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广大林农在取得物权意义上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之后,如何落实处置权、扩大收益权便成了很自然的问题。在自家的林地内或者林冠下养鸡、养猪、种植中草药和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营管理制度【五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广大林农在取得物权意义上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之后,如何落实处置权、扩大收益权便成了很自然的问题。在自家的林地内或者林冠下养鸡、养猪、种植中草药和菌类以增加收益,是常见方式,该收益方式不同于传统意义的养殖和栽植,是经营者利用了林地资源,借助林地的生态环境,在林冠下开展林、农、牧等多种项目的复合经营。经济学概念上,有学者将它称为林下经济。发展林下经济帮助林农脱贫致富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林改的目标和方向,因而林下经济得到媒体的充分赞誉和肯定。虽然狭义上的林下经营不包括在林地上开采矿产等非林业活动,但涉及林业管理。从法律视角看,林业具有保护生态和发展经济的双重属性,林下经营权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即在物权方面,林下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林农享有完全的意思自由;
在林业管理权角度,因林权暗含政府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等公益事业的管制,林农在行使前述民事权利时必然也必须受到一定限制。在中国,目前还没有直接针对林下经营权的理论探讨,但是,学者们对林权的学理研究成果,能为本文的分析提供理论借鉴。学界对林权的理论研究主要有以下2个特点:一是理论研究更多侧重于物权视角。如温世扬[1]认为,“林权”属民事权利(物权)范畴,又如林旭霞等[2]认为,“森林环境经营权”是林权复合型的权利体系中的一种用益物权,这种观点颇有代表性,有的学者直接对林权冠以“林业物权”进行探讨[3],即便是认为林权为“公权性私权”的学者,最终也建议将林权纳入物权的管理范畴。二是理论研究更多集中在基础研究阶段。如对林权的内涵分析,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陈根长将林权的内涵列为采伐利用权、采果和采脂等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补偿权、流转权、担保抵押权、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品种权等几个方面[4],这也是中国理论界目前对林权内涵较为权威和专业的概括。目前,理论界对各项林权内涵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还缺少应有的关注,这也成为理论研究无法有效推动林改有序深化的瓶颈之一。林权是林地上的物权群[1]。只有林权内涵中的各项具体权利得以制度化和标准化时,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效益和生态保护效益才能取得平衡。
1林下经营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了产权,农民真正拥有了可以自己支配的生产资料,拥有了一份可以不断增值的的家庭财产,不仅仅是农民将林下经营作为一项增收致富的途径,许多地方政府出台政策鼓励林农林下经营致富,这使得当前的林下经营模式已不同于过去简单的林菌、林草等形式,大有发展成为产业规模趋势。事例一:江苏姜堰市沈高镇双星村陈姓村民承包了近6.0hm2成片林,搞起了药材和大棚蔬菜栽植。该市9000hm2成片林中,已有90%的林地实施复合经营模式。据2009年12月18日《泰州日报》报道:该市除了上述在林下种植蔬菜增加收入外,实践中还有在林下种牧草养殖肉鹅,在林间建成现代化标准养猪场养猪,在林下散养孔雀Pavomuticus发展旅游,甚至在林间搭棚生产食用菌等。事例二:据2010年12月1日《新农村商报》报道: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的养鸡户贺先生2009年承包了位于庆阳市与平凉市交界的一块200hm2的林地用于养鸡,庆阳市政府不仅对他的成功经验进行大力宣传,市委、市政府接着将大力发展林地养殖业,实施养牛、养驴、养羊等扩建工程,作为发展林业的新举措,与此类似的养殖报道还见于河南郑州和浙江丽水等地区。事例三:陕西省宁陕县委、县政府积极引导、扶持广大林农建立核桃Juglansregia林和板栗Castaneamollissima林下养菌、林下种药等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天麻Gastrodiaelata,猪苓Polyporusumbellatus等林下药材和食用菌的种植,2010年10月底,合作社还成功注册了陕南第一家地理性药材商标———“旬宝猪苓”商标[5],该项活动虽然在林业协会组织下,被冠以林业经营多元化发展新模式,但主要是经济活动。此外,林改后林农通过兴办“农家乐”“森林人家”等生态休闲服务业提高林业收入的报道比比皆是。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上述经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给森林资源带来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直接对林地的破坏。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具有一定坡度且林下植被稀少的林地,家禽养殖密度过大时,饲养的肉鸡将林地地表腐质层刨松,遇大雨经常发生水土流失,从而进一步对森林资源整体产生不良影响。类似现象已经引起相关主管部门的重视。二是变相侵占林地。在林间建成现代化标准养猪场养猪与在林间搭棚生产食用菌等是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典型,不仅违反森林法的禁止性规定,对林地造成实际的破坏,而且还混淆和模糊了相关的法律意识,给林地保护执法部门带来困惑和混乱。三是破坏林相的复合层结构。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养牛、养驴、养羊等大型林畜的林间饲养中,林畜啃食地表植被和灌木层,对幼林直接毁坏,对成林林相造成破坏,是现行森林法的禁止性规定之一。林地综合利用和林业复合经营代表了现代林业的发展趋势,在此理念下的林下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成为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新课题。因此,对林下经营的法律调整迫在当前。
2林下经营管理的现行法律规定与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以下简称《森林法》)第3条指出,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何谓森林资源的使用权?林地和林木使用权的内容包含哪些方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列举的林地类型来看,培育和种植乔木、竹子、灌木、种苗的形式都是合法使用林地的行为。该条例第4条也提出森林资源使用权的问题,如“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但此项规定更多地是权利确认条款,并没有明确森林、林木使用权包含的内容。此外,《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物权法》都未对森林、林木的使用权内容作出规定,根据权利推定和权利限制原则,法律权利应该包括法未禁止的内容。从林业法律法规对林地和林木管理的禁止性规定中,可以将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概括为4个方面:一是禁止毁坏和非法采伐林木;
二是严格限制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
三是严格限制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公益林林地转为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等商品林林地;
四是禁止毁坏林地。权利人只要未改变林地性质,未破坏林地种植条件,未对森林、林木及其植被造成破坏的使用方式即为合法使用。#p#分页标题#e# 根据调研和资料查询结果,目前大多数权利人都注意了林地的性质,有的还特别在承包的荒地上栽植了树木后再进行林下养殖。但是,林下经营是现代林业的发展趋势,是林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林权的实现不能仅依靠前述森林法原则性的几项禁止性规定,法律调整也不能完全依赖当事人的经验和感知,需要形成制度。当前,中国林权理论研究的物权性倾向迎合了林改和物权法实施的需要,体现出林权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因此,学者们对林权的基础研究基本忽略了行政管理问题。这种现象不仅不利于生态保护,也导致林业物权的具体内容很难在实践中贯彻和落实。
按照中国目前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森林法属于环境资源法范畴。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管理,理论上称为“公法”,属于行政管理,但是这种行政管理的性质不能完全等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纯粹意义的行政法,它兼具确认林权,保护林农物权意义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等功能,又具有“私法”内容。林下经营权正是具有这种公私合一的权利特点,其中有些问题既是“私”的问题,也是“公”的问题,如果从私权角度认识林权,那么这种私权必须是向公权让渡的一种民事权利。在行政管理权方面,森林法是国家生态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和代言人,需要为林下经营的权利设置一种管制底线,即不得破坏森林、林地等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由于行政法和民法各有调整范围和方法,在森林法设置的管制底线内,即权利人获得行政许可、批准后,林下经营什么、如何经营,属于权利人的意思自由,森林法或者进行一些专业指导。
3林下经营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思路 3.1生态保护优先原则 纵观国外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虽然不能直接查询获得林下经营的规范内容,但我们可以发现相关表述,如《德国联邦森林法》(1998)第14条规定:各州可以提出限制入林的规定,并把其他的利用森林方式的做法全部或者部分地与进入森林同等对待[6]。《德国联邦自然保育法》(2002)要求对林业“进行近自然森林经营”,并从原则上否定森林经营者经营森林时为所欲为[6]。《黑森州森林法》对《德国联邦森林法》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其中第21条规定:二级利用,如凋落物收集和牲畜放牧,不得对森林可持续经营造成影响[6]。《法国森林法》(2006)第1224-4条规定:在私有林中进行放牧、通行和拾取橡栗,只能在负责林业事物的行政机关所宣布的可放牧林区部分进行,并且还要根据森林的状态及承载力决定。森林的状态和承载力由负责林业事务的行政机关认可和决定[6]。《俄罗斯联邦林业法典》(2006)第38条“为开展农牧业对森林的利用”中指出:森林可为了开展农牧业(割草、放牧牲畜和北方驯鹿、养蜂、农作物培植及其他农业活动)而被利用;
在为开展农牧业提供的林地内允许配置养蜂场和蜂房、建造栅栏、窝棚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物;
开展农牧业的森林利用规定由被授权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制定[6]。上述西方国家的森林法规定,一是体现了各国森林资源管理中林下经营活动受到法律规范制约,二是体现出森林法的的价值取向与中国的森林法律制度极其相似。加强生态保护,维护生态安全,是中国《森林法》的立法目的,即在森林的经济利用功能与对环境特别是对自然环境的持续维护作用方面,价值取向更侧重后者,即国家采取一些强制手段保证森林正常的持续经营。林下经营管理法律制度调整的是林权关系,是森林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中国森林法的性质为生态环境立法,因而林下经营管理法律制度在林业物权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重性质中应体现生态保护优先原则。
3.2分类经营管理原则 中国《森林法》将森林林种分为5类,由于各林种的主导功能不同,理论上将5类林种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森林法》第31条规定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采伐方式的限制性和禁止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了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法律责任。此外,分类经营的理念并未体现在其他条款规定中。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的主导功能不同,划分标准不同,管理方式应当有所区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指出,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
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规定,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体现保护优先原则,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国外森林法如《法国森林法》(2006)分篇章专门规定了(公有林)管理和私有林和林地的管理,第222-2条规定了“私有林主须按照经批准的管理文件管理森林”[6]。法国森林法强调持续经营也需要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尤其针对私有林。虽然法国私有林的概念与中国的商品林不完全相同,但它提倡的经营方式与中国林改背景下林下经营权或者复合林业发展的趋势相似,即对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法律保护的重点应当有所区别。应当注意的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该项规定针对的是林木而非林地,因林下经营管理主要涉及林地管理,因而商品林林地不能完全由权利人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应将这种经营活动纳入行政管理中。
3.3以林业技术规范为参照标准原则 林业技术规范(规程)是林业主管部门在林业生产建设中,根据林业行业特点总结的调整某项生产活动的统一标准。林业技术规范(规程)是林业管理规范制定的基础,经过国家权力机关认可,其本身也具有专业领域内的法律效力。林下经营主要解决在什么样的“森林”和“林地”环境可以经营、以什么方式经营的问题,因为涉及的养殖和种植对象与林木和林地之间的利害关系,是一个很微观、很专业的问题,不仅需要考虑森林资源因素中的树种、树龄和土壤坡度的问题,还需要考查养殖、栽植对象的生物和生态特性等,而这些问题,恰恰是林业技术规程调整的范畴。根据文意解释,林下经营需要森林生态环境背景,需要掌握“林地”和“森林”2个技术标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法律只是例举出林地包含的类型,并未界定其内涵。《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确定土地的性质,由此可见,林地的外延是开放的。然而,在“林下经营”框架下讨论林地的范围,应该比林地的法律概念所包含的范围狭窄,如未成林造林地、火烧迹地、宜林地等是林地,但不能属于可以进行林下经营的林地。笔者认为:林下经营的林地范围,应该是在“有林”的情况下进行,所谓“有林”,依据目的解释是指“森林”。中国对森林的界定是指:达到667m2以上连续面积和0.2以上郁闭度的乔木林、竹林、红树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7]。因此,森林与林木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具有一定数量的集合物。实践中,未达到一定数量和面积标准的林地,因为不属于森林,则不存在林下经营问题。构建林下经营管理制度的技术标准,应该有2个原则:一是不能改变森林资源的性质。即乔木林郁闭度必须保持在0.2以上,而灌木林地(未统计在森林面积中的灌木林地),则不能进行任何性质的开垦栽植行为,以维持其生态效益的原始状态,对未培育栽植森林、林木的林地,原则上不能进行“林下经营”项目,以免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的用途;
二是不能对林地造成毁坏。如前所述,在林间建成现代化标准养猪场养猪、林下栽植蔬菜以及在林间挖鱼塘养鱼等行为,必须有规格和数量上的限制,不能对林地造成毁坏,并且不能改变林地的性质。当然,对有些难以种植培育乔木和灌木的林地,是否允许林地使用权人从事养殖经营项目,则需要根据当地实际综合评价。#p#分页标题#e# 3.4中央与地方立法相结合原则 首先,对林权的保护需要地方立法。中国各区域的森林资源构成状况不同,各地区的林改模式也各异,导致林权的具体内涵差别很大。林下经营是林权的内涵之一,将林权流转纳入市场经济的调整范围,让权利主体自觉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林改的目的之一。在中央法制统一的原则下,地方自主立法更能保护林改的成果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次,地方立法具有客观性和能动性。由于各地区林下经营的种类和内容不同,各种森林类型所发挥的主导功能也不完全相同,尤其林下经营问题涉及许多林业技术规程,具有专业性和地域性,由地方立法调整林下经营活动,便于结合当地客观实际,避免盲目性,有利于平衡地区生态保护和林业经济发展的关系。再次,分层级的立法篇幅设计,便于中央从宏观层面调控,也有利于调动地方因地制宜地进行管理的积极性。从各国森林保护的立法实践来看,大多采用分层级的立法篇幅设计。
如德国《联邦森林法》是一种整合性法,规定一般性准则和原则,而各州则对此进行细化阐释并具体实施[6],《法国森林法》也包括法典部分和行政法规部分,其法典详尽规定了森林可持续管理原则并规定了定性标准,行政法规部分则具体到营林作业的技术细节和个别处理[6]。中国的森林法律制度也由法典、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多个层次的法律制度构成,虽然中国森林法法典层面的一般准则具有鲜明的生态保护的政策导向性,但是其下位法的规定多数操作性不强。因而,林下经营的活动的法律调整更多应该是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补充性立法。
4结语 正如学者们所指出,林下经营权是森林、林木所有人和林地使用人的一项用益物权,行政管理部门不能随意干涉和侵犯。现行《森林法》第23条规定:“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该法律规定是中国《森林法》唯一以明示的方式调整林下经营活动的规范,其立法宗旨就是为了避免养殖动物对林木造成毁坏,法律规定虽然是禁止性的,但是从另一个视角分析,也暗含了对林权的权利人在林间放牧和其他养殖行为的肯定,前提是不能对森林资源造成毁坏。如前事例所述的养殖肉鹅和散养孔雀的行为,鹅粪、鸟粪成为林木最好的肥料,能加快树木生长。但是,也存在有一些大型动物的养殖会对林木造成损坏的可能。
经营管理是林业工作的重心。林下经营权管理只是林业经营管理其中一项工作,但是,正是各项具体的管理工作支撑起森林资源保护的重任,正是各项具体的法律制度构成中国林业管理中环环相扣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笔者通过调研发现,林农在获得物权意义上的林权后,更多的不是将林木采伐变现钱,而是充分利用森林的生态环境创收增加收入,从法律制度层面对林下经营进行规范管理,不仅是对林业秩序的维护,也是对林农权益的保障。
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是指由科技人员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营和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泄露国家的秘密和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
第四条科技、经济、工商、财税、金融、劳动人事等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和扶植政策,鼓励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兴办和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统一管理。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具体负责所在地区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分为集体、个体和私营三种类型。
集体所有制科技经营机构,财产归集体所有,按照集体所有制组织原则,共同出资,按劳分配,民主管理,提留公共积累,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科技经营机构,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私营科技经营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申请开办集体或者私营科技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经营范围。
(二)有8名以上专职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专职科技人员以及必要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创办人须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有发明创造、或者有科技管理经验、或者有一定技术专长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停薪留职、离休、退休、待业人员)。
(四)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其注册资金在1万元以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其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上;
并有必要的设施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明确的组织章程。
第八条申请开办个体科技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经营范围。
(二)至少有1名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职科技人员。
(三)创办人须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有发明创造、或者有科技管理经验、或者有一定技术专长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停薪留职、离休、退休、待业人员)。
(四)注册资金在2000元以上,并有必要的设施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完整的财务帐册。
个人合伙开办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还须有合伙人签订的包括各自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或者合伙终止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九条申请开办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应当由创办人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包括机构宗旨、经济性质、专业技术领域、经营范围、人员组成、法人代表、资金来源、财产归属、核算形式和分配办法等内容)。
(三)科技经营机构登记表(由市科委统一印制)。
(四)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
(五)创办人及专职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六)申请开办易燃、易爆、高空、高压、剧毒、放射性、建筑工程、医药、卫生、食品、计量器具等专业领域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还须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外省市科技人员来沪开办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还须提交当地乡、镇(或者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第十条区、县科委在接到开办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申请后,须在30天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合格的,发给科技经营证书。
创办人凭科技经营证书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经审查合格发给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银行和公安等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开立帐户和刻制印章等手续。
未取得科技经营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集体和个人,不能以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区、县科委对科技经营证书的管理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一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使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其规模、地位相适应,并反映其所属行业、经营业务等特点。
第十二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歇业,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经济性质或者法人代表等,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歇业手续。
区、县科委应当将批准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开办、变更或者歇业等文件报送市科委备案。
第十三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因故歇业,须在办理歇业注销手续前,依法缴清应付税款,归还银行贷款,偿还债务,并应当按组织章程规定的办法处理剩余资产。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歇业,给国家、集体和公民带来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十四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
(二)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移植和创新。
(三)开展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业务。
(四)对自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实行生产、经销、服务一体化经营。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技术性业务为主营范围的前提下,可适当兼营其他非技术性的生产经营业务,但不得享受技术性业务的优惠待遇;
并不得从事与其业务无关的商品贸易活动。
第十五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对自行研究开发或者其他享有专有权的技术成果,可以实行技术入股。可以以自行研制开发或者其他享有专有权的新产品和出口产品为龙头,与其他企业和经济组织联营,可以组建企业集团,可以承包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
集体所有制科技经营机构按规定经涉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在自己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可从事技术引进、技术出口、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开发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业务活动,可在海外设立销售网点。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时,必须按《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可聘用或者雇用非在职人员为专职人员;
也可聘用其他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兼职人员。
业余兼职人员如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须经本单位同意,并向所在单位缴纳部分兼职收入。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应当与聘用、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包括工作要求、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纪律以及违反劳动合同须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事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专利、申报发明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使用其他单位(包括聘用或者雇用人员的原工作单位)或者他人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以及仪器、设备等,应当取得持有单位或者持有人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或者有偿使用,不得剽窃和私自转让。
第二十一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可按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贷款。
第五章费用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业务费用的收取,凡国家已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收费;
国家尚无规定的,可以根据该项业务的性质、工作量、技术难易程度、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暂免征营业税。技术中介收入依法征收10%营业税。
集体所有制科技经营机构的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全年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私营或者个体科技经营机构的收入,按有关的税收规定纳税。个人收入达到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数额,应当按国家规定纳税。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收入,凡用于扩大科研开发和购置仪器设备的部分,可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开发的新产品和中试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科委审核并报市科委批准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免征的税款应当用于科技经营的发展。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非技术性收入,应当与技术性收入划分清楚,单独入帐,并按有关规定纳税。
第二十四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除按规定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工商管理费之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区、县科委缴纳营业额的1%管理费,用于民办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管理。管理费均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五条集体所有制的科技经营机构,每年应当提取利润的40%作为科技发展基金,其余用作社会保险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
私营科技经营机构,每年应当提取不低于50%的利润,作为科技发展基金。
第二十六条集体所有制科技经营机构职工的平均工资和奖金标准,可参照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从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收入中按本市有关规定所提取的津贴和奖励,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私营或者个体科技经营机构的职工工资和奖金分配由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自行决定,并按规定的计税工资列入成本费用。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区、县科委及工商、财税、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对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并督促其按期填报政府部门的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辞职、退职到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科技人员和职工,其档案材料,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人事部门管理。
第二十九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科委责令改正;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
外地科技人员来本市开设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执行。
本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在外地增设分支机构或者开办联营机构的,除在当地登记注册外,应当向本市原批准和登记注册的区、县科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1清原满族自治县草市镇小型水库现状分析 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草市镇位于县城东部,与吉林省东丰县接壤。该镇是辽宁省水稻重点产区之一,也是全县小型水库开发、建设的集中地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后,该镇历届党委、政府将小型水库建设和管理纳入领导重要议事日程,在资金投入上克服等、靠、要思想,坚持建管并举,有力扭转了过去水库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规章不完善的历史局面,但却也仍然还存在部分问题,本文特提出与同行商榷。
2清原满族自治县草市镇小型水库管理面临的问题 据笔者调查,清原是浑、清、柴、柳四条河流发源地。草市镇水系主要由浑河支流英额河水系和柳河支流白银河水系两部分组成。1958年以来,该镇先后建成了小(一)型水库2座,小(二)型水库18座,占全县14个乡镇小型水库总数的35.7%,形成了灌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效益骨干控制体系。其小型水库农业灌溉总面积1.6万亩,水产养殖水面2200亩。在农业集体经济时期,草市镇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是:小(一)型水库由镇政府直接管理,小(二)型水库归所属村管理。镇管水库采取就地就近选派3名~5名村民,对水库施行专业管护,村管水库则由村干部实行兼管。由于受建设时期经济、技术及施工条件等因素限制,所建水库多数工程标准较低,安全性能较差,综合效益不高,管理经验不足。特别是在“”期间,一些水库基本处于无人管护和无钱维修的状态,坝体杂草丛生,输水洞启闭机锈蚀失灵,水库不能蓄水,呈现空库运行状态,水产养殖因冰封水面缺氧而造成大量死鱼等问题。
3小型水库经营体制改革的实际做法 随着“水利是农业的命脉”逐渐被人们所认同,水利建设应尽量向适应农业的需要,达到兴利除害,改善产业结构,促进农业持续发展的方向改革。草市镇已建成的18座小(二)型水库原均属塘坝规模,后续在“民办公助”和“自建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水利建设方针指导下,该镇依靠村民投工投劳,以自筹资金为主,将18座塘坝逐年提升为小(二)型水库。近十几年来,随着财政投入逐年加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也正在陆续展开。自2002年以来,该镇共完成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5座,小(一)型水库加固2座,累计投入建设资金1619.06万元,其中,镇村自筹资金200万元,投资额度是历年投资总合的五倍。除险加固后的水库,防洪标准普遍提高了10年~20年,部分小(一)型水库还配套了大坝视频监测仪和遥控雨量观测计等管理设施,有效稳定了坝体安全。如何更好地发挥小型水库综合效益,使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摆在水库管理单位面前的一个新课题。草市镇根据本地区实际,探索制订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库为全民财产。过去小(二)型水库划归属地村管理,产权与管护分割,农村施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水库承包给个体户经管。承包人考虑切身利益,采取以渔为主以养代管,对农业灌溉则基本松懈不管。在灌溉用水上,属地村存有“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思想,跨村供水凸显旱涝不均的问题,遇到旱季,堵截扒口子,上下游抢水打架事件时有发生,难免造成村之间和村民之间不团结,甚至水费征收困难等问题。据此,草市镇将小(一)、小(二)型水库由镇政府统一管理,农业供水统一调配,水利工程水费统一征收。具体实施工作,由镇水利工作站负责。政策施行以后,明确了管理职责,理顺了上下游供水矛盾,解决了水费征收难的问题。
(2)明确为小(一)型水库设立水库管理所,小(二)型水库设立水库管理房。对于承包管理,施行公开、公平、公正竞标。承包期一般订为5年~10年,期间对承包人落实管理职责:①明确管理、保护范围,即上游及两侧为设计洪水位外延200m,下游,小(一)型水库坝脚外不少于100m,小(二)型水库坝脚外不少于50m。②明确管理责任,水库管理机构承担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包括防洪、抗旱、水产养殖、坝体管护、汛期雨量库水位测报等。镇政府对各项管理内容制订了细则,并同承包人签订了管护合同。③明确管理经费来源,水库的管理经费主要由水产养殖收入,库区内坝体周边种养殖收入及上级财政拨款解决。但财政补贴只能用于水库日常维修,办公设备购置,不得挪作他用。
(3)三改变。①改变过去只管水面不管坝体的局面。管理体制改革后,将水库各项功能纳入总体管理,解决了上下游供水矛盾,缓解了村民关系,在确保水库收益的同时,各项管护措施都能得到落实。坚定和树立了了承包人以农为主、以库为家的思想。②改变过去无人无钱管护的局面。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最基本的要求是将人员、经费、管护措施落到实处,三者缺一不可。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后,有效扭转了只看不管的被动局面,解决了过去各水库之间在资金投入上和个人报酬方面的互相攀比。解决了承包人的顾虑,则在种养殖生产上舍得投入,多数水库承包人年收入上万元或几万元,有效促进了经营的良性循环。③改变过去权属、责任不明,相互推诿的局面。由于历史原因和实际操作的困难,小(一)型水库存在责任不明,小(二)型水库存在权属不清的问题,为水库管理带来了不便。水库管理体制改革之后,明确水库所有权和管护权均属镇人民政府,管护责任、管护办法遵从镇政府统一规定,制约了政出多门,水库运行经营不透明的现象。
(4)三提高。①提高水库的市场化动作水平。水库管理体制改革之后,该镇将全面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由受益村根据灌溉面积和用水量,交付水利工程水费;
对所属库区内占用水库公共资源的,签订水库资源合同,收取承包费;
对以水库资源为依托进行商业开发的,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适当的水资源保护费。通过水资源的有偿利用,尽快提高水库市场动作水平,实现“以水养水,以库养库”的目标。②提高水库的综合利用功能。通过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以充分发挥水库的防洪、灌溉、抗旱、水产养殖及其他种养殖业等生态调节功能。一些水库承包人为了扩大渔业再生产,采用投施化肥、堆放农家肥培育水生生物,实行肥水养鱼。这样,不仅缩短了养鱼生产周期,提高了渔业产量,也为农业灌溉提供了优质水源,获取了农渔双丰收。目前,草市镇水稻产量占全镇粮食总产量的30%,渔业产量占全镇总产量的33%。③提高水库的管护水平和管护质量。随着水库管理体制的改革,各项措施的实施,设施的不断完善,水库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将得到不断提高,综合功能不断增强,水库的管护水平、管护质量将有一个大的提高。水库作为农业的基础生产设施,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p#分页标题#e# 4后续小型水库经营管理的重点 在草市镇初步建成水库管理新体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今后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抓好河道整治。该镇在水库建设中采取梯级开发,多数为“头顶库”、“串联库”,由于层层拦截水源,平时河道径流较小,旱时可出现断流。一些农户挤占河道扩边展沿扩大耕种面积,加之河道常年淤积,使河床逐年缩窄,河底逐年抬高,降低了河道行洪标准,主汛期洪水漫堤淹地,冲毁道路等水患时有发生。因此,抓好河道整治已是当务之急。二是抓好渠系改造。根据串联库的特点,需要打通库与库之间的灌溉渠道,形成上下联网灌区;
或是建设节水型,占地少的渠系。耕地是农民之本,草市镇又是水资源贫乏地带,建设混凝土U型槽渠道,不仅可以解决节水、少占地,还可以解决土渠道年年清淤用工量大的问题。三是整修水库道路。多数水库地势偏僻,道路狭窄,交通不便“,平时疙瘩道,雨天两脚泥”,给防洪抢险及日常管理带来了困难。整修水库通路,达到交通顺畅,是完善水库配套工程任务之一。第四,需要加强水库生态保护。重点在于水库上游搞好植树造林,禁止放牧,杜绝工业污染,防止水土流失,保证水库水质,延长水库使用寿命,积极招商引资。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美化、绿化、亮化水库环境,树立水库新形象,为招商引资打开方便之门,再创水文化的新纪元。
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1.1构建家庭林场构建家庭林场也是对林业经营与管理制度的创新,这项工作不能盲目的进行,需要建立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还需要遵照集体林权制度,家庭林场的模式可以促进林业经营的规范化发展,这种管理经营的模式是借鉴国外的经验,需要引进先进的理念以及技术,具体措施是:(1)应用法律来确保林业快速发展;(2)构建认证制度这样才能够合理、科学的利用资源;(3)在家庭林场中建立经济合作模式对林场进行长期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够管理好家庭林场,才能够增强自身经济效益、技术性的服务与咨询。
1.2创新经营管理的模式林业发展是必然趋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对林业经营体制进行创新,就必须要适应市场发展所需。国家也应该给予一定扶持,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不能够再走传统的自然造林模式,要大量鼓励并投入资金培育人工林,依据买况建立出科学管理措施,大量吸引资金投入到林业经营中来。因此,必须要打破公有制林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的林业。同时,为了让投资者安心,还必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非公有制林业的合法地位,只有形成了在非公有制林业作为主体上进一步发展的多元化模式,才能够形成跨越国有林业合作与生产模式。对于商品林而言,不但要能够确保林木、森林以及林地具有合理流转权利,还可以采取租赁、承包、协商以及转让等各种形式进行经营。林业属于一项比较重要的基础产业,也属于一项公益事业,肩负着供给林产品与建设生态的重要任务,对人类生存具有巨大影响。而且林业不但要满足人们对木材的多样化需求,同时还必须要能够满足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状况中的各种所需,尤其是生态所需现在成为人们给林业提出第一任务,也是第一需求。所以还要创新经营与管理制度,还需要构建林业资源的评估体系,推动林业中的林木合理流转,有效激发投资者对林业开发的积极性。
1.3创新分类经营模式
1.3.1构建完善管理体系采取分类经营是林业经营发展必然趋势,但是采取这种经营模式不仅仅属于其发展客观要求,还必须要面临着长时间的建设、技术性较强、涉及面比较广以及任务比较艰巨等各个方面的问题。所以就需要形成完善的利、责以及权几个万面的结合,必须要形成人财、供给销等各种配套管理结构,完善这些因素也是其分类经营模式成功的基本条件。
1.3.2创新机制促进经营进程要加强这种模式的进程,首要因素就是必须要将非公有制林业发展下去,必须要打破政府一切包办的建设林业局面,必须要从政策、环境等各种因素入手,鼓励各种投资单位及个人来建设林业,包含了外国投资、机关团体投资等,还必须要支持营造果园、林场、苗圃、茶园及家庭式的小果园、小林场,对于投资者应该按照买况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在税收政策以及投融资政策上也要做到公平公正。
2结论
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经营计划与预算制度
经营计划与预算制定
由于科学的日新月异,导致生产技术的不断改良,促成了近代工业的精细分工与大量生产,从而引起市场剧烈的竞争,企业所赚取的利润也日趋微薄。因此近代企业的经营趋势将由以往“成本决定售价”的旧观念改为“售价决定成本”的新意识。如果企业不能生产物美价廉的产品,则非但不能赚取利润,甚至无法继续它的生存。所以,如何使成本降低,获取最大利润乃成为企业界努力的重大课题,一般言之,降低成本不外是改良生产技术与提高工作效率。前者当有赖于技术人员的努力,以及更新生产设备,改善工作方法和开发新而低廉的代替料源。而后者即有赖于实施有效的管理技术,运用经济效益最佳的管理方法,使企业所有的机能与资源获得合理的调配与运用。
本计划即是基于后者的需要而拟订。目的在年度开始之前,对下一年度的经营目标与经营方针预作提示,责成各部门依据公司目标,拟订(或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或改善方案,并配合年度预算的编制,预测产品市场的增减变动,配合设定之产能与成本标准,拟订年度产销计划,预估年度损益及资金的调度运用,并做为考核各部门执行绩效的依据。通过各种标准的设定,事前的合理规划,并经由各管理阶层的积极参与,以达到避免错误,减少浪费,激励士气,达到降低成本创造利润的目的。お
经营目标
1弊苣勘辏杭忧抗芾恚研究创新,扩大营业额,控制成本,创造利润。
2备鞑棵拍勘辏邯
(1)贸易部:
①充分消化现有产能。
②利用现有市场,购销相关产品,扩大营业额。
③销售费用的控制(运输费用、报关费用、保险费用等。)
④呆品处理。
⑤外销成长率( )%,年度外销金额( )元。
(2)内销部:
①估计内销产品销售数量,协调生产管理中心建立适当库存量。
②建立内销销售网,扩大现有客户的采购规格及数量。
③呆品处理。
④内销成长率( )%,年度内销金额( )元。
(3)供应部:
①建立机物料ABC分类,实施重点控制。
②建立各主要原物料安全库存量,经济采购量。选择优良供应厂商,商订长期采购合同;
加强比价功能,降低采购价格。
③降低平均库存量:A料( )天,( )磅。B料( )天,( )磅。
机物料降低( )%,( )元。
(4)总务部人事科:
①建立员工进用升迁,薪资考核奖惩的人事制度。
②精简人事,控制管理费用。
(5)事业关系室:
①建立人物出入厂管理规则。
②加强警卫勤务训练。
(6)会计部:
①修订现行会计制度,精简作业流程,加强管理会计功能。
②适时提供各项管理报表。
③强化现金预测功能,灵活资金调度。
④严格审核费用开支,控制预算。
⑤每月实施存货盘点。
(7)总经理室(生产管理中心):
①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配方。
②推动或审核各种专案研究。
③协调产销活动,拟定或修改生产计划,追踪管理生产进度;
协助一、
二厂调度人力,协调各中间生产单位,原料的调度移拨,避免产能闲置或停机待料,或超量生产。
④研拟人员训练计划。
(8)一、二厂:
①总务:
a.改善员工伙食方案。
b.改善工作环境,照顾员工生活,加强福利娱乐措施。
②工程保全:拟订年度机器设备维修计划。
③质管:
a.拟订(修订)质量管理标准。
b.推动QCC活动(质量管理圈)。
c.拟订“改善提案制度”。
④生产:
a.严格管理生产进度,全力完成生产计划目标。
b.管理原料耗用。
c.灵活人员调度,避免闲置人工。
d.机动调拨各种原料供应,避免停机待料。
e.加强机器修护,强化在职训练,提高生产效率,精减人员编制。お
预算编制的内容及说明
1.营业计划说明书
本表是贸易部与内销部在预算年度中营业计划的书面报告;
内容包括:市场的展望、新产品的开发、旧产品的淘汰、新客户的开发或旧客户的淘汰、广告或
其他销售推广政策、售价政策、授信及帐款回收政策、业务人员的增减异动、销售费用的限制、本年度营业方面所可能遭遇的困难及其克服对策等的说明。
2.客户别销售计划表
由贸易部及内销部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往来情况预计各客户的销售量,以拟订的售价予以编制。(外销方面如无法依客户别预估时,则依销售地区别预测)
3.产品别销售计划表
本表系以产品别为主,分内外销,由表二汇总编制而成。
4.生产计划说明书
由一、二厂就产量及产能运用计划、质量计划、新产品或新技术(包括新配
合)的研究开发计划、机械修护计划、机械淘汰更新及扩建计划、人员合理化
计划、成本控制计划、本年度生产上所可能遭遇的困难及其克服对策等加以说
明。
5.标准产能设定表
系按各生产部门正常编制下,主要生产设备的设计产能及生产效率所设定的标准产能,做为生产管理中心编制产销配合计划表的参考,并做为考核实际生产效率的依据。
6.标准用料设定表
系各生产部门产制品每单位主要原料的标准耗用量,做为生产管理中心编制生产计划及供应部编制采购计划的参考,并做为考核原料耗用的依据。
7.标准人工费用设定表
系各部门在标准产能下,配置的人员编制及用人费用标准。依性质分为直接人
工及间接人工两项,俟生产计划确定后,做为编制人工费用预算及考核人工效
率的依据。
8.标准制造费用设定表
系各部门在标准产能下,耗用的电力、重油、机物料、维修费用……等费用
标准,分为变动及固定两项。做为生产计划确定后编制制造费用预算表及考核
费用支出的依据。
9.服务部门费用分摊设定表
系按费用性质,依服务部门提供服务的比重,分配服务部门费用给生产部门的
设定标准。
10.产销配合计划表
本表是本公司预算年度产销活动的基本报表,由总经理室及生产管理中心根据营业部门及生产部门提供的资料,综合市场环境、生产状况、制成品存货水准、及成本利润等因素,加以协调而编制,提经公司预算委员会讨论的年度产销计划。
11.生产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