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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筹建工作报告范文第1篇
一、活动目标
以“银企携手、互信共赢”为主题,通过搭建银行业服务地方经济融资协调平台,加强银企之间沟通合作,营造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市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融资,以及中小企业、金融业健康发展。
二、承办、协办单位
活动由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共同承办,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贵溪工业园区管委会、余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办。
三、时间地点
活动时间:暂定4月下旬;
活动地点:另行安排。
四、参加人员及单位
市有关领导,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贵溪工业园区管委会、余江工业园区管委会领导;
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及参与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的单位等。
五、活动内容
(一)信息。市发改委年我市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介绍相应的投资情况及融资需求。
(二)金融产品介绍。银行业金融机构介绍具体的信贷政策、金融业务与产品。
(三)项目推介。企业和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的单位推介项目。
(四)现场对接。采取“对接超市”形式,借、贷双方自主选择洽谈。
(五)现场签约。选择一批条件成熟的项目进行现场签约,签约文书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制。
(六)领导讲话。
六、组织及活动分工
(一)组织领导。成立年市银行业服务地方经济融资对接活动筹备小组各有关单位要确定一位联系人,具体负责有关工作。
(二)融资需求收集。由市政府金融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贵溪工业园区管委会、余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负责。
各园区管委会按照《年市银行业服务地方经济融资对接活动(一般企业)信贷资金需求情况表》,对企业融资需求进行摸底、筛选,于4月8日前将表格报送活动筹备小组办公室。
市发改委按照《年市银行业服务地方经济融资对接活动(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信贷资金需求情况表》,对参与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的单位融资需求进行摸底、筛选,对政府投资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于4月8日前提交活动筹备小组办公室。
(三)银行信贷对接。由人行市中心支行牵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
1.筹备小组办公室于4月11日前将《年市银行业服务地方经济融资对接活动(一般企业)信贷资金需求情况表》、《年市银行业服务地方经济融资对接活动(一般企业)信贷资金需求情况汇总表》、《年市银行业服务地方经济融资对接活动(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信贷资金需求情况表》、《年市银行业服务地方经济融资对接活动(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信贷资金需求情况汇总表》发给市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贷资金需求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有针对性地准备具体的信贷政策、金融业务与产品介绍材料,选择拟对接的单位,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2家以上单位。
3.4月15日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年市银行业服务地方经济融资对接活动(一般企业)银行拟签约情况报告表》、《年市银行业服务地方经济融资对接活动(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银行拟签约情况报告表》报送筹备小组办公室,报请筹备小组研究确定活动具体事宜。
4.对接活动结束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5日内向筹备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市银行业服务地方经济融资对接活动(一般企业)银行签约情况报告表》、《年市银行业服务地方经济融资对接活动(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银行签约情况报告表》,由筹备小组办公室统计汇总。
5.对接活动结束后的半年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每月8日前向筹备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市银行业服务地方经济融资对接活动(一般企业)银行履约情况报告表》、《年市银行业服务地方经济融资对接活动(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银行履约情况报告表》,由筹备小组办公室统计汇总并反馈给筹备小组成员。
(四)现场组织。由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共同负责。
银行筹建工作报告范文第2篇
一、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过
义乌市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原义乌市信用联社的基础上于2003年11月开始筹建的,在义乌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和全程指导下,历时近一年时间基本完成了筹建工作。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义乌市信用联社被确定为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单位后,义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市长吴蔚荣任组长,副市长王奎明、朱江龙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义乌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一名业务骨干组建改革指导小组,指导、协调义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4月26日,成立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筹建工作,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认真研究,制定方案。市改制领导小组根据(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并结合义乌市实际,制定了《义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于3月12日上报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4月6日获得批准。4月27日,义乌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会议。至此,义乌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全面启动。
(三)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指导意见》,义乌市农村信用社于20*年2月10日开始清产。在信用社自查的基础上,聘请具有评估金融企业资质的金华安泰资产评估公司、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对义乌市农村信用联社和下辖农村信用社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清查。4月底,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并形成《义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清产核资报告书》和《义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净资产确认书》。经义乌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信用联社和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三方确认,并通过金华银监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验收。
(四)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具体的筹建工作。
一是研究制定筹建方案。根据《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批复书》关于同意组建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意见,按照《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义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研究制定《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方案》和《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可行性报告》等有关筹建材料。
二是召开原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4月下旬,义乌农村信用联社及所辖农村信用社分别召开原社员代表大会,并完成以下几项工作。(1)审议通过取消自身法人资格,与联社及其下辖各信用社合并,组建成立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所有债权债务由合并组建后的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承继。(2)审议通过原信用社社员股金清理方案。(3)授权委托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机构提出合并组建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
三是全面清理原信用社社员股金。对于原信用社社员股金,分四类情况处置:一是对愿意入股义乌银行的社员,自然人股将股金额增资至1000元、法人股将股金额增资至10000元,作为义乌银行的资格股。二是对不愿入股义乌银行的社员,股金予以同额清退。三是对既不愿增资又不愿退股的,将股金统一转入专户集中管理。列专户管理的股金,只享受分红,不享受股东的其他权利。四是以生产队名义入股的股金,原则上予以清退;
不愿清退的转入专户集中管理。列专户管理的股金,只享受分红,不享受股东的其他权利。上述方案经联社及各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4月28日,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与各农村信用社联合公告,4月28日—5月10日,全面开展农村信用社股金清理工作。据统计,2003年末实际应清理股金24676户、5781.2万元,已清理21310户、5779.3万元,占应清理户数的86.36%、占应清理股金的99.97%,未清理股金3366户、19559.3元。
四是确定股金募集方案和募股对象,发起设立农村合作银行。义乌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严格设定入股条件,精心研究募股方案。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决定对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股金募集的全过程实行公开操作,即:公开增资扩股方案和增资扩股指标,公开符合条件要求申请入股的法人、自然人名单,在《小商品世界报》上进行公告,并由银监办事处、纪委监察局、审计局组成入股资格审查监督组,负责对整个资格审查过程、结果进行全程监督。7月2日至7月9日,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对申请募集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社会自然人股金资格认定结果在《小商品世界报》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经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资格审查监督组认定,符合募集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股资格131家法人,社会自然人4749人,其中:重点客户1666人、非重点客户3083人。根据银监会意见,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以发起形式设立,符合募股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于7月14日前签订了《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协议书》,认购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发起人股份,自愿发起设立义乌农村合作银行。
五是及时上报筹建申请。上述各项工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完成后,经浙江银监局审核同意,于8月4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申请,8月4日申请核准。9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筹建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批复》,同意筹建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
六是完成筹建准备工作。筹建申请批复后,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立即开展各项筹建工作,向发起人募集股份,起草章程(草案)、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主要管理制度,选举产生了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中国教育资源网点73家,其中1家营业部、38家支行、34家分理处,分别为营业部、宾王支行、长春支行、春江支行、梅湖支行、稠城支行、大桥支行、城中支行、江滨支行、商城支行、城北支行、城站支行、陈塘支行、福田支行、下骆宅支行、尚经支行、荷叶塘支行、江东支行、青口支行、九联支行、稠江支行、杨村支行、江湾支行、后宅支行、城西支行、东河支行、夏演支行、上溪支行、吴店支行、义亭支行、佛堂支行、赤岸支行、苏溪支行、大陈支行、廿三里支行、北苑支行、前洪支行、柳青支行、凯吉支行、香港城分理处、商贸分理处、长江分理处、广南分理处、徐江分理处、东江分理处、绣城分理处、锦都分理处、官塘分理处、鹏城分理处、湖门分理处、塘李分理处、新凉亭分理处、杭畴分理处、王阡分理处、畈田朱分理处、新世纪分理处、合作分理处、田心分理处、王宅分理处、塔山分理处、倍磊分理处、毛陈分理处、东朱分理处、毛店分理处、溪南分理处、巧溪分理处、联合分理处、楂林分理处、东塘分理处、华溪分理处、中新街分理处、群星分理处、城东分理处。
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拟配备高级管理人员名,其中董事长1人,监事长1人,行长1人,副行长2人;
财务、信贷、审计部门负责人各1名,营业部、支行正、副行长78人。义乌农村合作银行配备从业人员864人,具有从事过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人员占98%以上,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约占14%,大专学历人员约占60%以上,中专学历人员约占17%,中专以下学历人员约占9%。从业人员中,经济类专业从业人员约占23%,法律类专业人约占0.1%,计算机类专业从业人员约占0.6%,财会类专业约占28%,其中专业人员约占53%。
(五)拟定主要管理制度。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的要求,起草了《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责》、《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办公会议制度(草案)》以及《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财务管理办法(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会计基本制度操作规程(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稽核工作管理规定(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办法(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员工聘任聘用管理办法》等主要管理制度,将分别在一届一次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上审议通过。
(六)制定了经营方针及发展规划。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坚持“质量第
一、稳健发展”的经营方针,进一步突出信贷支农这一工作重点,力争办成功能齐全、业绩优良、运营安全、服务优质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精品银行。具体目标是,至2006年末,总资产达到亿元,总负债达到亿元,存款规模达到160亿元,贷款规模达到115亿元左右,20*—2006年,分别实现利润1亿元、1.3亿元和1.6亿元,不良贷款分别控制在2.0%、1.8%和1.5%以内,农业贷款分别达到6.5亿元、8亿元和9.45亿元,占各项贷款分别为7.2%、7.8%和8.22%。经营方针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发展计划切实可行,特别是能够充分保障支农信贷,达到“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改革目的。
三、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主要体会
(一)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义乌作为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先行试点,各级领导非常重视和关心。银监会、省政府和省联社领导多次到义乌视察和调研,听取有关改革工作的情况汇报,提出了改革工作的时间要求,对改革工作进行细致的部署,并对改革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认真的研究,提出了解决意见。金华银监分局、省联社金华办事处对筹建工作全程予以深入指导、大力支持。市委、市政府把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听取筹建工作的情况汇报,对筹建工作进行细致的部署,人大、政协、纪委也高度重视和支持,确保了筹建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市财政、工商、城建、土管、税务、人劳、审计等部门对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和支持,在政策把握上给予积极地指导,为筹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证。
(二)积极稳妥、严谨规范。为切实把握改革原则和政策,严格按照国务院和银监会的规定筹建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先后召开会议数十次,特别是增资扩股方案、股金募集方案和股东资格认定方案,在充分酝酿、统筹考虑的基础上,几易其稿,最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向人大、政协作了汇报。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重点宣传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市政府专门召开了义乌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义乌的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各级各部门支持这次农村信用社改革。通过宣传,各镇、街道,各部门对改革高度重视,广大原信用社社员和客户也对改革予以理解和支持,使信用社的业务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
四、下阶段工作安排:
一是积极做好开业准备。收集、整理、装订开业申报材料,于月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待银监会批复后,凭新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并立即召开成立大会,正式开业。
二是抓紧完善机构设置。根据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管理职能,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当调整”的原则,对分支机构进行适当重组,达到既确保安全经营、又促进业务发展的目的。
银行筹建工作报告范文第3篇
Abstract: Financial management is the core of enterprise management, and capital operation is a major managed objects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so we should maximize the role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to achieve the objectives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The normative financial system is the basis for enterprise" s development.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as a value management, is a kind of economic management activity with strong comprehensiveness, including fund-raising management, investment management, equity distribution management, cost management, etc.
关键词:财务管理;
财务制度;
财务管理创新;
经营管理型
Key words: financial management;
financial system;
finan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business management type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7-0124-02
0引言
目前企业主要问题是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很多企业着眼于企业的经营运作,以销售为衡量企业的目标,忽略了财务内部管理的重要作用。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而资金运作是财务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达到财务管理的目标,为此本文经过对传统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分析,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情况,构建企业财务管理模式以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1被调查企业财务管理现状
被调查的企业是一家生产型的私营企业,座落于具有“铝材之乡”的横岗黄金地段,是一家集设计、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大型铝材企业。该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有10多人,职责分明,分别设置记帐人员、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应收帐务管理人员、应付帐务管理人员。每月末进行结帐处理,上交月度各财务数据分析,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给管理决策人员。每两个月对各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企业财务、销售报告,分析其财务状况、销售状况及各部门相关数据。通过每月的报告及分析使企业财务管理较以前有了较大的改善,企业对财务状况有更新更及时基本的了解。
2健全的财务管理
规范的财务制度,是企业发展的基础。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对生产和经营过程进行控制、监督、核算、分析和评价工作,管好用好资金,保证资金和财产的安全,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财务管理上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2.1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企业设立财务部。财务部设经理、会计和出纳岗位。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人员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财务信息。除法律规定和企业主管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企业的财务信息。
2.1.1 A财务部经理的主要职责是:①主持财务工作,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②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经营成果、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③负责编制会计报告,主持清查财产;
④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⑤制订企业财务预、决算方案,提供本年度财务及分析报告,同时提供次年的财务预算报告;
⑥组织监督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定期向企业主管提交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⑦组织制定企业的年度、季度财务计划;
⑧组织进行必要的财务预测和风险分析,组织资金筹措;
⑨进行成本费用预算、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企业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⑩加强企业的资金运用管理,并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11}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组织监督企业的财务运行状况,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审计、检查工作;
{12}完成董事会、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13}监督检查资金、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账表、单据,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2.1.2 B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①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②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效果,及时向财务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企业参谋;
③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④完成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2.1.3 C出纳员的主要职责是:①贯彻现金管理制度,把好现金收支关,根据稽核人员签章的凭证复核,办理款项收付。库存现金保持在规定的限额内,超过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抵冲现金,更不得挪用现金;
②及时办理银行结算业务,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借银行账户;
③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各种账目,根据已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并结出余额。现金账余额要每日与库存现金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④妥善保管各类空白支票、空白收据。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要设立专门的登记簿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⑤配合会计作好各种账务处理、编制未达账调节表;
⑥完成财务经理交待的其他工作。
2.2 资金筹集与资金管理①资金筹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任务,是财务管理的起点。企业根据发展的需要,应对资金的需求进行预测,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同时,对资金成本进行分析,并根据可能选择最佳的筹集方式。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次筹集。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③企业在筹资过程中,吸收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20%的,须经工商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多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30%。企业不接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入股。④企业筹集的资产金必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⑤企业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章程、合同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承担亏损。⑥银行账户必须按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企业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他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等。⑦银行账户与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同时,银行账户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经理或主管会计保管,私章由出纳保管,不准由一人保管使用,保管外出时可委托他人代管。⑧严禁任何空白支票未用先盖章。使用时必须填最高限额、日期、用途、领用人签名等。⑨银行收支款项,应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顶支后记账。企业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账项,应编制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⑩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的款项,一律凭领用支票审批单办理,领用支票审批单应随付款凭证一并入账。{11}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控制现金的支出结算,一般不直接支付现金。一切现金收支,必须有合法的凭证作依据。{12}现金日记账必须设立固定账本,严禁有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13}企业财务主管每月终必须会同出纳员盘点库存现金,保证账实相符。{14}严禁将企业公款存入私人账户或以私人名义用企业公款购买股票、债券,以及以私人名义用企业公款进行其他经营活动,违者以挪用或侵占公司资产罪论处。{15}严格控制员工临时借款。员工临时借款,主要用于出差、购买公用物品、业务招待费。私人借款一律禁止。{16}企业应建立资金运用及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要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到期的债权,要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并上报企业财务部备案。{17}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对发票的保管、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已开出的发票,要及时交付给对方;
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与企业业务无关的发票,否则对当事者处以发票面额30%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2.3 流动资金的核算①经管债权(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账目的财务人员应经常清理各账户款项,定期与有关单位核对余额,经常向部门主管汇报债权清理情况,督促经办人员及时结清和收回债权。②企业应按当年未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一定比例的坏账准备金,纳入管理费用。③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确认坏账损失,即: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和担保人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部分。其次,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账款。④严格坏账损失的控制及审批程序。企业若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先书面报告企业财务部初审、财务部经理复审,经企业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冲账。如因个人责任造成坏账的责任者要视情节分别给予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⑤存货的计价方法按规定执行。
3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
财务管理作为一种价值管理,包括筹资管理、投资管理、权益分配管理、成本管理等等,是一项综合性强的经济管理活动。它不仅赋予企业自主理财的权利,同时也将现代企业理财置于瞬息万变、高度风险性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这对企业财务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财务管理观念也要不断创新,与时俱进,建立起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理财新观念。
3.1 做好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创新在科技创新和其成果转化过程中使得财务管理目标的重新定位成是十分必要的。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由企业价值最大化调整为:在保证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同时获取优秀人才,形成最佳的良性结构知识流。
3.2 做好企业财务关系的创新企业财务关系由内外协调转向侧重于企业内部人本化管理。因此,企业决策阶层及财务人员应当从企业奖励制度、人事选拔等方面去调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这将决定企业能否生存,因此成为企业财务关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3.3 做好企业筹资管理企业在筹资决策时,在筹资渠道与方式的选择上,尽可能把视野放在国际资本大市场上,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资源和融资方式。更重要的一点是知识、技术创新和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力资源已成为加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企业价值最大化已从过去以资本筹资为主转向以无形资产筹资为主。
3.4 做好企业收益分配财务资本与知识资本共享资本收益。其中,物质资本的提供者提供财务资本,凭借资本所有权分配企业收益;
直接生产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赚取工资收入;
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组织指挥生产,经营企业,不仅获得工资收入,而且也凭借管理知识资本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技术创新者一方面获得工资收入,另一方面也要凭借技术知识资本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3.5 做好财务指标的分析反映知识价值的指标将成为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反映知识资本价值的指标必然将成为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企业的管理者,还是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都必将十分关心和重视反映企业知识资本价值的指标。
银行筹建工作报告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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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曦 王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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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网商银行创立大会将在 3 月 16 日这周举行。
顶着民营银行和网络银行的双重光环,蚂蚁金服集团旗下的浙江网商银行(下称“网商银行”)尚未开业已颇吸引市场的眼球。
1月27日,负责筹建网商银行的蚂蚁金服副总裁俞胜法在会上透露,网商银行预计在3月向监管部门提交报告材料,争取5月-6月开始营业。
《财经》记者获悉,浙江网商银行的创立大会将在3月16日这周举行。届时,公司将确定董事会及高管人员名单,各股东的股权比例也将得到厘清。之后,网商银行将向浙江省银监局报送材料,申请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通过之后,申请工商营业执照。
浙江网商银行由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金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根据此前媒体报道,网商银行上述股东各自持股比例分别为30%、25%、18%、16%,剩余11%股份的股东暂未确定。
从支付宝到余额宝、从小贷公司到网商银行,蚂蚁金服的金融板块逐渐成型,网商银行的批筹与设立,使得阿里这个做了十年类金融业务的互联网企业,终于“扶正”。而对于中国的银行业来说,网商银行与近期开业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下称“微众银行”)一道,宣布了中国网络银行时代的到来。
由于背靠蚂蚁金服和阿里,监管层希望其能发挥带动效应,借助互联网的力量,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服务于个人及小微企业,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
《财经》记者获悉,浙江网商银行所使用的底层技术平台将与蚂蚁金服和阿里巴巴集团其他平台相同。一位阿里内部人士表示,如果把蚂蚁金服所打造的整个金融生态圈比喻成一座大厦的话,网商银行就像其中的一个房间,它和同样进驻大厦的其他金融机构一起,形成良好的协同效应。
与传统金融服务模式不同,蚂蚁金服COO井贤栋将网络银行的业务模式总结为商业驱动的金融。前者遵循由金融机构创设产品、再通过销售渠道向客户销售的单纯商业逻辑,后者则基于互联网平台商业活动本身的金融需求,是一种融合了金融思维与互联网思维的跨界产物。
远程开户、大数据征信、无网点运营这些互联网技术的逐步引入,在为银行业带来革新之风的同时,也引发新一轮的监管思考。
虽然人们一直在惊叹互联网金融非比寻常的商业力量,但事实上,其尚难撼动传统银行的地位。部分业内人士认为,由于自身资本金及业务定位的限制,网络银行注定不是一个规模迅速扩张的银行,不会对现有银行体系造成冲击,二者更多是互补关系。
但有一点无可争议,在未来的金融商战中,网络技术的重要性已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定位小微
2015年1月27日,负责浙江网商银行筹建的蚂蚁金服副总裁俞胜法在蚂蚁金服的一场会上透露,网商银行预计在今年3月向监管部门提交报告材料,争取5月-6月开始营业。从俞胜法的表态来看,网商银行应该是申请了筹建延期。
银监会要求,民营银行筹建工作应自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如果从2014年9月26日网商银行获得筹建批复算起的话,其筹建期应至2015年3月25日。如发起人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其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蚂蚁金服在给《财经》杂志的回应中称,其能够在筹备期内如期完成各项工作,达到开业的目标。目前,正在进行IT系统开发和测试工作。《财经》记者了解到,因为浙江网商银行是自建系统,所以很多时间花在了底层系统的搭建上。
与传统银行业不同,网商银行的业务将与蚂蚁金服和阿里巴巴集团整体的平台化战略相符,用蚂蚁金服COO井贤栋的话说,是商业驱动的金融。因此,网商银行会围绕平台化的大方向在一些领域谋求创新,小额存贷款将是主要业务之一。
蚂蚁金服在给《财经》的书面回复中指出,相比其他同业者来说,网商银行的优势是基于电商平台的客户和交易数据积累。目前已有数以亿计的网络消费者和商家在阿里的电商平台上发生买卖交易,并产生了交易数据的积累,这些消费者和商家符合其“小存小贷”的市场定位,也与阿里及蚂蚁金服经过多年模型所验证的小额分散的风险控制手段相适应,同时小额度高频率的特质也符合互联网金融的特性,适用于标准化的、集中线上运营的方式。
与网商银行相类似,前海微众银行的目标定位也是 “普惠金融为目标、个存小贷为特色”,微众银行行长曹彤表示,小微客户要求更低成本、更便捷、更接近的业务方式,在这些方面传统银行并没有做得很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微众银行是一个补充者。
浙江网商银行的注册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比此前开业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略多。负责网商银行筹建的蚂蚁金服副总裁俞胜法曾表示,网商银行会坚持小存小贷的业务模式,主要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的投融资需求,具体来说是指主要提供20万元以下的存款产品和500万元以下的贷款产品。
远程开户有限突破
在此之前,远程开户的问题一直为监管机构所“坚守”,但对于没有实体网点的网络银行来说,这条限制不突破就寸步难行。
一位央行权威人士指出,远程开户要满足开户实名制的要求。传统银行的做法是通过面签、面查、面谈的流程来完成,这其中涉及到人工的判断,远程识别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远程认证技术是不是比人工识别更可靠。
《财经》记者了解到,身份识别的有权管理机关在公安部,在远程开户这个问题上,公安部是主要的决策者,但央行等机构也会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
在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相关人士看来,有效的实名认证技术必须能够准确判定认证对象的法定身份且不受人为因素影响。而上述央行权威人士表示,初步来看,技术的可靠性似乎超过了面签、面查、面谈,但他亦指出,很多风险是在应用中慢慢才知道,一些隐藏的风险点现在还无法看出。
另一位央行权威人士对《财经》记者说,考虑到网络银行的开业需要,远程开户的放开已经是大势所趋,放开之后会对网络银行和传统银行一体适用,但是即便放开,可能做的业务也会受到有一定限制。
但最近有消息称,腾讯向监管机构所提供的“人脸识别信息安全检测报告”,针对对象是可控区域的可控人群中的人脸识别,目前还不能用于作为远程开设银行账户的依据,因为开设银行账户针对的是完全开放的人群。这又为远程开户能否放开带来了一层阴影。
在此之前,开户是否放开就曾有过争论。
2014年3月,央行曾向各银行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个人人民币电子账户的通知》(讨论稿),对电子账户开户实名认证作出了明文规定。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强实名”和“弱实名”的概念。对于未在银行柜台与个人见面认证开立的电子账户,央行界定为“弱实名”电子账户,只能用于购买该银行发行、合作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不能转账结算、交易支付和现金支付;而对于银行与其他银行合作进行了身份认证或通过了柜台认证,以及电子账户和绑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行为同一银行的,央行界定为“强实名”电子账户,可作为银行的结算账户、活期或定期存款账户。事实上,“强实名”和“弱实名”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通过了“柜台认证”。
在很多监管机构人士看来,开立账户是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被突破,开的口子实在太大,因此倾向于采用强账户、弱账户的业务区分,可能暂时不会给网络银行全业务账户,以便于风险管控。
思维冲击
网络银行的设立,让传统银行也感受到了冲击。在一些资深业界人士看来,网络银行的冲击与其说在业务上规模上,毋宁说是在思想上。
一位央行权威人士说,虚拟银行对传统银行冲击更大程度上是在理念上。比如,无网点银行会促使传统银行思考自己网点的转型和布局。在地租和人工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传统银行只要将网点适度减少,利润就会马上提升。同时,互联网公司对技术人才的重视,也是传统金融机构需要学习的。
波士顿咨询大中华区合伙人兼董事总经理何大勇对《财经》记者说,未来银行的资产端收入增长趋缓已经是大势所趋,因此成本的下降就尤为重要。银行需要考虑,如何来解决成本收入比高居不下的问题,
网络银行无疑提供了一种思路。蚂蚁金服曾做过内部的测算,传统金融机构的一年的IT单账户成本在50元-80元,而互联网银行的单账户成本不到1元,这意味着,很多对于传统银行来说没法做的业务,是可以在网络银行上开展的。
事实上,传统的银行也正逐渐网络化,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等都已经展开了直销银行的试点,未来传统银行和网络银行的界限将越发模糊。Brett King在其著作《Bank 3.0》中指出,未来的银行将不是机构和网点的概念,而是一种服务的概念。在智能手机越来越普及的今天,这种服务完全可以通过用户的移动终端来完成。
一位央行内部人士说,一方面,现有的金融体系在今后会逐步网络化,传统金融机构会引进互联网的思维、方式和大数据条件下风险管理技术,而另一方面,互联网银行也需要借鉴现有的银行管理方式和多年来成熟的模式。在他看来,互联网银行做的是增量的业务,对传统金融体系的改变更多是在边际上,还不可能取代现有的金融体系。
双方更多是一个补充的关系。何大勇分析称,在中国6亿多网民中,大约1亿人是传统银行的服务对象,互联网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是将近2亿的长尾用户,未来还有3亿左右的人有可能陆续成为长尾用户。
目前,银监会给两家网络银行的业务定位是小存小贷。由于自身资本金的限制,网络银行注定不是一个规模迅速扩张的银行。以浙江网商银行为例,初期其资本金规模在40亿元,如果乘以12.5倍的资金放大系数(按8%的资本充足率来算),可放贷资金最多也就在500亿元,从这个角度上看,充其量就是一个村镇银行的级别。
风险与监管
互联网银行在带来新的改变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并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前海微众银行行长曹彤指出,其目前最关注的三个层面的风险:第一是欺诈风险,第二是信用风险,第三是数据风险。
他表示,微众银行在短时间内服务的客户会比较多,单个客户的交易金额可能不像传统银行那么大,但是需要银行具备的同时服务能力比较强,这对系统要求就会很高。再比如,线上模式欺诈的风险可能会高过线下的模式,所以会特别注意防止这方面的风险。在他看来,小而分散带来的是另外一种风险。
蚂蚁金服在给《财经》的回复中指出,网商银行并不会因其互联网特质、不进行线下网点布局等特点,而在风险控制、负债稳定性等方面低于传统银行。相反,在过去几年,蚂蚁微贷(即之前的阿里小贷)积累的贷款业务经验,可以使用大数据分析,降低风险控制的成本,降低坏账率。
如何对网络银行和传统金融机构保持统一的监管标准,也是监管机构面临的难题。越来越多的人呼吁采用功能监管,即网络银行和传统金融机构如果做同样的业务,就要适应同样的监管标准。
从国际的经验看,目前对网络银行的监管目前主要有美国和欧洲两种模式。
美国采取的是审慎宽松的网络银行监管模式:一方面,强调网络和交易的安全、维护银行经营的稳健和对银行客户的保护;另一方面,主要通过指引、规则、手册、报告、警告、公告等非强制的形式来引导网络银行的发展。原有的相关监管规定也继续适用于网络银行相关业务的监管,对于网络银行监管中的特殊情况,则基本上通过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应网络电子环境的方式进行。因而,在监管政策、执照申请、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对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要求十分相似。
银行筹建工作报告范文第5篇
小额贷款是什么小额贷款(Micro Credit)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
小额贷款在中国主要是服务于三农和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合理的将一些民间资金集中了起来,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小额贷款具有贷款范围较广、营销模式灵活等特点。
从国际流行观点定义,小额信贷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口。小额信贷可由正规金融机构及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或组织提供。
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前者更强调小额信贷管理和目标设计中的机构可持续性,以印尼的人民银行为代表;后者则更注重项目对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很多企业在小额贷款里脱颖而出例如紫清金融是一家集财富管理、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小额贷款行业投资、小微借款 咨询服务与交易促成综合性P2P领域的领航者之一,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普惠金融与财富管理服务。唯我贷为小微企业和民间资本打造最高速的融资平台,积极探索债权融资领域的最佳途径,致力创建具有特色的高速、有效、合法的网络借贷平台。,将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自主配对,为国内广大个人和中小企业解决最急需的贷款和融资问题。解决贫困人口问题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面临的巨大困难,因为,由贫困所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会导致整个国家的动荡,小额贷款通过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经济状况,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会整体上的有效需求,促进社会投资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
青海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三)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四)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调低注册资本,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业务经验的业务人员。
(八)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评估报告,应真实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程序。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出资人基本情况及设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应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资金,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和持续出资能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开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延长2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开业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自然人股东应提供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应载明注册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
(五)内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须提供拟任职人员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信用报告、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书和行业联合自律声明;
(八)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开业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建立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前约谈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其任职资格,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经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五)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经济组织中兼职。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个案申请。
第十五条 新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将变更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和股权结构;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涉及本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的,依程序约谈拟变更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持续出资能力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缴回批准开业文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1]。
第三章 股东资格及义务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第二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青海银监局,并跟踪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
第二十八条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其名称记载的行政区划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也不得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60%。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业、三农事业、自主创业、城市居民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贷款合同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由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经营活动: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使用非法手段催贷;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高效、灵活的组织机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1至3名。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守信和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评审委员会,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 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各类贷款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制度,应针对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批、授权授信、贷后检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违规处罚等内容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和经济后果,严格控制新业务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小额贷款公司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备案,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从事信贷业务,须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财金20xx〕21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xx〕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上述规定的修订及时调整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必须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也可租用相关共享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公司股东、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人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大额贷款、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生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依照先建立制度、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四十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培训,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2]。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诺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和非法证券买卖。
第五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每年至少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并根据监管需要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额贷款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五十一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谈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等文件和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上年度经营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度信用评级报告等文件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前置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审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经初审合格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年审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公示;对年审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情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求的业务信息。
第五十五条 为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提升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广、网点多、实力强并能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相应服务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并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托管银行应切实履行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强化协会服务功能,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沟通协调,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整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
(二)以各种形式抽逃注册资本金;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五)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贷;
(八)未经核准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九)拒绝或者阻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