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经济由计划经济时代顺利步入到市场经济时代,在实现经济体制顺利转型的同时,我国的各项经济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税收是我国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备受社会重视。税收在我国的发展从以前的单一的充实国家财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五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税收 优惠政策
我国的经济由计划经济时代顺利步入到市场经济时代,在实现经济体制顺利转型的同时,我国的各项经济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税收是我国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备受社会重视。税收在我国的发展从以前的单一的充实国家财政的观念不断发展到现在,其理念更加完善丰满。现今,税收还成为了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调节社会经济活动方面就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一)借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政府能有效的干预和调控经济的发展
我国经济发展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到现在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尊重市场规律,但在现实中如果将市场放任不管也会导致很多不利因素发生。比如:为降低成本,厂家不愿意为环境买单。因开发成本高,企业不重视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但事实上,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总设计师,应重点开发能提升民族经济核心竞争力的产业,如何去引导市场重视这些产业的发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就能很好的调动市场积极性。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为国内企业发展提供战略决策参考
企业能否获得良好的发展,企业所处的政治环境至关重要。我国现处于一个非常宽松积极的政治环境中,因此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寻找一些新的投资发展项目,但到底哪些项目是国内比较有前景或值得投资的?智慧的企业经营者们就善于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获得企业战略决策的灵感。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承担了社会责任的企业,实现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竞争机制下,那些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可能会处于竞争劣势,但如果因此而让这样的企业不能很好的发展将会是整个社会的损失。税收优惠政策就能很好的保护这样的企业,并鼓励更多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例如:在我国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中,针对安置特殊人群就业的企业就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一方面,是对社会特殊人群最有效的帮助,另一方面也是在鼓励企业接受特殊人群就业。
(四)税收政策优惠直接减轻了企业经营压力,对于许多处于创业阶段或经营困境的企业来说就是最有效的支持
在我国,有着数量众多的中小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在解决人口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贡献。但受自己经济实力的限制和市场环境的压力,许多的创业阶段或微小民营企业的经营现状并不乐观,为支持这部分企业发展,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也是国家调控的一方面。
二、结合新企业所得税税法浅析我国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还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发展起来的,现阶段的经济环境和经济背景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样颁布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就显的非常必要了。
(一)支持产业发展成为新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方面
在企业所得税中,对国际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做了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再次从税收的角度体现了国家对发展我国第一产业的重视。除了对第一产业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也提供优惠保障,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对我国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对大力支持和发展的产业或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于鼓励和扶持,例如,在对创投企业给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规定了所得税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指出对于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等。
(二)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一个企业长青的基石,同时也是民族经济振兴的关键。在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十条明确指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同时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坚定企业走技术创新的道路,在新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加快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又例如,在新企业所得税中也指出: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鼓励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以便提高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对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向中小企业开放,提供技术支持服务。除此之外,对于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三)新企业所得税税法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所得税第二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中规定:从事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而且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实行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三、结束语
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调控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近几年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发展的良好作用。同时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意义上又避免了政府对经济的过分干预,从优化产业结构上,提高经济附加值,保护环境等方面调控,是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何德旭,冯莉.七大亮点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J].理论前沿,2007(8)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第2篇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三)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四)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五)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六)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七)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税[20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二、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三、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四、安置特殊人员
(一)安置再就业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工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国发[2009]4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安置残疾人
1、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五、加计扣除
(一)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100%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2、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八、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自主创新;
科技税收;
优惠政策
(一)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这一战略的体现,要实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与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接”。尽管自主创新不等于科技创新,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等于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但这并不是说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就没有符合企业自主创新要求的政策,因为,自主创新虽然不等于科技创新,但自主创新肯定是科技创新。既然如此,那么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就会有符合企业自主创新要求的政策。但是,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在全面梳理剖析的基础上进行“整合”。
1.突出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核心地位。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优惠对象涉及到了创新活动的各个主体,其中以企业为对象的优惠政策数量最多、占比最大,因为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理应是科技税收政策的重点优惠对象;
但是与科研机构、个人等优惠对象相比数量、占比却相差无几,并没有明显体现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地位。今后我国应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作用。
2.优化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涉及13个税种,其中主要是所得税,流转税方面主要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所得税与增值税、营业税相结合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有人认为,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以所得税为主”与我国的基本税制结构不协调需要调整。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模式,这样,“以所得税为主”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力度客观上就受到了这一税制结构模式的制约。为了更好地发挥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有人就设想拟通过税制改革逐步实现由以流转税为主向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的“转型”。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方面来看,这一设想都是很难行得通的。因为一个国家的基本税制结构是受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管理水平所制约的,我国的基本税制结构不可能只是为了适应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力度而在短时期内发生这种“转型”的。还有人设想拟通过调整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直接实现由以所得税为主向以增值税为主的“转型”。笔者认为,这一设想也是很难行得通的。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与基本的税制结构之间的不“协调”,就客观性而言这可以说是一种“必然”,没有必要为了二者的协调而对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进行调整;
况且这样一种调整无论是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实践中看都是缺乏依据的。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一个相对中性的税种,它的功能主要是组织收入,对资源配置的调节能力是很有限的;
与之相比,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由于其计税的基础是企业的投资净所得,税率的高低、扣除项目的宽窄、亏损弥补的方法等都影响着企业的税负水平,进而影响着企业的投资方向和经营行为,其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是很强的。硬要让增值税这一中性税种担当起资源配置的“重任”而“弱化”所得税的优势功能,这显然是不符合税制优化基本理论要求的。从实践中看,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都主要采用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这一税种。因此,可以说我国目前这种以所得税为主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是应该给予肯定的。
3.逐步实现由以直接优惠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模式转变。从表3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直接优惠占绝对比重62.83%。问题是:直接优惠虽说具有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由于受益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获得了技术创新收益的企业。因而对于那些正在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来说则可能享受不到这一优惠,只能“望惠兴叹”,这种事后优惠对于引导企业事前进行科研开发和技术改进往往作用不大。目前发达国家大多都主要采用间接优惠方式,我国运用的间接优惠方式较少只占34.19%,这对支持、鼓励更多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有一定的负面影响。间接优惠有利于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我国应该再多一些采用间接优惠方式,如技术开发基金等,并适当加大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的优惠力度,逐步实现由以直接优惠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转变。
4.搭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公平的税收政策平台。透过表1、表2,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在促进企业创新方面存在着两个重大缺陷:一是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使企业不愿更多地购买设备开展技术创新。尤其是高科技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研发活动投入大,但原材料消耗少、增值税进项抵扣相应就少,这样就加重了高科技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影响高科技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二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分立”,对内资企业税负不公。其中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尤为不公,如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规定是,只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规定则是,只要是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论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论是否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均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可见。内资企业进行研发、生产是在一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下进行的,外资企业即使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比经过严格认定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都多。内、外资企业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显然没有建立在一个平台上。这种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在加入WTO若干年后仍然享受。无疑会大大减弱对内资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长此以往必然会严重阻碍内资企业科技创新的步伐。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开始启动,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作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早已进入到议事日程之中,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制约。这两项改革迟迟没能如期进行。
笔者认为,那些影响制约这两项改革的因素如财政减收的压力、助推投资过热的担忧、既得利益的困扰等最终都是能够被有效化解的。现阶段应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进程,应在东北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分年度按比例抵扣、逐步过渡到位,并尽可能在全行业内推行。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也不能再拖延了,要尽快冲破阻力进入立法议程;
合并的原则应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向中间靠拢,统一实行一个中等偏低的比例税率,可以考虑定在25%左右,对小企业还应制定一个较之更低一些的税率,同时应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对外资企业的优惠也应当使内资企业同样享受,并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
5.推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普惠制”逐步取代“特惠制”。透过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我们看到的是,以往支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为特征的。这种“特惠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区域“特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适用,对大量不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则无此优惠,这一优惠的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以企业的区域身份为基础,企业的区域身份一旦确定很少作相应调整。这种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的“特惠制”一方面很容易引导企业发生避税行为,一些企业为了享受这种“特惠制”往往不择手段、弄虚作假、想方设法争“头衔”,甚至“假注册”,助长了这些企业的“寻租”行为,一些开发区管理者为追求“政绩”,随意增加入驻企业数目,导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名不副实,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另一方面还造成了同一性质的产业因所处区域的不同而税负不同的扭曲,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身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甚至很多也是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的积极性,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税收政策手段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作用。二是行业“特惠”。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是软件、集成电路和医药等行业,而对其它高科技行业的优惠政策相对很少,如企业所得税规定对这三个行业的广告费可允许其按销售收入的8%在税前扣除,而其它高科技行业则仍与传统行业一样只能按销售收入的2%扣除。这种对某些高科技行业实行的“特惠制”显然不利于其它高科技行业争相开发新技术的良好局面的形成。整合的思路是,逐步推进“普惠制”以取代“特惠制”。所谓“普惠制”说的是,支持、鼓励企业创新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不应定位在企业的所在区域上,也不应定位在企业的所属行业上,而应定位在企业所从事的项目上,只要企业所从事的项目符合创新要求,不论其是否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论其所属哪一个行业都可享受统一的科技税收优惠待遇。
6.构建以企业研发活动为核心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在于促进科学技术在各个创新主体之间的流动,促进科学技术的生产、应用和传播,政策的作用点涉及到科学技术流动的各个环节。从表4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作用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投入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税收政策主要偏重于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经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给予优惠,而对企业创新最需要支持、也是处境最为艰难的研发过程则缺乏有力的税收支持。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现今西方国家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大都重点作用在企业创新的研发阶段,形成了以研发为核心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我国也应适时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结构,逐步加大对企业创新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突出研发优惠在整个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二)
在与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接”的基础上。重点是要制定出一套完全符合企业自主创新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可以说是一项十分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从方方面面进行开发、建设。首先应从基础工程开始,这一基础工程就是制定《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基本法》,其中在基本法中应明确规定优惠的对象、目标、原则、方式、措施、范围以及审批程序等,以使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手段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有法可依。同美国、日本、韩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很弱,相差十分悬殊,当务之急就是要通过法律手段大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然后根据基本法的要求制定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设备更新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加大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的力度,结合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制度,允许企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支持企业购买先进科研仪器和设备等。
同时还应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制定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是承受创新风险能力较弱的企业群体,但也是很富有创新活力的企业群体。因为中小企业内外信息易于沟通、适应市场、用户需求变化能力很强;
组织结构简单、管理跨度较小、决策层次少且决策效率高,在强大的外部竞争压力下容易接受创新;
同时中小企业没有大企业的规模和垄断优势,它们生存发展最好的途径就是进行技术创新、推出新产品,中小企业创新的内在动力和热情会促使尚停留在大学或科研所的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1994年税制改革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中小企业一定的扶持,但是随着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地位的不断提升,原有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显露出扶持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在某些方面也显露出不完善,因此,首先需要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例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因而也就不能向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如果销售货物也只能在经县(市)国税局批准的情况下由税务所为其代开专用发票。这就使得小规模企业的经营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因此,应该重新修订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只要企业经营场所固定、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提供会计核算资料就应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再如,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实行的低税率。由于实行的是18%和27%的两档税率,尽管是比例税率。但也具有了全额累进的色彩,使得两档税率临界点附近的税负增长过快,引起局部税负不合理,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低税率的优惠作用。应该在“两法合并”税率调整的基础上将现行的三档“全额累进税率”改为三档超额累进税率,这样就不会妨碍中小企业利润在临界点附近的增长及企业规模的扩大。其次就是加大扶持的力度,制定支持、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历来都非常重视运用税收政策手段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美国对中小企业一直都实行着一套特殊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如为鼓励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允许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抵免税收,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地方政府对新办的高科技中小企业减免地方税收,对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颁发执照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民营公司允许其向SBA申请软贷款,这一贷款还可享受特殊税收优惠待遇;
法国1983年制定的《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规定当年R&D投资额高于前两年平均数的企业可免交相当于R&D投资增加额若干比例的企业所得税;
日本对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规定减免所得税等。这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的政府都充分认识到了中小企业对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启用多个税种、采用多种方式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将资金投入到科技研发中去,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和新工艺。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也应适时构建起适合国情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框架。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福利企业 税收优惠 优惠政策
一、引言
自2007年7月1日开始,我国开始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以及残疾人职工的比例计算等方面都有了较为规范的规定。这给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了根本的保障。同时,采用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进行定额减税的办法一方面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更加科学与合理,同时也简化了福利企业的认定程序,利于相关优惠政策的实施。但是,福利企业在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中还存在着若干的问题,下面将主要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具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以期对福利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利用过程所遇到的若干问题
(一)福利企业所享受的增值税退税标准封顶
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应该按照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职工的实际人数实行每人每年3.5万元的退税进行封顶”。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福利企业的稳定与发展。其一,这导致了福利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削弱,以江苏省为例,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江苏省的退税总额为62亿元,而在调整之后退税总额仅31亿元,其减幅达到了50%之多;
其二,由于残疾职工的工资逐年开始上调,同时每年的上调比例及额度还在持续的增加,这间接的导致福利企业的成本负担增加;
其三,部分安置残疾人的比例较高,但是退税额的不足使得福利企业被迫降低残疾职工的安置比例,导致残疾人员难以就业;
其四,随着原材料、土地以及水电等生产成本方面的投入成本不断上涨,安置残疾职工生产所需的成本开始逐年上涨,这进一步的压缩了福利企业的利润空间,导致福利企业的动力遭到要为严重的削弱。
(二)福利企业享受的退税部分依然需要征收所得税
在2008年,也就是在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第二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将福利企业也列到税务征收企业之中,在既定的3.5万元的额度的基础之上还要征收25%的所得税。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除了需要支付正常的残疾职工劳动报酬之外,福利企业的利润空间进一步受到压缩。虽然在相关的呼吁下,相关部门也有所反应,但依然存在不稳定的因素。
由于福利企业这方面不稳定因素的存在,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大幅度的降低,这严重的影响到了福利企业的发展。导致福利企业数量持续减少、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的人数不断减少、福利企业的整体实力受到削弱等现象出现。尤其是在福利企业实力方面来看,福利企业的产业结构受到政策的影响而被迫做出相应的调整,甚至相当一部分技术含量、自动化程度高的科技型福利企业被迫退出,导致福利企业的集约化程度降低,劳动密集型企业成为了福利企业的主体。
三、提高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的相关策略
税收优惠关系到福利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是福利企业的生命线。尤其是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福利企业被迫需要在一定的场合与普通企业进行正面的竞争,这对于实力较弱的福利企业而言需要充分的利用税收优惠方面的政策来形成自己的优势,突破在与普通企业进行竞争中所面临的困境。
(一)争取相关部门对税费退税额进行一定的规定
这方面主要是若干福利企业应该联合起来的行动,为了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福利企业可以采取一定的策略,诸如媒体的宣传等来表达自己的呼声,要求相关部门对福利企业予以一定的照顾,充分发挥出福利企业在国家福利措施中的作用。要求相关部门取消“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的规定,而可以改为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来执行。同时还应该建立起一套可行的福利性生产退税额的自然增长机制,这样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残疾职工人均免税过高的问题,同时还能适当的增强福利企业的实力,调动福利性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增强福利企业的竞争实力,保证其在促进残疾就业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多安置残疾职工,即适当增加残疾职工的人头数
福利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残疾职工的人头数目,这样所增加的人工成本及四金费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利润的总额,减少企业的所得税,同时还能有效的增加流转税的退税额度。这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利润,同时还增加了福利企业对于社会的贡献力度,营造了一个个人、企业及社会三方都得利的和谐局面,这对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福利企业给残疾职工建立工资储蓄张户
福利企业可为各个残疾职工建立一个专门的工资账户,并将卡折发到各个残疾职工手中。同时要求企业对残疾职工,尤其是四残职工的一切工资都通过账户来进行支付,并将银行相关的付讫单进行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查验,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不必要的麻烦。
四、结语
福利企业在经营及管理的过程中要充分的利用好税收优惠的政策。一方面,企业可以用足政策,为福利企业自身的壮大创造条件;
同时,企业还应该贯彻落实好、领会好政策,做好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在提高企业自身利润的同时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税收优惠 政策
以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状况来看,高新技术企业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并将成为今后各国经济发展与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各国政府在不同阶段都对高新技术企业采取了一定扶持办法,尤其在税收方面,获得良好效果。政府的税收政策支持,鼓励了更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与进步,并将一部分政府收入让给企业,帮助企业降低技术创新成本、提高收益、增强发展积极性,进而将科技成果转变为强大生产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一、完善自主创新所得税的激励手段
实现对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所得税的激励,主要做到以下几点:①加大对高新技术项目的优惠。在新企业所得税中明确规定,凡是执行15%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提高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门槛,避免出现泛滥优惠。但是培养一个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一个长期积累过程,而不能仅局限于企业范围,也应注重加强对具体项目、产品或环节的优惠,这样除了一些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之外,还可通过某一个具体项目带动整个企业发展;
②允许技术研究开发费用的提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可以根据其销售总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并在重点扶持项目上适当提高比例,这种方式比过去加计扣除研发费的方法更便于操作;
③可将科研培训费用据实扣除。在新企业所得税中,对职工教育经费提高了比例,但是由于研究成果转变为生产力的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培训费,如果全部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中,有失公允;
④建立企业税前科技开发准备金。对于一些正在发展,但是规模不大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来说,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根据其一定比例的收入提取科技开发风险金,避免由科技研发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损失,造成企业失去了科技发展的信心。
二、税收的间接性优惠转变
间接性优惠对税收政策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利于促进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实现公平竞争。在这方面,我国应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尤其对企业科研活动中涉及到的各种装置、设备、房屋等加速折旧,并在正常折旧基础上给予优惠。也就是在折旧资产使用的第一年,根据一定比例特别折旧,如果采用国产设备,还可获得更多优惠,让企业后顾无忧,更好地加大科技发展步伐。经实践经验证明,通过加速折旧的办法,可有效促进企业开展科研开发、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因此,在企业固定资产处理方面,应充分考虑加速折旧,尤其允许一些特殊企业自由折旧。另外,以当前社会风险基金的发展状况来看,以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建立开发基金,按照企业的销售额或者投资额实行计提,且在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的开发技术风险,鼓励企业投入更多资金到科学技术投入、科技设备更新等方面,提高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性,实现高科技产业化。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税收优惠
在我国过去的科技税收优惠方面,大多关注企业税收,而缺乏对个人收入的优惠考虑。以国外发展经验来看,通过给高新技术产业个人一定的优惠政策,对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具有保障作用。因此,以我国当前企业发展实际来看,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加强努力:一方面,鼓励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尤其是风险投资,对于个人由高新技术产业中获得的投资收益,国家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提升个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鼓励个人加入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中,对于企业中的高科技人员,可减免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如实期免税或者定期减半征收等方式,从各个方面加强对高科技人员的鼓励与支持,将更多的社会资源倾向高科技人员,提高科技行业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四、地域优惠与产业优惠相结合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只限于一定区域的企业范围内,实际上应转向具体的开发项目,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无论是否处于高科技产业区,都可获得税收优惠。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园区、东部地区等改善过去直接优惠政策的方式,以间接式优惠为主,在各区域内不断完善各项服务与配套措施,逐渐构建更多的高科技园区。在西部地区,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初期,采取各种直接税收优惠政策,加快高新技术的开发进程,鼓励更多企业走上科技创新之路,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无论在东部地区、西部地区,无论在高新区之内还是在高新区以外,都应该结合企业实际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政策倾向等,将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划分为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并给予有区别的优惠政策,同时建立健全科技项目投资等级制度,加大对科技成果的验收与鉴定,便于国家统一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规范性发展。
五、实现消费型增值税
在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增大了企业负担。因此,应在高新技术产业实现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变化。通过应用消费型增值税,基本所有项目都可以按照凭证中证明的税额实行抵扣,无论是企业的固定资产还是流动性资产,都根据发票中的注明税款抵扣,实现整个增值税链条的完整、统一,提高增值税的监管,减少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给高新技术企业带来的担忧与成本,促进高新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并鼓励更多企业加入到科技创新发展中。
参考文献:
[1]李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J].涉外税务.2006(6)
[2]郭宁、汪涛.国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与启示[J].湖北社会科学.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