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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级下册期中总结【五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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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级下册期中总结【五篇】

四年级下册期中总结范文第1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按年度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检查材料,对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检查。

当年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检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对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注册会计师关系所在省级协会的检查,认真、如实地填写《××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中的内容。每年的1月1日至1月20日,注册会计师须向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提交《基本情况表》。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省级协会提交《基本情况表》:

(一)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二)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三)省级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
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可委托本地区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被委托人应签署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

第七条 事务所应当认真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并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基本情况表》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每年的1月21日至1月31日,事务所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省级协会:

(一)《基本情况表》;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三)《××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汇总表》);

(四)特别事项说明,即对于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情形和已死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作为特别事项予以说明;

(五)本所开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级协会应当认真、及时审查事务所申报的检查材料。省级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对于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改正;
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视情况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对有法定注销、撤销注册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处理。

第十条 省级协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暂缓检查: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二)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三)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不予通过检查: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第十三条 每年3月31日前,省级协会应当将事务所申报的有关材料审查完毕,并在《基本情况表》及《基本情况汇总表》中签署检查意见。同时,省级协会应当认真填写《××年度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检查情况统计表》)。

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在其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合格”专用章,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交还其所在事务所。

对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意见栏中注明暂缓检查、不予通过的原因。

第十四条 省级协会应当在检查结果公告前,对于不予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并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对于本人申请不继续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申报已死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并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五条 省级协会应当将符合任职资格、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注协网站以及地方协会网站或地方主要报刊予以公告。

公告时,对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明原因;
对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明为“协会代管”。

第十六条 对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其所在事务所或省级协会应当在《基本情况表》及《基本情况汇总表》表头空白处注明“补检”字样。对检查结果,省级协会另行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截至每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截至每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予以公开谴责。

第十八条 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省级协会应当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省级协会应当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公开谴责。

第十九条 检查工作完毕,省级协会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将本地区检查工作报告、《××年度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检查情况统计表》报送财政部、中注协备案,并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暂缓检查人员的补检情况及表格,另行备案、抄报。

第二十一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有关检查材料应当建立档案。检查档案应保存五年。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检查,适用本办法。

根据注册管理体制,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分所向所在地省级协会申报检查。

分所应当及时将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的情况及检查结果向事务所报告。

四年级下册期中总结范文第2篇

2013年11月15日,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问题的重要决定,其中首次提到,推行股票发行的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没过多久,中国证监会响应决定精神,很快出台了进一步推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近一段时间新股在发行,尽管发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状况,出现了很多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但总体来说新股开始发行了。这意味着,创投行业IPO退出渠道停了一年多,如今终于疏通了。从这个角度来看,注册制对创投机构带来的影响非常巨大。作为创投机构怎么去应对?

实际上,这是老话题。其实我们是为三五年后的投资做一个提前布局,情况发生新变化比我们想象来得快,这种结果会导致什么?

注册制对创投机构的四个影响。第一,直接的结果,随着以后发行数量的增加,壳资源稀缺状况会有较大改变,这是影响最大的;
其次,VC/ PE一定要回归本源,嫁接实体经济,提升企业价值;
第三,二级市场的整体估值会下降。大家都知道PE行业这几年在洗牌,注册制则加快了行业的洗牌进程,尽管现在我们看到新股发行过程中也存在问题,特别像一些IPO企业暂停又整改等;
第四,注册制还可以缩短创投机构退出的时间。

从影响来看,注册制比我们的想象要来得快,整个改革比我们想象来得快,这种情况下怎么去应对?按照达晨的理解,也有一些思考,总结为五大应对举措。

首先,在思想上、在理念上要转变要升级。原来投资方向从观念上理念上是什么方向、在看什么?原来是以证监会的眼光去看项目,证监会喜欢什么,就给证监会准备什么;
以发审委的眼光去看项目,他们有7个人通过,为什么有些不能通过?想知道发审委员在想什么?如今,理念上要发生巨大的变化。那么,到底应该用什么眼光看企业?首先应该以投资人的眼光看,就是在二级市场买股票的投资人怎么去看这个项目?所以,大家都知道尽管去年股市不好,但是TMT都很好,相应的投资人收益也很好,所以未来,要以国际化的估值去看项目。如果还像以前大量投一些重资产项目,还是按照老眼光看项目,可能三五年以后,所投项目在注册制大环境下不一定适合。

第二,创投机构要坚定地走专业化道路。只有专业化才能生存,按照证监会眼光看,很简单,重点是在财务指标上,有两三亿元的收入,规范了就放行。但从另一个方向来看,处于什么行业,具体做什么细分市场,之前创投机构关注的并不是很多。那么,在以后过程中,一定要更强调项目经理、团队的构成,具备什么专业背景,细分领域方面是否能看懂,而不是只简单看财务指标。专业化代表着创投行业的一个未来。

第三,投资阶段向早期项目倾斜。未来,PE做中后期项目越来越难做。注册制下的结果就是,少数好公司、成长性公司,其市盈率会有很多倍,而大部分公司则趋向于平庸,就是10倍左右,更多企业发行上市后也可能赔钱。从这个角度看,有些事情我们一定要做好准备,应对措施更强。总体看,PE机构要往早期倾斜。

第四,选择行业很重要。既要服务国家政策,符合三中全会的政策,也要符合投资人的眼光。具体看去年的市场表现,特别是去年下半年,移动互联网为什么这么火爆?为什么投资人喜欢移动互联网?大家都要深入地思考这些问题。

四年级下册期中总结范文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基本素质

第三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序列、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七章奖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进一步加强总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职业化进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__总公司系统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管人员指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包括各级企业的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中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的基本素质与岗位资格

第四条基本素质与能力要求

1.忠诚、敬业,责任心强;

2.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知识;

3.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4.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任职资格与条件

1.取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认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2.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经所在单位考核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第三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第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

本条例所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系统内各级企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管理人员,在继续教育合格的基础上,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__总公司的人员。

第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总公司对注册在系统内各级企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统一管理,注册管理的内容包括执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审核、办理注册等。

第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程序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时,申请注册所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由各二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合格后报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总公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注册完成后,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由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登记备案,印发文件公告。

第九条不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的情形

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条件外,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不予办理注册:

1.在工作中因明显过错或重大失职对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企业带来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2.在工作中,或严重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连续三年未在安全管理岗位或未从事施工管理业务的;

4.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5.严重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费用

系统内各级企业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__总公司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本人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相关规定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所产生的培训、考试、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及继续教育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补贴

为鼓励高素质、高学历的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积极从事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序列、主

要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及主要工作职责

1.总公司所属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安全总监岗位,企业安全总监可按副总工程师或助理总经理级次定位,配合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专职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与部署,协助企业负责人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并组织落实。

企业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20年以上,同时应具备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

企业安全总监的聘用应上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核准,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2.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足额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是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工作,配合企业分管领导组织制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制定相应管理对策,并通过过程控制实现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按照本企业规定的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执行。

3.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任安全工程师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可设置主任安全工程师岗位,协助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部门领导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可按照部门副经理岗位级次定位。

主任安全工程师主要职责:配合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部门对所属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技术研发工作,在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审核和优化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指导实施,具体实施日常专项安全检查。主任安全工程师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2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

4.工程项目安全总监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应在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中设立安全总监,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项目可设项目安全负责人。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6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项条件,具备相应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践经验。

5.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__]213号)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1.5亿元人民币以内的项目,其安全负责人级次应不低于项目主工长。

6.对于装饰等其他专业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岗位的设置可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1~5款执行。

7.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安全总监均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全过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凡在施工活动中存在严重不安全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总监均有权宣布停工整改。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人员的考核

系统内各二级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监管人员考核工作细则,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要求所有安全监管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并取得安全员岗位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1.安全监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

2.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可参加上级单位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3.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和__管理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内容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专业技术等内容。

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结合总公司的有关情况,制定年度总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

第七章奖罚

第十七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于本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或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安全监管人员,各级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物质奖励,同时可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先进评比等方面适当体现。

第十八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职或过失,导致四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两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
导致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三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三年内不得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的工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各二级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含下属企业)安全监管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安全监管人员优良和不良业绩,作为安全监管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单位可在本《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对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培训、任用、奖罚等方面的实施细则,尽可能在提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位、待遇等方面进行鼓励。

四年级下册期中总结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
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
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年级下册期中总结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红盾风采—文明规范注册窗口”创建成果,根据《*省星级文明规范注册窗口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省星级文明规范注册窗口考评标准(试行)》以及市工商局的部署,经研究,县局决定在注册窗口开展星级文明规范注册窗口创建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化拓展“企业服务年”和“两提高、两降低”作风效能建设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大力抓好注册窗口建设;
以开展文明礼仪教育为抓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以健全规章制度为措施,有效规范管理体制;
以深化政务公开为载体,切实加强行风建设;
以落实操作规程为重点,努力提高依法登记能力。通过争创星级文明规范注册窗口单位活动,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工商窗口形象,为建设和谐社会和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作贡献。

二、创建目标

通过注册窗口齐心协力、团结协作、奋发进取、扎实有效的创建工作,努力达到“四星级”文明规范注册窗口的标准。

三、创建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6月份)。建立创建星级注册窗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同时召开动员会,广泛宣传发动,突出主题,开展优质服务,让服务对象满意,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使创建星级注册窗动落到实处,力争达到四星级文明规范注册窗口评选标准。

(二)组织实施阶段(7-10月份)。围绕创建目标和标准,开展创建活动。在创建中,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份)。对创建工作进行认真自评总结,同时做好申报四星级文明规范注册窗口材料。

四、创建措施

(一)以深化政务公开为载体,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要对法律法规规章、收费许可项目、登记提交材料目录及格式文本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公开受理范围、操作规程、工作程序、办理期限,公开各类收费的依据和标准,公开工作时间、工作守则和纪律;
公开投诉电话等;
要利用显示屏等形式,及时公示企业的注册情况;
开展网上登记业务。

(二)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为措施,有效规范管理体制。围绕窗口及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等多方面,完善窗口管理制度,继续推行“一字工作法”制度、完善注册窗口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工作人员工作制度、审查员制度、核准员制度、廉洁制度、文明规范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奖惩制度和疑难问题集体讨论制度等。

(三)以落实操作规程为重点,努力提高依法登记能力。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确保登记行为合法、正确、有效。

(四)以学习培训为抓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对内:一是继续抓好例会学习;
二是利用网上疑难问题讨论平台,对企业注册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热点问题进行充分探讨,集思广益解决问题。通过与其他市、县联动的方式分析、研究所遇到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三是继续加大《公司法》宣传力度,开展《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集中培训,与时俱进做好登记服务工作。对外:利用工商窗口这一市场主体准入第一关,担当起政策法规宣传员职责。

(五)以解决群众热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提升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推出“热点、难点问题报告制”,反映群众的呼声,解决群众难题,以引起政府关注,维护法律严肃性,确立执法权威。

(六)以自查自纠为抓手,促进窗口工作自我提高。窗口各登记工作要结合争创星级文明注册窗口的标准,进行认真自查,发现与标准还有差距的,要及时做好补缺、补差。创建星级文明注册窗口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对窗口创建星级文明注册窗动的明察暗访,对发现问题的,要限时整改。

(七)以“企业服务年”和“两提高、两降低”作风效能建设主题活动为契机,强化窗口工作的社会监督。通过回访服务对象,以群众评议为导向,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设立意见投诉箱、特邀监督员明察暗访、问卷调查等措施,推动和促进星级文明注册窗口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创建星级文明规范窗动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注册分局及相关单位都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星级文明规范窗动的重要意义,全局干部要积极支持、参与创建星级文明规范窗动,从我做起,立足岗位,为创建活动献计出力。

(二)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县局决定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科室人员为成员的创建星级文明规范窗口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注册分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注册分局要高度重视本次星级文明规范窗口创建活动,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抓好工作落实。

(三)突出重点,规范服务。要紧密结合注册登记业务实际,把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作为核心内容,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做起,积极争创文明服务窗口,人人争当文明标兵。同时,要及时总结和扩大先进经验成果,把星级文明规范窗口创建工作作为促进行政服务工作的有效载体,努力提高文明行政、文明服务水平。

(四)搞好宣传,加强教育。利用大、小会议宣传星级文明规范窗口创建的重要性,组织创建人员学习兄弟单位创建经验,以他人之长,补已不足,把宣传教育贯穿于整个创建活动的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