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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际教育论文【五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28 10:25: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网络学习中的有意义交互:社会建构主义的视角》对交互的定义、有意义的定义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并结合社会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对该理论视角下的有意义交互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重新定义。文中提出的交互研究中所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国际教育论文【五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国际教育论文【五篇】

国际教育论文范文第1篇

《网络学习中的有意义交互:社会建构主义的视角》对交互的定义、有意义的定义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并结合社会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对该理论视角下的有意义交互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重新定义。文中提出的交互研究中所要关注的四个问题可以帮助我们对每一种学习理论下的交互的本质及其学习过程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这篇文章的一个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可促使我们从不同的学习理论的视角深入分析什么是有意义的交互,以及如何建构出高效的有意义交互的环境。

《严谨的网络学习交互研究:对未来远程学习研究的启示》一文指出2007年以前国际上远程教育的交互研究缺乏严谨的方法,以及对交互的数量和质量之间的关系过于积极地假设等问题,这也是目前我国的交互研究中存在和需要反思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文中提出了包括交互的概念、教育与技术设计紧密结合以及评价的效度与信度三个方面的网络学习交互研究的设计与评价模型,在促使未来的网络学习的交互研究更加严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虽然这篇文章发表于6年前,对于规范我国交互相关研究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等效交互原理”是国际远程教育专家特里•安德森教授2003年提出的重要交互理论,他与日本学者宫添辉美于2010年合写的《等效交互原理》一文对该原理中的几个核心概念进行了审视,并从交互的价值和数量的角度对该原理进行了可视化的表征,且对国际上与等效交互原理直接相关的研究进行了分析和述评,提出了进一步深入探究应该关注的关键问题。这篇文章的重要价值不仅仅在于文章内容本身以及该理论对交互设计的重要指导作用,而且在于对与这篇文章相关的研究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的启示作用,以及研究者不畏权威、通过实证来验证理论,并不断反思和发展理论的求真的精神和严谨务实的态度。

大规模开放网络课程(MOOCs)是目前全世界高等教育领域都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它标志着一个以开放教育资源为核心的新的开放、非正式学习时代的到来。《开放教育资源、大规模开放网络课程和非正式学习时代的等效交互》一文首先解释了如何将等效交互的框架运用到分析网络和远程教育交互设计中,然后从交互设计的视角出发,运用等效交互的观点对MOOCs的三种变体(xMOOCs、sMOOCs和cMOOCs)进行了分类,由此来进一步明确主要的设计差异。该文章不仅能够帮我们深化对等效交互原理和大规模开放网络课程的认识,而且为大规模开放网络课程的交互设计提供了重要指导,也有助于深入反思非正式学习时代中正式教育的角色转变的问题。

国际教育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闻教育,模式探讨

一.引言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新闻事业得到全方位的发展,除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外,还出现了卫星电视和网络;
不仅有中文媒体,还有外文媒体;
有对内报道,也有对外报道。与此同时,媒体新闻报道也日趋专业化,有经济类、科技类、教育类、体育类、文艺类等,有关著述亦越来越多(单承芳,1995,p57)。

新闻事业的迅猛发展和新闻报道的专业化促进了我国新闻教育的专业化趋势。有些院校侧重经济类新闻(如上海财经大学),有些则侧重体育类新闻(如上海体育学院);
有些侧重广播电视,有些则注重报纸,甚至网络技术。还有些院校依靠外语的优势,创办国际新闻教育,即英语教学+新闻学的模式(郭可,1998)。

本文首先将对我国在1983年出现的国际新闻教育模式作一总结回顾。在这之后将探讨国际新闻教育产生的原因及发展过程,并以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方面来探讨该模式的成功之处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本文将根据上述结果就目前新闻教育模式的发展提出个人的建议。

二.我国国际新闻教育为何可称为一种模式

我国国际新闻教育创立于1983年,它是在我国新闻教育专业化过程中最早出现的。之所以称它为一种模式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国际新闻教育不是以媒体种类(如报纸、广电、网络)或媒体专业内容(如体育、财经、科教等)来进行分类,而是以新闻学与英语的应用相结合为前提的。

第二,国际新闻教育培养的学生决不仅仅是为某一媒体作国际新闻编辑。在过去的十七年中,实践表明:国际新闻教育培养的毕业生既可以胜任报社工作,也可以到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工作;
既可以为中文媒体工作(对内报道),也可以为英文媒体工作(国际报道);
不仅可以从事驻外记者工作,也可以从事编辑、摄影、摄像、公关、广告等工作。既可从事财经报道,也可从事体育、文艺、科技、教育新闻的报道。从这个角度可以说国际新闻所培养的人才是全方位的。

第三.从国际新闻教育的课程设置看,尽管是英语教学+新闻学,但它决不是英语课程和新闻课程的简单混合,而是两者的一种有机结合:即在适当开设有关的英语课程和新闻课程的同时,还聘请外籍教授用英文直接开设新闻学课程;
有时还与中国教师一起开课,使中西文化融为一体,相得益彰(郭可,1998)。在过去的十七年中,国际新闻教育已经形成了独有的教学体制和教学方法,课程设置已实行学分制(尽管还不太完善)。因此,国际新闻教育确已具备了不同于其他专业教育的显著特点,可以概括为一种模式。

三.国际新闻教育模式的诞生及发展历程

国际新闻教育模式迄今为止已经走过了十七个年头。它的诞生与我国在八十年代初期重视国际报道工作的政策有着密切关系。作为一项“应急措施”,国际新闻教育旨在培养更多能从事国际报道的新闻从业人员,以期“让世界了解中国”。有人曾把国际新闻教育当时的主要任务概括为:变“六条腿”为“两条腿”,即把原先国外采访时需要记者、翻译和司机三人的局面,变成一名既懂外语,又熟悉新闻业务,还掌握开车等技能的复合型记者。国际新闻教育的模式因此又被称为复合型新闻教育模式(郭可,1998)。

国际新闻教育模式的诞生表明:首先,当时我国改革开放政策正逐步把中国从一个信息封闭的社会变为信息开放的社会,希望中国能了解世界,同时也让世界了解中国。其次,为了能使信息的交流更加畅通,达成了一种共识:首先要克服英语语言的障碍。

事实证明:国际新闻教育模式后来的发展轨迹与我国英文媒体(如中国日报)和从事国际报道的媒体的发展是基本吻合的(郭可,1998)。

国际新闻教育模式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开创时期(1983-86年):由于得到政府在政策上的支持和各大媒体(如广播电影电视部、新华社)的合作以及北京、上海等一些著名高校领导的重视,国际新闻教育在师资的组合、资金筹措、设备和资料方面得到了强有力的保障,因而很快便在复旦大学、北京广播学院、上海外国语大学和厦门大学建立起来(郭可,1998)。

最早的二批学员不是从高中毕业生当中招收,而是在全国英语专业三年级的学生当中招收的。学员在取得一定的英语水平之后,再到上述各高校进行系统的新闻理论和业务方面的学习。毕业后,取得双学位。这些学员还得到了新闻单位的资助,在这些单位进行为期八个月的实习。通过实习,大批学员都被留在这些媒体,成为媒体的骨干力量,有些则被派往国外,作驻外记者。

第二阶段为维持时期(1990-93年):在这一时期,各大新闻媒体停止了对国际新闻教育在资金方面的投入,加上师资匮乏(多数教师出国未归),国际新闻教育教学的规模大幅度减小。有些高校甚至停办了国际新闻教育。招生方式也由原来的从高校英语专业招生改为从高中毕业生当中招生(如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人数不断减少,学制由原来的六年改为五年或四年(郭可,1998)。

这一时期国际新闻教育可以说是处于自生自灭、摸索前进的时期。

第三阶段为发展阶段(93年至今):在这一阶段,国际新闻教育开始走向有序化、正规化。主要表现为:

(1)教学体制开始理顺,并逐步实行学分制。既强调了学生的外语能力,又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提出了“培养知识基础厚,专业口径宽,外语特色强的新闻人才”的目标(郭可,1998)。

(2)国际新闻教育正式被确立为新闻学二级学科下面的三级学科,并建立起固定的教学计划。

(3)招生人数逐步扩大,如上外国际新闻系的招生人数由93年的30人已扩大到2000年70人(郭可,1998)。

四.国际新闻教育模式的特点

在过去的17年中,国际新闻教育作为一种模式,其特点是明显的。首先,它强调通才教育,融合了英语教学和新闻学教学。学员在打好英语基础的同时,又能学到新闻理论和实践知识。这就使得国际新闻教育毕业生的就业适应性强,且多样化。他们可以选择到电台、电视台、报纸、通讯社和网站工作,也可以到政府部门、公关、广告公司、外资企业、驻外机构工作。以上外新闻系为例,在毕业的近500名学生中,有70%至80%进入了京、沪的各大英文媒体,有的毕业生还成为驻美、西欧、非洲、澳洲的驻外记者。

有一点值得强调的是加强英语学习与专业知识学习的关系。英语学习是基础,这个基础和能力需要在学校教育中打下坚实的基础。许多毕业生都在毕业后需要使用这种能力,而且在使用中提高。如果基础不牢固,则无从使用,更谈不上提高了。专业学习是学生日后发展的理论框架和基石。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可以在学校学到的这个框架上添砖加瓦,不断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所以,国际新闻教育最大的特点体现在于其通才教育。打好英语专业技能的基础,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适当的方法论之后,学员的总体素质和知识水平均得到了提高,同时,择业竞争能力增强了,在新闻界甚至非新闻界选择职业时,都有较大的余地。一位学员在毕业之后进入一家证券交易所作证券分析员。他深有体会地说:“一定要首先学好英语然后再进入证券行业。决不能颠倒过来。证券知识可以在实践中学习,可以自学,而英语则不行”(张斌,1999/0710)。

其次,国际新闻教育模式符合了我国人才需求的国际化趋势。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需要不仅懂得英语,还要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才,要求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如上文所述,国际新闻教育不以内容为限,广泛涉及经济、金融、财会、教育、科技、文艺等各方面,因而使得学员有机会接触各个知识领域,这就为他们从事这些领域的报道,甚至转入这些领域工作提供了客观条件,再加上他们的英语优势,便很快能与国际惯例接轨。

通过十几年的努力,国际新闻教育模式的教育对充实我国国际报道的新闻队伍起到了很大作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我国主要英文媒体,如新华社的国际报道部门、中国日报、中央电视台CCTV-9和国际台以及上海等地的一些地方英文媒体中,多数记者(包括驻外记者)、编辑都是国际新闻专业的毕业生。有的还走上领导岗位,全面主持工作。例如刚创刊一年的《上海日报》,其70%以上的记者都是国际新闻专业的学员(张慈云,2000/07/20)。

[page_break]五.面临的问题

国际新闻教育模式经过17年的发展,在总体上取得了一些成就,但面临的问题也相当多。

上文提到,国际新闻教育模式的最大特点是英语学习+新闻学。但这一特色是把双刃剑。国际新闻新闻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亦源于此。国际新闻教育模式所面临的问题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该模式可能导致学生学习方法论上的矛盾。英语学习和新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思维方式完全不同,或者说,各有侧重。英语学习需要死记硬背,要大量的时间去记忆;
而新闻学需要有敏捷的思维方式和广泛的兴趣,要培养较强的动手能力。

第二,课程内容安排不尽合理。国际新闻教育模式要求学员既要学好英语,又要学好新闻。这在初期的六年制双学位的情况下是可行的。但是目前我国有国际新闻专业的院校都实行了四年制。在与别的专业同样的四年中,既要使英语达到英语专业的水平,同时新闻知识还要达到普通的新闻系学生的水准。这就造成学生负担过重,整天疲于修课,难以达到理想的状态。在学生的实际学习中,往往只顾得上一头。常常是加强了英语语言的学习(因为需要花较多的时间)而忽视了新闻专业,甚至是中文母语的学习。即便学生很努力,也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第三.英语与新闻学之争不仅反映在学生总体的方法论和学习内容上,也反映在教师队伍的建设中。由于国际新闻教育模式的特殊性。国际新闻教育一般由三种类型的教师组成:一类是只教授中文新闻课程(包括技能课,如摄影、摄像等);
一类只教英文基础课;
还有一类就是用英文教授新闻类课程。

在我国,由于新闻与英语分属两个学科,教师在职称评定时便遇到了矛盾:到底是评新闻学还是评英语职称?尽管原则上新闻系的教师应评新闻系职称,但如果学术成果与学科系列不相符合,实际操作就非常困难。事实上,这一矛盾已成为上面前两类教师的学术障碍,也因此成为影响国际新闻教育模式进一步发展的原因之一(郭可,1998)。

第四.尽管国际新闻教育模式对教师的要求较高,既要懂英文,又要懂新闻学,教师待遇却没有明显提高。因此教师队伍流失严重。高质量的教师匮乏,教学投入不够,且教师在外面兼职较普遍,再加上学生不断扩招,教学效果逐年下降,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着国际教育模式的进一步发展。

第五.由于教师队伍的不稳定,教师忙于在外兼职维持生计,极大地减弱了其理论研究能力。国际新闻教育的理论体也因此还未建立起来。所以国际新闻教育要进一步发展还缺乏一种原动力和基石。

事实上,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了国际新闻教育的教学效果,具体表现为:

(1)学员在实际工作中动手能力较差,书生气十足,或者是心雄手拙:“大事干不来,小事不肯做”。(此话由毕业生说是:“大事不让干,小事不想干”。)(慕滔,1988,p21)。

(2)学员(包括有些教师)在学习中只重视内容的完整性,忽视方法的掌握及在实际中解决问题的思路。另外,使用的教材陈旧,教学方法落后,教师上课满堂灌等,在客观上都使得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国际新闻教育作为一个政府应急措施而出现,缺乏长远规划。

(2)国际新闻教育作为培养国际报道记者的模式,较多重视实践操作而轻视理论建设。同时,由于思路落后和体制问题,与新闻媒体的实践没有紧密联系。再者,从事国际报道的新闻媒体往往广告收入较少,甚至没有,他们也难以与国际新闻的教学单位联合,进行合作教育。这就造成了国际新闻教育的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

(3)由于缺乏理论基石,国际新闻教育模式始终未能在教学设计、管理和人事体制上理顺新闻与英语两个学科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相反,两者的互通性和兼容性均没有很好的发挥出来,国际新闻教育模式的潜力还远未发挥出来。

六.几点建议

尽管作为三级学科,“国际新闻教育”已归入“新闻学”,国际新闻教育的特色不仅十分明显,而且形成了一定的教学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笔者认为,国际新闻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尝试改革(增加投入和理顺体制在此不列入讨论范围):

首先,应明确把国际新闻教育作为一种模式提出来。国际新闻教育的总体思路还是相当可取的,问题在于实际操作。首先明确英语学习与新闻学的关系,确定二者在国际新闻教育中同等重要的作用:但英语是工具性的,不是最终的目标,新闻学是国际新闻教育的重点,也是学员和教师应该注重的方向。从实际操作上来说,国际新闻专业的学生与其他专业相比的确要付出更多的劳动。英语要扎实学习,专业不仅要跟上,而且还是今后继续学习的方向。

其次,国际新闻教育的改革重点应是教学方法的革新。应该充分认识到,一名优秀的国际新闻工作者绝非是教育殿堂所能够造就的。新闻教育的重点就在于让教育对象明确地知道自身理想和现实的距离,而不是无视或惧怕这种距离(慕滔,1988,p22),换言之,国际新闻教育应该启发学生去掌握一种处理问题的方法,而不是仅满足于传授一般的知识。教师欲教好,学生欲学好,功夫当在新闻和英语之外,或者应在如何使新闻和英语有机地结合起来。国际新闻教育模式作为一种模式,它所确定的只是一个框架,内容则是多维的,与其他学科有紧密联系的(慕滔,1988,p52)。

再者,国际新闻教育应分设相应的专业。可开设新闻学、广告学、广电学、公关学和网络等专业,使得课程体系更趋合理化,减轻学生负担,使它们能集中更多的精力学习相应专业,以利于掌握更多的知识和能力的培养。

参考文献

1.单承芳(1995冬)我国新闻教育专门化的强劲趋势,新闻大学。

2.慕滔(1988春)我国新闻教育模式面临挑战,新闻大学。

3.李晓樱(1998)中国我国新闻教育发展的态势与走向,华中理工大学学报。

4.张慈云,《上海日报》总编,2000年7月20日采访。

国际教育论文范文第3篇

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形式多样,采取各种措施实现国际化目标。Maringe区分了五种形式的教育国际化措施:留学生招生、学生和员工流动、合作办学(联合学历教育、海外分校、远程教育)、合作研究和实习、教学计划改革。除了学生到海外留学外,各国也在开发其他形式的国际教育,提供成本较低的国际学习机会,包括远程教育、合作办学、开办分校和交换项目。有研究表明,很多高校在国际化过程中均采取两种主要形式:本土国际化和海外国际化。已经建构的一系列国际化模式也表明,世界上不同地区的高校采取了各种各样的国际化过程。高等教育国际化也给高校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Maringe&Gibbs发现,国际化水平较高的高等教育机构往往收入来源多样、年收入高、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更大、就业面宽、吸引更多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人才和世界公民,最重要和有效的途径则是课程,而教育改革的重心也是课程改革,课程国际化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实质性内容,课程也是教育国际化的“经典载体”。我校在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的过程中,逐渐凝练出四个方面:人才培养国际化、教师队伍国际化、科学研究国际化和校园氛围国际化。我校暑期国际化课程的开设,就是对国际化办学战略的具体实践,而且国际化课程对国际化的四个方面均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

二、国际化课程教学组织

1.制订管理办法。

我校由外教授课的国际化课程最初主要是各学院邀请教师,给指定的学生开设某些课程。这样的教学组织具有偶然性、随机性、分散性等特点。2013年,在组织第一批暑期国际化课程之初,学校就指定具有长期国际教育经验的管理人员,负责起草国际化课程管理办法,以规范课程的过程管理。草稿完成之后,学校多次召开有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和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参加的管理办法研讨会,逐条讨论其中的每项内容,最终形成定稿,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或提出修改意见。2013年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暑期国际化课程管理办法(暂行)》分八章二十条,对我校国际化课程的目标和分类进行了界定,并就课程设置、课程修读、课程教学、考核评价、学分认定、课程保障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我校国际化课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2.外籍教师聘请。

组织国际化课程的首要条件是聘请外籍教师,高水平、多元化的教师是国际化课程质量的必要保障。我校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联系国外高校教师,外籍教师主要来源包括: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的国外高校、来校洽谈合作的国外高校、赴国外洽谈合作意向的国外高校、与本校学院和教师有科研合作的国外高校和大型企业。学校制定政策,要求各学院通过联系和沟通确定来校授课的教师。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制作来校授课申请表,统一联系国外教师,要求提供个人简历和简易课程描述,并提供两门课程备选,明确课程层次(本科或研究生)和开课时段(7月或8月)。根据外籍教师提供的课程信息,汇总全部计划开课课程基本信息,会同教师简历和课程描述,送交各学院教学管理人员,组织专家确定各门课程所属学院、适合听课对象和层次,并由学院安排课程辅导教师。2013年暑期,最终来校教授国际化课程的外籍教师19人,分别来自7个国家,开设19门国际化课程。2014年暑期,来校授课的外教包括来自13个国家和地区的47位教师,开设48门课程,较上年显著增加。

3.组织学生选课。

为了使更多学生在国际化课程的教学组织中受益,开阔眼界,拓宽视野,我们对学生选课过程制订了详细的方案,对每个环节都精心设计。2013年,学校召开了有分管教学副校长参加的宣传动员会议,介绍课程实施方案、基本情况,讨论可能问题和处理方案,提出相关要求。针对2014年暑期国际化课程,2013年12月专门召开布置会,总结经验,肯定成效,分析问题,布置任务。2014年6月,召开了暑期国际化课程相关问题协调会,讨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方案。选课前期的广泛宣传和准备,为学生自主选课做好充分准备。进入选课阶段,学校在教务处、研究生院网站选课通知,并通过制作展板、纸质宣传页和其他网络系统进行宣传,随通知上传所有课程基本信息。本科生在教务处教学管理系统选课,留学生和研究生填写表格进行选课。2013年,19门国际化课程的选课总数为730人次。2014年,48门国际化课程选课人次增加到2236人。

4.课程教学组织。

我校国际化课程分学期国际化课程和暑期国际化课程,前者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后者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暑期国际化课程分两个阶段实施和两个校区进行,每个阶段两周时间。第一阶段是7月初暑期开始的前两周,时间上紧接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之后,第二阶段安排在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前的两周时间。课程教学组织的第一步是条件准备,包括课程的硬件条件和软件条件。为了保证各门课程教学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理,我们为每门国际化课程配备了一名辅导教师,准备了课程表、点名册、成绩册、外教和辅导教师联系信息表、辅导教师听课记录表。国际化课程管理办法明确了辅导教师负责。此外,在国际化课程教学活动过程中,相关人员还不定期地到课堂巡查,加强过程管理。目前我校的国际化课程属于选修课,学生可以选课,也可以退选。因此,课堂出勤记录主要目的是调查国际化课程出勤率。2013年的国际化课程出勤记录表明,大多数课程的学生出勤率不高,主要原因包括:学生对课程不够了解,尚未培养出对国际化课程的兴趣;
全英语授课难度较大;
暑期上课,学生不适应时间调整;
课程修读与其他暑期活动时间冲突;
暑期天气较热。2014年7月25门课程中的21门课程,平均出勤率达到71%;
8月23门课程,总平均出勤率67%。两个阶段的44门课程学生平均出勤率为69%。照此计算,全部选课学生中有约1500人次修读了这些国际化课程。这表明我校的国际化课程教学已经在学生中产生了较为积极的影响。7月出勤率在50%以下的2门课程分别为“机场管理与规划”“、云计算与应用”。前者授课教师为华裔澳籍,选课51人,最高出勤31人,最低出勤14人;
系统选课34人,评教14人,评价等级分91.3。后者教师也为华裔澳籍,选课46人,最高出勤30人,最低出勤19人;
系统选课33人,评教8人,评价等级分91.6。概而言之,两门课程出勤率较低的原因可能与选课时对课程的了解程度、课程相对于全校工科学生的专门性程度、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学生对课程兴趣等有关。

5.教学质量保障。

在国际化课程教学实施过程中,我校还采取多种措施以保障课程教学质量。除上文提到的制订课程管理办法、召集国际化课程工作会议、管理人员巡查、配备听课教师、考勤制度外,另外还进行了学生评教、外教评课、辅导教师评课和课程总结、全部国际化课程教学总结报告等环节,对保障课程教学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校暑期国际化课程和学期中间的国际化课程,均有至少一名辅导教师,国际化课程管理办法对辅导教师职责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辅导教师职责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课程教学辅助,一是教学科研合作。在课程教学中,辅导教师随堂听课,担任助教,进行课堂教学情况记录,了解、学习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提高外语表达能力,撰写课程小结,提交课程资料。课程教学记录主要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授课特点、学生出勤等。在教学之余,辅导教师作为学科与专业同行,与外籍教师开展教学和学术交流,发展有效科研合作,促进学院与国际高水平大学、一流学科专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可见,辅导教师在国际化课程教学质量保证中发挥了主要作用。对课程进行问卷调查时了解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2013年,针对国际化课程设计了问卷调查表,调查学生对课程的组织形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满意度,以及国际化课程存在的主要问题。2014年,全部国际化课程进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实行学生网上评教。数据显示,除两门课程未生成评教结果外,其他课程的学生参评率为53%,46门课程的学生评价百分制得分均在85分以上,总平均得分为88.3分,其中29门课程得分在90分以上,占比63%。这些数据表明,学生对于暑期国际化课程的满意度比较高。为了了解国际化课程的教学效果,我们还设计了由外教填写的问卷调查表,征询外教对课程组织、听课学生的评价,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其中有43位教师提交了问卷,在“一般评价”、“评价学生”、“评价组织工作”、“存在问题”、“对课程组织的建议”和“其他”等六个方面,均提供了很多评价信息,为国际课程的改进提供了有力依据。

三、结语

国际教育论文范文第4篇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反映了法治社会存在的基础与发展趋向。受教育权在体制和基本权利体系中表现其独特的价值功能,需要我们从理论角度进行研究和探讨。有关受教育权的基本理论框架与制度安排主要取决于如何确定受教育权的功能。从宪法价值的角度看,受教育权的主要功能表现在:1.通过普及教育,培养个人潜在的能力,为人类的文化生活与有尊严的职业生活提供必要的基础,即通过个人能力的开发,保护人的个性,建立实现人类价值的基础;
2.推动建设“文化国家”的进程,创造文化国家的基础。在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受教育权将体现重要的文化价值;
3.通过行使受教育权,社会成员获得建设民主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基本的伦理和生活哲学的基础,有助于在多元的文化背景中感受民主与法治的价值。民主主义发展所需要的民主市民的基本素质是通过教育权来实现的。4.根据社会成员的能力,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权的机会是宪法价值的具体体现。特别是,宪法确认的平等权在人们的职业生活与经济活动中起到保障与协调作用。政治国家的宪法向社会国家宪法的转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教育权价值的实现程度。因此,受教育权是实现社会国家的一种基础与手段。

二、韩国宪法与受教育权的基本范畴

在韩国宪法的价值体系与规范体系中,受教育权是指社会成员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既表现为学习权,又表现为“教育机会提供请求权”。[1]学者们通常认为,在历史上,教育往往与社会的特权联系在一起,表现出特权利益。由于享受教育权的不平等,社会的弱者有可能失去人的基本尊严。

1.教育与自由的关系

受教育权是一种为获得教育机会要求国家作为的权利,本质上体现了教育的自由价值。教育的自由属性来源于宪法追求的自由理念与价值。有的学者把它归结于人类的追求幸福权,也有学者把它归结于人的尊严与价值的规定。这种观点认为,在宪法体系中的人的尊严只能在自由的教育环境中才能得到实现。[2]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教育与自由的结合是通过学术自由实现的,针对不同的对象而进行的不同形式的教育中,自由的价值通过学术活动得到了具体化,并体现了教育领域中自由的受限制性。

2.受教育权性质

根据韩国宪法的规定,受教育权在整个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价值基础的地位,而这种地位又决定于受教育权的性质。对受教育权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一是自由权说。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为自由地享受教育权而不受国家权力侵害的防御性的权利,受教育权的自由性价值以国家权力的限制为条件。二是社会权说。认为受教育权的性质是社会权,即为了享受教育权,需要国家的积极干预与支持。这种学术观点又分为原则性权利说与法的权利说。法的权利说又分为抽象的权利说、不完全权利说与具体的权利说。三是综合的权利说。认为受教育权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双重性质,与人的人格形成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四是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具体的生存权,是政治社会中公民通过教育获得自身发展与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与基础。享有受教育权的学习权、发展权是实现生存权的条件与基本的环境,表现为具体的权利形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受教育权是主观权利与客观权利的结合。认为受教育权既具有作为原则规范的个人主观权利的性质,同时也具有建设文化国家建设、社会国家秩序与民主主义秩序的客观宪法秩序的性质。

从韩国宪法对受教育权的规定与的判例看,受教育权是具有多重性质的综合性的权利,虽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的性质,但其基本的权利性质是以请求权为依托的生存权,即“一种文化的生存权”。同时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受教育权又表现为主观性价值与客观性价值的统一体,与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其他权利发生各种价值与事实的联系。如受教育权与职业选择权、平等权与国家义务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原理。

3.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在韩国,宪法和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按照能力接受教育的权利宪法上所讲的受教育权首先指按照能力接受教育的权利,即以“能力”为基础对教育权进行解释。宪法规定上的能力是一种开放性的概念,指精神或肉体的能力,不包括财产、家庭、环境、性别等不合理差别的存在。由于人的精神或肉体能力的差异,在享受受教育权的过程中个体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当然,这种差异必须在宪法所允许的“合理”的范围之内。

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平等地接受教育是韩国宪法第31条第1款的基本要求,强调国民接受教育机会的平等。除个体的精神或肉体的能力差别之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为依据实施不平等,即没有合理差别而进行的限制教育权的行为构成受教育权的不平等。具体表现为:每个国民都有平等地上学的权利;
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负有实现平等教育机会的义务;
国民有权行使教育参与请求权。

接受教育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既表现为学校教育,也表现为国民的学习权。

学校选择权在受教育权的体系中实际上还包括父母的学校选择权,这对于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有关以居住地为标准入学的政策是否符合宪法平等权的宪法判例中在肯定学校选择权的基础上对入学标准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强调以居住地为标准的入学政策在防止大学考试竞争的过热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并作出了合宪的判决。

三、与受教育权有关的典型宪法判例分析

(一)义务教育的性质与机会平等权

在审理义务教育性质与具体实施政策之间关系的宪法案件时,对宪法上的义务教育的性质与宪法权利的功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义务教育的宪法价值与界限。

认为,宪法在规定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同时,规定了无偿义务教育的原则。受教育权是实现文化国家理念的基础和实现其他宪法权利的依据。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的目的是为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强调国家在实现教育权过程中承担的义务。当然,在义务教育与具体实施的时间与范围等可以根据国家发展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宪法第31条第3款规定的初等义务教育是对教育活动产生直接效力的基本权利,超过初等教育阶段的其他教育中是否实行免费教育则属于议会的立法裁量权,通常通过法律得到具体化。

在宪法体系上义务教育具有两种功能:一是赋予社会成员在广泛的范围内享有受教育权,提高社会的文化水准;
二是对立法者的立法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使无偿的义务教育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但立法者根据国家的财政情况,选择部分地区或不同的教育阶段实施义务教育时,由此而出现的义务教育实施地区与未实施地区之间的差别应属于宪法允许的合理差别范围,并不违反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针对诉讼当事人提出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内容与实施时间不应由总统令规定的问题,认为宪法第31条第6款规定的教育法定主义一般通过形式意义的法律来实现,以防止国民的受教育权受到行政机关肆意的限制与侵犯,但考虑到教育的大众性与内容的社会化等原因,全部用形式意义的法

律作出规定是不现实的,可采用委任立法的方式进行规定。因此,宪法31条规定的法律应解释为实质意义的法律,包括行政立法的内容。

宪法上规定的受教育权和义务教育原则是否具有现实的、直接的法律效力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如果国家以财政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在所有地区同时实施宪法规定的义务教育时有可能侵犯平等的受教育权。即使因财政等特殊困难不能同时实施义务教育时,需要以法律形式具体规定义务教育实施时间、地区和方式等问题,不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平等权与私立大学教员权利保护界限

韩国《私立学校法》第53条规定,私立学校的教员应援用《国家公务员法》第66条第1款的规定,禁止其参加工会运动。提请申请人是私立学校的教师,因加入全国教职员工会,以参加了工会运动为由被学校法人受到免职处分。提请申请人向汉城地方法院提起免职处分无效确认诉讼,并以作为免职根据的《私立学校法》的规定违反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为理由提出违宪法律审判提请,法院接受其申请向提起了违宪法律审判提请。

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宪法第31条第6款规定的教员地位法定主义的含义,禁止教员行使劳动基本权是否违反宪法以及规定教员地位的国际条约与宪法的关系等问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从教育的宪法性质出发分析了私立学校教师的宪法地位。

认为,教员从一般意义上具有劳动关系法调整的通常劳动者的性质,但其职务的特点看,它从事脑力劳动,具备高度自律性与社会责任。教员的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的具体特点是:1)教员提供的劳动内容是以人为对象的教育活动;
2)教员提供劳动的主要受惠者是享有宪法规定的教育权的学生,有义务尊重对象的受教育的权利;
3)与一般企业不同,教员的录用者不得任意中断教育,为保持教育的连续性不得采用封锁学校等措施;
4)一般企业劳动者的工资可根据市场经济原理作一些必要的调整,但教员提供的劳动从性质上不能适用市场经济原理,主要以职务的履行为内容;
5)对教员身份规定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本质上不存在教员分配利润等概念。因此,公、私立学校的教员劳动关系采用“劳资”这种二元对立结构解决冲突或妥协,或者简单地采用市场经济原理是不适宜的,需要对教员的劳动关系作必要的变通。

韩国宪法第31条第6款规定:“学校教育及包括终生教育在内的教育制度和运营、教育财政及教员地位的基本事项由法律规定。”有关教育制度及其教员劳动基本权在内的具体事项由国会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其目的是,一方面保护教员的权益,保护教员地位不受行政权的不当侵害,另一方面为保障国民受教育的权利,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教员的地位,而以宪法条款为根据而制定的法律中包括教员的身份保障、经济和社会地位保护等涉及教员权利的事项,同时也包括禁止可能对国民受教育权的行使带来不利影响的禁止行为等与教员义务有关的内容。

《私立学校法》第55条规定的宗旨是基于教育制度的特殊性,保障私立学校教员的公共性、自由性及专门性,为提高私立学校的公共性,给私立学校教员以公立学校教员相同的身份和地位。《私立学校法》第58条第1款4项规定的禁止私立学校教员参加工会或进行政治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是以宪法第31条第6款为根据的,其立法宗旨主要考虑基于教育本质和教育制度的结构性特点、教员职务的公共性、专门性与自主性、对教员的韩国历史传统的国民意识、教育实体中的具体问题等因素。《私立学校法》的规定确实限制了作为劳动者的教员的劳动基本权,但它与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并不矛盾。宪法第31条第6款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国民受教育的基本权,以法律规定了包括教员报酬及劳动条件在内的教员地位的基本事项。规定教员地位事项的宪法第31条第6款的规定比宪法第33条第1款适用上处于优先地位。

《私立学校法》的上述规定是以宪法第31条第6款为依据而制定的,不违反规定劳动基本权一般事项的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但该法律条款是否侵害了宪法保障的私立学校教员劳动基本权本质内容的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论证。宪法第32条及第33条规定劳动基本权的目的是,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提高它们的经济的、社会的地位,采取不是由国家直接保障劳动者的生活而是以宪法保障劳动者劳动基本权,使劳动者通过自己的自主性活动获得良好的劳动条件。对于那些从事特殊行业的劳动者则采取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立法确立特别的制度(如教员身份的规定、通过教育工会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的保障),维持、改善它们的劳动条件,直接保障它们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特定劳动者享有的某些基本权比一般劳动者受到更严格的限制,但不会给他们带来不当的利益,不能认为它侵犯了私立学校教员劳动基本权的本质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具有宣言性的意义,没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韩国还没有成为国际劳动机构(I.L.O)的正式会员国,因此该机构第87号条约及第98号条约不产生国内法的效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A公约)第4条规定了一般法律保留条款,第8条第1项a号规定为了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以及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在民主社会必要的范围内,依法律可限制组织工会,加入工会权利的行使。《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B公约)第22条第1款规定,一切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组织工会,有权参加工会,行使结社自由。但同条第2款又规定,上述权利的行使由法律规定,为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道德、保护、他人权利与自由的保护,在民主社会所必要的范围内可进行合法的限制。B公约第22条是韩国加入该公约时已专门声明保留的条款,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上述公约实际上允许根据民主的代议程序,在必要的范围内,以法律限制劳动基本权,与教员地位的法定主义原则并不矛盾。

对此,三位法官提出了反对意见。有法官认为,私立学校教员的身分不是公务员,是同学校法人或学校经营者之间签订雇佣契约的劳动者。如果以法律限制团结权,私立学校教员就会失去劳动基本权,把宪法赋予的劳动基本权以下位法规完全剥夺的规定本身是违反宪法的。被教育者接受教育的基本权与教育者劳动基本权是处于相互冲突关系中的权利,应在两者冲实中寻求适当的协调。但不能采取为优先被教育者受教育权而予以限制、剥夺作为教育权主体的私立学校教员的劳动基本权。宪法第31条第6款规定的宗旨是以法律形式强化对教育制度和教员基本权的保护,其法律的保留不是一种侵害的法律保留而是形成的法律保留。对私立学校教员的团体交涉权和团体行动权的限制可以找到合宪根据,但限制团结权的行使是没有合宪依据的,对“劳动运动”缩小解释为不包括团结权行使时该条款才能成为合宪的规定,也可避免违宪的适用。也有法官认为,私立学校教员的身份不是公务员,不能简单地授用规定国、公立学校教员地位的法律条款。《私立学校法》不承认教员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与团体行动权是侵犯了劳动三权的本质内容。另外,根据宪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韩国虽没有加入I.L.O,但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成员国,有义务遵守有关劝告和《世界人权宣言》,否则会影响韩国的国际形象。另一名法官认为该条款是违宪的,其主要理由是把不能享有劳动三权的教员理解为公务员是不合理的,多数人主张的根据宪法第33条第1款可限制劳动三权的主张,违背了基本权限制规定的宪法保留原则。在法治主义原则下,对国民基本权的限制必须依照法律进行,制定限制基本权法律时应有此项法规-宪法的明示的规定,即宪法上的根据必须在有关基本权条款中作具体规定。宪法第31条第6款后段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排除通过行政立法的行政机关的裁量,是一种以法律保障教员地位提供根据的规定,不是为特别限制而做的规定。

本案判决中涉及的宪法问题主要集中在私立学校的教员是否具有公务员的身分,对教师劳动三权的限制是否符合宪法有关限制基本权的标准及其界限等问题。多数法官认为,私立学校教师虽有自己的特点,但从教育的公共性、专业性特点看实际上仍具有公务员身份,其行使的劳动三权应受宪法的限制。而反对意见则认为,从私立学校的性质与功能看,私立学校教师的身份不是公务员,国家不能对私立学校采取与国公立学校相同的政策。在私立学校,对教师劳动三权的限制根据、限制方法等问题上合宪论者和违宪论者意见分歧比较大。合宪论者认为,宪法实际上把限制劳动三权授权给具体法律,可以通过法律加以限制。但违宪论者则认为,通过法律限制宪法规定的基本权时其限制内容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应在宪法所允许的范围内规定合理的限制界限,否则会侵犯宪法规定基本权的本质内容。从教育公共性的特点看,教师所行使的基本权可能受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首先要有明确的宪法依据,同时以不得侵害其本质内容为限。私立学校教师如行使团体权、团体交涉权与团体行动权可能给教育公共性、专业的发挥带来一定的问题,但不能把它作为限制劳动权的基本依据。多数法官的合宪意见,在根据的提示和理论论证方面似乎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在宪法与条约关系问题上,正如反对意见所指出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教师地位的指南虽没有明确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上应承认其国内立法的积极意义,除明确保留条款外,其它公约的规定应成为国内立法的依据。在判决中提出的宪法条文之间发生冲突时应确立其中一个条文优先地位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论证。判决中对不同基本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合理地寻求解决途径问题也没有提出具体而有效的方式。因此,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合宪判决的成立缺乏实定法和宪法理论的依据,故违宪判决的依据相对更充分一些。

(三)教育的自由与国家权力干预界限

韩国“维护国语教育的教师团体”为了改革传统的国语教材,出版了“为统一的国语教育”和“新编教材指南一中学国语1-1”,并准备出版中学校国语教材和著作。该团体的负责人(请求人)在出版过程中发现《教育法》第157条私教材图书的规定第5条把中学校国语教材定为由教育部统一编写、统一发行的一种图书,学者个人出版教材并得到广泛采用是不可能的。国定教材是国家享有著作权的图书,“检认定图书”是个人撰写后由国家认定而采用的教材。请求人以《教育法》第157条规定违反宪法为由向提起宪法诉愿请求。请求的主要主张是:1)国家指定一种教材的行为实际上封锁了教师出版自主的、专门性教材的学术自由,违反宪法第31条第4款;
2)侵害请求人的出版自由;
3)根据宪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是自由地讲授学术研究成果的自由。国家教材制度实际上使教师不得不放弃多样化的学术研究、侵害了请求人的学术研究自由。

作为利害关系人而陈述意见的教育部长官从三个方面论证教科书国定制度的合宪性:1)教科书国定及检认证制度只是被授权教育的国家设定教育内容的标准,是一种运用规范的制度,并不侵犯宪法保障的教育的自主性、专门性及政治的中立性原则;
2)教材图书的检认证制度的存在并不禁止未经检认证图书的出版,并不侵反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
3)教师在学校对学生所进行的任何形式的教育并不是学术自由保障的全部内容。教师在其它形式中研究学问、自由发表的活动受学术自由保障,但这种活动中并不包括学校的教育活动。

韩国《教育法》第157条规定:①除大学、教育大学、师范大学、专门大学外,其它学校的教材用书由教育部享有著作权或检证或认定。②有关教材的撰写、检证、认定、发行、供应及定价等事项由总统令规定。《有关教材图书的规定》第5条规定:I种图书由教育部编撰。但教育部长官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研究机关或大学编撰I种图书。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教材制度与法定主义的关系;
教师讲授权的法定性质及其检、认证制度与宪法规定的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关系;
宪法上没有列举的权利的宪法意义等。于1992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宣布驳回请求人的审判请求。

认为,现代教育是一种公共教育,国家是教育的被委任者。为了使教育从行政机关或外部干涉中获得独立,通常以议会制定的法律调整教育的重要事项,把它置于议会的统治之下,依法律调整有关教育的重要事项是十分必要的。采用教科书法定主义时立法者在教材政策方面的政策选择范围得到了扩大,大体上分为国家放任的政策和干预的政策。干预的方法有教材编写的干预和教材使用的干预。教材编写的干预方法又分为通过国定的教科书制度的直接方法和通过检证教科书制度的间接方法,使用的干预主要有认证制度。国定制是指由国家直接编写或委托编写的不承认其它教材的制度,检定制是指国家对私人编写教材(图书)审查确认其是否适合于作为教材使用的制度,认证制是审查私人发行的图书内容,认可其内容的制度。在韩国,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对初中、高中教材采用国定制、检定制、认证制三种方法并用的政策(对大学教材采取自由发行制政策)。国家干预初、高中教材图书编写的基本依据是初、高中教育的特殊性及其由此而产生的国家责任,具体理由有:1)初、高中普通教育阶段的主要任务不是掌握专门的知识或探求世界观、社会观、人生观的深奥的知识,而是掌握作为社会的成员建立独立的生活领域所必要的基本的品德和普遍的修养,在这个阶段应尽可能缩小学校之间、教育环境之间、教员素质之间和能力之间、教材内容和课目之间可能存在的差距,使受教育者享受质和量上平等的教育;
2)在普通教育阶段,学生缺乏合理地区分是非曲直、善恶的能力,对价值编向和歪曲的学术逻辑无法进行自我判断,因此负担公共教育责任的国家以一定的形式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学术自由是一种探求真理的自由,但它不仅限于探求真理的自由,还包括把探求结果的发表自由或讲授自由(授课自由)。授课自由应给于系统的保护,但它并不完全等同于大学教授的学术自由。在大学,教授的讲授自由得到充分保障,但在初中、高中,教师的授课自由则受到一定制约。教师的授课权是源于教师地位的一种职权,它是否属于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对此也有不同的见解。即使从宪法保障的学术自由或受教育权利的规定中可以推导出教师的授课权,并作出相应的宪法解释,但不能以授课权侵犯受教育权。为了保障国民的受教育权,教师的授课权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如果在普通教育阶段,教师把自己编写的图书不作任何判断选定为教材,或者教师按照自己的学术兴趣不受限制地向学生讲授与教材无关的内容,有可能不能满足普通教育阶段学生按照其特点全面发展的要求,而且难以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

有一种主张认为,言论、出版自由包括思想、意见自由表达和传播的自由,传播自由中又包括普及自由。对教材用书的合适性以检认证方法进行审查相当于实质性的检阅,而检阅是宪法第21条第2款严格禁止的。因此、教材的检、认证制度是一种国家垄断教材的一种制度,存在着违宪的可能性。检阅是指个人发表信息和思想以前,国家机关事先审查其内容,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发表的一种制度,它是宪法所禁止的制度。但本案涉及的问题并不是禁止性的规定,作者可以把自己的研究成果自由地发表,它不同于检阅制度。对教材的国定或检定制度的法律性质不具有解除人的自由限制的许可的性质,而是赋予对特定书籍以教材的特殊地位的制度,应视为具有价值创设性与形成行为的特许性质的制度。因此,国家有必要行使裁量权,而根据教育目的与指南,把合适的图书定为教材,并不禁止出版不符合教材标准的其它图书,故并不存在侵犯出版自由的问题。出版自由中不包括所有人把自己撰写的著作一定被认定为教材的权利。

国民的学习权与教师的授课自由应得到同等的保护,但国民的学习权处于优先保护的地位。国定教材制度是一种国家对教材这种图书进行垄断的制度,但它具有合理性,而从国民学习权角度看,不分年级和学科特点自由地发行教材是不适当的,国家依照宪法有必要进行适当的干预。在法律认定的范围内国家采取何种干预方式是属于国家的裁量权。因此,对教材的国定制度并不是侵害学术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制度,与教育的自主性、专门性与政治中立性并不矛盾。

对此一位法官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教师的教育自由是提高教育效果的必要手段。教育的自由是从宪法第31条第1款及第4款中必然推导出来的宪法上的基本权。统一的教育是对教育自由的侵害,同时侵犯教育的自主性、专门性与政治中立性。为了发挥民主主义功能,每个国民都有必要具备政治判断能力,而这种教育需要以多样化的教育为媒介。教材的编写和选择是这种教育内容和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绝对排斥国家的干预,但国家干预只限于审查教育内容与方法是否与宪法理念相矛盾,以及对教育的自主性、专门性与政治中立性等方面的审查。按照这种观点,由国家垄断教材的编写和选择权是违反宪法第31条第4款,侵害教育自由权的本质内容。《教育法》第157条没有充分反映宣布教育法定主义的宪法第31条第6款的要求。

本案的宪法判断涉及教育的法定主义与宪法规定的学术自由、出版自由以及教育的公共性等基本问题。的判断标准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学术自由、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并通过宪法解释推导出学生的学习权。教师的授课权虽然不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但在整个宪法判断中作为宪法没有列举的基本权而得到肯定。

由于现代教育具有公共性,国家本身有责任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以完成教育社会化目的。因此,国家干预教育领域具有正当基础。韩国宪法第31条第4款实际上确立了教育应具有的独立性原则,防止其它价值体系侵害教育领域的自主性、专门性与政治中立性,并把教育有关事项通过委任立法形式加以规定。教育法定主义并不是单纯地以法律规定有关教育的事项,而且意味着立法者有尊重教育的基本原则的义务,不履行其义务的立法行为本身成为宪法判断的对象。在整个宪法程序中法律对教育领域的调整有一定界限,即维护教育的自律性。宪法与教育的关系具有二重性:[3]一方面教育是宪法调整对象,另一方面宪法通过教育的效果而得到实现。通过教育而培养具有政治判断力的市民方面宪法规范本身也会产生实际的规范力。

在学术自由与授课权关系上,的判断是比较合理的。在初中、高中教师行使的授课自由并不属于学术自由的保护对象,在这一点上不同于大学教授的讲授自由。在大学,教授的讲授实际上向学生介绍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得到批评与检证,是一种学术研究的继续。从大学生的角度看,根据自己已具有的知识评价教授的研究成果,通过相互交流,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与此相反,在初中、高中阶段的授课自由一般指把社会中已达成共识的普遍性的知识传达给学生,并不适用宪法上学术自由的规定。在这里,大学的讲授自由与初中、高中阶段的授课自由是具有不同性质的自由,后者显然受到必要的限制。

当然,在教科书国定制度是否侵害通过教材发表研究成果的学术自由时,的判断似乎存在宪法逻辑上的矛盾。没有明确论证初中、高中阶段进行的授课不属于学术自由的保护对象,它并不是保护程度上存在的差异。在比较大学的讲授自由和初中、高中的授课自由时应明确两种自由的不同性质,合理地解释宪法规定的学术自由,即学术自由与初中、高中的授课自由之间没有逻辑上的联系。在授课权与学习权两种权利的冲突问题上确立了学习权优于授课权的原则。这种学习权的宪法依据是宪法第31条第1款,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中既包括上学的平等权利,同时也包括教育内容的平等。但判决中没有涉及授课权与学习权冲突的解决方法以及平衡原则等问题。这一点是本案判决的缺陷。

(四)受教育权价值与平等权保护

A某等私立师范大学四年级学生希望毕业后成为教育公务员,但《教育公务员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录用教师时要优先录用国立或公立的教育大学、师范大学等教育机关培养的毕业生。由于该法的规定,A某等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时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于是以该法的规定违反宪法的平等权与选择职业的自由为由向提讼。

韩国《教育公务员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录用教师时要优先国立、公立的教育大学、师范大学及其它教师教育机关的毕业生。本案的判决中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有:该法的规定是否违反宪法规定的平等权,优先录用制度本身是否违宪。

于1990年10月8日作出判决,宣告《教育公务员法》第11条第1款违宪。

请求人提出诉讼的理由是:师范大学只是按照成立主体分国立、公立或私立,在教育内容、目的、设施标准、毕业生标准等方面没有什么差别。但上述的规定对师范大学毕业生实施没有合理理由的差别,违反了规定平等权的宪法第11条第1款。同时,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很难被录用为教育公务员,缺乏地位与身分的保障,故违反宪法第15条的职业选择自由。

代表国家的法务部长官、教育部长官提出的意见是:

为了培养优秀的教育公务员,国家对国立或私立师范大学学生实行免除学费入学的制度,并支付生活补助金,而作为相应的义务毕业生应当在教育机关从事相当于学业期限的工作。在培养教育公务员的特殊目的下成立的国立、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优先录用为教育公务员并不是对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的不平等待遇。教员的培养和教育公务员的录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培养的教员不一定被录用为教育公务员。另外,国立、公立学校教师的录用虽优先国、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但也同时进行公开竞争考试,给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提供被录用为教育公务员的机会。

认为:

(1)从教育的目的和教师的作用看,教育的本质在于开发和发展每个国民的个性,增进生活能力,追求幸福生活。宪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民按照能力有权享有均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宪法的规定明确了一切国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使国民有可能追求健康的文化生活,并通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到具体实现。现代教育主要在已组织化、制度化的公共教育机关中进行,学校教育的履行者就是教员。特别是初中等教育不同于高等教育,它主要以培养儿童、青少年为对象,作为担当初中等教育的专门职的教员受到什么样的教育,根据什么标准录用等问题不仅关系到教员个人,而且关系到一个国家发展的未来。

(2)宪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分性别、宗教、或者社会身分在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所有生活领域不受差别。但《教育公务员法》第11条第1款在录用国公立学校教师时优先录用国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这种优先录用的特权实际上限制或剥夺了从私立师范大学毕业或一般大学毕业具有教师资格的人被录用为教育公务员的权利。以毕业学校成立主体的学科不同为标准实际上实施了差别对待。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初中等学校教员培养情况和国立、公立、私立中等学校毕业生录用统计,由于上述的差别对待,录用上的不平等现象是十分严重的,1988年私立师范大学培养的教师占整个中等学校教师的54.19%,但被国、公立中等学校录用率是7.49%.这种差别如没有合理的理由,就违反宪法规定的平等权。

(3)能否上国、公立师范大学实际上决定了将来被录用为教育公务员的现实可能性,因此对国、公立师范大学学生而言上大学实际上已通过了教师录用考试,入学就是教育公务员的录用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为提高自身素质而进行努力的动机显然是不清楚的。与此相反,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则因毕业去向的不确定性与就业的困难,教学过程中难以保证质量。这样一来,可能导致国、公立师范大学与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培养质量的普遍降低,不符合制定本法的立法目的。

(4)从社会通常的理念看,师范大学与一般大学培养的学生在录用教育公务员的比例上可能有一些差距,但这种差距如果超越一定限度有可能违反比例原则,脱离立法目的。因为国、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服务期限制度被废除后,对成立不同主体的师范大学给予差别对待没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这一规定实际上阻碍了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成为教育公务员的途径,没有重视个人能力而注重毕业的特定学校身份,过分地限制了国民选择职业的自由。

总之,国、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和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之间除个人能力外在教师资格素质上不存在没有任何差别,应当平等地赋予担任教育公务员的权利,不能以成立主体和学科不同实施差别对待。

本案判决在平等权保障方面具有重要的宪法学意义。优先录用国立、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是韩国教育制度中的一种惯例,不符合时展的要求。在阐明宪法第11条第1款平等权意义的基础上说明了国立、公立师范大学与私立师范大学的教育目的和教育过程是相同的,如果有区别则是学生个人素质上差异。仅仅以成立师范大学的主体为标准赋予国、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优先录用的特权明显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事实上造成特定人在选择职业上的有利或被动地位。选择教育公务员职业对一切具有教师资格的国民而言机会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能亨有特权。本判决宣告后国会及时修改了《教育公务员法》第11第条1款,规定“教师的最初招聘实行公开采用”,教育部提前三年实行了教师公开采用制度。为了保护国立、公立师范大学学生的信赖利益,新修改的法律以附则的形式规定了过渡性措施,以缓和因违宪判决而引起的社会矛盾。

注释:

[1]判例中受教育权被表述为“修业权”与“修学权”。1992年判例(92宪甲68号)。

国际教育论文范文第5篇

其一,无论在香港还是在美国,影响我们的是社会环境、社会问题与社会变迁,这是最重要的,这个社会变迁影响我们社会工作的回应。比如美国30年代的经济衰退,既是危机又需社会工作的回应,如果社会工作与教育不理睬的话,你就失去了一个很好的机会。由于这种危机需求为本科教育课程提升提供了条件;
另外当时的课程也从较微观层面走向了宏观,而且它与社会关系也比较紧密。当时香港社工教育发展得那么快与政府的取向密切相关,课程变迁也符合社会问题需要,有时我们发展新的选修课就在于发现新的社会问题,如新移民等。现在我们香港遇到的危机,对我们社工教育也会有大的影响。

其二,影响在于政府政策的影响。比方香港规定某一职位的人都要受社工专业培训,这一政策很大影响了社工教育的发展。在美国,一些法律如精神健康方面条例规定,精神病人要受到很好的照顾。如果不照顾,其家人与团体就要负责任。所以一些条例也在不同层面影响社会工作与教育的发展。

其三,财政来源的影响。比方政府投资多少在社工教育上,这将直接影响我们社工教育步伐大小问题的。香港80年代是政府就给了好几笔巨资,加倍培养社会工作人才,面对社会大需求情况下,政府需要我们大力培养人才。而现在紧缩了,产生的影响亦是不可忽视的。在美国,政府亦曾有几次拨款。在美国有许多私立学校,它们受财团与富翁的影响,若后者对社会工作某一方面比较感兴趣,他们会把资金投往这方面的社工教育。比如有些基金会特别有兴趣搞健康医疗事业,他们就资助了很多这类的培训与项目;
一些财团希望搞有关精神治疗或家庭治疗方面的项目,这些影响无疑是很大的。

其四,就是就业机会的影响。比方在美国最近十多年的辩论,他们有许多的私立社会工作机构,许多社会工作者面对个体需求(咨询、心理治疗),在社会上自主择业。这也算是不错的出路。所以一些大学的培训也注重个人理疗,心理治疗等方面培训,因为市场比较大。当然不少社会工作者不喜欢这种取向的。故就业机会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工作培训的方向。另外,在香港我们还要搞一些培训,如艾滋病等。这方面既有就业机会,也有需求,但没有培训。还有社会保障方面,不少人员需要培训。就像我们文凭课程以前没有关于怎么做社会保障的培训,以前他们是不请社工的,现在就业形势不好,社工开始涉及这个领域,做一些派钱性工作。因此,在我们的课程里也有了相应的回应。

其五,社会工作专业群体和社工教育的群体的取向的影响。我们可以看见在美国的社会工作发展或在香港社会工作发展长期受到他们的工会或专业团体的影响是很大的,刚才谈及的美国的几个协会或议会,他们很大地影响了社会工作教育的发展方向,当不同院校在培养本科生还是硕士生从事社会工作问题上产生分歧肘,社会工作教育议会就出面解决了这个分歧,可见专业的团体对社工教育的影响是很大的。在香港,我们的发展好几次得益于社会工作人员协会和社会工作总工会的帮助,政府因财金短缺想“砍”大学里的一些社工教育课程,但协会与工会坚决不能让政府“砍”,他们认为现在暂时不需要这么多专业人士,但现在不培养一批人才,将来社会有需要怎么办?就算这些人暂时找不到工作,但将来一定是有用的。在其他一些问题上,协会和工会常与政府辩论,以保证社工教育不会因经济衰退而受到大的冲击。

最后一个因素在于学院的主动性和创新性,外在因素固然重要,内在因素更不容忽视,我们自己怎么想,怎么做是很重要的,在美国社工教育历史里面,有许多重要的人物是影响社工教育的发展的,在这个过程中,不少人扮演了重要角色,当社会有需要却没人、没钱来做时,他们就亲自动手。如第一个暑期班。另外专业取向上往往也会受个人的影响。这些社会工作教育界的重要人物怎样去改变历史,怎样去分析、去演绎历史,是十分重要的。

第二,讲讲有关社会工作的辩论。

这些辩论在整个发展历史里面是不断发生的,这些辩论在国外、香港都是影响我们取向的,不一定有肯定的答案,它需要我们自己查找与探寻。

第一个争辩是,学术教育与专业教育之争。这个其实是每一个搞社工教育的国家都会面对的问题。社会工作教育不仅仅是一个专业的培训还是一个学术教育,这引起了很大的辩论,比方重视学术教育的人通常会觉得社会工作应该具有很好的学术基础,他们希望做社会工作的人要有很好的社会科学基础,要有很好的理论,很好的研究水平。因为没有理论与研究你单单做实务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这一派就不太注重实务性的工作,比较注重象牙塔内的传教,他们面对社会问题就分析社会问题,然后向政府提出相关措施,却往往不参与改变这些社会问题的实践活动。美国社工教育在最初发展中,巳开始了关于这个方面的辩论,即社会工作教育应该怎么搞。20世纪初,一派人认为教育应该是很学术的,培养的人应该注重分析的能力,注重对社会科学的理解,以此提出建议,当时有些大家是以此为取向的,后来没人读,就只好作罢。而原先一些大学的课程注重社会科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分析,几乎没有实务的,学生不用到社会上从事实际工作。另外一派人与此针锋相对,认为社会工作教育应当紧紧与社会实务相扣,不可仅在象牙塔里讨论问题,应该注重专业性、实务性,主张整个社工教育所受的培训应建立在实务的基础上,但是在实务上并不是简单工作,而要去分析、去反思,在实务中发展出实务理论来。在美国这一派获得了成功。我们看到在美国的社工培训中他们是比较实务的;
英国相对而言学术性就要强点,实务性相对弱些。这对美国也产生了一些影响,美国社会工作的培训是一个十分注重专业性课程的设计,而且也十分注重专业的素质,如价值观培养、社会工作有关知识、有关技巧的传授’,注重整个社群的建立,这个取向一直影响着美国社会工作专业培训,按照这个基础,美国社会工作教育议会清楚规定每个课程该有什么内容。在评审课程中注重这些内容:有无社会科学基础、社会学、心理学等;
社会工作实务课程;
对于社会环境分析,社会行政和研究;
实习。在英美,对实习有个严格的规定:如果要成为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你在社会工作教育课程一定要有某一时段的实习——实习不仅是出外看看,而是一定要有专业督导的。1997年香港成立的注册规定我们承认的课程,包括国外的与香港的,都有硬性实习要求,而且如果我们承认他作为我们注册对象,他若是本科社会工作毕业生,就必须要有800小时的实习,要文凭的,至少要达到600小时。其实,这个有关学术教育专业教育之争,在各国都有一个共识,就是认为专业的培训不同于学科的培训,是要建基于实务之上的,但也有很强的学术基础——它是服务于我们的专业的。虽说这个辩论暂时告一段落,但教育界还常谈及社会工作教育是否就这么窄的专业化,所以我们希望现在的院校的社工教育专业化不要太窄,希望它的社会科学的基础能拓宽一些,也希望我们社会工作不仅是学社会工作科目而是希望它是有很好社会科学的基础。比如我们学系现在叫应用社会科学学系:有社会工作、社会学、心理学、哲学等,总之以社会科学为依托,当然叫社会工作系也可以,不过要小心避免一个危机:教授的社会科学不能太窄,而且不能仅由本系老师来教。否则你的领域永远走不开社会工作的圈子,而它的好处在于利于自身强大,能建立一个很好的专业基础。两个各有千秋。

第二个争辩是微观和宏观层面的取向之争,这其实并不局限于社工专业内的争辩而是整个社会工作的争辩。最初社会工作开始之时,已经有这个问题的争论,当时美国的Richman,是社会工作之母,他的书《社会诊断》就是注重较个人化的,注重个人治疗等。当时另外一个派别则注重邻居社区的运动,注重在贫穷社区内建立一些中心,工作人员生活其中,帮助居民们,常是新移民、妇女、童工等。当时社会工作的取向还是比较注重社会改革与变迁,但到了30年代,佛罗伊德等影响较强。此后就受个人心理咨询与分析影响很大了,这在后来社会工作发展上表现为对个体关注性强。但一些社会动荡,如30年代的经济衰退、60年代的战争问题,使社会工作者认识到,我们不应太注重个人取向,而应该注重一点社会取向,如社区等宏观层面的东西,其实这十多年在美国,社会工作取向还是比较个人性的——在于不少社会工作者是私人择业,这多少会影响社会工作的专业取向。最近美国出版的一些书多是《家庭治疗》、《认知治疗》等治疗层面的,这个取向也影响到了香港,所以很多治疗的模式在香港都很盛行。常会缺乏思考地照搬外来的东西,其实这类治疗有其文化背景与社会背景,如果我们照搬过来是会产生问题的。让我们回到美国。1995年,美国出版了一本书,内容简单只涉及一个问题,但对整个美国社会工作却产生了很大影响,这本书叫《反叛的天使》,即谈及我们社会工作者已经背叛了我们以前的使命。它提醒美国的社会工作者不要再沉湎于个人的治疗并从中追求个人利益,而在美国许多社会问题是社会工作者忽略的。这本书里说其实社会工作刚开始时是基于回应整个社会问题而逐步发展壮大的,是十分关注社会贫穷、社会压迫的,但是社会工作专业却一步步在变化、变质一一为了个人利益(权威或金钱)忘记了你本来成为社会工作专业时的理想与使命,这本书对整个美国福利影响极大,引发了许多讨论:我们是否背叛了我们的使命,我们是否迷失了方向等,这也包括不少辩论,感兴趣的话可以看美国的《社会工作期刊》,它有一个一百年的特刊,在这儿有很多文章反思这个问题,批评美国社会工作迷失了方向,忘记了他们本为公益、为社会改革的理想等。这也影响到我们社会工作教育的发展,微观或宏观的取向是影响课程的设计的。70年代末在加拿大是分得很清楚,我是社区工作,你是个案工作等。彼此间没有合作余地,而且关系不好,他们认为我们只注重社会改革,我们认为他们太个性化,但这似乎是学校的错,而不是学生的过失。当时受欧美潮流的影响,在课程设计上分微观与宏观,然后完全按你兴趣取舍微观与宏观,互不干涉。而且往往课程的设计也影响毕业生以后的择业取向。所以微观与宏观之争其实很大地影响了我们课程的设计。比方美国最近的期刊讨论中多了许多文章关于社会发展取向方面,如何使课程设计与社会发展取向互为体现。可见这个争论是影响社会工作及其教育的,我们怎么样看社会工作的定位,怎么看社会工作的使命影响到了我们的课程设计,如果我们看到我们的使命不单单是为个人,是为社会改革、社会变迁,那么我们的课程设计也一定要包括这些方面的取向,否则会影响我们学生毕业后的取向的。以前的课程设计太窄了,宏观与微观是完全分割的,从而使学生们没有一个全面的角度去看待问题。

第三个争辩是专门与普遍化教育之争。这个争辩基本上是说你的社会工作教育课程的设计应该是很专的还是普遍化的。如果专门化取向的话,我们培养的学生是很专门的,是能够抓住一个很专的问题,如青年工作、家庭治疗或者是社区工作等等。用这个取向去理解我们社会工作教育课程的,那便完全围绕它了,恰似以前我读的专业,完全是宏观的层面,从未涉及个人、家庭等问题,那时我们很专门地学习怎么做社区组织工作,而未做个人取向的个人辅导等,而我那同学是读家庭社会工作课程,她读的全是环绕个人,心理、家庭关系,家庭动力,家庭治疗等。如果是专门化培训的方向的话,结果是那帮学生会比较精专,对某一范畴了解很透彻,但他却无法适应于其他的环境。我个人就不太喜欢这种太专业化的培养。普遍性取向的意思就是我们要培养每一位社会工作员使之成为全才,方方面面他都懂,所有社会工作的价值观,所有社会工作的知识技巧,他处于任何一个环境,无论是社区,还是面对老人或有问题的家庭,他都可以解决,但是他不可以太专,可以在具体实践中继续求知。但是基本上赞成普遍化取向的教育方法,我们会觉得不单使他成为全才,懂得社工方面所有的知识,理论、技巧,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你要帮助他能够学会如何转化的能力,即怎样把这个地方学的东西能应用到其他领域,这是注重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如果你相信是专门训练的话,那么通常你就要给他很多很多的东西,但是如果我们认为人是可以自己学习的,他毕业后他还要自我学习,那我们就要帮助他一些学习的能力。让他毕业后不用再依靠你的培训,可以自由地去获取知识、技能。其实在美国或香港,这个问题差不多已解决了,即初步的培训我们基本注重普遍性的培训,使其有个基础的能力,而高层的培训才进入专门性培训。

第四个争辩,这正是我们教育者应当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教育是为谁服务,争辩是我们应不应该让我们雇主——我们学生的雇主牵着鼻子走,还是我们有自己的立场。很多时候,我们搞社工教育时,我们发现我们若要回应社会需求的时候,他们就会有很多要求,比方雇主,在内地就是政府,不同部门等,在香港还包括非政府组织,他们提起意见没完没了,当然我们要很快地回应他们的问题。如果我们被他们拉着跑的话,便会失去方向。我们常做。雇主的调查,我们学校两年就做一次,看他们的要求,看他们对我们学生的满意程度,他们希望我们增加什么内容,但我们并不会全部听他的,全听了,就不会有方向了。有些人认为我们的顾客永远是对的,永远应听他们的话,但是我们发现毕业生的雇主所说的要求是好的,但他们要求是比较短浅的,只着眼于现在问题,比如,学生要懂得评估,要懂得会计、财务等。有一阵他们要求加电脑课程,有时又要我们加一些研究多一点的课程,有时加治疗模式等。若全部听他们的话,我们的课程极易膨胀,会没完没了。如果作为社会工作教育者我们就要有一个能力去分辩什么事要做,什么事不做。当然我们不可以说我们有绝对的权威不听你的,这是不好的,是脱离实际的,但我们若全部听他们的也是不好的现象,使我们失去了独立发展的方向。所以这也是一个争辩,所以我们在顾客为主取向,还是我们教育者为主的取向的辩论上,我们也是要找一个平衡点,而不是站在任何一个极端。

第五个争辩是交代的问题,就是我们是向自己交代还是向公众交代。在香港地区、在美国、在全世界现在有一个很强的潮流:管理主义盛行(另外加上经济不好就更惨了),给我们钱的人包括政府、公众等,他们都对社会工作教育有很多要求,也要求我们的交代。因为以前在香港交代制度很严格,我们课程方方面面包括我们教学水平、教学素质、研究成果、学术管理等均要交代。学生多了要交代,学生少了更要交代,学生就业好不好也要交代(每年都要看我们学生的就业率数字)。所以有一些同事不太喜欢这个制度,为什么我们要向外人交代,我们可以向自己交代嘛。我们常强调学术界的自由度,包括无上的权威、无上的自由,但是我们现在已无能力辩了,其实辩论也无用处,外面社会就是这样要求,什么东西都要交代,为了这个交代,在社会工作教育方面,我们有许多方面要去做评估,内地将来也会面临这样的问题,我们要做方方面面的评估证明我们存在的价值与工作成效。通常我们的辩论是这东西有没有用,为什么要做这么多的评估,如果我们教的好的话,其中效益是很难评估的,它往往是处于社区之中的或对人的,社会工作教育究竟能不能影响我们的学生,令他们工作有成效是更难评估的,而我们现在正在做这些。现在对这个辩论少了,更多的是考虑如何能做得更好,怎样去证明我们的存在,怎样证明我们学生的素质是好的。我们辩论的方法是希望不用那些传统的、政府的或者是机构给我们的很硬的、非人性化的方法去评估我们,我们希望我们用自己的方法去发展相关评估,去证明我们学生素质是好的,工作是有效率的。包括就业数字、包括个案、学生好的影响等(如他在社区中运用方法与其他人有何不同),这些都是我们面临的挑战。

第六个辩论是关于社会工作教育层次问题。在内地这种辩论不太厉害,香港有,美国就更厉害了,究竟社工教育应当放在什么层次,是文凭,本科还是研究生层面。在美国以前辩论得很厉害,最初认为他有一个基础的大学培训,先成为了有教育的人——懂思考,有人文教育基础等,然后他才进入硕士研究生,我个人来看是比较理想的,但现实很难做。现在他们也与现实协调了——需要太大了,无法一步步进入。现在在香港、美国已有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但这种辩论在内地也是需要的,至少要辩论一下不同的层次有什么定位与目标,一二层次间有什么关系,怎么交叉等。

第七个争辩,社会工作教育应不应该有立场。这是近十多年来比较激烈的讨论。因为很多人认为社会工作者是没有价值取向的,无价值立场的,但是最近的很多辩论提及社会工作是不可能无立场的,其实在我们帮助他所做的决定都是有价值立场的。比如帮他讨论一个家庭问题,他最后决定离不离婚,或你帮助一个社区如何去解决问题等,这些时候往往有价值取向的。若说工作者价值没有影响他,这是比较假的,其实我们工作的过程里,常有价值隐含着去影响他们,有时不明显罢了。香港一些机构和社会工作教育课程有很清楚的价值取向。面对贫富悬殊等社会问题或处于边缘的人士,如果我们不去帮助他们,什么都没有价值取向,什么都没有立场的话,我们叫我们的学生没有立场的话,他们(边缘人)就永远得不到帮助。他们认为社会工作是有立场的,就是帮助那些受压迫的,处于底层的人们。这是他们的价值取向,我们不一定听他的。但这是针对辩论而言的,在香港我们还没有那么激进、进步,所以我们暂时没有什么很清楚的立场。通常,我们的立场只是帮助我们的学生去注重社会公益或者去关注社会底层的人等。但是没有英国社工教育界那层次分明的价值立场。这个,我们也可以讨论,社会工作教育是否应该有立场,比方在内地有那么多贫穷问题,我们是否应该注重社会发展呢?或在取向上帮助他们扶贫,协助他们用社会发展的方法解决问题等。这需要你们更多地去考虑。

刚才说了在社会工作教育领域里的好多争辩问题,曾有的或现在仍进行的,这些重要的议题我估计也还是有些意义,有一些问题也是比较实际的,比如立场问题、培养人才是专才还是全才、教育层次、或者是为谁而服务、社工教育是微观还是宏观、学术与专业关系等,希望我们大家都好好反思一下。

最后一点是说未来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