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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鉴定研究报告【五篇】

时间:2023-06-25 11:40:08 来源:晨阳文秘网

W.DennisHuer(2001)通过论证不同的文化氛围下,审计师对于内部控制的评估与对风险的评估之间的关系,得出审计师的评估存在着文化风险的结论。StephenBarlas(2003)通过研究论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司法鉴定研究报告【五篇】,供大家参考。

司法鉴定研究报告【五篇】

司法鉴定研究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鉴证;
披露;
文献综述

一、国外对于内部控制鉴证的研究

W. Dennis Huer (2001) 通过论证不同的文化氛围下,审计师对于内部控制的评估与对风险的评估之间的关系,得出审计师的评估存在着文化风险的结论。Stephen Barlas(2003)通过研究论证了对内部控制鉴证研究的必要性。Michael Ramos(2004)认为识别内部控制缺陷有两个标准:可能性和重要性,很可能发生并且性质重大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在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作出披露。Raghunandan,Rama(2006)、Li(2007)发现单纯实施SOX 404内部控制审核需要增加审计工作投入,从而增加审计费用,延长审计迟延期。Ashbaugh-Skaife, Collins, Kinney, Jr. and LaFond (2008) 认为对经过审计师鉴证的内部控制改进措施能够导致应计质量的提高。上述综述可看出国外对于内部控制鉴证的研究相对较少。

二、我国关于内部控制鉴证的研究

(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自愿披露的动机及影响因素

娄芳、杨荣、原红旗(2009)研究发现具有再融资动机的公司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高的公司有动机自愿披露内部控制的信息。方红星、戴捷敏(2012)研究发现降低冲突和传递信号,自愿提高鉴证信息披露质量是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主要动机。

蔡吉甫(2005)研究发现,经营业绩好、财务报告质量高的上市公司倾向于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林斌、饶静(2009)研究发现内部控制质量好的公司更愿意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有再融资计划的上市公司更愿意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吴益兵(2010)研究发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披露与会计信息的及时性,盈余的波动性,内部控制鉴证非标意见均存在显著的负相关。李璐、周荣(2011)研究发现管理层变更与公司自愿性鉴证显著负相关,而与财务报告审计意见、股权集中度、再融资需求、经营业绩与公司自愿性内部控制鉴证显著正相关。宋蔚蔚(2012)研究结果表明,盈利性越高,规模越大,独立董事人数越多,董事会召开的会议频繁,以及三大板块内的公司越有可能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二)内部控制鉴证与财务信息质量

李明辉等(2003)认为我国应加强注册会计师对内控信息披露的审核,以增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杨有红等(2008)认为应将注册会计师内控审核的法定责任限定在财务报告方面,以有效预防并及时察觉财务报告质量存在的风险。张军等(2009)研究发现实施内控审核后操纵性应计项明显降低。张龙平等(2010)研究发现内部控制鉴证提升了公司会计盈余质量。于焜、唐大鹏(2011)认为自愿进行内部控制鉴证的上市公司具有高质量的内部控制,高质量的内部控制能够增强盈余的稳健性。田高良,李留闯,齐保垒(2011)发现,公司披露鉴证报告与否和会计信息质量无关,但披露高质量审计师签署的鉴证报告,公司的操控性应计更低,会计信息质量更高。

(三)内部控制鉴证引起的市场反应

方红星、施继坤(2011)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信息能够发挥信号功能,降低其权益资本成本。曹建新、陈志宇(2011)研究发现,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有助于降低审计费用。傅琼轩(2010)研究发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披露前后市场都有积极的反应。张然、王会娟、许超(2012)研究发现,披露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公司资本成本相对较低,且进一步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公司资本成本更低。

三、总结与展望

从上述文献综述可以发现,近年来,国外鲜有关于内部控制鉴证的文章,国内内部控制文献的研究却逐步增加,但已有的研究内部控制鉴证文献多关注于自愿披露的影响因素和对财务质量的提高上,而对内部控制鉴证引起的市场反应研究相对不足,2012年我国进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强制披露阶段,研究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市场反应对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和政策制定者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参考文献:

[1]林斌,饶静.上市公司为什么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9,02:45-52+93-94.

[2]方红星,戴捷敏.公司动机、审计师声誉和自愿性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基于A股公司2008—2009年年报的经验研究[J].会计研究,2012,02:87-95+97.

[3]张龙平,王军只,张军.内部控制鉴证对会计盈余质量的影响研究——基于沪市A股公司的经验证据[J].审计研究,2010,02:83-90.

[4]田高良,李留闯,齐保垒.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信号失灵和甄别——一个本土化的实证研究[J].南开管理评论,2011,05:109-117.

[5]方红星,施继坤.自愿性内部控制鉴证与权益资本成本——来自沪市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经济管理,2011,12:128-134.

[6]张然,王会娟,许超.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与鉴证报告会降低资本成本吗?——来自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审计研究,2012,01:96-102.

司法鉴定研究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声誉机制;
治理机制;
自愿审计;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图分类号:F23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5)03-0090-05

一、研究背景

2008年6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于2010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全面执行,中国版萨班斯(C-SOX)成为中国内部控制的一个标志性里程碑。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单独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对于财务报表可靠性、合规性有显著促进作用。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是一种制度安排,近年来越来越多上市公司选择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其披露动因的分析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当前,少量文献研究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自愿披露,如林斌和饶静(2009)用信号传递理论与理论能够解释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动机[1]。本文则从信息披露外部声誉机制和内部治理机制的角度,实证探讨其与自愿披露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相关关系,以期丰富现有文献的研究视角。

二、文献回顾

国外文献较少研究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而将研究重点专注于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特征,以及公司治理因素。Ge和McVay(2005),Ashbaugh-Skaife等(2007)和Doyle等(2007)以美国披露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结果发现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具有规模小、经营历史短、财务业绩较差、营业分支机构多和更可能进行外汇交易的特点[2-4]。Hoitash(2009)选取了2004~2006年5480个公司年度观察值,检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治理与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之间的关系,发现审计委员会中拥有会计专长和监管经验的成员越多,以董事会规模、董事独立性、董事任期、开会次数、独立董事人数等指标衡量的董事会执行力越强,公司越不可能披露重大内部控制缺陷[5]。Goh(2009)更进一步研究了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和改正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及时性之间的关系,验证了审计委员会规模越大、其拥有非会计财务专长的委员越多、董事会更独立的公司越有可能及时改正重大内部控制缺陷[6]。

国内学者关注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披露的动因和经济后果。动因方面,林斌和饶静(2009)基于信号传递理论,以2007年沪深两市主板1097家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研究表明内部控制资源充裕、快速成长、设置了内审部门的上市公司更愿意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1]。方红星、戴捷敏(2012)运用沪深两市2008~2009上市公司数据,发现审计师声誉越高,越少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济后果方面,大部分学者实证证明自愿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具有信息含量。张龙平等(2010)通过实证分析沪市A股公司2006~2008年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经验证据,发现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公司,可操控性盈余水平越低,会计盈余质量也越高[7]。但部分学者得到相反的结论,如田高良等(2011)实证发现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与会计信息质量无关,而签署鉴证报告的审计师的声誉越好,公司的操控性应计更低,会计信息质量更高[8]。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5年第3期2015年第3期(总第195期)郭葆春,徐露:声誉与治理机制影响自愿性审计需求的实证研究基于内部控制鉴证的分析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声誉机制实质上是一种维持委托关系、减少成本的作用机制。有效的声誉机制能够确保委托人获得充分的信息,尤其可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也将激励更为透明的披露,二者是鉴证报告披露的主要动因,研究框架见图1。

H1: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自愿披露与外部声誉机制相关

声誉是公众对公司在本行业所处地位的判断信息(Fombrun 和 Shanley,1990)。声誉作为一种隐性的激励机制,能够形成进入壁垒、降低营销成本(Milgrom and Robert,1982)和交易成本(Sauermann,1978)。根据“声誉机制的维持效应”表明声誉好的公司比差的公司更倾向于维持声誉,所以更有动机接受自愿审计。

媒体报道能够帮助投资者快速获取公司信息,并触发声誉机制(Dyck,2004)。被主流媒体举办的专项奖入围的上市公司更重视维护社会声誉,自愿寻求审计以提高信息的可信性。此外,强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ICR)的公司为了符合合规性的要求,维护公司声誉更可能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另外,声誉较差的公司,如ST公司往往因为盈利能力低、持续经验能力遭到质疑、关联交易频繁、或有事项披露不透明等问题影响公司的声誉,其内部控制多存在缺陷,为此不愿意接受内部控制方面的审计。此外,如果公司在信息披露或日常经营中发生违规,往往意味着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存在诚信声誉的缺失,因此,被监管机构处罚(PUNISH)的公司更不愿意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1]。为此,提出以下分假设:

H11: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自愿披露与公司声誉相关;

H11a:入围声誉榜单的公司更愿意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H11b:强制要求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公司更愿意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H11c:ST公司更不聘请审计师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H11d:受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较少需求寻求自愿内部控制审计。

债券市场的声誉影响到企业融资能力,为了维护其声誉,杠杆较低、有较强融资能力的公司更倾向于聘请事务所审计内部控制报告。国际四大在实施审计时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和更强的外部监管约束力(方红星等,2009),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更丰富的审计经验,在审计过程中更容易发现内部控制中的问题[3]。

H12:债券市场声誉维护促使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披露。

H13:审计市场声誉促使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披露。

影响公司自愿内部控制审计需求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公司治理机制,主要包括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管理层治理,为此,提出假设2:

H2: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自愿披露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相关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不但监督管理层活动,还直接监督董事会是否按照规定行使职权。现代公司的两权高度分离,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从而削弱了股东监督职能。集中式股权有利于发挥股东对董事会的监督作用。近年来国企特别重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而国有公司一般在各自行业处于领头羊的地位,因此,对于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理应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H21:有效的股东治理机制能促进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披露。

董事会是监督经营者的重要内部治理机制,其特征反映为董事会规模、勤勉程度、独立性。董事会规模影响着董事会效率,并进而影响信息披露程度(Fama,1980)。勤勉的董事会具有更多的内部声誉,更愿意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独立董事比例越大越有利于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方红星等,2009)。此外,两职兼任会削弱董事会的监督功能,降低董事会独立性。

H22:董事会治理机制能促进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披露。

管理层是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者和维护者。具有合理薪酬激励且稳定的管理层更倾向于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H23:有效的高管治理能促进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披露。

四、样本选择与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

选取2010年沪深两市A股主板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剔除金融行业和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共获得1320家公司样本。公司年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鉴证报告的信息均从沪深交易所网站上手工收集获得,财务数据和公司治理数据取自CSMAR数据库。运用统计软件SPSS19.0完成统计分析。

(二)模型与变量

构建如下Logit回归模型进行检验。

log it[p(ICAR)1-p(ICAR)]=α+β1MEDIA+β2ST+

β3PUNISH+β4ICR+β5DAR+β6BIG4+

β7STATE+β8SHARE+β9BDSIZE+

β10MEETING+β11DUAL+β12IDR+

β13CHANGE+β14TMPAY+β15ASSET+

β16ROA+γi∑11iINDUSTRY+ε

其中,p(ICAR)为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概率,α为截距项,β1~β16、γi为系数,ε为残差项。变量定义及计算方法详见表1。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样本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公司数为298家,占总体的22.58%。我们将总体样本分为披露组和未披露组进行单变量分析(见表2)。其中,MEDIA、ICR、ST、PUNISH、DAR、STATE、SHARE、BDSIZE、MEETING、CHANGE和TMPAY在披露组与未披露组之间呈现均值显著差异,并且符号与预测完全一致。各中位数检验也基本上支持了均值检验的显著性。

(二)多变量回归分析

表3列示了Logit模型回归的结果。分别对沪市样本、深市样本和全样本进行回归,并以全样本为例进行介绍。从整体上看,似然比x2值和Wald x2值分别达到了223和154,并在0.01的水平下显著,说明模型整体显著。

根据全样本的实证分析,就外部声誉特征而言,具有良好声誉的入围声誉榜、被强制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公司更倾向于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证实其合规性。ST和PUNISH呈现显著的负相关,说明业绩较差、缺失诚信的较差声誉公司一般不主动聘请审计师审计内部控制报告。DAR与自愿审计需求负相关,说明债券市场声誉较好的低杠杆公司倾向于自愿聘请审计师对内部控制报告进行鉴证。BIG4与因变量呈现显著的负相关,与预期相反,可能因为四大的审计溢价较高,实施的内部控制检查较为详细,因此公司不再考虑额外出具内部控制鉴证,这与方红星、戴捷敏(2012)的研究一致,审计师声誉越高,越少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总体看来,外部声誉机制与内部控制鉴证存在相关性,较好地验证了H1。

就内部治理特征而言,SHARE和STATE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股权更集中和国家控股的高声誉公司更可能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BDSIZE和MEETING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董事会规模越大、更为勤勉的公司越可能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CHANGE的系数显著为负,表明高管稳定带来高声誉,公司更倾向于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另外,DUAL与因变量呈正相关,可能是因为两职兼任能够帮助提高公司团队的创新自由度[9],更有利于公司制定和执行内部控制相关方针政策,这为聘请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开展鉴证工作提供了便利。大多数内部治理因素都通过了统计检验,较好地验证了H2。

(三)稳健性分析

采用以下三种方法进行稳健性分析:(1)采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SHARE_1)替换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
(2)采用每股净收益(EPS)替代总资产收益率;
(3)剔除ST等非正常交易公司。通过回归结果可以发现所有变量基本上都保持了原先的显著性,说明回归结果是稳健的。

六、结论

从公司声誉机制和治理机制的视角对2010年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披露情况进行了研究,发现有效的声誉和治理机制能促进自愿审计需求。具体而言,外部声誉,如公司声誉、负债市场声誉越好,且内部治理越好,如国家控股且股权集中、董事会规模越大、CEO稳定,越倾向于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公司注重公司声誉,加强公司治理,且外部资本市场的声誉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披露的数量将越来越多,也能更多地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要,对提高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林斌,饶静.上市公司为什么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9,(2):45-52.

[2]Ge, W., McVay, S.The disclosure of material weaknesses in internal control after the SarbanesOxley Act[J]. Accounting Horizons,2005,(19):137-158.

[3]AshbaughSkaife, H., Collins, D., Kinney, W.The Discovery and reporting of internal control deficiencies prior to SOXmandated audits[J].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07,(44):166-192.

[4]Doyle, J., Ge, W., McVay, S.Determinants of weaknesses in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J].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07,(44):193-223.

[5]Hoitash, U., Hoitash, R., Bedard, J.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a comparison of regulatory regimes[J]. The Accounting Review,2009,(84):839-867.

[6]Goh, B.Audit committees, boards of directors, and remediation of material weaknesses in internal control[J].Contemporary Accounting Research,2009,(26):549-579.

[7]张龙平,王军只,张军.内部控制鉴证对会计盈余质量的影响研究 [J].审计研究,2010,(2):83-90.

司法鉴定研究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
披露;
信号价值;
市场反应

一、 引言

证监会于本世纪初最早对金融类及IPO公司提出单独性内控信息披露的要求,自2007年开始,这一要求开始全面化实施。监管者促进内控信息披露的初衷,在于规范上市公司治理行为,向投资者传递相关信息并提升投资者保护。就实际实施效果而言,内控信息披露的形式意义要大于其实质意义。也就是说,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目的不是说明其存在的缺陷,而是表明其质量优良。由于缺乏实质性的信息,投资者是否认为这种"形式上的内控信息披露"具有信息价值,就需要基于市场交易的角度加以检验。

实际上,不同自愿性内控信息披露所蕴含的价值很有可能是不同的。例如,众多研究都表明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存在制度及行为差异,而且内控自评报告与鉴证报告在成本及保证程度上也有着根本的区别,因而在理论上披露行为所彰显的信号价值就存在区别。如果这种理论上的区别能够在实践中被投资者甄别并认可,则不但证明理论上的分析是有意义的,最重要的是,投资者的反应可以为各披露主体提供反馈与借鉴。

二、 假设提出及研究设计

1 文献回顾及假设提出。就已有研究而言,检验内控信息披露市场反应的研究较少且不全面。杨清香等(2012)分析了沪市2006年~2009年披露内控信息后的市场CAR值情况,其控制部分年报信息的多元回归结论表明,内控信息披露较好的公司其窗口期的CAR值也更高。陈宋生等(2011)采用配对研究的方式,以打分的形式将2007年沪市年报中自愿性内控信息披露差别化,其结论也认同披露质量与CAR值成正比,而且强制披露公司的CAR值更高。陈共荣(2007)则分析了2006年沪市披露程度与超额回报之间的相关性,与上述研究结论一致,详细披露与CAR值具有一定的正向关系。

但以上的研究也有其不足之处:首先,以上这些研究并非专门针对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其次,这些研究并非专门针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样本同时包含了强制披露的公司。

按照信号理论,自愿信息披露作为信号传递的基础前提在于其成本收益的权衡。其收益包括权益及融资资本成本的降低,股价的提升等,成本则既包括公司对内部各控制流程的、评价成本,又包括因披露问题遭受的处罚成本。但现实中我国的监管部门未细致要求内控信息披露的内容及程度,多数企业仅按照内控五要素做简单的介绍;
另一方面我国投资者法制保护的建设也比较滞后,尚未有上市公司因自愿内控信息披露问题而遭受处罚,这就导致了我国内控披露成本总体上普遍过低。既然披露可以带来收益而不需要太多成本,则可以预期的是,信号好及信号差的公司都有可能选择披露,从而导致信号显示作用被噪音干扰。

其次,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构成中,国有企业占了较大的部分。国有企业更为严重的双重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等都表明了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的巨大制度差异。此外,国有企业经营者出于升迁以及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考虑,更可能投入充足资金建设完善的内部控制。民营企业中大部分是家族式企业(李新春,2003),其家族控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替代了内部控制的作用,故而高质量的内控需求较弱。

在披露成本低廉可能导致噪音出现的前提下,考虑以上因素,国有企业随意跟风披露的可能就不会太大或者说披露动机信号被削弱的程度比较低。而民营企业自身内控建设需求本身就较低,这样披露动机就很可能收到噪音的抑制。

如果自愿性内部信息披露,能够引起资本市场的股价反应,而且投资者也能够对上述不同主体不同报告类型的信号价值加以区分,则以下研究假设将会成立:

假设H1:总体而言,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与窗口期CAR值正相关;

假设H1a:对国有企业而言,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其CAR值更高;

假设H1b:非国有企业而言,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CAR值不显著;

假设H2:总体而言,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与窗口期CAR值正相关;

假设H2a:对国有企业而言,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其CAR值更高;

假设H2b:非国有企业而言,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其CAR值更高。

2. 研究设计。本文以2007年~2009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选择以2007年为起点,是因为我国两市对全体上市公司单独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要求正式开始于该年,选择2009年为截止,一方面是因为本文涉及大量的手工搜集数据,另一方面是因为不少研究都认同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内控的披露情况并未获得质的改变(方红星等,2008;
崔志娟,2011),前3年的结论具有代表意义。

样本的具体筛选过程如下:首先,本文剔除金融类以及IPO公司,剔除2008年、2009年的深市公司,以及2008年、2009年上交所的治理样本股公司。因为这些公司都属于强制披露的范畴。此外,样本剔除交易窗口期交易状态为ST类的公司(327家),以及年报披露日无股票交易的公司(591家)。

再次,研究剔除了年报披露日前后十天发生了重大事件(诉讼、违规、重组、一季度季报)的公司(503家);
最后2008年上市公司普遍亏损严重,为此本文进一步剔除了剩余的2008年的样本公司(248家)。经过筛选之后,获得2007年及2009年的非平衡面板数据894家。

本文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日作为事件日(t=0),选取[-10,2]作为研究窗口期。本处将窗口期起点向前推至年报披露前10天,是因为年报信息在披露之前被泄露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故而在事件日以前市场股价就已经产生波动。

本文使用的多元回归模型基变量如下:

CAR=?琢+?茁1Evalu/Evalu_Au+?茁2Bonus+?茁3Growth+?茁4Opinion+?茁5Age+?茁6Lev+?茁7Size+?茁8Roe+?撞?茁iIndu+?着

其中被解释变量为超额累计回报率CAR。Ball和Brown(1968)介绍了使用异常回报率来衡量资本市场对事件信息的反应的方法。本文借鉴Ball和Brown的研究,以窗口期的超额累积回报率(CAR)来衡量投资者对信息的反应。

本文采取市场指数模型来估计个股的异常收益率(AR),市场指数模型下CAR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计算个股i在交易日t的实际回报率。此处使用的是考虑现金红利在投资的日个股回报率,其计算较为复杂,但结果更为精确:

rn,t=■-1

上式中,Pn,t和Pn,t-1表示证券价格n在第t日和t-1日的收盘价;
Dn,t表示股票n在t日为除权日的每股现金分红;
Fn,t表示股票n在t日为除权日的每股红股数;
Sn,t表示股票n在t日位处全体的每股配股数;
Kn,t表示股票n在t日为除权日的每股配股价;
Cn,t表示股票n在t日为处全体的每股拆细数。

其次,计算个股在t日的预期回报率:

rm,t=■-1

其中,rm,t表示对应市场的市场指数回报率;
Pm,t和Pm,t-1表示t日和t-1日的该市场指数收盘价。因本文样本涉及上交所和深交所A股公司,为使得AR的计算更为精确,本文在计算指数回报率时,分别计算了对应时刻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行业指数回报。

由此,个股n在交易日t的异常回报率即为:

ARn,t=rn,t-rm,t

最后,个股n在窗口期[t1,t2]的异常累积回报率即为:

CAR=■ARn,t

待检验解释变量为Evalu和Evalu_Au,分别表示上市公司披露内控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行为(出具报告赋值为1,否则为0)。

由于内部控制报告随年报而披露,而年报引起的市场股价反应更为强烈,故而本文采用了尽可能多的控制变量,以控制能引起股价波动的相关年报信息,包括:

(1)是否在年报中宣告发放现金股利(Bonus,发放赋值为1,否则为0)。因为宣告股利发放的公司更容易获得投资者的认同,从而获得较高的超额回报率。

(2)上市年龄(Age,截止年度末该公司上市年数)。上市公司经营年限的不同,其经营质量也会存在差异。以往研究研究表明,上市年龄越大,公司违规的可能越高,整体经营质量信号也较差。基于此,投资者对公司年报信息的反应也会存在差异。

(3)增长能力(Growth,公司本年主营收入比之去年的增长率)。公司增长能力越强,其未来获得的现金流量预期就越高,因而股价会明显上升,则市场给予的超额回报就可能更高。

(4)审计意见(Opinion,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则赋值为1,否则为0)。审计意见直接决定了年报信息含量的真实与否。如果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意见,则投资者给予的市场反应较为负向。

(5)财务状况(Lev,该公司年末的资产负债率)。年报中披露的财务状况信息,会直接影响投资者贵公司股价的判断。本处使用资产负债率作为财务状况的替代。

(6)公司规模(Size,总资产规模取自然对数)。就投资者而言,其对于大公司和小公司的未来预期是截然不同。大公司由于实力雄厚,发展能力强,抗风险能力高等原因,投资者给予的评价往往也较高。故而其获得的超额累计回报率也可能更高。

(7)盈利状况(Roa,该年末的总资产回报率)。如果公司当年获得收益较高,则市场给予的超额回报率自然也更高。

(8)所在行业类别(Indu,样本公司所在的行业类别,二值变量)。不同行业类别的公司,其盈利能力不同,未来发展的机会和风险也会存在差异,故而市场给予的超额回报率也有所不同。

三、 描述性统计及回归结果

1. 描述性统计。图1描绘了窗口期国有企业自评组、鉴证组以及未自评组的AR值和CAR值变化趋势图。就AR趋势图来看,在事件日前,鉴证组的异常回报最高,其次是自评组,最后是未自评组。这与本文的研究假设是一致的,说明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及鉴证报告具有一定的信息含量。事件日及事件日之后,AR值波动较为剧烈,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对越好的公司,投资者之前的预期越高,而预期越高,年报披露日股价下跌的幅度就越大。

从CAR值变化趋势图中则可以明显看出:鉴证组公司的超额累积回报率高于自评组,而自评组有明显高于未自评的公司,这与预期假设一致。

图2描绘了非国有企业自评组、鉴证组以及未自评组的AR值和CAR值变化趋势图。AR变动的趋势不如国有企业AR趋势图明显,但基本上鉴证组仍高于自评组,自评组高于未自评组。CAR趋势图则表明,鉴证组的样本公司,其CAR值明显更高,但自评组与非自评组则无显著区别。从而表明,在市场投资者看来,披露自评报告的非国有企业,与未自评的非国有企业并无显著差异。

由于内部控制自评以及鉴证报告是随年报而披露,故而年报中的信息会对AR及CAR值的变动趋势造成显著的干扰。为此直观地比较组别间的AR及CAR值并不能说明内控鉴证及自评报告对CAR值的影响。

本文进一步按照自评与鉴证行为,比较了相关变量与未自评或未鉴证公司之间的差别。其中,自评组比之于未自评组,其CAR值更高,发放股利的可能更大,而且公司上市的年龄也比较小。此外,此类公司的规模也更大,盈利能力也更高。鉴证组与未鉴证组的比较则表明,除以上显著的差异之外,鉴证组的审计意见也往往更好。最后,本文的Person相关系数检验表明,本文不存在变量之间严重的相关性,故而可以直接进行多元回归。

2. 回归结果。下表1归纳了本文多元回归的结果。就总体而言,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行为具有信息含量,此类公司在窗口期获得的超额累积报酬率也更高,本文假设H1和H2得到了验证。

分组检验的结果表明,对于自评报告而言,国有企业的自评报告具有信息含量,变量evalu的系数为正,而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
而非国有企业的自评报告行为并未在市场上获得显著评价,从而表明,在投资者看来,非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行为并不能彰显公司真实的相关价值。就鉴证报告来看,披露鉴证报告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都会获得较高的CAR值,从而表明鉴证行为具有信息含量,投资者能够识别鉴证组与非鉴证组之间的差异。

3. 稳健性测试。最后,本文进行了以下稳健性测试:首先,将所有的连续变量在1%的水平上进行缩尾处理,研究结论没有变化。其次本文进一步缩短年报披露后的时间窗口,只保留披露后2个交易日的交易信息,研究结论没有变化,控制变量的解释能力则进一步提高。此外,针对Growth变量波动较大的特点,本文进一步在5%的水平上进行了缩尾处理,再次回归的结论并没有改变,而且部分研究结论变得更加显著。总体而言,本文的上述研究结论是稳健的。

四、 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投资者反应的角度,按照Ball和Brown(1968)的研究思路,以CAR值捕捉市场对于事件信息的评价,采用多元回归分析的方式检验了市场对于不同类型公司自愿性内控信息披露的反应。按照本文的假设,不同类型的公司因其制度不同,以及报告的披露载体不同,其内控信息披露之后的投资者市场反应是不一致的,这种不一致背后的本质则是报告能否真实的彰显公司的价值。

本文的多元回归验证了本文的研究假设,回归表明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自评报告具有信息含量,而非国有企业的自评报告则难以成为彰显价值信号的载体,缺乏信息价值。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非国有企业缺乏内控建设的需求,其自评行为存在跟风披露的可能,从而使得自评报告的信号作用消失。而鉴证报告由于存在显著的成本,因而具有较好的区分上市公司质量的信号效用,使得市场给及鉴证公司的CAR值明显更高。

参考文献:

1. 陈共荣,刘燕.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 系统工程,2007,(10):40-45.

2. 陈宋生,郭京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来自沪深股市的经验证据.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1,(2):14-24.

3. 傅琼轩.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披露的市场反应研究——来自深市2006年~2008年经验数据.财会通讯,2010,(5):36-38.

4. 黄寿昌,李芸达,陈圣飞.内部控制报告自愿披露的市场效应——机遇股票交易量及股票收益波动率的实证研究.审计研究,2010,(4):44-51.

5. 林斌,李万福,王林坚,舒伟.内部控制的影响因素及经济后果研究——国外内部控制实证文献述评. 井冈山大学学报,2010,(31):46-31.

司法鉴定研究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鉴证 审计 审核

自2006年我国对资本市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施管制以来,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数量猛增,但是这些报告的标题和内容却五花八门,可比性较差,削弱了信息的有用性。究其原因,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性质的认识存在差异。现阶段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是定位于审核抑或审计,这是一个有必要厘清的重要问题。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旨在为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制度的实施效果有所帮助。

一、内部控制审核与内部控制审计辨析

根据国际审计鉴证准则委员会(IASSB)的定义,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其中鉴证对象信息是对鉴证对象按照标准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在鉴证业务中,内部控制审核(Examination)与内部控制审计(Audit)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保证水平不同。内部控制审核提供的是有限保证,而内部控制审计提供的是合理保证,合理保证的保证水平要高于有限保证。

二是鉴证对象不同。在内部控制审核中,注册会计师仅就企业管理当局对特定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即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审计管理层的报告,还要出具一份有关公司内部控制效果的单独的、独立的意见。从鉴证对象看,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中承担的责任显然要重于审核业务。

三是测试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性的程序不完全相同。内部控制审核包括询问、观察、检查、重新执行,内部控制审计。除了用到上述程序外,还必须实施穿行测试,以便为其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审计准则要求外部审计人员至少对每个重要交易实施一次穿行测试。穿行测试涉及从原始凭证追踪某笔交易,经企业的信息系统,直至它在企业财务报告上反映出来。而在审核业务中只是简单地了解企业内部控制,针对性不强,收集的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要弱很多,因此无须执行穿行测试。

四是鉴证意见态度不同。内部控制审核是以消极方式发表鉴证意见,而内部控制审计是以积极方式发表鉴证意见。

五是社会影响不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主要是为资本市场服务,其鉴证结果对整个社会有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相比于内部控制审核,内部控制审计提供的保证水平较高,因而社会公众更多地依赖审计意见。内部控制审计的社会影响显然要比内部控制审核的大得多。

上述五个方面的差异,核心是保证水平不同。正是源于内部控制审计提供的保证水平高于内部控制审核提供的保证水平,才导致了注册会计师需要执行更加周密、严格的计划,收集更加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注册会计师以积极方式发表审计意见,同时也使得其社会影响更大,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更重。

二、我国内部控制鉴证制度的演进―由审核到审计

2000年11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规定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在其年报中出具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合理性的自评报告,并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这是我国首次确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专项审核制度。而后证监会以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形式要求,将对内部控制鉴证扩大到了在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及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范围。2002年2月,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2006年,沪深交易所先后出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深交所要求其所有主板上市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而上交所仅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制度。虽然两份指引未明确说明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的性质,但是从其规定的鉴证对象和注册会计师责任看,沪深交易所对内部控制的定位不同,上交所定位为审核,而深交所定位为审计。这表明这一时期政府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的性质尚未达成共识。

2008年6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我国最具权威性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其中第十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基本规范》对内部控制鉴证的定位与美国SOX法案相同,这将中国的内部控制鉴证推向了保证程度最高的审计业务,中国的内部控制鉴证正式从审核转变为审计。2010年4月,财政部等《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首次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进行专门规范。至此,从制度层面上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性质的定位已完全明确。

显然,我国内部控制鉴证经历了由审核向审计转变的发展轨迹,这种转变虽然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同时也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有助于加强公司治理,提高财务报告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符合企业和社会的长远利益。

三、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性质认同度调查

如前所述,深交所对内部控制鉴证定位为审计,这与2008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一致,那么,实践中注册会计师是否均认同这一定位呢?我们以2009年度深市主板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为样本来研究这一问题。

2009年度深市共有485家上市公司,其中96家披露了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从报告标题来看,使用的报告标题有10余种之多,其中使用最广泛的是“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共42份,占总数的43.75%, 其次是“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共23份,占总数的23.96%,其余的使用“内部控制制度报告”、“内部控制审核评价意见”、“专项报告”以及“专项说明”等名称。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值得注意的是,没有一份报告采用“审计报告”作为标题,由于审计业务在鉴证业务中要求的保证程度最高,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法律风险最大,因此在专门的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出台前,事务所很有可能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而弃用这一名称。

从报告的内容来看,96份鉴证报告可以划分成三种范式,一是审计报告,共75份,占比是78.13%,报告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积极方式发表审计意见;
二是审核报告,共5份,占比是5.21%,报告强调提供的保证水平为有限保证,其保证程度低于合理保证;
三是其他鉴证业务报告,共16份,占比是16.67%,报告强调不是对内部控制专门审核,仅就管理当局提供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与注册会计师对该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发现在重大方面是否一致发表意见。以上统计结果说明注册会计师未一致认同将内部控制鉴证业务定位为审计,近四分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将内部控制鉴证业务定位为审核或保证程度更低的其他鉴证业务。上述现象反映出深交所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没有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

四、结论与建议

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审核在保证程度、鉴证对象、测试程序、鉴证意见态度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制度最初定位为审核,后发展为审计,制度创新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质量。在对深市主板市场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后,我们发现我国注册会计师还没有对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的性质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我国有关的政府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还需要针对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对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监管,促使内部控制审计业务质量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①蔡吉普.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3):85―88

②方红星. 强制披露规则下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于沪市上市公司2006年年报的实证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7(12):58―64

③林斌,饶静.上市公司为什么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9(2):45―52

④[美]迈克尔 拉莫斯著,李海风译.如何遵循SOX404条款―评估内部控制的效果[M],第1版.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7:3―14

⑤袁秋云.沪市上市公司2008年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分析[J].财经界,2009(9):10―11

司法鉴定研究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产品质量;
司法鉴定;
人员素质提升;
辅助检验;
专家信息库

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各种产品的需求种类和需求数量也与日俱增,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更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企业在其购买的产品达不到自己的使用要求时,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出具公正科学的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则是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要面对的重大课题,这不但关系着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保证社会和谐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1]。笔者从实际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工作经验出发,对鉴定报告的质量影响较大的几个要素进行研究分析,并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把关案件受理环节,认真审查案件细节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涉及的产品种类非常之多,其损坏或失效情况也千差万别,而往往一些细节上的差别,就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分析结果和鉴定意见。可以说,没有任何两个案件的产品情况和鉴定要求是完全相同的,这就要求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在案件受理时应要求委托方尽可能多的提供案件相关材料,深入了解并研究该案的各个要点,分析鉴定要求,了解委托人的鉴定目的并与自身鉴定能力范围进行比对,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与委托人签订详细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合同,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避免鉴定报告出现“文不对题”、“答非所问”的情况。

以笔者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况为例,常有委托人遇到电器漏电致人伤亡的事故要求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但其鉴定目的常体现为“XX电器漏电原因分析”、“XX电器致人死亡原因分析”、“XX电器是否有漏电”等,而一般情况下,该事故不单可能是由电器漏电造成的,更大程度上还可能是该电器所连接的线路出现问题而导致,如该次鉴定只是将涉案电器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电气安全性能检验,很有可能无法得到事故的确切发生原因,委托人无法得到满意的鉴定报告。因此,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将这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告知委托人,要求委托人根据其鉴定要求对鉴定目的进行相应的修改,明确该案的鉴定内容,同时也可降低鉴定报告被质疑的几率。

二、建立健全的人员培训机制,提升鉴定人员技术水平

现如今,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迅速发展,各种产品的推陈出新速度也越来越快,产品的功能也原来越繁杂,同时,随着产品检验设备的更新换代,产品质量的检验技术和检验水平也日益提高,这就要求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人员能够与时俱进,拓展视野,了解相关产品的最新发展趋势和产品质量要求,掌握更多产品质量鉴定方法。

对此,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人才培训机制,对产品质量鉴定人员开展定期的最新法规和技术培训、学习和交流,提升鉴定人员的综合技术水平;
另一方面,全国各地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也应进行充分交流,共同打造人才培养平台,通过人才交流培养或召开年会、学术会议等方式促进鉴定人员交流沟通专业知识及鉴定经验。产品质量鉴定机构也应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定期对鉴定人员的鉴定水平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用制度激励员工进行学习。

三、考核辅助检验机构资质水平,确保检验结果正确可靠

在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过程中,往往需要对涉案的样品根据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直接影响着鉴定意见的判定,辅助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也对鉴定报告的可靠性和权威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单靠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自身的检验能力往往不足以应对复杂的产品检验要求,完善的产品检验机构是鉴定能力的有力保障。鉴定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就应当积极收集产品检验机构信息,掌握各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检验范围,对检验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把关,选择国家中心实验室、高校科研实验室或其它通过实验室认证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备案,在其提供检验报告的同时应要求提供相关的认证认可证书和检验能力及检验范围资质证明,确保检验结果科学、准确、公正、有效。

四、建立完善的专家资料信息库,打造技术一流的专家队伍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由于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存在产品种类繁多、失效原因复杂的特点,单依靠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技术人员的是很难每次都能做出完整正确的分析判断,往往需要聘请熟悉该产品的专家共同进行鉴定,产品质量鉴定过程中所聘专家技术水平的高低是鉴定报告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

据笔者了解,由于专家信息来源渠道较少,且部分专家因对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不了解或考虑到潜在风险而不愿接受聘请,目前国内各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均普遍存在专家难找、难请的情况。对此,笔者认为要解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专家的聘请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专家信息库,并对专家信息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记录记全专家的联系方式、资历、技术水平、特长及承接过的鉴定业务等信息,实时进行更新,便于有需求时进行查询;

(2)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可与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技术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聘请其中的具有中高级专业职称、相应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和专业学者作为鉴定专家;

(3)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应不定期的举办培训班,邀请参与过或愿意参与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专家参与学习相关法规要求及管理制度,以加深专家对鉴定的认知,更好的参与到鉴定工作中,更准确的给出鉴定意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