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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管理制度【五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26 09:05:04 来源:晨阳文秘网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协会管理制度【五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协会管理制度【五篇】

协会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由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
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
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遵循政会分开、自主办会、民主办会的原则。

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
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和依法授权的组织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管理等工作。

市行业协会发展改革联席会议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推动行业协会规范发展。政府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共同促进行业协会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登记

第七条行业协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或者产品分类标准为依据设立,也可以以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等为依据设立。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八条设立行业协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执行。同时应当符合下列具体规定:

(一)具有3个以上在本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本行业连续开展活动2年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发起人;

(二)行业覆盖面原则上达到50%以上,经营总量在同业经济组织中占50%以上。

(三)组织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力、法的规定;

(四)具有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稳定的经费的筹措渠道;

(六)章程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

第九条行业协会成立后,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或者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三章会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条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同一行业中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颊:模的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入会权。入会的条件由章程规定。

行业协会可以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入会,但入会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对会员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保障会员权利、义务平等。

任何会员不得利月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所有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较多的,可以依照章程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按章程规定召开。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行使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行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八)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入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照行业协会章程和会员;
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理事人数较多的可以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及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对理事会负责,依照行业协会章程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可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者监事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设会长,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在国家机关现任公职,特殊情况需经批准方可担任;

(四)没有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设秘书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决定聘任,也可以按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秘书长;
是行业协会的专职管理人员,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

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职业化,实行聘用制或者会员单位派驻制。行业协会应当与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为其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基本社会保险。会员单位派驻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享受原单位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应纳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社会保险范围。行业协会中具备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财务应当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相分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第四章工作职能

第十九条行业协会以行服务、行来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行业协会应当认真履行章程所规定的职责,积极开展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二十条行业协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能:

(一)开展行业调研,掌握行业动态,提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收集,分析和行业信息,开展人才、技术、职业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月艮务。

(三)组织展销会、展览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等,开展招商引资和产品推介—,引导和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提供服务、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根据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参与地方和国家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的制定,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督促企业加强自律。

(五)协调好会员间、行业间内部关系,处理好劳资关系和同行价格等方面的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贸易合作,协凋会员企业涉外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代表会员企业应对国际贸易争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委托,开展行业准入资质资格审核,质量和服务标准检测,出具公信证明,承担: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制定和行业统计等工作。

(八)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依法承担公共事务,或者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相应事务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要求入会;

(二)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以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四)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五)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与本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行业协会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规则,所提供的产品、服务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
隹,进行刁;
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可以依据协会章程、行业规则采取警告、批评、同业制裁、开除会员资格等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建议并协助;
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行业协会对本行业进行违法经营的非会员单位,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会员对行业协会的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或者提请政府;
亩关部门依法处理。

非会员组织和个人认为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行业协会予以变更,也可以依法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提讼。

第五章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从事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报酬;

(三)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行业协会的会费标准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所需的合理开支和会员的承受能力确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行业协会的经费支出项目:

(一)开展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力、公的费用;

(二)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补贴;

(三)理事会同意的其他合法支出。

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其财产,不得将其财产挪作他用。

行业协会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时,不得要求行业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及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建立自己独立的财务和银行账户。

行业协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应当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检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会员、监事、捐赠人、资助人对经费收支和财务会计报告情况的查询,并确保相关资料真实、完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财务检查。

行业协会注销清算、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并将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检查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要求行业协会和相关人员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依法查阅、复制或者予以登记保存;

(二)要求行业协会和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行业协会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和协助要求。

第三十条行业协会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行业协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未经登记的组织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行业协会违法从事活动的,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举报,相关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章行业协会的发展与改革

第三十二条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逐步把应由行业协会履行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十三条政府部门根据产业和行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有重点地引导和支持组建和发展优势行业、新兴产业的行业协会。

第三十四条建立行业协会考核评价体系,定期不定期地评选出一批组织健全、制度完善、业绩突出的行业协会,树立典型,加强宣传,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行业协会年度发展计划,确定重点扶持的行业协会名单和具体的扶持措施。

第三十六条按照市场化方向,积极引导企业自发组建行业协会。新组建的行业协会在机构、人事,财务等方面应与政府职能部门实行分立单设。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参加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的调查、,应诉工作。

协会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1、协管员及协管制度名词解释

协管,又称协管员、协勤、编制外员工,是指有关部门临时聘用的人员,协助单位做一些管理事务。有的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如交警协管员、公安协警;
有的协助行政管理、执政执法部门,做一些管理和执法工作,如社区协管、城管协勤;
还有一些做一些党群工作,如工会协管员、妇联协管员等等。协管制度是政府管理与执行权力社会化的表现,其创立的主要目的在于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

协管员作为政府下设具体部门的非编制内人员,一般都是由政府委托相关部门统一招聘,由市区财政统一拨款结合相关部门自筹经费相结合发放工资,协助政府部门从事维护社会秩序、市容环境、交通管理等方面工作,以具体执行工作为主。

2、现行协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但协管制度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第一,在协管制度解决就业、缓解矛盾的积极功能作用下,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协管员的队伍仍有不断壮大之势,在不少基层单位,协管员人数甚至超过正式执法人员。第二,协管员本来是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现在某些地方协管队伍却呈"准公务员化",有的地方协管员招录仿照公务员招用方法,这样下岗失业困难群体的再就业与协管录用渐行渐远。第三,协管本身的准执法化已成为一种趋势:治安、交通、税务、市容、流动人口等领域的带有现场执法性质的协管员都统一着装,而且制服样式与正式执法人员类似,在一些执法部门呈以假乱真之势,这些趋势也使得部分社会公众对协管制度的用意和效果逐渐产生怀疑。第四,协管员在协助管理的过程之中,与被管理者发生各种各样的争执、矛盾,这种矛盾有一种整体化的愈演愈烈之势。第五,到日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对协管制度进行具体的规则约束,各地方大都根据自己的情况出台一些红头文件,从而形成法律空白。又如甘肃兰州的1000名协管人员上岗3个月就下岗,说明了政府对于城市协管制度管理的随意性。

二、我国协管制度的完善对策

1、协管制度完善对策的总结和评价

在我国现阶段,协管的设置还是很有必要的。尽管协管制度还存在上文所述诸多的不足之处,但通过一些措施还是可以改进和完善的,一些学者的文献已经有论证,比如潘荣坤在《治理理论视角下的交通协管员探析》中提出的"加强法制化建设,对交通协管和治安协管的身份、权责的法律定位,并设置协勤法律规则体系"的措施;
又如郑天翔在《对交通协管员队伍的调查和思考》中总结的坚持"四个统一" 的对策,即统一定编、统一标准、统一装备、统一待遇的对策;
也有类似金以珍在《城管执法协管员管理之我见》提出的"绩效挂钩,公正评判,充分利用好物质和非物质的激励"的措施。

这些对策和措施多数从招录聘用协管员的单位部门视角研究,强调赋予协管员在协助执法时的工作权力,完善协管员队伍管理机制,完善协管制度外部的环境以达到公众对此制度的支持和监督等等视角。

2、新的协管制度完善对策--建立协管公司

笔者现从协管人员的个人职业生涯角度提出与之前不同的解决措施----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劳务派遣制度,建立"协管公司(大队)"。

各招录协管员的单位部门,维持原先职工编制不变,即正式干部职工的行政编、事业编等正式编制不变;
同时自身或由社会力量成立相对独立的企业化管理部门----协管公司(大队),公司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员工,即协管员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工作待遇;
协管员在公司中可按照其他企业部门的职业发展规划,同时设副科长----科长----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等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以及工作要求,设立各种职位以及和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水平,并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尤其可以参照保安公司、物业公司、保洁公司等提供半公共服务的公司,建立一套完整的考核、考评方案,从而改变目前各单位部门中协管员制度的一些弊端,提高用工单位的绩效。

3、建立"协管公司"的对策优势分析

建立协管公司首先可以使其员工在用工成本不变的基础上,为员工建立正常的评定职级职等的方法,使员工有晋升、提资空间;
同时公司内部可分为技术岗位和非技术岗位,拥有一技之长的员工会获得更多的回报和发展空间,拥有技术优势的员工也可定向的对接相关政府聘用岗位,提高相关福利报酬,使其学有所用,学有所得。

其次,协管公司在向一个用工单位排遣员工时,同时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规定协管公司员工在实际工作中的工作性质、工作权限、工作范畴,比如"同工不同酬"可以解释为因为从事工作不同而形成的现象,比如交通协管按照与协管大队的合同规定工作时只是疏导和指挥行人和非机动车按规定各行其道,至于检查和处罚机动车辆属于交警的工作;
比如城管协管与协管公司的合同规定工作时只是按城管执法人员的要求驾驶车辆或者拍摄证据影像,至于罚扣摊贩和查处违章属于城管队员的工作;
比如税务协管与协管公司的合同规定工作时只是按照税务人员的要求收税开票、操作电脑使用软件,至于查税收税则是税务人员的工作。如上做法也减少由于协管人员成分混杂,素质参差不齐以及协管人员违法成本低而产生的选择性执法、的可能性。

再次,协管公司不仅保证了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而且还可以利用内部的岗位空间和岗位调整,提高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
同时还可节省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也减少了招聘权集中在一两个工作人员手中从而产生的寻租的可能,避免用人单位自行招进不符合要求人员造成的损失和处理的麻烦。

最后,协管公司机制有利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职能的变化,专业的劳动保障监督有助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的有效运用,专业的劳务公司的从业人员往往有很好的专业功底和多年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背景,是用人单位所不及的,因此从规范和健全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尤其是劳动关系方面的人力资源工作劳务公司能起到顾问和指导的作用;
而且,这种类似于劳务派遣的协管大队机制也是一种有效的合法避税手段。

三、结语

在城市人口急剧膨胀,新的行政管理领域不断涌现,而执法力量未能及时调整补充的情况下,专门协助执法人员工作的协管员队伍应运而生,实践证明。这支协管员队伍对促进和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十分有效。同时,各地协管员制度和办法的出台带来诸多的"利",也出现了相应的"弊"。如何使其利大于弊、扬其长、避其短,不仅是协管员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是整个社会的积极配合、参与。政府要从思想上、制度上强化对协管制度的认识与完善,才能使协管制度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要求,从而为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潘荣坤 治理理论视角下的交通协管员探析 政法学刊第2期第26卷

[2]郑天翔 对交通协管员队伍的调查和思考.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学刊) 2003年第3期

协会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协调制度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有什么样的背景,工作职能如何,意义何在……本刊专访了协调制度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海关总署关税司司长高融昆。

《中国海关》:对很多人来说,《协调制度》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请您介绍一下它的来历和具体含义?

高融昆:《协调制度》的全称是《商品名称及编码的协调制度》,简称HS。它实际上就是一个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人们认识到,各国之间要更加有效地进行交流、谈判与协调,必须对商品进行系统、科学地分类。于是,建立一种统一的、并为世界各国所共同接受和遵循的商品分类目录,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共同需要。协调制度就是顺应这样一种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国际通用的商品分类标准,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通用语言和标准工具。

《协调制度》是由世界海关组织的前身“海关合作理事会”所创设。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创设协调制度之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两种商品分类目录:一种是海关合作理事会研究制定的《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简称“CCCN”,是各国制定本国海关税则的基础,也为世界主要国家提供关税和贸易谈判的基准;
另一种是由联合国统计委员会研究制定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简称“SITS”,主要为各国政府提供贸易统计的基准。

随着国际贸易和自动数据传输技术的发展,人们迫切需要一部层次更高、协调范围更大的商品分类目录,能同时满足海关税则、统计及国际贸易其他方面(如运输、制造业等)管理的实际需要,更好地适应科学技术及贸易的长远发展,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促进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于是,在当时的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下,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联合国统计局、国际商会、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航运协会、国际船运商会等20余个国际组织和英、美、法等60个国家共同参与,经过13年的努力,共同编制了《协调制度》。这一制度在1983年6月召开的海关合作理事会第61/62届会议上获得通过。为了对这一制度进行有效的管理,海关合作理事会决定通过签署《关于商品名称及编码的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简称《协调制度公约》)的方式,来引导各国政府参加这一公约。为了规范和约束各国政府执行公约的行为,公约还建立了完善的协调和制约机制。世界海关组织设立的协调制度委员会,其功能之一就是要协调解决各国间因商品分类而产生的经济贸易纠纷。1988年1月1日起,公约正式生效,《协调制度》在国际上广泛使用。1995年,海关合作理事会正式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公约》便成为世界海关组织管辖下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中国海关》:《协调制度》从1988年在国际上广泛使用至今,其作用明显吗?

高融昆:作为WCO最为成功的国际公约之一,《协调制度公约》具备了完善的协调和制约机制,公约所设立的WCO协调制度委员会已经成为各国解决经济贸易利益纠纷的一个重要平台。随着各种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普遍受到约束,各国越来越多地将协调制度商品分类技术作为实现本国产业和贸易利益的重要手段。目前,《协调制度》建立了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这一分类体系是世界各国专家经过长期努力共同研究和协调的产物,它较好地满足了国际贸易各个方面的需要,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协调工具。现在,世界上有201个国家和地区正式采用了《协调制度》,占国际贸易总量98%以上的贸易是在协调制度的协调下进行的。

《中国海关》:我国是在什么时候采用《协调制度》的?

高融昆:1992年6月23日,我国政府在公约上签字,正式加入《协调制度公约》,我国成为公约的重要缔约方。此前,在海关合作理事会整合《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统筹协调制订《协调制度》的过程中,中国海关即已参与了制度的部分修订工作。从1986年开始,我国海关组织专家翻译《协调制度》,并以此为基础着手我国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的编制和转换工作。经过几年的准备和努力,我国海关于1992年1月1日成功实现转换,正式采用了协调制度。

《中国海关》:《协调制度》在我国运用的效果如何?

高融昆:随着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协调制度》在我国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现行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的征收、原产地管理、自贸区谈判、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贸易保障措施、军控、检验检疫和环保管理以及我国实施的其他各类非关税措施,均离不开协调制度技术的应用。协调制度的广泛应用,不仅促进了口岸管理的规范统一、确保了我国税收政策和贸易管制政策的有效实施,而且大大便利了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活动。同时,协调制度作为我国政府参与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与竞争、维护国家利益的一项政策工具,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海关》:中国海关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的主管部门,为公约在我国的推广、应用做了哪些工作?

高融昆: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和现代科技发展的需要,协调制度每4-6年都要作一次大的转版升级。到目前为止,我国海关先后组织完成了1992年版、1996年版、2002年版、2007年版《协调制度》的翻译,并组织完成了我国《进出口税则》的修订转换以及1992年版、1996年版、2002年版《协调制度注释》的翻译工作,极大地推动了协调制度在我国的普及和应用。

为了确保协调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海关总署分别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和大连设立了归类办公室和4个商品分类中心,4个商品分类中心相应地建立了4个化验中心,为商品分类提供技术服务,4个化验中心均通过了实验室国家认可委的认证。目前,全国海关共拥有120名商品分类的专家和技术骨干。

现行2002年版的《协调制度》注释已经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为我国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税则/统计目录分类的法律依据,称为《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简称《税则注释》或《统计目录注释》)。这一商品编码制度不仅成为海关征收关税和编制海关统计的基本工具,同样也成为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订相关经济和贸易政策时的一项基本政策工具。海关总署在协助、指导各相关部门应用协调制度技术和标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去年以来,海关总署组织大批专家,开展了2007年版《协调制度》的翻译转版工作,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翻译过程中。

《中国海关》:协调制度的作用如此重要,对它的研究和应用工作也很复杂,这是否就是成立协调制度管理委员会的出发点?

高融昆:目前,我国有19个部、委、办、局在制订涉及本部门的相关政策时,不同程度地涉及协调制度技术的应用。凡是政府各部门制订、需要海关在进出境环节执行的各项关税及非关税政策措施,都是以协调制度分类标准为基础制订的。但是,海关在进出境监管实践中发现,由于各部门对协调制度分类标准的认识和理解的差异,分类目录编制部门与使用部门对设目的政策意图理解不同,政府制订部门与执行部门沟通协调不够等方面的原因,在管理上存在问题较多。与此同时,在国际上,因商品分类争议引发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加。作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我国需要更有效地利用协调制度公约及其规则谋求本国的最大利益。

基于这一目的,我署邀请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个部委和纺织等13个行业协会共同建立协调制度管理委员会,希望能通过这个平台,在协调制度的研究和应用工作中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工作机制,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并形成合力,更好地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也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中国海关》:协调制度管理委员会的建立,能够在哪些方面发挥作用?

高融昆:我们期望协调制度管理委员会可以重点发挥以下几方面的职能作用:

进一步组织推动协调制度分类技术和标准的普及和推广。

尽管我国加入协调制度公约已经10多年,各部门在研究制订政策时都在直接或间接地运用协调制度的分类技术和标准,但长期以来由于没有一个有效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来推动这项工作,这项商品分类技术和标准并没有得到十分有效的普及和推广,专业人才缺乏,研究更不够。建立协调制度委员会就是要为协调制度分类技术和标准的普及和推广提供强有力的组织机制和工作平台。我们希望,通过一个时期的共同努力,能够早日推动协调制度成为一项新的国家标准。

加强沟通、协调与研究,共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国际市场份额的增大,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纠纷和摩擦日益增多,国际上针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也越来越多。这些贸易冲突与纠纷,相当一部分是以商品分类的形式出现的。当前,我国与美国、欧盟、加拿大之间围绕关于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管理所展开的贸易纠纷,就是通过商品分类实现本国产业利益的典型例子。近年来,国际贸易中出现了贸易纠纷与冲突前置的倾向,一些主要国家通过制订或修订分类标准来维护本国产业的利益。

在我国的贸易实践中,一方面,海关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的管理部门在世界海关组织、WTO贸易便利化谈判、自贸区原产地谈判中,代表国家参与谈判和磋商,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的全局和整体利益;
另一方面,由于海关并不是产业综合协调部门,与其他相关产业管理部门、商会及行业协会缺少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形不成合力,不利于各方利益的协调与综合。因此,成立协调制度管理委员会将有效协调产业部门与贸易部门的利益和立场,加强学术团体和技术部门的研究,形成“产学研”合力,借助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这样一些平台,以及其他双边和多边机制,共同维护国家利益。

构筑协调交流平台,促进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

协调制度既然成为国际贸易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工具,能否运用好这一基础和工具,将直接影响到贸易的效率和成本,同时还直接影响到政策的有效性。入世以来,我国采取的反倾销、配额制、保障措施以及进出口登记等贸易管理措施很多,都需要海关在进出境环节执行。这些政策制度都需要通过协调制度编制相关的商品目录来体现。在这一过程中,各相关部委运用协调制度设定进出口管理措施,海关则具体贯彻落实这些措施。但是,由于海关与政策制订部门、与其他口岸执法部门及企业之间或者由于在协调制度技术标准上认识不一致,或者由于海关与相关部委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够,往往会产生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脱节,从而影响贸易效率,增加贸易成本,也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使政策目标难以实现。政府贸易政策的决策部门和执行部门在协调制度技术标准的认识和应用上的有效沟通和协调,将极大地减少执法争议和阻力,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建立协调制度管理委员会就要充分发挥好这一协调与沟通的平台功能。

建立磋商和协调机制,为解决重大商品分类争端服务。

在进出境执法中,围绕商品分类的复议和诉讼争端越来越多。有些案件案值巨大,动辄诉求行政赔偿,有些直接挑战国家产业和贸易政策的有效性。从总体上说,解决上述复议和诉讼需要依靠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程序,但如何从技术上为复议和应诉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也十分重要。协调制度管理委员会建立后将在涉及一些重大的商品分类诉讼中提供更加权威和专业的支持,以更好地维护国家全局和整体利益。

《中国海关》:协调制度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日常工作方式是怎样的?

协会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

(一)总体要求。以*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行业协会的民间性、自律性性质,按照“市场化取向、政会分开、强化服务、依法监管”的要求,加快发展,强化功能,理顺体制,改进监管,加强自律,规范运作,逐步建立起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把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中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争取用3—5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工作步骤。行业协会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年*月—*月)为改革准备阶段,各地建立改革工作领导机制,摸清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提出分类改革的意见。第二阶段(2009年1月—12月)为行业协会自行改革阶段,基本解决政会脱钩、协会与政府财产分离、公务员兼职等问题。第三阶段(2010年1月—12月)为整改验收阶段,有关部门按本意见要求对行业协会进行重新登记。

二、健全行业协会职能

(一)明确和拓展行业协会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业协会职能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行业协会可行使以下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

2.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等,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

3.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4.开展会员企业内部统计和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行业信息。进行行业统计和调查,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5.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参与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6.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及行业准入条件,并积极宣传和贯彻实施。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向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和职工培训等服务。

8.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9.组织会员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联合开拓国内外市场;
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举办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
接受政府委托,参与筹办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协助政府组织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10.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等相关工作。

11.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并代表会员企业发展和协调与其他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关系;
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

12.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二)推动政府行业管理职能向行业协会适度转移。为保障行业协会正常行使职能,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对目前仍由政府行使的以下职能可通过授权、委托、划转等形式,交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行使或由行业协会参与和配合:

1.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和分析。

2.行业重大课题研究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的制定与修订。

3.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等活动的组织与筹办。4.行业重大投资、技改、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5.行业职工技能培训。

6.在委托与授权事项范围内必要的行检、行评。

7.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8.参与产业损害调查;
建立行业国际贸易预警机制,组织或参与国内外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发起和应诉;
组织或参与对国内外贸易政策和措施的评议;
组织或参与应对国际贸易投资壁垒和技术性措施。

9.应由行业协会行使或协助行使的其他职能。

以上职能对授权、委托、划转、参与、配合5种形式的具体适用另行规定。

(三)为行业协会履行职能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清理和废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策规定,为行业协会依法承担相应职能消除障碍。行业协会要主动衔接和协助做好政府职能转移、委托、授权和配合等工作,并确保各项职能规范操作、落实。

三、规范行业协会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一)改革行业协会的组织体制和决策机制。坚持行业协会的民间化性质和“自愿发起、民主选举、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逐步实行自治性管理。健全行业协会的组织管理体制,推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权力和权力运行规范的法定化,完善监事会制度和政府监管机制,确保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机构。规范行业协会常设机构的管理,推行工作人员职业化。协会秘书长要逐步实行聘任制和职业化,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副秘书长及其以下人员要相对稳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搞好行业协会内部制度建设。行业协会要搞好业务定位,积极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行业监督和联系会员与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会议、学习、人事、财务、审计、监督、民主决策、请示报告以及劳动合同、对外交流管理等规章制度,科学界定各层级组织的职能和运作程序,做到以制度管会、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在对外交往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三)加强行业协会内部的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实行财务独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等制度,使财产权属清晰,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且每年都要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行业协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行业协会的资产。

(四)拓宽行业协会经费筹措渠道。在健全和规范会费收取、使用制度的基础上,鼓励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组织合法活动等多渠道筹措经费:一是可以通过承担政府授权委托事项、购买服务事项等获得工作经费;
二是可通过举办展览会、研讨会及开展培训、信息咨询等获得有偿服务经费;
三是可通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开发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等获得协作和开发经费;
四是可按照会企分开的原则开办非法人或法人经济实体,进行合法经营活动取得收入。

(五)规范行业协会的收益和分配。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开展服务活动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
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评审以及资格考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
凡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的,由财政和物价部门按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四、推进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改革

(一)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要妥善处理行业协会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目前使用的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的办公用房,自本意见实施起3年内仍由行业协会无偿使用和管理,3年后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房租。使用的其他国有资产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规范对行业协会的监管。要从体制、机制上保障行业协会自主开展活动,减少对行业协会业务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对其遵纪守法和履行政府委托、划转职能情况的监管。登记管理机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政企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把好登记管理关,不符合行业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协会不予登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行业协会的有关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对其履行委托、划转的职能进行指导和监管。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涉及行业发展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政务信息等;
研究制定事关行业发展改革和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对企业的重要监督检查、重大奖项的评审和重大处罚的认定、生产或经营许可及行业准入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定、行业劳模评审等,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四)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对话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相关行业的发展改革等问题与行业协会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并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建立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制度。在搞好对行业协会正常年检工作的同时,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对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及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可作为衡量其是否具有承担政府委托、授权和配合事项能力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重点支持和购买服务的政府投入机制

(一)建立政府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机制。政府对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以及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重大公益性活动给予适当支持。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名录,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

(二)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由政府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购买,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购买服务分为长期固定购买和临时购买两种形式:

1.长期固定购买。对主导产业行业协会和部分综合性重点行业协会提供的长期固定,如委托开展的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警、信息、撰写年度发展报告以及有关行业管理工作等,政府应与其建立长期的购买服务关系。长期固定购买,由购买部门提出具体项目,经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提交同级政府审定。

2.临时购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购买行业协会的临时,其中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购买服务,要按项目进行管理,由购买部门结合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提出项目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同级政府审定。对临时购买事项要严格控制,各部门不得将自身正常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为临时购买的项目内容。

(三)规范购买行业协会服务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经贸和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抓紧制定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相关实施办法,并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果定期进行评价。

六、完善推动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推动行业协会结构布局的调整和优化。按照平等协商和会员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推动同一区域内名称重叠、业务相同、会员交叉的行业协会重新组合成立新的行业协会。同一区域内同一行业的协会设立,应有利于代表行业、有序竞争并真正发挥作用,不宜过多过滥。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通过培育发展和重组改造,着力形成一批具有行业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重点行业协会。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鼓励适度竞争,推动行业协会向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落实和健全行业协会社会保障制度。要把行业协会的社会保障纳入社会统筹保障体系,行业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对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行业协会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人事和编制管理部门要同有关部门搞好衔接,并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加强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培养和培训。要将培养一支职业化的行业协会从业人员队伍作为推动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基础性工程,特别要把行业协会秘书长人才的培养摆到突出位置。引导高等院校设置行业协会管理课程或行业协会管理专业,支持现有行业协会开展从业人员特别是秘书长人员的培训和深造,鼓励引进省外乃至国外行业协会秘书长管理人才,以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高素质化来推动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国际化。

(四)落实对行业协会的税收扶持政策。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按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扶持政策,支持行业协会加快发展。

协会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加强、培育和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管理,解决多年来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主体”缺位,责任、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效率和效益逐年下降的问题。依靠互助合作的集体力量,自主兴办和管理农村水利工程设施,提高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创新,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乡(镇、场、管委会)水利工程管理的历史习惯、管理水平、存在问题等实际出发,坚持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具体措施。

2、积极稳妥,注重实效。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改革步伐,加强、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同时要讲求实效,确保改革一处,成功一处,发挥效益一处,由点到面,逐步推广。

3、政府指导,自主管理。各乡(镇、场、管委会)要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扶持,要真正放权,把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与责任都移交给用水户自主管理。

4、自愿组合,互利互惠。坚持自愿组织、自愿参加、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互利互惠的原则,避免行政机构越俎代庖、强迫命令。

三、工作要求

1、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任务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以农田灌溉工程受益区域为范围,由受益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社会团体组织,经登记后具有法人资格。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任务是以服务协会内农户为己任,谋求其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发挥最大效益,组织用水户建设、改造和维护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调解农户之间的用水矛盾,并按协会制订的《水费征收和管理办法》向用水户收取水费。

2、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程序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登记条件和程序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必须坚持自愿、公开、民主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抓好以下环节:

(1)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广大用水户积极参与。

(2)在计划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区域内,成立由农民用水代表组成的筹备小组,当地政府、村民委员会、水管单位应积极参与,做好引导和扶持工作。

(3)按照协会受益区域,原有村、组的界限,合理确定协会的管理边界,同时划分若干个用水小组。协会管理的工程范围确定后,需报县水务局备案。

(4)选举用水户代表,推选协会执委会候选人,并对执委会候选人和用水户代表进行培训。

(5)对协会内农户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

(6)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选举协会执委会成员,制定协会章程和各种管理制度。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经用水户代表大会通过后,是协会的最高指导性文件,它规定协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以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应制定与协会章程配套的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用水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奖惩制度等。

(7)农民用水户协会由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管理,协会主管单位为县水利局,主管单位可以将有关管理业务委托给乡镇水管部门。

3、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织机构

(1)农民用水户协会分为若干个用水小组,由用水小组召开本小组全体会员大会,选举本小组的代表参加农民用水户协会代表大会,每个用水小组选举产生一名首席代表,负责本小组的用水和工程建设、管理等事务。

(2)农民用水户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用水户代表由各用水小组选举产生,原则上2—3年进行换届选举。用水户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审议和修改协会章程;
审查和通过协会各项制度和计划;
审查协会财务预、决算,负责用水小组的划分和制定用水小组的运行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代表大会:即年初讨论和通过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计划及财务预算计划等,年终进行总结和通过财务决算。)

(3)执委会是用水户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一般由正、副主席及若干名委员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如用水管理、工程维修、协调水事纠纷等。执委会由用水户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代表大会负责。

4、规范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运行管理

(1)农民用水户协会必须按照管理规范化、决策民主化、事务公开化的原则,加强管理,确保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当地党委、政府在坚持协会自主运行、自主管理的同时,应加强引导和扶持,减少行政干预。

(2)由县水利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政策指导和业务技术指导。同时,应创造条件,帮助其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其科学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5、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政策支持

(1)加快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是水利工程特别是小型农村水利工程适应当前农村形势、解决建设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各乡镇、有关部门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快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