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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培训机构员工总结【五篇】【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28 19:05: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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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员工总结【五篇】

培训机构员工总结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促进家政服务就业,扩大家政服务消费,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家政服务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各项政策措施,以技能培训为手段、安置就业为目的,积极开展家政服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推动以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为重点的家政服务就业安置工作,规范家政服务行为,提升家政服务质量,扩大家政服务消费,促进全市家政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培训组织与实施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和市总工会共同组成青岛市“家政服务工程”实施工作组,负责全市“家政服务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实施工作组下设综合组、考务组,具体组织培训、考核、办证、档案管理等工作。

(一)招生对象

准备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中国公民,男性16至55周岁、女性16至50周岁,持《健康证明》,均可报名参加培训。

(二)承办机构和企业

确定青岛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为我市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
青岛市爱心大姐服务社、青岛多彩职业培训学校和青岛天虹职业培训学校为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

(三)师资要求

高水平的师资是培训质量的保障。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应根据专业设置加强师资储备和管理,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业教师队伍,授课教师必须具备本专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要适应市场和消费者需要,积极组织教师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整体业务素质。

(四)培训内容

按照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要求,主要包括家政服务的职业道德、法律常识、安全卫生知识、礼仪习俗、家庭清洁、烹调、洗涤、家电使用、花卉宠物养护、老幼家庭护理等知识和技能,培训总课时不少于150课时,其中集中培训课时不少于80课时,自学课时不少于70课时。

同时,可根据市场需求适当增加调整部分专业课时,有重点的培训一批育婴、养老护理、医院陪护等方面的专业性家政服务人才。

(五)培训教学管理

1、开班备案。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根据学员报名情况确定培训开班日期,备齐《培训开班审核表》(见附件1)、《培训学员花名册》(见附件2)、教学计划(包括课程设置和安排、考试主要内容等)、师资证明等材料,于开班前三个工作日向市经贸委提出开班备案申请,由市经贸委盖章同意后开始培训教学工作。每期培训班学员不少于30人。

2、培训教学。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获得批准后,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及大纲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保证教学内容与《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要求相符。培训期间,要加强对培训学员上课出勤管理,认真填写《培训学员出勤簿》(附件3),每次组织学员培训不低于四课时,保证培训学员出勤率不低于培训总课时要求的80%。若因故需延时开课,当日上报市经贸委,待开课时间确定后,按程序重新进行申报备案。

3、鉴定考核。教学工作完成后,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备齐鉴定考核有关资料,于鉴定日五个工作日前报“家政服务工程”考务组申请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工作于每月15日、30日各组织一次;
如当期学员数量较多,可申请增加临时鉴定考核。基础理论考试由各承办机构(企业)自行组织,考务组统一阅卷;
技能操作考试由考务组统一组织进行。

4、证书发放。鉴定考核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布鉴定成绩,基础理论、技能操作双合格的填写《申报办证花名册》(附件5),报“家政服务工程”实施工作组,由综合组颁发全市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

5、安排就业。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要确保在一个月内安排学员就业,就业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一年。学员与家政服务企业或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作为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的证明材料备查。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培训学员安排就业率不得低于95%。

6、检查验收。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应在每月培训工作完成后,向市经贸委提出验收申请,并准备相应验收材料。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家政服务工程”实施工作组将按照《“家政服务工程”验收表》(附件6)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7、档案管理。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要将培训备案表、备案花名册、培训计划、大纲、师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职称复印件)、培训学员考勤记录、鉴定资料、颁证花名册、培训补贴申报、核拨资料等按期次归档,建立健全培训信息资料库。

三、资金拨付

*

四、质量评估与监督检查

(一)建立内部质量评估考核体系,加强自我监督

培训期间,“家政服务工程”实施工作组将对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培训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检,每班不少于一次,建立培训

班抽查记录档案,认真做好记录。重点检查学员到课和教学计划、大纲的执行情况,了解学员对培训情况的信息反馈,对不按培训要求开班上课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反映出的问题,督促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限时解决。

(二)建立“家政服务工程”工作联系会议制度

“家政服务工程”实施工作组和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每月中旬召开一次工作联系会。一是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了解用工企业、学员对培训工作的反应和要求,改进和完善培训工作。二是研究掌握工作规律,探求改进工作方法,及时解决培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共同推动“家政服务工程”工作。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家政服务工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实施“家政服务工程”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当前就业困难,而且对提高家政服务业行业水平、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有着重要意义。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各环节的管理,规范培训考核,不断提高培训水平,积极推动家政服务就业,将此项工作做实做好。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

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要在“家政服务工程”实施工作组的指导下,广泛利用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和信息力度,增强家政服务企业、消费者、学员提高“家政服务工程”的了解和认知程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培训机构员工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
境外机构;
人力资源管理;
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2-9088-03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主要国有商业银行的境外机构网络已初具规模,而境外拓展成果的巩固则需通过境外机构个体的持续有效经营来实现。对于人员配备有限的国有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而言,有效管理人力资源、利用有限的人力资源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营并实现利润最大化,需要在人力资源配置、培训、激励三方面采取合理的策略措施。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人力资源配置策略

国有银行境外机构的人力资源通常由外派人员和东道国当地雇员两部分组成。因此,合理配置境外机构的人力资源必须解决好外派人员以及一般员工的岗位配置问题。

(一)外派人员的岗位配置策略

东道国政府的劳动就业管理部门通常要求外资企业雇佣东道国劳动力,以帮助解决当地的就业问题,如果某岗位需要聘用母国外派人员,必须有足够的理由证明东道国员工无法满足该岗位的要求,因此跨国银行的境外机构一般都必须雇佣一部分东道国员工。同时,在跨国经营的初级阶段,为了方便经营战略、管理理念的传递和有效的监控,母行在境外机构的人员配置上一般采用民族中心的策略,即分支机构的中高级管理职位和一些重要岗位由外派人员担任,其他岗位则聘用东道国员工。对国家民族观念较强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而言,这种策略很可能会持续相当一段时间。然而近几年来,随着本土化经营理念的强化,一些跨国银行逐步放开了对非外派人员担任中高级管理职位的限制,国有商业银行中就有中国银行(英国)有限公司任用非中国籍人士担任董事总经理的典型事例。

虽然外派人员成本高昂是公认的事实,而且有调查研究表明外派人员有较高的失败率,但本文认为,保留一支外派人员队伍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而言仍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主要原因首先是语言文化方面的差异使得母国总部和境外机构之间需要有熟悉双方国家语言和经营管理理念的外派人员来充当沟通的桥梁;
其次,母行的中高层人员需要通过境外工作经历获得并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以此促进母行跨国经营水平的提高。在这方面汇丰集团的“国际事务官”制度就值得借鉴。20HOO年汇丰的8名执行董事就有4人出身于国际事务官,整个银行集团的22名总经理中,几乎半数为国际事务官,他们以强于一般经营管理人员的机动性和适应性使汇丰的全球扩张战略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

(二)一般员工的岗位配置策略

高层管理岗位以外的岗位人员配置应当根据经营需要进行安排。为降低成本和实现内部化优势,国有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在这些境外机构仅留用和招聘能够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市场营销人员,而把业务操作、会计核算、事后监督等后台工作转移到国内处理。目前大多数国有银行境外机构的客户群或业务来源与母国高度相关,必然需要一批精通汉语并熟悉国内市场的客户经理,可以是外派员工,也可以是东道国当地华裔。同时,与东道国市场和离岸市场相关的业务也要求有一定比例的精通东道国本土语言或英语并熟悉东道国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客户经理。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境外机构需要那些了解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文化而且经验丰富的市场营销人员来帮助它们在竞争激烈、强手如林的境外市场上尽快站稳脚跟并发展壮大。因此境外机构在聘用员工时,不能像境内机构那样主要招收没有任何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从头开始培养,更不能片面地追求高学历。

二、国有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人力资源培训策略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外派人员培训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首先,我国教育培训规划的制定不够合理。制定企业的教育培训规划的主要步骤通常为:了解员工知识和技能的构成现状以及学习、发展意愿:结合企业的战略目标和策略目标确定教育培训目标:将培训目标与员工现状相对照,确定培训内容及要求;
初步拟定培训规划;
上报审批,发现问题及时修正;
执行过程中随时修正不妥之处(胡八一,2008)。而我国国有银行存在的问题在于教育培训部门与境外机构联系不够紧密。不了解境外业务运行和经营管理的知识和技能要求,导致教育培训目标不明确;
对派往境外机构现场培训的外派人员在派出前没有沟通,不了解外派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构成,不了解被培训人员的学习意愿,因而培训内容常常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

其次,培训过程中教育培训部门没有随访了解培训进展,因而也就没有机会了解培训中出现的问题并适时调整,实际上,常常发生被培训人员在培训地接触不到实际业务、无所事事、漫无目的地处理一些杂务的情况;
培训结束后,仅仅依据被培训人员的书面总结和培训提供者的简短评语而没有其他客观、有效的手段对培训效果进行鉴定。因而也就无从了解被培训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技能是否得到改进和提升、程度如何。

相比之下,汇丰银行对其“国际事务官”的培训则完全不同。汇丰在国际事务官的选拔阶段,就对其思维技巧、沟通能力、人事效率、专业技术知识等提出很高的要求。通过培训,国际事务官不仅要做到全面了解银行业务知识、工作流程,成为金融通才,而且要具有成功的欲望,喜欢接受在其他国家工作的挑战,愿意学习东道国的文化、语言及风俗习惯,有很高的机动性和适应性,包括对异国文化的融合能力。

花旗银行曾采用的培训策略则是,与美国的名牌大学合作设立融国际银行业理论学习与实践训练于一体的专项培训计划,吸收这些计划的优秀毕业生进入花旗银行工作;
设立专项的“学院培训计划”,挑选一部分大学毕业生进行为期一年的专门培训,在银行的各个部门工作,学习外语,参加由银行职员主讲的课程。早期参加该培训计划的一些人后来都在花旗担任了很高的领导职位。

(二)改善国有商业银行外派人员培训制度的建议

首先,教育培训部门要对境外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详细的调研,充分了解境外机构的人才需求,以此为基础制定教育培训目标;
其次,甄选那些具备一定的知识技能、外语水平并有境外工作的意愿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人员作为培训对象:第三,与境外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合作,设计一套系统的包括境外机构概况、境外机构工作必备的基本知识技能、各部门的日常工作等信息的培训教材供培训对象学习;
第四,派遣培训对象前往符合其意愿和本行培训目标的境外机构进行实地培训,并事先确定期望值,让培

训对象充分投入到所在岗位的日常工作,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尽可能多的实践经验;
第五,在培训过程中,教育培训『部门定期与培训对象进行沟通,通过设计一些调查问卷和测验了解培训进展,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培训计划;
第六,培训结束后教育培训部门必须分别向培训对象、培训对象的辅导人员、境外机构的人力资源部门和境外机构的管理人员了解培训情况,记录各自的评价和意见并严格保密;
最后,教育培训部门对培训效果进行鉴定和总结,并与期望值进行比较,同时也与培训规划进行对照。必要时修正培训规划,以便今后的培训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国有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全体员工培训策略

本文认为。境外机构对包括外派人员在内的全体员工的培训也是不容忽视的。由于境外机构人手有限,无法做到定期将所有人员集中于同一课堂学习;
业务的影响使得一些员工无法全程参与培训;
短期的、偏重某项知识或技能的培训往往无法长期发挥作用,成本高而效率低。欲使培训真正收到实效,可以考虑将培训内容设计成比较系统的交互式软件以便随时学习和温习,并附加一系列不同程度的测验来检验学习效果。英国金融监管当局设计的强制性的反洗钱在线培训和测试系统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监管当局规定金融机构内部涉及反洗钱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参加年度培训和资格测试,通过后才能继续在该岗位工作。这项培训和测试如果通过课堂进行将会牵涉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而通过软件在线进行,不但给了员工在时间地点上的自由度,避免妨碍日常工作,也为各金融机构节约了一大笔开支。

三、国有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人力资源激励策略

目前我国国有银行的境外机构员工的薪酬结构主要由工资、奖金、福利(主要包括退休金和医疗保险)等短期激励构成,尚不包括长期激励。员工薪酬在同业中尚居中下水平,通过比较伦敦五家外资银行董事总经理的年收入可见一斑:

培训机构员工总结范文第3篇

历时两天的全国安全培训工作座谈会,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今天就要结束了。总局党组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专门听取了会议筹备情况的汇报,华山同志、树鹤同志分别代表总局党组和煤监局作了重要讲话;
会上,浙江安监局、河南安监局、山东煤监局以及中石化河南油田、鸡西矿业集团、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燕山石化公司培训中心等单位在会上介绍了经验,还讨论修改了《“十一五”安全培训规划》、《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等文件。正如大家讨论中所讲的,这次会议有这样四个特点:一是开得及时,在“十一五”即将到来,总局升格、全国人大执法检查、国务院《紧急通知》和《特别规定》等对安全培训提出更高要求的时候,召开这次会议很有必要。二是内容丰富,有总局、煤监局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交流了10多个单位的典型经验,还讨论修改了一系列重要文件。三是规模大规格高,各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分管领导、部分企业和培训机构的负责同志都参加了会议,是历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安全培训工作会议。四是意义重大,总结了“十五”期间安全培训工作取得的成绩,部署了“十一五”安全培训工作,对做好下一步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这次会议,既是一次安全培训经验的交流会,也是“十一五”安全培训工作的动员会,开得很成功,达到了预期目的。

大家普遍感到,这次会议时间虽不长,但收获很大,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大家一致认为,安全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对策;
是做好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重要支柱;
是安全生产“五要素”的基本内容;
是实现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根本手段。安全培训不仅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大家表示,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推动安全生产“五要素”落实到位的要求出发,把安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大的决心,更积极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把安全培训工作做好。

二是认清了形势,明确了任务。大家认为,当前安全培训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虽然“十五”期间安全培训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必须找出差距,采取对策,抓住重点,全面推进。华山同志的讲话,明确了“十一五”期间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树鹤同志的讲话,进一步明确了做好下一步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具体要求。使大家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全培训工作有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进一步理清了思路,为做好今后的安全培训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是学习了经验,更新了理念。这次座谈会上大家进行了工作交流,总的看,近年来各地创造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如鸡西煤业集团实施全员培训、江苏海安普及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河南严把培训考核关、浙江培训外来务工人员、山东煤监系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监察、山西严格考核发证管理、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抓培训策划、燕山石化公司培训中心抓安全培训关键环节、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严格教学管理,等等,都各有特色,为我们进一步创新安全培训工作思路,增强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与会同志纷纷表示,一定要认真学习借鉴这些先进经验和做法,以人之长,补己之短,全力推动培训理念、体系、机制和方式方法的创新,把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是增强了信心,激发了干劲。大家感到,全国人大执法检查对安全培训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务院《紧急通知》和《特别规定》建立了严格的安全培训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总局、煤监局把安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在过去出台《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标准的基础上,最近又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正在抓紧出台《“十一五”安全培训规划》、《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并专门召开这次会议部署安全培训工作。这些举措,充分体现了总局党组、煤监局对安全培训的高度重视,极大地振奋了广大安全培训工作者的精神。特别是听了华山同志和树鹤同志的重要讲话之后,大家进一步坚定了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表示一定要恪尽职守、不辱使命,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把会议精神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把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把安全培训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讨论中,许多同志对安全培训工作和讨论文件提出了不少宝贵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有些在华山同志和树鹤同志的重要讲话中已有原则性要求,需要我们结合实际加以具体化:有些在《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需要我们认真执行;
有些需要采纳吸收到修改的文件中去;
有些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把握;
有些则有待于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下面,我结合会议讨论情况,就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和做好下一步安全培训工作,讲三点具体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这次会议明确了下一步安全培训工作的思路和要求,现在关键的问题是一定要在深入学习、全面把握会议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要将贯彻会议精神与学习华山同志、树鹤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华山同志、树鹤同志的重要讲话,体现了总局党组对安全培训工作的要求,是做好下一步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华山同志在讲话中,强调要充分认识安全培训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安全培训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增强责任感、危机感和紧迫感;
强调要正确估价一个时期以来的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强调要抓责任、抓重点、抓法制、抓质量、抓协调、抓典型,全面提升“十一五”期间的安全培训工作。树鹤同志在讲话中, 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并以此为契机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明确了煤矿企业、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自的责任,提出了下一步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具体要求。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会议结束后,各单位要把会议精神尽快向党政领导班子汇报,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传达贯彻,使上下都能充分认识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全面把握总局、煤监局关于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明确下一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努力方向,把思想统一到本次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总局、煤监局的要求和部署上来。

二是要将贯彻会议精神与贯彻全国人大执法检查要求、贯彻中央以及总局的一系列重大部署结合起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乃至安全培训工作提出的要求,对做好安全培训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紧急通知》和《特别规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不仅为安全生产工作,而且为安全培训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和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总局、煤监局制定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和这次会上讨论、即将下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是安全培训方面的重要文件。大家要原原本本地学,认认真真地学,力求学懂弄通,吃透精神实质,把全国人大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要求和国务院《紧急通知》、《特别规定》的相关精神,与当前安全培训

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可行措施,狠抓落实,开创安全培训工作新局面。

三是要将贯彻会议精神与学习先进经验结合起来。这次会上交流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都是各地、各单位和广大培训工作者多年来不断摸索、实践的成果。如浙江省建立全方位、高效能的培训体系;山西省、河南省开发“安全培训考核考试系统”;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强化安全培训制度保障;
中石化河南油田运用HsE体系加强安全培训等做法,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各地、各单位一定要把这次会议好的经验和做法学到手、带回去,千万不能把贯彻会议精神停留在讲话上、文件上、形式上,要认真研究思考这些经验和做法,找准与本单位工作实际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大胆探索,勇于在学习借鉴中推动工作的创新,力争通过多项措施、多条渠道、多种形式、多种办法,把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四是要将贯彻会议精神与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找准会议精神与本单位实际工作的结合点,按照华山同志、树鹤同志的要求和“十一五”安全培训规划的基本精神,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紧研究加强基地建设、严格考核发证、加大培训投入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也可制定本地区安全培训规划,做好上下结合的文章,努力多出成果,快出成效。

二、明确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思路,扎扎实实做好安全培训各项工作

“十一五”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安全生产将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重视,要求越来越高;
二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
三是非公有制企业从数量上、规模上异军突起;
四是能源需求与日俱增,加剧了生产与安全的矛盾,等等,这些都对安全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我们必须强化培训责任,完善培训体系,规范培训管理,创新培训思路,提高培训质量,进一步加大安全培训工作力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特别规定》和总局即将下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在全员培训上要取得新突破

首先,要进一步强化安全高危企业的培训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别规定》、总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即将下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对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都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企业的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企业不仅要积极选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安全培训,而且要认真组织落实本企业其他职工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保证全体职工都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及时组织职工到附近有条件、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或依托大企业进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坚决杜绝“零培训”上岗。

当前,特别要抓好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3800多万建筑工人中,农民工占到了近80%,而700多万煤矿工人中,农民工也占到了50%以上,农民工大量向城市和工业转移,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解决农民工安全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培训,农民工培训问题已成为安全生产工作乃至全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我们一定要提高认识,采取措施,指导和督促企业把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同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也要认真履行好安全培训的监管监察主体责任。一方面,要做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照教学大纲和考核标准,依法对安全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实行教考分离制度,严格考核责任制,不达标准不能发证,做到持证上岗。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操作证,并要坚持做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工作。我们将尽快研究确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调整特种作业人员工种目录,进一步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管理办法。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国务院《特别规定》和总局《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不仅明确了安全培训是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而且明确规定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把安全培训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必查内容,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监察的结果要向企业和政府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要依法纠正和处理。总局或煤监局适当时候要组织一次全国安全培训工作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省贯彻落实《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情况,检查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在规范培训市场上要有新起色

一是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是行政许可项目,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明确各自职责,上级监管监察部门不能代替下级监管监察部门,地方企业再大,也是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事;
中央企业再小,也是总局和煤监局的事。一定要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履行好自己应尽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

二是要做好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今年二季度我们对实施许可前认定的一、二级培训机构资质进行了复审,第一批公布保留了64个一、二级培训机构的资质,还有相当一部分机构要等教师培训或进行其他整改后再予以确认。下一步,我们要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规范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也要认真组织做好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和复审工作,要公开条件和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做到条件明确、程序合理、行为规范、承诺兑现,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不具备培训条件和能力的机构要及时进行调整或取消资质。

三是要严格依法收费。培训收费必须依法进行,并经当地物价部门许可。法律规定不允许收费的项目,坚决不能收费。各级培训机构一定要严格资金管理,实现收支两条线,严防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这方面我们是有过教训的,绝不能掉以轻心。关于收费标准,新疆会议上大家就希望总局协调发改委、财政部制定具体的标准,但因为地区差异较大,很难用一个标准涵盖全国。近期我们还要与有关部门协调,看能否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安全培训收费立项,在此基础上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四是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安全培训市场。其一,必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各类安全培训。其二,凡是组织政府工作人员参加的安全培训班,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下文,任何社会中介机构无权下文组织培训。其三,不能无计划、无批准就办班,坚决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观象。

(三)进一步加强培训基础建设,在安全培训体系建设上要有新进展

一是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这次讨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将在会后尽快下发施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也要尽快出台,解决目前特种作业人员名称不规范、操作工种不明确等问题。明年要制定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评估细则等法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争取在“十一五”的前两年基本形成能适应安全生产发展的安全培训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二是要加强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考试题库建设。总局今明两年要完成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修订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确定后,要修订、制定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各省都要加快考试题库、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考试题库的建设步伐。山西、河南已在全省使用部分培训考核统一的题库,效果比较好,值得推广借鉴。

三是要继续加强培训机构、师资、教材“三项建设”。一要整合培训资源,保证培训机构的数量和质量,合理布局。二要积极从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学者中选聘专职或兼职教师,充实教学力量,建立师资库,进一步优化师资配置。三要调动全社会力量,组织编写、开发高质量安全培训教材。

四是要加强培训信息化建设。抓紧研制安全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借助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实现总局、省局和市(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培训考核以及四级培训机构联网,实现各类资格培训网上报名、网上咨询、证书查询、报表统计、培训档案等管理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质量和管理水平,从根本上遏制乱办班乱发证现象。

五是要做好培训统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制度,要求企业和培训机构定期报送各类人员应培训和实际培训等情况,及时摸清底数,掌握培训工作动态,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省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及时向总局或煤监局统计上报本省(区、市)每年度上半年、全年各类人员安全培训等情况。这方面工作我们要专门下文布置。

(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培训质量上要有新提高

培训质量是衡量安全培训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培训质量不高的问题在很多地方和单位普遍存在,也严重影响了安全生产工作,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首先,要增强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的责任心。责任心是安全培训工作的灵魂,责任心强,思路就广,办法就多,力度就大,工作就落实,质量就有保证。因此,提高培训质量,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安全培训机构是组织实施培训教学的主体,必须要把培训质量和效果放在首要位置,从教学到管理,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培训教学质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一定要在培训质量上严格把关,并做好所辖区域内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和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

其次,要建设高水平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是安全培训工作的主要载体,是提高培训质量的基本保障。各级培训机构必须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内部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注意引进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和培育精品培训项目。要加强培训需求调研分析,研究和完善不同培训对象的培训模型,有针对性地选择和改进培训内容和方式。要积极利用现代化培训设施和计算机等多媒体手段,采用观摩教学、虚拟现实和模拟现场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效果。

第三,要提高师资素质。师资队伍状况直接影响着培训质量和效果。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教师选聘、培训、考核、上岗等有关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教师的集中培训。经培训已取得岗位证书的教师,“十一五”期间至少再轮训一次。对教师的培训要注重更新培训理念,提高表达能力,掌握课件设计、沟通艺术、培训项目设计及评价方法。要重视对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术带头人的培养,采取进修深造、承担科研课题、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与企事业单位交流合作等方式,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第四,要加强教材建设。针对安全培训教材普遍存在质量不高的 问题,要树立精品意识,本着少而精、实用、管用的原则,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培训对象的工作特点和要求,组织权威专家开发安全培训教材,特别是要注重农民工通俗实用教材的开发,以及电子教材、多媒体教材的研制。教材的编写要注意解决简单重复、内容陈旧等问题,增加新知识新案例,注重针对性、知识性和技能性,提高实效性。总局每两年要进行一次教材评选活动,及时向社会推荐优秀教材。

(五)强化政府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在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上要取得新成效

一是要继续开展地方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自20__年开始举办市(地)、县(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讨班,取得了较好的实效,到明年总局将全面完成全国市(地)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也要有计划地对县(市)领导干部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县(市)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二是要加强对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执法培训。要按照《公务员法》及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制度,监管监察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执法证后,方能上岗开展执法工作。下一步,总局将实施对省级安全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的业务专题培训,下大力量提高监管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以下安全监管人员的能力建设,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对监管监察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当前要组织做好以《安全生产法》、《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等为主要内容的执法业务培训。通过培训,努力把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成为熟练掌握安全生产各项法律规定及执法程序,掌握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知识的专家型执法队伍。

三是要加强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高素质培训管理队伍是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的前提。因此,必须加强培训管理人员的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使其熟悉安全培训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安全培训工作的基本规律、工作要求和方法,成为安全培训工作的行家里手。从明年开始,总局将组织对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培训管理人员和一、二级培训机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也要列出计划,对市、县安全监管机构培训管理人员和三、四级培训机构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六)加强培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上要开辟新渠道

要积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进一步拓宽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渠道。继续邀请高层次专家来华进行培训和交流,适时组织举办安全培训国际研讨会。进一步实施中美、中日矿山合作项目,组织各部门、企业和培训机构的业务骨干赴国外培训,借鉴国外的安全培训理念和管理经验,学习先进的安全科技和安全管理知识,为安全培训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也要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穿针引线,把交流与合作的触角延伸到企业,全方位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培训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安全培训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采取扎实措施,认真抓好安全培训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是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安全培训工作,重点在落实,关键在领导。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把安全培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主管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认真落实培训工作责任制,制定培训规划,健全培训制度,加大培训投入,为开展安全培训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培训工作的机构要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牵头抓总、协调各方的作用。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自身培训活动的组织管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形成安全培训工作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二是要搞好调查研究。陈云同志曾说过:“应该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去弄清情况,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来决定政策。”我们现在调查研究方面做得很不够,深入不下去,对基层的情况吃得不透。今后,培训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同志,一定要抽出时间,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围绕安全培训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安全培训工作的规律,了解安全培训的需求,及时解决培训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是要坚持统筹兼顾。下一步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大家既要着手谋划明年以及“十一五”期间的工作,又要与岁末年初的各项工作通盘考虑,相互衔接:既要突出抓好重点工作,又要继续夯实培训基础。当前,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来说,重点就是要抓政策、抓监督、抓服务;
对企业来说,重点就是要抓全员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对安全培训机构来说,重点就是要抓培训质量和效果。

四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培训中的各项重点工作,要列出工作进度表,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进度安排,定期检查。对落实迟缓的,要加强督促。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指导。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年底前,要将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的情况以及今年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情况向总局或煤监局报告。

培训机构员工总结范文第4篇

附件1

“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以下简称: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部级教师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0〕4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对全国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和教师培训者的集中培训,培养一批“种子”教师,引领和推动“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以及各地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由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教育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四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培训对象为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教师及骨干教师培训者等。

第五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参训教师原则上应具备高级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六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培训内容,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2〕1号)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教师专业发展的需求确定。

第七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培计划”课程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厅函〔2012〕5号)要求,科学设计培训课程内容,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实施主题式培训,为学员提供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八条 教育部评审认定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培训院校(机构)资质,并根据培训绩效和项目需要对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由教育部择优遴选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承担培训任务。

第五章 学员选派

第十条 省级教育部门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培训名额和培训对象条件要求,推荐参训学员,优先选派承担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及本地教师培训任务的骨干教师。

第十一条 参训学员选派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教师申请、学校推荐、省级教育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省级教育部门要充分考虑学员地域分布均衡性,原则上参加过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教师3年内不再推荐参加同类项目。

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部门要通过“国培计划”网站(),及时报送参训学员信息。教育部将对各省报送的学员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学员,取消参训资格,并网上通报。参训学员资格认定后,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会同省级教育部门通知学员按时参训。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各省报送的学员信息质量、学习效果等因素,核定下一年度培训名额。

第六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科学研制培训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实行首席专家制,首席专家负责培训方案研制、统筹指导等工作,原则上为培训任务承担机构人员。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根据项目要求,遴选熟悉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实际的学科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组建培训专家团队,原则上省域外专家不少于35%,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不少于50%。

第十五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培计划”资源库,整合优质资源,同时注重培训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择优遴选生成性资源参加“国培计划”资源评审,原则上每学科(领域)报送资源不少于1件。

第十六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注重培训方式方法创新,采取参与式、研讨式、案例式、情境式、体验式等多种方式,将专题学习与现场观摩实践相结合,注重学员参与,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培训场所、培训设备、食宿条件等,为学员培训期间的学习生活和实践提供保障。

第十八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管,制定教师考核、学员评价等相关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有效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采取课题合作研究、跟踪指导等手段,做好学员训后服务。原则上训后跟踪服务期不少于3个月。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总体规划、统筹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成立“国培计划”专家委员会,负责研制相关标准,进行项目指导、咨询和评估工作。“国培计划”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执行办公室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利用“国培计划”网站和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支持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学员选派和管理工作。要将学员学习情况与其考核奖励挂钩,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学员“种子”教师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十二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主管“国培计划”实施工作,指定项目统筹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教师教育水平较高的院(系、所)或部门承担培训任务,完善项目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项目绩效考核工作,采取网络匿名评估、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培训承担机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培训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学员满意度、培训效果、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考核结果将及时反馈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并作为资质调整、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按照项目实施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教育部报送绩效评估报告、学员评价表等总结材料。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教学资源费、场地设备租用费和宣传费。培训任务承担机构须按要求编制项目预决算,教育部分期将项目经费拨付到培训任务承担机构。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财政部对培训任务承担机构的项目实施、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和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并作为以后年度审定“国培计划”项目承担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规违纪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国培计划”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培计划”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以下简称: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部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0〕4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对全国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和教师培训者的远程培训,培养一批“种子”教师,开发优质课程资源,引领和推动“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以及各地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由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教育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机构

第四条 教育部通过专家评审确定远程培训项目培训院校(机构)资质,并根据培训绩效和项目需要对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遴选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承担培训任务。

第六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按照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要求,做好培训专家团队组建、培训课程资源开发、骨干培训者集中培训、远程教学与辅导、学员学习支持服务等环节的工作。

第三章 学员选派

第七条 省级教育部门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培训名额和培训对象条件要求,推荐骨干培训者和参训学员。

骨干培训者要遴选教育技术能力较强的骨干教师或优秀教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参训学员选派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教师申请、学校推荐、省级教育部门审核的方式进行。省级教育部门要充分考虑学员地域分布均衡性。

第八条 省级教育部门要通过“国培计划”远程培训监测与管理平台(),及时报送骨干培训者和参训学员信息。教育部将对各省报送的学员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学员,取消参训资格,并网上通报。参训学员资格认定后,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会同省级教育部门通知学员按时注册和学习。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各省报送的学员信息质量、学习效果等因素,核定下一年度培训名额。

第四章 课程资源

第九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培计划”课程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厅函〔2012〕5号)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科学设计培训课程内容,开发建设课程资源。

第十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应按照模块或专题设计课程内容,应包含专家授课、文本解读、案例分析、研讨主题、学员作业等。视频与文本课程、必修与选修课程要搭配合理。视频课程(包括专家讲座和案例)学时原则上不少于培训总学时的50%。

第十一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择优报送课程资源参加“国培计划”资源评审,原则上每学科(领域)报送资源不少于1件。各机构提交的课程资源数量和质量将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教学与辅导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科学研制培训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实行首席专家制,首席专家负责培训方案研制、统筹指导等工作,原则上为培训任务承担机构人员。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根据项目要求,遴选熟悉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实际的学科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组建培训专家团队,负责培训方案设计、课程资源开发、骨干培训者培训、教学引领、集中辅导答疑、培训简报编发等工作。原则上按生师比不高于500∶1配备,每学科(领域)团队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省域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5%,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原则上不少于50%。

第十四条 省级教育部门要统筹指导市(地)、县级教育部门遴选骨干培训者,组建地方辅导教师团队,按生师比不高于100∶1配备。地方辅导教师团队负责网络班级的教务管理、研讨组织、辅导答疑、作业批改、班级简报编发等工作。

第六章 骨干培训者集中培训

第十五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负责对骨干培训者进行不少于30学时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解读培训方案和学科培训主要内容;
讲解网络平台功能与操作流程,包括平台注册、在线学习、交流研讨、简报制作、作业提交及评价等环节的操作方法;
讲授远程培训学员管理的职责与技能等。

第十六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采取专家讲授、研讨交流、操作演练等方式开展培训。培训期间应组织不少于3学时的网上操作演练,特别是在远程培训开始前,应安排不少于1次的远程演练。培训结束后,各机构须向教育部提交不少于1期的集中培训工作简报。

第七章 远程教学与辅导

第十七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组织教学专家团队认真做好远程培训的教学引领工作。实施专家在线值班制度,原则上每天安排不少于3名专家值班,引领学员交流,包括主题研讨、作业点评等方面。定期开展集中辅导答疑,原则上每10学时不少于1次,要利用视频、音频等手段,核心专家须全程参与。编写培训简报,原则上平均每10学时不少于1期,反映学习效果,解答学员关注的共性和重难点问题,点评优秀作业,引领下阶段学习等。

第十八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会同省级教育部门组建网络班级开展教学,原则上每班不超过100人。地方辅导教师团队负责网络培训班级的教学管理工作,组织学员按进度学习、参加集中辅导答疑,进行班内交流研讨等;
解答学员疑问,评阅学员作业并推荐优秀作业,推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编发班级培训简报,原则上平均每10学时不少于1期。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建立教学专家团队与地方辅导教师的交流协作机制。

第八章 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十九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的远程培训平台,要为教学专家团队、地方辅导教师团队、参训学员等提供课程学习、教学引领、辅导答疑、互动交流、培训简报、作业评价、问卷调查等方面支持。原则上要具备视音频双向互动交流答疑功能;
要提供项目主页、区域主页、学科主页、班级主页和个人主页等多种主页,便于远程培训管理;
要提供平台操作手册。

第二十条 远程培训平台要监控学员学习过程,加强信息监测与反馈管理功能,及时反馈学员注册、学习过程和培训效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配备专职管理和技术服务团队,设立服务热线,及时解决问题;
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
定期向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部门报送培训工作监测报告,原则上每周不少于1期。

第九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的总体规划、统筹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成立“国培计划”专家委员会,负责研制相关标准和审核课程资源,进行项目指导、咨询和评估工作。“国培计划”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项目执行办公室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利用“国培计划”远程培训监测与管理平台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支持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学员选派和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管、评估,并按时报送工作简报和培训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地)和县级教育部门负责本地项目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管理地方辅导教师团队的工作和参训学员的学习;
协调有关部门,整合资源,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
做好本地项目的总结评优工作;
将参训学员学习情况纳入教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按照项目实施相关要求,组建教学专家、管理与技术服务团队,认真做好教学指导、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
会同各地教育部门做好地方辅导教师团队的管理工作;
建立学员学习档案,对参训学员学习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项目绩效考核工作,采取网络匿名评估、专家实地考察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培训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学员满意度、培训效果、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考核结果将及时反馈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并作为资质调整、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培训绩效自评工作,并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培训绩效评估报告、学员评价表等总结材料。

第十一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教学资源费、场地设备租用费和宣传费。培训任务承担机构须按要求编制项目预决算,教育部分期将项目经费拨付至培训任务承担机构。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财政部对培训任务承担机构的项目实施、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和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并作为以后年度审定“国培计划”项目承担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规违纪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

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以下简称:中西部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幼师国培)管理,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部级教师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0〕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幼儿教师部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1〕5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的主要目标任务是:通过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和农村幼儿园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整体素质,引导各地规范教师培训管理,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普及学前教育提供师资保障。

第三条 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由教育部、财政部统筹规划,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对象和模式

第四条 中西部项目分为置换脱产研修、短期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三种模式。

(一)置换脱产研修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采取院校集中研修和优质中小学“影子教师”(参训教师与指导教师如影随形,全方位参与备课、授课、研课等教育教学全过程,下同)实践相结合的培训方式,组织高年级师范生或城镇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校顶岗实习或支教,置换出农村骨干教师到具备资质的院校进行3个月左右的脱产研修(院校须组织教师到优质中小学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影子教师”实践),为农村学校培养一批在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和开展教师培训中发挥辐射带头作用的优秀教师。

(二)短期集中培训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骨干教师。采取集中培训方式,组织骨干教师到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进行10~20天的培训,着力解决农村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促进专业能力发展。

(三)远程培训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采取网络远程培训和线下研讨实践相结合的混合培训方式,遴选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对教师进行80学时左右的专项培训,帮助教师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培养教师远程学习的能力,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五条 幼师国培分为置换脱产研修、短期集中培训和转岗教师培训三种模式。

(一)置换脱产研修对象为农村幼儿园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采取院校集中研修和优质幼儿园“影子教师”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组织高年级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或城镇幼儿园教师到农村幼儿园顶岗实习或支教,置换出农村幼儿园骨干教师到具备资质的院校进行3个月左右的脱产研修(院校须组织教师到优质幼儿园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影子教师”实践),为农村培养一批在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开展教师培训中发挥辐射带头作用的优秀教师。

(二)短期集中培训对象为农村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采取集中培训方式,组织农村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到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进行10~20天的集中培训。项目针对学前教育实践性、操作性强的特点,以“参与式培训”为主,重视优质幼儿园观摩实践,促使幼儿园教师更新教育观念,解决教育中的实际问题,提高科学保教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三)转岗教师培训对象为农村幼儿园未从事过学前教育工作的转岗教师和非学前教育专业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培训新入职的转岗教师。以院校集中培训与优质幼儿园实践为主,组织转岗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到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进行120学时左右的集中培训,可根据需要辅以远程培训方式,远程培训学时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帮助教师树立学前教育专业思想,掌握学前教育基本技能和方法,提高科学保教能力。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的总体规划、统筹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国培计划”项目执行办公室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具体工作。

第七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培计划”总体要求,制订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项目工作机制,监督检查项目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每年5月,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经费预算,从本地区农村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出发,制订培训方案。

采取招投标方式,遴选符合资质条件的院校(机构)承担培训任务。要发挥省域内外高水平院校的作用,承担集中培训任务的省外院校比例不少于25%。各省(区、市)的招投标通知要在“国培计划”网站()公布。

第九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年度实施方案和招投标结果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按照培训方案启动实施培训工作。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条 省级教育部门要核定承担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任务的院校(机构)资质,指导各地遴选优质幼儿园和中小学作为教师实践基地。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部门要明确参训学员条件要求,采取教师申请、学校推荐、教育部门审核的方式确定选派教师。要充分考虑学员地域分布均衡性,原则上参加过集中培训项目的教师3年内不再选派参加同类项目。要加强学员管理,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培训课程管理,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培计划”课程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厅函〔2012〕5号)相关要求,优化课程设置,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教师培训者队伍建设,组建专家团队,设立首席专家,负责方案设计和统筹指导等工作。要优先遴选“国培计划”专家库专家,省域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5%,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不少于50%。

第十四条 省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培训课程资源整合,根据“国培计划”课程标准要求,开发建设新资源,加工利用生成性资源,充分利用“国培计划”资源库,促进优质资源共建共享。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教育部、财政部采取网络匿名评估、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省(区、市)项目实施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中央专项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自我评价和对培训任务承担机构的绩效考核,要将考核结果作为资质调整、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各省(区、市)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工作总结,主要包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培训工作简报(每单位不少于5期)、绩效考评报告、学员信息统计表等,绩效考评报告须报送文本及电子版,其他材料报送电子版。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持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实施,主要用于支付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教学资源费、场地设备租用费。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省(区、市)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数、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省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力度等因素核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 农村中小学教师外出参加培训的交通费,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有关规定,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向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提出拨付经费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将项目经费拨付至培训任务承担机构。

第二十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对培训任务承担机构预算执行、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财政部对各地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培训机构员工总结范文第5篇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三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
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
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
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