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招标采购已经成为了我国最为主要的采购方式,但是在实际进行招标采购当中却或多或少都会有很多关系到资金安全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的风险。因此,对于招标采购中的风险与分析,积极提出一些对策措施将大幅度提高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招标采购分析【五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招标采购分析范文第1篇
关键词:招标采购;
风险;
分析;
对策措施
现阶段招标采购已经成为了我国最为主要的采购方式,但是在实际进行招标采购当中却或多或少都会有很多关系到资金安全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的风险。因此,对于招标采购中的风险与分析,积极提出一些对策措施将大幅度提高招标采购效益,顺利控制招标采购成本,让招标采购得以良好的把控。
1 招标采购及其风险成因的概述
1.1 招标采购的涵义
一般而言,我国将招标采购的涵义定义为采购方作为招标方,事先制定出一些相关的采购要求,随后邀请相关采购内容的供应商参与竞标,最终根据采购方(既是招标方)选择符合程序以及采购标准的交易对象的一种公开、公平、公正而且择优的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往往是我国政府部门、国家企业最常用的一种采购方式。一般而言,招标采购分为了限制性和竞争性两种。二者之间基本方法区别不大,仅仅是在选择对象上有差异。限制性招标采购是针对选定的几个供应商,而竞争性招标采购是面向整个社会的。现阶段招标采购领域采用较为频繁的就是竞争性招标采购,其过程往往包含了招标阶段、投标阶段、开标阶段、评标阶段以及定标阶段等。
1.2 招标采购中的风险成因分析
通常而言,我们将招标采购中的风险定义为了招标采购的预期结果与招标采购的实际结果之间发生偏离。而招标采购的风险对于招标方和投标方都会发生一定的经济损失,有的甚至会发生严重的财产损失。就我国当下存在的招标采购的风险因素来看,大致将其划分为有形的招标采购风险因素和无形的招标采购风险因素。有形的招标采购风险因素主要有市场中通货膨胀而造成的招标采购成本上升、气候环境造成的招标采购成本提高等等,其导致的招标采购风险往往是无法避免的,本文中不再着重进行分析。
本文着重分析的是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无形的招标采购风险因素导致的各种风险。通常无形的招标采购风险因素主要有道德因素以及人的心理因素。在这里,道德因素人为的不正直、不诚实或者本身就有不轨意图而刻意让招标采购风险事故发生。例如在招标采购的具体过程中,招标方故意出台一些相关的不合法的招标程序、故意提出一些不合理条件、故意排斥某些投标方、故意失真的信息。而人的心理因素往往指的是由于人为过失或者人为疏忽而造成的招标采购风险事故的一系列因素。尽管人为的心理因素在形式上与道德因素大同小异,但是其实只关注的是人为无意疏忽而产生的过失。例如在实际招标采购过程当中有的会因为采购方不够专业、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够而造成的一系列诸如更改招标内容、更改招标方法、更改招标时期等。因此,无形的招标采购风险因素引发的往往是串标、腐败滋生、工程事故以及敷衍塞责等事故。最终造成的是招标采购成本飙升、质量低下、人员伤亡等。但是人为风险因素是可以进行控制和预防的。
2 招标采购中的风险具体分析
2.1 招标文件编制缺乏合理性
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当今我国招标采购领域具有涉及官方、专业性强等一系列特点。因此,在具体招标采购过程当中就对采购方的业务能力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在这里,采购方必须具备与招标采购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知识,同时也要对需要采购的设备设施有一个详细的了解。一旦采购方的业务能力低下、不熟悉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知识那么在具体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就会缺乏合理性,极易造成相关信息的缺漏和失真,最终导致招标采购的结果与预期发生偏离。与此同时,如果采购方不了解具体设备设施的技术指标就会出现听信使用人的情况,极易造成投标人和使用人之间进行串通,造成在具体的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出现指标要求不合理,直接影响了整个招标采购过程的公平性,最终会导致招标采购质量。
2.2 不规范的招标采购流程
不规范的额招标采购流程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招标采购过程中招标采购内容随意更改、招标采购周期随意变化、招标采购信息失真。当下我国大部分进行招标采购工作的企业、政府部门大多都是相关部门的兼职。这就造成了招标采购工作极易发生违规现象。不规范的招标采购流程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同时也失去了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招标采购的意义,而且也不利于成本的节约。在另一方面,不规范的招标采购流程也容易出现串标、围标的情况,给供应商带来了可乘之机,极易滋生腐败行为。
2.3 招标采购中评标阶段不专业
在大部分政府部门、企业的招标采购工作中,具体的招标采购小组一般都是由相关的财务部门、后勤部门、审计部门、资产部门等组成。招标采购中的评标阶段往往也是由这些各部门组成的小组进行。但是大部分部门中都没有相关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直接造成了对于具体招标采购的成本把控不到位和技术指标模棱两可。这就为供应商提供了故意压价、降低质量的可乘之机。
3 招标采购中的风险控制措施
3.1 专业招标采购队伍的建设
一支业务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招标采购队伍是保障招标采购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专业招标采购队伍的建设是招标采购种风险控制措施中的重要手段。建设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专业招标采购队伍的建设首先要加强招标采购队伍创新服务能力、信息收集能力的培养,树立良好的招标采购道德。通过一系列相关知识内容的培训让招标采购队伍中的每个人员都具备进行判断、分析和沟通的能力。
(2)强调招标采购队伍对于招标采购稳健编制的规范性,一定要充分体现出招标采购项目中的具体条件、技术细节,同时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以招标采购的内容和规章针对性地进行招标采购队伍的培训,鼓励招标采购队伍积极参与到相关职业水平考试。
3.2 建立健全招标采购机构
建立健全专门的招标采购机构是应对当下评标阶段不专业的重要措施。通过专门机构的建立可以让招标采购工作统一起来,也能够让招标采购的流程符合规范和标准。这样就提高招了标采购整个流程的权威性,确保招标采购过程中不会发生串标、围标以及影响质量的一系列情况的发生,切实有效控制招标采购中的一系列风险。最终让整个招标采购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
3.3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是评标阶段科学、公平进行的保障。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的过程中,首先要注意的一点是短时间内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显然是不合常理的,这个时候就可以适当引进招标商进行科学评标。其次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一定要符合招标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与此同时,评标专家库的建立要积极吸收行业内相关专家。最后,一定要构建一个监督机制,例如在整个评标阶段采用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机制,确保评标阶段的保密性和科学性。这样就能有效提高评标水平,提高招标采购的总体质量,有效预防招标采购的预期与实际不发生偏离。
4 结束语
对于采购行业来说,招标采购工作的起步较晚,呈现出了一定滞后性,因此在实际工作当中不单单只有上文所述的风险。因此,在具体招标采购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状况积极进行风险预防和风险把控,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张红岩.基于博弈论的集中招标采购机制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7年.
招标采购分析范文第2篇
关键字 政府采购招标 博弈论模型 制度
1 我国政府采购招标现状分析
2003年1月1日我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政府采购制度进入全面施行时期。据统计,2003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超过了预定目标,达到1 659.4亿元,比2002年增加650亿元,增长了64.4%,2003年全国实施采购的预算为
1 856亿元,实际支付(采购规模)1 659.4
亿元,节约预算资金196.6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6%。
政府采购的目标就是节约采购资金和提高采购效率。以竞争性招标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我们下面就从这种竞争性的招标方式来制定政府采购招标的博弈模型,以此分析如何使政府采购的成本最低以及在个人得益和整个社会得益中如何达到整个社会得益的最大化,并由此提出采购招标出现的问题及采取的相应对策。
2 理论与模型
2.1 博弈论
博弈论(game theory),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博弈论的基本概念包括参与人、行动、信息、战略、支付函数、结果、均衡。纳什均衡是所有均衡中最基本的理论,其余三个(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贝叶斯纳什均衡、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都是对纳什均衡的一种扩展及优化。
nash均衡是标准的非合作战略中的概念。这种战略中有n个参与人,每个参与人i有一个战略si,和一个支付函数ui,ui是所有局中人的战略函数,代表每个参与人的利益。有n个参与人的战略式表述博弈g={s1,…,sn;u1,…,un},战略组合s*=(s1*,…,si-1*, si+1*…,sn*)是一个纳什均衡,如果对于每一个i, si* 是给定其他参与人选择s_i*=(s1*,…,si*,…,sn*)的情况下第i个参与人的最优战略,即:ui(si*,s_i*)?叟ui(si,,s_i*),?坌i。
2.2 模型的建立
2.2.1 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纳什均衡”
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得知,博弈的参与人即采购人和供应商。为了方便讨论,我们结合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采购项目:汽车(包括轿车、载客车、越野车、载重车及特种车辆);
采购机关:xx省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数量:153辆;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机构:xx省政府采购中心;
开标日期:1999年9月8日;
投标人数量:14家;
中标人数量:3家;
合同签订方式:由省采购中心与各中标人签订合同。
为了直观的表达,两个数字代表对应战略组合下两个博弈方的支付函数(效用),其中第一个数字是供应商的支付,第二个数字是采购人的支付。在这个有限(14家投标人)战略博弈中,我们可以得到纳什均衡。我们假设如果双方合作则得(2 000,2 000)效用,这应该是双方最有利的选择,但考虑到对方有可能为了得到各自最大利益而采取不合作的策略,故2 000效用不可能成为双方的选择。这个分析过程如下,首先考虑供应商的战略,假定采购人合作,对于供应商的战略,如果合作可得2 000个单位效用,非合作有1 000个单位效用,则供应商选择合作。当采购人不合作时,供应商合作得800个单位效用,不合作得1 800个单位效用,则供应商选择非合作。同样,再考虑采购人的战略,假定供应商合作,对于采购人,如果合作可得2 000个单位效用,非合作有2 100个单位效用,则采购人选择非合作。当供应商非合作,对于采购人,如果合作得500个单位效用,非合作则得1 800个单位效用,所以采购人非合作。故(非合作,非合作)是一个纳什均衡。
由经济学原理,我们可以得知个人利益与社会福利之间的关系。政府采购中竞争性的招标使得竞争结果对于社会是最好的,因为这个结果使总剩余(即买者的评价与卖者的成本之差)最大化,即这种配置是有效率的。如果一种配置是无效率的,那么买者和卖者之间交易的一些好处就没有完全实现。换句话说,只有在市场竞争的时候,看不见的手才能引导资源有效的配置,而只有市场上的企业不能合作时,市场才是竞争的。“这种博弈使得供应商采购者之间非合作博弈均衡提高了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社会福利水平。”
2.2.2 投标人(供应商)与投标人(供应商)报价之间的博弈
招标就其本质而言是为采购人创造了一个买方市场,因此,在招标中,采购人一般处于有利地位,而投标人则处于被动的、响应的地位。在选择投标策略和投标方式时,遵循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虽然各投标人都知道采用高价策略会获得最大收益,但这种最惠情况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在供大于求的市场情况下,不论对方采取什么策略,自己的最佳决策就是选择低价策略,每一个博弈参与者(投标人)都会有选择低价策略的强烈愿望。博弈的最终结果就是大家都实行低价策略。这是一个最简单而且唯一的非合作博弈论的均衡结果。如此一来,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将接近其自身个别成本价,在竞标中自身的报价能力、综合实力水平将暴露无遗,不是实力雄厚的企业是无力参与这场博弈角逐的。
本例中,发标人是政府,准备以招标方式采购汽车。政府对采购汽车的价值评估是一随机变量,v∈[,],和分别表示采购汽车的最低和最高价值,其分布函数f(v)是共同知识。设有n个投标人,第i个投标人对汽车采购的评估价值是vi,i=1,2,…,n,vi 只有i自己知道,且vi 独立地取自定义在区间[0,1]上的均匀分布函数。令bi≥0是投标人i的出价,如果他中标则其净所得为(vi-bi),否则效用为0。
投标人i的支付如下:
u(b,b;
v)=v-b,if b>b
(v-b)/n,if b=b
0,if b
假定投标人i的出价bi(vi)是其价值vi的严格递增可微函数.显然,bi>1≥vi不可能是最优的,因为没有人愿意付出比物品的价值本身更高的价格.因为博弈是对称的,只需考虑对称的均衡出价战略: b=b*(v)。
给定v和b,投标人i的期望支付为:
u=(v-b) prob(b
这里prob(·)代表bj
因此,投标人i面临的问题是maxui=(v-b) prob(b
当均衡情况下φ(b)=v时,上式可为-vdb+(v-b)(n-1)dv=0
(1)
设m(b,v)=-v,n(b,v)=(v-b)(n-1),则=-1,=-(n-1)
当n?叟3 ≠故方程(1)不是全微分方程。但方程(1)存在与b无关的积分因子,可得:
-vn-2 [-vdb+(v-b)(n-1)dv]=0
(2)
因为=,故解得全微分方程为b*(v)=(n-1)v/n
可见,随n的增加b增加。特别当n∞,b*v,就是说,投标人越多,政府能得到的价格就越合理,越接近对采购物的评估值。因此,扩大招标范围让更多的人参加竞标是招标方的利益。
3 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3.1 问题
(1)由于是不完全静态信息博弈,从采购当事人来看,选择供应商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缺乏科学的选择方法,随意性较强;
选择余地小,缺乏有效竞争;
对供应商信息缺少了解,选择缺乏针对性等等。由于目前制度尚不完善,尤其是信用制度,在大多数项目选择供应商时,更多的是参考供应商本身提供的资料及在市场上的口碑,选择供应商参与竞标,因而人为因素比较大,这既不利于政府采购的规范操作,同时也会给广大供应商造成不良的影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声誉。
(2)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中,分散采购依然是政府的主要采购体制。虽然我国随着政府采购的进一步发展,初步形成了多种采购组织形式相结合的局面,但是分散采购依然是政府的主要采购体制。如2003年为351.2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为21.2%。这种体制一方面不利于预算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国家宏观政策的统一和协调,另一方面也不能实现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突出,使政府多花钱少办事。
(3)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招标投标法并建立了招标投标制度,但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我国整体上还没有从公共支出管理的角度认识招标投标制,并且,招标投标法只能管理一定采购金融之上的采购项目,也没有提供足够的适合各种采购情势的一揽子采购方法和程序,显示出了其局限性。
3.2 对策
政府采购招标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机关、预算单位和广大供应商的支持配合。
(1)采购方与供应商。对于采购方,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政府采购的基础上,要树立精品意识,利用有影响的项目,以规范、公共的采购程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供应商的认可,让广大的供应商真正体会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从而吸引更多的供应商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方面,应该建立健全良好的评估体系,加强自身实力和信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使采购方有效的了解供应商的信息。
(2)招标采购是降低成本的主要途经。博弈论是研究如何使得人们在市场经济中,自愿遵守和实施有效制度安排,以增进社会的福利的机制。"纳什均衡"的关键是设局者如何让参与人做出有利于社会的选择。这里关键的是制度的选择。一种制度(体制)安排,要发生效力,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否则,这种制度的安排便不能成立。评审合理低价中标的方法正是设局者———政府采购部门为最终实现"非合作均衡"结果而设置的博弈规则。通过公开竞争,使参与投标博弈的各方的陪标、串标、泄标等相互合作失去意义,迫使投标人必须在高价赢利和低价中标(好比坦白和抵赖)之间进行两难选择,最终做出实现自身风险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的决策。这正是博弈论选择战略的关键。
参考文献
招标采购分析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府招标采购;
风险分析;
风险防范控制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1
一、政府招标采购中的风险分析
风险存在于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多个环节之中,这些风险的存在使得政府招标采购的成功率下降,而且不能为政府的招标质量提供保证。分析根源,其实有很多个方面,但不外乎是出于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不完善以及外部风险的不可避免。因为无论是何种的商业活动,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而关键取决于如何对风险进行科学的预防。对风险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政府招标采购中的可能性风险主要分为外部和内部因素,其中还对风险的级别进行了一定的分类,详细的分类情况见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要分析好招标采购中的失误原因,就要从具体的是风险存在的原因入手。而导致政府采购行为充满风险的原因,一是体现在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在决策和采购的具体过程中发生一些不确定因素;
二是由于风险理论机制的必然性,由于市场的价值规律作用下的经济变化,自然使得在招标过程中会遇到不确定性的风险。在政府招标采购中,确实存在着很多因素能够影响到招标的最后成效,这些风险的存在将会给政府采购带来一定的阻力和不确定因素,所以要就这些风险因素的发生原因做出一定的防范措施。
二、政府招标采购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1.建立招标采购的风险预估系统
要降低政府招标采购中的不确定性,就要依靠于一个合理有效的预估系统,对发生可能性比较大的情况进行准确的预估分析。因此,要建立起招标采购的风险预估系统,运用更具体的实际分析来应对风险。风险预估系统是指,采用理论建模的方法,建立起一些基于实际情况的理论模型,而且根据理想化的方式来预估实际情况的变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这项系统的建立要依靠于具体模型的建立和对风险的准确分析,所以涉及到了管理学的理论和数学上的方法。鉴于风险发生具有随机而且不确定的特点,所以要做好对风险的准确评估绝非易事,要依靠于科学的风险预估系统才行。对于风险的具体评估,则是以发生几率来表示。不仅要提示一种风险可能会发生,而且要预估风险发生的几率,以便于在应对采购风险时更加具有侧重性和针对性。
2.运用好风险控制理论
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要在具体的分析过程中运用相关的理论。控制风险主要通过避免不必要的采购、控制必然损失的额度、降低可控性风险的发生、使用担保措施等手段来实现,其共同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使政府招标采购能够更加安全和增加成功率以减少损失。其中避免不必要风险是指通过分析具体的情况,从源头上对问题做出解决。当某个项目的风险性十分明显,而且成功利益也不是十分诱人,则要慎重避免不必要风险的产生。其次则是控制必然风险的损失,由于风险存在的必然性,使得一定的损失在所难免,关键在于如何将损失最小化。由于对供应商的信用额度的不清楚,所以要通过签订合乎法律规定的合同和条款,以预防因对方失约、毁约而造成的重大损失。而且控制损失的手段,还包括建立是适当的模型,用数学方法和分析软件来对损失进行预估和分析,帮助采购中的决策等等。
3.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导致很多风险发生的原因,都可以看成是由于在招标采购流程中的不完善。对于采购中的各种风险,要从制度上的原因入手解决,比如决策中的风险产生,就是由于信息管理机制的不完善所致,决策者对于市场和实际情况的了解不够,而且也没有及时的反馈信息加以指导,所以才会做出欠缺考虑的决策,使得整个采购过程陷入混乱和麻烦之中。表中所列举的都是常见的风险原因,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这些措施其实都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和完善,比如市场的变动而带来的风险,则预示着政府要建立起相应的市场预测机制,在考虑到市场变化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决策,这能够最大可能地减少风险的发生和失误的发生。完善政府采购中涉及的多方面,在具体细节中不断完善,制定出更加合理的采购流程,并重视法律法规的建设以保障基本的权利和维持贸易的公平。只有在制度上做好相应的完善和改进,才能使政府在招标采购过程的具体环节中能够更加低风险化。
政府招标采购的覆盖面很广,而且涉及的招标设备种类较多,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处理不当就会导致最终的损失。但是,面对风险的存在,要谨慎也要积极,不能因为风险的存在就选择放弃,只有不断地在应对风险的实际过程中积累经验,才能找到更多的方法和措施来应对,达到风险应对能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王敬华,夏良杰.政府采购决策的风险问题及其防控[J].理论界,2007(12).
[2]宋执林,吴伟强.政府采购风险防范与控制[J].中国市场,2009(15).
[3]伍敏,肖谦,汪君.政府采购过程中寻租行为经济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9(08).
招标采购分析范文第4篇
一、项目立项阶段
高校实行预算管理制,高校的招标采购项目必须按照校内的管理制度落实经费预算,项目可行性须经高校办公会议讨论研究,重大的项目还要上报高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项目一旦经讨论决定后,项目内容和经费就有了明确的界定,而且一般不得更改和变动。因此就这一阶段而言,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必须充分,项目估算及方案确定必须明确、合理、完整,原则上不能出现重大方案变更或重要漏项,这就是立项阶段的风险。
二、招标准备阶段
项目立项后,就进入招标准备阶段,也就是由招标管理部门具体审核拟招标项目的程序是否按照高校内部管理规定进行立项,通俗讲就是审查项目是否“合法”,然后根据项目立项确定的投资估算和方案确定招标采购的方式。就这个阶段风险点主要有不“合法”的项目进入招标准备阶段;
应当招标的项目进行分解规避招标;
招标采用邀请招标还是公开招标没有按照高校内部规定执行。执行政府采购是高校招标采购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尤其是物资采购招标的项目,这和工程采购招标的组织方式是有明显区别的。审计监督应当注重区别工程与物资在招标方式上的不同,尤其是执行政府采购中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的方式比工程招标多变,也是监督的重点。
三、招标实施阶段
(一)确定自行或委托招标。多数高校对简单、金额较小的项目实施自行组织招标,金额较大、内容复杂的项目实施委托招标公司进行招标,这就对招标公司的信誉、实力要求较高。对招标公司的监管成为重要风险点,招标公司出现的错误或者违法行为直接受害人就是作为委托人的高校,而作为高校内部机构的审计部门监督的对象是招标管理部门,不是招标公司。因此高校招标管理部门对招标公司的监管情况是审计应当监督的内容。
(二)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当严格参照项目立项确定的方案,招标文件的编制要公平合理,不能有倾向性和隐蔽性条款,要杜绝潜在损害高校自身利益的条款,这些需要审计工作人员充分运用专业知识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招标公告的的媒介和期限必须按照国家、地方和高校的规定执行,邀请投标的单位要按照高校内部的管理规定选取。
(四)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公开招标的项目潜在投标单位数量多,水平参差不齐,要按照招标公告确定资质条件严格进行审查,杜绝“漏网之鱼”。
(五)编制招标控制价。对于工程招标的项目,高校都有执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而且要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编制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招标的质量。编制最高限价低于市场价会导致流标,高于市场价容易损害高校自身的利益,因此能否科学、合理、准确编制招标上限控制价是工程招标的重要风险点之一,是审计部门要重点关注的对象。
(六)招标答疑。在评标之前,招标答疑和勘探现场是主要工作内容,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杜绝各投标单位收的信息不一致,杜绝组织一个或部分投标单位勘探现场。
(七)评标、定标。开标是招标采购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与之前抽取的成员一致,评标委员会专业是否符合项目需求,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办法评标,废标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中标公示的媒介即期限等都是审计监督要确认的事项。
(八)签订合同。中标后合同的签订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履行,不能脱离和背离招投标,这就要充分发挥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进行监督。
四、项目实施阶段
(一)目变更、主材认价。招标项目尤其是工程类项目的变更客观上来说是不可避免的,但一旦发生时要严格按照高校内部管理规定履行,不能任由管理单位随意变更,招标管理单位也肩负着管理责任。审计监督要通过与内部审计业务相结合实施。
(二)验收。招标项目实施完成后,要由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审计监督要注意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及纸质资料的备案,另外涉及特殊专业及设备的项目,必须要有专业部门的质量验收。
五、项目实施完成
招标采购分析范文第5篇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
摘 要:我国的政府采购方法以公开招标为主,邀请招标以及其他采购方式为辅。目前《招标投标法》只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不能够解决招投标实践中需求难确定的问题,两阶段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方式的重要补充。但目前关于两阶段招标的规定只规定在《招投标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应当对两阶段招标的法律地位和内容予以完善,以适应实践的发展需求。
关键词 :政府采购;
两阶段招标;
技术标准
一、两阶段招标的出现源于政府采购方法之不足
1.政府采购方法概述
从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的政府采购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法》第10条和《政府采购法》第26条的规定,确立了公开招标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依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律规定的公开出版物上招标通告并提供招标文件,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采购人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公告和公开开标的特征显现了政府采购中公开性的原则,同时又能很好的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2)邀请招标方式。在《招标投标法》第10条和《政府采购法》第29条确立了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招标也称“限制性招标”,采购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择合格的供应商,然后向供应商发出邀请,吸引潜在的供应商参与到招投标中来,从中再择优选择合格供应商。邀请招标的公平性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效率性得到了大大的体现,也节约了招投标工作的成本,但是必须要明确的是必须在法律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情形下才可以采用。
(3)两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的存在致力于解决需求难以确定的情形,主要是在要采购的货物、工程的规格或者服务的性质预先没有办法确定的情况下使用的。招标方式按招标阶段的划分,可以分为一阶段招标和两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一般在第一阶段要求投标人投技术标,在技术标审查合格之后,再参与到第二阶段的商务标中来。这一方式是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之间的一种过渡性的、独立的采购方式,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它比公开招标的方式多了一个可以反复修改的阶段,与竞争性谈判相比较来说,相似的内容很多但区别也很大,因为它不能够像竞争性谈判一样进行多轮谈判。它综合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一些优点,同时又修正了很多缺点,所以两阶段招标具有很多自己独立存在的价值。
(4)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采购人与多家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分别进行谈判,从确定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人的方式。竞争性谈判不是随意就可以适用的,《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①招标失败。经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之后仍然没有合格的供应商的。②从现有的技术调价来看不能满足招标的要求,或者情况特殊不能够满足需求的。③在紧急情况下适用,时间非常紧急不能满足正常招标程序的时间。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投标人不能够对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定价。
(5)询价采购。询价采购的对象是价值很低的标准化货物、服务的采购,通过对至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的报价的审查,进而确定合适的价格的一种此案够方式,《政府采购法》第32条规定确立了这种非正式的邀请形式,供应商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报价,但是没有正式的广告方式。满足询价采购有两个要求:一是采购人需求的是通用的货物,这一货物没有特殊的要求和标准。二是价格的变化幅度不大,竞争相对比较小。询价采购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价格优势,因此,我国政府采购法采用了这种采购方法。同时,《指南》和《示范法》也都规定了这一简单省时的采购程序。
(6)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法》第31条规定确立了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单一来源是很直接的采购方式,与其他方式很大的不同点是,它是一对一的方式,所以这一方式不能够充分体现竞争性的内容,采购人很容易处于一种对自己不利的状态,进而可能会导致腐败的出现,所以法律明确规定了只有在四种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这一方式,严格的控制其适用范围和对象。
2.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以及其他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
(1)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公开招标的方式,要求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投标。有两个适用条件:一是以公告的形式进行;
二是对象是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投标人通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进行招投标,前提条件必须满足两项:一个是投标邀请书店的确定;
二是对象必须是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招标投标法》采购方式的不足
分析上文介绍的各种采购的方式,可以发现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需求不能确定的情况,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方式都不能有效适用。例如实践中存在的相当多的重点建设项目,因为行业性比较强、技术非常复杂化和设备专业化程度高等,采购人需求的问题没有能够有效解决,如果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很难能够找到合格的供应商。上文我们也提到了公开招标运用的前提条件就是需求的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也就是需求明确,潜在投标人已经能够根据需求而准备相关的合同。公开招标的方式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需求不能确定的情形。所以,在此背景下,两阶段招标的方式越来越重要。
二、两阶段招标方式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1.《条例》有关两阶段招标方式的具体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对两阶段招标的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那些技术很复杂,不能够明确技术规格的招投标项目,法律规定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的方式,在第一阶段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依照招标公告和邀请书的要求提交没有价格内容的技术建议,在第二阶段,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提交最后带有解决方案和价格内容的文件。
目前两阶段招标只规定在《条例》当中,《条例》认为两阶段招标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融合,所以不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我们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两阶段招标有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和特点,区别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2.两阶段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和特征
第一阶段是技术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潜在的供应商就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技术、质量、合同条款和供货条件等除了价格之外的所有非商务性的内容广泛发表建议。招标人根据实际的需求提出很多技术性的建议,但这些内容不能够包含合同的价格,价格内容要放在第二阶段来体现。提交了技术建议之后,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讨论确定最后共同的技术规范。招标人可以通过谈判与投标人达成拟提供服务的规范和规格,初步锁定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的范围。
第二阶段是商务标:在此阶段,价格内容被包含进来,招标人在第一阶段确定的技术标准可以在文件中直接使用。招标人依据第一阶段所确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正常的公开招标程序,邀请合格的投标商就包括合同价款在内的所有条件进行投标。这一阶段具有邀请招标的一些特征,同时又有机的糅合了竞争性谈判的一些特征。虽然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长,但能够很好的解决腐败的问题。以国家体育馆和奥运村的招投标作为例子,北京市计委面向国内外分两步进行项目法人招标,通过第一阶段的意向征集,完成评审工作,最终选出五家供应商的作品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第二阶段有两家联合体提交的文件不完整,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最终只有3家单位能正式竞标。
3.两阶段招标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区别
(1)两阶段招标要分两个阶段,即两次投标,第一次投标只包含技术建议而不包含价格,招标人与投标人协商确定最后的技术方案,确定这一阶段的招标文件。待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之后,要求投标人再按照新的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包含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两阶段招标对于那些需求不确定,技术复杂和特殊性质的项目来说有很大的价值,能够显示出自身独立的价值。
(2)两阶段招标有两次谈判,第一阶段采购人对与技术建议有关的任何内容进行谈判,采购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修改原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也可以删除原招标文件中确立的标准,但是要将修改后的内容及时反馈给投标人,帮助投标人完成技术规范符合自身的发展需求。而且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是不允许进行谈判的,只有一只机会,不能够进行反复的修改,两阶段招标与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从内容上来说,两阶段招标更加公平,因为竞争性谈判不区分两个阶段,竞争性谈判一般是一对三以上,程序上更加的简便和效率,而两阶段招标区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完全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更加的透明和公正,第二阶段需求的问题解决之后按照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两阶段招标虽然费时费力,但是却更加的公平公正,符合招投标竞争性的要求。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两阶段招标虽然融合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但是并不能简单的等同于就是这两种方式的一个变通适用,它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特点。两阶段招标是在拟采购货物、工程的规格或服务的性质无法事先确定的情况下采用的。它很好的解决了采购机构需求的问题,两阶段招标的出现解决了招标法采购方式不足,所以笔者认为两阶段招标的地位问题最终应由法律予以完善,而不是行政法规。
三、对两阶段招标采购方式的整体把握
1.国际法上有关两阶段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
在国际上比较有影响力的有关政府采购方式有:《政府采购协议》(GPA)、欧盟的《公共采购指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公共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以及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分别制定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以下统称《采购指南》)、《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等。这四个文件中对两阶段招标有规定的只有《示范法》和《指南》,《指南》明确将两阶段招标在国际公开招标中,有具体的法律条文。《示范法》认为两阶段招标可以与征求建议书和竞争性谈判方法选择采用。二者均将两阶段招标视为招标方式以外的一种采购方式,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并列。从国际范围的角度来看,两阶段招标的法律地位越来越重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需要对两阶段招标的法律地位予以完善。
2.两阶段招标的法律地位应予以完善
两阶段招标有其独立的适用条件和存在价值,本应规定在法律当中,但目前却规定在《条例》里,《条例》的解释认为两阶段招标属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变通方式,我们认为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两阶段招标方式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有很大的区别,两阶段招标与邀请招标方式同样是公开招标方式的重要补充,在公开招标方法不能适用,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其他采购方法。但目前《招标投标法》只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其他采购方式多规定在法规和规章之中,容易造成混乱,所以当务之急应当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两阶段招标,以解决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问题。
3.两阶段招标的内容应予以完善
(1)技术标准应当以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前面对两阶段招标具体内容的分析,我们发现在第一阶段中,投标人花费了很多的物力和财力编制了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技术建议,通过协商讨论确定了进入第二阶段的招标文件。最终的技术规范的形成要包含投标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一阶段的成果应当得到应有的保护。
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专利的方式保护投标人的技术标准。很多高新领域都有这样的问题,例如在高新技术领域内制定技术标准时,通常是没有现成的通用技术可以采用,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专利人的利益,必须将专利技术纳入标准。技术标准中难免包含越来越多的专利技术,两者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企业技术竞争的加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变大,使得技术标准保护的问题被提的越来越多,而专利是知识产权诸多客体中与技术标准联系最为紧密的一个。目前专利技术被纳入标准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某种功能或者指标的要求被包含在技术标准的要素之中,而专利技术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二是技术要素的某些特征对技术标准至关重要。三是技术标准的技术要素包含某项专利技术的全部技术特征。简而言之就是,企业投入很大的成本研究出来的技术标准需要得到保护,通过市场的手段将这些技术规范上升为行业里的技术标准,最后通过专利的方式保护企业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有效的结合,保护了专利权人应得的利益。
(2)第二阶段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第一阶段中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第二阶段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对其应得权益予以保障。目前,两阶段招标的第二阶段仍然是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只允许第一阶段提交过技术建议的投标人参与第二阶段的投标,第二阶段的参与范围比较狭隘,不能充分的吸收各方建议,对于其他更好的报价的投标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最终也不利于招标人的利益。综合法的公平和效率,个人认同第二阶段应当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邀请招标的方式应当予以改变。
第二阶段如果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首先需要解决一个重要的问题,第一阶段的技术标准通过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应该如何有序进行?
①技术标准成为专利不会影响招投标的顺利进行。技术标准通过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是很有利于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的,众所周知专利不适当利用会存在着限制竞争的问题,而招投标的是以竞争性为基本特征的,与专利保护最直接相关的是《招投标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贯彻竞争性特征,两者之间该如何协调?
第一阶段经讨论决定的技术标准在第二阶段是必须要被使用的,此时可能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参与第二阶段的投标人要想中标必须要采纳第一阶段的技术标准,但《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强制要求使用专利的方式是违反条例的规定,应当被法律所禁止。在此笔者认为可以换一种思考方式来理解这一问题,其实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阶段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必须使用专利,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第二阶段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必须要采用第一阶段的专利成果,可以交由新加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由新投标人缴纳一定的专利使用费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②对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人规定特别的反垄断义务。上文分析:一方面,法律应当保护专利权人就其技术标准取得专利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另一方面,还应当要求技术标准的专利权人必须向标准的使用者许可专利,如果专利权人违反专利许可义务拒绝将标准中的专利许可给标准的使用人使用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思路借鉴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个人基于公益或其他目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强制许可后,交纳专利使用费强制使用专利。一旦某项专利被纳入到技术标准中,那就意味着接受标准的所有使用人都必须要获得许可才能使用该技术标准,而第二阶段招投标工作的进行又依赖于技术标准,如果专利权人不许可其他投标人使用专利参与第二阶段投标,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投标工作是没有办法进行的。首先由专利使用人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通过向专利权人交纳使用费的途径参与到第二阶段的招投标,这样就满足了第二阶段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要求,然后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不许可其他参与投标人使用该专利,第二阶段的其他投标人可以通过专利权人强制许可申请来申请强制使用该专利,对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人规定特别的反垄断义务。
虽然使用专利技术标准要交纳专利费,但由于技术标准的一些技术信息公开了,反而有利于企业进行二次开发,降低开发成本,同样这对于参加第二阶段的其他投标人来说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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