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明察暗访工作机制,提升监督执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巩固十以来作风建设方面取得的各项成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地生根,按照区纪委《关于2017年全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明察暗访工作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明察暗访工作方案【五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明察暗访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完善明察暗访工作机制,提升监督执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巩固十以来作风建设方面取得的各项成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地生根,按照区纪委《关于2017年全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明察暗访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推进履职尽责工作深入开展,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打造依法履职、优质高效、勤政廉明的教师工作队伍,树立教育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严格守纪、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经区教育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全区教育系统完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明察暗访常态化工作机制,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六中全会,中央纪委和省市区纪委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为重点,坚持思想教育与执纪问责相结合,坚持重点督察与常规性检查相结合,既坚决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又严厉整治形式主义、,以明察暗访工作成效检验全区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原则;
坚持重点暗访和随机抽查相统一原则。
三、组织领导
1.明察暗访领导小组
组 长:教育局党委书记 张xx
教育局局长 钱xx
副组长:教育局纪委书记 李xx
教育局调研员 潘xx
区教育督导室副主任督学 李xx
教育局副局长 方xx
教育局副局长 于xx
教育局党委委员 张xx
2.明察暗访小组
组 长:教育局纪委书记 李xx
副组长:监审科科长 张xx
成 员:监审科工作人员、 相关学校纪检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四、明察暗访对象
局机关各科室、二级单位及区属各级各类学校、公办幼儿园(以下简称各单位)。
五、明察暗访内容
明察暗访活动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为主,突出两个重点:
一是重点针对“三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经费开支),通过查阅财务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单位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是否超标,是否存在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
2.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情况是否得到有效的监督,是否存在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问题;
3.公务经费开支是否符合规定,财务票据报销是否规范;
4.是否以会议、培训、考察等名义用公款组织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5.是否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或福利,节假日或年终突击花钱;
6.是否用公款购买商业预付卡、食品、土特产、花卉、烟花爆竹、烟酒等物品用于送礼;
7.是否存在午餐饮酒、用公款吃喝;
8.是否超标准接待、住宿费或交通费超标;
9.是否存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造成不良影响;
10.是否存在索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贵重物品。
二是重点针对工作纪律、办会、发文等情况进行检查:
1.被检查单位是否实行“领导值班”制度;
2.党务政务是否公开透明;
3.是否存在工作态度恶劣、缺乏服务意识;
4.是否存在违规收费;
是否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问题;
5.是否违反劳动纪律,不遵守请销假制度,有无迟到早退脱岗等现象;
6.是否有干部职工在岗位上做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如玩游戏、上网聊天、购物、打牌、炒股等;
7.是否存在计划外召开会议、擅自扩大会议规模等问题;
8.是否存在以会议传达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等形式主义严重问题;
9.其他违反“八项规定”及工作作风的情况;
六、明察暗访人员安排及工作方式
采取明察和暗访、定期和随机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督查、推动落实和惩处问责相结合等方法,实现对全区教育系统各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常态化、全覆盖。
(一)明察暗访人员安排
在局明察暗访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统一安排下,抽调基层学校纪检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一支的明察暗访小组,具体开展明察暗访工作。此外,为保证检查工作的公正客观,采取回避原则,即被抽调到明察暗访小组的工作人员不参与对本单位的检查工作。
(二)工作方式
1.自查自纠
各单位纪检委员要带头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负责对本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每月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整治活动,认真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台账,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倾向在本单位内进行立行整改;
对于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要及时上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交局监审科。
2.常规性明察暗访
采取不打招呼、不事先通知、不要陪同的方式,开展明察暗访活动。主要采取到被检查单位现场查看、录音录像、走访座谈、查阅资料、电话查询、询问当事人、核对办事记录等方式进行。通过“看、听、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单位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执行工作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明察暗访小组对全系统范围内各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工作,要做到“两个必查”,即对上级检查发现问题的单位必查,对每季度各单位自查无问题的单位必查。
明察暗访小组每月进行常规性明察暗访一次,年内实现明察暗访全覆盖。
3.随机抽查
随机对已检查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抽查,实行“回头看”的检查工作。对被检单位存在敷衍应付、对已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对各单位不按照要求落实的,首次出现约谈该单位的纪检委员,再次发现则追究该单位纪检委员的监督责任。
4.重点督查
对被检查单位的公务经费开支进行重点督查。严格按照规范的财务报销制度对公务支出的财务票据、凭证等复核;
检查各单位派车单、公车加油记录、财务支出、预算外收入和食堂收支账目情况,对发现违规使用公务经费、公务用车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七、问题线索处置
(一)调查处置
明察暗访小组对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认真开展调查处理,分析研判,并要及时对被检查单位或人员所涉及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线索上报局纪委监审科,对其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监审科要及时上报局明察暗访领导小组,经领导决定后再及时向上级报告。明察暗访小组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对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作为不按要求开展明察暗访的问题进行处理。
(二)情况上报
明察暗访小组每月16日前,将当月明察暗访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2017年全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明察暗访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监审科;
每个季度(第三个月16日前)将明察暗访总体情况进行梳理并形成工作报告,报监审科。局纪委在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前后部署开展专项明察暗访活动的,另按要求报送专项明察暗访活动情况。
(三)问题通报
局纪委监审科每季度从明察暗访查处的问题中选择部分典型问题,以局纪委名义制发通报,并通过教育信息网等方式公开曝光。
(四)总结推广
对问题线索较为典型或较为集中的单位,在调查整改的基础上,由局纪委督促相关单位针对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开展全面清查或专项整治,查找类似问题。清查情况或专项整治情况限期上报。
对明察暗访中发现带有全系统共性的问题,局纪委将及时分析研判,采取专项整治等形式在全系统范围内进行清理整顿。
(五)结果运用
年终绩效考核时,明察暗访工作情况将作为衡量各单位作风建设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单位绩效考核。
八、有关工作要求
(一)要强化领导,深入推进。全系统的明察暗访工作由监审科在局纪委的领导下进行统一部署,同时对明察暗访工作统一调度,加强组织指导和检查督办,对报备的副校级以上干部的问题线索要认真研究审核,对上级相关部门转办督办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置,保证务实高效的开展巡查工作。局纪委派出明察暗访小组具体实施明察暗访工作,要注重明察暗访工作实效,深入基层单位实地检查,注重工作方法,提升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要实现年内对全系统各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明察暗访全覆盖。要围绕重点问题,重点人员,认真细致的开展检查工作,及时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倾向,上报问题线索,严肃查处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
明察暗访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我县卫生系统机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各股室、各医疗防保单位自觉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共同营造良好的医疗卫生环境。
二、察访对象
局机关各股室,各医疗防保单位和窗口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组织实施
察访核验工作在县卫生局机关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四、察访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工作纪律:
1、未落实按时上下班制度的;
2、全体工作人员离岗却未告知去向的;
3、为群众办事过程中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服务态度存在“横、冷、硬”问题的;
4、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的;
5、上班时间炒股、玩电脑游戏、聊天、干私活、吃早餐等从事非办公事务的;
6、在公共场所打麻将的;
7、办公电脑安装有股票类,游戏类,网络视频,网络电视播放器,网上购物等软件和收藏,下载影视音乐、小说等与工作无关资料的;
8、会风会纪情况(此项工作由局办公室落实):会议期间睡觉、开小会、手机、频频外出打电话三次以上的;
9、执法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规范行为的;
10、其他违纪违规现象。
五、察访方式方法
由县卫生局组织局机关有关人员或聘请本县各界人士,采取明察暗访、定期察与随机访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要采取走访座谈、查阅资料、模拟办事、录音录像、电话查询、网上举报等方式进行察访,每次明察暗访情况将记录在册。每四个月组织一次检查。
六、处理措施
1、建立通报制度。每次察访结束后,县卫生局将察访情况进行汇总,报局机关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全系统范围内通报。
2、限期整改。要求在察访中出现问题的股室或单位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报局机关效能办。在同一次察访中,同一单位出现2名以上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或在第二次察访中仍出现类似问题的单位,单位“一把手”在全县卫生工作会议上作公开检查。
3、严格责任追究。对察访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轻者由当事人单位按内部规章制度处理,严重者将依据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4、结果运用。对明查暗访中发现存在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问题并被处理的,每发现一人次,对该单位机关作风评议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总分中分别扣1分;
对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次,实行降档处理;
取消该单位县内各项评先评优资格。对明查暗访中发现问题并被处理的个人,取消个人享受市、县目标管理考核奖和各项评先评优资格,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明察暗访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为规范效能监察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效能建设各项制度以及履行职责情况。
(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收费管理和规范服务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维护群众利益,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执行情况。
(五)严肃查处影响机关效能的各类问题,实行责任追究。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构。区纪委、监察局投诉受理中心兼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实行一个部门,两块牌子。下设办公室,将办公地点(区纪委、监察局一楼)、投诉电话(2313562、2310413)和投诉信箱通过新闻媒体和会议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健全受理和处理投诉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明确工作责任;
及时受理企业、投资者和人民群众对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坚持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同时,本区具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也应当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相关的机构和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布,并报效能监察组备案。版权所有
(二)效能监察方法。效能监察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由区纪委牵头,从区纪委、区委宣传部、区审计局定人组成检查组,对各部门、各单位效能情况进行明查。一般明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二次,第一次明查拟于十月上旬开展。结合明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政风(行风)热线”中群众投诉的难点问题、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梳理的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部门和重点问题,效能监察组将组成由成员单位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服务对象参加的机关效能暗访组,对被反映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机关作风与服务情况进行暗访,对发现影响机关效能的典型问题予以曝光或通报,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同时,效能监察组将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走访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活动,主动上门征求意见,以进一步促进和改进机关工作。以后明查暗访时间不作具体规定,实行随时抽查,并将工作开展情况逐月上报市效能监察组。明查暗访结果将作为政风评议和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严肃查处效能监察中违纪违法案件。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坚持有案必查的原则,重点查处行政管理、审批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吃拿卡要、推诿扯皮、责任不明、效率不高、服务不优、状态不佳等问题,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机关效能,贻误管理工作,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巢湖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组织领导
(一)机关效能监察工作在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区纪委、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受理和处理各类效能投诉,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纪律责任和效能责任;
区纪委、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共同负责并落实机关效能明查暗访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对有关问题和相关人员的媒体曝光;
区审计局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机关效能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会同区纪委、监察局进行处理。
(三)区纪委各派出纪监组负责对所派驻部门效能建设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效能建设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效能监察组汇报,并督促整改。
四、工作要求版权所有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在区效能监察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规范内部工作机制和制度入手,切实加强机关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具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否定报备制、效能投诉制、效能考评制和失职问责制等相关制度,切实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各派出纪监组要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明察暗访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一、目标任务
通过明查暗访,进一步提高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八项规定”,依法履职、高效办事、破解难题、狠抓落实的能力和水平,从而真正实现机关工作作风更实、工作节奏更快、工作标准更高、工作推进更协调的整体目标。
二、明查暗访的时间
2014年3月25日——31日
三、明查暗访的内容
1、部门之间相互吃请,公款大吃大喝,工作人员工作日饮酒。
2、领导干部违规私驾公车,公车私用,非工作日遵守公车统一入库停放管理制度情况。
3、党员干部参与或以钱为注变相活动的。
4、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单位和专业办事大厅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
5、上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随意脱岗、上网玩游戏、炒股、聊天、购物等情况。
6、乡镇干部走读情况。
四、明查暗访的方式方法
在县纪委、监察局组织领导下,由县廉政办、县效能办具体组织实施,成立明查暗访组,采取不打招呼、不定路线的形式,深入到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以及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明查暗访情况实地现场记录在案。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单位和部门要进一步统一干部职工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各项长效机制,增强提高机关效能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努力形成良好氛围,实现工作作风的大转变。
明察暗访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暗访 法律依据 职业道德
持新闻记者证进行采访活动,并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是新闻采访的一项制度,也是新闻机构与全社会的共识。
但是,新闻实务中,持证采访的规则经常发生例外。近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高速运行和社会多元化的发展,新闻机构与新闻行业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新闻媒体自身形式变革的脚步越来越快,都市类、民生类电视栏目和报纸纷纷亮相登场,网络媒体,自媒体异军突起;
另一方面,社会的变化乃至变革,使得新闻报道的内容更加广泛和深入。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一些社会阴暗面报道、批评揭黑类报道、舆论监督类报道、调查类报道不断占据着报纸的版面,广播、电视的栏目。特别是电视节目中各种暗访的镜头,将一个个不为人知的黑幕揭开,给观众们带来强烈的视觉冲击。暗访记者在很多观众和读者的心目中,已然是一位“侠客”的形象,来去不露形迹,决胜于无形。
但是,侠者忌以武犯禁。暗访记者是否可以任意所为呢?暗访有无边界?如果有,它的边界又在哪里?这确实应该成为每个暗访记者和新闻机构需要思考的问题。新闻采访的特点与其他行业区别在于,记者需要面对各行各业,形形的人,而暗访记者采访拍摄的事和对象更复杂,电视采访更会涉及采访对象肖像、言语、身份、住所等信息。记者会认为,自己的暗访是出于公众利益需要的,在职业要求上,新闻的第一要素是真实,而暗访是最能展示真实的采访手法。但是,由于暗访目的的隐蔽性,记者主观上的欺骗性,使得暗访过程,面临一些职业道德的拷问。暗访活动还因为可能会与相关法律相冲突,从而带来法律问题。因此,暗访的手段与记者职业道德如何平衡,如何认识暗访的法律界线,作为暗访的直接参与者和组织者,新闻从业者应当从法律和道德层面上进行深入思考。
新闻中的暗访,作为一个概念至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业界一般认为,暗访是记者为完成某项新闻采访任务,不表明记者身份,或隐藏自己的意图而进行的一种采访手段。在电视新闻采访中,还涉及到暗访设备的使用管理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蓝鸿文在《新闻采访学》中认为,暗访是相对于显性采访而言的,具有一定的侦察性,是显性采访有力的辅助工具和手段。
不过,从目前的现实来看,由于法律上对记者暗访没有明确的合法性的认可,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从而因暗访而引起的诉讼争论出现时,裁判机构也难以对暗访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因而引起一些法律工作者、学者和新闻界的争议。
如果说,记者采访是一种权利,那么,暗访作为一种职务行为,对采访对象进行隐密拍摄录音,记者有没有这种权利,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然而,2005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强化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社会责任。……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途径获取新闻,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进行采访报道。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禁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2009年11月9日修订通过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第一款也有类似的表述:“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不过,两个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暗访是不是合法的采访方式或者是否属于不道德手段。笔者更倾向于认为,上述规定中的“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指的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者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等行为。不过,2005年印发《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通过合法和正当的途径获取新闻素材,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进行采访报道。不搞隐蔽拍摄、录音。”这条规定非常明确,隐蔽拍摄、录音等采访手法是禁止的。暗访性质和可否暗访之争,似乎一锤定音。
但是,在新闻实践中,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级电视台都已经突破这条规定,尤其是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和每年3·15晚会的节目中,暗访已然成为定向引爆的重磅炸弹,揭开一个个社会黑幕,揭露一个个社会阴暗面。在这些节目中,如果没有暗访的真实记录,新闻不可能做到如此扎实、准确、客观、全面。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一些新闻采访中,按常规的采访方式是无法采访到真实的情况,如果没有暗访镜头,这类新闻也就丧失了其视为生命的要素——真实、客观,更不能保证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观察,“不搞隐蔽拍摄、录音”也不现实。
暗访的法律证据之辨
西方国家有一种观点认为,媒体是国家除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在我国,虽然没有媒体的权力这种说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媒体的触角伸向社会各领域,特别是舆论监督类、调查类新闻的加强,媒体的监督职能也部分充当权力的角色,或者说是某种权力的延伸。而暗访的运用,也与权力部门的调查取证有类似的特点,有些暗访的资料作为证据被司法机关直接采信。而另一方面,新闻机构并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也没有法律上的相关职能。因此,新闻机构有没有暗访调查取证的权力,暗访中所得的资料可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新闻界和司法界还存在着较大争议。
从法理上讲,证据的调查取证权,尤其是刑事证据调查权,是国家的公权。媒体作为新闻机构,以传播新闻信息为目的而施行的调查显然不是公权力的一种,往往与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使相冲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取证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国家机关依职权而取证。即依法具有调查取证权的机关或个人,也包括因履行公务而有调查取证行为的一般公职人员。
2、受权力机关指派或委托而取证。在刑事侦查和诉讼中,一般公民和组织也有可能接受侦查机关指派或受委托而参与到调查取证工作之中。例如,在侦查中使用“线人”、“卧底”、“污点证人”等等。因为是受职权部门的指派或委托而从事取证活动,这些普通公民或组织,性质上属侦查机关取证行为之延伸。
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人依法取证。辩护人与诉讼人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享有调查取证权,其依法所进行的调查取证活动,属于诉讼法律行为,当然产生相应的诉讼法上之效力。
与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的特点相对应,法律同时也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也就是说,除上述有权机关的证据,私人取证,诱惑性,欺骗性的,刑讯逼供性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应予排除。那么,作为新闻采访中的暗访调查所获的资料,在证据上是否也应予以排除呢?进而言之,暗访手法属于什么性质呢?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认为,记者暗访是私人违法取证的行为。他认为,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私人违法取证,存在以下四种情形,并认为记者暗访即与下面四种违法取证具有相同的性质。
第一,私人以违反《民法》规定之方式取证。例如,某公司职员某甲怀疑其上司涉嫌贪污公司公款,一直试图寻找证据。一日,某甲趁其上司开会之机,砸碎其上司私车之车窗,从车内拿走其公文包,果然发现账册等证物,遂交予检察机关。在该案中,某甲为获取证据而砸碎他人私车之车窗,已构成民事侵权(财产权)。
第二,私人以违反行政法规之方式取证。例如,在一起银行运钞车抢劫案中,劫匪携款驾车逃逸。某乙恰好正在路旁测试自己改装的车辆,见状遂驾车加速追赶,并用手机拍下劫匪及所驾车辆照片,后将该照片交予警方,警方根据该照片将劫匪抓获。在该案中,某乙为获取证据而驾驶改装车超速行驶,已违背交通管理法规而构成行政违法。
第三,私人以违反刑法规定之方式取证。例如,某丙从种种迹象判断其邻居某丁在从事贩毒活动,遂趁某丁外出之机,用自己偷配的钥匙打开了某丁的房门,进入某丁之住宅,并最终在某丁卧室的床下发现大量及毒资,某丙趁机将毒资偷走并交予警方。某丙为取证而进入他人住宅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嫌入室盗窃。
第四,私人以违反程序法规定之方式取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即构成私人以违反程序法规定之方式取证。①
但是,纵观万毅教授所例举的四种违法取证方式,反观记者暗访行为可以发现,暗访与上述四种私人违法取证有较大区别。区别之一,违法取证都是以违反相关法律为先置条件的,而记者暗访一般不存在违反民事、行政和刑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暗访。也就是说,一般记者在暗访时,只是消极的拍摄了解事情的发生过程,是对一些新闻现场进行记录。通常情况下,记者暗访时,不会强行进入某个,或者有破坏暗访对象的财产,闯入私密空间等违法行为。区别之二是记者的暗访不是以刑事或者民事意义上的取证为目的,而是以传递新闻信息,公开发表新闻作品为目的。暗访所拍摄到的图像资料,也是遵循新闻理论中获取客观真实全面的新闻最基本的宗旨,是对新闻中的事实部分进行如实的记录,而且这个记录的内容只是最终发表的作品中一个构成部分。因此,暗访不能笼统地被认为是司法意义上的取证行为,考虑到新闻机构采访新闻的目的,是为广大群众提供信息,满足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暗访更不能视为私人行为。媒体暗访调查取证,应该属于刑事和民事诉讼法上未明之领域,其所获证据之法律效力也不确定。
不可否认,在事实上,经常会出现记者暗访之后,公安部门和检察院会以暗访的资料为线索,进行立案、侦查、,乃至直接把暗访资料当成证据。这样看来,似乎记者暗访又起到了司法取证的作用。2009年6月,广东电视台和《南方都市报》记者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广州市番禺大石街冼村私自挖山卖泥。其关键的证据——“应急调查报告单”被举报是花钱买来的伪造报告单。文件上签有广州市地质调查院预警室主任刘永全的名字。随后,这两家媒体3名记者以一家公司的业务员身份,找刘永全“购买”一份地质灾害报告单。后记者遇到了该院预警室副主任黄健民。黄带着3名记者与质量审核部副部长罗锦华谈定,以2.5万元的价格开具了报告单。2009年7月20日晚上,电视台播出了罗锦华等人出售虚假报告单的调查。次日,参与暗访的报纸也报道了此案。新闻曝光后广州市检察院介入调查,调取了媒体暗访资料。次年1月广州市番禺检察院以暗访资料作为唯一的证据,指控罗锦华。不料在庭审的法庭调查时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突然向法庭提出记者暗访资料不能作为证据,理由是记者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力,记者采用“钓鱼执法”方式,对罗锦华进行犯罪引诱,人为地制造了新闻事件。②
辩护人的观点一经提出,就引起新闻界与法学界极大的争议,赞成者与反对者都不乏其众,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深媒体人有赞有弹。赞成辩护人观点的人认为,记者的暗访行为已经违法甚至涉嫌犯罪,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记者为了揭露真相而实施违法犯罪的特权”,揭露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制止犯罪,不能以制造犯罪的方式来制止犯罪,暗访证据应予排除。反对者的观点则认为,该案中记者的暗访行为并不违法,记者暗访不是为了私利,而是揭露社会阴暗面。即使是普通公民,采取这种方式获得对方犯罪的证据,进而举报也是允许的。
笔者认为,在这起案例中,记者是为了采访证实事件的真伪而进行暗访,在手法上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诱惑性。但在这起案件中,自始至终,影响事件进程的仍然是罗锦华等人,记者只是对这一事件进行记录,然后以新闻的形式进行公开,是一个独立的采访行为,连是不是举报都不能认定。退而言之,排除记者的特殊身份,如果将暗访记者换成其他人,进行相同的活动,罗锦华等人仍然会完成上述的违法事实。因此,记者的类似的暗访资料是否成为法律上证据,更多的应该是侦查和机关关注的焦点。也就是说,媒体公开的暗访资料,算不算证据,暗访算不算取证行为。笔者认为,暗访资料应由有权机关进行甄别,作出是否采信的决定。司法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暗访资料核实确认或者说过滤复原以后,如果转化成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办案证据,暗访资料自然成为法律证据。也即,暗访资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转化为法律证据。当然,暗访资料转化为证据,司法机关有责任对新闻记者暗访活动作以下审核:暗访资料是否真实,在暗访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比如私闯他人住宅进行摄录,对他人所说的话作出断章取义的选用,以恶制恶制造新闻等行为。如果有违法行为存在,暗访资料即使真实,也应予排除。
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非法证据的排除对象突出的重点:一是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现有司法解释只有原则规定,因为非法实物证据情况复杂,难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规定。二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比如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单人取证等。从司法机关的证据规定,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照记者暗访活动,可以看出记者暗访不能简单地定为私人违法取证的行为。
暗访的特别禁止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暗访手法可以随意使用,暗访权可以无限扩大。否则,记者会在不知不觉中触犯相关法律,限入被动局面。毋庸置疑的是,暗访的确具有引诱采访获取新闻信息的倾向,暗访以隐匿记者身份与采访目的的形式本身就具有欺骗的性质。而欺骗性与记者职业操守是格格不入的。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这样一个现实,很多违法犯罪的现场,如果不采用暗访的形式,记者按正规途径持证采访,是不可能完成采访的。而且,一旦有风吹草动,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会销毁证据,藏匿踪迹,新闻报道将会陷入无凭无据的境地,反而容易陷入被动的局面。所以,业界更倾向于认为,为了更大的公众利益,记者以贬损自身职业操守进行暗访是可以接受的,“以正义的违法行为对待一种非正义的犯罪行为,符合民间道德”。但是,这并不是说,在暗访中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是可以忍受的。比如,某电视台都市频道两位记者,假装嫖客对洗头房,洗脚房的女进行暗访,随后公安部门介入后将这些场所捣毁。在电视播出的时候,这些涉嫌的女子肖像被公开并被网络多次转载。其实,这些采访对象只不过涉嫌触犯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其行为尚未经过司法裁定,她们与正常人一样是无罪之身,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而且,她们的行为也无特别大的社会危害行为,肖像被公开后,无疑对她们的名誉和隐私造成很大的伤害。再比如,记者为了调查楼市调控中一些工作人员违规为客户资料造假提供方便;
为调查限购汽车政策时,汽车销售商为客户资料造假提供方便;
为调查银行执行利率政策时,银行为客户造假资料提供方便等等行为,因为正常情况下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是不会面对记者镜头接受采访的,为完成新闻的采访,记者一般都以客户的身份进行暗访。虽然所拍的图像资料真实无疑,但是,在客观上,这些暗访内容一旦播出,对这些人员在工作中造成很大麻烦,对他人的权力造成侵害。因为,上述采访对象也是某个单位的执行人,不具有主观上任何伤害,在客观上也难以判断有什么伤害行为。
那么,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如何避免在暗访中对他人权利造成伤害呢?笔者认为就电视暗访而言:第一,在这类暗访中记者有责任对所拍的资料在播出时作必要的处理。比如对采访的对象和不宜公开的场景作马赛克处理。第二,除非必要,不公开采访对象所处环境,工作单位,具体职务名称以及足以推断出具体采访对象的信息。第三,在采访的时候,不能对采访对象作诱导性的提问,更不能参与到违法活动之中,也就是说,除了形式上的隐蔽,在实质上杜绝任何诱导,主导事件的进程,更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促成另一个违法行为的发生,比如以购买为借口,暗访卖行为,因为买毒本身是严重违法行为。第四,不能妄下结论。
不可否认,也有少数新闻机构,为了获取所谓的猛料不择手段,完全丧失新闻职业的基本操守,以暗访的名义严重侵犯采访对象权利,完全无视社会普遍道德,这种暗访是必须严格禁止的。英国《世界新闻报》“窃听门”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例:2011年,传媒大亨默多克旗下的英国《世界新闻报》曝出丑闻,该报记者长期入侵他人手机窃听信息,勾结警察利益共生,重金贿赂购买内部资料,利用私家侦探等秘密采访手段获取新闻信息。这些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相关法律,伤害了社会的道德。这起窃听丑闻震惊了世界,直接导致这家报纸在当年的7月10日正式关闭,结束了168年的历史。毫无边界的暗访让这家报纸最终尝到自己种下的苦果,也为新闻界敲响了一记警钟。
暗访手法的限制
随着我国传媒业不断发展,特别是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的不断涌现,暗访的“神器”推陈出新,暗访的手法被越来越多的媒体使用,暗访的播出视频越来越多地上传到网站,加之法律规范的滞后,暗访活动显示出走向无序的趋势。尽管纵观目前各项法律规定,媒体的暗访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是,鉴于暗访可能对他人造成“误伤”,更因为记者在暗访过程中可能角色错位,越权行事,从而导致侵害采访对象权利事件的发生,使自身陷于违法境地。因此,对暗访的手法的选用,应当慎之又慎。如何做到尽量合理合法地运用暗访手法进行采访,司法界、学界和新闻界必须进行思考和引导。而“当事方”的新闻机构,更应当具有自觉约束的意识,对暗访行为作出规范和限制。
1、暗访手法只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民事纠纷,家庭矛盾之类都不适用于暗访。且只有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具有采访资格的人,才可以进行暗访。暗访不出示记者证,只是工作中一个特殊情况,不表示采访资格可以缺失。
2、暗访是不得已而为之。只有其他办法都不能采访到真实的情况,才可以采用暗访手法,且得到单位允许。
3、不得以国家机关特殊工作人员身份进行暗访。比如人大代表、司法人员、军人。因为这些特殊身份工作人员,法律赋予了他们某些特权,一旦记者冒充上述人员进行暗访,必然就是行使某种权力行为,记者涉嫌越权行事,有触犯法律的可能。
4、禁止侵犯他人相关权利。比如:不得公布有损于他人声誉的声音图像,必须公布的要作技术处理。对有损于他人权利的声音图像限制转借他人,即使转借,必须事先明确各自的责任,并促其采取技术处理。限制上传网络暗访的声音和图像。
5、严格管理暗访工具。不得转借暗访工具,新闻机构暗访设备需进行登记备案。不得向外界展示暗访设备和功能,不向外界尤其是未成年人,陌生人炫耀暗访手法和技巧,以免造成教授不良技术的嫌疑。对暗访记者领取设备必须要建立严格的规范。对暗访的内容要经过栏目讨论通过。暗访记者要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滥用暗访设备。
目前,我们处于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新技术的发展也为新闻传播带来方便,并使媒体自身带来形式上的多样,媒体的触角伸向社会的角角落落。随着暗访的手法被越来越多地使用,而暗访属于法律未明之领域,其中出现的种种现象也给新闻从业者在职业上带来困惑,新闻机构自身也渐渐意识到暗访手法的运用可能暗含的风险和职业道德的困惑,一些新闻机构开始自觉地对自身的暗访作出限制。比如:《英国广播公司2005年编辑指南》关于隐性采访有如下规定:“BBC在任何情况下,若没有正当理由,都不得侵犯个人隐私。”“私人行为、信件、谈话不可以进入公共报道的范畴,除非它明显涉及公共利益。”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的暗访规范:“……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条原则,才能采用秘密调查:第一,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二,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
第三,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
第四,制片人同意。”
偷拍与监控资料的引用
在暗访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同时,与记者暗访相对应的另外一个概念——偷拍,也应引起社会特别的关注。很多人把电视新闻采访中的暗访也称为偷拍。笔者认为,这种叫法是一种误解,在性质上模糊了暗访与偷拍的界限。暗访是基于采访的目的,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出发点,新闻机构从业人员进行的一种职务行为。而偷拍的实施者是不特定的人群或者组织,成份也复杂得多,目的更是多种多样,其中不乏有明显的违法犯罪目的。比如2012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重庆市北碚区官员雷政富等人被偷拍的事件中,偷拍者显然不能被称作暗访。同时,在网络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各种偷拍已经有泛滥的苗头,从香港的艳照门到重庆高官被,无一例外地在引起轰动,偷拍犹如没有缰绳的野马,至今却没有行之有效的规则约束。
私人性质的偷拍行为之所以要引起新闻界的重视和警觉,是因为有些偷拍的资料,经常被用作新闻素材。那么,如果采用偷拍的资料,引用的范围如何划定,如果偷拍过程中涉及违法犯罪,引用这些资料的新闻单位如何撇清自己责任,避免触犯法律法规,陷于道德的泥沼之中,也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课题。
另外,在很多城市,随着公安部门的“天网工程”的完善,和机关单位以及私人监控设备不断增多,监控设备也在别人不知情的环境下,摄录了一些不特定人群的行为。一个明显的现象是,电视节目中越来越多的直接引用各个单位或者私人提供的监控摄像。这些监控资料一经播出,在客观上使监控录像在影响得到放大,对他人造成何种影响难以估计。虽然监控资料是一定范围的客观记录,但不可否认,有些监控录像的资料并不能拍下事情的整个过程,往往是片段式的记录。从新闻的角度看,也有明显的缺陷,需要记者再下功夫进行进一步调查,才能做出完整的全面客观的新闻。如2009年5月26日晚合肥市一家饭店监控拍下当地一位公务人员对服务员施暴的画面,影响非常恶劣,但是这件事经事后了解,是有前因的,公务人员打人只是结果。但大多数媒体引用时,忽略事件的完整性,在报道时放大了打人部分,效果出现偏差。
另外,公安、环保、劳动监察、安全生产、卫生等政府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也有执法取证行为。在新闻报道时,记者也时常采用这些执法取证的资料。有人认为,既然是权力部门的执法取证,证据的合法性铁定无疑,引用也万无一失,其实这也是一种误解。比如,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或者少年犯罪等镜头,作为公安部门内部审讯资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如果在电视上播出,因为被审讯的人的身份还只是嫌疑人,播出时就要进行技术处理。如果说司法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暗访资料核实确认、过滤复原以后,才能转化成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办案证据,那么,反过来,新闻机构对私人提供的偷拍资料,他人提供的监控资料、执法机关提供的执法取证资料,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新闻传播的道德伦理,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核和技术处理后,才能转化成新闻素材。
结语
在我国,新闻从业者不是无冕之王,媒体也不代表所谓的第四种权力,暗访这种采访形式甫一问世,要求禁止暗访的声音随即发出就不足为怪。但是,暗访伴随着新闻产生而产生,也随着新闻的发展而呈现出形式的多样化。暗访作为采访的手段,它不会因为引起社会的争议而消亡。由于采访行为本身和舆论环境具有复杂的特性,而暗访作为一个新闻采访的必要手法,要从法律的层面对其作出明确的许可或者排除规定,也是不现实的。正视暗访手法的存在,和暗访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的合理性,进而思考和探讨暗访活动的规范并在实际操作中自觉遵守,才是新闻单位需要面对的问题,也是记者的必修功课。目前,越来越多的新闻工作者都已经意识到暗访手法的使用显示出无约束性和随意性,大有滥用的趋势。因此,他们已经开始从法律,法规和新闻道德的层面上对暗访的性质进行重新评估,冀以看清暗访的法律边界,总结出暗访活动的伦理原则。虽然现在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提供给新闻工作者,但是,可喜的是,各个新闻机构已经开始反思,并作出适用本单位记者的自律原则。当然,新闻机构本身也期待着司法机关,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大众共同参与,探讨、制定出一种科学的,符合新闻采访学的暗访规则。
另外,从资料来源的特征来看,暗访资料和监控资料、偷拍资料、执法取证资料,都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而取得,并在新闻中使用的,所以,这些资料的选用,与记者的暗访资料的使用,有哪些共同的特点,有哪些相异的规则,也亟待广大新闻工作者们给予进一步思考。
参考文献
①万毅,《私人违法取证的相关法律问题——以记者“暗访”事件为例》[J].《法学》,2010(11)
②《南方周末》,20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