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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个体工商年度报告【五篇】

时间:2023-06-29 20:45:04 来源:晨阳文秘网

以促进科学发展为核心,以服务经济发展为重点,以为当地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为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信息需求提供服务。二、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信息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县级和各工商分局、所要建立农副产品和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个体工商年度报告【五篇】,供大家参考。

个体工商年度报告【五篇】

个体工商年度报告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科学发展为核心,以服务经济发展为重点,以为当地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为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信息需求提供服务。

二、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信息定期分析报告制度

县级和各工商分局、所要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信息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对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上涨、下跌或者小幅上涨、小幅下跌的原因,价格基本稳定的因素,以及供求之间的关系进行综合分析。

1、完善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每日监测制度。将当日采集的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信息按时间要求报州局市场科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2、完善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每周分析报告制度。市场股和各工商分局、所每周要对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上涨、下跌或者小幅上涨、小幅下跌的原因,价格基本稳定的因素,以及供求之间的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每周二报州市场科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3、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每季度分析报告制度。市场股和各工商分局、所每季度要对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上涨、下跌或者小幅上涨、小幅下跌的原因,价格基本稳定的因素,以及供求之间的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季度综合分析报告,并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州局市场科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4、从2009年4月1日起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每日监测制度,将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监测情况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5、从2009年第二季度起,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变化情况每周综合分析制度,并于下周二前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6、从2009年第二季度起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变化情况季度综合分析制度,并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三、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市场股和各工商分局、所从2009年第二季度起,要对市场主体变化、流通领域食品监测、消费热点、违法广告、商标申报注册等情况每季度进行分析,并在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形成分析报告,报当地党委、人民政府。一是市场主体变化。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增加或减少的原因、对策以及投资的领域、投资的热点等进行综合分析。二是流通领域食品监测。主要是对监测的数量进行归纳,综合判断市场食品安全的指数,存在的问题,应对的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三是消费热点。主要是分析当前民生较关注的消费热点问题是什么,对消费与发展的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为政府引导消费提供依据。四是违法广告监测、通过监测数据,分析违法广告重点及表现形式,提出下步监管重点。五是商标申报注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件数,未来商标拓展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

三、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将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变动情况每周综合分析报告和每季综合分析报告抄送市场,由市场股综合后将每季度市场监管信息分析报告抄送州局对口科室。

个体工商年度报告范文第2篇

为做好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报工作,根据省财政厅会议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贯彻意见。

一、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一)凡在20*年底前已登记(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财政登记)独立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筹建期企业、已投产(营业)企业以及清算期企业)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0、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5条之规定,编制和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第2*号令)、《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0]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3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做好年报编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办理年终结账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均不执行中小企业会计制度。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做好年终结账工作的基础上,真实、完整地编制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填报“非金融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若有关报表无相应数据,也应以空表的形式上报财政部门。

(四)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具体表式和编制说明由我局网站正式公布),由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统一制发,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统一的格式、内容、口径进行填报。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并注意报表之间的数据衔接。

(五)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企业可以直接到我局网站下载《**市财政局外经金融处企业填报系统(网络下载版)》,我局免费提供给**市(大市)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年报和季报时使用。已有《企业财务信息填报系统》的企业,也可以直接下载“20*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参数”安装后使用。具体使用方法请登录**市财政局网站“下载中心”查阅说明。企业报表软件参数将在20**年1月初链接在我局网站,请各企业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密切注意我局网站动态情况。

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

外商投资企业应就20*年度编制的财务报告的全部报表(包括上述主表、附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附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独立审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上述所列的全部财务报表(包括空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完整的审计报告,上述所列全部财务报表均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内容。企业若聘请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必须按此要求执行。

主管财政部门将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核查,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于在上年财政核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并提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予以关注。

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政策的问题

从20*年1月1日起,企业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有

关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48号)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20**年4月30日前将其编制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市区(不含新区、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上报上述资料。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责任。

今年,仍要求市区外商投资企业除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外,同时报送年度财务报告的数据软盘。并请市区各企业在上报联合年检资料前,将数据软盘报我局外经金融处预审(同上年)。报表参数及操作说明见我局网站,或向受托会计师事务所索取。企业在数据录入过程中,请注意参数格式与书面报表格式的差异,并做好相应的调整,请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协助。上报的计算机软盘要求无病毒,数据审核正确,软盘数据与审计报告中所附报表数据要一致。各市(县)、区外商投资企业年报报送时间、方法,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五、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汇编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财政部门汇总参数的下发请各单位密切关注我局网站页面更新。各级财政部门应努力扩大汇编面,提高财务分析质量。

在年报数据分析方面有如下要求:

1.各地外资企业营运的整体情况,要结合国家的宏观政策进行分析;
体现本地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发展情况(有具体的案例分析);
反映本地重点行业的发展趋势、状况分析。

2.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包括短期、长期偿债能力分析;
企业社会贡献情况,包括地区税收情况分析,养老保险、医疗等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情况。

3.各地财政部门平时在对外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中所发现的问题要在分析有所体现,供上级财政部门决策参考。

我局将按照有关考核办法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20*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各市(县)、区财政局应于20**年5月20日前将打印的汇总财务报告、计算机软盘(分户)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报送我局外金处。

个体工商年度报告范文第3篇

加强报刊广告管理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广告作为一种信息传播手段,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发挥着“传播信息、引导消费、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深刻影响着现代社会生活,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随着我国广告业的迅速发展,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广告以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受到广大广告主的青睐。广告在给商家带来利益的同时也给媒体带来了巨额的利润,但由于广告媒介的多元化和媒体市场化,使得各个媒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也面临着生存与发展的严峻考验。受利益的驱使,也由于不规范的、无序的竞争,使得一些报刊在刊登各类广告时,对广告审查把关不严,擅自降低审核标准,只要有利就刊发,只要交钱就刊登,使得大量虚假违法广告得以蒙混过关,最终出现在大众媒体上。这些虚假违法广告有的公然违反《广告法》,作虚假、夸大、不实广告宣传,误导、坑害消费者;
有的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批或伪造、盗用广告批准文号广告;
有的以人物传记、专题报告等新闻报道形式广告;
有的在广告中含有效率、治愈率或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有的国家明令禁止的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障碍及戒毒药品的广告等等。这些违法虚假广告的出现,不仅误导、欺骗消费者,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给人民群众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和经济损失,也败坏了党和政府的信誉与形象,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由于广告行业的特殊情况和广告的特点,报刊广告市场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望,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不断增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报刊广告的管理,维护报刊广告市场的良好秩序。

广告是报刊整体内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广告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报刊的整体质量。报刊出版单位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维护新闻媒体公信力的高度,从加强党的新闻宣传工作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的高度,提高认识,增强社会责任感,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规范的广告市场秩序当作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树立大局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自觉抵制不良广告对媒体的侵害,决不让不良广告在媒体上刊登而误导消费者。要增强法规意识,加强媒体自律,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广告宣传,以人为本、诚信经营,维护广告的真实性。严把内容审查关,广告是一种特殊商品,同时也是一种特殊的商业信息,报刊出版单位在对报刊广告把关时要注意讲导向、讲格调,注重社会效果,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通过加强报刊广告管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增强对虚假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探索和建立加强报刊刊载广告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健康发展。

推进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深入开展

提出治理重点,明确治理目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的精神,2005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提出整治工作的任务和目标、职责分工以及措施和要求。

此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是:以新闻报道形式的广告;
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
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
医疗广告夸大功能,宣传保证治愈;
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

通过整治达到以下三个目标:一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
二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业欺诈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是建设诚信广告业,探索和建立科学的广告监管机制。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协调共管机制集中整治工作开展后,按照有关要求,国务院11个部门建立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查处重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对整治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应对措施,提出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对策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建议。通过联席会议,各部门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本部门的职责,建立了通畅、协调的沟通机制,保证了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005年4月27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新闻出版总署领导在会上提出,新闻出版总署要积极配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自身工作,并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近期对主要报刊刊登的广告情况进行检查,摸清报刊广告的主要情况;
二是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报刊中广告管理的规定,对报刊内部管理监控机制提出要求,加强监督,完善法规。

2007年1月30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提出,充分发挥部门间的整体优势,合力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形成统一高效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参加会议并讲话,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出版单位进一步提高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报刊广告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督促报刊出版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广告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探索报刊广告监管长效机制。

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以来,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强化协调共管机制,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始终保持了“携手共管、多管齐下,合力重拳”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高压态势,取得了良好的综合整治效果。

提出治理要求,深化治理措施2005年5月,新闻出版总署印发了《关于加强对报刊刊载广告的管理,杜绝虚假违法广告的通知》,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社充分认识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报刊刊载广告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广告审查员责任制和报刊社领导责任制,对虚假违法广告及不良广告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为了加大治理力度,深化治理措施,2006年10月,新闻出版总署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要求各报刊出版单位高度重视报刊广告管理工作,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从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高度,完善广告内容审查制度,严格把好广告宣传的内容导向,依法各类广告,坚决拒绝刊载虚假违法广告,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信,广告用语文明、规范,不违公德,不损害群众利益。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所有报刊暂停12种类型的广告,并提出7项禁止性规定。文件明确规定,继续刊载虚假违法广告的,视为违反国家规定的禁载内容,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该文件的出台,推动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的深入开展。

加强监管,完善制度,规范报刊广告市场秩序报刊出现虚假违法广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需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力度,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报刊出版单位自觉加强和完善广告刊发和审核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虚假违法广告。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纠正违规问题。近年来,各地新闻出版部门积极贯彻11部门和新闻出版总署文件精神,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重点、步骤、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积极配合工商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制止虚假违法广告。浙江、贵州、湖南结合实际开展了“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制定了方案,明确了分工。

新闻出版总署和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广告宣传导向列为报刊管理的重要内容,从报刊管理的角度大力规范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行为,紧密结合日常报刊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宣传管理,督导报刊出版单位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严格自律,着力建立报刊刊载广告管理长效机制。一些地方新闻出版部门将广告整治工作与报刊年检结合,把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守法情况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广东新闻出版局在2006年度年检工作中,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比较严重的部分综合文化类和文学艺术类期刊,予以批评并责令整改。浙江、江苏、云南新闻出版局会同工商部门定期检查报刊广告,对于刊登虚假违法广告的报刊及时予以通报,督促整改。广东组织省属和市属媒体的广告进行集中交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即在现场以告诫会的形式,对被检查报刊的广告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告诫,由工商、新闻出版部门分别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同时,针对检查报纸暴露出来的违法广告问题,组织召开警示教育会议,责令有关报社进行整改。2005年12月、2006年11月新闻出版总署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等部门组织专人参加对全国部分省区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联合检查,了解、督促、指导有关省区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

在加强报刊监管的同时,注意加强对报刊广告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通过报刊管理简报对部分文化综合类期刊把关不严,刊登虚假征婚广告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通报。2006年4月,报刊司连续印发了三期《报刊管理工作情况》,摘编转发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虚假违法广告公告,对公告中涉及的报社进行了通报批评,并要求各地报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有关报刊出版单位要认真查找原因,切实纠正,避免发生类似问题。吉林新闻出版局对个别报纸虚假不良倾向的广告和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进行诫免谈话,责令整改。安徽新闻出版局对个别期刊刊登违规广告的行为给予警告。湖南新闻出版局对个别都市报刊内容低俗、格调低下的“都邦胶囊”性药广告问题,责令进行整改,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广告审查和刊登程序,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广东省广告监管联席会议于2006年3月对省内10家新闻媒体的重大、典型违法广告公开曝光后,广东新闻出版局立即对被曝光的6家报社下发了《违规报刊警示通知书》,责令其深刻检查,限期整改,严肃追究了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力配合了全省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开展了治理报纸广告专项工作,向全省各报刊社下发了《关于立即停止刊登传播不健康内容声讯台广告的通知》,停止了个别报纸“午夜迷情”、“少女日记”、“红唇夜话”、“零点悄悄话之午夜伊甸园”等内容不健康,尤其是给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危害的声讯台广告的刊发。2006年12月,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对厦门某晚报违反规定刊登禁载广告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刊登禁载内容广告的违规行为,罚款人民币1万元。2006年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共查处违纪违规报刊154种,其中24种是由于刊登违法违规广告受到行政处罚的,有的广告中出现政治差错,有的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有的刊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色情广告等等。这些行政处罚对报刊社加强广告管理起到了警示作用。经过治理工作,报刊广告违法违规率明显下降,据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统计,该省报刊广告违法违规率从整治前的70%下降到20%。

将广告纳入报刊审读内容,开展专项审读各级新闻出版部门在加强报刊审读工作时,也重点加强对报刊刊登广告的跟踪审读,对刊登虚假违法广告、内容低俗广告的报刊及时提出批评。2006年总署开展了全国部分晚报都市报、专业行业类报纸、科普类期刊等质量检查工作,将广告纳入检查范围,专门聘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督促报刊社进行整改。为进一步净化报刊广告内容,维护广告秩序,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将江苏省和南京市部分社会文化生活类报刊的广告作为重点审读。海南报刊审读人员2006年4月对部分报纸广告版面进行了集中审读,对一些粗制滥造、排版混乱、语言夸张、格调低俗的广告,如“椰城爆发洗肾狂潮”、“炸响春季减肥市场”、“引发男性激情风暴”,以及广告版面过多等问题提出批评。福建省新闻出版局于2006年9月组织报纸审读员对福州、厦门、泉州三地的9种晚报都市报广告版进行了一次专项审读,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虚假违法广告占相当数量的医疗、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医疗器械等方面的广告宣传进行检查,并在《福建报刊管理》上刊发了审读情况通报,督促有关报纸改进广告版面内容。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加大了对报刊广告内容的审读力度,将文化生活类报刊广告列为当前审读重点,并组织审读员对文化生活类报刊广告内容进行了集中审读。2006年11月底,江西省新闻出版局综合报刊广告审读情况,编发了4期专题审读快报,对广告违规情况作出通报。12月以来,针对违规广告问题较多、屡教不改的6家报刊单位,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加大行政管理力度,向其下发《警示通知书》,责令纠正整改,并及时通报江西省工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报刊行业组织协会在专项治理中,积极协助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维护和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强化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引导报刊出版单位加强自律,提高自身素质,促进报刊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一些报刊行业组织还通过制定条例、守则等,形成行业内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保证报刊广告活动对社会的良好影响。

2005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会同中国报协召开全国报业医疗广告座谈会,32家全国有代表性报社的广告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危害、加强行政监管、加强媒体行业自律、促进广告良性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充分交流和探讨。中国报业协会向全国报界发出拒绝虚假违法广告的倡议,呼吁全国报业广告工作人员立即行动起来,以实际行动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精神;
提高自身素质,诚信经营,合法经营;
对所要刊登的广告依法认真审查;
保持与广告监管部门的经常联系,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等。

为进一步推动新闻媒体广告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媒体广告市场的良好秩序,提高媒体广告业道德水平和整体服务水平,自觉维护新闻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2005年9月,《四川日报》、《华西都市报》、四川电视台、《成都日报》、《成都晚报》、《成都商报》等九家媒体联合向四川省的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发出四点自律倡仪,即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加强社会责任感;
以人为本、诚信经营,维护广告的真实性;
严格内容审查关,坚决抵制违法违规广告;
提倡公平竞争,努力打造诚信品牌、取信于民。

报刊出版单位完善广告审查制度,严格规范广告行为

报刊出版单位是广告的者,也是广告的最后把关者。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报刊社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履行有关法规,切实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规范广告刊发行为,依法从事广告活动,依法规范广告业务流程。有的报刊社大力开展广告经营的规范化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广告前的审查机制,建立健全广告的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广告行为,防止刊登虚假违法广告。有的报刊社着力增强广告审查人员的社会责任感,提高识别虚假违法广告的能力,坚持正确的广告宣传导向,像新闻把关一样审查广告,重点加强了对医疗、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等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的审查把关。有的报刊社压减了医疗广告的任务额度,切实减轻了广告经营部门的压力,同时大力拓展汽车、家居装饰、教育、旅游等行业的广告市场,最大程度地防止虚假违法广告的发生,既降低了风险,又确保了报刊的广告市场份额。一些报刊社积极配合工商部门,主动接受对刊发广告的检查。有的报刊社还对涉嫌违法的广告主动停止刊发,据了解,东北某都市报主动停发涉嫌违法广告20%左右。广东《惠州日报》严把六道关口,堵塞虚假违法广告,即业务经理把好广告承接关、发排员把好收齐广告证明文件关、广告审查员把好广告内容审查关、校对员把好校对关、值班主任把好审核关、值班编委把好总校审关,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广告否决权,及时停发了“参红胶囊”这一重大、典型违法药品广告。

各报刊社通过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提高了认识,增强了社会责任感,加强了自律,建章立制,完善广告刊发程序和内容审查制度,配齐广告审查员,加强了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有力地维护了党和政府喉舌的形象,提高了报刊公信力,促进了报刊广告经营活动的健康开展,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探索建立制止虚假违法广告的长效机制

建立和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长效机制是杜绝虚假违法广告的根本保证。为使广告监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经常化,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中,积极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等,促进报刊广告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湖南新闻出版局会同省工商局制定了《报刊虚假违法广告纠正制度》,贵州省制定了《媒体违法广告告知制度》,加强了广告媒体的监管。云南新闻出版局根据广告有关法律法规,下发了《关于加强报纸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提出严禁刊登新闻形式的广告,报刊社规范依法广告刊发行为,依法对报社广告活动管理,进一步规范报纸广告刊发行为,确保报纸广告市场健康发展。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在2005年下发《关于加强对报刊刊载广告管理的意见》基础上,2006年又会同省委宣传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规范广告、新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重庆市出台了《关于<重庆市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明确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媒体单位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将各媒体广告情况纳入市委宣传部计分考核。广东省印发了《关于追究违法广告责任者的通知》,要求对一再刊播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媒体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按违反新闻宣传纪律的有关规定作出纪律处分。这项措施对于强化广告媒介单位的责任意识,督促其严格审查把关,做到守土有责、筑牢虚假违法广告的防线,将发挥重要作用。

个体工商年度报告范文第4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1.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等,通过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3.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4.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5.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6.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二)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7.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对企业进行年检。企业须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每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8.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对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给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相关部门。

9.按照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逐步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

10.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要求,原则上市场主体可以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即可办理工商登记。

11.放宽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允许“一址多照”,在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区域的,企业可以增加经营场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后标注,可以不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具体规定,对我市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13.逐步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二、推进“先照后证”试点

通过“先照后证”试点改革,理顺证照关系,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市场监管效率。实施“先照后证”改革是我市作为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城市最核心的工作内容。

(五)积极推进“先照后证”试点改革

15.减少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市政府公布我市保留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保留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之外的前置审批事项一律改为后置审批。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未列明的行业、事项及未提及的审批、监管部门,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也一律改为后置审批事项。

16.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包含了部门对应的部级审批事项、省级审批事项、市级审批事项、县(区)级审批事项以及部门交叉审批事项。对不属于同级许可部门审批事项的,同级许可部门应明确告知市场主体对应的上、下层级审批部门,并将最终许可结果信息反馈发送至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7.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涉及市场主体机构设立审批事项保留前置审批,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由工商登记的制度。

18.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
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项目)的,市场主体需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统一标注“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按许可部门核定的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19.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时应提示其申办相关行政许可。我市的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未建立起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实施书面方式,抄告相关行政许可机关。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将许可或不许可的信息书面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0.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后,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需取得许可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过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向相关部门及时推送相关信息,主管部门应通过该系统及时认领并督促市场主体申办许可。

21.市政府制定出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试点工作方案》、确保我市“先照后证”制度实施后,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之间,前端告知和前后端工作的顺利衔接。

(六)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22.深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进一步推进涉及工商登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主要从设施设备、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不得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得要求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不得对发放行政许可的数量和时间作出限制。

23.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对能通过事中、事后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研究,提出取消或保留为后置的意见,切实防止变相审批。

24.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督促中介组织公开服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依据,推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机构纳入政务服务平台规范运行。

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管

严格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通过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七)加强市场主体后续市场监管

25.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6.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行业管理分工,对主管行业承担起监管职责,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其中,经营项目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

27.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信用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针对市场主体存在的共性问题,积极开展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28.市政府制定出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市直涉及行政许可相关部门分别研究制定本部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明确各部门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

(八)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2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住建、房管、国土、公安、环保、安监、商务、文广、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依法管理;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30.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对我市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监管。

(九)建设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

31.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我市的工商登记数据库为基础,由市工商局构建市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作为我市工商登记和各行政许可部门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共享的载体。该系统由“一个中心,两个平台”构成,即一个数据中心,一个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一个部门协作监管平台,该系统同时支撑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32.数据中心。在市工商局中心机房建设全市市场主体信息数据中心。

33.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公示我市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
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34.部门协作监管平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准确地通过市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部门协作监管平台共享交换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年度报告、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监督管理和信用约束联动响应机制。

35.市政府适时制定出台《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办法》,为我市工商登记制度“先照后证”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跨部门业务协同应用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各县(区)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推进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十)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36.经检查发现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给公安、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37.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38.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十一)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39.明确各级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40.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41.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十二)强化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

42.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

个体工商年度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上市银行;
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各国均在不同程度上开始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加大对银行内部控制的监管。以投资、信贷为主要业务的商业银行是一类特殊的银行,其经营风险远高于其他银行与企业。因此,与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息息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得到理论界与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据有关统计,在1996-2007年间,受到中国证监会与沪深交易所处罚的上市公司违规行为中,信息披露违规的占78%。为了不断提高对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国家证监会、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和颁布了各种法律法规。虽然这些法律法规较为严格、规范与具体,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也日趋完善,但是与国际通行标准相比仍有巨大差距。而且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系统。

二、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现阶段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主要是由证监会、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根据本文的梳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银行应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2.商业银行应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作出说明,商业银行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随年报一并送证交所和证监会。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此予以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

3.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

4.披露操作风险状况时,对银行内控制度的“三性”做出说明。

5.公司如发现其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汇报至证券交易所,经认定后及时公告。公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并及时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以及会计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审核评价意见。

从以上可以看出,当前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要有三个环节:第一,当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时,需在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对内部控制信息做出披露;
第二,对外披露年报时,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
第三,当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时,上市银行要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三、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及缺陷

截至目前,在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共有16家,分别是:深圳发展银行、宁波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南京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本文从披露载体、披露内容和披露依据三个方面出发,以16家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为研究对象,运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对2011年年报做出研究分析。数据来源于巨潮咨讯网站上的上述银行2011年度年报全文。

(一)披露载体方面

如表1所示,以上16家上市商业银行在年报中均对内部控制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说明。2011年度除了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及中信银行,其余11家上市商业银行均以董事会报告的形式进行了相关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同时,16家上市商业银行均以监事会报告为载体,披露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披露的内容基本表述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和有效,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说明。除平安银行外,其余上市商业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报告中均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表审计意见。此外,16家银行均在内部正文中不同位置披露了各自的内部控制情况。由此可见,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形式载体不统一,缺乏规范性。

(二)披露内容方面

1.董事会报告

由于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具体披露内容没有做出硬性规定,这就造成了披露的详尽程度不一。部分银行在董事会报告中对本行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详尽的披露,如光大银行“公司严格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结合资产结构、经营方式和业务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相互制衡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一是建立了完整的财务报告总体架构。二是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三是建立了完善的信息传递机制。”其中具体地说明了其内控如何得到有效执行,而不是流于形式。此外,并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进行了描述。类似的还有北京银行、农业银行、华夏银行。其他银行则在董事会报告中对内部控制发表了责任说明,简要说明了其内部控制完整、合理和有效。

2.监事会报告

各家银行基本上都在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就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中专设“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披露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意见。监事会意见通常是:“监事会已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并认为公司制定了完整、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北京银行、华夏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农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均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进行了简要说明。以下银行在监事会报告中对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简要说明:北京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南京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需进一步加强)、宁波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和兴业银行。

3.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

从表1看出,会计师事务所均对16家上市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了审计意见,肯定了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此外,事务所还在年度报告中对民生银行、工商银行的内部控制做了评价报告。

4.年报正文

16家上市商业银行都在年报正文中以不同形式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了披露,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内部控制披露要求与格式,各家银行披露的量与内容有些许差异。其中北京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均在年报正文中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详细说明。兴业银行、农业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均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了说明。光大银行、工商银行在年报正文中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还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价。民生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在年报正文中均对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说明。中国银行在年报正文中对积极提升内部控制三道防线体系进行了说明。

从披露内容方面可看出有以下不足:年报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多以定性描述,而定量分析则很少;
多数银行对内部控制的正面部分反映较多,实质性缺陷则较少揭示;
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披露较多,而存在的风险评估与披露不足。

(三)披露依据方面

从表2中不难看出,各家商业银行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各有所异,并不统一。其中平安银行和民生银行两家银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为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披露依据之一;
16家上市商业银行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均参照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平安银行、宁波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交通银行和工商银行6家银行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作为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披露依据之一;
以下4家银行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为其披露依据之一: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工商银行;
另外,平安银行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为其披露依据之一;
华夏银行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还遵照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上述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我国近些年来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内部控制的法规条文,这些法规条文确实使内部控制制度有所完善,但是从另一层面上讲并没有统一的制度依据。也正因为如此,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格式与内容参差不齐。

四、完善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对策

1.统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及评价标准的内容与格式

为提高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增加其可比性,同时也为了避免产生分歧与意见,建议相关部门统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途径、内容、时间及评价标准,为上市银行在进行内控信息披露时提供一个明确的操作指引。另外,我国要充分借鉴国际通行标准,结合中国实际金融市场发展状况,逐步完善统一上市商业银行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时所依据的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评价以及银行出具的自我评估报告审核时所依据的标准。

2.强化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商业银行经营者短期行为,隐藏了潜在的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只是号召性的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内部控制监管制度,程序性地报备万事大吉。某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如何,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监管部门则部重视,不检查,监管流于形式,造成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虽然我国对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对于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仍有待增强—当上市银行及管理层在内控信息披露中出现违规行为时,主要承担行政责任,而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涉及的较少,使有些管理者存在饶幸心理不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因此建议根据《银行监管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务法律体系,建立商业银行违规处罚制度,规定违规处罚的原则、种类、标准和实施程序与方法。

3.增加内部控制中的风险评估披露

随着以金融机构多元化、商业化和市场化为特征的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国银行业取得了逊色的发展,商业银行数量不断增加,竞争日趋激烈,隐藏的风险也随之增大。从本文对已上市16家商业银行2011年披露的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来看,大多数银行在内部控制披露时均表明其内部控制完整、合理和有效,对其存在的风险做出披露的却寥寥无几。笔者认为披露内部控制机制的薄弱环节,可以对银行的风险状况做出判断,即使发现和控制风险,维护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方红星,孙嵩.强制披露规则下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于沪市上市公司2006年年报的实证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7,12.

[2]王教育.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问题研究——基于上市银行年报的实证分析[J].财会通讯,2011(10下).

[3]许莉,朱睿,王芳.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浅析[J].金融会计,2010(9).

[4]唐红娟.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缺陷与改进[J].财会月刊,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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