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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秘书职责【五篇】

时间:2023-07-02 15:10:04 来源:晨阳文秘网

董事会秘书在英美公司法上被称作公司秘书(companysecretary),最早追溯到1841年的英国法报告的案例中。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发展在英国基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最初,董事会秘书仅作为公司的普通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董事长秘书职责【五篇】,供大家参考。

董事长秘书职责【五篇】

董事长秘书的职责范文第1篇

英美法系国家董事会秘书制度变迁及中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设立

董事会秘书在英美公司法上被称作公司秘书(company secretary),最早追溯到1841年的英国法报告的案例中。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发展在英国基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最初,董事会秘书仅作为公司的普通雇员,处理一些文书事务,与普通的“秘书”无本质区别,在公司法上甚至没有规定董事会秘书制度是公司的法定机关。1948 年,公司法仍然明确规定当缺乏明确的授权时,董事会秘书的职权仅限于公司的内部管理事项。

第二阶段,董事会秘书所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多,在公司中的地位日益上升,开始发挥重要作用,1971年,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法定机关的地位得到确认,其职权扩大到可作为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英国1985年公司法和1989年公司法都对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职权与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特殊属性的赋予使董事会秘书开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成为关键因素。

第三阶段,在二十世纪末期,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和职能被重新认识,出台了一些关于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董事会秘书设立可由公司自主决定的规定。2002年,英国政府出版白皮书提出取消立法中对小型私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强制性规定。争议意见来源于由此可能引发的董事会秘书职能的缺位,即一个有效的董事会秘书是保证“不老实”的董事不偏离正常轨道的主要制约因素,不设立董事会秘书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董事行为的制约力。

香港的公司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英国法律制度,香港公司法对董事会秘书制度的移植同时也是与其社会经济历史发展相适应的。1911 年,香港立法中第一次提到了“董事会秘书”的概念,并规定董事会秘书和董事及管理人员一起对错误的分配和股权证书发放的迟延决定负赔偿责任。1932年,香港公司法令进一步规定董事会秘书成为董事、管理人员等责任承担人群中的一员,从法律角度确认了董事会秘书日益重要的地位。1973 年,香港公司法修订委员会建议所有公司都应该设立董事会秘书,并将董事会秘书列指为拥有广泛职责的“官员”。香港政府宣布的公司法考察人Ermanno Pascutte 于1997年公布咨询报告,提出废除有关董事会秘书的强制性规定的建议,2000 年,香港公司法改良常务委员会拒绝了这一建议。香港《公司条例》“公司秘书”条例规定了秘书的任职条件、空位时的措施、助理秘书和副秘书的设置,但职责与权力没有写进条例。

美国各州公司法传统上均将董事会秘书列为公司最关键的高级职员之一,与总裁、财务总监等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并对董事会秘书的资格、职权、任免程序等都有规定。1917 年,美国在一判例中即确认了董事会秘书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的权力。此后的《美国模范公司法》以及许多州的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了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机关、代表公司的地位。由于传统公司法中规定的高级职员已远不能包罗现代公司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美国示范公司法》1984 年修正本取消了所有对公司高级职衔(包括董事会秘书)的强制性规定,其出发点则是公司如何设置自己的高级职衔并划分其职责范围应当由公司自行决定,1991 年修正本对“高级职员”作了专章规定。

董事会秘书作为高管人员在中国公司设置,经历了从境外上市的外资股,到境内上市的外资股,再到境内上市的内资股的渐进过程。中国公司法上的董事会秘书制度开始于深圳市,1993年,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专条规定,董事会设秘书,秘书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受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1994 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规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994 年8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国家体改委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专章规定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委任,主要职责是保管文件、向国家有关部门递交文件、保证股东名册妥善设立、确保有关人员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1996 年3月,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了《关于 B 股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的暂行规定》,要求 B 股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秘书,董秘为公司高管人员,明确提出任职条件和职权,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1996 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所有获准上市的公司必须聘任董事会秘书,强调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提出五条任职条件,九条职权范围,六条任免程序,以及三条法律责任,基本确认了董事会秘书制度的框架。

1997年 3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联合了《关于建立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例会制度并进一步发挥董秘作用的通知》,强调建立董事会秘书例会制度,涉及董事会秘书的人选配备、工作条件及职责权限等方面,该通知对支持和推动董事会秘书工作,提升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地位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有重要意义。1997 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专章列示“董事会秘书”条款,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配备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的“根本法”真正确立了董事会秘书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2001年,深沪证券交易所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中都肯定董事会秘书为高管人员,并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职责、任免作出更详尽的规定。

2004年,沪深证券交易所修订的新版《股票上市规则》中进一步强调了董事会秘书在上市公司中的高管资格和相关职责,增加了董秘职权范围的规定,董秘有权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工作予配合与支持;
新《规则》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提出更高的要求,并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规范了公司在董事会秘书出现空缺、不能履行职责等特殊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新《规则》表明,董事会秘书的任命并不只是公司内部的事情,董事会秘书成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沟通的重要桥梁。

可见,在英美法系国家,董事会秘书制度设置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完善公司内部的管理,使公司运转更加规范、协调。它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而衍生,并从公司法角度进行规制。在中国设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上市后的规范运作和监管要求,也更多地表现为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从证券法的角度进行规制。纵观中国与在英美法系国家董事会秘书制度设立与制度变迁,其核心区别体现在立法目的、法规的制度主体及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三个方面(见表1)。在各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发展中,共同之处是当面对取消董事会秘书强制性规定的建议时,都会伴有争议或否决,这一程度上说明了董事会秘书在公司发展中日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从公司治理视角看中外董事会秘书制度的法律架构法律地位

英美法系国家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经过了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董事会秘书现作为公司管理方面的主要高级职员,已具有广泛而实质性的义务和责任。在英国,每家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必须有一名董事会秘书,对未任命董事会秘书的公司,并无罚金的规定,但如果某些文件(如年度报告)未经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或其人正式签署,可能会引起责任问题。在我国,根据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均应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组织机构的一部分,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处理董事会执行职权所产生的事务,但缺乏规范性,很多公司董事会秘书难有实质意义的高管地位。大型国有企业改制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和收入大多与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相当,很难发展为尽职的高管人员,更无法实现披露、协调及监管联络的治理职能。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英国公开招股公司聘用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必须具备履行秘书职责所需的知识和经验;
二是必须拥有一种法律要求的资格证书,如会计师资格、法律方面的资格或董事会认为合适的其他资格。在公司拥有一名以上董事的情况下,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在英国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和报酬由董事会处理,股东会可通过决议要求董事会免去现任秘书的职务,如果董事会不予办理,股东会可通过一般决议来免除现任董事会秘书的职务。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在他所同意的或合理的期限前收到解雇通知,对未经通知而作出的错误解雇,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中国证券类法规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的规定不断深入和细化,1997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经专业培训合格,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委任,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

在此之前,1996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还对董事会秘书任职的年龄和学历作了具体规定。1999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也具体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财务审计、工商管理或法律等方面的工作经历等。

2004年深沪证券交易所修订的新版《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强调拥有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应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这说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已不再仅是公司内部事务,对空缺应急机制的规定,标明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必设机构的重要地位。

职能及执行

在英国,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涉及处理董事会相关文件及联络等事宜、签署根据董事会决定授权发行的公司股份证书和行政管理性合同、及时信息披露文件和信息等方面。英国董事会秘书在公司管理方面的职权具体包括:⑴参加包括董事会会议在内的公司的所有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⑵保管公司的各项会议记录、决定、合同、股东名册等文件,并证明其与其副本的真实性;
⑶认定所有发出的通知依公司章程细则而言均属正当,或均为法律所要求;
⑷作为公司印章的保管人,并认定公司印章在所有文件上代表公司的使用均系经过正当授权;
⑸根据公司主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和披露有关文件和信息;
⑹与总裁或一名副总裁一起,签署根据董事会决定授权发行的公司股份证书;
⑺据董事会的随时指定,主持处理其他属于董事会秘书处职责的事务等。

在中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所列明的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涉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筹备事宜、信息披露事务、文件管理等。1996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还特别指出董事会秘书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和公司章程。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并如实向国家管理部门及交易所反映情况。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2004年,深沪证券交易所修订的新版《股票上市规则》强调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内外关系的沟通协调和治理监督职责,如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络、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协调、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规则并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中国相关证券法对是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强化从法律角度提高了董事会秘书作为机构而非个人的重要地位,并有利于董事会秘书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

中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经验借鉴

完善董事会秘书法律制度,明确公司制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

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修订,我国关于董事会秘书的立法正逐步走出起步阶段,规范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发挥董事会秘书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与英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需设立董事会秘书不同,我国目前的有关规章只规定上市公司须设立董事会秘书,而对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却没有同样的规定。实践中董事会秘书在处理董事会执行职权所涉及的事务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了健全公司组织机构,更好地发挥董事会职能,尽早将相关证券规章中涉及公司治理结构及董事会秘书的章目纳入《公司法》,规定凡依照公司法所成立的公司均应设立董事会秘书,并明确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

改进我国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制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董事会秘书的权益。

与英国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相比,我国的有关规定存在着两点不足之处:一是公司股东会没有决议免除现任董事会秘书的权力,而由于中国公司大股东不可忽视的支配地位,很多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在最重要的信息披露问题上往往会与大股东保持高度的一致。这不利于充分保护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二是非因正当原因而遭解聘的董事会秘书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未予明确规定。借鉴英国公司法,我国亦应规定董事会秘书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程度放宽股东会特定条件下通过决议任免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权利。

董事长秘书的职责范文第2篇

“董秘”是公司董事会秘书一词的简称。“董秘”一词表面看来容易引起歧义,思想不健康的人会联想到“小秘”或“小蜜”。这朵鲜花在中国没有独立董事开得那般美丽,但有时也很夺目,被视为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董秘的海外近亲

英、美两国的公司没有董秘,但有公司秘书,公司秘书是董秘的海外近亲。美国人对公司秘书的称谓不太认真。早先,美国各州的公司法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称谓规定很细,要求公司有总裁、公司司库和公司秘书这三个重要职位。但现在公司法已经就此完全放开,公司董事会就可以拍板决定此事,只要是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第一把手叫什么都可以,叫“我们最最敬爱的伟大领袖”也行。

中国以妻妾文化为重,尽管一夫多妻制已经被法律废止,但中国人际关系中、社会关系中,妻妾文化的烙印随处可见。妻妾关系等级比较严格,称呼上也比较博大精深,既有方圆规矩,又是随心所欲的自由王国。“妾”可以是多种称呼,文明一点的说是如夫人,还有偏房、小老婆和姨娘等一系列称呼,而皇帝的妾是妃子或贵妃。美国公司法对公司秘书和高管人员也是这个态度,基本上是放任自流,高管人员之间的等级也很严,但公司法不管,公司自己规定。

在英、美两国,公司秘书是个体面的职业。那么想当公司秘书有没有什么条件?美国没有,但英国有。首先,必须有这方面的工作经验,或是职业上比较般配,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会计师和律师就符合这方面的要求。美国虽然没有法定条件,但如果公司高管人员找了个乱七八糟的人来当公司秘书,一旦公司秘书出了差错,公司高管人员也有不尽职的过错。

在英国公司法下,公司秘书的职责包括: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辨别文件的真假;记录股票的转让;保管公司的账簿等。英国公司法下的公司秘书更像是我们的办公室主任,其职能还包括: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用人合同,以及代表公司叫出租车。

董事会授权的验证

美国公司法下,公司秘书在董事会授权方面倒是可以发挥特殊作用。美国公司的重大交易一般都有律师介入,很多文件要请律师过目。律师要看一系列文件,其中包括公司章程、公司内部规则和董事会会议记录等。但律师也是人,也想偷工减料,也会偷奸耍滑。有时候律师也就看看公司秘书出具的证书了事。按照美国公司法的规定,律师只要做到了这点,便尽到其勤勉尽职的责任,交易出了问题当事人也不能追究律师的责任。

如果对董事会授权与否不放心,交易相关方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做出董事决议,明确授权某人做交易。再由公司秘书出面说明该决议的真实性,公司秘书签字后加盖公司的印章。这样一来,公司事后便不得再改口。

当然,公司秘书在关系方面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公司不可能事事都由董事会决议。公司的许多交易,董事会并没有决议,所以公司的交易相关方并不能借助公司秘书来保证董事会的授权及其正当性。这时候可以适用追认规则。按照追认规则,即便没有必要的董事会授权,但只要公司从相关的交易中获利,则视公司认可了这一交易或合同。中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也有相关的规定。

中国式董秘

中国上市公司没有公司秘书,但有董秘。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董秘是公司的高管人员,而且是公司与证监会之间的联络人。董秘自己有套班子,有点像清代朝廷的军机处,也有点像军队司令部的参谋部或作战处,作用十分重要。比如,东方航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航”)设董事会秘书室,规模十分庞大,董秘室下又分设法律部(负责境内外法律事务)、公共关系部(梳理与投资者、政府和公众的关系)以及综合事物部(服从董事会并负责战略研究和信息管理)。

东航《董事会工作规程》列出十二条,其中最重要的有两条:(一)建议并设计公司的资本运作方案,包括重组、收购、兼并、发股、发债。(二)负责法律事务。有了这两条,东航的董秘就是公司的军机大臣,既插手财务,又负责法律事物。

军机大臣权重位高,但有时必须侍侯两个主子,工作就比较难做。比如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曾经同时发号施令,军机大臣就较难办。董秘也一样,必须长于在狮子和老虎之间周旋。董秘不仅要”服侍”公司总经理,还要服从董事长。董事长是狮子,总经理是老虎,反之亦然。所以董秘非有高超的人际关系艺术,很难在两位英雄之间立足,弄得不好班子不团结,董秘自己也是两头受气。

董事长秘书的职责范文第3篇

[关键词]拟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
规范运作

[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0047-02

1前言

董事会秘书作为一个新兴职业,董秘队伍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也在不断的壮大,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稳定性的职业化人群,其职业现状及困境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是,这些关注往往着眼于已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拟上市公司由于处在由不规范向规范的治理中,董事会秘书的生存环境较之已上市企业董秘,有其特殊性,并且,拟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规范治理中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开展工作,在企业上市之初就已建立完善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工作内容包括信息披露、与机构投资者等外部投资者的沟通、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三会等规范运作的监督。筹备上市中的企业,没有信息披露义务,笔者认为,董秘的工作重点是:①规范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秘书是一个新的管理习惯建立的推动者,在没有上市需求前,三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这些都是没有的,这是一种新的企业管理方式的引进,董秘需要这些制度引进之初让企业的原有管理者适应、接受,并让这些制度真正发挥作用。②主导推动上市申报工作,这就涉及与中介机构的沟通配合,协调公司内部资源,包括股份公司改制设立、法律瑕疵的处理等合理有序推进上市进程。与上市公司董秘外部主要是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监管部门的沟通不同,拟上市企业主要是与各中介机构的沟通。

拟上市企业董秘工作更难,上市公司董秘的工作是圆环状的,上市后有例行的工作要做,给监管机构传送文件、信息披露等,可以理解为重复性的。拟上市公司董秘的工作是线性的,一直向前推进的,从上市准备启动开始,进入了材料申报、反馈等一个个不同阶段,一直到公司上市,每个阶段的工作都是不同的体验。

2现行董秘工作工作中的问题

董秘是一个要求颇高、职责重大、富有挑战的岗位,任务十分繁杂,既要和各种“事”打交道,又要和各类“人”打交道。作为上市申报工作的具体执行者,不管是券商等中介机构还是公司股东、高管,都对董秘的工作寄予厚望,在敲定董秘人选时也是非常慎重,但拟上市公司专职董事会秘书仍然离职率高或者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2.1三会、独立董事不能真正有效运作,董事会秘书沦为文字秘书

这种现象在拟上市公司中尤为突出。在公司改制之前,特别是民营企业,老总意志就是公司意志。由于上市需要,引入了外部投资者,才开始有了利益分化,进而引入独立董事、监事会、董事会秘书等设置,以权力的制约监督来实现公司的规范运作。虽然监管机构要求保荐机构要对“董监高”进行上市规则培训,但基本上寥寥几次的培训浮于形式,再加上独立董事对公司了解有限,改制后的公司管理依然延续之前的一人独大的状态。董事会秘书做的也就只剩下完善三会文件的形式工作,甚至很多工作开展后补做三会文件的情况。

2.2与其他高管相比更显弱势,没有调动资源的能力

董秘制度设立之初,是维持公司运作规范,协助其他部门履行职务。与其他高管公司地位相比,专职董秘更接近于“弱势群体”这一角色。改制上市过程中,小的方面申报文件的提供、财务数据的提供,业务、财务底稿的提供;
大的方面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定位、关联方清理、募投项目落实等都是需要公司各部门的配合,无形中也增加了各部门的工作量。但在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上,专职董秘由于不参与日常经营,董秘的要求达不到上令下达的效果,这种部门配合的要求,甚至是弱势部门要求强势部门配合的要求,导致工作开展吃力,影响申报进度及申报质量。

公司上市筹备过程,董秘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协调各方关系,但由于兼职董秘特别是因公司上市需要专门空降到公司的专职董秘,一般存在上面这些问题,受到各方挤压无法开展工作而不得已离职。公司法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董秘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监管机构为了提高董事会秘书的地位,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由于公司对董事会秘书的定位,并无实质上的权力,专职董秘无法参与到公司日常经营的决策中去,导致边缘化,在公司内部更无协调资源的能力。如何将董秘是上市公司高管这一要求真正落地,似乎只有兼任除董秘之外的高管职位才能令董秘获得参与公司日常运营,进而保证董秘在公司中的地位。兼职董秘负责一部分日常经营事务,在公司中有话语权,反而可以依靠自己兼职的角色更好地开展董秘工作,但由于公司筹备上市工作烦琐且多,兼职董秘必须配备有力副手才能实现兼顾。

3对拟上市公司董秘工作开展有以下几个建议

3.1长期的制度建设上,建议通过法律形式增加程序性权利,取消董秘监督职能,以制度保障未来董秘的职业化、市场化

历史上,董事会秘书制度是被动的引进,而不是主动自发的需求。我国移植这一制度的背景是改革开放后随着资本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大型企业选择境外上市时,根据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定,必须设置董事会秘书一职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了消除这种制度上的障碍,1994年《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做出了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在移植董事会秘书制度过程中缺乏直接动因,而是一种被动、消极的权宜之计。在传统英美法系国家,董事会秘书虽然与董事会一样作为公司的机关独立存在,但往往被当做董事会的协助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协助董事会处理一些事务。在英美法系中,董事会秘书虽然由董事任命,但其职责仅限于程序性的和事务性的工作,并不负有监督董事会的职能。这一点完全不同于我国的董事会秘书制度。笔者认为这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我国《公司法》只规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没有规定其对应的权利,也没有规定其履行职责所应有的制度条件。董秘这一岗位存在“先天不足”,使得专职董秘在多数情况下对公司的众多决策只是了解但不能全程或充分了解,在一些敏感问题上,董秘不具有依据相关规定制约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一些不妥决定的能力,没有高管的实质权力。根据发达国家经验,应该用法律保证董秘的程序性权利。在目前董秘由董事会任命的情况下,建议取消董秘的监督职能,回归董秘的本源,保障董事会履职的程序合法。

用制度来保证董秘职业的市场化,用制度创新来改变目前董秘产生的方法。建议参照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职业管理方式,也可以考虑与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等现行考试结合起来,探索董事会秘书的职业化制度,逐步建立具有公信力的董秘人才库,从而促进董秘专门人才的合理竞争与流动。目前实行的董秘培训是上岗培训,过于形式化。企业上市筹备期就需要聘任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董秘,而上市中及上市后信息披露等出问题后,监管部门可吊销资格证书,这样可以从职业发展上更好地约束董秘尽责。

3.2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下,建议董秘增加行业经验,提高企业的决策智囊作用,自制度设立之初夯实企业规范运作基础

专职董秘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但在辅助企业发展及董事会科学决策中,对市场、行业的深入研究,可以在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及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发挥好“谋士”作用,提供详尽的项目信息,增加公司对董秘地位的认同。

自三会、董秘制度设立之初,通过制定相关可实施细则使其落地,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使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董秘应是提升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推动者。定期组织高管培训,将证监会及资本市场的最新动向及要求及时传达,讨论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保证对外投资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三会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落实到位,调动高管积极性。

一个公司董秘发挥作用的空间大小反映了公司规范治理水平。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下,由财务总监或者业务副总等实权副总兼任董秘,配备有法律或者财务经验的证券事务代表对于企业的上市进展以及上市后信息披露工作来说,还是比较合理的选择。

参考文献:

[1]陈生,张发政.论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现实困境与未来出路[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

董事长秘书的职责范文第4篇

【关键词】董事会秘书 行政 工作素养 整体素质

引言

董事会秘书不是普通的秘书,他们是上市公司实现内部管理、董事会运营、企业公关、企业决策引导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研究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素养要求,有助于分析、明_董事会秘书任职方向和工作要求;
有助于提升董事会秘书的整体素质,在其工作岗位中“游刃有余”;
有助于分析董事会秘书岗位人员面临的压力,调整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和管理。

一、董事会秘书工作内容

董事会秘书工作内容范围广,对上级董事会的各项工作进行辅助类工作,甚至参与企业的重大的决策,对下级各部门负责协调工作,监督董事会下达的发展规划的执行。主要的工作内容可以分为协助董事会会议、协助公司章程、对商机的服从和对下级的管理协调工作、企业的公关工作、行政工作以及总经理和董事会分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1、董事会会议内容。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
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负责保管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2、下级协调工作。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监督执行;
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负责董事会会议后工期决议的传达和监督执行。

3、企业公关内容。负责与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媒体的沟通和外联的有关事宜,保持良好的关系;
企业出现公关需要后组织、开展新闻会,协调处理企业的公关危机、正面宣传,执行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的媒体公关操作等。

4、其他行政工作内容。参与董事会及总经理的相关工作及总经理交办的工作;
协助董事长对集团内各公司的管理及事务性工作;
随同董事长出差,做好行政事务性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工作素养要求

董事会秘书工作内容宽泛,高强度、集中性的工作,要求董事会秘书岗位人员具有很高的工作素养,具体的内容包括知识层面、协调能力、学习能力、应变能力、沟通能力、承受能力,部分特殊场合还要求高标准的商务礼仪、较强的语言能力和较好的文字功底。

1、知识层面素养。董事会秘书工作中涉及的不仅仅是本职工作中行政、辅助知识,也不单单局限于本企业经营涉及的专业知识,还包括法律(尤其是经济法律)、人力资源管理、政治动态、宏观经济知识、行业发展趋势、专业财务知识以及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和公司运作经验。

2、公关协调素养。协调能力,是董事会秘书在监督董事会发展规划执行过程中的必要素养。在实际的工作中,董事会秘书需要协商公司内部的行政部门、人事部门、企宣部等需要进行相关工作的安排和配合,对上级的协调为行程协调、意见协调等。对外部的协调是新闻媒体、宣传机构、公关危机的协调。

3、商务礼仪素养。董事会秘书的商务礼仪素养主要表现在重要宾客接待、商务洽谈礼仪以及日常工作中的办公室着装礼仪、电话礼仪与应对技巧。

4、学习及沟通素养。在董事会秘书工作中积极学习新知识、新能力,提升自身整体素养的能力。沟通素养主要是董事会秘书及时沟通并注意沟通技巧,将任务在短时间内完成沟通,获得较好的效果。

5、承受力素养。董事会秘书工作密度高,工作要求高,需要较强的承受能力,如工作的突然性、强度大、复杂性、时效性等,都需要董事会秘书工作时承受强大压力。

三、提升董事会秘书工作素养的策略

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特殊性和工作岗位的重要性,要求在工作中的素养需要不断提升以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提升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素养,需要从企业培训提升为先导,董事会秘书自身工作素养提高为主体,以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为标准,多渠道、多方法提升整体的工作素养。

1、企业制定素养培训计划

董事会秘书属于上市企业的高级管理职位,能力与薪资平衡。企业作为董事会秘书的雇佣者,应当以长期的企业发展为目标,以董事会秘书的素养提升为企业核心人才培养的重点,依据企业3-5年的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市场走向,开展董事会秘书的技能、素养培训,主要的培训有出国外派学习,企业内子公司轮岗培训,董事会秘书培训班,董事会秘书技能集中训练等,每个培训名额在2-3人,培训周期按照企业的发展周期而定,分为脱岗、轮岗的培训,每个周期暂定1周时间。

上市公司对于董事会秘书的培养是个长期的过程,点滴要求、细致培训,是逐步完善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要求和提升整体素质的关键。上市企业在董事会秘书的培训上需要明确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的兼顾,内部以企业的发展规划、技能要求为主,外部的培训涉及商务礼仪、公文写作、沟通技巧等实用性培训,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每3个月一次的董事会秘书素质拓展训练,增强体魄的同时培养董事会秘书的承受压力、团结协作的精神。

2、自我进修提升整体素质

由于董事会秘书在企业内部承上启下、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上市企业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要求极其严格,董事会秘书自身需要认识提升工作素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自身的素养提升,在工作中提升业务能力,如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开展EMBA或MBA的课程学习,提升学历,加强网络培训班的视频学习、模拟,参加董事会秘书实战研修班等。例如学习行业相关的小语种及翻译、外文公文书写、着装礼仪中的服装搭配等。自我的见识、视野影响工作的时效性,董事会秘书在自我提升中,要以平时实践为基础,边工作边学习,边探讨边交流,边总结边提高。

参考文献:

[1]雷冰霞.浅谈如何提高现代秘书的综合素养[J].人力资源管理,2015,14(7):32.

董事长秘书的职责范文第5篇

近几年来,我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迅速,在推动我省经济增长、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一些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整体素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切实保障股东权益,规范控股股东行为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股东享有的各项权利。公司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保障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比例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基本权益。要落实各项措施,保证股东出席或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保证股东在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监督企业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等方面的各项权利。公司应向股东定期公布经营情况、提供财务报表。连续两年未进行分红派息的,董事会必须向股东作专项说明。对董事会未按《公司法》规定,越权行使权力、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股东可按有关法律法规提请纠正或提出赔偿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2、规范控股股东行为,保障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控股股东应当通过股东会以法定程序对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要切实保证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方面独立。公司应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不得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要减少和规范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在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时,应采取关联方回避制度。

3、建立制衡机制,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为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51%以上(含51%)的公司,在董事选举中可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即股东的表决权是其拥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同时,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予以分设。

二、规范“三会”议事规则,健全公司决策和监督程序

4、明确“三会”议事规则。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细则,并将“三会”议事规则写入章程。公司必须在章程中明确需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内容、决策程序、“三会”的职权、授权及委托原则、委托内容。

5、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规范要求。公司应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使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审议与表决、决议与记录等事项有章可依。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做出书面解释。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及有关方案、报告等文件分别报送省和市、县上市办(体改办)。

6、强化董事会的责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纪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依据。

7、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公司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要建立由监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制度。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并作为公司重要档案保存,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三、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作用

8、率先在拟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拟上市公司应比照上市公司要求,及早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要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在董事会下设有审计委员会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参与决策和监督。

9、重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规范运作中的作用。董事会秘书应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委任,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并报送规定的材料;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保管“三会”会议文件、记录等公司重要档案;
及时、准确、完整、合法地向股东及利益相关者披露公司信息;
向有权人士提供有关文件和记录;
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为其履行上述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董事会秘书应定期参加培训,加快知识更新,把握政策法规,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基本专业知识。所在市、县上市办(体改办)应建立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和培训记录档案,并报省上市办。

四、加强股权管理,促进股权依法合理流动

10、加强对公司股权的管理,通过集中托管防止股权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设立后,应建立制度,规范运作,办好有关股权委托过户、质押登记、分红派息、股权回购等相关事项。

11、公司股权转让须按《关于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4号)、《关于印发*省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国资字[20*]129号)及相关细则的规定执行。

12、公司要建立和完善内部股权管理制度。要制定相应的股权管理细则,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公司股东资料、股权变动、红利分配等项工作的管理,从制度上保障股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加强检查指导工作,强化公司自律管理

13、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制订和完善本公司的具体治理制度,加强自律,不断提高规范运作的水平。

14、切实加强对公司规范运作的监督管理。省、市、县各级上市办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公司管理与监督,通过自查、抽查、巡查等方式,强化公司的自律和监督管理。公司应每年对其规范运作情况进行自查,并按规定报送自查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规范自查,董事长对自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司应将高管人员参加培训、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情况、自查抽查结果等作为公司相关高管人员的主要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