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各类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凸显。城市小区作为城市最小的细胞,如果管理不到位,不仅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而且会成为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目前物业管理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管理制度建议【五篇】,供大家参考。
管理制度建议范文第1篇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各类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凸显。城市小区作为城市最小的细胞,如果管理不到位,不仅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而且会成为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
目前物业管理发展总体呈现出“起步晚、膨胀快、问题多、欠规范”的特点。随着物业管理规模的扩大和业主维权意识的提高,加之农村人口到县城购买商品房的比例不断上升,涉及商品住房开发销售、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方面的投诉及诉讼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建立覆盖社区、房管、住建、城管、规划、公安等多个部门的小区综合管理机制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物业管理工作的现状和物业中容易出现的矛盾纠纷的特点,需要建立一个社区联动、齐抓共管、能够及时弥补法律缺陷的新机制。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由分管县长负责召集,由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城管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为:研究部署全区住宅物业服务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协调部门之间关系,及时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协调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交由相关单位具体落实:
(一)县文明办:根据文明城市创建标准,会同县房管局、属地政府对全县物业规范化管理进行指导并督促检查,开展创建工作。
(二)县法制办:做好全县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文件修订完善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县政府督查室:协助县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及联席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县法院:负责物业费纠纷等物业案件的处理,对判决后仍不履行物业费缴纳义务的业主实施相应惩戒机制。
(五)县物价局: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协助、配合县房管局、开发区、镇(街)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
(六)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单位履行房屋及附属工程质量、燃气等监督检查;
处置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违法违规行为。
(七)县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设施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八)县规划局:负责新建物业项目的统一规划,按规定配置各类公建配套设施;
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住宅加装电梯的备案;
协调解决涉及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配合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物业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九)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行车路线;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严重阻塞交通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监控、安防、养犬等开展监督检查;
对恶意堵塞进出通道的车辆实施强制拖离。
(十)县司法局:负责加强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开发区、各镇(街)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指导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选聘、培训调解人员;
对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十一)县财政局:配合制定有关物业管理的财政扶持政策,统筹安排资金,扶持县物业服务业发展。
(十二)县环保局:负责依法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及因经营行为引发的噪声、油烟污染等违法行为,负责调处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建设项目涉及环保的投诉和矛盾纠纷。
(十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法广告行为和规定职责范围内的无照经营等行为;
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监督检查。
(十四)县综合执法局局:负责违法建设、破墙开店、无照经营、乱设摊点、占用和损坏绿地,擅自伐、移、修剪树木,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监督检查。
(十五)县房管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区域备案、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负责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并接受查询;
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指导、服务和监督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违法决定;
负责房屋安全监督检查。
(十六)开发区、各镇(街):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
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落实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小区时的临时管理;
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业主组织开展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自治活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违法决定,配合做好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考评等。
(十七)县消防大队: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依法处理占用消防通道、破坏消防设施等行为,对物业企业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
管理制度建议范文第2篇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是推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通过强化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刚性约束,落实水资源管理各项制度措施,从而达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的目的。文章介绍了湖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现状,分析了考核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和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借考核之力全面推进全省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
【关键词】
水资源管理;
考核;
三条红线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湖南省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的基本水情与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的矛盾更加突出,加之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相对滞后,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没有理顺等原因,水资源问题开始成为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按照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湖南省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连续两年以良好成绩通过国务院对省政府的考核,并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上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于2015年首次开展了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从考核情况来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制度体系的建立和执行还比较薄弱,全省水资源管理水平依然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
1湖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现状
湖南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相关要求。2013年9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了全省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阶段性控制目标,要求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的水资源管理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州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标志着湖南省正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013年11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将“三条红线”控制目标分解到14个市州,明确了湖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组织、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及奖惩措施。实施方案与考核办法相配套,构成了湖南省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政策依据。2015年1月,湖南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等10个部门印发了《湖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考核的内容、程序和评分方法,标志着湖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建设的全面完成。2015年3月,湖南省水利厅全面启动了省政府对各市州2014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省考核工作组综合自查、核查和现场检查的结果,对各市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了综合评定并将考核报告上报了省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进行了公告。各市州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在省级指标分解的基础上,均完成了辖区内“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分解工作,全省建立了省、市、县三级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体系。各市州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及考核办法,湘潭、永州、怀化、株洲、常德等市已开展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正逐步在全省得到落实。同时,各市州建立了由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相关委局参与的考核工作机制,实现了责任到人。通过考核制度的建立和考核工作的全面开展,全省三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体系已初步建立。
2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存在的问题
通过参与2013年和2014年国务院对各省政府的考核,以及开展2014年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的考核,发现考核制度体系和水资源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全面推进:
(1)指标体系问题。
可靠可信的数据来源是确保考核公平的重要保障,由于水资源管理基础能力较薄弱,监控能力不强,水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滞后,造成考核数据设置和统计欠妥。目前,大部分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只能通过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现状供用水量等进行简单的推算,缺乏足够的依据。由于一个地区的工业水平受社会发展水平、工业行业结构和节水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制约,而万元工业增加值和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数据来源于统计部门,造成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控制指标数据不合理。由于农业用水计量监测设施建设的薄弱,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的测算成为了最大的难题。相对来说,水功能区的数据较为科学合理,但在考核时应考虑上游来水量和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影响。合理的红线指标可以有效指导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地区经济水平的发展;
不合理的红线指标则会与考核的目的背道而驰,对地区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考核模式问题。
参照国家考核模式,省考核工作组于每年的1月份下发考核通知,对上一年度各市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由于“三条红线”的数据要在每年1月份完成统计,选在年初进行考核有利于红线指标的评定。但是由于制度措施部分的考核内容未在上一年年初进行布置,导致基层不能对照考核内容开展工作,造成临时突击完成任务的情况。同时,考核内容没有考虑地域性差异,各地的水资源情况不同、经济基础和发展水平不同、管理条件不同使得在同样的考核体系下造成考核的不公平。而在现场检查时,各个考核工作组评分标准不同,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影响考核的权威性。
(3)考核责任问题。
落实主体责任是水资源现状的客观要求,更是贯彻水法、强化政府监督的需求[1]。各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都明确规定将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和指标突破红线的地区要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考核责任偏弱,规范和约束性不强的现象,易将考核流于形式。而在公布考核结果后,发现考核责任最后仍然落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人身上,造成了“水利”考“水利”的现象。
(4)沟通协作问题。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涉及10个部门,反映出水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分割、职能交叉等问题。水资源管理的水源、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职能分散于多个部门,导致水资源管理责任不明、主体不清。而且部门间关于水资源管理工作欠缺稳定的沟通渠道,没有形成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缺少共同研究探讨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的平台,造成在制定考核方案时不能有的放矢。
(5)能力建设问题。
水资源监控能力能够有效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提供技术支撑,但目前湖南省监控能力基础薄弱,仅完成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一期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要求相距甚远,而建成的监控能力项目如何得到有效的运行维护则是未来面临的另一大问题。水资源管理涉及面广,专业性、时效性、系统性要求高。目前全省水资源管理的机构配置和人员配备基础极其薄弱,本科生不愿进入基层、工资待遇低、工作环境较艰苦等因素造成基层水资源管理人才不济的局面,县市区大多无专职水资源管理人员。基层的水资源管理队伍一直在缺装备、缺专业人才、缺综合素质等情况下负重前行,严重制约了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对策及建议
(1)合理确定指标,完善考核制度。
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需要全面建立并完善用水量统计报表制度,健全取用水台账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完善的考虑上游来水影响的水质评价考核方案,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考核的公平性。动态合理地调整考核目标值,确保真正发挥考核促发展的作用。建议国家提早考核方案或及早布置年度工作,制度考核内容应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基础和发展水平以及水资源管理水平,考核方案内容应不超出年度开展工作的范围。通过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社会参与机制,搭建水资源管理网上互动平台,逐步将公众评价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中来[2]。
(2)明确考核责任,强化结果运用。
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考核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充分发挥“三条红线”的约束作用,要真正做到奖惩分明,奖罚到位。完善问责制度建设,尽快出台相关问责制度机制的法律法规、使得问责行为有法可依、有制可循。同时,要妥善处理地方政府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真正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
(3)强化考核支撑,提高能力建设。
要提高全省监控能力建设,持续推进水资源管理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建设,达到现状能监、报表能传、统计能算、红线能现、考核有据、决策有助的目的[3]。各地要落实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项目建设和省级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规划的实施工作,组织编制市级监控能力建设规划,推动水资源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对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相关运行维护工作。要提高基层管理能力建设,通过考核促进政府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尽快解决水资源管理人员的编制和待遇问题,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提高工作条件、经费保障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4)加强部门沟通,建立协作机制。
为避免工作领域交叉,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应整合水利、环保、国土、气象、水文、地质系统监测资源,按照部门职责,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范围,分别在天上、地面、地下立体空间里实施监测,统一水资源信息,建立起完善的监控体系,实现全省水资源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流域统一管理和水务一体化管理,建立横向和纵向联动机制,建立“一龙治水、合力治水”的管理体制,统筹取水、供水、用水、节水、耗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回用等工作,实现对水资源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的统一管理。强化政府在考核工作中的组织领导作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高位推动考核工作的开展,真正通过考核促进水资源的管理、节约和保护。
4结语
“十三五”期间是深入贯彻治水兴水新思路,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时期。考核作为推进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的重要手段,只有不断完善考核制度体系,强化结果运用,提高能力建设,加强协作沟通,才能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真正促进水资源管理工作更快更好地向前发展。
作者:闫冬 孙昱 单位:湖南省水利厅 湖北省天门市水利局
参考文献
[1]李昊,孙婷.监督问责机制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中的应用[J].水资源管理,2014,(13).
管理制度建议范文第3篇
一、全县公务卡改革基本情况
1.实现了公务卡改革全履盖。一是把全县所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全部纳入到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改革单位数64家,实现了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全履盖。二是预算单位都实现了公务卡结算。截止到2016年年末,纳入改革的预算单位,都实现了公务卡消费结算,达到了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100%。2.办卡数量和结算金额快速增长。一是单位办卡数量增长。对于有公务活动消费的预算单位人员,统一由单位财务部门办理《聊城市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免予收取公务卡年费,到期免费换卡,免费提供核发卡短信、交易短信、账单短信、还款短信等手机短信服务。随着公务卡改革的深化,预算单位办卡数量激增,2016年新增办卡886张,增幅达206%。二是刷卡结算金额增长。要求预算单位严格按照《阳谷县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是纳入强制消费目录的公务活动,必需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2016年共进行公务卡刷卡结算8023笔、金额2400万元,分别比去年增加4662笔、1254万元,同比分别增长138.7%、109.4%。3.重要单位起到示范作用。在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中,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办公室两个县直部门由于有众多的县级干部而备受社会关注。2016年县政府办公室办卡144张,消费结算金额240万元,县委办公室办卡153张,消费结算金额198万元,办卡数量和结算金额在县直预算单位中名列前茅,起到了示范作用,带动了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
二、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采取的措施
1.建立公务卡制度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全县公务卡制度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公布各预算单位办卡数量,提现金额,公务卡结算金额,强制消费目录提现金额等情况。对改革执行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约谈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改革推行较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2.出台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快推进全县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提高公务卡刷卡率和结算金额,阳谷县财政部门联合人行、审计、监察部门出台了《阳谷县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公务卡办理的相关规定,预算单位、服务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各监督单位的职责权限,有效地推动了公务卡管理制度的实施。3.严格控制现金提取量。除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职工的差旅费补助、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用车过路费、停车费、会议费、办公费以及差旅费等公务支出和个人的救济费、抚恤金、慰问金、遗属补助使用现金外,其他公务消费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通过预算执行监控系统,将预算单位每笔现金量提取额限定在1万元,每天取现次数不超过3次,年度提取现金限定不超过当年单位基本支出额的5%。4.推行强制消费目录。对于预算单位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水电费、培训费、邮电费、维修费、专用材料、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共计十项费用,强制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其中:纳入纪委部门考核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等四项消费项目,公务卡刷卡结算率必需达到100%,其他项目公务卡结算率也要达到80%以上。
三、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少数预算单位对公务卡改革的认识不清。公务卡制度改革通过消费有痕、支出有印,来规范公务消费活动,其意义在于打造阳光透明的公务消费活动。但有个别预算单位对公务卡改革的意义认识不到位,担心用公务卡支出会泄露消费行为,认为不安全,也怕麻烦,存在着抵触情绪,或者担心不能再像原来那样通过虚开、多开发票等手段来处理不合规定的支出,触动了少数人的既得利益,因而办卡率、刷卡率都比较低。2.公务卡管理制度尚需完善。现如今还没有一套规范的适用于中央及省、市、县的公务卡管理办法,都是各省市制定各自的监督管理办法,没有十分明确的现金使用范围和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制度文件,使公务卡在执行中缺乏依据,存在大额提现的情况。对于公务卡制度的推行,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做法,普遍存在推行动力不足、强制措施不到位的情况。3.公务卡管理操作难题不少。县级银行在业务办理中,只能按照上级银行部门规定程序办理,开办公务卡手续繁琐、时间较长,有时需要等待上级银行的审批,办卡效率低下。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平台中的公务卡管理系统,在公务卡还款、公务卡的录入、注销、查询等方面还不够完善,有的汇总数据无法查询,给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银行的信用卡管理系统与财政公务卡管理系统对接上也存在问题,经常出现预算单位刷卡消费纪录在公务卡系统查询不到的情况,并且这个问题处理起来十分麻烦,县级财政部门和县级银行没有能力解决,找出问题根源需要银行的省级部门和软件工程师进行操作。4.县城POS机布设较少。由于县级受消费水平的限制,POS机布设数量相对较少,公务卡消费受到一定影响。有的大型超市虽然设有POS机,但是办公用品、小的低值易耗品等商品的价格比市场价格还要高一些,同时也存在离单位较远,采购不太方便的情况,造成一部分单位不愿用公务卡消费,而用现金在单位附近物美价廉的小型商店采购。5.公务卡强制执行措施不力。对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执行不力的单位,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财政部门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对改革不力的单位予以处罚和约束,而审计、人行、纪监部门对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监管也不够积极,造成监督执行力度上有所欠缺。
四、完善公务卡管理制度的建议
管理制度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城市化 土地制度 改革
[中图分类号] F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3)06-0034-05
[作者简介] 黄小虎(1947 — ),江苏人,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城郊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国土经济研究会小城镇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研究员,研究方向:土地经济、农村经济等。
我国当前征地矛盾多发,根源是征地制度片面强调政府的行政强制性,没有按市场原则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导致政府与农民的对立。事实上,在城乡结合部特别是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现行征地制度的补偿标准已经难以实施了,许多地方都大幅度提高了补偿费用。但由于缺少明确的制度依据,各地的做法五花八门,有的甚至大大超过了土地市场的价格,产生新的负面因素。因此,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现行征地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城市化与政府经营土地制度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包括城市建设在内的所有重大经济活动,都由政府直接投资并负责经营。改革开放以后,总的趋势是政府逐渐退出直接经营活动。到目前为止,政府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直接干预已大为减少,但对建设领域的直接干预仍然较多,财政经费中用于建设支出的比重还是很大,特别是城市建设仍然主要依靠政府投资和经营。
党中央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以后,各地纷纷掀起了城市建设的热潮。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政府出让土地的收入,所谓土地财政;
二是政府用土地向银行抵押或质押贷款,所谓土地金融。两项加起来约占建设资金的90%,正常的财政资金只占10%左右。就是说,政府搞城市建设,主要靠经营土地。而政府所经营的土地,是从农村、农民那里征收来的。
在政府的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支撑下,城市建设长足进步。但必须看到,政府经营土地作为计划经济延续下来的一种发展方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积累了许多新的矛盾,已经难以为继。
第一,严重侵害老百姓特别是农民的利益。关于征地按市场价补偿和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社会各界讨论至少20多年了,但国家层面的改革迟迟迈不出步子,主要原因就是政府经营土地。按市场价补偿,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就会减少;
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不仅政府可卖的地会减少,甚至可能无地可卖,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就难以为继。政府经营土地,走的依然是农村支持城市的发展道路,广大农民不能分享工业化、城市化的成果,只能等着被城市化,被边缘化,社会矛盾因此而激化。
政府经营土地,使城市里普通市民的利益也受到损害。即使符合规划,也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房地产,使开发商处于自然垄断地位。在投机、投资需求拉动和政府拍卖土地推动下,房价虚高,大大超出了中低收入人群的支付能力,自住性需求根本无法满足。老百姓为了买房而节衣缩食,由此产生严重的民生和社会问题。虽然近年来政府加大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但因为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土地,依然要依靠征地;
建设所需的资金,相当部分还是政府卖地的收入。结果反而加剧原本已经存在的矛盾。
第二,严重浪费宝贵的土地资源。保护耕地和城市存量土地集约利用提出多年了,但各地的城市建设,均走的是外延扩张和大量消耗土地资源的路子。其中的最主要原因,是政府经营土地的制度,使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只能靠不断征地、不断卖地,筹集建设所需资金。征地多、卖地多的地方,“发展”就快。不少地方由于土地过度开发,已经威胁到生态安全,有的甚至已经无地可征了,而已经开发的土地却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表面看,是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不顾长远的发展,实际上,这是政府经营土地制度规范下的必然结果。这种靠大量消耗资源的发展路子,与转变发展方式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问题出在地方,而根子却在国家的制度安排上。制度不改,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只能是一句空洞的口号。
第三,孕育着政府信用危机和财政、金融风险。政府出让土地,用地者(企业或个人)要透支未来收益,才能购买几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就是说,政府出让土地所获得的每一笔收入,都有若干企业或个人的负债与之相对应。因此,政府用土地财政收入搞建设,本质上是“寅吃卯粮”,加大了用地企业的市场风险,降低了用地个人的生活水平。同时,也隐含了相当的金融风险。
政府用土地向金融机构抵押或质押融资,则是政府直接负债经营,用未来收益逐步偿还,本质上也是“寅吃卯粮”。目前土地金融的规模已经远远超过了土地财政,所谓“地方债”,绝大多数属于土地金融。许多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严重不足,于是靠借新债偿旧债来拖延。导致这种局面的根源,是政府经营土地的制度,制度不改,这种局面仍将呈加剧之势。
第四,导致政府行为扭曲,助长不正之风。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调节、监督、管理与服务。政府经营土地制度,使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发生错位,降低了行政管理效率。中央和省级政府是不直接掌握任何土地的,其主要职能是管理。而城市政府,不论层级大小,都直接掌管土地,其职能是既有管理,又有经营。当经营与管理发生矛盾时,由于经营利益涉及地方发展,必然导致管理服从经营,而不是相反。
土地出让金的性质,决定其无法真正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土地抵押融资的资金如何使用,就更加难以监管。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一些领导干部凭主观意志盲目决策、乱铺摊子,甚至贪大求洋、追求奢侈享乐等不正之风。一个时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政绩工程,豪华气派的办公楼、酒店、会所、度假村、培训中心,可以说是风起云涌,几近失控,广大群众为此深恶痛绝。
总之,政府经营土地制度与中央关于转变发展方式的战略方针,与保护耕地和自然资源,促进社会公平、改善民生,防范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诸多方面的重大战略部署,都存在内在的矛盾。走新型城镇化道路,是一块必须啃的“硬骨头”,需要以壮士断腕的气概推进改革措施。
二、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
改革的切入点和基本思路,是彻底改革现行征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切实得到制度和法律的保护,进一步激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在这个过程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主要以税收(财产税、所得税)的形式,形成以存量土地为依托的新型土地财政。同时,在城市建设领域,政府逐渐退出直接投资和干预,引导社会资金的积极参与。具体建议如下:
(一)关于改革现行征地制度
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用地涉及农村土地的,可以继续由国家征收。政府有责任编制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目录,但具体确定某一项目的性质,必须有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参与,并取得他们同意。征地补偿标准,应按改变用途后的市场价格,与农民协商确定。
在征地实施之前,必须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住房、就业、社保等长远生计问题。可以提出多种解决方案,但要由农民自主选择。从各地实践看,征地后返还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留一块集体建设用地,给农民按规划用途发展二三产业,对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此,法律应该予以认可。至于农民在返还或留用的土地上,是自主经营还是委托经营、联合经营、入股经营,可从实际出发自主确定。
(二)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对于经营性项目用地,国家原则上不再征收,允许通过市场的方式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在这个大前提下,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建设用地,区别对待,分步推进。
一是对于农村公益性建设用地,包括村庄建设规划划定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允许入市交易。
二是对于合法认定(一开始可不强调合法,而是承认现状)的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统一登记后,可以出让、出租、入股、联营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流转,流转后应办理变更登记。
可以考虑先放开部分城乡土地市场,逐步过渡。即先允许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经营性项目,采用批租、年租、入股等方式,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而不必把土地征为国有。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征地范围,既使一部分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农民能够凭借土地财产成为市场主体,为农村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也对政府经营土地构成一定的限制。
在过渡期内,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可以征为国有,但要赋予被征地农民谈判地位,参照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解决好住房、社保、留地就业等安置问题,使农民能够较多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同时,也应该允许地方政府进行在市区保留集体建设用地的探索和试验。经过逐步过渡,最终条件成熟以后,还是要彻底破除城乡藩篱,建立城乡完全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的同时,如果农民出于自愿,也可以把土地转为国有,但土地使用权仍归原集体组织,由他们按规划用途从事非农经营活动。还可以考虑借鉴台湾地区重划的经验,部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部分仍保留集体性质并允许进入市场,具体比例,应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充分协商确定。总之,要给农民多一些选项,由农民自己权衡利弊,做出选择。
三是对于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按一户一宅确权登记后,允许上市交易,购买方身份不限。一户多宅的,超出部分不予登记,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恢复过去曾经实行过的超占罚款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坚持一户一宅前提下,把宅基地的福利分配制度改为有偿取得制度。初始宅基地使用权的卖出方,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购买方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并每年履行纳税义务,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宅基地制度改革应先在城乡结合部开展,而在纯农业地区由于非当务之急,可以缓行或根据需要实行。
(三)关于改革相关的财税体制
国家征收土地按市场价补偿,农民获得的是财产性收入,按理说,应当缴纳所得税。但可以考虑对补偿费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由政府发行中、长期土地债券。既可减轻当期财政压力,又有利于抑制“一夜暴富”者的不当消费行为。对接受土地债券者,可以免征所得税,对不接受者,则不予减免。
在精简、归并相关税收基础上,对无论城市还是农村的建设用地(含建筑附着物)的保有,开征不动产税(或财产税或地产税)。政府定期组织评估,权利人每年缴纳。税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按规定用途使用。对城乡公益性用地、农村农民自住且符合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城市居民符合规定面积的第一套住宅,应当免征。对农村宅基地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实行累进税率,超的越多,税率越高,用经济手段控制超占问题。
对土地交易环节,开征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进一步规范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主要改革方向是建立规范化的政府土地基金,一般情况下的年度支出,只能动用利息,不能动用本金。这样才能彻底切断城市建设对增量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从根本上改变外延扩张的增长方式。
进一步改革分税制,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调整中央、省、市、县的财政收入分配比例。
我国法律有国有土地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的规定,但并无未经出让的土地也可以抵押的规定。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和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政府以土地抵押或质押向银行融资,属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立即叫停各级政府的土地融资行为,并对已经形成的土地金融债务进行清理,尽量减轻政府经营土地制度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应允许地方政府按规范的程序,面向社会发行政府债。
(四)关于改革经营土地制度
彻底改革现行征地制度,会冲击和弱化政府经营土地的职能。但要彻底解决政府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问题,还应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把土地经营职能从土地管理部门分解出去。
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可以考虑成立类似国资委那样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机构,专门负责组织领导经营国有土地方面的工作。同时,成立国有土地公司等经济组织,把需要经营的国有土地交给他们参与市场运作,负保值增值的责任,并向国家财政上缴土地收益。这些经济组织作为市场主体,按照统一的市场规则自主经营,并接受政府的调控和监管。作为国有公司,还要接受新成立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必要时也要服从国家的要求,承担一定的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责任。当然,如何分解土地管理与土地经营职能,还可以有多种方案和设想,以供决策参考比较。
把经营土地的职能分解出去以后,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都专注于管理,不会再发生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错位问题。政府也不再是“运动员”,避免了与民争利,可以大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信力。其核心管理职能,一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是平等保护各类土地产权,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三是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为了保证土地管理各项职能和工作的落实,还必须加大耕地保护、地价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的督察和监察工作力度。
至于非经营性的国有土地,例如划拨供地、低价供地等,作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手段,仍由政府管理部门负责运作,建立规范、公开、透明的程序,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关于建立土地发展权转移制度
普遍设立土地发展权,允许农地的土地发展权有偿转让。城市化地区的任何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主体,如果想提高自身土地的利用强度,不仅要符合规划许可,而且必须向非城市化地区购买农地的发展权,使这些限制或禁止发展的地区,也能分享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的成果。
(六)关于改革规划体制
我国目前的土地利用规划,由政府组织编制、颁布,并允许政府按照编制程序修改规划。但相当多数的地方政府在规划颁布实施不久,就频繁修改规划,使规划的严肃性和制约作用形同虚设。应当改变这种“软约束”的规划体制,将各级土地利用规划上升为法律,由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颁布,政府只有实施规划的义务,没有修改规划的权力。针对目前我国多数城市用地粗放的情况,应通过规划界定城市的边界,给政府经营土地加挂一把“锁”,堵住外延扩张的路子。促使地方政府和土地使用者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
目前我国由各部门分别编制相关全国性规划,这些规划必须与土地规划相衔接。但是,由于各部门从自身工作需要出发,各自制定不同的土地分类标准,并分别开展相关资源调查,编制各自的地理信息系统,导致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各部门规划,不能与土地规划很好衔接,在实际工作中产生混乱并造成极大浪费。
有鉴于此,建议对国家规划体系作重大调整。当务之急,是制定全国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废止部门标准,以利各类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
下一步,可借鉴世界多数国家的经验,由一个部门负责开展资源调查,并编制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供各政府部门和全社会使用。各部门不再开展普查性资源调查,不再编制各自的地理信息系统。
最后,要理顺国家规划体系。第一,编制国土规划作为国家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的主要内容:空间布局(包括功能分区),生产力布局(包括国家重点投资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国土整治项目,等等;
第二,现行的经济社会五年发展规划,作为国家发展的近中期规划;
第三,土地利用规划作为落实以上两个规划的保障性规划,发挥具体衔接各部门规划的龙头作用。各部门依据以上三个规划,把工作重点放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上,不再编制部门的全国性规划。
以上改革如能实施并到位,将大大加强规划的控制力。现行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办法,弊病甚多,届时应予废止。
(七)关于实行土地统一登记制度
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已明确要实行土地统一登记,直至今年两会以后,新一届政府才明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登记。但由于长期分割登记的惯性作用,进展并不顺利。
管理制度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子票据;法律管理;互联网
票据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重要支付凭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繁荣和发展,电子票据开始广泛出现,并成为一种全新的票据形式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下的重要支付凭证。现行的《票据法》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在规范传统市场行为、降低金融交易风险等方面发挥出了十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出现,现行《票据法》已经暴露出了对于电子票据相关规定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急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电子票据的主要特点
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电子票据主要具有下列几方面特点:
(一)电子票据可以有效提高交易效率。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电子票据的主要作用是将实物票据电子化,并可以实现与实物票据相同的转账、质押、托收等功能。与传统的票据业务流程相比,电子票据的各项主要业务都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在各个环节相应加入了电子化手段,票据管理、流通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二)电子票据流通面临较大的安全隐患。与传统的纸质票据流通监管相比,虽然电子票据的流通效率相对较高,但是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较强的风险,产生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由于电子票据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技术手段之上的,互联网具有高度开放性的特点,信息传递渠道较多,面临的管控风险也就相对较高。二是电子票据在流通的过程中需要经过多个网络信息平台,这些信息平台在彼此交换信息和进行信息认证的过程中受到外部非法入侵的几率就会相对增大,加之存在人为操作失误等因素,这就造成了电子票据在流通过程中会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三)电子票据在保持唯一性和身份识别等方面存在困难。票据的唯一性和身份识别是辨别真实性及合法性的主要手段。传统的纸质票据具有完善的身份识别系统,可以通过签章、签字等手段确保唯一性和合法性。但是电子票据本身具有可复制性的特点,很容易通过计算机技术实现多次产生和存储,因此就为其身份识别带来一系列困难。
二、现行《票据法》在电子票据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笔者认为,现行《票据法》在电子票据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如下几方面:(一)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不清晰。通过对现行《票据法》关于票据的定义进行分析可知,电子票据并未纳入其中。虽然现阶段电子票据已经产生并大量流通,但是在法律效力方面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获得法律的认可。(二)电子签章制度不完善。正如前文所述,签章是票据合法性的主要标志,无论是电子票据还是纸质票据都没有本质的区别。《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此外,第七条还规定票据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由此可见,现行《票据法》只认可传统纸质票据上的签名盖章,将签名这个形式要件直接规定为亲笔签名或盖章的范围内,对于经电子签名认证的电子票据则不予认可,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就可能出现经电子签名的电子票据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签名要件而导致票据无效的现象。(三)电子票据规章不完善。虽然现阶段电子票据开始大量出现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但是受到电子票据规章不完善的影响,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共存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电子票据的流通效率相应受到影响,同时现行《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归档、查阅等规定也不够完善,也给电子票据的监管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对完善《票据法》的一些建议和思考
为了解决现行《票据法》中针对电子票据监管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的问题,应当采取如下几方面措施:(一)将电子票据纳入《票据法》监管范围之内。建议将现行《票据法》中关于票据的相关定义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为电子票据赋予合法地位,将其正式作为票据的一种形式,与传统纸质票据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只有明确电子票据的合法地位,才能够将其真正置于《票据法》的监管和约束之下。(二)进一步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针对现行《票据法》对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相关规定不完善的问题,应当对电子签名进行明确规定,将其视为与传统签字、签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票据身份识别标志。在此基础上,还要对电子签名的技术保障进行相关规定,通过设置信息秘钥、电子签名识别码等方式实现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审核及管理。(三)完善电子票据管理规章。要在现行《票据法》中增加电子票据规章的相关规定,明确其与纸质票据之间的关系,同时对电子票据归档、查询渠道等进行明确规定,实现其与财务账户管理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
[参考文献]
[1]刘璐.电子票据法律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