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是指: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政府确定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范围内,参加培训前由个人先行缴纳培训费用,待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五篇】,供大家参考。
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是指: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政府确定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范围内,参加培训前由个人先行缴纳培训费用,待培训结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下非特指均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就业意愿,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的培训机构范围内,选择参加相应专业(工种)的培训。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均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条件
对参加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省、市政府补贴指导目录(以下均简称指导目录)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按照《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4〕108号)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对按有关规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由财政按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按规定标准拨付给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技师培训的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高级技师培训合格证书的,由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培训后经市级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组织考核并颁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由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五类人员参加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通过不同工种的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的申领
参加培训的五类人员申领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申请者本人《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均简称《就业创业证》;
未办理《就业创业证》的需提供加载本人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的社会保障卡,下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职业培训(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
(三)《职业培训学员登记表》;
(四)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五)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参加创业培训申领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申请者本人《就业创业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职业培训(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
(三)《创业培训学员登记表》;
(四)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五)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申领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学员身份证、初(高)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未满18周岁申请者凭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登记表》;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
(四)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往来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申领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学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学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员登记表》;
(四)企业和培训机构签订的学徒制培养协议;
(五)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培训人员花名册;
(七)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参加技师培训申领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培训合格证书);
(二)《职业培训(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
(三)《技师培训学员登记表》;
(四)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五)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职业培训(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
(四)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劳动预备制学员申领生活费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农村学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需提供证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
(三)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附则
五类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同专业(工种)、同等级的职业培训政府补贴。
按照“谁经办,谁保管”的原则,由经办部门留存的相关材料,作为职业培训补贴情况的原始材料,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责成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随时备查。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职业培训服务窗口,公开服务事项,履行告知承诺,提供办事指南,实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加强网上办事平台建设,强化信息管理,全省统一建立职业培训管理系统,统一网上服务入口,实现标准化服务,推广实施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等功能。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则,明确纪律要求和行为规范,完善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在管理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等场所设立“监督举报公示”标牌,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监督。
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明确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对象为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应根据农村劳动者不同群体和不同需求进行分类实施,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
(一)就业技能培训。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开展初级技能或专项技能培训;
主要由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其参加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就业技能培训,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培训,结合产业发展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二)技能提升培训。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其参加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技能提升培训。
(三)专业技能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进行系统的职业能力培养,使其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培训。主要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实行培训工种目录管理。定点培训机构按《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附件1)规定的工种(项目)、等级和认定的培训范围,实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规定总课时,其中操作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总课时的60%。培训工种目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的执行。各地、各定点培训机构不得超范围培训。符合条件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
各地认定定点培训机构须在培训工种目录范围内,按照每个培训工种(项目)不少于15个技能训练工种的要求,明确其承担财政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工种(项目)范围。同一定点培训机构中,已认定为其他类别农民培训的工种(项目)不得重复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其他条件、认定程序按省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财社〔2009〕115号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定点培训机构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将培训任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培训资质和定点资格的培训机构。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依托政府举办的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公共职业训练基地须符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基本条件》(附件4)。市、县行政区域内,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的培训工种(项目)原则上不重复设置。规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技能培训服务,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免费技能培训服务,应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免费培训后所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应加盖“免费培训”字戳。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应为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就餐和住宿条件。有条件的可免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
各县(市)每年12月底前对定点培训机构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进行复核,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点培训机构报备须填报《定点培训机构备案表》(附件5)。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报备须填报《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备案表》(附件6)。
三、技能能培训工作程序
定点培训机构须将认定的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补贴标准、培训鉴定补贴申领办法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一)申报计划。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对培训人员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纳入培训范围;
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花名册应有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文化程度、所学专业、培训时间、居住地址、序号、是否参加过培训、培训证件等)、身份证复印件。各定点培训机构在上报计划时,每批次不得超过100人。
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应于培训结束5日前按要求向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县(市)职业技能鉴定由各县(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审定,并安排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市本级职业技能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培训机构不得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开班核实。在每批(次)培训班开班的第一节课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实地检查培训班开班情况,逐一核实培训学员身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办班,开班中途不得随意增加或更换培训人员。
(三)监督检查。强化培训过程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通过抽查、学员问卷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确保培训效果。各企业、定点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为加强对培训情况的监督,市本级委托市监察支队负责市本级各技能培训情况的巡查,每班培训巡查次数不少于两次,并做好相应检查记录。
要逐步建立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培训补贴时,应随机抽取不低于参培人数10%的学员,对核实发现不真实的,不予拨付培训补贴。
(四)结业考核。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考核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对参训学员到课、教学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对照参训人员照片等方式确定到课情况,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结业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参训学员考核合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培训资金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规定,认真落实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规范申报,审批工作程序。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农村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个人办法。农村劳动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工种(项目)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个人先行付费,培训结束合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农村劳动者经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3个月内,由本人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窗口申领培训、鉴定补贴。申请培训补贴的申报材料应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收费凭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2)。培训、鉴定补贴实行即时审核,即时发放。定点培训机构须将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培训鉴定补贴申领办法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各县(市)应6月底前明确本地发放培训补贴经办窗口、公布联系电话。市本级培训补贴经办窗口设在市人力资源市场,联系电话:5897067。
(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企业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审核表》(附件9)、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委托书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报材料:《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0)、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培训开办计划、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签到簿、培训日志、《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受委托的定点培训机构需提供培训委托书。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培训人数,以技能培训补贴人均标准的一半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省属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企业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不受农民工户籍区域限制。允许企业采取工学结合办法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
(三)专业技能培训补贴。专业技能培训由认定的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承担,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进城求职愿望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选择就读认定的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且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毕业时每人可享受一次性培训补助(不含免费学生)。学校招收紧缺专业(工种)学生,须在招生前编制招生计划,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培训毕业后,由学校集中向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报材料:学生名册,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核发登记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表、培训补贴申请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每人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培训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学生个人账户。2010年我省确定15个专业为技能培训紧缺专业(附件3)。技工院校招收农村学生人数纳入学校所在地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计划。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初次参加选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村劳动者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进城务工地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采取个人报销的方式。农村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鉴定收费凭据直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报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也可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月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农村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享受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培训鉴定花名册(由农民本人签名)、鉴定收费凭据、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申请表等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将补贴资金拨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20元;
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补贴80元。
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要求,为推进我省家政服务工程建设,进一步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扩大家政服务消费,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各项政策措施。以服务民生、扩大内需、发展经济、吸纳就业为宗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支持、社会多方参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的原则,实现“财政政策引导,商务组织资源,工会打造平台,家政拓展就业,促进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09年开始,通过实施技能培训等措施,每年扶
持一批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逐步形成规范、安全、便利的家政服务体系。2009年计划全省扶持5000名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建立20个家政服务培训基地。
三、培训对象、内容及方式
(一)培训对象。男性年龄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准备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与家政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人文社会知识、自然科学知识、医疗保健知识、职业道德基本知识及专项技能等。培训时数和教学内容详见《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见附件)。
(三)培训方式。采用集中培训与自学、统一考试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四、实施步骤
(一)确定承担培训任务机构。全省家政服务工程的培训工作主要依托工会培训机构和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承担。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在8月10日以前向所在市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工会部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并向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推荐。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在推荐单位中确定可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报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1、承担培训任务的工会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法定的办学资质,有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经验;
(2)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资格的教师,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培训场地和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年培训能力在500人以上;
(3)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
(4)能为学员建立详细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2、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招收员工;
(2)有实施培训师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00人次的培训经验;
(3)能够为所培训人员安排就业,有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的能力;
(4)能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专门档案。
(二)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各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9月1日开始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一是由工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可将用工需求报当地商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下同)并签订承诺安排就业的相关协议后,委托地方工会组织进行人员招募,由确定的工会培训机构按《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见附件)组织培训。二是由大型家政服务企业自主培训。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自主招收员工,到当地商务部门登记备案,依托自身资源,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培训。
(三)组织验收和就业。工会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考试合格并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另文,下同)后,由提供用工需求的企业按承诺安排就业。大型家政服务企业自主培训的学员,考试合格并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后,由企业优先安排就业。
五、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对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经费予以全额补
助。按照培训大纲在指定机构完成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均可享受补贴政策。
(二)培训经费标准。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标准每人800元。
六、补贴资金的申报及下达程序
(一)补贴资金的申报。培训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市级商务、财政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补贴资金申报表、申请者培训资质证明、商务部门备案记录、包含学员个人信息和培训记录的培训档案、验收合格凭证、家政企业与学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申请者银行账户等。
(二)补贴资金的划拨。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省经
济发展水平、家政服务市场发展情况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财政部将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需求 进度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级财政。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市级商务部门对企业的
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审核及兑付工作。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6个工作日内与商务部门或申请者沟通答复。实际补贴资金超出中央财政预拨资金的,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四)补贴资金清算。2010年3月底前,省级财政
部门核实汇总本地区2009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七、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家政服务工程重要性。家政服务工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实施家政服务工程,运用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供需对接、从业保障等工作,扶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当前就业困难,而且对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有着重要意义。各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将这项工程作为一项紧迫而又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工作任务。商务、财政和工会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切实做好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工作;
负责研究和协调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财政部门负责家政服务工程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审核发放工作。工会部门负责招募家政服务人员并组织工会培训机构对其进行培训。
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1、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失业保险费的缓缴办法仍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3、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4、经核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在核准缓缴期间,发生职工流动、退休、死亡的,该职工欠缴部分应由企业和职工补齐。
5、困难企业经核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6、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支付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认真计算基金结余支付能力的基础上,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降低费率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7、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基金结余能够支付1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可申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费率调整幅度根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全年缴费金额、申请执行期限等因素具体确定。
8、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统筹基金结余在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一次性适当降低缴费率。困难企业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对2009年退休人员人数超过在职职工人数一定比例的困难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基金支撑能力允许其在3-5年内分期缴纳风险过渡金,2009年度可按应缴风险过渡金总额的20%缴纳。
9、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基金结余能够支付12个月以上工伤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可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对属于二、三类行业的企业费率下浮一档或两档:20*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低于缴费总额50%的,费率下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支出总额低于缴费总额30%的,缴费费率下浮两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10、各地不得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11、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由困难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13、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行先缴纳后补贴、先发放后补贴的办法,于批准后的次月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困难企业银行帐户。
14、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稳定员工队伍的计划措施、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月企业为员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等。
15、困难企业申请岗位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稳定员工队伍的计划措施、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上月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月企业为员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等。
16、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要将向企业补贴的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安全使用。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17、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困难企业可凭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在岗培训补贴申请、培训员工花名册、培训计划等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银行账户。补贴标准不超过豫财办社〔20*〕231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18、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六、认真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
19、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意见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
(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4)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5)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的其他条件。
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一、 基本情况
2019年省农业厅下达我县第一期县级资金为900元,实际完成900万元,购置机具8000台,受益农户5000户、省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资金50万元。其中:拖拉机19台、补贴资金130.08万元;
杀虫灯1453台、补贴资金72.65万元;
植保机械3300台、补贴资金66.018万元;
微耕机3030台、补贴资金569.53万元;
旋耕机28台、补贴资金9.18万元;
铧式犁1台、补贴资金0.11万元;
插秧机9台、补贴资金24.15万元;
冷库4台、补贴资金10.88万元;
烘干机33台、补贴资金17.82万元;
收割机4台、补贴资金2.32万元;
沼液车8台、补贴资金7.2万元;
于2019年10月前全部进行逐机核实,报帐材料上报州购机办审核合格通过。
二、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农机购置补贴是一项强农惠民政策,是促进传统农业向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农机科技措施,我县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十分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政府牵头、财政、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购机领导组,从年初就开展调研工作,上报规划项目资金900万元、经省农业厅批准后项目资金为910万元,根据省级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批复制出我县2019年购机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结合农业农机发展际实需求最初进行资金分配为县级留20%、80%平均分配到十个乡镇每个乡镇50万元,后期结合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科学调配。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施方案》要求,规范操作。
1、确定补贴对象及购置机具数量。确定补贴对象是县、乡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确定购机补贴对象及购置数量,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对补贴额在2500元以下(含2500元)的机具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2500元以上的在行政村公示不少于7天、同时电脑录入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为购机者、打印申请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购机办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农业部门网站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2、强化机具核实。进一步强化补贴核实工作,重点核实:是否购机;
进行购买者、机具及县农机核实人三合影,三合影到每一台机具、不留死角、共核实机具8000台;
核对购买机具是否与《一览表》中的“基本配置和参数”一致;
农户出具的购机发票金额是否与成交价格(含农户差价购机款和补贴额)一致;
发票上是否注明补贴额等。经农户签字认可,方能出具核实表,按规定要求需注册登记的购机补贴机具100%进行了注册登记。
3、杜绝套购行为。注重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与补贴对象签订“购机承诺书”,并要求补贴对象履行“购机承诺书”内容,对补贴对象进行购机前培训,重点讲解购机补贴政策要求及补贴对象、经销商和管理部门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严禁套购、倒卖行为发生。
4、规范审核报帐材料。2019年购机补贴实行省级集中报帐、县级审核报帐材料。经销商向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提交报账材料,县级上报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补贴资金汇总表、补贴资金明细表等,农户申请表,指标确认通知书、企业供货表和核实表等具体材料盖章签字齐全后装订成册由县级农机部门保管,纸质申报材料信息应与购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一致。
5、规范档案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强化档案管理,做到规范存档。存档资料主要有:工作文件、会议记录、自检自查报告、验收总结、报账材料、归档表、承诺书、“三合影”、公示公布原件和影像文档等。对所有报账材料留底存档。
三、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农机购机补贴项目资金下达后我县及时在消息报、有线电视台、县农业信息网、张贴等形式向社会公布2018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相关政策等五次,充分利用宣传单,标语、信息大力宣传购机补贴政策,发政策宣传、报名通告等3000份,特别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搞好咨询服务,认真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