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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先进煤矿申报材料【五篇】

时间:2023-06-26 16:25:05 来源:晨阳文秘网

羊场湾二矿采煤二队现有职工171人,其中党员3人,队干6人,临时工157人,占职工总数的89%,初中以上文化程度150人,占87%,少数民族60人,占职工总数的35%。自1999年6月组建以来,这个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先进煤矿申报材料【五篇】,供大家参考。

先进煤矿申报材料【五篇】

先进煤矿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强化现场管理真抓实干确保安全生产—羊场湾二矿采煤二队“安全先进集体”申报材料

   羊场湾二矿采煤二队现有职工171人,其中党员3人,队干6人,临时工157人,占职工总数的89%,初中以上文化程度150人,占87%,

少数民族60人,占职工总数的35%。自1999年6月组建以来,这个队党政班子一直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他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狠抓现场管理,狠抓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狠抓质量标准化工作,连续五年实现了安全生产。特别是自2004年以来,该队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矿党政会议、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深化认识抓责任,强化管理抓现场,全年累计生产原煤28.21万吨,循环率达98%,采面优良品率达96%,职工持证率达100%,全年消灭了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实现了安全生产五周年的好成绩。

   一年来,该队在安全生产的成功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深化认识抓责任

2004年,该队把贯彻集团公司、矿会议、文件精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当做一件大事来抓。要求各级各类人员切实负起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当作队管理人员的第一责任、煤矿的第一政治、企业的第一效益、职工的第一福利的角度去认识、去抓、去管,在生产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根据各作业工种性质该队制定了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31个,主管队长一直延伸到井下生产作业者。并注意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紧密结合起来,加大考核力度,促责任落实到位。通过深化思想认识,使大家都明白自己所肩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真正做到了在安全生产上人人有指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人人都管事的局面。

强化管理抓现场

2004年,该队党政一班人,坚持安全重在现场,管理重在现

场的思想。全队上下,劲往下使,眼往下盯,根往下扎,狠抓现场管理,认真执行干部跟班生产制和地面24小时值班制。在管理上能够做到发现总是到现场、落实措施到现场、处理问题到现场的“三到现场”。无论队长、书记还是技术员,至少保证每班有人下井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他们加强了采面“四对八梁”的管理,规范采用支架结构,消灭单挑梁、消灭卸压柱、失效柱,确保了采面支护强度。从炮组人员抓起,规范放炮行为,严格执行班组长跟炮机制,杜绝超段长放炮和其他违章放炮,控制三分层回柱时窜矸伤人。狠抓放炮、移溜和回柱放顶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一年来,该队顺利安全完成采面搬家收尾和初采初放工作。

硬化标准抓质量

该队一直把质量标准化工作当做一项基础工作来抓,认真落实工

程质量是“生命工程”的思想,大力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在工程质量上坚持一把手抓到底,一把尺子量到底。队每月坚持召开一次工程质量会议,对采面工程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队上质量检查员对每班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主管队长或值班领导。班组之间开展长期性的工程质量自检、互检工作,工程质量不过关,不得交班。对上级部门查出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定人员、定措施、定标准、定复查人“四定”的原则限期解决。一年来,该队采面工程质量消灭了不合格品,优良品率达96%以上,班评估B级率达100%,连续四个季度达标均达优良标准。

活化载体抓活动

   2004年,该队开展了一系列的安全活动,用以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传达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年初以来,按矿要求开展了“安康杯”“上纲要”“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使安全生产的思想意识在职工心中根深蒂固。三月至九月底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九月初至十一月开展了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极大的调动了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为该队的安全生产、提高正规循环率、节支降耗等各项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放炮会战活动,规范了采面放炮行为,减少了违章放炮。在党团员、岗网员中间开展的“六无”活动,工会、家协会组织的井下送温暖活动以及由团委、工会组织的“现场安全知识问答”活动、安全演讲活动,在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鼓舞士气、凝聚人心、渲染气氛、创造安全舆论方面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一年来,该队共举办各种培训班23期,累计培训人员386人,极大的提高了职工的素质,确保了安全生产。

细化工序抓操作

   2004年,该队狠抓职工工序操作,坚持教育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干放心活,坚持正规循环操作,杜绝工序上的违章行为,从规范人的作业行为上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在工序管理上,坚持抓细节、抓岗位、抓配合、抓协调,干一道工序合格一道工序,一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特别是进入10月份以来,针对新工人多、操作不规范、生产时间紧、安全保险系数不大的现状,该队坚持以好的工序质量保工程质量,以好的工程质量保安全生产,从而确保了该队安全生产工作向更长周期的迈进。

刚化考核抓兑现

2004年,该队狠抓安全考核工作,把全队干部职工按工作岗位和

职责纳入班组考核,考核项目中安全生产工作,均占到了较大的比例,并与工资奖金分配挂钩。签定师徒合同,建立个人、班组、区队三级自保、互保、联保制,实行经济联责、处罚连动、安全联保制,量化指标,刚化考核,以此促安全管理到位。从生产奖中拿出3%—5%作为当月管理人员安全质量兑现奖,从经济利益上加大对管理人员安全绩效的考核兑现。加大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力度,坚持“三违”人员过“六关”制度,使“三违”者既丢票子又丢面子,有效地遏止了“三违”现象的发生,使安全生产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先进煤矿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矿业保运一区党支部

20**年以来,保运一区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我公司党委各项工作部署,本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宗旨,围绕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中心工作,抓班子、带队伍、严管理、促发展,认真开展星级党支部创建和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了区队各项工作健康稳定发展。20**年,我区杜绝了微伤及以上事故,安全质量标准化达一级,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在公司名列前茅,机电事故影响时间全年控制在20小时以内,职工收入稳步提升,班子团结和谐,职工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和谐奋进氛围日趋浓厚。20**年度荣获石台矿业“五星级”党支部和安全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一、该党支部以公司党委下发的《党支部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文件精神为指导,结合区队管理实际,把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中心工作实行量化考核,月度奖惩兑现。此办法的实施激发了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了各项工作稳步健康向前发展。

二、该党支部注重加强班子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班子成员的职责,完善支部管理16项制度,为支部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认真开展学习型党支部创建活动,坚持每周支部理论学习制度,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并把学习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撰写心得体会,做到学以致用、学用相长,提高了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支部班子注重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班子成员间做到分工不分家,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坚持党政班子每周“四通气”(基层支部“三重一大”)制度,增强了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班组建设,完善班组各项制度,严格班组长的培养、选拔、任用程序,实行民主直选班组长,推行“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实现了管理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培养出一批骨干,如:在“兖矿杯”全国煤矿维修电工技能大赛中机修班副班长谢彪获得了第三名的好成绩,并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为集团公司和我公司争得了荣誉。

先进煤矿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
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六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八)、(十)、(十一)、(十三)项的具体办法,掌握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九)项的情况。

第七条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安全标志,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二)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扩建、改建及检修、维修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达到动火条件、办理动火手续、落实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三)油气厂、站、库内应当装设安全排泄放空装置,放空火炬和点火装置安全可靠,油气进出的总管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阀;

(四)油气储罐应当装设阻火器、机械呼吸阀和液压安全阀,四周应当设防火堤,进出口管道处应当设金属软连接;

(五)石油专用容器、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加热炉、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当安装齐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检验;

(六)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当按《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规定执行;

(七)输油气管道与重要设施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并在适当位置安装截断阀;

(八)石油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九)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十)具有自喷能力的油气井进行测井、射孔、试油气、压裂、酸化和修井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换装好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井口装置,并经试压合格;

(十一)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田开发前应当进行评估、勘测。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第八条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保证海上消防设备、海上救生设备、海上无线电通讯设备、起货设备、航行信号、火灾和天然气监测报警设备、油气生产流程中的紧急关断系统及压力释放系统满足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法规、标准或者国际先进标准的要求;

(二)海上移动式钻井设施必须取得船舶国籍证书、船级证书等安全证书;

(三)海上压力容器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设计和制造,并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四)海上作业的工作人员经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

(五)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具有总体布置图、危险区划分图、救逃生布置图和消防部署图;

(六)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应当按有关标准划分危险区,并配备满足该区域要求的防爆电器;

(八)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九)油气生产作业期间应当有守护船进行守护;

(十)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十一)陆上油气终端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低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要求。

第九条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二)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三)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四)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五)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六)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七)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八)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第十条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二)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三)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四)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五)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六)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八)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九)排土场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七)、(八)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

(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四)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

(五)钻探工程:钻机应当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

(六)巷探工程:应当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

(七)地质测绘: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

第十二条尾矿库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二)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三)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四)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三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五)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八)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目录。

第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非煤矿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管道运输分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等,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石油天然气设施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向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申请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受理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变更申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已经建成投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
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先进煤矿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7月初,王岗突然收到一份令他震惊的函件,这份由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煤股份”)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说,甘肃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煤集团”)正在要求甘肃省工商局注销华煤股份。而华煤股份已于2003年12月1日进入上市辅导期。

王岗是上海扬子江燃料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02年6月28日,他所在的公司出资300万元,与另外9家单位一道,共同发起成立华煤股份,注册资本为2.6亿元。眼看这个“煤炭行业的一枝花”就要上市,王岗等8家小股东一共1680万元的投资却面临被令撤出的可能。

发生如此变故的背景情况是:2002年4月24日,由甘肃华亭矿区“三强”――华亭矿务局、矿管委及华亭煤矿,重组成立甘肃华亭煤业集团,这是个总资产达27亿元的煤业“航母”。在此基础上,三方再以优良资产组成华煤股份公司上市融资,以“实现跨越式发展”。

但在筹建华煤股份的过程中,注册为省属独资企业的华煤集团与县属的华亭煤矿发生了严重分歧,双方均认为自己才是华煤股份的第一大股东。由此而发生了一系列的股权争夺战,步步升级,已到了“撕破脸皮的地步”。

“当初看中的就是华煤股份良好的赢利能力,以及上市后的融资能力,但现在却成了一场”,王岗说,股东大会是华煤股份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大会的表决意见却屡屡被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否决,以至于华煤股份实际上成了华煤集团的一个生产车间,煤炭由集团统一销售,销售款进入集团账户,“股份公司的煤炭卖了多少钱、利润又是多少,我们毫不知情,这个股东做得还有什么意义呢?”

在华煤股份中投入了500万元的陕西铁路商贸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史峰立认为,新成立的甘肃省国资委应该发挥作用了。

但问题是,地方的国资管理体制到目前为止依然是一块空白地带。

谁是第一大股东?

事实上,华煤股份一出生就落下了隐患。

据甘肃省经贸委于2002年4月29日下发的《关于同意设立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的复函》(甘经贸函【2002】55号文),省经贸委“同意以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华亭县华亭煤矿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这一文件同时抄送到甘肃省政府办公厅、省体改办、省工商局、省财政厅及平凉地区行署。

2002年6月14日,甘肃省财政厅依据省经贸委的“55号文”,以《关于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省华亭县华亭煤矿资产评估结果予以核准的函》(甘财企【2002】65号),核准了甘肃弘信会计师事务的对华煤集团和华亭煤矿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并确认“这一评估仅对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华亭县华亭煤矿入组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时有效”。

2002年6月16日,10家发起人在华煤宾馆二楼会议室共同签订了《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规定“华煤股份的总股本为2.6亿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这份《协议书》的核心内容是第六条“发起人出资额、出资方式”部分。

其中第一款写到,“主发起人甘肃省华亭煤矿以其经营性资产、土地使用权经评估(评估基准日2001年12月31日)核准后的净资产282191274.62元投入股份公司,按65.09%的比例折为1.8366亿股,占总股本的70.64%。股权性质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第二款是,“华煤集团以其所属的砚北煤矿(含安口南集配站、铁路专用线)、陈家沟煤矿、东峡煤矿等经营性资产、土地使用权经评估(评估基准日2001年12月31日)核准后的净资产100483997.43元投入股份公司”,“按65.09%的比例折为6540.5万股,占总股本的24.16%。股权性质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接下来的八款是陕西铁路商贸运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海宁市宝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单位,共计出资168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4.2%。

按照这个协议,第一大股东非华亭煤矿莫属。但股权争议的隐患几乎就在同时埋下。2002年5月20日,即在华煤集团挂牌成立26天之后,甘肃省经贸委下发了《关于暂定省经贸委为华亭煤业集团公司国有出资人的函》(甘经贸函【2002】60号),“暂定省经贸委为华煤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随后,华煤集团在甘肃省工商局注册时登记为“省属独资企业”,也就是说,省经贸委代表的资产包括华亭矿务局、矿管委及华亭煤矿等三家国有企业。

据此,甘肃省经贸委于2002年6月21日又草拟了《关于申请设立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甘经贸企业【2002】276号文),将华煤集团定为惟一主发起人,3天之后,甘肃省政府以甘政函【2002】70号予以批准,同意了甘肃省经贸委276号文的办法。

这就等于了6月16日10家发起人共同签订的《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甘肃省经贸委的“276号文”招致华亭县政府和华亭煤矿的强烈反对。4天后,2002年6月25日,又一份出自甘肃省经贸委的“甘经贸函【2002】71号文”,对此予以纠正,华亭煤矿的主发起人地位和第一大股东身份得以重新确认,6月28日华煤股份得以挂牌成立。

尽管华煤股份挂牌成立了,但是隐患已经埋下,此后的两年中,华煤股份的内部争斗从未间歇,一直到今天,仍没有一种方案可以使双方妥协。

“10・11事件”

在股权之争过程中,华煤股份的“独立”与华煤集团的“反独立”拉锯战最为激烈,第一次“火拼”是发生在2002年。

2002年10月11日,华亭县国税局一分局向华煤股份送达一份《税务事项告知通知书》指出,华煤股份“下属四个矿点营业室未使用本企业发票,而使用华亭煤业集团公司购领的发票,属代开发票行为”,该《通知书》还警告说,“如股份公司在10月12日之前仍未以法人身份独立核算纳税、使用股份公司的发票,就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据华亭县国税局说,虽然华煤股份在2002年7月5日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此后30日内依法申请办理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和申报纳税等有关手续,但据该局管理的一分局随后对华煤股份的财务核算、税款申报、发票使用和经营运行情况的检查发现,华煤股份已连续出现“三个月税款零申报现象,煤炭产销不成比例,企业有成本费用、无产品销售收入,增值税有进项、无出项,造成企业运行初期就出现税款异常申报现象”,并且已欠税1105万元。

当天下午,华煤股份召开了紧急会议,与会的15名管理层人员形成一致意见,即从第二天起,公司下属四矿的营业室及其工作人员整体移交股份公司管理,并一律使用股份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煤炭调运单,销售回款按程序进入股份公司账户。随后,销售业务移交到华煤股份的通知也迅速送达许多客户手中。

对此,华煤集团迅速做出反应。2002年10月21日,华煤集团召开处级以上干部大会(包括华煤股份的许多管理层人员),并将其称为“10・11事件”。

据华煤集团当时参会的一位干部透露,集团对股份公司这一“不讲政治、不顾大局、无组织、无纪律”的行动进行了严肃的批评。随后专门给华煤股份的法人代表王正元办了学习班,前三天主要学习的是抗战时期提出的“反对自由主义”等理论知识,第四天下午,集团又召开200多人的干部大会,要求王正元做“深刻检讨”。

2002年10月23日,华煤集团发文,要求华煤股份上交所有销售权及相关印鉴,以终止华煤股份“”的行为。

最后双方各让一步,使用华煤股份的税务发票,但销售仍由集团进行,销售款回到集团账上。

“12・6事件”

“独立战”的另一次经典战役是发生在2003年。导火索是甘肃省财政厅的105号文件。

2003年10月15日,华煤股份的股权争议得以暂停。这一天,甘肃省财政厅以《关于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甘财企【2003】105号),再次确认华亭煤矿与华煤集团分别持有70.64%及25.16%的国有法人股。这个文件是依据甘肃省经贸委的“甘经贸函【2002】71号文”作出的。

2003年12月6日,华煤集团以“股权得以明晰、公司于5天前进入上市辅导期”为由,召开了第二次股东大会,华亭煤矿作为第一大股东出席,此前华亭煤矿未能参加第一次股东大会。

是日下午,会上突然爆出华煤股份要“独立运作”的新闻。华亭县委书记郭奇若、县长杨军、副县长李卫中到会,宣读了《华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华亭煤矿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决定》(华政发【2002】146号)。

这一份经华亭县政府2002年11月23日的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日就已经印发的决定指出,“将县政府出资形成的甘肃省华亭县华亭煤矿的资产(总资产6.13亿、负债2.15亿、净资产3.976亿),授权甘肃省华亭县华亭煤矿经营,并同意华亭县煤矿以其优良资产(2.82亿元)入组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经营期限暂定为三年”。

随后,华煤股份董事长王正元宣布股份公司独立行使人事、销售、财务等管理权,并向各股东首次颁发了“股权证”。有意思的是华煤集团也领走了25.16%的股权证。

华煤集团董事长何元纲作为华煤股份的董事之一参加了股东大会,他对会上发生的一切“感到非常突然”。据何元纲称,华亭县政府人员到会一事,会议议程并未安排,多数股东也不知情,他“当即反对,表明态度立场”。

第二天,何元纲携《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矿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报告》赶到省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据何元纲称,此时他才知道,股份公司个别人利用废止的省经贸委“71号文”及相关虚假材料,“伪造了整套省工商局注册登记文件和上市辅导材料”。何元纲说,省里有关领导同志在听取汇报后,“都很震惊,觉得不可思议”。

华煤集团副总经理卢熹在接受《经济》杂志采访时提到,“12・6事件”发生后,甘肃省内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广大职工得知后群情激愤,尽管集团领导全力做了工作,但12月9日,山寨煤矿和马蹄沟煤矿(均不属于华煤股份)先后300多名工人到县政府上访。

华煤集团杨井煤矿调度室47岁的孟晓明告诉《经济》杂志,“当时我听说这个事情后,也打算跟去县政府,后来被集团公司领导劝回”。在孟晓明看来,华煤股份掌握的都是优质煤矿,产量也很高,若他们独立销售,售价肯定有优势,这样一来,未能进入华煤股份的集团职工肯定受到影响。

孟晓明说,他现在一个月能挣1400元左右,如华煤股份独立出去,他们就“又回到从前”,一个月也就收入800多元。

2003年12月23日至25日,由省市8各部门共计18人组成的调查组来到华亭进行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原华亭县煤矿已作为华煤集团的一部分,不能再单独作为股份公司的出资人。”

对此,华亭县政府显然不能接受,他们甚至认为,省经贸委(2004年3月,其部分职能转入新成立的甘肃省国资委,其余组建为甘肃省经济委员会)既然是华煤集团的出资人,由原省经贸委主任任继东担任组长的调查组就难以公正、客观地调查华煤集团和华煤股份之间的争端。

事实上,这一次调查也并未起到很大的作用,双方的股权争夺仍在继续。

终止上市辅导期

也是由甘肃省财政厅的105号文件引发,与“12・6事件”同时发生了终止上市辅导期事件。

早在2002年初筹建华煤股份时,有关领导提出的时间要求是“4月份调研、5月份论证、6月份挂牌、7月份进入上市辅导期”,但华煤股份的上市工作却进展缓慢。

甘肃省一位证券业资深人士认为,华煤股份的资产确实不错,但股权混乱,并且在业务(产、供、销)、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完全违背了拟上市公司“五独立”的规定,这两道“紧箍咒”钳制着它的上市进程。

2003年10月15日,华煤股份的上市有了转机。甘肃省财政厅以105号文明确了华煤股份的股权结构,在随后完成注册手续之后,华煤股份聘请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辅导券商,开始为登陆国内A股市场发起冲刺。

据一位证券人士分析,华煤股份首发可募集20亿元人民币资金,这对于资金紧缺的甘肃省而言,对区域经济的拉动作用不亚于10个招商团。

据了解,华龙证券项目组4名成员进驻后,“加班加点”地干了一个多月,完成相关申报材料,根据甘肃省财政厅以105号文,第一大股东被认定为华亭煤矿,持70.64%的股份,华煤集团是第二大股东。中国证监会兰州特派办在审查之后,向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报送了相关辅导情况的函件(兰证监办函字【2003】48号),并确认了“辅导起始日为2003年12月1日”。

华煤股份董事会立即把这一好消息在2003年12月6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外,并决意在辅导期内将产权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彻底理清。但这个会议当即遭到了华煤集团代表的强烈反对。

据知情人士透露,华煤集团随后立即派人赶赴兰州,找到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反映华煤股份进入辅导期所依据的文件有问题,并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制止。

“问题文件”是“甘经贸函【2002】71号文”,这是甘肃省财政厅105号文的依据所在。2003年12月10日,甘肃省经贸委向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证监会兰州特派办等机构发文(甘经贸函【2003】174号)指出,71号文“从未正式发出,且我委已明确废止”,涉及的有关事宜需遵照该委的276号文。同一天,甘肃省财政厅也相应发文(甘财企函【2003】17号),废止了55天前的105号文。

2003年12月12日,华龙证券被迫向证监会兰州特派办发出的《关于撤回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备案材料的申请》,决定暂时终止辅导,撤回所报送的辅导备案材料。

兰州特派办一位不愿具姓名的官员在接受电话采访时,首先向《经济》杂志澄清了一些媒体有关“兰州特派办撤销华煤股份上市辅导期”的说法,他解释说,华煤股份不是上市公司,不在他们监管之列,“撤销”只是券商与华煤股份之间合作的终止。

但据《经济》杂志掌握的一份由华煤集团于2003年12月11日发出的《关于甘肃华亭煤电股份公司进入上市辅导期有关问题的函》(【2003】378号),明确写到:“甘肃华亭煤电股份公司个别人,采用伪造文件、虚假报告等欺骗性手段”,“向华龙证券公司和中国证监会兰州特派办报送了整套虚假材料骗取进入上市辅导期”,为此“特请你办采取紧急措施,尽快终止辅导”。

据一位知情人士了解到的情况是,华煤集团拿到省经贸委和财政厅这两个“关键性”的新文件后,先找到兰州特派办要求终止辅导,兰州特派办要求辅导券商出具一个证明。一些省级机关的领导纷纷打电话到华龙证券,有的还亲自登门。后来华龙证券向兰州特派办发了函件。据说华龙证券得到30万元的补偿费,华龙证券是由甘肃省财政厅控股的。

华煤集团总经理助理、秘书长孟选印对《经济》杂志说,省经贸委一个文件错了,财政厅的文件也跟着错了,以这两个文件为基本依据的上市辅导材料都应该是假的,不符合上市辅导期的有关规定,同时华龙证券检查也不严格,在华煤集团将真实情况送达后,华龙证券发现有问题,才赶紧报告北京方面。

据知情人士分析,如果华煤股份进入辅导期,就必须逐步地在人、财、物及产、供、销等方面独立,这对华煤集团的影响极大,如果成功上市,也就更难以控制。

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是华煤股份的最大债权人,行长马学思在接受《经济》杂志采访时认为,如果华煤股份上市,就是一个公众企业,华煤集团就不能再依靠行政指令来左右股份公司的经营,华煤集团担心今后失去对股份公司的控制力。

注销华煤股份?

在华煤股份不断闹“独立”的情势下,华煤集团也开始采取针锋相对的行动。

一份大致草拟于2003年底的材料――《华亭煤业集团公司整体股份制改制框架(征求意见稿)》上的计划是:第一步,注销华煤股份;
第二步华煤集团的重新改制重组,最终诞生“华亭煤业股份公司”。

主要措施是“以华亭煤业集团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四川鑫福集团公司、兰光电子集团公司和其他发起人,整体改制设立华亭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华煤集团以华亭煤矿、砚北煤矿、陈家沟煤矿、东峡煤矿等10多家实体的约29亿元优良资产(其中净资产约8亿元)入组,鑫福、兰光等公司以货币资金入组。

该材料针对华煤股份的处理是,“原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对于其他8家小股东,“股东股利一次性清算返还,其中2002年股利按已审定过的6%清算,2003年股利按不低于10%清算。原股本按自愿原则进入新设立的股份公司”。

“我为是否注销股份公司的问题,找过几次省工商局,希望他们尽快将听证通知书发出”,华煤集团总经理助理、秘书长孟选印对《经济》杂志说,省工商局相关领导都已签字,但下面的人迟迟不执行,到现在都已经拖了6个月了。

据华煤股份董事会秘书尚科锋透露,省工商局企业处一位官员曾在2004年5月同他商谈过注销一事,并对他说,其实当时股份公司注册时的问题并不要紧,如将华亭煤矿的主发起人地位变更为华煤集团,股份公司就应该可以保住的。

对此华亭县副县长李卫中对《经济》杂志表示,关于注销股份公司的事情,他尚未看到任何正式材料,因此不好发表意见,但他个人认为注销股份公司是不合适的,一是因为股份公司还是一个独立法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程序,二是十六大也指出,股份制是公有制实现的主要形式,股份公司不宜注销,但可以完善。

甘肃省工商管理局企业登记处处长宋金圣表示,对于是否“注销” 华煤股份的问题,因为听证通知还没发出,他不能凭空推断结局,但他们一定会按法定程序走,尽管也会受到其他方面的干扰。宋金圣说,甘肃省副省长徐守盛为此给他们做了批示,“从程序上要合法,要听当事人的陈述”。

“注销”一事对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也带来不小的震动,该分行客户二处处长李成对《经济》杂志说,开行在华煤股份中尚有8.6亿的贷款,如果将其撤销,就意味着开行给了一个不具有注册资格的企业巨额贷款,他们的债权债务很可能悬空。

在此之前,作为最大债权银行的开行甘肃省开发行只收到华煤股份发来的一个函件,华煤集团没有同他们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

2004年7月2日,“按捺不住”的开行甘肃省分行正式致函华煤集团,“企业即将发生如此重大体制变动,我行却从未得到任何形式的通报和沟通,为此我们感到非常遗憾”,同时“我们希望你公司尽快核实如下事宜:第一股份公司在近期被省工商局撤销注册登记是否属实,第二你公司对股份公司将被注销的意见和采取的措施。我们希望你公司尽快向我们通报相关细节,同时我们也正在函告省政府,以能够尽快得到解释”。

但到7月12日,开行这封“措辞严厉”的函件仍未得到任何回音。其实,开行已派员跑了4次省工商局,但有关人员谈到“华亭事件”时均讳莫如深,甚至互相推诿。李成说,当天下午他们都还有人在省工商局等候。

据国务院2003年12月15日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要经过债权金融机构的同意,“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开行甘肃省分行行长马学思对《经济》杂志说,开行占华煤股份90%的债务,即使有关部门宣布撤销它,如开行不同意,最终也是行不通的。

先进煤矿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关键词:煤矿物资;物资管理;信息化管理模式;煤矿企业;计划采购

一、前言

在任何一个成功的煤矿企业经营中,企业内部的物资管理系统都是经营活动开展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在如今这个经济市场繁荣昌盛的大时代,物资更成为了煤矿企业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想要知道一个煤矿企业的经营能否具有长久性,首先应该关注该企业的内部的物资管理水平,这项水平的高低,直接能够看出这个企业的生产成本利用现状。所以为了能够将煤矿企业培养成具有长久发展实力的市场赢家,就必须将物资管理水平提高。本文就煤矿企业的物资管理信心化的开展措施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与探析,期望能够为更多的煤矿企业物资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一些促进作用。

二、在煤矿企业中实行煤矿物资信息化管理的因素

在当今诸多市场因素的影响下,大部分的煤矿企业依旧沿用原有传统的物资管理方式,不仅在开展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十分艰难,而且管理出来的效果也是不忍直视,最终导致煤矿企业的物资应用过程中,浪费了大量的有效物资,形成了积压加浪费的双重物资管理失败现象。在这种物资管理模式下,最终形成了以下几种不良管理结果:1、作为煤矿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本身就会产生物资年度流动量大,进行周转内购的速度极慢,在积压物资的状态中经常会发生无动态积压企业物资。2、在物资管理活动展开时,煤矿企业管理对于物资的采购计划更新不够及时,在计划制定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实际的市场数据支撑,所以准确度极低。即使制作出了采购计划,也不具备科学性的特点,依旧沿用原有的经验进行估计采购。这几点问题最终都导致了煤矿物资的采购数量过多或者出现物资重复采购的现象,从基础上加大了煤矿企业的物资投入成本。3、在煤矿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关于财务工作方面的展开也是捉襟见肘。无论是在每日的单据开签中,还是在每月的账务处理中,亦或是在进行财务报表生成过程中,都仅仅只是依靠最原始的算盘或计算器进行数据生成过程,不仅将财务数据的生成时间进行了拖延,在日常数字填写过程中,也经常发生数字填写失误。这种不但效率低而且错误频出的管理方法,极大的影响了煤矿企业管理的精准性和信息更新的及时性。4、在我国当今时展的国情下,大多数的企业内部,都存在一些工作不够认真,工作期间不够敬业的人员。在煤矿企业原始的物资管理工作中,这种情况更甚,由于管理工作的散漫性,导致部门与部门之间出现管理问题后,相互推诿,扯皮闲聊,此种情况大大的降低了煤矿企业的实际物资管理水平。上面四点主要问题的出现,对于煤矿企业的领导进行布置开展管理工作来讲,在第一时间了解不到企业的实际经营现状,不清楚企业实际物资的剩余数据,这都对企业管理中的数据信息的使用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最终导致企业领导阶层做出错误的经营决定,影响到企业的未来发展[3]。所以只能将企业的物资管理及时与现展进行接轨性革新,否则这个企业只能越来越落后于现展的步伐。

三、将信息化管理应用到煤矿物资管理工作中

在煤矿企业中,内部设置的物资管理专属部门一定要对本企业年度需要采购的煤矿数据进行计划整合。将采购、库存管理等多方面因素一同归纳到煤矿企业的物资信息化的管理工作中,从而实现物流跟踪业务目的的全面性,进而将物资供应链的管理系统在煤矿企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全面覆盖。在针对物流信息进行物资流动过程的监督与查询时,将规范、合理、透明原则通过管理层的作用进行体现出来。

(一)将计划采购作为物资管理的先行条件

计划采购管理工作主要是由物资领料的审批、月计划的实行以及团队小组计划的完成组成的。在煤矿企业的物资管理系统中,执行采购计划就需要先将物资基本库建立起来,通过特定的规定程序将企业内部所有煤矿物资进行编码排列,输入到企业内部数据库中,将单位统一的编码进行固定规则处理,从而实现将物资数据进行整个企业内部共享[1]。企业策划部门在进行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时,就会将系统中反映出的企业物资需求数据、现有库存数据、储备定额的高低数据以及本月的实际消耗量数据进行总结和分析,进而完成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队组计划是指企业总部通过网络将其他各个物资领用单位上报的下月领用材料详细数据进行传递接收的过程,最后由管理系统进行自动总结汇总,将各个单位所需求的物资数据进行单项汇总,在物资发放过程中将这项汇总资料作为申报和审批的依据。为了避免策划部门的个别人员因为疏忽等原因将采购计划规划为乱购或超出实际储存量的现象出现,通过将企业物资计划管理信息化的管理模式,从根本上规避这一想象的发生,同时保证企业运用最少的资金投入,保证煤矿企业最均衡的生产作业物资供应,进而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二)将企业库房业务纳入到信息化物资管理范围

物资的验收入库、存放以及出库等环节,构成了库房业务的管理日常工作管理内容。验收入库的管理是指在一批新的物资放入库房时,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将这批物资的具体信息数据进行输入,包括物资个体的品名、单位、单价、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在物资验收工作过程中,需要将全部的物资按照签订的合同和验收报表进行一一比对,然后依照原始计划的价格进行实际入库处理。如果验收完成后,实际的库存容量数据大于原本库存的最高储备物资定额,应该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存储超额进行警报提示,与此同时,将采购计划以及单货合同进行货物核消工作[2]。在进行物资存放处理的管理工作中,要将每一种不同的煤矿物资按照其特有的属性进行归类布置存放。在存放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依照“库”“排”“层”“位”的顺序进行编号其位置,在编号的同时,最好将物资的事物图片、附加说明标明其上,将其进行一一对应,方便后续的出库和管理。最后一点是指物资的出库管理环节,该项工作的过程中主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物资出库。企业策划部门根据各个物资领用单位申报传递过来的物资计划数量,同时对照系统上煤矿全矿的计划量,去掉已经领用的数量,通过实际库存量和单到货未出等多种因素将煤矿企业的物资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在管理系统中将出库的物资及你想那个逐个输入,该系统会自动将库存的核减工作、申请以及供料的工作完成。库存核减完成后,如果现有库存储存里那个低于原始设定的数值,系统就会自动报警,提醒管理人员及时进行备货采购工作,从而实现动态采购的目的。

(三)财务报表管理分析

在煤矿企业进行月底结账时,信息化管理系统会根据本月的月末结账结果自动生成库存账本,然后管理人员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需要总结整理出相关数据的报表。在该项工作过程中,将企业内部发生的各类物资变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将打印出来的各项报表数据交送到相关的各级部门领导,部门领导根据打印出来的数据内容将物资的供应管理指导下达到各个单位,并通过数据反馈的信息及时将物资的使用量调整信息传达到相应的领料单位[4]。另一方面,各级领导也能够根据该报表对本企业的材料采购和资金投入与占用状况进行实际的掌握,从而规划出最佳的企业发展路线。

(四)各级领导的管理

领导管理这一模块主要由物资配额、出库过程中的系统账面调控、库存实际剩余的设置、库存盘点的系统指令以及每个月的月末结账等模块组成的。

四、煤矿物资进行信息化管理的好处

将煤矿物资进行信息化管理具备原始煤矿企业管理模式不可比拟的及时、严谨、安全特性的好处。在煤矿物资进行信息化管理的工作过程中,首先将票据进行了更加规范的改革,在此基础上,票据的办理手续进行了简化,保证各个基层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减少由于手工笔误造成的数据填写错误的事件发生。如此一来,不仅将基层单位的财务账务处理负担减轻了,还在生产服务优化的过程中提升了企业员工的工作效率。其次,在岗位规划中,将员工的个人具体职责进行了详细的明确工作,使工作流程规范化,简化并加快了煤矿企业的日程经营业务的处理工作,使信息传递速度达到快、准的最佳状态。然后,在物资的实际管理工作中,相关领导及管理人员能够随时进行对库存情况的监察工作,将数据合理有效的运用到物资采购计划的定制过程中,从而避免了采购计划指定的重复性和遗漏性状况的出现。最后,在物资申领申报,采购管理、库存发放等环节中,大大减少了错误的出现频率,避免相关管理部门出现管理散漫的现象。

五、结语

伴随着我国各大煤矿企业的飞速发展,想要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拥有一方不败之地,就必须在自身的物资管理过程中,运用信息化的管理模式,对企业的发展进行开拓和持续创新。只有建立完善、高效率的,并具有快捷和科学性的信息化物资管理网络系统,使煤矿企业的物资管理工作朝向更加透明、公平的方向努力发展,才能将企业煤矿的物资在供应、管理、应用的各个环节产生更好的协调效果,最终让煤矿企业向更加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前进。

参考文献:

[1]李晓芳.浅谈煤矿物资超储和积压的原因及解决途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4(02).

[2]杨景枝.浅谈改进煤矿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的措施[J].商,2014(04).

[3]李亚玲.浅谈煤矿企业物资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会计师,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