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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评职称论文【五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07-02 16:30:08 来源:晨阳文秘网

现实中教师在职称评审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教师法》规定教师权益受到损害时可通过复议途径救济,但由于多数高校内部并未设置校内复审机制,以致于教师对评审结果不服时没有切实有效的救济方式,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评职称论文【五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公司评职称论文【五篇】

公司评职称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职称评审 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

中图分类号:G472.3 文献标识码:A

现实中教师在职称评审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教师法》规定教师权益受到损害时可通过复议途径救济,但由于多数高校内部并未设置校内复审机制,以致于教师对评审结果不服时没有切实有效的救济方式,多数老师只能采取网络暴力或者忍气吞声。高校作为法律法规的授权主体,有一定的高校自治权,但其权力的行使也应遵循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所以笔者认为应将高校的自治权尤其是教师职称评审的权力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以树立高校的公信力和促进依法治校。

1高校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

1.1职称评审标准有失公允

目前职称评审可找到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但是这些法律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对教师职称评审标准规定得过于模糊,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不强。于是很多高校纷纷制定本高校特有的评审标准,这些评审标准无疑是提高了职称评审的门槛,再加上这些标准年年都在变,缺乏稳定性,使得教师评审职称变得难上加难。职称评审本是为了激励教师的科研热情,促进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在看来,由于功利的驱使,教师职称评审成了“权力”寻租的灰色地带。再加上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与普通教师一起参加评审,势必会利用职权抢占指标。很多领导只是长期从事党政工作,没有“教”和“授”,却也想利用职权获得职称评审,不免使那些有优秀教学成果的老师感到不公。

此外,现有的评审标准过于注重教师的科研能力,明确规定评审的条件必须是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获得一些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而对于教学成果方面却重视不够。J.H纽曼曾经提到“发现和教学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职能,需要迥然不同的才能,同一种人兼备这两种才能的人并不常见”。能做到科研和教学兼顾的教师并不多,这样的评审标准必然导致教师把精力全部花费在科研之上,使得科研与教学本末倒置,背离大学教书育人的初衷,还容易滋生学术腐败。学术造假现象的频频出现令人深恶痛绝,这不禁让人反思现在的学术机制。由此看来,监督机制的介入迫在眉睫,必须用司法程序来监督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和授予这一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杜绝学术腐败现象,保证学术评价机制的客观公平性。

1.2正当程序缺失

对于职称评审程序方面的规定主要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该《章程》对评审组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评审程序作了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没有很大漏洞,但却让潜规则从幕后走上前台。《章程》规定,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一定比例的专家学者构成。而从实践看来,学术机构官员化现象比较严重,担任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多数为校领导,虽然他们也是学术精英,但行政力量和学术力量混为一体定会让学术淹没于行政力量之中。而且评审程序的不透明更是让职称评审成了权力寻租的摇篮。职称评审的过程中很多信息公示不完善,比如答辩流程和评定依据都不公开,对于落选原因没有相关说明,《章程》中规定的回避制度也流于形式,而且匿名投票不免会有很多人情因素出现。职称评审过程中存在种种暗箱操作,对那些埋头真正做学术的人来说是及其不公平的。其次从学科分配上来看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尤其在进入第二层级评审时,大多的评审委员都是“外行”专家,自然不能对参评者的真实水平做出客观判断。况且评审程序繁杂,评审时间有限,委员们都是走走形式,大体根据科研成果的多少和第一印象就做出判断。职称评审应在具体的科研教学中做出动态评审,而不应只是一次简单的流水线工作。职称评审是关系教师权益的大事,不能只看论文和科研成果的量,更要看质。要想保证职称评审的客观公正,就必须调整评委会组成人员的比例,增加“同行”专家学者的比例,让最有发言权的“同行”专家来说话,摒除“唯论文、唯科研”的评审标准,重视教学成果的考察,评选出既有科研又懂教学的“双师型”学术专家。

1.3教师权利救济途径不完善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救。我国对教师权利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诉讼和非讼途径。然而从实践来看,由于大W拥有较多自治权,司法对其监督范围极其有限,很多事项教师不能通过诉讼来救济。职称评审虽然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但是当教师诉诸法院时,法院往往以“该项请求属于行政内部管理行为,法院不予受理”为由做出处理,因此,用诉讼途径维权很难实现。对于非讼途径,法律规定的主要是申诉制度,但是我国的教师申诉制度又存在诸多问题。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教师申诉受理机构,于是部门之间都相互推诿,教师申诉道路举步维艰,致使教师无处伸冤。而且,就算有教育行政部门来受理教师的申诉请求,教师申诉成功的可能性也很小,因为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之间本来就存在上行下效的关系,难免会有偏袒和不公,再加上教育行政部门不是专门的申诉受理机关,其处理结果缺乏权威性和公正性。此外,立法方面对教师申诉制度的规定过于模糊,存在很多立法空白。比如接到申诉后是否处理的时间、申诉的处理期限等都没有相关规定。处理申诉过程中的说明制度、听证制度以及申诉后不服提起复核所适用的程序等方面都有待完善。此种状况导致教育行政机关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势必会出现不合理的处理决定。有权利即有救济,在强调保障权利的法治国家中,救济途径不完善实属权利行使的一大硬伤。

2纳入司法审查是保障教师权益、建设法治高校的需要

我国立法对教师职称评审制度规定的不尽完善,虽然《教师法》规定教师权益受到损害时可通过复议途径救济,但由于多数高校内部并未设置校内复审机制,以致于教师对评审结果不服时没有切实有效的救济方式,使得教师维权变得羸弱无力。高校作为法律法规的授权主体,有一定的高校自治权,但其权力的行使也应遵循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由于立法的保守性和滞后性使立法的发展不能完全跟随时代前进的步伐,所以单凭立法来规范各项权力的行使不切实际,而司法监督正是弥补这一缺陷的有效途径,司法的介入可以保障各项权力的行使都有法有据,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规范各项行政权力的行使。所以笔者认为应将高校的行政行为尤其是教师职称评审的权力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这不仅对促进教师的学术诉求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树立高校的公信力和促进依法治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而防止权力腐败的最好方法就是权力制约权力。而司法审查制度正是这种权力制约精神的重要产物。司法审查是指通过审查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的侵害的司法行为。既然教师职称评审和授予是具体行政行为,其必然要接受司法审查。当教师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诉诸法律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是对行政机关最为有效的监督。理论固然美好,而现实状况却颇有漏洞。我国高校职称评审制度的确立历时已久,功不可没,然而随着教育新常态的发展,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弊端滋生,其滞后性已然不能适应当前的教育发展现状,教师在职称评审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例子已屡见不鲜,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要解决职称评审中的弊病沉珂,调动教师工作的热情,促进人事制度改革,规范高校法制化管理,就必须洞察目前职称评审中存在的诟病,对症下药,将职称评审和授予权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用司法手段来洗涤大学这一片净土。

所以,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现实层面,迫切需要司法的介入。现念普遍认为“司法是人权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诉权也是宪法赋予的基本人权,相应司法救济的程度和范围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权利保障充分性的标准。职称评审和授予过程中的标准不公、程序缺失、救济途径的不充分等种种问题的出现都在侵害教师的利益,损害公权力的权威性。为切实保障处于弱势群体的教师的权利,提高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透明和合法性,不仅需要立法方面加以完善,更需要司法监督的介入。任何不受监督的公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高校也是如此。因此司法救济作为最公正最有效的救济途径,司法的介入可以有效地保障教师的权益,杜绝学术腐败,防止行政权力过分干预学术自由,促使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合法合理行使权力,做出使人信服的决定,切实使教师公平公正地参与职称评审。

3结语

高校是知识创造的中心,思想激荡的圣地。学术的自由发展离不开老师的辛勤耕耘。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高校在重视对教师管理的基础上也应注重对教师权益的保护。在上述的分析中可知职称评审具有行政法律行政,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完全可以诉诸司法通过诉讼途径来寻求救济。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速,教育法治化也是必然趋势。司法的价值取向是保障整个社会的平等和个人自由,必然也包括神圣的学术殿堂。当然在对高校职称评审这一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不是毫无限度,也要充分尊重高校的学术自治权,尊重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评审行为。司法监督不是对行政权力的干预和遏制,而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在对职称评审进行监督时要把握一定的原则,不可逾越高校自主治校的鸿沟,重点审查程序是否正当。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定要发挥其应然作用,有效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规范职称评审的标准和程序,保障每一位教师的权益,建设法治高校。

参考文献

[1] 徐辉.一种内涵深厚的古典大学观[J].高等教育,1992(4).

[2] 陈璇.拷问高校职称评审公信力[N].中国青年报,2012(11).

[3] 王鸿政.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体系的探索[J].当代教育科学,2013(9).

[4] 陈鹏,祁占勇.教育法W的理论与实践[J].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45).

[5] 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公司评职称论文范文第2篇

(一)凡在广西的各律师事务所和其它律师执业机构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系列相应级别申报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桂政发[]42号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者除外)。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等问题,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49号)执行。

二、评审时间安排

2010年10月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同时,也是各单位、各人事(职改)部门收集、审核、公示、审议、呈报材料阶段;
11月至12月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阶2011年1月至2月为高级职称审批公布阶段,中、初级职称审批公布应在2月底至3月初完成。根据审批权限,申报高级律师系列职称的人员和需要由广西律师系列高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代评的人员务必于2010年11月10日前把全部申报材料交到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过期不予受理。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将《2010年度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电子版(电子信箱:)和纸质材料于2011年1月28日前报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三、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问题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仍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1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的通知》(桂职办[42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职办[]9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办[]4号)执行。

四、资格审批程序

申报一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经自治区职改办同意,委托自治区外有关高级评委会代评;
申报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广西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区直律师事务所和区直单位其他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申报中、初级律师系列技术资格的,由广西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代评,报自治区司法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各市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申报中、初级律师系列技术资格的,由各市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各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自治区司法厅职改办备案。不具备条件组建律师系列评委会的市,可经该市职改办批准同意并出具委托函,委托广西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代评,报自治区司法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

五、关于职称评审条件和申报材料的要求

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仍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122号)执行。

(一)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需填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均要求与原件核对):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含电子版,A3纸打印);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16开约双面打印);

3、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外语和计算机免试或可不参加考试审批表》)各一式3份(按上述顺序分别粘贴在每份评审表的第1页与封面之间);

4、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著作或论文各一式3份(均为复印件,要求装订成册并在封面附上目录,专著复印件要有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和相关内容;
论文或作品复印件要有相应报刊的报头或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

5、任现职以来的获奖证明,其它能够证明本人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的材料(需提交有理论分析的实例材料)各一式3份(均为复印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并在封面附上目录)。不具备条件组建律师系列评委会的市如需委托广西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代评的人员除交上述1-5项材料外,另需增加如下材料:

1、由市职改办向自治区司法厅职改办出具的委托函一式1份。

2、由市职改办向自治区司法厅职改办出具对拟评人员的公示

结果情况说明材料。

(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含电子版,A3纸打印);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实行全程无纸化操作,申报人员通过互联网免费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个人版》,自行填报相关电子表格并扫描(或用数码相机拍摄)录入相关附件材料(必须保证扫描的电子材料清晰可阅读),申报人对电子申报信息要认真填写,报送后一律不允许修改,同时将纸质材料送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各一式3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个人版》可以从以下网站免费下载:

六、其他事宜。

以上未尽事宜,原则上参照2010年的做法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及相关表格可以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上(律管通知栏内)下载,网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初、中、转正定级)

公司评职称论文范文第3篇

2012年度,企业技术中心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围绕企业的中心开展工作,既注重GDP的增长,更在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做文章,企业的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造血能力不断增强,并在**省第14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筑企业第二批)认定中获得通过,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和好评。

2012年度,技术中心开展的具体工作与公司发展相结合,以服务工程施工实际情况为工作要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审查,在建工程技术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技术标编制,技术交流与培训,专项方案评审与讨论会,信息化运行及完善,工法的研发与申报,专利的研发与申报,标准编制等。具体工作如下:

一、企业技术管理方面的情况

根据集团实际施工情况和发展需要,08年度,技术中心共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约389份,现场技术监督与指导约395人次,协助各项经部 或直属项目部解决各类施工难题约35次,组织或参加各类专项方案评审会约28次。确保在建工程项目基本正常,没有发生一起由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的重大工程技术质量和技术安全事故。在经营配合工作中,编制技术标书51份,其中轨道交通工程11份;
市政公路工程30份;
房屋建筑工程10份,成功协助公司开展自主经营与外地市场的开拓。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及运行情况

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信息化建设主要依托公司已部署的网络平台,主要从硬件建设、网络建设、安全及制度保障等基础设施方面进行完善。

08年度,公司开始运用宏润网络协同办公系统,技术中心作为其中一部分版块,充分利用宏润OA平台。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技术标电子版文件上传,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交流,达成资源共享,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

另一方面,企业技术中心已在公司网站上设立了单独的板块,作为一个专业的技术交流平台。分别设立:中心简介、科技要闻、项目管理、科技成果、研发动态、培训研讨、论文专著、工程实例、案例分析、交流论坛等内容。

三、企业在技术中心人才策略方面的情况

1、人才储备方面另外,在技术中心的带领下,集团2012年度城建建工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通过评审人数68人,高级职称人数9人。

至此,技术中心中专5人;
大专9人;
本科33人;
硕士:6人;
其中:高级职称:23人,研究员:2人 ;
中级职称:8人 ;
初级职称:22人,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占中心职工人数总数的43.4%。

公司评职称论文范文第4篇

__x同志是__x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副经理、工会主席,分管党务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几年来,她在局党委及公司党总支的领导和支持下,充分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积极研究方法,认真开展工作,在稳定队伍,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积极性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公司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做出了贡献。自一九九八年以来,公司连年被__x集团评为“两个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等称号,一九九九年公司党总支被__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同年公司工程部被团中央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她本人自一九九八年以来,连续三年被评集团“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二年被山东省海员工会授予“优秀工会干部”称号。

一、注重学习,不断提高各级班子整体素质。严格落实公司关于理论学习的规定。公司领导每个周六上午的学习制度、科级干部每月一次的集中学习始终坚持至今。通过学习领会邓小平理论和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干部队伍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得到极大提高;
在公司主要领导的倡导下,广泛开展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把“忠孝、诚信”的思想引伸到对事业的追求,营造了一种弘扬正气,团结协作的氛围,企业的凝聚力得到增强。同时,还开展经常性的主题教育,围绕着公司生产经营,相继开展了诸如“形势教育”、“忧患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教育”及“发挥堡垒和先锋作用”等主题教育,发挥了党组织的堡垒和先锋作用,为完成一个个艰巨任务起了关键作用。

二、深化改革,努力增强干部队伍战斗力。一是实施了公司关于人事制度改革的思路。率先在全局实行了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并坚持至今,在班组中实行“民选”班组长,在关键的管理岗位上引入“竞争上岗”和“末位淘汰制”,彻底打破了领导干部的“铁交椅”和管理干部的“铁饭碗”。干部队伍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全新的变化。二是坚持工会每年对公司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和监督。使广大领导干部看到了在群众中的位置,起到了激励和自我加压的作用。

公司评职称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独立董事;

履职评价;

履职行为;

履职效果;

沃尔评分法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是独立董事产生最直接的动因。监管机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形成有效制衡力量,限制控制性股东权力,进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然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十余年来,大量事实和理论研究证明,独立董事并未发挥预期的作用。该怎样破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困局,本文试图从独立董事履职评价角度寻找突破。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必要性

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指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意见》中还明确提出了独立董事在拥有普通董事的职权之外还拥有一些特别职权以保障其作用的发挥。上市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也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态度等方面对独立董事提出要求。但是,问题在于,如何确保独立董事尽心尽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呢?他为什么要花那么多时间对公司进行调查?为什么要代表全体股东或者一部分股东谋取利益?公司的发展与他有什么关系?这些问题不是靠独立董事的社会声誉来保证就能得到解决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问题的解决决定了独立董事制度作用的发挥。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发展,委托关系普遍存在于上市公司当中。根据经典的委托理论,只要存在委托关系,即委托人与人之间信息分布不对称和目标不一致,就需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而对人的业绩评价是设计激励约束机制的一个基础环节。“业绩评价标准不仅影响到激励机制的构建,而且影响到激励机制所带来的后果,影响资源配置”(支晓强,2000)。作为公司人的独立董事,受全体股东的委托履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责任,责任的履行如果脱离了考评约束,独立董事也只能成为看上去很美的“花瓶董事”而失去本身存在的价值。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现状

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发端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西方市场目前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估按照评估主体划分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来自公司内部的考评,由公司按照一定标准制定评估指标,对董事会包括每个董事和独立董事业绩进行评价。但是事实上,这种考评并未真正全面实施并发挥效力。Neal(1995)调查美国32个行业36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长发现,公司对董事的业绩评估非常不正式,不少公司事实上“根本没有”对董事业绩进行评估。另一种是来自社会独立机构的评估。如美国标准普尔评价系统对外部董事的职能和独立性的评价;
欧洲戴米诺的评价系统对独立董事的评价;
亚洲里昂证券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对董事会行为的评价等。

国内的董事会评价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独立董事的评价尚未引起上市公司的重视。2006年,中国网通制定了《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绩效评估办法》,并实施了董事年度绩效评估,从履职情况、参与董事会工作程度、客观公正性、团队合作及专业知识和能力等方面采用董事互评方式对董事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欠佳三个等级。但是评估指标概念模糊,等级之间界限欠清晰,评估缺少客观性,导致最终评估结果粗略,价值不高。目前上市公司定期公布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这是一种自我评价方式,但自我评价缺少客观公正性,从述职报告内容上看,评价项目并不完整。

从社会评价来看,2004年北京连城国际研究咨询集团和《董事会》杂志联合推出了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综合价值排名体系,体系中包括了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考核。谢永珍(2003)和李斌、张耀南(2004)从独立董事的规模、独立性、职权行使和激励机制等几个方面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评价。上述评价大都是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整体情况的评价,侧重于对制度设计上的考量,并不涉及对独立董事个人履职情况的考评。

上述现状表明,当前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研究和实践还相当薄弱,急需理论探索和实践检验。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解析

(一)基于委托理论的分析

在现代股份制公司中,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三者之间存在着两层委托关系,其一存在于股东与董事之间,其二存在于董事与经理之间。就股东与董事之间委托关系的本质而言,董事作为股东的人,应当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包括中小股东的利益。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设置极不合理,“一股独大”现象突出,一些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另外,国有股权主体虚置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作为人的经理层掌握了企业实际控制权,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充分体现自身利益,甚至内部各方面联手谋取各自的利益,从而架空股东的控制和监督,使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这种内部人控制现象不仅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甚至大股东的利益都无法得到保护。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角色定位

传统的认识是,独立董事应该至少具备以下三种角色定位:其一,降低执行董事和管理层合谋的可能性,并作为专职的调停人和监督人有效地降低管理层对剩余要求人权益的侵害,从而解决企业中存在的最基本的问题,这就是监督者角色;
其二,独立董事利用自身丰富的商业经验与专业知识,帮助企业经理层解决经营上的难题,构建重要的商业战略,这就是战略指导者角色;
其三,独立董事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充当资源提供者角色。

但是,因为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除报酬之外的其他利益关系,所以既要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又要寄希望于独立董事充当战略指导者和资源提供者角色,让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出谋划策甚至贡献力量,这两者本身就存在矛盾。从这个角度而言,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应该强化监督者角色而弱化战略指导者和资源提供者角色。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

作为主要是监督者的独立董事,其职责应该有三个方面:第一,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基于上述委托理论的分析,独立董事应该成为中小股东的人,在董事会结构中体现中小股东的立场,制约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抵制内部人控制。独立董事超脱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独立性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其能够比其他董事更好地承担起判断公司事务、抵制内部人控制这一任务。第三,提高公司决策质量。审查控股股东关联交易,就公司战略、人员任免聘用、管理层的业绩发表意见,以避免错误决策,并在公司经营异常或违规时进行信息披露等。

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指标设计

基于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的分析,本着逻辑性、现实性、可操作性的原则,本文将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设计了包括个人情况、履职行为、履职效果、社会评价在内的四大类指标,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一)个人情况指标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保障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根本,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独立董事的个人品质是影响其职责履行的主观因素;
独立董事本身具备的专业能力是其履行职责的客观条件。因此,评价独立董事个人情况的指标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个人品质和任职能力三个方向。

(二)履职行为指标

履职行为是独立董事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手段,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方式体现。独立董事通过在专业委员会任职、参加董事会会议,对关联交易、借款担保、大额资金往来、重大投资、利润分配、企业并购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发表独立意见来体现自身存在的价值。因此,评价独立董事履职行为的指标包括独立董事的职权行使和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的发挥两个方向。

(三)履职效果指标

独立董事的履职效果直观地体现在公司的财务数据中。独立董事通过执行其监督职责,引导公司采取正确的战略、执行科学完善的内部业务流程,从而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因此,评价独立董事履职效果的指标以财务指标为主,主要有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股东利益维护情况、财务报告质量三个方向。

(四)社会评价指标

独立董事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人,作为股东的“耳目”履行监督者角色,这要求股东对独立董事进行考评。同时,独立董事还提供战略指导和服务,势必要求企业管理层对独立董事进行考评。因此,社会评价指标主要有股东对独立董事工作的满意程度和管理层对独立董事工作的满意程度两个方向。

以上四大类指标十个评价方向的具体指标选择如表1所示。

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体系构建

在运用上述指标对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评价时,可以按照总分为100分进行评分,根据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影响程度、反映程度以及指标的公信度对各指标赋予分值。评分时,对定性指标,以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划分等级(审计意见类型根据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划分等级),并赋予每个等级相应的分值,如100、80、60、40,根据每个定性指标实际得分乘以各指标分值所占总分值比重,换算出各指标实际得分。对于定量指标,借鉴沃尔评分法的思想,与行业比率进行对比换算,计算标准评分和调整分,得到相应指标实际得分。最后将所有定性和定量指标得分汇总,得到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最终评分。以某上市公司为例,对某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如表2所示。

从四类指标的重要性来讲,独立董事履职行为是发挥作用的根本途径,而履职行为会带来良好的履职效果期望,但由于履职效果指标还受其他多种因素影响,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履职行为应该比履职效果赋予更多的标准评分。社会评价有其存在的意义,但评价主体由于信息不对称或出于自利的选择,有可能作出并不准确的判断,所以赋予分值相对较低。而独立董事个人情况是履职的基础,受证监会约束和上市公司选择,主观性并不强,不能赋予重要的评分权重。依据这一排序,表2对四类指标分别赋予40、25、20、15的分值。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定性指标的每一个评价等级要有严格清晰的划分标准,社会评价部分应该通过具有一定统计意义的调研得出等级,力求形成更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对定量指标而言,各指标的“标准评分”和“标准比率”的确定必须以行业平均数为基础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修正,行业最优和最高评分也应该及时根据情况调整,才能取得较为理想的评价效果。

从评价主体来看,无论是现行的自评方式,还是由股东或董事会中的薪酬委员负责考评,都很难保证评价的独立客观性,导致考评的实际权力仍掌握在大股东或“内部人”手中。只有保证独立性,评价结果才具有实际意义并发挥约束作用。所以,可以参考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估公司等行业中介评价机构的设置办法,成立类似的独立董事中介评价体系,承担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工作,并出具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报告,提供给上市公司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以此激励和约束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斌,张耀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指数设置[J].世界经济,2004(10):66-72.