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占全国人口60%以上的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面貌如故,经济增长的好处无法为我国大多数人所分享。农村金融的衰败是农村经济发展停滞的重要的原因之一,长期以来农村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额贷款论文【五篇】(全文),供大家参考。
小额贷款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
收入分配;
农村金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占全国人口60%以上的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面貌如故,经济增长的好处无法为我国大多数人所分享。农村金融的衰败是农村经济发展停滞的重要的原因之一,长期以来农村有限的储蓄被用于城市的发展,资金逐渐远离农村。近年来,作为农村金融的一个重要方面,小额贷款得到认可和重视,联合国将2005年定为小额贷款年,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我国已经开展了多年的农村小额贷款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贷款,对于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应起重要作用。
一、我国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的新发展
小额贷款模式是针对消除孟加拉国农村绝对贫困而提出的一种信贷资金支持模式,由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在20世纪70年明,现已正在全世界得到大规模的推广。这一模式通过五至十家农户为一组的相互联保的方式发放小笔贷款。小组成员互助互促,一个组员不还款,整个小组都失去再贷款的资格。目前全世界有上千万人在接受小额贷款,资金投入达数亿美元。由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等组织建立的“国际小额贷款协作集团”计划运用小额贷款模式在全球解决一亿贫困户的问题。
在我国,小额贷款已经小规模地开展了十多年。1994年初,中国社会科学院率先在河北省易县开始进行小额贷款试验,完全按照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贷款模式运作,并已经有数百个小额贷款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与许多其他国家一样,这些试点都比较成功。从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也在农村地区推进小额信用贷款,截止2005年初,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达到了1644亿元。最引人瞩目的是,人民银行太原支行于2005年年中拟定了《山西省NCO小额信贷试点实施方案》,2005年年底山西平遥“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以明清票号方式命名的小额贷款公司揭牌成立并开始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这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约在1000万至2000万元之间,与社科院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不同,小额贷款公司是商业性贷款公司,以在支农中获利为主要目标,其最高贷款利率可高于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靠高利率弥补贷款风险,但目前按照规定尚不得吸收存款。虽然山西试点的整体规模仍相当小,但可以说这是我国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的一个突破。
我国开展小额贷款的经验表明,农村小额贷款是农村金融非常有效的一种模式,对提高农民收入效果显著,比较适合于消除绝对贫困,同时对贷款者而言,小额贷款兼具坏帐率低、收益高等优点。例如,从社科院的试点情况看,平均一户借贷2000元每年可以增加净收入400元~800元。我国占20%农村人口的低收入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仅为850元左右。小额贷款如果能够大范围推广,可以提高我国低收入农民年纯收入10%~20%。而且,国际经验与我国众多的试点经验均表明,小额贷款所采用的联保方式,即通过邻里的压力往往比财产抵押的效果还要好,因此小额贷款的坏帐率较低。社科院的试点表明其回收率均达90%以上,大部分的试点高达98%以上。此外,从平遥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短期经营情况看,其盈利的前景相当可观。
二、我国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的制约因素
虽然小额贷款存在着巨大的优势,而且我国也已经积累了一定成功经验,但是在我国小额贷款并没有象在许多国家一样能迅速地成为大规模的运动,其原因是我国开展小额贷款观念和政策、资金和人才等因素的制约。
小额贷款无法大规模推广,观念上存在着误区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在我国,小额贷款往往被当成一项扶贫措施,将贷款对象仅限于贫困户,从而大大限制了小额贷款在我国的发展潜力。由于小额贷款被视为一种扶贫措施,其资金来源非常有限。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的小额贷款试点项目是由国际多边与双边组织或是由地方政府,群众团体出资进行的,而没有象许多其他国家一样,一开始就与商业性资金结合起来,如成立一个独立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来进行。而在国外,商业性资金往往是小额贷款最重要的资金来源,而在我国由于观念上的误区,政策严加约束,商业性资金难以参与小额贷款,更进一步缩小了资金的来源。
另一方面,我国的民间金融一直以来没有合法地位,也限制了小额贷款的推广。由于我国仍实行一定的利率管制,对于高利贷仍相当敏感,而民间借贷利率一般明显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被认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对于小额贷款来说,如果无法采用高利率,其经营往往难以持续。由于从正规金融难以得到信贷支持,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如温州,以血缘或地缘关系的民间借贷非常发达,放贷只需写个借条即可,借贷人非常重视信用。由于利率管制和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小额贷款模式实际难以与民间非正规的发达的信贷进行竞争。农户的资金需求相当大,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首先是向亲朋近邻筹借,其次是向农信社等国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甚至求助于高利贷,在管制条件下,小额贷款模式根本无用武之地。
国际经验证明,没有商业性资金(或金融部门)参与的小额贷款是既不易持久,也很难在较大范围内推广的。山西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开展业务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商业性资金参与小额贷款的不足,但其是否能够进一步推广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山西平遥的试点在政策上仍加以严格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只允许贷款而不允许吸收存款,目前其规模相当小,数量有限。在监管机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例如山西的小额贷款试点是由人民银行主导,而贷款公司究竟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其性质如何,应人民银行还是由银监会进行监管,这些关键问题仍悬而未决。
此外,小额贷款的开展还直接受到人才的约束。资金的匮乏必然导致人才的匮乏,参与小额贷款的无论是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还是其它机构遇到的最现实的难题是人才问题。农村小额贷款的特点决定劳动密集型的业务性质,参与农村小额贷款的人员既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更需要具备相应的农业知识。人才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显然从正规金融机构挖人才不太可能,大多数人员没有金融专业知识和具体操作经验。此外,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是崭新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和规章制度可以借鉴,如果不能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也可能爆发贷款和人员风险,甚至导致破产。
三、理论思考和政策建议
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农村小额贷款是既能增加低收入
农户的收入,又不需国家太多投入的最佳选择,是可以大规模开展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农村金融形式。要扩大农村小额贷款的规模,必须要解决各种因素的制约。
最重要的是必须消除对民间金融的认识误区,承认民间借贷高利率的合理性,从而从根本上解除推广小额贷款的政策约束。对于民间金融一味视而不见或严加约束均不是正确的做法,既管不了也管不好,而应逐渐将民间信贷加以规范,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承认民间信贷的合法性最重要一点的是允许其收取较高利率,这是开展小额贷款的基础。小额贷款的成本比较高,且存在着一定的系统风险。小额贷款提供了很多银行不能提供的服务,如技能培训,上门送款收款等等。这些服务方便了借款者,但也增加了操作成本。而且,由于小额贷款发放集中于农村并用于农业,一旦出现自然灾害,容易导致系统性风险。对于低收入的农民来说,正规金融的贷款对他们是可望不可及的,高利贷往往是他们借款的唯一渠道,而相对高利贷来说,小额贷款的利率还是较低的。
如何规范小额贷款的高利率行为是关键。对此,可以借鉴南非《高利贷豁免法》做法。南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超过21%是违法的。但是,对于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是组织还是个人,不管利率是多少,到小额贷款管理机构登记并缴纳一定的登记费即可。只要登记就被认为是合法的。因而,正规金融也可以发放高于21%利率的贷款。因此,我国也可以采取类似的措施,由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进行登记,为减轻费用负担,可以采取集中或定期登记的做法。
小额贷款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林业;
小额贷款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国部分省市的推进,截止2007年底,全国已完成承包到户的林地约6.6亿亩,占集体林业用地的27.5%。林权体制改革破解了制约集体林业发展的障碍,解放了生产力,林农以及林业企业造林、育林的积极性高涨,对林业资金的需求大幅增加。但是,受林业信贷资金投入不足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林业经济的发展。
金融机构以此为契机,适时地将金融创新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探索以林权作为抵押物,缓解林农(含林业大户、林业企业)融资担保难的状况。目前,有多个省市已经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并且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作为林权体制改革试点省份的福建省和江西省在这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据资料显示,截止2007年末,福建省已累计发放各类林业资产抵押贷款41亿元。仅在2007年,江西省林权抵押贷款额度就达22亿元。其它省份如浙江省,率先成立了全国股份制林业担保公司——浙江信林担保公司,为全省林产企业和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融资服务,已为80多家林产品加工企业和合作社提供了200多笔贷款担保,金额累计3.8亿元。辽宁省自林权改革以来,已发放林权抵押贷款逾1.6亿元。(云南省刚起步,2008年也已经发放贷款2.1亿元。
2008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将在全国推开,林权抵押贷款将在更广的范围内、惠及更多的林农。
1问题
在林权抵押贷款不断深入、受益面不断扩大的整体趋势下,以小户林农为对象的小额林业贷款状况却令人堪忧。从目前林权抵押贷款的发放对象上来看,上规模的林业大户、林业企业是金融机构优先考虑、重点支持的对象,小户林农较少享受到这种金融扶持,即使获得贷款,其数额也是较少的,前者和后者之间出现了巨大的反差。如,截止到2007年末,占福建省林权抵押贷款总额64%的三明市,累计发放贷款25.51亿元,其中贷向林业大户的占95%以上,而小户林农的贷款不足5%。①这是在林权抵押贷款起步早、发展相对成熟的地方,起步稍晚的如山东省和河南省,调查中三市的金融机构,2006年共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7笔,计7139万元,其中有16笔是向林业企业发放的,金额为7130万元,向农户发放的仅1笔,金额为9万元。②这种状况在其它地方也并不鲜见。特别是在目前国家银根紧缩的政策下,小户林农融资难的问题更加突出。
其实林权改革只是手段,其目的还在于兴林富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要确立农民经营林业的主体地位。通过林权制度改革,激发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同时,又有效地盘活了林区资源,推动林业的发展。③
然而,小户林农融资困难,使农户利用自家森林资源增收致富遇到了困难。林业生产的特点是前期投入大,苗木费、整地费,加上后续的治理病虫害、施肥及管护等费用,对于本来就没有闲余资金的农户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加之林木生产周期长,资金回收缓慢,最快的如毛竹也需要3年时间才能见效益,其它经济林时间则更长,缺乏信贷资金支持,使农户难以为继。因此,很多农户虽然拿到了林权证,也只能“望林兴叹”。
此外,小户林农融资难可能引发更深层次的问题。设想,当小户林农融资难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小户林农实际上得不到资金支持,无法依靠自我生产来获得林业收益,那么林木资源就会以较低的价格逐渐聚集到一些有实力的林业企业、林业大户手中。因为,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最大受益者的林业企业、林业大户,他们可能在资本逐利性的驱使下将银行贷款用于购买更多的林权,而偏离了最初的资金用途,这就聚集了大量的金融风险;
而单个林农由于谈判中的弱势地位,往往不得不被动地接受价格,因而并没有得到多少林改政策的实惠。如此惯性地运行下去,不但可能引发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平,使国家“兴林富民”的初衷难以实现,而且可能会严重影响林业产业以及金融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
2对策
首先,金融机构要深化认识。林权抵押贷款是新生事物,金融机构在涉足这一领域时持试探性态度本在情理之中,但如果是在林业大户、林业企业与小户林农之间有所偏废,则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目前,金融机构在发放林权抵押贷款时,更亲睐于前者,众多的小户林农“一贷难求”。要改变小户林农贷款难的状况,首先需要金融机构深化对小额林权抵押贷款的认识:一方面,对小户林农的金融支持是国家林改政策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关系到广大农户的增收致富,关系到林权体制改革的进程;
另一方面,这也使金融机构拓展了自身信贷业务,提高了经营收益,是实现农户与金融机构双方共赢、林业经济与金融机构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
其次,加强供需分析,增强贷款发放的计划性。金融机构可以与当地的林业部门协作,了解林业资源按林业企业、林业大户、小户林农等不同规模的分布情况,并且根据分布情况,将拥有不同林业资源数量的对象按一定区间划分成不同的档次。同时,金融机构要深入当地、实际调研,掌握不同档次对象的信贷资金需求状况。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可以按年度制定出林业信贷资金在不同档次的投放比例以及投放额度,确保小户林农在信贷资金中占有相应的份额。
第三,大力推进小额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入推进现有的小额林权信贷产品。比如,在林权抵押贷款相对成熟的江西省,已经开展了林农以林权证抵押直贷、林农小额贷款、金融机构+林业担保公司+农户、农户联保贷款、林业信用共同体贷款等多种模式,而一些已经进行林权改革的省市,要么还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要么信贷产品较少,主要针对林业企业、林业大户。各地应该借鉴经验、大胆探索,适时推出更多的小额信贷产品,满足广大林农的需要。同时,在已经开展这些业务的地区,目前还存在着利率偏高、手续繁杂等不足,金融机构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产品功能,使其更加合理。
第四,强化金融创新。金融机构在发展既有业务的同时,要加强金融创新,开发出更多适合小户林农的信贷产品。金融机构应当立足农村,关注农村经济发展中涌现出来的新经济体,构建起小户林农与金融之间的结合点。一种趋势是近年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蓬勃发展,可以有效地把解决农户贷款难与发展农业经济结合起来,实现贷款投放与融资需求的对接。做法是,由当地的基层政府牵头,在分析市场行情的基础上,选择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的林木为种植对象,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再因地制宜,以村或乡为单位,将小户林农的零散林地集中起来,入股专业合作组织,由专业合作组织以入股的林权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发展林木种植。通过合作组织形式,可以解决小户林农信息渠道不畅通、抵御风险能力差、产品科技含量低等问题,增强了收益的保障性,同时有利于减少个体贷款者时的道德风险,从而降低了金融机构在发放小额林业贷款时的风险水平,使金融机构更乐意于发展小户林农信贷。
参考文献
小额贷款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小额信贷,SWOT―PEST,战略
一:引言
小额信贷问题一直受到国内学者的关注。赵芝玲,邹帆(2003)通过对农户小额信贷的绩效的分析,指出中国小额信贷能实现农户增收与信用社盈利增加的双赢结果。李莉莉(2005) 通过对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运行机制的绩效评价金融论文,指出对于农户收入有正的显著影响论文开题报告范例。张立军,,湛泳(2006)通过分析小额信贷与当地农户贫困之间的关系,认为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对农户家庭经营收入产生了正面的影响。朱乾宇,董学军(2007)选取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研究对象,构建当地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农户小额信贷的扶贫绩效的研究,认为小额信贷对农户的增收有积极作用金融论文,且非农业贷款投向相对农业贷款投向而言具有更好的绩效。总体而言,国内对小额信贷的研究大多数还停留在小额信贷的绩效分析方面,采用SWOT―PEST分析整个小额信贷产业的战略选择的文献相对较少。在加快发展农村的同时,不能光靠增加小额信贷的投入,还应注重农村小额信贷的战略发展,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因此金融论文,有必要对农村小额信贷的现状作系统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厘清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优势与劣势,为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供有益的借鉴。基于以上思考,本研究运用SWOT―PEST模型对农村小额信贷进行评价和分析,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建议。
二:研究的方法
SWOT―PEST矩阵方法是一种战略分析方法,利用它可以把影响小额信贷发展的政治(P)、经济(E)、社会(S)、技术(T)等因素放到统一的框架内进行系统的SWOT分析金融论文,辨别出影响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关键因素,从而有利于了解小额信贷发展的环境条件,为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战略性的决策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表1 我国小额信贷产业的SWOT―PEST分析
Pest/
Swot
政策法律环境(politics)
经济环境(economics)
社会文化环境(society)
技术环境(technology)
内在因素
优势S
政府为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采用贴息的政策
激活农村金融市场
越来越多的农民从事非农生产,还贷周期短、投资回报率较高。
征信系统
无需抵押物与担保品
劣势W
未还款者法律追究问题、正规银行贷款贷款者的道德风险
农业的天生脆弱性使得小额信贷风险加大
农民的盲目投资
融资难、限制了规模、没规模效应、服务滞后
外在条件
机遇O
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视及对农村的发展建设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小额信贷违约率降低。
先让一部分区域先推广,利用“示范效应”逐步推广的理念得到认同。
正规金融机构开办小额贷款业务金融论文,使得资金时间与安全性监管体系成熟。
挑战T
目前还没任何法律界定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
农业受到自然灾害与市场变动影响较大,贷款农户日益产生贷款危机,形成不良贷款
小额贷款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余额宝”作为一种新兴的第三方贷款销售平台,刚刚出现就对我国的金融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日常生活网络化的 21 世纪,投资网络化也将必然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随着我国金融领域在网络方面的创新,也对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人应当顺应网络化发展趋势,弥补我国法律在网络投资这一方面的空白,本文仅从经济法简论之。
【关键词】余额宝,证券投资,法律,网络化
2013 年 6 月 13 日,余额宝正式推出“余额宝”这一业务,余额宝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内,既可以随时用于余额宝消费、付款等支出,同时也能够购买货币贷款投资收益,获得增值。余额宝的操作流程并不复杂。用户将自己余额宝中的资金转入余额宝用户,后者中的资金平时用于投资金融产品,而当用户需要用钱时,可直接从余额宝用户提取。
余额宝实际上是将贷款机构的贷款直销系统内置到网站中,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的过程中,余额宝和贷款机构通过系统的对接将一站式为用户完成贷款开户、贷款购买等过程。而目前仅有天弘贷款“增利宝”一家贷款机构作为余额宝的对接贷款机构。
用户存在余额宝的投资所获取的利益并非是银行利息,而是投资货币贷款的收益,银行利息至少在国内是无风险的,而投资货币贷款尽管投资风险极小,但并不属于无风险投资。贷款机构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较弱,一旦贷款出现大幅缩水或投资者集中赎回投资的情况,而贷款手中所持流动性资产又不敷支出时,曾在 2006 年就出现过这种现象,这将是对货币市场贷款重要一击。货币市场贷款必将面临严重的被动局面,这种情况在 2006 年就曾出现过。
T + 0 交易适用于用户的不固定性,同时余额宝可以给用户贷款,使用户可以用此笔钱投资、消费,更多的消费者会选择使用余额宝。以前对于现金的管理一直以传统货币独占鳌头,但是因为传统货币不够方便,在 2012 年,贷款机构就要用投资者拥有或借用的资金来替客户先垫付资金,此时是最早的 T +0 产品的赎回过程。
虽然省略了传统货币带来的不便捷,但如果销售量增加,对于中小型的贷款机构的资金流动量是重大压力,此时需要贷款机构提出高效的营销方式来度过难关,不论是哪里信用体系没有 100%完善的,虽然淘宝推出天猫利用成交数建立信任度,但是对于信用体系依然不是完全靠谱的,信用体系需要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支持。
如此看来,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小额价值、数量较少的商品后由作为第三方的直接余额宝垫付,操作流程简单、方便,快捷。而增利宝则是作为一种货币贷款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直接被消费者购买。
相对于用余额宝购买商品只能在网络上进行的局限性,用户将资金存放于银行零风险,以及购买商品的平台不受约束。由此而来,更多的人信赖有实力的贷款机构名而非排名 50 名左右中小型贷款机构,大型贷款机构介绍的产品也更受欢迎。
证券投资贷款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贷款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贷款托管人托管,由贷款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炒股、债券等金融手段投资。人们平常所说的贷款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贷款,它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投资者通过购买贷款的方式来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投资贷款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通过发行贷款股份成立投资贷款机构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机构型贷款; 二是由贷款管理人、贷款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贷款契约设立,我们通常将其称为契约型贷款。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证券投资贷款基本都是契约型贷款。
随着网络在社会应用中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大众化的工具,网络也逐渐深入到金融行业中,银行销售的产品也将目光转移到互联网上,其中也包含贷款。银行以往的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于储户的存入银行的钱来获得利息差额,像余额宝这样的新式业务渐渐融入老百姓的生活,影响老百姓传统的投资、理财理念,虽然现在这种新的网络贷款形式没有像银行的存蓄业务一样被大众完全接受,但是作为网络的金融界势必会对传统的商业银行造成严重冲突,同时网路上的金融行业一定有更加开阔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必将成为金融 IT 及大数据挖掘机构的新宠儿。
虽然我国在证券方面法律不断加强如《证券法》、《证券投资贷款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但是依然不及贷款业法律。liuxue86.com
证券投资贷款的法律依然不够完善,没有以此为主导的相关法律法规,甚至连较为相配套完善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没有一套完善的证券投资贷款法案,对于在贷款中产生的问题,政府即使参与进去监管,但是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政府也很难有效担任起监管的重任,监管的操作性差,监管力度便跟不上去,国外的证券投资贷款具有延续性,法律法规相对健全,而我国到现在为止,监管贷款行业的机构如中国证券业协会主要要求大家以自律为主,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利,一次监管的力度一定会受影响。
目前,我国网络证券投资贷款的法律制度还处于空白状态。我国2012 年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贷款法》,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部门规章均未出现与证券投资网络化相关的条文,这也让目前的网络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缺乏相关保障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投资现状。
这要求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章的制订,弥补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的空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尽量规避法律的滞后性。从而,为调控证券投资网络化中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法律上的支撑。同时,我们也应当完备相关执行、监督体系,确保相关法律得以准确适用、实施。
余额宝的一经投入市场,便以惊人的迅猛速度发展,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未来网络证券投资贷款将会为我国金融界注入一股新的力量,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在我国金融界发展创新的同时,法律应当与时俱进,跟进时代的发展步伐,适应社会的广泛需求。
参考文献:
[1] 欧丽君,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价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8
[2] 王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成长性影响因素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
[3]大智,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02
小额贷款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
治理;
完善
小额贷款公司是属于金融法的范畴还是属于公司法的范畴,偶有争论,究其原因是其特殊性。它既包含了一定商业银行的特征,同时又包含了公司的特征。小额贷款公司是民间资本借贷的金融创新,是一种新思路,新的尝试。它来源于民间资本的运行,已经渐渐从 法律 的灰色地带中走出来,被规范化。当然,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一个完全的新生事物,其前身,可以说是“地下钱庄”。
一、国外关于小额贷款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验
(一)关于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自出现以来,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 发展 。据世界银行估计,目前在发展
(三)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缺失、监管缺位
我国目前没有系统的监管框架对非政府组织小额贷款进行实施有效的监管。在实践中,出现了多部门的多头监管,这可能造成监管的真空。
三、完善对策
参考 各国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如下建议,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
(一)建立完善 法律 法规
要尽快完善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让小额贷款公司的 发展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给小额贷款公司一个法律框架,并约束其各项行为,指导其向健康轨道发展;
(二)增资扩股,为公司发展补充后续资金,深化 金融 改革,增加融资渠道
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说过,“只贷不存”相当于斩断了小额贷款的一条腿,缺乏资金来源的小额贷款公司长期内难以为继。所以从长远发展来说,除了允许股东增资扩股外,还应逐步允许那些经营业绩好、诚信记录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扩大其融资来源,通过相互资金拆借、吸收转贷款、批发贷款,进而吸收一定比率的存款等方式扩大其资金来源。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也应与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民营 企业 合作,拓展融资渠道。
(三)监管是要加强对经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业务行为,防范风险。
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在试点初期,要特别防范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要有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防范高利贷违法行为。同时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的现象。
参考 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