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进不看便罢,看了一遍,又念一遍,自己把两手拍了一下,笑了一声,道:噫!好了!我中了!说着,往后一交跌倒,牙关咬紧,不省人事。老太太慌了,慌将几口开水灌了过来。他爬将起来,又拍着手大笑道:噫!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范进中举教学设计【五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范进中举教学设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范进中举新课程改革应试教育
范进不看便罢,看了一遍,又念一遍,自己把两手拍了一下,笑了一声,道:"噫!好了!我中了!"说着,往后一交跌倒,牙关咬紧,不省人事。老太太慌了,慌将几口开水灌了过来。他爬将起来,又拍着手大笑道:"噫!好!我中了!"笑着,不由分说,就往门外飞跑,把报录人和邻居都吓了一跳。走出大门不多路,一脚踹在塘里,挣起来,头发都跌散了,两手黄泥,淋淋漓漓一身的水。众人拉他不住,拍着笑着,一直走到集上去了。众人大眼望小眼,一齐道:"原来新贵人欢喜疯了。"老太太哭道:"怎生这样苦命的事!"这是范进中举的精彩片段。范进因中举喜极而疯,在挨了一个巴掌后才清醒过来,这看来似乎离奇的很,却如鲁迅所说也是"会有的实情"。当时士人热衷于科举,一旦功名到手就惊喜如狂,更何况范进20岁开始应试至今已有35年,在如此漫长的等待之后,他的愿望终于变成现实,又怎能不惊喜的发疯呢!
由范进中举我想到了当前的教育,尽管我们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在重复着不老的旋律,但我们教育人总是想方设法从平凡的活动中感悟出新内容,体味出新气象,努力从应试教育的被动应付,疲于奔命中解放出来,把教育工作的过程转变成教师引导学生享受快乐,主动追求,创造幸福的过程。
基础教育改革犹如一夜春风吹遍了大江南北,渗透到祖国大地的角角落落,教师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课题教学发生了可喜的变化……
——"考"与"学"并进
曾几何时,在升学率的巨大压力下,学校视教学法规于不顾,在课程设置上直奔考试学科。轰轰烈烈抓课改,扎扎实实搞应试的"两张皮"现象,存在了很长时间,考什么就教什么,不考就不教,教师努力专研考点,久而久之教"学"就变成了教"考",学生除了会老师教的东西外,走出校门就一无是处了,这就大大束缚了孩子们的天性,阻碍了学生构建积极全面的知识体系和开发自身潜能,难以帮助学生构建积极自我,提升自我效能感。
课改犹如一场甘霖,滋润着干涸的中国大地。我们不能再单纯以分数,升学率来评价学习和教师的工作成绩,应该有全面而多元的价值追求。"拼分数"与"拼育人"并进。
——"教书"与"育人"并进
应试教育的课堂中,教师除了对教材阶段的有关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的练习题进行处理外,极少积极主动地发掘授课过程中的情境因素来教育,引导和鼓励学生。对学生进行思想熏陶,品德塑造。情感培养,仅在班会是不够的,应渗透到学生的日常学习中去。
教书,育人是"教"与"学"双向结合,双边活动的过程,是充满矛盾的发展过程。因此在教学实践中不仅向学生传授知识,更要利用一切资源,培养学生,做到教书与育人并进。
——预习与达标并进
在以往的教学实际中,一些教师上课前精心准备了教学设计,先讲什么,后讲什么,按照程序预先设计好,课堂上也会提问这几个预先设计好的问题,这几个问题也往往是为下一个程序所设立的。如果学生的回答不是老师所需要的,老师就会"迂回而过",害怕节外生枝,完不成教学任务,不敢越雷池一步,硬着头皮按照自己预设程序把课上完。
殊不知课堂是动态生成的,它处于流变状态。正如卢布姆所说:"没有预料不到的结果,教学就不能成为一门艺术。"再好的预设也不能预设全部细节。新课改的今天,教师深入研究教材,把握教材的精髓和难点,并把教材内化为自己的东西,大胆调整教案,应学生而动,应情景而变,顺势而导才能做到真正的达标。
——"包办"与"参与"并进
新课改的实践中,教师摆脱了教师讲,学生听的窠臼,和独角戏式的"跑教案"的上课方式。老师该包办的包办,不该包办的撒手放给学生,让学生参与,这样教学就不再是教师唱独角戏,而是师生之间的互动,对话,教学不是谋生工具,而是师生提升自己生命力的机会.是精神世界不断丰富与完善的通道.
[2]应当说,教师的任务不是把现成的黄金给学生,而是将 点石成金的手指头交给学生。正如宋代大教育家朱熹所言:"君子教,但授以法之学,而不告以得之妙。"
新课程改革的春天已悄然来临,我们不敢期待更绚烂的春天。因为我们知道: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细流难以成江河。但愿伴随着课改的"三点两点雨"得到十枝五枝花。"
参考文献
范进中举教学设计范文第2篇
一、电赛基本情况
(一)电赛的指导思想和发展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由教育部和信息产业部共同举办,目的在于推动高校电类学科课程改革;
促使高校注重素质教育;
培养创新、协作、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提高学生工程实践素质和能力;
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1]随着电赛的发展,影响范围日渐广大,参赛高校逐年增多。截至2009年最近的一届全国电赛,共有30个省市自治区的926所院校组成的9042支队伍参赛,参赛选手共计有27126人,目前已成为中国电子信息类学科竞赛中持续时间最长、规模最大、颇具影响力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2]同时,高校也日趋重视电赛的日常培训与竞赛条件建设。
(二)电赛的形式、内容及考核方式
全国电赛始于1994年,并在1995年举办了第二届,随后每奇数年份在全国范围举办一届,至目前为止已成功举办九届,每偶数年份由各赛区(一般以省为单位)举办赛区内电子设计竞赛。电赛一般在9月份举行,统一命题,赛期4天。各高校组织具体赛程,每支参赛队由三名学生组成,采用“半封闭、相对集中”的形式。赛题以电路设计为主,主要考核利用专业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大体分为以下几类:电源类、信号源类、信号及功率放大类、无线电技术类、自动控制类、仪器仪表类。[3]涵盖了信息和电子类专业本、专科多数课程,如:模拟电路、数字电路、微机原理、单片机、EDA等。考核内容既有理论分析与设计又有实际制作。评分方式为,设计报告30分,包括方案设计、理论分析、设计文件、测试方案与结果,文档规范;
基础电路制作50分;
功能发挥部分50分。
二、电赛与日常教学考核
(一)对日常教学和考核方式的改革与促进
电赛促进了日常教学与课外实践的联系,许多高校受电赛的影响在实验室建设、教学与实验环节的考核、课外科技制作评比方面加大了力度。如在竞赛之外的时间开设开放实验室,鼓励学生进实验室;
[4]开设赛前培训班课程,针对竞赛内容进行专业培训,有的高校还因此设计了专门的选修课程。受赛题中各专业课综合应用能力的要求影响,各高校纷纷改革课堂与实验教学模式及平时考核方式,提高了实验、实践课程占总考核课程的百分比。如河南工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将电子技术类课程考试中理论与实践的比例调整为:闭卷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70%,实践作品制作占40%~30%。[5]同时在实验安排方面也作了较大的改革,如减少验证性实验比例,提高相应实验要求;
注重设计性实验,增加综合性实验。[6]
(二)电赛存在的一些问题
由于电子信息类专业的特点,对于仅学习了专业基础课尚未学习专业课的大一大二阶段学生,并未具备参赛水平。但有的高校为了提高比赛成绩,不顾基本教学规律,对低年级学生进行封闭式的电赛预培训,以培养后备力量,[7]这容易引起过于偏重技能培养而忽视理论学习,而本科阶段的理论基础直接决定了其工作后继续学习的后劲。部分高校提出对参赛得奖学生进行免修免试的待遇,[8]有的高校干脆对参赛得奖学生进行免试保送研究生,这就势必造成学生把电赛当作了一种特殊的免试途径,扭曲了电赛促进教改,提高素质教育的本意。电赛并没有否定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评分标准中仍有理论成绩部分。目前电赛评分标准中是否需要增加理论考核权重;
竞赛得奖与是否可以代替日常考试,对参赛选手进行免试免修,值得仔细商榷。此外,全国电赛每两年举办一次,也就造就了“大小年”。个别高校在全国电赛年份,花大力气突击培养几支种子队,在其他年份对于其他学生仍旧采用原有的教学模式,这与电赛“面向广大大学生的群众性科技活动,推动高等学校促进信息与电子类学科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的改革,有助于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大学生的实践创新意识与基本能力”的初衷背道而驰,回到了传统的应试教育模式。
范进中举教学设计范文第3篇
一、板书设计的几点原则
1.要有一定的目的
没有目的地去设计板书好比开战之前没有计划一样会战败的,有了目的性说明你心中对整堂课已成竹在胸,已经为这堂课描绘了一个蓝图。
教师设计的板书,应显示语文学科的特点,体现教学目标,突出教学重点,突破教学难点。
2.要有归纳提炼的能力
板书被人们称为“微型教案”,是因为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教师设计板书,要对课文内容进行一次精选、浓缩、提炼、加工等工作。板书语言不等于课文语言,教师设计板书,要把最精炼的内容概括出来,一语中的,方能打动学生,给学生以最直接的感受。
3.要有条理性
从课堂教学来看,板书应该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因为板书演示的过程,也就是“教”与“学”双边活动的过程。因此,设计板书时要考虑教师教的思路和学生学的思路的和谐统一。也就是说,完美的板书过程,就是教师充分运用启发式的教学原则,促使“教”与“学”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
陶行知说:“教师之为教,不在全盘授予,而在相机诱导。”
因此设计板书,一定要精心安排好板书语言的组织结构,使得板书内容的组合排列做到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板书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要具有很强的逻辑性:既有并列关系,又有递进、总分等关系;
既有横向联系,又要有纵向联系。
4.要有一定的启发性
达尔文说:“最有价值的知识是关于方法的知识。”
板书设计更要具备启发性。板书要内涵丰富,不仅有“是什么”,还隐含“怎么样”和“为什么”,给学生以广阔的想象和思维的空间,以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教给学生去学习的方法,并不是让学生一看板书就一目了然,而是留给他们思考的余地,让他们在方法中去学习知识,运用知识。
二、板书设计的基本方法
合理安排板位,板位安排就像规划报纸的板面一样,应精心设计,严谨布局,决不可满板乱画,使板书杂乱无章。做到如下几点,可使板书既美观又实用:
1.充分利用黑板的有效面积,不可过乱,也不可太满。
2.布局合理
在板位安排时,应当注意整体效果,合理布局。哪部分在左,哪部分在右,哪部分位上,哪部分位下,必须有一个全局安排,使之位次适当,措置有序,编排合理,给人以整体美感。
3.主次分明
在板位安排上,不可主次不分,平面直推。应准确地把板书内容的主次在板位安排上体现出来,才能使学生明确重点,便于理解和记录。需要分层次时,应正确使用层次序号。
三、板书内容的设计方法
1.摘录法。摘录课文关键词句而形成板书的方法。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但要基于课文自身结构的条理性、内容的明确性。这种方法非常适用于古文的讲解,以一个字或一句话来代替非常有效。
2.概括法。即用简洁的语言归纳语言的内容、形式的方法。这种方法基于教师对课文的研究、分析及概括能力。比如我在讲解《范进中举》这篇课文时采用的这种方法就感觉非常有效。
范进――猥琐懦弱而又圆滑世故,热衷功名受封建文化毒害。中举前唯唯诺诺,中举后则坦然地同方面大耳的张乡绅平起平坐,打起官腔,成了封建社会的新贵,特权阶级的人员。
胡屠户――欺贫爱富,粗俗势利,蛮横倨傲(前);
阿谀奉承,趋炎附势(后)的市侩形象。
张乡绅――早已中举,做过知县,是地方上的一霸。范进中举的当天就来拉拢,送银送房,与范进称兄道弟。这就表明他急于结交新贵,攀附范进宗师周学道和汤知县,以达到巩固和扩大自己权势和目的的道貌岸然、老奸巨猾的性格。
3.对比法。根据教材特点,教学过程中用对比的方法板书能形成强烈反照,起到深化、强化的作用,可以收到“不言而喻”的艺术效果。对比有许多方法,如,求同法、求异法、纵比法、横比法、综合法、专题法……这些方法用在总结、复习、单元教学上效果更好。
例如,《故乡》一文分析人物形象的板书可设计为:
闰土 少年:健康、活泼、多知、热情
中年:衰老、迟钝、麻木
杨二嫂 今:放肆、泼悍、自私
昔:安分守己
当然,在实际的课堂教学中还要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选择其中一种适当的方法。还可以把这几种基本方法综合运用,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范进中举教学设计范文第4篇
举行2010年度师生参加部级省级等各类技能大赛总结表彰大会
4月28日,2010年度师生参加部级、省级等各类技能大赛总结表彰大会在山东技师学院隆重举行。山东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刘宝强,学院领导赵振国、王九府、田文太、李培智、王霞、彭继成出席表彰大会。
大会首先由田文太副院长宣读表彰决定,对在2010年度各类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师生、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与会领导为获奖师生和集体进行了颁奖。获奖学生代表樊永强、获奖教师代表周国平、蔡文斌分别发言。
王九府院长在大会上作了重要讲话。王院长代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向在2010年部级、省级等各类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院争得荣誉的老师和同学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提出了三点要求:第一,要大力宣传获奖师生的先进事迹,在全院掀起向获奖师生学习的热潮;
第二,要充分发挥获奖师生的引领和示范效应,继续全面推进一体化课程体系改革,促进学院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要继续加大教学投入,落实政策,完善机制,为高技能人才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杭州拱墅区职业高级中学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选拔赛
2011年4月13日,浙江省中职学校美发与形象设计专业学生“拱职杯”技能大赛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选拔赛在杭州拱墅区职业高级中学鸣锣开赛,来自浙江省11所中职院校相关专业的80位学生就男士无缝推剪造型、女士翻翘发式、新娘化妆和盘发整体造型、晚宴化妆和发型设计造型四个项目展开了激烈角逐。
本次大赛的专业评委全部来自外省,比赛过程中评委与选手相互隔开,评委评分时,作品的顺序也会临时调整。完善的组织工作保证了本次大赛的公平、公正、公开。本次大赛将有10%的选手能够最终突围进入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而根据最新出台的政策: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夺冠的学生即可获得全国高校相关专业的本科保送资格;
相应地,凡获全国大赛三等奖、省赛二等奖以上的同学,也能获得全省相关专业的高职院校保送资格。
最终,来自宁波东钱湖旅游学校、杭州拱墅区职业高级中学、宁波甬江职业高级中学等五所学校的8位同学分获这四个项目的第一、二名,他们将代表浙江省参加6月份在天津举行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安徽省马鞍山技师学院
举办第二期“教师讲坛”
4月29日下午,马鞍山技师学院举办第二期“教师讲坛”。首期“教师讲坛”的成功举办,促进了教职工素质提升,加强了教师间学习交流,精炼了教师教育理念,开阔了教师知识视野,受到广大教职工的广泛欢迎和支持。
学院第二期“教师讲坛”由数控系党支部承办,学院优秀教师、班主任马有昂、王耀宗、胡勤学、于小保联合做了关于班主任工作的相关报告,深入浅出地阐述了班主任工作的重要性,实事求是地指出了当前班主任工作的存在问题,并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方法、工作内容、工作作风等五个方面对班主任工作提出了建议。报告博得学院教职工阵阵掌声,有力地促进了学院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了班主任工作的研究能力和实践水平。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省级示范院校建设中期评价暨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圆满完成
4月26日~28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的评估专家组对学校进行了为期3天的省级示范院校建设中期评价暨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组听取了骆光林校长所作的“两评”工作汇报,实地考察了校内实训基地、创业园等,观看了毕业生成果汇报展。专家组全体人员经过3天的辛勤工作,圆满完成了对学校省级示范院校建设中期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评估。
专家组在“两评”反馈会上指出,浙江商职院在近2年的示范建设中,较好地完成省级示范院校项目中期建设的各项主要任务,在深化人才培养理念、优化办学体制机制、强化学校内涵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骆光林校长在发言中表示,要以本次“两评”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校企合作机制体制创新,加快推进学校和企业双主体办学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着力打造高水平双师队伍,加强重点专业及专业群建设,努力提升社会服务能力,积极为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培养具有较强创新精神的高技能人才,推动学院的各项事业再上新台阶。
江西赣州技师学院
在全省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
范进中举教学设计范文第5篇
第1号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范、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云南”、“云南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机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七)审批权限下放的,由被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所在地教育发展的规划,布局合理。幼儿园在400米、中小学在800米范围内不重复审批设置。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筹设。筹建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不申报者,自动终止。
申请筹设、设置民办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申请表(一式3份)。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可行性分析、培养目标、办学内容、办学层次和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与管理使用和发展规划等。
(二)举办者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效证明文件。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需提供单位证明。
(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办学章程内容应当包括学校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学校法人代表;
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管理制度、招生对象与规模;
学校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股东股份比例及收益分配;
董事会(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
章程修改、学校终止处理等。
(四)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和聘任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以及校舍安全、消防、卫生合格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者借用场地的应当出具所有人产权证,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等有效文件。
(七)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应当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应当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或者协议。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办单位或者公民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办报告,填写申请登记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申请受理后及时召开民办教育机构设置专家委员会会议或者委托教育评估机构,对申办者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提出设置评估意见。学历教育60日内、非学历教育2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或者上报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同意设立或者筹设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者筹设申请书;
对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变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银行账号、刻制印章。印章样式和银行账号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内办学,严禁民办学校擅自开设教学班(点)。事业发展需要设立教学班(点)的,应当到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行政区域设立教学班(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备案程序如下:
(一)民办教育机构向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教学点的管理方案;
(二)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教学班(点)进行检查,对符合办学条件的教学班(点)予以备案;
(三)增设后的教学班(点)应当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3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组建教育集团或者教育联合体。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实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董事会章程》或者《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负责人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以根据教育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校长、教师开展岗位、业务培训、职称评定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经批准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层次、专业、范围进行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办学地址、修学年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副本或者批准办学文件的复印件;
(二)《办学招生广告备案表》;
(三)广告样稿;
(四)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材料;
(五)省外办学机构应当出具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地区招生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备案的材料一致,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举办者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民办教育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处理。
第四章 年检评估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
第二十三条 年检按照“谁审批、谁年检”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权限下放的,由实施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年检。
第二十四条 年检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年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自查。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年检标准和要求,逐项自查自评,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发展目标,撰写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质量评估认证机构。
(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质量评估认证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和程序,组成年检评估工作组,于每年4月30日前,组织完成对上一年度的检查评估工作。
(三)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做出年检评估结论,年检评估通报,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印章。各州(市)、县(市、区)的年检评估汇总情况及总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年检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登记表;
(二)自查报告;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教育质量认证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年检结果运用:
(一)年检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对基本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
(三)对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财务清算后,依法予以处理。
(四)年检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奖励和资金扶持、增加招生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教育机构的评估认证制度,组织或委托教育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进行质量评估认证。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质量评估、认证和评比的各类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民办学校参加未经本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机构组织的质量评比认证结果,教育行政部门不予认可。
第五章 变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点的,应当向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在变更后的办学地开展办学活动。民办教育机构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变更办学地点的,按审批权限申请变更。
第三十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层次、类型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应的规定办理。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项目变更的,需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发生分立、开办资金、业务范围、合并等情况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并根据变更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事项申请报告;
(二)新老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签字的变更决议;
(三)《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资产清算报告》;
(四)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五)拟任举办者(法人、校长)资格证明文件;
(六)原举办者(法人)与拟任举办者(法人)变更协议书;
(七)拟任举办者(法人)出资方式、数额及验资报告;
(八)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拟成立新的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九)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发生分离、合并,应当提供以上九项材料;
变更校长应当提供第(一)、(二)、(五)、(九)项材料;
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应当提供第(一)、(八)、(九)项材料;
变更开办资金应当提供第(一)、(二)、(七)、(八)、(九)项材料。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变更事项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第三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校章程》或者举办者的股份协议规定应予终止,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安置与资产处理:
(一)民办教育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清算。
(二)民办教育机构清算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偿付:
1.退还学生的学杂费及其他费用;
2.支付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3.偿还有关债务。
民办教育机构偿付上述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终止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同时将处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终止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其 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