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是中国特有的现象和概念。我国制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都有保障舆论监督的条款,一些地方法规和法院判决书中也有类似用语。而在相关法律条文中,现行《宪法》第41条最为重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法理念论文【五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商法理念论文范文第1篇
舆论监督是中国特有的现象和概念。我国制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都有 保障舆论监督 的条款,一些地方法规和法院判决书中也有类似用语。而在相关法律条文中,现行《宪法》第4 1 条最为重要。学术界的通说认为, 它是舆论监督实践的直接合法性依据。近年来, 不断有学者藉此提出了 舆论监督权 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 舆论监督权 也是人们普遍使用的话语。但是, 本文认为, 对于舆论监督权概念在中国宪法语境中的含义, 不少学者的理解并不全面, 甚至隐藏着一系列法理上的悖论。由于这些法理悖论的存在, 舆论监督权的确切含义迄今没有澄清,也无法成为法律正式承认的描述性权利 从而获得制度上的保障。2 0 1 4 年,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舆论监督权的落实与法治保障, 是依宪治国的内在要求。然而, 隐藏于舆论监督权中的悖论不仅令其无法实现逻辑自洽,也严重影响了其法治保障制度的设计。有鉴于此, 本文将立足于中国宪法文本, 运用宪法解释方法揭示出舆论监督权概念的真实含义, 从而祛除其面临的法理悖论。在此基础上, 本文还将对舆论监督权实施的现实条件和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制度保障构想。
一、宪法条文与舆论监督权的法理悖论
我国宪法并未在公民权利条款中直接规定舆论监督权。所谓舆论经验丰富监督权, 其实是一些学者根据相关宪法条文的语义推论出来的概念装置。我国现行《宪法》第4 1 条规定,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宪法》第2 7 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 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 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人民的监督。学术界普遍认为,结合这两个宪法条文的语义, 舆论监督权 概念便可以在宪法规范层面上提炼出来。1 对于舆论监督权的内涵, 许多学者认为,它是保障公民和媒体监督公共权力的基本权利, 并且与《宪法》第3 5 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是 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 的关系。2 也就是其外延要小于言论自由。本文认为, 上述看法虽然有一定道理, 但是并不全面, 并且存在着一系列法理上的悖论。具体说明如下。第一、从宪法条文的字面意思上看,舆论监督权的享有主体就存在问题。众所周知, 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实践中是不可或缺的力量。但是, 从《宪法》第4 1 条的语义来看,中国公民 才是批评、建议等权利的主体。而按照《宪法》第3 3 条的规定, 中国公民是指有中国国籍的个体自然人。这就意味着,作为职业组织的新闻媒体不可能成为舆论监督权的主体, 或者说不能得到《宪法》第4 1 条的保障。这一论断与舆论监督现实以及人们的日常观念明显抵触。然而,如果我们承认媒体是舆论监督权的主体, 那么又会与宪法条文的语义相悖。第二, 若以宪法条文的语义论之, 舆论监督权的对象也有疑问口自1 9 8 7 年中共十三大以来, 历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都强调舆论监督的对象是公权力。例如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舆论监督, 让人民监督权力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第3 3 条规定,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但是,在《宪法》第2 7 条和《宪法》第4 1 条中, 公民批评和建议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来说,国家机关不是党组织( 《宪法》第三章 国家机构 列举的国家机关就没有党组织) 。由此而论, 党员干部群体就不是公民批评和建议的对象, 或者说, 他们不在舆论监督权的对象范围之内。显然,此种论断不符合舆论监督的实际情况,而且违背了中共中央历来关于舆论监督的基本主张。由上可知, 若以宪法条文的语义论之, 舆论监督权概念就存在着难以消解的法理悖论,从而无法实现逻辑上的自洽。这里必须强调的是,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 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因此我们不可像对待普通法律( law ) 那样质疑和批评宪法条文。3 换言之, 按照宪法学的原则,我们不可将舆论监督权的法理悖论简单地归咎于宪法条文上的 瑕疵, 而是要通过合理的解释祛除之。并且, 正如有学者所言,宪法文本导致的问题很难通过文义、体系和历史解释的方法解决, 只能诉诸目的解释方法。4也就是要通过探讨宪法在当下背景中被认为应当达成之目的(go a l ) , 去澄清宪法条文的疑义。目的解释方法属于宪法理论论证, 需要在宪法文本背后的政治理论中寻找知识支持。5而与其他立宪国家的宪法不同,中国宪法文本极具 理论包容性, 它不仅吸收了源于立宪主义的人权和人民主权理论, 而且在 序言 中保留了马克思主义及其在中国的发展。这些政治理论共同构成了作为宪法文本阐释背景的法理基础。6 因此, 只有立足于中国宪法的整体结构及其理论背景,发掘出相关宪法条文的立法目的, 我们才会理解舆论监督权的真实含义, 进而祛除其主体和对象方面的法理悖论。
二、舆论监督权的法理基础和真实含义
学术界的通说认为, 舆论监督权的法理基础是人民主权。但是, 正如有学者所言, 中国宪法的复杂性在于其建立了二元的主权代表机制。方是, 现行《宪法》第2 条宣示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并规定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 另一方面,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论 《宪法》第1 条和 序言 又确认了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代表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有宪法学者据此指出, 人民 作为主权者在中国宪法中扮演了双重角色:作为权利主体的公民和作为政治主权者的领导阶级。1 陈端洪、强世功等学者进一步提出,人民主权在中国有两个代表机制:人大代表制和党的先锋队代表制, 前者以法律上的选举程序为取向, 后者以政治上的阶级地位为取向。2 3 舆论监督权作为人民主权的具体体现,也必定与这种双重代表制密切相关。而为了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 我们还需要深入探讨后者在宪法文本和实践中的表现。首先, 基于人民主权的双重代表制, 中国政治秩序中党政权力并存,但是二者的性质和基本运行逻辑不同。黄宗智等学者认为, 从《宪法》第三章 国家机构 的规定来看, 国家机关大体上是依照常规程序行事的官僚制( bureau cracy) 组织, 拥有行政管理的职责与权力; 从《宪法》序言的宣示来看, 执政党是拥有 奇里斯玛权威 ( Christmas auth ori ty) 的政治主权者代表, 其作为国家的根本领导力量, 拥有政治决策权或曰主权性权力。周雪光教授也指出,党的奇理斯玛权威建立在领导力量的超凡禀赋与民众追随响应之基础上, 因此其具有超越官僚制常规过程、直接面向民众决策的能动性。
其次, 由于党政权力运行逻辑不同,中国有常规和非常规两种国家治理模式。常规治理模式主要诉诸于国家机关的官僚制过程。然而改革开放以来, 由于某些地方公权力有集权和自利的倾向, 常规治理模式时常失效,甚至无法根除集体腐败现象。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 执政党经常釆取纪委巡视审查、开展整风运动等各种非常规治理手段。而从一定意义上讲,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实践也是其中一种方式。正如孙五三教授所言, 舆论监督可以实现超(官僚制) 程序运作, 因此其实质上是一种非常规的治理术。让我们将舆论监督权概念置于上述理论背景。结合《宪法》第4 1 条与《宪法》第2 7条来看, 舆论监督权概念其实有两层含义:首先是主张公民表达意见的权利, 其次是要求国家回应公民意见。其内在逻辑用公式表示就是:
公民表达意见( 《宪法》第4 1 条)国家机关回应( 《宪法》第2 7 条) 。然而, 在《宪法》第3 条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下,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非常严格, 相互之间并不主动制约。
这就意味着, 国家对于公民意见的回应, 往往无法通过国家机关的官僚制过程实现, 只能是取决于上级党组织决断。由此来看,舆论监督权其实执政是党的主权权力在国家治理(尤其是地方治理) 上的体现, 其本质上是一种权威型治权。但是, 只有公民表达权付诸实现, 舆论监督实践才会成为可能。因此, 舆论监督权就是一种 嵌入了宪法权利的权威型治权。换言之, 它具有宪法权利和人民主权的双重属性!这正是舆论监督权概念在中国宪法语境中的真实含义。我们用图(一) 来表示其基本内容。
在澄清了舆论监督权概念的真实含义后, 我们便可以通过目的学科全面解释来祛除它面临的法理俘论。综合前面的分析,本文认为, 《宪法》第4 1 条和《宪法》第2 7 条的立法目的, 在于保障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从而增强治理体系的有效性。但是, 对于国家治理而言,决策机构与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必不可缺, 而职业化媒体是互联网难以取代的信息沟通平台。因此媒体和普通公民都应该是舆论监督权的权利主体。按照这样的理解,舆论监督权的第一个法理悖论就消解了。此外, 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作为国家治理的决策力量, 自然是公民提出批评和建议的对象。于是舆论监督权的第二个法理悖论也消解了。事实上, 国外法学家在讨论媒体监督(wat c h dog ) 及其权利保障问题时, 也经常使用目的解释方法。当然, 舆论监督与国外的媒体监督在法理基础上有重要的区别, 因此其制度保障不可照搬国外模式。
三、舆论监督权的双重属性:
内在悼论与消解
借助宪法学的目的解释方法, 舆论监督权在享有主体、对象方面的法理悖论得以消解。然而, 从舆论免费提供论文下载监督权的真实含义来看,它的运行机制仍然隐藏着法理悖论。具体而言, 由于公民表达意见的权利受到宪法保障, 所以公民意见总是高度分散、异质化的; 但是, 为了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主权意志表达必须集中统一。由此来看,公民意见表达与主权意志表达之间就有潜在分歧, 这就构成了舆论监督权运行机制的内在悖论。因此, 我们还必须找到一种理论工具, 让公民意见与主权意志有机统一起来,从而彻底消解舆论监督权概念的悖论。而在此之前, 我们需要简要讨论一下这种内在悖论的根源。(一) 舆论监督权概念的内在惊论:私人自主VS 公共自主舆论监督权的双重属性, 归根结底来源于人权概念与人民主权概念。人权概念立足于近代兴起的个体主义观念与康德哲学之上, 其正当性基础是个人自主(aut o nom y ) 观念。人民主权的概念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卢梭思想的影响。卢梭主张人民通过缔约的方式自我组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
主权者。主权者不是多数个体的聚合,而是有独立意志和行动能力的政治主体。因此用哈贝马斯的话说, 人权和人民主权都是将自己的正当性基础归结于人类意志的自主性, 但是它们的正当性论证原则不同。前者强调私人自主,体现了单个人在道德上的自我立法能力; 后者强调公共自主, 体现了某一伦理共同体之自觉意识。
进而言之,二者都是将人类自我立法的能力归于一个主体,都属于单个主体意志的 独白, 彼此无法通约。然而, 舆论监督权的双重属性意味着, 它们并存于舆论监督权概念中。由于人权和人民主权都强调单个主体意志之表达,因此公民意见与主权意志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分歧一隐藏于舆论监督权运行机制中的悖论正是根源于此由上可知, 舆论监督权运作机制中的内在悖论, 根源于人权概念与人民主权概念的潜在竞争关系。那么,怎样祛除这种竞争关系呢? 哈贝马斯的建议是实行协商民主(De l i b e rat i v e de moc r acy ) 。协商民主以国家一社会二元论为前提, 其核心主张有两个方面:
其一, 社会中应当存在着自主的公共领域, 让公共舆论得以生成; 其二, 立法议会等决策机构应当认真对待公共舆论,并做出决策。
哈贝马斯指出, 人民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内在联系, 存在于一种运用政治自主的方式( 指协商民主笔者注) 之中, 这种方式并不是普遍法规的形式所已经确保了的,而只有通过商谈性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交往形式才能得到确保。也就是说, 协商民主不仅强调公民参与决策, 而且预设了参与者遵循 更佳论证力量 改变个体偏好、达成共识的可能性。因此在协商民主的视角下,人民主权不只是 人民意志 的统一表达, 也不只是多数个体意志的聚合; 而是成为了一种主体间性的话语沟通过程。于是, 人民主权与人权的内在联系就在话语沟通之流中建立了起来。
( 二) 重构舆论监督权的法理基础
由此可见, 只要以商谈理论重构人民主权概念的正当性基础, 它与人权概念之间的潜在竞争团队专业关系便得到了消解。因此, 如果要从根本上祛除舆论监督权的内在悖论, 我们就应当将公共协商因素 嵌入 其概念之中, 重构它的法理基础。也就是要打破独断式的国家治理决策, 建立平等、开放、沟通的公共协商机制, 推动公民与决策机构之间就国家治理的具体问题进行对话与协商。这个过程用公式表示就是:公民表达一公共协商执政党决策。从理论上讲, 公共协商可以改变主体的偏好(意志) 。因此, 通过有效的公共协商机制, 过激的公民意见便会被过滤掉, 分散的个体意见便会 凝结 成可被普遍化的共识。另一方面,在决策机构与公众对话 过程中, 主权意志也会相应调整, 从而促成国家治理决策建基于公共协商达成的理性共识之上。也就是说,在嵌入了公共协商因素后, 主权意志仍然存在于舆论监督权概念中, 但是其表达受到了沟通理性的约束, 不再是独断的。对于私人意志而言,其自主性也在舆论监督权概念中能动地得到了体现,并没有被遮蔽。进一步而言, 如果我们将公共协商因素嵌入舆论监督权概念中, 那么公民意见表达和主权意志表达的自主性便都得以彰显; 但是二者并不会相互竞争, 而是有机统一了起来。于是,隐藏于舆论监督权运作机制中的法理悼论也就彻底消解了。
但是,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当下中国并不具备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因此我们不可照搬西方协商民主模式; 而是必须立足于中国政治现实,为国家治理领域中的公共协商建立有效的保障制度和运作规则, 从而推动公共协商成为舆论监督实践的主要方式。尤为值得注意的是, 从舆论监督权的含义来看, 公共协商的议题也应当集中于国家治理的领域,不可涉及其他政治问题。总之,将公共协商因素纳入舆论监督权概念中, 就是实现了治权上的民主化。这并不会改变根本的权力结构, 但是会改善权力运行方式, 使之变得更民主。
四、作为协商型治权的舆论监督权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 如果公共协商成为舆论监督权的运作机制, 那么后者的内在悖论便彻底消解了。不仅如此,这样一信誉为上来, 舆论监督权概念的含义也演变成了强调国家与社会协商对话的治权, 不再只是权威型治权我们可以将其称为 协商型治权。协商型治权有明确的规范性, 因此可以被确认为舆论监督权的规范性含义。事实上,近年来公共协商已经开始成为舆论监督实践的主要运作方式( 尽管尚不成熟) 。4这也就表明, 协商型治权作为舆论监督权概念的规范性含义,并不只是一种政治哲学上的理想建构, 而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但是, 从现实来看, 目前舆论监督实践中的公共协商还有很多问题, 仍然需要加强相关制度与规则建设。详见下述。
(一) 走向协商型治权的舆论监督权:
社会基础考察孙五三教授曾提出, 改革开放初期的舆论监督以报刊的批评性报道为主,实质上是一种缺乏公共性的治理技术。然而, 随着中国市场化媒体和互联网不断兴起, 舆论监督实践中的公共协商因素日益增多。例如在近年来的网络监督 中, 媒体和网民经常通过互联网组织、参与公共协商,进而获得一定政策调整甚至制度变革。并且, 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来看, 公共协商活动的数量和质量还会不断增长, 并逐渐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方式。归结起来, 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动力。首先是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成长,民众的权利意识、参与精神和沟通能力都在逐渐提升。其次, 在市场化机制和新闻专业主义文化影响下, 许多媒体和社会组织都有建构公共议题、推动公共协商的 能动性。再次,民主化协商已经成为国家支持的决策理念。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明确提出发展协商民主,一些地方协商民主实践也方兴未艾0 与其他决策模式相比, 协商式决策强调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合作、相互妥协,可以将 社会 生长带来的种种风险消隐于理性对话之中。因此不难预见, 以公共协商为取向的舆论监督实践还有更多发展机会。从这些方面来看, 舆论监督已经不再只是自上而下的治理术,而是开始走向传媒中介化的公共协商, 从而为我们将其含义重构为 协商型治权 奠定了一定社会基础。
( 二) 作为协商型治权的舆论监督权:
主要问题和制度保障构想
作为舆论监督权概念的规范性含义, 协商型治权 已经有了一定社会基础。但是从现实来看, 它也面临着很多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迄今为止, 我国公民表达和信息沟通的具体保障制度尚付厥如。因此舆论监督实践中的公共协商的议题范围和规模都很狭小, 并且有很大不确定性, 甚至在某些时期会遭遇挫折。其二, 中国目前尚处于转型时期,各种激进的思潮在互联网上空前活跃。这种局面不仅严重影响了公共协商的质量,也可能会动摇立法者进行制度改革的信心。因此, 为了确保公共协商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耍运作方式,我们还必须从协商型治权的内在要求出发, 加强相关制度与规则建设。具体说明如下。首先,国家应当加强制度建设, 尤其是要制订一批专门的法律, 用来保障公民关于国家治理的表达权, 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沟通机制。考虑到全面立法目前尚有困难, 我们可以釆取渐进改革的策略, 例如建立言论表达分类保障、传播平台分级规制的制度。所谓言论表达分类保障,就是针对国家治理的某些边缘议题 优先立法, 切实保障公民关于这些议题的表达权, 将来再延伸到其他议题领域。所谓传播平台分级规制, 就是将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分为不同等级,并采取不同的规制方式。例如, 国家目前可以在党内法规中设立保障媒体监督的内容, 待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普通的法律。其次, 各种社会力量在组织或者参与公共协商时,也要恪守沟通与理解的原则, 不断提升公共协商的质量。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参与者应当制订合理的商谈规则, 将议题集中于国家治理领域。这样不仅可以防止激进思潮蔓延, 也可以培育民众的理性沟通能力, 从而推动舆论监督实践走向更大规模、更高质量的公共协商。当然,以上构想都只是一些最基本的主张。我们仍需要对其进行不断完善和修正,以形成更具体、更有操作性的方案。
商法理念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国商法;
商法学;
文化自觉;
本土化
所谓“文化自觉”,是借用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的观点:它指生活在一定文化历史圈子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并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换言之,是文化的自我觉醒,自我反省,自我创建。〔1〕而“发自人心的法律同时表达了特定的文化选择和意向,它从总体上限制着法律(进而社会)的成长,规定着法律发展的方向。”。〔2〕商法亦概不例外。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潮流席卷之下,探讨商法、商法学的源与流、得与失,合与分,尤对中国商法学在“文化自觉”、学术构建、自我反思方面的欠发达现状而言,更为必要。而且,时下,法律移植与“本土化”问题已成法学中之关注焦点。依一些学者的观点,本土化即是把有世界性或国际性价值的法律理念、法律规则、法律组织、法律运行方式及法律技术等加以中国化的过程。〔3〕法律本土化并不等于法学学科的本土化,二者有关联却不是一回事,其间差别常为学界所忽视,缺乏应有的“文化自觉”。法国商法学家商波曾指出,如同所有的法学内容一样,商法可以并且应该以两种科学方法进行研究。第一种,从外部和整体上,把它视为包括“法学”在内社会科学范围中的反映。第二种认识方法,就是从法律规则主体的内部,研究商法的实质和形式,即商法规则的实体。〔4〕前者相当于我国学者提出的学科意义上对商法进行考察,后者相当于从规范的形式和规范的构成上把握商法。〔5〕不过,一般人们在使用“商法”这一概念时,往往缺乏上述学科意义与规范意义区别的自觉,正如“有的教材‘名为民法’,实为民法学”一样。〔6〕笔者以为,商法与商法学应作严格的区分,简言之,商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作为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而商法学则是以研究商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一门学科,其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可言,但对商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及科学依据。而且,商法学以法律革命中常常扮演先锋角色的商法为研究对象,其中国本土化问题之探讨首当其冲。本文基于“文化自觉”的学术立场,贯以商法和商法学的互动,拟从下面几个层次上予以展开:
一、西方商法概念、学说的发达与中国古代商法、学说的缺席及根源:先天性地注定中国商法学的本土资源在古代文化的传统积淀上尚付阙如
按通说,商法(英美CommercialLaworBusinessLaw德Hedelsrecht法DroitCommercial日商法)一词是从中世纪欧洲商人习惯法(拉LexMercatoria)演化而来。一如哈佛大学教授伯尔曼在其研究西方法律传统的名著《法律与革命》中指出的那样,“作为那个时期的特征,商法最初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虽不是全部———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7〕
但是,商法概念的不断丰富和发展离不开法学家们的贡献。表现在:从英国历史上看,商法的概念是很明确的,理论著述也是彪炳史册的,最早可溯至1622年马里尼斯(G.Malynes)所著的英格兰首部商法著作《古代商法》(ConsuetudovelLexMercatoriaortheAncientLawMerchant),随后1834年史密斯(J·H·Smith)的《商法》这部现代权威专著的诞生,被誉为开创了英国商法的新纪元,标志着商法学说体系的形成。〔8〕再看欧陆国家,商法概念、学说更是商法典制订的思想先导。类似于民法受学说、理论的支配,初期的国家商事立法受法学著述的影响同样颇深。在各民族国家制定成文法的历史过程中,不应忘却这些商法论著的贡献,如参加法国《商事条例》起草的萨维尼于1673年发表的《论完全商人》,德国学者马奎德于1662年出版的《商事主体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德国学者凯萨尔吉斯于18世纪中叶出版的《商法论》。它们为初期国家商事立法乃至尔后《商法典》的出台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德国《普鲁士普通法》逐句逐段地引录了马奎德《商事主体的政治和法律地位》中对商法原理的概括,包括商人、商事行为,汇票、经纪人、海商、承运人等内容。而且在法国著名商法学家克洛德·商波看来,商法虽不是法国法律的特殊产物,“但商法这一概念纯粹是来自于法国法律文化。”〔9〕现代意义上的商法的概念的出现,是以1961年萨瓦蒂埃首次出版了《商法》小册子为标志。〔10〕总之,西方商法的概念和体系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或地区大致经历了古代商人法近代商法典现代商法的若干变迁,在商法典的成文法形式上、商事法院司法审判规则上,以及商法学理的文献方面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从传统至现代构成了西方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比之下,我国虽远在西周时代,就出现了与民事活动的规则所不相同的零星的商法规范,《周礼·天官·小宰》载“听买卖以质剂”,《周礼·地官·质人》载“大审以剂”,“质剂”是指商事交易关系之买卖契约,它与民事借贷契约“傅别”有本质区别。〔11〕亦不乏商业管理法规的萌芽,但是总的来说,在我国,因长期重农抑商,商事交易极不发达,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缺乏产生真正完整意义的商法制度和商法学说、体系的土壤,其历史根源是多方面的:
1.自然经济的社会基础。我国几千年来我国封建社会以自给自足的农本经济为基础,农产品手工产品的交换、流通只是偶然的局部的孤立的社会现象,这种超常稳定的单一农耕经济结构及与之相适的宗法血缘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组织,与欧洲地中海沿岸海商贸易中产生的商人团体、阶层组织大相径庭,更勿庸说去冲决封建家族宗法关系的藩篱,形成保护我国商人自身利益的商法的气候。
2.儒家伦理的文化理念。自春秋孔孟创“儒”作“礼”,又经西汉中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孔儒思想在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占统治地位,其核心是“为国以礼”,“为政以德”,而且儒家学说被各朝各代法律化,如唐《永徽律》及其《疏议》即是集儒家思想法律化之大成,《唐律》被认为是:“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12〕因此,“礼”的规范及儒家宗法伦理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主要调节器,贯穿到经济生活中则成为“商法”的替代物,从而于渊源上抽去了商法的产生存在的根据。
3.重农抑商的长期“国策”。西方文明何以从简单商品经济进入到市场经济,我国却长期停滞在简单商品经济阶段,其因之一,中国缺乏一个独立的商人社会阶层,而造成这一历史状况的重要原因,是与中国历朝各代将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作为“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基本“国策”来推行和延续分不开的。这种“国策”包括:一是从思想理论鄙视商人。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成为有力理论依据,商人在历代社会中没有应有地位,视为“小人”、“贱民”;
缺乏历史的主体和动力,遑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二是“农本商末”政策法制化。商鞅变法,规定:“戮力本业(指农业生产),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免徭役);
事(商事活动)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奴手(连同妻女收为官府奴隶)”,〔13〕《魏奔命律》规定:商贾开旅店的、赘婿,以及在百姓中不耕种的,不修建房屋的,都要从军。《魏户律》规定不准商人占有田地,“勿予田宇”。三是对商业活动严加限制和管理。如秦朝法律规定,“容未布吏而与贾,赀一甲”。明代则广设钞关,重征商税,苛捐杂税,以致商少,“如先年布店计一百六十余家,今止三十余家点矣”“……河南一带货物多的为议真、徐州税监差人挽捉,商人畏缩不来矣”。(《明神宗实录》卷二七六,)〔14〕四是推行禁榷专营制度,兴办官营作坊,削弱了民营资本力量。禁榷范围包括铁、盐、茶、酒、矾、香药、硫磺等,自春秋到明清历代还不断有所扩大。五是实行“海禁”,抑制对外贸易发展。中国唐宋时期海上贸易一度繁荣,据阿拉伯人苏莱曼《东游记》记载,唐朝时中国海船之大,惟中国船能在风恶浪险的波斯湾航行无阻。南宋时,通商的国家和地区多达50多个,广州两市舶司净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1/20.乃至明永乐三年,郑和七下西洋,率官兵二万七人,“宝船”六十二艘,为世界壮举,但这些并非中国民间海上贸易的骄傲。迨至明嘉靖时,始施海禁,嘉靖四年下令:“查海船但双桅者,即捕之。所载即非番物、以番物论,俱发戍边卫。……”(《明世字嘉靖实录》卷五。)〔15〕延续大清闭关锁国500年之久,严重堵塞了海内外商品交流的渠道,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总之,中国漫长封建社会积淀形成的农耕经济结构、儒教宗法制度、重农抑商“国策”,造成了中国商法制度长期的历史空白,直到大清商律出台时,整个较西方(如法国商法典)整整推后了一个世纪,而中国几千年商法体系的“缺席”(缺乏开路先锋的商法革命)无疑又维系和加剧了中国封建宗法制度的超稳态结构,并陷入了一种停滞、落后的恶性循环的历史怪圈,更勿论类似西方的商法思想、学说的形成。因此,正如学者指出,“中国古代社会,不存在近现代意义上私法性质的商法,也不存在以其为研究对象的商法学”。〔16〕而在西方,正如伯尔曼所说,“新的法学为按照秩序和正义的新概念把各种商业关系制度化和系统化提供了一种构架,假若没有诸如流通汇票和有限责任合伙这样一些新的法律设计,没有对已经陈旧过时的以往的商业习惯的改造,没有商事法院和商事立法,那么,要求变化的其它社会经济压力就找不到出路。”〔17〕
二、近代中国商法意识的有限启蒙与中国商事立法本土化的萌芽:意味着只是外国商法学说、思想的仓促引入,远非自我理论的生长
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主义经济侵略的深入,破坏了中国悠久的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结构。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性质的民族工商企业,已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一定的比重。新的生产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复杂的财产关系,已迫切需要新法加以调整。因此,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改良派的思想家们,在为西方法文化引进、输入伊始,即疾呼力倡制订商律,推动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早期改良资本主义思想启蒙家郑观应、陈炽等那里商法意识作为“商人之政”、“整齐之法”、工商文明昌盛之法已有萌动和觉醒。至1897年,“戊戌变法”领袖康有为上书光绪,“今宜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复位施行,不能骤行内地,亦当先行于通商各口。其民法、民律、商法、市则、舶则、讼律、军律、国际公法,西人皆极详明……故宜有专司、采定各律,以定率从”,〔18〕这堪为中国近代时期首次明确使用了商法概念,并提出了仿效西制,专门制订商法的主张,随后1901年(光绪27年),出使俄奥大臣杨儒、湖广总督张之洞亦奏疏清廷提出过订制商法主张,开启了移植新法、法制现代化修律运动之序幕,为大清商律的出台开辟了道路。中国商法思想的启蒙另一表现来自市民社会尤在民族资本家阶层。1902年(光绪28年),上海商业会公所(1904年改为上海商务总会)成立,其章程响亮地提出,“如何详订商律,纠立公司,在在须资讨论”,1907年10月88个商会等团体的代表齐集上海愚园举行第一次商法讨论会,正式提出了:“商法必须商人协议亟宜讨论”。〔19〕1909年又在上海召开了第二次商法大会。这意味着商法思想在中国民间社会尤在民族资本家阶层已有觉醒。
在清廷本土化的修律运动中,商法扮演了中国法制现代化改革的开路先锋角色。1903年清政府为振兴工商颁行《奖励华商公司章程》,以封爵授勋来鼓励商人投资,并陆续颁行《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改订奖励华商公司章程》,为时人励赞:“一扫数千年‘贱商’之陋习,斯诚希世之创举”。〔20〕同时,光绪皇帝为力行新政,将制订商法视为“通商惠工之经国要政”,于1903年3月令载振、伍廷芳等起草“商律”,光绪29年12月5日,《大清商律》颁布,共有《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条例》131条,体例为日本式,内容多采德国式,为我国历史上首部单行的商法。1904-1906年间,清政府还制定了《破产律》、《商会简明章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单行法律、法规。1908年9月(光绪34年8月),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等协助编纂中国商法典,经志田钾太郎起草的商法草案,共分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法、海船律五编一千零八条。由于这部商律草案工程浩繁,“不适国情”,延至宣统二年,清政府又推出了一部改订大清现行商律草案,该草案分总则编和公司编两部分,较以往更多考虑了中国商事习惯和通行的商法原则,但未施行旋即清廷被推翻,成了北洋政府修订《商人通例》和《公司条例》的蓝本。
可见,“商法”概念和商事立法在我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出现,是近代西学东渐、民智开启、变法图强的产物,是在中国传统宗法文化被打破向近代法观念转型的艰难历程中提出来的。应该说商法这一概念和体系在康有为等维新派看来并未有职业法学家们那样清晰,但他将之纳入维新变法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这一观点则是鲜明的。这应算是中国商法意识自上而下晚外发式的现代化觉醒的伟大标志。但是,这并没有导致一种本土化的商法理论的自我生长,相反只是修律运动中移植国外尤其是日本商法的内容、体例及学说。
这里有三个注意点颇值省思的是:1.所谓“参酌各国、学习西方先进法制”实际是取大陆法系,又以日本为典范。何以不师英美呢?况且在西方列强中,第一个设立君主立宪、傲居列强之首的是英国,第一个以鸦片、船炮打开中国大门的是英国,第一个迫使清廷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也是英国,第一个允诺以中国的法律西化为撤废领事裁判权的也是英国,而且与沈家本同时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的伍廷芳乃中国获得完整英伦法律教育及出庭律师资格的第一人,理应在移植英国法治(商法)上有更大优势。个中缘由固然复杂,但笔者以为,有重要一点是,中日在地理上不仅一衣带水,而且历史文化上有亲缘性、共通性,日本法学家箕作麟祥在翻译法文(Droitcommercial)即借用了汉字“商法”,如李贵连先生一语中的指出,从法国法律用语———日本法律新词———中国近现代法律概念,用改换读音加以解说之法,以较短时间把西方法律概念移植到中国,可以说非常顺利地奠定了20世纪中国法学的语言基础。〔21〕这样通过日本法学家如著名商法学家志田钾太郎等人的学说、立法主张,日本法例在中国的继受则为顺其自然的事。2.学术有观点认为,“发明法律之学为维新骄子梁启超所创”。〔22〕“1907年和1909年召开的两次商法大会及其所形成的《商法调查案理由书》的编辑完成,标志着中国商法学的正式产生。”〔23〕笔者这里不敢苟同,因为“作为一门学科、一种学术、一种社会现象,法学是由各种要素组合而成。这些要素主要有:经济基础,立法基础,世界观或理论基础,研究内容,法的体系,原则,概念术语,分支学科和相关学科,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方法,法条注释”。其中,笔者以为,一种该门学科本土化的理论体系的成长堪为其根本性标志,而这在清末这一时期皆尚付阙如,有的充其量只是对于中国急需的商事立法问题的局部讨论,如两次商法大会所附的商法总则理由书和公司草案理由书,并不代表提升到“商学学”体系的自我创建的“文化自觉”水平。3.而且这种国外商法的方法与思想的启蒙是有限的,只为先进人士所觉悟,但与社会民众仍很膈膜。如张骞建大生纱厂,招股告示后,绝大多数人却“非假笑不答,则掩面而走”“入股者仅畸零少数。”使张骞顿生“中国之人,莫亟于变习气”之概。清末《破产律》颁布不久,就有各地商会多以“中国现实商智尚未大开,商业亦未齐同,肯请暂缓实行。”这说明广大民众的落后观念,不仅影响了商法(公司)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也制约着商法思想的普及和深入。
三、民国时期的商法更迭与中国“商事法学派”的形成:标志着中国商法学本土化一个里程碑,但因其历史的局限需要在新的契机、条件下进行创新与重构
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统治,标志着中国几千年封建帝制的结束。在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之初,凡清律不与国体抵触者,仍有效,故《大清商律》暂准援用,1914年1月3日,中华民国在《大清商律》改造的基础上先后颁布了《中华民国公司条例》、《中华民国商人通例》,并于同年9月1日实行。1923年法国的爱师嘉拉帮北洋政府起草过《商法》草案,但未正式颁行。与此相随,出现了一批由中国人翻译、编译、编著的商法学的著作,如据日本教习在京师法律学堂讲授内容而成的《京师法律学堂笔记》中的《商法总则》、《商法(有价证券,船舶)》、《破产法》(1911),秦瑞、郑剑译述的日本松本仁一郎《日本商法论》,陈时夏据青木彻二氏著作和志田截太郎讲授编译而成的《商法海商》。另外,《译书汇编》、《政法杂志》、《政法浅说报》、《法政介闻》、《预备立宪公会报》等法律报刊中,也发表了一批由留学生翻译、编译的国外商法学名家的论著。这一时期总体上仍在为自己的商法学的诞生创造条件的孕育时期,是国外商法学引入传播的续曲。
迨国民党政府定都南京后,为适应新兴工商业关系调整需要,接受了立法院胡汉民院长等建议,采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1)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的经理人及代办商和属于商行为编中的买卖、交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及承揽运送等一并订入民法债编中;
(2)在民法之外又另订单行商法制度,如1929年《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1937年的《商业登记法》等,形成了中华民国民商法典合一与单行商法相结合的立法格局,至今在我国台湾适用。
这一时期堪称商法学在中国自主开创、发展的阶段。笔者以为应以此作为中国本土化的商法学的正式发端。其理由在于:1.在学界首次对民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作了较系统深入的理论研讨,如朱学增的《民商法应否分立之商榷》、崔仲彝的《民商法统一论》、吴炯照《商法民法分合论》等,表明对商法独立性问题有了一定的理性反思和“文化自觉”。2.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采行的民商合一立法主义,是将商法总则内容囊括并入民法典,然又剩公司、保险、票据、海商,外加商业登记等法律法规无法融为一体,便单行予以立法,作为民事特别法的一个整体来对待,名曰商事法,此为狭义的商事法;
广义上的商事法则还添上民法典中关于调整商事关系(即商法总则)法律规范的内容。这种“民商合一”法例区别于瑞士的“民商合一”模式,独具一格,被庞德赞为“此一举措殊足表示其见解之卓越”,〔24〕而且,并未消除商事法域的存在,相反,商事立法的飞跃发展、商事法规的体系完整性为商法学的本土化研究开拓了广阔的空间。3.本土化的学术生成与“商事法学派”的开创。这从19世纪30、40年代著作迭出可窥一斑,如王效文的《商事法概论》(1931)、《商事法要义》(1947)、《中国公司法论》(1930)、《新公司法论》(1948)、《中国票据法论》(1930)、《海商法论》(1933)、《中国保险法论》(1930)等十几部著作,其它著名的商法学家还有王去非、王孝通、张知本、丁元普、王家驹、何基鸿、李浦、戴修瓒等也是硕果累累,可谓开创了一个本土学派———“商事法学派”。这种学术传统影响深远,迄今为我国台湾学者多沿用“商事法”之称谓,如我国台湾学者梅仲协的《商事法要义》,刘清波的《商事法新论》、张国健的《商事法论》、曾如柏的《商事法大纲》、朱敬恒的《商事法概论》、张东亮的《新编商事法论》,且在狭义上专指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登记法等,不一而足。而且,张东亮还指出,“商事法”成为我国台湾法学界特有之理念、科目名称,还在于“乃教学上需要之权宜称呼”。〔25〕这样立法实务与理论教研上的共识俗成,甚至影响到目前祖国大陆教科书“商事法”之流行。但总体而言,由于历史的因素,又乏基本的商法典,尤缺商行为理论检讨,商法学的自我发展是受到极大制约的,有赖于在新的契机和条件下实现伟大的复兴与重构。
商法理念论文范文第3篇
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现代化的社会,它能够将整个的社会以数目字管理。因之社会里的成员,变成了很多能相互更换(interchangeable)的零件;
更因之社会上的分工可以繁复。法律既以私人财产权之不可侵犯作宗旨,也能同样以数目字上加减乘除的方式,将权利与义务,分割归并,来支持这样的分工合作。这在推进科技的发展中,产生了一个无可比拟的优势条件……以农业组织作国家基干,注重凡事维持旧有的均衡;
以商业组织作国家基干,则注重加速交换(exchange)。时代愈进化,后者愈能掌握科技,而前者的弱点更为暴露,其国民对其政府之无能益抱不满。
[2]
我认为这段话能相当程度掌握黄先生所提「数目字管理的精蕴。这段话包括两个重要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将历史发展区分为「以农业组织作国家基干、以商业组织作国家基干两类不同的「国家社会架构:「农业组织为主的社会,配合一种「不能在数目上管理的(mathematically unmanageable)国家,两者是以「注重凡事维持旧有的均衡相连结;
「商业组织为主的社会,则配合一种「能够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两者以「注重加速交换相连结。第二个层面则以「经济组织上的分工合作、法律体系上的权利义务分割归并、道德观念上的私人财产权不可侵犯三者间的相互支持,做为「以商业组织作国家基干的基本特征,这种特殊的「国家社会架构,可称之为「资本主义社会或是「现代化社会。
以「数目字管理来检视人类历史的社会发展阶段以及其中「经济、法律、道德间的互动内容,即是「从技术上的角度看历史(technical interpretation of history),也正是黄先生强调的「大历史观。他相信,以「数目字管理、「大历史观考察人类历史,不仅能藉以标订不同地区的社会发展阶段,更能拨开纷纭历史表象、直捣社会贫穷问题的核心, [3]进而为包含二十世纪中国在内的其它落后国家开出妥切药方:避开无谓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路线争议,减少完成改造「国家社会架构的时间与痛苦,早日跻身「能在数目字上管理国家之林。
[4]
因为黄先生相信上述史观的实用性,他建议在大学设立「大历史课程,帮助「历史家伸张他们的眼光深度并放??视界,写出一种「宏观的研究:「能够报告读者,何者变化为短时性的,何种改革有永久性,藉以修补现今史学训练过于钻研「小题目的习气。他对他的史学同僚提出以下呼吁:
有些同事可能认为这种建议过于急燥、过于浮泛。而我所恐惧的,乃是与他们顾虑的相反。我们已经处于一个前无古人的环境里。世界的变化如斯的迅速,今日有很多政治家、战略家以及企业家甚至旅游者,都不待我们的真知卓见采取行动。我们若再犹疑,则以后所著书,恐怕全没有人看了。
[5]
细绎本段文字脉络,黄先生所谓的「真知卓见,并不只限于他倡议的「大历史观与「数目字管理概念,而是对所有史学研究者的一种高度期许。然而,这段文字最令我印象深刻的,仍是黄先生赋予史学「经世致用的关怀与忧心:「我们若再犹疑,则以后所著书,恐怕全没有人看了。在为黄仁宇先生《资本主义与廿一世纪》一书作序时,余英时先生曾指出:「作者对中国现代化的关怀是十分迫切的……我们无论是否接受作者的史学预设或同意他对具体事件的解释,我们都不能不对他的知识真诚和故国情深表示一种同情。这部《资本主义与廿一世纪》正是作者的理智和情感交织而成的作品。
[6]我认为,「理智和情感交织,正可贴切说明黄仁宇先生史学研究的最大特色。
黄仁宇先生史学研究的情感层面, [7]以及他在对日抗战期间由运输补给过程体会的中国实况,本文都无能力谈及,只希望能对他「数目字管理概念做些分梳,配合明清市场与政府间的演变关系做些相关讨论,进而重新省思这个「数目字管理概念的价值与问题。
(一)「数目字管理中的经济、法律与文化
黄仁宇先生标举的「数目字管理概念,有两个主要学术根源,一是他对明代中国财政制度与政治社会的专力研究, [8]二是他对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史的密集阅读与师友讨论。
[9]前者精华具体表现在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Sixteenth-Century Ming China(1974,中译《十六世纪明代的财政与税收》),与1587, A Year of No Significance(1981,中译《万历十五年》)两书;
后者则表现在〈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1986)与《资本主义与廿一世纪》(1991)。四种书文可视为黄仁宇先生形成与论证「数目字管理观念的代表作。本文开始即指出「数目字管理概念具有两个主要内涵:一是将人类历史发展区分为「以农业组织作国家基干、以商业组织作国家基干两类不同「国家社会架构,前者是「不能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后者是「能够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二是以「经济组织上的分工合作、法律体系上的权利义务分割归并、道德观念上的私人财产权不可侵犯三要素的相互支持,做为「以商业组织作国家基干的基本特征。将这组概念落实到历史上,黄先生分别以明代中国为「不能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的典型,而以1689年清教徒革命以后的英国为「能够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的典型。为了更方便说明这两种「国家社会架构典型及其意义,黄先生有时也将前者形容为「金字塔倒砌(a pyramid built upside down)、「间架式管理(schematic design), [10]或是「?K水艇夹肉三明治(submarine sandwich), [11]后者则径称为「资本主义。
黄先生将明代中国做为「不能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的典型,主要与他专研的明代财政制度有关。他指出:明太祖创设的「洪武型财政是种「收敛性财政制度,与唐宋帝国「扩张性财政制度大不相同,同时,明朝「政府之中层机构缺乏后勤能力,也远比唐宋帝国严重, [12]政府集中掌握的财税资源规模受到很大限制。黄先生强调,洪武型财政基本上是种「大而无当的结构(monolithic structure),缺乏总揽其成的国库制度,中央财政主管机构户部以及全国各地税收机关之间,几乎不存在任何可由户部统辖调度的「分支财库,也因而在财政制度上缺乏暂时集中财税收入的有效「中层机构,只能纯任各级地方政府以「原额主义缴纳税粮,各地税收记录主要只是上报户部交差了事的「官样文章(superficiality),不反映真实税收数字的变动。因为是采用「原额主义缴纳税粮与计算报销,即使民间经济成长带来商业部门税收增加,政府基本上也不必主动因应,无需针对农业、商业税收比率结构调整财政制度,充份呈现一种「被动性格(passivity),全国财政的主要目标乃放在「维持政治现状,而非反映经济社会的动态。而维持这套财政制度的主要手段则是将「文化与政治的支配(the cultural and political dominance)强压在「一种大而无当而又自给自足的经济系统(a large and self-sufficient economy)上,可以完全不顾「商业压力及外来的竞争(commercial pressures and competition from outside)。
[13]
明代「洪武型财政至少产生两个严重后果,一是财税资源无法集中而影响全国交通基础设施的成长,二是不重视商税收入而使政府施政与法律无法因应商业变动而调整。第一种影响的根源是:财政制度既缺乏中层机构,全国财税资源乃无法有效集中,只是权宜性地在各级政府机构间挪移调用:「全国盖满了此来彼往的短线条补给线,一个边防的兵镇,可能接收一、二十个县份的接济;
一个县份也可以向一打以上的机构缴纳财物,黄先生指出:明朝户部从来即「不是一个执行机关,而是一所会计衙门, [14]资源无法集中,也难以带动相关统筹运输的交通运输设施成长。第二种影响的根源是:既然中央或地方政府都不在财政制度上重视各地经济发展带来的商税收入,官员对于各地商人的实际经商需求,诸如改善各种交通、通讯基础设施,以及创设适用商业的新式法律,都不可能真正列入施政考量。这两种影响带来的综合结果是:
国家经济里带着服务性质的部门,即无法伸足前进。交通与通信是交纳(税收)的轮轴,现在物资既没有集中收发,也就用不着此种车辆了。银行业与保险业也无法抬头,它们是商业的工具。现在最大的主顾——政府衙门——作事如此,尚不照商业办法,其它也可想而知。法庭和律师的服务当然更谈不上,因为倚靠他们的商业活动尚未登场……政府自己本身既不需要此种种服务,大小衙门官僚,当然无意替私人的经营着想。而以上服务事业又不能不由正式立法或类似的程序维持,(难)以自己打开局面。
[15]
黄仁宇先生指责明朝政府财政制度「不照商业办法,主要指的是户部无法在全国各地建立有效分支财库,不能像现代商业公司组织一般将所有收入与支出确实登录、管理与统一调度。
[16]影响所及,不仅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无力扩大,金融、保险等私人商业部门发展机会也连带受到限制,这些原本可因「国家经济规模扩大而成长的商业「服务部门,也都被明朝财政制度特质所连累。同时,因为这些提供商业交易必需的服务部门,又在在需要「正式立法或类似程序才能稳定支撑,但在政府大小衙门官僚又受财政制度限制而「无意替私人的经营着想,适应商业发展需要的法律改革也无法进入明朝的司法体系。
一方面是明代国家与民间经济组织同时限制了商业服务部门的成长,一方面是法律未能因应商业发展而有效创新,除此之外,黄仁宇先生也强调明朝财政制度中的「文化观念影响:「文化与政治的支配强压在「一种大而无当而又自给自足的经济系统。洪武型财政制度只是一个具体而微的抽样,反映在财政制度背后的基本经济组织、法律体系、与文化观念特征,三者同时形构了明代做为「不能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的典型。
《万历十五年》对文化观念如何影响经济组织与法律体系,有更多的叙述与描绘。如论及「古怪的模范官僚海瑞提倡农民「一归本业,力返真纯时,黄先生的评论是:「希冀以个人的力量,领导社会回复到历史上和理想中的单纯。但是他和洪武皇没有想到,政府不用技术和经济的力量扶植民众,而单纯依靠政治上的压力和道德上的宣传,结果只能是事与愿违。
[17]在批评海瑞只能以空洞条文禁止民间当铺高利贷剥削农民无法收效时,黄先生说道:「我们的帝国缺乏有效的货币制度和商业法律。这两个问题不解决,高利贷就无法避免。但是, [18]
本朝法律的重点在于对农民的治理,是以很少有涉及商业的条文。合资贸易、违背契约、负债、破产等,都被看成私人间的事情而与公众福祉无关。立法精神既然如此,法律中对于这一方面的规定自然会出现很大的罅漏,因而不可避免地使商业不能得到应有的发展……本朝的官僚政治把这种情形视为当然,因为立国以来的财政制度……无需乎商业机构来作技术上的辅助……扶植私人商业的发展,则照例不在(地方官)职责范围之内。何况商业的发展,如照资本主义的产权法,必须承认私人财产的绝对性。这绝对性超过传统的道德观念。就这一点,即与《四书》所倡导的宗旨相背。海瑞在判决疑案时所持的「与其屈兄,宁屈其弟等等标准,也显示了他轻视私人财产的绝对性,而坚持维系伦理纲常的前提。
[19]
这段长引文突显了两个重点,一是黄先生将《四书》儒家经典反映的「伦理纲常传统道德,视为是与「私人财产的绝对性相互对立的文化观念。一方面则同时呈现了「商业机构、产权法、私人财产的绝对性三项关键词眼,印证本文用以拆解黄先生「数目字管理的三组基本要素:「经济组织、法律体系、文化观念。
由明到清,这种肇因于特殊「经济组织、法律体系、文化观念而形成的「不能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即使经过了十六世纪因应白银流通的「一条鞭法改革、盐商也因「商专卖的纲法改革而对明清财政更形重要,雍正年间大力推行的「火耗归公,山西票号也在十九世纪日渐活跃,然而,黄仁宇先生仍然强调:这些现象与改革都未发生「决定性的力量、剧烈的改进,洪武型财政造成「组织与制度的体系仍未转型,明清财政制度仍未具有「现代性的合理化。
[20]直至二十世纪初期,中国仍是「缺乏中层经济上的组织与交流,迫使中国经济的发展,只有单线条数量上的扩充,缺乏质量上的突破。
[21]也就是说,明清至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历史,一直未能形成真正能够「数目字管理的「国家社会架构。
在黄仁宇先生看来,明清中国迟迟不能进入「数目字管理国家之林,其实是一种「制度性失败,而非特定个人的功过是非,《万历十五年》〈自序〉对这种「制度性失败有以下总结:「中国两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极,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症结。写作本书的目的,也重在说明这一看法。这一看法,在拙著《财政史》中已肇其端……书中所叙,不妨称为一个大失败的总记录。(书中)叙及的主要人物……没有一个人功德圆满。即便是侧面提及的人物……也统统没有好结果。这种情形,断非个人的原因所得以解释,而是当日的制度已至山穷水尽,上自天子,下至庶民,无不成为牺牲品而遭殃受祸。
[22]检讨这段历史,黄先生多次强调,要跳脱人物臧否与评价的「道德层面,而「从技术上的角度看历史。至此,「数目字管理与「大历史观也就成为黄先生史学精华的一体之两面。
做为突显明代中国无法在数目字上管理的对照项,十七世纪以后英国即成为一种「能够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典型。在1689年光荣革命之前,英国也「有如中国二十世纪,高层机构与低层机构同时与时代脱节,中层的社会、宗教、经济、法律各种支持因素都要重创。
[23]光荣革命发生,打破了英国原先「英皇与议会(parliament)间牵强的平衡,顺利改造了高层机构;
与此同时,随着圈地运动加速土地买卖,以及新兴地主领导内战获得成功等因素的进展,农村也发生「土地的领有集中和使用的规律化,英国的「下层机构也必有显著的改进,上层与下层机构同时得到改进,加速了新税制的展开以及「公平法(equity law)与普通法(common law)对流,各种涉及「典当间死当时借方权利、女子财产权保障、破产、合同、股份和船舶所有的支配案件,以及欺诈内涉及「过份的施用诱导力(undue influence)原则的案件,种种涉及私人财产权的案件终能「积少成多地以成例创造制度。
[24]适用商业的法律不断被引入与创造出来,并对组织组织产生重要影响:
商业性的法律可以使用于农业社会里面去,就引起农业的资金与工商业的资金对流,滨海与内地融结为一,生产与销售的距离缩短。十七世纪末年的一个征象,乃是「土地银行(land banks)纷纷组成。他们希望一方面仍能原封不动的保持自己手中的田土,一方面即以这所有权作信用的根本,获得现金。只是组织不良,求功心切,又纷纷失败。还要再等几十年,这些错误才被更正。十八世纪中期以后,英格兰和苏格兰的地方银行、乡村银行才如雨后春笋样的显露头角,在伦敦也有很多私人组织的小银行出现。于是信用货币不仅膨涨,而且有了一个全国性的组织。
[25]
保险公司也在十七世纪末年在英国伦敦逐涉成立与发展,「象征了英国金融财政组织的成熟。此后英国的经济组织不仅超过荷兰,而且成为世界之最先进,执全世界牛耳达好几个世纪之久。
[26]这个过程,具体反映了十七世纪末年以后英国法律体系与经济组织间的相互冲击与彼此支撑,使资本主义成为「一种组织和一种运动。
[27]
黄仁宇先生强调,以1689年英国光荣革命为具体关键的这种资本主义组织和运动,其实又有十七世纪英国「思想界的支持:
不论内战前后,或是散发政治传单,或是著作专论,他们的文字都与时局有关。当日并没有被认为是推行资本主义的根据,可是连缀起来,则痕迹显然,可见得这种历史上的组织与运动之称为资本主义者,是有思想界的支持,而且前人领导后人,后人又扩充前人的见解,一脉相承。
[28]
经济组织、法律体系与文化观念,三者同时汇合凑集、相互支撑,才有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能够在数目字上管理的国家社会架构经验,这正是首先完整发生于英国的「资本主义。
总结十七世纪末年英国成功「进入资本主义的历史经验,黄仁宇先生提醒读者以下三点:一,「我们从技术角度(不以意识形态作出发点)看来,资本主义不外一种国家的组织,有如亚当‧斯密(Adam Smith)所说,施用『商业的系统(system of commerce)『去增进国民的财富。在这个大前提之下,就不期而然的包涵了一个各人『有识见的私利观(enlightened self-interest),倘非如此,其下层机构就组织不起来。所以私人财产应有保障,以及私人财产在公众生活中发生庞大的影响,都成为必然的趋势。二,十七世纪末年英国「这样一个有农业基础并且法制传统坚强的国家,竟能使全国的管制数字化,首尾相应,有如一个自由城市,实在是历史上前所未有。三,「在英国,一六是一个具体的关键。没有这时间上汇集的话,则零星资本主义的因素,和抽象资本主义的观念,都不能构成一个言之有物,在历史书上站得住脚根的资本主义。
[29]
黄仁宇先生透过他对明代中国与十七世纪英国历史的认知与比较,捻出「数目字管理这组概念,并大力宣扬从中引申而来的「大历史观,这两组概念既出自他个人进行历史比较的理智考量,也带有吁请改革中国与世界所有「不能在数目字上进行管理国家的关怀情感。研究历史与其它人文社会学科如何才能真对人群做出「贡献?那关连到更为主观的研究者价值设定问题,本文无法处理,此处只能讨论以下的问题:以现有明清史研究而论,黄仁宇先生「数目字管理概念是否真能贴切说明众多明清史学者建构的「史实?特别是在理解明清市场与政府关系时,「数目字管理概念究竟是洞见或是限制?
(二)「数目字管理的洞见与限制
就我个人观察,如果仅以十六、十七世纪明清时代这两百年历史来看,黄仁宇先生建构的「数目字管理概念确实具有若干洞见,能够比较有效地点出当时中国缺乏「经济组织、法律体系、文化观念三者间「注重加速交换(exchange)的互动与支撑;
然而,这并不是说是当时中国市场与政府之间,即如黄先生所谓的仅是藉由「政治上的压力和道德上的宣传来连系。无论是商业组织、法律体系或是产权观念,在十六世纪以后中国即有不少有意义的变化可说;
黄先生当然可用以下文字贬抑这些变化的意义:「好多近代中国作家找到明末清初有些思想家发表偶尔发表的文字,提及经济政策应该稍微开放,商人对社会的贡献不可全部抹杀,个人的私利无法洗刷得一乾二净,都不能和西方同时的革命思想相比拟, [30]但是,不符合「革命思想是否便只是「传统道德观念呢?十六世纪明朝注释律例名家王肯堂(1549-1613),对当时法律取消将亲属间委托放置财物「按服制减罪的规定,有以下评论:「寄托财畜,多系亲属,若以服制减罪,则负者众矣。故与凡人一体科之。
[31]这不是思想家偶尔发表的文字,而是具体修改法条后的法律解释。
十八至十九世纪的两百年间,清代「经济组织、法律体系、文化观念三者间的变化愈来愈多,即使排除十九世纪后半西方势力影响的时期,1700至1850年的一百五十年间,不仅中国全国市场规模急速扩大, [32]商人结成商帮种类与累积资本规模也不断增多与加大, [33]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钱票、银票等「私票也有巨幅成长, [34]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作用的商人团体也在各大城镇不断出现, [35]这些是经济组织的一些重要变化。在法律体系方面,不仅各种注释律学持续编辑与出版,成为官员学习法律甚至判案参考的专业知识来源, [36]大批习法专家的「刑名师爷更实际成为地方官理讼判案时不可或缺的专业幕僚。
[37]
随着十六到十九世纪间明清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地区的民间商人与政府官员都曾经面对商业带来的新挑战产生某些制度创新。自十六世纪以来,史料记载的客商愈来愈多,固然如黄仁宇先生所观察的,通常情形是「多数客商集资合雇一船,反映了当时交通、通讯设施的缺乏, [38]但随着各种旅途遇盗以及本地牙行中介商人欺骗外来客商的案件增多,政府官员与士大夫都开始正视这种问题,并且更积极地提供法律协助。乾隆初年的1740年代,江西省级官员设计了「合同联票保护客商的交易安全:
为设立行店联票之法、以杜侵骗、以恤商贾事。照得:一应客商载货投行、凭牙发店、评价归账,皆藉牙行于中交易。客人与店家,别无执据,以致不法牙行往往侵吞客本、贻累客商。今本司特立联票之法,详奉抚宪,通颁各属……嗣后,各行照式设立合同联票,凡客货到行,行家代为发店后,即将客货若干、议价若干,中用本客、本店图记花押,将联票裁分,一付本客收执,一存本店查对。至日清账,店家合票发银,如无合同对验,店家概不许发银;
如有无票私给者,概不作准,仍照客执联票清追其银。
[39]
这种官员主动介入预防商业债务纠纷的作法,并不是当时特例。「重农抑商等观念固然依旧存在,但由当日地方官判决商业纠纷的实际案例看来, [40]「抑商云云,很可能只是现代史学家过度轻率的推想。
[41]乾隆五十六年(1791)由刑部官员撰写的一份法律案件意见书(「说帖),明显看到当时法律刻意加重处罚运输业者偷盗客商财物的犯罪行为:
客商投行雇夫,所有赀物,悉交运送,即与店家、船户为客途所依赖者,情事无异。一被拐挑,则血本罄尽,进退无门,其情节较之寻常鼠窃为可恶,是以各省有因为害商旅即照实犯〈窃盗〉律定拟者。通查汇核,详加参酌,似应以脚夫挑负运送客民行李财物中途潜逃、赃至逾贯、实系为害商旅者,俱照〈窃盗〉治罪。若非行路客商,止系托带银信、寄送货物、致被拐逃者,悉照〈拐逃〉律科断。谨具说帖,候示。
[42]
乾隆34年(1769)因为北京「兴隆当铺失火毁损典当人财物案件而产生了以下新创的法律:
凡典商收当货物、自行失火烧毁者,以值十当五,照原典价值计算,作为准数;
邻火延烧者,酌减十分之二;
按月扣除利息,照数赔偿。其米麦豆石、棉花等?重之物,典当一年为满者,统一贯三计算,照原典价值,给还十分之三;
邻火延烧者,减去原典价值二分,以减剩八分之数,给还十分之三;
均不扣除利息。至染铺被焚,即着开单呈报地方官,逐一估计,如系自行失火者,饬令照估赔还十分之五;
邻火延烧者,饬赔十分之三。均于一月内给主具领。
[43]
这是由当铺而适用染铺的新法律。整体来看,由十六到十八世纪之间,无论是牙行制度的改革, [44]市场管理法规的演变, [45]四川自贡井盐业中流行的合资开矿资本分割、顶让与承接的「股份化契约, [46]乃至前述会馆、公所商人团体以及票号、钱庄等金融组织,都不是独立于当时法律体系之外的经济组织,在当时的「经济与「法律之间,的确产生许多有意义的制度创新。这些现象不是黄仁宇先生一句「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或是「注重凡事维持旧有的均衡即可轻易概括。
除了经济组织与法律体系之外,在所谓「私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等相关文化观念中,明清中国的确缺乏可与近代欧洲相比拟的财产权理论,充份反映这些近代西方产权观念的民商法典,诸如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等,都在清末才由西方、日本引介移殖到中国。
[47]然而,二十世纪初年以前中国没有这些成套的商业法律,并不即是表示财产权问题未因市场经济发展而进入司法体系或是公共意见的讨论。围绕着富人或商人的财产问题,明清时期也出现过不少有意义的讨论与争辩。以清初士大夫魏禧为例,他即曾对可否将富人田产课征类似「累进税的问题,与几位好友发生如下的争辩:
予覃思五年,作限田三篇,其法:一夫百石,止出十一正赋,过百石者,等而上之,加以杂差。若田多者卖与无田之人,或分授子孙,不过百石,则仍止出正赋。是同此田也,贫者得之则赋轻,富者得之则赋重,所以驱富民贱卖,而田不必均而可均矣。私谓三代以后最为善法,质诸君子,亦皆叹服。独家伯子以为不可,谓苟行此法,天下必自此多事;
后世天下之乱,止在官府缙绅贪残,民不聊生,不系富人田多、贫民无田,苟刑政得理,民自乐业,何必纷纷为此也。浙江秀水曹侍郎(原注:名溶,号秋岳)则谓:此法议之南方尤可,若北方贫民佣田者皆仰给牛种衣食于多田之富户,今即每夫分以百亩,耕作所须,亡有,田渐荒而赋不可减,数年之后,唯有逃亡,况望其以贱价买诸富民乎?陕西泾阳杨兰佩(原注:名敏芳)则谓:田赋倏轻倏重,朝无成法,官无定规,吏因作奸,民多告讦,非天下县官人人贤能则扰乱方始矣。予以三君言,反复思索,凡数夜不寐,乃焚其稿。因笔记于此,以见变法之难为,独见之难任,人当国事,切不可轻试纷更也。
[48]
这场十七、十八世纪之间的小论辩,表面上看来也可以包括在黄仁宇先生所谓的「明末清初有些思想家发表偶尔发表的文字,但是,不仅魏禧「以三君言,反复思索,凡数夜不寐,乃焚其稿的认真态度令人印象深刻,这篇文章后面附加的「保富观念则更带有普遍意义。该文编辑者张潮,在文章后面加上如下按语:「富民之田,非由攘夺及贱价而得,今勒贫民买田,不知田价从何出?恐贫者未必富而富者已先贫矣。大抵当今治道,惟宜以保富民为急务,盖一富民能养千百贫民,则是所守约而所施甚博也。
[49]
「保富论述其实是十八世纪以后具有相当普遍性的看法,知名幕友与法律专家汪辉祖(1730-1807)也对「保富的必要性提出下面说明:「藏富于民,非专为民计也。水旱戎役,非财不可。长民者,保富有素……而事无不济矣。且富人者,贫人之所仰给也。邑有富户,凡自食其力者,皆可藉以资生。至富者贫,而贫者益无以为业,适有公事,必多梗治之患。故保富,是为治要道。
[50]不仅官员士大夫谈「保富,清朝雍正皇帝也对富人何以拥有众多田产而提出以下「解释:
自古贫富不齐,乃物之情也。凡人能勤俭节省、积累成家,则贫者可富;
若游惰侈汰、耗散败业,则富者亦贫。富户之收并田产,实由贫民之自致窘迫、售田产于富户也。
[51]
除了「保富观念外,明清官员与商人间逐渐密切的「士商相杂关系,以及随之而来的种种文化观念变化,更令人印象深刻。
明清五百年间,不仅商人本身与其子弟透过科举考试或是捐纳方式获得官员身份的人数大增,商人与士大夫之间的日常来往也更加密切。余英时先生自明清文集中收罗了众多史料,证实明清中国商人与士人间的「士商相杂现象以及「贾道论述的逐渐兴起。
[52]部份明清商人与士大夫提出「良贾何负于闳儒的「贾道论述,既反映也促使商人不断的「士大夫化;
另一方面,士大夫频与商人联姻,并且形成坦然收受撰写寿序、墓志润笔的新「辞受标准,甚至发诸为商人商业利益辩护的政策时论,这些现象反映着士大夫的「商人化。与这些「士商相杂现象、「贾道论述出现的同时,种种新型态的「义利观、公私观、侈靡论、富民论等社会思潮,也更加普及。
[53]「贾道以及新发展的「义利观,可以更有效地减缓主流社会价值观对获取「私利的敌视程度,增强商人累积财富的道德正当性。十五世纪以后,类似「以公护私这类新型态「义利之辨的观念,不只是士大夫表达的思想,更成为士大夫与商人合组「会馆组织的理念,使这种新式「义利观成为一种「制度性的存在。
[54]
以上简介有关明清经济组织、法律体系与文化观念的变化内容,固然都无法与黄仁宇先生所述十七世纪末年英国的变化相比,但是若谓明清种种变化都是无关轻重,也不能符合十八、十九世纪中国「经济组织、法律体系、文化观念之间互动关系的演变实际。
整体看来,黄仁宇先生「数目字管理概念突显了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与十七世纪末英国之间的「国家社会架构差异,一方面让某些原本相信传统中国也可以自行发展出「资本主义的人理解其中的不切实际(虽然那些曾经天真相信其中确有可能的学者寥寥可数),另一方面则以历史著述论证并呼吁中国大陆该当跳出「姓资、姓社意识形态的无谓争议,变化思想观念,改革法律体系,尽快完成「最基本的现代组织。
[55]同时,我认为黄仁宇先生运用「数目字管理概念分梳中国与世界史的努力,也对读者带来如下的方法论省思:对于「经济组织、法律体系、文化观念三者,要正视其如何有机地连系并影响到不同社会的发展。
尽管黄仁宇先生已注意到「经济、法律、文化三者互动关系对社会发展的关键性,但严格来说,他未能进一步呈显三者间的复杂互动。他以如下的描述来呈显资本主义或是现代化社会:「社会里的成员,变成了很多能相互更换的零件;
更因之社会上的分工可以繁复。法律既以私人财产权之不可侵犯作宗旨,也能同样以数目字上加减乘除的方式,将权利与义务,分割归并,来支持这样的分工合作,这可说是他对「现代性的理解与界定。若借用Charles Taylor区分的两类「现代性理论做说明,黄先生「数目字管理概念对现代化社会所做的描述与解释,的确很接近那类「少文化的(acultural)现代性理论:将现代性的发生,视为是「不带文化因素影响而纯任理性或社会性的操作(a rational or social operation which is cultural-neutral);
而现代性的传布,则是「任何或每一个文化都可以完成的一组社会转型(a set of transformations which any and every culture can go through)。Taylor将其与另一类「文化性的(a cultural)现代性理论相对比,这类理论将近代西方社会的出现,主要视为是一种「新文化的兴起,背后涉及诸种「人观(personhood)、「自然观(nature)、「社会观(society)、「时间观(time)、「优劣观(goods and bads)、「善恶观(virtues and vices)等等属于近代西方自身的特殊认知方式(own specific understandings)。
[56]尽管黄仁宇先生也将「数目字管理国家的出现设定在十七世纪末的英国,也谈及私有产权神圣性观念如何在英国特殊时空条件中扩散,然而,他对资本主义「文化的说明其实相当有限;
同时,他经常列举「官员应付科举考试、阅读《四书》等因素论证「传统道德对明代经济、法律条件的影响,更是严重简化了明代影响经济、法律发展的「文化因素。更重要的是,他相信:只要有心改革,勇敢地抛弃「传统道德,则包含中国在内的其它「不能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也可以顺利转型为「能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就和十七世纪末英国所完成的「现代性社会改造一样。因此,黄先生「数目字管理概念背后所抱持的「现代性理念,应是接近Taylor所分类的「少文化的(acultural)现代性理论。
Taylor指出,「少文化的现代性理论有以下重大缺点:既扭曲了近代西方社会发展过程的复杂性,也轻估了现代性在传播过程中受限各地不同既有文化影响而出现的「他类现代性(alternative modernities)可能性。忽略了西方「现代性其实也部份植基于「原本的道德框架(original moral outlook)。以十七世纪以后近代科学发展而论,的确具有改进技术与增加效率的层面,但是,时人所谓的「将事实(fact)自价值(value)中区分出来,却和当代人从事物理学研究希望发现「科学真理的心态不可等同而论。表面上是要解决现实的技术问题,但背后动机却可能是宗教道德性的理由。
[57]同样的道理,视个人为原子式存在的观念,也同样嵌植在近代西方的特殊认知方式中,所谓的「社会里的成员,变成了很多能相互更换的零件一语,其实不能自当时西方「人观、社会观等成套成组认知观念(a constellation of understandings)抽离出来。当西方技术传到东方时,所谓的「社会里的成员,变成了很多能相互更换的零件,或是「法律既以私人财产权之不可侵犯作宗旨,也能同样以数目字上加减乘除的方式,将权利与义务,分割归并等「现代性特征,又会与不同东方国家既有文化观念相互结合与创新?这些都是Taylor所说「少文化的现代性理论不能妥善交待的重要发展。
不仅「文化观念可以如此重要地影响「现代性历史与理论的建构,「经济与「法律之间的种种复杂关系, [58]又岂是可以轻易放过!无论如何,黄仁宇先生在研究与阅读明代财政史和英国资本主义史方面,已花费众多努力与心血,他的明代财政史研究,确能由小观大、独具创见;
他对英国、荷兰、威尼斯近代经济史的介绍,也为中文读者提示及消化了众多重要西方史学成果,这些都会是中文读者的重要资产。特别是黄先生揭示的「经济组织、法律体系、文化观念三要素,我个人觉得其在分析明清经济史上确有洞见、极富潜力,如何努力将这三者关系予以细致化、动态化?应仍是值得继续发展的学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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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本文原为「与大历史对话——黄仁宇研讨会(台北,中国时报人间副刊主办,2001/1/6)撰写的会议论文,感谢我的评论人刘瑞华先生对本文的指教。也谢谢业师徐泓教授以及熊秉真教授、巫仁恕先生私下提出的有用建议。
[1] 黄仁宇,1997,〈《万历十五年》和我的大历史观〉,页268。
[2] 黄仁宇,1986,〈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页46-47。
[3] 如以下文字所说:以「大历史观看中国,将「中国现代史的基线向后推转五百年,包括明朝,则「这长时期的视界,使我们了解最近中国所遇困难的渊薮,同时也看清好多问题互相连锁的情形(黄仁宇,1988c,〈中国近五百年历史为一元论〉,页218)。
[4] 黄仁宇,1986,〈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页48。黄仁宇,1988c,〈中国近五百年历史为一元论〉,页218。黄仁宇,1988b,〈中国历史与西洋文化的汇合——五百年无此奇遇〉,页197。
[5] 黄仁宇,1988c,〈中国近五百年历史为一元论〉,页219。
[6] 余英时,1991,〈序〉,收入黄仁宇《资本主义与廿一世纪》,页3。
[7] 黄仁宇《万历十五年》原以英文刊行于1981年(书名1587, A Year of No Significance),但作者其实是很希望能在中国出版该书并将书中观点推展给国内同胞,作者曾谓:该书英文草稿完成于1976年夏季,「仍在执政时代,当然不能盼望在中国出版;
至于《万历十五年》中文版在大陆初次出版时,出版社则将黄仁宇作者名字前冠以「美籍字眼,黄仁宇也略带无奈地特别对此做了一番解说:作者姓名前有一「美字,「表示我现在为美国公民。这在表彰事实之余,也很符合目前需要。因我之所谓大历史观,必须有国际性,我很希望以四海为家的精神,增进东方与西方的了解,化除成见(〈《万历十五年》和我的大历史观〉,页265、267-268)。余英时所说黄仁宇的「故国情深,其实也深藏在他对自己「美国国籍的说明中。
[8] 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简体中文版〈自序〉上对此有清楚说明:「1959年,我在密西根大学历史系读书,选定了《明代的漕运》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这一研究花了五年。论文完成后,算是对明代的财政税数制度有了一知半解,然而遗留的问题仍然不少。为了解决自己的困惑,并图对明代财政与税收窥其全豹,乃开始收集材料,撰写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Sixteenth-Century Ming China一书。当时正值台北影印出版了《明实录》,此书为明代史料的渊薮,自然在所必读。全书133册,又无索引可资利用,所以只好硬着头皮,在教书之余每周阅读一册。这一走马观花式的阅览就花去了两年半。除此而外,参考奏疏、笔记、各地方志,搜寻国内外有关的新旧着作,费时更多。此书从计划撰写到杀青定稿,历时七年(黄仁宇,1997(1981),〈自序〉,收入氏着《万历十五年》,北京:三联书店,页1)。
[9] 黄仁宇曾回忆,自1972年正式襄助李约瑟(Joseph Needham)博士撰写《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七卷第四十八节以来,两人即不断讨论西方资本主义形成的相关问题:由1972至1973年居剑桥一年「和李公日夕蹉商(黄仁宇,1986,〈明《太宗实录》中的年终统计:李老博士所称中国的一个例证〉,页125);
并谓:李博士「以他多年读书的经验,深觉得欧洲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资本主义的形成,和现代科技的发展,是一种成套(package)的事迹,一有都有,四种情事前后发生,彼此关连。我至今还觉得这是有识者之言。1974年,黄氏趁在美教书带薪休假期间再赴英国,在此期间,「李约瑟所收藏的书籍中,已有很多关于欧洲资本主义形成的文章,我也照他的指示,阅读了一遍。1975年,他们两人联名向两个文化基金会申请经费,试图向基金会评议专家证明「研究中国科技而顺带牵涉到英国土地制度和法庭程序是确实可行,黄仁宇强调了:「我在密西根大学念书的时候,也选读过十六门有关近代欧洲史的课。更不说李约瑟的凯易思书院(Gonville & Caius College,简称Caius College)也有好多专家,可供我们的咨询,他的贴邻现已去世的罗宾生教授(Joan Robinson)是世界闻名的经济专家,也曾看过我们的文稿,提出过修正的建议,可见我们并非完全铤而走险,异想天开。只是这种解说终于没有用(页26-27、30)。
[10] 黄仁宇,1986,〈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页26。
[11] 黄仁宇,1988a,〈明代史和其它因素给我们的新认识〉,页63。
[12] 黄仁宇认为,明朝财政制度缺乏中层后勤能力,远比唐宋严重:「唐朝和宋朝的转运使在各地区间活动,手中有大量的款项及物资周转,由中央的指示,广泛的行使职权。在大体上讲,明朝放弃了这样的做法(黄仁宇,1988c,〈中国近五百年历史为一元论〉,页199)。
[13] Ray Huang, 1974. 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Sixteenth-Century Ming China, Pp.322-323.
[14] 黄仁宇,1988c,〈中国近五百年历史为一元论〉,页199。
[15] 黄仁宇,1988c,〈中国近五百年历史为一元论〉,页200。
[16] 黄仁宇有时也描述此现象为:「全国的现金和实物不是总收集发,财政制度无从以严密的会计制度加以考察(黄仁宇,1985,《万历十五年》,页159)。
[17] 黄仁宇,1985,《万历十五年》,页158。
[18] 黄仁宇,1985,《万历十五年》,页160。
[19] 黄仁宇,1985,《万历十五年》,页161-162。
[20] 黄仁宇,1988c,〈中国近五百年历史为一元论〉,页200-201。
[21] 黄仁宇,1988c,〈中国近五百年历史为一元论〉,页205。
[22] 黄仁宇,1997(1981),〈自序〉,收入氏着《万历十五年》,北京:三联书店,页4。
[23] 黄仁宇,1986,〈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页41。黄仁宇对此段叙述做了个人的定义:「凡是一个国家必定要有一个高层机构(superstructure)和低层机构(infrastructure)。当中的联系,有关、社会习惯,和经济利害,统以法律贯穿之……要是当中连系不应命,政局必不稳定。补救的办法,或改组高层机构,或修正低层机构,再次之则调整中层机构,有如重订税制,颁行新法律(同文,页41)。
[24] 黄仁宇,1986,〈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页41-44;
黄仁宇,1991,《资本主义与廿一世纪》,页173-180。黄氏强调:「资本主义牵涉私人财产权,务必在真人实事之间,判别得明白,所以司法权成为有效的工具(黄仁宇,〈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页44)。
[25] 黄仁宇,1986,〈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页45。
[26] 黄仁宇,1991,《资本主义与廿一世纪》,页180。
[27] 黄仁宇,1986,〈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页45。
[28] 黄仁宇,1991,《资本主义与廿一世纪》,页188。
[29] 黄仁宇,1986,〈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页45-46。
[30] 黄仁宇,1986,〈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页32。
[31] 王肯堂,《大明律笺释》,影印康熙三十年(1691)刊本,收入《四库未收书辑刊》,1辑25册,页424。
[32] 由十六至十九世纪前半期间的中国长程贸易与全国市场扩张趋势与数字估计,可见:吴承明,〈论明代国内市场和商人资本〉、〈论清代前期我国国内市场〉,氏着《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页217-246;
247-265。李伯重,〈中国全国市场的形成,1500-1840〉,《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4,4(1999):48-54。
[33] 这方面研究众多,可略见张海鹏、张海瀛编《中国十大商帮》,该书讨论了明清山西、陕西、宁波、山东、广东、福建、洞庭、江右、龙游、徽州等商帮的经商活动概况。
[34] 参见:王业键,《中国近代货币与银行的演进(1644-1937)》,页5-37。史若民,1992,〈票号的组织和初期的业务〉,氏着《票商兴衰史》(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页85-153。黄鉴晖,1987,〈清初商用会票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文献》,1987,1:3-16。
[35] 洪焕椿,1992,〈明清苏州地区的会馆公所在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收入氏着《明清史偶存》,页566-612。范金民,1998,《明清江南商业的发展》,页242-249。Fu-mei Chen and Ramon H. Myers, 1989. "Coping with Transaction Costs: The Case of Merchant Associations in the Ch"ing Period." in The Second Conference on Moder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 Pp. 317-341.
[36] 张晋藩,1992,〈清代私家注律的解析〉,氏着《清律研究》,页164-188。何敏,1998,〈从清代私家注律看传统注释律学的实用价值〉,收入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页323-350。
[37] 参见:缪全吉,1971,《清代幕府人事制度》。张伟仁,1989,〈清代法学教育〉下,《法学论丛》,18,2:1-55。高沅月,2000,《清代刑名幕友研究》。
[38] 黄仁宇,1974,〈从《三言》看晚明商人〉,《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7,1:141-142。
[39] 凌?b,《西江视臬纪事》,卷4,〈设立行票示〉,页149。
[40] 邱澎生,1995,〈由苏州经商冲突事件看清代前期的官商关系〉,《文史哲学报》,43:37-92。
[41] 早有学者以坚强史料批驳那些夸大传统中国「抑商观念实效的历史想象,可见:谷霁光,1942,〈唐末至清初间抑商问题之商榷〉,《文史杂志》,1,11:1-10。
[42] 祝庆祺编,《刑案汇览》,卷17,页1213-1214。
[43] 薛允升,《读例存疑(重刊本)》,卷16,页401。
[44] 吴奇衍,1985,〈清代前期牙行制试述〉,《清史论丛》,6:26-52。韦庆远,1989,〈清代牙商利弊论〉,氏着《明清史辨析》,页289-298。
[45] 邱澎生,1998,〈由市廛律例演变看明清政府对市场的法律规范〉,收入历史系编《史学:传承与变迁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页291-334。
[46] 彭久松、陈然,1994,〈中国契约股份制概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1:56-65。
[47] 朱英,1993,〈论清末的经济法规〉,《历史研究》,1993,5:92-109。俞江,1998,〈《大清民律(草案)考析》〉,《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146-161。
[48] 魏禧,《日录杂说》,收入张潮辑《昭代丛书》,卷12,页13上-14上。
[49] 魏禧,《日录杂说》,卷12,页14上。
[50] 汪辉祖,《学治续说》,页125。
[51] 《大义觉迷录》,卷1。
[52] 余英时指出:「明代以前,我们几乎看不到商人的观点,所见到的都是士大夫的看法。但是在明清士大夫的作品中,商人的意识型态已浮现出来了,商人自己的话被大量地引用在这些文字之中……更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士商相杂,有些士大夫根本已改从商人的观点来看世界了……我们尤应重视商人的社会自觉。他们已自觉「贾道即是「道的一部份(余英时,1987,《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页162-163)。
[53]余英时,1987,《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页104-163。余英时,1996,〈现代儒学的回顾与展望:从明清思想基调的转换看儒学的现展〉,氏着《现代儒学论》,页14-27。余英时,1998,〈士商互动与儒学转向:明清社会史与思想史之一面相〉。有关十五世纪以后士大夫为商人撰写「寿诗、寿序的社会风气,可另见:邱仲麟,2000,〈诞日称殇——明清社会的庆寿文化〉,页120-127。
[54] 刘广京,1987,〈后序:近世制度与商人〉,页41。
[55] 黄仁宇,1986,〈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页48。
[56] Charles Taylor, 2000. “Two Theories of Modernity.” In Dilip Parameshwar Gaonkar ed. Millennial Quartet vol. 1, Alter/Native Modernity. Public Culture 11,1: 153-154, 172-173.
商法理念论文范文第4篇
无形资产会计理论研究的兴起与发展离不开环境的变迁。因此,从无形资产会计理论的形成环境入手,方能探明无形资产会计理论之演进原理,揭示无形资产会计理论之发展规律。
(一)无形资产会计理论形成的经济环境 随着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的过去,当今世界逐渐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企业资产结构由有形化逐步向无形化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的地位显著提升,逐渐居于主导性和支配性地位。经济价值和财富的创造不再是来源于传统的物质生产,而更多的是来源于无形资产的创造和利用。会计是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反映与监督,会计的变化取决于经济环境的变化,必须服务于特定的经济环境。知识经济的兴起,使现行会计模式赖以依存的社会经济环境产生了重大变更,对现代无形资产会计理论的发展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无形资产会计理论形成的法制环境 法制环境主要是由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和立体系统。法制环境对会计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具有自上而下的影响。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完善,而法律制度的完善又加速了会计理论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突出了知识经济对国家经济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支配作用。这一经济环境的变化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促使了相关法律制度规范中对知识产权法律地位的重视。当前,知识产权在宪法和民商法中的地位凸显,《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建立,充实了无形资产保护的内容,并逐步完善了无形资产的法律制度。这为无形资产会计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法制环境,使无形资产也随之成为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和会计审计准则体系的核心控制对象。
(三)无形资产会计理论形成的文化环境 文化是经济和法制政策的根源,决定着会计理论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文化环境是制约和影响会计模式形成与发展的各种文化因素的总和,由思维观念、思维方式、价值趋向、行为准则和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构成。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创造和积累的,体现了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精神财富。不同社会和不同国家的文化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导致了各国会计模式的特色性。当前,各国会计差异的一个主要方面就体现在无形资产会计的差异上。西方文化中对个人价值的关注促进了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本会计的发展。我国文化中的相对保守主义和集体主义等,促进了无形资产会计中的谨慎性和对公允价值的排斥性,也形成了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独特的无形资产会计理论。文化的差异性,既导致了无形资产会计在各个国家之间的差异,又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无形资产会计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二、无形资产会计理论演进阶段
环境的变迁促进了无形资产会计理论的演进与发展,也拓宽了无形资产会计理论研究的边界,使无形资产会计理论历经不同发展阶段。
(一)传统无形资产会计阶段 传统无形资产会计理论所探讨的通常是无形资产的基本理论及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所涉及和规范的问题,主要体现于对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研究。(1)时间。据考证,国外对无形资产问题的研究是在19世纪末期,由美国经济学家托尔斯・本德首次提出无形资产概念。19世纪末期以后,无形资产开始被司法实践承认并在一系列经济纠纷案中得到强化,而会计和资产评估活动也推动了无形资产的运用。1926年,我国著名旅美会计学家杨汝梅先生的《无形资产论》为无形资产会计研究做出了突出贡献。1985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首次将无形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而我国开始全面系统的规范无形资产会计是自1992年的会计改革之后。1993年,在《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中我国对无形资产首次作出了权威完整的官方界定。(2)关键词:“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在会计上,无形资产通常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因此,传统无形资产会计阶段主要是对专利权、商标权和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探讨,这些无形资产的会计理论问题基本已经反映在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之中,纳入会计法律制度与规范之内。(3)主要理论成果。一是无形资产的基本理论。无形资产基本理论主要涉及无形资产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分类及特征分析等。国内外对无形资产概念的界定主要采用直接列举法(西德尼・戴维森,1983等)、特征归纳法(佩顿,1922等)和本质描述法(杨汝梅,1926;
巴鲁克・列弗,2001;
等)三种方法。概括而言,无形资产概念的代表性观点有:超额收益观、无形固定资产观、无形资源观、智力资本与知识资产观、无形财产权和无形成果观、集合观、未来收益要求权观、非货币性资产观等。对无形资产分类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按是否具有存续期限分类、按是否可辨认分类、按存在形式分类或产生的条件分类、无形资产的扩展分类、广义和狭义无形资产的分类(汤湘希,2010)。而在无形资产特征上,学者们提出了“三特征说”到“八特征说”等不同观点,均赞成无形性和价值不确定性特征。二是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对传统无形资产会计理论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于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伴随会计国际化的趋势,世界各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逐步趋同,我国经过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多次修订,也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系统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都有了比较详尽的理论规范。而自1996年至今,我国会计学术界已召开九届无形资产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其中均涉及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至今争议仍较大的问题主要在于:无形资产准则核算范围;
研发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问题;
无形资产摊销问题;
无形资产价值评估问题。
(二)商誉会计阶段 在无形资产会计理论问题中,商誉会计理论问题是关注最多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国内外学者曾从经济学、会计学和法学角度对商誉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但由于其本质上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使得商誉至今仍是会计界尚待解决的难题之一。(1)时间。根据美国在线辞典中关于商誉的定义,商誉(Goodwill)一词最早出现于12世纪。然而,商誉普遍引起会计界的重视并出现于会计账簿中却始于19世纪末期。1926年,杨汝梅先生所著的《无形资产论》(Goodwill and other Intangible Assets),实质上就是商誉会计研究的典范。(2)关键词:“商誉”。很长一段时间内,学术界对无形资产的研究主要都集中于对商誉的研究上。应当说,无形资产最初的雏形即为“商誉”,而无形资产会计理论研究最初则源于对商誉会计的研究。(3)主要理论成果。一是商誉的基本理论。法学、经济学和会计学领域均对商誉的概念提出了不同的概念。以会计领域而言,其更侧重于从计量角度审视商誉。至今为止,会计界对商誉的概念与本质的认识仍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代表性观点有总计价账户观、超额收益观、好感价值观、“核心商誉”观、协同效应观、无形资源观和核心能力观等。对商誉的分类,学者们基本赞成将其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两类。而大多数人也基本认为商誉的构成具有多元性,由许多因素所构成。二是商誉会计确认与计量理论。我国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商誉予以确认和计量。对于外购商誉(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商誉)的确认和计量,大多数学者坚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传统做法,只是对某些计量问题有所分歧。目前,商誉计量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计量法,即超额收益法。另一种则是间接计量法,即割差法或残值法。对商誉的后续计量则主要有直接冲销法、系统摊销法、减值测试法、永久保留法四种典型计量方法。而会计学界对商誉会计理论争议较大的主要是自创商誉和负商誉的确认与计量。负商誉是否存在?自创商誉应否确认?如何确认?自创商誉能否计量?等,这些问题的解决还有待商誉理论的进一步完善。三是商誉会计报告理论。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商誉信息披露在现行会计准则中的反映严重不足,而学者们对于商誉信息是表内确认抑或是表外披露持不同观点。有的学者(张秋生、李玉菊、冯卫东)提出,无论是并购商誉还是自创商誉,都应当纳入会计报表核算体系,反映在财务报告中。也有学者(侯海玮等)提出,商誉信息披露应采用表内谨慎确认与表外补充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对商誉的不同信息以不同模式反映在财务报告中。这些理论的适用性目前并未能在实务中得到证实。实质上,其理论分歧主要源于商誉会计计量的复杂性,因此,商誉计量的完善依然是商誉会计理论与实务问题的关键所在。
(三)智力资本会计阶段 智力资本虽不完全等同于无形资产的概念,但其内涵与外延却与无形资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许多学者甚至认为智力资本即为无形资产(安妮・布鲁金,1996;
托马斯・A・斯图尔特,1997)。(1)时间。理论上,智力资本(Intellectual Capital,IC)最早是西尼尔(Senior)于1836年作为人力资本的同义词提出的。1969年,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斯(John Kenneth Galbraith)发展了这一概念,首次明确提出了“智力资本”这一名词。智力资本会计是知识经济时代对人力资源会计内容的扩展与升华。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外会计与经济管理领域的学者们就开始了对智力资本确认、计量与报告的研究(Guthrie&Petty,2000)。1995年之后,瑞典Skandia保险公司的一系列智力资本报告为智力资本理论奠定了现实基础。而我国对智力资本会计的研究起步较晚,始于20世纪末期。(2)关键词:“智力”、“知识”。“智力(Intellectual)”与“知识(knowledge)”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词汇,但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均可由“Intellectual Capital”这一词汇翻译而来。在许多文献中,“智力资本”、“智力资产”、“知识资本”和“知识资产”等术语经常混淆使用,这些词汇虽有细微差异,但在本质上并无实质差异,均突出了知识经济中“智力”与“知识”的重要性。(3)主要理论成果。一是智力资本的概念与构成。关于智力资本概念主要从知识和能力观角度、企业权益角度、企业价值认定角度三个方面进行界定。而对智力资本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主要有二元论、三元论和多元论。到目前为止,西方大部分学者支持智力资本三元论,即将智力资本分为人力资本、组织资本和关系资本三个部分。二是智力资本会计的理论基础。有研究者认为,现代企业契约理论和智力资本稀缺可推演出智力资本会计的理论基础(谭劲松等,2001)。智力资本会计流派以企业契约理论和基础资源理论为理论基础,其研究重点为智力资本的测量、评价、呈报和信息披露(李东伟等,2009)。而有些研究者(冉秋红,2007;
杨帆,2010)认为,智力资本会计以企业资源基础理论、能力理论、知识理论为基础。三是智力资本会计计量理论。目前已经开发出的智力资本测量体系主要包括以财务指标评价为主的客观测量和以量表测评为主的主观测量两种方式。这些计量方法可分为采用货币计量和非货币计量两类。从财务角度对智力资本的会计计量方法包括经济增加值法、托宾Q比率法、现实期权法、智力资本会计法与智力资本潜能增值法等单因素测量法,以及斯堪迪亚导航仪法、平衡计分卡法、无形资产监视器法与技术经济人法等综合测量法(朱瑜等,2009)。由于智力资本构成要素在不同行业及不同阶段的异质性,至今还没有一种计量方法被普遍接受。四是智力资本会计报告理论。20世纪90年代之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学者、学术性团体和企业开始对智力资本计量与报告问题进行研究。在这些智力资本报告模式中影响最大的是无形资产监视器、斯勘迪亚导航器、智力资本评级、丹麦智力资本报告指南、欧盟智力资本报告指南等几种典型的智力资本报告模式(董必荣,2010)。
(四)无形资产会计新阶段 20世纪90年代,“核心竞争力”概念的提出,使得以无形资产为载体的核心竞争力的作用日益凸显,也促使了无形资产会计的新阶段――核心竞争力会计阶段的形成与发展。(1)时间。“企业核心竞争力”这一概念,于1990年由普拉哈拉德与哈默尔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的文章――“企业核心竞争力(The Core Competence of the Corporation)”中率先提出。至此之后,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研究已历时二十余年,核心竞争力理论问题一直是经济学与管理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但长期以来,鲜少有学者从会计视角研究核心竞争力。21世纪初期,学者们开始关注核心竞争力理论与会计的关系,并初步尝试对企业核心竞争力会计的研究。谭劲松、熊传武(2000)明确提出“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会计应该怎么办”这一命题,正式开始了对企业核心竞争力与会计关系的探讨。(2)关键词:“核心竞争力”。随着人类全面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核心竞争力成为企业战略的核心内容。企业核心竞争力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汤湘希,2003)。无形资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是其载体(李悠诚等,2000)。核心竞争力会计成为无形资产会计发展面临的新问题,而核心竞争力会计理论亦随之成为无形资产会计理论的核心理论之一。(3)主要理论成果。一是核心竞争力理论。国内外学者基于不同视角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理论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研究。概括其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流派主要包括能力流派、资源流派和知识流派等不同流派。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关于核心竞争力理论研究已基本形成了整合观、网络观、协调观、组合观、知识载体观、元件-构架观、平台观、技术能力观等观点(陈劲等,2000)。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特征从“三特征说”到“八特征说”不等,而其要素则从“两要素”至“十三要素”不等。二是核心竞争力会计的基本理论。一些学者(如姚刚,2003;
汤湘希,2003,2006,2009;
盛明泉和李昊,2006;
林克利,2008)对核心竞争力会计的概念进行了不同的描述,但总体而言,均认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会计应包括对企业核心竞争力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在已有研究中,部分学者基于财务会计视角进行了研究(如姚刚、汤湘希等),而部分学者则主要基于管理会计视角进行研究(如胡玉明、冯巧根、黄曦、郑丽惠、林克利等)。三是核心竞争力会计核算理论。当前只有少数研究者对企业核心竞争力会计核算体系进行研究。有研究者认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属于一项资产,可在改革现行财务报告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参照其他资产确认方法予以确认。同时,将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模式结合,形成了以过去超额收益为基础、以未来现金流量为基础和其他计量方法等三类具有代表性的核心竞争力会计计量方法。对核心竞争力会计报告,则可采用自愿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彩色报告模式、对内报表与对外报表相结合的模式或表内披露与表外披露结合的模式等进行揭示与披露。然而,核心竞争力的难以计量性,必然导致对货币计量假设的挑战,对现行会计概念框架提出挑战,也影响了实务中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会计确认与报告。因此,对企业核心竞争力进行会计核算,首先应从理论与实务上解决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会计计量问题。
无形资产会计理论上述四个演进阶段并非绝对的递进发展关系,而更多体现为交叉融合与并行发展的关系,这主要源于社会经济发展对无形资产会计理论发展的促进,使无形资产会计理论在不同发展阶段体现出研究范围、内容与侧重点的异质性。
三、无形资产会计理论的发展趋势
从19世纪末期开始,国内外学者们对传统无形资产会计、商誉会计、智力资本会计及核心竞争力会计等无形资产会计理论的研究取得了较大进展。这些理论对无形资产会计实务的运用与完善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指导作用。然而,由于无形资产会计理论的复杂性,使得无形资产会计理论仍然存在值得深思及尚待完善之处。
(一)完善无形资产会计理论框架 未来无形资产会计理论研究应注重完善其框架体系。(1)明确无形资产会计边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经过较长时间的理论探索之后,无形资产的边界在逐步拓宽的同时也有泛化的趋势。从无形资产会计理论发展之初开始,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商誉、人力资产、智力资本(或资产)等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即混淆不清。明确界定无形资产的边界,是完善无形资产会计理论框架的基础和前提。(2)补充或更新会计概念框架。当前,对诸如商誉、核心竞争力等会计理论的主要争议源于无形资产的难以计量性及难以确认性。对此类资产的确认与计量将导致对当前会计基本假设、会计确认与计量原则等的挑战,进而引起对现行会计概念框架的变更。因此,建立完善的无形资产会计理论体系,需要补充或改革现行会计概念框架体系,将更多信息纳入会计信息系统。(3)建立无形资产会计系统。在明确无形资产边界的前提下,对无形资产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建立较为全面的框架系统。为此,可采取以下做法:一是在现行会计系统中,确定哪些无形资产应当确认与计量,并在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中反映或披露;
哪些无形资产采用其他报告形式予以披露。二是在现行会计系统基础上,补充建立一套适应无形资产的辅助会计框架。三是对现行会计系统进行彻底变革。
(二)加强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建设 在完善无形资产会计理论体系的基础上,推进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建设的改革,将是无形资产会计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1)扩宽无形资产确认范围。受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确认标准的限制,目前我国准则中所确认的无形资产范围较窄,仅确认一些知识产权类的可辨认无形资产。然而,这远远不能反映企业真正拥有和控制的无形资产。为此,应考虑适量扩充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确认范围。智力型资产、人力资产等是否应予确认?自创商誉是否确认?网络经济中计算机软件、网址和域名等无形资产是否确认?等,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2)正确区分自创无形资产研发支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应予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而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应予费用化。自创型无形资产的计量,必须正确分配企业研发支出,根据研发特点区别对待。因此,提高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合理分配研发支出是无形资产准则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3)改善无形资产会计计量。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一直是会计界的难题。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计量,是否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否对无形资产采用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相结合的模式,以保证无形资产的充分披露?在考虑无形资产减值时是否应考虑增值?这些问题应结合无形资产会计理论体系的完善对会计准则进行适当调整。(4)强化无形资产信息披露。针对目前披露过于简略的现状,对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应合理界定披露范围,分类进行整体和具体的披露。并结合无形资产会计理论框架的完善增加披露的方式和内容,如详细披露企业的研发支出和其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具体金额及无形资产的辅助信息等。
(三)构建无形资产审计理论体系 随着无形资产在知识经济中的作用不断提升,无形资产数量和种类的增加扩大了无形资产审计的比重,而无形资产计量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其审计的难度。由于现今许多企业无形资产观念单薄,无形资产管理较为混乱,致使无形资产流失严重。对比其它有形资产审计,无形资产审计更具复杂性、风险性和综合性,因此,无形资产审计应在强化责任和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的同时,兼顾效率与效果原则。适当合理进行无形资产审计,应构建无形资产审计理论体系,拓展无形资产审计领域的研究。而建立无形资产审计的研究框架则是无形资产审计研究首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完善的商誉会计和核心竞争力会计理论基础上,构建商誉审计框架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审计框架等。
[本文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课题(批准号2011B0905)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71072166)阶段性研究成果]
商法理念论文范文第5篇
实践已经证明,商业模式的存在形式十分特殊,它同时具有虚拟性、多面性、复杂性和多层次性等特征,单纯从用组织、行为、关系、逻辑或者方法的角度都无法全面揭示商业模式的特点。为此,本文将从交易理论、商务关系、商务网络、商业定位以及商业理念等多个角度进行考察,力求得到对商业模式本质属性更为全面和更加准确的理解。
一、现有文献中体现的商业模式共性特征
目前国内外对商业模式概念的研究文献颇为丰富,这为我们寻找对商业模式的共性认识,从而探讨商业模式本质提供了宝贵资料。曾涛2006年4月发表的博士论文“企业商业模式研究”[1]和原磊(2007)在《外国经济与管理》上发表的“国外商业模式理论研究评介”[2]都比较全面地介绍了当时最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还特别详细地罗列了大家对商业模式概念理解的多种表述方式。这些研究为关注商业模式理论的学者们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并且被频繁引用。为了综合分析当前学者们对商业模式概念理解的共识,从而探求认识上的突破,笔者查阅分析了上百篇国内外文献。在分析这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结合其他相关理论以及笔者的研究心得,在现有商业模式的研究成果中归纳出学者们对商业模式概念理解的以下几方面共性特性。
1、关于价值创造的共识
从研究文献中不难发现,所有关于商业模式概念的描述都离不开创造新价值的内容。商业模式的价值创造是以发现和挖掘客户价值为基础,并通过调整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优化交易结构,进而提升交易效率来实现的。在对商业模式的理解和描述当中包含该种观点的学者中最具代表性的有RaphaelAmit、Chris-tophZott[3],AllanAfuah[4]以及HenryWilliamChesbrough[5],翁君奕[6]等。
2、专注于商业关系与逻辑的共识
商业模式与企业商业活动直接相关,是对已经程式化的企业全部经营活动的一种整体的、逻辑性的概括。从这类研究中可以得到一个推论,即商业模式与企业经营理论,如客户心理学、营销学、点更前卫,他完全突破了企业的概念。张五常认为,说企业代替了市场并非完全正确,确切地说,是一种合约代替了另一种合约产业链理论等关系密切,与控制企业组织效率的管理理论没有直接关系。尽管商业模式离不开良好的组织管理,但是管理不属于商业模式理论的研究范畴。在对商业模式的理解和描述当中包含该种观点的学者最多,其中代表性的有MichaelRappa,MagalyDubosson、AlexanderOsterwalder,DonaldMitchellandCarolColes等。
3、强调商业模式的战略意识与整体性特征的共识
商业模式的存在形式是整套商业活动的有机组合,不是其中任何局部内容所能概括的。模式的意义特指一套相互联系的、整体的方法与程序,包括那些与商业经营过程相关各方的商业关系与交易方式的总合。战略决策,客户定位,营销策划,后台支撑都是建立商业模式中不可缺少的核心环节,但是强调这些要素的结合恰恰突出了商业模式概念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在对商业模式的理解和描述当中包含该种观点的学者也很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JoanMagretta,HenryMintzberg,GaryHamel,罗珉等。
4、关于商业模式主体的共识
在商业模式理论研究当中还有一个更为普遍的共识,这就是大家不约而同地将企业当成了商业模式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平台,但是商业模式理论的范畴却不完全受到企业边界的局限。概而论之,如果不考虑某个具体企业,泛指的商业模式可以更确切地称之为商业结构,它指的是在某个层次上,商业网络的关系结构与活动逻辑。此外,商业模式也可能依附在某些个人或非营利机构之上。尽管如此,企业组织平台之外的商业模式不是商业模式理论研究的重点。因此可以说,目前人们普遍关心的、具有研究意义的商业模式都是依附于企业的组织平台之上的。或者可以严格地讲,我们今天谈论的商业模式就是指企业的商业模式,因此它必须以企业作为自己的承载平台,尽管它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超越企业的边界。
从现有文献中总结出的这些商业模式共性特征为我们深刻理解商业模式本质提供了宝贵素材以及开阔的研究路径。接下来我们就以这些共性特征为参照,分别从商业结构、交易(契约)结构以及商业理念等几个方面反复探询商业模式的本质。
二、关于交易结构、合约安排与商业模式关系的研究
交易费用和产权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最早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从而为开创新制度经济学奠定了基础范式。科斯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是各种治理结构存在的根本原因,他最早将风险因素、信息因素、垄断因素和政府管制囊括起来考虑并转为交易费用概念。此后的研究者逐渐将此概念扩展到所有维持制度运行的费用。这样就包括度量、界定和保证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订立交易合同的费用,以及执行交易与监督违约行为,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等。新制度经济学从现实的人和现实的组织出发,把现实世界中远不为零的交易费用与转换费用(transformationcosts)一块计入,并因此被纳入主流经济分析体系。
威廉姆森全面发展了科斯的理论,他在1985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中从契约的角度深化了交易费用的概念(Oli-verE•Williamson,1985年)。在他看来,不论是企业还是市场,抑或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其他形式,都是一种治理结构,一种契约关系的完整性在其中被决定。节约交易费用是不同形式治理结构的共同功能,因而它们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张五常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更前卫,他完全突破了企业的概念。张五常认为,说企业代替了市场并非完全正确,确切地说,是一种合约代替了另一种合约。这种观点虽然受到了包括科斯本人在内的很多人的批评,但是却最清晰地强调了治理结构在交易活动本质上的一致性。
事实上交易费用理论告诉我们一个基本事实,即交易活动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交易活动是稀缺的。由于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因此交易费用理论才能真正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和中心思想。与其他稀缺资源一样,交易活动资源也有如何配置的问题,即经济效益问题。所以,一定的制度必须提高经济效益,否则旧的制度将被新的制度所取代。诺斯把经济制度的变迁看做是人类减少经济交换中的交易成本所作的努力,而技术进步是人类降低生产过程中的转换成本所作的努力。前者反映了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状态,后者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诺斯说“制度是委托人与之间和委托人之间为实现作为专业化结果的交换收益,因而使其财富最大化而作出的合约安排”。[17]更一般地说,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是人与人之间或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合约关系。社会就是通过这些合约关系把单个的个体联系起来并分离开。在这种联系的过程中单个个体通过组织发挥自己的作用,同时在分离过程中保护个体权利并且获得利益。
综上所述,从科斯开创交易成本理论到威廉姆森用“节约交易费用”概括各种治理结构的共同功能,再从张五常以契约概念认识企业与市场的本质到诺斯对制度与合约更深刻而广泛的理解,人们对社会分工、交易、交易成本、合约、进而制度的产生与变迁机理的认识日臻深刻。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交易方式、交易组织、交易内容等因素不断复杂化,不同的合约安排促成了人们交易方式的多样化,而交易方式的选择又成为减少交易费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手段。到了这里,商业模式的特征就有了交易方式选择的本质性体现。
从上面对交易结构、合约本质的讨论可以看出,一切社会制度形态都是某种形式的合约安排,而制度的变迁则是人类为减少经济交换中的交易成本所作努力的结果。由此可见,商业模式的本质离不开合约的范畴。商业模式并不指具体的实体组织,它是一系列合约与运营机制安排的统称,其理论是研究和改善经营活动的有力工具。此外,商业模式虽然需要依附于企业作为载体,但其涉及范围可以大大超越企业的概念和边界。至此,目前商业模式理论关心的热点问题都可以在契约和制度的层面得到解释,从而帮助我们进一步加深对商业模式本质的认识,也有利于对商业模式理论的系统和深化。在当代实际应用中,商业模式的构建和创新始终离不开相关理论的支撑。然而归根结底,创造新价值、节约交易费和交易结构创新始终是商业模式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这就使得商业模式理论与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契约理论以及制度变迁理论产生密不可分的联系脉络。
三、关于商业理念、商业愿景与商业模式关系的研究
琼•马格丽塔(Magretta,2002)在《哈佛商业评论》2002年5月刊上发表的论文《商业模式的缘由》试图澄清商业模式的概念,重新强调企业经营战略的重要性。她指出:“除非我们清楚地界定企业组织的商业模式的含义,否则这些概念仍会是迷乱的和难于应用的”。马格丽塔认为,一个好的商业模式应当能够回答彼得•F.德鲁克提出的,企业经营的四个最基本的老问题。一个健全的商业模式由三个要素组成:即精确描绘的角色、合理的动机及开启内在价值的计划。
玛格丽塔给商业模式的定义在现有文献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类似定义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直接从商业模式功能与内容的角度考察问题。总的来说,人们认为商业模式是对一个商业组织如何行使其功能的概括和系统的描述,它定义了公司的客户、产品、服务、合作者以及投资人的利益角色和结构功能,其内核是支撑企业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运营机制,宗旨在于使企业盈利并且满足所有相关者的利益。总之,商业模式囊括了一切与商务运营有关的要素,并通过独特的方式有效整合这些要素自动的成为商业模式的一部分。此外,在考虑到商业模式的时代性之后我们可以确认,健全的商业模式至少应该具备盈利性,创新性,超越性,可持续和不可轻易复制性等四个基本特征。
尽管关于商业模式概念以及商业模式本质的研究还没有得到公认的结果,但是可以清楚地看到,所有研究都在从不同侧面体现着商业模式的某种特有精髓。这种精髓正是使处在相同或者类似环境中的企业可以采纳不同类型商业模式的关键因素,甚至可以说是决定企业商业模式具体特征的“生命密码”。实际上,这种决定商业模式特征的无形力量可以被称为商业理念和商业愿景。两者都是经营者面对经营环境所采取的商业态度,其中商业理念决定商业模式的风格与特征,而商业愿景决定商业模式未来的创新与发展方向。
前面对交易费用理论、合约理论以及制度变革理论的讨论帮助我们加深了对商业模式功能目标与形态本质的理解。但是,与作为人类为减少交易成本所作努力的结果的“制度变迁”相比,商业模式具有更加生动的内容。制度变迁是市场、企业、政府、消费者等多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单个企业只能是接受者或适应者,不具备主导能力。而在商业模式的形成过程中,企业具有较大的创造自主性。由此可见,尽管商业模式的本质离不开合约的范畴,但同时更是可以在一定商业理念和商业愿景的指导下,通过主动设计和刻意培育而逐步形成的一整套合约安排。需要强调的是,商业模式并不是因为有人的刻意设计和培育才存在,却是可以通过科学设计与培育完善而变得更加有效。商业模式理论的任务就是研究和探讨商业模式形成与运行的原理及特点,并且从中找到设计、评价、创新商业模式的科学方法。
本文在这里提出的商业理念也可以称作“商业意识”,它是考虑商业模式问题的指导方针。在具体应用中,需要将商业理念分解成为若干个可以指导商业模式设计的具体措施。张维迎在与几位国外专家合作的著作《2010商业模式》当中将这些具体措施称为“商业概念”。为了说明什么是商业概念,他们列举了一些实例,如“24小时处理销售订单的概念,通过互联网与全世界客户建立24小时联系的概念,在不同国家制造产品但对流程进行集中控制管理的概念,协助全球研发活动的概念,在生态环境中占据重要位置的概念”等。
商业概念是在商业理念与技术环境的双重作用下产生的。例如,从提供商品到提供解决方案,从寻找客户需求到创造客户需求,这些都是商业理念层面的提升。商业理念给商业概念提供了方向性指引,而实现这些概念必须有技术环境的支撑。目前有一种被称作虚拟企业的新型企业组织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虚拟企业已经彻底改变了传统一体化的企业组织运行理念、模式和方法。虚拟企业通过整合外部资源,将许多企业的核心能力、核心产品集成到一块,大大提高了企业对市场的适应性,从而冲破传统的企业的边界和概念,形成更有效率的商业运营系统。根据本文的思路,我们可以将虚拟企业商业模式的商业理念理解为整合公司内部与外部资源,提供全面解决方案的服务。其商业概念可以分解为提出合理可靠的商业逻辑,整合最优势的企业能力及产品,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网络,建立公平可信的分配机制等。虚拟企业的设计、培育和维系就是商业模式创新的具体实践。这一系列赖以维系虚拟企业运转的商业概念都围绕在为客户提供最优解决方案的理念而展开,并且都离不开先进的信息技术与管理技术的环境支撑。由此可见,拥有特殊的商业理念和商业愿景也是现代商业模式不可缺少的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