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网络经济监管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职责。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工作已纳入工商部门职责范围。为全面启动网络经济监管工作,以工商职能转型为契机,根据*市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络经济监管【五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网络经济监管范文第1篇
一、建立网络经济监管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职责。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工作已纳入工商部门职责范围。为全面启动网络经济监管工作,以工商职能转型为契机,根据*市局“抄告单”精神,市局成立网络经济监督管理大队,郑晓阳为大队长,屠胜达为副大队长,承担监督管理全市网络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行为的工作职责,指挥、协调和实施全市网络经济监管与服务各项工作。并确定网络经济监管大队与信息(信用)办“三合一”,合署办公,落实人员,明确分工,确保职能落实到位,瞿淑萍为网络监管巡查员兼内勤,陈正杰保证计算机网络的稳定运行,万立志负责全局工作计算机的正常运行与维护。
二、加强网络经济监管培训和装备建设,提升执法能力。网络经济监管既涉及工商业务能力与网络技术能力,又涉及执法装备问题。因此,加快复合型人才培养与执法装备建设,提高执法能力,任务十分紧迫。一方面,要加强网络监管知识技能培训。培训工作要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包括现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知识、电子商务知识、有关法律法规、网络经济监管执法经验技巧、有关软件应用等内容的学习培训。市局将组织计算机应用竞赛,提高计算机应用能力,创造良好计算机应用氛围。重点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的网络经营主体建档、网上巡查、电子证据提取与固定、法律适用、有关软件应用以及其他相关知识的操作与运用能力,努力提高相关法律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经济监管的装备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网络经济监管软件与设备的基础上,要想方设法,争取多方支持,筹集资金,购置执法设备,解决网络经济监管与行政执法必备手段的问题,应对互联网信息更新速度快、隐蔽性强、易删改等特点。通过网络经济监管培训、调研及装备建设,努力提升全系统网络经济监管和行政执法能力与水平。
三、加强网络经营主体的搜索工作,完善户口建档。网络经济监管要从监管网站入手,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集中力量,在短期内摸清本辖区经营性网站的基本情况,完善网络经营主体的“经济户口”,并根据网站变化,及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一要加强网络经营主体的搜索工作。依托省局“网络经济监管智能搜索分析平台”,融合各大搜索引擎、互联网信息资源和工商现有企业数据库中的企业网站域名信息资源,对网站运营者在辖区范围内的网站网址和基本信息进行全面收集和整理。二要完善网络经营主体的建档工作。通过多渠道收集企业名称、企业网址等信息,建立本辖区经营性网站的档案。对已建档的网络经营主体要定期做好数据更新工作,使动态数据始终与真实情况保持基本一致,为进行网络监管提供一个较好的基础和平台。三要全面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工作。依托省局“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平台”,利用数字证书,对辖区经济主体在互联网建立的一级域名网站标注工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实施网络经营主体身份确认,使全市一级域名网站全面实现网上亮照经营。
四、开展经营性网站指导服务工作,培育经营主体。要注重监管与服务的和谐统一,尊重网络经营主体自主选择其活动内容和行为模式,努力为网络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一要助推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着眼“发展促规范”的服务发展理念,将促进网络经济发展融入工商服务经济的大局,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服务当地电子商务发展的活动,有条件的所(分局)可以率先出台和实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举措。二要探索培育网络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优势,整合各方面资源,市局适时组建网站协会。一方面促进经营性网站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另一方面依托社会各界力量,重点在以下几方面探索我市网络经营主体的培育方式与路径:1、积极培育行业门户网站,鼓励和支持专业批发市场加快信息化建设。2、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专业市场、大型百货商场和购物中心建设网上商城,促进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用。3、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积极探索日用品上网销售和配送的有效模式。4、着力推进票务预订、家政信息、健康咨询等网上业务,提高电子商务在服务领域的应用水平。5、推进公共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有重点地培育一批公共电子商务平台,吸引国内外工商企业入驻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三要拓宽网络经济的服务路径。要拓宽服务路径,开辟先河,大胆尝试。要引进告诫、建议、警示等多种行政指导手段,提高网络经济服务水平;
要通过网络政策法规介绍、网络消费知识宣传、网络消费警示、优秀企业网站展示等服务性工作,选优淘劣,榜样引路;
要通过上门走访网站、召开网站座谈会等形式,充分运用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QQ、MSN)等网络工具,了解网络经营情况,了解网站需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倡导网络经营主体遵守法律规范,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网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
网络经济监管范文第2篇
据悉,浙江省工商部门除了牵头成立首个网盟之外,从即日起开展“网络经济健康发展服务月”活动,启动“136助网工程”,培养10万名网商,以31家网盟带动一批重点网站提升信用水平,帮助60多万企业上网用网。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还将依托“一网三平台”,全面依法监管网络经营行为。通过数措并举,优化浙江网络环境,做强浙江网络经济。
从去年开始,浙江省工商局正式投入使用“网络工商”平台。“网络工商”平台是全省统一打造的工商服务平台,以嵌在企业网站首页的红盾标记为入口。今年工商部门将积极推进企业“网上亮照”,同时,“网络工商”公共服务平台还将及时汇总各类咨询、举报和投诉。
工商部门将充分利用“浙江省网络经济监管智能搜索平台”中的违法行为数据库,把网络经营单位全部纳入经济户口监管视野,利用该平台对网络违法行为进行智能搜索,重点查处非法传销、商标侵权、网络虚假广告、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网络经营行为。
与此同时,浙江工商还正式启动了“浙江工商136助网工程”。
网络经济监管范文第3篇
一、将备案和核准分别对待
工商机关最为重要的行政职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实施准入登记。但是,相对于现行的市场准入制度。网络经济的市场准入至少在两个方面无法包容,一是网络的开放使这个虚拟市场在准入上变得无比简单、容易:二是电子交易的迅捷使现行在市场准入环节中对经营范围的规定形同虚设,面对网络经营主体,我们应当逐步放弃和改变现行登记制度,代之以备案和核准相结合的登记制度。引入区分一般行为市场主体和特殊行为市场主体的概念,对在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普通商品的大众化市场主体界定为一般市场主体,在准入上实行简练的备案登记制度。对主体经营范围从目前的许可式规定改变为禁止性规定,即从规定可以做什么变为规定不可以做什么,放宽政府对网络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的主观干预。对一些需要前置条件和经营涉及重要行业的网络经营主体实行更为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并加强对它们在有形世界中的管理。
二、将监管与服务和谐统一
近年来,工商部门对于传统的有形经济,始终强调的是监管与服务并重,并努力将服务寓于监管之中,但对于网络经济强调的是监管,几乎没有提到服务。而网络经济的发展更需要我们提供网站身份认证、网络政策法规介绍、网络消费警示、优秀企业网站展示等具有服务性质的监管。因此,工商部门在开展网络监管时。要特别注重对网络经营主体的服务工作,尊重网络经营主体自主选择其活动内容和行为模式,削减不必要的审批项目,尽量发挥市场和法律在引导网络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努力为网络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保护网络经营主体问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将有形与无形无缝对接
工商部门是商品流通领域经营者的准入机关。并按经营主体住所进行属地登记管理。在网络经济管理中,我们应该认识到,网络对各类经济主体而言,无非是一个有用的经营和宣传工具,他们商事行为的责、权、利,最终都要落实到有形主体上来。因此,网络管理工作最终也必然落实到有形经济主体,从而也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经济户口数据库中找到,其相关登记事项与网上显示的相同。如果数据库中找不到该主体,那么,该网络经营主体在有形世界中就属无照经营,必须加以取缔或督促办照。如果能找到该主体,但登记信息与网上显示的有出入,就有虚假宣传嫌疑,必须加以纠正或查处。为了方便公众了解网络经营主体的真实性,必须全面开展网站或网页的身份认证工作,在网站或网页上悬挂工商营业执照。需要强调的是,认证对象应该是所有网络经营主体,即包括传统企业设立的网站和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者。做到这些,就能做到有形和无形两个世界的无缝对接。
四、将属地与大区域有机结合
网络空间的无限性、信息交互的即时性和交易行为的隐蔽性,客观上给执法工作带来了诸多问题。一个网络违法广告,可能是广告主在北京,广告地在上海,广告受众则遍布全球:一个无照从事网络商品销售的经营者,点击几下鼠标,就有可能销毁网络店铺和所有经营记录。对于在外地网站虚假广告的本地企业,最终受到处理的只是本地企业,因管辖权、执法成本、监管认识方面的问题,外地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一般无法得到应有的处罚,对于各类蓬勃发展的BtoC电子商务平台中具体某一网络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还没有实施,原因之一就是由经营主体住所所在地,还是由电子商务平台所有者的办公所在地工商部门负责登记,没有统一操作办法。同样,对于网络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会碰到到底应由发现地、平台所有者所在地、经营者所在地还是消费者投诉地的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的困惑。这些都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工商部门的有效监管,
各地工商机关如何紧密分T和团结协作,监管好网络经济中所有的网络经营主体及其行为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我们认为,建立大区域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是可行的。就准入而言,对于传统型和许可型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管,应按照传统有形经济的属地管理原则,从有形的工商企业主体入手,对他们的网络行为进行监管。对于Bt0C电子商务平台中网络经营主体的备案登记,也应同样由网络经营主体住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负责。同时,电子商务平台所有者住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全力配合监管,要求平台服务商开通网络经营单位必须凭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工商备案登记证。就监管而言,国家工商总局建立网络经济管理信息中心,各省市县局都能以不同用户进入该中心,录入所辖区域管理对象的基本情况,实现系统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资源共享,形成一个互联开放的工商网络执法信息网,联合查处各种网络违法行为。
五、革新现有方式方法
近年来,全国各地工商部门对网络经济监管工作相对有所重视,许多地方还将监管情况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专门下发文件,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成绩稍突出的地方也大多是利用传统手段,查处网络虚假广告行为,查处一个是一个,没有系统有效的监管平台。一些地方对网站进行备案登记管理技术已经落后,方式上也不是工商部门切入网络经济的最好方式,我们认为,在这方面既要充分运用现行有形经济中对经济户口采取的年检、信用分类监管等管理方法,又要探索研究新的管理模式。现在看来,通过对所有企业网站进行身份认证的举措是一种较好的办法。在技术上,如果已经发行企业数字证书(又叫“CA证书”)的省市,要充分利用企业数字证书的强大功能,使网站身份认证结果更具有法律效力。搭建一个高质量的网络监管服务平台,并通过网站身份认证努力做到辖区所有企业网站都能有一个超链接,与此平台相通,从而使工商企业网站身份认证工作具有显著影响力。
六、建立完善工作体制
从根本上看,网络经济监管最终必将成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日常监管的基本内容。但是,网络经济监管作为一项缺乏实践经验的崭新工作,需要我们建立一个良好的运行体制。当前基层县级工商局都没有专门管理网络经济的科室。在网络监管工作中,商广线侧重开展网络虚假广告行为的查处,经检线侧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市场线负责电子商务市场的培育,企业监管线在年检中有企业网站信息的采集项目,信息中心或信息办仅帮助各业务线解决在办案中碰到的取证技术难题,各自为战,缺乏联系。实践证明,这种机制
不能有效推进当前工商部门对网络经济的监管工作。
浙江省基层工商的网络监管实践表明,网络监管最好采取由信息办(有别于一般的信息中心,属行政编制序列)牵头、业务科室参与、基层工商所具体实施的模式,信息办制定网络监管计划,开发相关网络监管软件,管理相关网络数据,向业务科室提供网络违法案源,协调各业务线工作,指导各基层所开展网络监管,开展网络监管业务知识培训,协助网络违法案件取证等。这种体制的优势在于技术保障到位,便于应对网络监管横跨多条业务线的实际问题,同时专用软件的开发可以统筹兼顾。其缺点是目前基层工商机关信息办的力量有限,缺少精通工商业务工作的骨干,对牵头开展网络经营行为监管,还需要探索、渐进的过程。现在全国大多数地方虽然没有信息办这个机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让现有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人去熟悉工商业务比让业务线的同志去熟悉网络经济,其实施起来要相对容易。
七、建立综合监督服务体系
网络经济监管范文第4篇
在物质投入上,它不需要大量的经济成本投入,只需要数台电脑和一根网线,既绕开了现实经济交易中的诸多限制,也使违法行为实施起来轻而易举,而且较为隐蔽,易于转移;只需轻按鼠标,就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网络交易的诚信安全意识淡薄网络交易现已成为我国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大宗的跨国贸易,也有个人之间零星小额的交易。然而网络在为经济交易活动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大量的网络违约交易和违法交易也充斥其中,网络交易的安全问题日渐突出。一些违法者利用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作为其获取非法财富的途径,有的通过网络对其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而不承担责任;有的建立虚假网站,以销售的名义骗取财物,随后便消失;有的利用网络交易获取他人信息资料,进行销售牟利,等等。这些违法甚至构成犯罪的行为,由于网络匿名的原因而得以逍遥法外,也使大量交易者遭受经济损失后得不到赔偿。[2]因此,加强网络交易诚信安全管理,遏制这种网络黑色经济的发展和蔓延,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是保障网络交易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网络的行政监管缺位1.网络监管的立法滞后。当前我国的网络监管立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在网络监管实践中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网络规模的急剧扩大,政府监管的缺位问题也日益凸显,致使网络违法的高发势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其主要成因之一是政府网络监管的法律依据处于滞后状态,主要表现为立法的多元化和法律层次较低。我国的网络监管立法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可是现今可依照的法律只有《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其他大部分法规属于国务院及其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相关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当数量的地方性法规。实践中,由于全国人大的立法缺失,使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经常出现交叉和冲突,造成监管主体执行困难,进而导致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政府的网络监管,只有在相关法律做出明确规定的基础上,加强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才能实现与实际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也有利于维护网络监管立法的一致性和有效性。2.网络监管机构分散,执行力较弱。近年来网络违法案件激增,而政府部门在网络监管方面则存在严重的不适应性,其中最大的弊端就是多头管理,执法分散。我国的互联网管理部门包括互联网行业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如果再细化为具体的机构单位,则多达20多个部委和办事机构。如此多的机构不可避免地出现相互矛盾的行政处理决定,这不仅使执法力度降低,也使行政监管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受到质疑。虽然各部门经常进行联合执法,但是仍难于应对互联网迅速发展中各种违法和危害社会安全等行为大量出现的形势。为了解决多部门监管网络的局面,国务院在2011年5月设立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目的在于协调多部联动和促进有效监管,希望能够在完善政府网络监管体制上起到积极的作用。
网络黑色经济的危害
(一)危害信息安全网络社会也是一个信息社会,无论政府、企业、个人都在网络上共享信息。它给社会、经济以及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和无界性也给所有网上用户的信息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网络经济实质是一种信息经济,在网络经济主体的交易过程中,相关个体的信息需在网络上进行传播,一些不法分子便利用网络系统本身的脆弱性和软件设计上的欠缺,对企业、个人的信息进行窃取和盗用,并且贩卖予以牟利。这些行为严重地恶化了网络安全环境,侵犯了相关交易个体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构成经济犯罪,如利用网络黑客的手段侵入金融、证券等国家有关部门网站,通过修改数据库而获得非法经济利益;更有甚者,为了一己私利侵入国家机密网站窃取国家机密,出卖国家利益。(二)产生新的道德危机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成熟,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学习、工作、娱乐等方面的重要工具。虽然网络是一种互通有无的信息交流平台,但是网络社会也应有其基本的道德规范。现实中,一些人利用网络的隐匿性特征,将其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心理阴暗面在网络空间里肆意地发泄和释放,甚至利用网络手段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诬蔑、谩骂、诋毁,或教唆他人自杀、涉黄、涉毒、涉赌等,这严重地败坏了网络社会的道德风气,有的已构成了网络犯罪。网络的无界性也为西方腐朽文化的传播提供了通畅的渠道,在金钱至上观念的诱导下,不少人不择手段,利用网络从事盗窃、诈骗、非法传销、贩卖黄等经济犯罪活动。这表明网络上的非道德和违法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了现实社会的稳定,已经超越了传统的道德底线,值得我们关注、研究和阻止。(三)逃避税收监管网络交易的避税行为已成为现阶段网络黑色经济违法活动的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一方面会造成国家财税收入减少,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易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而进行重复性违法,甚至扩大或升级其违法行为,最终构成犯罪。网络交易中不开发票、不缴税款的现象普遍存在。其成因主要表现为:其一,网络税收立法不完善。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通过何种形式,只要发生交易行为就应缴税,因此对网络经济活动征税是正当的。但是网络交易有其固有的特点,网上商务活动是以电子操作的形式进行交易的,各种账簿、发票等均以电子文本形式存在,网络经营者对于电子文本的修改十分容易,也很难加以控制;如果网络经营者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即使发现也很难调查,因而网络偷税、漏税、骗税的行为大量存在。对此,现实中,税务机关既缺乏网上征税的技术对策,又缺少相应的专业法律法规对网上贸易行为进行监管,网络税收征管变得有名无实。因此,网络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同时迫切需要加强网络交易税收的技术性研究。(四)涉众经济违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网络黑色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其涉众性,违法者利用互联网络向外传播违法信息是针对不特定的人群,因而涉及众多的受害人和大量的不特定受害群体。这种传播方式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危害大,而且违法手段多样化,具有极大的欺骗性,直接损害百姓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违法手段往往是利用网络传播的广泛性,以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进行网络集资诈骗、网络传销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而网民在贪图利益心理的驱动下极易受骗上当,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受害人集体报案或者越级上访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坏的影响。[3]违法者常常利用网络的无界性在境外设立网站或为逃避追查藏身境外,致使监管当局追查起来十分困难,持续时间也较长;在许多情况下,即使抓到了违法者,赃款也被挥霍殆尽,无法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涉众型黑色经济危害巨大,应是我们防范和治理的重点。
网络经济监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商管理 网络经济
一、网络经济发展对传统工商管理的冲击
(一)冲击现行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条件及登记注册制度
网络经济是基于网络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发展起来的经济,对这些技术配套的产品有很大的市场需求,从而会催生这些产品相关的行业,比如软件业、互联网业、电子商务等等,但对这些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该如何界定以及如何将他们纳入监管体系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现有的工商管理规章制度也适应不了,但工商管理部门又不得不对这些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规定和对他们进行监管,以维护市场的秩序这是工商管理部门需要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冲击现行市场秩序和行为规范
第一,大量虚拟企业出现,虚拟企业结构松散,处于虚拟状态,需要依靠信息技术来维持,市场行为变化无常,现行市场行为规范准则不适用虚拟企业管理;
第二,市场竞争剧烈。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很多的高新技术产业,这些产业在竞争中多采用高新技术手段和形式,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没能形成对这些竞争行为的有效监督。第三,网络广告业发展迅猛,其特点是互动性强、成本低廉、没有时空限制,而且效果好,但点多、可以随时修改、有极强隐蔽性,不利于审核、监督和管理。
二、工商管理适应网络经济发展对策
(一)修改现行管理规则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工商管理要通过修改和完善现行管理规则,建立新型市场经济秩序以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第一,修改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和方法。允许开展网络经济活动的商户在网上进行登记注册,接受工商管理部门的审批,对其实行零收费制度,这样既可以提高效率,又有助于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第二,若非涉及到特殊行业,可以适当放宽经营范围,甚至不限定经营范围。第三,在传统市场准入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高新技术产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对经营场地、资金、人员等做限制规定,并允许社会资本进入,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提高工商管理人员的网络信息运用技术
网络经济活动的开展是以网络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应用为基础的,涉及到很多技术性的东西,传统的工商管理手段显然适应不了管理要求。因此,工商管理部门要组织工商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帮助他们提高网络信息技术等与网络经济相关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运用能力,不同级别管理部门要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和培训目标,这样才能让他们应用技术来发现新技术条件下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建立和维护有序的网络经济市场秩序。
(三)增强网络经济法制建设
我国网络经济发展的时间还比较短,但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等各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却层出不穷,影响了网络经济的有序发展。因此,要制订出相关的法律条款,严厉打击电子商务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一,国家应制订出打击网络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让工商部门执法时有法可依,以便行使相关职能;
第二,对于一些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可依参考国际惯用打击处罚条例规则。第三,工商部门要在执法过程中积累经验和方法,从技术角度来制定监督制度,比如网站域名登记、电子身份认证等。
三、结束语
网络经济的发展会给工商管理部门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性,但为更好执行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政策,工商管理部门要转变观念,采取先进管理技术手段,加快网络经济法制建设,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监管需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