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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机构调研报告【五篇】(全文)

时间:2023-06-27 11:45:04 来源:晨阳文秘网

许多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是市场行为,但一些行政因素、行政行为在干扰和妨碍市场行为,致使中介机构不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服务,失去了公正性。具体表现在:①部分行业的中介机构还没有完全同行政部门脱挂;有的行政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机构调研报告【五篇】(全文),供大家参考。

机构调研报告【五篇】

机构调研报告范文第1篇

一、当前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企不分或事企不分

许多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是市场行为,但一些行政因素、行政行为在干扰和妨碍市场行为,致使中介机构不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服务,失去了公正性。具体表现在:①部分行业的中介机构还没有完全同行政部门脱挂;
有的行政部门的下属单位仍在履行本属中介机构的业务,而一些比较特殊的垄断性行业,只有较少的一、二家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借助行政部门的影响承揽业务,不许他人插手。②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有在中介机构兼职的情况;
业务人员双重身份,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又是中介机构从业人员。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本人或以配偶子女的名义在中介机构入股,参与中介机构的分红;
有的以办公场地折合股份,有的以支持中介机构发展的名义直接用现金入股,还有的则以家属子女的名义进行参股。④行政部门在中介机构报销费用,有的甚至直接由中介机构给机关部门发放奖金、福利。⑤机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中介机构组织安排的高消费活动,活动的费用由中介机构承担。由于上述一些因素的影响,导致了中介机构同行政部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主要表现在:①黑市中介;
不注册登记,不交纳税金,无经营执照,无资金场所,从业人员无执业资格,仅凭一张广告,一个电话,或一个简易的招牌从事中介活动。②私下交易;
不按行业规则办事,唯金钱是从,有人肯出钱就什么业务都可以做。③超经营范围承揽业务;
明明是经核准从事职业介绍的,但房屋出租、二手房销售等等都做。

(三)盲目收费或只收费无相关的服务

表现在:①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明确,收费存在盲目性。②一些服务项目虽经物价部门核定,但弹性较大。③一些独家经营性的服务项目或垄断性行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高,或只收费但无相关的服务。

(四)无执业资格或业务水平低

一是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不清楚,对相关的行业规定也不熟悉;
二是未经上岗培训,也未参加过相关部门及上级组织的学习考试;
三是服务效率低,业务不熟练。四是持有效上岗证件、具执业资格者较少。服务不是以质量取胜,而是靠拉关系、找熟人、走后门。

(五)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

有的中介机构为承揽业务随意承诺,承诺了不兑现;
有的业务承揽后半途而废,收取的费用又不退还;
有的出具的文书不真实,搞虚假证明、虚假报告,或对被服务的项目、被鉴定的物体本身就不清楚不了解,不进行现场的调查勘测或测定,而是凭借服务对象的授与。

二、原因分析

(一)政府职能转变还未完全到位,职能部门监督不力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我县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除工商行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采取了一些监管措施外,其他一些政府部门大多没有开展针对性的工作,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或任其发展的状况。事实证明,行业主管部门管与不管是完全不一样的。比如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监管的县人力资源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劳动部门无偿专门提供集中经营的场地,17家中介机构在统一的平台上运营,统一信息,执业人员的资质由劳动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并由省厅对考试合格者颁发证书。17家中介机构成立了行业自治组织,建立了相关的工作规则、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等等,所以相对来说我县的中介机构劳动力职业介绍这块就比较规范一些,问题就相对少一些。

(二)中介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未完全脱钩,同行业管理部门还存在利益上的关系

虽然近几年来对行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有的企业改制后仍然与行政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是人员上有的虽然从行政机关中“走”了出去,但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同中介机构中的执业人员都是一些老同事,有事无事还经常聚在一起。二是一些部门利用本部门空闲房屋出租给所管理的中介机构作营业房。三是少数行政部门有些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包括有用亲友、家属子女名义投资入股的。四是事业单位改革不彻底,一些行政部门特别是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一些行政部门,无论是人员还是经费都还没有同行政机关完全脱离关系,事业单位虽然有自己的法人,但经营并不独立,只是摇身一变干起了社会中介的行当,所以其行为表现为行业垄断,受行业主管部门保护,市场竞争不充分,更谈不上公平、公正。

(三)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健全,相关的法规建设还比较滞后

目前,关于中介机构的设立、运作、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少,尤其是对中介机构管理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少,即使有的也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针对性、操作性,再加上许多新型中介服务业的出现,法规建设的滞后,导致监管领域出现了真空,导致许多中介单位认为自己是“无人管”的,或是主管单位管不到的,进而在开展业务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

(四)行业协会未普遍建立,行业自律管理不够

行业自律是规范中介组织的核心环节,中介机构应当参加行业协会,或成立中介行业协会。但现实中,各中介组织都是“自顾自”,普遍未建立行业协会,更不要说制定职业准则、执业规则、奖惩规则、信用等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规范、约束执业行为了。

三、应采取的措施

中介机构依据行业分类涉及的行业和部门比较多,就我县的情况看,共涉及财政、司法、科技、建设、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税务、公安、民政、劳动、人事、审计等十多个部门。面对这么多的行业分类,这么多的形形式式的中介机构组织,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监督,使其行为在市场运行机制的法则下,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确实是项比较艰巨的任务。因此,加强对中介机构组织的管理监督工作,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是项政府的系统工程,它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需要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只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才能使社会中介机构得到健康发展。

(一)行业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按照行业分类和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具有不可推御的责任。就我县中介机构目前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当前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尤其要重视和加强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把好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行业申报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凡是未取得执业资格和专职执业人员少于3人的,都不得同意或批准从事中介活动。《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此明确了五个方面的条件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不得放宽条件,降低标准,使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相关的中介活动。二是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提高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当前中介机构组织的执业人员业务水平还比较低,与被服务的客户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还难于令人满意,因此,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重视和加强业务培训工作,使之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从业行为进一步规范。三是要督促和帮助建立本系统行业中介机构的执业规则和管理制度,督促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行业行规,不断增强行业的自律意识、法律意识。四是要加强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适时组织开展一些检查、评比、考核等工作,奖励先进,宏扬正气;
同时对一些不遵守行业行规,无序竞争,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不诚实守信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通过适当的场合与形式,予以公布和曝光。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等一些措施,限制其在今后的中介服务方面的一些行为,使其不能或不敢违反职业道德,不得不自觉地诚实守信。

(二)部门与部门之间必须紧密配合

依据中介机构的行业分类,涉及的行业部门比较多,而且行业部门与行业部门之间在职能上还有一些重叠和交叉的。如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是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的,但审计机构的财会业务、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却应该是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这就要求各部门之间要相互密切配合,唯有这样才能使一些监督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根据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中介机构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查,对条件不具备或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予以登记。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独立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县财政、司法、科技、教育、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行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真正把所担负的管理同监督工作担当起来。加强协调联系,适时沟通反馈信息,防止不负责任或相互推诿。

(三)行业协会必须从事与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的行业协会都没有发挥作用,行业协会还没有从事行业管理方面的一些工作。有的协会从设立到目前没有开展过活动,有的协会开展了一些活动,但所从事的是一些与其行业管理毫不相干的事情。还有一些协会,以服务为名,只收费不服务,变相为单位搞创收谋福利。行业协会既无章程,又无自律规范,所以各系统部门要对加强对行业协会的领导,对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要科学的定位,使之担负起相应的行业管理职能。针对行业协会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和帮助协会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加强协会内部管理,进一步明确协会设立的宗旨,帮助建立相关的活动章程。二是制定本行业的自律规范和奖惩规则,使之成为一个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三是开展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业人员的素质,引导本行业中介机构上规模、上水平,指导成员单位的发展。四是建立本系统行业的信用等级制度,对违反协会章程,无序竞争,不讲诚信,弄虚作假等予以公开或曝光。

机构调研报告范文第2篇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个体诊所成为我市建立多层次新型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规模小、数量多、设立分散、情况复杂,管理难度较大。截止目前,全市个体诊所已有近300家,主要集中在市中区和滕州市城区街道,为城区居民提供了基本的医疗服务,近几年,经过对医疗市场的整治和规范,个体诊所在医疗安全、医疗质量、医疗环境上有了明显的改善,特别是经过实施医疗机构监督量化分级以来,部分个体诊所的软硬件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20xx年开始,我们国家组织了几次大型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今年省里又针对性的开展了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活动,通过检查结果看,我市民营个体医疗机构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影响和制约了个体诊所的健康发展,下面我结合日常的检查情况,对个体诊所存在的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人员执业、地址变更问题

【法律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从目前我市检查的情况看,有近10%的诊所不是开业申请人在执业,而聘任的人员多数没有办理医师变更注册。有的诊所有医师没护士、有的有护士没医师,个别诊所甚至是护士现场执业,近期,市监督所对一家诊所进行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是因为没有坐诊医生,由护士进行现场执业,导致患者延误病情死亡。这样的事例不少,由于人员执业导致的医疗纠纷在我市屡屡出现。关于诊所聘用人员行医问题,卫生部有专门的司法解释:第没有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和已取得证书未进行变更注册的人员都视为非卫生技术人员。一部分执业人员未及时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注册。关于诊所擅自变更执业地点问题,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时候,已经对诊所进行了核准登记,核定了诊疗科目和执业地点,不是随便可以变更的,变更要首先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今年,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5家诊所擅自变更了执业地点,均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超范围执业和夸大宣传问题

【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根据检查情况,多数诊所能基本按照核准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但是有个别诊所存在超范围执业情况,有的内科诊所公然宣传治疗妇科、外科、皮肤科、儿科等疾病,目前,我市审批的诊所中除内科、中医、口腔诊所外,只审批了1家美容诊所和1家皮肤科诊所。检查发现有个别诊所甚至违法开展妇科手术、放环、取环、流产输卵管结扎术、早期终止妊娠术等项目。关于夸大宣传的问题,个体诊所在媒体医疗广告的现象比较少,但是个别诊所通过散发小广告,门头广告牌宣传的现象很普遍,多数有内容违规,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医疗广告前的审查制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

二是限制了医疗广告内容,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
同时,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八项内容,即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迷信、荒诞的;
贬低他人的;
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并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三、消毒、隔离技术规范问题

【法律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 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机构使用消毒剂必须索取生产经营1、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3、产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有几个方面,一是医护人员消毒隔离观念差,消毒剂、消毒器械使用不正确、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使用过期消毒剂的现象。二是紫外线消毒不规范,个体诊所不做消毒记录,有的做记录但是没有紫外线消毒累计时间,大家知道,紫外线消毒是消毒的重要环节,每天必须严格执行,才能保证物体表面及空气质量,保证注射室的无菌状态。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是,有的诊所注射室存放生活物品,甚至将注射台当餐桌吃饭。这种情况不在少数,这是极不安全的行为。

四、医疗文书书写、保存

【法律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品和第一类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的主要问题:1.医师不签名或者签名不全;
2.不具处方权的开处方;
3.处方不按要求存放和保存(随处乱扔);
4.药品剂量不规范;
5.处方格式不规范(有的未按要求使用新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和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处方是诊疗行为最重要的医疗文书,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具有法律、技术、经济责任。大家一定要重视处方的书写规范并按规定保存。没有处方权的一定不要在处方上签名。我们目前已经统一了处方,有个别诊所还未使用。

五、传染病管理方面

【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第三十条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传染病管理工作是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目前情况看,多数的诊所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一多半的诊所没有建立传染病登记制度,总以为传染病与自己无关,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有救治义务,第一次接诊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拒绝接收传染病人,要按照要求及时办理转诊手续。这次,我们为大家统一配备了传染病登记簿,当你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一定要认真登记,并按时限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六、医疗废弃物处置问题

【法律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通过检查,我市个体诊所在医疗废物处置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多,1.医疗废物随处乱放2.未分类3.无警示标识4.未用黄色塑料袋包装 甚至 有个别单位将医疗废物进行买卖。今年,我们对诊所统一进行要求:由于我市已经建立了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医疗废物必须按要求集中处置,这次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提供了资料,大家尽快与处置中心联系,根据各自的情况与处置中心签订协议。我们在明年四、五月份将联合环保部门进行检查,对不能按规定处理医疗废物的单位,将进行行政处罚。

七、内部管理方面

1.门牌不一致现象突出:多数诊所悬挂的门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名称不一致。有的叫“康复门诊”有点叫“某某社区门诊”、“某某小区门诊”有的门牌上宣传治疗疾病内容,这都是不规范的。

2.内部账册记录混乱,门诊记录、消毒记录乱写乱画,好的用笔记本,有的用学生演草纸五花八门,不严肃。

机构调研报告范文第3篇

几年来,随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和监管力度的加大,医疗机构管理和使用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意识普遍有所提高,医疗机构进货渠道进一步规范,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违法案件逐年减少。但是,医院重视程度不够,而且医疗机构中管理医疗器械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的管理和临床用械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结合几年来从事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实际,现就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对策作以下探讨:

一、存在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一)在医疗器械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的管理和临床用械方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和保管、养护和报废等制度不健全,有关记录不完整。

2.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资料收集不齐全,在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领用程序不规范,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医疗器械设备未建立技术档案。

3.医疗器械必要的保管养护储存条件不具备,普遍不如药品,多数无防潮、通风等设施;
产品未按要求归类存放,器械仓库存在脏、乱、差现象。

(二)产生的原因:

一是医疗机构的领导在医疗器械的管理上有重医药轻械,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是医疗器械的采购、保管人员普遍存在法规意识淡薄,医疗器械的专业知识匮乏的现象;

三是国家对医疗器械在流通、保管、养护和储存等方面缺乏系统的规定和要求,使监督部门和医疗机构无章可循。

二、对策建议

医疗机构应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保存、使用、报废等环节加强管理,建立和执行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规章制度,严格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完善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加强医疗器械管理,构建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操控体系,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同时,国家局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医疗器械在流通、保管、养护、储存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使监管工作有法可依。

(一)严格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的医疗器械管理的职能科室,负责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管理、质量跟踪、资料控制、维修保养检查、产品报废淘汰、培训操作人员、不良反应报告等工作,并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二)完善档案资料管理。医疗机构要强化医疗器械档案资料管理,对二、三类设备类医疗器械逐台建立档案,搞好医疗器械的基础管理工作。

(三)严把采购关。医疗机构采购医疗器械要由医疗器械管理职能科室负责,由有关科室提出申请,经医院批准交由采购部门执行,大型器械设备须由医疗设备委员会或院务会讨论批准后交由采购部门执行。采购医疗器械必须做到:

1.严把“采购三关”,即公司资质关、产品合法性关、人员合法性关。必须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公司购进产品;
产品必须是合法合格产品,必须是经注册、有质量标准、有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且有合法的票据;
销售人员要有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受权书,并有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2.首次进货时必须严格审核供货商资质,医疗机构应该向供货单位索取并保存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4)销售人员身份证明。

(5)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附件、质量标准。

(6)产品合格证明。

(四)严格质量验收。

1.到货必须验收,并做好验收(购进)记录,验收(购进)记录应当注明:产品名称、供货厂商、注册证号、执行标准、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数量、价格、购销单位、购销日期等内容。

2.必须查验外观质量、包装及规定的包装标识和中文说明书。

3.发现外包装有破损、质量有问题、包装上无注册证书编号和产品批准文号的、过期、失效、淘汰产品不得入库。

(五)严格保存养护。医疗器械的保管保存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保存养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仓库的基本条件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储存要求。

2.做好在库产品的养护工作。

3.仓库要有六防措施,即防尘、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防虫。

4.仓储要有垫板或货架。

5.对产品要做好色标管理,合格品为绿色、待验品为黄色、不合格品为红色,并按区域分类存放。

6.产品要有货位定位标志。

7.产品保管应做到帐、卡、物相符合。

(六)严格使用管理。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应符合以下要求:

(1)加强设 备管理。对损坏设备进行维修,对维护、保养、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建立设备周期性检查制度。

(2)加强对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对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领用、发放要处于受控状态。

(3)加强对重点监控产品植入医疗器械的管理。使用植入医疗器械应当记录相关信息,至少应包括病人姓名、住院号、手术时间、手术医师姓名、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跟踪号(生产批号)以及生产单位和供货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并与病历一同保存。

(4)建立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发现医疗器械不良反应要及时报告。

(5)加强操作使用人员的培训。尤其是三类医疗器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培训,包括技术操作方面、安全方面、自校自检方面的培训,做到要有培训合格的人员才能操作设备。

机构调研报告范文第4篇

目前我国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涉及面广,从源头、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都存在安全隐患,恶性事件、集体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普遍缺乏安全感。首先,食品安全源头存在多种隐患。在种植和养殖环节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蔬菜、茶叶和其他植物性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问题;
二是畜禽以及水产品等动物性产品药物残留和滥用生长激素及添加剂问题;
三是来自环境中的污染物,如工业三废和化肥、重金属等有机或无机物对食品的污染问题。其次,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全国有上百万家食品生产企业,但70%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一些食品生产者的法律意识和卫生意识淡薄、诚信缺失,受利益的驱动而置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食品生产者违法使用劣质原料和有毒有害添加剂加工、制造食品造成的。第三,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许多原本出厂合格的产品就因为流通环节出现问题而变成不合格,甚至成为腐烂变质的食品。

一、对于区县食品科机构职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非常重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对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探索建立符合区县管理需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调整的预期目标是,在“采取分段监管为主”的工作基础上,对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逐步形成由一个部门主管的综合性、专业化、成体系的监管模式,使食品安全监管更趋统一和高效,按照明确预期目标,指定阶段方案、分布推进实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进,保证区县食品科机构职能有一个良好的开始。

二、分清界面,明确职责。

1、将有区县食品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包括餐饮业、食堂)以及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职能,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所涉及的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容器包装新材料和食品工具设备,“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格局不变。区县对当地食品安全以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区县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2、在区法制办,县编办的协调下,基本明确了区县食品监管局、区监管局、县质监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界面。以职能来说,相关部分主职责分工是:食品监管局负责食品流通、消费环节、保健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办理。

3、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除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局负责食品企业依法经营、无证照经营的取缔。按照《食品卫生法》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

三、区县食品科机构人员情况:

1、关于人员编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表示,由卫生部会同国家药监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整合。但现实是,如果完全从原本负责此项工作的卫生监督所调人到各地的药监局,必然会给已经人员紧张的卫生监督所带来巨大的压力。

2、关于财政经费和装备、办公用房等设施。此次职能调整所涉及到的区县食品监管局、区县卫生局、区县质量技监局、区县卫生监督所部门预算,仍按原渠道分别编制,待相关机构、编制、人员调整到位后,区县财政部门参照有关精神,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具体实施意见。有关装备、办公用房等设施,原则上先保持原有状态,以确保使用。下一步划分和调整有关设施,由区县政府机管局会同市卫生局、区县食品监管局、区县质量技监局研究解决。

3、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后的有关机构编制补充、人员考核录用等事项,由区县编办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县质量技监局进一步研究。对监管机构、队伍实施分类管理工作,纳入了区县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及事业单位的改革。对职能调整后有关监管上的新问题,列为专题逐一研究。

4、关于区县卫生监督所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出后编制定位问题,由区县编办会同市卫生局另行研究。

2009年,我们将继续围绕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努力提高全区食品安全水平,全面保障人民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重抓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队伍是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保障。一要加大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工作的人员实行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整体水平,逐渐建设一支业务过硬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二要提高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重点是加强研究型人才的培养。

2、继续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采取电视、报刊、广播、社会公众网络、宣传资料等形式深入学校、社区、农村开展食品宣传活动。充分报道全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取得的实效;
大力宣传我区食品行业的优质品牌和优秀企业,提高全区食品安全的信誉度和美誉度;
深入基层,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在正面引导的同时,及时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典型。

3、继续做好协调,合力推动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更快更好发展。

机构调研报告范文第5篇

    

    一、基本概况

1992年,合作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之时,规划面积仅为6.5平方公里,并且全为耕地。经过18年的不断发展建设,截至2011年9月,目前合作区建成区面积达20平方公里(控制面积30平方公里),南至伊犁河,东隔省道313线与伊宁市市区紧紧相连,西跨巴彦岱镇至英也尔乡与农四师66团交界处。

自国务院批准成立起,至今为止已建成标准化道路50.34公里,形成了“七纵七横”的路网框架;
铺设供水管道22.6公里、排水总长度33.2公里;
排污方面,投资7000万元建成了日处理能力2.5万立方米的污水处理厂;
与伊宁市形成环状管网一体的供水系统,供水规模为10.8万m3/d,供水水压为0.32MP。园区由中心变电所和西郊变电所形成完善的双供电系统,电力充足、供电稳定。区内已实行集中供热,供热能力为103MW。区内园林绿化面积已达78.8万平方米,环卫保洁面积达到63.8万平方米,道路绿化覆盖率为42.5%,绿地率达57.1%,并完成了“六通一平”基础设施的全部配套建设,初步形成了花草搭配、乔灌结合的立体绿化格局。

2011年全区实现工业增加值8.3亿元,较上年增长34.2%,占全市的40.1%;
实现财政一般预算收入5.5亿元,较上年增长55%,占全市的39.8%;
实现固定资产投资35.2亿元,较上年增长40.8%;
实现招商引资到位资金57.1亿元。

伊宁市党政机构改革“三定”时,按照伊宁市人民政府《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伊市政办〔2003〕67号)要求,合作区管委会共设置7个局(室):管委会办公室、经贸发展局、规划建设管理局(挂合作区国土局的牌子)、社会事业发展局、发展研究室、合作区财政局、合作区公安分局,之后又增设了商务局、外经贸局和人力资源部。合作区管委会(工委)为副县级建制,10个内设局室为正科级,6个社区,11个派驻部门。核定行政编制22名,在编人员37人,超编15名。机关事业编制19名,在编人员64人,超编45名。内设机构核定领导职数20名。

近年来,开发区管委会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变管理为服务,建立了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科学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制订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减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在项目流程管理、企业服务、园区建设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经过 20 多年的建设发展,开发区已经成为全市重要的经济增长极,为了实现部级经济开发区的发展目标,妥善解决影响制约发展的瓶颈因素和政策、体制性矛盾,市委市政府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制定并实施了各种政策措施,促进开发区开发开放,为开发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存在的问题

   (一) 根据合作区管委会机构设立、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管委会内设机构设置与街道不同, 合作区因要承担街道的社会管理职能,致使管理成本提高,做为合作区的开发功能、经济功能和创新功能在繁杂的行政和社会事务中被弱化。

   (二)合作区在经济社会管理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随着合作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合作区的社会管理职能日益加重。合作区的主要职能本应定位在土地开发、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等经济工作方面。随着合作区开发建设规模的扩张,社会人口的不断增加,开发区管理机构要面对大量的社会事务。社会文化教育、区域卫生、计划生育、劳动就业、民政福利、公共环境、社会治安、非公企业党建等社会性工作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上级政府各部门要求合作区像其他行政区一样,参加统一开展的各种活动,接受统一组织的各种检查评比,应酬名目繁多的各类会议,增设相应的对口工作机构,导致管理服务职能延伸,管理链条增长,财政负担增大,精干、高效的管理架构面临膨胀的极大压力,加剧了开发区编制本来就偏少的矛盾。由于事务多,人手少,管委会内部长期存在着多种性质人员混岗工作现象,影响激励机制作用的发挥。

    (三)合作区工委、管委会作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合作区内行使规划、建设、协调、管理、监督、服务等多项职能,但由于合作区内设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编制不足,与所承担的任务不协调,日常不仅要担负街道所要完成的行政事务,而且又要承担园区建设和企业服务等工作,造成日常工作力量严重不足。加之现行的人事体制,事业编制干部只能通过考试提拔为公务员领导, 合作区有大量的事业干部努力工作近多年而得不到提拔,使人员工作积极性受到挫伤,影响了开发区对高素质人才的引进,规划、建设、环保等专业人才匮乏,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开发区的发展。

三、意见和建议

根据合作区存在的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理顺合作区管理体制、给予开发区高效运作、快速发展的政策,合作区做为部级产业园区, 发展潜力大, 因此, 要给合作区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位,进一步落实合作区的性质、编制和职能。

建议将合作区社会管理职能剥离,设立合作区街道办事处,与汉宾乡合署办公,承担园区内社会管理职能。强化合作区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等经济工作方面的职能。

(二)合作区管委会既要承担一般同级政府的职能,又要承担开发功能、经济功能和创新功能,工作负担极为繁重,建议提高管委会主要领导的行政待遇,增强管委会的组织协调能力。创新管理人员收入分配机制,逐步实行企业化工资分配制度,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等自行制定工资标准;
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经费作为奖励资金, 由管委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同时,赋予开发区管委会引进高素质人才的优先权。

(三)规范机构设置、编制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原有的10个内设机构调整为7个内设机构。即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局、经济发展局、商务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发展局(党群工作部)、财政局。

    1、将原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整合划入合作区组织人事局。不再保留合作区人力资源部。

2、将原合作区经贸发展局、发展研究室工作职责,整合划入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不再保留合作区经贸发展局、发展研究室。

3、撤消外经贸局,将原外经贸局职责全部整合划入合作区商务局,不再保留合作区外经贸局。

  4、进一步完善专项独立设置的事业机构。中小企业管理局、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园林绿化环卫处、城管执法大队、会计核算中心。

    5、其他需要专门明确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在合作区设立国税、地税、工商、国土资源、房产、安全生产、环保、公共卫生监督、劳动保障及司法等条管单位,由各职能部门自行派员,实行双重管理,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和服务经济领域的发展。

建议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综合考虑专项增加合作区管委会行政编制或允许从街道调整行政编制到管委会。

    合作区工作涉及面广,需各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合力。 要得到环保、公安、发改、规划建设、财税、国土、工商等众 多职能部门的支持。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全局出发, 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支持、帮助合作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合作区管委会要正确处理 “责、权、利”的关系,加强队伍建设, 提高管理水平,合作区管委会职能部门积极主动接受市有关职能部门的义务监督和指导,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综合业务素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