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2003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正式建立起“一行三会”制度,我国开始实行分业监管;在行政级别上,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者地位相等,都隶属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商业银行监管【五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商业银行监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监管缺失;
市场退出机制;
协调机制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部门缺乏协调机制
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2003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正式建立起“一行三会”制度,我国开始实行分业监管;
在行政级别上,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者地位相等,都隶属于国务院。正是行政级别上的平级关系使他们分而制之,难以协调沟通,实现信息共享。这就容易产生监管的灰色地带,表面上看各家监管机构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既不超范围操作也不推诿应履行的责任,但依据别国经验,这其中存在的漏洞往往是金融机构不能独自承担的,甚至直接威胁国家整个金融体系。
就我国现状分析,只有人民银行以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信誉才能够对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并且具有决策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同时,人民银行主要通过检查来了解和掌握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动向,以便更客观真实地把握金融机构的运行动态。二者为实现自身的监管目标,都需要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在协调机制的法律建设方面,只是规定了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合作,并没有深入涉及与其它监管机构的合作,有关协调机制的条款只是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平等主体在工作上应尽的义务,没有具体深入到业务内容的文件性规定,没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协调机制很难有效运行,终将导致监管盲点和监管成本增加。
(二)监管体系缺乏市场退出机制
银行业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银行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环节。但我国目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则属空白。面对来势汹汹的混业经营,金融产品交叉点增加,金融业务将更加复杂,没有良好的退出机制对银行进行筛选,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经营,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银行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虽然近年我国已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或关闭这一行政方式,但是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无论是监管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在意识上认为银行“太大而不宜倒”,对于那些违规违法操作、管理差、风险大、经营陷入困境的银行大都采取重组、注资等措施进行援助或依法进行接管、关闭,而没有采用与适合市场经济的破产方式,结果使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处置资金,不仅增加了财政和货币稳定的压力,同时也助长了“道德危机”。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银行业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蔓延和扩大,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另外,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的关键是要转换经营机制,对于那些经营不善的银行,也应该有生有死、优胜劣汰。政府过度充当“救火队”将不利于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不利于经营者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经营不善的银行不能及时退出市场,是对金融安全的一大威胁,而且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危机。
(三)监管理念落后
监管的理念决定监管的定位、内容、速度设置和监管者的行为规范。监管思想的更新源于市场变革,只有变革才能促进银行不断更新监管理念。主要表现在:银监会往往将自己放在一个高于银行的地位,疏于与银行的沟通;
金融创新促进银行业发展,金融创新打破了传统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全能银行越来越多,但监管理念还处在创新前的监管平台上;
银行监管缺乏创新性和自主性,不能及时对银行系统进行监管;
我国的金融监管缺乏事前预测,没有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部门协调
依照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经营状况,不难看出,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单凭银监会一家的能力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探索、总结出了一套适应混业经营发展要求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只有运用好这种协调机制,使监管处在最优的均衡状态,各大监管主体才能协调而非冲突获得期望效果,商业银行获得最大收益。
加强协调机制主要建立监管各方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冲突。首先,明确信息收集方面的分工,防止监管信息出现缺失或信息重复。银监会和各监管机构应设置专门的信息采集部门,并且一定做到专岗专人,明确自己银行的信息和跨行业系统信息的共享责任,保证信息传导渠道畅通。其次,在机构设置方面,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监管部门设置的机构应该起互相补充的作用,避免简单的重复,在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频率上合理安排充分协调,以增加监管效率。最后,还应注意监管部门在制度上的协调。各监管部门管理的行业不同,监管的侧重点必然不同,因此,在监管制度上就会出现矛盾和冲突。制度上的不统一,同样使监管存在风险。对此,银监会在完善自身的监管制度外,根据客观情况还要与多种经营所涉及行业的监管机构进行制度协调,制定出既兼顾自身发展要求,又完成混业监管任务的具体制度措施。此外,当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时,还要建立紧急磋商机制,将危机处理程序化。明确各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对有关风险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危机下信息迅速、完整的传递,多方面配合来分析危机危害性,及时化解,防止因个别突发事件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
(二)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规定
首先,要明确我国商业银行退出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界定政府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的权限和行为边界。依据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不难看出,银行监管负责机构在市场退出机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银监会承担着监管工作,在监管制度完善上应起到领导者的作用,监管当局以各种形式对其进行干预,并且在整个市场退出过程中处于支配性地位,并发挥主导性作用,而政府干预应该改停留在市场和法律基础上。当然,银监会的干预还应该遵循客观的市场规律,因为一般市场处理方法有着较高的效率,而且政府承担的损失小,实际市场行为与行政干预相结合才会发挥市场退出机制的最大效益。
其次,在收购方法上主要以并购方式为主。并购商业银行是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中最重要的市场退出方式之一。近年来,我国也经常运用并购的方式解决处理银行危机。当银行综合经营到来后,银行对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进行并购,还可以降低综合经营的成本,提高收益。采取并购方式,并不是采取破产清算方式,这样,存款人和其他大部分债权人都可以免除由于个别商业银行倒闭而造成的损失,同时,也可以尽可能地降低金融市场变动的影响。实践证明采用并购的方式化解金融危机,优化资源配置,是非常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办法。
再次,立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颁布有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过程中要结合中国的经济与金融现实,充分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确定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法律原则;
明确监管主体、退出监管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
建立市场退出的程序;
详尽规定市场退出的具体方式及内容。
(三)探索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新方法
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但如果相互沟通不充分,双方会产生一些摩擦,从而影响监管质量。因此,商业银行监管机构要重视与商业银行的沟通与交流。通过与商业银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交流,监管人员可以对商业银行做出更实际的评价,也使得商业银行了解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标准。另外,只有经过与商业银行的充分交流,监管当局提出的建议或处罚才能收到预期效果。
学习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技术。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依据我国银行业实际经营情况,建设符合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信息网络系统。滞后的监管统计数据库系统、网络信息系统和非现场风险分析预警技术,都阻碍银行业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建议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评级方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分析指标体系和考核评级方法,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价,评定等级。对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警示,促进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要进行独立自主的金融监管创新。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和社会经济运行环境,从实际出发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和明确监管目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实施,实现有效监管,其中包括银行监管的体系、技术手段、人才队伍等方而。建立包括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层面的整体监管体系。行业内部监管主要是发挥同业协会的作用。银行监管理念应从“监管能做什么”转变到“监管不能做什么”,以提高银行监管反馈速度来带动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增强监管的前瞻性。银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其发展的速度和变换的形式,是其他行业不能比拟的,因此商业银行监管就应该多了解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有预见性的对新产生的金融业务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尽快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改变以往吃一堑长一智,只在事后进行处理,缺乏事前预测的作风,有监管力量将风险防范在未发生时。
参考文献
[1]刘桂峰.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持续性管理体系的构建及完善[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8,(1).
[2]张丽娟.我国商业银行实现综合经营模式选择及监管研究[J].理论界,2007,(10).
商业银行监管范文第2篇
私人银行(privatebanking)的发展已有400余年的历史,它通过客户经理向拥有高额净资产的私人客户及其家庭提供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的、高质量、专业化金融及相关服务获取收入。私人银行业务具有五大特点:一是客户的特殊性。其目标客户群不是一般大众客户,而是高额净资产客户(HNWIs);
二是服务多元化、个性化。私人银行提供了多元化的产品结构和个性化的服务方式来满足客户的需求;
三是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导致利益冲突。由于银行无法完全掌握客户的准确信息和客户无法了解私人银行业务的相关信息,存在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利益冲突问题的产生;
四是服务期限长、私密性高;
五是账户复杂、交易金额巨大。私人银行业务和理财业务不是同一个范畴,私人银行业务更为广泛,包括投资、融资、保险、咨询顾问等多项业务在内,跨多部门、多业务领域;
而理财是纵向的,理财服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内容,所以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规范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
二、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的特点
私人银行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与理财业务相比,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特点表现为:一是面临的风险多。由于私人银行业务的产品和服务范围远远丰富于理财业务,因此其面临风险更多。二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大。私人银行业务更复杂,存在更多的潜在风险事件和风险点,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但作为一项新兴业务,银行相应的内控管理较弱,因此更容易引发风险。三是风险复杂,有较强的关联性。私人银行业务集多种风险于一体,各种风险的抵补或交叉关系更为复杂,更容易相互传染、转化。四是风险计量难度大。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是针对极少数的客户,面临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许多新型风险,传统的计量方法较难预测和计算。五是从风险分类来看,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是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最大风险。
私人银行业务由于其组织形式和业务特点,导致了其风险生成有如下特殊的原因:一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利益冲突。私人银行的存在和发展降低了市场的交易费用,改善了市场和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了市场的发展。但私人银行的中介地位决定其难以规避利益冲突,由于私人银行获得信息的机会和能力远胜于客户,客户不得不依赖私人银行提供的信息进行决策,当一项交易为客户服务而可以有两种解决方式时,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从自己的利益角度看更为有利的方式,进而引发“利益冲突”。“回扣”是利益冲突的典型表现形式。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给予自己回扣多的产品与服务推荐给客户。私人银行给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时,利益主体也随之多元化,利益冲突就更为激烈。二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合谋行为。在私人银行业务中,合谋主要是指私人银行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客户从事“洗钱”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社会福利。
三、我国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私人银行业务实施的监管主要是依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进行的。尽管他们都是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管手段、指标设定等方面都有很多相似性,但对私人银行来讲,它毕竟与理财业务有不同的业务特点,面临不同的风险,因此,对它的监管还应考虑其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否则监管就极可能出现低效率的情况。具体来说,私人银行业务在风险监管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私人银行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暂时采用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这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理财业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因而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二是上述的管理规定与办法,或主要针对某一种产品,或主要针对某一种风险,而私人银行业务是一种产品多元化且具有复杂风险的业务,这些规章制度不能替代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
(二)监管主体多元化,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从监管部门来看,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进行监管。但从整个业务范围看,涉及的部门更多。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反洗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汇,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等。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须与不同监管部门沟通,得到不同部门的许可,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职能的重复与真空,造成商业银行的被监管成本提高或是逃避监管。因此,私人银行这一金融创新实际上对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三)缺乏风险监管,监管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对于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客户构成、产品定价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可循,对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特别是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来抑制利益冲突与共谋行为引发的风险。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一旦私人银行业务出现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只能被动地事后处理,这影响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四)与国际监管标准还没有接轨。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私人银行业务已从传统的自律型监管向政府型监管方向转化,各国监管机构出于保护消费者、控制业务风险的角度提高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如,欧盟2007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的“金融工具市场法规”,几乎涉及到私人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国内目前较为宽松的监管要求易使中国成为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洼地”,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四、改进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建议
(一)制定私人银行监管条例,加强协同监管。监管的宗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银监会应尽快制订私人银行业务监管条例,在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信息披露、监管流程等方面参考国外立法做出相应规定,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助监管和补充监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提供监管对象的活动情况和通报监管要求的变化与考虑。
(二)加强私人银行业务市场准入监管。监管当局应通过一系列定性和量化指标,加强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管。其中,最重要的市场准入标准有三方面:一是银行的准入标准。由于银行经营私人银行业务后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加大了,因此可考虑对经营私人银行业务的银行提出资本充足率要求、合规记录要求、经营范围要求等,以保证银行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二是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制订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高层管理人员、客户关系经理的任职资格提出严格要求,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风险。三是客户的准入标准。监管当局应规定私人银行客户的最低个人净资产要求,并要求商业银行实施“认识你的顾客”(KYC)的测试。
(三)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举。私人银行最大的责任是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交易的公正及良好的风险控制。监管当局的监管不能有效替代私人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与合规职能,监管当局应对私人银行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规范各服务提供方的行为,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促使服务提供商高度重视业务流程,严密监控主要的风险集中及其传递,保护消费者利益。
(四)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目前,银监会正积极推进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并与英美等国的监管机构达成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协议。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建立监管高层的互访和磋商机制,实行跨境联合现场检查。同时,还应努力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促进监管制度国际化,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
(五)加强监管人才培养和对金融消费者的知识普及。监管当局应加强对监管人才的培养和对金融消费者的知识普及,提高私人银行监管的效率。监管机构对监管人员要加强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的培训教育,增加员工对被监管机构创新产品的理解和熟悉程度,培养熟悉业务运作的高素质、专业化的监管队伍。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消费者金融知识的普及,提高消费者风险认知水平,以提高对金融机构选择能力,消费者在信息披露充分的情况下,理应为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
(六)加强私人银行业务现场检查。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对私人银行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力求保证业务发展是在谨慎经营和真实管理各种风险的前提下进行。银监会应对私人银行业务实施持续跟踪监控,确保业务依法合规,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保障业务稳定、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监管范文第3篇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196-02
一、我国金融市场现状及商业银行的地位作用
我国的金融市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不断完善。按照使用期限,金融市场可以被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是短期的资金流动场所,满足流通需求;
资本市场是长期的资本流动场所,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性和盈利性的保障。完善健全的金融市场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能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迅速、有效、顺畅传导,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我国金融机构由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组成,商业银行是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银行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政策性银行相比,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企业。我国的商业银行是以国家控股银行为主体,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是“聚宝盆”,为我国经济建设的筹集和分配资金,是社会再生产能够顺利进行的纽带;
商业银行是“气象站”,能够掌握和反映社会经济活动的信息,为企业和政府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商业银行是“调节器”,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地位不可替代,但是,商业银行在运行和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二、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压单压票行为
压单压票行为是指消费者凭支票到银行跨行转账收款业务办理不易成功。商业银行之所以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今年以来为控制物价的过快上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紧缩的宏观调控措施,人民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收紧银行的流动性,导致各银行资金趋紧;
二是银行存款考核压力加大,尤其是到了月末、季末为完成存款任务,想方设法留住客户,有时会出现压单压票的违规行为;
三是一些企业没有严格遵守与银行达成的协议,如承诺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流向要接受银行的监管,但事先未与银行沟通便将大额资金划出,导致银行压单拒付。
(二)内部管理问题频现
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主要原因是其股权结构不尽合理,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参与过多,真正关心银行生存和发展的私有企业、自然人以及外资股东所持股份比重并不大。这就导致了城市商业银行被少数人控制,其贷款受政府意愿的影响很大。再加上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权力真正掌握在少部分人手中,导致银行腐败案件的发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遭受互联网金融的冲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应运而生。2013年以来,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其发展的速度超过人们预期,各种众筹、移动支付和互联网金融财务管理及销售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快速成长。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去“中介化”,而商业银行正是那个应该被优化掉的中间层。商业银行天生需要对抗去中介化的趋势,它的努力方向是要让这种中间层产生的价值大于它的损耗。商业银行的职能确实在多样化,但只要它业务的主体摆脱不了融资中介和支付的角色,那就不可能从这种对抗中解脱出来。因此,如果商业银行不及时作出应对,就很可能被互联网金融给推倒。
三、媒体监督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影响
商业银行的监管除了依靠国家法律法规外,在媒体迅速发展的今天,媒体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
(一)为监督者提供决策信息
新闻媒体在对商业银行行为进行报道时,往往会有一些专家学者商业银行行为所透露出的金融市场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金融市场监管的意见及建议,这为金融市场的监督者提供了多方面的决策信息。监督者可以从媒体信息中听取社会各界对金融市场监督的声音。
(二)增加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强化市场机制
媒体作为各类行为主体披露和传递信息的主要载体,以不同方式对商业银行直接进行舆论监督,能够影响和反映广大投资者和商业银行的方方面面。因此,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既能够辅助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又能够强化市场机制的约束。
(三)媒体监管减少腐败的发生
金融市场以及金融监管领域官员的腐败问题成为阻碍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绊脚石”。在促进金融股市场规范化和金融监管领域官员的清正廉明方面,媒体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媒体对银行行长等银行从业人员的曝光力度增加,就增加了银行工作人员及官员的透明度,对金融市场的监督作用明显。
(四)媒体成为听取民意的重要渠道
在金融政策制定实施之前,国家往往会通过媒体释放一些政策信号,观察民众对政策的意见及建议。在听取民声后,再对政策进行适当的修改后再正式实施。媒体称为决策制定者和监管者与民众联系的“桥梁”,避免了金融政策的偏激性及无效性。
四、媒体监督的负面性
大众传媒是一种方便、快捷的舆论工具,可以发挥监管部门很难起到的重要作用。但同时,大众传媒犹如一把“双刃剑”,如果管理不善或运作不规范,也有可能对监管部门制定政策、实施监管起到消极作用。
(一)媒体报道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
媒体作为大众传媒,为获取浏览量和关注度往往会采取方法博得民众的眼球。在博取眼球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错误或偏激的报道误导民众,民众对信息的判断能力不同,往往听信媒体报道,增加了金融市场的波动,增加了对金融市场监管的难度。
(二)媒体人违背职业道德
在数字媒体时代,每个普通民众都有可能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和制造者。职业媒体人的职业道德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些职业媒体人为了个人利益收受贿赂虚假报道,成为扰乱金融市场的罪魁祸首之一。近年来在我国股市上,也时常有极少数新闻记者,与股市“庄家”进行串谋,携手“造势”,给广大股民“下套”。
五、媒体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措施
(一)加强对媒体的监督
加强对媒体的监督。媒体监督权应该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实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媒体监督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同时,完善我国新闻媒体监督制度,需要加强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引导。加强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引导,让媒体监督起到积极作用。媒体监督的主要目的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进行制约,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建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建立媒体自律机制
为行使监督权,媒体应该建立自律机制。首先,加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严禁新闻媒体人从事内幕交易。信息是金融市场上最有价值的信息,媒体从业人员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能够提早接触到金融市场上的有利信息。如果媒体从业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随处散播信息,就会对金融市场造成巨大冲击。
商业银行监管范文第4篇
考察经济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其业务经营范围普遍比较广泛。商业银行在证券、保险、房地产以及非金融公司等方面一般没有受到太多的限制。
世界范围内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划分为三类:德国全能银行模式、日英的母银行模式以及美国的控股公司模式。
全能银行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银行以自己的账户从事证券保险等业务,部门作为内部附属机构而存在,没有独立的权力,且各业务之间联系紧密,整个体系为一级法人体系。
全能银行型模式在业务经营方面最具开放性和自由性,是最彻底的混业经营。该模式可以使商业银行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全能银行通过其部门或分公司,以银行为窗口向客户提供银行、证券、保险、投资银行等金融服务。多元化的业务可以使银行实现范围经济,业务经营协同效应明显,产品研发能力强,能够根据客户需求设计出最优秀交叉产品组合,充分利用网点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服务成本。
母银行模式。在母银行模式下,银行从事证券、保险等业务不是在银行内部进行,而是通过另外设立独立的机构(子公司),由母银行通过控股的形式进行经营。这种模式结构较为松散,其子公司为二级独立法人,在授权范围内有独立决策的权力。
该模式要求各个法人主体在市场风险和内控机制方面具有一定的水平。它可以使银行所经营的不同业务由不同的法人分别进行经营,减少了金融风险的市场传递。母银行对各个控股公司实行分业管理。
控股公司模式。该模式是以一个金融机构作为控股母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参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的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两大特征: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实体组成,且这些实体处于集团的共同控制之下;
二是其全部或主要的业务是提供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等。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根据各个子公司的不同情况,发挥整体优势,在集团内部对各个子公司进行资源配置,调整控股公司在各个金融行业中的利益分配,进而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外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监管
外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金融监管分为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两种类型。分业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在每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领域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是每个金融监管机构分工明确,专业性比较强。缺陷在于由于实行分业监管,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步调难以统一,协同性比较差,极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同时由于金融监管机构过于庞大,监管成本比较高。
商业银行监管范文第5篇
(一)商业银行监管
商业银行监管,通俗来讲就是政府对于银行的监督和管理,也就是通过政府的公权力力量监督和知道商业银行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甚至是国家政策等进行活动,进而保证整个商业银行运行的安全性。商业银行监管的内容有很多,但都是围绕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开展的,比如对于利率的监管,对于跨区经营的监管等等。
(二)商业银行监管有效性
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是国家在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其中的有效性包含两层的含义,一是效果,二是效率,效果是从监管的结果上分析,而效率是从监管的过程上分析。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就是在国家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活动时,达到的过程的高效率性,结果的高质量。由此可以看出,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是对整个监管的全过程的要求,只有实现了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才算成功。
二、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现实意义
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首先它是我国商业银行健康发展的保证,只有监管有效,商业银行的发展才能按轨道进行,出现的问题才能被及时发现并解决;其次是实现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可以增加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热情,因为政府在大多数人眼中公信力都非常高,经过政府的监管,商业银行活动的可信度就会正价,这样更多的人就更愿意加入到商业银行的活动中,进而保证了商业银行活动的有效开展,扩大了商业银行的市场范围;再次,实现政府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也是提高我国金融领域,特别是商业银行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
三、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建议
既然实现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证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对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环境
商业银行的监管环境对于整个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提高也是有很大帮助的。商业银行的监管是一个具体的程序,这个程序要在一定的环境下才能完成,并且只有这个环境合格,整个过程的开展才能更顺利。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环境,首先就是要保证整个监管环境的公开透明,只有把监管活动放在阳光下,监管的开展才能更有说服力,也才能得到更多方的支持;其次就是要加强对整个监管环境中主体的管理,保证每个主体对于监管的开展都不会产生不合理的阻碍,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进行商业银行监管,才能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效率,进而实现监管的有效性。总之,不断改善优化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环境对于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是不可缺少的措施。
(二)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主体
监管主体是对商业银行展开监管活动的执行者,所以说监管主体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整个商业银行监管活动的有效性,所以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主体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实际情况,很多监管主体把自己看作是银行活动的主导者,超越自己的权力范围进行违法监管,或者有一些监管主体素质低下,监管过程中对于被监管银行随便进行训斥或者是提出无理要求,而还有一些监管主体待遇执行自己的监管职责,使得整个监管过程效率低下,等等。总之,监管主体的活动和素质是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直接影响因素,只有规范了商业银行的监管主体,才有可能实现监管的有效性。规范商业银行监管主体,可以严格控制监管人员的入职要求,从根本上较少不合格监管主体的进入;再有就是可以定期对监管主体进行培训,通过学习来提高监管者的素质。
(三)创新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机制
商业银行监管机制就是在整个商业银行监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一些列制度和方法的总称。自从我国实行商业银行监管制度以来,不管是国际还是国内,金融市场的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但是与环境的改变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的改变却是不足的。商业银行监管体制是服务与商业银行发展的,也是服务于整个金融行业的高效运行的,如果监管机制与金融环境的发展不同步,那么很有可能导致监管滞后,金融活动缺乏科学的监管等等,这对于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提高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必须不断创新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体制,保证监管体制随金融环境的改变进行适当的调整,只有这样,监管的有效性才能实现。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