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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经济体制论文【五篇】(2023年)

时间:2023-06-30 13:10:05 来源:晨阳文秘网

监狱经济是伴随着监狱及其行刑活动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它的存在及其发展不仅能使罪犯劳动力资源得到开发利用,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贡献,而且还能为监狱有效执行刑罚提供物质保障和现实载体。而监狱经济的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经济体制论文【五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经济体制论文【五篇】

经济体制论文范文第1篇

监狱经济是伴随着监狱及其行刑活动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它的存在及其发展不仅能使罪犯劳动力资源得到开发利用,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贡献,而且还能为监狱有效执行刑罚提供物质保障和现实载体。而监狱经济的运行状况,直接取决于监狱经济体制。

在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监狱经济体制是一种权力高度集中、监狱和监狱企业合为一体的体制,并且一直延续到今天。但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狱企业在竞争中力不从心,处于弱者地位,经济效益不断下滑,监狱的生存也受到了直接威胁,监狱的改造质量水平因此而不断下降。表现在监狱经济方面,面临着监狱企业补充监狱各项建设经费、生产经营债务、办社会等负担过重;
监狱企业长期投入不足,发展空间严重受阻;
传统监狱企业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等主要困难与问题。表现在监狱经济体制方面,存在监狱刑罚执行、教育改造职能和监狱经济管理职能难以到位;
监、企、社混合多元体制造成监狱工作复杂与艰难;
现行监狱经济体制的瑕疵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等主要弊端。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及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以“监企合一”为核心的监狱经济体制面临的困难与弊端逐步显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因而这一问题也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在对监狱经济发展历程进行总结回顾的基础上,明确了监狱经济的重要地位,论证了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从多方面分析了监狱经济体制存在的弊端和问题,并提出了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对策。本文认为,必须加快监狱经济体制改革,要加大改革力度,落实全额保障政策,推进监、企、社分开,使监狱更好地履行刑罚执行职能;
要认真执行政策,将监狱执法经费支出与监狱企业收入分开;
要努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监企关系,建立促进新型监狱体制规范运行,以“全额保障,监企社分离,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从体制、机制和源头上解决目前监狱经济体制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而真正建立和完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和工作机制。

关键词:监狱经济改革探讨

目录

摘要……………………………………………………………1

引言……………………………………………………………4

一、监狱经济的概述…………………………………………7

(一)监狱经济的基本涵义…………………………………7

(二)监狱经济的主要特点…………………………………7

(三)监狱经济关系…………………………………………9

(四)监狱经济的产生原因…………………………………10

二、我国监狱经济及相关体制发展的历史沿革……………14

(一)新中国监狱生产的创建阶段………………………15

(二)监狱经济的形成和发展阶段………………………16

(三)我国监狱经济的现状…………………………………19

三、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20

(一)当前监狱经济面临的主要困难与问题………………20

(二)现行监狱经济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24

四、对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探讨………………………27

(一)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27

(二)监狱经济体制改革应坚持的原则……………………28

(三)对于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29

结束语…………………………………………………………34

参考文献………………………………………………………35

后记……………………………………………………………37

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探讨

引言

罪犯劳动是指罪犯在监狱机关的组织和监督下从事改造自然并使自身得到改造的活动。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是人类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劳动创造了人类本身,创造了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劳动实践是人的意识、观念产生、发展及转化的主要源泉。罪犯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也应该参加劳动,需要在劳动中改造自身。罪犯劳动是人类社会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自由刑执行的基本内容之一,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改造罪犯。

罪犯劳动并非我国独有。16世纪建造的阿姆斯特丹监狱据认为是“以劳动疗法使犯人回归社会”的第一批现代监狱。罪犯劳动也是国际人权文件规定的囚犯义务。世界各国的法律也都明确规定服刑犯人须参加劳动。现代各国监狱普遍认为,对罪犯的有效劳动进行合理的经营还可以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节约改造成本。

我国的罪犯劳动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劳动学说为指导,成为改造罪犯、造就新人的基本手段,从而使罪犯脱离了残酷的惩罚和压迫,这是我国罪犯劳动的本质和特色所在。我国现行《监狱法》明文规定,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改造原则,并由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为适应劳动改造罪犯需要,保障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场所和条件,监狱兴办生产经营项目进而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一个特殊部分即监狱经济。

我国监狱经济作为国有经济的特殊组成部分,受历史原因和计划经济体制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一直处于监狱工作的附属地位。从建国初期的“三个为了”,到“两个结合”,再到“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历次监狱工作方针虽然都是符合当时革命和建设需要的正确指导,但是监狱经济的地位始终处于附属的地位,对监狱经济的管理同监狱管理一样,长期实行中央和地方管理,逐步形成了“监企合一”的监狱经济管理体制。在计划经济年代,国家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体制,生产靠计划,材料靠供应,设备靠调拨,产品靠包销,根本不存在竞争,这与监狱集中领导、半军事化管理、封闭式运行的体制十分适应,使监狱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发展监狱经济不仅提供了劳动改造罪犯的场所,而且为社会创造了一定的物质财富,缓解了国家财力不足、监狱经费紧张的状况。但是由于长期处在相对封闭的环境和附属地位,监狱企业的管理十分粗放,效益低下,同时由于不同地区的发展不平衡,造成各省市监狱企业发展也很不平衡,加之监狱企业涉及的行业多、产品杂,机械、煤炭、电力、建材、农业等传统产业几乎无所不包,且地处分散,技术含量低,规模小,竞争力差,形成了多种管理模式和复杂的经济格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监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使监狱企业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难以适应市场竞争,普遍出现了经营困难。同时由于监狱经费不能足额保障到位,监狱企业又背负上补偿监狱经费和办社会职能的重负,造成监狱经济步入发展困境。市场经济要求监狱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主体,但是由于生产收入和监狱经费直接挂钩,监狱企业既要按照法律规定,服从、服务于监狱“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又要遵循各自所处的行业特点、规律、法规办事,所以监狱企业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并且由于监狱经济的困境,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监狱刑罚执行职能的发挥,个别监狱甚至发生了利用职权创收等严重的警察犯罪案件。

近年来,国家司法部作为监狱主管部门会同理论界与相关部门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监狱经济困难的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对监狱企业的扶持优惠政策,但是至今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监狱经济发展问题。针对监狱经济发展面临的困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基层监狱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尝试,但是由于全国监狱经济管理模式和条件千差万别,一直没有探索出普遍适应全国监狱企业发展的成功道路,监狱经济管理体制改革问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坚冰。

笔者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工作实践中亲历了监狱经济体制改革和探索的过程。特别是参加了经济管理研究生课程学习以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进行监狱经济管理体制改革,走出监狱经济发展困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监狱正确执行刑罚,维护安全稳定职能的迫切需要。所以,对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问题进行学习和研究,积极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经济管理模式,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本文以经济管理学科的相关理论作指导,阐述监狱经济的概况,分析我国监狱经济体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初步探求具体之改革措施。

一、监狱经济的概述

(一)监狱经济的基本涵义

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在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职能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个现实问题即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从监狱这一微观层面讲,已经超出了刑罚执行的范围,但这一问题本身又与刑罚执行活动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可能脱离监狱及其行刑活动而完全独立存在。无论哪个时期的监狱,其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都难以回避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即罪犯劳动问题。

对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一项纯粹的经济活动。而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既具有一般经济活动的共同内容和本质,同时也有它自身的特性。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其前提条件是罪犯及其监狱的存在,没有罪犯及其监狱的存在,也就无所谓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据此,可以将监狱经济定义为:与监狱行刑活动相伴而产生,以罪犯为主要劳动力并在其过程中完成对罪犯劳动改造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的总和。监狱经济的核心是监狱生产,监狱经济的组织主体是监狱企业,而不是监狱,对监狱而言,监狱经济活动有它的独特性。监狱经济的存在、运行和发展,也要按经济规律办事。不讲成本和收益,不能提供市场所需要的产品和劳务,监狱经济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

(二)监狱经济的主要特点

1、监狱经济与监狱行刑的融合性。

与一般社会经济活动相比较,监狱经济与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监狱经济活动以监狱的在押犯为主要劳动力。作为劳动者,国家有义务对罪犯劳动力资源加以开发利用。作为罪犯,国家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其进行惩罚和改造。监狱经济活动和监狱行刑活动,都离不开罪犯这一共同主体。与罪犯作为特殊劳动者的身份相比较,罪犯作为刑罚惩罚和改造的对象的身份应是根本的,罪犯无权以参加监狱经济活动为理由,而摆脱监狱对其进行的惩罚和改造活动,任何组织也无权以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为理由,而使罪犯脱离监狱行刑活动。在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和罪犯接受刑罚的前提下,对罪犯劳动力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这一监狱经济特殊的活动才能存在。所以,监狱经济活动与监狱行刑活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监狱行刑活动直接影响着监狱经济活动及其效率和效益。

监狱经济活动与监狱行刑活动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的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由于罪犯是这两个活动的共同主体,因此,监狱经济活动不仅和监狱行刑活动存在着联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与其融合在一起。依据我国刑事法学原理和有关刑事法律规定,我国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即监狱行刑,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惩罚和改造罪犯。剥夺自由是惩罚罪犯的内容之一,除此之外,依法强制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进行劳动,以及给予罪犯较低的劳动报酬等,也是惩罚罪犯的内容。因此,我国有关刑事法律明确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当或必须参加劳动。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同样也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因而,罪犯劳动本身包含着刑罚对罪犯的惩罚性在内。

2、监狱经济存在的客观性和运行的相对独立性。

监狱经济虽然以罪犯及其监狱的存在为前提,并受监狱行刑的影响和制约,但监狱经济活动有它的相对独立性。监狱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是监狱的基本职能,也是监狱的权利。但是,监狱在行使其权利、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并不能否定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这一客观要求及其实践活动。罪犯入监服刑,并不意味着国家必须无条件地为罪犯提供其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按劳分配原则也并不因一个人的法律身份的改变而改变。罪犯需要劳动,罪犯必须劳动,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对罪犯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的必然要求。因此,监狱经济的存在是客观的。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并不会影响监狱的行刑活动,在服从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它反而会促进监狱行刑活动的效率和效益的提高。

监狱经济的存在不但是客观的,而且其运行也是相对独立的。监狱不能以行刑为借口,直接干涉监狱经济活动,也不能为监狱经济活动制造障碍。监狱经济在运行过程中,要服从市场法则,按经济规律办事,这样,监狱经济活动才能存在并正常运行。监狱行刑活动虽然会影响监狱经济活动,但它却不能改变监狱经济活动的本质,监狱经济活动更不能演化为监狱行刑活动。

3、监狱经济追求效益的双重性。

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监狱经济首先必须追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劳动消耗,取得最大的收益,这是经济活动的一般性质的内在要求。如果没有好的经济效益,监狱经济就无法存在和发展。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监狱经济在运行中,也必须追求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国家组织罪犯劳动,除了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发展监狱经济,获取经济效益,以弥补监狱经费不足的目的之外,另一个目的则是要在劳动过程中实现对罪犯的思想改造。由于监狱经济活动的劳动力主要是罪犯,如果在其运行过程中不重视甚至放弃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那么,监狱经济将会因缺乏合格劳动力而无法正常运行,监狱经济也就无法取得好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监狱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则是监狱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保障。

(三)监狱经济关系

社会生产都是劳动者为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而结合在一起的一种集体活动。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必然要围绕经济利益而发生各种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存在及其合理程度,直接影响到生产活动本身的效益,影响到各方经济利益的实现。

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监狱经济在运行中也必然会存在罪犯与国家、监狱(企业)、社会等等间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根据我国监狱经济发展的历史及目前的有关规定,监狱经济是具有国有性质的经济成分,监狱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罪犯虽然也是这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他们不能像普通公民那样实现与这部分生产资料的自愿结合。因此,在监狱生产的运行过程中,从罪犯与国家之间的地位看,不可能是平等的,罪犯不可能成为监狱生产过程中的主人,他们无权行使监狱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从分配关系来看,对罪犯而言,监狱企业也应坚持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但由于罪犯劳动本身的改造性质,决定了罪犯不可能像普通劳动者那样,其劳动成果除扣除交给社会的那部分之外,其余成果全部归自己所有。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罪犯给社会、他人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损害,因此,罪犯的劳动成果必须扣除罪犯给社会和他人的损害赔偿,剩余的部分才归犯人所有。

----从交换关系来看,罪犯虽然也存在着与社会的交换关系,但由于罪犯没有人身自由,罪犯在交换中的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从而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

----从消费关系来看,由于国家与罪犯之间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罪犯的消费完全是为了个人,不具有依附性,也没有歧视性。而且罪犯本身又是刑罚惩罚和改造的对象,其个人消费与刑罚执行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也内在地决定了罪犯消费在更大程度上具有集体性和保障性。

(四)监狱经济的产生原因

1、经济原因。

组织罪犯参加监狱生产劳动,是罪犯生存的必然要求。与普通公民一样,罪犯也是消费者,为了维持生命的存在,罪犯必然要消耗一定的生活资料,而生活资料只有靠生产劳动才能创造出来。在罪犯的生命得以维持、延续的条件下,才能谈到对其的惩罚和改造。那么,罪犯怎样才能取得生活资料呢?从理论上来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罪犯获得消费品的原则与普通公民一样,也是按劳分配;
另一种情况是国家财政无偿提供罪犯的生活费用,即由守法公民向国家交税来养活违法犯罪者。而后者只能是建立在罪犯拒绝参加劳动、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基础之上。但拒绝参加劳动和缺乏劳动能力不是绝对的,国家可依法强制罪犯参加劳动;
可通过教育等方法转变罪犯观念,使其愿意参加劳动;
也可用经济和政治利益的手段,激励和刺激罪犯积极主动参加劳动;
对缺乏劳动能力的罪犯,可以对其进行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这样,通过加强对监狱企业的管理,以及国家给监狱企业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等措施,都可能使监狱企业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最终使罪犯通过劳动获得自己的生存资料。因此,组织罪犯进行劳动即组织监狱生产,从而让罪犯通过自我劳动来维持自我生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科学合理的,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在罪犯身上的特殊体现。

另外,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也是监狱经济产生的经济原因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源的有限性对经济的发展构成严重的制约。与过去相比,罪犯构成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罪犯年龄普遍较小,文化水平普遍较高,作为掌握着一定知识和技能的罪犯,他们是社会劳动力资源的组成部分,数量也较可观,对其加以开发利用,是社会的要求,也就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罪犯虽然是社会经济的直接或间接破坏者,但还有可能成为创造财富的劳动者。对这些依法集中起来的劳动力资源不加以开发和利用,从纯经济角度看,是对经济资源的浪费,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也是对法律效率原则即行刑低成本、高效益原则的违背。因为罪犯不仅以失去自由作为接受刑罚的成本,而且它同时也支付了劳动力资源这一成本,不对这一资源加以利用,对罪犯来说就只有成本投入,而没有经济收益。作为年龄构成偏低的罪犯群体,他们是社会未来的劳动者,对他们的劳动技能加以培训,本身就是政府的职责。所以,罪犯本身及其构成发生的内在变化,促使政府不仅要惩罚和改造罪犯,而且要培植、开发和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监狱经济因此必然产生。

2、社会原因。

人不仅是生物意义上的生命体,而且是社会意义上的生命体,社会性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之一。人的社会性主要是通过人与人之间感情与物质的交流和交换来体现和实现的,而这种交流和交换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在社会的生产劳动过程中进行和完成的。

罪犯虽然是被剥夺或限制自由的人,并被囚禁在一定的场所之内,但他们并没有失去人的社会属性,而且也不能将其与社会完全隔绝,使其失去人的社会属性。在罪犯被囚禁、失去一定自由的前提下,其与社会进行交流的最直接、最有效、最根本的渠道,就是监狱生产劳动。监狱企业通过组织罪犯生产劳动,就与社会建立起了直接的联系,罪犯通过创造物质产品,满足社会的需要,社会生产的产品也输入到监狱和监狱企业,使其需要得到满足。生产劳动作为一个媒介,把罪犯和社会联系起来,实现了罪犯和社会之间的交流,使罪犯作为人所应有的社会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实现。因此,由监狱生产劳动形成的监狱经济是罪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监狱人格,并重新社会化的真正起点和重要途径。

3、法律原因。

生产劳动既然是人的社会性的要求和体现,是人谋生的手段,那么,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通过人与人的交流,通过人与自然的斗争,必然会形成对生产组织体内所有成员产生约束作用和普遍认同的观念、制度和规则。个体对于组织而言,适应这些观念、制度和规则者得以存在,不适者将被淘汰。为了求得生存,个体必然会不断地适应组织的要求,为此,它就必须不断对自己的观念和行为加以调整。这样,作为存在于生产组织体内的个人,其观念和行为必然会发生积极的变化。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监狱不仅要惩罚罪犯,而且要改造罪犯,即要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观念,矫正罪犯畸形的犯罪心理结构。而生产劳动本身就具有使人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结构等发生变化的基本功能。

因此,借助生产劳动这一手段,来实现对罪犯思想观念等的转变,就必然成为我国刑事法律改造罪犯的首选方法和途径。因此,我国现行《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4、政治原因。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根据直接引申于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史观和劳动学一说。马克思主义认为,监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就是从人类社会中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当专门从事管理并因此而需要一个强迫他人意志服从暴力的特殊强制机构(即监狱、特殊队伍及军队等等)的特殊集团出现时,国家也就出现了。”。监狱就是国家凭借强力的后盾,拘束、限制人身自由,实行关押、劳动的场所。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监狱的政治属性就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工具”,其具有依法监禁和惩罚罪犯,保持国家政局稳定,维护社会安康有序的重要职能。但是,监禁和惩罚罪犯不是社会主义监狱的终极目的,社会主义监狱的终极目的是“改造他们”。要“组织罪犯劳动,从而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新的需要,建立新的生活方式,形成新的品质,新的语言,形成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劳动态度,学得一定程度的劳动技能,以利于从监狱出来之后重新做人”。

我国监狱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特殊公共机构,对其所生产的公共产品的最终定位,从政治上讲必然设定在通过教育改造进而让罪犯认同社会主义普遍的价值观,回归社会后能积极适应或基本适应主流社会,成为与主流社会相容的人这一层面上来。这就需要我们监狱工作要以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积极矫正罪犯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把过去危害社会秩序的罪犯锻造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积极公民。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除了监管惩治和教育转化手段外,主要依靠劳动改造手段即通过组织监狱经济生产,在罪犯劳动中改进其思想素质,提高其劳动技能,达到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之目的,这是监狱政治属性的有效体现。

二、我国监狱经济及相关体制发展的历史沿革

监狱经济是伴随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实践活动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经济现象。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监狱经济既具有一般社会经济的共性,又具有服从、服务于改造罪犯的个性特征。它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政治体制和刑罚执行制度变化的影响,建国以来我国监狱经济的发展先后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新中国监狱生产的创建阶段

我国的监狱生产可以追溯到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当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就有了监禁反革命分子的监狱,出现了监狱生产的雏型。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尤其是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成立后,各革命根据地为了关押和改造犯罪分子,先后建立了看守所、劳动感化院、犯人自新所等刑罚机构,开始有组织、有目的地安排罪犯从事生产劳动。1934年,同志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就改造罪犯问题指出:“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是采取感化主义,即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在后来的《论人民民主》中,同志又确定了犯人必须参加强制性的生产劳动的原则。抗日战争时期,以陕甘宁边区为中心的各个根据地,根据《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的规定,分别建立了监狱、看守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教育、劳动制度。由于这时期的监狱大多在农村,监狱生产主要以农业为主,以佣工、小手工业、运输业为辅。比如晋察冀边区监狱,1942年关押犯人2000余名,代耕土地2100亩。太行区监狱自种310.2亩,代耕268.2亩,开荒180.6亩,其它513亩,总计1272亩。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和解放区的迅速扩大,监狱生产有了很大发展,而且开始依托城市发展工业项目。比如,1949年西安解放后,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监狱利用伪陕西省第一监狱留下的两架破旧石印机开始了石印生产,利用接收下来的手铐、脚镣开始了制钉生产,利用废铜搞起制造墨盒的铜工生产,利用破棉被作原料进行制鞋生产,修复旧织布机进行纺织生产等等。

我国建国前的监狱生产是在复杂环境和十分困难的条件下进行的。生产的目的首先是改造罪犯的犯罪恶习,使其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同时也是为了解决监狱自身的困难,争取监狱经费自给自足,以减轻人民的负担。尽管建国前监狱生产的条件十分简陋,生产规模不大,但是就监狱生产为改造罪犯服务的特殊性质和监狱生产的特殊组织管理形式而言,我国建国前的监狱生产已处于监狱经济的萌芽阶段,它为建国后监狱经济的创立发展积累了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各种不甘心灭亡的反动势力大肆进行破坏活动,企图将新生的人民政权扼杀在摇篮中,为了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巩固人民民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的群众运动。在这场运动中,集中逮捕了一大批反革命分子和普通刑事犯罪分子,除少数被判处死刑的以外,绝大部分被判处了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时期,罪犯数量急剧增加,关押场所严重不足。国家因财政困难,无力大规模修建监狱,解决罪犯的吃、穿、住问题。为了适应斗争形势的需要,中央在1951年5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上提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的工作”。根据中央的指示,由公安部集中统一领导,各地本着“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就地取材,自力更生”的原则,开始了大规模地组织劳动改造工作,劳改生产也随之全面铺开,相继建成了一批工厂、农场、矿山,并在短短的时间内形成了较大的生产能力。不仅解决了关押场所紧张和罪犯坐吃闲饭的问题,而且为以后监狱生产大规模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二)监狱经济的形成和发展阶段

1、1952年至1956年监狱经济的形成和全面发展阶段。

监狱经济是在监狱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建国初期,我国的监狱生产已有了相当的规模,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对此,1952年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决议提出:“劳改生产,从政治上看,是属于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一项政策;
从经济上看,是属于国民经济性质的特殊企业,应列入国家生产建设总计划内,在各级财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1954年政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进一步规定:中央和省、市应当成立劳动改造和生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监督劳动改造生产计划的实施。劳动改造生产的发展方向是:由省、市集中经营,大力推进农业生产;
进行有发展前途的工、矿、窑业生产;
组织水利、筑路等建设工程的生产。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监狱生产全面展开,生产场所不断扩大,并形成了发展大生产的物质技术条件,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到1956年,监狱生产己形成了农业、工业、矿山、建筑、商业、运输等门类比较齐全的经济格局,而且其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环节己与国民经济相衔接,从而得到飞速发展。

2、1957年至1965年大规模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由于党和国家加强了对监狱经济的组织领导,中央成立了由薄一波为主任的劳改生产管理委员会,劳改生产划归地方国营管理后,地方财委从财力、技术等方面给予了积极扶持,劳改机关大胆使用在押罪犯中的科技人才,排除极左思潮的影响,从而使劳改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突出表现是:农业方面由单纯粮食生产发展为粮、棉、油、畜牧、加工等综合经营,粮食产量增加,经济效益提高;
工业方面,由手工业、加工业、小作坊向钢铁、化工、电子、冶金、矿山、纺织、机械等重工业、制造业、能源基础工业发展,相继建设了一批改造好、生产好、物质条件和设备好的工业企业,并生产出了一批高、精、尖产品和国家急需产品。到1965年,全国劳改生产工业总产值达17.6亿元,粮食总产量达18.4亿斤,物质基础大大增强。

3、1966年至1976年在困难中发展阶段。

十年期间,我国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劳改工作也遭到了、“”的摧残,全国劳改单位被砍掉一半,农业耕地面积减少了6096亩,固定资产损失20多亿元,不少劳改单位一度处于瘫痪和半瘫痪状态,生产、基建和物质供应全部纳入地方非生产部门,致使基建资金和管理经费无人负责解决,给劳改经济造成了严重困难。但是,各地劳改机关和广大劳改工作警察怀着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内乱”中坚守岗位,克尽职责,采取各种方式抵制、“”的干扰破坏,一方面做好监管改造工作,保证劳改场所的稳定,另一方面,在社会厂矿企业停工停产闹革命的时候,大力发展劳改生产,为国家提供急需的工、农业产品,在特殊困难的条件下,劳改经济保持着增长的势头。

4、1977年至1992年恢复整顿与发展阶段。

粉碎“”反革命集团后,我国劳改工作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提出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采取积极措施,恢复和整顿劳改经济。工业方面,调整生产格局,改善经营管理,向多行业、多门类、多品种、低消耗、高技术含量发展;
农业方面,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向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发展,多种经营取得良好效益。这一时期是监狱经济发展较快的一个时期。1984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此后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劳改经济坚持改革、开放,从抓内部机制的转换入手,积极推行承包责任制,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自,加强横向经济联合,开拓多元化市场,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了积极进展。表现为:企业素质明显提高,一大批企业被评为省级、部级先进企业,甚至还出现了一部分科技先导型的企业集团,产品质量跃上一个新台阶,监狱经济效益呈现快速增长。到1990年,全国监狱年产值达25亿元人民币,约占全国工农业总产值0.8%。

5、1992年至今进入市场经济艰难发展阶段。

进入90年代以来,尤其是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后,监狱生产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监狱经济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受到了严重挑战,从观念、体制到经营管理方式都习惯于计划经济的监狱企业,在市场竞争面前显得很不适应,相当多的监狱企业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中,有一部分甚至己经达到崩溃或破产的边缘,监狱经济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

(三)我国监狱经济的现状

据统计,至2005年,全国共有监狱多所,在押罪犯多万名,其中有未成年犯管教所所,未成年犯万余名,监禁率为。监狱创办各类企业总数余家。这些企业都是各地按照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有关规定,经过清理整顿后保留下来的。

按照与监狱工作的紧密程度,这些监狱企业可以划分为三类。一类是直接为改造罪犯服务的必保企业,占企业总数的70.55%。根据监狱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指数和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初步分类,这些必保企业可大致划分为:发展型企业,占必保企业总数的18.6%;
一般型企业,占47.8%;
困难型企业,占33.6%。一类是为监狱生产服务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19.9%。一类是安置警察家属、子女就业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59%。

按照行业划分,监狱企业中,工业企业**余家,约占企业总数的64.9%,主要从事机械、建材、煤炭、冶金、轻工、纺织等产品生产及劳务加工业生产;
农业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17.7%;
建筑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3.2%;
服务业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4.5%;
其他类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9.8%。在余家工业企业中,有自主产品的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49%;
其余企业主要从事来料来样性质的劳务加工。

监狱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令人堪忧。据统计,至2002年,全国监狱企业共有生产经营性资产亿元,资产负债率**1%,主营业务收入亿元,利润亿元,当年补充监狱执法和管理性支出经费34亿元,历年累计亏损挂帐44亿元。全国整体盈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21个,盈利额亿元,其中山东省盈利亿元,占盈利总额的%,其余均都有不同程度的亏损,亏损面达38%。

三、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狱企业在竞争中力不从心,处于弱者地位;
监狱经济效益不断下滑,监狱的生存受到直接威胁,监狱的改造质量水平因此而不断下降。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及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以“监企合一”为核心的监狱经济体制的弊端逐步显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一)当前监狱经济面临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由于监狱企业的特殊性质和历史遗留的诸多问题,当前监狱企业既面临与社会国有企业同样的困难,也存在自身特有的困难和问题;
既有历史形成的沉重负担,也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新出现的难题;
既有资金、技术长期投入不足,有关扶持政策不到位造成的困难,也有自身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管理不规范形成的制约。总体上看,监狱企业比一般社会国有企业困难更大,情况也更复杂。

1、监狱企业负担过重。

监狱企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负担:

一是补充监狱各项经费的负担。按照现行的《监狱财务制度》(1997年财政部发),靠监狱生产收入补充的费用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监狱建设费用。第二种是监狱维持基本运转所需经费。第三种是维持监狱正常运转所需的其它经费。如,2000年各级财政对监狱拨款共88亿元,实际支出122亿元,企业弥补了34亿元;
2001年各级财政对监狱拨款109亿元,实际支出144亿元,企业弥补了35亿元。2003年8月,原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有关监狱工作会议上指出“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制定的标准,要保证监狱正常运转,(年监管改造经费)至少需要200亿。(目前)这个差额约90亿,而且这90亿不是一次性投入,年年要投入这个数,将来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投入还要增加,还要逐步提高。”可见,由于监管改造经费的实际需求与财政保障之间的矛盾,使补充财政经费的很大缺口日益成为监狱企业过多过重的负担。事实上,目前也已经形成了财政按既定项目和财力状况给予部分经费保障,监狱系统维持运转所需其余各项经费都由监狱企业兜底的格局,致使多数企业已经不堪重负。

二是债务负担。尽管自2002年以来,司法部积极协同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分批开展开行贷款核销工作,但近几年来全国监狱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仍保持在**%左右,远高于一般国有企业的平均水平。监狱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长期没有国家资本金注入,流动资金和各项生产经费完全靠贷款,而产生的经济效益绝大部分用于补充监狱经费和维持整个监狱系统的运转,难以还贷而多年积累成债;
二是在生产补充监狱设施建设经费仍然不足的情况下,部分监狱为应急,迫不得已将生产性贷款用于监狱设施的建设,实事上形成了短期内无法偿还的长期债务;
三是不少省市对国务院为扶持监狱企业制定的专项贷款贴息政策未按规定落实到位,企业贷款越多,负担越重。据调查,目前河北、江西、湖北、湖南、吉林、陕西等全省系统的监狱企业资产负债率己接近或超过100%。全国现有困难型的余家监狱生产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达%,大多数已资不抵债。沉重的债务负担,致使监狱企业不堪重负,举步维艰

三是人员和办社会负担。由于财政没有负担监狱系统的工人经费,监狱系统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严重滞后,这些大量在职和退休工人愈来愈成为监狱自身背不动、卸不掉的沉重包袱。监狱企业生产困难不断加重,同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多数监狱地处偏僻,远离城镇,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自办社会。以2000年为例,当年监狱系统工人经费总支出就达亿元;
个监狱创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社区、派出所、检察室、法庭等社会机构,仅支付机构人员经费就达近8亿元,这些费用全部转嫁到监狱企业,由其负担。

2、监狱企业长期投入不足,存在部分罪犯坐吃闲饭。

据统计,从1984年到1999年,国家共给监狱企业安排生产性基建和技改专项贷款124亿元,建成1200多个生产项目,解决了万名罪犯的劳动改造手段和场所问题,使全国监狱提供的罪犯生产劳动岗位达到万个。但是进入“十五”时期以后,监狱企业己经没有任何形式的国家投资支持。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决策机构开展的多轮次“严打”整治活动,押犯数量增幅较大。加之不少监狱企业经营困难导致开工不足等原因,监狱劳动场所和劳动岗位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

一是罪犯大量增加,监狱无力扩大劳动场所,增加劳动岗位,“坐吃闲饭”的罪犯越来越多。2005年,监狱在押罪犯**多万人,罪犯生产劳动岗位缺口近40%。

二是一些罪犯将丧失原有劳动岗位。如资源枯竭的煤矿和非煤矿山,国家产业政策明令关闭或淘汰的“五小”企业,地处当地政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区域内的监狱农场,监管安全或生产安全缺乏保证的劳务性生产,以及即将实施关闭破产的其它监狱企业等。

三是实施监狱布局调整过程中,也必然伴随着监狱经济结构的调整。一些规模太小、过于分散的监狱连同劳动力场所进行重新整合后,劳动岗位也会相应减少。

四是相当一部分监狱企业由于技术、装备水平落后,产品缺乏竞争力,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危险。据对全国监狱企业生产的756种工业产品的统计,70%左右属于一般或市场滞销产品。

3、监狱企业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

由于监狱企业的特殊性和体制上相对封闭等原因,监狱系统内外对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确定监狱企业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多年来认识不统一,又缺乏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致使对实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政策和措施议而不决,监狱企业改革长期游离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之外,目前绝大多数还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监企合一”的老体制。传统的监狱生产一直是按照监狱行政管理体制管理的,实行的是一个监狱两块牌子的“监企合一”模式。对这一体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负责领导和管理本系统的各类生产单位”。2001年8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颁布的《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中再次予以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1998]90号)则规定了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具有“指导全国监狱的生产、基建、装备、财务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职能。目前,除部分地市监狱所属的企业由所在地市的主管部门管理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企业的管理体制与监狱的管理体制相同,实行“省、部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即:企业在生产、计划、资产、投资、劳动、人事等方面都由省监狱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基层监狱的生产管理方面,主要沿袭计划经济时期多年的惯例,实行“监企合一”的管理办法。长期以来,许多监狱的门口同时挂着两块牌子,一块是监狱的牌子,一块是企业的牌子,对内称监狱,对外称企业。监狱长既是监狱的行政首长,又是监狱企业的厂长、经理;
监狱警察既是刑罚执行人员,又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监狱既要追求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又要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在这种体制下,要求监狱功能多元化,不仅要承担监管改造罪犯的机关的职能,还逐步承担了办企业,办农场、办社会的职能。在经费保障上,计划经济时期,监狱经费实行的是以收抵支的大包干模式,这种经费保障模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取得了成功,但是在由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体制之后,监狱企业背负的沉重负担让企业举步维艰,继而影响到监狱经费保障问题和正常的监管改造工作,甚至出现了监狱警察发不出工资,罪犯吃不上饭的窘境。

(二)现行监狱经济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

现行以“监企合一”为核心的监狱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商品短缺时代是可行的,它曾一度创造了辉煌,但在市场经济体制和入世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明显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其存在的弊端日渐暴露出来,主要问题是:

1、监狱执法职能和监狱经济管理职能难以到位。

监狱管理体制与监狱经济管理体制合一导致监狱职能严重错位。在这种体制下,出现了一个单位两个牌子(对内是监狱,对外是公司或厂矿),一个单位两项任务(刑罚执行、经济任务),一个人两个职务(既是监狱长,又是经理)的怪现象。法律虽然明确规定监狱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刑罚,但是,由于国家提供的监狱经费未能全额保障,为弥补监狱经费的不足,为了切身经济利益,监狱工作实际不得不把发展经济放到重要的位子上,因此监狱的执法职能必然严重削弱,出现执法职能不到位的现象。

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讲,在“监企合一”的体制下,监狱企业在国家经济运行中没有完整的企业经营权,表现在:一是对自己的资产只有占有权、使用权,而没有受益权和处理权;
二是企业在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上没有自;
三是企业管理人员是监狱人民警察,其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不能完全直接挂钩;
四是企业对其债务不具有完全清偿的民事权力能力,更不能通过创设、变更和终止民事经济法律关系而实现自身的优胜劣汰;
五是监狱企业没把经济效益最大化当作自己的根本目标,而法律规定首要任务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因此,在此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经济管理制度,本质职能是上层建筑一部分的刑罚司法制度。另一方面单从外部环境条件讲,系统的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方案至今尚无正式出台,使得监狱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过程中无所适从,监狱经济管理职能无法到位。

从执行刑罚改造罪犯方面讲,“监企合一”使得生产经营活动过多地挤占了有限的刑罚资源,牵扯了太多的人员与精力,造成监狱警察角色的矛盾和错位,造成监狱经费没有稳定的保障。当一个监狱不得不为生存而挣扎奋斗时,社会企业经营者必须在背负繁重的监管改造任务,保证监狱安全稳定的巨大压力下从事经营,监狱企业的种种特殊性使得它难以完全按市场规律办事,生产要素难以实现优化组合,无法象真正的企业那样去组织管理,去应对市场风险和挑战,引进高水平的技术管理人才,更无法形成产权和投资的主体多元化。再加上历史上形成的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水平低,工艺落后,设备老化等原因,以及企业的额外负担沉重,经营者素质不高,劳动技术在低水平上循环,因而设备技术难以更新,新产品难以开发,融资无渠道,在国有企业中发展日渐落后,经营日趋艰难,除极少数企业盈利外,绝大多数企业困难重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出现严重亏损,处于资不抵债、破产倒闭的边缘。人们期望的改造与生产相互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的目标难以实现,甚至相互制约。

2、监、企、社混合多元体制造成监狱工作复杂与艰难。

新中国监狱初创时,出于政治安全及劳动改造不与民争利的考虑,许多监狱建在远离城镇的边荒落后地区,且基本上独立于社会,因此许多监狱除了承担教育改造和监狱生产任务外,还要办医院、学校、幼儿园等,有的还设立了派出所、法庭及社区管理机构。监狱形成了自我封闭、自成体系的小社会。而这些办社会的成本大多转嫁到监狱企业身上,由其来负担消化。监狱及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在当时是十分必要的,但在目前却成为影响监狱经济发展的沉重包袱,监狱其它各项工作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监企合一”问题的严重性在此也显得十分突出。我国监狱与监狱企业、监狱自我社会服务体系己经合体共生了几十年,相互之间具有强烈的依赖性,不仅表现在供养关系上,而且监狱企业及自我社会服务体系,实际上是许多警察、警察家属子女赖以就业谋生的唯一场所,设置在中等城市以外的监狱尤其如此。当改革分离监狱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职能时,不能不慎重考虑监狱巨大经费开支的保障,罪犯劳动改造实现形式的稳定有效,部分警察(主要是专业技术警察)及大批家属子女的就业出路,监狱企业由谁来运作经营保值增值并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劳动服务,监狱社区的服务职能由谁承担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这里的每一个方面的改革调整都是棘手的难题。在稳定、发展、改革的大局中,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大问题,而监狱的安全稳定决不像有些人所想的“只要不跑犯人、不出恶性事故就可以高枕无忧”那么简单。监狱的安全稳定是个系统问题,上述提到的这些问题都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其中每一个问题解决不好,都足以影响监狱的安全稳定。

3、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由于“监企不分”和国家不能足额保障监狱经费到位,最终形成收支不分。为追求经济利益,解决监狱经费不足等问题,某些监狱及监狱领导干部以牺牲严格、公正、公平执法为代价,在罪犯缓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执法环节上,搞权钱交易、权刑交易。如,大连监狱案便充分暴露了现行“监企合一”体制的弊端,这种因体制弊端所产生的司法腐败虽是个案,但却有典型性。该案大连监狱利用罪犯帮助监狱企业找项目、找产品销路、找市场、找资金,与不符合缓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进行权刑交易和权钱交易。以大连监狱长谢红军为首的多名干警在这些交易中徇私枉法、贪污受贿,震惊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此事作了重要批示,指出了案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要求司法部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并要举一反三,狠抓整顿。出现这种现象固然缘于少数监狱干警的素质低下,但体制缺陷可能才是最根本的原因,这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平与公正,制约了监狱工作的发展。这种因体制原因滋生的司法腐败,是产生监狱执法环节腐败的源头。

四、对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探讨

(一)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如上所述,以“监企合一”为核心的监狱经济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以笔者认为必须加快监狱经济体制改革,要加大改革力度,落实全额保障政策,推进监、企、社分开,使监狱更好地履行刑罚执行职能;
要认真执行政策,将监狱执法经费支出与监狱企业收入分开;
要努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监企关系,建立促进新型监狱体制规范运行,以“全额保障,监企社分离,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从体制、机制和源头上解决目前监狱经济体制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而真正建立和完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监狱经济体制改革应坚持的原则

深入改革监狱经济体制,会触动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的利益。为了减少阻力,取得应有的效果,监狱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要进一步明晰国家与监狱企业的职责。

在“监企合一”的体制下,由于受历史条件的约束,国家为监狱提供运转经费的责任被转嫁给了监狱企业,而监狱企业由于受到监狱行刑的直接制约,不能充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导致经济效益下滑,无法为监狱提供必要的运转经费。在当前国家财政实力大大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国家理所应当地承担起为监狱提供财政经费的应有职责,以减轻监狱企业的负担,彻底改变两者之间的责任转嫁问题。

2、要彻底纠正监狱和监狱企业的职能错位。

在“监企合一”的体制下,由于监狱要通过创办和经营监狱企业,解决自己的运转经费问题,因而实践中必然出现监狱和监狱企业职能错位的问题,即监狱为了生存,不得不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在监狱企业的经营方面,监狱改造罪犯的职能反而被淡化;
而监狱企业在追求利润目标的同时,又不得不承担起劳动改造罪犯的职责,监狱企业创造利润的职能也被淡化。监狱承担起了监狱企业的职责,监狱企业承担起了监狱的职责,导致监狱不像监狱,监狱企业不像企业的后果,监狱和监狱企业职能的错位,严重地影响了它们各自的发展。监狱体制的改革,必须打破“监企合一”的制度约束,使监狱和监狱企业的职能归位,这样才会避免监狱和监狱企业相互间的消极影响。

3、要有利于增强监狱企业的活力与效益。

在“监企合一”的体制下,监狱企业其所以效率低下、效益不佳原因之一就是,监狱企业的发展严重地受到监狱行刑的直接影响,使得监狱企业无法充分按照经济规律运行。建立新的监狱企业体制,就必须坚持有利于增强监狱企业的活力的原则,使监狱企业受监狱行刑的直接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使监狱企业在最大程度上按照经济规律运行。另外,监狱企业体制的改革,还必须进一步扩大监狱企业的经营自,以调动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4、要有利于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的实现。

作为一种特殊企业,监狱企业承担着为监狱的罪犯提供劳动岗位的重要职责,这一职责的完成与否,直接影响着我国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的实现问题,因为罪犯的劳动除了具有经济性质之外,还具有明显的改造罪犯的法律性质。建立新的监狱企业体制,不仅要能够增强监狱企业的活力,而且要有利于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的实现,使监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减少或避免“改造和生产”之间的矛盾,增强两者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三)对于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思考一:必须实行监狱与企业分离

按照监狱执法和监狱生产的不同特点,实行监狱与企业适度分开,把原来由监狱自身行使的企业职能从监狱中分离出去,监狱企业职能由专门的组织机构承接、管理和运作,实现监狱和企业在职能、人员和机构上的分开,监狱和企业按照各自规律规范运行,它们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为改造罪犯服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监企分离”改革主要包括:一是建立新的监狱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是组建新的监狱生产经营管理机构;
三是分类改革监狱企业;
四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五是建立监狱与公司有机联系、密切配合、规范运行的工作机制。

对于“监企分离”中监狱经济管理与运行体制的具体设想是: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精神,应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分别设立监狱生产管理机构。在司法部设立监狱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全国监狱生产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监狱局成立专门的负责监狱生产经营管理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母公司);
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在监狱设立为罪犯提供劳动岗位的子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单位。集团公司由政府授权,代表国家负责监狱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确定生产项目,组织产品进入市场,享有对其在监狱所设子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经营者选择权,监狱负责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实行“监企分离”后,原监狱所属企业的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划归集团公司所有。监狱长不再担任监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公司按《公司法》的规定选任。同时,由于集团公司和子公司是为罪犯提供劳动改造手段的特殊企业,国家在投资、税收、采购销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政策:应根据监狱生产的性质和罪犯从事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符合监狱特点的产业、产品结构,逐步退出高投入、高风险、高度竞争的行业,向自主优势产品、政府采购、劳务加工、劳动密集体型的方向发展。由于监狱生产问题涉及到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也是监狱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因此,国家应当制定专门的监狱生产管理办法,对监狱生产问题作出政策性规定。

思考二:规范建立适应监狱生产经营的现代企业制度

监狱企业作为罪犯劳动的实现场所,其性质和地位不容置疑。关键是如何既保证罪犯劳动改造的顺利实现,又能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效益,最有效的办法是建立一种制度和体制来规范。笔者认为无论是监狱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或是集团公司(母公司)都应当在实行“监企分离”的基础上,从以下方面入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并完善适应监狱生产经营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监狱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健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强化董事会的职能与作用,切实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加大监督力度,实行对经营者的合同约束、偏好约束,健全法律体系,完善市场体系,实行对经营者的法律约束、道德约束和市场约束,强化企业党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对经营者的制约与监督,进而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建立健全监狱企业经理人管理体制,加快经理的职业化建设。监狱企业体制改革以后,靠原有企业管理人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市场中招聘优秀的职业经理人来为监狱企业工作,对招聘的职业经理人的管理要有符合市场经济的一套制度,建立健全好这项制度是监狱企业进入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前提。对原有企业管理人员,也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要建立一套监狱企业管理人员的进出机制,以保证监狱能够很好地适应市场。

第三,建立有效的经理人行为激励机制。在公司的内部对经理人可以实行年薪制、薪酬期权制,报酬和业绩从长期和短期两方面紧密挂钩等。这样充分调动经理人的积极性,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

第四,实现监狱企业所有制成份的多元化,可逐步改变国家完全独资的监狱企业结构,监狱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其他经济成份可以参与到监狱企业中来,这样非常有利于监狱企业向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我国由于市场机制发育还不健全,所以应该建立相对集中的、比较稳定的监狱企业股权结构,可将监狱企业的国有股转移给其他一些法人团体,让他们直接参与公司内部治理。各法人为了追求自身集团的利益,从而形成激励约束机制,使公司的内部治理更有效。监狱企业也可在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成为上市公司,这样融资的渠道会更加广泛,管理会更加规范。监狱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一个探索,前期应以国有控股公司为方向发展,如果时机成熟,可以试点监狱企业成为非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

思考三:逐步做到监狱经费与监狱生产收入“收支两条线”

就是将监狱执法和管理经费由财政按标准全额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使监狱经费支出与监狱生产收入脱钩。同时,监狱生产也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在作必要的费用扣除后,逐步以规范形式上缴国家财政,从而做到“收支两条线”。如果监狱经费不能按标准全额保障到位,“监企分离”就难以真正运行,就会影响改革的顺利进行,进而影响监狱刑罚执行职能的履行。

对此,笔者的设想是:应当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三级财政、监狱管理部门按地区分类,逐项核定经费支出标准。按照事权划分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监狱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以中央财政为主;
中央财政应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中西部地区监狱所需经费予以必要的支持。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监狱经费支出必须与监狱生产收入分开,按照监狱执法和监狱生产的不同属性,实行不同的管理和核算办法。对监狱生产收入制定专门的管理和上缴财政的办法。应明确规定监狱干警工资与生产收入脱钩,不搞“以收定支”、“以收抵支”等。考虑到国家财力的承受程度和监狱工作发展的需要,监狱“收入两条线”应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思考四:彻底实施监、企与办社会相分离监狱及企业办社会,不仅给监狱企业带来了大量的沉重负担,也分散了监狱领导的时间与精力,分散了有限的警力和财力,影响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而且自办派出所、检察室、法庭等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也容易促发腐败问题。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企业是为监狱劳动改造罪犯服务的特殊企业,两者都不应当承担办社会的职能,现有办社会的职能应与监狱及监狱企业彻底分离。

监、企与办社会相分离的主要设想是:监狱所办的派出所、法庭整建制移交并作为地方有关部门的派驻机构进行管理,地方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各派驻机构的编制,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监狱所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性机构以及后勤服务等福利性机构,移交当地政府。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快改革,要整建制移交,一步到位;
边远地区暂时无法移交的,也要与监狱脱钩,并由专门机构进行单独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地方政府负担。各后勤服务等福利型机构要与监狱脱钩,但要分类管理。为监狱人民警察和职工提供工作必需用品及为罪犯提供大宗生活必需品的服务项目,应由监狱国有独资公司设专门机构、人员并通过招投标形式统一购置、统一配送、统一服务。其它各类后勤服务机构要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由无偿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由单纯为监狱服务转为面向社会服务,逐步改造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监狱所办的包括安置警察家属、子女就业的纯工人企业,应与监狱脱钩,并按照产权关系进行移交或改造。国有企业或国有持股企业移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管理:集体企业应按职工意愿进行股份制改造,改制期间监狱国有独资公司应予以指导。

结束语

我国的监狱经济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认真研究,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始终把监狱安全稳定放在首位,在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大胆尝试,按照既要管好监狱,又要管好企业的目标,妥善解决好监狱和企业的关系,真正建立起两个相互独立又密切配合的管理体系,即按照监管改造规律运作,依法行使刑罚执行职能的监狱管理体系,和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监狱经济体系,这是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同时还要注意到,监狱经济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是监狱工作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要服务于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需要,因此监狱经济体制改革,也是监狱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和监狱体制改革协调推进,监狱体制改革是基础,监狱经济体制改革也同时促进监狱体制改革,二者具有辨正统一关系。目前司法部正着手研究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尽管监狱体制改革的难度很大,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司法行政系统与监狱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相信改革一定会取得成功,监狱经济也一定会走出困境,实现新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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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夏宗素.《监狱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8.中国司法行政年鉴编辑部.《中国司法行政年鉴.2002》.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

29.中国司法年鉴编辑部.《中国司法行政年鉴.2003》.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经济体制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唯物史观;
经济体制改革;
宪法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一般经历了从微观到宏观、从表面到深层、从局部到整体的变迁过程.宪法对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确认,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深化的变迁过程。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土地流转制度的人宪到所有制改革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人宪。从市场导向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宪到收入分配改革与分配制度的人宪都充分体现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宪法发展的关系。纵观这一历史进程.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入宪呈现出鲜明的特点。从唯物史观角度研究总结我国经济改革成果人宪的特点,有助于我们在深化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更好地处理经济体制改革与宪法修订的关系。

一、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恢宏磅礴的全社会参与的实践活动.经济体制改革成果人宪体现了宪法的修订,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2O世纪7O年代末,在安徽凤阳的小岗村,十几个农民在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协议书上按下手印,点燃了中国农村的改革之火,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很快在我国广袤的农村大地上形成燎原之势。同样地,乡镇企业主要从苏南地区的社队企业中生长出来,市场经济在经济特区试验开路.温州人民在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制度创新中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些改革试验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对这些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最终确认.体现了宪法对这种创造精神的尊重。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人民群众是改革发展的主体和动力。我们党始终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总是满怀热情地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的实践探索。邓小平指出:“我们改革开放的成功,不是靠本本,而是靠实践,靠实事求是。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

历史实践表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一切成就。都是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取得的,人民群众是决定我国改革开放前途和命运的根本力量。只有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改革开放事业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和力量源泉;
只有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才能准确把握时代前进的脉搏,不断获得推动改革开放事业的动力;
只有充分尊重人民群众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才能不断获得改革开放事业发展与进步的思路与智慧;
只有充分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才能不断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胜利。

二、坚持量变与质变辩证关系原理,进行渐进式改革

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事物的运动发展都是通过量变到质变,叉从质变到新的量变,如此循环往复,构成事物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及其成果人宪采取渐进式的方式,遵循了这一辩证法则。我国从改革一开始走的就是“渐进式”改革之路。所谓渐进,即先确定一个基本取向和大致思路,选择一些比较容易推进且可以较快取得成效的领域,特别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较为薄弱的环节开始突破,由易到难、由浅入深、由而核心、由局部到全国,根据条件和可能.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逐步推进。具体地说,我国经济体制“渐进式”改革主要采取先农村后城市、先放权后改制、先双轨后并轨、先试点后推广、先探索后规范、先“体制外”后“体制内”、先增量后存量、先重点突破后整体推进、先局部开放后全方位开放等方式进行。实践表明。渐进式改革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民群众对改革实践由浅入深的认识规律.有利于减少改革阻力和降低改革风险,有利于在改革的同时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一条低成本、震动小而成效较大的成功之路。

我国将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写入宪法,也是采取渐进式的方式进行的。宪法对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确认,不是一蹴而就、一步到位的,而是在实践中某一体制发展完善了,时机成熟了才把其写人宪法.赋予其宪法地位,并不断修订完善。如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人宪从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都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修订完善的。再如: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从l982年宪法规定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合法范围内存在与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再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法律范围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直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鼓励支持和引导”,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渐进式的特点。

三、坚持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关系原理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这一原理要求我们一切从社会实际出发.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在认识我国革命和建设规律的基础上有效地去改造世界。说:“认清中国的国情,乃是认清一切革命问题的基本根据。”国情是客观存在.第一性的东西,国策和宪法,是第二性的东西,是国情的反映。国情决定国策、宪法,国策和宪法要符合国情。党在制定路线、方针和政策时.必须以我国国情为依据。正如邓小平所说:“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就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及其成果人宪,充分体现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这一特点。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果能够人宪的一个重要前提。

我国宪法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过程也是思想不断解放的过程,每一次思想解放都极大地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第一次思想解放是1978年关于真理检验标准的大讨论。这场讨论.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使人们从教条主义的精神枷锁中解放出来。以思想解放为先导。党中央果断地决定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其后,1982年宪法和l988年修正案也随即将部分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写了进去。第二次思想解放是以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为标志的。邓小平的南方谈话提出了一系列极其重要的观点,由此推动了又一次思想解放,统一了全党认识。最终党的十四大作出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决策,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改革目标,1993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其写入。2O世纪9O年代中期,关于所有制问题的又一次思想解放展开了。这次思想解放.丰富了我们对公有制主体地位内涵的认识。明确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影响力、控制力和带动力等方面;
创新了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认识,明确了股份制应当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起到重要作用,1993年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都对这些思想结晶进行了确认。进入新世纪。围绕如何实现科学发展的思想解放方兴未艾,这次思想解放必将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宪法也将会有新的变化。

四、坚持实践第一的认识论,从实践到政策到入宪

经济体制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
政府职能;
行政执法模式;

正文:

一、市场经济及其特点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社会中最太的所有者、经营者、投资者、管理者和社会产品各个层次的分配者。行政权力无所不及.行政管理的范围比任何一个西方国家都要广泛。政府主要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对企业活动进行指挥和控制。使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庸,丧失了自主经营的活力,从而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容。

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造就了单一的行政命令——行政服从。市场经济具有企业经营自主化、经济关系市场化、竞争的平等、公平化、宏观调控间接化、经济活动的法制化、经济生活的开放化的特点。其本身的特点与计划经济体制相比。要求行政命令与行政服从转向多元化的关系。这正符合现代民主建设的要求,因为市场经济作为一种配置资源和引导经济运行的手段。也会在政治上有所表现,政治在一定的程度上还要为其服务。市场经济在政治上的表现就是民主。市场经济促进了民主主体的发展和成熟。广大群众是民主的主体。主体得不到发展成熟,是没有任何民主可言的。在民主主体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市场经济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马克思在谈到商品、市场关系高度发展条件下的生产对人发展的影响时指出:它“培养社会的人的一切属性,并且把他作为具有尽可能丰富的属性和联系的人。因而尽可能广泛需要的人生产出来——把他作为尽可能完整的和全面的社会产品生产出来(因为要多方面享受。他就必须有享受的能力,因此他必须是具有高度文明的人’市场经济同时还导致人的依赖关系的解体。造就出具有“独立性”的人,使人从狭隘的地域中走出来,成为具有开阔视野的人。使人告别了惰性心理。成为具有奋发进取精神的人。市场经济促进了民主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自由、平等和独立。这与作为民主基本原则的平等、自由和法制是相统一的。市场经济要求尊重每个人自由、独立的发展。尊重每个人的意志权利。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市场经济的这一实质与我们今天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又是相符的。所谓“以人为本”的本来意义就是以人为根本,就是以人为中心,因为人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根本。马克思认为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今天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保护人的生命,保障人的幸福。促进人的发展。要求尊重人的人格尊严,在任何场合中。都要把人作为人来对待。因此,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必须从“尊重人”这个最基本的要求做起。

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实质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和行政体制已不再适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我国政府进行职能转变和进行行政体制改革。

二、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体制改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管理经济活动的方式主要是命令——服从模式,手段多为直接干预和管理。过程大多缺乏公衙棼羼l1缺民主参与机制,在整体上则缺乏有效的限制归责机制和保障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制度。市场经济要求箭敢权酌运行实现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不可否认,传统行敢体制(改革以前的行政体制)在我国的形成具有某种必然性。

也曾经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回头来看,传统体制在形成时就孕育着许多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全能政府,目标多元性与手段单一性麟盾镦府的角色冲突和角色错位,大一统要求和协调困难矛盾。从结果上看,传统行政体制的内在矛盾是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人们常常在‘真理’的名义下捍卫谬误,用良好热忱的主观愿望代替冷静自处的客观规律。然而。悲剧正是孕育在从良好愿望出发的美妙构想之中。并不是逻辑和理论迫使我们相信市场经济。……而是现实迫使我们不能不相信市场经济。因为我们不能忍受贫穷和落后。’当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被提上议事日程之后,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并为之羼务的行敢体制的转轨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体制的改革必然要求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职能的转变。主要是指从过去政府机关直接组织管理经济活动的经济主体身份.转变为间接地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宏观调控的行政主体身份。在新形势下的政府职能,主要是宏观调控,即统筹规殳I。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高服务和检查监督。采用符合市场规律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壤进行宏观管理;
促进经济和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轻济体制本质上的行政权本位主义,决定了行政权在这种体剽的夏个基本特征。第一,范围的广泛性;
第二,作用的单方性;
第三。权力行使的非规范性。市场经济的建立对行政权提出了与此完全不同的要求。即行政权与市场保持一定的空间距离.承认并尊重市场主体权利的相对独立性,从而必须转变政府原有职能。行政权对市场的调控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列,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行政权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均褥发生报应的转变所谓的“全能政府”不可能在社会的各方蕊全部镞到拉。以达到与执法模式相匹配,市场经济的建立要求玻府职铂必须从强制性命令到非强制性命令、从刚性到非刚性的转变。这也是行政体制改革本身的应有之义。对此,我国已着手转变政府职能。使原来政府对经济活动全面、直接的管理转向服务。监督和宏观调控等职能转变。

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形式、手段上看,体制转轨要求行政权克服其行使过程中的片面性、任意性及非规范性,在尊重与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基于理性选择而行使。

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我国的改革尤为如此。西方行政改革具有渐进韵性质,我国的改革则属于“转轨”性的根本变革;
西方行政改革基本上是一个自然适应的过程,我国的改革则更多一些人为创新的成分;
西方行政改革的动力源于社会.我国改革的动力则主要源于政府本身。政府在体制转攮程中扮演着制度设计者、资源调动者、变革推动者、利益协调煮等多重角色,因而带来了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政府既是改革的主体。同时又是改革的客体;
改革的目标是克服社会萎缩,但社会的强化却依赖政府的自我克制;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看不见的手”,而看不见的手却要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簪羹去创造o

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这样一种行政体制,它角色本分,行为规范,职能范围适度,职能结构合理,权力范围有限但权力效力很高,在完善的责任保障机制的基上保持权力的必要集中,精干、廉洁、高效并充满活力。为此政府必须进行正确的角色定位。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角色定位

所谓政府角色,是指政府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身份、地位和行为模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是很大的,而且是高度集中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是依据于市场。而是服从于政府统一制定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国民经济计划,人、财、物统一由政府分配。从计划的制定实施到财政投资、信贷规模的控制。从产业结构的调整到收入政策的制定执行。从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到对经济活动的引导,莫不纳入政府统一的行政管控之下。不该由政府管的事情政府插手,如政府部门直接干预企业人事安排和内部管理。过多地参与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政府职能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复。机构“重复建设”带来政府管理行为的不合理交错、重叠:应由中央政府提供的邮政、铁路、水利、生态环境和其他区际性础设施,医疗、养老、失业和其他社会保障服务.由各级地方政府提供的城市公共事业服务如公交、水电气供应、公共性文体卫生服务等。这些。‘公共物品”十分短缺不能满足企业和个人的需要。这种政府角色定位的弊端已经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使得社会经济长期停滞不前政府不是万能的。所以政府不能充当万能者的角色。特别是在市场化改革取向已经明朗的今日中国,不承认这一点,最终是要吃苦头的。这决不是什么危言耸听。审视中国各项改革的路径和由来。不难看出政府主导和主管始终是决定性力量这种决定力量在改革的初步阶段。曾发挥过巨大的积极效应放松了长期来束缚人们手脚的绳索。但并未从根本上建立起一种规范的、符合经济发展自然规律内在要求的游戏规则,同时.长期来形成的“婆婆”偏好使政府习惯于大包大揽,在包揽的过程中忽视了对自身能力的冷静审视。“过程管理”还是“规则管理”一直是我国政府未能做好的选择题,传统的“过程管理”曾经低成本地解决了困扰全社会的一些难题,如成功地抵制了金融风暴.但这种靠政府、靠中央银行与市场进行博弈的做法是否会造成对市场法则的破坏,并由此产生政府随意干涉市场、干涉企业的制度空间,是值得深思的,并且。这种做法的长期制度成本如何,在我国的实践中已有明显的答案。

在以往的关于政府角色定位问题的争论中。往往限于运动员与裁判员之分,认为政府不能同时充当两种角色。政府的合理角色应定位于裁判员,或者说。是要充当“夜航灯塔的守护者”。这种观点当然不错。但进一步的问题是裁判员或守夜人是否就应该是规则的制定者?有相当一部分理论家和政府官员对此是持肯定判断的。而这恰好是中国改革以来许多问题积年不能妥善解决的根本原因之所在。政府的角色应该是裁判员还是运动员。是政府与公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政府执法模式上的一种体现。在中国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下.政府与公众的关系是以政府的机构和职能为中心.企业或公众围绕着政府部门转,企业或公众要办一件事,就必须了解各个政府部门的职能杈限.处室分工,然后到多个邪门反复报批,结果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与质量难以保证,与我国社会以及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公民、与社会的关系是多样的,政府的角色是多样的,因此,在行政执法的模式上也是多样的。

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应当侧重于抓大事、要事,侧重于宏观调控。在政府角色定位时,应侧重抓人力资源培养。扶持教育与科技发展,尽可能地加强人力资源培养的投入.为国有企业培养大量的管理和技术人才:政府在当前国企改革工作中最迫切是扶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该政府管的事坚决不管,需要政府管的事政府不能缺位,不当“运动员”、不当“裁判员”、只当好“场地维护员”、“监督员”,营造激励环境推动企业扮起自主创新的主角。

四、对行政执法模式改革的思考

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体制的改革要求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模式。近几年.全国各地进行了行政执法模式改革的尝试。比较典型的有行政综合执法模式和一站式服务模式。根据理论界的权威提法。“行政综合执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行政事务所归属的行政主体不明或需要调整的管理关系具有职能交叉的状况时,由相关机关转让一定职权,并形成一个新的执法主体.对事态进行处理或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执法活动。”行政综合执法要求不仅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等职能进一步综合起来,而且据此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进行相应调整。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许多弊病,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站式服务就是通过部门精简和数据整合。将分属于政府不同部门的业务受理网点集成到一个统一的政务平台上.向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包括咨询、申报交费、注册、审批、报关、投诉等在内的一整套服务项目的行为。2O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尝试改革政府与公众的关系,以公众为中心提供政府服务。常见的做法是,政府职能部门把与企业和公众密切相关的本部门的办事窗口设置在同一个场所,授予其一定的行政决定权和审批权。各办事窗口受理企业和公众的申请。解答咨询。依权限办理相关事项,以及送达批复结果。

不管是行政综合执法还是一站式服务,都是为了克服以下行政工作中的弊端,如政府机构臃肿、层次重叠、人浮于事、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尤其是少数行政职能部门运用手中的权力,以履行行政职能的形式,对社会资源、生产要素和市场运行进行操纵.甚至形成“行政垄断”而进行的行政执法模式改革的尝试。行政综合执法和一站式服务执法模式的使用确实克服了以前存在的部门扯皮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效率,改善了服务质量,降低了社会成本,可以极大地方便“顾客”,加快民主建设步伐,使整个行政工作得到一定程度的好转,但是,并未从根本上克服以往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行政综合执法和一站式服务仍是单一制的执法模式,都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到政府角色职能转变的问题和政府体制改革的问题.只是行政体制改革中一种形式上的创新。

因此。只是执法模式形式上的创新对于行政体制改革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建立一种遵循现代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坚持“以公众利益”为本的行政执法模式。

1、保护公民的公众利益——行政法建立的前提。

2、控制行政权力——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行政法当前的任务。

经济体制论文范文第4篇

在这一部分主要是我阅读了《中国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林毅夫、蔡昉、李周著)这本书后的想法。

我国传统的经济模式是由三个基本方面构成:⑴以重工业为优先发展目标的经济发展战略;
⑵以低利率、低汇率、低工资和低物价为主要特征的宏观政策环境;
⑶以计划分配资源、重要部门的国有制和体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管理体制。传统模式的这三个主要内容具有形成上的历史因果关系和运作上的相互配合、相互依赖的逻辑关系。

解放后,我们曾面临着如何在缺少外援和贸易的条件下迅速实现工业化的历史选择。从当时的客观环境和主观认识出发,我国选择了以优先发展重工业来带动整个经济建设,实现赶超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而我国当时是一个资金稀缺的经济,不利于发展重工业,为了解决重工业发展的要求和现实经济实力之间的矛盾,需要采取一系列政策来抑制市场的作用,人为压低重工业资本形成的成本。因而,当时便形成了以压低利率、汇率、资本品价格、工资和消费品价格为主要内容的宏观经济政策环境。进一步还需要解决将稀缺但相对价格被扭曲的要素投入到政府置于优先发展目标中的部门,因此便形成了集中分配资源的计划体制,与此相应产生的则是工业部门的国有化和农业的化,以便将经济剩余集中到工业部门。

这种偏向于资本密集型的产业目标以及由此产生的扭曲要素和产品价格信号的政策环境,不利于我国资源比较优势的利用,形成了“重工业过重,轻工业过轻”的产业结构;
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和单一的所有制格局,抑制了竞争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造成了企业经营不善、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不足,从而整个经济的低效率。

感想:对于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经济政策的认识仅仅只是停留在过去的课本上,只知道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而对中国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哪些特征、以及计划经济体制给中国带来了什么等等之类的问题一直很困惑。而在读了以上段落后,让我的眼前豁然开朗起来,对于过去我国实行经济政策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实行计划经济是历史的使然,社会主义国家必然要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但计划经济体制有其诸多的弊端,如价格扭曲、效率损失严重等等,这些都造成了经济发展缓慢,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慢。另外我国的经济政策还与当时对国际政治环境的判断有关。我国之所以要实行以重工业优先发展,带动其它工业发展的战略是和当时的政治环境,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封锁下,我国只有靠自身力量来发展,以实现赶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目标,并且还要应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军事威胁,使得我国不得不选择走这条所谓的“捷径”,而并没有真正根据自身的情况,去选择优先发展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这使得我们从一开始走的“捷径”变成了一条“弯路”。

正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中国在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但中国的改革没有他国的经验可借鉴,是“摸着石头过河”,是一种渐进式改革。

中国渐进式改革具有如下特征:

⑴增量改革。即不从对资产存量的再配置入手,而着眼于在资产增量的配置上引入越来越多的市场机制的改革方式。这种改革方式是我国渐进式改革的重要特征,被证明是成功的。

首先,对于矫正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增量改革可以避免一个调整成本。经济改革获得最大限度的支持和政策上的持续性,有赖于它能够带来即时的收益和支付尽可能少的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改革最佳的轨迹应该是使增长直线上升而避免一个J字型的增长。

其次,增量改革有利于维持改革过程中稳定与速度两种要求的平衡。

⑵试验推广。我国的经济改革大多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同时推展的,而是每项改革措施都从较小范围的试验开始,在取得成果并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加以局部推广,由点及面,不断总结和观察,进而扩大其实行范围。所以,这种方式也意味着我国改革的局部性特征。无论是对于自上而下自发式的改革措施,还是对于政府推行的改革措施,这种试验推广的特征都存在。前者如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过程,后者如企业承包制的试行和创建经济特区等。

这种改革方式的主要优点是:①尽可能地减少改革风险;
②这种试验性的自发改革,与增量改革相结合,能够及时提供在哪些领域进行改革具有最大收益的信号;
③为市场的建设和发育创造了一个过程。

⑶非激进式改革。实行非激进式改革,首先能够充分利用已有的组织资源,保持制度创新过程中制度的相对稳定和衔接。其次可以避免大的社会动荡和资源浪费。激进式改革必然强烈地损害到某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会招致猛烈的抵制,同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最后,不实行以私有化为中心的改革方式,避免了资产存量再分配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以及由此产生的冲突,因而可以保持接近于共同富裕的社会分配状况。

感想:渐进式改革是中国明智的选择。虽然渐进式改革也有其弊端,如价格扭曲会仍然存在,因而导致效率损失依然存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改革方式却是成本最小的,不会引起太大的社会动荡,这适合于我国的国情。因为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没有受到损失,不会引起他们的抵制。相比之下,激进式改革一夜之间将原有的缺乏效率的经济体制推倒,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虽然价格扭曲能在很快的得到纠正,效率得到重新恢复,但是这种改革的成本却是比较大的,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收到损失,引起他们的抵制,必然导致严重的社会冲突,社会动荡。

二、关于改革阻力

改革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不可能不会遇到阻力。这是因为改革是一种制度变迁,它更一般的是非帕累托改进,必然会涉及到利益的调整和重新分配,这就会引起利益受损人的抵制,阻碍改革的进行。关于对改革阻力的认识,我主要是通过阅读樊纲教授的文章中了解。

(一)相对阻力与绝对阻力

所谓“相对阻力”,指的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一部分利益集团会在改革过程中受到利益的损失(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损失),他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而抵制或反对改革,从而构成对改革的阻力。

改革的相对阻力有以下两种具体形式:

第一,社会成员分成明显的利益集团:能够在改革中受益从而拥护改革的集团;
因改革会给他们带来损失从而抵制改革的利益集团,无所谓的中间势力。这时,对改革的阻力表现为明显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

第二,社会上每个人都认为旧经济体制应该改革,每个人都称自己为改革派,但每个利益集团都根据自己的特殊利益或从自己所处的特殊地位出发,提出符合各自需要的改革方案—每个人都想把体制改得对自己更为有利;
人人都在喊改革或深化改革,但各个人的不同含义,结果是大家争论不休,改革迟迟进行不下去,或发生利益集团之间的政治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每一方都可能指责其他人是改革的阻力,但事实上可能每个人都同时构成对有效的改革的一种阻力。

改革的绝对阻力指的是社会上每一个人都可能遭受一定的损失,从而每个人都具有抵制改革的动机。这重要指的就是因改革初期所发生的改革“阵痛”而引起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可能因对改革在初期阶段所会引起的震荡、引起的生产下降而产生对改革的疑虑与恐惧,并因此而抵制改革。

感想:对于相对阻力来说,如果受损利益集团的势力越强大,那么改革遇到的阻力就会越大。而对于绝对阻力,只能用经济的发展,让人们都能分享到改革的成果,或者说服人们相信改革定会给他们带来足以弥补眼前损失的好处,消除人们心中恐惧时,人们才会相信改革,才会支持改革,至少不反对改革。

(二)可消除的阻力与无法消除的阻力

不可消除的阻力有:⑴一些无法通过物质补偿而消除的精神损失所引起的对改革的抵触;
⑵无法彻底消除的相对损失所引起的对改革的抵制;
⑶与改革“阵痛”有关联的阻力。

除以上情况的阻力都属于可消除的阻力。

感想:对于可消除的阻力,一般可以通过补偿或者赎买的方式来消除。但问题的关键是怎样补偿、该补偿多少才能消除阻力,这是一个难操作的问题,因为如何衡量补偿的量是个难题。再者政府是否具有这个能力去补偿呢?当然如果能够解决以上问题,那么改革的阻力也必然会消除,使改革接近于帕累托改进。此时改革可称之为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即当改革收益者的收益足够弥补改革受损者的损失,并有剩余时,这样的改革是有效率的。对于不可消除的阻力,更多是一方面通过经济发展来降低,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教育、劝说的方式来降低。

三、后记

经济体制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
农村信用社;
管理体制;
对策

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争论由来已久,从它诞生之日起一直就没有间断过,于是有了农村信用社隶属于、农业银行、人民银行管理的几经更迭。2003年7月,国务院下发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的一个重大政策突破是把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随后,除外的其他各省相继组建了省联社,直接受省政府的领导,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2007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按政企分开,理清省政府与省联社之间的职责安排,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之间的权责关系,实施以股份制为主题、多种形式的省级联社体制改革。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属于欠发达的地区,由于自然条件恶劣、经济基础薄弱和生产力水平滞后等方面的影响,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出现了更多的问题。理顺管理体制对于农村信用社的稳健经营和良性发展,对支农作用的充分发挥,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法人治理结构不科学

(1)社员代表大会形同虚设。欠发达地区社会人文环境差,缺乏良好的民主氛围,社员作为所有者选择“到位”的交易成本(包括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实施成本等)要远远高于“缺位”,往往可以在不负担任何成本的前提下享受到集体行为(大锅饭)带来的好处,从而出现“搭便车”行为。使得社员对参加投票和民主管理毫不热心,再加上地理条件恶劣,信用社的服务半径大,社员到信用社可能要走好远的路,这更加影响了社员代表大会职能的发挥。

(2)理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班子相互之间的职能混乱。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理事长和社主任大多由一人兼任,人选由县联社提名。而监事长大多直接由乡镇政府的领导担任,他们力图从农村信用社中获取更多的发展资金或逃掉地方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的负债,所关心的只是信用社对本乡镇能有多少信贷投入,而对于自身该负责的资产质量、经营和财务管理的检查工作则很少过问,使得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职能定位无法清晰。

(3)“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在农村信用社的委托关系中,人和委托人在有关企业经营方向、经营策略、财务管理的重要问题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对人实施监督的成本又极其高昂。这就造成农村信用社民主监督虚化,“内部人”控制盛行,信用社主任拥有事实上的最高经营管理权,“道德风险”严重。不是“三会”监督主任的日常行为,而是“三会”接受主任的领导,认可主任的决策。这样就会造成以损害信用社整体利益为代价而谋求个人好处的机会主义行为。

1.2行业管理体制错位

(1)省级联社职能定位不清。省级联社既是各县(市)联社入股设立的行业管理机构,又是受省政府委托管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行政机关,同时还是可以经营部分资金业务、清算业务的独立的金融企业。这种制度安排,使省级联社在同一游戏中同时充当教练、裁判、运动员的角色。政企不分,各种利益关系难以理顺。自设立之初,省级联社就有行政级别,是省政府领导下的正厅级金融机构,行政化倾向明显,难以体现股份合作的性质,容易导致职能缺位、管理变形和长官意志。

(2)县级联社的法人地位难以体现。县级联社入股省级联社,没有得到相应的权利,反而被动地接受省联社的领导。省联社与县联社之间并没有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只是管理与被管理、指导与被指导、征收与上缴的不平等关系。致使县级联社在经营管理上首先考虑的是对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被动地服从。如一些省份撤销代办站,给基层社的经营活动带来很大不便,有的基层社并不想撤销,但还是不得不服从省联社的决定,从而导致存款减少、人力资源紧张、支农工作更加难以开展。

1.3金融监管不力

(1)监管职责模糊。现行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体系是由银监会负责对其实施金融监管。其监管体制是这样的:银监会—省银监局—(地、市)银监分局—(县、市)监管办事处。一般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实行平级监管,但从履行情况看,职责确实模糊的。实际上演变成了银监会是指挥部(发出命令)、省银监局是中转站(传递信息)、银监分局是操作部(执行命令)、监管办事处是终端的单一监管体系。

(2)监管水平低。表现为监管方式单一,监管手段落后,信息体系不全,日常监管乏力。全面有效的监管应包括金融机构的注册,定期报告分析、现象检查、审计及事后制裁等,而我国目前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主要侧重于金融机构的注册登记,而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等日常风险监管工作相对薄弱。另外,由于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电子化程度低,金融信息大多通过现场收集和金融机构填报报表等渠道获得,日常监管工作薄弱,难以及时化解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支付危机。

2改革和完善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建议

2.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1)强化社员代表大会的职能。社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入股自然人和法人选举产生,社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农村信用社的重大事项,确立其为“三农”服务的制度。事实上,由于规模较小,经营活动简单,经营中需要社员代表大会决策的事情并不频繁出现。为有效解决由于地理条件恶劣引起的社员不愿参加代表大会的现象,可考虑每村选几个学历高、能力强、觉悟好的代表(即全村社员代表的代表),在每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先将大会的议题告诉大家,在收集全村社员代表的意见带到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社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定为每半年召开一次。

(2)严肃理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班子的形成机制。理事会和监事会均由社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经营活动中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议,组织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对决策失误造成的经营损失承担直接责任。监事会的职能是监督理事会和经营班子的运作与决议的执行情况,核查信用社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理事长、监事长的人选要由社员代表提名,并交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其中理事长为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和信用社主任不能由一人当任,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3)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经营班子在社主任的领导下,主要负责信用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并直接对理事会负责。信用社主任的选举应由“县联社提名—人民银行审查—社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主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要激励与约束并举,把“下放权限—年薪制—岗位竞争”作为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推行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双下降”主任负责制,加大双重考核力度。

(4)建立社员诉讼制度和社务公开制度。深化改革后,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出现了大幅度下降,抗风险能力增强,社会信誉得到提高。为进一步推行民主管理,应建立社员诉讼制度和社务公开制度。社员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监督内部人,防止部分人滥用权力,“官官相护”损害信用社的权益。社务公开制度可以加强信用社与广大社员的联系,增加内外部的透明度和沟通程度,是保证社员参与民主管理的有效措施。

2.2组建“金字塔”式的行业管理体制

(1)建议在中央一级设立信用合作协会,作为全国农村信用社的整体系统利益的“代言人”,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中央对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高度重视,增强对农村信用社的信心。中央农村信用合作协会主要工作是沟通农村信用社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争取国民待遇,制定行业法规,负责农村信用合作方面系统利益的维护,资格培训等。

(2)省级联社的功能定位必须从满足农村信用社共同的内在需求出发,在加强和优化行业管理的同时,强化为县级联社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宏观服务功能,以帮助他们发挥优势、克服劣势,加速与开放型金融市场的对接。同时还要做到不干涉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还权于县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实现真正意义的“产权关系明晰”。

(3)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业生产规模小,商业化程度低,与区域外经济联系较少,很难从其他渠道获得信贷资金。县级联社独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有着贴近地方的地缘、人缘等天然优势,具有决策链条短、经营运作灵活等特点,可以充分调动与发挥法人的积极性和传统优势,让广大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金融服务,地方政府支持“三农”也更有助益。

3加强银监会的监督管理

(1)以规范性监管为突破口,加强对农信社的监管力度。银监会要对农信社的市场进入与退出、资本金(特别是股金的规范与增资扩股)、业务范围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农信社的合作制性质不改变,充分发挥其民主管理、灵活经营、为农服务的特点。

(2)要加强对农信社的风险性监管。把监管重点放在资产质量、清偿能力、资本充足率、盈利状况、贷款对象与贷款范围等方面,对高风险信用社给予重点关注。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的跟踪检查。对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大额贷款要逐笔登记,跟踪监控,已形成不良贷款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尽快制定方案,落实清收责任。

(3)实行现场监查和非现场监测相结合。考虑到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应提高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并及时采取措施。同时还要注意非现场稽核的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监控体系,做好金融风险分析和预警工作。

(4)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包括审查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尤其是农信社的正副主任任免)、监督职责履行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管人员行为审查、监督和考评体系,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