护事业输送更多合格的环境保护专业人才的重任。而掌握必备的环境保护法知识,是作为一名合格环境保护专业人才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均开设了环境保护法课程,但由于课程教学内容滞后,教学方法也不尽科学,还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必须对目前高职院校环境保护法课程教学内容及方法进行改革,以适应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1高职院校环境保护法课程需求现状

1.1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设置及学生需求现状

我国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最早可追溯到1979年,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我国第一所环境保护专业学校――长沙环境保护学校成立,成为培养环境保护专业人才的摇篮。此后,随着党和政府对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教育事业的日益重视,我国高职高专院校中开设环境保护类专业的院校不断增多,开设的环境保护类专业也不断完善。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主要有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业分析与检验、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监测与治理、环境工程技术、城市水净化、工业环保与安全技术、给排水工程技术、资源环境与城市管理、环境信息技术、城市水净化、工业环保与安全技术、室内检测与控制技术等。

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学生目前需求去向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加公务员考试,进入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从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可能涉及到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辐射等等的监督管理,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生态保护、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排污收费,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调查环境污水事故等。二是进入环境与资源方面的监测站,如环境保护监测站,水资源监测站等,涉及的工作包括对《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工作条例》、《环境监测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对环境各要素(空气、水、声音)进行监测,对环境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等。三是进入环保公司,主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设施运营、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等工作。四是进入生产型企业从事环保专干工作。环保专干作为企业领导与企业环境保护的沟通桥梁,负有向企业干部职工宣传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向领导提出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的职责。

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日益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因此,我国环境保护力度将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类专业人才的需求必将持续增长。

1.2高职院校环境保护法课程需求现状

从上述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人才就业及市场需求现状来看,不管是进入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环保监督管理工作,还是进入作为环境保护法守法者的企事业单位,对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是以后工作中必须具备的。并且他们所需要掌握的环境法律知识应当是能够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从事基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者,需要掌握在以下工作中所遵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主要包括:环境检查执法、环境现场询问、证据收集、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及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环境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处理、涉嫌环境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司法移送,此外,还有环境案件办理、环境信息公开的办理等。

从事环保专干或在环保公司从事环境监测、环评影响评价等技术性工作者,虽然和从事基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者需掌握的环境法深度和广度有所不同,但是仍然需要具备基本的环境法律素养。如从事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运营等工作,应当掌握从事这些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以及违反这些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企业环保专干而言,则必须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守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环境标准等,及时发现企业在污染物排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隐患,并向企业领导提出整改意见。同时,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缴纳、环境违法调查处理等。对于环保监管部门执法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或者违法之处,提出答辩,或者建议企业领导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高职环境保护类专业学生所需的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所需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点主要集中在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基本制度、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执法及行政处罚、环境监察、环境标准,及环境民事纠纷、环境行政纠纷、环境犯罪等方面。

第二,所需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层次为理解、掌握和运用,尤其是能够运用于实际工作中,而不需要对环境法学理论进行深入探讨研究。由于高职环境保护类专业学生毕业后一段时间内大多在基层环保一线工作,因此需要他们综合运用所学环保法律知识来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如企业排污污染环境,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包括受污染公众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赔偿、环境行政违法立案调查和处罚,他们需要综合运用各方面的环境法律知识。如环境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环境民事赔偿的原则、程序,环境行政调解处理程序,环境民事诉讼程序,环境民事诉讼举证,环境现场调查程序,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环境行政处罚举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环境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

第三,高职环境保护类专业学生所需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极为具体和细微。如环境现场执法检查中,需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的要求,对询问笔录制作的要求等。而在排污申报登记中,需要掌握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填写。

2高职院校环境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课程设置中基本都有环境保护法这门课程。但在教学内容设置及教学方法方面不能满足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环境保护法课程的教学内容滞后于环境保护实践

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方面,大部分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课程内容结构仍然停留在1989年《环境保护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框架内,主要介绍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环境目标责任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等。而对于一些单行法已确立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则未纳入教学内容。如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确立了总量控制制度,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从而确立了区域限批复制度。该决定还规定,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从而确立了生态补偿制度。这些制度应当纳入高职院校环境法课程教学内容中。

2.2环境保护法课程的教学内容理论性过强

高职院校环境保护法课程教学中主要讲述概念、内涵、形成的过程、意义、作用、内容,而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如何运用,以及运用中常会遇到的问题及如何解决并未涉及,尤其缺乏实例。例如在讲述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时,内容主要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概念和意义、排污申报登记的对象、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排污申报的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法律责任。然而仅仅讲授这些内容对于学生而言还是较为较抽象和乏味,其原因是对于贯穿于排污申报登记中的一个知识点,即有关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填写,恰恰被遗忘了,而正是这个知识点,能够使得学生对排污申报登记具象化,有关申报登记对象、内容、审核、核定,乃至违反排污申报制度,都可以籍此向学生生动的说明。

2.3环境保护法课程的部分教学内容较为粗略

以环境行政责任这一知识点为例,主要内容为环境行政责任概念、构成要件、行政责任的形式,行政处罚概念、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告知涉嫌违法者答辩、作出决定和执行。但对于立案应当遵守的原则、时限,调查取证应当遵守的规定,并未涉及。而掌握这些知识和能力,是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中经常会要运用的。

2.4教学方法单一

目前,高职院校环境保护法课程教学方法上过于重视知识的传授、课堂教学,缺乏全面素质教育和实践技能的培养。仍然是教师讲,甚至是照本宣科,学生听,课堂中的理论讲授是教学的重点和中心;
学生的角色是听讲者和知识的接受者,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学生难以较好地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虽然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但是案例过于理论化,所包含的知识点较为简单,与环境保护实践相差甚远。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案例来源渠道少,案例过时;
环境保护法教师极少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环境执法实践,对具体环境保护管理及执法细节不清楚,教学主要依赖教材,而目前所使用的教材大多是在参考本科院校环境法学教材基础上形成的,内容不适应高职教育的特点。

3高职院校环境法课程教学改革建议

3.1改革和完善环境保护法课程教学内容

一是应打破学科体系的界限,按照技术应用能力、职业素质培养为主线和“实际、实用、实践、实效”的原则设置课程和精选内容。即按照环境保护职业岗位(群)的实际要求,构建面向工作过程的课程内容。一个职业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职业,原因是它具有特殊的工作过程,即在工作的方式、内容、方法、组织等方面有其独到之处。高职院校环境法课程内容应当以对企业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从企业创建、试生产、正式投产每个环节都需要环境保护监管,其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环评文件报批、环评批复、试生产、三同时验收、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排污收费、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等,这一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环境行政处罚等。

二是环境保护法课程内容应当更为细化,深入环境保护监管和环境守法的具体环节。如要增加污登记申报登记表填写的内容,可以通过某个具体企业排污申报登记表来介绍排污申报登记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要重点介绍环境标准在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的工作中如何运用,尤其是环境污染物排标准中排放标准等级与环境质量标准的关系。在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时候,应当增加介绍关于企业在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编写过程中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特别是哪些环评报告文件的编写过程是必须做公众参与的,环评审批阶段环评审批机关应当遵守的具体程序,如履行受理公示、你做出环评批复决定前公示、作出环评批复后公告,此外,环评批复部门与发改、水土保持、建设部门、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在环评审批中的关系,环评资质的有关规定等也是环评制度中必须掌握的内容。

在环境法律责任部分,对如何结合环保工作实际运用理论知识要加强,特别是要重点掌握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具体程序事项,如立案阶段不能超过时限要求,调查阶段对办案人员的要求,询问笔录的制作,样品采集的原则,现场监察报告的编写,处罚法律依据适用,处罚决定书的制作等。此外,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新增了生态红线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及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等处罚措施,这些都应当作为高职院校环境法课程教学内容。

三是应当组织教师编写高质量的适应目前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环境保护课程所使用的教材。高职教育应当面向学生、面向职业能力培养。不能让学生去适应教师和教材,而应让教师和教材去适应学生。这些教材应当与本科教材有所不同,具有高职教育理念和特色,尤其是应当适应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

3.2改革和完善高职院校环境法课程教学方法

改革和完善高职院校环境法课程教学方法,应当做好如下几点:

一是环境保护法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要体现四个“有利于”原则。即: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会学习;
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潜能的发展。要在教学活动中废除灌输式,实行启发式教学。要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就必须彻底改革过去教师包办代替和“讲三练二考一”的教学模式,代之以“讲一练二考三”。在教学过程中,要千方百计地培养学生善于提问,善于质疑,敢于发表与众不同的见解。

二是环境保护法课程教学案例的来源应当尽量来自环境保护实际工作,并且不断更新,与环境保护实践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发展尽量同步。环境保护案例的设置应当根据教学内容的改革而同步进行。目前,环境保护课程案例教学中存在问题是:案例大多局限于书本的主要知识点,因而不能反映环保工作执法、守法的细节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这个知识点,案例主要是关于企业违反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但对于环评报告文件的编写过程的公众参与,环评审批阶段环评审批机关应当遵守的具体程序,如履行受理公示、你做出环评批复决定前公示、作出环评批复后公告等,则涉及不多。

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保护法课程教学方法,无论是案例教学法,还是诊所式教学法,都应当适应教学内容的变革。高职院校环境保护法课程的变革,首先应当是课程内容的完善,能够适应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发展同步,其次才是教学方法的改进和提高。如果只追求教学方法的改变,而不顾教学内容与环境保护工作实际脱节的现状,则是舍本逐木,不利于高职院校环境保护法课程教学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邹昌明.充分发挥环保专干桥梁作用开创企业环保工作新局面[J].铁道劳动安全卫生与环保,2002,(3):130-131.

[2]李正生.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改革中的实施[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7,(6):172-175.

环境保护专业论文范文第2篇

论坛就“生态保护与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专题开展深入探讨,综合分析了广西生态保护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现状,并就进一步加强广西废气污染、废水污染、重金属污染等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提出操作性强的建议和对策,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甘向群在论坛上指出,环境问题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工农业特别是重化工业的发展,广西生态保护与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已面临重大压力,并引起了党委、政府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我们把“广西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作为今后几年内广西专家论坛的主题,这个主题选得好,也很及时。“生态保护与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专题研讨会”,拉开了“广西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论坛”的序幕,是广西科技工作者尤其是环保战线的科技工作者以智报国、为国分忧的具体行动。

甘向群还指出,广西科协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广西专家论坛是广西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一个重要平台,这个平台充分利用科协及所属学会学科齐全、人才荟萃以及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横向联系的优势,汇集各学科专家学者的智慧,围绕广西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综合性、跨学科、前瞻性的学术研讨活动,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许多高层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意见和建议。希望来自学会的专家学者能够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深入探讨生态保护和环境综合治理问题,交流经验,为促进广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建言献策。

论坛上,来自广西环境科学学会邓超冰教授、广西生态学学会谢华博士和周兴教授,分别做了题目为《广西土壤环境污染、风险评估与生态修复研究》、《广西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和《广西重要生态功能区及其保护对策》的主题目报告。从各个方面各个层次深入探讨我区生态保护环境所的面临的问题,并为我区的生态健康与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环境保护专业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素质;
基本原则;
绿色教学课程体系;
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8—0272—02

“保护环境,教育为本。”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显现和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在大学中进行绿色教育课程体系的设计及绿色文化的培育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进行绿色教育课程体系的设计可以提高学生的环境素质、综合素质;
能将生态环保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思想贯彻到高等教育的普及教育课程、各专业学科教学、科研活动和社会实践中;
能够改善人才的社会输出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的绿色教育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近些年也取得了较大进展,形成了一批理论成果。范恩源、马东元认为应在基础教育中渗透环境教育;
徐辉、祝怀新对环境教育进行了国际比较研究,对中国的环境教育和绿色教育提出了可行的建议;
高伟云、孙学成认为绿色教育是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绿色教育是素质教育的内在要求;
孙萍、刘钊等建议深化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造可持续发展校园文化,形成绿色教育氛围。

在全球保护环境和提倡绿色经济的大背景下,学校建设绿色教育课程体系和研究绿色文化培育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我们以学生对绿色教育的兴趣和建议为基础,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对天津工业大学7个学院的118名学生进行了“关于我校绿色教育体系建设”的调查,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大学绿色教育课堂教学体系,力求系统完善地开展绿色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一、绿色教育课程体系设置的基本原则

大学绿色教育的课程设置要遵循方向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渗透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及少而精的原则。

方向性原则是指课程设置要以大学绿色教育的目的、价值取向及其目标为准绳,要能让学生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内获得预期的成果。由问卷调查得出,我校约有59%的大学生表示了解日本核污染等环境事件,这一比例证明当代大学生对于世界大事和环境保护的关注度远远不够。因此通过建立绿色教育体系,为大学生提高环保意识和关心国内外大事指明了方向。

整体性原则指要从所有学生全面发展的角度来综合考虑课程设置,确保大学绿色教育课程整体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不仅要强调每一类课程方式要体现全方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的要求与内容,而且要依据绿色教育目的及目标来决定“人—环境”系统论课程中的主体科目内容的选择和设置,特别要求课程体现出内容的综合性和跨学科的整体性。

渗透性原则主要是基于大学绿色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理念,渗透、运作于现行大学各学科专业之中。因此课程设置必然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也必然要求渗透、融入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内容,以此来调整和充实各个系科的专业主干课程内容。

可行性原则是指大学绿色教育课程的设置应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既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又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具体来说,必须考虑以下问题:设置的课程是否适当;
能否让师生理解并主动参与到课程的实施当中;
学校的条件与教师开设相关课程的可能性及能力如何;
设置的课程是否经济。

设置大学绿色教育课程还应考虑自身的实用价值,体现“少而精”的原则,并尽量避免重复。特别是在课程总体门类多、课时紧的情况下,通过精简一些过时、无用的课程,为增设具有实用价值的课程创造条件。

二、大学绿色教育课堂教学体系的基本框架

结合国内外绿色教育实践,一个完整的课堂教育体系应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公共课与基础课。这部分课程也可称之为通识教育。这部分课程一般2~3门,重在比较系统地介绍国内外关注的环境和生态问题、环境与发展战略以及环境治理对策等基本知识,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例如可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环境学导论》、《环境管理学》这三门课程类同于数学、英语、计算机技术等课程,作为全校本科生的公共课和基础课。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有评估和处理有关可持续发展和环境问题的初步能力。由调查问卷可得,这三类基础课学生的认可度(见表1)。

由认可度调查表可知,超过了1/3的学生都表示对于开设基础课的兴趣。因此高校在建设绿色教育课程体系上要重视基础课的教育,使学生们具备扎实的环境基础理论,为今后学习专业课奠定基础。

第二,专业课。这些课程一般由不同的院系根据各自的学科特点,开出与绿色教育相关的课程。如生物专业可开出《生态学》、《分子生态学》等相应课程,机械专业可开设《绿色制造》课程,材料专业可开出《环境材料学》,哲学系可开出《环境伦理学》、《生态哲学》,政史系开出《中国国情与可持续发展》等课程,让学生结合自己的兴趣从不同的视角来了解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这一课题。由认可度调查表可知,学生学习绿色教育专业课的热情不减。超过了20%的学生都表示对于开设专业课的兴趣。因此高校在建设绿色教育课程体系上要加强专业课的教育,逐步培养学生在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方面学有所长、学有所专。

第三,隐性绿色教育课程。在各院、系的专业教学中,渗透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内容。例如与农业相关的专业开设《农业生态学》等课程,与数学相关的专业开设《数学生态学》,与能源利用相关的专业开设《能源环境工程概论》,这些课程的开出,一方面增强了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学生专业视野与就业面。

第四,举办环境保护知识讲座。学校可以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举办环保讲座,通过图片、实例等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讲课形式,向师生们讲解了环保科普及有关保护环境的意义等知识。此项活动的开展,旨在将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深入普及到全校园,号召大家共同参与环保、支持环保,实践低碳环保、绿色生活理念。由问卷调查得出,学生对于环境工程学术讲座的认可度为23.73%。虽然支持率略低于前两部分,但这部分可以充分享用外校资源,达到知识的互补和学术的互动,是必不可缺的。

将以上四个部分有机结合,相互作用,就初步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课堂教育课程体系。

参考文献:

[1] 黄丹.大学生绿色教育若干问题研究[D].北京:北京地质大学,2006:5.

[2] 黄娟,帅斌.大学生科学素质教育研究[M].武汉: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2004.

[3] 熊辉,张秋根.培育绿色文化,促进经济发展[J].云南环境科学,2004,(3).

环境保护专业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资源环境 资源与环境法 课程

论文摘要:目前,资源与环境法课程已经在资源环境类专业中开设,这门课程虽说是法学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但是对于资源环境类专业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开设资源与环境课有利于丰富教学授课形式,有利于学生了解常识,有利于强化学生的法制教育,有利于完善资环类专业的科学体系,有利于大学生参与保护环境的实践活动等等。

一、引言

由于城市化,工业化的迅速发展,世界人口的迅速膨胀,全球的环境急剧恶化,由此引发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比如:土地的退化,水资源的缺乏,大气污染,温室效应等……中国作为全球的一个发展大国,更是面临这样的环境问题,我国的水土流失面积已达到了367万平方千米,并且还在增加。荒漠化也在迅速扩展,每年由于酸雨的破坏造成50亿美元的损失,并且殃及其他相邻的国家。1997年,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每年由于水、气的污染,经济损失高达540亿美元,这还仅仅只是间接损失。若是更为详细全面的考虑,直接经济损失2-3倍,甚至10倍。环境问题影响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和健康,国民尤为关注。为此,我们国家将保护环境制定为一项基本国策。

资源与环境法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是一种边缘学科,也是交叉学科。其内容涵盖了伦理,生态,环境等多方面的知识,所以在高校中开设资源与环境法是很有必要且具有意义的。

二、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的作用

(一)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程有利于帮助大学生了解环境法常识

资源环境法中有许多基本的常识问题,人们通过资源环境法了解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自觉加入到环境保护的行列中来。了解了这方面的常识,详细分析我国目前的环境问题如此恶劣,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程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的积极

意义。

(二)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程有助于强化学生的环境法制教育

开设资源与环境课有助于强化学生的法制教育。环境问题如此的严重,进行保护和管理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法律手段用其强制性,权威性等特征,成为主要手段。当代大学生应该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更容易的约束其破坏行为,在高校开展能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

(三)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程有助于完善资源环境类专业的学科体系

开设资源与环境课有助于完善资环类专业的科学体系,资环类专业课程开设多方面学科,而资源与环境法内容与其密切相关。如环境管理制度制定,农用保护,总体规划等解决环境问题,涉及了自然科学的诸多领域。要加强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的相关知识学习……要想保护环境,纯粹的自然学科知识远远不够,因为它涉及到了人口、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所以,社会科学的知识学习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手段,以及资源与环境法教育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改变,法律意识,知识水平等能力的提高等重要作用。资源与环境法应该作为高校的一门必修课开设,去增强大学生的保护环境的意识。

(四)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程有利于大学生参与保护环境的实践活动  人类要可持续发展下去,必须推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大学生扮演着主要角色,通过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程树立大学生价值观、环境观、伦理观。积极开展资源与环境法,有助于实现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推进素质教育。而如今,许多高校正在扩招,校园就得增设面积,校园就得规划,其中包括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多方面的措施,引导大学生保护环境的意识。比如说,爱护花草树木,垃圾分类投放,尽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节约用水,用电等等。在实践过程中养成保护环境的日常行为习惯。

(五)开设资源与环境法有助于优化校园环境,创建“绿色大学”

“绿色大学”的创建,需要我们每个人自觉的保护环境,保护我的的校园。在环境幽雅,有着丰富文化底蕴的校园环境下我们能够更好的学习知识。古语曾说“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创建好的校园环境,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和谐价值观有机的结合,也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不可以只让创建“绿色大学”只注重形式,要付出实际行动,让校园成为学生们发展的良好平台。

总之,在高校中开设资源与环境课程非常有必要。在资源与环境法课中,有些比较抽象的理论,所以可以采用非富多彩的方式授课,寓教于乐。大学生代表着祖国的希望,进一步加强校园环境的改善,推进学生的素质教育。在我们加大立法执法和宣传力度的同时,在高校的教学过程中,加入提高大学生的环保意识,改善客观生态环境也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蔡守秋.论环境安全问题[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1,(5).

[2]才惠莲,王宗廷.高校环境法制探析[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6,(1).

[3]金瑞林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环境保护专业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
人才培养目标;
法律职业技能;
教学设计;
通识教育观;
社会资源;
教学方法;
法律素养

中图分类号:G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6)03-0119-05

一、法学本科人才教学培养目标与法律职业技能培育

(一)关于法学本科教学人才培养目标的争论

我国法学学术界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是通识教育还是纯粹职业教育的讨论由来已久,有泾渭分明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他们认为法学教育即通过对学生的科学和人文知识的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等知识的传授,从而塑造优秀的法律人。第二种观点则主张法学教育是纯粹职业教育,他们认为法学教育即传授给学生作为法律职业者最基本的技能和素养,其中最重要的是传授给学生法律职业者特有的思维方式。[1]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通识教育观是与现代大学精神和功能相适应的教育理念,但法学教育仍然是一种专业教育,且具有较强的职业倾向性,这就使得理想的法学本科教育应是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使之在掌握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原理和制度的同时,具备法律职业者的技能、素质和法律思维方式。因此,在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必须成为其最重要的目标之一。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设计中法律职业技能培育的必要性

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峻、资源的日渐枯竭,国家、社会及民众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和担忧越来越多。与此相呼应,无论是国家层面的环境立法、执法及司法,还是公民层面的环境守法;
无论在公民的环境维权领域,还是在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领域,对相应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但高素养的相关应用型法律人才却是匮乏的。因此,培育具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职业技能的人才,可以满足环境友好型社会对此类人才的需要,同时也能拓宽就业途径,有效缓解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的困境。[2]然而,传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设计无法满足这样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创新其教学设计,使之适应培育法律职业技能的要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2007年教育部增列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是随着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逐渐与法学融合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兴学科。正因其与环境科学联系密切,使其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的特征就是自然科学色彩浓厚。因此,从法学角度研究环境与资源问题及其导致的社会关系和具体应对法律对策,必须以传统法律理念为基础再结合自然科学的原理和方法进行,将多学科研究的成果和方法融会贯通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之中,这也是决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交叉、边缘学科地位的主要原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交叉、边缘学科的独有特点增加了该学科教学的难度。因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要求更高,这就要求学生在学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时,必须同时掌握环境科学学科的相关知识。同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应用法学,与理论法学不同,其最大的特点是实践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科特征表现为独特的现实性、制度性、应用性,正是因为这些特征的存在,所以对于法学本科学生来说,仅仅掌握课本所描述的原理和法规是远远不够的,学生需要在掌握更广泛知识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思维进行思考,并能学以致用处理现实的环境法律问题。[3]河北经贸大学在2015年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设置为必修课程,较其他法学学科,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师在教学中贯彻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在进行教学设计时必须与此目标相适应。

当然,法律职业技能的最终获得是全部法学课程教学合力的结果。每一门法学课程,特别是教育部确立的若干门法学教育核心课程的法学教师都应从各自的学科特点出发,为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习得而努力,并使这种努力在教学设计中得到具体的体现。如果不对传统教学模式设计进行有益的改革,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育只能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
当然,没有对法律职业技能的正确理解,教学设计也必然带有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传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设计

(一)传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状况

传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与培育学生法学职业技能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在教学设计上,基本上仍局限于传统的灌输模式,忽视实践对法学教学的重要指导作用,教学中虽然涵盖了许多相关案例,但案例通常或者缺少代表性和典型性,或者应用较为简单、机械,只能有助于学生对某一知识点的理解,不利于激发学生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和总结。总之,在传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设计中,没有完全体现法学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与应用综合能力的要求,法律理论、法律伦理与法律实践相育目标的实现仍需努力;
也没有全面把握该课程作为应用法学课程的教学特色,不能做到理论与实践的充分结合进而突出应用法学的操作性;
还没有充分挖掘课堂教学的引导功能,忽视教学方法的多样性;
也没有调适师生的课堂角色,教师没有做到自觉应变,还学生以主体地位。[4]因此,必须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设计进行改革,增强对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以适应培育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要求。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设计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1. 师资来源结构单一。在我国,传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师资大多来源于法学的本科、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他们的理论功底相对扎实,但实践操作能力不足,课堂上通常也只能利用一些二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案例材料,这就使其所授理论大多缺乏生动性,教师教得呆板,学生学得枯燥。可以说,传统的高校师资来源迅速弥补了法学师资的不足,但教师缺乏职业背景,缺乏法律实践经验,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中法律职业技能培育的一个最大障碍。

2. 教育主体单一。我国目前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师资以学校教师为主体,没有吸纳过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其中。这种情况极易导致学生的思维方式单一,重判断推理和演绎推理,缺乏对于解决环境与资源社会纠纷中的细节处理及事实分析的技能。因此,应当让社会资源参与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中来,丰富师资队伍的构成。

三、法律职业技能培育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设计中的具体实践

(一)坚决摒弃纯粹理论灌输式的教学设计

与国内其他法学学科的教学设计相同,灌输式教学法一直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设计中的主要方式。这种教学设计至今未退出主流地位是有原因的,如其授课的信息容量很大、授课内容有体系、教学进度比较容易控制、能够和其他教学方法灵活兼容等,且这些优势不是其他教学方法可以轻易取代的。[5]这也导致像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教学方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设计中较少被广泛应用,同时这些教学方法对教师的教学能力要求都比较高,需要教师提前作好充分的准备,比如合适案例的选择、问题的科学设计、思考和讨论的有效引导、较强的课堂驾驭能力等。

法学教育的终极目的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认知和运用法律,而不是灌输纯粹的、既定的、凝固的“一堆”知识,西方国家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轨迹可以作为我们有益的参照对象,其要义就是要避免形式主义,走务实之路。在此种教育理念下重新审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它既有根基深厚的基础理论部分,同时也有枝繁叶茂的应用理论部分,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师在教学设计中更应注意摒弃纯粹理论灌输式的教学设计。

(二)灵活运用体现职业能力培养的教学设计

学生在有一定责任或任务的角色中学习,学习的动力将会更大,学习也将变得更为主动,这是现代教育心理学家的普遍认识。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师在教学设计上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教学思维的转换,在教学过程中尽最大可能地赋予学生以责任,从而促使学生变被动吸取知识为主动学习和运用知识。适应此种变化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设计可以有多种,比如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

案例教学法即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就涉及某个具体知识点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讨论的教学方法,通过教师讲授和学生讨论,让该知识点在学生的认知体系中形成一种容知识、实践、理性为一体的立体范畴。为实现该教学目的,教师在讲授每一个重要知识点时,有必要援引一个经典环境案例,或者近期发生的影响重大的环境事件,并对案例进行问题设定,挖掘案例中反映的多层面问题,实现选取案例的利用价值。另外,为揭示知识深刻的理论背景,教师的讲授应穿透知识点的表面语义,将其放在具有学科整体性的参照系统中进行讨论,加强学生学习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同样,为揭示一些深层次的社会背景,在理论知识的讲授时,还应结合对相关社会事件和国内外形势的介绍,这样有利于学生理解某些环境制度或者环境法律法规制定背后的精神和意旨,有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立法内容,更有利于学生以历史和发展的角度分析环境法律制度的现实作用及其优势和缺陷。同样,在日常教学中就应培养学生自觉关注和跟踪环境立法最新进展的习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

辩论教学法主要是就学科内重大学术或实践问题把学生分成正反两方,按照辩论赛的规则,利用课堂时间进行辩论,这是培养学生逻辑思辩能力的有效方法。这种教学设计将学生置身于极具挑战和对抗的思辨氛围之中,从而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思考问题的主动性。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必须对辩论的议题作充分准备和讨论、查阅大量的相关资料,在无形中促进其对相关知识的积累和掌握。而且,学生通过对如何以最思辩的方式阐明本方论点、充分揣摩并有力反驳对方观点等问题的认真思考和准备,使得这种面临竞争时的讨论与一般课堂讨论相比更具深度、广度和全面性。当前,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务领域都还存在许多争议点,比如环境权、公益诉讼之公益内涵、环保法庭的设立是否具有必要性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在它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存在众多需要验证或辨明的问题,这为我们在教学过程中使用辩论教学法提供了沃土。理不辨不明,在课堂辩论的过程中,相信每一个参与其中的学生都会逐渐养成对学习内容进行全面、深刻、具有反向性和多维性的思维习惯。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教师在精心选择和设计相关案例的基础上,指导学生对案件开庭审理过程进行实际演练,并在此过程中自觉转换身份进行诉讼的教学方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运用环境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案例的能力,提高学生环境司法职业能力;
在着重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同时,还可以培育其独立分析、解决问题以及语言表达、思辨等综合能力和素质,学生通过生动、直观的模拟司法行为,加深了对陈列于教科书上抽象的学术理念和法学精神的深刻理解,培养学生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和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
在模拟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现代法律意识或者学术理念内化为学生职业人格的构成部分,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实践教学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自身创造实践机会,从而将实践教学真正落实到实处。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应该注意几个问题:教师设计案例应该以真实典型案例为基础,但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加工,使所用案例既有实践性,又有学术理念和法学精神内涵;
模拟法庭教学法虽然隶属于程序法范畴,但教师在设计案例时,必须突出本课程所涉及的实体规则,使该模拟实践过程既有程序法理念,又有实体法精神,这也是各实体部门法学教学的本质要求;
模拟法庭教学过程结束后,教师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评论,这种先学生实践后教师予以评论的模式,是培育学生独立职业思考、实践能力以及职业自信的有效途径,而且教师的评论和总结又可以引导学生对自己先前行为的反思及总结,从而全面提升法律素养。因此,这种教学设计在培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理念、传授环境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循序渐进地训练学生掌握并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其日后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实践或研究工作,做好方法论方面的准备,从而真正实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目的,培养真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专业应用型法律人才。[6]

(三)借助外力强化课程的实践性

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而言,强烈的实践性特色决定了实践型教学法是其重要的辅教学方法。这就需要在课堂外创造条件为学生学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增加实践机会和实践平台,比如请与环保有关的法律人才进校园,在校内设立环境保护公益组织与鼓励学生进行环保调研等。

1. 邀请与环保有关的法律人才进校园。通过聘任法律事务部门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务人员等为学校的兼职教师,这对于充实法学师资、加强法律职业化教育、培养技能熟练的法律事务人才而言,是一种易于操作、见效快、比较稳妥的方法。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来说,目前为数不多的案件来源更需要专业部门人员的讲授,从而让学生及时准确地了解相关案情和处理结果。

兼职教师的授课可依以下方式进行:第一,讲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实务性课程,每学期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安排有合作关系的法律实务部门派员以固定学时来校为学生上课;
第二,学校于每学期固定邀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业人员来校为教师和学生开办相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实务知识和专业技能专题讲座;
第三,当地设有环保法庭的,可以聘请环保法庭的法官担任学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指导老师,同时让学校合作单位定期接受和安排学生旁听庭审,指导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在假期见习和毕业实习期间担任见习和实习导师。这样可以解决目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师资来源单一和教育主体单一的困扰,给学生的学习带来更多的实践机会和实践指导,更好地实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职业技能的习得。[7]

为实现兼职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邀请与环境有关的人才进校园应做好如下工作。严格选聘兼职教师的条件,规范聘任程序,制定科学的付酬标准,并根据学校的教学要求不断调整兼职教师队伍的构成与数量,使兼职教师真正参与并有助于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水平,充分发挥他们对于培育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生职业技能的作用。比如,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为数不多的仅受理环境诉讼的律师事务所,他们的律师团队经验丰富,专业性强,河北经贸大学可以与之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

2. 在校内设立环境保护公益组织。于2015年1月1日生效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虽然此条规定对于社会组织还是有一定条件要求的,但相对来说较容易实现,学校可以组织成立一个环境公益组织,跟学生社团类似,以此作为各类环境保护有关课程(包括但是不限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的一个实践平台。虽然社团成立的前五年不能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此期间社团需积极关注各种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及动态,可为以后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积累经验。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师在教学设计中也要着重对学生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为今后进行环境公益诉讼打好基础。

3. 鼓励学生进行环保调研。根据教学计划,可以安排学生对目前最关注的环境问题进行调研。通过调研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并通过这个过程来巩固学习和活动开展的成果,从而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同时通过深入调研,梳理出不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等,从理论和实践上加深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理解。具体而言,在调研中应明确调研课题的具体内容、具体责任人和详细完成时间等,做到学习、调研、讨论以及创新同步进行。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师在进行教学设计时,也应教授学生调研的方法及注意事项等,有利于调研工作的顺利完成。调研工作结束后教师更重要的工作是要指导学生撰写出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要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必须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的工作实际、对今后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最后汇编调研成果,由教师或者学院对调研成果进行汇编,并评选出1~2篇优秀调研文章。这样做,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还可以锻炼学生的紧急应变能力、团队协作、总结能力和写作能力等。

搞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教师责无旁贷。“这个世界上有两样东西最能震撼我们的心灵,一个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另一个就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的这句话对于我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工作者最有启发,特别是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工作者而言,更应该重视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和传播我们心中崇高的环境道德。即使面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地位的约束、课时的限制、学分的分配不均、学生重视程度不够的尴尬等情况,我们更应当修身正己,以独立的学术人格和严谨的学术态度敬业求真、刻苦钻研、不断开拓创新,培养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的浓厚兴趣和热情,在高尚的环境伦理和职业伦理指引下潜心于自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理论素养的沉淀,在课堂内外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培养方式,为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习得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学生课题组.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研究[EB/OL].http://,2014-12-20.

[2]魏静.试论法学素质教育在环境法学教学方法改革中的实施[J].中国校外教育,2010,(24).

[3]伦小文,张聪璐.环境法教学的实践初探[N].科技咨询导报,2007,(18).

[4]董秀珍,民.环境法教育在环境专业中的课程地位,[J].唐山学院学报,2006,(3).

[5]俞金香.高等法学院环境法教学实务研究[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12,(4).

[6]王婷.法学专业素质培养途径探讨――以“模拟法庭”为视角[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3).

[7]张敏.法律职业化教育背景下的法学师资困境及出路[J].学术探索,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