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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单位鉴定【五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27 15:40:02 来源:晨阳文秘网

公司实践单位鉴定意见1、***同志自去年毕业开始在***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实习。在我单位见习期间,能够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积极主动的配合其他相邻工作同仁协调完成各种工作任务。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实践单位鉴定【五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实践单位鉴定【五篇】

实践单位鉴定范文第1篇

公司实践单位鉴定意见1、***同志自去年毕业开始在***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实习。在我单位见习期间,能够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积极主动的配合其他相邻工作同仁协调完成各种工作任务。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掌握了工作的要点和技巧,并将其合理的运用到工作中去。能够积极主动的向老员工学习,弥补自己的不足。工作积极主动,学习认真,尊敬他人,待人诚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团结同事,不怕苦,不怕累。并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一年来理论水平及操作技能均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在见习期间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2、xx在我校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尊敬指导教师及实习单位人员,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教师请教,虚心听取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能将所学理论指导实际工作,热爱本职工作,关心爱护学生,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该生严格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同事和睦相处,表现出强烈的敬业精神,深厚的专业思想和良好的师德。经过实习期间的工作和学习,该生基本上完成了单位交给的各项任务,综合素质得到较大提高,达到了实习的目的。

3、XX同学暑假期间在我单位实xx职位,工作期间任劳任怨,尊师重教,能够较好的领会并贯彻实施XXX(你实习职位的领导)部署的任务。虽有不足之处,但能较快改正。在职期间虚心好学,能将其所学知识运用到实务操作中,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操作性很强的整改建议。对于一名实习的在校大学生,我们认为他还是很不错的。以此鉴定。”

4、该同志通过实践教学,点燃学生智慧的火花,提高学生体育的基本功。

5、***同学在我部实习期间,态度端正,学习踏实,工作认真,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大学所学的课堂知识能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在我部“重庆热线”实习时能创造性、建设性地并能独立开展工作;能吃苦耐劳,工作责任心强,注重团队合作,善于取长补短,虚心好学,具有一定的开拓和创新精神,接受新事物较快,涉猎面较宽,在******领域不断地探索,有自己的思路和设想。

6、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龋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7、该生工作认真负责,班主任工作做的扎实,经常深入学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学习状况,与学生谈心,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与学生交流探讨好的学习方法,组织、开展各项有益的文体活动,深得学生喜爱。该生已具备一名优秀青年教师的基本素质。

8、贵校某某同学于某某时间来我单位某某部门实习。在实习期间,该同志总体表现优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听从安排。为人谦虚、认真、勤奋好学,刻苦钻研业务。尊敬指导教师及实习单位人员。经过(多长时间)的学习、实践和锻炼,能将所学理论指导实际工作,善于思考,举一反三。总的来说,经过实习期间的工作和学习,该同学基本上完成了单位交给的各项任务,综合素质得到较大提高,达到了实习的目的。

9、该同学在我单位实习期间,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学习认真,勤于思考,勤于实践,能灵活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给本单位留下良好的印象。

10、该生在我校实习期间,工作认真、积极,教育教学态度较好,表现高度热忱,讲解钜细靡遗,能兼顾不同程度学生的需要,亦能根据学生反应及教师指导调整板书、速度、教学方式、内容……,努力求得学生最大利益。能够与广大学生融合在一起,在教育过程中善于进行情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批改作业认真,评语多样、丰富而恳切。优秀稳健。发现问题能主动提出讨论能够与学生沟通,讨论中自然流露极佳学养与见识。成为学生热爱的教师,该生热情、积极。对事物保持高度的好奇与兴趣,虚心向老教师求教并勇于建言。能够调整自己,力求成长、尽善。积极争取机会,发挥所长,磨练带领技巧。学校指导教师实习熟悉学生背景、性情。心思细腻,眼光独到,善於观察并发现问题。常利用下课、午餐时间和学生谈话,给予引导。特别关怀班上弱势、成绩差、行为偏差的孩子,给予肯定、鼓励,积极引导其向善,做侠义之约,深得学生喜爱。乐意协助学校指导教师掌控班级、辅导学生,并吸收管理及辅导经验。批改周记、联络簿严格仔细用心。和学生、指导老师有良好互动。善於发掘学生优点。

公司实践单位鉴定建议1、**同学在实习期间,非常出色的完成了教育实习方面的工作。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首先,思想上对教学实习工作非常重视,意识到位。从开始实习第一天起就全身心投入到工作当中去,顺利地完成了从学生到老师的角色转换。其次,虚心好学,肯于钻研,对于指导老师的意见虚心接受,听课积极认真。更加难得的是**同学乐于深入到学生当中,与学生交朋友,以亲身经历向学生传授学习经验,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当中遇到的难题,真正做到了学生的良师益友。另外,**同学认真学习教材、教法,备课当中不墨守成规,勇于创新,大胆尝试探究实验的教学模式,并在授课当中展现了较强的控制课堂的能力和优秀的教师基本功素养。总而言之,经过这次教学实习工作,相信**同学已经具备了作为一名教师的基本素质,使得我们完全可以期待,在不久的将来,他一定会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

2、该生综合素质较好,业务能力较强,政治表现良好,法纪观念充实,服从安排听指挥,与同事友好相处,短短实习工作期间,能够做到爱岗敬业,认真负责,相信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出色的成绩。希望xx同志继续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不断总结提高,为毕业后投身祖国建设打下扎实基矗。

3、***同学,实习鉴定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龋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完成任务。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4、某某同学在实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实习生守则,工作较为负责,在实习主、副班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能够认真制订活动计划,主动向指导老师请教,认真制作各类教学具投放于区域活动中,尽力做好课前准备,认真地组织好同学们的一日活动,基本达到教学目标。实习副班工作时,能配合主班老师做好课前准备及课程活动的配合指导,做好同学们一日的工作,有较强的协作能力,与同学也能建立较为融洽的师生关系,希望今后能再接再厉,继续进步!

5、该同志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时刻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6、**同学在本校实习班主任期间,能坚持每天全程跟班,主动与老员工交流工作情况,与同事讨论相关的会计问题。认真听取老会计的意见,并虚心学习,认真做好自己的出纳工作,担负起了自己的任务。该生有较高的素质、强烈的责任心、真诚的爱,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7、该生在实习期间听课认真,备课仔细,能够积极查阅资料,丰富教学内容。试讲勤奋,授课大方,表达流利,教态自然,能较熟练地运用现有教学设备,采用多种教学手段促使学生思考。课堂民-主又不失纪律性,深受学生喜爱。该生已具备一名合格青年教师的基本素质。

8、该生在实习过程能够积极主动探索未知,发现问题,团结同事,互助协作。此间表现优秀,体现出了应有的精神和风采,圆满完成了本次实习。

9、关心国家大事,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师德修养。

10、实习期为一个月。×××同志工作积极主动、高效,学习认真,待人诚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指导,不怕苦、不怕累,表现有较强的求知欲,积极观察、体验、思考,并能够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实习工作期间,是个出色的教学能手,相信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取的出色的成绩。

公司实践单位鉴定意见评语1、勤奋好学,遵守厂规厂纪,带来先进管理理念.工作能力及专长在不断的社会实践中,自己以认真敬业,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执行公司指令坚决得到了各实习单位的认可。

2、实习期间勤奋认真,有很强的适应能力和创新意识,能够利用所学的知识迅速投入到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程序编写当中,并能够结合自己的特点发挥优势弥补不足,在实习过程当中迅速的成长起来,不仅历练了自身,也为我单位带来了一股新风,受到合作伙伴的一致好评!

3、该生在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奋、踏实、敬业,能够虚心求教,善于思考,举一反三。热爱学生,特别关怀班上成绩较差、行为偏差的孩子,耐心为他们补课,并给予肯定和鼓励,深得学生的喜爱。教学上有良好的素质,教学目标明确,板书工整、语言清晰,能够适时调整教学方式,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注重教案的编写和反思,作业批改认真细致。相信今后的工作中定能更好地注重备课的针对性(备教材与备学生)、课堂的有机调控和难点的有效突破,使自己更快地成长。

4、实习期间,态度端正,学习踏实,工作认真,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大学所学的课堂知识能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在我部“重庆热线”实习时能创造性、建设性地并能独立开展工作;能吃苦耐劳,工作责任心强,注重团队合作,善于取长补短,虚心好学,具有一定的开拓和创新精神,接受新事物较快,涉猎面较宽,在计算机通讯领域不断地探索,有自己的思路和设想。

5、该生在实习期间,态度极其认真,工作积极、细心、踏实,能虚心接受指导;同时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具有较强地外语沟通能力和沟通技巧,能保质保量地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还表现出强烈的敬业精神和团队精神,深厚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专业知识水平,是一位不可多得的人才。

6、该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能够虚心听取。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同时该生能够严格遵守我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能与同事和睦相处,表现出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敬业精神。

7、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取。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8、该实习生实习期间认真负责,能独立处理教材,备课完整。课堂教学组织严密,应变能力强,能根据学生反应及教师指导调整板书、内容,教态自然,优秀稳剑批改作业仔细、正确,并能注意学生共同的错误,晚自修期间能下班辅导,具备了一个教师应有的素质。经验。通过担任助理班主任,使我们认识到班主任工作的重要和辛苦,也了解和积累了一些班主任工作的方法和经验。通过与学生的接触,对现今中学生的思想和观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体会,对今后从事教师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实践单位鉴定范文第2篇

1 外国档案鉴定实践的基本情况

国外关于档案鉴定理论研究有着100多年的发展历程。档案鉴定的年龄鉴定论是经德国档案学家迈斯奈尔研究后于1901年所提出的。英国档案学家詹金逊于1922年把他的档案鉴定思想——行政官员决定论发表了出来。在上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由波兰档案学者卡林斯基将他的职能鉴定理论的档案鉴定观也公布了出来。到了上世纪的60年代到70年代,美国的档案学者菲斯本、布里奇弗德等对利用决定论大力宣传。到了上世纪的80年代到90年代,一些档案学者和专家,如,美国的赛穆尔斯、德国的布姆斯以及加拿大的特里·库克等人,各自从自己不同的宏观鉴定的角度,把宏观鉴定论主要包含社会分析与职能鉴定论、文献战略论和宏观鉴定战略论等理论提了出来。尽管上述理论无论是从角度还是从具体内容都基本不存在相同之处,然而其中关于档案价值的认识和鉴定标准的规定都无所不含,而且都存在着对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高度重视,这些外国档案专家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在对档案鉴定学的形成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2 外国档案鉴定实践的主要特点

从国外档案鉴定的实践情况看,其有着如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2.1 档案鉴定有严密的组织。在外国的档案鉴定方面,其有着非常严密的组织性,基本都专门设置了鉴定领导机构或指导机构等组织。同时,鉴定的指导性法规和章程也在此同时制定了出来,这些从行政和法律上为实施档案鉴定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在这方面,美国与俄罗斯这两个国家都比较有代表性。

2.2 档案鉴定有严格的程序。外国档案鉴定的程序是非常严格的,其基本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分阶段来进行。在国外,都基本是以文件的运行阶段为依据,鉴定工作需要在文件进入档案馆之前就必须按要求来完成好。鉴定的具体程序里面,基本都重视严守初级鉴定和终极鉴定两大关键性环节。在这方面,美国、英国和俄罗斯三个国家相对比较典型。

2.3 档案鉴定有操作性强的依据。文件保管期限表或文件处置表是外国档案鉴定的两大主要依据,这是指标明文件保管期限的综合性表册,其内容中一般都包含着文件在现行机关的保管期限、在文件中心的保存期限以及文件处置的具体规定等内容。虽然体现在国外的文件保管期限表或处置表中,其有着基本不一样的形式,但都显示出规定清晰明确和操作性强的明显的共性特征。在这方面,美国和英国是比较典型的代表。

2.4 档案鉴定有全面的标准。在国外档案鉴定实践中,其鉴定标准基本都有着比较全面的规定。在这方面,有的欧美档案学者就认为“三性”也即独特性、可用性和重要性等可作为档案鉴定的一般标准。其中的独特性,就是讲究文件是否唯一的;
其中的可用性,就是讲究文件必须有可以为利用者读取的内容;
其中的重要性,则强调的是文件的形成时间、来源、内容、形式等相关因素。此外,还有不少学者建议在鉴定的重要标准里也包含进去费用因素。贯彻在档案鉴定的实践具体过程中,有着更为全面和复杂的鉴定标准。在这方面,以美国和俄罗斯可作为比较典型的国家。

2.5 档案鉴定有双重支点的方法。在国外,变革也体现在档案鉴定的方法方面,开始经历着由传统的一元支点向双重支点转变的一个过程。这里的“一元支点”的意思,是指内容鉴定方面依据内容判定档案价值是外国对传统档案的鉴定所采取的基本方法。在当前,由于电子文件大量产生,其有着区别于以往传统档案所不同的一些新特点,这体现在其鉴定方法也发生了变化,“双重支点”也出现了。所谓的“双重支点”,就是讲究内容鉴定与技术鉴定两者并重的观点。实行这一做法,主要是在电子文件鉴定实践起步较早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荷兰等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基本形成了一定的共识。

2.6 档案鉴定有明确的制度。在国外档案鉴定方面,有着比较明确的制度,虽然有着不太一样的特点,然而都有着确保鉴定的有效实行的目的。我们看俄罗斯,其所采用的是统一管理制,主要特点在于国家档案局设立中央评审委员会组织,并以此来充当全国档案鉴定工作的领导中心;
鉴定委员会普遍在各个政府机关和各个基层国家档案馆内都设立起来,主要承担负责文件初审的任务,评审委员会设立于各个档案事业管理机关和各个高层国家档案馆内,承担着文件的复审职责,以此就组成了一个覆盖全国的比较完整的档案鉴定机构网络体系,有着各自比较明确的分工。不仅如此,监销制度非常严格而明确是国外档案鉴定制度的另一共同特点。同时,国外档案销毁方面也进行了监销制度的实施,尤其是交由商业化销毁公司承担销毁任务之时,其有着更为严格的监销制度。

3 对我国档案鉴定工作的启示

长期以来,虽然我国档案界也比较和研究了我国和世界各国档案鉴定理论与实践,并对国内外档案鉴定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档案鉴定标准及鉴定程序作了广泛深刻的探讨,然而因为面对复杂性极强的档案鉴定的标准程序,国内业界也就对档案鉴定工作的认识和实践产生不少局限性问题。这需要我们今后充分借鉴外国档案鉴定实践的经验,从我国国情出发,做好我国的档案鉴定实践工作。

3.1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馆藏档案鉴定工作做好指导。我们应从历史、全面和长远的观点出发,依据国家和社会的总体需求为基础,把档案的内容实质和其他各方面因素的研究作为切入点,以此来促进档案对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人的发展所能起到的作用加以充分的预测,从而对其价值作准确判断。

3.2 依法做好档案鉴定工作。必须对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档案鉴定工作的标准规范作全面准确的把握,同时,需要档案局与各单位档案鉴定工作的相互配合更加密切。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以《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为依据,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档案工作基本原则贯彻好,同时要做好相关单位档案鉴定工作监督、指导的强化工作。并坚持“以我为主”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将档案形成单位在档案鉴定中的地位突出出来。

3.3 做好“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的落实工作。也就是说,要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落到实处,各机关单位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要积极修订好。《规定》的落实执行也要加快,《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认真编制完成好,把完成的期限确定好,同时要报同级档案局审批,以便对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能够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出来,使之为各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划分起到指导作用。

实践单位鉴定范文第3篇

国内外主要档案鉴定理论

1 年龄鉴定论

1901年,德国档案学家迈斯奈尔提出了年龄鉴定论。他的档案鉴定原则包括:事关档案存毁的决定必须当机立断;
必须避免极端行为,既不要过于谨慎,也不要过于随便;
不要以抽象概念作为价值标准;
高龄案卷应当受到尊重,为暂时目的使用的案卷在目的达到后应当销毁;
一个永久性机构成立经过的案卷应当保存。年龄鉴定论以档案形成时间为主要鉴定标准,在档案界引起了很大反响,具有开创性意义。他第一次提出了“高龄案卷应当受到尊重”的著名思想,这使历史档案得以妥善存留。同时,他提出了较为系统的鉴定原则与标准,构建了一个鉴定理论体系,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是一次重大突破。

2 职能鉴定论

20世纪二三十年代,波兰档案学家卡林斯基接受并發展了迈斯奈尔鉴定理论,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鉴定理论和标准,其理论核心是“职能鉴定论”,即档案文件的价值取决于产生机关的职能及其在政府机关体系中的等级地位。他认为应按照文件形成机关在政府机构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的重要性,来确定档案文件的价值及保管期限。

3 行政官员决定论

1922年,英国档案学家詹金逊在《档案管理手册》中阐述了行政官员鉴定观。他认为档案鉴定应由行政官员自行决定,档案人员不参与文件鉴定。因为文件是行政活动和事务处理的原始证据,不能允许后来的加工整理者进行人为干预,否则文件的原始证据性就会遭到损害。这一思想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行政官员难免会出于个人目的而刻意剔除、销毁甚至编造于己不利或有利的文件,不利于维护档案的原始证据性;
排斥档案人员参与鉴定不利于保证档案的总体质量;
排斥档案人员参与鉴定也不利于档案价值的充分發现与实现。

4 文件双重价值论

1956年,美国档案学者谢伦伯格在其代表作《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中系统地阐述了:公共文件具有两种不同的价值,一是对形成机关的第一价值(包括行政管理价值、法律价值、财务价值和科技价值等);
二是对其他机关和个人利用者的第二价值(包括证据价值和情报价值)。与行政官员决定论相比,双重价值论具有明显的进步与深刻之处。它避免了鉴定的片面性,有利于全面發现档案的历史价值,反映出历史档案与现行文件的密切联系。同时,是把档案价值根据不同需求主体区分为两种形态,使认识更加深入。

5 我国的档案鉴定原则:本位原则

和宝荣教授以档案室归档实践为基础,提出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档案鉴定法则——“本位原则”:(1)“为我”性。即以我为主,在档案客体既定的情况下,鉴定的关键问题是主体及主体需要。档案价值鉴定,往往考虑“为我用”价值,把“为我”性放在首位。(2)“兼顾”性。本位为主,同时兼顾社会需要。其档案价值的走向是从第一价值走向第二价值,即从本位走向社会,本位在开展鉴定时,要把本位的需要放在整个社会需要中去分析,衡量和评价。(3)多样性。本位原则,意味着尊重档案价值的独特性、多样性,因为本位的需要是多样化的,本位也具有多种多样的个性,承认因本位多样性的需要而存在档案价值的多样性,那么在鉴定档案时,要牢牢把握本位具体特征,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全面深入地认识档案的自身价值。

档案鉴定理论在企业档案工作中的实践运用

1 企业档案工作特点

企业档案鉴定工作的中心在档案室,重点在归档鉴定。我国档案鉴定从组织上看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在文件立卷归档之时,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进行的,这是文件历程中最重要的一次鉴定,整个档案鉴定的基础就是在此时奠定的,因为此时既要对无保存价值的文件进行剔除,又要对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划分保管期限,并据此分别立卷;
第二个层次是当案卷保存期满,尤其是将移交档案馆之前,在机关档案室进行的,主要内容是对立卷归档确定的保存期限进行复查;
第三个层次是在档案馆中进行的,一般是属于定期复查的性质,对保存期不妥的档案进行调整以至销毁。这3个层次鉴定第一层次最为重要,后两个层次的鉴定实际上只是对第一层次的鉴定起着修正和补充作用。所以说,选留文件和划分保管期限是鉴定工作的实质内容,通过科学的鉴定,才能把有价值的文件转为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使企业的知识信息精华得到有效保存。

2 行政官员决定论的实践运用

归档鉴定一般由归档单位领导核定档案的存留及保管期限。在李和平主编的《(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一书中明确指出:“企业应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委员会(或小组),负责确定文件保管期限和到期档案鉴定。”这一条界定了档案鉴定的主体,包括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这条正是行政官员决定论与职能鉴定论较好的融合运用。一方面为保证鉴定准确、去留无误,在制定档案鉴定标准之前,要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另外,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业务规范性文件,梳理本单位各部门职责,制订鉴定标准、鉴定的程序和方法。这样制订的归档范围条款更细、更具体、更明确,操作性更强,更适合各部门实际情况,能够有效避免各部门之间的重复归档。

3 双重价值论的实践运用

企业档案是国家档案全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也要考量档案的社会价值。《指南》中指出:“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文件对企业、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现实和今后工作查考、凭证作用,以及历史研究价值确定。”这一条中就包含了双重价值理论:即现实的工作考查、凭证等实用价值以及历史研究价值。档案的使用价值是由档案的内容及其满足利用者需要的程度所决定的,文件归档鉴定是否正确、科学,最终要由档案利用实践来验证。但当前利用率低的档案不一定就没有价值,一段时间后,有的档案则会显现出利用价值。

4 “以我为主”原则的实践运用

选择本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作为归档重点。目前在企业实际工作中,往往只注意到留存有正式编号的“红头”文件,对于一些没有经过登记编号文件及内部文件不注意留存,如领导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稿、各种会议记录、重要的专题调研材料、统计报表等。而这些往往正是反映本部门主要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的主要文件,应当重点保存。否则一旦在归档时被剔除,无法从其他途径弥补。所以,《指南》写到:“突出‘以我为主’原则,从反映企业主要职能和重要活动以及维护企业历史面貌的角度出發,准确地确定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企业归档工作坚持“以我为主”的具体做法是:要求一个立档单位即一个全宗的档案内部由本企业产生的文件材料为主,以上级机关、下级机关、同级机关产生的文件材料为辅,以本企业的中心工作为主干线来收集、整理、鉴定归档文件材料。“以我为主”并非“上下砍光”,与本单位有关联的文件也要适当留存。

企业档案鉴定工作的趋势

1 鉴定标准向更利于实际程序化、系统化的方向發展

愈早的鉴定体系,其标准愈抽象,鉴定人员难以把握。迈斯奈尔的鉴定标准虽然使档案鉴定工作开始摆脱纯经验操作阶段,但是标准过于粗糙。卡林斯基的职能鉴定标准继承和發展了迈斯奈尔的鉴定思想,而且更具操作性,但是没有具体的文件处置一览表,更谈不上文件保管年份的细分,因此具体操作时鉴定者还是难以掌握。为了避免在档案前期鉴定中的主观性,立档单位必须以国家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在细致周密梳理本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及各部门职责基础上,科学制定出本单位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并在征求各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后方可施行。

2 鉴定成为档案优化的主要措施

档案优化是指馆藏量与信息量的最佳比例关系,即在最低限度馆藏量的情况下,保存最大限度的必要信息量。随着现代文件的数量日益膨胀,许多国家档案馆在探索如何有效地控制进馆数量并确保馆藏质量的问题。档案优化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的。于是,档案鉴定与档案优化直接联系起来了,无论是比例鉴定法、选样保管法,还是通过文件管理加快对现行文件的处置、或者限制进馆等,这些措施事实上都是鉴定本身。

3 效益标准日显作用

实践单位鉴定范文第4篇

一、教学改革的基本目标

1、转变教育思想观念。突出职业教育理念,把以分数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标准转变到评价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实践能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上来,形成具有警务化特色的司法鉴定专业特色教学理念。

2、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以社会实际需求为依据,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确定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新型培养结构,以培养政治上合格、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敬业精神,适应司法鉴定一线工作需要的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司法鉴定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宗旨,建立起“警学结合,院企互动”教学改革机制,构建“教学、科研、鉴定”三结合,即“产、学、研结合”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2]。

3、改进教学方法。改变陈旧的“灌输式”、“填鸭式”的教学方法,积极应用各种现代化教学手段,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一系列动态性、开放性、师生互动的教学方法,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4、强化实验、实训教学环节。打破司法鉴定专业以往教学相对封闭的状况,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与司法鉴定机构和相关警务部门合作,实现人才、设备、资源和成果共享。建立院内专业实验室、司法鉴定中心和院外实训基地相结合的实践教学体制。

二、教学改革的基本思路

1、建立新的职业化教育理念和新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高等职业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高技能人才;
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应该是市场上需要的、抢手的、有一技之长的高素质劳动者或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而不是那些基础扎实,毕业后仍需进行较长时间的培训和再教育之后才能胜任工作的人才[3]。高等职业教育应以此为办学指导思想、教育目的和目标。司法鉴定专业更应以此为指导,科学构建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建立“教学、科研、鉴定”三结合的新型司法鉴定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2、优化课程结构,适应培养目标的要求。突出专业特点,建立思想教育、人文科学、鉴定法律、法规、鉴定业务基础、鉴定技能和鉴定技术等六大模块的司法鉴定技术专业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上更多地考虑其专业的实用性,突出课程内涵的专业特色。

3、树立新的教学质量观,改革教学方法、手段和考核办法。改革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即老师讲、学生听,被动地接受知识的局面。结合本专业实际,积极推广“案例教学法”在教学中的应用,通过案例讨论,使实践提前进入课堂。理论和实践考核相结合,改变过去以分数论英雄的单一考核模式。

4、按照“警学结合,院企互动”教学改革机制,建立院外实习基地,院内实验室和司法鉴定中心,完善“产、学、研”相结合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突出职业教育以“必须、够用,技能培养”为原则,逐步将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办成定位准确、特色鲜明的、技能突出、行业对路的高水准特色专业。

三、教学改革主要措施

(一)确立司法鉴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专业人才的基本要求是纪律严明、忠诚可靠、业务熟练、服从管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程序、能吃苦耐劳、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忍不拔的意志,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有系统而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动手能力。据此,司法鉴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以行业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新形势下司法鉴定机构对人才的需求。培养适应司法鉴定机构一线工作需要的,具有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鉴定人才。

(二)优化课程结构,适应培养目标的要求

为了使课程设置更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司法鉴定专业的课程设置应涵盖思想教育、人文科学、鉴定法律、法规、鉴定业务基础、鉴定技能和鉴定技术等六大课程模块。在注重职业技能培养的同时,更突出学生政治、人文和法制素养的重要地位,努力培养纪律严明、业务熟练、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有系统而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动手能力的司法鉴定专业人才。

(三)规范教学环节,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1、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以系统和连贯的形式,按章节、课题和条目叙述该课程主要内容、应知应会的教学指导文件。如果没有教学大纲,教师上课就可能出现随意性,各自按照自己的理解去组织教学,由于不同人对课程教学的理解不同,教学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必然产生差异,影响人才培养质量。为规范教学,必须在教学大纲上狠下功夫,组织各专业课程教师编制教学大纲,明确各专业课程教学的目的、要求和内容,以达到教学的统一规范。

2、调整教学内容,及时更新知识点,贴近检案实际:司法鉴定是运用各学科知识和技术对司法实践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检验并作出判断的活动。当前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必然会带来司法鉴定技术不断发展。因此,必须结合新形势下司法鉴定技术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和更新教学内容,这样教学才能贴近检案实际,确保培养具有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的司法鉴定专业人员的目标实现。

3、改进教学方法:改变过去长期使用的“灌输式”、“填鸭式”的教学方法,采用学生比较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和容易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案例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实操法、图解法、动画演示法等新式教学方法。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增加师生互动环节,重视课堂讨论、课堂分析、课堂交流等教学活动,有效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提高教学效果。

4、加强教研活动:为了确保教学质量,各教研室应定期开展教研活动,讨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集体备课,促使教师在教学内容把握、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进行沟通,以促进教师教学水平整体提高。坚持教师听课制度,每学期每位教师至少听取两门以上其他教师的授课过程,取长补短。对年青教师首次上课,进行课前试讲,课中观摩,保证教学质量。

(四)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动手能力

增加实践教学内容与时间,专业主干课程实践教学时间应保证在总教学时间的40%以上。根据教学计划总体安排,将实践教学环节分为验证实验阶段、模拟实验阶段、综合训练阶段和毕业实习阶段。使得学生的实践活动由易到难、由简单到复杂,逐步渐进,不断强化,达到培养司法鉴定专业应用型人才的目的。另外,还可从公安一线部门聘请一批具有丰富司法鉴定工作经验的专家担任实训教学兼职教师,加强对实践教学的指导。加强院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营造良好的实践训练环境。推行毕业生实习制度,聘请院外实习基地实践经验丰富的鉴定人员、专家作指导教师,给予实习指导。实习完后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表现写出实习意见和评语,学生撰写《学生毕业实习报告》,以保证院外实习的质量。

(五)建立“警学结合,院企互动”的职业教育模式

1、走出校园,与公安、司法鉴定部门及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让学生有机会走出校园,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分期、分批派教师到合作单位的司法鉴定部门进行实践锻炼,使教师积累实践经验,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教学水平。

2、在“走出去”的同时,还应坚持“请进来”的方针。从公安、司法部门及相关院校聘请客座教授,定期邀请在司法鉴定行业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进行讲学,使学生能及时了解当前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趋势和面临的问题,即开阔学生的专业视野,又有助于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3、与案源丰富的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共建关系,学院为鉴定机构培养输送人才,鉴定机构为学院办学提供实践基地,并为教师提供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平台。教师与鉴定中心人员共同合作,参与科研项目的申报及研究工作,科研成果共享,教学、科研及业务资料共享。既促进了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又拓宽了毕业生就业渠道,院企互动,互利双赢。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师资队伍建设是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保障。提高司法鉴定专业教师教学水平可从以下途径入手:

1、定期举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鼓励专业教师参加高层次培训,力争形成本专业骨干教师群体和学术带头人。提倡年轻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整体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实行青年教师指导制度,指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资较高的教师指导青年教师,进行传、帮、带,让青年教师尽快熟悉业务,提高教学水平。

2、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通过专业教师申报“司法鉴定人资格”,申报司法鉴定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等途径,使担任专业课教学的“双师型”教师的比例逐步提高。

3、通过教学、科研、检案三结合,提高教师的综合业务能力。教师将教学与司法鉴定实践结合,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获得较高层次的科研项目立项,从而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和学术水平。

实践单位鉴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保局;
工伤保险待遇诉讼;
诉讼主体资格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29-02

工伤案件一般需要经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一审、二审等程序,其中对相关的认定书或者鉴定书不服的,还可以提起异议,这导致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经历漫长的时间等待。实践中,经历漫长程序之后,在与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职工仍会面临拿不到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因而让社保局参与到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诉讼过程中,能够及时、高效地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一、工伤保险待遇理赔的立法现状

我国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理赔程序从狭义上讲仅是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但从广义上讲还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这两部分。本文采用广义概念进行阐述。

1.工伤认定作为工伤保险理赔程序的开始。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分为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四个阶段。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的材料。接着,若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接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及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劳动能力鉴定作为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是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等级鉴定。流程包括申请、鉴定、决定三个阶段。首先,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其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最后,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作为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最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的职责包括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二、现行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遭遇的困境

1.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对社保局参与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主体资格并未规定,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劳动者在维权方面的成本上升。化解矛盾难、调解率低、诉讼周期长、上诉率高、劳动者理赔难这些是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而现行的保险条例》对这种针对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作出了区分,诸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项目该由单位来承担,而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这些项目则由工伤保险机构来承担。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所面临的主体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未有其他第三人参加,而作为需要承担支付义务的社保局在参与工伤保险待遇诉讼的主体资格条件方面是欠缺的。根据诉讼主体理论,人民法院是不能对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作出实体判决的。这样一来,人民法院的判决只在针对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作处理,而社保基金应该承当的部分就不在其处理范围之内,这也是为何劳动者得到工伤保险待遇难的一大原因。

2.社保局内部的工伤理赔程序具有其独有的复杂性。一方面,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社保局在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时,往往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配合签订相关协议,这导致用人单位掌握为劳动者获得赔款设置障碍的主动权,一旦用人单位故意设置障碍,劳动者要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将是难上加难;
另一方面,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有可能因社保局在报销医疗费用、政策性规定上的问题,而最终致使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三、实行社保局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社保局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工伤保险待遇诉讼

司法实践中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与社保局存在利害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此种情形下,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显然社保局并不承担支付工伤费用的法定义务,其中涉及的是社保局先行支付工伤费用的问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正是基于工伤保险制度具有低保障、广覆盖的特点产生的,这在充分体现社会保险制度的人性化、共济性的同时,也体现政府责任,即在用人单位未参加保险又拒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有垫付的义务。先行支付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了能够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充分享受到工伤待遇,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具体实施中,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因尚无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及可操作的标准和流程,使得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一度被搁浅。此情形不在本文探讨范围内。

2.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社保局负有按照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和标准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赔偿项目的法定义务。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就由用人单位赔偿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两部分构成。实践中这类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仅仅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要想获得足额赔偿,必然需要牵扯到社保局,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社保局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民诉法“第三人”制度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与此同时,对于类似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同样是基于“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基础将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主要责任承担者,而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中,由其在交通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是个通行的做法,并且取得了不错的实践效果。这对社保局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到工伤保险待遇诉讼具有良好的实践操作指引意义。

(二)社保局作为第三人将大大便利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理赔

工伤保险具有政策性强、计算标准复杂、理赔条件繁杂以及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等特点,这决定了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对于工伤保险基金该承担的部分,法院往往不对其进行处理,这就必然决定了劳动者只能通过启动行政索赔程序以获得全部赔偿,这一方面导致新诉讼的产生,另一方面也大大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将社保局作为第三人参与到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审理中,对劳动者维权将起到巨大作用。

(三)社保局作为第三人参与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本文讨论的将社保局作为第三人参与到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审理中,并不是一刀切认为所有此类案件社保局均应参加,也不是代替行政权的行使,而是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具体则为对社保基金应支付的项目、标准、计算方法以及法律法规的适用进行审理。即在社保局相关赔偿项目数额内容等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时,法院就此部分判决由社保局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
对于社保局相关赔偿项目数额内容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进行纠正依法判决,

(四)社保局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符合快捷、高效、便民的诉讼理念

社保局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就用人单位及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应负担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的实体处理,这样既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诉权的行使和权利的保障,又能避免不必要的诉讼产生,节约司法成本,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执行的依据,不至于劳动者权利救济的落空,更能体现“效率”的法价值。

四、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法律没有赋予社保局参与此类案件诉讼的主体资格,的确存在劳动者获得社保基金理赔款时面临诉讼周期延长、成本高、重复诉讼、权利落空等情形。本文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综合分析,对社保局参加工伤保险待遇诉讼制度做出了可行性分析。因而,建议司法机关能够在实践中将社保局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纳入这类案件的诉讼程序当中,法院经过充分审查,判决社保局直接履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部分的赔偿义务,从而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有效处理,不断推动这项制度的完善跟健全。建立社保局作为“第三人”参与工伤保险待遇诉讼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廖忠辉.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经办机构的诉讼地位[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

[2]王涵.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问题[J].劳动保障世界,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