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正式纳入国家职业分类,标志其职业身份在“国家确定职业分类”上首次得以确立,这也对做好基于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特点的人才评价工作提出迫切要求。构建人才评价体系对于科学聘用、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知识产权专业【五篇】,供大家参考。
知识产权专业范文第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人才评价;
评价要素
2015年7月,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正式纳入国家职业分类,标志其职业身份在“国家确定职业分类”上首次得以确立,这也对做好基于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特点的人才评价工作提出迫切要求。构建人才评价体系对于科学聘用、评审、考核、选拔人才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目前针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相关研究却甚少。人才评价要素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人才评价体系的前提,只有准确制定评价要素才能对人才进行有效评价。文章尝试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要素体系进行分析,以期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工作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的依据
文章认为确定人才评价要素需建立在相关理论及现实基础之上,并遵循一定的原则。
(1)人―职匹配理论。根据美国波士顿大学教授帕森斯提出的人―职匹配理论,每一种职业由于其工作性质、环境、条件、方式的不同,对任职者的能力、人格、生理特征等有不同的要求。当任职者具备职业所要求的素质时,会产生协调作用。因此为促进职业发展,在确定人才评价要素时应充分考虑职业特点和要求。(2)工作分析方法。该理论强调在明确岗位职责和关键任务的基础上进行分析,以确定哪些行为或个性特征是影响此项工作或任务的关键因素。通过进行工作分析,就可以得出人才评价要素及标准。[1](3)胜任力模型思想。该模型(competency model)是为完成某一特定岗位工作,实现高效工作目标,所要求的一系列胜任能力要素的组合。对不同职业的胜任力构成,国内外研究人员建立了不同的理论及其模型,有借鉴意义。将能够决定工作绩效的品质和特征提炼出来建立胜任力模型的思想,为确定人才评价要素开拓了思路。(4)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特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是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跨学科、复合型、综合素质高是知识产权人才区别的显著特征。人才评价要素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其岗位职责及人才特点。
2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的原则
(1)体现差异性。评价要素及指标体系要根据评价对象和评价目的的特点来确定。从评价对象上看,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根据各类专业人才成长的不同特点、规律和关键性问题,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因此,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人才应制订分类评价标准。从评价目的上看,在基于招聘录用、干部选拔、年度考核、推优表彰、职称评审不同目的进行人才评价时,考虑的评价要素及其权重、次序应有不同。(2)以能力和业绩为重点。以往的人才评价存在重学历、资历,轻能力、业绩的倾向,不能充分反映被评价者的潜在能力,因此,文章在对被评价者进行多维考察的基础上,将结合业绩成果量化考核的思路,选取、梳理并归纳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评价要素。(3)体现科学、公正、规范性。设计人才评价要素体系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其组成的主要因素和相互联系,动态指标与静态指标相结合、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以期客观反映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工作过程和效果,才能实现对其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评价。
3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要素
综上所述,文章将基于人―职匹配理论和胜任力模型思想,运用工作分析方法,对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岗位职责、任务及评审、聘任和考核一系列要求进行分析,确定能胜任该项工作或职位的人的关键特征,并对这些关键特征进行归类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初步的评价要素。
3.1 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主要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主要指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人才,广义上还包括知识产权审查人员、知识产权执法人员、知识产权教研人员等。其主要工作是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中进行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等活动。具体岗位职责有:(1)知识产权创造方面包含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专利地图编制等;
(2)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包含制定知识产权申报战略、进行知识产权申报手续管理、侵权行为调查、知识产权纠纷的协调、处理和诉讼等;
(3)知识产权运用方面包含专利战略制订、商业秘密管理、建立侵权预警机制等[2];
(4)其他方面如对企业专利的具体内容及申报策略负有保密责任。
3.2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要素
在对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岗位职责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胜任力模型研究成果及业绩成果量化考核的思维,文章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设定在知识、能力、业绩与成果、个性特征与思想品质四个维度上。
(1)知识。主要考虑被评价人是否具备工作所需的知识结构,包括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知识产权人才具有跨学科、复合型特点,一方面要有法律、管理、贸易、科技、计算机等综合知识;
一方面要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懂一门外语,有与业务领域相关的理工科专业知识。(2)能力。主要考虑被评价人是否具备能够胜任工作的出色能力,包括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知识产权工作是一项复杂、艰苦的工作,对能力要求很高,一方面要有持续学习能力、科学思维能力、抗压力、阅读和理解能力、沟通协调和团队合作能力等综合能力;
另一方面要有与业务相关的文字撰写能力、创新能力、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文献检索和分析及翻译能力、知识产权前沿追踪能力、敏锐的专业洞察力和战略发展眼光。(3)工作实绩与成果。主要包括工作表现、工作实绩、业绩与科研成果、经济贡献、群众满意度五个方面。工作表现重点评价工作是否积极主动、爱岗敬业及出勤情况;
工作实绩主要通过量化考核结果体现,包括完成任务量、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业绩与科研成果主要指获得表彰与奖励、承担科研项目、论著情况;
社会贡献指是否产生经济效益及其大小;
群众满意度是同事或服务对象对其工作表现及实绩的满意率。(4)个性特征与思想品质。主要考虑被评价人是否有与职业相适应的个性及良好的思想品质。对工作态度、意向与动机、价值观、成就导向进行评价,考察其是否具有责任心、敬业精神、职业道德、保密意识、服务意识,是否具备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所需要的严谨细致、接受新鲜事物、研究探索、坚韧、关注细节、诚信、正直的个性及品质。
如表1所述,文章在岗位职责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由知识、能力、业绩、个性与品德构成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要素体系,以期尽可能全面地归纳出胜任知识产权工作所需要的人才特征,但是这些要素的关系并非是割裂的,而是相互联系的整体,权重也应有差异,其中品德是前提条件,知识是基本条件,能力和业绩是核心条件。文章期望通过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绩效目标为核心的评价要素体系为科学评价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专业范文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
培养模式;
复合型人才;
创新型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7-009302
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有利于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企业所急需的具备理工背景又懂得知识产权的复合应用型人才严重匮乏等现实问题。但是,从当前已经开办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高校来看,存在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与理工背景结合不紧;
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结合不紧;
传统教学方法与现代教学方法结合不紧;
校内教育与校外司法实践结合不紧等许多问题。因此,加快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建设,进行培养方式、教学改革与创新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
1.1 学校类型多样、层次高,数量逐步增加
据统计,目前我国在本科教育阶段开设知识产权专业的学校主要有烟台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山东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重庆理工大学、中国计量学院、大连理工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昌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浙江工业大学、苏州大学、保定学院、武汉东湖学院等共计35所高校。从开设专业的高校层次来看有的是综合性重点大学,有的是地区重点院校。从学校的特点来看,开设知识产权专业的多为政法类院校和理工科大学,这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专业的自身特点。从开设专业的学校数量上来看,开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学校数量还不是太多,很多学校也是知识产权作为特设专业后才开始设立的,比如兰州大学。在35所高校里,武汉东湖学院是唯一的民办院校,表明知识产权专业本科教育正受到各级、各类学校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1.2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明确,突出实务复合性
当前,业界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达成了一定共识:知识权人才是一种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理想的知识产权人才应当具备一定的理工背景和扎实的法学基础,并且掌握管理学和经济学的基础知识。开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高校,在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均突出体现了这些要求。下面以几所高校为例:
(l)西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理工科背景的,能够掌握知识产权经营与管理知识,熟悉知识产权法学原理和保护的实务知识,具备较高的人文素质和修养的复合型专门人才。毕业的方向是能够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中介和保护。
(2)杭州师范大学:该校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目标是“能主动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科技与教育发展需要,素养全面、有持续发展潜力并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学专门人才”,毕业后的方向是能在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部门、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3)烟台大学:该校的专业培养目标体现在要求学生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专门学科知识,具有一定理工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系统掌握普通高校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就业的方向是能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咨询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业人才。
(4)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门化班。该校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为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创新能力、能够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未来社会发展需要,能在知识产权相关领域从事咨询与服务、经营与管理、运用与保护、宣传与推广等工作的复合型应用人才。另外还提出了复合型知识产权应用人才应当具备的有关特质,比如:具有扎实的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基础知识,外语水平较高,掌握一定的自然科学基础知识;
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备从事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的能力和适应相近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与素质等。
(5)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该校知识产权专业方向强调“以法学理论和实务为基础,强化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指向,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目标”,培养具备知识产权法律、管理、中介服务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以及实务能力的复合型知识产权应用人才。学生毕业后面向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研究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和社会中介等机构的。
由以上几所高校的培养目标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是符合国家发展和社会对复合型应用型人才需求的。
1.3 结合实际,形成了多种具体培养模式
开设知识产权专业是国家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要。以往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大多集中于研究生阶段,即学生基本经过本科阶段的学习后,获得了相应的知识背景,尤其理工科知识背景后,继续在研究生阶段开始专门的知识产权学习。这也是如美国、日本的国家采用的培养模式。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兴起20年来,除了法学院传统的法学学生培养外,也有一些大学开始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的实践。从目前来看,本科层次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以法学为核心,通过课程上的复合设计或者辅修课程的要求,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比如西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设置的学科平台课程和学科方向课程,烟台大学法学院则侧重引导学生学习计算机相关课程,形成复合的知识结构。湘潭大学的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培养要求为学生除完成法学(知识产权方向)主修课程外,还必须辅修一个理工类专业(化学、化工、机械工程、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中任选一个),例如机械工程类专业。
第二种模式是知识产权双学位培养,简称“T+2”模式。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双学位培养属于此种类型。这种培养模式的学制为六年,学生先修完第一学位后,知识产权法最为第二专业开设,和第一种模式中以法学专业为第一学位,辅修专业最为第二学位恰好相反。
第三种模式是培养知识产权法双学科生。这一类型实际上是对其他非法学专业,特别是理工科专业的本科生的第二专业(即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
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有上海大学和重庆理工大学。以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为例,该院从普通本科理工科专业学生中选拔部分学生转入知识产权专业进行2+2(2年理工科专业基础+2年知识产权专业,以下简称2+2)人才培养。通过两年知识产权专业教育,打造具有一定理工科基础和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水平应用复合型专门人才。最后,经过两年的学习颁发知识产权专业毕业证书,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2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
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设置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从前面的人才需求分析可以发现社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有以下特点:
第一,工作岗位越来越细分。从目前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工作职责的划分来看,其趋势是职责明晰细分,职业设置上包括专利检索、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综合管理等具体职位。知识产权工作的细化,这对知识产权人才专业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从另一方面印证了知识产权人才的复合性要求。第二,与其他职业相比对学历的要求并不高。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学历要求主要以本科为主,71%只要求本科学历,要求硕士以上学历只有12%,只要求大专及大专以下的比例占到了17%。因此,培养更多合格的,符合社会需求的知识产权本科人才已是大势所趋。
3 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从现状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尽管比较多样,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与理工背景结合不紧,知识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结合不紧,校内教育与社会需求联系不紧等问题,因此,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应在“反映现代求新、面向前沿求特、重在能力求实”的指导思想下,构建专业对接职业的能力培养,法律融合科技的知识培养,学校协同社会的合作培养的创新培养模式。
3.1 专业对接职业的能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专业对接职业体现的是人才需求的多样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工作内容分为四个大类:即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因此知识产权人才应当根据不同的社会需求对培养方向进行细分,实现多样化人才培养,主要方向可以划分如下:知识产权开发方向、知识产权运用方向、知识产权保护方向,知识产权管理方向。四个方向的人才培养可以有所区别:知识产权开发方向,以理工科为主,法学专业要求可以降低,深入学习专利检索、分析等专业技能;
知识产权运用方向,以商科专业为主,兼修法学,理工科可以弱化,根据市场需求,该专业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出“知识产权经纪”等专业;
知识产权保护方向,以法学为主,学生最好是理工科背景,二学位或研究生学习法律;
知识产权管理方向,该方向综合性要求最高,可以作为一个专业来开设。未来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可以根据地区或行业的实际情况加以规划,一方面有利于为社会输送实际需要的人才,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专业与职业的对接能够更有针对性的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3.2 法律融合科技的知识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当今社会,法律与科技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着的。当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特别是我国正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与法律密不可分,需要法律的保障。另外,我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市场经济实质是法治经济,也需要法律作基础和保障。因此,在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方面,一方面应该以学习法律为主体,另一方面也要学习科技知识,将二者很好的融合起来。具体内容参见报告第二部分课程内容改革创新。
3.3 学校协同社会的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知识产权专业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新闻学专业学生 知识产权 教育
一、加强对新闻学大学生普及知识产权的紧迫性
1.是素质教育的需要。在经济国际化的新形势下,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知识经济开始进入百姓生活,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显重要。对在校大学生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知识,让学生了解知识经济中的知识产权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懂得尊重他人的智慧成果,这是新时期大学生应有的素质。新闻学专业学生是未来中国传媒的主要力量,知识产权素质应为其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产物,知识产权素质教育可以训练学生保护、运用创新成果的能力。
2.是时代的需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社会人力、资金、自然资源以外最重要的资源,它作为一种包含财产权内容的民事权利,它保护的对象是无形的知识、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素质就是运用、创造、保护、经营知识成果的基本素养和基本技能。传媒成果的产权化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根本特征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创新的成果知识只有实现产权化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大学生毕业走向社会,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问题。
3.是传媒产业发展的需要。在日益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传媒业如何应对WTO环境下的传媒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重视的问题,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媒体与法治研究室主任王军副教授认为,我国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个方面的问题和难点:一是传媒业缺少代表广大作者利益的知识产权联盟组织。在西方国家,这种中立的知识产权联盟组织发挥着重大作用,可以有效地为作者维权,如法国的记者协会、美国电影家协会、英国演出权利协会、日本的文艺着作权保护同盟等。二是传媒业的领导层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漠。知识产权在领导嘴里或许是经常提到的词,但是真正落实到知识产权保护或者说要投入去研究这个问题,有很多单位的领导就不是很重视。三是传媒业从业人员普遍缺乏系统、完整的知识产权教育训练。
二、现有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现状及弊端
1.在专业设置下,把知识产权专业归属于法学系列,忽视了对理工类、综合类学生的知识产权教育。在中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起步较早、培养人才数量较多、师资力量较强、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第一“梯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第二“梯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第三“梯队”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安交大知识产权中心、上海交大知识产权中心、中山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工学院重庆知识产权学院、山东大学等等都未涉及理工类、综合类大学。
根据有关专家对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11所在我国有影响的理工类和综合类高校的调研统计显示,上过知识产权课程的学生不到学生总数的5%。
2.师资资源不足,理论水平有待提高,教学方法单一,重理论、轻务实。在教学中,一般以理论教学为主,注重教授着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较少涉及知识产权管理、转化、自然科学、生物技术等内容,而且教学方法单一。
3.教材编写良莠不齐。目前,知识产权教材种类繁多,各个学校的教师,不管是否从事知识产权专业都来编写教材,造成教材质量良莠不齐,某些观点不一甚至相左。
三、加强对新闻学大学生普及知识产权素质基本知识的对策措施
1.改革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内容体系。在课程设计上,首先应注重内容的系统性和前瞻性,除介绍传统的专利性、商标法、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内容外,还要讲解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生物技术知识发展等热点问题,既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教授,更要重视知识产权创造、投资、管理和运用的相关知识传递,并充分利用典型案例教学法以及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来增强授课的生动性和直观性。
2.扩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渠道,探索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基本途径是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正规的教学体系,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开设知识产权必修课和选修课。此外还应扩宽教育渠道。如定期举办知识产权系列讲座,聘请知识产权专家就国内外传媒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例,知识产权的最新进展与动态进行介绍。建立校内知识产权网络教育咨询平台,利用网络的进行资源共享,扩大知识产权宣传的影响面。加强校媒合作,组织学生学习知名传媒单位的经验。
知识产权专业范文第4篇
形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高校不够普遍,在开设课程高校中学习知识产权的学生比例还不高,从事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高校数量还不多。据初步统计,1993年至2009年这些高校总计培养知识产权专业学生約四千多人,平均每年仅数百人。(二)知识产权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人才更多的是复合型实务人才,目前我国一些高校还存在偏重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传播,对科技、经济、经营管理、外语等知识教授和社会实践不足的问题。(三)目前,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课程大多数为教授法律的教师授课,少数为科技处、专利中心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家学者,缺乏跨学科的师资队伍。(四)我国现有的高校知识产权教材主要以《知识产权法》为主,加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这些教材基本上都没有脱离法学的范畴,理论知识雄厚,实务操作不足。
为了完善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加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建议如下:
一、采用选修课、必修课、网络课程以及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在高校中面对不同专业学生普遍开展知识产权普识教育,加强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大幅度提高高校学生知识产权意识。
二、知识产权教育是为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因此应该研究建立高校、政府、企业协调合作的知识产权教育机制,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三、知识产权教育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实践性,因此高校应该开门办学,加强实践教育环节。高校应在知识产权基本理论课程的基础上,增加在内容上具有较强实践性的课程。加强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的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教育实践基地,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根据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要求,结合不同专业的不同特点,加强知识产权课程体系建设,文理交叉,科技与法律并举,管理与外语兼具。在相关部门支持下,依托知识产权教育条件比较好的高校,邀请相关实务部门人员参加,联合开展高校知识产权课程研究,并有计划地开展新课程教学试点工作。
五、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需求,制定高校知识产权师资培养计划。同时,加大从知识产权工作一线和其他相关领域聘请师资的力度,增加兼职教师数量,使形成培养、挖掘和开发相结合的高校知识产权师资综合发展模式。
知识产权专业范文第5篇
这些知识产权诉讼特有的鉴定,实践中的称谓并不统一。有的称之为技术鉴定或科学技术鉴定、有的称之为科技知识鉴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中称之为专业鉴定。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鉴定的含义和范围不仅仅指技术鉴定,还包括如上例中的作品鉴定等。因此,使用专业鉴定一词来定义更准确一些。
一、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诉讼鉴定的现状
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证据立法滞后,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鉴定结论这种证据形式,但与之相配套的鉴定制度却至今未能建立。使得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大量出现的鉴定工作在目前的鉴定体制下暴露出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1、委托鉴定机构繁杂。
2、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不统一。
3、鉴定结论称谓不规范。
4、鉴定人员水平不齐。
5、鉴定依据不明确。
6、鉴定规则制度不完备。
这些问题的出现,对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
其一,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专业鉴定无规范、无程序、无标准以及重复鉴定、多次鉴定的现状,拖延了诉讼审理时间,增加了诉讼费用,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其二,造成了审判权让渡。理论上对专业鉴定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实践中造成认识上的混乱。一些法官出于对法定鉴定机构及其行政级别,或者对权威专家的盲目信任,习惯性地将鉴定结论视为一种优于其他证据的形式,不经实质审查判断,无条件地将鉴定结论作为审判的依据。也有一些鉴定机构不能分清职责,在鉴定结论中甚至作出司法认定。
其三,孳生了新的司法腐败。一方面,专业鉴定的混乱给少部分司法人员提供了暗箱操作的机会;
另一方面,有些鉴定机构拜金主义思想严重,出具模棱两可,甚至虚假的鉴定结论。败坏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对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鉴定的上述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以会议纪要形式提出指导意见(《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8]65号),该纪要规定:
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专业鉴定。
2、如果没有法定鉴定部门,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选择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有一定权威的专业组织为鉴定部门,也可以委托国家科学技术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但不应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进行专业鉴定。
3、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鉴定专业技术问题,对所提交鉴定的事实问题发表意见。
4、人民法院应当就当事人争议的专业技术事实,向鉴定部门提出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
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部门;
当事人提交并要求保密的材料,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负有保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鉴定部门的名称以及鉴定人的身份,当事人有权对鉴定部门提出异议,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
5、当事人有权就鉴定项目的有关问题向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提出自己的意见,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认真研究答复。
6、人民法院应当监督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在科学、保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预的情况下作出专业鉴定结论。
7、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将鉴定结论以及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鉴定结论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
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未经当事人质证的鉴定结论不能采信。
除鉴定之外,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还有另一种运用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的活动,即专业咨询。由于知识产权诉讼具有专业性强,涉及的技术领域广泛等特点,往往使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加。因此,为解决这一困难,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上述科技知识的认知和确定经常会使用鉴定和咨询两种办法。
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确存在法官需向专家进行咨询的情况。其中既有进行技术咨询的情况,也有进行专业法律咨询的情况。而聘请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使咨询专家也受到一系列庭审规则的制约,如回避制度、合议制度等等,既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也可以符合程序地解决法官对专门问题的认知能力不足的情况,值得提倡。但专家参与咨询,无论是技术咨询还是专业法律咨询,往往都是非书面,也是不通知当事人的,是法官在开庭和合议之外进行的。这种做法剥夺了当事人听审和申辩的权利。它既无法保证咨询专家有无利害关系,又无法使专家对咨询结果承担责任,将裁判结论建立在没有参加庭审,没有经过质证和辩论,不承担相应后果的所谓专家意见之上,这对当事人是极不公平的。违背了诉讼的正当程序要求,也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原则和辩论原则,是不应当提倡的。
二、专业鉴定的性质探析
知识产权诉讼中专业鉴定现状的无序和混乱,并非知识产权诉讼所独有,只是由于知识产权诉讼较普通民事诉讼更多地采用专业鉴定,才使此问题凸现。反观整个民事诉讼,专业鉴定问题早已暴露出其制度上的弊端。出现问题的原因,表面看是因为缺乏相关的制度设计,但根源却在于理论上对鉴定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性质认识不清。这一理论上的模糊认识,直接导致鉴定究竟应由谁来主持,法定鉴定结论的性质是什么,鉴定的主体及其资格和责任等根本问题无从设计。
在证据法理论上,对鉴定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性质的认识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
第一,将鉴定视为证据方法。如美国在辩论主义原则下将鉴定人作为广义的证人,将专家证言作为意见证据,适用于证据规则。
第二,将鉴定视为法院的辅助调查手段。在证据调查严格的职权探知主义原则下,专家被视为法院的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鉴定结论是法定结论,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权威性。
第三,将鉴定视为法院的调查手段,但同时又将其视为证据方法。如德国虽有法院指定的“官方鉴定人”,但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仍然坚持自由心证,而不受鉴定人意见的束缚和限制。同时,从立法和司法上又通过程序设计使鉴定结论能够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质疑。
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看,第72条和第64、66条的规定,似乎既将鉴定作为法院的辅助调查手段,又使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方法的属性。但是,由于在证据法学理论上采取职权探知主义原则,在立法上强调法官主动调查证据,忽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使得法官不愿意将依职权指定而得出的法定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同时法律又没有规定当事人可自行委托鉴定,实践中法官也排斥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进而更限制了对法定鉴定结论的质疑,减弱甚至放弃对法定鉴定结论的心证,削弱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方法的功能。
以鉴定人的回避为例,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适用于鉴定人。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法院对认为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应“交由”或“指定”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接到鉴定请求后安排哪个专家进行鉴定,法院既不知道也无权干预,结果是法官不知道谁在从事鉴定,也不知道其人的知识水平、经验、技能、资格及社会关系。对此,当事人更无从知晓,这让当事人如何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再希望对鉴定结论进行质疑已成奢望。
笔者认为,考虑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我国在鉴定的证据属性上应当借鉴德国的做法。即在理论上,一方面把鉴定作为法院调查的手段,另一方面把鉴定结论作为普通证据看待,接受质证。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允许公鉴定(法院指定鉴定)和私鉴定(当事人自行鉴定)并存甚至对抗。这样,既保持了公鉴定作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辅助手段,又确立了私鉴定从不同侧面对案件事实的反映,强调了鉴定结论的证据方法属性。而在诉讼实践中,法官应当对公鉴定和私鉴定一视同仁,使专家面对专家、科学面对科学,平等地在法庭上展示自己的专业观点,使真理越辩越明。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专业鉴定制度的思考
改变和完善我国现行的专业鉴定现状已毋庸置疑,构建何种新的鉴定制度尚需讨论。笔者认为,可将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鉴定分为两种。一、基于专门机构的仪器、设备或基于行业规则、准则而对专业性问题进行检验、测算作出的客观性鉴定结论;
二、基于学识、经验而对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解释、说明所作出的主观性鉴定结论。像知识产权诉讼中,涉及诉讼事实争议焦点的专业性问题,大多属于可以依设备、仪器或规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性鉴定结论,而一些需要依据知识产权实体法对讼争专业问题进行判断得出的结论,往往属于主观性鉴定结论。实践中,法官应当把所有涉及到的专业鉴定问题归入这两种类型,将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看待,尤其对于主观性鉴定结论,更应遵循相应的证据规则,避免非正式地向专家咨询,违背程序公正原则。
按照以上划分,客观性专业鉴定的鉴定内容一般有:1、确定产品的成分,组份及其含量或比例;
2、分析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质;
3、测定产品的性能指标;
4、确定相关的统计、财务数据;
5、检索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
6、某些普通专业标准下的比较鉴定等。客观性专业鉴定结果是客观的权威性意见,只要鉴定人的选任符合正当程序,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一般不会有异议,法院可以经过质证后直接以此作为判案的依据,但在委托鉴定时,应注意委托的范围和内容一要明确,二要由当事人确认,以保证鉴定的效果,避免当事人反悔。
主观性专业鉴定的鉴定内容主要有:1、发明创造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
2、被控侵权物与当事人的专利权、商标权是否相同(等同或者近似);
3、方法专利或技术秘密是否具有实用性;
4、商业秘密是否在本领域不公知;
5、基于经验对相似性的比较鉴定等。主观性鉴定结论与客观性鉴定结论不同,鉴定主体主要是自然人,鉴定结论是以鉴定人的学识、经验,对法律和本专业领域的理解为基础,对受托鉴定事项作出的解释、说明、分析、判断。由于鉴定人之间的个体差异,鉴定人易受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主观性鉴定结论容易被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在对此类证据采纳时尤应注意,不宜直接确认其结论性的效力,不宜直接作为判案依据。而应允许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私鉴定),提出己方鉴定人的意见。
对于专业鉴定问题的规范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完善鉴定结论的证据规则;
一是建立鉴定结论的产生规则。前者是证据制度的一部分,体现于诉讼中律师对鉴定结论的运用和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
后者即通常所称的狭义的鉴定人管理制度,它体现在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自律和监管之中。
在我国现行的证据法框架下,明确鉴定既是法院调查的手段,又是当事人的证据方法的属性,进而确立法院指定鉴定(公鉴定)和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私鉴定)并存的制度,并完善相关的证据规则,是规范鉴定结论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在理论上、认识上明确鉴定的性质以后,笔者认为通过以下步骤可逐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鉴定制度的建设。
首先,对于客观性的专业问题,可按规定进行公鉴定(即委托鉴定或指定鉴定),并在庭审中进行质证后采纳;
对部分主观性的专业问题,可以进行私鉴定(即自行委托鉴定制度),通过开庭陈述和辩论后(即专家证人制度)由法官认定。
其次,在立法上摒弃法定鉴定的做法,明确自然人的鉴定资格,撤销官方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而鉴定结论的生命力就在于其中立性和权威性。因此,鉴定机构首先要独立于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中立性。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是在公正和信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鉴定机构的身份和性质不会保证其结论的权威性反而会影响其公正。不在立法上明确自然人的鉴定资格,就不能保证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也不能明确出具鉴定结论者的法律责任。
再次,应当建立鉴定人协会或行会,实行行业自律,初期可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行业监管机关,赋于其建设、考核、发展、淘汰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职能,将来发展成为完全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